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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货币A(519505)

海富通货币: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海 富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管 理 人 :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〇 〇 二 四 年 十 一 月
第 一 节 前 言
为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人 合 法 权 益 , 明 确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 规 范 基 金 运 作 ,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在 平 等 自 愿 、 诚 实 信 用 、 充 分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基 础 上 , 订 立 《 海 富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合 同 ” ) 。
本 基 金 合 同 是 规 定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基 本 权 利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签 署 本 基 金 合 同
之 日 起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取 得 依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发 行 的 基 金 份 额 时 起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按 照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海 富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 并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证 监 会 ” ) 核 准 。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依 照 格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投 资 于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第 二 节 释 义
本 基 金 合 同 中 ,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或 简 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海 富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 指 本 《 海 富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对 其 不 时 作 出 的 修 订 ;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海 富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托 管 协 议 : 指 《 海 富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中 国 银 监 会 :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指 于 2 0 0 4 年 6 月 1 日 开 始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 : 指 自 2 0 0 4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销 售 办 法 》 : 指 自 2 0 0 4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自 2 0 0 4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 暂 行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于 2 0 0 4 年 8 月 1 6 日 联 合 发 布 并 实 施 的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的 中 国 公 民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相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 并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基 金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它 组 织 以 及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规 定 的 条
件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投 资 于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 并 取 得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额 度 批 准 的 中 国 境 外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 保 险 公 司 、 证 券 公 司 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指 本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持 有 人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的 时 间 段 ;
认 购 : 指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申 购 : 指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赎 回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某 一 基 金 ( 包 括 本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由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其 他 基 金 ( 包 括 本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代 销 机 构 : 指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代 销 机 构 ;
基 金 账 户 :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毕 后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日 期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程 序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的 日 期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将 其 在 某 一 销 售 机 构 交 易 账 户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或 部 分 转
出 并 转 入 另 一 销 售 机 构 交 易 账 户
的 行 为 ;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并 存 续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
天 / 月 : 指 公 历 天 / 月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者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日 期 ;
T + n 日 : 指 T 日 后 ( 不 包 括 T 日 ) 第 n 个 工 作 日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及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
基 金 日 收 益 : 指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收 益 ;
基 金 七 日 年 收 益 率 ( % ) : 指 以 最 近 七 日 ( 含 节 假 日 ) 收 益 所 折 算 的 年 资 产 收 益 率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及 其 他 投 资 等 的 价 值 总 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资 产 计 价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和 基 金 收 益 的 过
程 。
第 三 节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 一 ) 基 金 名 称 : 海 富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二 ) 基 金 的 类 别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 三 )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
( 四 ) 投 资 目 标 : 在 力 争 本 金 安 全 和 资 产 的 充 分 流 动 下 , 追 求 超 过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收 益 。
( 五 ) 基 金 的 最 低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 本 基 金 最 低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为 两 亿 份 。
( 六 )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和 认 购 费 用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 . 0 0 元 , 无 认 购 费 。
( 七 ) 基 金 的 最 高 募 集 规 模 : 本 基 金 不 设 最 高 募 集 规 模 。
第 四 节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时 间 、 发 售 方 式 、 发 售 对 象
( 一 ) 发 售 时 间
本 基 金 自 《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公 告 之 日 起 开 始 发 售 。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自 本
基 金 发 售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不 超 过 3 个 月 。
( 二 ) 发 售 方 式本 基 金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网 点 公 开 发 售 。
( 三 ) 发 售 对 象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对 象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和 机 构 投 资 者 (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禁 止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除 外 ) 及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二 、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一 ) 投 资 者 认 购 原 则
1 . 投 资 者 认 购 前 , 需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认 购 的 金 额 。
2 . 投 资 者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 对 其 累 计 认 购 规 模 没 有 限 制 。
3 . 投 资 者 已 经 受 理 的 认 购 申 请 不 得 撤 销 。
( 二 ) 认 购 费 用
本 基 金 不 收 取 认 购 费 用 。
( 三 ) 认 购 份 数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份 数 由 认 购 金 额 加 上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间 的 利 息 后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确 定 。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为 1 . 0 0 元 。 基 金 份 额 份 数 以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差 额 ,
如 果 为 正 , 计 入 基 金 资 产 ; 如 果 为 负 , 由 基 金 资 产 承 担 。
( 四 ) 基 金 认 购 的 规 定
关 于 本 基 金 认 购 的 具 体 规 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中 规 定 。
( 五 ) 募 集 期 间 认 购 资 金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募 集 期 间 认 购 资 金 利 息 在 募 集 期 结 束 时 归 入 投 资 者 认 购 金 额 中 , 折 合 成 基 金 份 额 , 归 投 资 者
所 有 。
第 五 节 基 金 的 备 案
( 一 ) 基 金 备 案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提 交 验 资 报 告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并 予 以 公 告 :
1 . 在 募 集 期 限 内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两 亿 份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两 亿 元 人 民 币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人 数 不 少 于 两 百 人 。 基 金 备 案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当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
( 二 )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达 到 上 述 第 ( 一 ) 款 规 定 的 基 金 备 案 的 条 件 , 或 募 集 期 内 发 生 使
基 金 合 同 无 法 生 效 的 不 可 抗 力 , 则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2 .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 0 天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3 .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托 管 人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
( 三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两 百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五 千 万 元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连 续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说 明 原 因 和 报 送 解 决 方 案 ; 连 续 六 十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程 序 , 宣 布 本 基 金 终 止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办 理 。
第 六 节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一 ) 申 购 与 赎 回 办 理 的 场 所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 二 ) 申 购 与 赎 回 办 理 的 时 间
1 .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本 基 金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基 金 业 务 的 时 间 即 开 放 日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日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投 资 者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办 理 时 间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时 间 所 在 开 放 日 的 价 格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并 提 前 公 告 , 同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申 购 的 开 始 时 间
本 基 金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后 6 个 工 作 日 内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3 .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本 基 金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后 6 个 工 作 日 内 开 始 办 理 赎 回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时 应 当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公 告 并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
5 .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时 间 所 在 开 放 日 的 价 格 。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 “ 确 定 价 ” 原 则 , 即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1 . 0 0 元 。
2 . 本 基 金 采 用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的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前 撤 销 。
4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该 赎 回 份 额 对 应 的 待 支 付 收 益 将 与 赎 回 款 项 一 起 结 算
并 支 付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可 更 改 上 述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于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日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公 告 。
(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1 .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的 提 出
基 金 投 资 人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手 续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投
资 人 申 购 本 基 金 ,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人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 其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2 .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T 日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3 .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的 款 项 支 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交 款 方 式 , 若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款 项 将 退 回 投 资 者 账 户 。 投 资 者 T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指 示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有 关 规 定 将 赎 回 款 项 于 T + 2 日 从 基 金 托 管 账 户 划 出 , 经 销 售 机 构 于 T + 3 日 内 划 往 投 资 者 银
行 账 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按 基 金 合 同 及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
( 五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 . 投 资 者 每 次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1 0 0 0 元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赎 回 时 , 每 次 赎 回 申 请 不 得 低 于 1 0 0 0 份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不 足 1 0 0 0 份 的 , 在 赎 回 时 需
一 次 全 部 赎 回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以 上 限 制 进 行 调
整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最 迟 在 调 整 生 效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公 告 。
( 六 ) 申 购 份 数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1 . 本 基 金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 费 用 。
2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1 . 0 0 元 。 投 资 者 申 购 所 得 的 份 额 等 于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1 . 0 0 元 , 赎 回 所 得 的 金 额 等 于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1 . 0 0 元 。
( 七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注 册 登 记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增 加 权 益 的 登 记 手 续 , 投 资 者
自 T + 2 日 起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登 记 手 续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公 告 。
( 八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1 .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1 )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在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 3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相 应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 4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某 笔 申 购 会 有 损 于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正 当 理 由 认 为 需 要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
( 6 )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如 果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划 给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的 方 式 包 括 :
( 1 ) 拒 绝 接 受 、 暂 停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数 笔 申 购 申 请 ;
( 2 ) 拒 绝 接 受 、 暂 停 接 受 某 个 或 某 数 个 工 作 日 的 全 部 申 购 申 请 ;
( 3 ) 按 比 例 拒 绝 接 受 、 暂 停 接 受 某 个 或 某 数 个 工 作 日 的 申 购 申 请 。
2 . 除 下 列 情 形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
( 1 )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 3 ) 因 市 场 剧 烈 波 动 或 其 它 原 因 而 出 现 连 续 巨 额 赎 回 , 导 致 本 基 金 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 ;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正 当 理 由 认 为 需 要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的 ;
( 5 )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时 , 将 按 每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其 余 部 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相 应 的 处 理 办
法 在 后 续 开 放 日 予 以 兑 付 。
3 . 基 金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立 即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上
公 告 。 暂 停 期 间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工 作 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日 收 益 和 基 金 七 日 年 收 益 率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1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并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工 作 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日 收 益 和 基 金 七 日 年 收 益 率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1 日 但 少 于 两 周 ,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1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工 作 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日 收 益 和 基 金 七 日 年 收 益 率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两 周 ,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两 周 至 少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 ;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工 作 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日 收 益 和 基 金 七 日 年 收 益 率 。
(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方 式
1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单 个 开 放 日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时 , 为 巨 额 赎 回 。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接 受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 1 ) 接 受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兑 付 投 资 者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兑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 或 认 为 兑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的 资 产 变 现 可 能 使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的 前 提 下 ,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未
受 理 部 分 除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者 外 , 延 迟 至 下 一 开
放 日 办 理 。 转 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不 享 有 赎 回 优 先 权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按 照 本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公 告 , 并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本 基 金 连 续 两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正 常 支 付 时 间
2 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办 理 公 告 及 备 案 手 续 。
第 七 节 基 金 的 转 换
( 一 ) 基 金 转 换
基 金 转 换 是 指 投 资 者 在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要 求 将 其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全 部 或 部 分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它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 二 ) 基 金 转 换 申 请 人 的 范 围
任 何 基 金 的 持 有 人 均 可 以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申 请 和 办 理 基 金 转 换 。
( 三 ) 基 金 转 换 受 理 场 所
基 金 转 换 将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进 行 。
( 四 ) 基 金 转 换 受 理 时 间
在 确 定 基 金 转 换 开 始 时 间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于 该 开 始 时 间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公 告 。 办 理 基 金 间 转 换 的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具 体 办 法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规 定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 其 它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并 公 告 。
( 五 ) 基 金 转 换 费 用
基 金 转 换 费 不 超 过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和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之 和 , 具 体 费 率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相 关 规 定 。
( 六 ) 基 金 转 换 的 程 序
1 . 基 金 转 换 的 申 请 方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必 须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规 定 的 手 续 , 在 开 放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内提 出 基 金 转 换 申 请 。
2 . 基 金 转 换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收 到 基 金 转 换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基 金 转 换 申 请 日 ( T 日 ) , 并 在 T + 1 工 作 日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投 资 者 可 在 T + 2 工 作 日 及 之 后 到 其 提 出 基 金 转 换 申 请 的 网 点
进 行 成 交 查 询 。
( 七 ) 基 金 转 换 的 数 额 限 制
本 系 列 基 金 按 照 份 额 进 行 转 换 , 申 请 转 换 份 额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单 笔 转 换 份 额 不 得 低 于
1 0 0 0 份 。
( 八 ) 基 金 转 换 的 注 册 登 记
1 .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出 的 基 金 转 换 申 请 , 在 当 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可 以 撤 销 ,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后 即
不 得 撤 销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基 金 转 换 成 功 后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工 作 日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相 关 的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3 个 工 作 日 予 以 公 告 。
( 九 ) 拒 绝 或 暂 停 基 金 转 换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 除 非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转 换 申 请 :
( 1 ) 不 可 抗 力 ;
(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在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会 有 损 于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某 笔 转 换 ;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正 当 理 由 认 为 需 要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转 换 申 请 的 ;
( 5 )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转 换 申 请 被 拒 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原 基 金 份 额 不 变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暂 停 基 金 转 换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立 即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上 公 告 。
3 . 暂 停 期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最 新 的 基 金 日 收 益 和 基 金 七 日 年 收
益 率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1 天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基 金 转 换 的 公 告 , 并 公 告 最 新 的 基 金 日 收 益 和 基 金 七 日 年 收 益 率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1 天 但 少 于 两 周 , 暂 停 结 束 , 重 新 开 放 基 金 转 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1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基 金 转 换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基 金 转 换 日 公 告 最 新 的 基 金 日 收 益 和 基 金 七 日 年 收 益 率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两 周 ,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两 周 至 少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 ;
当 连 续 暂 停 时 间 超 过 两 个 月 时 , 可 对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的 频 率 进 行 调 整 。 暂 停 结 束 , 重 新 开
放 基 金 转 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上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基 金 转 换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基 金 转 换 日 公 告 最 新 的 基 金 日 收 益 和 基 金 七 日 年
收 益 率 。第 八 节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与 转 托 管
( 一 )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不 采 用 申 购 、 赎 回 等 基 金 交 易 方 式 , 将 一 定 数 量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一 定
规 则 从 某 一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转 移 到 另 一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的 行 为 , 包 括 继 承 、 捐 赠 、 强 制 执 行 ,
及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认 可 的 其 它 行 为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合 格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或 机 构 投 资 者 。 其 中 :
1 . “ 继 承 ”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2 . “ 捐 赠 ” 仅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其 他
具 有 社 会 公 益 性 质 的 社 会 团 体 。
3 . “ 强 制 执 行 ” 是 指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据 生 效 的 法 律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执 行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
( 二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业 务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直 接 向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申 请 办 理 。
( 三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与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时 ,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份 额 转 托 管 分 两 步 完 成 , 申 请 办 理 转 托 管 业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需 在 拟 转 入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办 理 增 开 交 易 帐 户 业 务 , 然 后 到 原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办 理 转
托 管 转 出 手 续 。 对 于 有 效 的 基 金 转 托 管 申 请 , 基 金 份 额 将 在 办 理 转 托 管 转 入 手 续 后 转 入 其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
( 四 )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 红 利 再 投 资 ) 一 并 冻 结 。
( 五 ) 在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有 明 确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可 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非 交 易 过 户 业 务 , 并 会 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制 定 、 公 布 并 实 施 相 应 的 业 务 规 则 。
第 九 节 基 金 的 销 售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业 务 指 接 受 投 资 者 申 请 为 其 办 理 的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业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代 销 机 构 办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代 销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 应 与 代 销
机 构 签 订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 以 明 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之 间 在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等
事 宜 中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代 销 机 构 应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业
务 。
第 十 节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8 8 号 金 茂 大 厦 3 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邵 国 有
总 经 理 : 田 仁 灿成 立 时 间 : 2 0 0 3 年 4 月 1 8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3 】 4 8 号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发 起 设 立 及 销 售 基 金 ;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1 亿 元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肖 钢
成 立 日 期 : 1 9 1 2 年 2 月 5 日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2 4 号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人 民 币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险 箱 服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 兑 换 ; 国 际 结 算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结 汇 、 售 汇 ; 发 行 和 代 理 发 行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买 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外 汇 买 卖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信 用 卡 的 发 行 和 代 理 国 外 信 用 卡 的 发 行 及
付 款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国 际 贵 金 属 买 卖 ; 海 外 分 支 机
构 经 营 与 当 地 法 律 许 可 的 一 切 银 行 业 务 ; 在 港 澳 地 区 的 分 行 依 据 当 地 法 令 可 发 行 或 参 与 代 理
发 行 当 地 货 币 ;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企 业 类 型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壹 仟 捌 佰 陆 拾 叁 亿 零 叁 拾 伍 万 贰 仟 肆 佰 玖 拾 柒 元 捌 角 ( 1 8 6 , 3 0 0 , 3 5 2 , 4 9 7 . 8
元 )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 谨 慎 、 有 效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2 . 根 据 本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 制 订 并 公 布 有 关 基 金 募 集 、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托 管 、
非 交 易 过 户 、 冻 结 、 质 押 、 收 益 分 配 等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3 . 根 据 本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获 得 基 金 管 理 费 , 亲 自 或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向 投 资 者 收 取 事 先 公
告 的 合 理 费 用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费 用 ;
4 . 根 据 本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5 . 提 议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7 . 依 据 本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本 《 基金 合 同 》 或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并 对 基 金 资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银 监 会 , 并 有 权 提 议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采 取 其 它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对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违 反 了 法 律 法 规 、 本 《 基 金 合 同 》 或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协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行 使 法 律 法 规 、 本 《 基 金 合 同 》 或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协 议 赋 予 、 给 予 、 规 定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任 何 及 所 有 权 利 和 救 济 措 施 , 以 保 护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和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9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1 0 . 依 据 本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1 1 .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1 2 . 法 律 、 法 规 、 本 《 基 金 合 同 》 以 及 依 据 本 《 基 金 合 同 》 制 订 的 其 他 法 律 文 件 所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2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资 产 ;
3 . 配 备 足 够 的 专 业 人 员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或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代 理 该 项 业
务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专 业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或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代 理 该 项 业 务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资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资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6 . 除 依 据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本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其 他 人 运 作 基 金 资 产 ;
7 .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法 进 行 的 监 督 ;
8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9 . 严 格 按 照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本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编 制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 0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法 律 法 规 、 本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 应 予 以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1 1 . 按 本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1 2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3 . 依 据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4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帐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按 有 关 规 定 保 管 基 金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1 5 年 以 上 ;
1 5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发 出 ;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1 6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1 7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者 由 接 管 人 接 管 其 资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1 8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该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退 任 而 免 除 ;
1 9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或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2 0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本 基 金 其 他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2 1 . 负 责 为 基 金 聘 请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律 师 ;
2 2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2 3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2 4 .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1 . 依 法 持 有 并 保 管 基 金 资 产 ;
2 . 获 取 基 金 托 管 费 ;
3 . 监 督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4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5 . 在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时 , 提 名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
6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1 .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2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设 有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资 产 托 管 事 宜 ;
4 . 除 依 据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其 他 人 托 管 基 金 资 产 ;
5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日 收 益 及 七 日 收 益 率 ;
6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资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资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资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7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8 . 设 立 证 券 账 户 、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等 基 金 资 产 账 户 , 负 责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的 清 算 交 割 ,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负 责 基 金 名 下 的 资 金 往 来 ;9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证 券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1 0 . 按 规 定 出 具 基 金 业 绩 和 基 金 托 管 情 况 的 报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银 监 会 ;
1 1 . 采 取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 使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等 事 项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有
关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1 2 . 采 取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用 以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1 3 . 采 取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 使 基 金 投 资 和 融 资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1 4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等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出 具 基 金 托 管 人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1 5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 6 . 按 有 关 规 定 , 保 存 基 金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和 记 录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1 5 年 以 上 ;
1 7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支 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 8 . 参 加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1 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者 由 接 管 人 接 管 其 资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银 监 会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2 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过 错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或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2 2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本 基 金 其 他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2 3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或 配 合 管 理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2 4 . 按 照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2 5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2 6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四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其 权 利 与 义 务
基 金 投 资 人 购 买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取 得 依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发 行 的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上 书 面 签 章 为 必 要 条 件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3 . 依 法 转 让 或 者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9 . 在 不 同 的 基 金 直 销 或 代 销 机 构 之 间 转 托 管 ;
1 0 .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 本 《 基 金 合 同 》 以 及 依 据 本 《 基 金 合 同 》 制
定 的 其 他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履 行 其 义 务 ;
1 1 . 法 律 、 法 规 、 本 《 基 金 合 同 》 以 及 依 据 本 《 基 金 合 同 》 制 定 的 其 他 法 律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1 .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2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 承 担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费 用 ;
3 . 在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4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本 基 金 其 他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5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第 十 一 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的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 。
( 一 ) 召 开 事 由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 2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 3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 5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或 投 资 策 略 ;
( 6 ) 法 律 、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 二 ) 召 集 方 式
( 1 ) 正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及 权 益 登 记 日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确 定 ;
( 2 ) 在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审 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利 益 冲 突 的 事 项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行 使 召 集
权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该 比 例 以 提 出 提 议 之 时 提 请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基 金 总 份 额 之 比 例 计 算 , 下 同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三 十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三 ) 通 知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至 少 提 前 3 0 天 ,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通 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至 少 应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方 式 ;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事 项 ;
( 3 ) 会 议 的 议 事 程 序 以 及 表 决 方 式 ;
( 4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 5 )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 6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 电 话 ;
( 7 )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寄 交 、 收 取 方 式 和 截 止 时 间 。
( 四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 人 确 定 , 但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以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5 0 % ( 不 含 5 0 % )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参 加 , 方 可 召 开 。
(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应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 2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 会 的 方 式 视 为 有 效 :
a )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b ) 召 集 人 收 到 的 出 具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书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 0 % 以 上 ( 不
含 5 0 % ) ; c )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 本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 五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1 ) 议 事 内 容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包 括 本 基 金 合 同 第 十 一 节 第 ( 一 ) 款 规 定
的 事 由 及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 其 他 事 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
( 2 ) 议 事 程 序
a ) 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 七 ) 款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5 0 % 以 上 多 数 ( 不 含 5 0 %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号 码 、 住 所 地 址 、 持 有 或 者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等 事 项 。
b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 0 天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第 二 天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构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 六 ) 表 决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
( 2 ) 在 现 场 开 会 之 情 形 下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 本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否 则 其 所 代 表 的 表 决 权 不 计 入 有 效 表 决 权 份 额 。
( 3 ) 在 通 讯 开 会 之 情 形 下 ,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 本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否 则 其 所 代 表 的 表 决 权 不 计 入 有 效 表 决 权 份 额 。
(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a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 不 含 5 0 %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b )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b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2 / 3 以 上 ( 不 含 2 / 3 )
通 过 方 可 作 出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决 定 终 止 基 金 等 重
大 事 项 必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 6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有 充 分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其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意 见 模 糊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无 效 表 决 。
( 7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七 ) 计 票
( 1 ) 现 场 开 会
a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b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c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对 所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理 人 对 会 议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会 议 主 持 人 应 当 立 即
重 新 清 点 并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 2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 八 ) 生 效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通 过 的 事 项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五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予 以 公 告 。
第 十 二 节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与 程 序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 程 序
1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
( 1 ) 被 依 法 取 消 基 金 管 理 资 格 ;
( 2 ) 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解 任 ;
( 3 )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的 ;
( 4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情 形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时 , 应 当 依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六 个 月 内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选 任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产 生 前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应 当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审 计 , 并 将 审 计 结 果 予
以 公 告 , 同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4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产 生 程 序
( 1 ) 提 名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名 。
( 2 ) 决 议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对 被 提 名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形 成 决 议 。( 3 ) 批 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选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决 议 须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 4 )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后 , 由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本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公 告 。
5 . 交 接 :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资 料 , 及 时 办 理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的 移 交 手 续 ,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接 收 。
6 . 基 金 名 称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要 求 , 基 金 托 管 人 、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更 换 后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其 要 求 替 换 或 删 除 基 金 名 称 中 与 原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关 的 名
称 或 商 号 字 样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 程 序
1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责 终 止 :
( 1 ) 被 依 法 取 消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
( 2 ) 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解 任 ;
( 3 )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的 ;
( 4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情 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时 , 应 当 依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在 六 个 月 内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选 任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产 生 前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应 当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审 计 , 并 将 审 计 结 果 予
以 公 告 , 同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4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产 生 程 序
( 1 ) 提 名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名 。
( 2 ) 决 议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对 被 提 名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形 成 决 议 。
( 3 ) 核 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决 议 须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审 查 核 准 。
( 4 ) 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后 , 由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银 监 会 批 准 后 按 本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公 告 。
5 . 交 接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资 料 , 及 时 办 理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移 交 手 续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及 时 接 收 。
第 十 三 节 基 金 资 产 的 托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本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订 立
《 海 富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以 明 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和 运 作 及 相 互 监 督 等 相 关 事 宜 中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及 职 责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第 十 四 节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业 务 指 本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业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办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的 , 应 与 代 理 人 签 订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 以 明
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代 理 机 构 在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代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事 宜 中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登 记 机 构 承 担 以 下 职 责 :
1 .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业 务 ;
2 . 保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及 相 关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等 业 务 记 录 1 5 年 以 上 ;
3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承 担 保 密 义 务 , 因 违 反 该 保 密 义 务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或
其 他 任 何 方 带 来 的 损 失 , 须 以 其 自 身 财 产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 但 司 法 强 制 检 查 情 形 除 外 ;
4 .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业 务 、 提 供 其 他 必 要 的 服 务 ;
5 . 确 保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及 结 算 系 统 的 正 常 运 行 , 按 约 定 的 时 间 完 成 数 据 的 发 送 和 接 受 ;
6 . 提 供 灾 难 恢 复 和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的 机 制 ;
7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第 十 五 节 基 金 的 投 资
( 一 ) 投 资 目 标
在 力 争 本 金 安 全 和 资 产 充 分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 追 求 超 过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收 益 。
( 二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如 下 的 金 融 工 具 : 现 金 ;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 剩
余 期 限 在 3 9 7 天 以 内 ( 含 3 9 7 天 ) 的 债 券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债 券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 三 ) 投 资 策 略
1 . 决 策 依 据
( 1 ) 投 资 决 策 须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 2 ) 投 资 决 策 是 根 据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征 决 定 不 同 风 险 资 产 的 配 比 ;
( 3 ) 投 资 部 策 略 分 析 师 、 固 定 收 益 分 析 师 、 定 量 分 析 师 各 自 独 立 完 成 相 应 的 研 究 报 告 , 为
投 资 策 略 提 供 依 据 。
2 . 决 策 程 序
( 1 ) 整 体 配 置 策 略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指 标 ( 主 要 包 括 : 利 率 水 平 、 通 货 膨 胀 率 、 G D P 增 长 率 、 货 币 供 应 量 、 就 业 率
水 平 、 国 际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 汇 率 ) , 决 定 债 券 组 合 的 剩 余 期 限 ( 长 / 中 / 短 ) 和 比 例 分 布 。 根
据 各 类 资 产 的 流 动 性 特 征 ( 主 要 包 括 : 平 均 日 交 易 量 、 交 易 场 所 、 机 构 投 资 人 持 有 情 况 、 回
购 抵 押 数 量 、 分 拆 转 换 进 程 ) , 决 定 组 合 中 各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 根 据 债 券 的 信 用 等 级 及 担
保 状 况 , 决 定 组 合 的 风 险 级 别 。
( 2 ) 类 别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根 据 整 体 策 略 要 求 , 决 定 组 合 中 类 别 资 产 的 配 置 内 容 和 各 类 别 投 资 的 比 例 。 根 据 不 同 类 别 资
产 的 流 动 性 指 标 ( 二 级 市 场 存 量 、 二 级 市 场 流 量 、 分 类 资 产 日 均 成 交 量 、 近 期 成 交 量 、 近 期
变 动 量 、 交 易 场 所 ) , 决 定 类 别 资 产 的 当 期 配 置 比 率 。
根 据 不 同 类 别 资 产 的 收 益 率 水 平 ( 到 期 收 益 率 、 票 面 利 率 、 利 息 支 付 方 式 、 利 息 税 务 处 理 、附 加 选 择 权 价 值 、 类 别 资 产 收 益 差 异 ) 、 市 场 偏 好 、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投 资 的 规 定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收 益 目 标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等 决 定 不 同 类 别 资 产 的 目 标 配 置 比 率 。
( 3 ) 明 细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第 一 步 筛 选 , 根 据 明 细 资 产 的 剩 余 期 限 、 资 信 等 级 、 流 动 性 指 标 ( 流 通 总 量 、 日 均 交 易 量 ) ,
决 定 是 否 纳 入 组 合 。
第 二 步 筛 选 , 根 据 个 别 债 券 的 收 益 率 ( 到 期 收 益 率 、 票 面 利 率 、 利 息 支 付 方 式 、 利 息 税 务 处
理 ) 与 剩 余 期 限 的 配 比 , 对 照 基 金 的 收 益 要 求 决 定 是 否 纳 入 组 合 。
第 三 步 筛 选 , 根 据 个 别 债 券 的 流 动 性 指 标 ( 发 行 总 量 、 流 通 量 、 上 市 时 间 ) , 决 定 投 资 总 量 。
3 . 投 资 管 理 方 法
( 1 ) 短 期 利 率 水 平 预 期 策 略
深 入 分 析 国 家 货 币 政 策 、 短 期 资 金 市 场 利 率 波 动 、 资 本 市 场 资 金 面 的 情 况 和 流 动 性 的 变 化 ,
对 短 期 利 率 走 势 形 成 合 理 预 期 , 并 据 此 调 整 基 金 货 币 资 产 的 配 置 策 略 。
( 2 ) 收 益 率 曲 线 分 析 策 略
根 据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变 化 趋 势 , 采 取 相 应 的 投 资 管 理 策 略 。 货 币 市 场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形 状 反 映 当
时 短 期 利 率 水 平 之 间 的 关 系 , 反 映 市 场 对 较 短 期 限 经 济 状 况 的 判 断 及 对 未 来 短 期 经 济 走 势 的
预 期 。
( 3 ) 组 合 剩 余 期 限 策 略 、 期 限 配 置 策 略
通 过 对 组 合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的 设 计 、 跟 踪 、 调 整 , 达 到 保 持 合 理 的 现 金 流 , 锁 定 组 合 剩 余 期 限 ,
以 满 足 可 能 的 、 突 发 的 现 金 需 求 , 同 时 保 持 组 合 的 稳 定 收 益 ; 特 别 在 债 券 投 资 中 , 根 据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情 况 , 投 资 一 定 剩 余 期 限 的 品 种 , 稳 定 收 益 , 锁 定 风 险 , 满 足 组 合 目 标 期 限 。
( 4 ) 类 别 品 种 配 置 策 略
在 保 持 组 合 资 产 相 对 稳 定 的 条 件 下 , 根 据 各 类 短 期 金 融 工 具 的 市 场 规 模 、 收 益 性 和 流 动 性 ,
决 定 各 类 资 产 的 配 置 比 例 ; 再 通 过 评 估 各 类 资 产 的 流 动 性 和 收 益 性 利 差 , 确 定 不 同 期 限 类 别
资 产 的 具 体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
( 5 ) 流 动 性 管 理 策 略
在 满 足 基 金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的 资 金 需 求 前 提 下 , 通 过 基 金 资 产 安 排 ( 包 括 现 金 库 存 、 资 产
变 现 、 剩 余 期 限 管 理 或 以 其 他 措 施 ) , 在 保 持 基 金 资 产 高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 确 保 基 金 的 稳 定
收 益 。
( 6 ) 无 风 险 套 利 策 略
无 风 险 套 利 策 略 包 括 :
跨 市 场 套 利 策 略 : 根 据 各 细 分 短 期 金 融 工 具 的 流 动 性 和 收 益 特 征 , 动 态 调 整 基 金 资 产 在 各 个
细 分 市 场 之 间 的 配 置 比 例 。
跨 品 种 套 利 策 略 : 根 据 各 细 分 市 场 中 不 同 品 种 的 风 险 参 数 、 流 动 性 补 偿 和 收 益 特 征 , 动 态 调
整 不 同 期 限 结 构 品 种 的 配 置 比 例 。
( 7 ) 滚 动 配 置 策 略
根 据 具 体 投 资 品 种 的 市 场 特 性 , 采 用 持 续 滚 动 投 资 的 方 法 , 以 提 高 基 金 资 产 的 整 体 持 续 的 变
现 能 力 。
( 四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税 后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在 合 理 的 市 场 化 利 率 基 准 推 出 的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确 定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并 及 时 公 告 。
( 五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是 具 有 较 低 风 险 、 流 动 性 强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品 种 。
( 六 ) 投 资 限 制
1 .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
( 1 ) 股 票 ;
( 2 ) 可 转 换 债 券 ;
( 3 ) 剩 余 期 限 超 过 3 9 7 天 的 债 券 ;
( 4 ) 信 用 等 级 在 A A A 级 以 下 的 企 业 债 券 ;
( 5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禁 止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2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遵 循 如 下 的 投 资 限 制
( 1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 不 得 超 过 1 8 0 天 ;
( 2 ) 投 资 于 同 一 公 司 发 行 的 短 期 企 业 债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3 ) 存 放 在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0 % ; 存
放 在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 4 )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 5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规 定 的 其 他 比 例 限 制 。
本 基 金 的 建 仓 期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建 仓 期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
3 .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活 动 :
( 1 ) 承 销 证 券 ;
( 2 )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提 供 担 保 ;
( 3 ) 从 事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者 债 券 ;
( 6 )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 8 )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使 用 不 属 于 基 金 名 下 的 资 金 买 卖 证 券 ;
( 9 ) 以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房 地 产 投 资 ;
( 1 0 )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 利 益 输 送 等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 1 1 ) 从 事 证 券 信 用 交 易 ;
( 1 2 ) 法 律 、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行 为 。
第 十 六 节 基 金 的 融 资本 基 金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
第 十 七 节 基 金 的 财 产
(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和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通 过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方 式 募 集 资 金 , 并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等 交 易 所 形 成 的 各 类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 包 括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及
其 他 投 资 等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管 及 处 分
1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基 金 财 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财 产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4 . 非 因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的 债 务 ,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强 制 执 行 。
( 三 ) 基 金 资 产 的 账 户
本 基 金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开 立 基 金 专 用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以 及 证 券 账 户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的 资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资 产 账 户 独 立 。
第 十 八 节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 估 值 目 的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目 的 是 客 观 、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的 价 值 。
( 二 ) 估 值 日
本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计 价 。
( 三 ) 估 值 对 象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所 购 买 的 一 切 有 价 证 券 。
( 四 ) 估 值 方 法
1 .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 即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票 面 利 率 或 商 定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其 剩 余 期 限 内 平 均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收 益 。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 券 和 票 据 的 市 价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在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交 易 所 短 期 债 券
可 以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前 , 本 基 金 暂 不 投 资 于 交 易 所 短 期 债 券 。
本 基 金 目 前 投 资 工 具 的 估 值 方 法 如 下 :
( 1 ) 基 金 持 有 的 短 期 债 券 采 用 折 溢 价 摊 销 后 的 成 本 列 示 , 按 票 面 利 率 计 提 应 收 利 息 ;
( 2 ) 基 金 持 有 的 回 购 协 议 以 成 本 列 示 , 按 商 定 利 率 在 实 际 持 有 期 间 内 逐 日 计 提 利 息 ;
( 3 ) 基 金 持 有 的 银 行 存 款 以 本 金 列 示 , 按 银 行 同 期 挂 牌 利 率 逐 日 计 提 利 息 ;
2 . 为 了 避 免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 从 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 和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一 计 价 日 ,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价 格 , 对 基 金 持 有 的 估 值 对 象 进 行 重 新 评 估 , 即 “ 影 子 定
价 ” 。 当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影 子 定 价 的 偏 离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时 , 或 基 金 管 理人 认 为 发 生 了 其 他 的 重 大 偏 离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进 行 调 整 , 使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更 能 公 允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 确 保 以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不 会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实 质 性 的 损 害 。
3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方 法 估 值 。
4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估 值 。
( 五 ) 估 值 程 序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本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复 核 无 误 后 签 字 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 进 行 。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 七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方 式
本 基 金 采 用 小 数 点 后 第 五 位 去 尾 的 方 式 , 基 金 日 收 益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四 位 , 基 金 七 日 年 收 益 率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三 位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当 基 金 资 产 的 计 价 导 致 基 金 日 收 益 小 数 点 后
四 位 或 基 金 七 日 年 收 益 率 小 数 点 后 三 位 以 内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估 值 错 误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和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认 已 经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立 即 公 告 、 予 以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因 发 生 差 错 造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偿 , 赔 偿 原 则 如 下 :
1 . 赔 偿 仅 限 于 因 差 错 而 导 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保 留 要 求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仅 负 责 赔 偿 在 单 次 交 易 时 给 每 一 单 一 当 事 人 造 成 1 0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的 损 失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赔 偿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后 , 有 权 向 有 关 责 任 方 追 偿 。
( 八 )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本 节 第 ( 四 ) 款 “ 估 值 方 法 ” 中 的 第 2 、 3 条 规 定 进 行 计 价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2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战 争 、 火 灾 、 地 震 、 洪 水 等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第 十 九 节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 与 基 金 运 作 有 关 的 费 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3 3 % 年 费 率 计 算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3 3 % ÷ 当 年 天 数 ;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付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1 %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1 % ÷ 当 年 天 数 ;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 3 ) 与 基 金 运 作 有 关 的 其 他 费 用
主 要 包 括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该 等 费 用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支 付 , 列 入 当 期 基 金 费 用 。
2 . 与 基 金 销 售 有 关 的 费 用
( 1 ) 转 换 费
基 金 转 换 费 率 等 依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相 关 规 定 。
( 2 )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可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服 务 等 各 项 费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支 配 使 用 。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5 %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2 5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算 ,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 月 首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3 . 其 他 费 用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列 入 的 其 他 费 用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列 支 。
( 二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前 的 律 师 费 、
会 计 师 费 和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不 得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列 支 。
( 三 )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 转 换 费 、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协 商 酌 情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调 整 转 换 费 、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 四 )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依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
第 二 十 节 基 金 收 益 与 分 配
( 一 ) 基 金 收 益 的 构 成
( 1 ) 买 卖 证 券 差 价 ;
( 2 )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 票 据 投 资 收 益 ;
( 3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 4 ) 已 实 现 的 其 它 合 法 收 入 。
因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或 费 用 的 节 约 计 入 收 益 。
( 二 ) 基 金 净 收 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 三 )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 “ 每 日 分 配 、 按 月 支 付 ” 。 本 基 金 收 益 根 据 每 日 基 金 收 益 公 告 , 以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为 基 准 , 为 投 资 者 每 日 计 算 当 日 收 益 并 分 配 , 每 月 集 中 支 付 收 益 。 投 资 者 当 日 收 益 的 精 度 为
0 . 0 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三 位 采 用 去 尾 的 方 式 , 因 去 尾 形 成 的 余 额 归 入 基 金 资 产 , 留 待 下 一 次
分 配 。
2 . 本 基 金 根 据 每 日 收 益 情 况 , 将 当 日 收 益 全 部 分 配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 大 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者 记
正 收 益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者 记 负 收 益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 等 于 零 时 , 当 日 投 资 者
不 记 收 益 。
3 . 本 基 金 每 日 收 益 计 算 并 分 配 时 , 以 人 民 币 元 方 式 簿 记 , 每 月 累 计 收 益 支 付 方 式 只 采 用 红
利 再 投 资 ( 即 红 利 转 基 金 份 额 ) 方 式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获 得 现 金 收 益 ; 若 投 资 者
在 每 月 累 计 收 益 支 付 时 , 其 累 计 收 益 为 负 值 , 则 将 缩 减 投 资 者 基 金 份 额 。 若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其 对 应 收 益 将 立 即 结 清 , 若 收 益 为 负 值 , 则 将 从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款 中 扣 除 。
4 . T 日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享 有 当 日 分 红 权 益 ,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当 日 分 红 权 益 。
5 . 本 基 金 收 益 每 月 集 中 支 付 一 次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满 一 个 月 时 不 支 付 。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6 . 在 不 影 响 投 资 者 利 益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酌 情 调 整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 此 项 调 整 不 需
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 四 ) 收 益 公 告
本 基 金 每 工 作 日 公 告 基 金 日 收 益 和 基 金 七 日 年 收 益 率 。 基 金 收 益 公 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实 后 确 定 。
基 金 日 收 益 = [ 当 日 基 金 净 收 益 / 当 日 基 金 发 行 在 外 的 总 份 额 ] * 1 0 0 0 0
上 述 收 益 的 精 度 为 0 . 0 0 0 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五 位 采 用 去 尾 的 方 式 。
基 金 七 日 年 收 益 率 = 【 ( ( ∑ R i / 7 ) * 3 6 5 ) / 1 0 0 0 0 】 * 1 0 0 %
其 中 : R i 为 最 近 第 i 公 历 日 ( i = 1 , 2 . . . 7 ) 的 基 金 日 收 益 , 基 金 七 日 年 收 益率 采 取 四 舍 五 入 方 式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三 位 。
( 五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收 益 分 配 采 用 红 利 再 投 资 方 式 , 免 收 再 投 资 的 费 用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 担 。
第 二 十 一 节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每 年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
2 . 基 金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3 . 会 计 制 度 按 国 家 有 关 的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
4 .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5 . 本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帐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 基 金 管 理 人 也 可 以 委 托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独 立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担 任 基 金 会 计 , 但 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不 能 同 时 从 事 本 基 金 的 审 计 业 务 。
( 二 )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基 金 进 行 年
度 审 计 。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 同 意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须 按 本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公 告 。
第 二 十 二 节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一 ) 信 息 披 露 概 述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将 严 格 按 照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以 及 其 它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 应 予 披 露 的 信 息 将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 以 下 简 称 指 定 报 刊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网 站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 1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2 ) 基 金 合 同 ;
(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4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 5 ) 基 金 募 集 情 况 ;
( 6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 7 ) 基 金 资 产 日 收 益 、 基 金 七 日 年 收 益 率 ;( 8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 9 ) 临 时 报 告 ;
( 1 0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 1 1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重 大 人 事 变 动 ;
( 1 2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
( 1 3 ) 澄 清 公 告 ;
( 1 4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 二 ) 基 金 募 集 信 息 披 露
1 .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三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同 时 将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4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六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四 十 五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公 告 的 十 五 日 前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 三 ) 基 金 运 作 信 息 披 露
1 . 基 金 份 额 获 准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的 三 个 工
作 日 前 , 将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2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日 收 益 和 基 金 七 日 年 收 益 率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最 近 一 日 的 基 金 日 收 益 和 基 金 七 日 年 收 益
率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日 收 益 和 基 金 七 日 年
收 益 率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最 近 一 日 的 基 金 日 收 益 和 基 金 七 日 年 收
益 率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九 十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8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两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9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和 书 面 报 告 两 种 方 式 。
1 0 .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两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重 大 事 件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下 列 事
件 :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 2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 十 ;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 十 ;
( 1 1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
( 1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 1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 1 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 1 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 1 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 1 7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时 ;
( 1 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 1 9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
( 2 0 ) 基 金 更 换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 2 1 ) 开 放 式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 2 2 ) 开 放 式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 2 3 ) 开 放 式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 2 4 ) 开 放 式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 2 5 ) 开 放 式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 2 6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1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若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三 十 日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时 间 、 会 议 形 式 、 审 议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等 事 项 。1 2 . 在 基 金 合 同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
( 四 )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日 收 益 、 基 金 七 日 年 收 益 率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 认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报 刊 中 选 择 披 露 信 息 的 报 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 一 信 息 的 内 容
应 当 一 致 。
3 .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4 .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住 所 和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5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及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第 二 十 三 节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第 十 节 第 ( 一 ) 项 规 定 的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情 形 ,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2 . 除 上 述 第 1 项 规 定 的 情 形
外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可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公 告 。
(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本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 1 ) 存 续 期 间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连 续 6 0 个 工 作 日 达 不 到 2 0 0 人 , 或 连 续 6 0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人 民 币 5 0 0 0 万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宣 布 本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则 按 其 规 定 办 理 ;
( 2 ) 基 金 合 同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终 止 ;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六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 4 ) 因 重 大 违 法 行 为 , 基 金 合 同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责 令 终 止 ;
( 5 ) 由 于 投 资 方 向 变 更 引 起 的 基 金 合 并 、 撤 销 ;( 6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其 他 情 况 。
( 三 ) 基 金 的 清 算
1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组 织 清 算 组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 在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 金 资 产 安 全 的 职 责 。
( 2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 3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计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2 . 清 算 程 序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 由 基 金 清 算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 2 ) 基 金 清 算 组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3 )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评 估 和 变 现 ;
( 4 ) 基 金 清 算 组 作 出 清 算 报 告 ;
( 5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审 计 ;
( 6 )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7 ) 基 金 清 算 组 将 基 金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8 ) 公 布 基 金 清 算 公 告 ;
( 9 )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分 配 。
3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支 付 。
4 . 基 金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基 金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清 算 费 用 后 如 有 余 额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5 . 基 金 清 算 的 公 告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由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清 算 报 告 须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6 .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
第 二 十 四 节 业 务 规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遵 守 《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以 下 称 《 业 务
规 则 》 ) 。 《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暂 行 规 定 》 、 本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订 。第 二 十 五 节 违 约 责 任
( 一 ) 由 于 《 基 金 合 同 》 一 方 当 事 人 的 违 约 , 造 成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履 行 或 者 不 能 完 全 履 行
的 , 由 有 违 约 的 一 方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如 属 《 基 金 合 同 》 双 方 或 多 方 当 事 人 的 违 约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 双 方 或 多 方 当 事 人 分 别 承 担 各 自 应 负 的 违 约 责 任 。
( 二 ) 当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当 事 人 可 以 免 责 :
1 .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或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 法 规 或 规 章 的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等 ;
2 . 在 没 有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或 没 有 过 错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于 按 照 本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投 资 原 则 进 行 的 投 资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等 ;
3 . 不 可 抗 力 。
( 三 )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 给 其 他 方 造 成 直 接 损 失 的 , 应 进 行 赔 偿 。
( 四 ) 《 基 金 合 同 》 能 够 继 续 履 行 的 应 当 继 续 履 行 。
( 五 ) 本 合 同 当 事 人 一 方 违 约 后 , 其 他 当 事 方 应 当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的 扩 大 ; 没 有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致 使 损 失 扩 大 的 , 不 得 就 扩 大 的 损 失 要 求 赔 偿 。 守 约 方 因 防 止 损 失 扩 大 而 支 出 的 合
理 费 用 由 违 约 方 承 担 。
( 六 ) 第 三 方 的 过 错 而 导 致 本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一 方 违 约 , 并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损 失 的 , 违
约 方 并 不 因 此 免 除 其 赔 偿 责 任 。
( 七 ) 当 事 人 之 一 违 约 而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损 失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先 于 其 他 受 损 方 获 得 赔
偿 。
第 二 十 六 节 争 议 处 理
( 一 ) 本 《 基 金 合 同 》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并 从 其 解 释 。
( 二 ) 本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之 间 因 本 《 基 金 合 同 》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争
议 可 首 先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自 一 方 书 面 要 求 协 商 解 决 争 议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如 果 争 议 未 能 以
协 商 方 式 解 决 , 则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位 于 北 京 的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提
交 仲 裁 时 该 会 的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仲 裁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
( 三 ) 除 争 议 所 涉 内 容 之 外 , 本 《 基 金 合 同 》 的 其 他 部 分 应 当 由 本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继 续
履 行 。
第 二 十 七 节 基 金 合 同 的 效 力
( 一 ) 基 金 合 同 是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合 同 在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后 生 效 。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效 期 自 其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该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并 公 告 之 日 止 。
( 二 ) 本 《 基 金 合 同 》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对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内
的 《 基 金 合 同 》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约 束 力 。
( 三 ) 本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修 订 本 正 本 一 式 六 份 , 除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银 监 会 各 一 份 份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持 有 二 份 , 每 份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 四 )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并 对 外 公 开 散 发 或 供 投 资 者 在 有 关 场 所 查 阅 , 但 应 以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为 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法 人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
签 订 地 : 北 京
签 订 日 : 2 0 0 4 年 月 日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法 人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
签 订 地 : 北 京
签 订 日 : 2 0 0 4 年 月 日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 谨 慎 、 有 效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2 . 根 据 本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 制 订 并 公 布 有 关 基 金 募 集 、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托 管 、
非 交 易 过 户 、 冻 结 、 质 押 、 收 益 分 配 等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3 . 根 据 本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获 得 基 金 管 理 费 , 亲 自 或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向 投 资 者 收 取 事 先 公
告 的 合 理 费 用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费 用 ;
4 . 根 据 本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5 . 提 议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7 . 依 据 本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本 《 基
金 合 同 》 或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并 对 基 金 资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银 监 会 , 并 有 权 提 议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采 取 其 它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对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违 反 了 法 律 法 规 、 本 《 基 金 合 同 》 或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协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行 使 法 律 法 规 、 本 《 基 金 合 同 》 或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协 议 赋 予 、 给 予 、 规 定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任 何 及 所 有 权 利 和 救 济 措 施 , 以 保 护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和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9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1 0 . 依 据 本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1 1 .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1 2 . 法 律 、 法 规 、 本 《 基 金 合 同 》 以 及 依 据 本 《 基 金 合 同 》 制 订 的 其 他 法 律 文 件 所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2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资 产 ;
3 . 配 备 足 够 的 专 业 人 员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或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代 理 该 项 业
务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专 业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或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代 理 该 项 业 务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资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资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6 . 除 依 据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本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其 他 人 运 作 基 金 资 产 ;
7 .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法 进 行 的 监 督 ;
8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9 . 严 格 按 照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本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编 制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 0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法 律 法 规 、 本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 应 予 以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1 1 . 按 本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1 2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3 . 依 据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4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帐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按 有 关 规 定 保 管 基 金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1 5 年 以 上 ;
1 5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发 出 ;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1 6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1 7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者 由 接 管 人 接 管 其 资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1 8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该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退 任 而 免 除 ;
1 9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或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向 基 金 托管 人 追 偿 ;
2 0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本 基 金 其 他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2 1 . 负 责 为 基 金 聘 请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律 师 ;
2 2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2 3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2 4 .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1 . 依 法 持 有 并 保 管 基 金 资 产 ;
2 . 获 取 基 金 托 管 费 ;
3 . 监 督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4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5 . 在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时 , 提 名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
6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1 .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2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设 有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资 产 托 管 事 宜 ;
4 . 除 依 据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其 他 人 托 管 基 金 资 产 ;
5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日 收 益 及 七 日 收 益 率 ;
6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资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资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资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7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8 . 设 立 证 券 账 户 、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等 基 金 资 产 账 户 , 负 责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的 清 算 交 割 ,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负 责 基 金 名 下 的 资 金 往 来 ;
9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证 券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1 0 . 按 规 定 出 具 基 金 业 绩 和 基 金 托 管 情 况 的 报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银 监 会 ;
1 1 . 采 取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 使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等 事 项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有
关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1 2 . 采 取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用 以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1 3 . 采 取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 使 基 金 投 资 和 融 资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1 4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等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出 具 基 金 托 管 人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1 5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 6 . 按 有 关 规 定 , 保 存 基 金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和 记 录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1 5 年 以 上 ;
1 7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支 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 8 . 参 加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1 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者 由 接 管 人 接 管 其 资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银 监 会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2 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过 错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或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2 2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本 基 金 其 他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2 3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或 配 合 管 理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2 4 . 按 照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2 5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2 6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五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3 . 依 法 转 让 或 者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9 . 在 不 同 的 基 金 直 销 或 代 销 机 构 之 间 转 托 管 ;
1 0 .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 本 《 基 金 合 同 》 以 及 依 据 本 《 基 金 合 同 》 制
定 的 其 他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履 行 其 义 务 ;
1 1 . 法 律 、 法 规 、 本 《 基 金 合 同 》 以 及 依 据 本 《 基 金 合 同 》 制 定 的 其 他 法 律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 六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1 .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2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 承 担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费 用 ;
3 . 在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4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本 基 金 其 他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5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 一 ) 召 开 事 由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 2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 3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 5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或 投 资 策 略 ;
( 6 ) 法 律 、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 二 ) 召 集 方 式
( 1 ) 正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及 权 益 登 记 日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确 定 ;
( 2 ) 在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审 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利 益 冲 突 的 事 项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行 使 召 集
权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该 比 例 以 提 出 提 议 之 时 提 请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基
金 总 份 额 之 比 例 计 算 , 下 同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三 十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三 ) 通 知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至 少 提 前 3 0 天 ,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通 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至 少 应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方 式 ;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事 项 ;
( 3 ) 会 议 的 议 事 程 序 以 及 表 决 方 式 ;
( 4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5 )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 6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 电 话 ;
( 7 )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寄 交 、 收 取 方 式 和 截 止 时 间 。
( 四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 人 确 定 , 但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以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5 0 %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参 加 , 方 可 召 开 。
(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应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 2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 会 的 方 式 视 为 有 效 :
a )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b ) 召 集 人 收 到 的 出 具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书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 0 % 以 上 ( 不 含 5 0 % ) ;
c )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 本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 五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 1 ) 议 事 内 容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包 括 本 基 金 合 同 第 十 一 节 第 ( 一 ) 款 规 定
的 事 由 及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 其 他 事 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
( 2 ) 议 事 程 序
a ) 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 七 ) 款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5 0 % 以 上 多 数 ( 不 含 5 0 %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号 码 、 住 所 地 址 、 持 有 或 者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等 事 项 。
b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 0 天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第 二 天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构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 六 ) 表 决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
( 2 ) 在 现 场 开 会 之 情 形 下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 本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否 则 其 所 代 表 的 表 决 权 不 计 入 有 效 表 决 权 份 额 。
( 3 ) 在 通 讯 开 会 之 情 形 下 ,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 本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否 则 其 所 代 表 的 表 决 权 不 计 入 有 效 表 决 权 份 额 。
(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a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 不 含 5 0 %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b )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b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2 / 3 以 上 ( 不 含 2 / 3 )
通 过 方 可 作 出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决 定 终 止 基 金 等 重
大 事 项 必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 6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有 充 分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其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意 见 模 糊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无 效 表 决 。
( 7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 七 ) 计 票
( 1 ) 现 场 开 会
a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b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c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对 所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理 人 对 会 议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会 议 主 持 人 应 当 立 即
重 新 清 点 并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 2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 八 ) 生 效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通 过 的 事 项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五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予 以 公 告 。
三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 执 行 方 式
1 . “ 每 日 分 配 、 按 月 支 付 ” 。 本 基 金 收 益 根 据 每 日 基 金 收 益 公 告 , 以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为 基 准 , 为 投 资 者 每 日 计 算 当 日 收 益 并 分 配 , 每 月 集 中 支 付 收 益 。 投 资 者 当 日 收 益 的 精 度 为
0 . 0 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三 位 采 用 去 尾 的 方 式 , 因 去 尾 形 成 的 余 额 归 入 基 金 资 产 , 留 待 下 一 次
分 配 。
2 . 本 基 金 根 据 每 日 收 益 情 况 , 将 当 日 收 益 全 部 分 配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 大 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者 记
正 收 益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者 记 负 收 益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 等 于 零 时 , 当 日 投 资 者
不 记 收 益 。
3 . 本 基 金 每 日 收 益 计 算 并 分 配 时 , 以 人 民 币 元 方 式 簿 记 , 每 月 累 计 收 益 支 付 方 式 只 采 用 红
利 再 投 资 ( 即 红 利 转 基 金 份 额 ) 方 式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获 得 现 金 收 益 ; 若 投 资 者
在 每 月 累 计 收 益 支 付 时 , 其 累 计 收 益 为 负 值 , 则 将 缩 减
投 资 者 基 金 份 额 。 若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其 对 应 收 益 将 立 即 结 清 , 若 收 益 为 负 值 , 则 将
从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款 中 扣 除 。
4 . T 日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享 有 当 日 分 红 权 益 ,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当 日 分 红 权 益 。
5 . 本 基 金 收 益 每 月 集 中 支 付 一 次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满 一 个 月 时 不 支 付 。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6 . 在 不 影 响 投 资 者 利 益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酌 情 调 整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 此 项 调 整 不 需
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四 、 与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 运 用 有 关 费 用 的 提 取 、 支 付 方 式 与 比 例
1 . 与 基 金 运 作 有 关 的 费 用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3 3 % 年 费 率 计 算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3 3 % ÷ 当 年 天 数 ;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付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1 %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1 % ÷ 当 年 天 数 ;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 3 ) 与 基 金 运 作 有 关 的 其 他 费 用
主 要 包 括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该 等 费 用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支 付 , 列 入 当 期 基 金 费 用 。
2 . 与 基 金 销 售 有 关 的 费 用
( 1 ) 转 换 费
基 金 转 换 费 率 等 依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相 关 规 定 。
( 2 )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可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服 务 等 各 项 费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支 配 使 用 。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5 %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2 5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算 ,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 月 首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3 . 其 他 费 用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列 入 的 其 他 费 用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列 支 。
五 、 基 金 财 产 的 投 资 方 向 和 投 资 限 制
( 一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如 下 的 金 融 工 具 : 现 金 ;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 剩
余 期 限 在 3 9 7 天 以 内 ( 含 3 9 7 天 ) 的 债 券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债 券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 二 ) 投 资 限 制
1 .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
( 1 ) 股 票 ;
( 2 ) 可 转 换 债 券 ;
( 3 ) 剩 余 期 限 超 过 3 9 7 天 的 债 券 ;
( 4 ) 信 用 等 级 在 A A A 级 以 下 的 企 业 债 券 ;
( 5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禁 止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2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遵 循 如 下 的 投 资 限 制
( 1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 不 得 超 过 1 8 0 天 ;
( 2 ) 投 资 于 同 一 公 司 发 行 的 短 期 企 业 债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3 ) 存 放 在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0 % ; 存
放 在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 4 )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 5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规 定 的 其 他 比 例 限 制 。
六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方 法 和 公 告 方 式
(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和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通 过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方 式 募 集 资 金 , 并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等 交 易 所 形 成 的 各 类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 包 括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及
其 他 投 资 等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 二 ) 估 值 方 法
1 .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 即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票 面 利 率 或 商 定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其 剩 余 期 限 内 平 均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收 益 。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 券 和 票 据 的 市 价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在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交 易 所 短 期 债 券
可 以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前 , 本 基 金 暂 不 投 资 于 交 易 所 短 期 债 券 。
本 基 金 目 前 投 资 工 具 的 估 值 方 法 如 下 :
( 1 ) 基 金 持 有 的 短 期 债 券 采 用 折 溢 价 摊 销 后 的 成 本 列 示 , 按 票 面 利 率 计 提 应 收 利 息 ;
( 2 ) 基 金 持 有 的 回 购 协 议 以 成 本 列 示 , 按 商 定 利 率 在 实 际 持 有 期 间 内 逐 日 计 提 利 息 ;
( 3 ) 基 金 持 有 的 银 行 存 款 以 本 金 列 示 , 按 银 行 同 期 挂 牌 利 率 逐 日 计 提 利 息 ;
2 . 为 了 避 免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 从 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 和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一 计 价 日 ,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价 格 , 对 基 金 持 有 的 估 值 对 象 进 行 重 新 评 估 , 即 “ 影 子 定
价 ” 。 当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影 子 定 价 的 偏 离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时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发 生 了 其 他 的 重 大 偏 离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进 行 调 整 , 使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更 能 公 允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 确 保 以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不 会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实 质 性 的 损 害 。
3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方 法 估 值 。
4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估 值 。
( 三 ) 估 值 程 序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本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复 核 无 误 后 签 字 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 进 行 。
七 、 基 金 合 同 解 除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以 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方 式(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本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 1 ) 存 续 期 间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连 续 6 0 个 工 作 日 达 不 到 2 0 0 人 , 或 连 续 6 0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人 民 币 5 0 0 0 万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宣 布 本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则 按 其 规 定 办 理 ;
( 2 ) 基 金 合 同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终 止 ;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六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 4 ) 因 重 大 违 法 行 为 , 基 金 合 同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责 令 终 止 ;
( 5 ) 由 于 投 资 方 向 变 更 引 起 的 基 金 合 并 、 撤 销 ;
( 6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其 他 情 况 。
( 二 ) 基 金 的 清 算
1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组 织 清 算 组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 在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 金 资 产 安 全 的 职 责 。
( 2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 3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计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2 . 清 算 程 序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 由 基 金 清 算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 2 ) 基 金 清 算 组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3 )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评 估 和 变 现 ;
( 4 ) 基 金 清 算 组 作 出 清 算 报 告 ;
( 5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审 计 ;
( 6 )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7 ) 基 金 清 算 组 将 基 金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8 ) 公 布 基 金 清 算 公 告 ;
( 9 )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分 配 。
3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支 付 。
4 . 基 金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基 金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清 算 费 用 后 如 有 余 额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5 . 基 金 清 算 的 公 告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由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公 告 ; 清 算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清 算 报 告 须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6 .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
八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1 . 本 《 基 金 合 同 》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并 从 其 解 释 。
2 . 本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之 间 因 本 《 基 金 合 同 》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争 议
可 首 先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自 一 方 书 面 要 求 协 商 解 决 争 议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如 果 争 议 未 能 以 协
商 方 式 解 决 , 则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位 于 北 京 的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提 交
仲 裁 时 该 会 的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仲 裁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
3 . 除 争 议 所 涉 内 容 之 外 , 本 《 基 金 合 同 》 的 其 他 部 分 应 当 由 本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继 续 履
行 。
九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者 取 得 基 金 合 同 的 方 式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 在 办 公 时 间 内
可 供 免 费 查 阅 。 投 资 者 也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 w w . h f t f u n d . c o m 进 行 查 阅 。 投
资 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印 件 。 对 投 资 者 按 此 种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