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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鑫(519606)

国泰金鑫: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国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 ...................................................................... 2 
二、释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 25 
七、基金的存续 ............................................................... 26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 ........................................................... 27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0 
十、基金的投资 ............................................................... 39 
十一、基金的财产 ............................................................. 47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48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3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5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5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58 
十七、风险揭示 ............................................................... 63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5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7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0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1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93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94 
二十四、备查文件 ............................................................. 95 
 招募说明书 
 1 
重 要 提 示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 金鑫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依据 2014 年 8 月 12 日生
效 的 金 鑫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金 鑫 基 金 由 封 闭 式 基 金 转 为 开 放 式 基 金 ,
调 整 存 续 期 限 , 终 止 上 市 , 调 整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和 策 略 以 及 修 订 基 金 合 同 等 ,并 更名为“ 国
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自 2014 年 9 月 15 日起,原《金鑫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
效, 《国泰金 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但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对 投 资 本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投资人根
据 所 持 有 份 额 享 受 基 金 的 收 益 , 但 同 时 也 需 承 担 相 应 的 投 资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中 的 风 险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变 化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由 于 发 行 人 自 身 特 点 , 存 在 一 定 的 违 约
风 险 。 同 时 单 只 债 券 发 行 规 模 较 小 , 且 只 能 通 过 两 大 交 易 所 特 定 渠 道 进 行 转 让 交 易 ,存在流
动性风险。 
本 基 金 为 股 票 型 基 金 , 基 金 的 预 期 风 险 与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 金 和 货 币
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投资品种 。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新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资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不 保 证 投
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 
 
 招募说明书 
 2 
一、 绪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泰 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基金
合同” )编写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 备案。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3 
二 、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 国泰金鑫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金鑫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
成 
2 、金鑫基金 :指金鑫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3 、基金管理 人:指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基金托管 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 :指《 国泰金鑫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国泰金鑫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招募说明 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8 、集中申购 公告:指《国泰金鑫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集中申购 公告》 
9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 《基金法 》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1 、 《销售办 法》 :指《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12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3 、 《运作办 法》 :指《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4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现 实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招募说明书 
 4 
20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2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销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3 、 销 售 机 构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协 议 ,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
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4 、 会 员 单 位 : 指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 并 经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5 、场内销 售: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 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的基金销售业务 
26 、 场 外 销 售 : 指 不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 而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柜
台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的基金销售业务 
27 、 注册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册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 、 注册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注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注册登 记 机 构 为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 、上海 证 券 账 户 : 指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开 设 的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 股账户”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 ) ,投
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 
30 、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指 投 资 人 以 上 海 证 券 账 户 为 基 础 、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31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集 中
申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导致 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 国 泰 金 鑫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起 始 日 , 基金
合 同 自 金 鑫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终 止 上 市 之 日 起 生 效 , 原 《 金 鑫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自 同 一 日
起终止 
33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招募说明书 
 5 
34 、 存 续 期 : 指 自 《 金 鑫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生效 之 日 起 至 《 国 泰 金 鑫 股 票 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的不定期期限 
35 、 基 金 转 型 : 指 对 包 括 金 鑫 基 金 由 封 闭 式 基 金 转 为 开 放 式 基 金 , 调 整 存 续 期 限 , 终 止
上 市 , 调 整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和 策 略 , 修 订 基 金 合 同 , 并 更 名 为 “ 国 泰 金 鑫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36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不包含 T 日) 
39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布 并 施 行 的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管
理办法》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2 、 集中申 购期: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 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 最长不超过 1
个月 
43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额的行为 
44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份额的行为 
46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7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申购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申购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 、元:指 人民币元 招募说明书 
 6 
50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 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净值的过程 
55 、指定媒 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6 、不可抗 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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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 金融中心 3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 昱大厦 16 层-19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何晔 
联系电话:021-31089000 ,4008888688 
股本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团 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至 2014 年 8 月 31 日 ,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1 只封闭式证 券投资基金:金鑫证券投资
基金,以及 46 只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
基金(包括 2 只子基金,分别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
金) 、国泰金 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金 鹏 蓝 筹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金 鼎 价 值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由金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由
金盛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 国泰 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 、上证 180 金融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 国 泰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事 件 驱 动 策 略 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小板 300 成长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泰成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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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国泰金泰
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国 证 房 地 产 行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估 值 优 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由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而来) 、 上证 5 年期
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黄 金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美 国 房 地 产 开 发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目 标 收 益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国 证 医 药 卫 生 行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国泰淘金互联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聚信价值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 泰 浓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安 康 养 老 定 期 支 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另外,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4 年获得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理事会社保基金资产管理人资格, 目前受托管理全国社保基金多个投资组合。2007 年 11 月
19 日,本基 金管理人获得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2008 年 2 月 14 日 ,本基金管理人成为
首批获准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户理财)的基金公司之一,并于 3 月 24 日经中国证
监 会 批 准 获 得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QDII ) 资 格 , 成 为 目 前 业 内 少 数 拥 有 “ 全 牌 照 ” 的 基 金
公司之一,囊括了公募基金、社保、年金、专户理财和 QDII 等管理业务资格。 
(三)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 员 
陈勇胜,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22 年证券从业 经历。1982 年起在中国建设
银 行 总 行 、 中 国 投 资 银 行 总 行 工 作 。 历 任 综 合 计 划 处 、 资 金 处 副 处 长 、 国 际 结 算 部 副 总 经 理
(主持工作) 。 1992 年起 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
司总经理,1998 年 3 月 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1999 年 10 月起 任公司董
事长、党委书记。 
张瑞兵,董事,博士研究生。2006 年 7 月起在中国建银投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先后任股
权 管 理 部 业 务 副 经 理 、 业 务 经 理 , 资 本 市 场 部 业 务 经 理 , 策 略 投 资 部 助 理 投 资 经 理 , 公 开 市
场投资部助理投资经理,战略发展部业务经理、组负责人,现任战略发展部 处长。2014 年 5
月起任公司董事。 
陈川, 董事, 博士研究生, 经济师。2001 年 7 月至 2005 年 8 月, 在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工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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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历任中间业务部、投资银行部、公司业务部业务副经理、业务经理。2005 年 8 月至 2007
年 6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历任投资银行部、委托代理业务部业务经理、
高级副经理。2007 年 6 月至 2008 年 5 月, 在中投 证券资本市场部担任执行总经理。2008 年 5
月至 2012 年 6 月,在中国 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历任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投资部高
级经理、 企业管理部高级经理。2012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 任建投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2012 年 9 月至 2013 年 4 月, 任中建投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纪委书记、 副总经理。2013
年 4 月至 2014 年 1 月,任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部总经理。现任中国建银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业务总监。2014 年 5 月起任 公司董事。 
Santo Borsellino ,董事, 硕士研究生。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 责经济研究;
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 金 融 部 助 理 ,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金融分析师;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 票保险研究员;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 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副总裁; 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研究员/ 基金经理。 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益部总监。
2013 年 6 月 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经理。2013 年 11 月起任公司董事。 
游一冰, 董事, 大学本科, 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 (FCII ) 及英国特许保险师 (Chartered 
Insurer)。 1989 年起任中国 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助理经理; 1994 年 起任中国保险 (欧洲)
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1996 年起 任忠利保险有限公司英国分公司再保险承保人;1998 年起
任忠利亚洲中国地区总经理。2002 年起任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 年起 任中意财产
保险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2010 年 6 月起任 公司董事。 
侯文捷, 董事, 硕士研究生, 高级工程师。1994 年 3 月至 2002 年 2 月在 中国电力信托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工 作 , 历 任 经 理 部 项 目 经 理 , 证 券 部 项 目 经 理 , 北 京 证 券 营 业 部 副 经 理 , 天 津 证
券营业部副经理、 经理。 2002 年 2 月 起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工作, 先后任信息中心主任、
信 息 技 术 部 主 任 、 首 席 信 息 师 、 华 北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党 组 副 书 记 , 现 任 中 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 公
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2012 年 4 月起任公司董事。 
金旭,董事,硕士研究生,20 年证 券从业经历。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在中国 证监
会 工 作 , 历 任 法 规 处 副 处 长 、 深 圳 监 管 专 员 办 事 处 机 构 处 副 处 长 、 基 金 监 管 部 综 合 处 处 长 。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在梅 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
京代表处任首席代表。 2007 年 5 月担 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07 年 11 月起 任公司招募说明书 
 10 
董事。 
王军,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教授。1986 年 起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法学院执
教 , 任 助 教 、 讲 师 、 副 教 授 、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法 学 院 副 院 长 、 院 长 , 兼 任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第 六 届 学 科 评 议 组 法 学 组 成 员 、 全 国 法 律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指 导 委 员 会 委 员 、 国 际 贸
易 和 金 融 法 律 研 究 所 所 长 、 中 国 法 学 会 国 际 经 济 法 学 研 究 会 副 会 长 、 中 国 法 学 会 民 法 学 研 究
会 常 务 理 事 、 中 国 法 学 教 育 研 究 会 第 一 届 理 事 会 常 务 理 事 、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员 、 新 加 坡 国 际 仲 裁 中 心 仲 裁 员 、 北 京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员 、 大 连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员 等 职 。
2010 年 6 月 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刘秉升,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1980 年起任 吉林省长白县马鹿沟乡党委书
记;1982 年 起任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1985 年起任吉林 省抚松县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1989 年起 任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白山市支行行长、党委书记;1995
年起任中国建设银行长春市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 1998 年起 任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2007 年任海南 省银行业协会会长。2010 年 11 月起 任公司独立董事。 
韩少华,独立董事,大学专科,高级会计师。1964 年起在 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工作,历
任河南省分行副处长、 处长; 南阳市分行行长、 党组书记 ; 分行总会计师。2003 年至 2008 年
任河南省豫财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2010 年 11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2 、监事会成 员 
唐建光,监事会主席,大学本科,高级工程师。 1982 年 1 月至 1988 年 10 月在煤 炭工
业部基建司任工程师;1988 年 10 月至 1993 年 7 月在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基建局任副处长;
1993 年 7 月至 1995 年 9 月在中煤建设开发总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任处长;1995 年 9 月至 1998
年 10 月在煤 炭部基建管理中心工作, 先后任综合处处长、 中心副主任;1998 年 10 月至 2005
年 1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资产保全部任副总经理;2005 年 1 月起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先后任资产 管理处置部 总经理、企 业管理部高 级业务总监 。2010 年 11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 主
席。 
Nikhil Srinivasan ,监事, 硕士研究生。先后在 Allianz SE Singapore, Allianz SE Munich 工
作,并曾任 Allianz SE Munich 首席投 资官。2013 年 2 月加入 意大利忠利集团,担任首席投资
官。2013 年 11 月起任公 司监事。 
刘顺君, 监事, 硕士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1986 年 7 月至 2000 年 3 月在 中国人民解放军
军事经济学院工作, 历任教员、 副主任。2000 年 4 月至 2003 年 1 月在长 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工作, 历任投资银行总部业务主管、 项目经理。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5 月任长江巴黎百富勤招募说明书 
 11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部高级经理。2005 年 6 月起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工作,先后任金
融 租 赁 公 司 筹 建 处 综 合 部 主 任 , 营 业 管 理 部 主 任 助 理 , 华 北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华 北 分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党 组 成 员 、 纪 检 组 长 、 工 会 主 席 , 福 建 业 务 部 副 主 任 、 主 任 , 现 任 中 国 电 力 财 务
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主任。2012 年 4 月起任公司 监事。 
乔巍, 监事, 大学本科。1997 年 1 月至 2001 年 7 月任职于泰 康人寿保险公司,2001 年 8
月至 2001 年 9 月任职于上 海明诚投资咨询公司,2001 年 9 月至 2013 年 7 月任职于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2013 年 8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13 年 11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李辉, 监事, 大学本科。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任职于上 海远洋运输公司,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职于 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职于海康人寿
保险有限公司, 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职 于 AIG 集团, 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职
于星展银行。2010 年 4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财富大学负责人、总经理办
公室负责人。现任公司人力资源部及财富大学负责人。2013 年 11 月起 任公司职工监事。 
束琴, 监事, 大专学历。1980 年 3 月至 1992 年 3 月分别任职于人民银行安康地区分行和
工商银行安康地区分行,1993 年 3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职于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2008
年 8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行政管理部主管、总监助理。现任公司行政部
副总监。2013 年 11 月起 任公司职工监事。 
3 、高级管理 人员 
陈勇胜,董事长,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金旭,总经理,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巴立康,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21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历。1993 年 4 月至 1998 年 4
月 在 华 夏 证 券 工 作 , 历 任 营 业 部 财 务 经 理 、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上 海 分 公 司 财 务 部 经
理。1998 年 4 月至 2007 年 11 月在华 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基
金运作部总经理、 基金运营总监、 稽核总监。2007 年 12 月 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8
年 12 月起担 任公司副总经理。 
周向勇,硕士研究生,17 年金融从业 经历 。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 中国建设银行
总行工作,先后任办公室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主任科员。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
国建银投资公司工作,任办公室高级业务经理、业务运营组负责人。2011 年 1 月 加入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2 年 11 月 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志坚,硕士研究生,22 年金融业从 业经历。1992 年 2 月至 1994 年 12 月 在美国花旗银招募说明书 
 12 
行台北分行工作,任财务企划助理;1995 年 1 月至 2000 年 12 月在台湾 大华证券公司工作,
任债券交易总监; 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9 月在台 湾景顺投信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负责投资业
务;2004 年 10 月至 2006 年 5 月在台 湾保诚投信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负责投资业务;2006 年
6 月至 2010 年 4 月在美 国纽约人寿台湾子公司工作,任投资长;2010 年 5 月至 2012 年 12 月
在台湾富邦投信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任投资长;2013 年 1 月起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全球投资总监,2013 年 6 月起任 公司副总经理。 
贺燕萍,硕士,16 年证 券业从业经历。1998 年 2 月至 2007 年 8 月在中 信建投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原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研究所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助理;2007 年 8 月至 2013 年 8
月 历 任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交 易 部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和 光 大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理;2013 年 8 月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 年 10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林海中, 硕士研究生, 11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 2002 年 8 月至 2005 年 4 月 在中国证监会
信息中心工作, 历任专业助理、 主任科员;2005 年 4 月至 2012 年 6 月在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
部工作,历任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2012 年 6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 年 8
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4 、本基金现任 基金经理 
王 航 ,硕 士研 究 生,CFA ,12 年 证券 基 金从 业经 历 。曾 任职 于 南方 证券 有 限公 司。2003
年 1 月加盟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社保 111 组合基金经 理助理、 国泰金鹿保本基金和国
泰 金 象 保 本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国 泰 金 马 稳 健 混 合 的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国 泰 金 牛 创 新 股 票 的 基 金 经
理助理; 2008 年 5 月至 2012 年 1 月任 国泰金龙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 年 4
月起兼任金鑫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 8 月起兼任国泰事件驱动策略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兼任国泰金龙行业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2
月兼任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任公司投资副总
监。 
5 、本基金投 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有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其 成 员 在 公 司 分 管 副 总 经 理 、 投 资 总 监 、 绝 对
收益投资( 事业) 部 、 权 益 投 资 ( 事业) 部 、 量 化 投 资 ( 事业) 部 等 负 责 人 员 中 产 生 。 公 司
总 经 理 可 以 推 荐 上 述 人 员 以 外 的 投 资 管 理 相 关 人 员 担 任 成 员 , 督 察 长 和 运 营 体 系 负 责 人 列 席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会 议 。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要 职 责 是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 审 议
并 决 策 公 司 投 资 研 究 部 门 提 出 的 公 司 整 体 投 资 策 略 、 基 金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原 则 , 以 及 研 究 相 关
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 招募说明书 
 13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周向勇先生:副总经理 
黄焱先生: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事业)部总经理 
乔巍先生:总经理助理兼绝对收益投资(事业)部总经理 
沙骎先生:量化投资(事业)部总经理 
张玮先生:权益投资总监 
吴晨先生:绝对收益投资(事业)部总监助理 
6 、上述成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1 、 依法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集中申购、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2 、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基金管 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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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 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 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 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 、不利用职 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 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
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方法、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 形成了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
该内部控制体系涵盖了内部会计控制、 风险管理控制和监察稽核制度等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
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实施。 
(1 )内部风 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面性原 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
环节; 
2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设 立 独 立 的 稽 核 监 察 部 , 稽 核 监 察 部 保 持 高 度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制约 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招募说明书 
 15 
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保持与业 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的
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5 )定性和定 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
性。 
(2 )内部会 计控制 
公 司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财 务 会 计 准 则 的 要 求 , 建 立 了 完 善 的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
实 现 了 职 责 分 离 和 岗 位 相 互 制 约 , 确 保 会 计 核 算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并 保 证 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和公司财务管理的相互独立,保护基金资产的独立、安全。 
(3 )风险管 理控制制度 
公 司 为 有 效 控 制 管 理 运 营 中 的 风 险 ,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完 整 的 风 险 管 理 控 制 制 度 , 其 内 容 由
一 系 列 的 具 体 制 度 构 成 , 主 要 包 括 : 岗 位 分 离 和 空 间 分 离 制 度 、 投 资 管 理 控 制 制 度 、 信 息 技
术 控 制 、 营 销 业 务 控 制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资 料 保 全 制 度 和 独 立 的 稽 核 制 度 、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以
及 相 应 的 业 务 控 制 流 程 等 。 通 过 这 些 控 制 制 度 和 流 程 , 对 公 司 面 临 的 投 资 风 险 和 管 理 风 险 进
行有效的控制。 
(4 )监察稽 核制度 
公 司 实 行 独 立 的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通 过 对 稽 核 监 察 部 充 分 授 权 , 对 公 司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情 况 、 以 及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遵 循 情 况 和 有 效 性 进 行 全 面 的 独 立 监 察 稽 核 , 确 保 公 司
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 、基金管理 人内部控制制度要素 
(1 )控制环 境 
公 司 经 过 多 年 的 管 理 实 践 , 建 立 了 良 好 的 控 制 环 境 , 以 保 证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和 管 理 控 制 的
有 效 实 施 , 主 要 包 括 科 学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 合 理 的 组 织 结 构 和 分 级 授 权 、 注 重 诚 信 并 关 注 风
险的道德观和经营理念、独立的监察稽核职能等方面。 
1 )公司建立 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目前有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下设提名及资格审
查 委 员 会 、 薪 酬 委 员 会 、 考 核 委 员 会 等 专 业 委 员 会 , 对 公 司 重 大 经 营 决 策 和 发 展 规 划 进 行 决
策及监督; 
2 )在组织结 构方面,公司设立的总经理办公会议、投资决策 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
机 构 分 别 负 责 公 司 经 营 、 基 金 投 资 和 风 险 控 制 等 方 面 的 决 策 和 监 督 控 制 。 同 时 公 司 各 部 门 之
间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和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 既 相 互 独 立 , 又 相 互 合 作 和 制 约 , 形 成 了 合 理 的 组 织招募说明书 
 16 
结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3 )公司一贯 坚持诚信为投资者服务的道德观和稳健经营的管理理念。在员工中加强职业
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 
4 )公司稽核 监察部拥有对公司任何经营活动进行独立监察稽核的权限,并对公司内部控
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 
(2 )控制的 性质和范围 
1 )内部会计 控制 
公 司 建 立 了 完 善 的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 保 证 基 金 核 算 和 公 司 财 务 核 算 的 独 立 性 、 全 面 性 、 真
实性和及时性。 
首先,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有关会计制度和准则, 制定了完善的公司财务制度、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以 及 会 计 业 务 控 制 流 程 , 做 好 基 金 业 务 和 公 司 经 营 的 核 算 工 作 , 真 实 、 完 整 、
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基金运作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 
其 次 , 公 司 将 基 金 会 计 和 公 司 财 务 核 算 从 人 员 上 、 空 间 上 和 业 务 活 动 上 严 格 分 开 , 保 证
两 者 相 互 独 立 , 各 基 金 之 间 做 到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和 公 司 资 产 之 间 、 以 及
各基金资产之间的相互独立性。 
公 司 建 立 了 严 格 的 岗 位 职 责 分 离 控 制 、 凭 证 与 记 录 控 制 、 资 产 接 触 控 制 、 独 立 稽 核 等 制
度 , 确 保 在 基 金 核 算 和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中 做 到 对 资 源 的 有 效 控 制 、 有 关 功 能 的 相 互 分 离 和 各 岗
位的相互监督等。 
另 外 公 司 还 建 立 了 严 格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 执 行 严 格 的 预 算 管 理 和 财 务 费 用 审 批 制 度 , 加
强成本控制和监督 
2 )风险管理 控制 
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主要包括: 
岗 位 分 离 和 空 间 隔 离 制 度 : 为 保 证 各 部 门 的 相 对 独 立 性 , 公 司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同时实行空间隔离制度,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控 制 : 通 过 建 立 完 整 的 研 究 业 务 控 制 、 投 资 决 策 控 制 、 交 易 业 务 控 制 , 完
善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投 资 决 策 职 能 和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风 险 控 制 职 能 , 实 行 投 资 总 监 和 基 金
经 理 分 级 授 权 制 度 和 股 票 池 制 度 , 进 行 集 中 交 易 , 以 及 稽 核 监 察 部 对 投 资 交 易 实 时 监 控 等 ,
加 强 投 资 管 理 控 制 , 做 到 研 究 、 投 资 、 交 易 、 风 险 控 制 的 相 互 独 立 、 相 互 制 约 和 相 互 配 合 ,
有 效 控 制 操 作 风 险 ; 建 立 了 科 学 先 进 的 投 资 风 险 量 化 评 估 和 管 理 体 系 , 控 制 投 资 业 务 中 面 临
的 市 场 风 险 、 集 中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等 ; 建 立 了 科 学 合 理 的 投 资 业 绩 绩 效 评 估 体 系 , 对 投 资招募说明书 
 17 
管理的风险和业绩进行及时评估和反馈; 
信 息 技 术 控 制 : 为 保 证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的 安 全 稳 定 , 公 司 在 硬 件 设 备 运 行 维 护 、 软 件 采 购
维护、网络安全、数据库管理、危机处理机制等方面均制定实施了完善的制度和控制流程; 
营 销 业 务 控 制 : 公 司 制 定 了 完 善 的 市 场 营 销 、 客 户 开 发 和 客 户 服 务 制 度 , 以 保 证 在 营 销
业务中对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以及对经营风险的有效控制; 
信 息 披 露 控 制 和 资 料 保 全 制 度 : 公 司 制 定 了 规 范 的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及 时 、 准 确 和 完 整 ; 在 资 料 保 全 方 面 , 建 立 了 完 善 的 信 息 资 料 保 全 备 份 系 统 , 以 及 完 整 的 会
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档案; 
独 立 的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稽 核 监 察 部 有 权 对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工 作 进 行 稽 核 检 查 , 并 保 证 稽
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 )内部控制 制度的实施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首 先 从 总 体 上 制 定 了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对 公 司 面 临 的 主 要 风 险 进
行 辨 识 和 评 估 , 制 定 了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 在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总 体 方 针 指 导 下 , 各 部 门 根 据 各 自
业 务 特 点 , 对 业 务 活 动 中 存 在 的 风 险 点 进 行 了 揭 示 和 梳 理 , 有 针 对 性 地 建 立 了 详 细 的 风 险 控
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3 )内部控 制制度实施情况检查 
公 司 稽 核 监 察 部 在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的 基 础 上 , 对 公 司 各 业 务 活 动 中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的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的 监 察 稽 核 , 重 点 是 业 务 活 动 中 风 险 暴 露 程 度 较 高 的 环 节 , 以 确 保 公 司
经营合法合规、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遵循。 
在 确 保 现 有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实 施 情 况 的 基 础 上 , 公 司 会 根 据 新 业 务 开 展 和 市 场 变 化 情 况 ,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进 行 及 时 的 更 新 和 调 整 , 以 适 应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的 变 化 。 公 司 稽 核 监 察 部 在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察 稽 核 的 基 础 上 , 也 会 重 点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估,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4 )内部控 制制度实施情况的报告 
公 司 建 立 了 有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实 施 报 告 流 程 , 各 部 门 对 于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实 施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失 效 情 况 须 及 时 向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层 和 稽 核 监 察 部 报 告 , 使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层 和 稽 核 监 察 部
及时了解内部控制出现的问题并作出妥善处理。 
稽 核 监 察 部 在 对 内 部 控 制 实 施 情 况 的 监 察 中 ,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均 立 即 向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层 报
告, 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对于重大问题, 则通过督察长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同时稽核监察部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直接报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 
 18 
3 、基金管理 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以 上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并 承 诺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业 务 发 展 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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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 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立, 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
相关的资产和负债。 中国建设银行( 股票代码: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
板上市, 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国建设银
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 中国建设银行 A 股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 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 股( 包
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 153,632.10 亿 元,较上年增长 9.95% ;
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 85,900.57 亿元, 增长 14.35% ; 客户存款总额 122,230.37 亿元, 增长 7.76% 。
营业收入 5,086.08 亿元, 较上年增长 10.39% , 其中 , 利息净收 入增长 10.29% , 净利息收 益 率
(NIM) 为 2.74% ; 手续费及 佣金净收入 1,042.83 亿元, 增长 11.52% , 占营业收入比重为 20.50% 。
成本费用开支得到有效控制,成本收入比为 29.65% 。实现利 润总额 2,798.06 亿元,较 上年增
长 11.28% ; 净利润 2,151.22 亿元,增 长 11.12% 。 资产质量保持稳定,不良贷款率 0.99% ,拨
备覆盖率 268.22% ;资本 充足率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 13.34% 和 10.75% ,保 持同业领
先。 招募说明书 
 20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分支机构 14,650 个,服务于 306.54 万公司 客户、2.91 亿个
人 客 户 , 与 中 国 经 济 战 略 性 行 业 的 主 导 企 业 和 大 量 高 端 客 户 保 持 密 切 合 作 关 系 ; 在 香 港 、 新
加坡、 法兰克福、 约翰内斯堡、 东京、 大阪、 首尔、 纽约、 胡志明市、 悉尼、 墨尔本、 台北 、
卢 森 堡 设 有 海 外 分 行 , 拥 有 建 行 亚 洲 、 建 银 国 际 、 建 行 伦 敦 、 建 行 俄 罗 斯 、 建 行 迪 拜 、 建 行
欧洲、建信基金、建信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等多家子公司。 
2013 年, 本 集团的出色业绩与良好表现受到市场与业界的充分认可, 先后荣获国内外 102
项奖项,多项综合排名进一步提高,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 1000 强排 名”中位列
第 5 , 较上年 上升 2 位; 在 美国 《福布斯》 杂志发布的 “2013 年度 全球上市 公司 2000 强排 名”
中,位列第 2 ,较上年上升 13 位。此 外,本集团还荣获了国内外重要机构授予的包括公司治
理 、 中 小 企 业 服 务 、 私 人 银 行 、 现 金 管 理 、 托 管 、 投 行 、 养 老 金 、 国 际 业 务 、 电 子 商 务 和 企
业社会责任等领域的多个专项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 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监督稽核处等 9 个职
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 。自 2007 年 起,托管部
连 续 聘 请 外 部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托 管 业 务 进 行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 并 已 经 成 为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 新 丰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江 苏 省 分 行 、 广 东 省 分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会 计 部 、 营 运 管 理 部 , 长 期 从 事 计 划 财 务 、 会 计 结 算 、 营 运 管 理 等 工 作 , 具
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 伟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南 通 分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计 划 财 务 部 、 信 贷 经 营 部 、 公 司 业 务 部 , 长 期 从 事 大 客 户 的 客 户 管 理 及 服 务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 军 红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青 岛 分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零 售 业 务 部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 行 长 办 公 室 , 长 期 从 事 零 售 业 务 和 个 人 存 款 业 务 管 理 等 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 绍 平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投 资 部 、 委 托 代 理 部 ,
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 秀 莲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会 计 部 , 长 期 从 事 托 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招募说明书 
 21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一 直 秉 持 “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 的 经 营 理 念 , 不 断 加 强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 严 格 履 行 托 管 人 的 各 项 职 责 , 切 实 维
护 资 产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为 资 产 委 托 人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 务 。 经 过 多 年 稳 步 发 展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托 管 资 产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不 断 增 加 , 已 形 成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 、 企 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
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中国 建设银行已托管 349
只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专 业 高 效 的 托 管 服 务 能 力 和 业 务 水 平 , 赢 得 了 业 内 的 高 度 认
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 2012 年连续四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获和讯 网的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 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济观
察》的“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秀托管机构”奖。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目标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本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2 、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设 有 风 险 与 内 控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监 督 稽 核 处 ,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 制度及 措施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招募说明书 
 22 
依 照 《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监 督 所 托 管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利 用 自
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 ,严格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 在 日 常 为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所 提 供 的 基 金 清 算 和 核 算
服 务 环 节 中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各 基 金 费 用 的 提 取 与 开 支 情 况 进
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 ) 每工作 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 比 例 超 标 等 异 常 情 况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情 况 核 实 ,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 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
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 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
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 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
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 23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场外直销 机构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信息 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上海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直销业务专用电话:021-31081759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 ,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金 电子交易平台 网站:www.gtfund.com 登 录网上交易页面 电话:021-31081841 联系人:沈茜 2 、其他场外 销售机构 (1 )中国建 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n (2 )其他销 售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相关公告 。 3 、场内销售 机构 本 基 金 的 场 内 销售 机 构 为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 并 经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本 基 金 场 内 、 场 外 销售机构名单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朱立元 招募说明书 24 电话:(010 )59378839


传真:(010 )5937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魏佳亮 联系人:魏佳亮 招募说明书 25 六 、 基 金 的 历 史 沿 革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鑫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金 鑫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由 国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后 合 并 组 建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 上 海 爱 建 信托 投 资 有 限责 任 公 司 、浙 江 省 国 际信 托 投 资 有限 责 任 公 司( 后 更 名 为 中投 信 托 有限 责任公司) 和国 泰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四 家 发 起 人依 照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管理 暂 行 办 法》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 和 《 金 鑫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契 约 》 ( 后 更 名 为 《 金 鑫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发 起 ,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29 号文批准,于 1999 年 10 月 21 日募 集成立。金鑫基金为契 约型封闭式基金,存续期 15 年,发 行规模为 30 亿份基金份额。 金 鑫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字[1999]76 号文 审核同意,于 1999 年 11 月 26 日在 上海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 金鑫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 2014 年 7 月 4 日发布 公告以通讯方式召开金鑫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表决截止日 2014 年 8 月 11 日的次 日进行了计票。 依据 计票结果,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金鑫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内容 包括金鑫基 金 由 封 闭 式 基 金 转 为 开 放 式 基 金 , 调 整 存 续 期 限 , 终 止 上 市 , 调 整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和 策 略 以 及 修 订 基 金 合 同 等 。 上 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事 项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效。 依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申 请 基 金 终 止 上 市 , 自 基 金 终 止 上 市 之 日 起, 原 《金鑫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失效, 《国泰 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 基 金 正 式 转 型 为 开 放 式 基 金 , 存 续 期 限 调 整 为 不 定 期 ,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和 策 略 调 整 , 同 时基金更名为“ 国泰金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 招募说明书 26 七 、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金 鑫 基 金 终 止 上 市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申 请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更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取 得 终 止 上 市 权 益 登记日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之 后 , 将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更 名 以 及 必 要 的 信 息 变 更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将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提 供 的 明细数据进行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27 八、 基金的集 中 申 购 (一)集中申购期 本基金自 2014 年 9 月 22 日至 2014 年 10 月 17 日开放 集中申购,期间不开放赎回,称为 “集中申购期”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集中申购期,但最长不超过 1 个 月。 (二)销售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三)销售场所 投资人 应当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本 基金的集中申购。本 基 金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名 单 见 本 基金集中申购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四)集中申购安排 1 、集中申购 时间 2014 年 9 月 22 日至 2014 年 10 月 17 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 、集中申购 方式 投 资 人 办 理 场 内 集 中 申 购 的 场 所 为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 并 经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 投 资 人 需 使 用 上 海 证 券 账 户 办 理场内集中申购业务。 投 资 人 办 理 场 外 集 中 申 购 的 场 所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其 他 销 售 机构的销售网点, 投资人需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场外集中申购业务。 投 资 人 集 中 申 购 所 需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具 体 手 续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约 定 , 请 详 见本基金集中申购公告。 3 、集中申购 价格 本基金集中申购价格为 1.00 元。 基金场内集中申购代码为 “521606 ” , 场 外集中申购代码 为“519606” 。 4 、集中申购 费用 (1 )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 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 别的集中申购费率。 招募说明书 28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包 括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 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集中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 集中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100 万 0.6% 100 万≤M<300 万 0.36% 300 万≤M<500 万 0.16% 500 万≤M 按笔收取 ,1000 元/ 笔 除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集中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申 购本基金的集中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M<300 万 1.2% 300 万≤M<500 万 0.8% 500 万≤M 按笔收取 ,1000 元/ 笔 (2 ) 本 基 金 集 中 申 购 费 由 投 资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 、集中申购 数量 集中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需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项。投资人办理场内集中申购时,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00 元(含申购费) ,超过部 分需为 1 元的整数倍;投资人办理场外集中申购时,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00 元(含 申购费) 。投资 人可以多次申购,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 6 、集中申购 申请确认 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集中申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就申 请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 。 但 对 申 请 有 效 性 的 确 认 仅 代 表 销售机构 确 实 接 受 了 投 资 人 的 集 中 申 购 申 请 , 集 中 申 购 份 额 的计算需 按 下 述 公式进行,由 登 记 机 构 在 集 中 申 购 期 结 束 后 确 认 。 投 资 人应在 基 金 集 中 申 购期结束后,到其办理集中申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7 、原有基金 份额的拆分与集中申购份额的确认 集 中 申 购 款 项 在 集 中 申 购 期 间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集 中 申 购 期 结 束 前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 期招募说明书 29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在 集 中 申 购 期 结 束 后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投 资 人 所有。 利 息 折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集中申购期结束后, 基金 管理人应在 5 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集中申购款项的验资。 验 资 结 束 日 为 原 金鑫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拆 分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基 金 份 额 拆 分 , 使 得 验 资 结束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 再根据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投资 人 集中申购应获得的基 金份额, 并由登记机构进行投资 人集中申购份额的登记确认。 验资结果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将就集中申购的验资和份额确认情况、基金份额拆分结果进行公告。 8 、集中申购 份额的计算方法 集中申购以金额申请,集中申购费用和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 率) (注:申购金额在 500 万元(含)以上 适用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即净申购金额=申 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产生的利息)/1.00 场内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 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 将返回给投资人;场外集中申购份额的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招募说明书 30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 资 人 办 理 场 内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场 所 为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 并 经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 投 资 人 需 使 用 上 海 证 券 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 资 人 办 理 场 外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场 所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销 售 机 构 , 投 资 人 需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本 基 金 场 内 、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名 单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人 应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以后开始办理集中申购,暂不开放赎回,集中申购期不超过 1 个 月。集中申购具体规定请参见集中申购公告 。集中申购期结束后不超过 30 日,本 基金将开放 日常申购、赎回。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注册 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招募说明书 31 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 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 集中申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5 、 投资人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时, 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时 , 申 购 成 立 ;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注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 生 效 。 投 资 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注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申购金额 的限制 投资人办理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00 元(含申购费) ,超过部 分需为 1 元的整数倍 。 招募说明书 32 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00 元(含申购费) ,各 销售 机构对 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赎回份额 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 1000.00 份 , 若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在销售网点保有的基金 份额不足 1000.00 份,则 该次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3 、本基金不 对投资人每 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4 、本基金不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 、申购费用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柜 台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实 施 差 别 的 申购费率。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包 括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 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100 万 0.6% 100 万≤M<300 万 0.36% 300 万≤M<500 万 0.16% 500 万≤M 按笔收取 ,1000 元/ 笔 除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柜 台 申购本基金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申 购 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M<300 万 1.2% 300 万≤M<500 万 0.8% 招募说明书 33 500 万≤M 按笔收取 ,1000 元/ 笔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2 、赎回费用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 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长于 30 日且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 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 人,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 基金 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份额持有 时 间 Y 赎回费率 Y<15 天 1.50% 15 天 ≤ Y<30 天 0.75% 30 天≤ Y< 1 年 0.50% 1 年 ≤Y< 2 年 0.10% Y≥2 年 0% 注: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金鑫基金 终 止 上 市 前 持 有 的 原 金鑫基金份额 , 转 型 为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后 无 赎 回 费 ; 投 资 者 通 过 集 中 申 购 和 日 常 申 购 所 得 的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期 限 自 注 册 登 记 机 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 的计算 (1 )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招募说明书 34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 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 回给投资人;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 某 投 资 人 ( 非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柜 台 申购 本 基 金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 投 资 5,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申购费率为 1.50% , 假设申 购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 则 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 (1+1.50% )=4,926.11 元 申购费用=5,000.00 -4,926.11=73.89 元 场外申购份额=4,926.11/1.128=4,367.12 份 场内申购份额=4,926.11/1.128=4,367 份 即投资人(非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 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投资 5,000.00 元申 购本基金, 若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为 1.128 元, 则 从场外申购 可得到 4,367.12 份基 金基金份额,从场内申购可得到 4,367 份基金份 额 。 2 、赎回金额 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 赎回份数×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相应的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 ,假设该份额的持有时间为 1 年 5 个月,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10% , 赎回当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 元 , 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10%=12.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12.50=12,487.50 元 即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基金份额,若该份额的持有时间为 1 年 5 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10% , 赎 回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 元 , 则其 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2,487.50 元。 招募说明书 35 3 、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 注册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 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 7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 购申请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因信用风 险等引发的发行人违约或交易对手延期、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 5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 额赎回。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招募说明书 36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对 于 场 外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例 不 低 于 上一 开 放 日 基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下 , 可 对 其余 赎 回 申 请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场 内 赎 回 申 请 按 照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有 关 业 务 规 则 办理。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招募说明书 37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 不 再 另 行 发 布 重 新 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注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注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注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注册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招募说明书 38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申购金 额 , 每 期 申购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注册 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上市交易 在 未 来 系 统 条 件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规 则 安 排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事 宜 。 具 体 上 市 交 易 安 排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提 前 发 布 公 告 , 并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与相关机构。 招募说明书 39 十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以积极与稳健并重的投资原则,谋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是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含普通股和优先股) 、权证 、股指期货 等 权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债) 、短期 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未 来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同 业 存 单 、 期 权 的 , 在 不 改 变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不 改 变 基 金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条 件 下 , 本 基 金 可 参 与 同 业 存 单 、 期 权 的 投 资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 ; 投资于债 券、 债券回购、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银 行 存 款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的 5% ;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2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 期 货 合 约 所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以 后 , 本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投资策略 1 、大类资产 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的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主 要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 国 家 财 政 和 货 币 政 策 、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以 及 资 本 市 场 资 金 环 境 、 证 券 市 场 走 势 的 分 析 , 预 测 宏 观 经 济 的 发 展 趋 势 , 并 据 此 评 价 未 来 一 段 时 间 股 票 、 债 券 市 场 相 对 收 益 率 , 主 动 调 整 股 票 、 债 券 类 资 产 在 给 定 区 间 内 的 动 态 配置,以使基金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优化投资组合。 2 、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从中观角度出发, 捕捉新政策背景下出现的行业投资机会, 进行行业资产配置, 并 辅 以 个 股 强 化 策 略 。 选 择 成 长 型 股 票 是 本 基 金 投 资 策 略 的 核 心 , 本 基 金 将 以 定 性 和 定 量 分招募说明书 40 析为基础,从基本面分析入手选择具有长期可持续成长能力的股票。 (1 )定量分 析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结 合 案 头 分 析 与 实 地 调 研 , 对 列 入 研 究 范 畴 的 股 票 进 行 全 面 系 统 地 分 析 和 评价。 1 )成长能力 较强 本 基 金 认 为 , 企 业 以 往 的 成 长 性 能 够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反 映 企 业 未 来 的 增 长 潜 力 , 因 此 , 本 基 金 利 用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增 长 率 、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 经 营 性 现 金 流 量 增 长 率 指 标 来 考 量 公 司 的 历 史成长性,作为判断公司未来成长性的依据。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增 长 率 是 考 察 公 司 成 长 性 最 重 要 的 指 标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增 长 所 隐 含 的 往 往 是 企 业 市 场 份 额 的 扩 大 , 体 现 公 司 未 来 盈 利 潜 力 的 提 高 , 盈 利 稳 定 性 的 加 大 , 公 司 未 来 持 续 成 长 能 力 的 提 升 。 本 基 金 主 要 考 察 公 司 最 新 报 告 期 的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与 上 年 同 期 的 比 较 , 并 与同行业相比较。 净 利 润 是 一 个 企 业 经 营 的 最 终 成 果 , 是 衡 量 企 业 经 营 效 益 的 主 要 指 标 , 净 利 润 的 增 长 反 映 的 是 公 司 的 盈 利 能 力 和 盈 利 增 长 情 况 。 本 基 金 主 要 考 察 公 司 最 新 报 告 期 的 净 利 润 与 上 年 同 期的比较,并与同行业相比较。 经 营 性 现 金 流 量 反 映 的 是 公 司 的 营 运 能 力 , 体 现 了 公 司 的 偿 债 能 力 和 抗 风 险 能 力 。 本 基 金主要考察公司最新报告期的经营性现金流量与上年同期的比较,并与同行业相比较。 2 )盈利质量 较高 本基金利用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盈利现金比率 (经营现金净流量/ 净利 润 )指 标来考量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质量。 总 资 产 报 酬 率 是 反 映 企 业 资 产 综 合 利 用 效 果 的 核 心 指 标 , 也 是 衡 量 企 业 总 资 产 盈 利 能 力 的 重 要 指 标 ;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反 映 企 业 利 用 股 东 资 本 盈 利 的 效 率 ,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较 高 且 保 持 增 长 的 公 司 , 能 为 股 东 带 来 较 高 回 报 。 本 基 金 考 察 公 司 过 去 两 年 的 总 资 产 报 酬 率 和 净 资 产 收 益 率,并与同行业平均水平进行比较。 盈 利 现 金 比 率 , 即 经 营 现 金 净 流 量 与 净 利 润 的 比 值 , 反 映 公 司 本 期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净 流 量 与 净 利 润 之 间 的 比 率 关 系 。 该 比 率 越 大 , 一 般 说 明 公 司 盈 利 质 量 就 越 高 。 本 基 金 考 察 公司过去两年的盈利现金比率,并与同行业平均水平进行比较。 此 外 , 本 基 金 还 将 关 注 公 司 盈 利 的 构 成 、 盈 利 的 主 要 来 源 等 , 全 面 分 析 其 盈 利 能 力 和 质 量。 (2 )定性分 析 招募说明书 41 定 性 分 析 主 要 通 过 行 业 发 展 前 景 及 竞 争 格 局 考 察 、 公 司 竞 争 力 分 析 、 公 司 可 持 续 成 长 潜 力评估及投资吸引力评估等四个层次 进行选股。 1 )行业发展 前景及竞争格局考察 根 据 行 业 所 处 生 命 周 期 、 产 业 竞 争 结 构 、 近 期 发 展 趋 势 等 数 方 面 因 素 对 各 行 业 的 相 对 盈 利 能 力 及 投 资 吸 引 力 进 行 评 价 。 本 基 金 将 致 力 于 从 那 些 处 于 成 长 期 、 发 展 前 景 光 明 、 盈 利 能 力 强 的 行 业 , 发 掘 具 有 持 续 增 长 潜 力 的 公 司 。 此 外 , 对 于 传 统 行 业 , 本 基 金 将 会 致 力 发 掘 那 些应用新技术或新商业模式等途径创造客户需求或扩大客户群体及市场份额的上市公司。 2 )公司竞争 力分析 考 察 公 司 的 竞 争 战 略 , 从 公 司 治 理 、 经 营 机 制 、 品 牌 、 生 产 成 本 、 营 销 、 产 品 研 发 、 技 术、 财务管理等方面, 评价上市公司在所处行业中的竞争力及相对竞争地位。 那些具有清晰、 合 理 的 竞 争 战 略 , 主 营 业 务 突 出 , 在 品 牌 、 技 术 、 自 主 创 新 能 力 等 方 面 具 有 明 显 竞 争 优 势 的 公司是本基金深入研究的对象。 3 )可持续成 长能力评估 结 合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特 性 及 公 司 在 行 业 内 的 相 对 竞 争 地 位 , 分 析 公 司 可 持 续 成 长 能 力 , 选 择预期未来 3-5 年或更 长时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具有 较高可持续成长速度 的 公 司 进 行 跟 踪 研 究 。 其 中 可 持 续 成 长 速 度 是 公 司 未 来 一 段 时 间 剔 除 掉 短 期 非 经 营 性 或 者 非 正常收入或者损失后的增长速度。 4 )投资吸引 力评估 运用自由现金流折现(Discounted Free Cash Flow ) 等估值模 型评估公司股票市场价值, 并结合 PEG 等指标,选择具有较高安全边际与投资吸引力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3 、固定收益 品种投资策略 由 于 流 动 性 管 理 及 策 略 性 投 资 的 需 要 , 本 基 金 将 进 行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以 及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投 资 。 本 基 金 采 用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主 要 投 资 策 略 包 括 : 久 期 策 略 、 期限结构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等。 另外, 本基金在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中, 将利用自下而上的公司、 行业层面定性分析, 结合 Z-Score 、KMV 等数量 分析模型,测算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违约风险。考虑海外市场高收益 债 违 约 事 件 在 不 同 行 业 间 的 明 显 差 异 , 根 据 自 上 而 下 的 宏 观 经 济 及 行 业 特 性 分 析 , 从 行 业 层 面 对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违 约 风 险 进 行 多 维 度 的 分 析 。 个 券 的 选 择 基 于 风 险 溢 价 与 通 过 公 司 内 部 模型测算所得违约风险之间的差异,结合流动性、信息披露、偿债保障等方面的考虑。 4 、股指期货 投资策略 招募说明书 42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充 分 考 虑 股 指 期 货 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特 征 , 通 过 资 产 配 置 、 品 种 选择,谨慎进行投资,旨在通过股指期货实现基金的套期保值。 5 、权证投资 策略 权 证 为 本 基 金 辅 助 性 投 资 工 具 , 其 投 资 原 则 为 有 利 于 基 金 资 产 增 值 。 本 基 金 在 权 证 投 资 方面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 立足于无风险套 利, 尽力减少组合净值波动率,力求稳健的超额收益。 6 、投资决策 依据与决策程序 (1 )投资依 据 1 )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等的相关规定; 2 )经济运行 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 )投资管 理体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实 行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的 基 金 经 理 团 队 制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制 定 基 金 投 资 方 面 的 整 体 投 资 计 划 与 投 资 原 则 ; 确 定 基 金 的 投 资 策 略 和 在 不 同 阶 段 的 重 大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 包 括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 股 票 、 可 转 换 债 券 及 其 他 债 券 ) 以 及 各 类 属 资 产 内 部 行 业 比 例 等 ; 审 批 基 金 经 理 提 出 的 投 资 组 合 计 划 和 重 大 单 项 投 资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决策,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调整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3 )投资程 序 1 )金融工程 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结合公司内外研究报告,对市 场预期风险和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与归因分析,依 此提出研究分析报告。 2 )投资决策 委员会依据金融工程部、研究开发部等部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召开或遇 重 大 事 项 时 召 开 投 资 决 策 会 议 , 决 策 相 关 事 项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决 议 , 进 行 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 )基金经理 以基金合同、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金融工程部和研究开发部研究报告等为 依据建立基金的投资组合。 4 ) 交 易 管 理 部 根 据 基 金 经 理 下 达 的 交 易 指 令 制 定 交 易 策 略 , 完 成 具 体 证 券 品 种 的 交 易 。 5 )金融工程 部等部门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 绩效评估报告。稽核监察部对投资计划的执行进行 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6 )基金经理 结合个券的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金 融 工 程 部 和 稽 核 监 察 部 的 绩 效 评 估 报 告 和 对 各 种 风 险 的 监 控 和 评 估 结 果 ,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监 控和调整。 招募说明书 43 7 )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 调整上述投资程序,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 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 %-95% ; 投 资于债券、 债券回购、 货币市 场 工 具 、 银 行 存 款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5% ; (2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投资于权证,相关投资比例如下: 1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2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3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6 )本基金 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投资比例如下: 1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3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10%; 4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5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7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招募说明书 44 40% ;债券回 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 )本基金 如投资于股指期货,相关投资比例如下: 1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 有 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 3 )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基 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单只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1 )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本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中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根 据 比 例 进 行 投 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 法 律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 各种风险; (12 )本基 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相关证券可交易 的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变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招募说明书 45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0%×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率+ 10%×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采用沪深 300 指 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主要因为: (1 ) 沪深 300 指数是上海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 指 数 , 指 数 样 本 覆 盖 了 沪 深 市 场 六 成 左 右 的 市 值 , 具 有 较 强 的 独 立 性 、 代 表 性 和 良 好 的 市 场 流动性; (2 )沪深 300 指数是一只 符合国际标准的优良指数,该指数体现出与市场整体表现较高 的 相 关 度 , 且 指 数 历 史 表 现 强 于 市 场 平 均 收 益 水 平 , 风 险 调 整 后 收 益 也 较 好 , 具 有 良 好 的 投 资价值; (3 )沪深 300 指数编制方 法的透明度较高;且具有较高的市场认同度和未来广泛使用的 前景,使基金之间更易于比较。 中 证 综 合 债 券 指 数 是 综 合 反 映 银 行 间 和 交 易 所 市 场 国债 、 金融债 、 企 业 债 、 央 票 及 短期 融资券整 体 走 势 的 跨 市 场 债 券 指 数 。 该 指 数 编 制 合 理 、 透 明 、 运 用 广 泛 , 具 有 较 强 的 代 表 性 和 权 威 性 , 能 够 更 全 面 地 反 映 我 国 债 券 市 场 的 整 体 价 格 变 动 趋 势 。 选 用 上 述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能 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证 券 市 场 中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或 者 更 科 学 客 观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调 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应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 并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股 票 型 基 金 , 基 金 的 预 期 风 险 与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 金 和 货 币招募说明书 46 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投资品种。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本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转 融 通 。 待 基 金 参 与 融 资 融 券 和 转 融 通 业 务 的 相 关 规 定 颁 布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改 变 本 基 金 既 有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和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并 在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参 与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以 及 通 过 证 券 金 融 公 司 办 理 转 融 通 业 务 , 以 提 高 投 资 效 率 及 进 行 风 险 管 理 。 届 时 基 金 参 与 融 资 融 券 、 转 融 通 等 业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 具 体 参 与 比 例 限 制 、 费 用 收 支 、 信 息 披 露 、 估 值 方 法 及 其 他 相 关 事 项 按 照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招募说明书 47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相互抵销。 招募说明书 48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券发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 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招募说明书 49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 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因持有股 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股指期货 合约估值方法: (1 )股指期 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2 )国家有 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7 、 基金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按成本估值。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8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招募说明书 50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 注册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 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 ,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招募说明书 51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招募说明书 52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减 轻 或 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 53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 份基金 份额每 次 收益 分 配 比 例不 得 低 于 收益 分 配 基 准日 每 份 基 金份 额 该 次 可供 分 配 利 润的 10%,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人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红; 3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注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招募说明书 54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招募说明书 55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 券 、期货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 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基金上市 费及年费(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上市交易) ; 10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招募说明书 56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 -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招募说明书 57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 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58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资 人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的 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 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集中招募说明书 59 申购、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 、集中申购 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集 中 申 购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集 中 申 购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4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查 阅 或 者 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5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招募说明书 60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6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 )涉及基 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1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 )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4 )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5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 )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8 )变更基 金销售机构; 招募说明书 61 19 )更换基 金 注册登记机构; 20 )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 )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 )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 )本基金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 )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 、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9 、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0 、投资股 指期货的相关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招募说明书 62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 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招募说明书 63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 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 着 国 债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券 和 股 票 , 其 收 益 水 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好 坏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 人 员 素 质 等 , 这 些 都 会 导 致 企 业 的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或 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 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 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相 关 性 较 大 。 因 此 本 基 金 可 能 因 为 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基 金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主 要 表 现 在 两 方 面 : 一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仓 时 或 为 实 现 收 益 而 进 行 组 合 调 整 时 , 可 能 由 于 市 场 流 动 性 相 对 不 足 而 无 法 按 预 期 的 价 格 将 股 票 或 债 券 买 进 或 卖 出 ; 二 是 为 应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 , 被 迫 在 不 适 当 的 价 格 大 量 抛 售 股 票 或债券。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 ; 投 资于债券、 债券回购、 货币市招募说明书 64 场 工 具 、 银 行 存 款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5%。因此 股市、债市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 加 强 对 市 场 、 上 市 公 司 基 本 面 和 固 定 收 益 类 产 品 的 深 入 研 究 , 持 续 优 化 组 合 配 置 , 以 控 制 特 定风险。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由 于 发 行 人 自 身 特 点 , 存 在 一 定 的 违 约 风 险 。 同 时 单 只 债 券 发 行 规 模 较 小 , 且 只 能 通 过 两 大 交 易 所 特 定 渠 道 进 行 转 让 交 易 ,存在流 动性风险。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 股 指 期 货 采 用 保 证 金 交 易 制 度 , 由 于 保 证 金 交 易 具 有 杠 杆 性 , 当 出 现 不 利 行 情 时 , 股 价 指 数 微 小 的 变 动 就 可 能 会 使 投 资 人 权 益 遭 受 较 大 损 失 。 股 指 期 货 采 用 每 日 无 负 债 结 算 制 度 , 如 果 没 有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补 足 保 证 金 , 按 规 定 将 被 强 制 平 仓 , 可 能 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五)其他风险 除以上主要风险以外,基金还可能遇到以下风险: 1 、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 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 风险; 3 、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 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自 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 风险; 7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 65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 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招募说明书 66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67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 人 的权利、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3 )销售基金 份额; 4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依据《基 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资人的利益; 6 )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 )选择、更 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8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9 )依据《基 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为; 14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构; 15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集 中 申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的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依法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集中申购、 申购、招募说明书 68 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集中申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14 )按规定 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招募说明书 69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 人 的权利、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3 )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根据相关 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 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 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以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招募说明书 70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 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 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招募说明书 71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 人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 )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 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 裁; 9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 )认真阅读 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 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 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 集中申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 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招募说明书 72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 金合同》 ( 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 管理人; 3 )更换基金 托管人; 4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提高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 类别; 7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8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12 )对基金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 ) 以下情 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财产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 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在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变更收费方式; 4 )在未来系 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5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基金 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 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 )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 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 (5 )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3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招募说明书 74 4 ) 授权委托 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 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 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 )通讯开 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招募说明书 75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 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 )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效力; 3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 6 个月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 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 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在会议 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招募说明书 7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 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 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除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监 督 员 及 公 证 机 关 均 认 为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人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人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招募说明书 77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7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 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招募说明书 78 力。 9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的规定,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 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 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 、 《基金合 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招募说明书 79 4 )制作清算 报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6 )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 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4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应 经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但 若 未 能 以 协 商 方 式 解 决 的 , 则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位 于 北 京 市 的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其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仲 裁 各 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 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募说明书 80 二十 、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 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 球金融中心 3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 昱大厦 16 层-19 层 邮政编码:200082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成立日期: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 、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等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招募说明书 81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 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是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含普通股和优先股) 、权证 、股指期货 等 权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债) 、短期 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未 来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同 业 存 单 、 期 权 的 , 在 不 改 变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不 改 变 基 金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条 件 下 , 本 基 金 可 参 与 同 业 存 单 、 期 权 的 投 资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 ;投 资于债券、债券回 购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银 行 存 款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不 低 于基金资产的 5% ; 中小 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2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 合 约 所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以 后 , 本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 本基金 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 %-95% ; 投 资于债券、 债券回购、 货币市 场 工 具 、 银 行 存 款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5% ; (2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招募说明书 82 (4 )本基金 投资于 权证,相关投资比例如下: 1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2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5 )本基金 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投资比例如下: 1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模的 10%; 4 )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6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 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 )本基金 如投资于股指期货,相关投资比例如下: 1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 3 )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不 包 括 平 仓)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 基 金 在 开 始 进 行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之 前 ,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 期 货 公 司 三 方 一 同 就 股 指 期 货 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协议。 (9 )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单只招募说明书 83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 本 基金 持 有 的 所有 流 通 受 限证 券 , 其 公允 价 值 不 得超 过 本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1 ) 本基 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2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相关证券可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法规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 九 款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 禁 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4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更 新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 , 应 向 基 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法 律 责 任 及 损 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前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 行 予 以 承 担 , 然 后 再 向 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招募说明书 84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 法 律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 各 种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相 关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以 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 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本 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应 保 证 登 记 存 管 在 本 基 金 名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相 关 工 作 的 落 实 和 协 调 , 并 确 保 基 金 托 管 人 能 够 正 常 查 询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产 生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登 记 存 管 问 题 , 造 成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安 全 保 管 本 基 金 资 产 的 责 任 与 损 失 , 及 因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存 管 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应 制 订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并 经 其 董 事 会 批 准 。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因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需 要 解 决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失 调 、 基 金 流 动 性 困 难 以 及 相 关 损 失 的 应 对 解 决 措 施 , 以 及 有 关 异 常 情 况 的 处 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首 次 投 资 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负 责 , 确 保 对 相 关 风 险 采 取 积 极 有 效 的 措 施 ,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有 效 解 决 基 金 运 作 的 流 动 性 问 题 。 如 因 基 金 巨 额 赎 回 或 市 场 发 生 剧 烈 变 动 等 原 因 而 导 致 基 金 现 金 周 转 困 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提 供 足 额 现 金 确 保 基 金 的 支 付 结 算 , 并 承 担 所 有 损 失 。 对 本 基 金 因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导 致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导 致 本 基 金 出 现 损 失 致 使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 提 交 有 关 书 面 资 料 , 并 保 证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资 料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有 关 资 料 如 有招募说明书 85 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监 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发 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 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 披 露 所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名 称 、 数 量 、 总 成 本 、 账 面 价 值 , 以 及 总 成 本 和 账 面 价 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 基 金 有 关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比 例 如 违 反 有 关 限 制 规 定 ,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未 能 进 行 及 时 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 情况。 3 )有关比例 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 情况。 (6 )相关法 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并 经 董 事 会 批 准 , 以 防 范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是 否 符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事 后 监 督 , 如 发 现 异 常 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乙方的监督和核查。 基 金 因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导 致 的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损 失 致 使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8 、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招募说明书 86 金 合 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1 、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为。 2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招募说明书 87 3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 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 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5 )基金托 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 另 行 协 商 解 决 。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本 基 金 的 任 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对于因 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2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 应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 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 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 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3 、基金证券 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招募说明书 88 (1 )基金托 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 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 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 结 算 互 保 基 金 、 交 收 价 差 资 金 等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比 照 上 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4 、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持 有 人 账 户 和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 并 代 表 本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共同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5 、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 )在本托 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开 立 有 关 账 户 。 该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则 使 用 并管理。 (2 )法律法 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6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开 户 证 实 书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物招募说明书 89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证 实 书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双方约定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7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协 议 及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以 加 密 方 式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 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第四位 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交 易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交 易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 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 责任。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 并 保 证 其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争 议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当 事招募说明书 90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2 )基金托 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招募说明书 91 二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以 下 是 主 要 的 服 务 内 容 , 基 金 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1 、理财咨询 人工理财咨询、账户查询、投资人个人资料完善等。 2 、全天候的 7 ×24 小时电 话自助查询(基金净值、账户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介绍、交 易费率等) 。 3 、7 ×24 小 时留言信箱。若不在人工服务时间或座席繁忙,可留言,基金管理人会尽快 在 2 个工作 日内回电。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信 函 、 电 邮 、 传 真 等 信 访 方 式 提 出 咨 询 、 建 议 、 投 诉 等 需 求 , 基 金 管 理 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三)短信提示发送服务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拨 打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网 站 申 请 订 制 ( 退 订 ) 免 费 的 手 机 短 信 资 讯 。 内 容 包 括 基 金 净 值 、 交 易 确 认 、 手 机 月 度 对 账 单 、 生 日 节 日 祝 福 、 相 关 基 金 资 讯 信 息 以及移动资讯刊物等。 (四)资料寄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网站申请订制 (退订) 免 费的纸制资讯。 在获取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向订制客户寄送以下资料: 1 、基金投资 人对账单 基 金 投 资 人 对 账 单 包 括 季 度 对 账 单 与 年 度 对 账 单 。 季 度 对 账 单 每 季 度 提 供 , 在 每 季 度 结 束后 1 个月内向在季度期内有交易的订制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若投资人在季度期内无交 易发生,基金管理人不邮寄该季度对账单,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对所有订制 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 2 、其他相关 的信息资料。 (五)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服务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拨 打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网 站 申 请 订 制 ( 退 订 ) 免 费 的 电 子 邮 件 资 讯 。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向 订 制 邮 件 服 务 的 投 资 人 发 送 电 子 资 讯 和 电 子 月 度 交 易 对 账招募说明书 92 单等。 (六)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1 、网址:www.gtfund.com 2 、电子邮箱 :service@gtfund.com 3 、客户服务 热线:400-888-8688 (全国 免长途话费) ,021-31089000 4 、客户服务 传真:021-31081700 5 、基金管理 人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 昱大厦 16 层-19 层 邮编:200082 招募说明书 93 二十 二 、其他 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招募说明书 94 二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其 查 阅 方 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基金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投 资 者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但 应 以 招 募 说 明 书 正 本 为 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招募说明书 95 二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以 下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金鑫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 (二)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金鑫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文件 (三) 《国泰 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四) 《国泰 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