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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精选(217013)

招商精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招商 中小盘精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 书 (二零一七年第 一 号) 基金管理人:招 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中 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 公司 二○一七 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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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招商中 小盘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本基金 ” ) 经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2009 年11 月6 日 《 关 于核准 招商 中小 盘精 选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证 监许可 〔2009 〕1154 号 文) 核准公 开募 集。 本基 金的 基金合 同于2009 年12 月25 日正式 生 效。本 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招商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下称 “本 基金 管理 人” 或“管 理人 ” ) 保证 招 募说 明书 的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 本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 也 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但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 当 投资 人 赎回时 , 所得 或会 高于 或 低于投 资人 先前所 支付 的金 额。 如对 本招募 说明 书有 任何 疑问, 应寻求 独立 及专 业的 财务 意见。 投资有 风险 , 过往 业绩 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 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其它 基金 的业绩 并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保 证 。 投 资人 在认 购 ( 或申购 )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 阅读本 招 募说明 书。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2016 年12 月25 日, 有 关财 务和 业绩 表现 数 据截 止日为2016 年9 月30 日, 财 务和业 绩表 现数 据未 经审 计。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工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已 于2017 年1月12 日 对本 招 募说 明书 中的 基金投 资组 合报 告和 基金 业绩中 的数 据进 行了 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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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8 四、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3 六、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48 七、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及转 换 .............................................. 49 八、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冻 结和 质押 .................................... 58 九、基 金的 投资 .............................................................. 59 十、基 金的 业绩 .............................................................. 70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71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73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78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80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83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4 十七、 风险 揭示 与管 理 ........................................................ 89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92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95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11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26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28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30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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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一、绪 言 本 招 募说 明 书依 据《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 基 金法》 ”) 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的 资 料 申请募 集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载 明 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是 约 定 基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 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对 基 金 合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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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代表 如下 含义: 本合同 、基 金合 同





《 招商中 小盘 精选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本 合 同的任 何有 效的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 中华人 民共 和国(仅 为 《基 金合同 》 目 的不 包括 香港 特别 行 政区、 澳门 特别 行政 区及 台湾地 区) 法律法 规 中国现 时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律 、行 政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规范性 文件 《基金 法》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销售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运作 办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信息 披露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元 中国法 定货 币人 民币 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依据《 基金 合同 》所 募集 的 招商 中小 盘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招商 中小 盘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即 用 于公开 披露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相 关服 务 机构、 基金 的募 集、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基 金份 额的 交易 、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基金的 投资 、基 金的 业绩 、基 金 的财产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基金 的费 用 与税收 、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风险揭 示 、 基 金的 终止 与 清算、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其他 应披露 事项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 及查阅 方式 、备 查文 件等 涉 及本 基金 的信 息, 供基 金投 资 者选择 并决 定是 否提 出基 金认购 或申 购申 请的 要约 邀请 文 件,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托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签订的 《 招 商中 小盘 精选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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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发售公 告 《招商 中小 盘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业务规 则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中国证 监会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中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或其 他经 国务 院授 权的 机构 基金管 理人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基 金 合同 》及 相关 文件合 法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 投资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 与基 金管理 人签 订基 金销 售与 服务 代 理协议 ,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其他 基金 业 务的代 理机 构 销售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基金登 记、 存管 、清 算和 交收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 者 基金账 户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登 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认 、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招商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或 其委托 的其 他符 合条 件的 办理 基 金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受《基 金合 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 同》 享受 权利 并承 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 ,包 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可以投 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自然人 机构投 资者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国 合法注 册登 记并 存续 或经 政府有 关部 门批 准设 立的 并存 续 的企业 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团 体和 其他 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 于中国 境内 合法 募集 的证 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 基 金管 理机构 、保 险公 司、 证券 公司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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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及其他 资产 管理 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 者的总 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 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 条件 ,基金 管理人 聘请 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办理 完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获 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的期 限 基金存 续期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合法 存续的 不定 期之 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开放日 销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申购、 赎回 或办 理其 他基 金业务 的申 请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 ,n 指 自然 数 认购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投 资者 购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发售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 销售 机构向 投资 者销 售本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申购 基金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销售 网点规 定的 手续 ,向 基金 管理 人 购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 基金的 日常 申购 自《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不超 过3 个月 的时 间开始 办理 赎回 基金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销售 网点规 定的 手续 ,向 基金 管理 人 卖出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 基金的 日常 赎回 自《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不超 过3 个月 的时 间开始 办理 巨额赎 回 在单个 开放 日,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 总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总 数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过 上一 日 本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时的 情形 基金账 户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给 投资 者开立 的用 于记 录投 资者 持有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开放 式基 金份额 情况 的账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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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交易账 户 各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开立 的记录 投资 者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办 理基金 交易 所引 起的 基金 份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 将其 持有 的同 一基 金账户 下的 基金 份额 从 某 一交 易 账户转 入另 一交 易账 户的 业务 基金转 换 投资者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申请将 其所 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任 一开 放式 基金 (转 出基金 )的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任何其 他开 放式 基金 ( 转入 基金 ) 的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资者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扣款 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 者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款 及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 资方式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 与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 现部 分的孰 低数 基金资 产总值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及 票据价 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本 基 金应收 的申 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扣 除负 债后 的净资 产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计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现金; 一年 以内(含 一年)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大 额存 单; 剩 余期限 在三 百九 十七 天以 内(含 三百 九十 七天) 的债 券; 期 限在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的 债券回 购 ; 期 限在 一年 以内(含一 年)的 中央 银行 票据; 中国 证监会 、 中 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 其 他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指定媒 体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息 披露 的报 刊和 互联 网 网 站 不可抗 力




















本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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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招 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设立日 期:2002 年12 月 27 日 注册资 本:人民币 2.1 亿元 法定代 表人:李浩 办公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 赖 思斯 股权结 构和公 司沿 革: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 文批准 设立, 是中 国第 一 家中外 合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 公司由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 兰投资 ) 、 中 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司 、 中 国华 能财 务有 限责任 公 司、中 远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共同 投资 组建 。经 公司 股东会 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 公 司的注 册资 本金 已经 由人 民币一 亿元 (RMB100 ,000 ,000 元) 增加 为人 民 币二亿 一千 万元(RMB210 ,000 ,000 元) 。 2007 年 5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复同意 ,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受让中 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中 国华 能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中 远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及 招 商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分别 持有的 公司 10 %、10 %、10%及 3.4% 的 股权 ;公 司 外资股 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 受 让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持有 的公 司 3.3 %的 股权。 上述 股权 转让 完成 后,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的股 东及 股权 结构 为: 招商银 行 股 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4%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持 有公司 全部 股权 的 33.3% 。 2013 年 8 月, 经公 司股 东 会审议 通过 , 并经中 国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3]1074 号文批 复同意 , 荷兰 投资 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将其持 有的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21.6% 股 权转 让给 招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11.7% 股权 转让给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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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述股权 转让 完成 后, 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的 股东 及股权 结构 为: 招商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持有 全部 股权 的 55 % ,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持 有全部 股权 的 45 %。 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 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 总 行设 在深 圳, 业 务 以中国 市 场 为主 。招 商银 行于 2002 年 4 月 9 日 在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 股票代 码 : 600036)。 2006 年 9 月 22 日,招 商银 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所 上市 (股 份代 号:3968)。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是 百年招 商局 旗下 金融 企业 ,经过 多年 创业 发展 ,已 成为 拥 有证券 市场 业务 全牌 照的 一流券 商。 2009 年 11 月, 招商证 券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 代 码 600999)。 公司将 秉承 “诚 信、 理性 、专业 、协 作、 成长 ”的 理念, 以“ 为投 资者 创造 更多 价 值”为 使命 ,力 争成 为中 国资产 管理 行业 具有 “差 异化竞 争优 势、 一流 品牌 ”的资 产 管 理公司 。 (二)主 要人员情况 1、基金 管理 人董事 、监 事 及高级 管理人 员介 绍: 李浩, 男,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常务 副行长 兼财 务负 责人 。美 国南 加 州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学位 , 高级会 计师 。 1997 年 5 月 加入招 商银 行任 总行 行长 助理 , 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3 月 兼任 招商银 行上 海分 行行 长, 2001 年 12 月起 担任 招商 银行 副行长 , 2007 年 3 月起 兼任 财务 负 责人, 2007 年 6 月 起担任 招商银 行执 行董 事, 2013 年 5 月起 担任招 商银 行常 务副 行长 , 2016 年 3 月起 兼任 深圳 市招银 前海 金融 资产 交易 中心有 限 公 司副董 事长 。现 任公 司董 事长。 邓晓力 , 女 , 毕 业于 美国 纽 约州立 大学 , 获经 济学 博 士学位 。 2001 年加 入招 商 证券, 并于 2004 年 1 月至 2004 年12 月 被中 国证 监会 借调至 南方证 券行 政接 管组 任接 管组成 员。 在加入 招商 证券 前, 邓女 士曾 任 Citigroup ( 花旗 集 团) 风 险管 理部 高级 分析 师。 现 任招 商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兼首 席风 险官 , 分 管风 险管理 、 公 司财 务、 结 算及 培训工 作; 兼任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财务 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副 主任 委员。 现任 公司 副董 事长 。 金旭, 女, 北京 大学 硕士 研究生 。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在 中国 证监 会 工作。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副 总经 理。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 宝盈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任总 经理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在 梅隆 全球投 资 有限公 司北 京代 表处 任首 席代表 。 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担任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2015 年 1 月 加 入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 任公 司总 经理 、 董事 兼招商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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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吴冠雄 ,男 ,硕 士研 究生 ,22 年法 律从 业经 历。1994 年 8 月至 1997 年 9 月 在中国 北方工 业公 司任 法律 事务 部职员 。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 新加 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 国法 律顾 问 。1999 年 2 月至 今在 北京 市 天元律 师事 务所 工作 ,先 后担任 专 职律师 、事 务所 权益 合伙 人、事 务所 管理 合伙 人、 事务所 执行 主任 和管 理委 员会成 员 。 2009 年 9 月至 今兼 任北 京 市华远 集团 有限 公司 外部 董事。 2012 年 5 月至 今兼 任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第四 届、 第五届 并购 重组 审核 委员 会兼职 委员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事 。 王莉, 女, 高级 经济 师。 毕业于 中国 人民 解放 军外 国语学 院, 历任 中国 人民 解放 军 昆明军 区三 局战 士、 助理 研究员 ;国 务院 科技 干部 局二处 干部 ;中 信公 司财 务部国 际 金 融处干 部、 银行 部资 金处 副处长 ; 中 信银 行( 原 中信 实业银 行) 资本 市场 部总 经理、 行长 助理 、 副 行长 等职 。 现任 中 国证券 市场 研究 设计 中心( 联办) 常 务干 事兼 基金 部总 经理; 联 办控股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等。 现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何玉慧 , 女 , 加 拿大 皇后 大学荣 誉商 学士 ,26 年会 计从业 经历 。 曾先 后就 职 于加拿 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 , 1995 年 4 月加 入香 港毕 马威 会计 师事务 所, 2015 年 9 月退 休前 系香 港 毕马威 会计 师事 务所 金融 业内部 审计 、 风 险管 理和 合规服 务主 管合伙 人。 2016 年 8 月至 今任泰 康保 险集 团股 份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 同 时兼 任多个 香 港 政府机 构辖 下委 员会 的委 员和香 港会 计师 公会 纪律 评判小 组委 员。 现任 公司 独立 董 事 。 孙谦, 男, 新加 坡籍 ,经 济学博 士。1980 年至 1991 年先 后就 读于 北京 大学 、复旦 大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士 、工 商 管理硕 士 和经济 学博 士学 位。 曾任 新加坡 南洋 理工 大学 商学 院副教 授、 厦门 大学 任财 务管理 与 会 计研究 院院 长及 特聘 教授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高 级访 问金融 专家 。现 任复 旦大 学管理 学 院 特聘教 授和 财务 金融 系主 任。兼 任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 所和 上海期 货 交 易所博 士后 工 作 站导 师, 科 技部复 旦科 技园 中小 型科 技企业 创新 型融 资平 台项 目负责 人。 现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丁安华 ,男 ,毕 业于 华南 理工大 学工 商管 理学 院, 获 硕士学 位。1984 年 8 月至 1986 年 8 月任 人民 交通 出版 社 编辑;1989 年 10 月至 1992 年 10 月任 华南 理工 大学 工商管 理 学院讲 师;1992 年 10 月至 1994 年 12 月 任招 商局 集团研 究部 主任 研究 员;1995 年 1 月 至 1998 年 8 月 , 任 美资 企 业高级 管理 人员 ;1998 年 8 月至 2001 年 2 月 , 任 职 于加拿 大 皇家银 行;2001 年 3 月至 2009 年 4 月 ,历 任招 商局 集团业 务开 发部 总经 理助 理、副 总 经理 , 企 业规 划部 副总 经 理, 战略 研究 部总 经理 。2004 年 12 月至 2010 年 4 月, 兼任 招 商轮船 董事 ;2007 年 6 月至 2010 年 6 月 , 兼 任招 商 银行董 事 ;2007 年 8 月至 2011 年 4 月兼任 招商 证券 董事 。2009 年 5 月任招 商证 券首 席 经济学 家,2011 年 10 月 起任招 商证 券副总 裁。 现任 公司 监事 会主席 。 周松, 男, 武汉 大学 世界 经济专 业硕 士研 究生 。1997 年 2 月 加入 招商 银行 ,1997 年 2 月至 2006 年 6 月历 任 招商银 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经理、 总经 理助 理、 副 总经 理,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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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年 6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 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副 总经理 ,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 任招商 银行 武汉 分行 副行 长。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计 划财务 部副 总经理 ( 主持 工作 ) 。 2010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 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总 经理 。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 任招 商银行 总行 业务 总监 兼总 行计划 财务 部总 经理 。2014 年 6 月 至 2014 年 12 月任 招商 银 行总行 业务 总监 兼总 行资 产负债 管理 部总 经理 。2014 年 12 月 起任招 商银 行总 行同 业金 融总部 总裁 兼总 行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 2016 年 1 月 起任招 商 银 行总行 投行 与金 融市 场总 部总裁 兼总 行资 产管 理部 总经理 。现 任公 司监 事。 罗琳, 女, 厦门 大学 经济 学硕士 。1996 年加 入招 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先后担 任项 目经 理、 高级 经理、 业务 董事 ;2002 年 起参与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筹 备, 公司成 立后 先后 担任 基金 核算部 高级 经理 、产 品研 发部高 级经 理、 副总 监、 总监、 产 品 运营官 ,现 任首 席市 场官 兼市场 推广 部总 监、 公司 监事。 鲁丹, 女, 中山 大学 国际 工 商管理 硕士 ; 2001 年加 入 美的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任 Oracle ERP 系 统实 施顾 问;2005 年 5 月至 2006 年 12 月于 韬睿惠 悦咨 询有 限公 司任 咨询顾 问 ; 2006 年 12 月至 2011 年 2 月于怡 安翰 威特 咨询 有限 公司任 咨询 总监 ; 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3 月 任倍 智人 才管 理咨 询有限 公司 首席 运营 官; 现任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人力 资 源 部总监 、公 司监 事, 兼任 招商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李扬 , 男 , 中央 财经 大学 经济学 硕士 ,2002 年 加入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历任基 金核算 部高 级经 理、 副总 监、总 监, 现任 产品 研发 一部总 监、 公司 监事 。 钟文岳 ,男 ,厦 门大 学货 币银行 学硕 士。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 于中 国农 村发 展信托 投资 公司 任福 建( 集团) 公司 国际 业务 部经 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 于申 银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九江 营业 部总 经理 ;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 任 厦门海 发 投资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任 深圳 二十 一世 纪风 险投资 公司 副总经 理;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 任新 江南 投 资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2008 年 11 月 至 2015 年 6 月任 招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总经理 ;2015 年 6 月 加入 招商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副总 经理兼 招商 财富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沙骎 , 男 , 中国 国籍 , 中 欧国际 工商 学 院 EMBA , 曾任职 于南 京熊 猫电 子集 团, 任 设计师 ;1998 年 3 月加 入 原君安 证券 南京 营业 部交 易部, 任经 理助 理;1999 年 11 月加 入中国 平安 保险 (集 团) 股份有 限公 司资 金运 营中 心基金 投资 部, 从事 交易 及证券 研 究 工作;2000 年 11 月加 入 宝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投资 部, 任交 易主 管;2008 年 2 月 加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量化 投资 事业 部 , 任 投 资总监 、 部门 总经 理 ;2015 年加 入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兼招 商资 产管理 (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欧志明 , 男 , 华 中科 技大 学经济 学及 法学 双学 士 、 投资经 济硕 士 ;2002 年加 入广发 证券深 圳业 务总 部任 机构 客户经 理;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 于广 发证 券总 部任风 险 控制岗 从事 风险 管理 工作 ;2004 年 7 月 加入 招商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 任法 律合规 部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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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级经理 、副 总监 、总 监、 督察长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董 事会 秘书 ,兼 任招 商财富 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兼 招商 资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事 。 杨渺 , 男 , 硕士 ,2002 年 起先后 就职 于南 方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巨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历 任金 融工 程研 究 员、 行业 研究 员 、 助 理基 金经理 。2005 年 加入 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历 任高级数 量分析 师、投资 经理、投 资管理 二部( 原专 户资产投 资部) 负责 人及 总经理 助理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 潘西里 , 男 , 硕 士, 1998 年 加入大 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法律 部, 负责 法务 工作 ; 2001 年 10 月加 入天 同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任 职主管 ;2003 年 2 月 加入 中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深圳 监管 局, 历任 副主 任科 员 、 主 任科员 、 副处 长及 处长 ;2015 年 加入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督 察长 。 2、本基 金基 金经理 介绍 韩冰, 男, 硕士 。 2006 年 7 月加 入上 海文 广新 闻 传媒集 团任 工程 师, 从事 媒体资 产管理 的工 作 ;2011 年 4 月加入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任研 究员 ,从 事 TMT 行 业研究 的工 作 ;2013 年 6 月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曾任 研究 员, 助理 基金经 理, 从事 TMT 行业 研究 ,并 协助基 金经 理进 行组 合管 理,现 任 招 商中 小 盘 精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管 理 时间 :2015 年 5 月 5 日 至 今) 及招 商移 动互 联网 产 业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间 :2015 年 6 月 19 日至今 ) 。 孙振峰 , 男, 博士。2004 年加入 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 任研 究部 研究 员 、 股 票 投资部 基金 经理 助理 、 基 金经理 ;2011 年 加入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曾 任 股票投 资部 基金经 理; 2015 年 8 月加 入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任 招商 中小 盘精 选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管理 时 间:2016 年 1 月 20 日 至今 ) 、 招商 优质成 长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LOF )基金经理 (管 理时间 :2016 年 1 月 20 日至今 ) 及 招商 盛达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管理时 间:2016 年 8 月 30 日至 今 )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包括 : 张 力先 生 , 管 理时 间为 2009 年 12 月 25 日至 2011 年 12 月 21 日; 周 德昕 先生, 管 理时间 为 2009 年 12 月 25 日至 2012 年 4 月 11 日 ; 吴渭先 生, 管理时 间 为 2013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5 年 2 月 28 日 ;吴昊 先生 :管 理时 间 为 2012 年 4 月 11 日至 2015 年 5 月 8 日。 3、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员 :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由 如下成 员组 成: 总经 理金 旭、副 总经 理沙 骎、 副总 经理 杨 渺、总 经理 助理 兼 量 化投 资部负 责人 吴武 泽、 总经 理助理 兼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负责人 裴 晓 辉、交 易部 总监 路明 、国 际业务 部总 监白 海峰 。 4、上述 人员 之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三)基 金管理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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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据《 基金 法》 ,基 金 管理人 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1、 依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 收 益 ;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 会 计报 告; 6、 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及转 换价 格;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 法 律 行为; 12、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 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得 从事违 反《 证券 法》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 办法》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等法 律法 规及 规章 的行为 ,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部 控 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法 行为 的发 生。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 他 行为。 3、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财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承销证 券 , 但是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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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 行 的股票 或者 债券 ; (6) 买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 他 活动。 上述禁 止行 为为 引用 当时 有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的有 关禁 止性 规定 , 如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 述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 受上 述规定 的 限 制。 4、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督 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 关法律 、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 托管协 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的 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送的 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 挠或严 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监 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 职权;





(7) 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金 投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8) 除为 公司 进行 基 金投资 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他 股票 交易 ;





(9) 协助 、接 受委 托 或以其 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5、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履 行 诚信义 务, 如实 披露 法规 要求的 披露 内容 。 6、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最大 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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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五) 内 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原则 健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 、内部控制 的组织 体系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分 工明 确的组 织结 构, 以实 现对 公司 从 决策层 到管 理层 和操 作层 的全面 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如下 组成 部分 : (1) 监事会 :监 事会 依照 公司 法和公 司章 程对 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 董事 和公 司 管 理层的 行为 行 使 监督 权。 (2) 董事会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风 险控制 委员 会作 为董 事会 下设的 专门 委员 会之 一, 负责决 定公 司各 项重 要的 内部控 制制 度并 检查 其合 法性、 合理 性和 有效 性 , 负责决 定公 司风 险管 理战 略和政 策并 检查 其执 行情 况,审 查公 司关 联交 易 和 检查公 司的 内部 审计 和业 务稽查 情况 等。 (3) 督察长 :督 察长 负责 监督 检查基 金和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 风 险控制 情况 ,并 负责 组织 指导公 司监 察稽 核工 作 。 督察长 发现 基金 和公 司 存 在重大 风险 或隐 患, 或发 生督察 长依 法认 为需 要报 告的 其 他情 形以 及中 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时, 应当及 时向 公司 董事 会和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4)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是 总经 理办 公会 下设的 负责 风险 管理 的 专 业委员 会, 主要 负责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中的 重大 问题 和重大 事项 进行 风险 评 估 并作出 决策 ,并 针对 公司 经营管 理活 动中 发生 的重 大突发 性事 件和 重大 危 机 情况, 实施 危机 处理 机制 。 (5) 监察稽 核部 门: 监察 稽核 部门负 责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和 风险 管理 政策 的 执 行情况 进行 合规 性监 督检 查,向 公司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和总 经理 报告 。 (6) 各业务 部门 :风 险控 制是 每一个 业务 部门 和员 工最 首要的 责任 。各 部门 的 主 管在权 限范 围内 ,对 其负 责的业 务进 行检 查监 督和 风险控 制。 员工 根据 国 家 法律法 规、 公司 规章 制度、 道德规 范和 行为 准则 、 自 己的岗 位职 责进 行自 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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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3 、 内部控制 制度 概述 (1)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 部 门 管理办 法和 业务 管理 办法 组成 。 其中, 公司 内控 大纲 包括 《内部 控制 大纲 》和 《法 规遵循 政策 (风 险管 理制 度) 》 , 它们是 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纲要 和总 揽, 是对 公司 章程规 定的 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 展 开 。 公司基 本制 度包 括投 资管 理制度 、基 金会 计核 算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 度、公 司财 务制 度、 资料 档案管 理制 度、 业绩 评估 考核制 度、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和 危 机 处理制 度等 。部 门管 理办 法在公 司基 本制 度基 础上 ,对各 部 门 的主 要职 责、 岗位设 置 、 岗位责 任进 行了 规范 。业 务管理 办法 对公 司各 项业 务的操 作进 行了 规范 。 (2)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一系 列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具体 包括内 部控 制大 纲、 法规 遵循 政 策、岗 位分 离制 度、 业务 隔离制 度、 标准 化作 业流 程制度 、集 中交 易制 度、 权限管 理 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等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和 监察 稽核 部门。 监察 稽核 部门 的职 责是 依 据国家 的有 关法 律法 规、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在 所赋 予的权 限内 按照 所规 定的 程序和 适 当 的方法 对监 察稽 核对 象进 行公正 客观 的检 查和 评价 ,包括 调查 评价 公司 内控 制度的 健 全 性、合 理性 和有 效性 、检 查公司 执行 国家 法律 法规 和公司 规章 制度 的情 况、 进行日 常 风 险控制 的监 控工 作、 执行 公司内 部定 期不 定期 的内 部审计 、 调 查公 司内 部的 违法案 件 等 。 4 、 内部控制 的五 个要 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 控 。 (1) 控制 环境 公司致 力于 树立 内控 优先 和风险 控制 的理 念, 培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营 造 一个浓 厚的 风险 控制 的文 化氛围 和环 境, 使全 体员 工及时 了解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管 理 层 的经营 思想 、公 司的 规章 制度并 自觉 遵循 ,使 风险 意识贯 穿到 公司 各个 部门 、各个 岗 位 和各个 业务 环节 。 (2) 风险 评估 公司对 组织 结构 、业 务流 程、经 营运 作活 动进 行分 析,发 现风 险, 并将 风险 进行 分 类,找 出风 险分 布点 ,并 对风险 进行 分析 和评 估, 找出引 致风 险产 生的 原因 ,采取 定 性 定量的 手段 分析 考量 风险 的高低 和危 害程 度。 落实 责任人 ,并 不断 完善 相关 的风险 防 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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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措施。 (3) 控制 活动 公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控 制等 。 A.组 织结 构控 制 各部门 的设 置体 现部 门之 间职责 有分 工, 但部 门之 间又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 则。 基 金投资 管理 、基 金运 作、 市场营 销部 等业 务部 门有 明确的 授权 分工 ,各 部门 的操作 相互 独立、 相互 牵制 并且 有独 立的报 告系 统, 形成 了权 责分明 、严 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 线 : a. 以 各岗 位目 标责 任制 为 基础的 第一 道监 控防 线: 各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合理 分工、 职责明 确, 并有 相应 的岗 位说明 书和 岗位 责任 制, 对不相 容的 职务 、岗 位分 离设置 , 使 不同的 岗位 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检 查、 相互 制约 的关 系,以 减少 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 险 。 b. 各 相关 部门、 相关 岗位 之间相 互监 督和 牵制 的第 二道监 控防 线: 公司 在相 关 部门、 相关岗 位之 间建 立标 准化 的业务 操作 流程 、重 要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 后 续部门 及岗 位对 前一 部门 及岗位 负有 监督 和检 查的 责 任。 c. 以 督察 长 、 监 察稽 核部 门对各 岗位 、 各部 门 、 各 机构 、 各 项业 务全 面实 施 监督反 馈的第 三道 监控 防线 。 B.操 作控 制 公司设 定了 一系 列的 操作 控制的 制度 手段 ,如 标准 化业务 流程 、业 务、 岗位 和空 间 隔离制 度、 授权 分责 制度 、集中 交易 制度 、保 密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档案 资料保 全 制 度、客 户投 诉处 理制 度等 ,控制 日常 运作 和经 营中 的风险 。 C.会计 控制 公司确 保基 金资 产与 公司 自有财 产完 全分 开, 分帐 管理, 独立 核算 ;公 司会 计核 算 与基金 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人 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进行 严格 区分 。公 司对 所管理 的 不 同基金 以及 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账 户 , 分帐 管理 ,以 确保每 只基 金和 基金 资产 的完整 和 独 立。 (4) 信息 沟通 即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 渠 道,保 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人 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责 相关 的信 息, 保证 信息及 时 送 达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 公司制 定管 理和 业务 报告 制度, 包括 定期 报告 制度 和不定 期报 告制 度。 定期 报告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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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度按照 每日 、每 月、 每年 度等不 同的 时间 频次 进行 报告。 a.执行 体系 报告 路线 :各 业务人 员向 部门 负责 人报 告;部 门负 责人 向分 管领 导、 总 经理报 告; b.监督 体系 报告 路线 :公 司员工 、各 部门 负责 人向 监察稽 核部 门报 告, 监察 稽核 部 门向总 经理 、督 察长 分别 报告; c. 督 察 长 定 期出 具 监 察报告 , 报 送 董 事 会及 其 下 设的 风 险 控 制 委 员会 和 中 国证 监 会;如 发现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立 即向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5) 内部 监控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门人 员负责 日常 监督 工作 ,促 使公司 员工 积极 参与 和遵 循内 部 控制制 度, 保证 制度 有效 地实施 。公 司监 事会 、董 事会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督 察长、 风 险 管理委 员会 、监 察稽 核部 门对内 部控 制制 度持 续地 进行检 验, 检验 其是 否符 合规定 要 求 并加以 充实 和改 善, 及时 反映政 策法 规、 市场 环境 、技术 等因 素的 变化 趋势 ,保证 内 控 制度的 有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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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的基本 情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易 会 满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洪渊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截至 2016 年 9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10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6 年 9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624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一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51 项最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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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四)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制 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 2005 、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年 八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 SAS70 ( 审 计 标 准 第 70 号 ) 审 阅 后 ,2015 年中国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第 九 次 通 过 ISAE3402(原 SAS70 ) 审 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ISAE3402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1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安 全 、 有 效 、 稳 健 运 行 。 2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实 施 具 体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3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 并 贯 穿 于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始 终 。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 人 员 。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 章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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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度。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和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 外 。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部 门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实施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 独 立 、 业 务 制 度 和 管 理 独 立 、 网 络 独 立 。 (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督 促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改 进 。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 益 最 大 化 目 的 。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 并 实 施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排 查 风 险 隐 患 。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 据 传 输 线 路 的 冗 余 备 份 、 监 控 设 施 的 运 用 和 保 障 等 措 施 来 保 障 数 据 安 全 。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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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 5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健 康 、 稳 定 地 发 展 。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部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 织 结 构 。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 机 制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 务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生 命 线 。 (五)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法 和程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有 关 证 券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基 金 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申 购 资 金 的 到 账 和 赎 回 资 金 的 划 付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等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和有 关 证 券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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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五、相关服务机 构 (一)基 金份额 销售机构 1、直销 机构 :招商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7-9555 ( 免长 途话费 ) 招商基 金官网 交易 平台 交易网 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 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 费) 电话: (0755 )83196437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陈梓 招商基 金 战略 客户 部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 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56937566 联系人 :莫 然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8


联系人 :秦 向东 招商基 金 机构 理财 部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 :刘 刚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 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56937404 联系人 :贾 晓航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 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9


联系人 :伊 泽源


招商基金直 销交易 服务 联 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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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 路科兴 科学 园 A3 单元 3 楼 招商基 金客 服中 心直 销柜 台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 真: (0755 )83199266 联系人 :冯敏 2. 代销机 构: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杨菲 3. 代销机 构:中 国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853 联系人 :张 建伟 4. 代销机 构: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 :邓 炯鹏 5. 代销机 构:中 信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电话:95558 传真: (010 )65550827 联系人 : 江 奇勇 6. 代销机 构:中 国农 业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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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电话:95599


传真: (010 )85109219 联系人 :张 伟 7. 代销机 构: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 张 宏革 8. 代销机 构:中 国邮 政储蓄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国华 电话:95580 传真: (010 )68858117 联系人 :王硕 9. 代销机 构:平 安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95511-3 传真: (021 )50979507 联系人 :张莉 10. 代销机 构:中 国光 大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话:95595 传真: (010 )63636248 联系人 :朱红 11. 代销机 构:上 海浦 东发展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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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 :高 天 12. 代销机 构:中 国民 生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电话:95568 传真: (010 )58092611 联系人 :穆婷 13. 代销机 构: 北 京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 :赵姝 14. 代销机 构:华 夏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电话: (010 )85238667 传真: (010 )85238680 联系人 :郑 鹏 15. 代销机 构:包 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联系人 : 张 建鑫 16. 代销机 构:浙 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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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仁康 电话:0571-87659056 传真:0571-87659954 联系人 :唐 燕 17. 代销机 构:宁 波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7050038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 任 巧超 18. 代销机 构:大 连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电话:0411-82356695 传真:0411-82356594 联系人 :朱 珠 19. 代销机 构:东 莞农 村商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电话:0769-961122 联系人 :林 培珊 20. 代销机 构:江 苏江 南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天 宁区 延宁中 路 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联系人 :包 静 21. 代销机 构:渤 海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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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电话:95541 传真:022 5831 6569 联系人 :陈 玮 22. 代销机 构: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60141 联系人 :林 生迎 23. 代销机 构:中 信建 投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 )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24. 代销机 构:国 泰君 安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25. 代销机 构:海 通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26. 代销机 构:广 发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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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27. 代销机 构:中 国银 河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 (010 )66568450 传真: (010 )66568990 联系人 :宋 明 28. 代销机 构: 申 万宏 源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 :曹 晔 29. 代销机 构:平 安证 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谢 永林 电话: (0755 )22621866 传真: (0755 )82400862 联系人 :吴 琼 30. 代销机 构:光 大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31. 代销机 构:财 富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26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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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法定代 表人 : 蔡 一兵 电话: (0731 )4403319 传真: (0731 )4403439 联系人 :郭 磊 32. 代销机 构: 湘 财证 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 长 沙市 黄兴中 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 (021 )68634518-8503 传真: (021 )68865680 联系人 :钟 康莺 33. 代销机 构: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余 江 34. 代销机 构: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顾 凌 35. 代销机 构:国 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 齐 晓燕 36. 代销机 构:兴 业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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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 (021 )38565785 传真: (021 )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37. 代销机 构:长 江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杨 泽柱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联系人 : 奚 博宇


38. 代销机 构:信 达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39. 代销机 构:华 福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21-20655175 传真:021-20655196 联系人 :郭 相兴 40. 代销机 构:国 海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 西桂 林市 辅 星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 何 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41. 代销机 构:天 相投 资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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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 010-66045608 传真: 010-66045527 联系人 :林 爽 42. 代销机 构:大 通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辽 宁省 大连 市沙 河口区 会展 路 129 号 大连 国际金 融中 心A 座- 大连 期 货大 厦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红光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4 联系人 :谢 立军 43. 代销机 构:中 航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道1619 号国 际金融 大厦A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联系人 :史 江蕊 44. 代销机 构: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 : 庞 晓芸 45. 代销机 构:华 宝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20515593 联系人 : 刘 闻川


46. 代销机 构:方 正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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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08058 联系人 :徐 锦福 47. 代销机 构: 华 安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 0551-5161666 传真: 0551-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48. 代销机 构: 中 泰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原 齐鲁 证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 市 经七路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 :吴 阳 49. 代销机 构:东 兴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 : 汤漫 川 50. 代销机 构:山 西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 太 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联系人 :郭 熠 51. 代销机 构:西 藏同 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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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注册地 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 -36533016 传真:021 -36533017 联系人 : 汪 尚斌 52. 代销机 构:中 山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40511 联系人 :罗 艺琳 53. 代销机 构: 广 州证 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邱 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林 洁茹 54. 代销机 构: 东 海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楼 法定代 表人 :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55. 代销机 构:华 龙证 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0931-8784656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 : 范 坤、 杨力 56. 代销机 构:恒 泰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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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魏 巍


电话:0471-4974437 传真:0471-4961259 57. 代销机 构 : 华融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153 联系人 :李 慧灵 58. 代销机 构:国 元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安徽 省合 肥市梅 山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电话:0551-62246273 传真:0551 —62207773 联系人 :陈 琳琳 59. 代销机 构:东 吴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60. 代销机 构:五 矿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经贸 中心48 楼 法定代 表人 :赵 立功 联系人 :王 鹏宇 电话:0755- 83219194 传真:0755-82545500 61. 代销机 构:万 和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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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注册地 址: 海口 市南 沙 路49 号 通信 广场 二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治理 电话:0755-82830333 传真:0755-25161630 联系人 :黎 元春 62. 代销机 构:民 生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A 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岳 献春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 :赵 明 63. 代销机 构:渤 海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王 春峰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王 兆权 64. 代销机 构:中 国中 投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65. 代销机 构:国 金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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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66. 代销机 构:浙 商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021-64718888 传真:021-64713795 联系人 :李 凌芳 67. 代销机 构:西 南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68. 代销机 构: 国都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联系人 :黄 静 69. 代销机 构:英 大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联系人 :吴 尔晖 70. 代销机 构:东 北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树财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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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71. 代销机 构:华 鑫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洪 家新 电话:021-64339000-807 传真:021-64333051 联系人 :陈 敏 72. 代销机 构: 新 时代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 田 芳芳 73. 代销机 构:中 国国 际金融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金 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66 联系人 : 蔡 宇洲 74. 代销机 构:中 国民 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59355941 传真:56437030 联系人 :李 微 75. 代销机 构: 万 联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 11 号高 德 置地广 场F 座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联系人 : 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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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76. 代销机 构: 九 州证 券有限 公司( 原天源 证券 )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 53 号汇 通大 厦六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联系人 :聂晗 77. 代销机 构: 第 一创 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吴 军 电话:0755-23838751 传真:0755-23838751 78. 代销机 构: 太 平洋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云 南省 昆明 市 青年路389 号志 远大 厦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长 伟 联系人 : 谢兰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79. 代销机 构: 大 同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联系电 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30322 80. 代销机 构:联 讯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电话:0752-2119700 联系人 :彭 莲 81. 代销机 构:中 信证 券(山 东)有 限责任 公司 (原中 信万通 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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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1 号楼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82. 代销机 构:中 信期 货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8 号 卓越 时 代广场 (二 期) 北座13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韩 钰 电话: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83. 代销机 构:杭 州科 地瑞富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武林时 代商 务中 心1604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刚 联系人 :胡 璇 电话:0571-85267500 84. 代销机 构:东 海期 货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太康 联系人 :李 天雨 电话:021-68757102/18635298822 85. 代销机 构:上 海长 量基金 销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400-820-289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 :敖 玲 86. 代销机 构:深 圳众 禄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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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 :童 彩平 87. 代销机 构: 蚂 蚁( 杭州)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 : 韩 松志 88. 代销机 构:北 京展 恒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联系人 : 周 文婕 89. 代销机 构:诺 亚正 行(上 海)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 :李娟 90. 代销机 构: 上 海好 买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杨 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91. 代销机 构: 中 期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6 号 1 幢 11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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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电话:400-8888-160 传真:010-59539866 联系人 :朱 剑林 92. 代销机 构:上 海天 天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93. 代销机 构:和 讯信 息科技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电话:400-9200-022 传真:0755-82029055 联系人 :吴 阿婷 94. 代销机 构: 浙江同 花顺 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 :刘宁 95. 代销机 构:上 海陆 金所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宁 博宇 96. 代销机 构:北 京唐 鼎耀华 投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10 号2栋236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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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法定代 表人 :张 鑫 电话:010-53570572 传真:010-59200800 联系人 :刘 美薇 97. 代销机 构:上 海联 泰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电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 :凌 秋艳 98. 代销机 构:北 京乐 融多源 投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1 号1号楼1603 法定代 表人 :董浩 电话:400-068-1176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 于 婷婷 99. 代销机 构:深 圳市 新兰德 证券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4 栋10 层1006# 法定代 表人 :杨懿 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雯 100. 代销机 构: 深 圳富 济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A栋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齐 小贺 电话:0755-83999913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陈 勇军 101. 代销机 构:嘉实 财 富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 心办公 楼二 期46 层4609-10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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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法定代 表人 : 赵 学军 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 余 永健 网址: www.harvestwm.cn 102. 代销机 构: 珠 海盈 米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路6号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雯 电话:020-80629066 联系人: 刘 文红 网址: www.yingmi.cn


103. 代销机 构:上海 汇 付金融 服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场19楼 法定代 表人 : 冯 修敏 电话:400-8213-999 联系人: 陈 云卉 网址: https://tty.chinapnr.com/


104. 代销机 构: 上 海利 得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东方 路989 号 中达 广场2 楼 法定代 表人 :盛大 电话:400-067-6266 联系人: 王 淼晶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105. 代销机 构: 北 京钱 景财富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棱soho10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400-893-6885 联系人: 盛 海娟 网址: http://www.qianjing.com/


106. 代销机 构: 北 京新 浪仓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四环 西路58号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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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法定代 表人 :张琪 电话:010-62675369 联系人: 付 文红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07. 代销机 构: 南 京苏 宁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1-5号 法定代 表人 : 钱 燕飞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 王锋 网址:http://fund.suning.com 108. 代销机 构: 奕 丰金 融服务 (深圳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A栋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 陈 广浩 网址:www.ifastps.com.cn 109. 代销机 构:北 京蛋 卷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街1号院6号楼2 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 :戚 晓强 网址:http://www.ncfjj.com/ 110. 代销机 构:上 海万 得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33 号11楼B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延富 电话:400-821-0203 联系人 :徐 亚丹 网址:http://www.520fund.com.cn/ 111. 代销机 构:上 海华 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 心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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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电话:400-820-5999 联系人 :陈 媛


网址:www.shhxzq.com 112. 代销机 构:北 京汇 成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 :丁 向坤


网址:http://www.fundzone.cn 113. 代销机 构:天 津国 美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南港 工业 区综 合服 务区办 公楼D座 二层202-124 室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电话:400-111-0889 联系人 :郭 宝亮


网址:www.gomefund.com 114. 代销机 构:南 京途 牛金融 信息服 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699-1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时琳 电话:400-799-9999 联系人 :贺 杰


网址:http://jr.tuniu.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选 择其 他符 合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 并及时 公告 。 (二)注 册登记机构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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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电话: (0755 )83196445 传真: (0755 )83196436 联系人 : 宋 宇彬 (三)律 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 称: 北京 市高 朋律 师事务 所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东 三环 北 路 2 号 南银 大厦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磊





电 话: (010 )59241188





传真: (010 )59241199





经 办律 师: 王明 涛、 李勃 联系人:王 明涛 (四)会 计 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 会计师


名 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 上海市 延安东 路 222 号 外滩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 曾 顺福 电话: (021 )61418888 传真: (021 )63350177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陶坚 、 吴凌志 联系人: 陶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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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六、基金的募集 与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 《 业务 规则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及 基金 合同, 并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 会 2009 年11 月6 日证 监许 可 〔2009 〕1154 号 文核 准 公开募 集 。 募 集期 从2009 年 11 月 24 日起 到12 月22 日止 , 共 募 集 2,626,962,775.73 份 基 金份 额 , 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 25,926 户。 (二) 基 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09 年 12 月25 日正 式生 效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5,000 万元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 形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原 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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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七 、基金份额的 申 购、赎回及转换 (一)申 购、赎回及转换的场所 1 、 办 理本 基金 的 申购 、赎回 及 转换 的 销售 机构 为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的 销售代 理人 。 其中, 直销 机构 为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代 销渠 道为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交 通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等机 构。 直 销及代 销机 构请 参见 本招 募说明 书第 五部 分 “ 相关 服 务机构 ”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及规 章规 定, 酌情 增加或 减少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 销售本 基金 。新 增加 的代 销机构 将另 行公 告。 销售机 构可 以酌 情增 加或 减少其 销售 网点 、变 更营 业场所 。 2、 投资 者应 当通 过销 售机 构指定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 ( 如 传真、 电话或 网上 交易 等形 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及 转换。 (二)申 购、赎回及转换的开放 日期及办理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为封 闭期 结束后 每个 工作 日( 特殊 情况除 外, 具体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 公告为 准)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时 间为准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 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或 者转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的, 其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开始 办理 申购赎 回的 具体 日期 前 2 日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 理人互 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网 站”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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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 改或 实际情 况需 要, 基金 管理 人可 对 申购、 赎回 时间 进行 调整 ,但此 项调 整应 在实 施 日2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3、转 换业 务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条件 成熟 的情况 下提 供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 转换服 务。 转换 业务 开通 时间由 基 金 管理 人届 时另 行公告 。 (三)申 购、赎回及转换的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 赎 回和 转换 价格 以申 请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及转换 ” 原则 , 即 申购 以 金额申 请 , 赎 回及 转换 以 份额申 请; 3、当 日的 申购 、赎 回和 转 换申请 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以内 撤销 ; 4、 基金 转换 只适 用于 在同 一销售 机构 购买 的本 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通 了转 换业 务 的各基 金品 种之 间。 5、 本基 金管 理人 只在 转出 和转入 的基 金均 有交 易的 当日, 方可 受理 投资 者的 转换 申 请。 6、 赎 回和 转换 业务 遵循 “ 先进先 出” 的业 务规 则, 即先 确 认的 认购 或申 购的 基金 份 额在赎 回时 先赎 回或 先转 换。 7、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 并在 不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实 质利 益的 前 提下调 整上 述原 则。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前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中 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体 公告 。 (四)申 购、赎回和转换的有关 限制 1、 基金申 购的 限制 原则上 , 投资 者通 过代 销 网点和 本基 金管 理人 官网 交易平 台首 次申 购和 追加 申购的 最低金 额均 为 10 元; 通过 本基金 管理 人直 销中 心申 购,首 次最 低申 购金 额为 50 万元 人 民币 ,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 金额 为 10 元人 民币 。 实际 操作中 , 各销 售机 构在 符 合上述 规定 的前 提下,可根据 情况调高首 次申购和追加 申购的最低 金额,具体以 销售机构公 布的为 准,投 资人 需遵 循销 售机 构的相 关规 定。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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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2、 基金赎 回的 限制 原则上 ,通 过各 销售 机构 网点 赎 回的 , 每 次赎 回基 金份额 不得 低 于1 份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机 构网 点保 留的 基金 份额余 额不 足 1 份的 ,在 赎回时 需 一 次全部 赎回 。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商 务网上 交易 平台 赎回 ,每 次赎回 份额 不得 低 于 1 份。 实际操 作中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赎 回 办理和 款项 支付 的办 法将 参照 基 金合同 有关 巨额 赎回 或连 续巨额 赎回 的条 款处 理。 3、 基 金转 换的 限制 基金转 换分 为转 换转 入和 转换转 出。 通过 各 销 售机 构网点 转换 的,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不得低 于1 份。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商 务网上 交易 平台 转换 的, 每次转 出份 额不 得低 于1 份。 实际操 作中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4、 投 资人 投资 招商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 , 通过 各 销 售机 构网 点 办 理的 , 每期扣 款金 额最 低不 少于 人民币100 元。 通过 本基 金 管理人 电子 商务 网上 交易 平台办 理 的,每 次扣 款金 额不 得低 于100 元。 实际 操作 中, 以 各销售 机构 的 具 体规 定为 准。 5、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律 规定 和市 场情 况, 调整申 购金 额、 赎回 和转 换份 额 的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 须最迟 在调 整 前2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 6、本 基金 开放 转换 业务 的 具体日 期及 实施 细则 以转 换业务 开通 公告 为准 。 (五)申 购、赎回及转换的程序 1、 申请方 式: 书面 申请 或基 金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它方 式。 2、 投资者 在提 交申 购本 基金 的申请 时,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 资 金 ;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及 转换 申请时 ,帐 户中 必须 有足 够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交 的 申 请无效 而不 予成 交。 3、 申购、 赎回及 转换 的确 认 与通知 : T 日 在规 定时 间 之前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及 转 换的申 请, 本基 金注 册与 过户登 记人 在T+1 日 内为 投 资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 投 资者通 常可 在T+2日后 (包 括该日 ) 到 销售 网点 或通 过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的确 认情 况。 4、 申购 、 赎回 款项 支付 : 基金份 额投 资人 申购 时 , 采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 资 金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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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在规定 的时 间内 全额 到账 则申购 无效 ,申 购无 效的 申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 者。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赎 回申 请确 认后 ,赎 回款项 将 在 T+7 日内 划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 回人 )账户 。 5、发 生延 期赎 回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同 的有 关 条 款处 理。 (六)申 购、赎回及转换的费用 1、 申购费 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按申 购金 额进行 分档 ,投 资人 在一 天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 购, 适用 费 率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费率 如下: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1.5%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1.0% 500 万元 ≤M <1000 万元 0.3% M≥100 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申购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费 用由申购人承担 ,在投资 者申购本基金份 额时从申 购金额中扣除, 由基金管 理人及 代销 机构 收取 , 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注 册登 记等 发生 的各 项费用 。 2、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按持 有时 间的增 加而 递减 ,费 率如 下: 连续持 有时间 (N) 赎回费 率 N<1年* 0.5% 1年≤N <2 年* 0.25% N≥2年* 0% (注:1年指365 天,2年为730天 ,依 此类 推) 赎回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赎 回费用 =赎 回份 额× 赎回 受理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 率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人承 担, 在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赎回 费用 的75% 作 为 注册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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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记费及 其他 相关 手续 费, 剩余25% 归 基金 资产 所有 。 3、转 换费 用 (1) 各基 金 间 转换 的总 费 用包括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和申购 补差 费两 部分 。 (2) 每 笔转 换申 请的 转出 基金端 , 收 取转 出基 金的 赎回费 , 赎 回费 中不 低于25 %的 部分归 入转 出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3) 每 笔转 换申 请的 转入 基金端 , 从 申购 费率 ( 费 用) 低 向高 的基 金转 换时 , 收取 转入基 金与 转出 基金 的申 购费用 差额 ;申 购补 差费 用按照 转入 基金 金额 所对 应的申 购 费 率(费 用) 档次 进行 补差 计算。 从申 购费 率( 费用 )高向 低的 基金 转换 时, 不收取 申 购 补差费 用。 (4) 基金 转换 采取 单笔 计 算法, 投资 者当 日多 次转 换的, 单笔 计算 转换 费用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网 上交 易 平台 包括 www.cmfchina.com 网上交易 和 400-887-9555 的 电话交 易, 详细 费率 标准 或费 率标准 的调 整请 查阅 电子 商务网 上交 易平 台及 公司 公告。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 整申 购、 赎回 及转 换费 率或 收 费方式 , 并最 迟将 于新 的 费率或 收费方 式开 始实 施 前 2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6、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 律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定 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 对特 定地 域范围 、 特 定行 业、 特 定职 业的投 资者 以及 以特 定交 易方式 ( 如 网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 等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促 销活 动范围 内的 投资 者调 整基 金申购 费率 、赎 回和 转换 费率。 如 因 此或其 他原 因导 致上 述费 率发生 变更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应 于新 费率 实施 日 2 个工作 日 前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针对 特定 投资人 (如 养老 金客 户等 )开展 费率 优惠 活动 ,届 时将 提 前公告 。 (七)申 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 算 1、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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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总 金额=赎 回份 额 ?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3、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公式仅 适用 于前 端收 费及 销售服 务费 模式 的情 况, 若未来 本基金 或及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开通 后端 收费, 则本 基金 可以 在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许可 的情 况下 ,对 基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进行调 整, 并在 调整 前 2 个工作 日 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4、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公 式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闭 市后的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T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 收市 后 计算 ,并 在T+1 日 内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 小 数点后 第3 位, 小数 点后 第4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资 产。 5、申 购份 额的 处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计 算, 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第2 位, 小数点 后第3 位 开始 舍去 ,舍去 部 分 归基金 财产 。 6、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 用,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 第 2 位, 小数 点后 第3 位开 始舍 去 , 舍 去部 分归 基金财 产 。 (八)申 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T+1 日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 册 登记手 续, 投资 者 自 T+2 日(含 该日 )后 有权 赎回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 册 登记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 不得实 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 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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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九)基 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届时 发 布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确 定。 (十)暂 停或拒绝申购、赎回的 情形和处理方式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3 ) 基 金财 产规 模过 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 或 其他 可 能对基 金业绩 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的 情形 ; (4 ) 因 基金 收益 分配 或基 金投资 组 合 内某 个或 某些 证券发 生重 大事 项可 能导 致净 值 的较大 波动 等原 因, 使基 金管理 人认 为继 续接 受申 购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利 益的 ;


(5)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6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 申请 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时;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1) 到(5 )项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如果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将申购 款项 退回 至投 资者 账 户 。 2、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2 个或2 个以上 开放 日巨 额赎 回, 导致本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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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已 接受 的赎 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将 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的, 可延 期支 付部 分赎 回款项 , 按 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 支付 部分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发 生的 情况 制定 相应的 处理 办法 在后 续开 放日予 以 支 付。 同时, 在出 现上 述第 (3 ) 款的情 形时 ,对 已接 受的 赎回申 请可 延期 支付 赎回 款项, 最长不 超过20个 工作 日, 并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投 资者在 申 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 暂停赎 回公 告。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 依照 有关 规 定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3、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期 间结 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按 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天 , 基 金管 理人 将于 重新开 放日 ,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指 定报 刊或 其他 相关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公 告最近 一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如 果连 续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 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提前2 个工作 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报 刊或 其他 相关媒 体,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如 果连 续暂 停的 时间 超过两 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一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间 超过 两个 月时 , 可 对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行 调整 。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报刊 或其 他相 关媒体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 并在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1、巨额赎 回的认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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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 后 的余额 )与 净转 出申 请( 转出申 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总 份额 后的 余额 )之 和超过 上 一 日基金 总份 额的10% ,为 巨 额赎回 。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接受 全额 赎 回或部 分延 期赎 回。 (1 ) 接 受全 额赎 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 常赎回 程序 执行 。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 或 认 为兑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变 现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发 生较 大波 动时 ,基 金管理 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 的 前提下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办 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 当按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赎 回份 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总 份 额 的比例 ,确 定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未 受理 部分 除投 资者 在提交 赎 回 申请时 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者外 ,延 迟至下 一开 放日 办理 ,赎 回价格 为 下 一个开 放日 的价 格。 转入 下一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赎 回优 先权 ,以 此类 推,直 到 全 部赎回 为止 。 部 分顺 延赎 回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制 。 (3 ) 当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招 募 说明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2 个 工作日 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 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予以 公告 。 (4 ) 暂 停接 受和 延缓 支付 : 本 基金 连 续2 个 开放 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 如 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赎回 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但 延缓期 限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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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八 、基金的非交 易 过户、转托管、 冻 结和质押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 定数 量的 基金 份额 按照 一 定规则 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转 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的行 为。 (一)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受理 继承 、捐 赠、 司法 强制执 行和 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 的其他 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其 中:





“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死亡,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 ”仅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金 会 或 社会团 体的 情形 ;





“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 份 额强制 划 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相 关资 料。


( 二) 符合 条件 的非 交易过 户申 请自 申请 受理 日起, 二个 月内 办理 ;申 请人按 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 缴纳过 户费 用。


( 三) 本 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托 管的 交易 制度 。 投 资者可 将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从一 个 交 易账户 转入 另一 个交 易账 户进行 交易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照 业务 规则 的有 关规 定以及 基 金 代销机 构的 业务 规则 。 (四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国 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自 愿 要求的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 冻以 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 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被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分 配 与 支付。





( 五) 如 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质押 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务 , 基 金管理 人将 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业 务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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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标 精选受 益于 中国 经济 增长 的中小 企业 ,通 过积 极主 动的投 资管 理,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 提下为 基金 持有 人谋 求长 期资本 增值 。 (二)投 资理念 企业盈 利增 长驱 动股 票价 格增长 ,高 成长 性带 来超 额收益 机会 。 (三)投 资范围 限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货 币市 场 工具、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其 中, 股 票的 主要 投资 对象 是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基 本面 良好、 具有 较高 成长 性的 中小盘 股票 , 包括在 主板 市场 、中 小板 市场和 创业 板市 场上 市的 中小盘 股票 。债 券的 主要 投资对 象 是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具有 相对 投资价 值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包括 国债 、金 融债 、企 业(公 司 ) 债与可 转换 债等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它 品种 ,本 基金管 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60 %-95%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 资产(其中,权证投资比 例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 将基 金资 产的 5%-40% 投资于 债券 和现 金等 固定 收益类 品种 (其中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 本基金 投资 于中 小盘 股票 的资产 不低 于基 金股 票资 产的 80% 。 (四)业 绩比较基准 天相中 盘指 数收 益率*40%+ 天相小 盘指 数收 益率*40%+ 中债综 合全 价( 总值 )指 数收 益率*20%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 准推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加 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基 准的 股票 指数 时, 本基金可以 在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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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五)风 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是一 只主 动管 理的 混合型 基金 ,在 证券 投资 基金中 属于 预期 风险 和收 益都 相 对较高 的基 金产 品。 (六)投 资策略 本基金 采取 主动 投资 管理 模式 。 在投 资策 略上 ,本 基金从 两个 层次 进行 ,首先 是 进 行大类 资产 配置 , 在 一定 程度上 尽可 能地 降低 证券 市场的 系统 性风 险, 把握 市场波 动 中 产生的 投资 机会 ;其 次 是 采取自 下而 上的 分析 方法 ,从定 量和 定性 两个 方面 ,通过 深 入 的基本 面研 究分 析, 精选 价值被 低估 的个 股和 个券 ,构建 股票 组合 和债 券组 合。 1、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将基 金资 产 的 60 %-95 % 投资 于股 票等 权益 类 资产( 其中 ,权 证投 资比 例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 将 基金 资产 的5 %-40 % 投资于 债券 和现 金等 固定 收益类 品种 (其中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 在大类 资产 配置 层面 ,本 基金通 过分 析影 响股 票市 场和债 券市 场走 势的 宏观 经济 因 素和市 场因 素, 对股 票市 场和债 券市 场的 运行 趋势 做出全 面的 评估 。随 着市 场风险 相 对 变化趋 势, 及时 调整 大类 资产的 比例 ,实 现投 资组 合动态 管理 最优 化。 本基金 的宏 观经 济因 素分 析主要 通 过 GDP 增长 率及 其构成 、CPI 、 市场 利率 水 平、 汇 率、 工 业生 产总 值、 失 业 率水平 、 消 费总 量、 投 资 总量等 宏观 经济 指标 ; 存 款准备 金率 、 再贴现 率和 公开 市场 操作 等货币 政策 指标 ;以 及政 府购买 水平 、政 府转 移支 付水平 和 税 率变动 情况 等财 政政 策的 指标来 进行 。市 场因 素分 析主要 通过 对市 场资 金供 求关系 、 股 票市场 和债 券市 场的 表现 、市场 整体 估值 水平 及历 史比较 、大 类资 产的 预期 收益率 水 平 等方面 的分 析来 进行 ,从 而对股 票市 场和 债券 市场 的趋势 做出 评估 。 在进行 大类 资产 配置 时, 我们主 要使 用联 邦模 型作 为资产 配置 工具 。 2、股票 投资 策略 (1) 中小 盘股 票的 界定 基金管 理人 每季 末对 中 国 A 股 市场 的股 票按 照流 通 市值从 小到 大排 序, 累计 流通 市值达 到总 流通 市 值 2/3 的这部 分股 票归 入中 小盘 股票。 一般情况下,上述所称 的 流通市值指的是在上海 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的流 通股本乘以股票的 收盘价 。如果排序时股票 暂停交 易或停牌等原因造 成计算 修正的,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 情况, 取停牌前收盘价或 最能体 现投资者利益最大 化原则 的公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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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值计算 股票 流通 市值 。 若今后市场中出现更科 学 合理的中小盘股票界定 及 流通市值的计算方法 ,本 基金 将予以 相应 调整 ,并 提前 公告变 更后 的具 体计 算方 法。 (2) 中小 盘股 票的 选股 策 略 本基金认为,从长期 来看 ,上市公司的内在价 值是 决定其股票价格的最 终因 素, 只 有当股票价格低于 其内在 价值时进行投资才 能从根 本上降低 基金的投 资 风险 ,为投资 者创造超额收益。 本基金 采取自下而上的方 法,将 定量的股票筛选和 深入的 公司研究 有机结 合, 并实 时运 用风 险控制 手段 进行 组合 调整 。 本基金在股票投资策略 上 , 突出成长主题, 选择 发 展战略清晰,商业模 式简 洁、 主营业务 突出 、公 司治理 良好、具有较高成 长性并 且价值被低估的中 小市值 上市公司 进行积 极投 资, 以寻 求超 越基准 的超 额收 益。 本基金 投资的 中小 市值公 司具有 如下特 点: ? 发展战 略清 晰, 商业 模式 简洁, 主营 业务 突出 ,具 有较高 的盈 利水 平及 质量 ? 管理团 队积 极、 进取 、专 业、执 着, 公司 治理 良好 ,内部 管理 规范 ? 成长性 较高 且可 持续 ,具 有较好 的增 长纪 录 ? 具备一 定的 竞争 壁垒 和核 心竞争 力 本基金管理人结合案头 分 析与上市公司实地调研 , 利用本基金管理人的 股票 评级 系统,通过定性和 定量的 方法对中小盘股票 进行全 面系统的分析和评 价,按 照如下标 准遴选 出本 基金 的备 选股 票: 1) 具有 较好 的盈 利能 力和 成长性 本基金主要通过对公司 过 往盈利能力和成长性以 及 未来增长潜力的考察 来分 析衡 量公司 整体 的盈 利能 力和 成长能 力。 a) 公司 的盈 利能 力和 成长 性 我们认为,企业过往的 盈 利状况和成长 性能够在 一 定程度上反映企业未 来的 增长 潜力。本基金利用 净资产 收益率指标来考量 公司的 盈利能力,利用主 营业务 收入增长 率或净 利润 增长 率指 标来 考量公 司的 成长 性。 净资产收益率较高且保 持 增长的公司,被认为利 用 股东资本盈利的效率 较高 ,能 为股东带来较高回 报。本 基金主要选取过去 两年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高 于行业 平均水平 的优质 上市 公司 。 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所 隐 含的往往是企业市场份 额 的扩大,体现公司未 来盈 利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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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力的提高,盈利稳 定性的 加大,公司持续成 长获得 能力提升。本基金 主要选 取过去两 年的平 均主 营业 务收 入增 长率优 于行 业平 均水 平的 高成长 上市 公司 。 净利润增长率反映公司 的 盈利能力和盈利增长情 况 ,是衡量上市公司经 营效 益的 主要指标。本基金 主要选 取过去两年平均净 利润增 长率优于行业平均 水平的 高成长上 市公司 。 b)未 来增 长潜 力 公司未来盈利增长的预 期 决定股票价格的变化。 因 此,在关注上市公司 历史 成长 性的同时,本基金 尤其关 注其未来盈利的增 长潜力 。一般而言,公司 未来的 盈利增长 来源于两个方面: 短期增 长和长期增长。短 期增长 是指公司的业务规 模在未 来一年内 将出现大幅提高, 公司业 绩在未来一年的增 长也将 远高于以往平均水 平。长 期增长是 指公司 未来 获得 持续 性的 增长机 会 , 企 业利 润 的 增长 可持续 到未 来两 年甚 至更 长时间 。 上述两 类具 有较 大成 长潜 力的中 小公 司是 本基 金投 资所关 注的 重点 。 2)公 司的 盈利 质量 良好 本基金不仅关注公司的 盈 利能力和成长性,同时 也 关注公司盈利的质量 ,包 括公 司盈利的构成、盈 利的主 要来源、盈利的可 持续性 和可预测性、公司 的盈利 模式和扩 张方式等方面。在 定量指 标上,本基金采用 价值创 造率来考察上市公 司盈利 的质量。 价值创 造率 为正 的公 司, 是创造 股东 价值 的公 司; 反之, 是毁 坏价 值的 公司 。 3)具 有良 好的 公司 治理 , 规范的 内部 管理 管理层是否具备清晰的 战 略目标和有效的执行能 力 ,以及是否具有专业 素质 和积 极进取的执着精神 ,对公 司的长期增长起到 至关重 要的作用。此外, 管理层 对公司的 控制力如何;公司 是否建 立了对管理层有效 的激励 和约束机制;公司 是否重 视中小股 东利益的维护;管 理层是 否具有良好的诚信 度;管 理层是否稳定等等 ,对于 公司治理 结构和 内部 管理 的分 析是 判断中 小企 业未 来的 可持 续发展 能力 的关 键。 4)高 效灵 活的 经营 机制 本 基 金 关 注 公 司 管 理 层 对 企 业 的 长 期 发 展 是 否 有 着 明 确 的 方 向 和 清 晰 的 经 营 思 路;公司经营管理 的效率 如何,是否能够根 据市场 变化及时调整经营 策略; 公司的营 销机制是否灵活, 是否具 有较强的市场开拓 能力; 是否能够 灵活利用 技术创 新、营销 管理、 成本 控制 、投 融资 管理、 薪酬 体系 、战 略合 作等手 段建 立企 业优 势等 。 5)具 备一 定的 核心 竞争 力 本基金将重点观察这类 企 业是否拥有领先的核心 技 术,该核心技术是否 具备 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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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的竞争壁垒;是否 具备较 强的自主研发能力 和技术 创新能力;未来公 司主业 的产品线 是否存在进一步延 伸的可 能;是否在所属的 细分行 业已经拥有较高的 市场份 额、较为 强大的品牌和良好 的口碑 等。这类企业虽然 充分参 与市场竞争,但因 其具备 某一项或 某几项 核心 竞争 力的 突出 优势, 能维 持业 务稳 定增 长并有 能力 逐步 巩固 其行 业地位 。 (3) 评估 中小 盘股 票的 估 值 水平 在完成对中小公司的定 性 定量分析后,本基金管 理 人将根据企业所处的 行业 ,选 择适当的估值方法 ,对备 选的中小盘股票价 值进行 动态评估,分析该 公司的 股价是否 处于合 理的 估值 区间 ,以 规避股 票价 值被 过分 高估 所隐含 的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主要 采 用 PEG 、市 盈率 、市 净率 等估 值指 标 对上市 公司 进行 估值 , 实 践证 明,这 些相 对估 值指 标在 股票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的有 效性 更高 。 (4) 模拟 组合 构建 根据上述步骤选择出来 的 股票完全是通过自下而 上 的方法得到的结果, 可能 会导 致模拟组合在单个 行业的 股票集中度过高, 行业配 置不够分散,或者 组合的 行业配置 与基准 指数 的差 异过 大, 造成组 合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过高 。 因 此我们 需要 根据 经济周 期 、 市场形 势的 变化 以及 对未 来行业 发展 趋势 的判 断 , 对 组合的 行业 配置 进行 适当 的调 整 。 在进行组合的行业调整 的 时候,由基金经理根据 宏 观策略研究团队对宏 观经 济周 期、市场运行形势 的分析 判断,以及行业研 究团队 对各个行业的行业 景气度 、行业成 长性、行业的盈利 能力和 行业估值水平等方 面所作 的分析判断和预测 结果, 完成对组 合行业 配置 的调 整。 公司投资风险管理部采 用 行业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指 标对组合的行业配置 风险 进行 控制。 (5) 组合 实施 经过行 业配 置调 整和 风险 控制 模 型调 整后 所确 定的 股票组 合, 将成 为最 终可 供执 行 的股票 组合 ,用 以进 行实 际的股 票投 资。 3、债券 投资 策略 根据国 内外 宏观 经济 形势 、财政 、货 币政 策、 市场 资金与 债券 供求 状况 、央 行公 开 市场操 作等 方面 情况 ,采 用定性 与定 量相 结合 的方 式,确 定债 券投 资的 组合 久期, 并 根 据通胀 预期 确定 浮息 债与 固定收 益债 比例 ;在 满足 组合久 期设 置的 基础 上, 投资团 队 分 析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 各期限 段品 种收 益率 及收 益率基 差波 动等 因素 ,预 测收益 率 曲 线的变 动趋 势, 并结 合流 动性偏 好、 信用 分析 等多 种市场 因素 进行 分析 ,综 合评判 个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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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的投资 价值 。在 个券 选择 的基础 上, 投 资 团队 构建 模拟组 合, 并比 较不 同模 拟组合 之 间 的收益 和风 险匹 配情 况, 确定风 险、 收益 最佳 匹配 的组合 。 4、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对权 证资 产的 投资 主要是 通过 分析 影响 权证 内在价 值最 重要 的两 种因 素—— 标的资 产价 格以 及市 场隐 含波动 率的 变化 ,灵 活构 建避险 策略 ,波 动率 差策 略以及 套 利 策略。 本基金 对权 证的 投资 将严 格遵守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构的相 关规 定。 (七)投 资程序 1. 投资决 策依据 (1) 须符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严格 遵守 基金 合同 及公 司章程 ; (2)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作为基 金投 资的 最高 准则 。 2. 投资程 序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投资策 略、 资产 配置 和其 它重大 事项 ; (2) 股票 投资 部及 固定 收 益部通 过股 票投 资周 会和 债券投 资周 会等 方式 , 讨 论拟 投 资的个 股和 个券 ,研 究员 构建股 票模 拟组 合和 债券 模拟组 合; (3) 基金 经理 根据 所管 基 金的特 点, 确定 基金 投资 组合; (4) 基金 经理 发送 投资 指 令; (5) 交易 部审 核与 执行 投 资指令 ; (6) 数量 分析 人员 对投 资 组合的 分析 与评 估; (7) 基金 经理 对组 合的 检 讨与调 整。 在投资 决策 过程 中, 风险 管理部 门负 责对 各决 策环 节的事 前及 事后 风险 、操 作风 险 等投资 风险 进行 监控 ,并 在整个 投资 流程 完成 后, 对投资 风险 及绩 效做 出评 估,提 供 给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投 资总 监、基 金经 理等 相关 人员 ,以供 决策 参考 。 (八)投 资限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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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国 务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 股票或 债券 ; (6) 买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价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活 动; (8) 当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及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 上述禁 止行 为中 的(1)-(6 ) 点为 引用 当时 有效 的 相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有 关禁止 性规 定, 如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 当 程序后 可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 2、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持有一 家上市 公 司的 股票 , 其市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2) 本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 得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得超 过 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 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基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 规定; (5) 现金和 到期 日不 超 过 1 年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6)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 一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 产 支持证 券规 模 的 10% ; (8)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 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10 %; (9)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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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10) 本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1) 一只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 行的流 通受 限证 券 , 其市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百分 之 二 ;一只 基 金持 有的 所 有流 通受 限 证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百 分之 十; 经基 金管理 人和 托管 人协 商, 可对以 上比 例进 行 调 整 ; (12) 本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合 同》关 于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比例的 约定 ; (13) 本基金 的建 仓期 为六 个月 ; (14)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上述限 制行 为中 的 (1) - (10) 点为 引用 当时 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 有 关限制 性规 定, 如 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本 基 金 不受上 述限 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由于 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 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的 投资组 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金管 理 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 调 整,以 达到 标准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九)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股东权利或债务权利的 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 益。 4、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 利益。 (十)基 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董 事 会 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重大 遗漏 ,并 对其 内容的 真 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6 年 09 月 30 日 ,来源 于 《 招商 中小 盘精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6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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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1、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152,824,949.01 81.15 其中: 股票


152,824,949.01 81.15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5,241,996.95 18.71 8 其他资 产


249,355.79 0.13 9 合计





188,316,301.75





100.00 2、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34,927,362.98 18.65 B 采矿业 9,525,287.60 5.08 C 制造业 68,123,508.48 36.37 D 电力 、 热 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942,954.11 0.5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1,710,480.54 6.25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912,704.00 1.02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9,341,110.71 4.99 J 金融业 12,327,203.59 6.58 K 房地产 业 4,014,337.00 2.14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52,824,949.01 81.58 3、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十名股 票投 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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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2234 民和股 份 450,477 12,113,326.53 6.47 2 002458 益生股 份 274,288 11,459,752.64 6.12 3 002299 圣农发 展 453,627 11,354,283.81 6.06 4 000848 承德露 露 933,000 10,197,690.00 5.44 5 002508 老板电 器 172,254 7,108,922.58 3.80 6 600436 片仔癀 134,017 6,406,012.60 3.42 7 002142 宁波银 行 369,500 5,782,675.00 3.09 8 600395 盘江股 份 674,270 5,717,809.60 3.05 9 300017 网宿科 技 80,893 5,646,331.40 3.01 10 603609 禾丰牧 业 384,004 5,548,857.80 2.96 4、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资 组合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5、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五名债 券投 资明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6、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 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五名贵 金属 投资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8、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五名权 证投 资明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9、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9.1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持 仓和 损益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指期 货合 约。 9.2 本基 金投 资股指 期货 的投资 政策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不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10、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国债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10.1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政 策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10.2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国债 期货持 仓和 损益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国 债期 货合 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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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10.3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评 价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11、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 11.1 报 告期 内基 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 有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不存 在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11.2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本 基金 管理 人 从制度 和流 程上 要求 股票 必须先 入库 再买 入。 11.3 其 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01,986.7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9,112.51 5 应收申 购款 38,256.5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49,355.79 11.4 报 告期末 持有 的处于 转股期 的可转 换债 券明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11.5 报 告期末 前十 名股票 中存在 流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本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不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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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十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投 资 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的投 资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 增长 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9.12.25-2009.12.31 0.50% 0.14% 2.44% 0.42% -1.94% -0.28% 2010.01.01-2010.12.31 8.06% 1.17% 2.25% 1.33% 5.81% -0.16% 2011.01.01-2011.12.31 -24.95% 1.10% -24.14% 1.13% -0.81% -0.03% 2012.01.01-2012.12.31 3.80% 1.18% 4.71% 1.13% -0.91% 0.05% 2013.01.01-2013.12.31 21.87% 1.40% 7.36% 1.09% 14.51% 0.31% 2014.01.01-2014.12.31 24.64% 1.34% 35.94% 0.91% -11.30% 0.43% 2015.01.01-2015.12.31 44.20% 2.90% 31.26% 2.12% 12.94% 0.78% 2016.01.01-2016.06.30 -24.93% 2.24% -13.70% 1.89% -11.23% 0.35% 2016.01.01-2016.09.30 -27.74% 1.88% -11.89% 1.59% -15.85% 0.29% 自基金 成立 起至2016.09.30 33.90% 1.67% 40.46% 1.37% -6.56% 0.30% 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2009 年 12 月 2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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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十 一 、基金的财 产 (一)基 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及票 据价 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的 应收 款项 和其 他投 资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 应 收利 息;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其 他资 产 (二)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 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以 及 投资所 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 售 机构和 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 人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其 固有 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运用 或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收 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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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代 销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 担其自 身 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 依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消;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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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十二、基金资产 的 估值 (一)估 值目的 本基金 估值 的目 的是 为了 准确、 真实 地反 映本 基金 所持有 金融 资产 和所 承担 金融 负 债的公 允价 值, 并准 确计 算出本 基金 的经 营收 益, 为本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等 交易提 供 公 允的价 值基 础。 (二)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三)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估 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 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估 值后 ,将 估 值结果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按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 估值方 法、 时间 、程 序进 行复核 ,复 核无 误后 ,以 双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五)估 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 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 )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 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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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 )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近 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 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 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 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4 )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 票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同一 股票 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构 或 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3、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 从 配股 除权 日起 到 配股确 认日 止 , 如 果收 盘 价高于 配股价 ,按 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的 差额 估值 。收 盘价 等于或 低 于 配股 价, 则估 值为零 。 4、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审 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 平 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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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六)基 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 值错误的处理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交易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份 额 净 值予以 公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小数 点后 第 3 位, 小数 点后第4 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 规 定。 当基金 的估 值导 致基 金份 额净值 小数 点后3 位 (含 第 3 位) 内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确保 基 金 估值的 准确 性、 及时 性。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纠 正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注 册登 记人 、或 代理 销 售机构 、或 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造 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任 人 应 当对由 于该 差错 遭受 损失 的当事 人( “受 损方” )按 下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 予赔偿 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据传 输差 错 、 数 据计 算 差错、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 水 平无法 预见 、无 法避 免、 无法抗 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 不 可抗力 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责 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当 得 利 的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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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进行更 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费 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正 已 产 生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 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 ) 差 错的 责 任 方对 可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 且仅对 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错 责任 方 仍应对 差错 负责 ,如 果由 于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造 成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 ,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 并 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 果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 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 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金 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 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除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的 第 三 方造成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并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 并且 依据 法律 、 行 政 法规、 基金合 同或 其他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了 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 此 发生的 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应当 及时 进行处 理, 处理 的程 序如 下: (1 )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 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 责任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损失; (4 )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 人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注册登 记人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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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值 计 算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七)暂 停估值的情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特 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的 6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处理。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致 使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 能 发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除 相 应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 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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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十三、基金的收 益 分配 (一) 收益的 构成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部 分的孰 低数 。 (二) 收益分 配原 则 1、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采 用现 金方式 或红 利再 投资 方式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 自行 选择 收 益分配 方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事 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默认的 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 利; 2、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为 正 的情况 下, 方可 进行 收益 分配; 4、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 于面值 ,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即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截 止日 ; 5、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 收 益分 配每年 至多12 次 ;每 次收 益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基金 可供 分配利 润 的 20% ; 6、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7、 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 和分 红再投 资形 成的 基金 份额 均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第 2 位 , 小 数 点后 第3 位 开始 舍去 ,舍 去部分 归基 金资 产; 8、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 供分配 利润 、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及有关 手续 费等 内容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与公 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基金 托管 人核实 后确 定, 并按 有关 规定 备 案和公 告。 (五) 收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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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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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十四、基金的费 用 与税收 (一)与 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列示: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因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或 结算而 产生 的费 用 ( 包括 但不限 于经 手费 、 印 花税 、 证管 费、过 户费 、手 续费 、券 商佣金 、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其 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4)基 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会计师 费、 律师 费和 诉讼 费; (7) 基金 的资 金汇 划费 用 ; (8) 按照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可 以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2、基 金管 理费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费 年费 率为1.5 % ,即 基金 管理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5 %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E×1.5 %÷ 当年 天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假、 不可抗 力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 3、基 金托 管费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费年费率为0.25 % , 即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E×0.25 %÷ 当年 天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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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人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 次月前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 一 次性支 取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 休日 、不 可抗 力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4、 上 述 (3 ) 到 (8 ) 项 费 用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它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5、下 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 用: (1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的 相 关费用 , 包 括但 不限 于验 资费、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 信息披 露费用 等费 用;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6、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可根 据基 金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 基金 销售 费率等 相关 费率 。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率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或基 金销售 费率 等费 率, 无须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2 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 站上公 告。 (二)与 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 金的 认购 费用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率水 平 、 计算公 式 、 收 取方 式和 使 用方式 请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 六、 基金的 募集 ”相 应部 分。 2、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水 平 、 计算公 式 、 收 取方 式和 使 用方式 请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 九、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相应 部分 。 3、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水 平 、 计算公 式 、 收 取方 式和 使 用方式 请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 九、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相应 部分 。 4、基 金的 转换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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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本基金 的转 换费 率水 平 、 计算公 式 、 收 取方 式和 使 用方式 请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 九、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相应 部分 。 5、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费 率或 收 费方式 , 并最 迟将 于新 的 费率或 收费方 式开 始实 施前2个 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6、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针 对特 定地域 范围 、特 定行 业、 特定职 业的 投资 者以 及以 特定交 易 方 式(如 网上 交易 、电 话交 易 等)等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 间,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促 销活动 范围 内的 投资 者调 整基金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如 因 此 或其他 原因 导致 上述 费率 发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 应于新 费率 实施 日2 个工 作 日前在 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三)基 金的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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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十五、基金的会 计 和审计 (一) 基金会计 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 按如下 原则 :如 果基 金合 同生效 少 于 2 个 月, 可以 并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 人 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日 常的 会计 核算 , 按照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编 制基金 会计 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 面 方式确 认。 (二) 基金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独 立的 、 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 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等 对本 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表 进行 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需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 事务所 需 在2 日内 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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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十六、基金的信 息 披露 (一)本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 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 所 披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联 网网 站 ( 以下 简称 “网站 ” ) 等 媒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 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三)本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开 披 露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 外文 文 本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人 应 保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容 一 致。 两 种 文 本 发 生歧 义 的, 以 中 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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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3 日 前, 将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网站 上。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 基 金认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金 投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风 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服务 等内 容 。 本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在 每6 个 月结 束之 日 起45 日 内 ,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基 金 管 理人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 说明。 (2 ) 基 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 义务关 系 , 明 确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 的 法律文 件。 (3 )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 督 等活动 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法 律文 件。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 募 说明书 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3、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 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 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 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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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 投资人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 阅 或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 告 应当经 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本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报备 应当 采用电 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 式 。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 告,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本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 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 影响的 下列 事件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 (2) 终止基 金合 同; (3)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定 名称 、住 所 发 生变 更; (6)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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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8)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更 超 过 50% ; (10)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30%; (11) 涉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 产、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 处罚,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政 处罚 ; (14) 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5) 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变 更; (17)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基金份 额净 值 0.5% ; (18) 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 金代销 机构 ; (20) 基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基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22) 基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 收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 支付; (24) 基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 回; (26)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2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8)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 立 即对该 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 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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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案, 并予 以公 告 。 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召 集 人应当 至少 提 前40 日公 告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时 间、 会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本基 金管 理人 、本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不 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义 务的 ,召 集人 应当 履行相 关 信 息披露 义务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 息 披露事 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 容与格 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管 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定 期 报 告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 基 金 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金 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披露 信息, 并 且 在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业 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终 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 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的住所 ,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 众 查阅、 复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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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十七、风险揭示 与 管理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基 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 工具 , 其 主要 功能 是分 散 投资, 降低投 资单 一证 券所 带来 的个别 风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储 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定 收 益 预期的 金融 工具 ,投 资人 购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份额 分享 基金 投资 所产 生的收 益 , 也可能 承担 基金 投资 所带 来的损 失。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风险 、 技 术风 险和 合规 风险等 。 巨 额赎 回风 险是 开放式 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即 当 单个交 易日 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的百 分之十 时, 投资 人将 可能 无法及 时 赎 回持有 的全 部基 金份 额。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 混 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 投 资 人投资 不同类 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收 益预 期, 也将 承担 不同程 度的 风险 。 一 般来 说, 基 金 的 收益预 期越 高, 投资 人承 担的风 险也 越大 。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 金合同 》 、 《 招募 说明 书》 等基金 法律 文件 , 了 解基 金的 风 险收益 特征 , 并根 据自 身 的投资 目的 、 投资 期限 、 投资经 验 、 资 产状 况等 判 断基 金 是否 和投资 人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应 。 基金管 理人 建议 基金 投资 者在选 择本 基金 之前 , 通 过正规 的途 径, 如: 招商 基金 客 户服务 热线 (4008879555 ) ,招商 基金 公司 网站 (www.cmfchina.com )或 者通 过 其他代 销机构 , 对本 基金 进行 充 分、 详细 的了 解。 在对 自 己的资 金状 况 、 投 资期 限 、 收 益预 期 和风险 承受 能力 做出 客观 合理的 评估 后, 再做 出是 否投资 的决 定。 投资 者应 确保在 投 资 本基金 后, 即使 出现 短期 的亏损 也不 会给 自己 的正 常生活 带来 很大 的影 响。 投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定期 定额 投 资是引 导 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单 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是定 期 定 额投资 并不 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固 有的 风险 , 不 能保 证投资 人获 得收 益, 也不 是替代 储 蓄 的等效 理财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提请 投资 人特 别注意 , 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 封转 开、 分红 等行 为导 致基 金 份额净 值变 化, 不 会 改变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不 会降低 基金 投资 风险 或提 高基金 投 资 收益。 因基 金份 额拆分 、 封转开 、分 红等 行为 导致 基金份额 净 值调 整 至1 元 初始面 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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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在市场 波动 等因 素的 影响 下, 基 金投 资仍 有可 能出 现亏损 或基 金份额 净 值仍 有可能 低 于 初始面 值。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 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 基 金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的业 绩不 构成 对本基 金 业 绩表现 的保 证 。 基 金管 理 人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投资 决策 后,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人 自行 负担 。 本基金 是一 只进 行主 动投 资的 混 合型 基金 ,在 证券 投资基 金中 属于 预期 风险 较高 、 收益较 高的 基金 产品 。 本 基金适 合具 有较 高风 险承 受能力 、 并 能正 确认 识和 对待本 基 金 可能出 现的 投资 风险 的中 长期投 资者 。 (一)证 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受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所引 起的 波动 ,将 对本 基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引起 市 场风险 的主 要因 素有 :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国 有股 减持 与流 通政策 等国 家经 济政 策的 变化 会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影响 ,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的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股市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因此 ,宏 观经 济运 行的 周期性 波动 将会 通过 证券 市场 反 映出来 ,对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平 产生 影响 ,从 而产 生风险 。 3、 利 率风 险 利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 同 时也 影响到 证券 市场 资金 供求 关系 , 并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 上市 公司的 盈利 水平 , 上述 变化 将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 本基 金的 收 益 。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 竞 争、人 员素 质等 都会 导致 公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如果 本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盈利下 降 , 其股票 价格 可能 会下 跌 , 或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导致 本基 金投 资收 益 减少 。 虽 然, 本基金 可以 通过 多样 化投 资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 风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 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的利 润将 主要 采取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而 通货 膨胀将 使现 金购 买力 下降 ,从 而 影响基 金所 产生 的实 际收 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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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二)流 动性风险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要求 。 由于我 国证 券市 场波 动性 大,在 市场 下跌 时经 常出 现交易 量急 剧减 少的 情况 ,如果 在 这 时出现 较大 数额 赎回 申请 ,则基 金资 产变 现困 难, 基金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 (三)管 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管理人 的知 识、 技能 、经 验、判 断等 主观 因素 会影 响其 对 相关信 息和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 影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市场 走势 的正确 判断 实现 较高 的绝 对回报 ,但 并不 保证 基金 投资 收 益为正 。管 理人 可能 因信 息不全 等原 因导 致判 断失 误,使 得基 金投 资目 标无 法完成 , 甚 至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 (四)其 他风险 1.操作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 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 作 失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错 误 、 I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 2.技术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 错 而影响 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致 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基 金 管 理公司 、注 册登 记机 构、 销售机 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等。 3.法律 风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4.其他 风险 战争 、 自 然 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金 融市 场危机 、行 业竞 争、 代理 商违约 、托 管行 违约 等超 出基金 管 理 人自身 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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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十八、基金合同 的 变更、终止与基 金 财产的清算 (一)基 金合同的变更 1、以 下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事 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 程 序;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同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 对 《 基金 合同 》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 ) 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应 当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形 。 2、 关于 《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 可 执行,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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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二)基 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承接的 ; 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行 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金 资 产 中获得 补偿 的权 利。 (三)基 金的清算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组织 清算 组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之日起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必 要 的 工作人 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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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6)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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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十九、基金合同 的 内容摘要 (一)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 务 (一) 基金管 理人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财产 ; (3 ) 依 照 《基 金合 同 》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 费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 基金 合同 》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必 要 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 择、 委托 、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


(9 )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办 理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 并获得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前提 下,制 订和 调整 《业 务规 则》 , 决定和 调整 除调 高管 理费 率和托 管费 率之 外的 基金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13)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 他法律 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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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16)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 的外部 机构 ;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发售 、 申 购、 赎 回和 登 记事宜;如 认为 基金 代销 机 构违反 《基 金合 同》 、 基 金销售 与服 务代理 协议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定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要 措 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 式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行证 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金 份 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 义务;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另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人 泄露 ;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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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基金收 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合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随 时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料 ,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 (20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 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 务 的行为 承担 责任 ;但 因第 三方责 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而 基 金管理 人首 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第 三方 追偿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 行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 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集 期 结 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定期 或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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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二) 基金托 管人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2 ) 依 《 基金 合同 》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收入;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呈 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和 深 圳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5)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开 设 银行 间 债 券托 管账 户 , 负责 基 金投资 债券 的后 台匹 配 及 资金的 清算 ; (7)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8)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 悉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相 互 独 立;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别 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之 间 在 名册登 记、 账户 设置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 产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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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 理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严 格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有 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1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 监管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包括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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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不限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依 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 行使表 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包括但 不限于 : (1)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内 ,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 金合 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 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 )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 自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代 销 机构处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 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一) 召开事 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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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事 项。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 对 《 基金 合同 》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 ) 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应 当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形 。 (二) 会议召 集人 及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 另 有约 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召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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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或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能作 出书 面答 复 , 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 由 基金托 管人 自行 召集 。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 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集 或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能作出 书面 答复 , 代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5、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而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或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能作 出书面答复 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 少提 前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点 、 方式和 权益 登 记日 。 (三)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 式 1、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40 天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 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 身份 ,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 效期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2、采 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表决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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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 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 代 表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出 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授 权委 派代 表 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应 当列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人 不 派 代表列 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条 件时 ,可 以进 行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议程 :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会 议通知 的 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相 符; (2 ) 经 核对 ,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利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50%(含50%) 。 2、 通讯 开会 。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表决 意见 以书 面形 式 或会议 通知 等相 关公 告中 指定的 其他 形式 在表 决截 至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地 址 。 通讯开 会应 以书 面形 式或 会议通 知等 相关 公告 中指 定的其 他形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 按 《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 关提示 性公 告; (2) 会议 召集 人 在 基金 托 管人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公 证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 人 或基金 管理 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取 表决 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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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含 50% ) ; (4) 上述 第(3 )项 中 直 接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表 决意见 的代 理人 ,同 时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 和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并与 基金登 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 符,并 且委 托人 出具 的代 理投票 授 权 委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如果 出现 任何 不符 合上 述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条件 的情 况, 则对 同一 议题 可 履行再 次开 会程 序。 再次 开会日 期的 提前 通知 期限 仍 为 40 天, 但确 定有 权出 席会议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日 不应 发生 变化 。 再 次开会 仍然 必须 达到 上述 所有相 关 条 件,才 能视 为有 效。 (五)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终止 《基金 合 同》 、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 金 托 管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以及 会议 召 集人 认为 需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论 的 其 他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10% (含10% )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会 召集 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案 , 临 时提案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至少 35 天 前提 交召 集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 符合条 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30 天 前公 告 。 大 会召 集人应 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进 行 审 核: (1 ) 关 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 对于提 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 并且 不超 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 符 合上述 要求 的, 不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提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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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2 ) 程 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 可以对 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 出决 定 。 如 将提 案 进行分 拆或合 并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人 同意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 变 更的 ,大 会主 持人 可以就 程 序 性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做出 决定 ,并 按照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序 进 行 审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其 时间 间隔不 少 于 6 个 月。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除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进行 修改 ,应 当 最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前 30 日 公告。 否则 ,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 延并保 证 至 少与公 告日 期 有30 日的 间 隔期。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 票 人,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持 人 为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表 ,在 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 基 金托管 人授 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表 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 和 基金 托管 人 授权 代 表 均未能 主持 大会 , 则由 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表 决权 的50% 以 上 ( 含 50% ) 选举 产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人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 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 位名称 ) 、 身 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址 、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 位名称 )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按照 前述 约定 公布提 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 日期后2 个 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关 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部 有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监督下 形成决 议。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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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须经 参 加 大 会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或 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决权 的 50%以 上 ( 含50% ) 通过 方 为有效 ; 除下 列 第2 项 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三分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之 二 )通 过方 可 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 者 基金托 管人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 会 议通知 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份 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席 的投 资者 ,表 面符合 法律 法 规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 决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 表 决,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表决 。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 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 表 与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召 集 或 大会虽 然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会 的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 选 举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 票结果 。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或 代理 人 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以 在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票 数要求 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重 新 清点以 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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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7 不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决 效力 。 (八)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 者备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及 基金 管 理人网 站上 公告 。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 公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公 证机 构、公 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决议。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均有约 束力 。 (三)基 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及 基金财产的清算 A.《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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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8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 程 序;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同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 对 《 基金 合同 》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 ) 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应 当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形 。 2、 关于 《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 可 执行, 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B.《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C.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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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9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6、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 算费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基 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例 进 行 分配。 8、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 由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金 合同》 终止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9、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 议的处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 经友好 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的 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由 败诉 方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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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0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 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 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 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投 资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基 金合 同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内 容应以 本 基 金合同 正本 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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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1 二 十、基金托管 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成立时 间: 2002 年12 月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 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 监基 金 字[2002]100 号 组织形 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2.1 亿 元人 民 币 经营范 围: 发 起设 立基 金 ;基金 管理 业务 ;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五 十年 或股 东 一致同 意延 长的 其他 期限 2、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易会满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6904 联系人 :洪渊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 国 务院 《关 于中 国人 民 银行专 门行 使中 央银 行职 能的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办 理人 民币 存 款、 贷款 、 同 业拆 借业 务 ; 国 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 承兑 、 贴 现、 转贴现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理资 金清 算; 提供 信用 证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销售 业务; 代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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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2 发行、 代理 承销 、代 理兑 付政府 债券 ;代 收代 付业 务;代 理证 券投 资基 金 清 算业务 ( 银 证转账 ) ; 保险 代理 业务; 代理政 策性 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 管 箱 服务; 发行 金融 债券 ;买 卖政府 债券 、金 融 债 券; 证券投 资基 金、 企业 年金 托管业 务 ; 企业年 金受 托管 理服 务; 年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开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认购 、申购 和 赎 回业务 ;资 信调 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贷 款承 诺;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务 ;组织 或 参 加银团 贷款 ;外 汇存 款; 外汇贷 款; 外币 兑换 ;出 口托收 及进 口代 收; 外汇 票据承 兑 和 贴现; 外汇 借款 ;外 汇担 保;发 行、 代理 发行 、买 卖或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 证 券;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 业务 ; 银 行卡业 务; 电话 银行 、网 上银行 、 手 机银行 业务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二)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限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货 币市 场 工具、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其 中, 股 票的 主要 投资 对象 是基金 管 理 人认 为基 本面 良好、 具有 较高 成长 性的 中小盘 股票 , 包括在 主板 市场 、中 小板 市场和 创业 板市 场上 市的 盘股票 。债 券的 主要 投资 对象是 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具有 相对 投资 价值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包 括国债 、金 融债 、企 业( 公司) 债 与 可转换 债等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它 品种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 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 基 金合同 》 禁 止投 资的 投资 工具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 :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60 %-95%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 资产(其中,权证投资比 例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 将基 金资 产的 5%-40% 投资于 债券 和现 金等 固定 收益类 品种 (其中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 本基金 投资 于中 小盘 股票 的资产 不低 于基 金股 票资 产的 80% 。 基金管 理人 每季 末对 中 国 A 股 市场 的股 票按 照流 通 市值从 小到 大排 序, 累计 流通市 值达到 总流 通市 值 2/3 的 这部分 股票 归入 中小 盘股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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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3 一般情 况下 ,上 述所 称的 流通市 值指 的是 在上 海和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流 通 股本乘 以股 票的 收盘 价。 如果排 序时 股票 暂停 交易 或停牌 等原 因造 成计 算修 正的, 本 基 金将根 据市 场情 况, 取停 牌前收 盘价 或最 能体 现投 资者利 益最 大化 原则 的公 允价值 计 算 股票流 通市 值。 若今后 市场 中出 现更 科学 合理的 中小 盘股 票界 定及 流通市 值的 计算 方法 ,本 基金 将 予以相 应调 整, 并提 前公 告变更 后的 具体 计算 方法 。 本基金 投资 的基 本面 良好 、具有 较高 成长 性的 中小 市值公 司具 有如 下特 点: ? 发展战 略清 晰, 商业 模式 简洁, 主营 业务 突出 ,具 有较高 的盈 利水 平及 质量 ? 管理团 队积 极、 进取 、专 业、执 着, 公司 治理 良好 ,内部 管理 规范 ? 成长性 较高 且可 持续 ,具 有较好 的增 长纪 录 ? 具备一 定的 竞争 壁垒 和核 心竞争 力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合 理的期 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 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并 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 围 。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a) 持有一 家上市 公 司的 股票 , 其市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b) 本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 得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c) 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40% ; d)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基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同一 权证 的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遵 从其 规定 ; e) 现金和 到期 日不 超 过 1 年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f)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g)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 资 产 支持证 券规 模 的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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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4 h)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10 %; i)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j) 本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k) 一只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 行的流 通受 限证 券 , 其市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百分之 二 ; 一只 基金 持有 的 所有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 市值不得 超过 该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百 分之 十; 经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协 商, 可对 以上比 例进 行调 整; l) 本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合 同》关 于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比例的 约定 ; m) 本基金 的建 仓期 为六 个月 ;


n)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上述限 制行 为中 的 a -k 点为引 用当 时有 效的 相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有 关限 制 性规定 , 《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的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基金不 受上 述限 制 。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由于 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 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的 投资组 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例 ,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金 管 理 人应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以达 到 规 定的 投资 比例限 制要 求。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 前 2 个 工作 日正 式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能 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施 ,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 督 。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5)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 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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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5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债 券; (6)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上述禁 止行 为中 的(1) -(6) 点为 引用 当时 有效 的相 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有 关禁 止性规 定,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 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 可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 4、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关联 投资限 制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 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 先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单 及 其 更新, 加盖 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 确保 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名 单的 真实 性、 完整 性、 全 面性 。 基金管 理人 有责 任保 管真 实、完 整、 全面 的关 联交 易名单 ,并 负责 及时 更新 该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回函 确 认 已知名 单的 变更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监 督流 程, 基金 管理 人仍违 规 进 行关联 交易 ,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交易 名 单 中列 示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 基 金从事 的关 联交 易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金 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止 该 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若基 金托 管人采 取必 要措 施后 仍无 法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 时, 基金托 管 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对于交 易所 场内 已成 交的 违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相 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 则的 规定进 行结 算, 同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5、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于基 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 间市 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 名 单,并 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则 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单 。基 金管 理人 应定 期或不 定 期 对银行 间市 场现 券及 回购 交易对 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 银行 间市场 交 易 对手时 须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申请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 收到后 , 对 名单进 行更 新。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生 效 , 新名单 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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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6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 仍执行 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的,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发生此 种情 形时 ,托 管人 有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市 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 按交 易对 手名 单中 约 定的 该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进 行交 易。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按 照 事先约 定的 有利 于信 用风 险 控制 的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基 金 管 理人与 交易 对手 重新 确定 交易方 式, 经提 醒后 仍未 改正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基 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 (3)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 间市场 交易 的核 心交 易对 手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银行、 中国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和 交通 银行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可 以 根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 调整 核心交 易对 手名 单。 基金 管理人 有责 任控 制交 易对 手的资 信 风 险,在 与核 心交 易对 手以 外的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时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的 损 失 先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其 后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 行赔偿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 在运作 中 严 格遵循 了上 述监 督流 程, 则对于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不 承担 赔偿 责 任 。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存 款银 行的 支付 能 力等涉 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的 风险 。本 基金 核心 存款银 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中 国 银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 国农业 银行 和交 通银 行, 本基金 投资 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外 的 银 行存款 出现 由于 存款 银行 信用风 险而 造成 的损 失时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偿,之 后 有 权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 行赔 偿,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 作过程 中遵 循上 述监 督流 程,则 对于 由于存 款银 行信 用风 险引 起的损 失, 不承 担赔 偿责 任。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一 致后,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况 对于 核心 存款 银行 名单进 行调 整。 7、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 遵守 《 关于 规范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行为 的紧 急通知 》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关 法 律 法规规 定。 (2)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括 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法 》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 开 发 行股 票 网 下配 售 部分 等 在 发行 时 明 确一 定 期限 锁 定 期的 可 交 易证 券, 不包 括 由于 发布重 大消 息 或 其他 原因 而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上 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质 押 券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 首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金 投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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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7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基 金管 理人还 应提 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 上述资 料应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 控制 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首次 执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两 个 工 作日内 ,以 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可 的方 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料 。 (4)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有关 书面 信息 , 包 括但 不限于 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文件 、 发 行证券 数量 、 发行价 格、 锁定 期, 基 金 拟认购 的数 量、 价格、 总 成本、 总成 本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已持有 流通 受限 证券 市值 占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资金 划付时 间等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证 上 述 信息的 真实 、完 整, 并应 至少于 拟执 行投 资指 令前 将上述 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人 , 保 证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审核 。 (5)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基 金 管理人 是否 遵守 法律 法规 、 投资决 策流 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情况 进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基金 托 管 人认为 上述 资料 可能 导致 基金出 现风 险的 ,有 权要 求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 前 就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并 保留查 看基 金管 理人 风险 管理部 门 就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 具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 资料的 权利 。否 则, 基金 托管人 有 权 拒绝执 行有 关指 令。 因拒 绝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 责 任,并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行 监 督 职责, 导致 基金 出现 风险 ,基金 托管 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B,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C,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 作违反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 管 理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作 日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 监 会。基 金托 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金 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违 反《基 金合 同》 而致 使投 资者遭 受 的 损失。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 约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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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8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 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报 告 中 国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 金托管 人并 改正 ,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要 求 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度 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 采 取拖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警 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 托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根 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 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 本托 管协 议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在限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并予 协 助 配合。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 采 取拖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警 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 金财产的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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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9 (1)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2)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 正当指 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4) 基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与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 业务 和其他 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格 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对于因 基金 认( 申) 购、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财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 基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托 管人处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 管 理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基 金的 损失 ,基 金 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责任 。 2、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认购 资金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在 具 有托管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认购 专户 。该 账户 由基金 管 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人数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业 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 含2 名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有 效。 验资 完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 集的 属于本 基 金 财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 资产 托管专 户中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资 金 当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办 理退款 事宜 。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托 管专 户, 保管 基金 的银 行 存款。 该资 产托 管专 户是 指基金 托管 人在 集中 托管 模式下 ,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与中 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进行一 级结 算的 专用 账户 。该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由 基金托 管 人 承担。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活 动, 均需 通过 基金 托管人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进 行。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 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银行 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 利率 管理 暂行 规定 》 、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及 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的 其他 规定 。 4、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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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0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 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 基 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 在 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上 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金 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5、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义 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拆借 市场 的交 易资 格,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义 在 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托 管自 营账 户, 并由 基金托 管 人 负责基 金的 债券 的后 台匹 配及资 金的 清算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一起 负责 为基 金对 外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国 债市 场回 购 主协议 ,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6、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其 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设和 使用 ,由 基金 管理人 协 助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 账户按 有 关 规则使 用并 管理 。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其 中实 物 证券也 可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或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或 票据 营 业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 在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由 此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托 管 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保管 。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的 重 大 合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便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各 持 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基 金管 理人在 合同 签署 后5 个工 作日内 通过 专人 送达 、挂 号邮寄 等 安 全方式 将合 同原 件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合 同原 件应 存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各 自 文件保 管部 门 15 年 以上 。 (五)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 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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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1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1)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复核 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算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额 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 券投 资 基金会 计核 算办 法》 及其 他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日 交 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资产 净值 并以 加密 传真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 人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后, 签名、 盖章 并以 加密 传真 方式传 送 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 理 人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根据 《 基金 法》 , 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审 查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就 与本基 金 有 关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制 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 关的会 计问 题,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充 分 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 公 布。 2、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及 负债 。 (2)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①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a)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b)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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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2 c)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 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 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 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d)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交 易所 上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②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a) 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 股 票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b)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c)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 的同一 股票 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构 或 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③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从配 股除 权日 起到 配股确 认日 止, 如果 收盘 价高 于 配股价 ,按 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的 差额 估值 。收 盘价 等于或 低于 配股 价, 则估 值为零 。 ④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⑤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⑥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⑦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3、估 值差 错处 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 应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追 偿。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 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 公告 的,由 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的 损失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 偿 金,就 实际 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由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管理 费 率 和托管 费率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应 的责 任。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 一方 当事 人在 采 取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能 发现该 错误 , 进 而导 致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的 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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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3 以及由 此造 成以 后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投资 者 或 基金的 损失 ,由 提供 错误 信息的 当事 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未能 发 现 该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相关 各 方应 本着勤 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核 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计 算 结果为 准对 外公 布,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以及 因该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顺延 错误而 引 起 的损失 由基 金管 理 人 承担 赔偿责 任, 基金 托管 人不 负赔偿 责任 。 4、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计 处理 原则 ,分 别独立 地设 置、 登录 和保 管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对 相关各 方 各 自的账 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互相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方 法 存 在分歧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 因并纠 正, 保证 相关 各方 平行登 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若当 日核 对不 符, 暂时无 法 查 找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准 。 5、基 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月 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一次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 理 人 在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并 公告 ; 在 会计 年度 半 年终了 后 60 日 内完 成半 年报 告编 制 并公告 ; 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内 完成 年度 报告 编 制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 报表 加盖 公章 后, 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表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 在 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及时书 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管 理人在 半年 报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30 日内 进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 有 关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45 日内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 书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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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4 管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进 行调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的 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核对 无 误 后,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 盖业 务印鉴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 业务部 门 公 章的复 核意 见书 ,相 关各 方各自 留存 一份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应 当 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 表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公 告,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 出 具相应 的复 核确 认书 , 以 备有权 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提 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六)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 基金 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权利登 记日 、 每 年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由 基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记 机 构 根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指 令 编 制和 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 目前 相关 规则 分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 管 方式可 以采 用电 子或 文档 的形式 。保 管期 限 为 15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 基金 合同 》 终止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权 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其 中每 年 12 月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于 下月 前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 、 《 基金 合 同》终 止日 等涉 及到 基金 重要事 项 日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 日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限 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务 以 外 的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 有关法 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责 任。 (七)适 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 协 商可以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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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5 仲裁, 仲裁 的地 点在 北京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关 各方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用 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 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 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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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6 二十一、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下列 服务 。同时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投 资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对以 下服 务内 容进 行相 应调整 。 (一)网 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通过 招商 基金 网上 交易 平台,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易。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二)资 料的寄送服务 1、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按 照份 额持有 人的 定制 情况 , 提 供纸质 、 电子 邮件 或短 信 方式对 账单。 客户 可通 过招 商基 金客户 服务 热线 或者 网站 进行账 单服 务定 制或 更改 。服务 费 用 由本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客 户无需 额外 承担 费用 。 2、 由于 交易 对账 单记 录信 息属于 个人 隐私 , 如果 客 户选择 邮寄 方式 , 请务 必 预留正 确的通 讯地 址及 联系 方式 ,并及 时进 行更 新。 本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资料 邮寄 服务原 则 上 采用邮 政平 信邮 寄方 式, 并不对 邮寄 资料 的送 达做 出承诺 和保 证; 也不 对因 邮寄资 料出 现遗漏 、泄 露而 导致 的直 接或间 接损 害承 担任 何赔 偿责任 。 3、 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经互 联 网传送 , 可能 因邮 件服 务 器解析 等问 题无 法正 常显 示原发 送内容 ,也 无法 完全 保证 其安全 性与 及时 性。 因此 招商基 金管 理公 司不 对电 子邮件 或 短 信息电 子化 账单 的送 达做 出承诺 和保 证, 也不 对因 互联网 或通 讯等 原因 造成 的信息 不 完 整、泄 露等 而导 致的 直接 或间接 损害 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4、 根 据客 户的 需求 , 本 基金 管理人 可提 供如 资产 证明 书等其 它形 式的 账户 信息 资 料 。 (三)信 息发送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招商基 金管 理公 司网 站、 客 户服务 热线 提交 信息 定制 申请,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手机 短讯 或E-MAIL 方 式发 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定 制的 信息 。可 定制的 信 息 包括: 基金 净值 、 投 研观 点 、公 司最 新公 告提 示等 ,基金 公司 还将 根据 业务 发展的 实 际 需要, 适时 调整 定制 信息 的内容 。 除了发 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制的 各类 信息 外, 基金 公司也 会定 期或 不定 期向 预留 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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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7 机号码 及EMAIL 地址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发送 基金 分红 、 节日 问候、 产品 推广 等信 息。 如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不 希望 接收 到该类 信息 ,可 以通 过招 商基金 客户 服务 热线 取消 该项 服 务 。 (四) 网 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提供 基金 账号/ 开 户证 件号 码及 登录 密码登 录招 商基 金网 站, 可享 有 账户查 询、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改 、理 财刊 物查 阅等 多项在 线服 务。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电 子邮 箱:cmf@cmfchina.com (五) 客 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天 候24 小时 的自 动语 音查询 服务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可 进行基 金账 户余 额、 交易 情况、 基金 份额 净值 等信 息的查 询。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周 六天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每 天不 少于7 小时 的人 工 咨询服 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通 过该 热线 享受 业务 咨询、 信息 查询 、投 诉建 议、信 息 定 制、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招商基 金 全 国统 一 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 免长途 费) (六)客 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直销和 代销 机构 网点 柜台 的意见 簿、 基金 公司 网站 、客户 服务热 线 、 书信 及电 子邮 件等不 同的 渠道 对基 金公 司和销 售网 点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 诉 。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原 则上 是及 时回 复, 对于不能 及 时回 复的 投诉 ,基 金 公司将 在承 诺的 时限 内进 行处理 。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投 诉, 将在 顺延 的工 作日当 日 进 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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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8 二十二、其他应 披 露事项 1、 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中 正达 广等 机构 为代 销机构 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并 参 与 其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12/23 2、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交 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手机 银行渠 道 基 金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手 续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6/12/22 3 、 招 商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旗 下 相 关基 金 增 加东 海 期货 有 限 责任 公 司 为代 销 机构 的 公告 2016/12/21 4、 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途 牛金 服等 机构 为代 销机构 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并 参 与 其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12/5 5、 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华 信证 券为 代销 机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其 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 告 2016/11/30 6、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交 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手机 银行渠 道 基 金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手 续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6/11/29 7、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旗 下基 金估 值变 更的 公告 2016/11/29 8、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高 级管 理人 员变 更的 公告 2016/11/24 9、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旗 下基 金估 值变 更的 公告 2016/11/16 10 、 关 于 招 商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万 得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与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6/11/11 11 、 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于 降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 业务 最低 限额 的公 告 2016/11/2 12、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相关 基金 增加 杭州科 地瑞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为 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6/10/26 13、招 商中 小盘 精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6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2016/10/26 14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产 品 参 加 渤 海 银 行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6/10/18 15、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产品 增加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机 构 的 公告 2016/9/27 16、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在 新浪 仓石开 通定 投业 务的 公 告 2016/9/22 17、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手 机银行 渠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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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9 基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手续费 率优 惠的 公 告 2016/9/21 18 、 招 商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上 海 基 煜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与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6/9/14 19、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蛋卷 基金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与 其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9/6 20、招 商中 小盘 精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6 年 半 年度报 告 2016/8/24 21、招 商中 小盘 精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6 年 半 年度报 告摘 要 2016/8/24 22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产 品 增 加 江 南 农 商 银 行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2016/8/12 23 、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二 零 一 六 年 第 二 号 ) 2016/8/6 24、招 商中 小盘 精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 二零 一六 年第二 号 ) 2016/8/6 25 、 招 商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晟 视 天 下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与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6/8/5 26 、 招 商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中 民 财 富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与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6/8/5 27、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在大 同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通 定投业 务 的 公告 2016/7/29 28、招 商中 小盘 精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6 年第 2 季 度报 告 2016/7/19 29、招 商基 金关 于网 上直 销平台 开展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7/12 30、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陆金 所资 管为 代销 机构及 开通 定投 的公 告 2016/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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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0 二十三、招募说 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 式 (一)招 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和注 册登 记人 的 住所, 并刊 登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网 站上 。 (二)招 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招募 说明 书,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 书的 复 印件,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的正 本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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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1 二十四、备查文 件 投资者 如果 需了 解更 详细 的信息 ,可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销售 代理 人申 请 查阅以 下文 件: 1、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招商 中 小盘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的 文件 2、 《招 商中 小盘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3、 《招 商中 小盘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4、 《招 商中 小盘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代销 协议 》 5、 《招 商中 小盘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 协议》 6、 《律 师事 务所 法律 意见 书》 7、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业务资 格批 件、 营业 执照 和公司 章程 8、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业 务资 格批 件和 营业 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