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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移动A(001323)

东吴移动:关于增加C类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东吴 移动互 联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增加 C 类份额 
并修改基 金合同 的 公告 



为更好 地满 足广 大投 资者 的需求,东吴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 本 公司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和 《 东 吴移 动互 联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经与基金托管人 平安 银 行股份有限公 司协商 一致,将自 2015 年 11 月 26 日 起对 本公 司管 理 的 东吴 移动 互联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增加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的 C 类 份额, 并对 本基 金 的基金 合同 作相 应修 改。 现将具 体事 宜告 知如 下: 一、新 增 C 类 份额


本 基金 增 加 C 类 份额 后,将 分别 设置 对应 的基 金 代码并 分别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投资 者申 购时可 以自 主选 择 与 A 类 份额 或 C 类 份额 相对 应的 基金代 码进 行申 购。 原有 的基金 份额 在 增加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的 C 类份额 后, 全部 自动 转换 为 东吴移 动互 联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A 类 份额 。A 类和 C 类模式 销售 费率 如下 表所 示:


1 、 本基 金 A 类收 费模 式( 基 金代 码:001323) (1) 申 购费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承 担,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具体 申购 费率如 下: 申购金 额 M( 含 申购 费)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50% 100 万≤M<200 万 1.20% 200 万≤M<500 万 0.80% 500 万≤M<1000 万 0.3% M ≥1000 万 1000 元/ 笔 (2) 赎 回费


本 基金 赎回 费由 赎回 人承担,在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 份额时 收取 。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人 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费,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的 投资 人收 取不 低于 0.75% 的赎 回 费,并 将上 述赎 回费 全额 计 入基金 财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3 个月 的投 资人 收取 不低于 0.5% 的 赎回费,并 将不 低于 赎回 费 总额的 75%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3 个 月 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 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 产; 对持续持 有期长 于 6 个月 的投 资人, 应当将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计 入基 金财 产。 未 计入 基 金财 产 的赎回 费 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赎回费 随基 金持 有时 间的 增加而 递减, 费 率如 下: 持有时 间 T 赎回费 率 T<7 日 1.50% 7 日 ≤T<30 日 0.75% 30 日 ≤T<1 年 0.5% 1 年 ≤T<2 年 0.25% T ≥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2 、本 基金 C 类 收费 模式( 基金 代码:002170) (1) 申 购费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申购 费用 。 (2)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20% 。 (3)C 类基 金份 额赎回 费


本 基金 C 类基 金份 额 的赎回 费率 如下 表所 示: 连续 持 有时 间 T 赎回费 率 T<30 日 0.50% 30 日≤T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C 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C 类基 金 份额时 收取。对 C 类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收取 的赎 回费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3 、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适 用的销 售网 点 本基 金 C 类份 额的 销售 渠 道暂仅 包括 本公 司直 销机 构。 如有其 他销 售渠 道新 增办 理本基 金 C 类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等 业务 ,请 以本 公司 届时相 关 公告为 准。 二、基 金合 同的 修订 内容 为确保 增 加 C 类份 额符 合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公司 就 《 东吴 移动 互联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内 容进 行了 修订 。本项 修订 未对 原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造成实质性不利 影响,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 金托管人 平安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协 商一 致,并 已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合 同》 的具 体修 订 内容如 下: 1 、 在《 基金 合同 》 “ 第 二 部分 释义 ” 中 删去 “52 、 其 他”并 增加 两条 释义: “52 、 销售 服 务费: 指 本 基金 用 于持 续 销售 和 服务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费 用,该 笔费 用 从基 金财产 中计 提, 属于 基金 的 营运费 用 53 、基 金份 额分 类: 本 基金根 据 申 购费 、 销售 服务 费及 赎回 费收 取方式 的不 同, 将 基金 份 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 在申 购时 收取 申购 费且 不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售 服务 费的 基 金份额,称为 A 类 基金 份额; 在申购 时不 收取 申购 费 且 从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的 基金份 额, 称为 C 类 基金 份 额。 两 类基 金份 额分 设不 同的基 金代 码, 并分 别计算并 公布 基金 份 额净值 ” 2 、 在《 基金 合同 》 “ 第 三 部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 中增 加: “ 八、 基金 份额 的类 别 本 基 金 根据 申 购费 、 销 售服 务 费 及赎 回 费收 取方 式的 不 同, 将基 金 份额 分为 不同 的 类 别。 在申购 时收 取申 购费 且 不 从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 额, 称为 A 类 基金份额; 在 申 购 时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且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 金 份 额, 称 为 C 类基 金份 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分别 设置 代码 。由 于基 金费用 的不 同,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和 C 类 基金 份额 将分 别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 投资者 可自 行选 择认 购、 申购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在 不 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以及 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利 益无 实 质性 不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根 据 基 金 实 际 运 作 情 况,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基金管理人可停止 某类基金份额 类 别的销售、或者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 实施前 基金 管理 人需 及时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而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 3 、 在《 基金 合同 》 “ 第 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 利义务 ” 中 进行 如下 修改: 本部分 “ 三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 中 “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 合法权 益。 ” 修改为 :“ 同一 类别 每份 基金 份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 4、在 《 基金 合同 》 “ 第 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中进行 如下 修改: (1) 本 部分 “ 一 、 召开 事由 ”之“1 、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 下列事 由之 一的,应 当召 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中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修改为: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或销 售服 务费 率; ” (2) 本 部分 “ 一 、 召开 事由 ”之“2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中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 修改为: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基 金托 管费 或销 售服 务费; ” 5 、 在《 基金 合同 》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 中: (1) 本 部分 “ 四 、估 值程 序 ”中 “1 、…… 每 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或 本基 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 值 结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经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 修改为: “1 、 ……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及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并 按 规定公 告。 2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或 本基 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 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 托管 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无误 后,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 公布。 ” (2) 本 部分 “ 五 、估 值错 误的 处 理 ” 之“4 、 基金 份额净 值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方 法如 下 ” 中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 修改为: “(2) 错误偏差达到 任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达 到 任 一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 告 。 ”


6 、 在《 基金 合同 》 “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中: (1) 在“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 中,增加 “3 、 基 金销 售服 务 费;” 以下 费用 种类 序号 依次 修改 。 (2) 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 法、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 中,增 加第 3 项:


“3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 额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 为 0.20% 。 本 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 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 将在基金年度 报告中 对该 项费 用的 列支 情况作 专项 说明 。销 售服 务费计 提的 计算 公式 如下: H=E×0.20%÷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每日 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前一 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 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 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 人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 月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 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 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 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 延。 (3) 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 法、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 中 “ 上述 ‘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3-9 项费 用 ’, 根 据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用实 际 支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 基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修改为: “ 上述 ‘ 一 、基 金费 用的种 类 ’ 中第 4-10 项费用,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 议规定,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 7 、 在《 基金 合同 》 “ 第 十 六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中: ( 1 ) “ 三 、收 益分 配原 则 ” 下, 原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修 改为:


“3 、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 一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减去 该类 每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 2 ) “ 三 、收 益分 配原 则 ” 下, 原


“4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


修 改为:


“4 、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金 份额 之间 由 于 A 类 基金份 额不 收取 而 C 类 基 金份额 收取 销 售服务费将 导致在可 供分 配利润上有所不同; 本基金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 份额 享有同等分配 权;”


8 、 在《 基金 合同 》 “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 中:


(1) 本 部分“( 七) 临 时报 告 ” 下,原 “16 、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修改为:


“16 、 管理 费、 托管 费 、销售 服务 费 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更; ” (2) 本 部分“( 七) 临 时报 告 ” 下,原


“ 1 7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价错误 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零 点五 ;”


修 改为:


“ 1 7 、 任一 类基 金份 额 净值计 价错 误达 该类 基金 份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 五 ;” (3) 本 部分“( 七) 临 时报 告 ” 中 增加: “26 、调 整基 金份 额 类别的 设置; ”


9 、 《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 要》中 对上 述修 订内 容一 并进行 修订 。


公 司将 于公 告当 日, 将 修改后 的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登 载于 公司 网站 。


本公告构成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补充, 基金 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招募 说明书时一并 更新以 上内 容。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www.scfund.com.cn 或 客 户 服 务 电 话:400-821-0588 了解详 情。


特 此公 告。


东吴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5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