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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泰A(519020)

国泰金泰: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2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8 第四部分


基金的沿革 ...................................................................................................................9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1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6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3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36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3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3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4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49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4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66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67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 力 .................................................................................................67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 事 项 .............................................................................................................68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68

























































































基金合同 2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 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 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是保护 投资人合法权益 ,明确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 ,规范 基金 运作。 2、 订立 本基金合同的 依据是《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合同法 》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 )和 其他 有 关 法律法 规。 3、 订立 本基金合同的 原则是平等自愿 、 诚实 信用、 充 分 保护 投资人合法权 益 。 二、基金合同 是规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 之间 权利义务 关系 的基本法律 文 件 ,其 他 与基金 相关 的 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 之间 权利义务 关系 的任 何文 件 或表述,如 与 基金合同有 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投 资人 自依 本基金合同 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 本 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三、 国泰 金 泰平衡混 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由 基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 会 ” )核 准。 中国证监 会 对 本基金 募集 的 核 准,并 不 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 价 值和收益 做出 实 质性判断 或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 本基金 没 有 风险 。 基金管理人 依照 恪尽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 用基金财产 , 但不 保证 投资 于 本基金一 定 盈 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四、基金合同 应 当适用 《 基金法 》 及 相关 法律法 规之规定, 若因 法律法 规 的 修改 或 新 法律法 规 的 颁布施 行 导致 基金合同的 内容 与 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 规 的 强 制性 规定 不 一 致 , 应 当 以 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 规 的 规定为准。

























































































基金合同 3 第二部分 释义 在 本基金合同 中, 除非 文 意另 有 所指 ,下 列词语 或简称 具 有 如下 含 义 : 1、基金 或 本基金 :指 国泰 金 泰平衡混 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 本基金 由 金 泰证 券 投资基金 转 型 而 成 2、金 泰 基金 :指 金 泰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 方式 为 契 约 型 封闭式 3、基金管理人 :指 国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 :指 中国 工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5、基金合同 或 本基金合同 :指 《国泰 金 泰平衡混 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 及 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 何 有效 修 订 和 补 充 6、托管 协 议 :指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就 本基金 签 订之《国泰 金 泰平衡 混 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管 协 议的任 何 有效 修 订 和 补 充 7、 招 募 说 明 书:指 《国泰 金 泰平衡混 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定 期 的更 新 8、 集中 申购 公告:指 《国泰 金 泰平衡混 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集中 申购 期 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告 》 9、法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 行 有效 并 公布 实 施 的法律、 行 政 法 规 、 规范 性 文 件、 司 法 解 释、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他对 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通知 等 10、《 基金法 》:指 2003年 10月 28日 经 第十 届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会 常 务 委员 会第五 次 会议 通过 ,自 2004年 6月 1日起 实 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 机 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 修 订 11、《销售办 法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1年 6月 9日颁布 、同 年 10月 1日 实 施 的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 及 颁布 机 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 修 订 12、《 信息披露 办 法 》:指 中国证监 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 、同 年 7月 1日 实 施 的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 法 》 及 颁布 机 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 修 订 13、《运作办 法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04年 6月 29日颁布 、同 年 7月 1日 实 施 的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 及 颁布 机 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 修 订 14、 中国证监 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银 行 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 中国 银 行 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同 4 16、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 基金合同约 束 , 根 据 基金合同 享 有权利 并承担 义 务的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 人投资 者 :指 依据 有 关 法律法 规规定 可 投资 于 证券 投资基金的 自 然 人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 依 法 可 以 投资 证券 投资基金的、 在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境 内 合法登记 并 存续 或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批 准 设 立并 存续的 企业 法人、事 业 法人、 社 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9、合 格境外机构 投资 者 :指 符 合 现 实 有效的 相关 法律法 规规定 可 以 投资 于 中国 境 内证券 市场 的 中国 境外 的 机构 投资 者 20、投资人 :指 个 人投资 者 、 机构 投资 者 和合 格境外机构 投资 者 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 会 允许 购 买 证券 投资基金的 其他 投资人的合 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 基金合同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法 取得 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 销售 业 务 :指 基金管理人 或销售 机构宣传推介 基金 , 发 售 基金份额 , 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转 换、 转 托管及 定 期 定 额投资 等 业 务 23、 直 销 机构 :指 国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24、 代 销 机构 :指 符 合 《销售办 法 》 和 中国证监 会 规定 的 其他 条件 ,取得 基 金 销售 业 务资 格 并 与基金管理人 签 订 了 基金 销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办 理基金 销 售 业 务的 机构; 以 及 可 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开放 式 基金 销售系 统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 务的会 员 单位 25、会 员 单位 :指具 有基金 销售 业 务资 格 、 并经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和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认 可 的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会 员 单位 26、 销售 机构 :指 直 销 机构 和 代 销 机构 27、 场 内销售 :指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开放 式 基金 销售系 统 办 理的基金 销售 业 务 28、 场外 销售 :指不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开放 式 基金 销售系 统 , 而通过 各 销 售 机构 的 柜台 或其他 交易 系 统 办 理的基金 销售 业 务 29、登记 业 务 :指 基金登记、存管、 过 户 、 清算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 账户 的 建 立 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 销售 业 务的 确认 、清算和 结 算、 代 理 发 放红 利、 建 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和 办 理 非 交易 过 户 等

























































































基金合同 5 30、登记 机构 :指 办 理登记 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的登记 机构 为国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国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委 托 代 为办 理登记 业 务的 机构 31、 上海 证券 账户 :指在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开设 的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人 民 币普 通股 票账户 (简称 “ A股 账户” )或证券 投资基金 账户 (简 称 “ 基金 账户” ), 投资人 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开放 式 基金 销售系 统 办 理申购、 赎回 等 业 务 时 需 持有 上海 证券 账户 32、 开放 式 基金 账户 :指 投资人 以 上海 证券 账户 为 基 础 、 在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的 开放 式 基金 账户 , 投资人 办 理 场外 申购、赎回 等 业 务 时 需 具 有 开放 式 基金 账户 33、基金 交易账户 :指 销售 机构 为 投资人 开 立 的、记录投资人 通过该 销售 机 构 办 理申购、赎回、 转 换、 转 托管及 定 期 定 额投资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基金份额变 动 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4、基金合同 生 效 日:指 《国泰 金 泰平衡混 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生 效 起 始 日 , 本基金合同 自 金 泰证券 投资基金终止 上市 之 日起 生 效 ,原《 金 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 同一 日起 终止 35、存续 期:指 自《 金 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生 效 之 日起 至 《国泰 金 泰 平衡混 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终止 且 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并 公告 之 日 止的 不 定 期期限 36、基金 转 型 :指 对包括 金 泰 基金 由 封闭式 基金 转 为 开放 式 基金 , 调整 存续 期限 , 终止 上市 , 调整 投资目 标 、 范 围 和 策略 , 修 订 基金合同 ,并 更 名 为 “ 国泰 金 泰平衡混 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 等 一 系 列 事 项 的 统 称 37、 工 作 日: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 正 常 交易 日 38、 T日: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 时 间受 理投资人申购、赎回 或其他 业 务申 请 的 开放 日 39、 T+n日:指 自 T日起 第 n个 工 作 日 (不 包 含 T日 ) 40、 开放 日:指 为 投资人 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 业 务的 工 作 日 41、 开放 时 间 :指 开放 日 基金 接受 申购、赎回 或其他 交易 的 时 间 段 42、《 业 务 规则》 :指 2005年 7月 13日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发布 并 施 行 的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开放 式 基金 认 购、申购、赎回 业 务 办 理 规则 (试 行 )》 及 其 不时做出 的

























































































基金合同 6 修 订 43、 集中 申购 期:指 本基金合同 生 效 后仅开放 申购、 不 开放 赎回的一 段 时 间, 最 长 不 超 过 1个 月 44、申购 :指 基金合同 生 效 后 , 投资人 根 据 基金合同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定 申 请 购 买 基金份额的 行为 45、赎回 :指 基金合同 生 效 后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 基金合同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条件 要 求将 基金份额 兑 换 为 现 金的 行为 46、基金 转 换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照 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 有效 公 告 规定 的条件 , 申 请将 其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 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 换 为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47、 转 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 本基金的 不 同 销售 机构 之间实 施 的变更 所 持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的 操 作 48、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 划 :指 投资人 通过 有 关销售 机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由销售 机构 于 每 期 约 定 申购 日在 投资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自 动 完 成 扣款 及 受 理基金申购申 请 的一 种 投资 方式 49、 巨 额赎回 :指 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 , 基金 净 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 份额 总数 加 上 基金 转 换 中 转出 申 请 份额 总数 后 扣 除 申购申 请 份额 总数 及基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 总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放 日 基金 总 份额的 10% 50、 元 :指 人 民 币 元 51、基金收益 :指 基金投资 所 得 红 利、 股 息、 债 券 利息、 买 卖 证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息、 已 实 现 的 其他 合法收 入 及 因 运 用基金财产 带来 的 成 本和费用的 节 约 52、基金资产 总 值 :指 基金 拥 有的 各 类 有 价 证券 、 银 行 存 款 本息、基金 应 收 申购 款 及 其他 资产的 价 值 总 和 53、基金资产 净 值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 的 价 值 54、基金份额 净 值 :指 计算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 除 以 计算 日 基金份额 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算 评 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 的 价 值 ,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 净 值的 过 程 56、 指 定 媒 体 :指 中国证监 会 指 定 的用 以 进 行 信息披露的 报 刊 、 互联网网站 及 其他 媒 体

























































































基金合同 7 57、 不 可 抗 力 :指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不 能预见 、 不 能避免 且 不 能克 服 的 客观 事件 。

























































































基金合同 8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 名 称 国泰 金 泰平衡混 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 类别 混 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 运作 方式 契 约 型 开放 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 标 在 有效 控 制风险 的前 提 下, 追 求 相对 稳 定 的回 报 。 五、基金份额 面 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 初 始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元 。 六、基金存续 期限 不 定 期

























































































基金合同 9 第四部分


基金的沿革 国泰 金 泰平衡混 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由 金 泰证券 投资基金 转 型 而 成。 金 泰证券 投资基金 由国泰证券 有 限公司 ( 后 合 并 组建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 上海 爱 建 信托投资有 限 责任 公司 、 浙江省 国 际 信托投资有 限 责任 公司 ( 后 更 名 为中 投信托有 限 责任 公司 ) 和 中国 电 力 信托投资有 限公司 ( 后 改 组 成立中国 电 力 财务有 限公司 ) 四 家 发起 人 依照《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 暂 行办 法 》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和 《 金 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 契 约 》( 后 更 名 为《 金 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发起 ,经中国证监 会 证监 基 字 [1998]7号 文 批 准, 于 1998年 3月 27日 募集成立。 金 泰 基金 为 契 约 型 封闭式 , 存续 期 15年 , 发 行规 模 为 20亿 份基金份额 。 金 泰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为国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为中国 工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经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上 证 上 字 [1998]第 015号 文 审 核 同 意 ,于 1998 年 4月 7日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挂牌 交易 。 2012年 11月 1日 , 金 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以 现 场 方式 召 开 , 大会 讨论 通过 了 金 泰 基金 转 型 议 案 ,内容包括 金 泰 基金 由 封闭式 基金 转 为 开放 式 基金、 调整 存续 期限 、终止 上市 、 调整 投资目 标 、 范 围 和 策略 以 及 修 订 基金合同 等。依据中国证监 会 2012年 11月 22日 证监 许可 [2012]1549号 文 核 准,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 生 效 。依据 持有人大会 决 议 , 基金管理人 将 向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申 请 基金 终止 上市 ,自 基金终止 上市 之 日起 ,原《 金 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终止 ,《国 泰 金 泰平衡混 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生 效 , 基金 正 式转 型为 开放 式 基金 , 存续 期限 调整 为 无 限期 , 基金投资目 标 、 范 围 和 策略调整 , 同 时 基金更 名 为 “ 国 泰 金 泰平衡混 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10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金 泰 基金终止 上市后 , 基金管理人 将 向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申 请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 基金管理人 向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取得 终止 上市 权益登记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之 后 , 将 进 行 基金份额更 名 以 及 必 要 的信息变更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将根 据 基金管理人、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提供 的 明 细数 据 进 行 投资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 初 始 登记 。 二、基金存续 期 内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 模 基金存续 期 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人 或 者 基金资产 净 值 低于 5000 万元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 连 续 20个 工 作 日出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向 中国证监 会 说 明原 因 并 报 送 解决方 案 。 法律法 规 另 有 规定 时 , 从 其规定。

























































































基金合同 1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 场 所 投资人 办 理 场 内 申购与赎回 业 务的 场 所 为 具 有基金 销售 业 务资 格 ,并经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和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认 可 的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会 员 单位 。 投资人 需 使 用 上海 证券 账户 办 理 场 内 申购、赎回 业 务 。 投资人 办 理 场外 申购与赎回 业 务的 场 所 包括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中 心 及 代 销 机构 的 代 销 网点 , 投资人 需 使 用 开放 式 基金 账户 办 理 场外 申购、赎回 业 务 。 本基金 场 内 、 场外 代 销 机构名单将 由 基金管理人 在招 募 说 明 书 或其他相关 公 告 中 列 明。 基金管理人 可根 据 情况变更 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并 予 以 公告 。 基金投资 人 应 当 在 销售 机构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 务的 营 业场 所 或按销售 机构 提供 的 其他 方式 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 日 及 时 间 1、 开放 日 及 开放 时 间 投资人 在 开放 日 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 正 常 交易 日 的 交易 时 间, 但 基金管理人 根 据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 求 或 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赎回 时除 外 。 基金合同 生 效 后 , 若出现新 的 证券 交易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 变更 或其 他 特殊 情况 , 基金管理人 将 视 情况 对 前 述 开放 日 及 开放 时 间 进 行相 应 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 施日 前 依照《 信息披露 办 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 媒 体上 公告 。 2、申购、赎回 开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本基金 在 基金合同 生 效 以 后开始 办 理 集中 申购 , 暂 不 开放 赎回 ,集中 申购 期 不 超 过 1个 月 。集中 申购 具 体 规定 请 参见 招 募 说 明 书 。集中 申购 期 结 束 后 不 超 过 30日 , 本基金 将开放 日常 申购、赎回 。 在 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回 开始 时 间 后 , 基金管理人 应在 申购、赎回 开放 日 前 2 日 依照《 信息披露 办 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 媒 体上 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 开始 时 间。 基金管理人 不 得 在 基金合同约 定之 外 的 日期 或 者 时 间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或 者 转 换 。 投资人 在 基金合同约 定之 外 的 日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购、赎回 或 转 换 申 请且 登记 机构 确认接受 的 ,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 格 为下 一 开放 日 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 12 申购、赎回的 价 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即 申购、赎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后 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算 ;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 申购 以 金额申 请 , 赎回 以 份额申 请; 3、当 日 的申购与赎回申 请可 以 在 基金管理人 规定 的 时 间以内 撤 销 ; 4、赎回 遵循 “先 进 先 出 ”原则,即按照 投资人申购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赎回 ;


5、投资人 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开放 式 基金 销售系 统 办 理本基金的 场 内 申购、 赎回 业 务 时 , 需 遵 守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的 相关 业 务 规则。 基金管理人 可 在 法律法 规 允许 的情况 下,对 上 述原则 进 行 调整 。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 施 前 依照《 信息披露 办 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 媒 体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 请 方式 投资人 必 须 根 据销售 机构 规定 的程序 , 在 开放 日 的 具 体业 务 办 理 时 间内 提 出 申购 或 赎回的申 请 。 2、申购和赎回的 款 项 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购 款 项, 投资人 在 提 交 赎回申 请 时 , 必 须 有 足够 的基金份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申购、赎回申 请 无 效 而不 予 成 交 。 投资人赎回申 请 成 功 后 , 基金管理人 将 通过 登记 机构 及 其相关销售 机构 在 T + 7日 (包括 该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 项。 在发 生 巨 额赎回 时 , 款 项 的 支付 办 法 参 照 本 基金合同有 关 条 款 处理 。 3、申购和赎回申 请 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应 以 交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 请 的当 天 作为 申购 或 赎回申 请 日 (T日 ), 在 正 常 情况 下, 本基金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 内对 该 交易 的 有效 性 进 行确认。 T日 提 交 的有效申 请 , 投资人 应在 T+ 2 日 后 (包括 该日 )及 时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销售 机构 规定 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 请 的 确认 情况 。 若 申购 不 成 功 ,则 申购 款 项 退还给 投资人 。 销售 机构 对 申购、赎回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成 功 , 而 仅 代 表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 申购、赎回申 请 。 申购、赎回申 请 的 确认以 登记 机构 或 基金管理

























































































基金合同 13 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五、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 限制 1、基金管理人 可 以规定 投资人 首 次 申购和 每 次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以 及 每 次 赎 回的 最低 份额 , 具 体 规定 请 参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2、基金管理人 可 以规定 投资人 每 个 基金 交易账户 的 最低 基金份额 余 额 , 具 体 规定 请 参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3、基金管理人 可 以规定 单个 投资人 累 计持有的基金份额 上 限 , 具 体 规定 请 参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4、基金管理人 可 在 法律法 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上 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 调整 前 依照《 信息披露 办 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 指 定 媒 体上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 格 、费用及 其 用 途 1、本基金份额 净 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 的收益 或 损失 由 基金财产 承担。 T日 的基金份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算 ,并 在 T+ 1 日 内 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经中国证监 会同 意 , 可 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 公告 。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 余 额的处理 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详 见 《 招 募 说 明 书 》。 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 由 基金管理人 决 定,并 在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申购 的有效份额 为 净 申购金额 除 以 当 日 的基金份额 净 值 , 有效份额 单位 为 份 。 场 内 申 购份额的计算 结果 采 用 截尾 法 保 留 至整 数 位 , 不 足 1份部分 对 应 的申购资金 将 返 回 给 投资人 ;场外 申购份额的计算 结果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位 , 由 此 产 生 的收益 或 损失 由 基金财产 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 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详 见 《 招 募 说 明 书 》, 赎回金额 单位 为 元 。 本基金的赎回费 率 由 基金管理人 决 定,并 在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赎回金额 为按实 际 确认 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 以 当 日 基金份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用 , 赎回金额 单位 为 元 。 上 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 舍 五 入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收益 或 损失 由 基金财产 承担。 4、申购费用 由 投资人 承担, 不列 入 基金财产 。 5、赎回费用 由 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 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基金合同 14 回基金份额 时 收 取。 不低于 赎回费 总 额的 25%应 归 基金财产 ,其 余 用 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 要 的 手 续费 。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最 高 不 超 过 申购金额的 5%, 赎回费用 最 高 不 超 过 赎回 金额的 5%。 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 、申购份额 具 体 的计算 方 法、赎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具 体 的计算 方 法和收费 方式 由 基金管理人 根 据 基金合同的 规定确定,并 在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在 基金合同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整 费 率 或 收费 方式 , 并 最 迟 应于新 的费 率 或 收费 方式 实 施日 前 依照《 信息披露 办 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 媒 体上 公告 。 7、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在不 违 背 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约 定 的情况 下 根 据 市 场 情况 制 定 促 销 计 划 。 在 基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按相关监 管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适当 调 低 基金申购费 率 、赎回费 率 和 转 换费 率 。 七、 拒绝 或 暂停 申购的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况 时 , 基金管理人 可 拒绝 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 1、 因不 可 抗 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 正 常 运作。 2、 发 生 基金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 基金管理人 可 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 3、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计算当 日 基金资 产 净 值 。 4、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购申 请可 能 会 影响 或 损害 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时 。 5、基金资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找到 合适的投资 品 种 ,或其他 可 能 对 基金 业 绩 产 生 负面 影响 , 从 而 损害 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 6、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 认定 的 其他 情 形 。 发 生上 述 第 1、 2、 3、 5、 6项 暂停 申购情 形 且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暂停 申购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 媒 体上 刊 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 果 投资人的申 购申 请 被拒绝 , 被拒绝 的申购 款 项 将 退还给 投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的情况 消 除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恢复 申购 业 务的 办 理 。 八、 暂停 赎回 或 延缓支付 赎回 款 项 的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金管理人 可 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 或 延缓支付 赎回

























































































基金合同 15 款 项 : 1、 因不 可 抗 力 导致 基金管理人 不 能 支付 赎回 款 项。 2、 发 生 基金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 基金管理人 可 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 或 延缓支付 赎回 款 项。 3、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计算当 日 基金资 产 净 值 。 4、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开放 日发 生 巨 额赎回 。 5、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 认定 的 其他 情 形 。 发 生上 述 情 形 且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暂停 赎回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在 当 日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回申 请 , 基金管理人 应 足 额 支付 ; 如 暂 时不 能 足 额 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 单个账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量 的 比例 分配 给 赎回申 请 人 , 未 支付 部分 可 延 期 支付 ,并以 后 续 开放 日 的基金份额 净 值 为依据 计算赎回金额 。 若出现 上 述 第 4项 所 述 情 形 ,按 基金合同的 相关 条 款 处理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 申 请 赎回 时 可 事 先选择 将 当 日 可 能未 获 受 理部分 予 以 撤 销。 在 暂停 赎回的情况 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恢复 赎回 业 务的 办 理 并 公告 。 九、 巨 额赎回的情 形 及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回的 认定 若 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内 的基金份额 净 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 份额 总数加 上 基金 转 换 中 转出 申 请 份额 总数 后 扣 除 申购申 请 份额 总数 及基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 总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一 开放 日 的基金 总 份额的 10%,即认为是 发 生了 巨 额赎回 。 2、 巨 额赎回的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 额赎回 时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 据 基金当 时 的资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赎回 或 部分 延 期 赎回 。 ( 1) 全 额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 能 力 支付 投资人的 全 部赎回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回程序 执 行。 ( 2) 部分 延 期 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 有 困难 或认 为 因 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 而 进 行 的财产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金资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金管理人 在 当 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于 上 一 开放 日 基金 总 份额 10%的前 提 下, 可 对其 余 赎回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对 于 当 日 的赎回申 请 , 应 当 按 单个账户 赎回

























































































基金合同 16 申 请 量 占 赎回申 请 总量 的 比例 ,确定 当 日 受 理的赎回份额 ; 对 于 未能 赎回部分 , 投资人 在 提 交 赎回申 请 时 可 以 选择延 期 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 赎回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开放 日 继 续赎回 , 直 到 全 部赎回 为 止 ; 选择 取 消 赎回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 被 撤 销。 延 期 的赎回申 请 与 下 一 开放 日 赎回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先 权 并以下 一 开放 日 的基金份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算赎回金额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赎回 为 止 。如 投资人 在 提 交 赎回申 请 时 未 作明确 选择 , 投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 延 期 赎回处理 。 当 出现 巨 额赎回 时 , 场 内 赎回申 请 按照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和登记 机构 的有 关 业 务 规则办 理 。 ( 3)暂停 赎回 : 连 续 2日 以 上 (含 本 数 )发 生 巨 额赎回 ,如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 必 要, 可 暂停 接受 基金的赎回申 请; 已 经接受 的赎回申 请可 以 延缓支付 赎回 款 项, 但不 得 超 过 20个 工 作 日 ,并 应 当 在指 定 媒 体上 进 行 公告 。 3、 巨 额赎回的 公告 当 发 生上 述 延 期 赎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通过 邮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定 的 其他 方式在 3个交易 日 内 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 , 说 明 有 关 处理 方 法 , 同 时在指 定 媒 体上 刊 登 公告 。 十、 暂停 申购 或 赎回的 公告 和 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 生上 述 暂停 申购 或 赎回情况的 , 基金管理人当 日应 立即 向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并 在 规定 期限 内 在指 定 媒 体上 刊 登 暂停 公告 。 2、 如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为 1日 , 基金管理人 应于 重 新 开放 日 , 在指 定 媒 体上 刊 登基金 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 1个开放 日 的基金份额 净 值 。 3、 如 果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一 天 但 少 于 两周 , 暂停 结 束 基金 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提 前 2个 工 作 日在指 定 媒 体 刊 登基金 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 回的 公告 ,并 在 重 新 开始 办 理申购 或 赎回的 开放 日公告最 近 一 个 工 作 日 的基金份 额 净 值 。 4、 如 果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两周 , 暂停 期 间, 基金管理人 应 每 两周 至 少重 复 刊 登 暂停 公告 一 次 。 暂停 结 束 基金 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提 前 2个 工 作 日在指 定 媒 体 连 续 刊 登基金 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在 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 日公告最 近 一 个 工 作 日 的基金份额 净 值 。




























































































基金合同 17 十一、基金 转 换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 据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 决 定 开 办 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 届时 根 据相关 法律法 规 及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 制 定并 公 告 ,并 提 前 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 相关 机构 。 十二、基金的 非 交易 过 户 基金的 非 交易 过 户 是 指 基金登记 机构 受 理 继 承 、 捐赠 和 司 法 强制 执 行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易 过 户 以 及登记 机构 认 可 、 符 合法律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易 过 户 。 无论 在 上 述何 种 情况 下,接受 划 转 的 主体 必 须 是依 法 可 以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 继 承是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死亡 ,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 由其 合法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赠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其 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 捐赠给福 利 性质 的基金会 或 社 会 团体; 司 法 强制 执 行是 指司 法 机构 依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强制 划 转 给 其他自 然 人、法人 或其他 组织 。办 理 非 交易 过 户 必 须 提供 基 金登记 机构 要 求 提供 的 相关 资 料 ,对 于 符 合条件的 非 交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金登记 机 构 的 规定办 理 ,并按 基金登记 机构 规定 的 标 准 收费 。 十三、基金的 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 办 理 已 持有基金份额 在不 同 销售 机构 之间 的 转 托管 , 基金 销售 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管费 。 十四、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 可 以为 投资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 划 , 具 体 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 另 行规定。 投资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 划 时 可 自行 约 定 每 期 扣款 金额 , 每 期 扣款 金额 必 须 不低于 基金管理人 在 相关 公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 划 最低 申购金额 。 十五、基金的 冻 结 和 解 冻 基金登记 机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权 机 关依 法 要 求 的基金份额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登记 机构 认 可 、 符 合法律法 规 的 其他 情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 十六 ) 基金 上市交易 在 未来 系 统 条件 允许 的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 据相关证券 交易 所 上市交

























































































基金合同 18 易 规则 安 排 本基金 上市交易 事 宜 。 具 体上市交易 安 排 由 基金管理人 届时 提 前 发布 公告 ,并 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 相关 机构 。

























































































基金合同 1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金管理人 简 况 名 称 : 国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 所: 上海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勇胜 设 立 日期: 1998年 3月 5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文 号 : 中国证监 会 证监 基 字 [1998]5号 组织 形 式: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资本 : 壹 亿 壹仟 万元 人 民 币 存续 期限: 持续 经 营 ( 二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 法 募集 基金 ; ( 2) 自《 基金合同 》 生 效 之 日起 , 根 据 法律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 独 立运 用 并 管理基金财产 ; ( 3) 依照《 基金合同 》 收 取 基金管理费 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 批 准 的 其他 费用 ; ( 4) 销售 基金份额 ; ( 5)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 关 法律 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 反 了 《 基金合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律 规定,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护 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 ( 7) 在 基金托管人更换 时 , 提 名 新 的基金托管人 ; ( 8) 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 机构 ,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 相关行为 进 行监督 和处 理 ;


( 9) 担 任 或委 托 其他 符 合条件的 机构 担 任基金登记 机构 办 理基金登记 业 务

























































































基金合同 20 并 获 得《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费用 ;


( 10)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 关 法律 规定 决 定 基金收益的分配 方 案;


( 11) 在 《 基金合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拒绝 或 暂停 受 理申购、赎回与 转 换申 请;


( 12)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利益 对 被 投资 公司 行 使 股 东 权利 ,为 基金的利 益 行 使 因 基金财产投资 于 证券 所 产 生 的权利 ;


( 13) 在 法律法 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为 基金的利益 依 法 为 基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 14) 以 基金管理人的 名 义 , 代 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 者 实 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 15) 选择 、更换律 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 事务 所 、 证券经 纪 商 或其他为 基金 提 供 服 务的 外 部 机构;


( 16) 在 符 合有 关 法律、法 规 的前 提 下, 制 订 和 调整 有 关 基金 认 购、申购、 赎回、 转 换和 非 交易 过 户 的 业 务 规则 ; 在 法律法 规 和本基金合同 规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整 除 调 高 管理费 率 、托管费 率 和赎回费 率 之 外 的基金 相关 费 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 ( 17) 法律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规定 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 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中国证监 会 认定 的 其他 机构 代 为办 理 基金份额的 发 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 宜 ; ( 2) 办 理基金 备案 手 续 ; ( 3) 自《 基金合同 》 生 效 之 日起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 用基金财产 ; ( 4) 配 备 足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人 员 进 行 基金投资分 析 、 决 策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财产 ; (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 制 度 , 保证 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 相 互 独 立,对 所 管理的 不 同基金分 别 管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证券 投资 ; (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外 , 不 得 利用基金财 产 为自 己 及任 何 第三人 谋 取 利益 , 不 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 基金财产 ; ( 7) 依 法 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 ;

























































































基金合同 21 ( 8) 采 取 适当合理的 措 施 使 计算基金份额 认 购、申购、赎回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金合同 》等 法律 文 件的 规定,按 有 关规定 计算 并 公告 基金资产 净 值 ,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 格; ( 9)进 行 基金会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财务会计 报 告 ; ( 10) 编 制 季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金 报 告 ; ( 11) 严 格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履 行 信息披露 及 报 告 义务 ; ( 12)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不 泄 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 除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定 外 , 在 基金信息 公 开 披露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 13) 按《 基金合同 》 的约 定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 ( 14) 按规定受 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付 赎回 款 项 ; (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 法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16) 按规定保 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 务 活 动 的会计 账册 、 报 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 资 料 15年 以 上; ( 17) 确保 需 要 向 基金投资人 提供 的 各 项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定 时 间 发出 ,并 且 保证 投资人 能 够 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 的 时 间 和 方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基金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并 在 支付 合理 成 本的条件 下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 18) 组织 并 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 参 与基金财产的 保 管、清理、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 ( 19)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并 通知 基金托管人 ; ( 20) 因 违 反 《 基金合同 》 导致 基金财产的 损失 或 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 时 , 应 当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 按 法律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务 , 基 金托管人违 反 《 基金合同 》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失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为 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向 基金托管人 追 偿 ;

























































































基金合同 22 ( 22) 当基金管理人 将 其 义务 委 托第三 方 处理 时 , 应 当 对 第三 方 处理有 关 基 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 责任 ; 但因 第三 方 责任 导致 基金财产 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 到损失 , 而 基金管理人 首先 承担 了 责任的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 向 第三 方 追 偿 ; ( 23) 以 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 其 他 法律 行为 ;


( 24) 基金管理人 在 募集 期 间 未能 达 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金管理人 承担 全 部 募集 费用 , 将 已 募集 资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息 在 基金 募集 期 结 束 后 30日 内 退还 基金 认 购人 ; ( 25) 执 行 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 议 ; ( 26) 建 立并保 存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 27)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 定 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托管人 简 况 名 称 : 中国 工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住 所: 北京 市 西城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成立 时 间 : 1984年 1月 1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批 准 设 立文 号 : 国 务 院 《关 于 中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国 发 [1983]146号) 组织 形 式: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资本 : 人 民 币 349,018,545,827元 存续 期 间 : 持续 经 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 文 及 文 号 : 中国证监 会和 中国 人 民 银 行证监 基 字 【 1998】 3 号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 1) 自《 基金合同 》 生 效 之 日起 ,依 法律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 的 规定 安 全 保 管基金财产 ;

























































































基金合同 23 ( 2) 依《 基金合同 》 约 定 获 得 基金托管费 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 的 其他 费用 ; ( 3) 监督 基金管理人 对 本基金的投资 运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 《 基 金合同 》 及 国 家 法律法 规行为,对 基金财产、 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 会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护 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 ( 4) 根 据相关 市场 规则,为 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 为 基金 办 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 5)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6) 在 基金管理人更换 时 , 提 名 新 的基金管理人 ; ( 7) 法律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规定 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 持有 并 安 全 保 管基金财产 ; ( 2) 设 立 专 门 的基金托管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场 所 , 配 备 足够 的、 合 格 的 熟悉 基金托管 业 务的 专 职 人 员, 负 责基金财产托管事 宜 ; ( 3)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 制 度 , 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安 全 ,保证其 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 自 有财产 以 及 不 同的 基金财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管的 不 同的基金分 别 设 置 账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理 , 保证 不 同基金 之间 在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 拨 、 账册 记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外 , 不 得 利用基金财 产 为自 己 及任 何 第三人 谋 取 利益 , 不 得委 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 5) 保 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 订 的与基金有 关 的 重 大合同及有 关 凭 证 ; ( 6) 按规定 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 的约 定, 根 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清算、 交 割 事 宜 ; ( 7)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定 外 , 在 基金信息 公 开 披露前 予 以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8) 复 核 、审 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 格; ( 9) 办 理与基金托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信息披露事 项 ;

























































































基金合同 24 ( 10) 对 基金财务会计 报 告 、 季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金 报 告出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理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作是 否 严 格 按照《 基金合同 》 的 规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管理人有 未 执 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 行为, 还 应 当 说 明 基金托管人 是 否采 取 了 适当的 措 施 ; ( 11) 保 存基金托管 业 务 活 动 的记录、 账册 、 报 表 和 其他相关 资 料 15年 以 上; ( 12) 建 立并保 存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 13) 按规定 制 作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管理人 核 对 ; ( 14) 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 有 关规定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付 基金收益和 赎回 款 项 ; (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 法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16) 按照 法律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 的 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 (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 参 与基金财产的 保 管、清理、估 价 、变 现 和 分配 ; ( 18)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和 银 行监 管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 ( 19) 因 违 反 《 基金合同 》 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 时 ,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0) 按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人 按 法律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 务 , 基金管理人 因 违 反 《 基金合同 》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 21) 执 行 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 定 ; ( 22)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 定 的 其他 义务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即 视 为对《 基金合同 》 的 承认 和 接受, 基金投资人 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基 金合同 》 的当事人 , 直至 其 不 再 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 基 金合同 》 当事人 并 不 以 在 《 基金合同 》 上 书 面 签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 条件 。

























































































基金合同 25 每 份基金份额 具 有同 等 的合法权益 。 1、 根 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 1) 分 享 基金财产收益 ; ( 2)参 与分配清算 后 的 剩 余 基金财产 ; ( 3) 依 法申 请 赎回 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 ; ( 4) 按照规定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5)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 项行 使 表 决 权 ; ( 6) 查 阅 或 者 复 制公 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资 料 ; ( 7) 监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 ( 8) 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 机构 损害 其 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 法 提 起 诉讼 或 仲裁 ; ( 9) 法律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规定 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 1) 认 真 阅读 并 遵 守 《 基金合同 》; ( 2) 了 解所 投资基金产 品 , 了 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 力,自行承担 投资 风险 ; ( 3) 关 注 基金信息披露 , 及 时 行 使 权利和 履 行 义务 ; ( 4) 缴纳 基金申购、赎回 款 项 及法律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 所 规定 的费用 ; ( 5) 在 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 范 围 内,承担 基金 亏 损 或 者 《 基金合同 》 终止的 有 限 责任 ; ( 6) 不 从 事任 何 有 损 基金及 其他《 基金合同 》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活 动; ( 7) 执 行 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 定 ; ( 8) 返还 在 基金 交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原 因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 9)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 定 的 其他 义务 。

























































































基金合同 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 组 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 权 代 表 有权 代 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 席 会议 并表 决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 一基金份 额 拥 有 平等 的投 票 权 。 一、 召 开 事 由 1、当 出现 或 需 要 决 定下 列 事 由之 一的 , 应 当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1) 终止 《 基金合同 》;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 ( 4)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 ( 5)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 ; ( 6) 变更基金 类别 ; ( 7) 本基金与 其他 基金的合 并 ;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 标 、 范 围 或 策略;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 10)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11) 单 独 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 总 份额 10%以 上 (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 以 基金管理人收 到 提 议当 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 同 ) 就 同一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12) 对 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 生 重 大 影响 的 其他 事 项 ; ( 13)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 会 规定 的 其他 应 当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 以下 情况 可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 后 修改 , 不 需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 1) 调 低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 ( 2) 法律法 规要 求 增加 的基金费用的收 取 ; ( 3) 在 法律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规定 的 范 围 内 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 、 调 低 赎回费 率 ; ( 4) 在 未来 系 统 条件 允许 的情况 下, 安 排 本基金的 上市交易 事 宜 ;

























































































基金合同 27 ( 5) 因 相 应 的法律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应 当 对《 基金合同 》 进 行 修改 ; ( 6) 对《 基金合同 》 的 修改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 质性不 利 影响 或 修 改不 涉 及 《 基金合同 》 当事人权利义务 关系 发 生 变 化 ; ( 7) 按照 法律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规定 不 需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 外 的 其他 情 形 。 二、会议 召 集 人及 召 集 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 另 有约 定 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 基 金管理人 召 集 ; 2、基金管理人 未 按规定 召 集或 不 能召 集 时 ,由 基金托管人 召 集 ; 3、基金托管人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起 10日 内 决 定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知 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具书 面 决 定之 日起











60日 内 召 开;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不 召 集, 基金托管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金托管人 自行 召 集。 4、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 同一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起 10日 内 决 定是 否 召 集,并 书 面 告知 提 出 提 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 表 和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具书 面 决 定之 日起 60日 内 召 开;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不 召 集,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金托管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托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起 10日 内 决 定是 否 召 集,并 书 面 告知 提 出 提 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 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具书 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日 内 召 开 。 5、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 同一事 项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计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 召 集,并 至 少 提 前 30日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 法 自行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 当配合 , 不 得 阻碍 、 干扰 。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择 确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式 和权

























































































基金合同 28 益登记 日 。 三、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通知时 间 、 通知 内容 、 通知方式 1、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召 集 人 应于 会议 召 开 前 30日 , 在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应 至 少 载 明以下内容 : ( 1) 会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会议 形 式 ; ( 2) 会议 拟 审议的事 项 、议事程序和 表 决方式 ; ( 3) 有权 出 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日 ; ( 4) 授 权 委 托 证明 的 内容要 求 ( 包括 但不限于代 理人 身 份 , 代 理权 限 和 代 理有效 期限 等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 5) 会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 话 ; ( 6) 出 席 会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和 必 须履 行 的 手 续 ; ( 7)召 集 人 需 要 通知 的 其他 事 项。 2、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式 并 进 行表 决 的情况 下,由 会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议 通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式 、 委 托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式 和 联 系 人、 表 决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收 取 方式 。 3、 如 召 集 人 为 基金管理人 , 还 应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金托管人 ,则 应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 应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督 的 , 不 影响 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 效 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 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 通过现 场开 会 方式 、 通 讯 开 会 方式 或 法律法 规 和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 的 其他 方式 召 开 , 会议的 召 开 方式 由 会议 召 集 人 确定。 1、 现 场开 会 。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 出 席 或以 代 理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明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开 会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 或 托管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现 场开 会同 时 符 合 以下 条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基金合同 29 ( 1) 亲 自 出 席 会议 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议 者 出具 的 委 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及 委 托人的 代 理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明 符 合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 和会议 通知 的 规定,并 且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料 相 符; ( 2) 经 核 对,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益登记 日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显 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 少 于 本基金 在 权益登记 日 基金 总 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其对表 决 事 项 的投 票 在 表 决 截 止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址 。 在 同 时 符 合 以下 条件 时 , 通 讯 开 会的 方式 视 为 有效 : ( 1) 会议 召 集 人 按《 基金合同 》 约 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 2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布 相关 提 示 性公告 ; ( 2)召 集 人 按 基金合同约 定 通知 基金托管人 ( 如 果 基金托管人 为 召 集 人 , 则为 基金管理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督。 会议 召 集 人 在 基金托 管人 ( 如 果 基金托管人 为 召 集 人 ,则为 基金管理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督下按照 会 议 通知 规定 的 方式 收 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表 决意 见 ; 基金托管人 或 基金管理人 经 通知不 参加 收 取表 决意 见 的 , 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 ( 3) 本人 直 接 出具 表 决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具 表 决意 见 的 ,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 小 于在 权益登记 日 基金 总 份额的 50%( 含 50%); ( 4) 上 述 第 ( 3) 项中 直 接 出具 表 决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受 托 代 表他 人 出具 表 决意 见 的 代 理人 , 同 时 提 交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 受 托 出具 表 决意 见 的 代 理人 出具 的 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及 委 托人的 代 理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明 符 合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 和会议 通知 的 规定,并 与基金登记 机构 记录 相 符; ( 5) 会议 通知公布 前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 五、议事 内容 与程序 1、议事 内容 及 提 案 权 议事 内容为关系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重 大事 项,如《 基金合同 》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止 《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 其他 基金合 并 、法律法 规 及 《 基金合同 》规定 的 其他 事 项以 及会议 召 集 人 认为 需 提 交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讨论 的 其他 事 项。

























































































基金合同 3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 集 人 发出 召 集 会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 提 案 的 修改应 当 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 得对 未 事 先 公告 的议事 内容 进 行表 决 。 2、议事程序 ( 1) 现 场开 会 在现 场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先 由 大会 主 持人 按照下 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后 由 大会 主 持人 宣 读 提 案 ,经 讨论 后 进 行表 决 ,并 形 成 大会 决 议 。 大会 主 持人 为 基金管理人 授 权 出 席 会议的 代 表, 在 基金管理人 授 权 代 表 未能 主 持 大会的情况 下,由 基金托管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议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授 权 代 表 和基金托管人 授 权 代 表均 未能 主 持大会 ,则由 出 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 50%以 上 ( 含 50%)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 该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人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拒 不出 席 或 主 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不 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作 出 的 决 议的效 力。 会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议人 员 的 签 名册 。 签 名册 载 明 参加 会议人 员 姓 名 ( 或 单位名 称 )、 身 份 证明文 件 号 码 、持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的基金份额、 委 托人 姓 名 ( 或 单位名 称 ) 和 联 系 方式 等 事 项。 ( 2) 通 讯 开 会 在通 讯 开 会的情况 下, 首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0日公布 提 案 , 在所通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期 后 2个 工 作 日 内 在公 证 机 关监督下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有效 表 决 , 在公 证 机 关监督下 形 成 决 议 。 六、 表 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 每 份基金份额有一 票 表 决 权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分 为 一 般 决 议和 特别 决 议 : 1、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 50%以 上 ( 含 50%) 通过方 为 有效 ; 除 下 列 第 2项 所 规定 的 须 以 特别 决 议 通过 事 项以 外 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 般 决 议的 方式通过 。 2、 特别 决 议 , 特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三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分 之 二 ) 通过方 可 做出 。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或 者 基金托管人、终止 《 基金合同 》以 特别 决 议 通过方 为 有效 。

























































































基金合同 3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采 取 记 名 方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采 取 通 讯 方式 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的 相 反 证据证明, 否 则 提 交 符 合会议 通知 中规定 的 确认 投资人 身 份 文 件的 表 决 视 为 有效 出 席 的投资人 ,表 面 符 合会议 通知 规定 的 表 决意 见视 为 有效 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 不 清 或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应 当计 入 出具 表 决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 表 的基金份额 总 数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一 项 提 案 内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分 开 审议、 逐 项表 决 。 七、计 票 1、 现 场开 会 ( 1) 如 大会 由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始后宣 布在出 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 与大会 召 集 人 授 权的一 名 监督员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会 由 基 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 召 集或 大会 虽 然 由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召 集, 但 是 基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未 出 席 大会的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担 任 监 票 人 。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不出 席 大会的 , 不 影响 计 票 的效 力。 (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 表 决 后 立即 进 行 清 点 并由 大会 主 持人当 场 公布 计 票结果 。 ( 3) 如 果 会议 主 持人 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代 理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果后 立即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会 主 持人 应 当当 场 公布 重 新 清 点 结果 。 ( 4)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 不出 席 大 会的 , 不 影响 计 票 的效 力。 2、 通 讯 开 会 在通 讯 开 会的情况 下, 计 票 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 集 人 授 权的 两 名 监督员 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金托管人 召 集,则为 基金管理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督下 进 行 计 票 ,并由 公 证 机 关对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 派 代

























































































基金合同 32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督 的 , 不 影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果 。 八、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过 之 日起 5日 内 报 中国证监 会 核 准或 者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 议 自中国证监 会 依 法 核 准或 者 出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起 生 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起 2个 工 作 日 内 在指 定 媒 体上 公告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式 进 行表 决 , 在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全 文 、 公 证 机构 、 公 证员 姓 名 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 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均 有约 束 力。

























































































基金合同 33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职 责终止的情 形 ( 一 ) 基金管理人 职 责终止的情 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的 , 基金管理人 职 责终止 : 1、 被 依 法 取 消 基金管理资 格; 2、 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解 任 ; 3、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或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 4、法律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规定 的 其他 情 形 。 ( 二 ) 基金托管人 职 责终止的情 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的 , 基金托管人 职 责终止 : 1、 被 依 法 取 消 基金托管资 格; 2、 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解 任 ; 3、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或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 4、法律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规定 的 其他 情 形 。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 名 :新 任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托管人 或由 单 独 或 合计持有 10%以 上 (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 名; 2、 决 议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 基金管理人 职 责终止 后 6个 月 内对 被 提 名 的基金管理人 形 成 决 议 , 该决 议 需 经 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

















2/3以 上 ( 含 2/3) 表 决通过 ; 3、 临 时 基金管理人 :新 任基金管理人产 生 之 前 ,由中国证监 会 指 定 临 时 基 金管理人 ; 4、 核 准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选 任基金管理人的 决 议 须 经中国证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 后 ,由 基金托管人 在 中国证监 会 核 准 后 2个 工 作 日 内 在指 定 媒 体 公告 ; 6、 交 接 : 基金管理人 职 责终止的 , 基金管理人 应 妥善 保 管基金管理 业 务资

























































































基金合同 34 料 , 及 时 向 临 时 基金管理人 或 新 任基金管理人 办 理基金管理 业 务的 移 交 手 续 , 临 时 基金管理人 或 新 任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接 收 。 新 任基金管理人 应 与基金托管人 核 对 基金资产 总 值 ; 7、审计 : 基金管理人 职 责终止的 , 应 当 按照 法律法 规规定 聘 请 会计 师 事务 所 对 基金财产 进 行 审计 ,并 将 审计 结果 予 以 公告 , 同 时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8、基金 名 称 变更 : 基金管理人更换 后 ,如 果 原 任 或 新 任基金管理人 要 求 , 应 按其要 求 替 换 或 删 除 基金 名 称中 与 原 基金管理人有 关 的 名 称 字 样 。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 名 :新 任基金托管人 由 基金管理人 或由 单 独 或 合计持有 10%以 上 (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 提 名; 2、 决 议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 基金托管人 职 责终止 后 6个 月 内对 被 提 名 的基金托管人 形 成 决 议 , 该决 议 需 经 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











2/3以 上 ( 含 2/3) 表 决通过 ; 3、 临 时 基金托管人 :新 任基金托管人产 生 之 前 ,由中国证监 会 指 定 临 时 基 金托管人 ; 4、 核 准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 决 议 须 经中国证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5、 公告: 基金托管人更换 后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中国证监 会 核 准 后 2个 工 作 日 内 在指 定 媒 体 公告 ; 6、 交 接 : 基金托管人 职 责终止的 , 应 当 妥善 保 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 务 资 料 , 及 时 办 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 务的 移 交 手 续 , 新 任基金托管人 或 者 临 时 基金托管人 应 当及 时 接 收 。 新 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核 对 基金资产 总 值 ;


7、审计 : 基金托管人 职 责终止的 , 应 当 按照 法律法 规规定 聘 请 会计 师 事务 所 对 基金财产 进 行 审计 ,并 将 审计 结果 予 以 公告 , 同 时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 ( 三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 时 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 1、 提 名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时 更换 ,由 单 独 或 合计持有基金 总 份额 10%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 名 新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 别 按 上 述 程序 进 行 ;

























































































基金合同 35 3、 公告:新 任基金管理人和 新 任基金托管人 应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获 得中国证监 会 核 准 后 2个 工 作 日 内 在指 定 媒 体上 联 合 公告 。

























































































基金合同 36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订立 托管 协 议 。 订立 托管 协 议的目的 是明确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之间 在 基金财产的 保 管、投资 运作 、 净 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 相 互 监督等相关 事 宜 中 的权利 义务及 职 责 ,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安 全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基金合同 37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 业 务 本基金的登记 业 务 指 本 指 基金登记、存管、 过 户 、清算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 账户 的 建 立 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 销售 业 务的 确认 、清 算和 结 算、 代 理 发 放红 利、 建 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和 办 理 非 交易 过 户 等。 二、基金登记 业 务 办 理 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 业 务 由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管理人 委 托的 其他 符 合条件的 机构 办 理 。 基金管理人 委 托 其他 机构 办 理本基金登记 业 务的 , 应 与 代 理人 签 订委 托 代 理 协 议 ,以明确 基金管理人和 代 理 机构 在 投资 者 基金 账户 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 交易 确认 、 发 放红 利、 建 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等 事 宜 中 的权 利和义务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三、基金登记 机构 的权利 基金登记 机构 享 有 以下 权利 : 1、 取得 登记费 ; 2、 建 立 和管理投资人基金 账户; 3、 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开户 资 料 、 交易 资 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等 ; 4、 在 法律法 规 允许 的 范 围 内,对 登记 业 务的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整 ,并依照 有 关规定 于 开始 实 施 前 在指 定 媒 体上 公告 ; 5、法律法 规规定 的 其他 权利 。 四、基金登记 机构 的义务 基金登记 机构 承担以下 义务 : 1、配 备 足够 的 专 业 人 员办 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 业 务 ; 2、 严 格 按照 法律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规定 的条件 办 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 业 务 ; 3、 保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及 相关 的 认 购、申购与赎回 等 业 务记录 15年 以 上; 4、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 账户 信息 负 有 保 密 义务 , 因 违 反 该 保 密 义务 对 投资人 或 基金 带来 的 损失 , 须 承担相 应 的 赔偿 责任 , 但司 法 强制 检 查 情 形 及法律

























































































基金合同 38 法 规规定 的 其他 情 形 除 外; 5、 按《 基金合同 》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规定为 投资人 办 理 非 交易 过 户业 务、 提供 其他 必 要 的 服 务 ; 6、 接受 基金管理人的 监督 ; 7、法律法 规规定 的 其他 义务 。

























































































基金合同 3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 标





在 有效 控 制风险 的前 提 下, 追 求 相对 稳 定 的回 报 。














二、投资 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好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包括国内依 法 发 行 上市 的 股 票 (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 核 准 上市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 含 中 小 企业 私 募 债) 、 中 期 票 据 、 债 券 回购、 银 行 存 款( 包括 银 行 活 期 存 款 、 银 行定 期 存 款 、 协 议存 款 、大额存 单 等 )、 货 币市场 工具 、 股指期 货 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 会 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 金 融 工具 (但 须 符 合 中国证监 会 相关规定 )。 如 法律法 规或监 管 机构 以 后允许 基金投资 其他 品 种 ,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当 程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为 :股 票 资产 占 基金资产的 比例 为 0-50%; 债 券 、 银 行 存 款 等 固 定 收益 类 资产、 货 币市场 工具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 会 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 金 融 工具 占 基金资产的 比例 为 50%-100%; 其中 现 金 或 到 期日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5%。 三、投资 策略 ( 一 ) 大 类 资产配 置 本基金的资产配 置 分 为 二 个 层 次 , 首先 应 用投资 时 钟 , 分 析 当前 所 处的 经 济 周 期 ,以确定 大 类 资产的配 置 比例 ; 其 次 是 在 确定 大 类 资产的配 置 比例 后 , 应 用 Melva资产 评 估 系 统 进 行 日常 的 动 态 股 票 资产配 置 。 1、投资 时 钟 的 运 用 本基金 运 用投资 时 钟 , 根 据对经 济 增 长 和 通 货膨胀 的分 析 , 判断 当前 时 段 在 经 济 周 期 中 所 处的 具 体位 置 ,并以 此 确定 所 投资的大 类 资产 种类 及 不 同 类别 资产 的投资 优先 级 别 。 衰 退 阶 段 ,经 济 增 长 停 滞 。 超 额的 生 产 能 力 和 下 跌 的大 宗 商 品 价 格 驱 使 通 货 膨胀 率 更 低 。 企业 赢 利 微弱 并 且 实 际 的收益 率 下 降 , 失 业 率 处 于 高 位 。 随 着 央 行 下 调 短 期 利 率 , 试 图刺激 经 济 回 复到 长 期 增 长 趋势 , 收益 率 曲线急剧 下行。 此 阶 段 债 券是 最 佳 的资产 选择 。

























































































基金合同 40 复 苏阶 段 , 宽松 的 货 币 政 策 发 挥 效 力,经 济 加 速 增 长 到 长 期 增 长 趋势附 近 , 因 剩 余 产 能 充 足 , 通 胀水 平 仍 在 下 降 ; 因 边 际 成 本 较 低 , 公司 毛 利 快速 增 长 , 盈 利 增 长 强 劲 。 此 阶 段 股 票 是 最 佳 的资产 选择 。 过 热阶 段 ,经 济 增 长 率 仍 处 于 长 期 增 长 趋势 之 上 , 因 资 源 与产 能 限制 , 通 胀 压 力 显 现 ; 公司 收 入增 长 仍 然 较 快 , 但通 胀 与 成 本 压 力 逐渐拖 累 其 业 绩 表 现 。 央 行 加 息 试 图 使 经 济 增 长 率 向 长 期 增 长 趋势 回 落 。 随 着 收益 率 曲线 上 行 和 平 坦 , 债 券表 现不 佳 。 股 票 投资收益 依 赖 于强 劲 的利 润 增 长 和 价 值 重 估 两 者 的权 衡。 此 阶 段 大 宗 商 品 是 最 好 的资产 选择 。 滞胀阶 段 ,经 济 增 长 率 降 到 长 期 增 长 趋势 之下, 但通 胀却 继 续 上 升 。 生 产 不 景气 , 产 量 下 滑 , 企业 为 了 保 持 盈 利 意 图 提 高 产 品 价 格 , 导致工 资 -价 格 螺旋 上 涨 。 企业 的 盈 利 恶 化 , 股 票 表 现不 佳 , 此 阶 段 现 金 是 最 佳 的 选择 。





资产配 置 示 意 图 阶段 增长率 通货膨胀 最佳资产类别 衰 退





↓ 债 券 复 苏 ↑ ↓ 股 票 过 热 ↑ ↑ 大 宗 商 品 滞涨


↓ ↑ 现 金 2、 Melva资产 评 估 系 统 的 运 用 本基金 运 用基金管理人的资产配 置 评 估 模 型 ( Melva), 通过 宏 观 经 济 、 企业 盈 利、 流 动 性 、估值和 行 政 干 预 等相关 因 素 的分 析 判断 , 采 用 评 分 方 法 确定 配 置 比例 ,以 进 行 日常 的 动 态 股 票 资产配 置 。 ( 二 ) 股 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个 股 选择 主 要是 从 两 个 角 度 考虑 , 一 个 角 度 是 选择 盈 利 能 力 强 、 确定 性 高 、估值 安 全 的 上市 公司 ; 另 一 个 角 度 是 根 据 事件 驱 动策略 选择 受 益 于 事件 因 素 或 市场 估值 未能 充 分 体 现 事件 影响 的 上市 公司 。 1、 盈 利 能 力 股 票 选择 ( 1) 通过 定 量 、 定 性 分 析 , 构建备 选 股 票 池 股 票 投资 采 取自下 而 上 精 选 个 股 的 策略 , 利用 ROIC、 ROE、 股 息 率 等 财务 指 标 筛 选 出盈 利 能 力 较 强 的 上市 公司 , 构 成 具 有 盈 利 能 力 的 股 票备 选 池 。

























































































基金合同 41 针 对 股 票备 选 池 中 的 股 票 , 进 一 步 进 行 深 入 研究 , 重 点 关 注 以下 几 个 方 面 : 1) 公司 的 商 业 模 式 是 否 具 有持续 性 、 商 业 模 式 中 的 企业 竞 争 力是 否足够 强 、 以 及 是 否 能 够 提供 持续的 净 现 金 流 ; 2) 公司 管理 层 的 专 业 素 质 和 道 德 品 质 、管理 层 利益与 股 东 利益的 相关 性 、 以 及管理 层 过 去 的言 行 与 诚 信记录 。 ( 2) 价 值 评 估分 析 本基金 通过价 值 评 估分 析 , 选择 价 值 被 低 估的 上市 公司 , 形 成 优 化 的 股 票 池 。 价 值 评 估分 析 主 要运 用 国 际 化 视 野 , 采 用 专 业 的估值 模 型, 合理 使 用估值 指 标 , 选择 其中 价 值 被 低 估的 公司 。关 注 公司 的 价 格 是 否足够 便 宜 和 安 全 , 便 宜 是 基 于 多 个 估值 指 标 的 横 向 和 纵 向 比较 , 安 全 是 基 于股价 处 于过 去 各个 阶 段 的 相对 位 置 。 具 体 采 用的 方 法 包括 市 盈 率 法、 市 净 率 法、 市 销 率 法、 PEG、 EV/EBITDA、 股 息 贴 现 模 型等, 基金管理人 根 据 不 同 行 业 特 征 和 市场 特 征灵 活 进 行运 用 , 努 力 从 估值 层 面 为 持有人 发 掘 价 值 。 ( 3) 实 地 调 研 对 于 本基金计 划 重 点 投资的 上市 公司 , 本基金管理人投资 研究 团 队 将 实 地 调 研 上市 公司 , 深 入 了 解 其 管理 团 队 能 力 、 企业 经 营 状 况、 重 大投资 项 目 进 展 以 及 财务 数 据 真 实 性 等。为 了 保证实 地 调 研 的 准确 性 , 投资 研究 团 队 还 将 通过 对 上市 公司 的 外 部合 作 机构 和 相关行 政 管理部 门 进 一 步 调 研 ,对 上 述 结 论进 行 核 实。 2、事件 驱 动策略 在 个 股 选择 上 , 本基金 还 将 应 用事件 驱 动策略 , 通过 对 影响 上市 公司 当前及 未来 价 值的事件 性因 素 进 行 全 面 的分 析 , 深 入 挖掘 受 益 于 事件 因 素 或 市场 估值 未 能 充 分 体 现 事件 影响 的 上市 公司股 票 , 在 综 合 考虑 投资 组 合的 风险 和收益的前 提 下, 精 选 个 股 ,并依据 事件 影响 的 深 入 对其 进 行 动 态 调整 。 ( 三 )债 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 债 券 投资 中 将根 据对经 济 周 期 和 市场 环 境 的 把握 , 基 于 对 财 政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的 深 入 分 析 以 及 对 宏 观 经 济 的持续 跟踪 , 灵 活 运 用 久 期 策略 、收益 率 曲线 策略 、信用 债 策略 、 可 转 债 策略 、回购 交易 套 利 策略 等 多 种 投资 策略 , 构 建 债 券 资产 组 合 ,并 根 据对 债 券 收益 率 曲线 形 态 、息 差 变 化 的 预 测 , 动 态 的 对 债

























































































基金合同 42 券 投资 组 合 进 行 调整 。 1、 久 期 策略 本基金 将 基 于 对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的分 析 , 积极 的 预 测 未来 利 率 变 化 趋势 ,并 根 据 预 测 确定相 应 的 久 期 目 标 , 调整 债 券 组 合的 久 期 配 置 ,以 达 到 提 高 债 券 组 合收 益、 降 低 债 券 组 合利 率 风险 的目的 。 当 预 期 市场 利 率 水 平 将上 升 时 , 本基金 将 适 当 降 低 组 合 久 期 ; 而 预 期 市场 利 率 将 下 降 时 ,则 适当 提 高 组 合 久 期 。 在 确定 债 券 组 合 久 期 的 过 程 中, 本基金 将 在判断 市场 利 率波 动 趋势 的基 础 上 , 根 据 债 券 市场 收益 率 曲线 的当前 形 态 , 通过 合理 假 设 下 的情 景 分 析 和 压 力 测 试 , 最 后 确定 最 优 的 债 券 组 合 久 期 。


2、收益 率 曲线 策略 在 组 合的 久 期 配 置 确定以 后 , 本基金 将 通过 对 收益 率 曲线 的 研究 , 分 析 和 预 测 收益 率 曲线 可 能 发 生 的 形 状 变 化 , 采 用 子弹 型 策略 、 哑铃 型 策略 或 梯 形 策略 , 在 长 期 、 中 期 和 短 期 债 券间 进 行 配 置 ,以 从 长 、 中 、 短 期 债 券 的 相对 价 格 变 化 中 获 利 。 3、信用 债 策略 本基金 将 通过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周 期 、 市场 资金 结构 和 流 向 、信用利 差 的 历史 水 平等 因 素 , 判断 当前信用 债 市场 信用利 差 的合理 性 、 相对 投资 价 值和 风险 以 及信 用利 差 曲线 的 未来 走 势 ,确定 信用 债 券 的配 置 。 具 体 的投资 策略 包括 : ( 1) 自 上 而 下 与 自下 而 上 的分 析 相 结 合的 策略 。自 上 而 下即 从 宏 观 经 济 、 债 券 市场 、 机构 行为等 角 度 分 析 , 制 定 久 期 、 类 属 配 置 策略 , 选择 投资 时 点 ; 自 下 而 上 即 寻 找 相对 有 优 势 和 评 级 上调 概 率较 大的 公司 , 制 定 个 券 选择 策略; ( 2) 相对 投资 价 值 判断 策略 。 根 据对 同 类债 券 的 相对 价 值 判断 , 选择 合适 的 交易 时 机 , 增 持 相对 低 估、 价 格将上 升 的 债 券, 减 持 相对 高 估、 价 格将 下 降 的 债 券。由 于 利 差 水 平受 流 动 性 和信用 水 平 的 影响 , 因 此 该 策略 也 可 扩展 到 新 老 券 置 换、 流 动 性 和信用的 置 换 ,即 在 相 同收益 率 下 买 入 近 期发 行 的 债 券或是 流 动 性 更 好 的 债 券,或 在 相 同 外 部信用 级 别 和收益 率 下, 买 入 内 部信用 评 级 更 高 的 债 券 ; ( 3) 信用 风险 评 估 。 信用 债 收益 率 是 在 基 准 收益 率 基 础上 加 上 反 映 信用 风 险 收益的信用利 差 。 基 准 收益 率 主 要受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环 境 的 影响 , 而 信用利 差 收 益 率 主 要受 该 信用 债 对 应 信用 水 平 的 市场 信用利 差 曲线 以 及 该 信用 债 本 身 的信

























































































基金合同 43 用变 化 的 影响 。 债 券 发 行 人 自身 素 质 的变 化 ,包括 公司 产权 状 况、法人 治 理 结构 、 管理 水 平 、 经 营 状 况、财务 质 量 、 抗 风险 能 力等 的变 化 将 对 信用 级 别 产 生 影响 。 本基金管理人 将 利用 内 部 评 级 系 统 来 对 信用 债 的 相对 信用 水 平 、违约 风险 及 理 论 信用利 差进 行 全 面 的分 析 。 该 系 统 包 含 定 性 评 级 、 定 量 打 分 以 及条 款 分 析 等 多 个 不 同 层 面 。定 性 评 级 主 要关 注 股 权 结构 、 股 东 实力 、 行 业 风险 、 历史 违约及 或 有 负债 等 ; 定 量 打 分 系 统主 要 考 察 发 债 主体 的财务 实力。 目前基金管理人 共 制 定 了 包括 煤炭 、 钢铁 、 电 力 、 化 工 等 24个 行 业 定 量 财务 打 分 方 法 ,对 不 同 发 债 主体 的财务 质 量进 行 量 化 的分 析 评 估 ; 条 款 分 析 系 统主 要 针 对 有 担保 的 长 期 债 券, 通过 分 析 担保 条 款 、 担保 主体 的 长 期 信用 水 平,并 结 合 担保 情况 对 债 项 做出 综 合分 析 。 4、 可 转 换 债 券 策略 可 转 换 公司 债 券 兼 具股 票 与 债 券 的 特 性 。 本基金 也 将 充 分利用 可 转 债 具 有 安 全 边 际 和 进 攻 性 的 双 重 特 征 , 在 对 可 转 换 公司 债 券 条 款 和 发 行 债 券 公司 基本 面进 行 深 入 分 析 研究 的基 础上 , 配 置 溢 价 率 低 、 具 有一 定 安 全 边 际 的 可 转 债进 行 投资 。 5、回购 套 利 策略 回购 套 利 策略 也 是 本基金 重 要 的投资 策略 之 一 , 把 信用 债 投资和回购 交易结 合 起 来 , 在 信用 风险 和 流 动 性风险 可 控 的前 提 下,或 者 通过 回购 融 资 来 博 取 超 额 收益 ,或 者 通过 回购的 不断 滚 动 来 套 取 信用 债 收益 率 和资金 成 本的利 差 。 ( 四 ) 股指期 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 风险 管理的 原则,以 套 期 保 值 为 目的 , 在风险 可 控 的前 提 下, 本 着 谨慎 原则, 参 与 股指期 货 的投资 ,以 管理投资 组 合的 系 统 性风险 , 改 善 组 合 的 风险 收益 特 性 。 套 期 保 值 将主 要 采 用 流 动 性 好 、 交易 活 跃 的 期 货 合约 。 本基金 在 进 行 股指期 货 投资 时 , 将 通过 对证券 市场 和 期 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 研究 ,并 结 合 股指期 货 的 定 价 模 型 寻 求 其 合理的估值 水 平。 1、 时 机 选择 策略 根 据 本基金 对经 济 周 期 运行 不 同 阶 段 的 预 测 和 对 市场 情 绪 、估值 指 标 的 跟踪 分 析 , 决 定是 否 对 投资 组 合 进 行 套 期 保 值 以 及 套 期 保 值的 现 货 标 的及 其 比例 。 2、 期 货 合约 选择 和 头寸 选择 策略 在 套 期 保 值的 现 货 标 的 确认之 后 , 根 据 期 货 合约的基 差 水 平 、 流 动 性 等 因 素

























































































基金合同 44 选择 合适的 期 货 合约 ; 运 用 多 种量 化 模 型 计算 套 期 保 值 所 需 的 期 货 合约 头寸 ; 对 套 期 保 值的 现 货 标 的 Beta值 进 行 动 态 的 跟踪 , 动 态 的 调整 套 期 保 值的 期 货 头寸 。 3、 展 期 策略 当 套 期 保 值的 时 间 较 长 时 , 需 要对 期 货 合约 进 行 展 期 。 理 论 上 , 不 同 交 割 时 间 的 期 货 合约 价 差 是 一 个 确定 值 ; 现 实中, 价 差 是 不断 波 动 的 。 本基金 将动 态 的 跟踪 不 同 交 割 时 间 的 期 货 合约的 价 差 , 选择 合适的 交易 时 机 进 行 展仓 。 4、 保证 金管理 本基金 将根 据 套 期 保 值的 时 间 、 现 货 标 的的 波 动 性 动 态 地 计算 所 需 的 结 算 准 备 金 , 避免 因 保证 金 不 足被 迫 平 仓 导致 的 套 保 失 败 。 5、投资 组 合管理 策略 本基金 建 仓 时 , 将根 据 市场 环 境 ,运 用 股指期 货 管理 建 仓 成 本 。 本基金 出现 较 大申购赎回 时 , 将 运 用 股指期 货 管理 组 合的 风险 。 基金管理人 将建 立 股指期 货 交易 决 策 部 门 或 小 组 , 授 权 特 定 的管理人 员 负 责 股指期 货 的投资审 批 事 项, 同 时 针 对 股指期 货 交易 制 定 投资 决 策 流 程和 风险 控 制 等 制 度 并 报 董 事会 批 准。 未来 , 随 着 中国证券 市场 投资 工具 的 发 展 和 丰富 , 在 符 合有 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的前 提 下, 基金 可 相 应 调整 和更 新 相关 投资 策略 。 四、投资 限制 1、 组 合 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应 遵循 以下 限制: ( 1) 本基金 股 票 资产 占 基金资产的 比例 为 0-50%; 债 券 、 银 行 存 款 等 固 定 收益 类 资产、 货 币市场 工具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 会 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金资产的 比例 为 50%-100%; ( 2) 保 持 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日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3) 本基金持有一 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 票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基金持有一 家 公司发 行 的 证券, 不 超 过该 证 券 的 10% ; ( 5) 本基金持有的 全 部权 证,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3% ;

























































































基金合同 45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 证, 不 得 超 过该 权 证 的


10% ; ( 7) 本基金 在 任 何 交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0.5% ; ( 8) 本基金投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益人的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 的 比例 ,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 9) 本基金持有的 全 部资产 支 持 证券,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 % ;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 别 )资产 支 持 证券 的 比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 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基金投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益人的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 合计 规 模 的 10% ; ( 12) 本基金 应 投资 于 信用 级 别评 级 为 BBB以 上 (含 BBB)的资产 支 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 支 持 证券 期 间,如 果 其 信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投资 标 准,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布 之 日起 3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 13) 基金财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购 , 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金额 不 超 过 本基金的 总 资产 , 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司 本 次发 行 股 票 的 总量 ; ( 14) 本基金 进入 全 国 银 行间 同 业市场 进 行 债 券 回购的资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40%; ( 15) 本基金 在 任 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有的 买 入 股指期 货 合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16) 本基金 在 任 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有的 买 入 股指期 货 合约 价 值与有 价 证券 市 值 之 和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95%; 其中, 有 价 证券 指股 票 、 债 券 ( 不含 到 期日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权 证 、 资产 支 持 证券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产 ( 不含质 押 式 回购 ) 等 ; ( 17) 本基金 在 任 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有的 卖 出股指期 货 合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持有的 股 票 总 市 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 应 当 按照中国 金 融 期 货 交易 所 要 求 的 内容 、 格 式 与 时限 向 交易 所 报 告所 交易 和持有的 卖 出期 货 合约情况、 交易 目的及 对 应 的 证券 资产情况 等。

























































































基金合同 46 ( 18) 本基金 所 持有的 股 票市 值和 买 入 、 卖 出股指期 货 合约 价 值 , 合计 ( 轧 差 计算 ) 应 当 符 合基金合同 关 于股 票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 约 定,即为 基金资产的 0-50%; ( 19) 本基金 在 任 何 交易 日 内 交易 ( 不 包括平 仓 ) 的 股指期 货 合约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 ( 20) 本基金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 除股指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 值 5%的 现 金 或 到 期日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21) 本基金持有 单 只 中 小 企业 私 募 债 券,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 22)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规定 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因 证券 期 货 市场 波 动 、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分 置 改 革 中 支付 对 价 等 基金管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10个交易 日 内 进 行 调整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 之 日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 约 定。 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 与 检 查 自 本基金合同 生 效 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 本基金 ,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 后 ,则 本基金投资 不 再 受相关 限制 。 2、 禁 止 行为 为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基金财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资 或 者 活 动 : ( 1) 承销证券 ; ( 2)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供 担保 ; ( 3)从 事 承担 无 限 责任的投资 ; ( 4) 买 卖 其他 基金份额 , 但 是国 务 院 另 有 规定 的 除 外; ( 5)向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 资 或 者买 卖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者 债 券 ; ( 6) 买 卖 与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控 股 关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其他 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 公司发 行 的 证券或 者 承销 期 内承销 的 证 券 ;

























































































基金合同 47 ( 7)从 事 内 幕 交易 、 操 纵 证券 交易 价 格 及 其他 不 正 当的 证券 交易 活 动; ( 8) 依照 法律法 规 有 关规定,由中国证监 会 规定 禁 止的 其他 活 动 。 五、 业 绩比较 基 准 三 年期银 行定 期 存 款 利 率 +2% 在 基金合同 生 效 日 , 业 绩比较 基 准为中国 人 民 银 行 公布 的、 该日 适用的三 年 期银 行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 并 随 着 中国 人 民 银 行对 三 年期银 行定 期 存 款 利 率 的 调整 而 动 态 调整 。 如 果 今 后 法律法 规 发 生 变 化 ,或 者 有更权 威 的、更 能 为 市场普 遍 接受 的 业 绩 比较 基 准 推 出 , 基金管理人 经 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 一 致 , 在 履 行 适当程序 后 变更本 基金 业 绩比较 基 准并 及 时公告 , 而 无 需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 风险 收益 特 征 本基金 为混 合 型 基金 ,混 合 型 基金的 风险 高 于 债 券型 基金和 货 币市场 基金 , 低于股 票 型 基金 , 属 于 较高 风险 、 相对 较高 预 期 收益的 品 种 。





七、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 行 使 股 东 和 债 权人权利的处理 原则 及 方 法 1、基金管理人 按照国 家 有 关规定 代 表 基金 独 立行 使 股 东 和 债 权人权利 ,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2、 不 谋 求 对 上市 公司 的 控 股 , 不 参 与 所 投资 上市 公司 的 经 营 管理 ; 3、有利 于 基金财产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4、 不通过 关 联 交易 为自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系 的第三 人 牟 取 任 何 不 当利益 。 八、基金的 融 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 以按照国 家 的有 关规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基金合同 4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 总 值 基金资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券 及 票 据 价 值、 银 行 存 款 本息和基金 应 收的 申购基金 款 以 及 其他 投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 和 。 二、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 净 值 是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 的 价 值 。 三、基金财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 根 据相关 法律法 规 、 规范 性 文 件 为 本基金 开 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 及投资 所 需 的 其他 专 用 账户 。 开 立 的基金 专 用 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金登记 机构 自 有的财产 账户 以 及 其他 基金财产 账户 相 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 保 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 立 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产 ,并由 基 金托管人 保 管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 机构 和基金 销售 机构 以其自 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 的法律责任 ,其 债 权人 不 得对 本基金财产 行 使 请求 冻 结 、 扣 押 或其他 权利 。 除 依 法律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 的 规定 处分 外 , 基金财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原 因 进 行 清算的 , 基金财产 不 属 于 其 清算财产 。 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资产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 不 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相 互 抵 销。

























































































基金合同 49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一、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 日 为 本基金 相关 的 证券 交易场 所 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律法 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 披露基金 净 值的 非 交易 日 。 二、估值 对 象 基金 所 拥 有的 股 票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息、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资 等 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值 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 的估值 ( 1) 交易 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 ( 包括 股 票 、权 证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值 ; 估值 日 无 交易 的 ,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以 最 近 交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 素 , 调整 最 近 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 允 价 格; ( 2) 交易 所 上市 实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按 估值 日 收 盘 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的收 盘 价 估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 素 , 调整 最 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 允 价 格; ( 3) 交易 所 上市 未 实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按 估值 日 收 盘 价 减去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含 的 债 券 应 收利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 交易 的 ,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去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含 的 债 券 应 收利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 素 , 调整 最 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 允 价 格; ( 4) 交易 所 上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场 的有 价 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 价 值 。 交易 所 上市 的资产 支 持 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 2、处 于 未 上市 期 间 的有 价 证券 应 区 分 如下 情况处理 :

























































































基金合同 50 ( 1)送 股 、 转 增 股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股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牌 的同一 股 票 的估值 方 法估值 ; 该日 无 交易 的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值 ; ( 2) 首 次公 开 发 行 未 上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 ( 3) 首 次公 开 发 行 有 明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一 股 票 在 交易 所 上市后 ,按 交 易 所 上市 的同一 股 票 的估值 方 法估值 ; 非公 开 发 行 有 明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按监 管 机构 或行 业 协 会有 关规定确定 公 允 价 值 。 3、 全 国 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交易 的 债 券 、资产 支 持 证券等 固 定 收益 品 种 , 采 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 价 值 。 4、 因 持有 股 票 而 享 有的配 股 权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 5、同一 债 券 同 时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市场交易 的 ,按 债 券 所 处的 市场 分 别 估 值 。 6、 股指期 货 以 估值 日 的 结 算 价 估值 。如 法律法 规 今 后 另 有 规定 的 , 从 其规 定。 7、 如 有 确 凿 证据表明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值 不 能客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人 可根 据 具 体 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 定 后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的 价 格 估 值 。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 监 管部 门 有 强制 规定 的 , 从 其规定。如 有 新 增 事 项, 按国 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 如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发现 基金估值违 反 基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 法、程 序及 相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或 者 未能 充 分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 , 双 方协商解决 。 根 据 有 关 法律法 规, 基金资产 净 值计算和基金会计 核 算的义务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 由 基金管理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基金有 关 的会 计 问 题 ,如经相关 各 方在 平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资产 净 值的计算 结果 对 外 予 以 公布 。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 净 值 是按照 每 个 工 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资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金份

























































































基金合同 51 额的 余 额 数量 计算 , 精 确 到 0.001元 , 小 数点 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 规定 的 , 从 其规定。 每 个 工 作 日 计算基金资产 净 值及基金份额 净 值 ,并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理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金资产估值 。 但 基金管理人 根 据 法律法 规 或 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理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金资产估值 后 , 将 基金份额 净 值 结果 发 送 基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无 误 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 外 公布 。 五、估值 错误 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当、合理的 措 施 确保 基金资产估值 的 准确 性 、及 时性 。 当基金份额 净 值 小 数点 后 3位 以内 (含 第 3位 )发 生 估值 错误 时 , 视 为 基金份额 净 值 错误 。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应 按照以下 约 定 处理 : 1、估值 错误 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 程 中,如 果 由 于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 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值 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人 遭 受 损失 的 , 过 错 的责任人 应 当 对由 于该 估值 错误遭 受 损失 当事人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失 按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 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 述 估值 错误 的 主 要 类 型包括 但不限于: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算 差 错 、 系 统 故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术 水 平 无 法 预见 、 无 法 避免 、 无 法 抗 拒 ,则 属 不 可 抗 力,按照下述规定 执 行。 由 于不 可 抗 力原 因 造 成 投资人的 交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误 处理 或 造 成其他 差 错 , 因不 可 抗 力原 因出现 差 错 的当事人 不 对其他 当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因该 差 错 取得 不 当 得 利的当事人 仍 应 负 有 返还 不 当 得 利的义务 。 2、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 1) 估值 错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事人 造 成 损失 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 时协 调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值 错误 发 生 的费用 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承担 ; 由 于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估值 错误 , 给 当事人 造 成 损失 的 ,由 估 值 错误 责任 方 对 直 接 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 经 积极 协 调 ,并 且

























































































基金合同 52 有 协 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则其 应 当 承担相 应 赔偿 责 任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 更 正 的情况 向 有 关 当事人 进 行确认,确保 估值 错误 已 得 到 更 正 。 ( 2) 估值 错误 的责任 方 对 有 关 当事人的 直 接 损失 负 责 ,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 责 , 并 且仅 对 估值 错误 的有 关 直 接 当事人 负 责 , 不 对 第三 方 负 责 。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的当事人 负 有及 时 返还 不 当 得 利的义务 。 但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仍 应 对 估值 错误 负 责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的当事人 不 返还 或 不全 部 返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 损失 (“受 损 方 ”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 损 方 的 损失 ,并 在 其 支付 的 赔偿 金额的 范 围 内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的当事 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 得 利的权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的当事人 已 经 将 此 部分 不 当 得 利 返还给 受 损 方 ,则受 损 方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实 际 损失 的 差 额部分 支付给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 用 尽 量 恢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值 错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式 。 ( 5)差 错 责任 方 拒绝 进 行 赔偿 时 ,如 果 因 基金管理人 过 错 造 成 基金资产 损 失 时 , 基金托管人 应 为 基金的利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如 果 因 基金托管人 过 错 造 成 基金资产 损失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为 基金的利益 向 基金托管人 追 偿 。 除 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 之 外 的第三 方 造 成 基金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 行 赔偿 时 ,由 基金管理 人 负 责 向差 错 责任 方 追 偿 。 追 偿 过 程 中 产 生 的有 关 费用 , 列 入 基金费用 项 目 。


( 6) 如 果 出现 差 错 的当事人 未 按规定对受 损 方 进 行 赔偿 ,并 且 依据 法律、 行 政 法 规 、《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 自行或依据 法 院 判决 、 仲裁裁 决 对受 损 方 承担 了 赔偿 责任 ,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 向 出现过 错 的当事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权 要 求 其 赔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费用和 遭 受 的 损失 。


( 7) 按 法律法 规规定 的 其他原则 处理 差 错 。 3、估值 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 错误 被 发现 后 , 有 关 的当事人 应 当及 时 进 行 处理 , 处理的程序 如下 : ( 1) 查 明 估值 错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的当事人 ,并 根 据 估值 错误 发 生 的 原 因 确定 估值 错误 的责任 方 ; ( 2) 根 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值 错误 造 成 的 损失 进 行 评 估 ;

























































































基金合同 53 ( 3) 根 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 的 方 法 由 估值 错误 的责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偿 损失 ; ( 4) 根 据 估值 错误 处理的 方 法 , 需 要 修改 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 据 的 ,由 基 金登记 机构 进 行 更 正 ,并 就 估值 错误 的更 正 向 有 关 当事人 进 行确认。 4、基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处理的 方 法 如下 : ( 1) 基金份额 净 值计算 出现 错误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立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金托管人 ,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 2) 错误偏 差 达 到 基金份额 净 值的 0.2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通 报 基金托 管人 并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错误偏 差 达 到 基金份额 净 值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告 。 ( 3) 前 述内容如 法律法 规或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定 的 , 从 其规定 处理 。 六、 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基金投资 所 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他原 因 暂停营 业 时 ; 2、 因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 法 准确 评 估基金资产 价 值 时 ;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 认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七、基金 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 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 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计算 , 基金托管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金管理人 应于 每 个开放 日 交易结 束 后 计算当 日 的基 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 对 净 值计算 结果 复 核 确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 净 值 予 以 公布 。 八、 特殊 情 形 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 按 估值 方 法的第 7项 进 行 估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为 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 于不 可 抗 力原 因 ,或证券 交易 所 及 其 登记 结 算 公司发 送 的 数 据 错误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当、合理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能 发现该 错误 的 ,由 此造 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 以 免 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响 。

























































































基金合同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 费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3、《 基金合同 》 生 效 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 ; 4、《 基金合同 》 生 效 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计 师 费、律 师 费和 诉讼 费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6、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金的 银 行 汇 划 费用 ; 8、基金 上市 费及 年 费 ( 在 未来 系 统 条件 允许 的情况 下, 本基金 可上市交易 ); 9、 按照国 家 有 关规定 和 《 基金合同 》 约 定, 可 以 在 基金财产 中 列 支 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 提 方 法、计 提 标 准 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 按 前一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5%年 费 率 计 提 。 管理费的计算 方 法 如下 : H= E× 1.5%÷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应 计 提 的基金管理费 E为 前一 日 的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管理费 每 日 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付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 金托管人 发 送 基金管理费 划 款 指 令 ,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后 于次月 前 2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金财产 中 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 延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 按 前一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25%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管费的计 算 方 法 如下 : H= E× 0.25%÷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应 计 提 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合同 55 E为 前一 日 的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托管费 每 日 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付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 金托管人 发 送 基金托管费 划 款 指 令 ,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后 于次月 前 2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金财产 中 一 次性 支 取。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 述 “一、基金费用的 种类 中 第 3- 9项 费用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协 议 规 定,按 费用 实 际 支 出 金额 列 入 当 期 费用 ,由 基金托管人 从 基金财产 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 基金费用的 项 目 下 列 费用 不列 入 基金费用 :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 未 履 行或 未完 全 履 行 义务 导致 的费用 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 损失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 运作 无 关 的事 项 发 生 的费用 ; 3、《 基金合同 》 生 效前的 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 据相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不 得 列 入 基金费用的 项 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 程 中涉 及的 各 纳 税 主体 ,其 纳 税义务 按国 家 税收法律、法 规 执 行。

























































































基金合同 5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 润 的 构 成 基金利 润 指 基金利息收 入 、投资收益、 公 允 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 入扣 除 相关 费用 后 的 余 额 , 基金 已 实 现 收益 指 基金利 润 减去 公 允 价 值变 动 收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 可 供 分配利 润 基金 可 供 分配利 润 指 截 至 收益分配基 准 日 基金 未 分配利 润 与 未 分配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益的 孰 低 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在 符 合有 关 基金分 红 条件的前 提 下, 本基金 每 年 收益分配 次 数 至 少 一 次 , 基本 原则是 追 求 基金 可 供 分配利 润 与本基金 业 绩比较 基 准 的收益 水 平相 当 , 每 次 每 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比例 不 得 低于该次 收益分配基 准 日 每 单位 基金份额 可 供 分配利 润 的 90 %, 若 《 基金合同 》 生 效 不 满 3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益分配 ; 2、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式 分 两 种 :现 金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资 , 投资人 可 选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金份额 进 行 再 投资 ; 若 投资人 不 选择 , 本基金 默 认 的收益分配 方式 是 现 金分 红; 3、基金收益分配 后 基金份额 净 值 不 能 低于 面 值 ,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 日 的 基金份额 净 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 不 能 低于 面 值 ; 4、 每 一基金份额 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律法 规或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定 的 , 从 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配利 润 、基金收 益分配 对 象 、分配 时 间 、分配 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 方 案 的 确定 、 公告 与 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 案 由 基金管理人 拟 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 在 2个 工 作 日 内 在指 定 媒 体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 基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离 收益分配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配利 润 计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个 工 作 日 。

























































































基金合同 57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 发 生 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 时所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其他 手 续费用 由 投资人 自行承担。 当 投资人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额 , 不 足 于 支付 银 行 转 账 或其他 手 续费用 时 , 基金 登记 机构可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金份额 。 红 利 再 投资的计算 方 法 ,依照《 业 务 规则》 执 行。

























































































基金合同 5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 计 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 为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 ; 2、基金的会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月 1日 至 12月 31日 ;


3、基金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币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单位; 4、会计 制 度 执 行国 家 有 关 会计 制 度 ; 5、本基金 独 立 建账 、 独 立 核 算 ;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各 自保 留 完 整 的会计 账 目、 凭 证并 进 行 日常 的 会计 核 算 ,按照 有 关规定 编 制 基金会计 报 表 ; 7、基金托管人 每 月 与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计 核 算、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以 书 面 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 年 度 审计 1、基金管理人 聘 请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券 从 业 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务 所 及 其 注册 会计 师 对 本基金的 年 度 财务 报 表 进 行 审计 。 2、会计 师 事务 所 更换 经办 注册 会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金管理人同 意 。 3、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换会计 师 事务 所 , 须 通 报 基金托管人 。 更 换会计 师 事务 所 需 在 2个 工 作 日 内 在指 定 媒 体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

























































































基金合同 5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 符 合 《 基金法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等 法律法 规 和 中国证监 会 规定 的 自 然 人、法人和 其他 组 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按照 法律法 规 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 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 所 披露信息的 真 实 性 、 准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 当 在 中国证监 会 规定 时 间内, 将 应 予 披露的基金信 息 通过 中国证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 媒 介 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人 能 够 按照《 基金合同 》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公 开 披露的信息资 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承 诺 公 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为 : 1、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 者 重 大 遗漏 ; 2、 对证券 投资 业 绩 进 行 预 测 ; 3、违 规承 诺 收益 或 者 承担 损失 ; 4、 诋毁 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或 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 任 何自 然 人、法人 或 者 其他 组织 的 祝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中国证监 会 禁 止的 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 公 开 披露的信息 应 采 用 中文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文 本的 ,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 保证 两 种 文 本的 内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的 ,以中文文 本 为准。 本基金 公 开 披露的信息 采 用 阿拉伯 数字 ; 除 特别 说 明 外 , 货 币单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五、 公 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 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 包括 : ( 一 ) 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 协 议

























































































基金合同 60 1、《 基金合同 》是 界 定《 基金合同 》 当事人的 各 项 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开 的 规则 及 具 体 程序 , 说 明 基金产 品 的 特 性 等涉 及基金投资 者 重 大利益的事 项 的法律 文 件 。 2、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应 当 最 大 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投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事 项, 说 明 基金 认 购、申购和赎回 安 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 品 特 性 、 风险 揭 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 务 等内容。《 基金合同 》 生 效 后 , 基金管理人 在 每 6个 月 结 束 之 日起 45日 内,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要 登 载 在指 定 媒 体上; 基金管理人 在公告 的 15日 前 向 主 要办 公 场 所所在 地 的 中国证监 会 派 出 机构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容 提供 书 面 说 明。 3、基金托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财产 保 管及基金 运 作监督等 活 动 中 的权利、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 件 。 ( 二 ) 集中 申购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就 基金份额 集中 申购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集中 申购 公告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当 日 登 载 于指 定 媒 体上 。 ( 三 ) 基金资产 净 值、基金份额 净 值 《 基金合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始 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 者 赎回前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告 一 次 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 净 值 。 在 开始 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 者 赎回 后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个开放 日 的 次 日 , 通过 网站 、基金份额 发 售 网点 以 及 其他 媒 介 , 披露 开放 日 的基金份额 净 值和 基金份额 累 计 净 值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市场交易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 值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定 的 市场交易 日 的 次日 , 将 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份额 净 值和基金份额 累 计 净 值登 载 在指 定 媒 体上 。 ( 四 )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 基金合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息披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 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 关 申购、赎回费 率 ,并保证 投资人 能 够 在 基金 份额 发 售 网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息资 料 。 ( 五 ) 基金 定 期 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 度 报 告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基金 季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起 90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基金合同 61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要 登 载 在指 定 媒 体上 。 基金 年 度 报 告 的财务会计 报 告应 当 经 过 审计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起 60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要 登 载 在指 定 媒 体上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度 结 束 之 日起 15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季度 报 告 ,并 将 季度 报 告 登 载 在指 定 媒 体上 。 《 基金合同 》 生 效 不 足 2个 月 的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基金 定 期 报 告在公 开 披露的第 2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监 会 派 出 机构备案 。 报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 报 告方式 。 ( 六 ) 临 时 报 告 本基金 发 生 重 大事件 , 有 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 当 在 2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书 , 予 以 公告 ,并 在公 开 披露 日 分 别 报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国证监 会 派 出 机构备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事件 ,是 指 可 能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 者 基金份额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响 的 下 列 事件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 开; 2、终止 《 基金合同 》; 3、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 定 名 称 、 住 所发 生 变更 ; 6、基金管理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例 发 生 变更 ; 7、基金 募集 期 延 长; 8、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及 其他 高 级 管理人 员 、基金 经 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 负 责人 发 生 变 动; 9、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十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超 过 百 分 之 三十 ;

























































































基金合同 62 11、 涉 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 业 务的 诉讼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受 到 监 管部 门 的 调 查 ; 13、基金管理人及 其 董 事、 总 经 理及 其他 高 级 管理人 员 、基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金托管人及 其 基金托管部 门 负 责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4、 重 大 关 联 交易 事 项 ; 15、基金收益分配事 项 ; 16、管理费、托管费 等 费用计 提 标 准 、计 提 方式 和费 率 发 生 变更 ; 17、基金份额 净 值计 价 错误 达 基金份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8、基金 改 聘 会计 师 事务 所 ; 19、变更基金 销售 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 机构; 21、本基金 开始 办 理申购、赎回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 率 及 其 收费 方式发 生 变更 ; 23、本基金 发 生 巨 额赎回 并 延 期 支付 ; 24、本基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赎回 并 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25、本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赎回申 请后 重 新 接受 申购、赎回 ; 26、 中国证监 会 规定 的 其他 事 项。 ( 七 ) 澄 清 公告 在 《 基金合同 》 存续 期限 内,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现 的 或 者 在 市场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金份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性 影响 或 者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即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并 将 有 关 情况 立即 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 ( 八 ) 中 小 企业 私 募 债 券 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基金投资 中 小 企业 私 募 债 券 后 2个交易 日 内, 在 中国证监 会 指 定 媒 体 披露 所 投资 中 小 企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名 称 、 数量 、 期限 、收益 率 等 信息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基金 年 度 报 告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基金 季度 报 告 等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等文 件 中 披露 中 小 企业 私 募 债 券 的投资情况 。 ( 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定 的事 项,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券监督 管理 机构 核 准 或 者备案 ,并 予 以 公告 。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 召 集 人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30 日

























































































基金合同 63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 开 时 间 、会议 形 式 、审议事 项 、议事程序和 表 决方 式 等 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 法 自行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定 的事 项 不 依 法 履 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 , 召 集 人 应 当 履 行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 。 ( 十 ) 中国证监 会 规定 的 其他 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息披露管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 开 披露基金信息 , 应 当 符 合 中国证监 会 相关 基金信息 披露 内容 与 格 式 准则 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 当 按照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 和 《 基金合同 》 的约 定,对 基金管理人 编 制 的基金资产 净 值、基金份额 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 格 、 基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信息 进 行 复 核 、审 查 ,并 向 基金管理人 出具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 当 在指 定 媒 体 中 选择 披露信息的 报 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除 依 法 在指 定 媒 体上 披露信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他 公 共 媒 体 披露信息 , 但 是其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指 定 媒 体 披露信息 ,并 且 在不 同 媒 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 内容 应 当一 致 。 为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 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 出具 审计 报 告 、法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稿 ,并 将 相关 档 案至 少 保 存 到 《 基金合同 》 终止 后 10 年 。 七、信息披露 文 件的存 放 与 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公布 后 , 应 当分 别 置 备 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金 定 期 报 告公布 后 , 应 当分 别 置 备 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住 所 ,以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金合同 6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 基金合同 》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 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 本基金合同约 定 应 经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 议 通过 的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通过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通过 的事 项,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 后 变更 并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 2、关 于《 基金合同 》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经中国证监 会 核 准或 出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方 可 执 行,自 决 议 生 效 之 日起 2日 内 在指 定 媒 体 公告 。 二、 《 基金合同 》 的终止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的 ,《 基金合同 》 应 当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定 终止的 ;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职 责终止 , 在 6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 承接 的 ; 3、《 基金合同 》 约 定 的 其他 情 形 ; 4、 相关 法律法 规 和 中国证监 会 规定 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 自 出现 《 基金合同 》 终止事 由之 日起 30个 工 作 日 内 成立 清算 小 组 , 基金管理人 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并 在 中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 基金清算 。 2、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组 成 :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相关 业 务资 格 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 会 指 定 的人 员 组 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职 责 :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负 责基金财产的 保 管、清理、 估 价 、变 现 和分配 。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可 以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 1)《 基金合同 》 终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统 一 接 管基金 ; ( 2) 对 基金财产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理和 确认 ; ( 3) 对 基金财产 进 行 估值和变 现 ;

























































































基金合同 65 ( 4) 制 作 清算 报 告 ; ( 5) 聘 请 会计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审计 , 聘 请 律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 报 告出具 法律 意 见 书 ; ( 6) 将 清算 报 告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并 公告 ; ( 7) 对 基金财产 进 行 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 期限 按照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 执 行。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 指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金清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合理费 用 , 清算费用 由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优先 从 基金财产 中 支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 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 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 案 , 将 基金财产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产 扣 除 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金 债 务 后 ,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 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 过 程 中 的有 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报 告 经 会计 师 事务 所 审计 并由 律 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 见 书 后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 报 告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后 5个 工 作 日 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进 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 文 件的 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有 关文 件 由 基金托管人 保 存 15年 以 上 。

























































































基金合同 66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 因 《 基金合同 》 当事人的违约 行为 造 成《 基金合同 》 不 能 履 行或 者 不 能 完 全 履 行 的 ,由 违约的一 方 承担 违约责任 ; 如 属 《 基金合同 》 当事人 双 方 或 多 方 当事人的违约 , 根 据实 际 情况 ,由 违约 方 分 别 承担 各 自 应 负 的违约责任 。 但 是 发 生 下 列 情况 之 一 , 当事人 可 以 免 责 :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按照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或 当 时 有效的法律法 规 的 作为或 不 作为 而 造 成 的 损失 等 ;


2、基金管理人 由 于 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 的投资 原则 而 行 使 或 不 行 使 其 投 资权 而 造 成 的 损失 等 ;


3、 不 可 抗 力。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在 履 行 各 自 职 责的 过 程 中, 违 反 《 基金法 》等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或 者 《 基金合同 》 约 定, 给 基金财产 或 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 成 损 害 的 , 应 当分 别 对 各 自 的 行为依 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 因 共 同 行为 给 基金财产 或 者 基 金份额持有人 造 成 损害 的 , 应 当 承担 连带 赔偿 责任 ,对 损失 的 赔偿 , 仅 限于 直 接 损失 。 三、 在发 生 一 方 或 多 方 违约的情况 下, 在最 大 限 度地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 提 下,《 基金合同 》 能 够继 续 履 行 的 应 当 继 续 履 行。 非 违约 方 当事人 在职 责 范 围 内 有义务及 时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 防 止 损失 的 扩 大 。 没 有 采 取 适当 措 施致 使 损失 进 一 步 扩 大的 , 不 得 就 扩 大的 损失 要 求 赔偿 。 非 违约 方因 防 止 损失 扩 大 而 支 出 的合理费用 由 违约 方 承担。


四、 由 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不 可 控 制 的 因 素 导致 业 务 出现 差 错 ,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当、合理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 此造 成 基金财产 或 投资人 损失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 除 赔 偿 责任 。 但 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积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造 成 的 影 响 。

























































































基金合同 67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 的 处 理和 适用 的 法律 各 方 当事人同 意 , 因 《 基金合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金合同 》 有 关 的一 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 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届 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 仲裁 , 仲裁地 点 为 北京 , 仲裁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对 各 方 当 事人 具 有约 束 力, 仲裁 费 由 败 诉 方 承担。 《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 辖 。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 效力 《 基金合同 》是 约 定 基金当事人 之间 权利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 件 。 1、《 基金合同 》经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双 方 盖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在 募集 结 束 后 经 基金管理人 向 中国证监 会 办 理基金 备案 手 续 ,并 经中国证监 会 书 面 确认 后生 效 。 2、《 基金合同 》 的有效 期 自其 生 效 之 日起 至 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并 公告 之 日 止 。 3、《 基金合同 》自 生 效 之 日起 对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在 内 的 《 基金合同 》 各 方 当事人 具 有同 等 的法律约 束 力。 4、《 基金合同 》 正 本一 式 六份 , 除 上报 有 关监 管 机构 一 式 二份 外 ,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各 持有二份 , 每 份 具 有同 等 的法律效 力。 5、《 基金合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资 者 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场 所 查 阅 。

























































































基金合同 68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 事 项 《 基金合同 》如 有 未 尽 事 宜 ,由《 基金合同 》 当事人 各 方 按 有 关 法律法 规 协 商解决 。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 法 募集 基金 ; ( 2) 自《 基金合同 》 生 效 之 日起 , 根 据 法律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 独 立运 用 并 管理基金财产 ; ( 3) 依照《 基金合同 》 收 取 基金管理费 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 批 准 的 其他 费用 ; ( 4) 销售 基金份额 ; ( 5)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 关 法律 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 反 了 《 基金合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律 规定,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护 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 ( 7) 在 基金托管人更换 时 , 提 名 新 的基金托管人 ; ( 8) 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 机构 ,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 相关行为 进 行监督 和处 理 ;


( 9) 担 任 或委 托 其他 符 合条件的 机构 担 任基金登记 机构 办 理基金登记 业 务 并 获 得《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费用 ;


( 10)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 关 法律 规定 决 定 基金收益的分配 方 案;


( 11) 在 《 基金合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拒绝 或 暂停 受 理申购、赎回与 转 换申 请;




























































































基金合同 69 ( 12)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利益 对 被 投资 公司 行 使 股 东 权利 ,为 基金的利 益 行 使 因 基金财产投资 于 证券 所 产 生 的权利 ;


( 13) 在 法律法 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为 基金的利益 依 法 为 基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 14) 以 基金管理人的 名 义 , 代 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 者 实 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 15) 选择 、更换律 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 事务 所 、 证券经 纪 商 或其他为 基金 提 供 服 务的 外 部 机构;


( 16) 在 符 合有 关 法律、法 规 的前 提 下, 制 订 和 调整 有 关 基金 认 购、申购、 赎回、 转 换和 非 交易 过 户 的 业 务 规则 ; 在 法律法 规 和本基金合同 规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整 除 调 高 管理费 率 、托管费 率 和赎回费 率 之 外 的基金 相关 费 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 ( 17) 法律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规定 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 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中国证监 会 认定 的 其他 机构 代 为办 理 基金份额的 发 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 宜 ; ( 2) 办 理基金 备案 手 续 ; ( 3) 自《 基金合同 》 生 效 之 日起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 用基金财产 ; ( 4) 配 备 足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人 员 进 行 基金投资分 析 、 决 策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财产 ; (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 制 度 , 保证 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 相 互 独 立,对 所 管理的 不 同基金分 别 管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证券 投资 ; (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外 , 不 得 利用基金财 产 为自 己 及任 何 第三人 谋 取 利益 , 不 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 基金财产 ; ( 7) 依 法 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 ; ( 8) 采 取 适当合理的 措 施 使 计算基金份额 认 购、申购、赎回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金合同 》等 法律 文 件的 规定,按 有 关规定 计算 并 公告 基金资产 净 值 ,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 格; ( 9)进 行 基金会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财务会计 报 告 ;

























































































基金合同 70 ( 10) 编 制 季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金 报 告 ; ( 11) 严 格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履 行 信息披露 及 报 告 义务 ; ( 12)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不 泄 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 除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定 外 , 在 基金信息 公 开 披露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 13) 按《 基金合同 》 的约 定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 ( 14) 按规定受 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付 赎回 款 项 ; (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 法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16) 按规定保 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 务 活 动 的会计 账册 、 报 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 资 料 15年 以 上; ( 17) 确保 需 要 向 基金投资人 提供 的 各 项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定 时 间 发出 ,并 且 保证 投资人 能 够 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 的 时 间 和 方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基金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并 在 支付 合理 成 本的条件 下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 18) 组织 并 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 参 与基金财产的 保 管、清理、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 ( 19)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并 通知 基金托管人 ; ( 20) 因 违 反 《 基金合同 》 导致 基金财产的 损失 或 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 时 , 应 当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 按 法律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务 , 基 金托管人违 反 《 基金合同 》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失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为 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向 基金托管人 追 偿 ; ( 22) 当基金管理人 将 其 义务 委 托第三 方 处理 时 , 应 当 对 第三 方 处理有 关 基 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 责任 ; 但因 第三 方 责任 导致 基金财产 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 到损失 , 而 基金管理人 首先 承担 了 责任的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 向 第三 方 追 偿 ; ( 23) 以 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 其

























































































基金合同 71 他 法律 行为 ;


( 24) 基金管理人 在 募集 期 间 未能 达 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金管理人 承担 全 部 募集 费用 , 将 已 募集 资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息 在 基金 募集 期 结 束 后 30日 内 退还 基金 认 购人 ; ( 25) 执 行 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 议 ; ( 26) 建 立并保 存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 27)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 定 的 其他 义务 。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 1) 自《 基金合同 》 生 效 之 日起 ,依 法律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 的 规定 安 全 保 管基金财产 ; ( 2) 依《 基金合同 》 约 定 获 得 基金托管费 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 的 其他 费用 ; ( 3) 监督 基金管理人 对 本基金的投资 运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 《 基 金合同 》 及 国 家 法律法 规行为,对 基金财产、 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 会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护 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 ( 4) 根 据相关 市场 规则,为 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 为 基金 办 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 5)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6) 在 基金管理人更换 时 , 提 名 新 的基金管理人 ; ( 7) 法律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规定 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 持有 并 安 全 保 管基金财产 ; ( 2) 设 立 专 门 的基金托管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场 所 , 配 备 足够 的、 合 格 的 熟悉 基金托管 业 务的 专 职 人 员, 负 责基金财产托管事 宜 ; ( 3)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 制 度 , 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安 全 ,保证其 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 自 有财产 以 及 不 同的

























































































基金合同 72 基金财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管的 不 同的基金分 别 设 置 账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理 , 保证 不 同基金 之间 在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 拨 、 账册 记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外 , 不 得 利用基金财 产 为自 己 及任 何 第三人 谋 取 利益 , 不 得委 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 5) 保 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 订 的与基金有 关 的 重 大合同及有 关 凭 证 ; ( 6) 按规定 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 的约 定, 根 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清算、 交 割 事 宜 ; ( 7)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定 外 , 在 基金信息 公 开 披露前 予 以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8) 复 核 、审 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 格; ( 9) 办 理与基金托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信息披露事 项 ; ( 10) 对 基金财务会计 报 告 、 季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金 报 告出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理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作是 否 严 格 按照《 基金合同 》 的 规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管理人有 未 执 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 行为, 还 应 当 说 明 基金托管人 是 否采 取 了 适当的 措 施 ; ( 11) 保 存基金托管 业 务 活 动 的记录、 账册 、 报 表 和 其他相关 资 料 15年 以 上; ( 12) 建 立并保 存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 13) 按规定 制 作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管理人 核 对 ; ( 14) 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 有 关规定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付 基金收益和 赎回 款 项 ; (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 法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16) 按照 法律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 的 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 (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 参 与基金财产的 保 管、清理、估 价 、变 现 和 分配 ; ( 18)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和 银 行监 管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

























































































基金合同 73 ( 19) 因 违 反 《 基金合同 》 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 时 ,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0) 按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人 按 法律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 务 , 基金管理人 因 违 反 《 基金合同 》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 21) 执 行 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 定 ; ( 22)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 定 的 其他 义务 。 (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 1) 分 享 基金财产收益 ; ( 2)参 与分配清算 后 的 剩 余 基金财产 ; ( 3) 依 法申 请 赎回 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 ; ( 4) 按照规定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5)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 项行 使 表 决 权 ; ( 6) 查 阅 或 者 复 制公 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资 料 ; ( 7) 监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 ( 8) 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 机构 损害 其 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 法 提 起 诉讼 或 仲裁 ; ( 9) 法律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规定 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 1) 认 真 阅读 并 遵 守 《 基金合同 》; ( 2) 了 解所 投资基金产 品 , 了 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 力,自行承担 投资 风险 ; ( 3) 关 注 基金信息披露 , 及 时 行 使 权利和 履 行 义务 ; ( 4) 缴纳 基金申购、赎回 款 项 及法律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 所 规定 的费用 ; ( 5) 在 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 范 围 内,承担 基金 亏 损 或 者 《 基金合同 》 终止的 有 限 责任 ;

























































































基金合同 74 ( 6) 不 从 事任 何 有 损 基金及 其他《 基金合同 》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活 动; ( 7) 执 行 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 定 ; ( 8) 返还 在 基金 交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原 因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 9)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 定 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集 、议事及 表 决 的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 组 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 权 代 表 有权 代 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 席 会议 并表 决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 一基金份 额 拥 有 平等 的投 票 权 。 ( 一 )召 开 事 由 1、当 出现 或 需 要 决 定下 列 事 由之 一的 , 应 当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1) 终止 《 基金合同 》;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 ( 4)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 ( 5)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 ; ( 6) 变更基金 类别 ; ( 7) 本基金与 其他 基金的合 并 ;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 标 、 范 围 或 策略;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 10)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11) 单 独 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 总 份额 10%以 上 (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 以 基金管理人收 到 提 议当 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 同 ) 就 同一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12) 对 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 生 重 大 影响 的 其他 事 项 ; ( 13)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 会 规定 的 其他 应 当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 以下 情况 可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 后 修改 , 不 需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 1) 调 低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 ( 2) 法律法 规要 求 增加 的基金费用的收 取 ;

























































































基金合同 75 ( 3) 在 法律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规定 的 范 围 内 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 、 调 低 赎回费 率 ; ( 4) 在 未来 系 统 条件 允许 的情况 下, 安 排 本基金的 上市交易 事 宜 ; ( 5) 因 相 应 的法律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应 当 对《 基金合同 》 进 行 修改 ; ( 6) 对《 基金合同 》 的 修改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 质性不 利 影响 或 修 改不 涉 及 《 基金合同 》 当事人权利义务 关系 发 生 变 化 ; ( 7) 按照 法律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规定 不 需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 外 的 其他 情 形 。 ( 二 ) 会议 召 集 人及 召 集 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 另 有约 定 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 基 金管理人 召 集 ; 2、基金管理人 未 按规定 召 集或 不 能召 集 时 ,由 基金托管人 召 集 ; 3、基金托管人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起 10日 内 决 定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知 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具书 面 决 定之 日起











60日 内 召 开;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不 召 集, 基金托管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金托管人 自行 召 集。 4、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 同一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起 10日 内 决 定是 否 召 集,并 书 面 告知 提 出 提 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 表 和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具书 面 决 定之 日起 60日 内 召 开;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不 召 集,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金托管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托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起 10日 内 决 定是 否 召 集,并 书 面 告知 提 出 提 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 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具书 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日 内 召 开 。 5、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 同一事 项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计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 召 集,并 至 少 提 前

























































































基金合同 76 30日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 法 自行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 当配合 , 不 得 阻碍 、 干扰 。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择 确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 ( 三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通知时 间 、 通知 内容 、 通知方式 1、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召 集 人 应于 会议 召 开 前 30日 , 在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应 至 少 载 明以下内容 : ( 1) 会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会议 形 式 ; ( 2) 会议 拟 审议的事 项 、议事程序和 表 决方式 ; ( 3) 有权 出 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日 ; ( 4) 授 权 委 托 证明 的 内容要 求 ( 包括 但不限于代 理人 身 份 , 代 理权 限 和 代 理有效 期限 等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 5) 会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 话 ; ( 6) 出 席 会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和 必 须履 行 的 手 续 ; ( 7)召 集 人 需 要 通知 的 其他 事 项。 2、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式 并 进 行表 决 的情况 下,由 会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议 通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式 、 委 托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式 和 联 系 人、 表 决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收 取 方式 。 3、 如 召 集 人 为 基金管理人 , 还 应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金托管人 ,则 应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 应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督 的 , 不 影响 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 效 力。 ( 四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 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 通过现 场开 会 方式 、 通 讯 开 会 方式 或 法律法 规 和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 的 其他 方式 召 开 , 会议的 召 开 方式 由 会议 召 集 人 确定。 1、 现 场开 会 。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 出 席 或以 代 理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明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开 会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金份额持

























































































基金合同 77 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 或 托管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现 场开 会同 时 符 合 以下 条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 1) 亲 自 出 席 会议 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议 者 出具 的 委 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及 委 托人的 代 理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明 符 合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 和会议 通知 的 规定,并 且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料 相 符; ( 2) 经 核 对,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益登记 日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显 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 少 于 本基金 在 权益登记 日 基金 总 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其对表 决 事 项 的投 票 在 表 决 截 止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址 。 在 同 时 符 合 以下 条件 时 , 通 讯 开 会的 方式 视 为 有效 : ( 1) 会议 召 集 人 按《 基金合同 》 约 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 2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布 相关 提 示 性公告 ; ( 2)召 集 人 按 基金合同约 定 通知 基金托管人 ( 如 果 基金托管人 为 召 集 人 , 则为 基金管理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督。 会议 召 集 人 在 基金托 管人 ( 如 果 基金托管人 为 召 集 人 ,则为 基金管理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督下按照 会 议 通知 规定 的 方式 收 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表 决意 见 ; 基金托管人 或 基金管理人 经 通知不 参加 收 取表 决意 见 的 , 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 ( 3) 本人 直 接 出具 表 决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具 表 决意 见 的 ,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 小 于在 权益登记 日 基金 总 份额的 50%( 含 50%); ( 4) 上 述 第 ( 3) 项中 直 接 出具 表 决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受 托 代 表他 人 出具 表 决意 见 的 代 理人 , 同 时 提 交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 受 托 出具 表 决意 见 的 代 理人 出具 的 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及 委 托人的 代 理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明 符 合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 和会议 通知 的 规定,并 与基金登记 机构 记录 相 符; ( 5) 会议 通知公布 前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 ( 五 ) 议事 内容 与程序 1、议事 内容 及 提 案 权 议事 内容为关系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重 大事 项,如《 基金合同 》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止 《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 其他 基金合

























































































基金合同 78 并 、法律法 规 及 《 基金合同 》规定 的 其他 事 项以 及会议 召 集 人 认为 需 提 交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讨论 的 其他 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 集 人 发出 召 集 会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 提 案 的 修改应 当 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 得对 未 事 先 公告 的议事 内容 进 行表 决 。 2、议事程序 ( 1) 现 场开 会 在现 场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先 由 大会 主 持人 按照下 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后 由 大会 主 持人 宣 读 提 案 ,经 讨论 后 进 行表 决 ,并 形 成 大会 决 议 。 大会 主 持人 为 基金管理人 授 权 出 席 会议的 代 表, 在 基金管理人 授 权 代 表 未能 主 持 大会的情况 下,由 基金托管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议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授 权 代 表 和基金托管人 授 权 代 表均 未能 主 持大会 ,则由 出 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 50%以 上 ( 含 50%)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 该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人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拒 不出 席 或 主 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不 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作 出 的 决 议的效 力。 会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议人 员 的 签 名册 。 签 名册 载 明 参加 会议人 员 姓 名 ( 或 单位名 称 )、 身 份 证明文 件 号 码 、持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的基金份额、 委 托人 姓 名 ( 或 单位名 称 ) 和 联 系 方式 等 事 项。 ( 2) 通 讯 开 会 在通 讯 开 会的情况 下, 首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0日公布 提 案 , 在所通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期 后 2个 工 作 日 内 在公 证 机 关监督下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有效 表 决 , 在公 证 机 关监督下 形 成 决 议 。 ( 六 ) 表 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 每 份基金份额有一 票 表 决 权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分 为 一 般 决 议和 特别 决 议 : 1、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 50%以 上 ( 含 50%) 通过方 为 有效 ; 除 下 列 第 2项 所 规定 的 须 以 特别 决 议 通过 事 项以 外 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 般 决 议的 方式通过 。 2、 特别 决 议 , 特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

























































































基金合同 79 表 决 权的三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分 之 二 ) 通过方 可 做出 。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或 者 基金托管人、终止 《 基金合同 》以 特别 决 议 通过方 为 有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采 取 记 名 方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采 取 通 讯 方式 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的 相 反 证据证明, 否 则 提 交 符 合会议 通知 中规定 的 确认 投资人 身 份 文 件的 表 决 视 为 有效 出 席 的投资人 ,表 面 符 合会议 通知 规定 的 表 决意 见视 为 有效 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 不 清 或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应 当计 入 出具 表 决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 表 的基金份额 总 数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一 项 提 案 内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分 开 审议、 逐 项表 决 。 ( 七 ) 计 票 1、 现 场开 会 ( 1) 如 大会 由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始后宣 布在出 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 与大会 召 集 人 授 权的一 名 监督员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会 由 基 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 召 集或 大会 虽 然 由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召 集, 但 是 基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未 出 席 大会的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担 任 监 票 人 。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不出 席 大会的 , 不 影响 计 票 的效 力。 (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 表 决 后 立即 进 行 清 点 并由 大会 主 持人当 场 公布 计 票结果 。 ( 3) 如 果 会议 主 持人 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代 理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果后 立即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会 主 持人 应 当当 场 公布 重 新 清 点 结果 。 ( 4)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 不出 席 大 会的 , 不 影响 计 票 的效 力。 2、 通 讯 开 会 在通 讯 开 会的情况 下, 计 票 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 集 人 授 权的 两 名 监督员 在 基金

























































































基金合同 80 托管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金托管人 召 集,则为 基金管理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督下 进 行 计 票 ,并由 公 证 机 关对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 派 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督 的 , 不 影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果 。 ( 八 )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过 之 日起 5日 内 报 中国证监 会 核 准或 者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 议 自中国证监 会 依 法 核 准或 者 出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起 生 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起 2个 工 作 日 内 在指 定 媒 体上 公告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式 进 行表 决 , 在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全 文 、 公 证 机构 、 公 证员 姓 名 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 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均 有约 束 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 执 行 方式 ( 一 ) 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在 符 合有 关 基金分 红 条件的前 提 下, 本基金 每 年 收益分配 次 数 至 少 一 次 , 基本 原则是 追 求 基金 可 供 分配利 润 与本基金 业 绩比较 基 准 的收益 水 平相 当 , 每 次 每 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比例 不 得 低于该次 收益分配基 准 日 每 单位 基金份额 可 供 分配利 润 的 90 %, 若 《 基金合同 》 生 效 不 满 3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益分配 ; 2、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式 分 两 种 :现 金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资 , 投资人 可 选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金份额 进 行 再 投资 ; 若 投资人 不 选择 , 本基金 默 认 的收益分配 方式 是 现 金分 红; 3、基金收益分配 后 基金份额 净 值 不 能 低于 面 值 ,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 日 的 基金份额 净 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 不 能 低于 面 值 ; 4、 每 一基金份额 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律法 规或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定 的 , 从 其规定。 ( 二 ) 收益分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配利 润 、基金收

























































































基金合同 81 益分配 对 象 、分配 时 间 、分配 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等内容。 ( 三 ) 收益分配 方 案 的 确定 、 公告 与 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 案 由 基金管理人 拟 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 在 2个 工 作 日 内 在指 定 媒 体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 基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离 收益分配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配利 润 计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个 工 作 日 。 ( 四 ) 基金收益分配 中 发 生 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 时所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其他 手 续费用 由 投资人 自行承担。 当投 资人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额 , 不 足 于 支付 银 行 转 账 或其他 手 续费用 时 , 基金登 记 机构可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金份额 。 红 利 再 投资的计算 方 法 ,依照《 业 务 规则》 执 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 用有 关 费用的 提 取 、 支付 方式 与 比例 ( 一 ) 基金费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3、《 基金合同 》 生 效 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 ; 4、《 基金合同 》 生 效 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计 师 费、律 师 费和 诉讼 费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6、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金的 银 行 汇 划 费用 ; 8、基金 上市 费及 年 费 ( 在 未来 系 统 条件 允许 的情况 下, 本基金 可上市交易 ); 9、 按照国 家 有 关规定 和 《 基金合同 》 约 定, 可 以 在 基金财产 中 列 支 的 其他 费用 。 ( 二 ) 基金费用计 提 方 法、计 提 标 准 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 按 前一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5%年 费 率 计 提 。 管理费的计算 方 法 如下 : H= E× 1.5%÷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应 计 提 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合同 82 E为 前一 日 的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管理费 每 日 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付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 金托管人 发 送 基金管理费 划 款 指 令 ,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后 于次月 前 2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金财产 中 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 延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 按 前一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25%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管费的计 算 方 法 如下 : H= E× 0.25%÷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应 计 提 的基金托管费 E为 前一 日 的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托管费 每 日 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付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 金托管人 发 送 基金托管费 划 款 指 令 ,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后 于次月 前 2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金财产 中 一 次性 支 取。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 述 “一、基金费用的 种类 中 第 3- 9项 费用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协 议 规 定,按 费用 实 际 支 出 金额 列 入 当 期 费用 ,由 基金托管人 从 基金财产 中 支付 。 ( 三 ) 不列 入 基金费用的 项 目 下 列 费用 不列 入 基金费用 :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 未 履 行或 未完 全 履 行 义务 导致 的费用 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 损失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 运作 无 关 的事 项 发 生 的费用 ; 3、《 基金合同 》 生 效前的 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 据相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不 得 列 入 基金费用的 项 目 。 ( 四 )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 程 中涉 及的 各 纳 税 主体 ,其 纳 税义务 按国 家 税收法律、法 规 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方 向 和投资 限制 ( 一 ) 投资目 标

























































































基金合同 83





在 有效 控 制风险 的前 提 下, 追 求 相对 稳 定 的回 报 。














( 二 ) 投资 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好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包括国内依 法 发 行 上市 的 股 票 (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 核 准 上市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 含 中 小 企业 私 募 债) 、 中 期 票 据 、 债 券 回购、 银 行 存 款( 包括 银 行 活 期 存 款 、 银 行定 期 存 款 、 协 议存 款 、大额存 单 等 )、 货 币市场 工具 、 股指期 货 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 会 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 金 融 工具 (但 须 符 合 中国证监 会 相关规定 )。 如 法律法 规或监 管 机构 以 后允许 基金投资 其他 品 种 ,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当 程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为 :股 票 资产 占 基金资产的 比例 为 0-50%; 债 券 、 银 行 存 款 等 固 定 收益 类 资产、 货 币市场 工具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 会 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 金 融 工具 占 基金资产的 比例 为 50%-100%; 其中 现 金 或 到 期日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5%。 ( 三 ) 投资 限制 1、 组 合 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应 遵循 以下 限制: ( 1) 本基金 股 票 资产 占 基金资产的 比例 为 0-50%; 债 券 、 银 行 存 款 等 固 定 收益 类 资产、 货 币市场 工具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 会 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金资产的 比例 为 50%-100%; ( 2) 保 持 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日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3) 本基金持有一 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 票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基金持有一 家 公司发 行 的 证券, 不 超 过该 证 券 的 10% ; ( 5) 本基金持有的 全 部权 证,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3% ;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 证, 不 得 超 过该 权 证 的


10% ; ( 7) 本基金 在 任 何 交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0.5% ;

























































































基金合同 84 ( 8) 本基金投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益人的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 的 比例 ,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 9) 本基金持有的 全 部资产 支 持 证券,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 % ;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 别 )资产 支 持 证券 的 比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 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基金投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益人的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 合计 规 模 的 10% ; ( 12) 本基金 应 投资 于 信用 级 别评 级 为 BBB以 上 (含 BBB)的资产 支 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 支 持 证券 期 间,如 果 其 信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投资 标 准,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布 之 日起 3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 13) 基金财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购 , 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金额 不 超 过 本基金的 总 资产 , 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司 本 次发 行 股 票 的 总量 ; ( 14) 本基金 进入 全 国 银 行间 同 业市场 进 行 债 券 回购的资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40%; ( 15) 本基金 在 任 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有的 买 入 股指期 货 合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16) 本基金 在 任 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有的 买 入 股指期 货 合约 价 值与有 价 证券 市 值 之 和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95%; 其中, 有 价 证券 指股 票 、 债 券 ( 不含 到 期日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权 证 、 资产 支 持 证券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产 ( 不含质 押 式 回购 ) 等 ; ( 17) 本基金 在 任 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有的 卖 出股指期 货 合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持有的 股 票 总 市 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 应 当 按照中国 金 融 期 货 交易 所 要 求 的 内容 、 格 式 与 时限 向 交易 所 报 告所 交易 和持有的 卖 出期 货 合约情况、 交易 目的及 对 应 的 证券 资产情况 等。 ( 18) 本基金 所 持有的 股 票市 值和 买 入 、 卖 出股指期 货 合约 价 值 , 合计 ( 轧 差 计算 ) 应 当 符 合基金合同 关 于股 票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 约 定,即为 基金资产的 0-50%; ( 19) 本基金 在 任 何 交易 日 内 交易 ( 不 包括平 仓 ) 的 股指期 货 合约的 成 交 金

























































































基金合同 85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 ( 20) 本基金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 除股指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 值 5%的 现 金 或 到 期日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21) 本基金持有 单 只 中 小 企业 私 募 债 券,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 22)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规定 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因 证券 期 货 市场 波 动 、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分 置 改 革 中 支付 对 价 等 基金管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10个交易 日 内 进 行 调整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 之 日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 约 定。 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 与 检 查 自 本基金合同 生 效 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 本基金 ,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 后 ,则 本基金投资 不 再 受相关 限制 。 2、 禁 止 行为 为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基金财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资 或 者 活 动 : ( 1) 承销证券 ; ( 2)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供 担保 ; ( 3)从 事 承担 无 限 责任的投资 ; ( 4) 买 卖 其他 基金份额 , 但 是国 务 院 另 有 规定 的 除 外; ( 5)向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 资 或 者买 卖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者 债 券 ; ( 6) 买 卖 与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控 股 关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其他 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 公司发 行 的 证券或 者 承销 期 内承销 的 证 券 ; ( 7)从 事 内 幕 交易 、 操 纵 证券 交易 价 格 及 其他 不 正 当的 证券 交易 活 动; ( 8) 依照 法律法 规 有 关规定,由中国证监 会 规定 禁 止的 其他 活 动 。 六、基金资产 净 值的计算 方 法和 公告方式 ( 一 ) 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合同 86 基金资产 净 值 是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负债 后 的 价 值 。 ( 二 ) 本基金份额 净 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 的收益 或 损失 由 基金财产 承担。 T日 的基金份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 1 日 内 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经中国证监 会同 意 , 可 以 适当 延 迟 计算 或 公告 。 ( 三 ) 基金资产 净 值、基金份额 净 值 《 基金合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始 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 者 赎回前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告 一 次 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 净 值 。 在 开始 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 者 赎回 后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个开放 日 的 次 日 , 通过 网站 、基金份额 发 售 网点 以 及 其他 媒 介 , 披露 开放 日 的基金份额 净 值和 基金份额 累 计 净 值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市场交易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 值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定 的 市场交易 日 的 次日 , 将 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份额 净 值和基金份额 累 计 净 值登 载 在指 定 媒 体上 。 七、基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的事 由 、程序 以 及基金财产清算 方式 ( 一 )《 基金合同 》 的终止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的 ,《 基金合同 》 应 当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定 终止的 ;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职 责终止 , 在 6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 承接 的 ; 3、《 基金合同 》 约 定 的 其他 情 形 ; 4、 相关 法律法 规 和 中国证监 会 规定 的 其他 情况 。 ( 二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 自 出现 《 基金合同 》 终止事 由之 日起 30个 工 作 日 内 成立 清算 小 组 , 基金管理人 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并 在 中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 基金清算 。 2、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组 成 :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相关 业 务资 格 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 会 指 定 的人 员 组 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基金合同 87 3、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职 责 :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负 责基金财产的 保 管、清理、 估 价 、变 现 和分配 。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可 以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 1)《 基金合同 》 终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统 一 接 管基金 ; ( 2) 对 基金财产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理和 确认 ; ( 3) 对 基金财产 进 行 估值和变 现 ; ( 4) 制 作 清算 报 告 ; ( 5) 聘 请 会计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审计 , 聘 请 律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 报 告出具 法律 意 见 书 ; ( 6) 将 清算 报 告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并 公告 ; ( 7) 对 基金财产 进 行 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 期限 按照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 执 行。 ( 三 )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 指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金清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合理费 用 , 清算费用 由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优先 从 基金财产 中 支付 。 ( 四 ) 基金财产清算 剩 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 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 案 , 将 基金财产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产 扣 除 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金 债 务 后 ,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 行 分配 。 ( 五 ) 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 过 程 中 的有 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报 告 经 会计 师 事务 所 审计 并由 律 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 见 书 后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 报 告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后 5个 工 作 日 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进 行 公告 。 ( 六 )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 文 件的 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有 关文 件 由 基金托管人 保 存 15年 以 上 。 八、争议 解决方式 各 方 当事人同 意 , 因 《 基金合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金合同 》 有 关 的一 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 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届

























































































基金合同 88 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 仲裁 , 仲裁地 点 为 北京 , 仲裁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对 各 方 当 事人 具 有约 束 力, 仲裁 费 由 败 诉 方 承担。 《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 辖 。 九、基金合同存 放 地 和投资 者 取得 基金合同的 方式 《 基金合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资 者 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 机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场 所 查 阅 。

























































































基金合同 89 本 页 无 正 文,为《 基金合同 》 签 字 页 。 《 基金合同 》 当事人 盖 章 及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签 订 地 、 签 订 日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章) 法定代表 人 或授 权 代表 :


























(签字)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 法定代表 人 或授 权 代表 :


























(签字) 签订地点 :中国 北京 签 订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