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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改革量化(001017)

泰达改革量化:基金合同(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泰达宏利 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 管理人: 泰达 宏利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 托管人: 中国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二零一 七 年二 月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目





录 第 1 部分 前言............................................................................................................................. 1-1 第 2 部分 释义............................................................................................................................. 2-1 第 3 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3-1 第 4 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4-1 第 5 部分 基金备案 .................................................................................................................... 5-1 第 6 部分 基金的份额申购与赎 回 ........................................................................................... 6-1 第 7 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 7-1 第 8 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8-1 第 9 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 件和程序 ...................................................... 9-1 第 10 部分 基金的托管 .............................................................................................................. 10-1 第 11 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11-1 第 12 部分 基金的投资 .............................................................................................................. 12-1 第 13 部分 基金的财产 .............................................................................................................. 13-1 第 14 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14-1 第 15 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15-1 第 16 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6-1 第 17 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7-1 第 18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8-1 第 19 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 19-1 第 20 部分 违约责任 .................................................................................................................. 20-1 第 21 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 法律 ..................................................................................... 21-1 第 22 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22-1 第 23 部分 其他事项 .................................................................................................................. 23-1 第 24 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24-1 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 第1 部分 前言 一、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 的目 的是 保护投 资人 合法 权益, 明确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义务 ,规范 基金运 作。 2 、订 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 依据 是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合 同法 》( 以 下简 称 “ 《 合同 法》”) 、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公 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 资 基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 3 、订立 本基金 合同 的原 则是 平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分 保护 投资 人合 法权 益。 二、 基 金合同 是规定 基金合 同当事 人之间 权利义 务关系 的基本 法律文 件, 其 他与基金 相关的 涉及基 金合同 当事人 之间权 利义务 关系的 任何文 件或 表述, 如 与 基金合 同有 冲突, 均以 基金 合同 为准。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包括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基 金投 资人自依 本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和本基 金合 同的当事 人,其持 有基金 份额的 行为本 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 认和接 受。 三、 泰达 宏利 改 革动力 量化策 略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募集 , 并经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以 下简称 “ 中国 证监会 ”) 注册 。 中国证监 会对本 基金募 集的注册 , 并 不表明 其对本基 金的投资 价值 和 市 场前 景 做出实 质性判 断或保 证,也 不表明 投资于 本基金 没有风 险。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证 投资于 本基金 一定盈 利,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投资者 应 当认真 阅读 基 金合同 、 基 金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 件, 自主 判断 基金的投 资价值 ,自主 做出投 资决策 ,自行 承担投 资风险 。 四、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在 本基金 合同之 外披露 涉及本 基金的 信 息, 其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 内容涉及 界定基 金合同 当事人 之间权 利义务 关系的 , 如 与基金 合同有 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 准。 五、 本基金 按照中 国法律 法规成 立并运 作, 若 基金 合同的 内容与 届时 有效的 法律法规 的强制 性规定 不一致 ,应当 以届时 有效的 法律法 规的规 定为 准。 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1 第2 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 合同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指 ,下列 词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基 金: 指 泰 达宏 利 改革 动力 量化 策略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 泰达宏 利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 中国银 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泰 达宏 利 改 革动力 量化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 同》及 对本基 金合同 的任何 有效修 订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 泰达 宏利 改革 动力量化 策略 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 泰 达宏 利 改革 动力 量化 策略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及其 定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指《 泰达宏 利 改 革动 力量化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 8 、 法律法规: 指 中国现 行有效 并公布 实施的 法律、 行 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 章以及 其他对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有约 束力的 决定、 决 议、 通知等 9 、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 届全国人 民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会 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 会议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0、 《销售办法 》 : 指 2013 年 2 月 17 日由 中国证监 会第二 十八次 主席 办公 会议通过 的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 办法》 及不 时做出的 修订 11 、 《信息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 指 2014 年 7 月 7 日 由中国 证监会公 布并 于 2014 年 8 月 8 日 起实施 的 《 公开募 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及 颁布 机关 不 时做 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 :指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2 14 、 银 行业 监 督管 理 机构 : 指中 国 人民 银 行和/ 或中 国 银行 业 监督 管 理 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 人: 指受 基金合 同约束, 根据基金 合同享 有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律 主体, 包括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16 、 个人投资 者 : 指依 据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可投资于 证券投 资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投资者: 指 依法可 以投资 证券投 资基金 的、 在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 并存续 或经有 关政府 部门批 准设立 并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 他组织 18 、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指符合 《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境 内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 相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 以投资 于在中 国境内依 法募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 机构投 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购 买证券 投资基 金的其 他投资 人的合 称 20、 基金份额 持有人 : 指依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合 法取得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 务: 指 基金管 理人或 销售机 构宣传 推介基 金, 发 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 及定期 定额投 资等业 务 22、 销售机构: 指 泰 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以 及符合 《 销售办 法》 和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条件 ,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并与 基金管 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 协议, 代为办 理基金 销售业 务的机 构 23、 登记业务: 指 基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清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基 金账户 的建立 和管理、 基金份 额登记、 基金销 售业务的 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 发放红 利、建 立并保 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和办 理非交 易过 户 等 24 、 登记机构 : 指 办理登 记业务 的机构 。 基金的登 记机构 为 泰达 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或接 受 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委托 代为办 理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5 、 基金账户: 指登 记机构 为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基 金份额 余额及 其变动 情况的 账户 26 、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 机构为 投资人 开立的、 记 录投资 人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基 金的基 金份额 变动及 结余情 况的账 户 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3 27、 基金合同生 效日 : 指基 金募集 达到法 律法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 国证监 会办理 基金备 案手续 完毕, 并 获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出现 后, 基 金财 产清算完 毕,清 算结果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予以公 告的日 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 自基金 份额发 售之日 起至发 售结束 之日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 基金合 同生效 至终止 之间的 不定期 期限 31 、 工作日:指 上海证 券交易 所、深 圳证券 交易所 的正常 交易日 32 、T 日: 指销售 机构在 规定时 间受理 投资人 申购、 赎回或 其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4、 开放日:指 为投资 人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的 工作 日 35、 开放时间: 指开放 日基金 接受申 购、赎 回或其 他交易 的时间 段 36、 《业 务规则 》 :指《 泰达 宏利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规范基 金管理 人所管 理的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登 记方面 的业务 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 资人共 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 内, 投资 人根 据 基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 投资 人根据 基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按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的条 件要求 将基金 份额兑 换为现 金的行 为 40、 基金转换 :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按 照本基 金合同和 基金管 理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定的 条件 , 申请 将其持 有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金 的基金 份额 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转托管 : 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本 基金的 不同销售 机构之 间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份 额销售 机 构的 操作 42 、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指 投资人 通过有 关销售 机构提 出申请, 约 定每 期 申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 购 日、 申购 金 额及扣 款方式 , 由销售 机构于 每期约定 申购 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 完成扣 款及受理 基金 申购申 请的一 种投资 方式 43 、 巨额 赎 回: 指 本基 金单 个 开放 日, 基 金净 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 请份 额 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 的 10% 44、 元:指人民 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 基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 券利息、 买卖证 券价差 、 银 行存款利 息、 已 实现的 其他合 法收入 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 拥有的 各类有 价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及 其他资 产的价 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 值:指 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基 金负债 后的价 值 48、 基金份额净 值:指 计算日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计 算日基 金份额 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 金资产 和负债 的价值, 以 确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的过 程 50 、 指定 媒 介 : 指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用以 进行信 息披露 的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媒介 51 、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合 同当事 人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52、 基金 份额 类别: 指根据 申购费 、 销售服 务费收 取方式 的不同 , 将基 金份 额分为不 同的类 别, 各基金 份额类 别分别 设置代 码, 分别计 算和公 告基 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 计净值 53、A 类 基金份 额: 指 在投资 人申购 时收取 申购费 , 但不再 从本类 别基 金财 产中计提 销售服 务费的 一类基 金份额 , 或简 称“A 类份额 ” 54、C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 资人申 购时不 收取申 购费, 但从 本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提销 售服务 费 的一 类基金 份额, 或简称 “C 类 份额” 55、 销售服务费: 指 从基金 资产中 计提的, 用于本 基金市 场推广、 销售 以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服务的 费用 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第3 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 金 名称 泰达宏利 改革动 力量化 策略 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二、基金 的类别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三、基金 的运作 方式 契约型开 放式 。 四、基金 的投资 目标 本 基 金 采 取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 同时 深 入 研 究 各 项 改 革 过 程 中 带 来 的 投资 机会,采用数量化投资方法,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 持久 的 、 稳定 的 、 较 高的超业 绩基准 收益。 五、 基金 的最低 募集份 额总额 本基金的 最低募 集份额 总额 为 2 亿份 。 六、 基金 份额发售 面值 和认购 费用 本基金基 金份额 发售面 值为人 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具 体认购 费率按 招募说 明书的 规定执 行 。 七、基金 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八、基金 份额的 类别设 置 本基金根 据 申购 费 、 销售服 务费收 取方式 的不同 , 将 基金份 额分为 不同 的类 别,分别 设置代 码、分 别计算 和公告 基金份 额净值 和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本基金基 金份额 类别包 括 A 类 基 金份额 和 C 类基 金份额 。A 类基 金份 额是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在投资者 申购时 收取申 购费, 但不再 从本类 别基金财 产中计 提销售 服务 费 的一类 基金份额;C 类 基金份 额是在 投资者 申购时 不收取 申购费, 但从本 类别 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 售服务 费 的一 类基金 份额。 有关基金 份额类 别的具 体设置 、 费 率水平 等由基 金管理 人确定 ,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中公 告。 根据基 金销售 情况 , 基 金 管理 人可在不 损害已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权 益的情况 下,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增 加新的 基金 份额类别 、 或者调整 现有基 金份额 类别的 费率水 平、或 者停止 现有基 金份额 类别 的销售等 , 调整实施 前基金 管理人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 规定公告 。 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1 第4 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 份额的 发售时 间、发 售方式 、发售 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 额发售 之日起 最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 具体发 售时间 见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2 、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 售机构 的基金 销售网 点公开 发售, 各销售机 构的具 体名单 见基 金份 额发售公 告以及 基金管 理人届 时发 布的 调整 销售机 构的相 关公告 。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可 投资于 证券投 资基金 的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人 。 二、基金 份额的 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 认购费 率由基 金管理 人决定 , 并 在招募 说明书 中列示 。 基 金认 购费 用不列入 基金财 产。 2 、募集期利 息的处 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 所有,其 中利息 转份额 以登记 机构的 记录为 准。 3 、基金认购 份额的 计算 基金认购 份额具 体的计 算方法 在招募 说明书 中列示 。 4 、认购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 式 认购份额 的计算 保留到 小数点 后 两 位 , 小 数点 两 位以后 的部分 四舍五 入, 由 此误差产 生的收 益或损 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 5 、认购申请 的确认 基金销售 机构对 认购申 请的受 理并不 代表该 申请一 定成功, 而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接 收到认 购申请 。 认 购的确 认以登 记机构 的确认 结果为 准。 对于 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 额的确 认情况 ,投资 人应及 时查询 。 三、 基金 份额认 购金额 的限制 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2 1 、投资人认 购时, 需按销 售机构 规定的 方式全 额缴款 。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对每 个基 金交易 账户 的单 笔最低 认购 金额 进行 限制 ,具 体限制请 参看招 募说明 书 或相 关公告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对募 集期 间的单 个投 资人 的累计 认购 金额 进行 限制 ,具 体限制和 处理方 法请参 看招募 说明书 或相关 公告 。 4 、投资 人在募 集期 内可 以多 次认购 基金 份额 ,但已 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得撤 销。 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1 第5 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 备案的 条件 本基金自 基金份 额发售 之日起 3 个 月内 , 在基 金募集 份额总 额不少 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 金额不 少于 2 亿元人 民币且 基金认 购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条 件下, 基 金 管理人依 据法律 法规及 招募说 明书可 以决定 停止基 金发售 ,并在 10 日 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 构验资 ,自收 到验资 报告之 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 募集 达到基 金备案 条件的 , 自基 金管理 人办理完 毕基金 备案手 续并 取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 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 合同》 不 生效。基 金管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 认文件 的次日 对《基 金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公告 。 基金管理 人应将 基金募 集期间 募集的 资金存 入专门 账户, 在基金 募集 行为结束 前,任何 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 合同不 能生效 时募集 资金的 处理方 式 如果募集 期限届 满,未 满足 基 金备案 条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承担 下列 责任: 1 、以其固有 财产承 担因募 集行为 而产生 的债务 和费用 ; 2 、 在基金 募集期 限届满 后 30 日内 返还投 资者已 缴纳的 款项 , 并 加 计银 行同 期 活期存 款利息 ; 3 、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销 售机 构 不 得请 求报 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 费用应由 其自行 承 担。 三、基金 存续期 内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和 资产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连续 20 个 工作日 出现 基 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在定 期报 告中予以 披露 。 自基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出现 如下情 形之一 的 , 基金合 同 应当 终止并 根据 基金 合同第十 九部分 的约定 进行基 金财产 清算, 而无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基金资 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2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有效申 请确认 后基金 份额持 有人数 量少 于 20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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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5-2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1 第6 部分 基金的份额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 和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 申购与 赎回将 通过销 售机构 进行。 具体的销 售网点 将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募说 明书或 其他相 关公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销售机 构, 并 予以公 告 。 基金 投资者 应当 在 销售机 构办理基 金销售 业务的 营业 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 提供的 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二、申购 和赎回 的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 间 投资人在 开放日 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购 和赎回 , 具体办 理时间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正 常交易 日的交 易时间, 但基金 管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 的要求 或本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公告暂 停申购 、赎回 时除外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若 出现新 的证券 交易市 场 、 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 理人将 视情况 对前述 开放日 及开放 时间进 行相应 的调整 , 但 应在 调整 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 日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在 申购开 始公告 中规定 。 基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不 超 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在 赎回开 始公告 中规定 。 在确定申 购开始 与赎回 开始时 间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申 购、 赎回开 放日 前依 照《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介 上公告 申购与 赎回的 开始 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 定之外 的日期 或者时 间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或者 转换 。 投资 人在基 金合同 约定之 外的日 期和时 间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 记机构 确认接 受 的 , 其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为 下一开 放日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的价 格。 三、申购 与赎回 的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则 ,即 申购 、 赎 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为基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申购、 份额赎 回 ” 原则 ,即申购 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 份额申 请 ; 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2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 ,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 购的 先后 次序 进 行顺 序赎回 ; 5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 先 ” 原 则, 即若 发生 申购 、 赎回 损害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 的情形 时,应 当及时 暂停申 购、赎 回业务 。 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 下, 对上述 原则进 行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指 定 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购 与赎回 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 请方式 投资人必 须根据 销售机 构规定 的程序 , 在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 办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赎 回的申 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 项支付 投资人申 购基金 份额时, 必须全 额交付 申购款 项, 投资 人交付款 项, 申 购申 请即为 成 立; 登记 机构确 认基金 份额时, 申购生 效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递 交赎回申 请,赎回 成立; 登记机 构确认 赎回时 ,赎回 生效。 投资人赎 回申请 成功后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特殊情 况下,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申 请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可 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 在法律 法规规 定的期 限内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支付 赎回款 项。 如遇 交易所或 交易市场 数据传 输延迟 、 通 讯系统 故障 、 银 行数据交 换系统 故障或 其它 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所能 控制的 因素影 响业务 处理流 程, 则赎 回款顺 延至 下一个工 作日划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银行 账户 。 在发 生巨额 赎回时 , 款 项的支 付办 法参照本 基金合同 有关条 款处理 。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 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 或赎回申 请日(T 日) , 在 正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 确认 。T 日提交 的有效 申请 , 投资 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 台或以 销售机 构规定 的其他 方式查 询申请 的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成功 , 则申购款 项退还 给投资 人。 销售机构 对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理 并不代 表该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3 机构确实 接收到 申购、 赎 回申请。 申购、 赎 回申请的 确认以 登记机 构的 确认结果 为准。对 于申请 的确认 情况, 投资者 应及时 查询。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1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规定 投资 人首次 申购 和每 次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以 及每 次赎 回的最低 份额, 具体规 定请参 见招募 说明书 或相关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规定 投资 人每个 基金 交易 账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具 体规定请 参见招 募说明书 或相 关公告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规定 单个 投资人 累计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上限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招募 说明书 或相关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调整上 述规 定申 购金 额和 赎回 份额的数 量限制。 基金管 理人必 须在调 整 实施 前依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 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1 、本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收 益或损 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T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在当 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 情况, 经中国证 监会同 意,可 以适 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公式为 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计算 日发 售在外的 基金份额 总数。 2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及余 额的 处理方 式: 本基 金申购 份额 的计 算详 见《 招募 说明书 》 。 本 基金 A 类份 额 的申 购费率 由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并在招 募说 明书中列 示。 申 购的有 效份额 为净申 购金额 除以当 日的 该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有效 份额单位 为份, 上述 计算结 果均按 四舍五 入 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 后 两位, 由 此产 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 基金财 产承担 。 本基 金 C 类份额 不收取 申购费 用。 3 、 赎回金额 的计算 及处理 方式: 本基金 赎回金 额的计 算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 本基金的 赎回费 率由基 金管理 人决定 , 并 在招募 说明书 中列示 。 赎 回金 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 有效赎 回份额 乘以 赎 回申请 当日该类 基金 份额净 值并扣 除相 应的费用 , 赎回金额 单位为 元。 上述 计算结 果均按 四舍五 入方法, 保留到小 数点 后 两位, 由 此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 基金财 产承担 。 4 、 本基 金 A 类 份额的 申购费 用由申购 A 类份额 的 投资 人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4 财产。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金份 额时收 取。 赎回费 用纳入 基金财 产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书 , 未 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 分 用于 支付登 记费和 其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6 、 本基金 A 类份额 的申购 费率、A 类份 额和 C 类份 额的 申 购份额 具体 的计 算方法、A 类 份额和 C 类份 额的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具体 的计算 方法 和收费方 式由基金 管理人 根据基 金合同 的规定 确定, 并在招 募说明 书 或相 关公 告 中列示 。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 定的范 围内调 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 最迟 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 费方式 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公告 。 7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况制 定基金 促销计 划, 针对 以特定 交易方 式 (如网 上交易、 电话交 易等) 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 。在 基 金 促销 活 动 期 间, 按 相关监 管部门 要求履 行必要 手续后 , 基金管理 人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 赎回费 率。 七、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拒绝 或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3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接受 某笔 或某些 申购 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时 。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金 业绩产 生负面 影响, 或其他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6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登记 机构 的异 常情 况导 致基 金销售系 统、基 金登记 系统或 基金会 计系统 无法正 常运行 。 7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5 申购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 介 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被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恢 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 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赎 回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 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3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 以上开 放日发 生巨额 赎回。 5 、发生 继续接 受赎 回申 请将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 或延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当日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已确 认的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人 应足额 支付; 如 暂时不 能足额 支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 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 占申请 总量的 比例分 配给赎 回申请 人, 未支付 部分可 延期支 付。 若 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 情形 , 按基 金合同 的相关 条款处 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 选择将 当日可 能未获 受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在暂 停赎回 的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赎 回业务 的办理 并公告 。 九、 巨额 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 基金 单 个开 放 日内 的基 金 份额 净赎 回 申请( 赎 回 申请 份额 总 数加 上 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 余额) 超 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金 总份额 的 10% , 即 认为是 发生了 巨额赎回 。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6 全额赎回 或部分 延期赎 回。 (1 )全 额赎回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常赎 回程序 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 理 人在 当日 接 受赎 回比 例 不低 于 上一 开放 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当 日的赎 回申请, 应 当按 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 量占赎 回申请 总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受 理的赎 回份额 ; 对 于未 能赎回部 分,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可以选 择延期 赎回或 取消赎 回。选 择延 期赎回的 , 将自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申 请将被 撤销。 延期的 赎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并 处理, 无 优先权 并 以下 一开放 日 该类 基金份 额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回金 额,以此 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 如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选择 , 投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作 自动延 期赎回 处理。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有 必要 , 可暂 停接受 基金的 赎回申 请 ; 已经接 受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并 应当在 指定 媒 介上进 行公告 。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 述延期 赎回并 延期办 理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 过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其他方 式在 3 个交易 日内通 知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说 明 有 关处理方 法,同时 在指定 媒 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 暂停 申购或 赎回的 公告和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情况的 ,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在规定 期限内 在指定 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告 。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 间为 1 日 ,基金 管理人 应于重新 开放日 ,在指 定 媒 介 上 刊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公布 最近 1 个 开放日 的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 金份额净 值。 3 、若暂停时 间超过 1 日,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信 息披露 办法》 自行 确定 公告增加 次数。 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7 十一 、基 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 办 本基 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管 理人届 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及 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并公 告,并提 前告知 基金托 管人与 相关机 构。 十二 、基 金份额 的转让 在法律法 规允许 且条件 具备的 情况下 , 基金 管理人可 受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 申请并由 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 份额的 过户登 记。 基 金管理 人拟受 理基金 份额转 让业务 的, 将 提前公告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应根据 基金管 理人公 告的业 务规则 办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十三、 基 金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 交易过 户是指 基金登 记机构 受理继 承、 捐赠 和司法 强制执 行 等 情形 而产生的 非交易 过户以 及登记 机构认 可、 符合法 律法规 的其它 非交易 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 种情况 下, 接 受划转 的主体 必须是 依法可以 持有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由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 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 制执行 是指司 法机构 依据生 效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强制划 转给其 他自然 人、 法人或 其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过 户必 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 构要求 提供的 相关资 料, 对 于 符合 条件的非 交易过 户申请 按基 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 办理, 并按基 金登记 机构规 定的标 准收费 。 十四 、基 金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办理 已持有 基金份 额在不 同销售 机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按 照规定 的标准 收取转 托管费 。 十五 、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 人可以 为投资 人办理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具 体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资 人在办 理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定 每期 申购 金额 , 每期 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所规定 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最低 申购金 额。 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8 十六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记 机构只 受理 国 家有权 机关依 法要求 的基金 份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 的其他 情况下 的冻结 与解冻 。 如相关法 律法规 允许基 金管理 人办理 其他基 金业务 , 基金 管理人 将制 定和实 施相应的 业务规 则。 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1 第7 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名称: 泰 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北 京市西 城区金 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际 金融中 心南楼 三层 法定代表 人: 弓 劲梅


设立日期 :2002 年 6 月 6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准设 立文号 : 中国 证监会 证监基 金字[2002]37 号 组织形式 :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1.8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限 : 持续 经营 联系电话 :010-66577777 (二) 基金管理 人的权 利与义 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 集 资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管理基 金财产 ; (3 )依 照《基 金合 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其他 费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 (5 ) 按照规 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6 )依 据《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 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 律规定 , 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 和其他 监管部门 , 并采取必 要措施 保护基 金投资 者的利 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 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 )选 择、更 换基 金销 售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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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7-2 (9 )担 任或委 托其 他符 合条 件的机 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得《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费 用;


(10 )依据《基 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决 定基金 收益的 分配方 案;


(11 )在《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 理申购 与赎回 申 请;


(12 ) 依照法 律法规 为基金 的利益 对被投 资公司 行使股 东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因 基金财 产投资 于证券 所产生 的权利 ;


(13 )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前提 下, 为 基金的 利益依 法为基 金进行 融资 、 融券 ;


(14 ) 以基金 管理人 的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 法律行 为;


(15 ) 选择 、 更换 律师事 务所 、 会计 师事务 所、 证券 、 期货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供 服务的 外部机 构;


(16 )在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的前提 下,制 订和调 整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转 换和非 交易过 户 等的 业务规 则; (17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申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理 和运作 基金财 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的 不同 基金分别 管理,分 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 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运作基 金财产 ; (7 )依法接 受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定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3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 核算并 编制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季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 (11 ) 严格 按 照 《基 金 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履 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 务; (12 )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泄露 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应 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基 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 理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及时、 足额支 付赎回 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托 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 按规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会 计账册、 报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需 要向基 金投资 者提供 的各项 文件或 资料在 规定时 间发出 , 并且 保证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 的条件 下得到 有关资 料的复 印件; (18 )组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9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 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基 金托管 人; (20 )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应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 因其退 任而免 除; (21 ) 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履 行自己 的义务 , 基 金托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托 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 管理人 将其义 务委托 第三方 处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的 行为承 担责任 ; 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4 (23 ) 以基金 管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 理人承 担全部 募集费 用 , 将已 募集资金 并加计 银行同 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 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 存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27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名称: 中 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 京市西 城区复 兴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 田 国立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和 批准设 立文号 : 国 务院批 转中国 人民银 行 《 关于改 革中 国银 行体制的 请示报 告》 (国发[1979]72 号) 组织形式 :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 人民 币贰仟 柒佰玖 拾叁亿 陆仟肆 佰伍拾伍 万贰仟 肆佰 叁 拾柒 元整 存续期间 : 持续 经营 基金托管 资格批 文及文 号: 中 国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8 】24 号 (二) 基金托管 人的权 利与义 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其他 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违反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 基金财 产、 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失的 情形, 应 呈报中 国证监 会,并 采取必 要措施 保护基 金投资 者的利 益; 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5 (4 )根 据相关 市场 规则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 、 期货账户 、 为基 金办 理证 券 、 期货 交易 资金清 算 ; (5 )提议召 开或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 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 )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 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 (2 )设 立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门,具 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的熟 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专 职人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管 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保证其 托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金 托管人 自有财 产以 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 相互独 立;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分账管理 , 保证不同 基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资金 划拨、 账册记 录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 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托管基 金财产 ; (5 ) 保管由 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 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的重 大合同 及有关 凭证 ; (6 )按 规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 、 证券 账户 、 期货 账户 及投 资所 需的 其他账户 , 按 照 《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指令 , 及 时办理清 算、交割 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 开披露 前予以 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 露; (8 )复 核、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有 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 基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 人在各 重要方 面的运 作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有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当 说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 施; 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6 (11 )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 存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13 )按规定制 作相关 账册并 与基金 管理人 核对; (14 ) 依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或有关 规定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支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配 合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 ) 参加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 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监 管机构 ,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 (19 ) 因违反 《基 金合同 》 导 致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任 而免除 ; (20 ) 按规定监督 基金管 理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 议; (22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金投资 者 持有 本基金 基金份 额的行 为即视 为对 《 基金合 同》 的 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本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 金合同 》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再 持有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并不以 在《基 金合同 》上书 面签章 或签字 为必要 条件 。 同一类别 每份基 金份额 具有同 等的合 法权益 。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 收益; 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7 (2 )参与分 配清算 后的剩 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 其持有 或转让 的基金 份额; (4 ) 按照规 定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 者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事项 行使表 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 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 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 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诉 讼或仲 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 ) 认真阅读 并遵守 《 基金合 同》 、 《业务规则》 、 招 募说明 书等信 息披 露文 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力 , 自 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自 主做出 投资决 策, 自 行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 披露, 及时行 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 购款项 、赎 回 费 及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责任 ; (6 )不从事 任何有 损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合法权 益的活 动 ; (7 )执行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8 )返还在 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 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得 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务 。 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1 第8 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组成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出 席会议 并表决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 等的投 票权。 本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不设日 常机构 。 一、召开 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 事由之 一的,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1 )终止《 基金合 同》 ,本基 金合同 另有约 定的除 外 ; (2 )更换基 金管理 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 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5 )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或 销售 服务费 ; (6 )变更基 金类别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 (7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的 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资 目标 、范 围或策 略 (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的除外 ) ; (9 )变更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 持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理 人收到 提议当 日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同) 就同 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金当 事人权 利和义 务产生 重大影 响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事 项。 2 、以下 情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 )调 低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和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费 用 ; (2 )法律法 规要求 增加的 基金费 用的收 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 且在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2 无实质性 不利影 响 的前 提下 , 调 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 变更收费 方式 、调 整基金 份额类 别 ; (4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发 生变动 而应当 对《基 金合同 》进行 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 务关系 发生变 化; (6 ) 《基 金合同 》明确 约定无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情况 ; (7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登记 机构在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许 可的 范围 内调整 或修 改《业 务规 则 》 ,包 括但 不限 于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 基金交易 、非交 易过户 、转托 管等内 容; (8 )按 照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他 情形。 3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起 ,出 现如下 情形 之一 的,基 金合 同应 当终 止并 根据 基金合 同 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而 无 需 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1 ) 连续 60 个 工作日 ,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 (2 ) 连续 60 个 工作日 ,有效 申请确 认后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少 于 200 人。 二、会议 召集人 及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 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人 召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 规定召 集或不 能召集 时,由 基金托 管人召 集;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 理人提 出 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 人。基 金管理 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理 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托 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 应 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 行召集 ,并自 出具书 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基 金管理人 应当配 合 ; 4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份额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3 持有人代 表和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金 托管人 提出书 面提议 。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并告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配合 ; 5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 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都 不召集的, 单独 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有权自 行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 配合, 不得阻 碍、干 扰 ;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 集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日 。 三、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知内 容、通 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 应于会 议召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 媒 介 公 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通知 应至 少 载明以 下内容 : (1 )会议召 开的时 间、地 点和会 议形式 ; (2 )会议拟 审议的 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 决方式 ; (3 )有权出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益 登记日 ; (4 )授 权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包 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间 和地点 ; (5 )会务常 设联系 人姓名 及联系 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 须准备 的文件 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 知的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本 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所采 取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 托的 公 证机 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 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交 的截止 时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4 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托管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基 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派代 表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 力。 四、基金 份额持 有人出 席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可 通过现 场开会 方式 、 通讯开 会 方式 召开 或 法律 法规、 监管机构 允许的 其他方 式 , 会议 的召开 方式由 会议召 集人确 定。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行使 投票权 提供便 利。 1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席 , 现场 开会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授 权代表 应当列 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 理人或 托管人 不派代 表列席 的, 不影 响表决效 力。 现 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 下条件 时,可 以进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 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 并且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与 基金管 理人持 有的 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 之 一 (含 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代表 的 有效 的基金 份额 少于 本基金 在权 益 登记日 基 金总份额 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 人可以 在原公 告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间 的 3 个月以后 、6 个 月以内 , 就 原定审 议事项 重新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重新 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 有 效 的基 金 份 额 应 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三 分之一 (含三 分之一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在表 决截至 日以前 送达至 召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视 为有效 : 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5 (1 )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布相 关提示 性公告 ; (2 )召 集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 ) 到 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和 公证机 关的 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 知规定 的方式 收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面 表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 通知不 参加收 取书面 表决意 见的, 不影响 表决效 力; (3 ) 本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 之 一 (含 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所 持有的基 金份额 小于在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 分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 分之一 ) 基金份 额的持 有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 (4 ) 上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面 意见的 代理人 , 同 时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与基 金登记 机构记 录 相符 。 3 、在不与法 律法规 冲突的 前提下 , 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 其他 非书面方 式授权 其代理 人出席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具体 方式在 会议 通知中列 明 ; 在 会议召 开方式 上 , 本基 金亦可 采用其 他非现场 方式或 者以现 场方 式与非现 场方式相 结合的 方式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具体 方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 中列明 , 会议 程序比 照现场 开会和 通讯方 式开会 的程序 进行 。 五、议事 内容与 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 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重大 事项, 如 《 基金合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终 止《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与 其 他基金 合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6 并、 法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讨 论的其 他事项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 发出召 集会议 的通知 后, 对原 有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 前及时 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不 得对未 事先公 告的议 事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 持人按 照下列第 七条规 定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 宣读提 案,经 讨论后 进行表 决,并 形成 大会决议 。 大会主持 人为基 金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的代 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 持 大会 , 则由出 席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不影 响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作出 的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集 人应当 制作出 席会议 人员的 签名册 。 签名册 载明参 加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基 金份 额 、委托 人 姓名(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事 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 提前 30 日公布 提案, 在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期 后 2 个 工作日 内在公 证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 全部有 效表 决, 在公 证 机关监督 下形成 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 份基金 份额有 一票表 决权。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分为 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 方为有 效; 除下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 通过事 项以外 的其他 事项均 以一般 决议的 方式通 过。 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7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 以上 (含 三 分之二 )通过 方可做 出。 除 基金 合 同另 有约定外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本基 金与其他 基金合 并 以特 别决议 通过方 为有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采 取记名 方式进 行投票 表决。 采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时, 除非在 计票时 有充分 的相反 证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议 通知中 规定的 确认投 资者身 份文件 的表决 视为有 效出席 的投 资者, 表 面 符合会议 通知规 定的书 面表决 意见视 为有效 表决, 表 决意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 权表决 , 但应 当计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选 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员 共同担 任监票 人; 如 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自 行召集 或大会 虽然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召 集, 但 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未出 席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 人。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力 。 (2 )监 票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布计 票结果 。 (3 )如 果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 以在宣 布表决 结果后 立即对 所投票 数要求 进行重 新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 点以一 次为限。 重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8 大会的, 不影响 计票的 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为 : 由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两 名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 ( 若由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则为 基 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 的 监督下进 行计票 , 并由 公证机 关对其 计票过 程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 响计票 和表决 结果。 八、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事 项自表 决通过 之日起 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表 决通过 的事项 , 召集 人应当自 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 内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如果 采用 通讯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文、 公 证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应当执行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 、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均有约 束力。 九、 本部分 关于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 开事由 、 召开 条件、 议 事程序 、 表决 条件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规则 的部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 导致相 关内容 被取消 或变更 的,基 金管理 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致 , 报监管机 关并提 前公告 后, 可直接 对本部 分内容 进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1 第9 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 止的情 形 (一) 基金管理 人职责 终止的 情形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基 金管理 人职责 终止: 1 、被依法取 消基金 管理资 格; 2 、被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解任; 3 、依法解散 、被依 法撤销 或被依 法宣告 破产; 4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的 情形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 1 、被依法取 消基金 托管资 格; 2 、被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解任; 3 、依法解散 、被依 法撤销 或被依 法宣告 破产; 4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的 更换 程序 (一) 基金管理 人的更 换程序 1 、提名:新 任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 托管人 或由单 独或合 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提名; 2 、决议: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在 基金管 理人职 责终止 后 6 个月内 对被 提名 的基金管 理人形 成决议 , 该决 议需经 参加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 上(含 三分之 二 )表 决通过 ; 3 、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 任基 金管理 人产 生之 前,由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管理人 ; 4 、 备案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选 任基金 管理人 的决议须 经中国 证监会 备案; 5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在更 换 基金 管理 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生效 后 2 日内 在 指定 媒介公告 ; 6 、交接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妥 善保 管基 金管 理业 务资 料, 及 时向临 时基金 管理人 或新任 基金管 理人办 理基金 管理业 务的移 交手续 , 临 时基金管 理人或 新任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接收 。 新任基 金管理 人 或临 时基 金管理人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2 应与基金 托管人 核对基 金资产 总值; 7 、审计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 应当 按照 法律法 规规 定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金 财产进 行审计, 并将审 计结果 予以公 告, 同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审计 费用从基 金财产 中列支 ; 8 、基金 名称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更换 后, 如果 原任或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 应按其要 求替换 或删除 基金名 称中与 原基金 管理人 有关的 名称字 样。 (二) 基金托管 人的更 换程序 1 、提名:新 任基金 托管人 由基金 管理人 或由单 独或合 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 额的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提名; 2 、决议: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在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 后 6 个月内 对被 提名 的基金托 管人形 成决议 , 该决 议需经 参加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 上(含 三分之 二 )表 决通过 ; 3 、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 任基 金托管 人产 生之 前,由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托管人 ; 4 、 备案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更 换基金 托管人 的决议须 经中国 证监会 备案; 5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生效 后 2 日内 在 指定 媒介公告 ; 6 、交接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 应当 妥善 保管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料, 及时办 理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的移交 手续 ,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 人应当 及时接 收。 新 任基金 托管人 或临时基 金 托管 人 与基 金管 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 总值;


7 、审计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 应当 按照 法律法 规规 定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金 财产进 行审计, 并将审 计结果 予以公 告, 同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审计 费用从基 金财产 中列支 。 (三)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的 条件和 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时 更换, 由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名 新的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更 换分别 按上述 程序进 行; 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3 3 、公告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和 新任基 金托 管人 应在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生效 后 2 日 内在 指 定媒介 上联合 公告 。 三、 新 基金管 理人或 临时基 金管理 人接收 基金管 理业务 , 或 新基金 托管 人或 临时基金 托管人 接收基 金财产 和基金 托管业 务前, 原 基金管 理人 或 原基 金托管人 应继续履 行相关 职责, 并保证 不做出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造 成损 害的行为 。 原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在 继续履 行相关 职责期 间, 仍有 权按照 本合 同的规定 收取基金 管理费 或基金 托管费 。 四、 本部分 关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更换条 件和程 序的约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律 法规或 监管规 则的部 分, 如 将来法 律法规或 监管规 则修改 导致 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 变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并 提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相 应内容进 行修改 和调整 ,无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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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0-1 第10 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按照 《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订立 托管协议 。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册登 记、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基 金财产 的管理 和 投资 运作、 净 值计算 、 收益分 配、 信息 披露及 相互监 督等相 关事宜 中的权 利义务 及职责 ,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安全 , 保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权 益。 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1 第11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 份额 的 登记业 务 本基金的 登记业 务指本 基金登 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资 人基金 账户的 建立和 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 金销售业 务的 确认、 清算 和结算、 代理发 放红利 、建立 并保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和办理 非交 易过户 等 。 二、基金 登记业 务办理 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 办理。 基金管 理人委 托其他 机构办 理本基 金登记 业务的 , 应 与代理 人签 订委托代 理协议, 以明确 基金管 理人和 代理机 构在投 资者基 金账户 管理、 基金 份额登记 、 清算及基 金交易 确认 、 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等事 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 三、基金 登记机 构的权 利 基金登记 机构享 有以下 权利: 1 、取得登记 费; 2 、建立和管 理投资 者基金 账户; 3 、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开 户资料 、交易 资料、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等 ; 4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对登 记业 务的 办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依 照有 关规定于 开始实 施前在 指定媒 介 上公 告; 5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 登记机 构的义 务 基金登记 机构承 担以下 义务: 1 、配备足够 的专业 人员办 理本基 金份额 的登记 业务; 2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条件办 理本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业 务; 3 、妥善 保存登 记数 据, 并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称、 身份 信息 及基 金份 额明 细等数据 备份至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机 构。 其 保存期限 自基金 账户销 户之 日起不得 少于二十 年; 4 、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账户信 息负 有保 密义务 ,因 违反 该保 密义 务对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2 投资者或 基金带 来的损 失, 须承担 相应的 赔偿责 任, 但司法 强制检 查情 形及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 情形 除外; 5 、按《 基金合 同》 及招 募说 明书规 定为 投资 者办理 非交 易过 户业 务、 提供 其他必要 的服务 ; 6 、接受基金 管理人 的监督 ; 7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1 第12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 目标 本 基 金 采 取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 同时 深 入 研 究 各 项 改 革 过 程 中 带 来 的 投资 机会,采用数量化投资方法,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 持久 的、 稳定 的 、 较 高的超业 绩基准 收益。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良好 流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 括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上 市的 股票 ) 、 债 券、债 券 回购、 资产 支持证 券、 货币 市场工 具、 权证 、 股指期 货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但 须符合 中国证 监会的 相关规 定)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 投资其 他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入 投资范 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股票资 产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 为 0%-95% , 其余 资产 投资于债 券、 货币市 场工具 、 股 指期货 、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券 等金融 工 具; 其 中 投资于具 有改革 动力主 题的证 券不低 于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80% ; 本 基金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股指 期货的 投资比 例遵 循国家相 关法律法 规。 三、投资 策略 本基金以 中国国 有企业 改革、 金 融改革、 土地改 革、 企业兼 并重组 等产 生的 各类投资 机遇作 为主线, 通过量 化投资 方式精 选个股。 一方面, 本 基金 在对国内 外宏观经 济发展 趋势、 相 关政策 深入研 究的基 础上, 从 “ 自上而 下” 的 角度对大 类资产进 行优化 配置, 并 优选受 益行业; 另一方 面, 本基金 凭借多 年来 不断积累 形成的量 化选股 框架, 从国企 改革因 子、并 购重组 因子等 方面出 发, 结合估值 、 成长、 盈利质 量、 情绪等 因子 , 以 “自下 而上 ” 的视 角精选 出具有 各项 改革可能 性、 受 益于改 革的优 质公司 , 力求在 抵御各 类风险的 前提下 获取超 越平 均水平的 良好回报 。 1 、资产配置 策略 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2 本基金综 合我国 各行业 当前发 展情况 及前景 展望 , 同时 结合相 关政策 、 情绪 等因素, 在 构建投 资组合 中首先 对股票、 债券、 货 币等大 类资产 进行分 配。 对各 类资产投 资前景 的判断 将依据 对宏观 经济环 境因素 、 价 值因素 、 国 家政 策因素和 市场情绪 这四方 面 因素 的综合 分析判 断, 形成对 未来市 场趋势 的判断 , 从而确定 基金中各 类资产 的中长 期配置 比例范 围。 (1 )宏 观经济 因素 :主 要关 注定期 的宏 观经 济指标 、货 币及 财政 政策 的变 化情况 。关 注指 标包括 但不 限于 :GDP 增长、 固定 资产 投资、 工业 企 业利润 增 长率、CPI/PPI 指数 、货币 流动性 、财政 政策以 及国际 经济数据 等。 (2 )价 值因素 :对 价值 因素 的分析 主要 是对 市场整 体估 值水 平的 考量 ,不 仅对国内 市场整 体的 P/E 、P/B 运行 区间进 行跟踪分 析,同 时也比 较不 同地区间 的相对估 值变化 情况。 (3 )国 家政策 因素 :主 要关 注和分 析国 家宏 观经济 政策 和监 管政 策对 资本 市场下一 阶段可 能产生 的影响 ,以及 政策的 持续性 和贯彻 情况 。 (4 )市 场情绪 因素 :通 过对 市场流 动性 的衡 量来跟 踪分 析市 场情 绪变 化情 况,关注 指标包 括但不 限于: 技术分 析指标 、公募 基金平 均仓位 、资 金流向等 。 2 、改革动力 主题上 市公司 的界定 本基金基 于量化 选股方 法,对 A 股 市场中 受益于我 国当前 经济体 制改 革的 所有上市 公司进 行分析 , 择 优筛选 并形成 改革动 力主题 的上市 公司证 券池。 伴随 我国经济 体制改 革的推 进, 基金经 理将根 据具体 经济环 境, 对具有 改革 动力上市 公司的量 化界定 进行调 整。 根据我 国当前 宏观经 济情况 及发展 前景 , 本 基金认 为 当前具有 改革动 力的主 要领域 包括国 企改革、 金融改 革、 土地流 转改 革、 企业兼 并重组等 。 (1 )国企改 革: 改革开放 至今, 国 企改革 经历了 以放权 让利、 承 包经营 制改革、 抓 大放 小以 及公司制 改革为 主要内 容的数 轮改革 , 每一 轮改革释 放出的 制度红 利都 对经济发 展产生了 深远的 意义 。 十八 届三中 全会决 议提出 积极发 展混合 所有制 经济, 以管 资本为主 加强国 资监管, 优化国 资布局, 进一步 破除行 政垄断等, 这些 目标使得 国企改革 再次成 为市场 关注的 热点。 本轮国 企改革将 成为未 来数年 的一 个持续性 的投资主 题。 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3 (2 )金融改 革: 随着国内 金融国 际化的 逐步推 进, 各 项金融 改革措 施如利 率市场 化、 沪 港通、 新三板、 股 票注册 制、 自贸 区政策 等不断 有序推 出。 本轮金 融改革 将成 为未来数 年的一个 持续性 的投资 主题。 (3 )土地流 转改革 : 土改逐步 落地 , 流转推 进或有 加速。 农村土 地改革 一直备 受瞩目 , 土地 改革、 户籍改革 以及新 型城镇 化构成 未来农 村改革 的制度 红利 , 也 将是资 本市 场未来数 年的重要 投资主 题。 (4 )企业兼 并重组 : 企业并购 重组是 搞活企 业、 盘活资 产的重 要途径 。 随 着经济 转型和 新技 术的 崛起, 各行业 龙头企 业通过 横向并 购重组 做大做 强, 通过纵 向重组 打通 产业链降 低成本; 传统低 盈利的 企业通 过兼并 重组引 进 先进 技术或 转型进 入高 盈利行业 。 兼并重组 已经成 为过去 几年资 本市场 的投资 主题, 并 且未来 也将对 资本 市场产生 持续深远 的影响 。在兼 并重组 过程中 ,被兼 并的中 小型企 业往往 更加 受益。 3 、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针 对沪深 两市符 合改革 动力主 题的全 部上市 公司, 剔 除其中 不符 合投 资要求的 股票 (包括 但不限 于法律 法规或 公司制 度明确 禁止投 资的股 票、 涉 及重 大案件和 诉讼的 股票等 ) , 筛选得 到改革 动力主 题的股 票池。 改革动力主题股票池将不定期地更新,动态纳入符合本基金要求的上 市公 司。 由 于经济 结构变 化导致 本基金 当前的 改革概 念的覆 盖范围 发生变 动, 基 金管 理人有权 适时对 上述定 义进行 补充和 修订。 基金经理 将按照 本基金 的投资 决策程 序, 采用 各类改 革因子, 结 合估 值、 成 长、 情绪等 其他量 化因子, 形成多 因子打 分。 其中 改革因 子由企 业属性 因子 (中 央国有 企业 、地方 国有 企业 、民 营企业 等 ) 、国 资持 股比 例因子 、改 革 重点行 业 因子、 改革 重点区 域因子、 企业效 率提高 潜力等 几大类 因子构成, 用于 预测企业 改革的可 能性及 其潜在 投资获 利空间 。 由于 经济结构 变化导 致本基 金当 前的改革 因子定义 发生变 动,基 金管理 人有权 适时对 上述定 义进行 补充和 修订 。 根据前述 多因子 打分, 基金经 理采用 数量化 策略精选 具有改 革潜力 并受 益的 证券,权 衡风险 收益特 征后, 根据市 场波动 情况构 建股票 组合并 进行 动态调整 。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4 基金经理 有权根 据市场 运行情 况及改 革进程 , 动态调 整包括 改革因 子在 内的各量 化因子权 重。 4 、债券投资 策略 对债券的 投资将 作为控 制投资 组合整 体风险 的重要 手段之 一, 通过 采用 积极 主动的投 资策略 , 结 合宏观 经济变 化趋势 、 货币政策 及不同 债券品 种的 收益率水 平、 流 动性和 信用风 险等因 素, 运用久 期调整 、 凸 度挖掘 、 信 用分析 、 波动性交 易、 品种互 换、 回购 套利等 策略, 权 衡到期 收益率 与市场 流动性, 精选 个券尤其 是改革概 念相关 债券, 构造债 券投资 组合。 5 、股指期货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根 据风险 管理的 原则 , 以套 期保值 为目的 , 将 利用股 指期货 剥离 多头 股票资产 部分的 系统性 风险或 建立适 当的股 指期货 多头头 寸对冲 市场 向上风险 。 基金经理 根据市 场的变 化、 现货市 场与期 货市场 的相关 性等因 素, 计算 需要用到 的期货合 约数量 , 对这 个数量 进行动 态跟踪 与测算 , 并进 行适时 灵活调 整。 同时 , 综合考虑 各个月 份期货 合约之 间的定 价关系 、 套 利机会 、 流 动性以 及保 证金要求 等因素 , 在各 个月份 期货合 约之间 进行动 态配置 , 通 过空头 部分的 优化 创造额外 收益。 6 、权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的 权证投 资是以 权证的 市场价 值分析 为基础, 配以权 证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理估 值水平 , 以主 动式的 科学投 资管理 为手段 , 充分 考虑权 证资产 的收益性 、 流动性及 风险性 特征, 通 过资产 配置、 品 种与类 属选择, 追 求基金 资产 稳定的当 期收益。 7 、资产支持 证券投 资策略 资产 支持 证券 包括 资产 抵押 贷款 支持 证券 (ABS ) 、住 房抵 押贷 款支 持 证券 (MBS )等,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 包括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支 持资产的 构成及质 量、提 前偿还 率等。 本基金将 在债券 市场宏 观分析 基础上 , 结 合蒙特 卡洛模 拟等数 量化方 法, 对 资产支持 证券进 行定价 ,评估 其内在 价值进 行投资 。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5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1 ) 本基金股 票资产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95% , 其 余资产 投资于 债券、 货币市场 工具、 股 指期货、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等 金融工 具; 其中 投资 于改革 动 力 主题的 证券不 低于非 现金基 金资产 的 80% ; (2 ) 本 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卖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 货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 股指期货 合约的 成交金 额不得 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 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本 基金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 有的买入 期货合 约价值 与有价 证券市 值之和 ,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 中,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 证、资 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式 回购) 等 ; 所 持有的 股票市 值和买入 、 卖出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当符合 基金合 同关于 股票 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 定 ; (3 ) 本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 发行 的证券 , 其 市值不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一 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5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权 证,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8 )本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 模的 10 %; 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6 (11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 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合计规 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部 卖出; (13 ) 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 本基金 所申报的 金额不 超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本 基金所 申报的 股票数 量不超 过拟发 行股票 公司本 次发行 股票 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 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 余额不 得 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 (15 )基金总资 产不得 超过基 金净资 产的 140% ; (16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制。 因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股 权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 但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 关约定 ; 在此期 间内, 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基金 合同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 法规对 上述投 资组合 比例限 制进行 变更的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则 本基金 投资不 再受相 关限制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金财 产不得 用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 人贷款 或者提 供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 )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出资 ; (5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当 的证券 交易活 动 ; 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7 (6 )法律、 行政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活 动。 运用基金 财产买 卖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及其 控股股 东、 实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其 他重大 利害关 系的公 司发行 的证券 或承销 期内承 销的证 券, 或 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 联交易 的, 应当 符 合基金 的投资 目标和 投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益冲 突, 符 合 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 并履 行信息 披露义务 , 建立健全 内部审 批机制 和评估 机制 , 按照 市场公 平合理 价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 基金托 管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法 规予以 披露 。 重大 关联交 易应 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 事会审 议, 并经过 三分之 二以上 的独立 董事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董事会应 至少每半 年对关 联交易 事项进 行审查 。 法律 、 行政 法 规或监 管部门 调整上 述规定 的 , 本基金 的投资 按照调 整后 的规 定执行。 五、业绩 比较基 准 本基金业 绩比较 基准:5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 率+50%* 中 证综合 债指 数收 益率 沪深 300 指数是由 中证指 数有 限公 司编 制, 从上海 和深 圳证 券市 场中 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 样本的 综合性 指数, 具有良 好的市 场代表 性。 中证 综合 债券指数 由中证指 数有限 公司编 制, 是综 合反映 银行间 和交易 所市场 国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 、 央 票及短 融整体 走势的 跨市场 债券指 数,较 全面 地反映 我国债 券市 场的整体 价格变动 趋势, 为债券 投资者 提供更 切合的 市场基 准。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基 金 在 运 作 过 程 中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 其余 资产投 资于 债券 、 货 币市场 工具 、 股 指期 货、权 证、 资 产支持 证 券等金融 工具 金 融工具 。 因此 , “50%* 沪深 300 指数收 益率+50%* 中证 综合债指 数收益率 ”是适 合衡量 本基金 投资业 绩的比 较基准 。 如果今后 法律法 规发生 变化 ,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 更能 为市场 普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准 推出 , 或者 是市场 上出现 更加适 合用于 本基金 的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 本 基金经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可以在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 数在未来 不再发布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依据维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 法权益 的原则 , 经 基金 托管人同 意并按监 管部门 要求履 行适当 程序后 , 选取 相似的或 可替代 的指数 作为 业绩比较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8 基准的参 照指数 。 六、风险 收益特 征 本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 , 具有 较高预期 风险 、 较 高预期 收益的 特征 , 其 风险和 预期收益 低于股 票型基 金、高 于债券 型基金 和货币 市场基 金。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1 第13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 资产总 值 基金资产 总值是 指购买 的各类 证券及 票据价 值、 银行 存款本 息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金 款以及 其他投 资所形 成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基金负 债后的 价值。 三、基金 财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 人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 规 范性文 件为本 基金开 立资金 账户 、 证 券 账 户 以及投 资所需 的其他 专用账户 。 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户 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 财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 产独立 于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 销售 机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人 保管。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登记 机构 和 基金销 售机 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 承担其 自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权 人不得 对本基 金财产 行使请 求冻结 、 扣 押或其他 权利。 除 依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因 依法解 散 、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清 算的, 基 金财产 不属于 其清算 财产,但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权收 取的管理 费、 托管费 以及本 合同约 定的其 他费用 除外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 生的债 权, 不得与 其固有 资产产 生的债 务相互 抵销 ; 基金 管理 人管理运 作不同基 金的基 金财产 所产生 的债权 债务不 得相互 抵销。 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1 第14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 规定需要 对外披 露基金 净值的 非交易 日。 二、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股指期货 合约 、 其它投资 等资产 及负债 。 三、估值 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 包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 或证 券发行 机构未 发生影 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 以 最近 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 证券价 格的重 大事件 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 (2 )交 易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值 。 如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 (3 )交 易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 日没有 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 按 最近交 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化的 , 可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 ,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市 场的有 价证券 ,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 的有价 证券应 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2 (1 )送 股、转 增股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的 股票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一股 票的估 值方法 估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日 的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 次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 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上市 的同一 股票的 估值方 法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 期的股 票, 按 监管 机构或行 业协会 有关规 定确定 公允价 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债券 、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 4 、同一 债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市 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本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 合约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算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当日 无结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结算 价估值。 6 、 持有 的银行 定期存 款或通 知存款 以本金 列示 , 按相应 利率逐 日计提 利息。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 值。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最 新规定 估值。 如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发 现 基金 估值违 反基金 合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 序及相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时, 应 立即通知 对方,共 同查明 原因, 双方协 商解决 。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和基 金会计核 算的义 务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方 由基金 管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 经相关 各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结 果对外 予以公 布。 四、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3 额的余额 数量计 算,精 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 第 五 位四 舍五入 。国 家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 每个 工作日 计算基 金资产 净值及 各类基 金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按规定 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后, 将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结果 发送基 金托管 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布 。 五、估值 错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将采 取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确 保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 性。 当 基金份 额净值 小数点 后 四 位 以内( 含 第四 位) 发生 估值错误 时,视为 基金份 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 同的当 事人应 按照以 下约定 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人 自身的 过错造 成估值 错误, 导 致其他 当事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 给予赔 偿,承 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 错误的 主要类 型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算差 错、系 统故障 差错、 下达指 令差错 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 时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值 错误发 生的费用 由估值 错误责 任方承担 ; 由于估值 错误责 任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估 值错误 , 给 当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 任方对 直接损 失承担 赔偿责 任; 若估值 错误责 任方已 经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 务的当 事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正 而未更 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偿责 任。 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应对更 正的情 况向有 关当事 人进行 确认 , 确保 估值 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 错误的 责任方 对有关 当事人 的直接 损失负 责, 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4 并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有 关直接 当事人 负 责, 不对第 三方负 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但估值错 误责任 方仍应 对估值 错误负 责。 如 果由于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不返还 或不全 部返还 不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损失 (“ 受损方”) ,则 估值 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 受损方 的损失 , 并在 其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 求交付 不当得 利的权 利; 如 果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 给受损 方, 则 受损方 应当将 其已经 获得的赔 偿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 总和超 过其实 际损失 的差额 部分支 付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 估值 错 误调整 采用尽 量恢复 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错误 的正确 情形的 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 序 估值错误 被发现 后,有 关的当 事人应 当及时 进行处 理,处 理的程 序如 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列 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因确 定估值 错误的 责任方 ; (2 )根 据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 误造 成的 损失 进行评估 ; (3 )根 据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进行 更正和赔 偿损失 ; (4 )根 据估值 错误 处理 的方 法,需 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登记机 构进行 更正, 并就估 值错误 的更正 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确 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 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如 下: (1 ) 基 金 份额 净 值计 算 出现 错 误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及基 金托管 人 应 当 立 即予 以纠正, 并采取 合理的 措施防 止损失 进一步 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 (3 )前述内 容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处理。 (4 )当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时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实际情 况界定 双方承 担的责 任, 经 确认 后按以下 条款进 行赔偿 : 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5 ①本基金 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与 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双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尚不 能达成 一致时 , 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建议执 行,由此 给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财 产造成 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赔付。 ②若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已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 确认后 公告, 由此 给基金份 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的 , 应根 据法律 法规的规 定对投 资者或 基金 支付赔偿 金, 就 实际向 投资者 或基金 支付的 赔偿金 额 ,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 承担相 应的责 任 ,基 金托管 人承担 次要的 复核责 任 。 ③如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 算结果, 虽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对 或对基 金管理 人采用 的估值 方法 , 尚不 能达成 一致时 , 为 避免 不能按时 公布基金 份额净 值的情 形, 以基金 管理人 的计算 结果对 外公布 , 由 此给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基金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赔付 。 ④由于基 金管理 人提供 的信息 错误 ( 包括但 不限于基 金申购 或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导致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 误而引 起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金 财产 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赔付。 (5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设 置而 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结果为 准。 (6 )前 述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另有通行 做法, 双方当 事人应 本着平 等和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原 则进行协 商。 5 、特殊情况 的处理 (1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 的估值 方法 第 7 项 进行 估值 时,所造 成的误 差不作 为基金 资产估 值错误 处理。 (2 )由 于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由于证 券 、 期货 交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错误 等,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未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应 当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 此造成 的影响 。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 期货 交 易市 场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6 营业时; 2 、 因不可 抗力致 使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 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情 形。 七、基金 净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 人负责 进行复 核。 基 金管理 人应于 每个开放 日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并 发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 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净值予 以公布 。 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1 第15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 费用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3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信息披 露费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会计师 费、律 师费和 诉讼费 ;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费 用; 6 、基金相关 账户的 开户及 维护费 用; 7 、基金的证 券 、期 货 交易 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 费用; 9 、C 类份 额的销 售服务 费 ; 10、 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 可以在 基金财 产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金 费用计 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 H =E× 1.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 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 金管理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假 等 , 支 付日期顺 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25% 的年费 率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如 下 : H =E× 0.25%÷ 当年天 数 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2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金 托管费 E 为前 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经 基金 管 理人 与 基 金 托管人 核对一 致后,由 基金 托管人 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 基金 托管 人 。 3 、销售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不收 取销售 服务费 ,C 类基金 份额的 销售服 务费 年费 率为 0.30% 。 本基金 销售服 务费将 专门用 于本基 金 C 类基金 份额 的 销售 与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服务, 基金管 理人将 在基金 年度报 告中对该 项费用 的列支 情况 作专项说 明。 销售服务 费按前 一日 C 类 份额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0.30% 年费 率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0.30% ÷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额 每日应 计提的 销售服 务费 E 为 C 类 基金份 额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销售服务 费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 销 售服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 等, 支 付日期顺 延。 上述 “ 一、 基金费 用的种 类中 第 3 -8 项及第 10 项费 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议规 定, 按费用 实际支 出金额 列入当 期费用 , 由 基金托 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 入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费 用: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财产 的损失 ;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处理 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 费用; 4 、其他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3 目。 四、基金 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 、销售 服务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根 据基金 规模等 因素协 商一致, 酌情调 低基 金管 理费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 销 售服务 费率 , 无 须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提高上 述费率需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通过 。 基金管 理人须 最迟于 新费 率实施 日 2 日前在 指 定媒介 刊登公 告。 五、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涉及 的各纳 税主体 , 其 纳税义 务按国 家税收 法律 、 法 规执 行。 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1 第16 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 利润的 构成 基金 利 润 指基 金 利息 收 入 、投 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 变动 收 益 和其 他 收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 可供分 配利润 基金 可 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 至 收益 分 配基 准 日 基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未 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收 益的孰 低数。 三、基金 收益分 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件 的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对本基 金进行 基 金分 红, 若《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益 分配; 2 、 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式 分两种 : 现 金分红 与红利 再投资 , 投 资者可 选 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 资者不选 择,本基 金默认 的收益 分配方 式是现 金分红 ; 3 、 基金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 净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 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减 去每单 位基金 份额收 益分配 金额后 不能低 于面值 ; 4 、同一基金 类别的 每一基 金份额 享有同 等分配 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在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无实 质 不利 影 响 的前 提 下, 基 金 管理 人 、登 记机 构可对基 金收益 分配原 则进行 调整, 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四、收益 分配方 案 基金 收 益 分配 方 案中 应 载 明截 止 收益 分 配 基准 日 的可 供 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 象、分 配时间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配方 式等内 容。 五、收益 分配方 案的确 定、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 基金管 理人拟 定,并 由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介 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 利 发放 日 距离 收 益 分配 基 准日 ( 即 可供 分 配利 润 计 算截 止 日) 的时 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2 六、基金 收益分 配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 收 益 分配 时 所发 生 的 银行 转 账或 其 他 手续 费 用由 投 资 者自 行 承担 。当 投资者的 现金红 利小于 一定金 额, 不足于 支付银 行转账 或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 可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现金 红利自 动转为 对应类 别的 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 投资的计 算方法 ,依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1 第17 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 会计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 为公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 会计年度 按如下 原则: 如 果 《基金 合同》 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并 入下 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 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 人民币 元为记 账单位 ;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 家有关 会计制 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各自保 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计核算 ,按照 有关规 定编制 基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与基 金管 理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书面 方式确 认。 二、基金 的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 有证 券从 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及 其 他 规定 事 项 进 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 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事先 征得基 金管理 人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换 会 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 需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 介 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1 第18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相关 法律法 规关于 信息披 露的规 定发 生变化时 , 本基金从 其最新 规定。 二、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包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 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按照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 并 保证所披 露信息 的真实 性、准 确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当在 中国证 监会规 定时间 内, 将应 予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定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金 投资者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 方式查 阅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 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 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承 诺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不 得有下 列行 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 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机 构; 5 、 登载任何自 然人、 法 人或者 其他组 织的祝 贺性、 恭维 性或推 荐性的 文字; 6 、中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他 行为。 四、 本基金 公开披 露的信 息应采 用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 应保证 两种文 本的内 容一致 。 两 种文本 发生歧 义的 , 以 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 开披露 的信息 采用阿 拉伯数 字; 除特别 说明外 , 货 币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包 括: (一)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 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2 1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 金合同 》 当事 人的各 项权利、 义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 的规则 及具体 程序, 说明基金 产品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 益的事 项的法 律文件 。 2 、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 限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金 认购 、 申购 和赎回 安排 、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 信息 披 露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 书并登 载在 其网 站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 载在 指 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 明。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等 活动中 的权利 、义务 关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集 申请经 中国证 监会注册 后,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份 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同 》摘 要登 载在 指 定媒 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当 将《基 金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议 登载在 各自 网 站上。 (二)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就基金 份额发 售的具 体事宜 编制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并 在披 露招募说 明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 定媒介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 认文件 的次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 登载 《 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 (四)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 额申购 或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每 周公告 一次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各类基 金份额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其 网站、 基 金份额 发售网 点以及 其他媒 介, 披露开 放日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 基金份额 净值和 基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 各 类基金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前 款规定 的市场 交易 日的次日 ,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3 将基金资 产净值 、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和基 金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指定 媒介 上。 (五)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算 方式及 有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资 者能 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 网点查 阅或者 复制前 述信息 资料。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 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告 正文登 载于 其 网站上 , 将 年度报 告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 介 上 。 基 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 会计报 告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上半 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 完成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年 度报告 正文登 载在 其 网站上 ,将半 年 度报 告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 制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并 将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 定媒介 上。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不编 制当期季 度报 告、 半 年度报告 或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期 报告在 公开披 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所 在地中 国证监 会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 )临 时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 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 并在 公开披 露日分 别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办 公 场 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 重大事 件, 是 指可能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权益 或者基 金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影 响的下 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 ;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 、与 其他基 金合并 ;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4 5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 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 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 事长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 门负责 人发生 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10、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 的主要业 务人员 在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之 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 、 基金财 产、基 金托管 业务的 诉讼 或 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监 管部门 的调查 ; 13、 基金管理人及 其董事、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基金 托管人 及其基 金托管 部门负 责人受 到严重 行政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 ; 15、基金收益分 配事项 ;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 务费 等 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 式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 值计价 错误达 基金份 额净值 百分之 零点五 ; 18、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 务所; 19、变更基金销 售机构 ; 20、更换基金登 记机构 ; 21、 本基金开始 办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金申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费 方式发 生变更 ; 23、本基金发生 巨额赎 回并延 期 办理 ; 24、本基金连续 发生巨 额赎回 并暂停 接受赎 回申请 ; 25、本基金暂停 接受申 购、赎 回申请 后重新 接受申 购、赎 回; 26 、 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 设置; 27、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事 项。 (八 )澄 清公告 在 《基金合 同》 存续 期限内, 任何公 共 媒 介 中出现的 或者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5 息可能对 基金份 额价格 产生误 导性影 响或者 引起较 大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 应当立 即对该 消息进 行公开 澄清, 并将有 关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监会 。 (九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事 项, 应 当依法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予以 公告。 (十)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信息 在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 期报告 和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 股指期 货交易 情况, 包括 投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损 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 标等。 本基金投 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年报 及半年 报中披 露 其 持有 的资产支 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 持证券 市值占 基金净资 产的比 例和报 告期 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 证券明 细。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季 度报告中 披露其 持有的 资产 支持证券 总额、 资 产支持 证券市 值占基 金净资 产的比 例和报告 期末按 市值占 基金 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 序的 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 券明细 。 六、信息 披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应 当建立 健全信 息披露 管理制 度, 指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披 露事务 。 基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公 开披露 基金信 息, 应 当符合中 国证监 会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 人应当 按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人 编制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基 金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 回价格 、 基金 定期报 告和定 期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基 金管理 人出具 书面文 件或者 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 在 指定 媒介 中 选择披 露信息 的报刊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除 依法在 指定媒 介 上披 露信息 外, 还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公 共 媒介 披露信 息, 但是其 他公共 媒 介不 得早于 指定媒 介 披露 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 介上披 露同一 信息的 内容应 当一致 。 为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 出具审 计报告、 法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 当制 作工作 底稿 ,并 将相关 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 终止后 10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6 年。 七、暂停 或延迟 披露基 金信息 的情形 当出现下 述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暂停 或延迟 披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不可抗力 ; 2 、基金 投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 期货 交 易市 场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时; 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情 况。 若出现上 述 暂停 或延迟 披露基 金信息 的情形 ,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采 取补救 措施。 上述 情形 消失后, 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 恢复办 理信息 披露。 八、信息 披露文 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 书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备 于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 众查阅 、复制 。 基金定期 报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住 所, 以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9-1 第19 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本 基金 合 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 对 于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 项,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 意后 变更并公 告,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2 、 关于 《基 金合 同》 的变更 自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表决 通过之 日生效,自 生效后两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二、 《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管 人承接 的; 3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起 ,出 现如下 情形 之一 的,基 金合 同应 当终 止并 根据 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 ) 连续 60 个 工作日 ,基金 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 (2 ) 连续 60 个 工作日 ,有效 申请确 认后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数量少 于 200 人。 4 、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情 形; 5 、相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 财产的 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 同》 终 止事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算 小组, 基金管 理人组 织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并 在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师 、 律 师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聘用 必要的 工作人 员。 3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9-2 估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 《基 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 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 )聘 请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出具 法律意 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 (7 )对基金 剩余 财 产进行 分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四、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 用,清算 费用由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优 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五、基金 财产清 算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 财产清 算的分 配方案 , 将基 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 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 配。 六、基金 财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书 后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基金 财产清 算账册 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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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0-1 第20部分 违约责任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在 履行各 自职责 的过程 中, 违反 《基金 法 》 等 法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 《基 金合同》 约定, 给 基金财产 或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 别对各 自的行 为依法 承担赔 偿责任 ; 因 共同行 为给基 金财 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造 成损害 的, 应当 承担连 带赔偿 责任, 对 损失的赔 偿, 仅 限于直接 损失。 如 发生下 列情况 之一的 ,相应 的当事 人应当 免责: 1. 不可抗力 ; 2.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按 照当时 有效的 法律法规 或 中国 证监会 的规 定作 为或不作 为而造 成的损 失等; 3.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投 资 或 不 投 资 造 成 的 直 接 损 失 或 潜 在 损 失等。 二、 在 发生一 方或多 方违约 的情况 下 , 在最 大限度地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前 提下 , 《 基金 合同 》能够 继续 履行 的应当 继续 履行 。非违 约方 当 事人在 职 责范围内 有义务 及时采 取必要 的措施 , 防 止损失 的扩大 。 没 有采取 适当 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 步扩大 的, 不得就 扩大的 损失要 求赔偿 。 非 违约方 因防止 损失 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 费用由 违约方 承担。


三、 由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可控 制的因 素导致 业务出现 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 的, 由此造 成基金 财产或 投资人 损失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 施消除 或减 轻 由此造 成的影响 。 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1-1 第21 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事 人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的 或与 《基金 合同 》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 经友好 协商未 能解决 的 , 应提 交 位于 北京 市的 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委员 会, 按照其 当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裁 , 仲裁 裁决是 终局的, 对 仲裁 各方当事 人均具有 约束力 。 争议处理 期间,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应恪守 各自的 职责, 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义务, 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金合 同》受 中国法 律管辖 。 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2-1 第22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 同》是 约定基 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 利义务 关系的 法律文 件。 1 、 《基金合 同》 经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双方盖章 以及双 方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表 签字并 在募集 结束后 经基金 管理人 向中国 证监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 监会书 面确认 后生效 。 2 、 《基 金合同 》 的有效 期自其 生效之 日起至 基金财产 清算结 果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之日 止。 3 、 《基金合 同》 自生 效之日 起对包 括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内 的《基 金合同 》各方 当事人 具有同 等的法 律约束 力。 4 、 《基金合 同》 正本 一式六 份, 除上 报有关 监管机 构一式 二份外,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各持有 二份, 每份具 有同等 的法律 效力。 5 、 《基 金合同 》 可 印制成 册, 供投资 人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的办公 场所和 营业场 所查阅 。 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3-1 第23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 同》 如有 未尽事 宜, 由 《基 金合同 》 当事人 各方按 有关法 律法 规协 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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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4-1 第24 部分 基 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义务 (一)基 金管理 人权利 和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 集 资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管理基 金财产 ; (3 )依 照《基 金合 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其他 费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 (5 ) 按照规 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6 )依 据《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 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 律规定 , 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 和其他 监管部门 , 并采取必 要措施 保护基 金投资 者的利 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 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 )选 择、更 换基 金销 售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 他符 合条 件的机 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得《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费 用;


(10 )依据《基 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决 定基金 收益的 分配方 案;


(11 )在《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 理申购 与赎回 申 请;


(12 ) 依照法 律法规 为基金 的利益 对被投 资公司 行使股 东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因 基金财 产投资 于证券 所产生 的权利 ;


(13 )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前提 下, 为 基金的 利益依 法为基 金进行 融资 、 融券 ;


(14 ) 以基金 管理 人 的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 法律行 为;


(15 ) 选择 、 更换 律师事 务所 、 会计 师事务 所、 证券 、 期货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供 服务的 外部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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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4-2 (16 )在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的前提 下,制 订和调 整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转 换和非 交易过 户 等的 业务规 则; (17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申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理 和运作 基金财 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的 不同 基金分别 管理,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 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运作基 金财产 ; (7 )依法接 受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定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 核算并 编制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季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 (11 ) 严格 按 照 《基 金 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履 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义 务; (12 )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泄露 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应 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基 金收益 ; 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3 (14 )按规定受 理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及时、 足额支 付赎回 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托 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 按规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会 计账册、 报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需 要向基 金投资 者提供 的各项 文件或 资料在 规定时 间发出 , 并且 保证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 的条件 下得到 有关资 料的复 印件; (18 )组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9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 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基 金托管 人; (20 )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应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 因其退 任而免 除; (21 ) 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履 行自己 的义务 , 基 金托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 管理人 将其义 务委托 第三方 处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的 行为承 担责任 ; (23 ) 以基金 管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 理人承 担全部 募集费 用 , 将已 募集资金 并加计 银行同 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 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 存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27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托管 人权利 和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4 但不限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其他 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违反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 基金财 产、 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失的 情形,应 呈报中 国证监 会,并 采取必 要措施 保护基 金投资 者的利 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 规 则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 、 期货账 户 、 为基 金办 理证 券 、 期货 交易 资金清 算 ; (5 )提议召 开或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 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 )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 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 (2 )设 立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门,具 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的熟 悉基金 托管业 务的专 职人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管 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 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保证其 托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金 托管人 自有财 产以 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 相互独 立;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分账管理 , 保证不同 基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资金 划拨、 账册记 录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 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托管基 金财产 ; (5 ) 保管由 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 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的重 大合同 及有关 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 、 证券 账户 、 期货 账户 及投 资所 需的 其他账户, 按 照 《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指令 , 及 时办理清 算、交割 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5 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 开披露 前予以 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 露; (8 )复 核、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有 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 基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 人在各 重要方 面的运 作是否 严格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有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当 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 存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13 )按规定制 作相关 账册并 与基金 管理人 核对; (14 ) 依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或有关 规定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支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配 合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 ) 参加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 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监 管机构 ,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 (19 ) 因违反 《基 金合同 》 导 致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任 而免除 ; (20 ) 按规定监督 基金管 理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权利和 义务 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6 基金投资 者 持有 本基金 基金份 额的行 为即视 为对 《 基金合 同》 的 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本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 金合同 》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再 持有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并不以 在《基 金合同 》上书 面签章 或签字 为必要 条件 。 每份基金 份额具 有同等 的合法 权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 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 后的剩 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 其 持有 或转让 的基金 份额; (4 ) 按照规 定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 者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事项 行使表 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 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 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 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诉 讼或仲 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 ) 认真阅读 并遵 守 《 基金合 同》 、 《业务规则》 、 招 募说明 书等信 息披 露文 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力 , 自 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自 主做出 投资决 策, 自 行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 披露, 及时行 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 购款项 、赎 回 费 及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责任 ; 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7 (6 )不从事 任何有 损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合法权 益的活 动 ; (7 )执行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8 )返还在 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 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得 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务 。 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集 、议事 及表决 的程序 和规则 (一)召 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 事由之 一的,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1 )终止《 基金合 同》 ,本基 金合同 另有约 定的除 外 ; (2 )更换基 金管理 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 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5 )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或 销售 服务费 ; (6 )变更基 金类别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 (7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的 合并; (8 )变 更基 金 投资 目标 、范 围或策 略(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的除外 ) ; (9 )变更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 持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理 人收到 提议当 日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同) 就同 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金当 事人权 利和义 务产生 重大影 响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事 项。 2 、以下 情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 )调 低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和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费 用 ; (2 )法律法 规要求 增加的 基金费 用的收 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 且在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8 无实质性 不利影 响 的前 提下 , 调整 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 变更收费 方式 、调 整基金 份额类 别 ; (4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发 生变动 而应当 对《基 金合同 》进行 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 化; (6 ) 《基 金合同 》明确 约定无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情况 ; (7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登记 机构在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许 可的 范围 内调整 或修 改《业 务规 则 》 ,包 括但 不限 于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 基金交易 、非交 易过户 、转托 管等内 容; (8 )按 照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他 情形。 3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起 ,出 现如下 情形 之一 的,基 金合 同应 当终 止并 根据 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 )连续 60 个 工作日 ,基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2 )连续60 个工作 日,有 效申请 确认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数量 少于200 人。 (二)会 议召集 人及召 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 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人 召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 规定召 集或不 能召集 时,由 基金托 管人召 集;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 理人提 出 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 人。基 金管理 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理 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托 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 应 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 行召集 ,并自 出具书 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基 金管理人 应当配 合; 4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应当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9 自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金 托 管人 提出书 面提议 。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并告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配合 ; 5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 同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都 不召集的, 单独 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有权自 行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 配合, 不得阻 碍、干 扰 ;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 集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日 。 (三)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通 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 式 1 、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 应于会 议召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 公 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通知 应至少 载明以 下内容 : (1 )会议召 开的时 间、地 点和会 议形式 ; (2 )会议拟 审议的 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 决方式 ; (3 )有权出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益 登记日 ; (4 )授 权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包 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间 和地点 ; (5 )会务常 设联系 人姓名 及联系 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 须准备 的文件 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 知的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本 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所采 取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 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交 的截止 时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10 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托管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 进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基 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派代 表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 力。 (四)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可 通过现 场开会 方式、 通讯开 会方式 召开或 法律 法规、 监管机构 允许的 其他方 式, 会议 的召开 方式由 会议召 集人确 定。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行使 投票权 提供便 利。 1 、现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以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 委派 代表出席 , 现场 开会时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授 权代表 应当列 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 理人或 托管人 不派代 表列席 的, 不影 响表决效 力。 现 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 下条件 时,可 以进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受 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 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 并且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与 基金管 理人持 有的 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 示, 有效的基 金份额 不少于 本基金 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之 一( 含二 分之 一) 。 若到会 者在权 益登记 日代表 的有效 的基金 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二分 之一, 召集人 可以在 原公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 内,就 原定审 议事项 重新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到会 者在权 益登记 日代表 的有效 的基金 份额 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三 分之一 (含三 分之一 ) 。 2 、通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 书面 形式在表 决截至 日以前 送达至 召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视 为有效 : (1 ) 会议召集 人按 《基 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知后, 在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11 公布相关 提示性 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 合同约 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 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 ) 到 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理人) 和 公证机 关的 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 知规定 的方式 收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面 表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 通知不 参加收 取书面 表决意 见的, 不影响 表决效 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所持 有的基 金份额 不小于 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之 一( 含二分之 一) ; 若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 金份额 小于在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二 分之一, 召集人 可以 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3 个月 以后 、 6 个月以 内, 就原定 审议 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重 新召集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应当有 代表 三分之一 以上 ( 含三分 之一 ) 基 金份额 的持有 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面 意见的 代理人 , 同 时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与基 金登记 机构记 录 相符。 3 、在不与法 律法规 冲突的 前提下 ,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 其他 非书面方 式授权 其代理 人出席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具体 方式在 会议 通知中列 明; 在 会议召 开方式 上 , 本基 金亦可 采用其 他非现场 方式或 者以现 场方 式与非现 场方式相 结合的 方式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具体 方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 中列明 ,会议 程序比 照现场 开会和 通讯方 式开会 的 程序 进行 。 (五)议 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 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重大 事项, 如 《 基金合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终 止《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与 其 他基金 合 并、 法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讨 论的其 他事项 。 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12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 发出召 集会议 的通知 后, 对原 有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 前及时 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不 得对未 事先公 告的议 事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 首先由 大 会主 持人按 照下列第 七条规 定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 宣读提 案,经 讨论后 进行表 决,并 形成 大会决议 。 大会主持 人为基 金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的代 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不影 响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作出 的决 议 的效 力。 会议召集 人应当 制作出 席会议 人员的 签名册 。 签名册 载明参 加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基 金份 额 、委托 人 姓名(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事 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 提前 30 日公布 提案, 在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期 后 2 个 工作日 内在公 证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 全部有 效表 决, 在公 证 机关监督 下形成 决议。 (六)表 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 份基金 份额有 一票表 决权。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分为 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 方为有 效; 除下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 通过事 项以外 的其他 事项均 以一般 决议的 方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 以上 (含 三 分之二 )通过 方可做 出。 除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外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本基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13 金与其他 基金合 并 以特 别决议 通过方 为有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采 取记名 方式进 行投票 表决。 采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时, 除非在 计票时 有充分 的相反 证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知中 规定的 确认投 资者身 份文件 的表决 视为有 效出席 的投 资者, 表 面 符合会议 通知规 定的书 面表决 意见视 为有效 表决, 表 决意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 权表决 , 但应 当计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 审议、逐 项表决 。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选 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员 共同担 任监票 人; 如 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自 行召集 或大会 虽然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召 集, 但 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未出 席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 人。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力 。 (2 )监 票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布计 票结果 。 (3 )如 果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 以在宣 布表决 结果后 立即对 所投票 数要求 进行重 新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 点以一 次为限。 重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的, 不影响 计票的 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为 : 由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两 名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 ( 若由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则为基 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 的 监督下进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14 行计票 , 并由 公证机 关对其 计票过 程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 响计票 和表决 结果。 (八) 、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事 项自表 决通过 之日起 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表 决通过 的事项 , 召集 人应当自 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 内在 指 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 采用 通讯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文、 公 证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应当执行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 、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均有约 束力。 (九) 、 本部 分关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事 由、召 开条件 、议事 程 序、 表决 条件 等规定 , 凡 是直接 引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规则的 部分 , 如将 来法 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 修改导 致相关 内容被 取消或 变更的 , 基金管 理人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一 致, 报监管 机关并 提前公 告后, 可 直接对 本部分 内容进 行修改和 调整,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 三、基金 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的 构成 基金 利 润 指基 金 利息 收 入 、投 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 变动 收 益 和其 他 收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分 配利润 基金 可 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 至 收益 分 配基 准 日 基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未 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收 益的孰 低数。 (三) 、基 金 收益分 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件 的前提 下, 基金 管理人可 对本基 金进行 基 金分 红, 若《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益 分配; 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15 2 、 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式 分两种 : 现 金分红 与红利 再投资 , 投 资者可 选 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 资者不选 择,本基 金默认 的收益 分配方 式是现 金分红 ; 3 、 基金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 净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 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减 去每单 位基金 份额收 益分配 金额后 不能低 于面值 ; 4 、同一基金 类别的 每一基 金份额 享有同 等分配 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 定 的,从 其规定 。 在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不利 影响的 前提下 , 基 金管理 人、 登记 机构 可对基金 收益分 配原则 进行调 整,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四) 、收益 分配方 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应 载明截 止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可供分 配利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象 、分配 时间、 分配数 额及比 例、分 配方式 等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方 案的确 定、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 基金管 理人拟 定,并 由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 介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 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 作日 。 (六) 、基金 收益分 配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用 由投资 者自行 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 金红利 小于一 定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行 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用 时, 基 金登 记机构可 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现金红 利自动 转为 对 应类别 的 基金 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 方法, 依照《 业务规 则》执 行。 四、与基 金财产 管理、 运作有 关费用 的提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一)基 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3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信息披 露费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会计师 费、律 师 费和 诉讼费 ; 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16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费 用; 6 、基金相关 账户的 开户及 维护费 用; 7 、基金的证 券 、期 货 交易 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 费用; 9 、C 类份 额的销 售服务 费 ; 10、 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 可以在 基金财 产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用 计提方 法、计 提标准 和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 H =E× 1.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 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月 月 末,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 金管理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假 等 , 支 付日期顺 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25% 的年费 率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 =E× 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金 托管费 E 为前 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经 基金 管 理人 与 基 金 托管人 核对一 致后,由 基金 托管人 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 3 、销售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不收 取销售 服务费 ,C 类基金 份额的 销售服 务费 年费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17 率为 0.30% 。 本基金 销售服 务费将 专门用 于本基 金 C 类基金 份额 的 销售 与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服务, 基金管 理人将 在基金 年度报 告中对该 项费用 的列支 情况 作专项说 明。 销售服务 费按前 一日 C 类 份额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30% 年费 率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0.30% ÷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额 每日应 计提的 销售服 务费 E 为 C 类 基金份 额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销售服务 费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 销 售服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 等, 支 付日期顺 延。 上述 “( 一) 、 基金费 用的种 类中第3 -8 项 及第10 项费用 ” , 根据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议规 定, 按费用 实际支 出金额 列入当 期费用 , 由 基金托 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 付。 (三)不 列入基 金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费 用: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财产 的损失 ;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处理 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 费用; 4 、其他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五、基金 财产的 投资目 标、投 资范围 和投资 方向 (一)投 资目标 本 基 金 采 取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 同 时 深 入 研 究 各 项 改 革 过 程 中 带 来 的 投 资 机会,采用数量化投资方法,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持 久的、稳 定的、较 高的超业 绩基准 收益。 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18 (二)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良好 流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 括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上 市的 股票 ) 、 债 券、债 券 回购、 资产 支持证 券、 货币 市场工 具、 权证 、 股指期 货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但 须符合 中国证 监会的 相关规 定)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 投资其 他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入 投资范 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股票资 产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 为 0%-95% , 其余 资产 投资于债 券、 货币市 场工具 、 股 指期货 、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券 等金融 工 具; 其 中 投资于具 有改革 动力主 题的证 券不低 于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80% ; 本 基金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股指 期货的 投资比 例遵 循国家相 关法律法 规。 (三)投 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1 ) 本基金股 票资产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95% , 其 余资产 投资于 债券、 货币市场 工具、 股 指期货、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等 金融工 具; 其中 投资 于改革动 力主题的 证券不 低于非 现金基 金资产 的 80% ; (2 )本 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卖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 货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 股指期货 合约的 成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 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 基金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 有的买入 期货合 约价值 与有价 证券市 值之和 ,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 中,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 证、资 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式 回购) 等; 所 持有的 股票市 值和买入 、 卖出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当符合 基金合 同关于 股票 投资比例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19 的有关约 定 ; (3 ) 本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 发行 的证 券 , 其 市值不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5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权 证,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8 )本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 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 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合计规 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部 卖出; (13 ) 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 本基金 所申报的 金额不 超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本 基金所 申报的 股票数 量不超 过拟发 行股票 公司本 次发 行 股票 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 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 (15 )基金总资 产不得 超过基 金净资 产的 140% ; (16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制。 因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股 权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 但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20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 关约定 ; 在此期 间内, 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基金 合同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 法规对 上述投 资组合 比例限 制进行 变更的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则 本基金 投资不 再受相 关限制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金财 产不得 用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 人贷款 或者提 供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 ) 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出资 ; (5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当 的证券 交易活 动 ; (6 )法律、 行政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活 动。 运用基金 财产买 卖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及其 控股股 东、 实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其 他重大 利害关 系的公 司发行 的证券 或承销 期内承 销的证 券, 或 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 联交易 的, 应当 符 合基金 的投资 目标和 投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益冲 突, 符 合 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 并履 行信息 披露义务 , 建立健全 内部审 批机制 和评估 机制 , 按照 市场公 平合理 价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 基 金托 管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法 规予以 披露 。 重大 关联交 易应 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 事会审 议, 并经过 三分之 二以上 的独立 董事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董事会应 至少每半 年对关 联交易 事项进 行审查 。 法律、 行政法 规或监 管部门 调整上 述规定 的 , 本基金 的投资 按照调 整后 的规 定执行。


六、基金 净值的 计算方 法和公 告方式 ( 一) 基金资 产净值 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21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负债后 的价值 。 ( 二)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公告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或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每 周公告 一次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各类基 金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基金 份额发 售网点 以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放 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 值和基 金份额 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半 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 各 类基金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前 款规定 的市场 交易 日的次日 , 将基金资 产净值 、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和基 金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七、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 产的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本 基金 合 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 对 于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 项,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 意后 变更并公 告,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生效后 方可执 行 ,自 决议生效 后两日 内在指 定媒体 公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止 事由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管 人承接 的; 3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起 ,出 现如下 情形 之一 的,基 金合 同应 当终 止并 根据 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 )连续 60 个 工作日 ,基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2 )连续 60 个 工作日 ,有效 申请确 认后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少 于 200 人。 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22 4 、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情 形; 5 、相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自 出现《 基金合 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30 个工 作 日内 成立清算 小组, 基金管 理人组 织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并 在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师 、 律 师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聘用 必要的 工作人 员。 3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自 出现《 基金合 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30 个工 作 日内 成立清算 小组, 基金管 理人组 织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并 在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师 、 律 师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聘用 必要的 工作人 员。 3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 《基 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 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 清算 报告出具 法律意 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 产进行 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为6 个 月。 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23 (四)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在进 行基金 清算过 程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 费用由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优 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五)基 金财产 清算剩 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 财产清 算的分 配方案 , 将基 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 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 配。 (六)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 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书 后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 (七)基 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15 年以上 。 八、争议 的处理 各方当事 人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的 或与 《基金 合同 》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 经友好 协商未 能解决 的 , 应提 交 位于 北京市的 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委员 会, 按照其 当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是 终局的, 对 仲裁 各方当事 人均具有 约束力 。 争议处理 期间,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应恪守 各 自的 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义务, 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金合 同》受 中国法 律管辖 。 九、基金 合同存 放地和 投资者 取得基 金合同 的方式 基金合同 存放在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住 所, 投资者 在支付 工本费 后, 可 在合理时 间内取 得上述 文件复 印件, 基金合 同条款 及内容 应以基 金合 同正本为 准。 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本页为 《 泰达 宏利 改 革动力 量化策 略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 签署页, 无正文 ) 基 金管 理人 :泰 达宏 利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签 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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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签 字人: 签 订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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