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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民创新(560003)

益民创新: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益 民 创 新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2 0 0 7 0 6 1 5
基 金 管 理 人 : 益 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一 、 前 言
( 一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 和 原 则
1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是 保 护 投 资 人 合 法 权 益 , 明 确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义 务 , 规 范 基
金 运 作 , 保 障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3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原 则 是 平 等 自 愿 、 诚 实 信 用 、 充 分 保 护 投 资 人 合 法 权 益 。
( 二 ) 基 金 合 同 是 规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基 本 法 律 文 件 , 其 他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任 何 文 件 或 表 述 , 如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冲 突 , 均 以 基 金
合 同 为 准 。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签 订 并 成 立 之 日 起 成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本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 三 ) 益 民 创 新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 并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证 监 会 ” ) 核 准 。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之 外 披 露 涉 及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 其 内 容 涉 及 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 如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冲 突 , 以 基 金 合 同 为 准 。
二 、 释 义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中 ,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或 简 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1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益 民 创 新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益 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4 .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 指 《 益 民 创 新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益 民 创 新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6 .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益 民 创 新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招 募 说 明 书 是 基 金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售 时 对 基 金 情 况 进 行 说 明 的 法 律 文 件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每 6 个 月 更 新 1
次 , 并 于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后 的 4 5 日 内 公 告 , 更 新 内 容 截 至 每 6 个 月 的 最 后 1 日
7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益 民 创 新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9 . 《 基 金 法 》 : 指 2 0 0 3 年 1 0 月 2 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自 2 0 0 4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对 其 不 时 作 出 的 修 订
1 0 .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0 4 年 6 月 2 5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对 其 不 时 作 出 的 修 订
1 1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0 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对 其 不 时 作 出 的 修 订
1 2 .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0 4 年 6 月 2 9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对 其 不 时 作 出 的 修 订
1 3 . 中 国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就 本 基 金 合 同 而 言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和 台 湾 地 区
1 4 .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和 / 或 其 地 方 派 出 机 构
1 5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 6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 7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合 法 持 有 现 时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居 民 身 份 证 、 军 人 证 件 等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的 中 国 公 民 ,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其 他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 8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1 9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 及 对 其 不
时 作 出 的 修 订 ) 规 定 的 条 件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投 资 于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 并 取 得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额 度 批 准 的 中 国 境 外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 保 险 公 司 、 证 券 公 司 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2 0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合 称
2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合 同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2 2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2 3 . 销 售 机 构 : 指 直 销 机 构 和 代 销 机 构
2 4 . 直 销 机 构 : 指 益 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 5 . 代 销 机 构 :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2 6 .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 指 直 销 机 构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2 7 .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2 8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益 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益 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2 9 . 基 金 账 户 :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3 0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3 1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收 到 其 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
3 2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程
序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的 日 期
3 3 .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3 4 .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3 5 . 日 : 指 公 历 日
3 6 . 月 : 指 公 历 月
3 7 .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3 8 .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有 效 申 请 工 作 日
3 9 . T + n 日 : 指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
4 0 .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日 期
4 1 . 交 易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4 2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 投 资 人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 3 . 申 购 : 指 在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 投 资 人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 4 . 赎 回 : 指 在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卖 出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 5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的 公 告 在 本 基 金 份 额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间 的 转 换 行 为
4 6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
4 7 . 巨 额 赎 回 :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时
4 8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 9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5 0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5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5 2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数 值
5 3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
5 4 .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体
5 5 . 不 可 抗 力 : 指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并 不 能 克 服 , 且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由 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 使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事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 地 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 、
没 收 、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 突 发 停 电 或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 证 券 交 易 所 非 正 常 暂 停 或 停 止 交 易
三 、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 一 ) 基 金 的 名 称
益 民 创 新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二 ) 基 金 的 类 别
偏 股 的 混 合 型 基 金
( 三 )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 四 )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具 有 持 续 创 新 能 力 的 优 势 企 业 和 潜 在 优 势 企 业 ,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现 较
高 风 险 水 平 下 的 较 高 收 益 。
( 五 ) 基 金 的 最 低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和 金 额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
( 六 )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和 认 购 费 用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 . 0 0 元 。
本 基 金 以 认 购 金 额 为 基 数 采 用 比 例 费 率 计 算 认 购 费 , 认 购 费 率 不 得 超 过 认 购 金 额 的 5 % , 具
体 费 率 情 况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 七 ) 基 金 存 续 期 限
不 定 期
四 、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与 认 购
(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时 间 、 发 售 方 式 、 发 售 对 象
1 . 发 售 时 间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2 . 发 售 方 式
本 基 金 通 过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 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公 开 发 售 。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外 , 任 何 与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不 得 预 留 和 提 前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3 . 发 售 对 象
中 国 境 内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和 机 构 投 资 者 (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除 外 ) 、 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 者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
4 . 募 集 规 模
本 基 金 最 低 募 集 份 额 不 低 于 2 亿 份 。 发 售 规 模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进 行 控 制 , 具 体 控 制 措 施 详
见 《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规 模 不 受 上 述 募 集 规 模 上 限 的 限 制 。
( 二 )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1 . 认 购 费 用
本 基 金 以 认 购 金 额 为 基 数 采 用 比 例 费 率 计 算 认 购 费 用 。 基 金 认 购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
2 . 基 金 募 集 期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形 成 的 利 息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折 算 成 基 金 份 额 计 入 投 资 人 的
账 户 , 具 体 份 额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3 . 基 金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 ( 1 + 认 购 费 率 )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金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份 额 =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利 息 ) /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
认 购 费 用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
( 三 )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原 则 及 持 有 限 额
1 . 投 资 人 认 购 前 , 需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缴 款 。
2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 认 购 一 经 受 理 不 得 撤 销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每 个 账 户 的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进 行 限 制 , 具 体 限 制 请 参 看 招 募 说 明 书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单 个 投 资 人 的 累 计 认 购 规 模 进 行 限 制 , 具 体 限 制 和 处 理
方 法 请 参 看 招 募 说 明 书 。
五 、 基 金 备 案
( 一 ) 基 金 备 案 和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 并 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人 数 不 少 于 2 0 0 人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提 交 验
资 报 告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3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 投 资 人 的 认 购 款 项 只 能 存 入 专 用 账 户 ,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 认 购 资 金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形 成 的 利 息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折 成 投 资 人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 归 投 资 人 所 有 。 利
息 转 份 额 的 具 体 数 额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 二 ) 基 金 募 集 失 败1 .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 未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条 件 , 或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使 基 金 合 同
无 法 生 效 , 则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2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 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人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
( 三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金 数 额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 0 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 0 0 0
万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连 续 2 0 个 工 作 日 达 不 到
2 0 0 人 , 或 连 续 2 0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 0 0 0 万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说 明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的 原 因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一 )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代
销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酌 情 增 加 或 减 少 其 销 售 网 点 、 变 更 营 业 场 所 。
( 二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1 .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申 请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并 公 告 。
2 . 申 购 、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申 购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赎 回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赎 回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 告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时 间 所 在 开 放 日 的 价 格 。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 基 金 采 用 金 额 申 购 和 份 额 赎 回 的 方 式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 回 ;
4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变 更 , 但 最 迟 应 在 新 的原 则 实 施 前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予 以 公 告 。
(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无 效 而 不 予 成 交 。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收 到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日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 T 日 ) ,
并 在 T + 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可 在 T + 2 日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3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将 投 资 人 已 缴 付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 + 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金 额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投 资 人 首 次 申 购 和 每 次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以 及 每 次 赎 回 的 最 低 份 额 , 具
体 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投 资 人 每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具 体 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 具 体 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 告 。
(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 即 申 购 基 金 时 缴 纳 申 购 费 ) ,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1 .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基 金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其 中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 1 +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申 购 费 用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
2 .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基 金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赎 回 总 额 扣 减 赎 回 费 用 , 其 中 :
赎 回 总 额 = 赎 回 份 额 ′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总 额 ′ 赎 回 费 率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总 额 - 赎 回 费 用
赎 回 费 用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赎 回 金 额 计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
3 .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 + 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4 .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4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5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
5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应 在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 5 % 归 基 金 财 产 , 7 5 %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
6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申 购 金 额 的 5 % , 赎 回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金 额 的
5 %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和 收 费 方 式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确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相 关 手 续 后 ,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或 调 整 收 费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 告 。
7 . 对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等 )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低 于 柜 台 交 易 方 式 的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况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投 资 人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和 转 换 费 率 。
(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3 .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4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会 严 重 损
害 已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申 购 ;
5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3 .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4 .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5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时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 以 后 续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3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投 资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
(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
(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
( 2 )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的 前 提 下 ,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赎 回 的
部 分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该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3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顺 延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方 式 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 公 告 ,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连 续 2 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2 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进 行 公 告 。
( 十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2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1 日 , 第 2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布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3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1 日 但 少 于 2 周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2 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告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4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2 周 ,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2 周 至 少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1 次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2 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告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 十 一 ) 基 金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及 时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 十 二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和 经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它 情 况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自 申 请 受 理 日 起 2 个 月 内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 十 三 )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如 果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办 理 转 托 管 的 销 售 机 构 因 技 术 系 统 性 能 限 制 或 其 它 合
理 原 因 , 可 以 暂 停 该 业 务 或 者 拒 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转 托 管 申 请 。
( 十 四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在 各 项 条 件 成 熟 的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可 为 投 资 人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服 务 , 具 体 实 施 方 法 以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的 公 告 为 准 。
( 十 五 ) 其 他 情 形
基 金 账 户 和 基 金 份 额 冻 结 、 解 冻 的 业 务 ,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关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他 情 况 的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基 金 份 额 所 产 生 的 权 益 , 一 并 冻 结 , 法 律 、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法 院 判 决 、
裁 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当 基 金 份 额 处 于 冻 结 状 态 时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其 他 相 关 机 构 应 拒 绝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申 请 、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
七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简 况
名 称 : 益 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重 庆 市 渝 中 区 上 清 寺 路 1 1 0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宣 武 区 宣 武 门 外 大 街 6 号 庄 胜 广 场 中 央 办 公 楼 南 翼 1 3 A
邮 政 编 码 : 1 0 0 0 5 2
法 定 代 表 人 : 翁 振 杰
成 立 时 间 : 2 0 0 5 年 1 2 月 1 2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 中 国 证 监 会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5 」 1 9 2 号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1 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 1 )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独 立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 2 ) 获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
( 3 )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 4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决 定 基 金 的 除 调 高 托 管 费 和 管 理 费 之 外 的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 式 ;
( 5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对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基 金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及 相 关 基 金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
( 6 )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 赎 回 和 转 换 申 请 ;
( 7 ) 自 行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选 择 、 更 换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并 对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代 理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 8 ) 选 择 、 更 换 代 销 机 构 , 并 依 据 销 售 代 理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对 其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 9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 1 0 )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1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 审 计 师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 1 2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依 法 为 基 金 融 资 ;
( 1 3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 8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 9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 1 0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 1 1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 2 ) 编 制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 1 3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 1 4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1 5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 1 6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7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 1 8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1 9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2 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1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 2 2 ) 按 规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资 料 ;
( 2 3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2 4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 2 5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 2 6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 2 7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 理 ;
( 2 8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的 其 他 义 务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1 、 基 金 托 管 人 简 况
名 称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住 所 : 北 京 市 复 兴 路 甲 2 3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三 环 北 路 1 0 0 号 金 玉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明 生
成 立 时 间 : 1 9 7 9 年 2 月 2 3 日
注 册 资 金 : 3 6 1 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组 织 形 式 : 国 有 独 资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国 发 ( 1 9 7 9 ) 0 5 6 号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1 )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
( 2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 3 )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4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
( 5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基 金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及 相 关 基 金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 6 )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7 ) 按 规 定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8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 1 )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 3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8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 9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 1 0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 1 1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 1 2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 1 3 ) 按 照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 1 4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 1 5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 1 6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7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1 8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 1 9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2 0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的 其 他 义 务 。
( 三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投 资 人 自 依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完 全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 条 件 。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 3 ) 依 法 转 让 或 者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 9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 2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费 用 ;
( 3 ) 在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 4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 5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 6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代 理
人 处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 7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八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共 同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
( 二 ) 召 开 事 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 2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 3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 4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
( 5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事 程 序 ;
( 6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 7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 8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 9 )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等 其 他 事 项 ;
( 1 0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2 .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或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 3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 4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5 )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
(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 三 ) 召 集 人 和 召 集 方 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者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
3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但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3 0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 四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 以 下 简 称 “ 召 集 人 ” )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必 须 于 会 议 召 开 日 前 3 0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须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出 席 方 式 ;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主 要 事 项 ;
( 3 ) 会 议 形 式 ;
( 4 ) 议 事 程 序 ;
( 5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 6 )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 7 ) 表 决 方 式 ;
( 8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 电 话 ;
( 9 )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 1 0 )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
2 .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达 意 见 的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
( 五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1 . 会 议 方 式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方 式 包 括 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
( 2 )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出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 3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2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条 件
( 1 )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现 场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
1 ) 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全 部 有 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 0 % 以 上 ;
2 ) 到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明 、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未 能 满 足 上 述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开 会 的 时 间 ( 至 少 应 在 2 5 个 工
作 日 后 ) 和 地 点 , 但 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资 格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不 变 。
( 2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
1 ) 召 集 人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2 )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通 知 拒 不 参 加 收 取 和 统 计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 0 % 以 上 ;
4 )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表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登 记 注 册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如 果 开 会 条 件 达 不 到 上 述 的 条 件 ,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表 决 的 时 间 ( 至 少 应 在 2 5
个 工 作 日 后 ) , 且 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资 格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不 变 。
( 六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 1 )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以 及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 其 他 事 项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 以 在 会 议 通 知 发 出 后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临 时 提 案 , 临 时 提 案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 日 前 3 5 日 提 交 召 集 人 。 召 集 人 对 于 临 时 提 案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 日 前 3 0 日 公 告 。
否 则 , 会 议 的 召 开 日 期 应 当 顺 延 并 保 证 至 少 与 临 时 提 案 公 告 日 期 有 3 0 日 的 间 隔 期 。( 3 )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包 括 临 时 提 案 )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 进 行 解 释 和 说 明 。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作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
( 4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其 时 间
间 隔 不 少 于 6 个 月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 ,
应 当 最 迟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日 前 3 0 日 公 告 。 否 则 , 会 议 的 召 开 日 期 应 当 顺 延 并 保
证 至 少 与 公 告 日 期 有 3 0 日 的 间 隔 期 。
2 . 议 事 程 序
( 1 ) 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经 合 法 执 业 的 律 师 见 证 后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5 0 % 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故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的 决 议 的 效 力 。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号 码 、 住 所 地 址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等 事 项 。
( 2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表 决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 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第
2 日 在 公 证 机 构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
( 七 ) 决 议 形 成 的 条 件 、 表 决 方 式 、 程 序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平 等 的 表 决 权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 1 ) 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 2 )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 2 ) 特 别 决 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必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4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 八 ) 计 票
1 . 现 场 开 会
( 1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故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3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故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及 表 决 结 果 。
(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 3 ) 如 会 议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对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会 议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会 议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会 议 主 持 人 应 当 立 即 重 新 清 点 并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重 新 清 点 仅 限 一 次 。
(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2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监 督 计 票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效 力
及 表 决 结 果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通 知 召 集 人 , 由 召 集 人 邀
请 无 直 接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方 担 任 监 督 计 票 人 员 。
( 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后 的 公 告 时 间 、 方 式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过 的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并 在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2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
4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关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九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 程 序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更 换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被 依 法 取 消 其 基 金 管 理 资 格 的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撤 销 或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解 任 ;
( 4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更 换 程 序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依 照 如 下 程 序 进 行 :
( 1 ) 提 名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名 ;
( 2 ) 决 议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后 6 个 月 内 对 被 提 名 的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形 成 决 议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资 格 条 件 ;
( 3 ) 核 准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产 生 之 前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 4 ) 交 接 :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资 料 , 及 时 办 理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的 移 交 手 续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接 收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 5 ) 审 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审 计 , 并 将 审 计 结 果 予 以 公 告 , 同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审 计 费 用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
( 6 )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2 日 内 公 告 ;
( 7 ) 基 金 名 称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退 任 后 , 应 原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要 求 , 本 基 金 应 替 换 或 删 除 基 金
名 称 中 与 原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关 的 名 称 字 样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1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被 依 法 取 消 其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撤 销 或 依 法 宣 布 破 产 ;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解 任 ;
( 4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程 序
( 1 ) 提 名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名 ;
( 2 ) 决 议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后 6 个 月 内 对 被 提 名 的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形 成 决 议 ;
( 3 ) 核 准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产 生 之 前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 4 ) 交 接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资 料 , 及 时 与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办 理 基 金 财 产 和 托 管 业 务 移 交 手 续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及 时 接 收 ,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 5 ) 审 计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审 计 ,
并 予 以 公 告 , 同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审 计 费 用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
( 6 ) 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2 日 内 公 告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更 换1 . 提 名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更 换 , 由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分 别 按 上 述 程 序 进 行 ;
3 . 公 告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联 合 公 告 。
( 四 )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或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接 受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前 , 原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相 关 职 责 , 并 保 证 不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损 害 。
十 、 基 金 的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订 立 《 益 民 创 新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订 立 托 管 协 议 的 目 的 是 明 确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间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登 记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和 运 作 及 相 互 监 督 等 相 关 事 宜 中 的 权 利 义 务 及 职 责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十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一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
( 二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负 责 办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 应 与 代 理 人 签 订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
以 明 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代 理 机 构 在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中 的 权 利 义 务 , 保 护 投 资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 三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享 有 如 下 权 利 :
1 . 建 立 和 管 理 投 资 人 基 金 份 额 账 户 ;
2 . 取 得 注 册 登 记 费 ;
3 .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户 资 料 、 交 易 资 料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
4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并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5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 四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承 担 如 下 义 务 :
1 . 配 备 足 够 的 专 业 人 员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2 .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办 理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3 .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及 相 关 的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记 录 1 5 年 以 上 ;
4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 因 违 反 该 保 密 义 务 对 投 资 人 或 基 金 带 来
的 损 失 , 须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 但 司 法 强 制 检 查 情 形 除 外 ;
5 .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业 务 、 转 托 管 和 提 供 其 他 必 要 服 务 ;
6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十 二 、 基 金 的 投 资
( 一 ) 投 资 目 标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具 有 持 续 创 新 能 力 的 优 势 企 业 和 潜 在 优 势 企 业 ,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现 较
高 风 险 水 平 下 的 较 高 收 益 。
( 二 ) 投 资 理 念
只 有 那 些 不 断 创 新 的 企 业 才 能 成 为 全 球 经 济 中 的 优 势 企 业 , 才 能 分 享 到 经 济 全 球 化 的 成 果 。
本 基 金 力 求 把 握 经 济 全 球 化 带 来 的 结 构 性 机 遇 , 积 极 挖 掘 企 业 的 创 新 溢 价 和 优 势 溢 价 , 为 投
资 者 创 造 超 额 收 益 。
( 三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投 资 的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8 0 % 以 上 的 股 票 资
产 将 投 资 于 具 有 持 续 创 新 能 力 的 优 势 企 业 以 及 潜 在 的 优 势 企 业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资 产 配 置 为 : 股 票 资 产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4 0 % - 9 0 % , 债 券 资 产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5 % - 5 5 % , 权 证 为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3 %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产 品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的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 四 ) 投 资 策 略
1 、 资 产 配 置
宏 观 经 济 、 政 策 环 境 、 资 金 供 求 和 估 值 水 平 是 决 定 证 券 市 场 运 行 趋 势 的 关 键 因 素 。 本 基 金 研
究 团 队 中 的 策 略 研 究 团 队 将 对 这 些 关 键 因 素 进 行 深 入 分 析 , 综 合 判 断 股 市 和 债 市 中 长 期 运 行
趋 势 , 并 据 此 提 出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建 议 , 由 投 资 委 员 会 集 体 审 议 通 过 。
2 、 行 业 及 主 题 精 选
本 基 金 着 眼 于 全 球 视 野 , 遵 循 从 全 球 到 国 内 的 分 析 思 路 , 从 对 全 球 产 业 周 期 运 行 的 大 环 境 分
析 作 为 行 业 研 究 的 出 发 点 , 再 结 合 国 内 宏 观 经 济 、 产 业 政 策 、 货 币 金 融 政 策 等 经 济 环 境 的 分
析 , 从 而 判 别 国 内 各 行 业 产 业 链 传 导 的 内 在 机 制 , 并 从 中 找 出 能 够 分 享 全 球 经 济 增 长 的 创 新
行 业 或 主 题 。
随 着 经 济 全 球 化 的 进 一 步 加 深 , 全 球 范 围 内 的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加 快 , 各 国 都 在 积 极 地 进 行 产 业
结 构 的 调 整 , 力 争 在 国 际 分 工 中 占 据 有 利 地 位 。 中 国 的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的 导 向 是 , 进 一 步 提 高
劳 动 密 集 型 产 业 , 扩 张 和 强 化 资 本 或 技 术 密 集 型 产 业 , 有 选 择 、 有 重 点 、 有 突 破 地 发 展 智 力
密 集 或 知 识 密 集 型 产 业 , 由 此 分 析 , 这 些 产 业 都 具 有 良 好 的 创 新 能 力 , 各 个 产 业 的 自 主 创 新
活 跃 度 提 升 的 速 度 或 有 不 同 , 部 分 行 业 和 领 域 可 望 率 先 获 得 突 破 。
本 基 金 的 研 究 团 队 将 通 过 大 量 的 实 证 数 据 , 跟 踪 分 析 创 新 活 动 背 后 的 驱 动 因 素 , 精 选 创 新 行
业 及 主 题 。 具 体 过 程 主 要 从 产 业 特 性 , 企 业 规 模 , 国 家 政 策 和 区 域 空 间 四 个 关 键 维 度 展 开 。本 基 金 对 于 企 业 创 新 特 性 的 定 义 将 主 要 包 括 四 大 方 面 : 技 术 创 新 , 产 品 及 服 务 创 新 、 制 度 创
新 和 商 业 模 式 创 新 。
3 、 个 股 精 选
本 基 金 以 寻 求 创 新 溢 价 为 目 标 , 以 创 新 属 性 分 类 为 标 准 , 将 从 技 术 , 制 度 , 产 品 服 务 和 商 业
模 式 四 个 方 面 来 综 合 构 建 创 新 优 势 企 业 股 票 库 。
定 性
( 1 ) 全 球 定 位 分 析 : 本 基 金 着 眼 于 全 球 视 野 , 遵 循 从 全 球 到 国 内 的 分 析 思 路 , 从 对 全 球 产
业 周 期 运 行 的 大 环 境 分 析 作 为 行 业 研 究 的 出 发 点 , 再 结 合 国 内 宏 观 经 济 、 产 业 政 策 、 货 币 金
融 政 策 等 经 济 环 境 的 分 析 , 从 而 判 别 国 内 各 行 业 产 业 链 传 导 的 内 在 机 制 , 并 从 中 找 出 能 够 分
享 全 球 经 济 增 长 的 企 业 。
( 2 ) 创 新 属 性 分 析 : 对 中 国 企 业 来 说 , 创 新 能 力 不 仅 仅 是 指 技 术 创 新 , 还 包 括 制 度 创 新 、
产 品 或 服 务 创 新 、 商 业 模 式 创 新 等 打 造 企 业 的 核 心 竞 争 力 的 因 素 。 分 析 师 要 着 重 考 量 创 新 行
为 的 预 期 效 果 , 创 新 是 否 成 为 企 业 成 长 的 驱 动 力 。
( 3 ) 创 新 能 力 分 析 : 随 着 经 济 全 球 化 的 进 一 步 加 深 , 全 球 范 围 内 的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加 快 , 各
国 都 在 积 极 地 进 行 产 业 结 构 的 调 整 , 力 争 在 国 际 分 工 中 占 据 有 利 地 位 。 中 国 企 业 在 进 一 步 提
高 劳 动 密 集 型 产 业 , 扩 张 和 强 化 资 本 或 技 术 密 集 型 产 业 , 有 选 择 、 有 重 点 、 有 突 破 地 发 展 智
力 密 集 或 知 识 密 集 型 产 业 等 方 面 都 可 能 具 有 很 好 的 创 新 能 力 。
定 量
具 有 持 续 创 新 能 力 的 优 势 企 业
- - 有 较 强 创 新 能 力 ;
― ― 具 有 与 行 业 竞 争 结 构 相 适 应 的 、 清 晰 的 竞 争 战 略 ;
― ― 拥 有 成 本 优 势 、 规 模 优 势 、 品 牌 优 势 或 其 它 特 定 优 势 ;
― ― 在 特 定 领 域 具 有 原 材 料 、 专 有 技 术 或 其 它 专 有 资 源 ;
― ― 主 营 业 务 突 出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占 总 收 入 比 重 超 过 5 0 % , 行 业 排 名 前 3 0 % ;
―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增 长 率 、 主 营 业 务 利 润 率 增 长 率 、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指 标 高 于 行 业 平 均 水 平 ;
― ― 主 营 业 务 利 润 率 或 者 R O E 高 于 行 业 平 均 水 平 ;
― ― 公 司 在 创 新 项 目 上 的 资 金 投 入 比 例 , 尤 其 是 R & D 投 入 的 比 例 显 著 超 过 行 业 内 平 均 水 平 ,
并 保 持 适 度 增 长 。
具 有 持 续 创 新 能 力 的 潜 在 优 势 企 业
― ― 有 较 强 创 新 能 力 ;
― ― 公 司 在 创 新 项 目 上 的 资 金 投 入 比 例 , 尤 其 是 R & D 投 入 的 比 例 显 著 超 过 行 业 内 平 均 水 平 ,
并 保 持 适 度 增 长 ;
― ― 是 否 有 准 入 壁 垒 、 技 术 壁 垒 或 者 其 他 壁 垒 ;
― ― 公 司 成 长 性 的 综 合 指 标 P E G 同 业 排 名 3 0 %
― ―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增 长 率 同 业 排 名 3 0 %
― ―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R O E 持 续 增 长
估 值 水 平
根 据 企 业 业 绩 的 长 期 增 长 趋 势 以 及 同 类 企 业 的 平 均 估 值 水 平 , 应 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计 的 估 值
模 型 , 选 择 目 前 的 估 值 水 平 明 显 低 估 或 相 对 合 理 的 企 业 进 行 投 资 。 采 用 的 估 值 模 型 包 括 资 产
重 置 价 格 、 市 盈 率 法 ( P / E ) 、 市 净 率 法 ( P / B ) 、 经 济 价 值 / 息 税 折 旧 摊 销 前 利 润 法 ( E V / E B I T D A ) 、现 金 流 贴 现 法 ( D C F ) , 比 较 分 析 方 法 包 括 横 向 比 较 及 纵 向 比 较 。
( 4 ) 具 有 中 长 期 成 长 性 及 中 短 期 市 场 表 现 的 催 化 剂
益 民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建 立 了 一 套 基 于 成 长 性 的 上 市 公 司 综 合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 通 过 对 上 市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的 持 续 增 长 潜 力 及 其 在 行 业 中 的 竞 争 地 位 、 包 括 盈 利 能 力 和 偿 债 能 力 在 内 的 财 务 状 况 、
企 业 的 经 营 管 理 能 力 及 研 发 能 力 等 多 方 面 的 因 素 进 行 评 估 , 综 合 考 察 上 市 公 司 的 成 长 性 以 及
这 种 成 长 性 的 可 靠 性 和 持 续 性 , 结 合 其 股 价 所 对 应 的 市 盈 率 水 平 与 其 成 长 性 相 比 是 否 合 理 ,
做 出 具 体 的 投 资 决 策 。
4 、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构 建
本 基 金 的 债 券 组 合 主 要 作 为 基 金 流 动 性 管 理 和 回 避 股 票 市 场 系 统 性 风 险 的 工 具 。
债 券 投 资 采 取 “ 自 上 而 下 ” 的 策 略 , 深 入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 货 币 政 策 和 利 率 变 化 趋 势 以 及 不 同
债 券 品 种 的 收 益 率 水 平 、 流 动 性 和 信 用 风 险 等 因 素 , 以 价 值 发 现 为 基 础 , 采 取 以 久 期 管 理 策
略 为 主 , 辅 以 收 益 率 曲 线 策 略 、 收 益 率 利 差 策 略 等 , 确 定 和 构 造 能 够 提 供 稳 定 收 益 、 较 高 流
动 性 的 债 券 和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组 合 。
主 要 分 为 三 个 层 面 :
自 上 而 下 的 宏 观 经 济 分 析 : 本 基 金 将 密 切 关 注 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 走 势 与 我 国 财 政 、 货 币 政 策 以
及 制 度 变 化 的 动 向 , 把 握 相 关 领 先 指 标 , 通 过 计 量 经 济 模 型 进 行 综 合 评 估 , 预 测 未 来 利 率 变
动 走 势 , 为 债 券 资 产 配 置 提 供 战 略 安 排 , 并 且 及 时 把 握 制 度 变 化 产 生 的 机 会 。
债 券 资 产 类 别 配 置 : 在 预 测 未 来 利 率 走 势 基 础 之 上 , 依 据 债 券 的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 风 险 特 征 、
流 动 性 、 久 期 和 凸 性 , 对 不 同 市 场 、 不 同 品 种 的 债 券 进 行 合 理 的 资 产 配 置 ,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并 随 投 资 环 境 的 变 化 及 时 调 整 。
( 1 ) 市 场 配 置 :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和 交 易 所 债 券 市 场 投 资 比 例 , 将 综 合 考 虑 债 券 收 益 率 以 及
流 动 性 进 行 配 置 和 调 整 。
( 2 ) 品 种 选 择 : 基 于 流 动 性 和 收 益 性 考 虑 , 主 要 投 资 较 为 成 熟 、 流 动 性 较 好 的 国 债 与 金 融
债 。 对 于 企 业 债 将 综 合 考 虑 信 用 等 级 和 赋 税 条 件 等 指 标 ; 对 于 可 转 债 将 评 估 其 转 换 条 款 和 发
债 公 司 的 成 长 性 , 以 分 享 股 价 上 升 带 来 的 高 收 益 。
( 3 ) 期 限 组 合 : 将 在 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债 券 中 进 行 组 合 , 达 到 久 期 和 凸 性 管 理 的 目 的 , 控
制 利 率 风 险 。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的 构 建 与 调 整 是 一 个 自 下 而 上 的 过 程 , 通 过 综 合 评 价 个 券 收 益
率 、 波 动 性 、 到 期 期 限 、 票 息 、 税 赋 条 件 、 流 动 性 、 信 用 等 级 以 及 债 券 持 有 人 结 构 等 决 定 债
券 价 值 的 影 响 因 素 , 并 运 用 金 融 工 程 技 术 构 造 即 期 利 率 收 益 率 曲 线 。 备 选 个 券 的 选 择 应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 1 ) 分 散 投 资 ; ( 2 ) 债 券 品 种 的 发 行 集 中 度 和 二 级 市 场 交 易 的 集 中 度 ; ( 3 ) 单 个
债 券 的 收 益 率 和 基 准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偏 离 。
5 、 权 证 投 资
权 证 为 本 基 金 辅 助 性 投 资 工 具 , 投 资 原 则 为 有 利 于 基 金 资 产 增 值 , 有 利 于 加 强 基 金 风 险 控 制 。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权 证 目 前 遵 循 下 述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千 分 之 五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 三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百 分 之 十 。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不 受 上 述 条 款 限 制 。
( 五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沪 深 3 0 0 指 数 收 益 率 × 7 5 % + 新 华 雷 曼 中 国 全 债 指 数 收 益 率 × 2 5 %
如 果 今 后 市 场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经 过 适 当 程 序 后 变 更 业绩 比 较 基 准 , 但 不 需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六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产 品 定 位 于 偏 股 型 的 混 合 型 基 金 , 风 险 和 收 益 水 平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和 债 券 型 基 金 ,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属 于 风 险 较 高 、 收 益 较 高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 七 ) 投 资 决 策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将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
宏 观 经 济 和 上 市 公 司 的 基 本 面 。 本 基 金 将 在 对 宏 观 经 济 和 上 市 公 司 的 基 本 面 进 行 深 入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投 资 。
投 资 对 象 的 预 期 收 益 和 预 期 风 险 的 匹 配 关 系 。 本 基 金 将 在 承 受 适 度 风 险 的 范 围 内 , 选 择 预 期
收 益 大 于 预 期 风 险 的 品 种 进 行 投 资 。
( 八 )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1 、 确 定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 为 体 现 集 体 智 慧 和 防 范 风 险 , 本 基 金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决 定 权
归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所 有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与 投 资 原 则 , 从 宏 观 面 、 政
策 面 、 基 本 面 和 资 金 面 等 多 角 度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采 用 灵 活 的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方 式 ,
以 减 小 基 金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在 资 产 配 置 上 , 将 首 先 考 虑 股 票 类 资 产 的 配 置 , 在 确 定 之 后 构 造
股 票 组 合 , 剩 余 资 产 将 配 置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和 现 金 类 等 大 类 资 产 上 , 权 证 资 产 将 是 本 基 金 辅 助
投 资 工 具 。
2 、 确 定 投 资 标 的 : 基 金 经 理 与 研 究 员 共 同 确 定 “ 经 济 全 球 化 受 益 企 业 股 票 库 ” , 并 动 态 跟 踪
不 同 相 关 企 业 的 市 场 容 量 、 受 益 程 度 和 市 场 反 映 速 度 , 从 而 确 定 相 关 投 资 标 的 的 投 资 权 重 。
在 此 基 础 上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交 易 情 况 精 选 个 股 ,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构 建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
3 、 独 立 的 交 易 执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置 独 立 的 中 央 交 易 室 , 通 过 严 格 的 交 易 制 度 和 实 时 的 一
线 监 控 功 能 , 保 证 基 金 经 理 的 投 资 指 令 在 合 法 、 合 规 的 前 提 下 得 到 高 效 地 执 行 。
4 、 动 态 的 组 合 管 理 : 基 金 经 理 将 跟 踪 证 券 市 场 和 上 市 公 司 的 发 展 变 化 , 集 合 基 金 申 购 和 赎
回 导 致 的 现 金 流 量 情 况 , 以 及 组 合 风 险 和 流 动 性 的 评 估 结 果 ,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动 态 的 调 整 ,
使 之 不 断 得 到 优 化 。
( 九 ) 投 资 限 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 1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2 ) 本 基 金 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 3 )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 4 ) 本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 5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6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产 生 的 权 证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权 证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 0 % 。 投 资 于 其 他 权 证 的 投 资 比 例 ,
遵 从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的 相 关 规 定 ;
( 7 ) 本 基 金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 0 % ; 本 基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 8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9 ) 本 基 金 不 得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中 有 关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投 资 比 例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 1 ) - ( 3 ) 项 以 及 ( 5 ) - ( 8 ) 项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投 资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限 制 。
( 十 )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
1 、 承 销 证 券 ;
2 、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者 债 券 ;
6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8 、 投 资 未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 或 预 付 任 何 形 式 的 保 证 金 ;
9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投 资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限 制 。
( 十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2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 不 参 与 所 投 资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
3 、 有 利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4 、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任 何 不 当
利 益 。
( 十 二 ) 基 金 的 融 资
本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
十 三 、 基 金 的 财 产
(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本 基 金 财 产 以 基 金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证 券 交 易 清 算 资 金 的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处 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费
用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其 自 有 资 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和 其 他 权 利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 的 债 务 相 抵 消 ;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 抵 消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非 因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的 债 务 ,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强 制 执 行 。
十 四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
( 二 ) 估 值 方 法
1 、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
( 1 ) 上 市 证 券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计 算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收 盘 价 计 算 ;
( 2 ) 未 上 市 股 票 的 计 算 :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增 发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收 盘 价 计 算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2 ) 首 次 发 行 的 股 票 , 按 成 本 价 计 算 ;
( 3 ) 配 股 权 证 , 从 配 股 除 权 日 起 到 配 股 确 认 日 止 , 若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 则 按 收 盘 价 和 配
股 价 的 差 额 进 行 估 值 ; 若 收 盘 价 等 于 或 低 于 配 股 价 , 则 估 值 为 零 ;
( 4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 1 ) - ( 3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 1 ) -
( 3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 5 )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2 、 债 券 估 值 方 法 :
( 1 )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2 )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估 值 ;
( 3 ) 未 上 市 债 券 按 成 本 价 估 值 ;
( 4 ) 在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成 本 价 估 值 ;
( 5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款 ( 1 ) - ( 4 )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款 ( 1 ) - ( 4 )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
市 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 因 素 基 础 上 形 成 的 债 券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 6 )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3 、 权 证 估 值 办 法 :
( 1 ) 基 金 持 有 的 权 证 , 从 持 有 确 认 日 起 到 卖 出 日 或 行 权 日 止 , 上 市 交 易 的 权 证 投 资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该 权 证 投 资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未 上 市 交 易 的 权 证 投 资 按 公 允 价 估 值 ;
( 2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 1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 1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 3 )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4 、 其 他 有 价 证 券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 三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
( 四 ) 估 值 程 序
基 金 的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与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 则 签 章 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 进 行 。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开 放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 . 0 0 0 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五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 进 行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 差 错 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或 代 销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 不 能 克 服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 规 定 执 行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2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 1 ) 差 错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差 错 已 得 到 更 正 ;
( 2 )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 3 )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差 错 责 任 方 ;
( 4 ) 差 错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 5 )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行 为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行 为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有 责 任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损 失 ;
( 7 )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原 则 处 理 差 错 。
3 、 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 1 )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
( 2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 3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 4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差 错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4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差 错 处 理 的 原 则 和 方 法 如 下 :
( 1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4 位 以 内 ( 含 第 4 位 )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当 发 生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处 理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先 行 赔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差 错 情 形 ,
有 权 向 其 他 当 事 人 追 偿 。
( 2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 偿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 以 下 条 款 进 行 赔 偿 :
1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按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的 建 议 执 行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
2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 而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计 算 过 程 提 出 疑 义 或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书 面 说 明 , 份 额 净 值 出 错 且 造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人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人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其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5 0 % ,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5 0 % ;
3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为 避 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
4 )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
( 3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变 化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
( 5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果 行 业 有 通 行 做 法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本 着 平 等 和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进 行 协 商 。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已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4 、 如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紧 急 事 故 的 任 何 情 况 , 会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的 ;
5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 七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 八 )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 4 ) 项 、 债 券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 5 ) 项 或 权 证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 2 )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十 五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5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6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7 . 基 金 财 产 拨 划 支 付 的 银 行 费 用 ;
8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确 定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从 其 规 定 。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年 管 理 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 本 基 金 年 管 理 费 率 为 1 . 5 %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年 托 管 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 本 基 金 年 托 管 费 率 为 0 . 2 5 %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3 . 上 述 ( 一 ) 中 3 到 8 项 费 用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 , 按 费 用
支 出 金 额 支 付 , 列 入 或 摊 入 当 期 基 金 费 用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所 发 生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律 师 费 和 会 计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不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基 金 收 取 认 购 费 的 , 可 以 从 认
购 费 中 列 支 。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 公 告 。
( 五 ) 基 金 税 收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
十 六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一 ) 基 金 收 益 的 构 成
1 . 买 卖 证 券 差 价 ;
2 .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3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4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或 费 用 的 节 约 应 计 入 收 益 。
( 二 ) 基 金 净 收 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 三 )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应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1 . 本 基 金 的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2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3 .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4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为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人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息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人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5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每 季 度 不 超 过 三 次 , 每 年 不 超 过 十 二
次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满 三 个 月 , 收 益 可 不 分 配 。 每 次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低 于 可 分 配 收 益 的
5 0 % 。
6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 则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 支 付 方 式 等 内 容 。
( 五 ) 收 益 分 配 的 时 间 和 程 序
1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实 后 确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公 告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在 分 配 方 案 公 布 后 (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 ,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送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及 时 进 行 分 红 资 金 的 划 付 。
( 六 )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1 、 收 益 分 配 采 用 红 利 再 投 资 方 式 免 收 再 投 资 的 费 用 。
2 、 收 益 分 配 时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 担 ;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获 现 金 红 利 不 足 支 付 前 述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十 七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 一 ) 基 金 的 会 计 政 策
1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
2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每 年 的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 如 果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所 在 的 会 计 年
度 少 于 两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
3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 .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的 会 计 制 度 ;
5 .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分 别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书 面 确 认 。
( 二 ) 基 金 的 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进 行 审 计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时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 同 意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后 的 2 日
内 公 告 。
十 八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 二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人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2 . 对 证 券 投 资 业 绩 进 行 预 测 ;
3 .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4 . 诋 毁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1 .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3 日 前 , 将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 1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人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 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 5 日 前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 2 ) 基 金 合 同 是 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人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的 法 律 文 件 。
( 3 )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
2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
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4 . 基 金 开 始 申 购 、 赎 回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申 购 开 始 日 、 赎 回 开 始 日 前 2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 告 。
5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机 构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6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和 书 面 报 告 两 种 方 式 。
7 . 临 时 报 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下
列 事 件 :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 2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5 0 % ;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3 0 % ;
( 1 1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
( 1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 1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 1 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 1 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 1 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 1 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0 . 5 % ;
( 1 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 1 9 ) 基 金 变 更 、 增 加 或 减 少 销 售 代 理 机 构 ;
( 2 0 ) 基 金 更 换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 2 1 )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 2 2 )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 2 3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 2 4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
( 2 5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 2 6 ) 基 金 推 出 新 业 务 或 服 务 ;
( 2 7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8 . 澄 清 公 告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9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召 集 人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3 0 日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时 间 、
会 议 形 式 、 审 议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等 事 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不 依 法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的 , 召 集 人 应 当 履 行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1 0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 六 )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 认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报 刊 中 选 择 披 露 信 息 的 报 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 一 信 息 的 内 容 应 当 一 致 。
( 七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 下 列 涉 及 到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并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同 意 。
( 1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 2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 3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
( 4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 5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 6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 7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8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有 重 大 影 响 而 需 要 变 更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其 他 事 项 ;
( 9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变 更
后 公 布 经 修 订 的 基 金 合 同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1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并 属 于 基 金 合 同 必 须 遵 照 进 行 变 更 的 情 形 ;
( 2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并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的 ;
( 3 ) 因 为 当 事 人 名 称 、 注 册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变 更 , 当 事 人 分 立 、 合 并 等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必 须 作 出 相 应 变 动 的 。
2 .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上 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生 效 后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 告 。
( 二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本 基 金 合 同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将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接 的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人 职 责 终 止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4 . 基 金 合 并 、 撤 销 ;
5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成 立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 2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 3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由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价 和 变 现 ;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 5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6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审 计 ;
( 7 ) 将 基 金 清 算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8 ) 公 布 基 金 清 算 报 告 ;
( 9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3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4 . 基 金 财 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 1 )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
( 2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 3 )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
( 4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基 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 ( 1 ) - ( 3 )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3 个 工 作 日 内 公 告 。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
二 十 、 违 约 责 任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履 行 各 自 职 责 的 过 程 中 , 违 反 《 基 金 法 》 规 定 或 者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 应 当 分 别 对 各 自 的 行 为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因 共 同 行 为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 应 当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 但
是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的 , 当 事 人 可 以 免 责 :
1 . 不 可 抗 力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等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于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原 则 行 使 或 不 行 使 其 投 资 权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等 ;
4 .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的 规 定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履 行 了 相 关 职 责 。
( 二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 给 其 他 当 事 人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在
发 生 一 方 或 多 方 违 约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合 同 能 继 续 履 行 的 , 应 当 继 续 履 行 。
( 三 )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一 方 造 成 违 约 后 , 其 他 当 事 方 应 当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的 扩 大 ; 没 有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致 使 损 失 扩 大 的 , 不 得 就 扩 大 的 损 失 要 求 赔 偿 。 守 约 方 因 防 止 损 失 扩 大 而 支 出
的 合 理 费 用 由 违 约 方 承 担 。
( 四 ) 因 当 事 人 之 一 违 约 而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损 失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先 于 其 他 受 损 方 获 得 赔
偿 。
二 十 一 、 争 议 的 处 理
对 于 因 基 金 合 同 的 订 立 、 内 容 、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 不 愿 或 者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基 金 合 同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二 十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效 力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 基 金 与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
( 一 ) 本 基 金 合 同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加 盖 公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签 字 , 在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 并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后 生
效 。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效 期 自 其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该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之 日止 。
( 二 ) 本 基 金 合 同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对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内 的 基 金
合 同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约 束 力 。
( 三 ) 本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一 式 八 份 , 除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各 持 两 份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持 有 两 份 。 每 份 均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
( 四 ) 本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公 场 所 查 阅 , 但 其 效 力 应 以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为 准 。
二 十 三 、 其 他 事 项
本 基 金 合 同 如 有 未 尽 事 宜 , 由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各 方 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定 协 商 解 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