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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货币A(730003)

方正货币: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明书 方正富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方正富邦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二年 十二 月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方正富邦 货币市场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 2012 年 11 月 15 日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2〕1519 号 文核准募集。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但 中 国证监 会 对 本 基金 募 集 的核准 , 并 不 表明 其 对 本基金 的 价 值 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本基 金 一 定盈利 , 也 不 保证 最 低 收益。 投 资 有 风险 , 投 资者拟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时 应 认 真阅读 本 招 募 说明 书 , 全 面认 识 本 基 金产 品 的 风险收 益 特 征 , 根 据 自 身 的投 资 目 的、投 资 期 限 、投 资 经 验、资 产 状 况 等判 断 基 金是否 和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力 相 适 应 。本 基 金 是 货币 市 场 基金 , 属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中 的高流动性、 低风险品种 。 投 资 者应充 分 考 虑 自身 的 风 险承受 能 力 , 并对 于 认 购(或 申 购 ) 基 金 的 意 愿 、时 机 、 数量等 投 资 行 为作 出 独 立决策 。 基 金 管理 人 提 醒投资 者 基 金 投 资的 “ 买 者自 负 ” 原则, 在 投 资 者作 出 投 资决策 后 , 基 金运 营 状 况与基 金 净 值 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 、绪 言 ........................................................... 1 二 、释 义 ..........................................................


1 三 、基 金管理 人 ....................................................


6 四 、基 金托管 人 ...................................................


14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18 六 、基 金的募 集 ...................................................


21 七 、基 金备案 .....................................................


25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26 九 、基 金的投 资 .................................................... 35 十 、基 金的财 产 ...................................................


43 十 一、 基金资 产估 值 ................................................. 44 十 二、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48 十 三、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


49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和审计 ............................................


51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52 十 六、 风险揭 示 .................................................... 57 十 七、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59 十 八、 基金合 同内 容摘要 ............................................. 62 十 九、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89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103 二 十一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05 二 十二 、备查 文件 .................................................


105






















































































招募说明书 1 一 、绪 言 《方正富邦 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证 券 投资基 金 法 》 、《 证 券 投资基 金 运 作 管理 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理 办 法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信 息披露 管 理 办 法》 、 《 货币市 场 基 金 管 理暂行规定》 (以下简 称 “ 《暂行规定》 ”) 、 《关于货币市场基 金投资等相关 问题的通知》、《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 市场基金信息 披 露 特 别 规定 》 ( 以下简 称 “ 《 信息 披 露 特别规 定 》 ” ) 和其他 相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以及 《方正富邦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本 招 募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何 虚 假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真 实 性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 据本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料 申 请 募集的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没有委 托 或 授 权任 何 其 他人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据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 。 基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件。 基 金 投资 人 自 依 基金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成 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合 同的当 事 人 , 其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对 基 金 合同的 承 认 和 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利 、 承 担义务 。 基 金 投资 人 欲 了解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和 义 务 ,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二 、释 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方正富邦货币市场 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方 正富邦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2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方正富邦货币市 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 指《方正富邦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方正富邦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 : 指 中 国现 行 有 效 并 公布 实 施 的法 律 、 行 政 法规 、 规 范性 文 件 、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 义 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依法 可 以 投 资 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的 、 在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注 册 登 记 并存 续 或 经 有关 政 府 部门批 准 设 立 并存 续 的 企业法 人 、 事 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者 : 指 符 合 现 实有 效 的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定 可 以投 资 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资人 : 指个 人 投资 者 、 机 构 投 资者 和 合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者 以 及法 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0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明 书 合法取 得 基金 份 额的 投 资 人






















































































招募说明书 3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 直销机构:指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 代销机构 : 指 符 合《 销 售 办 法 》 和中 国 证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条 件 ,取 得 基 金 销售 业 务资 格 并 与基金 管 理 人 签订 了 基 金销售 服 务 代 理协 议 , 代为办 理 基 金 销 售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 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 、 注 册 登 记 业务 : 指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过 户、 清 算 和 结 算 业务 , 具体 内 容 包括投资 人基 金 账 户的建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份额注 册 登 记 、非 交 易 过户、 基 金 销售 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 、 注 册 登 记 机构 : 指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务 的 机构 。 基 金 的 注 册登 记 机构 为 方 正富 邦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或 接 受 方正 富 邦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委 托 代为办 理 注 册 登 记业务的机构 28 、 基金账户 : 指 注 册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的 、 记 录 其 持 有的 、 基金 管 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 基 金 交 易 账户 : 指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的 、 记 录 投 资 人通 过 该销 售 机 构买卖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向 中 国 证监会 办 理 基 金备 案 手 续完毕 , 并 获 得中 国 证 监会书 面 确 认 的 日期 31 、 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日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现 后 ,基 金 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32 、 基金募集期 : 指 自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日 起 至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的 期 间, 最 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 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工 作日






















































































招募说明书 4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7、 开放日:指 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8、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 段 39、 《业务规则》:指《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 范 基 金管 理 人 所管理 的 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基金 注 册 登 记方 面 的 业务规 则 , 由 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40 、 认购: 指 在基 金 募集 期 内 ,投资 人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申购: 指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投资 人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 赎回: 指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 基 金 转 换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本 基 金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人 届 时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件 , 申 请将其 持 有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的 、 某 一 基金 的 基 金份额 转 换 为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 转 托 管 :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金 的 不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实 施 的变 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指 投 资 人 通 过有 关 销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约 定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金 额 及 扣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 构 于每期 约 定 扣 款日 在 投 资人指 定 银 行 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 销 售 服 务 费: 指 本基 金 用 于 持 续 销售 和 服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费用 47、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 额 。 两 类 基金 份 额 分设不 同 的 基 金代 码 , 收取不 同 的 销 售服 务 费 并分别 公 布 每 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48、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49、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招募说明书 5 50 、 基 金 份 额 的升 级 :指 当 投 资 人 在 单个 基 金账 户 保 留 的 某 级基 金 份额 达 到 上 一 级 基 金份 额 的 最低份 额 要 求 时, 注 册 登记机 构 自 动 将投 资 人 在该基 金 账 户 保 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基金份额


51 、 基 金 份 额 的降 级 :指 当 投 资 人 在 单个 基 金账 户 保 留 的 某 级基 金 份额 不 能 满 足 该 级 基金 份 额 最低份 额 要 求 时, 注 册 登记机 构 自 动 将投 资 人 在该基 金 账 户 保 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下一级基金份额


52 、 摊 余 成 本 法: 指 估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本 列 示, 按 照 票 面 利 率或 协 议利 率 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3 、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指 按 照 相关 法 规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金 份 额的 日 已 实现收益 54、7 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 日 )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 产收益率 55 、 巨额赎回 :指 本 基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赎 回 申 请 ( 赎 回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换 中 转 出申请 份 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购申 请 份 额 总数 及 基 金转换 中 转 入 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6、 元:指人民币元 57 、 基金收益 : 指 基 金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息 、 买卖 证 券 价 差 、 票据 投 资收 益 、 银 行 存 款 利息 、 已 实现的 其 他 合 法收 入 及 因运用 基 金 财 产带 来 的 成本和 费 用 的 节 约 58 、 基 金 资 产 总值 : 指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有 价 证券 、 银 行 存 款 本息 、 基金 应 收 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 、 基 金 资 产 估值 : 指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产 和 负债 的 价 值 ,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 净 值和 基金收益 的过程 62 、 指定媒体 : 指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以 进 行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互 联网 网 站 及其他媒体 63 、 不可抗力 : 指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预 见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克 服 的客 观 事 件






















































































招募说明书 6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方正富邦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8 号丰融国际大厦 11 层1、9、11、12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8 号丰融国际大厦11 层1 、9、11、1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雷杰 成立时间:2011 年7 月8 日 注册资本: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7303700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 黄欣


方正富邦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2011〕 1038 号文批准设立。 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6.7% 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3.3% ( 二) 主要成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雷 杰 先 生 , 董 事长 , 工商 管 理 硕 士 。 曾任 光 大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投资 银 行部 总 经 理 , 金 元 证券 有 限 公司副 总 裁 , 武汉 证 券 有限责 任 公 司 董事 长 、 总裁, 北 大 方 正 集 团 有 限 公司 副 总 裁等职 务 。 现 任方 正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 司董 事 长 、瑞信 方 正 证 券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及方正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 陈邦仁先 生 , 董事 , 企业 管 理 硕 士 。 曾任 美 国花 旗 银 行 资 深 副总 经 理、 远 传 电 信 公 司 资深 副 总 经理、 中 国 信 托金 融 控 股公司 个 人 金 融总 处 副 执行长 暨 中 国 信 托 银 行 消 费金 融 总 处总经 理 、 台 湾大 哥 大 公司资 深 副 总 经理 暨 商 务长。 现 任 富 邦 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经理。






















































































招募说明书 7 李 友 先 生 , 董 事, 工 商管 理 硕 士 。 曾 任河 南 省审 计 厅 处 长 , 东方 时 代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总 经理 , 中 国高科 集 团 股 份有 限 公 司董事 、 总 裁 ,方 正 科 技集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总裁 、 副 董事长 , 北 大 方正 集 团 有限公 司 执 行 总裁 。 现 任北大 方 正 集 团 有限公司董事、首席执行官,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史纲先生,董事,博士。曾任 IBM 财务专员 、Bridgewater Group(USA) 副总 经 理 、 台 湾中 央 大 学教授 、 台 湾 国际 证 券副 总经 理 、 富 邦综 合 证券( 股) 公司副总 经理、 顾问、 副董事长 、 富邦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Fubon Securities(BVI)Ltd 董 事 、 台 北富 邦 商 业银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董 事。现 任 富 邦 金融 控 股 股份有 限 公 司 财 富管理事业群功能性主管、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査竞传先生,独 立 董 事。 美 国 纽 约 州 执业 律 师、 美 国 联 邦 法 院纽 约 南区 注 册 律师。 曾任大成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北京友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 友 成 企 业 家扶 贫 基 金会监 事 。 现 任香 港 京 山华一 证 券 有 限公 司 董 事、厦 门 银 行 外 部监事 。 夏 冬 林 先 生 , 独立 董 事, 博士。现 任 清华 大 学经 济 管 理 学 院 副院 长 、会 计 学 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工商管理案例中心主任。 彭 学 军 先 生 , 独立 董 事, 法 学 硕 士 。 曾任 中 国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司 法 律顾 问 、 北 京 市 竞 天公 诚 律 师事务 所 创 始 合伙 人 。 现任北 京 市 竞 天公 诚 律 师事务 所 首 席 顾 问。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叶公亮先 生 , 监事 会 主席 。 现 任 富 邦 行销 ( 股) 公 司 董 事 长 、富 邦 综合 证 券 顾 问 、 中 华民 国 证 券商业 同 业 公 会副 理 事 长、财 团 法 人 中华 民 国 证券柜 台 买 卖 中 心董事、旭邦投资顾问(股)公司董事。 何 其 聪 先 生 , 监事 , 工商 管 理 硕 士 , 注册 会 计师 、 律 师 、 注 册资 产 评估 师 。 曾 任 方 正 产业 控 股 有限公 司 财 务 总监 、 北 大方正 集 团 有 限公 司 资 金部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方正 和 生 投资有 限 责 任 公司 董 事 长。现 任 瑞 信 方正 证 券 有限责 任 公 司 监 事会主席、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 田 中 甲 先 生 , 职工 监 事。 曾 任 中 信 基 金管 理 有限 责 任 公 司 基 金会 计 、天 弘 基 金管理有 限责 任 公 司基金 运 营 部 总经 理 、 财务部 总 经 理 。现 任 方 正富邦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






















































































招募说明书 8 3、公司高管人员


雷杰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邹 牧 先 生 , 总 经理 , 东北 财 经 大 学 博 士。 曾 任北 京 汽 车 制 造 厂科 员 、华 夏 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高 级经理 、 首 创 证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 董 事 会秘 书 、 大通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营 业部 总 经 理、鹏 华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北 方 理 财 中心 总 经 理、华 富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负责人、 总经理助理兼 市场拓展部总监、 机构 理财部总监、 公司副总经理。 杨 广 明 先 生 , 副总 经 理, 天 津 财 经 大 学硕 士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资 产 管理 专 业 委 员 会 委 员, 具 有 十五年 证 券 基 金从 业 经 验。历 任 华 夏 证券 北 京 东四营 业 部 门 经 理 、 华 夏 证券 部 门 总经理 助 理 、 泰阳 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 副总 裁 、 方正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助理总裁等职务。 赖 宏 仁 先 生 , 督察 长 ,暨 南 大 学 博 士 。曾 任 中国 台 湾 省 财 政 部台 北 市国 税 局 税 务 员 、 中国 台 湾 省金管 会 证 期 局秘 书 、 富邦证 券 金 融 股份 有 限 公司业 务 及 帐 务 主 管 、 富 邦证 券 投 资信托 股 份 有 限公 司 销 售主管 、 富 邦 证券 投 资 信托股 份 有 限 公 司基金后台主管(估值、TA、客服)。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通 先生, 中国人民大学国民经济管理学士,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工程硕士,5 年投资管理经验。 曾任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信托业务部信托经理、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投资经理,2012 年4 月加入本公司基金 投资部,现拟任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 :邹牧先生,总经理。 委员:


杨广明先生,副总经理。 李峻先生,交易 部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招募说明书 9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 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 管 理 的 基金 财 产 和管理 人 的 财 产相 互 独 立,对 所 管 理 的不 同 基 金分别 管 理 , 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 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和7 日 年化收益率;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 履 行 信息 披 露及 报 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 除 《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 予保密 , 不 得 向 他人泄露; 15 、 按 照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方案 , 及 时 向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分 配收益; 16 、 依 据 《 基 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招募说明书 10 18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9 、 组 织 并 参 加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组 , 参 与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分配; 20 、 因 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失 或 损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合 法权 益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 金 托 管 人违 反 基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 , 应 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时 ,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 和 中 国 证 监会 的 有 关规定 , 建 立 健全 内 部 控制制 度 , 采 取有 效 措 施,防 止 违 反 现 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 法规, 建 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招募说明书 11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违 反现 行 有 效的有 关 法 律 、 法规 、 规 章、 基 金 合 同 和中 国 证 监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漏 在 任 职期间 知 悉 的 有关 证 券 、基金 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法 公 开 的 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违 反证 券 交 易场所 业 务 规 则 ,利 用 对 敲、 倒 仓 等 手 段操 纵 市 场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 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本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 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 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 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或者 与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 上 述 禁止性 规定,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本 基金 投 资 可不 受上述 规定限制。






















































































招募说明书 12 (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基金经理承 诺 将以 取 信于 市 场 、 取 信 于社 会 为宗 旨 , 按 照 诚 实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严 格 遵 守有关 法 律 法 规和 中 国 证监会 发 布 的 监管 规 定 ,不断 更 新 投 资 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1) 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 不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也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六)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权威性原则: 公 司颁布实施的各项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是公司所有 员工行为及所有经营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循的准则。 (2)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 执行、 监督和反馈层次, 贯 穿 了 业 务 流程 的 所 有环节 , 覆 盖 了公 司 所 有的部 门 、 岗 位和 风 险 点,消 灭 控 制 盲 点的存在。 (3) 有效性原则: 各项 内控制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不得与之相抵触: 同时必须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切实可行。 (4) 独立性和相互制约原则: 要作到公司决策、 执行、 监督体系的独立和分 离 , 公 司 各职 能 部 门中关 键 部 门 、岗 位 的 设置独 立 和 分 离 , 形 成 权责分 明 、 相 互 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5) 及时性原则: 公司树立 “内控优先” 的思想。 在发生机构调整、 新业务 开 办 等 情 况时 , 首 先建章 立 制 , 将其 纳 入 内控体 系 ; 同 时, 公 司 根据法 律 法 规 和 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改、增补和完善各种内控制度。 (6) 防火墙原则: 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运作严格分离, 基 金投资、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物理上适当隔离。






















































































招募说明书 13 (7)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将充分发挥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尽量 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内容 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 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 公司管理层牢固 树立内控优先 的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 的风险防 范 意 识 , 营造 一 个 浓厚的 内 控 文 化氛 围 , 保证全 体 员 工 及时 了 解 国家法 律 法 规 和 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 ) 公司 逐步 健 全 法人 治 理 结 构 ,充 分 发 挥独 立 董 事 和 监事 会 的 监督 职 能 , 严 禁 不 正 当关 联 交 易、利 益 输 送 和内 部 人 控制现 象 的 发 生, 保 护 投资者 利 益 和 公 司合法权益。 (3) 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 充分体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 各 部门有明 确 的 授 权 分工 , 操 作相互 独 立 。 公司 逐步 建立决 策 科 学 、运 营 规 范、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包 括 民 主、透 明 的 决 策程 序 和 管理议 事 规 则 ,高 效 、 严谨的 业 务 执 行 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4) 公司设立了 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 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 均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 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相关部门和岗位之 间相互监 督制衡。 3) 公司督察 长和监察 稽核部独立于 其他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实 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确保公司人员 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6)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 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7)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健全公司逐 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公司各业务部门、 各 级分支机构






















































































招募说明书 14 和公司员工在各自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职能;


3) 各项经营业务和管 理程序遵从公司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的 每一项工 作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4)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 授权书须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经授 权人签章确认后下达到被授权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5) 公司对授权的实施 情况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 已不适用 的授权及 时修改或取消。 (8) 公司建立科学、 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 投资和交 易 、 交 易 和清 算 、 基金会 计 和 公 司会 计 等 重要岗 位 没有 人员 的 重 叠 ,重要业务部 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 公司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10 )公司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11 ) 公司建立 健全 有效 的 内 部 监 控 制度 , 设置 督 察 长 和 独 立的 监 察稽 核 部 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 、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招募说明书 15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67595003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拥 有 悠 久 的 经 营 历 史 , 其 前 身 “ 中 国 人 民 建 设银 行” 于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 “中国建设银行” 。 中国建设银 行是中国四大 商业银行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9 月分立 而 成 立 , 承 继 了 原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商 业 银 行 业 务 及 相 关 的 资 产 和 负 债 。 中 国 建 设 银行(股票代码: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 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9 月11 日, 中国建设银行又 作为第一家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 2007 年 9 月25 日中国建设银行 A 股在上海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 易 。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 股(包括240,417,319,880 股H 股及9,593,657,606 股A 股)。 截至 2011 年9 月30 日, 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 117,723.30 亿元, 较上年末 增长8.90%。 截至2011 年9 月30 日止九个月, 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 1,392.07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5.82%。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为 1.64%,年化加权平均净 资产收益率为 24.82% 。利息净收入 2,230.10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2.41%。净 利差为2.56% , 净利息收益率为 2.68%, 分别较上年同期提高 0.21 和 0.23 个百 分点。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687.92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41.31%。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 1.3 万余个分 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 兰克福、 约翰内斯堡、 东京、 首尔、 纽约、 胡 志明市及悉尼设有分行, 在莫斯科、 台北设有代表处, 海外机构已覆盖到全球 13 个国家和地区, 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 金融中心的网络布局,24 小时不间断服务能力和基本服务架构已初步形成。 中国 建设银行筹建、 设立村镇银行 33 家, 拥有建行亚 洲、 建银国际, 建 行伦敦、 建信 基 金 、 建 信 金 融 租 赁 、 建 信 信 托 、 建 信 人 寿 、 中 德 住 房 储 蓄 银 行 等 多 家 子 公 司 , 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招募说明书 16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2011 年上半年, 中国建设 银行主要国际排名位次持续上升, 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50 多个重要奖 项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在 英 国 《 银 行 家 》2011 年 “ 世 界 银 行 品 牌 500 强 ” 中 位 列 第 10, 较去年上升3 位; 在美国 《财富》 世界 500 强中排名第108 位, 较去年上升 8 位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连 续 第 三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公 司 治 理 》 杂 志 颁 发 的“亚洲企 业 管 治 年 度 大 奖 ” , 先 后 摘 得 《 亚 洲 金 融 》 、 《 财 资 》 、 《 欧 洲 货 币 》 等 颁 发 的 “中国最佳银行”、“中国国内最佳银行”与“中国最佳私人银行”等奖项。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设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部 , 下 设 综 合 制 度 处 、 基 金 市 场 处 、 资产 托管处、QFII 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 涉 外 资 产 核 算 团 队 、 养 老 金 托 管 服 务 团 队 、 养 老 金 托 管 市 场 团 队 、 上 海 备 份 中 心 等 12 个职能处室、团 队,现有员工 130 余人 。自 2008 年以来中国 建设银行托 管 业务持续通过SAS70 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 况 杨 新 丰 ,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江 苏 省 分 行 、 广 东 省 分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会 计 部 、 营 运 管 理 部 , 长 期 从 事 计 划 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 伟 ,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南 通 分 行 、 中 国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计 划 财 务 部 、 信 贷 经 营 部 、 公 司 业 务 部 , 长 期 从 事 大 客 户 的 客 户 管 理 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 军 红 ,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青 岛 分 行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零 售 业 务 部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 行 长 办 公 室 , 长 期 从 事 零 售 业 务 和 个 人 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一 直秉 持 “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 的 经 营 理 念 , 不 断 加 强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 严 格 履 行 托 管 人 的 各 项 职 责 , 切 实 维 护 资 产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为 资 产 委 托 人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 务 。 经 过 多 年 稳 步 发 展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托 管 资 产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不 断 增 加 , 已 形 成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基 本 养 老 个 人 账 户、QFII 、 企 业 年 金 等 产 品 在 内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是 目 前 国 内 托 管 业 务 品 种最齐






















































































招募说明书 17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1 年12 月31 日,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224 只证券投 资基金。 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2011 年, 中国建设银行 以总分第一的成绩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 人》 评为2011 年度 “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并获和讯网2011 年中国“最佳资产托管 银 行 ” 奖 。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本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设 有 风 险 与 内 控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工 作 ,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监 督 稽 核 处 ,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 具 有 独 立 行 使 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部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员具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 , 技 术 系 统 完 整、独立。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1、监督方法 依 照 《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监 督 所 托 管 基 金 的 投 资运 作 。 利 用 自 行 开 发 的 “ 托 管 业 务 综 合 系 统 —— 基 金 监 督 子 系 统 ” , 严 格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






















































































招募说明书 18 在 日 常 为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所 提 供 的 基 金 清 算 和 核 算 服 务 环 节 中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 例 行 监 控 , 发 现 投 资 比 例 超 标 等 异 常 情 况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 与 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 投 资 独 立 性 和 风 格 显 著 性 等 方 面 进 行 评 价 , 报 送 中 国 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 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 的直销中心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1)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8 号丰融国际大厦 11 层1、9、11、12 单元 邮编:100032 电话:010-57303803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邓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99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founderff.com (2)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网上交易平台网址:https://www.founderff.com/etrading

























































































招募说明书 19 投资人 可 以 通 过本 公 司网 上 交 易 平台 办理 本 基金 的 开 户 、 认 购等 业 务。 有 关 办理本基金开户、 认购等业务的规则请登 录本公司网站 (www.founderff.com ) 查 询。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联系人:尹东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服电话:95571 联系人: 彭博 联系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网址:www.foundersc.com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魏明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4)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募说明书 20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联系人:汪明丽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777822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5)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服电话:95511 转8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stock.pingan.com ( 二) 注册登 记机构


名称: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8 号丰融国际大厦 11 层1、9、11、12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8 号丰融国际大厦11 层1 、9、11、1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雷杰 电话:010-57303700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 田中甲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招募说明书 21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吕红、安冬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张鸿 经办注册会计师: 许康玮、张鸿 六 、基 金的 募集 ( 一) 基金募 集的 依据 本 基 金 由 基金 管 理 人依照 《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 《 销售 办 法》 、 《 信息 披 露 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11 月 15 日 证监 许可﹝2012〕1519 号文核准募 集。 ( 二) 基金类 型及 存续期 限 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 三) 募集方 式 本 基 金 通 过 基 金销 售 网点 ( 包 括 基 金 管理 人 的直 销 中心、 网 上交 易 平台 及代 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招募说明书 22 ( 四) 募集期 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 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 自 2012 年 12 月 12 日至 2012 年 12 月 24 日 进行发售。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 募集的实际情况 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 或延长 基金发售募集期,并及时公告。 ( 五) 募集对 象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构 投 资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 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六) 募集场 所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基金 管 理人 、 代 销 机 构 办理 基 金发 售 业 务 的 营 业场 所 或按 基 金 管 理 人 、 代销 机 构 提供的 其 他 方 式办 理 基 金的认 购 。 销 售机 构 名 单和联 系 方 式 具 体见本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代销 机 构办 理 基 金 发 售 业务 的 地区 、 网 点 的 具 体情 况 和联 系 方 法,请参见本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 七 ) 基金份 额类 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本 基 金 根 据 投 资人 认 购、 申 购 本 基 金 的金 额 ,对 投 资 人 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按 照 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类 和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和7 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730003 ,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730103。


根 据 基 金 实 际 运作 情 况,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基 金 份额 分 类 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 资 人 可 自 行 选择 认 购、 申 购 的 基 金 份额 类 别, 不 同 基 金 份 额类 别 之间 不 得 互 相 转 换 ,但 依 据 招募说 明 书 约 定因 认 购 、申购 、 赎 回 、基 金 转 换等交 易 而 发 生 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 A 类和B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如表 1: 表 1、 基金份 额分 类的数 量限 制表






















































































招募说明书 23 A 类 B 类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 1,000 元 500 万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500 元 10 万元 单一账户内保留的最低份额 100 份 500 万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与 基 金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并 在 履行 相 关 程 序 后 ,调 整 认 ( 申 ) 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前 2 日 于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投资者在其单一账户上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超 过 500 万份(含)时, 本基金 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上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升级 为 B 类基金份 额。 投资者在其单一账户中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最 低余额为 500 万份(含 ),否 则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上持有的 B 类基金 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与 基 金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并 在 履行 相 关 程 序 后 ,调 整 基金 份 额 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 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提 高 基 金份额 升 降 级 的数 量 限 制,须 先 按 基 金合 同 履 行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程 序 , 经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表决通 过 并 经 中国 证 监 会依法 核 准 或 备 案后方可公告实施。 ( 八 ) 认购安 排 1、认购时间 :2012 年12 月 12 日至2012 年12 月24 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 认购程序: 投资 人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 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 提出开立 方正富邦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基 金 账户 和 销 售机构 交 易 账 户的 申 请 。一个 投 资 人 只 能 开 立 和 使用 一 个 本公司 的 基 金 账户 , 已 经开立 方正富邦 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基 金 账户的投资 人可免予申请。 3、 认购原则: 认购以金额申请。 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






















































































招募说明书 24 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 人通过代销机构 首次认购 A 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 金 额为人民币1,000 元 (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 的单笔最低 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500 元 (含认购费) ;通过代销机构 首次认购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 通过公司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平台 进行认 购,单个基金账户 A 类基 金份额的 单笔最低认 购金额为 1,000 元 (含申购费) ; 通过公司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平台 首 次认购 B 类基金份额的 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追加认购 的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10 万元; 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 各 销 售 机 构 对最 低 认 购限额 及 交 易 级差 有 其 他规定 的 , 以 各销 售 机 构的业 务 规 定 为 准。 4、 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 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 认 , 而 仅 代表 销 售 机构 确 实 收 到 了认 购 申 请。申 请 是 否 有效 应 以 注册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为 准 。投 资 人 应在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到 各销售 机构查 询最 终 确 认情况 和 有 效 认 购份额。投资 人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5、 认购款项的退还: 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部分确认为无效, 基金管理人应 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投 资 者 开 户 和 认购 所 需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理 的 具体 手 续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和销 售 机 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九 ) 认购费 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 十 ) 募集资 金利 息的处 理方 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 款 项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产 生 的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金 份 额归 基 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 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 一 )认购 份额 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按 照 四舍 五 入 方 法 , 保留 小 数点 后 两 位 , 由 此误 差 产生 的 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1: 假设某基金投资 人投资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 认购期 利息为 40






















































































招募说明书 25 元,则该投资者认购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 +40)/ 1.00=100,040 份 即投资 人投资10 万元认购本基金A 类份额 , 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 到100,040 份A 类基金份额。 ( 十 二 )募集 期间 的资金 与费 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集 的 资金 应 当 存 入 专 门账 户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结 束 前, 任 何 人不得动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信 息 披露 费 、 会 计 师 费、 律 师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不 得从 基 金 财产中列支。 七、 基 金备 案 ( 一) 基金备 案的 条件 1、 本 基金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并且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 基 金募 集 期 届满或 基 金 管 理人 依 据 法律法 规 及 招 募说 明 书 决定停 止 基 金 发 售, 且基金募集达到基 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 之日起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提交验 资 报 告 , 办理 基 金 备案手 续 。 自 中国 证 监 会书面 确 认 之 日起 , 基 金备案 手 续 办 理 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 以公告 。 3、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 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 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 用 。 认 购 资金 在 募 集期形 成 的 利 息折 成 投 资 人认 购 的 基 金份 额 , 归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二) 基金募 集失 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 合同生效 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 2、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 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 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






















































































招募说明书 26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三)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20 个工作日达不 到200 人, 或连续20 个 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一 ) 申购和 赎回 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赎 回 将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行 。 具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由 基 金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书 或 其 他相关 公 告 中 列明 。 基 金管理 人 可 根 据情 况 变 更或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公 告 。 投资人 应 当 在 销售 机 构 办理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其 他 方 式办理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赎回 。 若 基 金管 理 人 或其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电话 、 传 真或网 上 等 交 易方 式 , 投资人 可 以 通 过上 述 方 式进行 申 购 与 赎 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二 ) 申购和 赎回 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 开 放 日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赎 回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深圳 证券 交 易 所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间 , 但 基 金 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要 求 或 本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公 告 暂停申 购 、 赎 回时 除 外 。开放 日 的 具 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若 出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市 场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时 间 变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基 金 管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放日 及 开 放 时间 进 行 相应的 调 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过 三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 , 具 体业 务 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招募说明书 27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过 三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 , 具 体业 务 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与 赎 回开 始 时 间 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 申 购 、 赎回 开 放日 前 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换 。 投 资人在 基 金 合 同约 定 之 外的日 期 和 时 间提 出 申 购、赎 回 或 转 换 申请 并 被 受理 的 , 其基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或转换 申 请 被 视 为下一 开放日 有 效 的 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 ( 三 ) 申购和 赎回 的原则


1、 “确定价” 原则, 即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 基金管理人 自动将该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未付收 益 一 并 结算 并 与 赎回款 一 起 支 付给 该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部 分赎回 其 持 有 的基 金 份 额时, 未 付 收 益为 正 时 ,未付 收 益 不 进 行 支 付 ; 未付 收 益 为负时 , 其 剩 余的 基 金 份额需 足 以 弥 补其 当 前 未付收 益 为 负 时 的 损 益 , 否则 将 自 动按部 分 赎 回 份额 占 基 金持有 人 基 金 账户 总 份 额的比 例 结 转 当 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5、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 规 模 限 额 ,但 应 在 新的限 额 实 施 前依 照 《 信息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不损 害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益 的 情况 下 可 根 据 基 金运 作 的实 际 情 况 依 法 对 上述 原 则 进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 人 必须在 新 规 则 开始 实 施 前依照 《 信 息 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理 时 间内 提 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招募说明书 28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申购 申 请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规 定 的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金 , 投资 人 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 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交 易 时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为 申 购或 赎 回 申请日 (T 日) , 在正 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 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售 机 构 规定的 其 他 方 式查 询 申 请的确 认 情 况 。基 金 销 售机构 对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的受 理 并 不代表 申 请 一 定成 功 , 而仅代 表 销 售 机构 确 实 接收到 申 请 。 申 购 或 赎 回 的确 认 以 注册登 记 机 构 或基 金 管 理人的 确 认 结 果为 准 。 因投资 人 怠 于 履 行 该 项 查 询等 各 项 义务, 致 使 其 相关 权 益 受损的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 基 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如果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了升降级处理,投资 人在该日对 进行升 降级前 的 基 金 份额 类别 提交的 赎 回 、 基金 转 换 转出、 转 托 管 等 交易申请将确认失败,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从 T+1 日起,投 资 人 可 以 正常 提 交 上述交 易 申 请 。在 法 律 法规允 许 的 范 围内 , 本 基金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根 据 相关 业 务 规则, 对 上 述 业务 办 理 时间进 行 调 整 ,本 基 金 管理人 将 于 开 始 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 申 购 不 成功 或 无 效,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管理人 指 定 的 代销 机 构 将投资 人 已 缴 付 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或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成 功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将指 示 基金 托 管 人 按 有 关规 定 将赎 回 款 项于 T+1 日从基金托 管账户划出,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划往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特殊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T 日)申请成功后,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与 基 金托管 人 协 商 ,在 法 律 法规规 定 的 期 限内 , 向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赎 回 款项 。 遇 交易所 或 交 易 市场 数 据 传输延 迟 、 通 讯系 统 故 障、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或 其 他 非基金 管 理 人 及基 金 托管 人所 能 控 制 的因 素 影响 业务 处 理 流 程 , 则 赎 回 款 项划 付 时 间相应 顺 延 。 在发 生 巨 额赎回 时 , 款 项的 支 付 办法参 照 本 基 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招募说明书 29 (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 数量 限制 1、 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 首次申购A 类基金份额 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申购费) ,每次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元(含申购 费) ,投资人 已成功认购过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则不受首次最低申购金额 1,000 元(含申购 费) 限制;通过代销机构 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 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万 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 投资人已成功认购 过本基金 B 类 基金份额 时则不受首次最低申购金额 500 万元(含申购费) 限制。 通过公司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平台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 A 类基 金份额的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通过公司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平台 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额 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追加申购 的单笔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10 万元 ; 投资者累计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500 万份 (含) 以上, 追 加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后 自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 额的, 升级时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 金额不受 B 类基金份 额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限制 ;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 易 上 限 请 参照 网 上 直销说 明 。 各 销售 机 构 对最低 申 购 限 额及 交 易 级差有 其 他 规 定 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投资人可将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 申请赎 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 在销售机构 (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一次将持有人在该交易账户保留 的剩余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 ( 六 ) 申购和 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 1.00 元。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1.00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确定, 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招募说明书 30 例2 : 某 投 资 者 投资50,000 元申购本基金A类 基金 份 额 , 则 可 得 到的 申购 份 额 为:


申购份额 =50,000/ 1.00=50,000份


即: 投资者投资50,000 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 可得到50,000 份 基金份额。 4、赎回金额的计算 (1)部分赎回


投 资 者 部 分 赎 回基 金 份额 时 , 如 其 账 户中 的 累计 未 付 收 益 为 正或 该 笔赎 回 完 成 后 剩 余 的 基金 份 额 按照 每 份1.00 元 为基 准 计算 的 价 值 足 以弥 补 其 累计 至 该 日 的 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1.00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计算,计算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后2位,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3: 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A类份额100,000 份, 累计未付收益为100元,T 日该投资者赎回50,000 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 ×1.00=50,000.00(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类份额5万份基金份额,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5万 元,投资者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5万份,剩余累计 未付收益为100元。


例4 : 投 资 者 持 有 本基金 份 额A 类 份额100,000份,累计未付收益为-100 元,T 日该投资者赎回50,000 份 , 此 时 , 该 投资 者 部分 赎 回 其 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 赎 回 后 剩余50,000 份, 足以弥 补其累计至T日的累计 未付收益-100元, 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 ×1.00=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 基金A 类 份额5 万 份 ,则 其 可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50,000 元, 投资者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50,000份,剩余累计 未付收益为-100 元。


投 资 者 部 分 赎 回基 金 份额 时 , 如 其 该 笔赎 回 完成 后 剩 余 的 基 金份 额 按照 每 份 1.00 元 为 基 准 计算 的 价值 不 足 以 弥 补其 账 户 中累 计 至 该 日 的未 付 收 益负 值 时 , 则 将 自 动 按 部分 赎 回 份额占 投 资 者 账户 总 份 额的比 例 结 转 当前 未 付 收益, 赎 回 金 额 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1.00+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累计未付收益

























































































招募说明书 31 其中, 赎回份额按比例 结转的累计未付收益=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账户基 金总份额)×账户当前累计 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计算,计算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后2位,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5 :投资者持有本基 金A 类 份额100,000 份 ,累 计 未付收益为-1,000元,T 日 该投资者赎回99,900 份, 此时, 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赎回后剩 余100 份, 按照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累计 未 付收益-1,000 元,则:


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 未付收益=-1,000×(99,900/100,000)=-999元


赎回金额=99,900 ×1.00-999=98,901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 类份额99,900份, 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98,901元。 投资者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100份,剩余累计 未付收益为-1元。 (2)全部赎回 投 资 者 全 部 赎 回本 基 金份 额 余 额 时 , 基金 管 理人 自 动 将 投 资 者账 户 中的 累 计 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 赎回金额按如下公 式计算: 赎 回金额= 赎 回 份 额 ×1.00+ 该 份 额 对 应 的 累 计 未 付 收 益 赎 回 金 额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乘 以1.00 元计 算 , 计 算结 果 保 留到小 数 点 后2位 , 小 数点后2 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6 : 某 投 资 者 赎回 本基 金A 类 份额10,000 份, 当 前 累 计 收 益 为43 元, 则 其 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00+43.00=10,043.0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 类份额10,000份, 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43元。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调整费率或 收费方式, 基 金 管 理人依 照 有 关 规定 应 于 新的费 率 或 收 费方 式 实 施日前 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 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 具体规定 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 八) 申购与 赎回 的注册 登记 1、 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招募说明书 32 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 2、 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九 )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 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 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根据 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体上 刊 登 暂 停申 购 公 告。 如果投资人 的 申 购 申 请被 拒 绝 ,被拒 绝 的 申 购款 项 将 退还给 投 资 人 ,基 金 管 理人不 承 担 该 退 回 款 项 产 生的 利 息 等损失 。 在 暂 停申 购 的 情况消 除 时 , 基金 管 理 人应及 时 恢 复 申 购业务的办理。 (十 ) 暂停 赎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 投 资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 1、因 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






















































































招募说明书 33 3、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 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 且 基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停 接 受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赎 回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时,基 金 管 理 人应 将 已 接受的 赎 回 申 请足 额 支 付;如 暂 时 不 能 足额支付, 应将可 支付部 分 按 单 个账 户 申 请量占 申 请 总 量的 比 例 分配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部 分 可 延期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 人按照 发 生 的 情况 制 定 相应的 处 理 办 法 在 后 续 开 放日 予 以 支付。 若 连 续 两个 或 两 个以上 开 放 日 发生 巨 额 赎回, 延 期 支 付 最长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 并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 投资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 择 将 当 日 可能 未 获 受理部 分 予 以 撤销 。 在 暂停赎 回 的 情 况消 除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予以公告。 ( 十 一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放 日 内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额总 数 及 基 金转 换 中 转入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组 合 状况 决 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 支 付 投 资人 的 赎 回申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可能 会 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造成 较 大 波 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 , 可 对 其余 赎 回 申请延 期 办 理 。对 于 当 日的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单个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申 请 总 量的比 例 , 确 定当 日 受 理的赎 回 份 额 ;对 于 未 能赎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赎 回 申 请时可 以 选 择 延期 赎 回 或取消 赎 回 。 选择 延 期 赎回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开 放 日 继续赎 回 , 直 到全 部 赎 回为止 ; 选 择 取消 赎 回 的,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回 申 请 将被撤 销 。 延 期的 赎 回 申请与 下 一 开 放日 赎 回 申请一 并 处 理 ,






















































































招募说明书 34 无 优 先 权 ,以 此 类 推,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如投 资 人 在 提交 赎 回 申请时 未 作 明 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 人 认 为 有 必要 , 可 暂停接 受 基 金 的赎 回 申 请;已 经 确 认 的赎 回 申 请可以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赎 回 并延 期 办 理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传 真或 者 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十 二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 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 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 上 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收益 和7 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 规 定 , 于重 新 开 放日在 指 定 媒 体上 刊 登 重新开 放 申 购 或赎 回 的 公告;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在 暂 停 公告中 明 确 重 新开 放 申 购或赎 回 的 时 间, 届 时 不再另 行 发 布 重 新开放的公告。 ( 十三 )基金 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本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开 办 本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其他基 金 之 间 的转 换 业 务,基 金 转 换 可以 收 取 一定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基 金 管 理人届 时 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规及 本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制定 并 公 告 ,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四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 易 过户 是 指不 采 用 申 购 、 赎回 等 基金 交 易 方 式 , 将一 定 数量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照一 定 规 则从某 一 投 资 人基 金 账 户转移 到 另 一 投资 人 基 金账户 的 行 为 , 或 者 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规或 国 家 有 权机 关 要 求的方 式 进 行 处理 的 行 为。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理 继 承 、捐赠 和 司 法 强制 执 行 而产生 的 非 交 易过 户 以 及注册 登 记 机 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招募说明书 35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死 亡 , 其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继 承 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捐 赠 给 福利 性 质 的基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强 制 执 行是指 司 法 机 构依 据 生 效司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划 转 给 其他自 然 人 、 法人 或 其 他组织 。 办 理 非交 易 过 户必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要 求 提供的 相 关 资 料, 对 于 符合条 件 的 非 交易 过 户 申请按 基 金 注 册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五 )基金 的 转 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办 理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在 不 同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转 托 管, 基 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 六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为 投 资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投 资 计划 , 具 体 规 则 由基 金 管理 人 在 届 时 发 布 公告 或 更 新的招 募 说 明 书中 确 定 。投资 人 在 办 理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期 扣 款 金额, 每 期 扣 款金 额 必 须不低 于 基 金 管理 人 在 相关公 告 或 更 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七 )基金 的冻 结和解 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只 受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依 法 要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冻 结 与解 冻 , 以 及 注 册 登记 机 构 认可、 符 合 法 律法 规 的 其他情 况 下 的 冻结 与 解 冻。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冻 结 部 分产生 的 权 益 按照 我 国 法律法 规 以 及 国家 有 权 机关的 要 求 来 决 定 是 否 冻 结。 在 国 家有 权 机 关 作 出决 定 之 前,被 冻 结 部 分产 生 的 权益一 并 冻 结 ,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九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和 维 持资 产 较 高 流 动 性的 基 础上 , 力 争 获 得 超越 业 绩比 较 基 准的投资收益率。 ( 二 ) 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现金;


2、通知存款;

























































































招募说明书 36 3、短期融资券;


4、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


6、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7、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 “ 央行票据 ” ); 8、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9、中国证监会及/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对 于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机构 以 后 允 许 货 币市 场 基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融 工 具, 基 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 投资策 略 本 基 金 在 追 求 流动 性 、低 风 险 和 稳 定 收益 的 前提 下 , 依 据 宏 观经 济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策 和 短 期利率 变 动 预 期, 综 合 考虑各 投 资 品 种的 流 动 性、收 益 性 以 及 信用风险状况,进行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 具 体 而 言 , 本 基金 的 投资 策 略 以 自 上 而下 为 主, 同 时 兼 顾 自 下而 上 的方 式 。 其 中 , 自 上而 下 是 指基金 管 理 人 通过 定 量 与定性 相 结 合 的综 合 分 析,对 利 率 尤 其 是 短 期 利 率的 变 化 趋势进 行 预 测 ,在 科 学 、合理 的 短 期 利率 预 测 的基础 上 决 定 本 基 金 组 合 的期 限 结 构和品 种 结 构 ,构 建 稳 健的投 资 组 合 。自 下 而 上是指 要 重 视 具 体投资对象的价值分析, 同时针对市场分割及定价机制暂时失灵带来的投资机会, 进行相应的套利操作,增加投资收益。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整体资产配置策略主要体现在: (1) 根据宏观经济形势、 央行货币政策、 短 期资金市场状况等因素对短期利率走势进行 综合判断; (2) 根据前 述判断形成的 利率预期动态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通 过 宏 观 经 济 形势 、 财政 货 币 政 策 和 短期 资 金供 求 状 况 的 深 入分 析 ,对 短 期 利 率 走 势 和货 币 市 场利率 曲 线 的 动态 变 化 进行合 理 预 估 ,据 此 决 定整体 资 产 配 置 策略。 结 合 利 率 预 测 分析 , 动态 确 定 并 调 整 基金 组 合平 均 剩余期 限 。当 预 期短 期 利 率 呈 上 涨 趋势 时 , 适度缩 短 投 资 组合 平 均 剩余期 限 , 即 减持 剩 余 期限较 长 投 资 品 种 增 持 剩 余期 限 较 短品种 , 降 低 组合 整 体 净值损 失 风 险 ;当 预 期 短期利 率 呈 下 降






















































































招募说明书 37 趋 势 时 , 则相 对 延 长投资 组 合 平 均剩 余 期 限,增 持 较 长 剩余 期 限 的投资 品 种 , 获 取超额收益。 2、类属配置策略 类 属 配 置 是 指 基金 组 合在 国 债 、 央 行 票据 、 债券 回 购 、 金 融 债、 企 业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银 行 存 款及现 金 等 投 资品 种 之 间的配 置 比 例 。本 基 金 的类属 配 置 策 略 主 要 实 现 两个 目 标 :一是 通 过 类 属配 置 满 足基金 流 动 性 需求 , 二 是通过 类 属 配 置 获 得 投 资 收益 。 从 流动性 角 度 来 说, 基 金 管理人 需 对 市 场资 金 供 求、申 赎 金 额 的 变 化 进 行 动态 分 析 ,以确 定 本 基 金的 流 动 性目标 , 并 在 此基 础 上 相应调 整 组 合 资 产 在 高 流 动性 资 产 和相对 流 动 性 较低 资 产 之间的 配 比 , 以满 足 投 资人的 流 动 性 需 求 。 从 收 益性 角 度 来说, 基 金 管 理人 将 通 过分析 各 类 属 品种 的 相 对收益 、 利 差 变 化 、 流 动 性风 险 、 信用风 险 等 因 素来 确 定 各类属 品 种 的 配置 比 例 ,寻找 具 有 投 资 价 值 的 投 资品 种 , 增持相 对 低 估 、价 格 将 上升的 、 能 给 组合 带 来 相对较 高 回 报 的 类属品种, 减持相对高估、 价格将下降的、 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品种, 以期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3、个券选择策略 在 个 券 选 择 层 面, 将 首先 考 虑 安 全 性 因素 , 优先 选 择 央 票 、 短期 国 债等 高 信 用等级的债券品种以规避违约风险。 除考虑安 全性因素外, 在具体的 券种选择上, 基 金 管 理 人将 在 正 确拟合 收 益 率 曲线 的 基 础上, 找 出 收 益率 明 显 偏高的 券 种 , 并 客 观 分 析 收益 率 出 现偏离 的 原 因 。若 出 现 因市场 原 因 所 导致 的 收 益率高 于 公 允 水 平,则 该 券种 价 格 出现低 估 , 本 基金 将 对 此类低 估 值 品 种进 行 重 点关注 。 此 外 , 鉴 于 收 益 率曲 线 可 以判断 出 定 价 偏高 或 偏 低的期 限 段 , 从而 指 导 相对价 值 投 资 , 这也可以帮助基金管理人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4、套利策略 由 于 不 同 交 易 市场 或 不同 交 易 品 种 存 在参 与 群体 、 交 易 模 式 、环 境 冲击 、 流 动 性 等 因 素导 致 的 中短期 利 率 异 常差 异 , 使得债 券 现 券 市场 上 存 在着套 利 机 会 。 本 基 金 将 在分 析 货 币市场 变 动 趋 势、 各 市 场和品 种 之 间 的风 险 收 益差异 的 基 础 上 充 分 论 证 这些 套 利 机会的 可 行 性 ,适 度 进 行跨市 场 或 跨 品种 套 利 操作, 力 争 提 高 资 产 收 益 率, 具 体 策略包 括 跨 银 行间 和 交 易所的 跨 市 场 套利 , 期 限收益 结 构 偏 移 中的不同期限品种的互换操作(跨期限套利)等。






















































































招募说明书 38 5、现金均衡管理策略 本 基 金 作 为 现 金管 理 工具 , 必 须 具 备 较高 的 流动 性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通过 对 基 金 申 购 、 赎回 现 金 流的预 测 , 在 投资 组 合 的构建 过 程 中 ,对 各 类 投资品 种 的 剩 余 期限搭配进行合理布局, 并结合持续性投资的 方法, 将回购/债券到 期日进行均衡 等量配置,以确保基金资产的整体变现能力。 随 着 国 内 货 币 市场 的 进一 步 发 展 , 以 及今 后 相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本 基 金可 投 资 的 金 融 工 具出 现 时 ,本基 金 将 予 以深 入 分 析并加 以 审 慎 评估 , 在 符合本 基 金 投 资 目标的前提下适时调整本基金投资对象。 ( 四 )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 知 存 款 是 一 种不 约 定存 期 , 支 取 时 需提 前 通知 银 行 , 约 定 支取 日 期和 金 额 方 能 支 取 的存 款 , 具有存 期 灵 活 、存 取 方 便的特 征 , 同 时可 获 得 高于活 期 存 款 利 息 的 收 益 。本 基 金 为货币 市 场 基 金, 具 有 低风险 、 高 流 动性 的 特 征。根 据 基 金 的 投 资 标 的 、投 资 目 标及流 动 性 特 征, 本 基 金选取 同 期 七 天通 知 存 款利率 ( 税 后 )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 化 , 或 者 有 其他 代 表性 更 强 、 更 科 学客 观 的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用于 本 基 金时, 经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协 商一 致 后 ,本基 金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后变更 业 绩 比 较基 准 并 及时公 告 , 而 无需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 ( 五 )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 基 金 为 货 币 市场 基 金, 是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中 的高 流 动 性 、 低 风险 品 种。 本 基 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 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 六 ) 投资限 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和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招募说明书 39 (5) 以定期存款利率 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 变化后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流通受限证券; (8)权证; (9)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 本基金与由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根据协议 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4)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6) 本基金的存款银 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 证券投资 基金代销 业 务 资 格 或合 格 境 外机构 投 资 者 托管 人 资 格的商 业 银 行 。 本 基 金 存放在 具 有 基 金 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 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 基 金 持 有的 同 一 (指同 一 信 用 级别 ) 资 产支持 证 券 的 比例 , 不 得超过 该 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一 原 始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产 支 持证 券 ,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招募说明书 40 (9) 除发生巨额赎回 的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 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 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9) 条外,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 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以达到上述标准。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 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 三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2 ) 国 际 信 用评 级 机 构评 定 的 低 于 中国 主 权 评级 一 个 级 别 的信 用 级 别( 例 如 ,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短期 融 资券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符 合 投 资 标 准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4、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 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 于 AAA 级的 信用级别。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资产 支 持证 券 信 用 等 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的 , 基金 管 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基金管理 人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 定。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的投资 的 监 督 与检 查 自 本基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开始。






















































































招募说明书 41 ( 七 ) 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的股东进行交易, 不得 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1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八) 投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的计算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购 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 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 + 剩余期限 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 ? ? ? ? ? 其 中 : 投 资 于 金融 工 具产 生 的 资 产 包 括现 金 类资 产 ( 含 银 行 存款 、 清算 备 付 金 、 交 易 保证 金 、 证券清 算 款 、 买断 式 回 购履约 金 ) 、 一年 以 内 (含一 年 ) 的 银 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 内(含 397 天)的债券 ,期限在一 年 以 内 ( 含一 年 ) 的逆回 购 、 期 限在 一 年 以内( 含 一 年 )的 中 央 银行票 据 、 买 断 式回购产 生的 待 回 购债券 、 中 国 证监 会 及 中国人 民 银 行 认可 的 其 他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招募说明书 42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产 生 的负 债 包 括 期 限 在一 年 以内 ( 含 一 年 ) 正回 购 、买 断 式 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法 ” 计算 的 附 息 债 券 成本 包 括债 券 的 面 值 和 折溢 价 ;贴 现 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 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的 剩 余 期 限 以计 算 日 至交收 日 的 剩 余交 易 日 天数计 算 ; 买 断式 回 购 履约金 的 剩 余 期 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一年以内 (含一年) 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 组合中债券的剩 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 下情况除外: 允 许 投 资 的 浮 动利 率 债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计 算 日至 下 一 个 利 率 调整 日 的实 际 剩 余天数计算。 (4) 回购 (包括正回 购和逆回购)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九)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债权 人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十)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招募说明书 43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十 、基 金的 财产 ( 一 )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指 基 金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证 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 金 应收 款 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 基 金 财 产 以 基金 名 义开 立 银 行 存 款 账户 , 以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义 开 立证 券 交 易 清 算 资 金的 结 算 备付金 账 户 , 以基 金 托 管人和 本 基 金 联名 的 方 式开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基 金 的 名义开 立 银 行 间债 券 托 管账户 。 开 立 的基 金 专 用账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代 销 机 构和 注 册 登记机 构 自 有 的财 产 账 户以及 其 他 基 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财 产的 处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代销 机 构 的 固 有 财产 , 并由 基 金 托管人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管 理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形 而 取得 的 财 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 按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收 取 管 理 费 、托 管 费以 及 其 他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费用。 基 金 财 产的 债 权 、不得 与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 的 债 务相 抵 销 ,不同 基 金 财 产的 债 权 债务, 不 得 相 互抵 销 。 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其 自 有 资产承 担 法 律 责任 , 其 债权人 不 得 对 基金 财产行使请 求 冻 结 、 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等 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招募说明书 44 十 一、 基金 资产 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1.00 元。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为 本 基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二) 估值方 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本基金持有的债券 (包括票据) 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 即估值对象以 买 入 成 本 列示 , 按 票面利 率 或 商 定利 率 并 考虑其 买 入 时 的溢 价 与 折价, 在 其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实 际 利 率法摊 销 , 每 日计 提 收 益。本 基 金 不 采用 市 场 利率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 券 和 票据 的 市 价计算 基 金 资 产净 值 。 在有关 法 律 法 规允 许 交 易所短 期 债 券 可 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 由于按摊余成本法 估值可能会出现被估值对象的市价和成本价偏离, 为消 除 或 减 少 因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背 离 导致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权 益的 稀 释 或其他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 在 实际 操 作 中,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管人 需 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按市 价 法 定 期 进 行 重 新 评估 , 即 进行“ 影 子 定 价” 。 当 影子定 价 确 定 的基 金 资 产净值 与 摊 余 成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 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与 基 金托管 人 协 商 一致 后 , 参考成 交 价 、 市场 利 率 等信息 对 投 资 组 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 人 可 根 据具 体 情 况,在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商 议后, 按 最 能 反映 基 金 资产公 允 价值的 方法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招募说明书 45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规 ,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和 基 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金 的 基 金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基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方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 四) 估值程 序 1、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 已实现 收益 , 精确到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 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精确到0.001% ,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无误后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对外公 布 。 月 末、 年 中 和年末 估 值 复 核 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基 金 资产 估 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 生差错时, 视为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收益错误。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 含第3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7 日年化收益率错误,以上错误均视为估 值错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 或 登记 机 构、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投 资 人 自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导 致 其 他 当事 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






















































































招募说明书 46 的 责 任 人 应 当对 由 于 该估 值 错 误 遭 受损 失 当 事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损 失 按 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主 要 类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 错 、 数 据传 输 差错 、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协调 各 方 , 及 时进 行 更 正,因 更 正 估 值错 误 发 生的费 用 由 估 值错 误 责 任 方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 已 产 生的 估 值 错误, 给 当 事 人造 成 损 失的,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直 接 损 失承担 赔 偿 责 任; 若 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已经 积 极 协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事 人 有 足够的 时 间 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 应当 承 担 相应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应 对更正 的 情 况 向有 关 当 事人进 行 确 认 ,确 保 估 值错误 已 得 到 更 正。 (2 ) 估 值 错误 的 责 任方 对 有 关 当 事人 的 直 接损 失 负 责 , 不对 间 接 损失 负 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仍 应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由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事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当 得 利 造成 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 益 损失 (“ 受损方 ”), 则 估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损 方 的 损失, 并 在 其 支付 的 赔 偿金额 的 范 围 内对 获 得 不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得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已 经将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受 损 方 ,则受 损 方 应 当将 其 已 经获得 的 赔 偿 额加 上 已 经获得 的 不 当 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招募说明书 47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 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 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给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损 失 的, 应 先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承担 , 基 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 券 交 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 由 于 不 可抗 力 原 因, 或 由 于 证 券交 易 所 及登 记 结算公 司发 送 的 数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政 策 变 更、市 场 规 则 变更 等 ,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虽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措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的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免 除 赔 偿责任 。 但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积 极 采 取 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 48 十 二、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一 ) 基金利润 的 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利 息 收入 、 投 资 收 益 、公 允 价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他 收 入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余 额 ; 基金已 实 现 收 益指 基 金 利润减 去 公 允 价值 变 动 收益后 的 余 额 。 ( 二 ) 收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日分配、 按月支付 ”。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为 基 准 ,为投 资 人 每 日计 算 当 日收益 并 分 配 ,每 月 集 中支付 。 投 资 人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 则处理,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 已实现收益 大于 零 时 , 为 投资 人 记 正收益 ; 若 当 日 已 实 现 收益 小 于 零 时 ,为 投 资 人记负 收 益 ; 若 当日 已实现收益 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 益计算并分配时, 每月 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 投资 ( 即 红利 转 基 金份额 ) 方 式 ,投 资 人 可通过 赎 回 基 金份 额 获 得现金 收 益 ; 若 投 资 人 在 每月 累 计 收益支 付 时 , 其累 计 收 益为正 值 , 则 为投 资 人 增加相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 累计 收 益 为负值 , 则 缩 减投 资 人 基金份 额 。 若 投资 人 全部 赎回 基 金 份 额 时,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 若 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 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赎 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案 由 基金 管 理 人 拟 订 、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 。 本 基金 按 日计 算 并 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四 ) 收益分 配的 时间和 程序 本 基 金 每 个 工 作日 进 行收 益 分 配 。 每 个开 放 日公 告 前 一 个 开 放日 各 类基 金 份 额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






















































































招募说明书 49 后 第 二 个 自然 日 , 披露节 假 日 期 间的 各 类 基金份 额 每 万 份基 金 已 实现收 益 和节假 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 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 法 律 法规 另 有 规定的 , 从 其 规定 。 本 基金每 月 例 行 对上 月 实 现的收 益 进 行 收 益结转 ( 如遇 节 假 日顺延 ) , 具 体做 法 是 将基金 投 资 者 账户 的 当 前累计 收 益 结 转 为该基金投资者账户的本基金份额, 结转的基 金份额精确至 0.01 份, 小数点后第 三位四舍五入。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 ) 本基金 各类 基金份 额每 万份基 金 已 实现收 益 及 7 日 年化收 益率的 计算 见 本基 金合同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章节。 十 三、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 二 ) 上 述 基金 费 用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在法 律 规 定的 范 围 内 参 照公 允 的 市场 价格 确 定, 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定 。 ( 三)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招募说明书 50 H=E ×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计 提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金 管 理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核 对 一致 后 ,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 遇 法 定 节假 日 、 休息日 或 不 可 抗力 致 使 无法按 时 支 付 的, 支 付 日期顺 延 至 最 近 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计 提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金 管 理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核 对 一致 后 ,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 遇 法 定 节假 日 、 休息日 或 不 可 抗力 致 使 无法按 时 支 付 的, 支 付 日期顺 延 至 最 近 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 对于由B 类降级为 A 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 对于由 A 类 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 到 B 类 条件的开放 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费率。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每 日 计提 , 按 月 支 付 。经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管 人 核对 一 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招募说明书 51 理 人 。 若 遇法 定 节 假日、 休 息 日 或不 可 抗 力致使 无 法 按 时支 付 的 ,支付 日 期 顺 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本章第(一)款第 4 至第 10 项费用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 四)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本 章 第 ( 一 ) 款约 定 以外 的 其 他 费 用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因 未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义 务 导 致的费 用 支 出 或基 金 财 产的损 失 , 以 及处 理 与 基金运 作 无 关 的 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 五) 基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和销 售服 务费的 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可 协 商 酌 情 调低 基 金管 理 费 、 基 金 托管 费 和销 售 服 务 费 , 无 须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基 金管理 人 必 须 于新 的 费 率实施 日 前 按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六) 基金税 收 基金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 四、 基金 的会 计 和 审计 ( 一) 基金的 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 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 并 书面确认。 ( 二) 基金的 审计






















































































招募说明书 52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 对 本 基 金年 度 财 务报表 及 其 他 规定 事 项 进行审 计 。 会 计师 事 务 所及其 注 册 会 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并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后 可以更 换 。 就 更换 会 计 师事务 所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 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应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规 定 时间 内 , 将 应 予 披露 的 基金 信 息 通 过 指 定 报刊 和 基 金管理 人 的 互 联网 网 站 等媒介 披 露 , 并保 证 投 资人能 够 按 照 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一)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合同、 基金 托管协 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 将 招 募说 明 书 、基金 合 同 摘 要登 载 在 指定报 刊 和 基 金管 理 人 的网站 上 ;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 明 书 并 登载 在 基 金管理 人 的 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登载 在 指 定 报 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 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二) 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就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事 宜 编制 基金份额发 售公 告 ,并 在 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 三) 基金合 同生 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收 到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文 件 的次 日 ( 若 遇 法 定节 假 日指 定 报 刊 休 刊 , 则顺 延 至 法定节 假 日 后 首个 出 报 日。下 同 ) 在 指定 报 刊 和基金 管 理 人 的 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资 产净 值、每 万份 基金 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招募说明书 53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 收 益 率 ;在 开 始 办理基 金 份 额 申购 或 者 赎回当 日 , 披 露截 止 前 一日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合 同 生 效至前 一 日 期 间的 各 类 基金份 额 每 万 份基 金 已 实现收 益 、前一 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 2、 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 金 份 额 销售 网 点 以及其 他 媒 介 ,披 露 开 放日各 类 基 金 份额 每 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 日,公告节 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 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当 日 该 类 基金总份额]×10000


其 中 , 当 日 基 金该 类 份额 总 额 包 括 截 至上 一 工作 日 ( 包 括 节 假日 ) 未结 转 份 额。 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各类基金份额 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 个 自 然 日 的该 类 基 金份额 每 万 份 基金 已 实 现收益 按 每 日 复利 折 算 出的年 收 益 率 。 计算公式为: 各类基金份额 7 日年化收益率 (%)={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 的该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各类基金份额7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3、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若遇法 定节假日 指 定 报 刊 休刊 , 则 顺延至 法 定 节 假日 后 首 个出报 日 。 下 同) 公 布 该交易 日 的 基 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和7 日年化收益率。 4、暂停公告各类基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






















































































招募说明书 54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 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五) 定期报 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由基 金 管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规 和 中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有 关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露 内 容 与格式 的 相 关 文件 的 规 定单独 编 制 , 由基 金 托 管人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相 关 内 容进行 复 核 。 基金 定 期 报告, 包 括 基 金年 度 报 告、基 金 半 年 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 制完成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年度报 告 正 文 登载 于 基 金管理 人 的 网 站上 , 将 年度报 告 摘 要 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 成 基 金 半 年度 报 告 ,并将 半 年 度 报告 正 文 登载在 基 金 管 理人 的 网 站上, 将 半 年 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 所 在 地中国 证 监 会 派出 机 构 备案。 报 备 应 当采 用 电 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六) 临时报 告与 公告






















































































招募说明书 55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 以 公 告 , 并在 公 开 披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和基 金 管 理 人主 要 办 公场所 所 在 地 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件 , 是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份 额 的价 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部 门 的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一 年 内变 动 超 过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及 其 董事 、 总 经 理 及 其他 高 级管 理 人 员 、 基 金经 理 受到 严 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管 理 费 、 托管 费 、销 售 服 务 费 等 费用 计 提标 准 、 计 提 方 式和 费 率发 生 变 更; 17、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 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19、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0、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招募说明书 56 21、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2、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3、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基金份额类别数量规定、升降级规则 及收费方式的变动; 26 、 当 “ 摊 余 成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与 “ 影子定价” 确定 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27、基金资产净值估值 偏差达到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七) 公开澄 清 在基金合同存续 期 限 内, 任 何 公 共 媒 体中 出 现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流 传 的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价 格 产生误 导 性 影 响或 者 引 起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八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定 的 事 项 , 应 当依 法 报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或 者 备案 , 并 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 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依 法 自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定 的 事项 不 依 法履行 信 息 披 露义 务 的 ,召集 人 应 当 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九 )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信息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年 度 报告 、 年 度 报 告 等定 期 报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等 文 件中披露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十)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新 后 的招 募 说 明 书 、 基金 合 同、 托 管 协 议 公 布后 , 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代 销 机 构的 住 所 ,投资 者 在 支 付工 本 费 后,可 在 合 理 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的 住所 , 投 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招募说明书 57 ( 十一 )暂停 或延 迟信息 披露 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3、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 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 六、 风险 揭示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 一) 市场风 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到 各 种因 素 的 影 响 , 导致 基 金收 益 水 平 变 化 而产 生 风险 , 主 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周 期 性变 化 , 证 券 市 场的 收 益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变 化 ,本 基 金 的投资品种可能发生价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 率 风 险 是 指 由于 利 率变 动 而 导 致 的 证券 价 格和 证 券 利 息 的 损失 。 利率 风 险 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 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 利率风险水平。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的风险。 信 用 风 险 主要 来 自 于发行 人 和 担 保人 。 一 般认为 : 国 债 的信 用 风 险可以 视 为 零 , 而 其 它 债 券 的 信 用 风 险 可 按 专 业 机 构 的 信 用 评 级 确 定, 信 用 等 级 的 变 化 或 市 场 对 某 一 信 用 等 级 水 平 下 债 券 收 益 率 的 变 化 都 会 影 响 债 券 的 价 格, 从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招募说明书 58 5、再投资风险 再 投 资 获 得 的 收益 有 时又 被 称 做 利 息 的利 息 ,这 一 收 益 取 决 于再 投 资时 的 利 率 水 平 和 再投 资 的 策略。 因 未 来 市场 利 率 的变化 而 引 起 给定 投 资 策略下 再 投 资 收 益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 6、通货膨胀 风险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胀 , 基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获 得 的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货 膨 胀抵 消 ,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 二) 管理风 险 本 基 金 可 能 因 为基 金 管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管 理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等 因 素,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水 平 。 这种风 险 可 能 表现 在 基 金整体 的 投 资 组合 管 理 上,例 如 资 产 配 置、类属配置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 ( 三) 流动性 风险 流 动 性 风 险 是 指因 证 券市 场 交 易 量 不 足, 导 致证 券 不 能 迅 速 、低 成 本地 变 现 的 风 险 。 流动 性 风 险还包 括 基 金 出现 巨 额 赎回, 致 使 没 有足 够 的 现金应 付 赎 回 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 四) 本基金 的特 定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货币 市 场工 具 , 可 能 面 临较 高 流动 性 风 险 以 及 货币 市 场利 率 波 动 的 系 统 性风 险 。 货币市 场 利 率 的波 动 会 影响基 金 的 再 投资 收 益 ,并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公 允 价值 的 变 动。同 时 为 应 对赎 回 进 行资产 变 现 时 ,可 能 会 由于货 币 市 场 工 具交易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本 基 金 为 分 级 型货 币 市场 基 金 , 当 投 资人 在 单个 基 金 账 户 保 留的 某 级基 金 份 额 达 到 上 一级 基 金 份额的 最 低 份 额要 求 时 ,注册 登 记 机 构自 动 将 投资人 在 该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该 级 基 金份额 全 部 升 级为 上 一 级基金 份 额 ; 当投 资 人 在单个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某 级基 金 份 额不能 满 足 该 级基 金 份 额最低 份 额 要 求时 , 注 册登记 机 构 自 动 将 投 资 人 在该 基 金 账户保 留 的 该 级基 金 份 额全部 降 级 为 下一 级 基 金份额 。 如 果 注 册登记机构在 T 日对 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了升降级处理,投资人在该日对 进 行 升 降 级前 的 基 金份额 类 别 提 交的 赎 回 、基金 转 换 转 出、 转 托 管等交 易 申 请 将 面临被确认失败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从 T+1 日起, 投资人可以正常提交上述交易申请。






















































































招募说明书 59 ( 五) 其他风 险 1、 当计算机、 通讯系 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 情况, 可 能导 致 基 金日常 的 申 购 赎回 无 法 按正常 时 限 完 成、 注 册 登记系 统 瘫 痪 、 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在符合本基金投资 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 和发展后, 如果投资 于这些工 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 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战争、 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 券 市 场 、 基金 管 理 人及基 金 销 售 代理 人 可 能因不 可 抗 力 无法 正 常 工作, 从 而 有 影 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十 七、 基金 合同 的 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 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但法律法 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 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招募说明书 60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时 , 可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 , 由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 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 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或变更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 关于变更 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 定媒体 公告。 ( 二) 本基金 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 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招募说明书 61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 的 人 员 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 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形 发 生时 , 应 当 按 法 律法 规 和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关 规 定对 基 金 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 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金 财 产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招募说明书 62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 内 由 基 金财 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 中 的有关 重 大 事 项须 及 时 公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会 计 师 事务所 审 计 ,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 由基金 财 产 清 算 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 八、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一) 基金合 同当 事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 基金 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 非 交易 过 户 、转托 管 等 业 务的 规 则 ,在法 律 法 规 和本 基 金 合同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低 基 金管 理 费 、销售 服 务 费 和其 他 应 由基金 承 担 的 费用 、 调 低本基 金 的 基 金 份额类别设置或 变更 收费方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 对于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本 基 金 合 同 或有 关 法 律法规 规 定 的 行为 , 对 基金财 产 、 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的情形 , 应 及 时呈报 中 国 证 监会 , 并 采取必 要 措 施 保护 基 金 及相关 当 事 人 的 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






















































































招募说明书 63 (9)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 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 选择、 更换代销机构, 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 选 择 、 更换 律 师事 务 所 、 会 计 师事 务 所、 证 券 经 纪 商 或其 他 为基 金 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基 金 财 产和管 理 人 的 财产 相 互 独立, 对 所 管 理的 不 同 基金分 别 管 理 ,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和7 日年化收益率;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招募说明书 64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 严 格 按 照《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 履 行信 息 披露 及 报 告义务; (14 ) 保 守 基 金商 业 秘密 , 不 得 泄 露 基金 投 资计 划 、 投 资 意 向等 , 除《 基 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 另有 规 定 外,在 基 金 信 息公 开 披 露前应 予 保 密 ,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分配收益; (16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 (18 ) 以 基 金 管理 人 名义 , 代 表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权 利 或者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 ) 组 织 并 参加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组 , 参与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配;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 金 托 管人 违 反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 时 , 应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时 ,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招募说明书 65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 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 人 违反本基 金 合 同 或 有关 法 律 法规规定的 行 为, 对 基 金资产 、 其 他 当事 人 的 利益造 成 重 大 损 失的情形,应 及 时 呈报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采 取必要 措 施 保 护基 金 及 相关当 事 人 的 利 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 管 理 人 在各 重 要 方面的 运 作 是 否严 格 按 照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进 行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招募说明书 66 (10 )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根 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投 资 指 令 , 及时 办 理清 算 、 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 复 核 、 审查 基 金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 各 类 基 金份 额 的每 万 份 基金 已实现收益 和7 日年化收益率;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 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定 向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付 基 金收 益 和 赎回 款项 ; (16 ) 按 照 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或 配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依 法自 行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因 违 反 基金 合 同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失 , 应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责 任 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 基 金 管 理人 因 违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基 金 财产 损 失 时 , 应 为基 金 向基 金 管 理人追偿; (19 ) 参 加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 , 参 与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 配; (20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时 ,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明书 67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基 金 投 资 人 购 买本 基 金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即 视 为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认 和 接受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依 据 基 金合同 取 得 基 金份 额 , 即成为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作为 当 事 人 并不 以 在 基金合 同 上 书 面签 章 为 必要条 件 。 同 一 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 交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 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 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 表 有 权 代表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出 席会 议 并 表决。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持有的 每 一 基 金 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明书 68 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 以 基金 管 理 人收到 提 议 当 日的 基 金 份额计 算 , 下 同) 就 同 一事项 书 面 要 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终止 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变更基金类别; 5)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 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6)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7)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8)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但法律法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10)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 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 金 托 管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2) 在 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 变更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在法律法 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招募说明书 69 (2)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不 召 集 ,基 金 托 管人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 的,应 当 自 行 召 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 收到书 面 提 议 之 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集 , 并 书面告 知 提 出 提议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代表 和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 以 下 简 称 “ 召 集 人 ” ) 负责 选 择 确 定开 会时 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召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召集 人必 须 于 会 议 召 开日前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招募说明书 70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 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 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 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 托 的 公 证机 关 及 其联系 方 式 和 联系 人 、 书面表 决 意 见 寄交 的 截 止时间 和 收 取 方 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 基金托 管 人 , 则应 另 行 书面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 书面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到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 表 决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 通讯方式开会 及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 证明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 , 现 场 开会 时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的授权 代 表 应 当出 席 , 如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 可 以 采 用网 络 、 电话或 其 他 方 式进 行 表 决,或 者 采 用 网络 、 电 话或其 他 方 式 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招募说明书 71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含50%,下同);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 托 人 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凭 证 及 授 权委 托 代 理手续 完 备 , 到会 者 出 具的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 及 会 议通 知 的 规定, 并 且 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凭 证 与 基 金 管理人持有的 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 召 集 人 按基 金 合 同规 定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或/ 和 基 金 管 理人 ( 分 别或 共 同 称 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书面 表 决 意 见, 如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经通知 拒 不 到 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⑤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代 理人 提 交 的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授权 委 托 证 明等 文 件 符合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 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 他 非 现 场 方式 由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对其 代 表 进行授 权 或 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招募说明书 72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出会 议 通 知 前就 召 开 事由向 大 会 召 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 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集 人 对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提 案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有 直 接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职 权 范围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对 于 不 符合上 述 要 求 的, 不 提 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提 案 提交 大 会 表决, 应 当 在 该次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集 人 可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性 问 题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提 案 进 行分拆 或 合 并 表决 , 需 征得原 提 案 人 同意 ; 原 提案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主 持 人 可以就 程 序 性 问题 提 请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做 出决定 , 并 按 照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表 决 的 提 案, 基 金 管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提 交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表 决 的 提案, 未 获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审 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 再 次 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 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人发出召 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 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人 按 照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议 议 事程 序 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 人 授权 代 表主 持 。 基 金 管 理人 为 召集 人 的 , 其 授 权代 表 未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主 持;如 果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授 权






















































































招募说明书 73 代 表 均 未 能主 持 大 会,则 由 出 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代 理 人 以所代 表 的 基 金 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出 席 会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签 名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人 员 姓名 ( 或 单位名称 )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数量、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 决 并 形 成决 议 。 如监督 人 经 通 知但 拒 绝 到场监 督 , 则 在公 证 机 关监督 下 形 成 的 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或其 代 理 人 ) 所 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50%)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 或其 代理人 ) 所 持表 决 权的 三 分 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二 ) 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 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 表 面 符 合 法律 法 规 和会议 通 知 规 定的 书 面 表决意 见 即 视 为有 效 的 表决, 书 面 表 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 具书 面表 决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招募说明书 74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 集 人授权 的 一 名 监督 员 共 同担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理人 中 推 举 两名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授 权 的一 名 监 督员共 同 担 任 监票 人 ; 但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的 授权代 表 未 出 席, 则 大 会主持 人 可 自 行选 举 三 名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 ) 如 大 会 主持 人 对 于提 交 的 表 决 结果 有 异 议, 可 以 对 投 票数 进 行 重新 清 点 ; 如 大 会 主 持人 未 进 行重新 清 点 , 而出 席 大 会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 代理人 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表 决 结 果有异 议 , 其 有权 在 宣 布表决 结 果 后 立即 要 求 重新清 点 , 大 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的 情 况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两 名 监票 人 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 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 名监票 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 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 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招募说明书 75 (2 ) 生 效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 对 全 体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均 有 约 束力。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和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应 当 执 行 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3)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1、基金 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利 息 收入 、 投 资 收 益 、公 允 价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他 收 入扣 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日分配、 按月支付 ”。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万份基 金 已 实 现 收益 为 基 准,为 投 资 人 每日 计 算 当日收 益 并 分 配, 每 月 集中支 付 。 投 资 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 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 已实现收益 大 于 零 时 , 为投 资 人 记正收 益 ; 若 当日 已 实 现收益 小 于 零 时, 为 投 资人记 负 收 益 ; 若当日 已实现收益 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基金每日进行 收益计算并分配时, 每 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 再投资 ( 即红 利 转 基金份 额 ) 方 式, 投 资 人可通 过 赎 回 基金 份 额 获得现 金 收 益 ; 若 投 资 人 在每 月 累 计收益 支 付 时 ,其 累 计 收益为 正 值 , 则为 投 资 人增加 相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累 计 收 益为负 值 , 则 缩减 投 资 人基金 份 额 。 若投 资 人 全部赎回基金份 额 时 , 其 对应 收 益 将立即 结 清 ; 若 累计收 益为负 值 , 则 从投 资 人 赎回基 金 款 中 扣 除;






















































































招募说明书 76 (6) 当日申购的基金 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3、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案 由 基金 管 理 人 拟 订 、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 。 本 基金 按 日计 算 并 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4、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 基 金 每 个 工 作日 进 行收 益 分 配 。 每 个开 放 日公 告 前 一 个 开 放日 各 类基 金 份 额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 后 第 二 个 自然 日 , 披露节 假 日 期 间的 各 类 基金份 额 每 万 份基 金 已 实现收 益 和节假 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 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 法 律 法规 另 有 规定的 , 从 其 规定 。 本 基金每 月 例 行 对上 月 实 现的收 益 进 行 收 益结转 ( 如遇 节 假 日顺延 ) , 具 体做 法 是 将基金 投 资 者 账户 的 当 前累计 收 益 结 转 为该基金投资者账户的本基金份额, 结转的基 金份额精确至 0.01 份, 小数点后第 三位四舍五入。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5、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及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 基金合同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 ( 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招募说明书 77 (10 )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 ×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计 提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金 管 理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核 对 一致 后 ,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 遇 法 定 节假 日 、 休息日 或 不 可 抗力 致 使 无法按 时 支 付 的, 支 付 日期顺 延 至 最 近 可支付日支付。 (2)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 ×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计 提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金 管 理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核 对 一致 后 ,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 遇 法 定 节假 日 、 休息日 或 不 可 抗力 致 使 无法按 时 支 付 的, 支 付 日期顺 延 至 最 近 可支付日支付。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 对于由B 类降级为 A 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 对于由 A 类 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B 类 条件的开放






















































































招募说明书 78 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费率。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 务 费每 日 计提 , 按 月 支 付 。经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管 人 核对 一 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 人 。 若 遇法 定 节 假日、 休 息 日 或不 可 抗 力致使 无 法 按 时支 付 的 ,支付 日 期 顺 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 本章第 1 款第(4)至第(10)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章第 1 款约定以外 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 全 履 行 义 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 金财 产 的 损失, 以 及 处 理与 基 金 运作无 关 的 事 项 发生的费用等不 列入基金费用。 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可 协 商 酌 情 调低 基 金管 理 费 、 基 金 托管 费 和销 售 服 务 费 , 无 须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基 金管理 人 必 须 于新 的 费 率实施 日 前 按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6、基金税收 基金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 五) 基金财 产的 投资范 围和 投资限 制 1、投资目标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和 维 持资 产 较 高 流 动 性的 基 础上 , 力 争 获 得 超越 业 绩比 较 基 准的投资收益率。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 现金;


(2) 通知存款;

























































































招募说明书 79 (3) 短期融资券;


(4)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


(6) 期限在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7) 期限在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以下简称 “央行票据 ”); (8)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9) 中国证监会及/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对 于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机构 以 后 允 许 货 币市 场 基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融 工 具, 基 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限制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和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 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 化后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流通受限证券; 8)权证; 9)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根据协议可 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招募说明书 80 4)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 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6)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 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5%;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 基 金 持 有的 同 一 ( 指同 一 信 用 级别 ) 资 产支持 证 券 的 比例 , 不 得超过 该 资 产 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一 原 始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产 支 持证 券 ,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 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 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 得展期;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9) 条外, 因基金规模 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以达到上述标准。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 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 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招募说明书 81 ② 国 际 信 用评 级 机 构评 定 的 低 于 中国 主 权 评级 一 个 级 别 的信 用 级 别 ( 例如, 若中国主权 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短期 融 资券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符 合 投 资 标 准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4)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 当于 AAA 级 的信用级别。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资产 支 持证 券 信 用 等 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的 , 基金 管 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 若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基金管 理人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 定。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的投资 的 监 督 与检 查 自 本基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开始。 4、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不得与基金管理 人的股东进行交易, 不 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招募说明书 82 (10 )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制 , 履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如 适 用于 本 基 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六)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1.00 元。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1、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为 本 基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本基金持有的债券 (包括票据) 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 即估值对象 以 买 入 成 本列 示 , 按票面 利 率 或 商定 利 率 并考虑 其 买 入 时的 溢 价 与折价 , 在 其 剩 余 存 续 期 内按 实 际 利率法 摊 销 , 每日 计 提 收益。 本 基 金 不采 用 市 场利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 券 和票 据 的 市价计 算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在有 关 法 律 法规 允 许 交易所 短 期 债 券 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 由于按摊余成本 法估值可能会出现被估值对象的市价和成本价偏离, 为 消 除 或 减 少因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背 离导 致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权益 的 稀 释或其 他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 在实 际 操 作中, 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 金托管 人 需 对 基金 资 产 净值按 市 价 法 定 期 进 行 重 新评 估 , 即进行 “ 影 子 定价 ” 。 当影子 定 价 确 定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与 摊 余 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 形,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与基金 托 管 人 协商 一 致 后,参 考 成 交 价、 市 场 利率等 信 息 对 投 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 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 具 体 情况, 在 与 基 金托 管 人 商议后 , 按 最 能反 映 基 金资产 公 允 价 值 的方法估值。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招募说明书 83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规 ,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和 基 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金 的 基 金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基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方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4、估值程序 (1)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 已实 现收益 ,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 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 将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无误后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对外公 布 。 月 末、 年 中 和年末 估 值 复 核 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5、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基 金 资产 估 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 生差错时, 视为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收益错误。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 含第3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7 日年化收益率错误,以上错误均视为估 值错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 或 登记 机 构、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投 资 人 自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导 致 其 他 当事 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






















































































招募说明书 84 的 责 任 人 应 当对 由 于 该估 值 错 误 遭 受损 失 当 事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损 失 按 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主 要 类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 错 、 数 据传 输 差错 、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协调 各 方 , 及 时进 行 更 正,因 更 正 估 值错 误 发 生的 费 用 由 估 值错 误 责 任方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 已 产 生的 估 值 错误, 给 当 事 人造 成 损 失的,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直 接 损 失承担 赔 偿 责 任; 若 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已经 积 极 协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事 人 有 足够的 时 间 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 应当 承 担 相应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应 对更正 的 情 况 向有 关 当 事人进 行 确 认 ,确 保 估 值错误 已 得 到 更 正。 (2 ) 估 值 错误 的 责 任方 对 有 关 当 事人 的 直 接损 失 负 责 , 不对 间 接 损失 负 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仍 应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由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事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当 得 利 造成 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 益 损失 (“ 受损方 ”), 则 估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损 方 的 损失, 并 在 其 支付 的 赔 偿金额 的 范 围 内对 获 得 不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得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已 经将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受 损 方 ,则受 损 方 应 当将 其 已 经获得 的 赔 偿 额加 上 已 经获得 的 不 当 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招募说明书 85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 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 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因基金估 值 错 误 给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造 成 损 失的 , 应 先由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 , 基金管 理 人 对 不 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6、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 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 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7、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 国 家 会 计政 策 变 更、市 场 规 则 变更 等 ,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虽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措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发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的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免 除 赔 偿责任 。 但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积 极 采 取 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七)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招募说明书 86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 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但法律法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时 , 可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 , 由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 金 托 管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2) 在 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 变更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合同的 修改 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在法律法 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 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招募说明书 8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 格 的 注 册会 计 师 、律师 以 及 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 可 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形 发 生时 , 应 当 按 法 律法 规 和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关 规 定对 基 金 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招募说明书 88 (3)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金 财 产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 内 由 基 金财 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 中 的有关 重 大 事 项须 及 时 公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会 计 师 事务所 审 计 ,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 由基金 财 产 清 算 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 争议的 处理 对 于 因 基 金 合 同的 订 立、 内 容 、 履 行 和解 释 或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的 争 议,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应 尽 量 通过协 商 、 调 解途 径 解 决。不 愿 或 者 不能 通 过 协商、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方 均 有 权将争 议 提 交 中国 国 际 经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 按照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委 员 会 届时有 效 的 仲 裁规 则 进 行仲裁 。 仲 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各 自 的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九)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人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 印制 成 册, 供 投 资 人 在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代 销机 构 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招募说明书 89 十九 、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 一 )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8 号丰融国际大厦11 层1 、9、11、1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8 号丰融国际大厦11 层1 、9、11、12 单元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雷杰 成立日期:2011 年7 月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1〕103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公 众 存款 ;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国 内 外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兑 与 贴 现;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发行 、 代 理 兑付 、 承 销政府 债 券 ;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招募说明书 90 提 供 信 用 证服 务 及 担保; 代 理 收 付款 项 及 代理保 险 业 务 ;提 供 保 管箱服 务 ; 经 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 资 对 象 进行 监 督 。基金 合 同 明 确约 定 基 金投资 风 格 或 证券 选 择 标准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基 金 托 管人要 求 的 格 式提 供 投 资品种 池 , 以 便基 金 托 管人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基 金 实 际投资 是 否 符 合基 金 合 同关于 证 券 选 择标 准 的 约定进 行 监 督 ,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1)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 6)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7)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 “ 央行票据 ” ); 8)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9)中国证监会及/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对 于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机构 以 后 允 许 货 币市 场 基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融 工 具, 基 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① 股票和股指期货; ② 可转换债券; ③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④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⑤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91 ⑥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⑦ 流通受限证券; ⑧ 权证; ⑨ 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①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②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根据协议可 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③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 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④ 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⑤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 务 资 格 或 合格 境 外 机构投 资 者 托 管人 资 格 的商业 银 行 。 本基 金 存 放在具 有 基 金 托 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 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⑥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⑦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 基 金 持 有的 同 一 ( 指同 一 信 用 级别 ) 资 产支持 证 券 的 比例 , 不 得超过 该 资 产 支 持证券 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⑧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⑨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招募说明书 92 除上述第⑧ 条 外, 因 基金 规 模 或 市 场 变化 导 致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不 符 合以 上 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以达到上述标准。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 国 际 信 用 评 级机 构 评定 的 低 于 中 国 主权 评 级一 个 级 别 的 信 用级 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短期 融 资券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符 合 投 资 标 准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4)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 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 于 AAA 级的 信用级别。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资产 支 持证 券 信 用 等 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的 , 基金 管 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基金管理 人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 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 定。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的投资 的 监 督 与检 查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开始。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与 7 日年化 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 开 支 及 收入 确 定 、基金 收 益 分 配、 相 关 信息披 露 、 基 金宣 传 推 介材料 中 登 载 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第 十 五 条 第 九款 基 金 投资禁 止 行 为 进行 监 督 。基金 托 管 人 通过 事 后 监督方 式 对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93 管 理 人 基 金投 资 禁 止行为 和 关 联 交易 进 行 监督。 根 据 法 律法 规 有 关基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应事 先 相 互 提供 与 本 机构有 控 股 关 系 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有 责 任 确保 关 联 交易名 单 的 真 实性 、 准 确性、 完 整 性 ,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易 名 单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进 行 法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事 的 关 联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及时 提 醒 基 金管 理 人 采取必 要 措 施 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权 向 中国证 监 会 报 告。 对 于 基金管 理 人 已 成交 的 关 联交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前 无法 阻 止 该关联 交 易 的 发生 , 只 能进行 事 后 结 算, 基 金 托管人 不 承 担 由 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 与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进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基 金 投 资 运作 之 前 向基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法 规 及 行业标 准 的 、 经慎 重 选 择的、 本 基 金 适用 的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并 约 定各交 易 对 手 所适 用 的 交易结 算 方 式 。基 金 管 理人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单 的 范 围在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选 择交易 对 手 。 基金 托 管 人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前 提 供 的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 易 对手名 单 进 行 交易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交 易 对 手 名单 及 结 算方式 进 行 更 新, 新 名 单确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易 对 手 所进行 但 尚 未 结算 的 交 易,仍 应 按 照 协议 进 行 结算。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场 情 况 需要临 时 调 整 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 易 对 手名 单 及 结算方 式 的 , 应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 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对 交 易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按 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交 易 规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责 解 决 因交易 对 手 不 履行 合 同 而造成 的 纠 纷 及损 失 , 基金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的 任 何 法律责 任 及 损 失。 若 未 履约的 交 易 对 手在 基 金 托管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时 间 前 仍未承 担 违 约 责任 及 其 他相关 法 律 责 任的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行 予 以 承担, 然 后 再 向相 关 交 易对手 追 偿 。 基金 托 管 人则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交 单 对 合同履 行 情 况 进行 监 督 。如基 金 托 管 人事 后 发 现基金 管 理 人 没






















































































招募说明书 94 有 按 照 事 先约 定 的 交易对 手 或 交 易方 式 进 行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及时 提 醒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 在基金投 资 银 行 存款 前 , 基 金 管理 人 确 定符 合 条 件 的 所有 存 款 银行 名 单 , 并 及 时 提 供给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及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投 资 银 行存款 的 交 易 对手 范 围 是否符 合 有 关 规定 进 行 监督。 对 于 不 符 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投 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1) 基金管理人负责 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 建立健全银 行定期存 款 的 业 务 流程 、 岗 位职责 、 风 险 控制 措 施 和监察 稽 核 制 度, 切 实 防范有 关 风 险 。 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审查、 复 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 )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 控制 信 用 风 险 。信 用 风 险主 要 包 括 存 款银 行 的 信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支 付 能 力等涉 及 到 存 款银 行 选 择方面 的 风 险 。因 选 择 存款银 行 不 当 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 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 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 流 动 性 风 险 主 要包 括 基 金管理 人 要 求 全部 提 前 支取、 部 分 提 前支 取 或 到期支 取 而 存 款 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 因 全 部 提 前支 取 或 部分提 前 支 取 而涉 及 的 利息损 失 影 响 估值 等 涉 及到基 金 流 动 性 方面的风险。 3) 基金管理人须加强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 如因基金管理人员 工的个人 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 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 存款时, 应就相关事宜 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进行风险揭示。 (2) 基金管理人在投 资银行存款之前, 需与 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 订 总 体 合 作 协议 。 如 将资金 存 放 于 存款 银 行 总行, 则 应 与 其签 订 具 体存款 协 议 ; 如 将 资 金 存 放于 其 授 权分行 书 面 指 定的 分 支 机构, 则 存 款 银行 总 行 应出具 承 诺 函 确 认 对 存 款 承担 偿 付 义务, 承 诺 函 中需 明 确 定期存 款 的 金 额、 期 限 、利率 、 具 体 存






















































































招募说明书 95 款 银 行 名 称等 与 基 金定期 存 款 有 重要 关 系 的事项 , 并 由 存款 银 行 签订具 体 存 款 协 议。具体存款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 并加盖本基金公章和基金管理人公章, 账 户名称为基金名称。 2) 协议须约定存款类 型、 期限、 利率、 金额 、 账号、 起止时间, 存 款银行经 办行名称、地址及进款账户。 3) 协议须约定基金托管人经办行名称、 地址和账户, 且本基金账户为唯一回 款账户。 4) 资金汇划须通过人 民银行支付结算系统, 存款银行经办行须满足基金托管 人的查询要求, 在查复内容中须明确资金到账时间、 金额、 所入账户 名称、 账号。 5) 定期存款存续期间 , 存款银行经办行须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实时查询定期存 款余额的途径并确保查询。 6)未支取存款受损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7) 如办理定期存款凭 证挂失, 须由经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授权的人 员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办理。 8)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 的流动性风险, 存款银 行须提供部分提前支取时的支付 保证承诺和利息计付等具体安排。 (3) 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开户、 全部提前支取、 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 取 , 需 由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的 授 权 代表持 授 权 委 托书 共 同 全程办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还要 将 授 权 委托 书 的 复印件 交 由 对 方备 份 。 基金管 理 人 上 述 事 项 授 权 人员 与 基 金管理 人 负 责 洽谈 存 款 事宜并 签 订 存 款协 议 的 人员不 能 为 同 一 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单独申请存款凭证挂失。 (4) 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后, 基金管理人全部提前支取、 部分提前支取或 到 期 支 取 时, 需 提 前发送 投 资 指 令到 基 金 托管人 处 , 以 便基 金 托 管人有 足 够 的 时 间 履 行 相 应的 业 务 操作程 序 。 如 基金 管 理 人提前 支 取 或 部分 提 前 支取定 期 存 款 , 基 金 管 理 人负 责 补 足已提 取 资 金 部分 的 息 差 (即 本 基 金 已计 提 的 资金利 息 和 提 前 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 )。 (5) 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应符合以下规定:






















































































招募说明书 96 1)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 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 证券投 资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本基金定期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含一年),且到期后不得展期。 3)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 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百分之三十。 4)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 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百分之五。 5)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 根 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基金托管人将据此监督。 (6) 本基金投资于银 行存款时, 应本着便于 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 的原则,尽量选择基金托管人营业地址所在地的分支机构。 (7) 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对上述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基 金 合 同 和本托 管 协 议 的规 定 , 应及时 以 电 话 提醒 或 书 面提示 等 方 式 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收 到 书 面通知 后 应 在 下一 工 作 日前( 含 下 一 个工 作 日 )及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基 金 托 管人发 出 回 函 ,就 基 金 托管人 的 疑 义 进行 解 释 或举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正 期 限 ,并保 证 在 规 定期 限 内 及时改 正 。 在 上述 规 定 期限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时 对 通 知事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金管 理 人 改 正。 基 金 管理人 对 基 金 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 协 议 对 基金 业 务 执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 管 人发出 的 书 面 提示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复 并 改 正,或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义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 对基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和 本 托 管 协议 的 要 求需向 中 国 证 监会 报 送 基金监 督 报 告 的 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其他 有 关 规定, 或 者 违 反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 , 应 当立 即 通 知基金 管 理 人 ,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招募说明书 97 10 、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为 , 应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限期 纠 正 , 并将 纠 正 结果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 基金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 据 本 托管 协 议 规定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拖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方 进 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严 重 或 经基金 托 管 人 提出 警 告 仍不改 正 的 ,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 托 管 人 安 全保 管 基 金财产 、 开 设 基金 财 产 的资金 账 户 和 证券 账 户 、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 、 未 执 行或 无 故 延迟执 行 基 金 管理 人 资 金划拨 指 令 、 泄露 基 金 投资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本 协 议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 以 书 面形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纠 正 。 基金托 管 人 收 到通 知 后 应在下 一 工 作 日前 ( 含 下一个 工 作 日 ) 及 时 核 对 并以 书 面 形式给 基 金 管 理人 发 出 回函, 说 明 违 规原 因 及 纠正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限 内 及 时改正 。 在 上 述规 定 期 限内,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权 随时对 通 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 括 但 不 限于 : 提 交相关 资 料 以 供基 金 管 理人核 查 托 管 财产 的 完 整性和 真 实 性 ,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限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 果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托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阻 挠 对方根 据 本 协 议规 定 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有 效 监 督,情 节 严 重 或经 基 金 管理人 提 出 警 告仍 不 改 正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招募说明书 98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 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 配 本 基 金的 任 何 资产( 不 包 含 基金 托 管 人依据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有限 责 任 公 司 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托管资产开户银 行扣收 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 定 到 账 日期 并 通 知基金 托 管 人 ,到 账 日 基金财 产 没 有 到达 基 金 账户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采 取 措施 进 行 催收。 由 此 给 基金 财 产 造成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负 责 向 有关当 事 人 追 偿基 金 财 产的损 失 , 基 金托 管 人 对此不 承 担 任 何 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认购款项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 的 商 业 银行 或 者 从事客 户 交 易 结算 资 金 存管的 商 业 银 行等 开 立 的“基 金 募 集 专 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人 数符合 《 基 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等 有关 规 定 后,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金 财 产 的全部 资 金 划 入基 金 托 管人开 立 的 基 金银 行 账 户,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聘请 具 有 从事证 券 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 务 所进 行 验 资,出 具 验 资 报 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 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 据 基 金 管 理人 合 法 合规的 指 令 办 理资 金 收 付。本 基 金 的 银行 预 留 印鉴由 基 金 托 管 人保管和使用。






















































































招募说明书 99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假 借 本 基 金的 名 义 开立任 何 其 他 银行 账 户 ;亦不 得 使 用 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金 管 理 人不得 出 借 或 未经 对 方 同意擅 自 转 让 基金 的 任 何证券 账 户 ,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 算 备 付 金账 户 , 并代表 所 托 管 的基 金 完 成与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算 工 作 ,基金 管 理 人 应予 以 积 极协助 。 结 算 备付 金 、 结算互 保 基 金 、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 投 资 品 种的 投 资 业务, 涉 及 相 关账 户 的 开立、 使 用 的 ,若 无 相 关规定 , 则 基 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人 民 银行 、 银 行 间 市 场登 记 结算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以 本 基金的 名 义 在 银行 间 市 场登记 结 算 机 构开 立 债 券托管 账 户 、 持 有 人 账 户 和资 金 结 算账户 , 并 代 表基 金 进 行银行 间 市 场 债券 的 结 算。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 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招募说明书 100 (2) 法律法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 证 券 、 银 行 存款 开 户证 实 书 等 有 价 凭证 由 基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金 托 管 人的保 管 库 , 也可 存 入 中央国 债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上 海 分公 司/深 圳分 公 司 或 票据 营 业中 心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基 金 托 管人持 有 。 有 价凭 证 的 购买和 转 让 , 由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办 理。 基 金 托管人 对 由 基 金托 管 人 以外机 构 实 际 有效 控 制 的资产 不 承 担 保 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 的 签 署 , 由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 。 由 基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产 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 的原件 分 别 由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协 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 人 代表基 金 签 署 的与 基 金 财产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不 限 于 基金年 度 审 计 合同 、 基 金信息 披 露 协 议及 基 金 投资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基 金 管理人 应 保 证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至 少 各 持有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重 大 合 同 签署 后 及 时以加 密 方 式 将重 大 合 同传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三 十 个 工作日 内 将 正 本送 达 基 金托管 人 处 。 重大 合 同 的保管 期 限 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 向基金托管人 提 供 加 盖 公章 的 合 同传真 件 , 未 经双 方 协 商或未 在 合 同 约定 范 围 内,合 同 原 件 不 得转移。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会 计 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 收 益 是 按 照 相 关 法 规计 算 的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的 日 已实 现 收 益, 精确到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 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精确到0.001% ,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招募说明书 101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个 工 作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值 。 基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作 日 对基 金 资 产估值后,将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无 误后,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外公布 。 月 末 、年 中 和 年末估 值 复 核 与 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 承 担 。 本基 金 的 基金会 计 责 任 方由 基 金 管理人 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 关各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讨论 后 , 仍 无法 达 成 一致意 见 的 ,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至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由基 金 注 册 登记 机 构 根据基 金 管 理 人的 指 令 编制和 保 管 ,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 于 15 年。 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求 或 编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前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关 资 料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无 故拒绝 或 延 误 提供 , 并 保证其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和完 整 性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得 将 所 保管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用 于 基 金 托管 业 务以 外的 其 他 用 途 ,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 不 能 解决 的 , 任何一 方 均 有 权将 争 议 提交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 按照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 会 届 时有 效 的 仲裁规 则 进 行 仲 裁。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双 方 当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责 , 各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 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规 定 的 义务 ,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招募说明书 102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 一 致 , 可 以 对协 议 进行 修 改 。 修 改 后的 新 协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有 任 何冲 突 。 基金托 管 协 议 的变 更 报 中国证 监 会 核 准 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 格 的 注 册会 计 师 、律师 以 及 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 可 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 忠 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 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规 定 的 义务 ,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形 发 生, 应 当 按 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定 对 基金 财 产 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






















































































招募说明书 103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金 财 产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 内 由 基 金财 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 中 的有关 重 大 事 项须 及 时 公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会 计 师 事务所 审 计 ,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 由基金 财 产 清 算 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 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潜 在 投 资 者 , 基金 管 理人 将 根 据 具 体 情况 提 供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将 根 据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需 要 和市场 的 变 化 ,增 加 或 变更服 务 项 目 。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注 册登 记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提 供 注 册登 记 服务 。 基 金 管 理 人将 配 备安 全 、






















































































招募说明书 104 完 善 的 电 脑系 统 及 通讯系 统 , 准 确、 及 时 地为基 金 投 资 者办 理 基 金账户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管 理 、 托管与 转 托 管 ;基 金 转 换和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管 理 ; 权益 分 配 时红利 的 登 记 派发 ; 基 金交易 份 额 的 清算 过 户 和基金 交 易 资 金 的交收等服务。 ( 二) 交易资 料的 寄送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 应在 T+2 个工作日 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 印 确 认 单 ;每 季 度 结束后 基 金 管 理人 按 照 投资者 选 择 的 方式 向 本 季度有 交 易 的 投 资者提供电子 或 纸 质对账 单 ; 每 年度 结 束 后基金 管 理 人 按照 投 资 者选择 的 方 式 向 所 有 持 有 本基 金 份 额的投 资 者 提供 电子或 纸质对 账 单 ; 资料 不 详 导致无 法 寄 送 及 投资者主动要求取消寄送的除外。 ( 三) 客户服 务中 心电话 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180990 ( 免 长 途 话 费) 享 受 以下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基金 账 户余额、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基金产品与相关服务等信息的查询。 2、人工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热线咨询服务(法定 节假日除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该热线享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定制、对账单寄送地址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 四) 网络在 线服 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founderff.com ) 可享受以 下服务: 1、网上交易服务 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founderff.com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 购 、 赎 回 、分 红 方 式修改 、 账 户 资料 修 改 、交易 密 码 修 改、 交 易 申请查 询 和 账 户 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公司网站查询。 2、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ounderff.com ) , 通 过 基 金 账 号 (或开户证件号码)和查询密码,可享受账户查询等在线服务。






















































































招募说明书 105 3、信息咨询服务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基金 管 理人 网 站 获 取 基 金和 基 金管 理 人 各 类 信 息, 包 括基 金 法 律文件、基金管理人基金公告、最新动态等。 ( 五)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通过 销 售机 构 为 投 资 者 提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服 务 。通 过 定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投 资 者 可以通 过 固 定 销售 渠 道 定期定 额 申 购 基金 份 额 。定期 定 额 投 资 计划的规则请参见相关公告。 ( 六) 信息定 制服 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ounderff.com ) , 或 拨 打 客 服 热 线 电 话提 交 信 息定制 申 请 。 基金 管 理 人通过 手 机 短 信、 电 子 邮件或 其 他 方 式 按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定制 提 供 信 息。 可 定 制的信 息 包 括 :每 日 万 份基金 已 实 现 收 益、7 日年化收益率、 每笔交易确认、 电子对 账单等。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实际业 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 七) 投资者 投诉 受理服 务 投资 者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 信函及电子邮件、 传真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二 十一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在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的办 公 场 所 , 投资 人 可 在办 公 时 间查阅; 投资 人在支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 投资 人 按此 种 方 式所获 得 的 文 件及 其 复 印件,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保 证 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 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founderff.com) 查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二 十二 、备 查文 件 ( 一) 备查文 件






















































































招募说明书 106 1、中国证监会 核准 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托管协议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 二)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办公场所。 ( 三)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