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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民创新(560003)

益民创新: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益 民 创 新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2 0 0 7 0 6 1 5
基 金 管 理 人 : 益 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日 期 : 2 0 0 7 年 6 月 1 5 日
重 要 提 示
1 、 益 民 创 新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的 募 集 申 请 于 2 0 0 7 年 6 月 4
日 已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7 】 1 5 7 号 文 批 准 。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的 核 准 并 不 代 表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者 保 证 。
2 、 本 基 金 为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3 、 本 基 金 自 2 0 0 7 年 6 月 1 8 日 至 2 0 0 7 年 7 月 8 日 , 通 过 益 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本 公 司 ” ) 的 直 销 中 心 和 代 销 机 构 公 开 发 售 。
4 、 本 基 金 募 集 对 象 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及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个 人 投 资 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 机 构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 券 市 场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
5 、 本 基 金 最 低 募 集 份 额 不 低 于 2 亿 份 , 在 募 集 期 内 最 终 确 认 的 有 效 认 购 金 额 不 超 过 1 0 0 亿
元 ( 不 包 括 利 息 ) 。
如 果 募 集 首 日 的 有 效 认 购 金 额 ( 不 包 括 利 息 ) 接 近 、 达 到 或 超 过 1 0 0 亿 元 , 或 者 在 募 集
期 首 日 后 的 其 他 时 间 , 如 果 将 当 日 的 有 效 认 购 申 请 全 部 确 认 后 , 将 使 本 基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接 受
的 有 效 认 购 金 额 ( 不 包 括 利 息 ) 超 过 1 0 0 亿 元 , 本 基 金 将 于 次 日 公 告 提 前 结 束 发 售 , 并 自 公
告 日 起 不 再 接 受 认 购 申 请 。
在 募 集 期 内 , 如 果 预 计 次 日 ( T + 1 日 ) 的 有 效 认 购 申 请 全 部 确 认 后 , 将 使 本 基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接 受 的 有 效 认 购 金 额 ( 不 包 括 利 息 ) 接 近 、 达 到 或 超 过 1 0 0 亿 元 , 本 基 金 可 于 次 日 ( T + 1
日 ) 公 告 提 前 结 束 发 售 , 并 自 T + 2 日 起 不 再 接 受 认 购 申 请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不 得 调 整 该 募 集 规 模 上 限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规 模 不
受 上 述 募 集 规 模 上 限 的 限 制 。
6 、 投 资 者 欲 购 买 本 基 金 , 需 开 立 益 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 办 理 注 册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业 务 的 机 构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本 基 金 的 直 销 中 心 和 各 代 销 机 构 下 属 代 销 网 点 。
7 、 登 记 注 册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注 册 机 构 为 益 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将 于 开 户 申 请 日 后 的
第 二 日 对 投 资 人 的 开 户 申 请 进 行 确 认 。 投 资 人 的 开 户 申 请 成 功 与 否 及 账 户 信 息 以 登 记 注 册 机
构 的 确 认 为 准 。
8 、 本 基 金 的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5 0 0 元 , 认 购 金 额 不 设 级 差 。
9 、 投 资 者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多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 认 购 申 请 一 经 受 理 , 即 不 得 撤 销 。
1 0 、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受 了 认购 申 请 。 申 请 的 成 功 与 否 应 以 通 过 基 金 登 记 注 册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投 资 者 可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后 到 原 认 购 网 点 打 印 认 购 成 交 确 认 凭 证 。
1 1 、 本 公 告 仅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有 关 事 项 和 规 定 予 以 说 明 。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详 细 情 况 ,
请 详 细 阅 读 刊 登 在 2 0 0 7 年 6 月 1 5 日 《 证 券 时 报 》 等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上 的 《 益 民 创 新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1 2 、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上 。 投 资 者 亦 可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了 解 基 金 募 集 相 关 事 宜 。 ( w w w . y m f u n d . c o m )
1 3 、 有 关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城 市 网 点 、 开 户 及 认 购 细 节 的 安 排 等 详 见 各 代 销 机 构 相 关 的 业 务 公
告 。
1 4 、 投 资 者 如 有 任 何 问 题 , 可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服 电 话 ( 0 1 0 - 6 3 1 0 5 5 5 9 , 4 0 0 - 6 5 0 8 8 0 8 ) 和 当 地
代 销 机 构 业 务 咨 询 电 话 。 对 位 于 未 开 设 代 销 网 点 地 区 的 投 资 者 , 请 拨 打 本 公 司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1 0 - 6 3 1 0 5 5 5 9 , 4 0 0 - 6 5 0 8 8 0 8 ) 或 北 京 直 销 中 心 电 话 ( 0 1 0 - 6 3 1 0 2 9 8 7 ) , 垂 询 认 购 事 宜 。
1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综 合 各 种 情 况 对 募 集 安 排 做 适 当 调 整 并 公 告 。
1 6 、 风 险 提 示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对 认
购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获 得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 亦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企 业 创 新 风 险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操 作 或 技 术 风 险 , 合 规 性 风 险 和 其 他 风 险 。 投 资 者 认 购 ( 或 申 购 ) 本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基 金 合 同 。
一 、 本 次 募 集 基 本 情 况
1 、 基 金 名 称
益 民 创 新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 基 金 代 码
5 6 0 0 0 3
3 、 基 金 类 别
混 合 型 基 金
4 、 运 作 方 式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5 、 基 金 存 续 期 限
不 定 期
6 、 认 购 价 格 及 认 购 费 率
( 1 ) 本 基 金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 . 0 0 元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价 格 为 人 民 币 1 . 0 0 元 。
本 基 金 采 取 金 额 认 购 方 式 , 认 购 费 率 不 超 过 认 购 金 额 的 5 . 0 % , 具 体 认 购 费 率 如 下 :
( 2 ) 认 购 费 率 :
认 购 金 额 区 间 费 率
5 0 万 元 以 下 1 . 0 %
5 0 万 元 ( 含 ) 以 上 , 2 0 0 万 以 下 0 . 8 %
2 0 0 万 元 ( 含 ) 以 上 , 5 0 0 万 元 以 下 0 . 5 %
5 0 0 万 元 ( 含 ) 以 上 1 0 0 0 元 / 笔
( 3 )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包 括 认 购 金 额 和 认 购 金 额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产 生 的 利 息 , 其 中 利 息 以 注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 保 留 至 0 . 0 1 份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 计 算 如 下 :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 ( 1 + 认 购 费 率 )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金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份 额 =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利 息 ) /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
7 、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具 有 持 续 创 新 能 力 的 优 势 企 业 和 潜 在 优 势 企 业 ,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现 较
高 风 险 水 平 下 的 较 高 收 益 。
8 、 募 集 目 标
本 基 金 最 低 募 集 份 额 不 低 于 2 亿 份 , 在 募 集 期 内 最 终 确 认 的 有 效 认 购 金 额 不 超 过 1 0 0 亿 元 ( 不
包 括 利 息 ) 。
9 、 募 集 对 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及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1 0 、 “ 比 例 确 认 ” 的 处 理 方 式
为 了 基 金 日 后 平 稳 投 资 运 作 和 建 仓 的 需 要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内 对 基 金 总 规 模 实 行 限 量 。
( 1 ) 募 集 期 内 认 购 申 请 不 超 过 1 0 0 亿 份 ( 含 1 0 0 亿 份 ) 的 情 形 : 若 募 集 期 内 认 购 申 请 全 部 确
认 后 本 基 金 的 总 份 额 不 超 过 1 0 0 亿 份 ( 含 1 0 0 亿 份 ) , 则 所 有 的 有 效 认 购 申 请 全 部 予 以 确 认 。
( 2 ) 募 集 期 内 认 购 申 请 高 于 1 0 0 亿 份 的 情 形 : 若 募 集 期 内 认 购 申 请 全 部 确 认 后 本 基 金 的 总 份
额 超 过 1 0 0 亿 份 , 则 采 用 比 例 配 售 的 方 式 对 募 集 期 内 最 后 一 日 ( T + 1 日 ) 已 接 受 的 有 效 认 购
申 请 进 行 部 分 确 认 , 不 予 确 认 的 认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 者 ; T 日 ( 含 T 日 ) 前 已 接 受 的 有 效 认
购 申 请 , 根 据 先 到 先 得 原 则 予 以 全 部 确 认 。
认 购 申 请 确 认 比 例 的 计 算 如 下 :
如 果 募 集 期 第 一 日 就 超 过 1 0 0 亿 , 募 集 期 内 当 日 ( T 日 ) 认 购 申 请 确 认 比 例 = 1 0 0 亿 元 / 募 集
期 内 当 日 ( T 日 ) 有 效 认 购 申 请 金 额
按 照 上 式 计 算 的 确 认 比 例 , 投 资 人 募 集 期 内 当 日 ( T 日 ) 提 交 的 有 效 认 购 申 请 部 分 确 认 的 金
额 计 算 如 下 :
有 效 认 购 申 请 确 认 金 额 = 有 效 认 购 申 请 金 额 × 募 集 期 内 当 日 ( T 日 ) 认 购 申 请 确 认 比 例
如 果 募 集 期 第 T + 1 日 ( T ≥ 1 ) 才 超 过 1 0 0 亿 , 募 集 期 内 当 日 ( T + 1 日 ) 认 购 申 请 确 认 比 例 =
( 1 0 0 亿 元 - T + 1 日 前 全 部 认 购 总 额 ) / 募 集 期 内 当 日 ( T + 1 日 ) 有 效 认 购 申 请 金 额
按 照 上 式 计 算 的 确 认 比 例 , 投 资 人 募 集 期 内 当 日 ( T + 1 日 ) 提 交 的 有 效 认 购 申 请 部 分 确 认
的 金 额 计 算 如 下 :
有 效 认 购 申 请 确 认 金 额 = 有 效 认 购 申 请 金 额 × 募 集 期 内 当 日 ( T + 1 日 ) 认 购 申 请 确 认 比 例
计 算 结 果 以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当 发 生 部 分 确 认 时 , 投 资 者 认 购 费 率 按 照 认 购 申 请 确 认 金 额 所 对 应 的 费 率 计 算 , 而 且 认 购 申
请 确 认 金 额 不 受 认 购 最 低 限 额 的 限 制 。 认 购 申 请 确 认 金 额 以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募 集 期 内 最 后 一 日 ( T + 1 日 ) 认 购 申 请 确 认 比 例 将 于 募 集 期 结 束 日 起 的 2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公
告 。
例 : 假 定 某 投 资 人 投 资 1 0 , 0 0 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募 集 期 内 最 后 一 日 ( T + 1 日 ) 认 购 申 请 确 认 比
例 为 9 8 . 8 8 8 8 8 8 % 。 其 可 得 到 的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如 下 :
有 效 认 购 申 请 确 认 金 额 = 1 0 , 0 0 0 × 9 8 . 8 8 8 8 8 8 % = 9 , 8 8 8 . 8 9 元
净 认 购 金 额 = 9 , 8 8 8 . 8 9 / ( 1 + 1 % ) = 9 , 7 9 0 . 9 8 元
认 购 费 用 = 9 , 8 8 8 . 8 9 - 9 , 7 9 0 . 9 8 = 9 7 . 9 1 元认 购 份 额 = 9 , 7 9 0 . 9 8 / 1 . 0 0 = 9 , 7 9 0 . 9 8 份
未 确 认 金 额 = 1 0 , 0 0 0 - 9 , 7 9 0 . 9 8 - 9 7 . 9 1 = 1 1 1 . 1 1 元
即 投 资 人 投 资 1 0 , 0 0 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可 得 到 9 , 7 9 0 . 9 8 份 基 金 份 额 。 未 确 认 金 额 1 1 1 . 1 1 元 将
于 本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后 退 回 投 资 者 账 户 。
1 1 、 销 售 渠 道 与 销 售 地 点
( 1 ) 直 销 机 构
本 基 金 的 直 销 机 构 : 益 民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北 京 直 销 中 心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的 具 体 地 点 和 联 系 方 式 见 本 公 告 第 八 部 分 或 本 公 司 网 站 。
( 2 ) 代 销 机 构
本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代 销 机 构 的 具 体 地 点 和 联 系 方 式 见 本 公 告 第 八 部 分 。
1 2 、 募 集 时 间 安 排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期 为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三 个 月 。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期 自 2 0 0 7 年 6 月 1 8 日 到 2 0 0 7 年 7 月 8 日 。 在 上 述 期 间 , 本 基 金 面 向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同 时 公 开 发 售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认 购 的 情 况 可 适 当 调 整 募 集 时 间 , 但 最 长 不 超 过 三 个 月 。
募 集 期 满 后 , 若 基 金 符 合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 即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超 过 人 民 币 2 亿 元 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达 到 2 0 0 人 , 下 同 )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自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提 交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的 验 资 报 告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并 自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另 行 刊 登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募 集 期 结 束 时 , 若 未 达 到 法 定 成 立 条 件 , 本 基 金 将 在 三 个 月 的 募 集 期 内
继 续 发 售 。 三 个 月 内 , 本 基 金 若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将 按 前 款 规 定 依 法 办 理 验 资 和
基 金 备 案 , 自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时 ,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内 产 生 的 利 息 归 入 投 资 者 认 购 金 额 中 , 折 合 成 基 金 份 额 归 投 资 者 所 有 。 投 资 者 认 购 资
金 产 生 的 利 息 以 登 记 注 册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若 三 个 月 的 设 立 募 集 期 满 , 本 基 金 仍 未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以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并 将 所 募 集 的 资 金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三 十 天 内 退 还 给 基 金 认 购 人 。
二 、 募 集 方 式 及 相 关 规 定
本 次 基 金 的 募 集 , 在 募 集 期 内 面 向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同 时 公 开
发 售 。
1 、 本 公 司 的 北 京 直 销 中 心 与 各 代 销 机 构 网 点 接 受 投 资 者 单 笔 认 购 金 额 在 5 0 0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 含 5 0 0 元 ) 的 认 购 申 请 。
2 、 投 资 者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多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 认 购 申 请 一 经 受 理 , 即 不 得 撤 销 。
三 、 直 销 中 心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 一 ) 注 意 事 项
1 、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 公 开 发 售 期 间 9 : 3 0 - 1 6 : 0 0 ( 含 周 六 、 周 日 ) 。
2 、 投 资 者 认 购 本 基 金 , 须 开 立 益 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接 受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申 请 。3 、 已 在 我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成 功 开 立 了 基 金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 如 还 拟 通 过 其 他 代 销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业 务 , 须 先 在 该 代 销 机 构 处 开 立 交 易 账 户 。
4 、 投 资 者 在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的 同 时 , 可 以 办 理 认 购 申 请 。
5 、 投 资 者 认 购 本 基 金 , 应 通 过 汇 款 等 方 式 将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汇 入 本 公 司 在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 招
商 银 行 等 银 行 开 立 的 直 销 资 金 账 户 。
6 、 在 直 销 中 心 认 购 的 投 资 者 必 须 指 定 一 个 银 行 活 期 账 户 作 为 投 资 者 赎 回 、 分 红 及 无 效 认 ( 申 )
购 的 资 金 退 款 结 算 账 户 。
7 、 请 有 意 在 直 销 网 点 认 购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和 机 构 投 资 者 尽 早 向 直 销 网 点 索 取 开 户 和 认 购
申 请 表 及 相 关 资 料 , 投 资 者 也 可 从 本 公 司 的 网 站 ( w w w . y m f u n d . c o m ) 上 下 载 有 关 表 格 , 但 必 须
在 办 理 业 务 时 保 证 提 交 的 材 料 与 下 载 文 件 中 所 要 求 的 格 式 一 致 。
8 、 直 销 网 点 与 代 理 销 售 网 点 的 申 请 表 不 同 , 投 资 者 请 勿 混 用 。
( 二 ) 直 销 机 构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1 、 开 户
投 资 者 可 以 到 直 销 网 点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 开 户 资 料 的 填 写 必 须 真 实 、 准 确 , 否 则 由 此 引 起 的 客
户 资 料 寄 送 等 错 误 的 责 任 , 由 投 资 者 自 己 承 担 。
选 择 在 直 销 网 点 认 购 的 投 资 者 应 同 时 申 请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和 交 易 账 户 。 交 易 账 户 卡 由 直 销 网 点
当 时 交 给 投 资 者 , 以 便 其 进 行 认 购 。
个 人 投 资 者 :
填 写 《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类 业 务 申 请 书 》 , 同 时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包 括 居 民 身 份 证 、 军 官 证 、 士 兵 证 、 警 官 证 等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的 银 行 卡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若 有 印 鉴 章 请 预 留 ;
如 有 代 理 人 , 则 :
A 、 提 供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B 、 投 资 人 本 人 必 须 携 带 身 份 证 件 和 代 理 人 一 起 亲 自 到 直 销 网 点 , 填 制 “ 授 权 委 托 书 ” , 办 理
代 理 手 续 ; 或 投 资 人 本 人 和 代 理 人 到 公 证 处 办 理 公 证 书 , 然 后 代 理 人 持 其 身 份 证 件 和 公 证 书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办 理 代 理 手 续 。
注 : “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 是 指 : 在 直 销 网 点 办 理 开 户 的 投 资 者 需 指 定 一 个 银 行 账 户 作 为 赎 回 、
分 红 以 及 认 购 / 申 购 无 效 资 金 退 款 等 资 金 结 算 汇 入 账 户 。 银 行 卡 是 指 银 行 借 记 卡 。
机 构 投 资 者 :
填 写 《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业 务 申 请 书 》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私 章 , 由 经 办 人 签 名 并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颁 发 的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或 民 政 部 门 或 其
他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
《 印 签 卡 》 三 张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经 办 人 的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的 银 行 《 开 户 许 可 证 》 或 《 开 立 银 行 账 户 申 请 表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或 指 定 银 行
出 具 的 开 户 证 明 ) 。
注 :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是 指 : 在 本 直 销 网 点 认 购 基 金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需 指 定 一 家 商 业 银 行 开 立 的 银
行 账 户 作 为 投 资 者 赎 回 、 分 红 及 无 效 认 ( 申 ) 购 的 资 金 退 款 等 资 金 结 算 汇 入 账 户 。 此 账 户 可 为
投 资 者 在 任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账 户 。
开 户 申 请 得 到 受 理 的 投 资 者 , 可 在 自 申 请 日 ( T 日 ) 后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到 直 销 网 点 办 理 基 金 账户 确 认 手 续 。
2 、 缴 款
投 资 者 认 购 本 基 金 , 应 通 过 汇 款 等 方 式 将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汇 入 本 公 司 在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 招 商 银
行 等 开 立 的 直 销 资 金 账 户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
账 户 名 称 : 益 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银 行 名 称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北 京 崇 文 门 支 行
银 行 账 号 : 2 0 0 7 0 1 0 4 0 0 0 9 2 7 7
招 商 银 行 :
账 户 名 称 : 益 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银 行 名 称 : 招 商 银 行 北 京 宣 武 门 支 行
银 行 账 号 : 1 9 8 9 0 1 2 7 1 0 0 0 1
在 办 理 汇 款 时 , 投 资 者 务 必 注 意 以 下 事 项 :
( 1 ) 投 资 者 在 “ 汇 款 人 ” 栏 中 填 写 的 汇 款 人 名 称 必 须 与 认 购 申 请 人 名 称 一 致 ;
( 2 ) 投 资 者 应 在 “ 汇 款 备 注 ” 栏 中 准 确 填 写 其 在 益 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开 户 时 分
配 的 清 算 编 号 ( 客 户 编 号 ) , 因 未 填 写 或 填 写 错 误 导 致 的 认 购 失 败 或 资 金 划 转 错 误 由 投 资 者
承 担 ;
( 3 ) 投 资 者 汇 款 时 , 应 提 示 银 行 柜 台 人 员 务 必 准 确 完 整 地 传 递 汇 款 信 息 , 包 括 汇 款 人 和 备
注 栏 内 容 ;
( 4 ) 投 资 者 汇 款 金 额 不 得 小 于 申 请 的 认 购 金 额 。
3 、 认 购
( 1 ) 个 人 投 资 者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需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
① 基 金 账 户 卡 ;
② 加 盖 银 行 受 理 章 的 汇 款 凭 证 回 单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③ 填 妥 的 《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业 务 申 请 书 》 。
( 2 ) 机 构 投 资 者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需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
① 基 金 业 务 授 权 委 托 书 ;
② 业 务 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
③ 填 妥 的 《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业 务 申 请 书 》 并 加 盖 预 留 印 鉴 ;
④ 加 盖 银 行 受 理 章 的 汇 款 凭 证 回 单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 3 ) 注 意 事 项
① 若 投 资 者 认 购 资 金 在 当 日 1 6 : 3 0 之 前 未 到 本 公 司 指 定 直 销 资 金 账 户 的 , 则 当 日 提 交 的 申
请 顺 延 受 理 , 顺 延 期 限 不 超 过 五 个 工 作 日 。 申 请 受 理 日 期 ( 即 有 效 申 请 日 ) 以 资 金 到 账 日 为
准 。
②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 仍 存 在 以 下 情 况 的 , 将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认 购 :
i . 投 资 者 划 入 资 金 , 但 未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或 开 户 不 成 功 的 ;
i i . 投 资 者 划 入 资 金 , 但 逾 期 未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的 ;
i i i . 投 资 者 划 入 的 认 购 金 额 小 于 其 申 请 的 认 购 金 额 的 ;
i v . 在 募 集 期 截 止 日 1 6 : 3 0 之 前 资 金 未 到 本 公 司 指 定 直 销 资 金 账 户 的 ;
v . 本 公 司 确 认 的 其 它 无 效 资 金 或 认 购 失 败 资 金 。
四 、 代 销 机 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一 ) 注 意 事 项
1 、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规 定 为 准 。
2 、 投 资 者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必 须 事 先 在 代 销 机 构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并 存 入 足 够 的
认 购 资 金 。
3 、 投 资 者 认 购 本 基 金 , 须 注 册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本 基 金 各 代 销 机 构 均 可 接 受 办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的 注 册 ( 具 体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 。
( 二 ) 通 过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办 理 注 册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和 认 购 的 程 序
1 、 开 户 和 认 购 时 间 : 2 0 0 7 年 6 月 1 8 日 — 2 0 0 7 年 7 月 8 日 9 : 0 0 — — 1 6 : 0 0 ( 含 周 六 、 周 日 ) 。
2 、 个 人 投 资 者
( 1 ) 事 先 办 妥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并 存 入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
( 2 ) 个 人 投 资 者 办 理 开 户 时 , 需 本 人 亲 自 到 网 点 并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1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
2 )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
3 ) 填 妥 的 开 户 申 请 表 。
( 3 ) 提 交 下 列 资 料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
1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
2 ) 填 妥 的 认 购 申 请 表 。
3 、 机 构 投 资 者
( 1 ) 事 先 办 妥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机 构 活 期 存 款 账 户 并 存 入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
( 2 ) 投 资 者 必 须 由 指 定 的 经 办 人 亲 自 到 网 点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 并 提 交 以 下 资 料 :
1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及 副 本 原 件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它 组 织 提
供 的 民 政 部 门 或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原 件 及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2 ) 基 金 业 务 授 权 委 托 书 ;
3 ) 业 务 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
4 ) 机 构 活 期 存 款 账 户 的 印 鉴 卡 ;
5 ) 填 妥 的 开 户 申 请 表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人 名 章 ;
( 3 ) 提 交 下 列 资 料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
1 ) 业 务 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
2 ) 加 盖 预 留 印 鉴 的 认 购 申 请 表 。
4 、 注 意 事 项
( 1 ) 机 构 活 期 存 款 账 户 必 须 是 人 民 币 存 款 账 户 。 投 资 者 请 到 原 机 构 活 期 存 款 账 户 开 户 柜 台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手 续 ;
( 2 ) 若 有 其 他 方 面 的 要 求 , 以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说 明 为 准 ;
( 3 )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 仍 存 在 以 下 情 况 的 , 将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认 购 :
1 ) 投 资 者 划 入 资 金 , 但 未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或 开 户 不 成 功 的 ;
2 ) 投 资 者 划 入 资 金 , 但 逾 期 未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的 ;
3 ) 投 资 者 划 入 的 认 购 金 额 小 于 其 申 请 的 认 购 金 额 的 ;
4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确 认 的 其 它 无 效 资 金 或 认 购 失 败 资 金 。
( 三 ) 通 过 其 他 代 销 机 构 开 户 和 认 购 的 程 序
1 、 通 过 华 夏 银 行 办 理 开 户 与 认 购 的 流 程
( 1 ) 开 户 和 认 购 时 间 : 募 集 期 间 9 : 0 0 — — 1 6 : 0 0 ( 含 周 六 、 周 日 ) 。
( 2 ) 办 理 开 户 申 请
个 人 投 资 者 , 需 本 人 亲 自 到 网 点 并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1 ) 华 夏 银 行 借 记 卡 ;2 )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
3 ) 填 妥 的 开 户 申 请 表 。
机 构 投 资 者 , 须 由 指 定 的 经 办 人 亲 自 到 网 点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 并 提 交 以 下 资 料 :
1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及 副 本 原 件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它 组 织 提
供 的 民 政 部 门 或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原 件 及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2 ) 基 金 业 务 授 权 委 托 书 ;
3 ) 业 务 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
4 ) 机 构 活 期 存 款 账 户 的 印 鉴 卡 ;
5 ) 填 妥 的 开 户 申 请 表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人 名 章 。
( 3 ) 办 理 认 购 申 请
个 人 投 资 者 提 交 下 列 资 料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
1 ) 华 夏 银 行 借 记 卡 ;
2 ) 填 妥 的 认 购 申 请 表 。
机 构 投 资 者 提 交 下 列 资 料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
1 ) 业 务 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
2 ) 加 盖 预 留 印 鉴 的 认 购 申 请 表 。
( 4 ) 注 意 事 项
1 ) 机 构 活 期 存 款 账 户 必 须 是 人 民 币 存 款 账 户 。 投 资 者 请 到 原 机 构 活 期 存 款 账 户 开 户 柜 台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手 续 ;
2 ) 投 资 者 必 事 先 办 妥 华 夏 银 行 借 记 卡 或 机 构 活 期 存 款 账 户 并 存 入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
3 ) 若 有 其 他 方 面 的 要 求 , 以 华 夏 银 行 的 说 明 为 准 ;
4 )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 仍 存 在 以 下 情 况 的 , 将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认 购 :
① 投 资 者 划 入 资 金 , 但 未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或 开 户 不 成 功 的 ;
② 投 资 者 划 入 资 金 , 但 逾 期 未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的 ;
③ 投 资 者 划 入 的 认 购 金 额 小 于 其 申 请 的 认 购 金 额 的 ;
④ 华 夏 银 行 确 认 的 其 它 无 效 资 金 或 认 购 失 败 资 金 。
2 、 通 过 北 京 银 行 办 理 开 户 与 认 购 的 流 程
此 程 序 仅 供 投 资 者 参 考 , 具 体 程 序 以 北 京 银 行 的 规 定 和 说 明 为 准 。
( 1 )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基 金 募 集 日 的 9 : 3 0 — 1 7 : 0 0 ( 周 六 、 周 日 不 营 业 )
( 2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和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申 请 的 办 理
个 人 投 资 者 须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1 ) 填 妥 的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开 户 申 请 表 》 和 《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申 请 书 》 ;
2 )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3 ) 代 销 银 行 指 定 的 本 人 银 行 卡 。
机 构 投 资 者 须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1 ) 机 构 资 金 账 户 或 存 款 账 户 的 印 鉴 卡 及 印 鉴 、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或 事 业 社 团 法 人 证 书 及 复
印 件 、 军 队 或 武 警 开 户 许 可 证 及 复 印 件 。 开 户 单 位 为 分 支 机 构 的 , 还 应 提 交 法 人 授 权 其 开 户
的 书 面 证 明 ;
2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
3 ) 加 盖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章 的 基 金 业 务 授 权 书 ;
4 ) 被 授 权 人 / 业 务 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及 复 印 件 ;
5 ) 加 盖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章 的 开 户 申 请 表 。( 3 ) 在 认 购 本 基 金 前 已 经 开 立 了 交 易 账 户 和 基 金 账 户 的 个 人 或 机 构 投 资 者 无 须 再 开 立 交 易
账 户 和 基 金 账 户 , 可 直 接 认 购 本 基 金 。
( 4 ) 认 购 申 请 的 办 理
个 人 投 资 者 办 理 认 购 申 请 时 须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1 ) 《 基 金 认 购 申 请 表 》 ( 签 章 ) ;
2 )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原 件 ;
3 ) 代 销 银 行 指 定 的 本 人 银 行 卡 。
机 构 投 资 者 办 理 认 购 申 请 时 须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1 ) 业 务 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
2 ) 加 盖 预 留 印 鉴 的 认 购 申 请 表 。
( 5 ) 注 意 事 项 :
1 ) 个 人 投 资 者 需 要 本 人 到 代 销 机 构 指 定 的 代 销 网 点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手 续 ;
2 ) 没 有 代 销 银 行 指 定 银 行 卡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根 据 代 销 银 行 的 办 卡 程 序 在 代 销 银 行 当 场 办 理 ,
但 建 议 有 意 认 购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提 前 办 理 ;
3 ) 投 资 者 如 办 理 认 购 , 应 预 先 在 指 定 银 行 卡 、 资 金 账 户 或 存 款 账 户 中 存 入 足 够 的 资 金 ;
4 ) 机 构 投 资 者 需 要 由 授 权 的 业 务 经 办 人 本 人 到 代 销 机 构 指 定 的 代 销 网 点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手
续 ;
5 ) 投 资 者 在 代 销 机 构 开 户 和 认 购 的 详 细 程 序 如 与 上 述 规 定 有 所 不 同 , 或 若 代 销 机 构 有 其 它
方 面 的 要 求 ,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规 定 和 说 明 为 准 。
3 、 通 过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办 理 开 户 与 认 购 的 流 程
( 1 )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深 、 沪 证 券 交 易 所 工 作 日 , 交 易 时 间 : 9 : 0 0 至 1 5 : 0 0 。
周 六 、 周 日 或 节 假 日 可 受 理 个 人 投 资 者 的 业 务 申 请 , 但 该 交 易 视 为 下 一 交 易 日 申 请 , 且
不 能 撤 销 。
( 2 ) 交 易 渠 道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任 一 网 点 柜 台 、 电 话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 3 ) 开 立 基 金 帐 户 手 续
个 人 投 资 者 , 应 当 核 验 申 请 人 下 列 材 料 :
1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身 份 证 、 军 管 证 、 武 警 证 等 , 以 下 简 称 “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2 ) 填 妥 的 经 本 人 签 字 确 认 的 开 户 申 请 表
3 ) 投 资 者 本 人 的 发 展 借 记 卡 及 密 码
4 ) 若 非 投 资 者 本 人 亲 临 开 户 , 则 须 同 时 提 供 经 公 证 的 代 理 委 托 书 原 件 及 受 托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机 构 投 资 者 , 应 当 核 验 申 请 人 下 列 材 料 :
1 )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其 他 有 效 的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和 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2 )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3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4 ) 业 务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5 ) 预 留 印 鉴 卡 及 预 留 印 章
6 ) 填 妥 的 开 户 申 请 表 。
7 ) 其 他4 、 通 过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办 理 开 户 与 认 购 的 流 程
( 1 ) 开 户 及 认 购 的 时 间 : 基 金 发 售 日 的 8 : 3 0 - 1 5 : 0 0 ( 周 六 、 周 日 不 受 理 ) 。
( 2 ) 开 户 及 认 购 程 序 :
1 ) 开 立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的 中 间 业 务 交 易 帐 户 应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①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 身
份 证 、 军 官 证 、 士 兵 证 、 护 照 等 ) ; ② 填 妥 的 《 中 国 邮 政 中 间 业 务 交 易 帐 户 开 户 申 请 书 ( 个
人 ) 》 。
2 ) 基 金 业 务 加 办 : 加 办 基 金 业 务 时 应 提 交 下 列 资 料 : ①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 身 份 证 、 军 官
证 、 士 兵 证 、 护 照 等 等 ) ; ② 填 妥 的 《 中 国 邮 政 基 金 业 务 申 请 表 》 ; ③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个 人
结 算 帐 户 存 折 ; ④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基 金 交 易 卡 。
3 )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在 开 立 了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的 中 间 业 务 交 易 帐 户 并 加 办 了 基 金 业 务 后 , 可 口 头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申 请 。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时 应 提 供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基 金 交 易 卡 。
4 )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在 接 收 到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申 请 后 , 将 自 动 向 本 公 司 提 交 投 资 者 开 立 基 金
帐 户 的 申 请 和 认 购 申 请 , 经 本 公 司 确 认 后 , 投 资 者 可 在 办 理 业 务 后 第 三 个 工 作 日 起 在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基 金 T A 开 户 和 认 购 业 务 是 否 确 认 成 功 。 但 此 次 确 认 是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确 认 , 认 购 的 最 终 结 果 要 待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基 金 成 立 时 才 能 确 认 。
( 3 )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不 接 受 机 构 投 资 者 认 购 业 务 。
( 4 ) 注 意 事 项 :
1 ) 若 有 其 他 方 面 的 要 求 , 以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的 说 明 为 准 。
2 ) 投 资 者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手 续 , 需 本 人 亲 自 办 理 。
5 、 其 他 代 销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公 司
以 下 程 序 原 则 上 适 用 于 代 销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公 司 , 包 括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 银 河 证 券 、 中 信 金 通 证
券 、 中 信 证 券 、 联 合 证 券 、 南 京 证 券 、 东 海 证 券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 山 西 证 券 等 。 此 程 序 仅 供
投 资 者 参 考 , 具 体 程 序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规 定 和 说 明 为 准 。
( 1 )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日 的 9 : 3 0 - 1 1 : 3 0 , 1 3 : 0 0 - 1 5 : 0 0 ( 部 分 证 券 公 司 1 1 : 3 0 — 1 3 : 0 0 照 常
受 理 ) ( 周 六 、 周 日 及 节 假 日 不 受 理 ) 。
( 2 )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 已 在 该 代 销 机 构 处 开 立 了 资 金 账 户 的 客 户 不 必 再 开 立 该 账 户 )
个 人 投 资 者 申 请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应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1 ) 填 妥 的 《 资 金 账 户 开 户 申 请 表 》 ;
2 )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3 ) 营 业 部 指 定 银 行 的 存 折 ( 储 蓄 卡 ) 。
( 3 ) 基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个 人 投 资 者 申 请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应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1 ) 填 妥 的 《 开 户 申 请 表 》 ;
2 )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及 复 印 件 ;
3 ) 在 本 代 销 机 构 开 立 的 资 金 账 户 卡 ;
4 ) 营 业 部 指 定 银 行 的 存 折 ( 储 蓄 卡 ) 。
机 构 投 资 者 申 请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应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1 ) 资 金 账 户 开 户 申 请 表 (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章 ) , 已 开 立 了 资 金 账 户 的 客 户 不 必 再
开 立 该 账 户 ;
2 )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其 他 法 人 的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原 件 ( 营 业 执 照 或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必 须 在 有
效 期 内 且 已 完 成 上 一 年 度 年 检 ) 及 复 印 件 (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 ;
3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章 ) ;4 )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
5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发 的 标 准 格 式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6 ) 预 留 印 鉴 ;
7 )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机 构 投 资 者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应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1 ) 开 户 申 请 表 (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章 ) ;
2 )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件 及 复 印 件 ;
3 ) 授 权 委 托 书 (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章 ) ;
4 ) 代 销 券 商 开 立 的 资 金 账 户 卡 。
( 4 ) 在 认 购 本 基 金 前 已 经 开 立 了 基 金 账 户 和 交 易 账 户 的 个 人 或 机 构 投 资 者 无 须 再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和 交 易 账 户 , 可 直 接 认 购 本 基 金 。
( 5 ) 认 购 申 请 的 办 理
个 人 投 资 者 办 理 认 购 申 请 时 应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1 ) 填 妥 的 《 认 购 申 请 表 》 ;
2 )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3 ) 在 本 代 销 机 构 开 立 的 资 金 账 户 卡 。
投 资 者 还 可 通 过 电 话 委 托 、 自 助 / 热 自 助 委 托 、 网 上 交 易 等 方 式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
机 构 投 资 者 申 请 认 购 本 基 金 应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1 ) 认 购 申 请 表 (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章 ) ;
2 )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件 及 复 印 件 ;
3 ) 授 权 委 托 书 (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章 ) ;
4 ) 代 销 券 商 开 立 的 资 金 账 户 卡 。
投 资 者 还 可 通 过 电 话 委 托 、 自 助 / 热 自 助 委 托 、 网 上 交 易 等 方 式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
( 6 ) 注 意 事 项
1 ) 个 人 投 资 者 需 要 本 人 到 代 销 机 构 指 定 的 代 销 网 点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手 续 ;
2 ) 个 人 投 资 者 如 办 理 认 购 , 应 预 先 在 资 金 账 户 中 存 入 足 够 的 资 金 ;
3 ) 投 资 者 认 购 时 要 注 明 所 购 买 的 基 金 名 称 或 基 金 代 码 。 基 金 名 称 : “ 益 民 创 新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基 金 代 码 : “ 5 6 0 0 0 3 ” 。
4 ) 个 人 或 机 构 投 资 者 在 代 销 机 构 开 户 和 认 购 的 详 细 程 序 如 与 上 述 规 定 有 所 不 同 , 或 若 代 销 机
构 有 其 它 方 面 的 要 求 ,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规 定 和 说 明 为 准 。
五 、 清 算 与 交 割
1 、 本 基 金 验 资 前 , 全 部 认 购 资 金 将 存 放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中 。 投 资 人 认 购 资 金 利 息 的 计 算
以 登 记 注 册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时 折 合 成 基 金 份 额 , 登 记 在 投 资 者 名 下 。
2 、 本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募 集 结 束 后 完 成 。
六 、 募 集 费 用
本 次 基 金 募 集 过 程 中 所 发 生 的 律 师 费 和 会 计 师 费 、 法 定 信 息 披 露 费 等 费 用 自 基 金 募 集 费 用 中
列 支 , 不 另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
七 、 基 金 的 验 资 与 合 同 的 生 效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认 购 资 金 进 行
验 资 并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基 金 登 记 注 册 机 构 出 具 认 购 户 数 证 明 。
若 基 金 符 合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十 日 内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提 交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的 验 资 报 告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并 自 获 得 证 监 会 的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于 次 日 发 布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本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设 立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 0 天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者 。
八 、 本 次 募 集 当 事 人 和 中 介 机 构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益 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重 庆 市 渝 中 区 上 清 寺 路 1 1 0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宣 武 区 宣 外 大 街 6 号 庄 胜 广 场 中 央 办 公 楼 南 翼 1 3 A
法 定 代 表 人 : 翁 振 杰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2 0 0 5 】 1 9 2 号
设 立 日 期 : 2 0 0 5 年 1 2 月 1 2 日
电 话 : 0 1 0 - 6 3 1 0 5 5 5 6
传 真 : 0 1 0 - 6 3 1 0 0 5 8 8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y m f u n d . c o m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住 所 : 北 京 市 复 兴 路 甲 2 3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复 兴 路 甲 2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明 生
成 立 时 间 : 1 9 7 9 年 2 月 2 3 日
注 册 资 金 : 3 6 1 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电 话 : 0 1 0 - 6 8 4 2 4 1 9 9
联 系 人 : 李 芳 菲
公 司 网 站 : h t t p : / / w w w . a b c h i n a . c o m
( 三 ) 销 售 机 构
1 、 直 销 机 构
( 1 ) 益 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直 销 中 心
地 址 : 北 京 市 宣 武 区 宣 外 大 街 6 号 庄 胜 广 场 中 央 办 公 楼 南 翼 1 3 A
电 话 : 0 1 0 - 6 3 1 0 2 9 8 7
传 真 : 0 1 0 - 6 3 1 0 0 5 8 8
联 系 人 : 孟 旭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y m f u n d . c o m
2 、 代 销 机 构
( 1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复 兴 路 甲 2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明 生
电 话 : 0 1 0 - 6 8 4 2 4 1 9 9
传 真 : 0 1 0 - 6 8 4 2 4 1 8 1
联 系 人 : 李 芳 菲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 9 5 5 9 9公 司 网 站 : h t t p : / / w w w . a b c h i n a . c o m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全 国 指 定 网 点 办 理 对 所 有 投 资 人 的 开 户 和 认 购 业 务 ( 如 有 变 化 请 以 当 地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公 告 为 准 ) 。
3 、 其 他 代 销 机 构
( 1 )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点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 2 号
联 系 电 话 : ( 0 1 0 ) 8 5 2 3 8 4 2 2
华 夏 银 行 以 下 2 7 个 城 市 的 2 7 5 个 网 点 办 理 对 所 有 投 资 人 的 开 户 和 认 购 业 务 :
北 京 、 南 京 、 无 锡 、 苏 州 、 杭 州 、 温 州 、 上 海 、 深 圳 、 广 州 、 武 汉 、 济 南 、 烟 台 、 聊 城 、 昆
明 、 玉 溪 、 石 家 庄 、 太 原 、 大 连 、 沈 阳 、 重 庆 、 青 岛 、 成 都 、 西 安 、 乌 鲁 木 齐 、 天 津 、 福 州 、
呼 和 浩 特 。
( 2 ) 北 京 银 行
办 公 地 点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5 6 号 ( B 座 首 层 )
联 系 电 话 : ( 0 1 0 ) 6 6 4 2 6 4 6 6
北 京 银 行 在 北 京 市 的 1 2 1 个 网 点 办 理 对 所 有 投 资 人 的 开 户 和 认 购 业 务 。
( 3 )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点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 0 4 7 号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联 系 电 话 : ( 0 7 5 5 ) 8 2 0 8 8 8 8 8 — 8 8 1 1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以 下 1 8 个 城 市 的 2 3 0 多 个 网 点 办 理 对 所 有 投 资 人 的 开 户 和 认 购 业 务 : 广 州 、
佛 山 、 珠 海 、 海 口 、 上 海 、 南 京 、 温 州 、 杭 州 、 宁 波 、 成 都 、 重 庆 、 昆 明 、 北 京 、 大 连 、 天
津 、 青 岛 、 深 圳 、 济 南 。
( 4 )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在 以 下 3 5 个 城 市 4 0 0 0 家 营 业 网 点 办 理 对 所 有 投 资 者 的 开 户 和 申 购 业 务 :
北 京 、 天 津 、 石 家 庄 、 太 原 、 呼 和 浩 特 、 大 连 、 沈 阳 、 长 春 、 哈 尔 滨 、 上 海 、 南 京 、 杭 州 、
宁 波 、 合 肥 、 福 州 、 厦 门 、 南 昌 、 济 南 、 青 岛 、 郑 州 、 武 汉 、 长 沙 、 广 州 、 深 圳 、 南 宁 、 海
口 、 重 庆 、 成 都 、 贵 阳 、 昆 明 、 西 安 、 兰 州 、 西 宁 、 银 川 、 乌 鲁 木 齐 。
投 资 者 可 以 拨 打 邮 政 储 蓄 咨 询 电 话 : 1 1 1 8 5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 业 网 点 咨 询 电 话 。
( 5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办 公 地 点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联 系 电 话 : ( 0 1 0 ) 6 6 5 6 8 6 1 3 、 6 6 5 6 8 5 8 7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以 下 6 5 个 城 市 的 1 6 7 家 营 业 网 点 办 理 对 所 有 投 资 者 的 开 户 和 认
购 手 续 : 北 京 、 天 津 、 石 家 庄 、 秦 皇 岛 、 太 原 、 晋 中 、 临 汾 、 呼 和 浩 特 、 包 头 、 沈 阳 、 长 春 、
哈 尔 滨 、 上 海 、 南 京 、 扬 州 、 苏 州 、 杭 州 、 嘉 兴 、 绍 兴 、 湖 州 、 德 清 、 金 华 、 兰 溪 、 台 州 、
温 州 、 丽 水 、 合 肥 、 马 鞍 山 、 福 州 、 南 昌 、 烟 台 、 郑 州 、 武 汉 、 襄 樊 、 宜 昌 、 荆 门 、 长 沙 、
广 州 、 佛 山 、 顺 德 、 汕 头 、 湛 江 、 中 山 、 廉 江 、 南 宁 、 桂 林 、 海 口 、 重 庆 、 江 津 、 成 都 、 昆
明 、 西 安 、 兰 州 、 西 宁 、 乌 鲁 木 齐 、 银 川 、 大 连 、 宁 波 、 厦 门 、 青 岛 、 济 南 、 深 圳 、 珠 海 、
东 莞 、 揭 阳 。
在 发 行 期 间 , 投 资 者 可 以 拨 打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咨 询 电 话 : ( 0 1 0 ) 6 8 0 1 6 6 5 5 ,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 业 网 点 咨 询 电 话 。
( 6 ) 联 合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办 公 地 点 : 深 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 0 4 7 号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1 0 、 2 4 、 2 5 层
联 系 电 话 : ( 0 7 5 5 ) 8 2 4 9 3 5 6 1
联 合 证 券 以 下 1 8 个 城 市 的 3 4 家 营 业 网 点 办 理 对 所 有 投 资 者 的 开 户 和 认 购 手 续 : 深 圳 、 广 州 、上 海 、 南 京 、 北 京 、 成 都 、 哈 尔 滨 、 济 南 、 南 昌 、 十 堰 、 长 沙 、 沈 阳 、 牡 丹 江 、 长 春 、 海 口 、
合 肥 、 仪 征 、 杭 州 。
( 7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点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商 城 路 6 1 8 号
联 系 电 话 : ( 0 2 1 ) 6 2 5 8 0 8 1 8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2 8 个 省 、 市 、 自 治 区 1 0 0 个 主 要 城 市 的 1 6 3 家 营 业 网 点 接
受 办 理 投 资 者 的 注 册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和 认 购 业 务 : 北 京 、 通 州 、 怀 柔 、 天 津 、 石 家 庄 、 太 原 、
任 丘 、 晋 城 、 呼 和 浩 特 、 济 源 、 赤 峰 、 沈 阳 、 大 连 、 长 春 、 吉 林 、 桦 甸 、 舒 兰 、 哈 尔 滨 、 齐
齐 哈 尔 、 深 圳 、 平 湖 、 广 州 、 汕 头 、 顺 德 、 东 莞 、 海 口 、 琼 海 、 儋 州 、 福 州 、 闽 清 、 永 泰 、
厦 门 、 泉 州 、 南 宁 、 南 昌 、 九 江 、 庐 山 、 浔 阳 、 鹰 潭 、 余 江 、 贵 溪 市 、 宜 春 、 萍 乡 、 高 安 、
抚 州 、 南 丰 、 上 海 、 南 京 、 无 锡 、 溧 水 、 常 州 、 徐 州 、 邳 州 、 杭 州 、 宁 波 、 余 姚 、 绍 兴 、 衢
州 、 台 州 、 天 台 、 仙 居 、 合 肥 、 济 南 、 临 沂 、 青 岛 、 郑 州 、 荥 阳 、 武 汉 、 荆 州 、 襄 樊 、 宜 昌 、
长 沙 、 常 德 、 桃 源 、 衡 阳 、 衡 阳 县 、 株 洲 、 株 洲 县 、 成 都 、 金 堂 、 泸 州 、 纳 溪 、 贵 阳 、 清 镇 、
昆 明 、 丽 江 、 个 旧 、 芒 市 、 文 山 、 重 庆 、 石 柱 、 华 岩 、 奉 节 、 巫 山 、 西 安 、 兰 州 、 敦 煌 市 、
嘉 峪 关 、 酒 泉 、 张 掖 、 乌 鲁 木 齐 。
在 发 行 期 间 , 投 资 者 可 以 拨 打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咨 询 电 话 : 4 0 0 8 8 8 8 6 6 6 ,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 业 网 点 咨 询 电 话 。
( 8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点 : 深 圳 市 湖 贝 路 1 0 3 0 号 海 龙 王 大 厦
联 系 电 话 : ( 0 1 0 ) 8 4 5 8 8 2 6 6
中 信 证 券 在 以 下 2 1 个 城 市 的 4 1 家 营 业 网 点 接 受 办 理 投 资 者 注 册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和 认 购 业 务 :
上 海 、 苏 州 、 如 皋 、 徐 州 、 南 京 、 常 州 、 武 汉 、 成 都 、 杭 州 、 宁 波 、 绍 兴 、 西 安 、 天 津 、 广
州 、 深 圳 、 佛 山 、 中 山 、 东 莞 、 大 连 、 长 沙 、 北 京 。
( 9 ) 山 西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办 公 地 点 : 山 西 省 太 原 市 府 西 街 6 9 号 山 西 国 贸 中 心
联 系 电 话 : ( 0 3 5 1 ) 8 6 8 6 7 6 6 、 8 6 8 6 7 0 8
山 西 证 券 在 以 下 1 8 个 城 市 的 2 9 个 营 业 网 点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开 户 和 认 购 业 务 : 太 原 、 长 治 、 阳
泉 、 大 同 、 运 城 、 朔 州 、 离 石 、 汾 阳 、 忻 州 、 晋 中 、 临 汾 、 介 休 、 晋 城 、 北 京 、 上 海 、 深 圳 、
西 安 、 宁 波 。
在 发 行 期 间 , 投 资 者 可 以 拨 打 山 西 证 券 咨 询 电 话 : 0 3 5 1 - 8 6 8 6 8 6 8 。
( 1 0 ) 东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办 公 地 点 : 常 州 延 陵 西 路 5 9 号 常 信 大 厦 1 8 、 1 9 楼
联 系 电 话 : ( 0 2 1 ) 5 0 5 8 8 8 7 6
东 海 证 券 在 以 下 9 个 城 市 的 1 6 家 营 业 网 点 接 受 办 理 投 资 者 注 册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和 认 购 业 务 :
北 京 、 上 海 、 深 圳 、 长 沙 、 洛 阳 、 溧 阳 、 常 州 、 青 岛 、 南 京 。
在 发 行 期 间 , 投 资 者 可 以 拨 打 东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咨 询 电 话 4 0 0 8 8 8 8 5 8 8 进 行 咨 询 。
( 1 1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门 内 大 街 1 8 8 号
公 司 总 机 : ( 0 1 0 ) 6 5 1 8 3 8 8 8
公 司 网 站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网 w w w . c s c 1 0 8 . c o m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在 以 下 2 0 个 省 、 市 , 6 4 个 城 市 的 1 1 6 家 营 业 网 点 办 理 对 所 有 投 资 者 的 开 户 和
认 购 业 务 : 北 京 、 上 海 、 天 津 、 重 庆 、 深 圳 、 广 州 、 佛 山 、 清 远 、 潮 州 、 揭 阳 、 海 口 、 沈 阳 、
大 连 、 鞍 山 、 锦 州 、 长 春 、 大 安 、 哈 尔 滨 、 阿 城 、 武 汉 、 黄 石 、 荆 州 、 宜 昌 、 襄 樊 、 老 河 口 、
十 堰 、 长 沙 、 株 洲 、 张 家 界 、 上 饶 、 郴 州 、 成 都 、 邛 崃 、 简 阳 、 泸 州 、 广 元 、 合 川 、 黔 江 、南 京 、 江 宁 、 常 州 、 泰 州 、 兴 化 、 苏 州 、 连 云 港 、 杭 州 、 宁 波 、 福 州 、 福 清 、 厦 门 、 南 昌 、
吉 安 、 赣 州 、 瑞 金 、 南 康 、 济 南 、 淄 博 、 烟 台 、 青 岛 、 石 家 庄 、 辛 集 、 西 安 、 兰 州 、 金 昌 。
中 信 建 投 投 证 券 开 放 式 基 金 咨 询 电 话 : 4 0 0 8 8 8 8 1 0 8 。
( 1 2 ) 南 京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大 钟 亭 8 号
公 司 总 机 : 0 2 5 - 8 3 3 6 7 8 8 8
南 京 证 券 网 址 : w w w . n j z q . c o m . c n
南 京 证 券 在 以 下 8 个 城 市 1 7 家 营 业 网 点 办 理 对 所 有 投 资 者 的 销 售 业 务 : 南 京 、 上 海 、 镇 江 、
连 云 港 、 南 通 、 江 阴 、 常 熟 、 张 家 港 。 销 售 期 间 , 投 资 者 可 以 拨 打 南 京 证 券 各 城 市 营 业 网 点
咨 询 电 话 。
( 1 3 ) 中 信 金 通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杭 州 市 中 河 南 路 1 1 号 万 凯 庭 院 商 务 楼 A 座
公 司 服 务 电 话 : 0 5 7 1 - 9 6 5 9 8
金 通 证 券 在 以 下 1 2 个 城 市 3 7 个 营 业 网 点 办 理 对 所 有 投 资 者 的 销 售 业 务 : 杭 州 、 北 京 、 上 海 、
深 圳 、 金 华 、 义 乌 、 湖 州 、 临 安 、 诸 暨 、 温 岭 、 嘉 兴 、 海 宁 。 销 售 期 间 , 投 资 者 可 以 拨 打 中
信 金 通 证 券 咨 询 电 话 : 0 5 7 1 - 9 6 5 9 8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 业 网 点 咨 询 电 话 。
( 五 ) 登 记 注 册 机 构
名 称 : 益 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重 庆 市 渝 中 区 上 清 寺 路 1 1 0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宣 武 区 宣 外 大 街 6 号 庄 胜 广 场 中 央 办 公 楼 南 翼 1 3 A
法 定 代 表 人 : 翁 振 杰
电 话 : 0 1 0 - 6 3 1 0 5 5 5 6
传 真 : 0 1 0 - 6 3 1 0 1 1 7 8
联 系 人 : 慕 娟
( 六 ) 律 师 事 务 所 与 经 办 律 师
1 、 名 称 : 上 海 源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2 、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2 5 6 号 华 夏 银 行 1 4 号 楼 1 4 0 5 市 ( 2 0 0 1 2 0 )
3 、 负 责 人 : 廖 海
4 、 经 办 律 师 : 廖 海 、 吕 红
5 、 联 系 人 : 廖 海
6 、 电 话 : 0 2 1 - 5 1 1 5 2 0 9 8
( 七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和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名 称 : 信 永 中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西 长 安 街 8 8 号 首 都 时 代 广 场 8 1 8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西 长 安 街 8 8 号 首 都 时 代 广 场 8 1 8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腾 英 超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梁 晓 燕 边 雨 辰
电 话 : 0 1 0 - 8 3 9 1 5 5 9 9
传 真 : 0 1 0 - 8 3 9 1 5 0 7 7
联 系 人 : 边 雨 辰益 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 ○ ○ 七 年 六 月 十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