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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大盘C(003548)

泰达大盘:托管协议(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泰 达 宏利 中证 财 富大 盘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
托 管 协议 
 
 
 
 
基金管理 人: 泰 达 宏利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目 录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1 二、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原 则和 解释 ................................................................................... 2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3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5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5 六、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 7 七、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9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12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 14 十、基 金信 息披 露 ......................................................................................................................... 15 十一、 基金 费用 ............................................................................................................................. 16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18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18 十四、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的更 换 ..................................................................................... 19 十五、 禁止 行为 ............................................................................................................................. 19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19 十七、 违约 责任 和责 任划 分 ......................................................................................................... 20 十八、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方式 ................................................................................................. 21 十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 21 二十、 托管 协议 的签 订 ................................................................................................................. 22


1





鉴于泰达宏利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是 一 家 依 照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存 续 的 有 限 责 任公司 ,按 照相 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具 备担 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资格 和能 力; 鉴于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是 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银行 , 按 照 相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具 备担 任基金 托管 人的 资格 和能 力; 鉴于泰达宏利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拟 担 任 泰达宏利 中 证 财 富 大 盘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金管 理人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拟担 任 泰 达宏 利 中证 财富 大盘 指数 基金 的基金 托 管 人 ; 为明确泰达宏利 中 证 财 富 大 盘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权 利义务 关系 ,特 制订 本协 议。 一、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 名称:


泰达宏 利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7 号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 南楼 三 层 法定代 表人: 弓 劲梅 成立时 间:2002 年6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2002]3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壹亿捌 仟 万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 资 产管理 ;及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 存续期 间 : 持续经 营


2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


1983 年 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伍佰 叁拾 捌亿 叁仟玖 佰壹 拾陆 万贰 仟 零 玖元 经营范 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 放短 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 理结算;办理票据 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 发行、代理兑付、承 销政 府债券;买卖政府 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 收付款项及代理保 险 业务;提供保险箱服 务;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 汇汇款;外汇兑换 ;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 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 ;外汇借款;外汇 担 保;结汇、售汇;发 行和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 外币 有价证券;买卖和 代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 有价 证 券 ; 自 营 外 汇 买卖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汇 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 国外 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 信调查、咨询、见 证 业务;组织或参加银 团贷 款;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 外分支机构经营与 当 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 行业 务;在港澳地区的分 行依 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 参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托 管协议 的依 据、目 的、原 则和解 释 (一) 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与《 泰达宏 利中证 财富大 盘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 订立 。


3 (二) 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 确泰达宏利中 证 财 富 大 盘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泰达 宏利 中 证财 富大 盘指 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管理 人之 间在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投资 运作 、 净 值计 算、 收 益分 配、 信息 披露 及相互 监督 等相 关 事 宜中 的权利 、 义 务及 职责 ,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三)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的原则 ,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 协 议 。 (四) 解释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本协 议的所 有术 语与 《基 金合 同》的 相应 术语 具有 相同 含义。 三、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人 的 业务监 督 和 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建 立相 关的技 术系 统,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1 、对基金 的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 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应将 拟投 资的股 票库 、债券 库 等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化 , 对 各投 资品种 的具 体范 围 予 以更 新和调 整,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 根 据上 述投资 范围 对 基 金 的投 资 进 行监 督;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3 、对基 金投资 禁止行 为进 行监督。为 对 基金禁 止从 事的关联 交易 进行监 督 ,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相 互 提供 与 本 机 构 有控 股 关 系 的股 东 或 与 本 机构 有 其 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的 公司名 单;


4 、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其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交 易对 手库, 交易 对手库 由 银行间 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好 、 实力 雄厚 、 信 用 等级高 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交 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整 ,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应符 合交 易对 手库的 范围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交 易对 手库进 行监 督;


5 、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如下 约定 进行 监督 。


4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方式 主要 包括 以下几 种: (1)银 行间 现券 买卖 ,买 入时实 行见 券付 款、 卖出 时实行 见款 付券 ; (2)银 行间 回购 交易 ,正 回购时 实行 见款 押券 ,逆 回购时 实行 先押 券后 付款 ; (3 )如遇 特殊 情况无 法按 照以上方 式执 行交易 ,基 金经理需 报本 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总 监 批准。 6 、基金 如投资 银行存 款, 基金管理 人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事先 确 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据以 对基 金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否 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7 、对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方面 进行 监督 。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督 和 核 查 。 ( 三)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一 ) 、 ( 二)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 《基 金合 同》 及 本协议 的约定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四)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法规 、 《 基 金合同 》及 本 协议 的 规定 ,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依照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 律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 约定 的,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 五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但 不限 于 :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5 四、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的 业务核 查 1 、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 金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 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 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 根 据 基 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无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五、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 金财 产 ,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除依据《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 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和 入账 1、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管 理人 宣 布停 止募 集 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等有关 规定 的 ,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 法定 期限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行 验资 , 并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6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以上 ( 含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 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本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 在基金托管人 处为 本基金 开立的 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 基金的 名义开设本基金的 银行账 户。本基金的银行 预留印 鉴由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和 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本基金银行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 合法 律法 规 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 基金托管人认可的 存款银行的 指 定 营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 以 及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基金 管理 人 应派 专人 协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在上 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 并 对基 金托 管人 给予 积极配 合和 协 助。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 代表本 基金,以 基金托管 人和本 基金联名的方式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 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 的 活动 。 3、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 于 办 理 基 金托 管 人 所 托管 的 包 括 本 基金 在 内 的 全部 基 金 在 证 券交 易 所 进 行证 券 投 资 所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在本托管协议生 效日 之 后,本基金被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 业务的 ,涉及相 7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 、 使用的 规定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和 资金的 清算 。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完 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 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 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 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 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六、指 令的发 送、 确认 及 执行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当 事先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书 面通知 (以下称“授权通 知 ” ) , 载明基金 管理人 有权发 送 指令 的人 员名单 (以下 称“指 令发 送人员” )及各 个人 员的权 限范围 。基金 管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指令 发送 人员 的人 名印 鉴的预 留印 鉴样 本和 签字 样本。 2、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出的授权通知 应加盖 公章并由法定代表 人或其 授权 签字 人 签署 , 若由 授权 签 字人 签署 , 还 应附 上法定 代表 人的授 权书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 授权 通 知 后以电话 确 认。 3、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对授权通知及其 更改负 有保密义务,其内 容不得 向指令发 送人员 及相 关操 作人 员以 外的任 何人 披露 、泄 露 , 但法律 法规 规定 或有 权机 关要求 的 除 外 。 (二) 指令 的内 容


8 指令是 基金 管理 人在 运作 基 金财 产时 , 向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资 金划 拨及 投资 指令 。 相 关 登记结 算公 司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的结 算通 知视 为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指 令。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和执行 1、指令由“授权通 知”确 定的指令发送人员 代表基 金管理人用加密传 真的方 式或其 他 双方确 认的 方式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 对于 指令 发送 人员发 出的 指令 ,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否 认其 效力。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已经撤 销或 更改 对指 令发 送人员 的授 权, 并且 基金 托管人 已收 到该 通知 , 则 对于 此后该 指令 发送人 员无 权发 送的 指令 , 或 超权 限发 送的指 令 , 基金管 理人 不承 担责任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同 》 、 相关 业务 规则 和 有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 在其合 法的 经营权 限和 交易 权限 内, 并依据 相关 业务 规则 发送 指令 。 指 令发 出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电 话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3、基金托管人在接 受指令 时,应对指令的要 素是否 齐全、印鉴是否与 授权通 知 相符等 进行表 面真 实性 的检 查, 对合法 合规 的指 令 ,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规定 期限 内执 行, 不得 不合 理 延误。 4、基金管理人应在 交易结 束后将 银行间同业 市场债 券交易成交单 经有 权人员 签字并 加 盖印章 后及 时传 真给 基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在发 送指 令 时, 应为 基金托 管人 执行 指令留 出 执 行指 令时 所必 需的时 间。 指令传 输不 及时 、 未 能留 出足够 的执 行时 间, 致使 指令未 能及 时执 行所 造成 的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错误 指令 的情形 主要 包括 : 指 令要 素错误 、 无 投资 行为 的指 令、 预 留印 鉴错误 等情 形。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错 误时 , 有 权拒 绝 执行, 并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改正 。 对基金 管理 人更 正并 重新 发送后 的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核对 确认 后方 能执 行。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者 《基 金合 同》 约 定, 应当不 予 执行, 并立 即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要 求其 变更 或撤 销相关 指令 , 若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发出上 述通 知后 仍未 变更 或撤销 相关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拒绝 执行 ,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 告 。


9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指 令时 ,应 确保 基金 的银行 存款 账户 有足 够的 资金余 额 , 确保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有足 够的证 券余 额。 对超 头寸 的指令 , 以 及超 过证 券账 户证券 余额 的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 可不 予执 行, 但 应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 管人 因未 正确 执行 基金 管 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 致使 本基金 的利 益受 到损害 , 基 金托管 人应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除 此之 外, 基 金托 管人 对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 合法 合规指 令对 基 金造成 的损 失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七) 被授 权人 员及 授权 权限的 变更


基金管 理人 若对 授权 通知 的内容 进行 修改 (包 括但 不限于 指令 发送 人员 的名 单的修 改 , 及/或 权限 的修 改) , 应当 至少提 前 1 个工 作日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修 改授 权通 知的文 件应 由基 金管理 人加 盖公 章并 由法 定代表 人或 其授 权 签 字人 签署, 若由 授权 签字 人 签 署, 还 应附 上法 定 代 表 人 的 授权 书 。 基 金管 理 人 对 授 权通 知 的 修 改应 当 以 加 密 传真 的 形 式 发送 给 基 金 托管 人, 同时 电话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收 到变 更通知 后 应 向基 金管 理人 电话确 认 。 基 金 管理人 对授 权通 知的 内容 的修改 自基 金托 管人 电话 确认后 于通 知载 明的 生效 时间 起 生效 。 基 金管理 人在 此 后3 个 工作 日内将 对授 权通 知修 改的 文件原 件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 七、交 易 及清 算交 收 安排 (一)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选 择代理 本基 金证 券买 卖的 证券经 营机 构。 1、选 择代 理证 券买 卖的 证 券经营 机构 的标 准: (1) 资金 雄厚 ,信 誉良 好 。 (2)财务状况良好 ,经营 行为规范,最近一 年未因 重大违规行为而受 到有关 管理机关 的处罚 。 (3)内部管理规范 、严格 ,具备健全的内 控 制度, 并能满足本基金运 作高度 保密的要 求。 (4)具备基金运作 所需的 高效、安全的通讯 条件, 交易设施符合代理 基金进 行证券交 易的需 要, 并能 为基 金提 供全面 的信 息服 务。 (5)研究实力较强 ,有固 定的研究机构和专 门研究 人员,能及时、定 期、全 面地为基 10 金提供 宏观 经济 、 行 业情 况、 市 场走 向、 股票 分析 的研究 报告 及周 到的 信息 服务, 并能 根据 基金投 资的 特定 要求 ,提 供专题 研究 报告 。 2、选 择代 理证 券买 卖的 证 券经营 机构 的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其确 定的 标准进 行考 察后 确定 证券 经营机 构的 选择 。 基金 管理 人与被 选 择的证 券经 营机 构签 订委 托协议 , 并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向 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委托 协议 (或 席位 租用 协议) 的原 件及 时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3、相 关信 息的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专用席 位的 号码 、 券 商名 称、 佣金 费 率等基 金基 本信 息以 及变 更情况 ,其 中席 位租 用应 至少在 首次 进行 交易 的 10 个工作 日前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席位 退租 应在次 日内 通知 到基 金托 管人。 (二) 基金 清算 交收 1、因本基金投资于 证券发 生的所有场内、场 外交易 的清算 交收,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根 据相关 登记 结算 公司 的结 算规则 办理 。 2、由于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管人原因导致基 金资金 透支、 超买或超卖 等情形 的, 由责 任 方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基 金管理 人同 意在 发生 以上 情形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 规定办 理。 3、由于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原因导致 基 金无法 按时支付清算款时 , 责任 方 应对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承担相 应的 赔偿 责任 。 4、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在 交 收日(T+1 日)10:00 前 基金银 行账 户有 足够 的资 金用于 交 易所的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如 基金 的资金 头寸 不足 则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办 理 。 5、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基金 托管人在执行基金 管理人 发送的划款指令时 , 基金 银行账户 或资金 交收 账户 上有 充足 的资金 。 基 金的 资金 头寸 不足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 划款 指令 , 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赔 偿 。 基 金管理 人在 发送划 款指 令 时 应充分 考虑 基金 托管 人的 划款处 理时 间 。 对 于要 求当 天到帐 的指 令 , 应 在当 天15:00 前发 送; 对于要 求当 天某 一时 点到 账,则 指令 需提 前2 个工 作小时 发送 ,并 相关 付款 条件已 经具 备 。 对于新 股申 购网 下公 开发 行业务 , 投资 管理 人应 在 网下申 购缴 款日(T 日)的 前一日 下班 前将 新股申 购指 令发 送给 托管 人,指 令发 送时 间最 迟不 应晚 于 T 日上午 10 :00 时。 对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认 购权 证行权 交易 , 投资 管理 人应 于行权 日 15:00 前将 需要 交付的 行 11 权金额 及费 用书 面通 知托 管人, 托管 人 在16:00 前 支付至 登记 结算 公司 指定 账户。 在基金 资金 头寸 充足 的情 况下,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同 》 、 本 协议 的指 令不 得 不 合理 拖延或 拒绝 执行 。 (三) 资金 、 证 券账 目 和 交易记 录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对本 基金 的资 金、 证券 账目及 交易 记录 进行 核对 。 (四) 申购 、赎 回 和 基金 转换的 资金 清算 1、T 日, 投资 者进行 基金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分别计 算 基 金资 产净 值, 并 进 行核对 ;基 金管 理人 将双 方盖章 确认 的或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采用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以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的 形式 传真 至相 关 信 息披露 媒体 。 2、T+1 日 , 注 册登 记机 构 根据 T 日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申 购份 额、 赎 回 金 额及 转换 份额 ,更 新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据库 ;并将 确认 的申 购、 赎回 及转换 数据 向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传送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确认 数据 进行 账务 处理。 3、基 金托 管账 户与 “基 金 清算账 户” 间实 行 T+2 日 清算。 4、基 金托 管账 户与“ 基金 清算账 户” 间的 资金 清算 遵循“ 净额 清算 、净 额交 收”的 原 则 ,即 按照 托管 账户 当日 应 收资 金( 包括 申购 资金及 基金 转换 转入 款) 与托管 账户 应付 额 ( 含赎 回资 金、 赎回 费、基 金转 换转 出款 及转 换费) 的差 额来 确定 托管 账户净 应收 额或 净 应 付额 ,以 此确 定资 金交收 额。 当存 在托 管账 户净应 收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将托 管账 户 净应收 额在 T+2 日 16:00 前从“ 基金 清算 账户 ”划 到基金 托管 账户 ,基金 托 管人在 资金 到 账 后应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账务 处理 ;当 存在托 管账 户净 应付 额时 , 基金 托管 行按 管 理人的 划款 指令 将托 管账 户净应 付额 在 T+2 日 16:00 前划 到 “ 基金 清算 账户 ” , 基金 托 管人 在资金 划出 后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进 行账 务处理 。 5、基金管理人未能 按上款 约定将托管账户净 应 收 额 全额、及时汇至基 金托管 账户,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应 由 该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未 能 按 上 款 约定 将 托 管 账户 净 应 付 额全 额、及 时汇 至 “ 基金 清算 账户”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担 。 6、基金管理人应将 每个开 放日的申购、赎回 、转换 开放式基金的数据 传送给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 传递 的申购 、 赎 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数 据真 实性 负责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查 收申 购资 金的 到账 情况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及时 划付 赎回 款项 。


12 八、基 金 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基金 管理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 估 值原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 个开放 日结 束后 计算 得出 当日 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并在 盖章 后以 传真方 式发 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传真 后对 净值计 算结 果进 行复 核, 并在盖 章后 以传 真方式 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也 可以其 他双 方确 认的 方式 确认基 金份 额净 值。 月末、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3、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双方 应及时 进行 协商 和 纠正。 5 、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 基 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四 位内发生 差错 时,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25%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在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的 同时 并及 时进 行公告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关 对前 述内 容 另 有规 定的, 按其 规定 处理。 6、由 于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 误,导 致该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的 实际 损失 ,基 金管理 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 计算 的净 值数据 正确 ,则 基 金 托管 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责 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的 净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则基 金托 管人 也 应 承担 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核 义务 的责 任。 如果 上述错 误造 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不当 得利 ,且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 不 当得 利之 主体 主张 返还不 当得 利。 如果 返还 金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已 承担的 赔偿 金额 ,则 双方 按照各 自赔 偿金 额的 比例 对返还 金额 进行 分配 。


13 7、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 力原因 ,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 取 必要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 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8、如 果基 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按照 其对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 布,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将相 关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 处理 原则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的全 套账 册, 对双 方各 自的账 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若 双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 如 发现 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时 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基金 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招募 说明 书在 《基 金 合同 》 生 效后 每六 个月 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于该等 期 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公告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日 内编 制 完 毕并于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予 以公 告 ; 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4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予 以公告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结 束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内 予以 公 告。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两个月 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3 个 工作 日内 进 行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管理人 在季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 有 关报告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 到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 14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之 间的 上述 文件 往来 均以加 密传 真的 方式 或双 方商定 的其 他方 式 进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 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 查明 原因 ,进 行调 整,调 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理 方式 为准 ;若 双方 无法达 成一 致以 基 金 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告 上加 盖托 管 业 务部 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核 意见 书, 双方 各自 留存一 份。 如果 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前 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 致,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九、基 金收益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依 据 1、基 金收 益分 配是指 将 该 基金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根 据持有 该基 金份 额的 数量 按比例 向 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进 行分配 。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采用 期末 资产 负债 表中 未分配 利润 与未 分 配利润 中已 实现 部分 的 孰 低数。 2、收 益分 配应 该符 合《 基 金合同 》关 于收 益分 配原 则的规 定。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1、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制 定。 2、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收 益分 配日之 前将 其制定 的 收益 分配方 案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基 金 托管 人应 于收 到收 益分配 方案 后完 成对 收益 分配方 案的 复核 ,并 将复核 意见 书面 通知 基 金 管理 人, 复核 通过 后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将 收益 分配方 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 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 备 案, 并及 时 公告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不 能 于 收益 分配 日之 前就 收益分 配方 案达 成一 致, 基金托 管人 有义 务将 收益 分配方 案及 相关 情 况 的说 明提 交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在 上述 文件 提交 完毕之 日起 基金 管 理 人有 权利 对外 公告 其拟订 的收 益分 配方 案, 且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协助 基金管 理人 实施 该 收益分 配方 案, 但有 证据 证明该 方案 违 反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的除 外。 3、基 金收 益分 配可采 用现 金红利 的方 式, 或者 将现 金红利 按除权 日 的该 基金 份额净 值 自 动转 为 对 应类 别的 基金份 额 ( 具体 以届 时的 基金分 红公 告为 准 ) 进行 再投资 的方 式( 下 称 “再 投资 方式 ” ) , 投资者 可以 选择 两种 方式 中的一 种; 如果 投资 者没 有明示 选择 ,则 视 15 为选择 现金 红利 的方 式处 理。 4、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收益 分配 方案 和提 供的现 金红 利金 额的 数据 ,在红 利 发 放日 将分 红资 金划 入基金 管理 人指 定账 户 。 如果投 资者 选择 转购 基金 份额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则 应当 进行 红利再 投资 的账 务处 理。 十、基金 信息 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除为履行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及本协议规 定的义 务所必要 之外 , 不 得为 其他目 的使 用、 利用 其 所 知悉的 基金 的信息 , 并且 应当将 基金 的 信息 限制 在 为 履行前 述义 务而 需要 了解 该信息 的职 员范 围之 内。 但是, 如下 情况 不应 视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保 密义 务: 1、非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为遵守和服从法 院判决 、仲裁裁决或中国 证监会 等监管机 构的命 令、 决定 所做 出的 信息披 露或 公开 。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 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应 的 信息披 露职 责。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负有 积极 配合、 互相 督促 、 彼 此监 督, 保 证其 履行 按照法 定方 式和 时限 披露 的义务 。 2、本基金信息披露 的所有 文件,包括《基金 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定 期报告 、临时报 告、 基 金资 产净 值公 告及 其他必 要的 公告 文件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予 以公 布。 3、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 会计报告必须经具 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4、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应 通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报 刊( 以下 简称 “指 定报刊 ” )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 称“网 站” )等 媒介 进行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根 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是其 他公 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定 报刊 和 网站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应 当一 致。 5、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与备 查


16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的规定将 招募说 明书、 定 期报告 等文 本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住所 , 并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查 询和 复制 要求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文本 存放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查 询有 关文 件提供 必要 的场 所和其 他便 利。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6 、对于 因不可 抗力等 原因 导致基金 信息 的暂停 或延 迟披露的 (如 暂停披 露基 金资产 净 值和 各 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向 中国证 监会报 告,并 与基 金托管 人 协商 采取 补救 措施 。 不 可抗力 等情 形消 失后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 及时恢 复办理 信 息披露 。 (三) 基金 托管 人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于每个 上半 年度 结束 后60 日内 、 每 个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内 在基 金半 年度 报 告及年 度报 告 中分别 出具 托管 人报 告。 十一、 基金费 用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6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65%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E×0.65%÷ 当年 天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理费 E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 致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 首日 起3个 工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 支 付给基金 管理 人 。 在首期 支付 基金 管理 费前 ,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托管 人出 具正式 函件 指定 基金 管理 费的收 款 账户。 基金 管理 人 如 需要 变更此 账户 , 应 提前10 个 工作日 向托 管人 出具 书面 的收款 账户 变更 通知。


17 (二) 基金 托管 人 的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12%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12%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0.1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 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 核对一 致后,由 基金 托 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 付给 基 金托 管 人 。 (三)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0% 。 本基金 销售 服 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 金 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售 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基 金管 理 人将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中对 该项费 用的 列支 情况 作专 项说明 。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 日 C 类 份额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3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H=E×0.30% ÷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销售 服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四)经双方当事 人协商 一致,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可酌情调低 该基金 管理费和/ 或托管 费 、 销售 服务 费率 。 (五 ) 从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基 金托管 人的 托管 费之 外的 其他基 金 费 用,应 当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执行 。 (六 ) 对于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 本协 议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包 括基 金费 用的计 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支 付方 式等) 的基 金费 用, 不得 从任何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18 十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保 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4、每 半年 度 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 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每 半年 度 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 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于 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 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 给 予补 偿。 十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案 的保存 (一)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存 基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 基金托管 人应 保存基 金托 管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 保存期限 为 15 年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本 协议 第十 条的 约定对 各自 保存 的文 件和 档案履 行 保密义 务。


19 十四、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的更换


(一 ) 基 金管 理人职 责终 止 后 , 仍 应妥 善保管 基金 管理业 务资 料 , 并与 新任 基金管 理 人 或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及 时办 理基金 管理 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基 金托 管人 应给 予积 极配合 , 并 与新 任基金 管理 人 或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净值 。 (二 )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后 , 仍 应妥 善保管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料 , 并 与新 任 基金托管 人 或临 时基 金托管 人及 时办 理基 金财 产和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应 给予积 极配 合, 并与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和 净值。 (三) 其他 事宜 见 《 基金 合同 》 的相 关约 定。 十五、 禁止行 为 (一) 《基 金法 》第 二十 条 、第三 十一 条禁 止的 行为 。 (二) 《基 金法 》第 五十 九 条禁止 的投 资或 活动 。 (三)除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或 《基 金合同》 、本 协议另有 规定 外,基 金托 管人不 得 动用或 处分 基金 财产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高 级管 理人 员和 其他从 业人 员不 得相 互兼 职。 (五)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和 本协 议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十六、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变 更。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20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十七、 违约责 任和 责任划 分 (一) 本协 议 当 事人 不履 行本协 议或 履行 本协 议不 符合约 定的 ,应 当承 担违 约责任。 (二) 因 本 协议 当事 人违 约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 当分别 对各 自的行 为依 法承 担赔 偿责 任, 因 共同 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害 的, 应当 承担连 带赔 偿责 任。 (三) 一方 当事 人违 反本 协议, 给另 一方 当事 人造 成损失 的,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 四 ) 因 不可 抗力不 能履 行本协 议的 , 根据不 可抗 力的影 响 , 违 约方部 分或 全部免 除 责 任,但 法律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当 事人 迟延 履行 后发 生不可 抗力 的, 不能 免除 责任。 (五) 当事 人一 方违 约, 另一方 在职 责范 围内 有义 务及时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 尽力防 止损 失的扩 大。 (六) 违约 行为 虽已 发 生 , 但本 协议 能够 继续 履行 的, 在 最大 限度 地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 续履行 本协 议。 (七) 为明 确责 任, 在 不 影响本 协议 本条 其他 规定 的普遍 适用 性的 前提 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 由于 如下 行为造 成的 损失 的责 任承 担问题 ,明 确如 下: 1、由于下达违法、 违规的 指令所导致的责任 ,由基 金管 理人承担; 如 基金托 管人未按 照法律 法规 规定 、 基 金合 同及本 协议 的约 定, 履行 相应的 审核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相 应 责任。 2、指令下达人员在 授权通 知载明的权限范围 内下达 的指令所导致的责 任,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 即 使该 人 员 下达 指令并 没有 获得 基金 管理 人的实 际授 权 ( 例如 基金 管理人 在撤 销或 变更授 权权 限后 未能 及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


3、 基 金托 管人 未对 指令 上 签名和 印鉴 与预 留签 字样 本和预 留印 鉴进 行 表 面真 实性审 核 , 21 导致基 金托 管人 执行 了应 当无效 的指 令, 由此 产生 的责任 应由 该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4、属于基金托管人 实际有 效控制下的 基金财 产(包 括实物证券)在基 金托管 人保管期 间的损 坏、 灭失 ,由 此产 生的责 任应 由该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 5、基金管理人应承 担对其 应收取的管理费数 额计算 错误的责任。如果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同意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则基 金托 管人 也应 承 担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 的 相应 责任 ; 6、基金管理人应承 担对基 金托管人应收取的 托管费 数额计算错误的责 任。如 果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 同意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 , 则 基金 托管 人也应 承担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务 的相应 责任; 7、由于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 人原因导致本基金 不能依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业务 规则 及时 清算 的, 由 责任 方承 担由 此 给 基金 财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受损 害 方造 成的 直接损 失 , 若 由于 双方 原因 导致本 基金 不能 依据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业 务规 则 及时清 算的 ,双 方应 按照 各自的 过错 程度 对造 成的 直接损 失合 理分 担责 任 ; 8、在资金交收日, 基金资 金账户资金首先用 于除新 股申购以外的其他 资金交 收义务, 交收完 成后 资金 余额 方可 用于新 股申 购 。 如 果因 此资 金不足 造成 新股 申购 失败 或者新 股申 购 不足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 如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因 此提 出赔 偿要 求, 相关法 律责 任 和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十八、 适用法 律与 争议解 决 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好 协商解 决 。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 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并 按其 时 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十九、 托管协 议的 效力 (一) 基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基金 托管 协议 草案, 应经 托管协 议双方 当 事人 的法 定代表 人或 授权 签字 人签字 并加 盖公 章 , 协 议当 事人 双方根 据中 国 22 证监会 的意 见修 改托 管协 议草案 。托 管协 议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的文 本为 正式 文本。 (二) 本协 议自 双方 签署 之日起 成立 ,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之 日起 生效 。 本 协议 的 有效 期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之 日止 。 (三) 本协 议自 生效 之日 起对双方 当 事人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约束 力。 (四 ) 本 协议 正本 一式 陆 份, 协议 双方 各执 贰份 , 上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 会各壹 份, 每份具 有同 等法 律效 力。 二十、 托管协 议 的 签订 见签署 页。 (以下 无正 文)


23 (本页 为 《 泰达 宏利 中证 财富大 盘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签 署页 ,无 正文)


基金托管 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 人 或授权 签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


基金管理 人: 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签字 人:


签订日: 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