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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骏盈货币A(001787)

中欧骏盈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中欧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中欧 骏盈货 币 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 书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 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二零一 七年 二 月 
 
 中欧骏盈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本基金经2015 年7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 监会” )
下发的《 关于准予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批复 》 (证监许可[2015]1826号
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 年12月24日正式生效。 
 
重 要提 示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 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 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
金、混合型 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
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中欧骏盈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
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23 日(特别事项 注明除
外) ,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9 月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中欧骏盈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1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2 第 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30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4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7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7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67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68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69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70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71 附件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2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8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5号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以及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 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或 “ 基金” ) 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 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 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 金 2、基金管理人:指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 中 欧骏盈货 币市场 基金 基 金合同》 及对基 金合同 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中欧骏 盈货币 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中欧骏 盈货币市 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 务规则 》 :指 《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7、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8、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9、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 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 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1、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2、B 类基金份额:指 按照 0.01%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 升级:指当投资 人在单个基金账户 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 到 B 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份额要 求时 ,基金的登记机构 自动 将投资 人 在该基金 账户 保留的 A 类 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4、 降级:指当投资 人在单个基金账户 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 满足该 类 基金份额 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 人在该基金 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 为 A 类基金份额 55、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9、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0、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概况 1、名称: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 3、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 汇经大 厦5 层、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8 栋-嘉昱大厦 7 层 4、法定代表人: 窦玉明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 司 6、设立时间:2006 年 7 月 19 日 7、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8、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9、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 电话:021-68609600 11 、 传真:021-33830351 12、联系人:袁维 13、 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 (免长途话费) 14、注册资本:1.88 亿元人民币 15、股权结构: 意大利 意联银 行股份 合 作公司 出资 6,580 万 元人民 币,占 公司注 册 资本的 35% ;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3,760 万元人民币,占公 司注册资本的 20%; 北京百骏投资有限公司出资 3,76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上海睦 亿投资 管理合 伙 企业( 有限合 伙)出 资 3,760 万 元人民 币 ,占公司 注册资本的20%; 万盛基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94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5%。 上述五个股东共出资 18,800 万元人民币。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窦 玉明 先生, 清华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本科、 硕士, 美国杜兰大学 MBA, 中国 籍。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盛立基金会理事会理事, 国寿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职于 君安证券有限公司、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Marco D ’Este 先生, 意大利籍。 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历 任布雷西亚农 业信贷银行 (CAB) 国际部总监, 联合信贷银行 (Unicredit ) 米兰 总部客户业务部客户关系管理、 跨国公司信用状况管理负责人, 联合信贷银行东 京分行资金部经理, 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 (UBI) 机构银行业务部总监, 并曾在 Credito Italiano (意 大利信 贷银 行 )圣雷 莫分行 、伦 敦分 行、纽 约分 行及米兰总部工作。 朱 鹏举 先生, 中国籍。 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银行总部业务董事、 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小组副组长, 兼任国都景瑞投资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任职于联想集团有限公司、 中关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国 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经理、副总经理。 刘 建平 先生, 北京大学法学硕士, 中国籍。 现 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历任北京大学助教、 副科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处 长,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David Youngson 先生 , 英国籍。 现任IFM (亚洲) 有限公司创办者及合伙人, 英国公认 会计师 特许公 会-资深 会员及 香港会 计师公会 会员, 中欧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历任安永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及英国伯明翰, 伦敦) 审计经理、 副总监,赛贝斯股份有限公司亚洲区域财务总监。 郭 雳 先 生, 北京大学法 学博士(国 际经济法 ) ,美国哈佛 大学法学 硕 士( 国 际金融法 ) ,美 国南美 以美大学 法学硕 士(国 际法/比 较法) ,中国籍 。现任北京 大学法学院教授、 院长助理,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历任北京大学法 学院讲师、副教授,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 戴 国强 先生, 中国籍。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世界 经济专业博士。 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历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 院常务副院长、 院长、 党委书记, 上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院长 兼书记, 上海 财经大学商学院书记兼副院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唐 步先 生 ,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籍。 历任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证券 交易所会员部总监、 监察部总监,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国都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 海先 生, 中欧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监事,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中国 籍。 武汉大学法学博士、 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博士后。 历任深圳市深华工贸总公 司法律顾问, 广东钧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美国纽约州 Schulte Roth & Zabel LLP 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陆 正芳 女士, 中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交易总监, 中国籍, 上海财经大 学证券 期货系学士, 13 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路营业部经纪人。 李 琛女 士, 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总监, 中国籍, 同济大学 计算机 应用专业学 士, 17 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大连证券上海番禺路营业 部系统管理员,大通证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客户服务部主管。 3、 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 窦 玉明 先生, 中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简历同上。 刘 建平 先生, 中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籍。简历同上。 卢 纯青 女士 , 中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分管投资副总经理, 兼任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总监、 事业部负责人, 中国籍。 加拿大圣玛丽大学金融学硕士,11 年以上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北京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研究员、行业主管、研究总监助理、 研究副总监。 许 欣先 生, 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分管市场副总经理, 中国籍。 中国 人民大 学金融学 硕士,15 年 以上基金 从业经 验。历 任华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北京分公 司销售经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 卞 玺云 女士, 中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中国籍。 中国人民大学注册会 计师专业学士,9 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助理审 计经理,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控 总监。 4、基金经理 刘 德元 先生 , 中 欧骏盈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 , 中国籍。 武汉轻工大 学 (原 武汉工业 学院) 物流管 理专业学 士,11 年以 上证券 及 基金从 业经验 。历任大公 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技术总监, 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2015 年6 月加入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信用研究员 、 中欧瑾和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10 月 22 日 起至 2016 年 11 月 15 日) 、中欧琪 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11 月 27 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22 日 ) ,现任中欧增 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5 年 8 月20 日起 至今) 、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9 月25 日起 至今) 、 中欧强势多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11 月 10 日起至今) 、中欧瑾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5 年 11 月 27 日起至今) 、 中欧信 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2015 年12 月2 日起至今) 、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12 月 24 日起至今) 、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 月 8 日起至今) 、 中欧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 16 日起至今 ) 、中欧强 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 25 日起至今 ) 、中欧强 瑞多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6 年 5 月 27 日 起至今) 、 中欧强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8 月 3 日起至今) 、 中欧瑾悠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 19 日起至今) 、中欧强惠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0 月 20 日起至今) 、 中欧强裕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1 月7 日起至今) 。 5、 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由总经理刘 建平、 分管投资副总经理卢纯青、 事业部负责人周蔚文、 陆文俊、 刁羽、 周玉雄、 曲径、 赵国英、 曹名长 、 王健、 王培、 吴鹏飞 组成。 其中总经理刘建 平任投资决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 策委员会主席。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值 、 各类基 金份额 的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法》的 行为, 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行 为的发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不 从事违反 《基金 法》的 行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2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基 金合同 ,并承 诺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6、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 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 牟取利益;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当包括 公司的 各项业务 、各个 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学的 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立 合理的 内控程 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机构 、部门 和岗位 职责应当 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3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各个业务 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 事会: 负 责制 定公司的 内部控 制政策 ,对内部 控制负 完全的 和最终 的责任。 (2 )监 事会: 对公司 的经营情 况进行 检查, 并对董事 会和管 理层履 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监督。 (3 )督 察长: 独立行 使督察权 利,直 接对董 事会负责 ;就内 部控制 制度和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 职能; 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进行 定期、不定期报告。 (4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负责指 导基金 财产的 运作,对 基金投 资的所 有重大 问题进行决策。 (5 )风 险控制 委员会 :协助确 立公司 风险控 制的原则 、目标 和策略 ,并就 风险控制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 (6 )监 察稽核 部:独 立于其他 部 门和 业务活 动,对内 部控制 制度的 执行情 况进行全面及专项的检查和反馈,使公司在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中实现业务目 标。 (7 )业 务部门 :具体 执行公司 各项内 部控制 制度及政 策,确 保各项 业务活 动合法、合规进行。 3、 内部控制的措施 (1 )部门及岗位设置体现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原则。 各部门及岗位均设立明确的授权分工及工作职责, 并编制详细的岗位说明书 和业务流程; 建立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 实现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 的监督制衡。 (2 )严格授权控制。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建立了合理的授权标准和流程, 确保授 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重大业务的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 明确授权内容和实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4 效,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3 )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 建立科学的岗位分离制度, 各业务部门在适当授权的基础上实行恰当的岗位 分离。 重要业务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投资与交易、 交易与清算、 基金会计与公 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重叠。 (4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5 )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两方面: 一是 公司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检测办法、 重要 部门风险指标考核体系以及业务人员道德风险防范体系等; 二是公司灵活有效的 应急、 应变措施和危机处理机制。 通过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对公司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 )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真实、 全面、 及时、 准 确地记载每一笔业务, 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和业 务记录, 完整妥善地保管好会计、 统计和各项业务资料档案, 确保原始记录、 合 同契约、各种信息资料数据真实完整。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 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基金管理人特 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 根据市场的 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5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注册日期:1988 年7 月20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190.52 亿元 托管部门联系人:刘峰 电话:021-62677777-212017 传真:021-62159217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 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 ,注册资本 190.52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 优质、 高效的金融服 务。 截至 2015 年12 月31 日, 兴 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5.30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543.48 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502.07 亿元。 在 2015 年英国 《银行家》 杂志全球银行 1000 强排名中, 兴业银行按一级资 本排名列第36 位;在 2015 年《福布斯》全球上市企业 2000 强排名中,兴业银 行位居第73 位; 在 2015 年 《财富》 世界500 强中, 兴业银行排名第 271 位, 稳 居全球银行50 强、全球上市企业 100 强、世界企业 500 强。同时,在国内外各 种权威机构组织的评比中, 先后荣获 “最佳中资银行” 、 “最佳战略创新银行” 、 “最佳绿色银行” 、 “ 亚洲可持续银行奖冠军” 、 “年度金控集团” 、 “最佳普 惠金融银行” 、 “中国上市公司卓越董事会 (主板) ” 、 “亚洲最佳股东回报银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6 行” 、 “最具社会责任 上市公司” 、 “中华慈 善突出贡献 (单位) 奖 ” 、 “中国 最佳雇主”等多项大奖。 2、主要人员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 下设综合管理处、 市场处、 委托 资产管理处、 科技支持处、 稽核监察处、 运营管理处、 期货业务管理处、 期货存 管结算处、 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 共有员工 100 余人, 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 金从业资格。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兴 业银行已托 管开放式基金106 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4118.21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 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风险管理部、 法律 与合规部、 审计部、 资 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 成。 总行风险管理部、 法律与合规部、 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和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稽核监察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 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风 险控制必 须覆盖 基金托 管部的所 有处室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 立性原 则:资 产托管部 设立独 立的稽 核监察处 ,该处 室保持 高度的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7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 互制约 原则: 各处室在 内部组 织结构 的设计上 要形成 一种相 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 性和定 量相结 合原则: 建立完 备的风 险管理指 标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 火墙原 则:托 管部自身 财务与 基金财 务严格分 开;托 管业务 日常操 作部门与行政 、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有 效性原 则。内 部控制体 系同所 处的环 境相适应 ,以合 理的成 本实现 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 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 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 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 馈和纠正。 (7 )审 慎性原 则。内 控与风险 管理必 须以防 范风险, 审慎经 营,保 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 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责 任追究 原则。 各业务环 节都应 有明确 的责任人 ,并按 规定对 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 度建设 :建立 了明确的 岗位职 责、科 学的业务 流程、 详细的 操作手 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 险识别 与评估 :稽核监 察处指 导业务 处室进行 风险识 别、评 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 对独立 的业务 操作空间 :业务 操作区 相对独立 ,实施 门禁管 理和音 像监控。 (5 )人 员管理 :进行 定期的业 务与 职 业道德 培训,使 员工树 立风险 防范与 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 应急预案: 制定完备的 《应急预案》 ,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建立异地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8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限制、 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 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估 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 收益分配、 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 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违 反《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 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9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一) 直销机构 名称: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7 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联系人: 袁维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 (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zofund.com (二)其他销售 机构 名称: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64482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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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guodu.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 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 并另行公告。 销售 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 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 网点, 并另行公告。 各销售 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二 、登 记机构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0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7 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总经理:刘建平 成立日期:2006 年7 月19 日 电话:021-68609600 传真:021-68609601 联系人: 杨毅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黎明、 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陆奇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会计师 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会计师:单峰 俞伟敏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1 第 六部分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法律法 规的有 关 规定, 经2015年7月29 日中国 证监会 证监许 可[2015]1826 号文准予募集。 募集期自2015年12月21日至2015年12月22日止, 经普华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 按照每 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 募集期共募集200,017,131.11 (含利息)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306户。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2 第 七部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一、基金 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12 月 24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3 第 八部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 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 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自 2016 年 1 月 22 日起本基金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4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 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 成立。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 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 效。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 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2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 回款项。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 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 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5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 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 首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 金额为 单笔 1 元,追加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 元;首次申购本基 金 B 类份额 的最低金额为 单笔 5,000,000 元,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单笔 5,000,000 元。 各销 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 务规 定为准。 直销机构每个账户 首次申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首次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 额为 5,000,000 元,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单笔 5,000,000 元。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 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具体规定请至 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 金额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 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对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不 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对 B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 若 B 类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不足 500 万份或某 笔赎回 导致该 持有人的 剩 余 基金份额少于 500 万份时,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 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 份额 。若某笔份额减少类业务导致单个基金账户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 1 份的, 登记机构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做全部赎 回处理 (份额减少类业务指赎回、 转换转出、 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具体种类 以相 关业务规则为准) 。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6 3、 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份额保留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 “金额申购 ”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计算公式 如下: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1.00 例:假定 T 日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 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 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赎回金 额的计算公 式为: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1.00


例: 某投资者 T 日持有本基金份额 20,000 份, T 日该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00 =10,000.00(元)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10,0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10,000.00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7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 金出现 当日净 收益或累 计未分 配净收 益小于零 的情形 ,为保 护投资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 接受申购申请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本基 金出现 当日净 收益或累 计未分 配净收 益小于零 的情形 ,为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 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8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 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9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于重 新开放日 ,在指 定媒介 上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0 十六 、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 九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综合考虑基金资产收益性、 安全性和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 追求超越业绩 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 款、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 内(含 397 天) 的债券和中期票据、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期限在一 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 短期融资券、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资产支持类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短期利率变动的预测, 采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下的主 动性投资策略, 利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 通过对短期金融工具的积极投资, 在控制风险和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稳定的当期收益。 1、利率预期与 目标剩余期限管理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指标、 资金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的跟踪分析, 预测政府宏观 经济政策取向和资金市场供求变化趋势,以此为依据预测金融市场利率变化趋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1 势。


根据对宏观经济和短期资金市场的利率走势, 来确定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到 期期限。具体而言, 在 预 计 市 场 利 率 上 升 时 , 适 当 缩 短 投 资 品 种 的 平 均 期 限 ; 在 预计利率下降时,适当延长投资品种的平均期限。


2、类属配置策略


在保持组合资产相对稳定的条件下, 根据各类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规模、 收 益性和流动性, 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再通过评估各类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 性利差 ,确定不同期限类别资产的具体资产配置比例。


3、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通过定性定量方法,综合分析收益率曲线、流动性、 信用风险,评估个券投资价值,发掘出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4、回购策略


1)息差 放大策 略:该 策略是指 利用回 购利率 低于债券 收益率 的机会 通过循 环回购以放大债券投资收益的投资策略。 该策略的基本模式是利用买入债券进行 正回购, 再利用回购融入资金购买收益率较高债券品种, 如此循环至回购期结束 卖出债券偿还所融入资金。 在进行回购放大操作时,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关于债券正回购的有关规定。


2)逆回 购策略 :基金 管理人将 密切关 注由于 新股申购 等原因 导致短 期资金 需求激增的机会, 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金利率陡升的投资机 会。


5、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以及隐含的即期收益率和远期利率提供 的价值判断基础, 结合对资金面的分析, 匹配各期限的回购与债券品种的到期日, 实现现金流的有效管理。


6、现金流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 具有较高的流动性要求,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资 金面分析以及对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 通过回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 限结构搭配, 动态调整并 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 在保持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争 取较高收益。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2 四、 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权证 及股指期货;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 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 据 ;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 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但 市场条 件发生 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的,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但需提前公告。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3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根据协 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4 )除 发生巨 额赎回 的情形外 ,本基 金债券 正回购的 资金余 额在每 个交易 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 券正回购的资 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 )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6 )本 基金的 存款银 行为具有 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人资 格、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存放在 不具有基金 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7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3 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 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 基金持 有的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 券,其 实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 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 别; 2)根据 有关规 定予以 豁免信用 评级的 短期融 资券,其 发行人 最近 三 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 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 级 别;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 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3)同一 发行人 同时具 有国内信 用评级 和国际 信用评级 的,以 国内信 用级别 为准。 4)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1 ) 在全国银行间同 业 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4) 、 (9) 、 (10) 项另有约定外, 因 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4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 等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在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后,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上述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 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 投资决策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5 1、投资决策依据 投资决策依据包括: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 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 定; 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企业运行趋势;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原则 合法合规、保密、忠 于 客户、资产分离、责 任 分离、谨慎投资、公 平 交易 及严格控制。 3、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组 织 机构包括投资决策委 员 会、投资事业部负责 人 、 基 金经理、 研究部和中央交易室, 投资过程须接受监察稽核部的监督和基金运营部 的技术支持。 其中,投资决策委员 会 作为公司基金投资决 策 的最高机构,对基金 投 资的 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并在必要时做出修改。 投资事业部负责人负 责 本事业部内投资管理 和 内外部沟通工作,并 监 控、 审查基金资产的投资业绩和风险。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 策 委员会的原则和决议 精 神,结合股票池及有 关 研究 报告, 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并监控组合 仓位。 4、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 次 的决策主体明确投资 决 策权限,建立完善的 投 资决 策 体系和投资运作流程: (1)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 对基金总体投资 政策、 业绩表现和风险状况、 基金投资授权方案等重大投资决策事项进行深入分 析、讨论并做出决议。 (2)在借助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研究部同时进行独立的内部研究。 (3)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和会议决议, 在研究部的研究支持 下,拟定投资计划,并进行投资组合构建或调整。在组合构建和调整的过程中, 基金经理必须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 (4) 中央交易室按照有关制度流程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 并担负 一线风险监控 职责。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6 5、风险分析与绩效评估 研究部负责定期和不 定 期就投资目标实现情 况 、业绩归因分析、跟 踪 误差 来源等方面, 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 并提供相关报告。 基金经理可以据此评 判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宏观经济状况和发展预期以及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 结合基 金当期的申购和赎回现金流量情况, 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 对投资组 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六、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中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含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 易保证金 、证券 清算款 、买断式 回购履 约金) 、一年以 内(含 一年) 银行定期存 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逆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 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或 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正回购、 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 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 ) 银行存款、 清算 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 剩余期限为 0 天; 证券 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银 行定期 存款、 大额存单 的剩余 期限以 计算日至 协议到 期日的 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7 (3 )组 合中债 券的剩 余期限是 指计算 日至债 券到期日 为止所 剩余的 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 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 购(包 括正回 购和逆回 购)的 剩余期 限以计算 日至回 购协议 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 央银行 票据的 剩余期限 以计算 日至中 央银行票 据到期 日的实 际剩余 天数计算;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 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返售 债券的 剩余期 限以计算 日至回 购协议 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短 期融资 券的剩 余期限以 计算日 至短期 融资券到 期日所 剩余的 天数计 算; (9 )对 其它金 融工具 ,本基金 管理人 将基于 审慎原则 ,根据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 7 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 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 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 款税后利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 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 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8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 2016 年第 3 季度报告,所载数 据截至 2016 年 9 月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固定收益投 资 7,093,425,754.73 77.79 其中:债券 6,711,734,172.92 73.60








资产支持证券 381,691,581.81 4.19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003,247,564.86 21.97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467,775.07 0.08 4 其他资产 14,868,362.47 0.16 5 合计 9,119,009,457.13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8.57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028,187,497.70 12.71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9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 报告期 内债券 回购融 资余额占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比例为报 告期内 每个交 易 日融资余 额 占资产净 值比例 的简单 平 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86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15 报告期 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4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 内本货 币市场 基 金投资组 合平均 剩余期 限 未超过120 天。 (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 1 30天以内 33.20 12.71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8.1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10.9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40.5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 —397天(含) 19.7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0 合计 112.56 12.71 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240 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240天。 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730,181,104.67 9.0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730,181,104.67 9.03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79,855,094.59 4.70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5,601,697,973.66 69.26 8 其他 - - 9 合计 6,711,734,172.92 82.98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 - - 注: 上表中, 附 息债券 的 成本包括 债券面 值和折 溢 价, 贴现式 债券的 成本包 括债券投 资 成本和内 在应收 利息。 6、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1616125 16上海银行 CD125 7,300,000 724,600,504.68 8.96 2 111618116 16华夏CD116 5,100,000 507,410,011.48 6.27 3 111613097 16浙商CD097 5,000,000 496,133,090.73 6.13 4 111616126 16上海银行 CD126 5,000,000 496,081,754.30 6.13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1 5 111617153 16光大CD153 4,500,000 446,482,586.62 5.52 6 111695672 16杭州银行 CD100 4,000,000 396,425,431.90 4.90 7 160419 16农发19 3,500,000 349,303,767.23 4.32 8 111696649 16中原银行 CD092 3,500,000 348,604,316.18 4.31 9 111617152 16光大CD152 3,000,000 299,898,810.70 3.71 10 111621031 16渤海银行 CD031 3,000,000 299,194,588.72 3.70 7、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 含)-0.5% 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357%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151% 报 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796%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 报告期 内负偏 离 度的绝对 值未达 到0.25% 。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 报告期 内正偏 离 度的绝对 值未达 到0.5% 。 8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589233 15开元6A2 3,100,000 68,151,971.62 0.84 2 1589160 15平银1A2 1,200,000 41,799,277.01 0.52 3 123982 15庆热01 365,000 36,581,113.43 0.45 4 1689038 16睿程1A2 670,000 35,260,323.21 0.44 5 1589089 15融腾1优先 3,500,000 34,217,379.69 0.42 6 1689098 16招金1A2 600,000 30,001,148.92 0.37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2 7 123750 融和1优3 532,000 29,402,498.67 0.36 8 1689086 16永生1A1 300,000 28,523,097.65 0.35 9 123836 建租一A4 171,000 17,107,067.84 0.21 10 123724 福能融03 142,000 14,214,993.80 0.18 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 本法计价,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实际利率或商定利 率每日计提利息,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 本基金通过每日分红使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维持在1.000元。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大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14,868,362.47 4 应收申购款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4,868,362.47 (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报告中因四舍五入原因, 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总资产或净资产比例的分项之 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3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5 年 12 月24 日, 基金业绩截止日 2016 年 9 月30 日。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中欧骏盈 货币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12.24- 2015.12.31 0.0362% 0.0017% 0.0296% 0.0000% 0.0066% 0.0017% 2016.1.1-20 16.6.30 1.1702% 0.0005% 0.6732% 0.0000% 0.4970% 0.0005% 2016.1.1-20 16.9.30 1.8237% 0.0008% 1.0134% 0.0000% 0.8103% 0.0008% 2015.12.24- 2016.9.30 1.8606% 0.0009% 1.0430% 0.0000% 0.8176% 0.0009% 中欧骏盈 货币B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①- ③ ②-④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4 ③ 标准差 ④ 2015.12.24-2015.12. 31 0.0410 % 0.0017 % 0.0296 % 0.0000 % 0.0114 % 0.0017 % 2016.1.1-2016.6.30 1.2939 % 0.0005 % 0.6732 % 0.0000 % 0.6207 % 0.0005 % 2016.1.1-2016.9.30 2.0113 % 0.0008 % 1.0134 % 0.0000 % 0.9979 % 0.0008 % 2015.12.24-2016.9.3 0 2.0531 % 0.0009 % 1.0430 % 0.0000 % 1.0101 % 0.0009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变动的比较 中欧骏盈 货币A 份额累计 净值收 益率与 业 绩比较基 准收益 率历史 走 势对比图 (2015年12月24 日-2016 年09 月30 日) 中欧骏盈货币A 业绩比较基准 2015-12-24 2016-02-02 2016-03-13 2016-04-22 2016-06-01 2016-07-11 2016-08-20 2016-09-30 1.8% 1.6% 1.4% 1.2% 1% 0.8% 0.6% 0.4% 0.2% 0% 数据来源: 中欧基金


Wind 中欧骏盈 货币B 份额累计 净值收 益率与 业 绩比较基 准收益 率历史 走 势对比图 (2015年12 月24 日-2016 年09 月30 日)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5 中欧骏盈货币B 业绩比较基准 2015-12-24 2016-02-02 2016-03-13 2016-04-22 2016-06-01 2016-07-11 2016-08-20 2016-09-30 2% 1.8% 1.6% 1.4% 1.2% 1% 0.8% 0.6% 0.4% 0.2% 0% 注:本基 金基金 合同生 效 日期为 2015 年 12 月 24 日,自基 金合同 生效日 起 到本报 告期末不 满一年, 按 基金 合同的规 定, 本基金 自基 金合同生 效起六 个月为 建 仓期, 建仓 期结束时 本基金 的各项 资 产配置比 例应当 符合基 金 合同的规 定。 数据来源: 中欧基金


Wind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6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 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7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 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 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 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 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 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 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 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 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 确 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8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是按 照相关 法规计 算的每万 份基金 份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 所折算的年资 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估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 按约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小数点后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 估值错误。 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9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 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 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0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估值 计算出 现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立即 予以纠 正,通 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 情形 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 易所、 登记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 误等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1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 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3.“每日 分配、 按日支 付” 。本 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收益 情况, 以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且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 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 零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 若当日 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 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 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投资人在 当日收益支付时,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 则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当日净收 益等于零时, 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 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 则相应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 6、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下一 个工作 日起, 享有基金 的收益 分配权 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 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 的时间和程序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2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 于节假日结 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 如遇节假日顺延) , 每日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见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3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20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05%÷ 当年天数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4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对于由B 类降级为 A 类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年销 售服务费 率应自 其降级 确认日起 适用 A 类基 金份额的费 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 ,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确认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 两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 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 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5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 并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 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 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6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7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站 ” )等 媒介披 露,并保 证基金 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8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的 各项权 利、义务 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 本基金收益分配按日结转,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总额× 10000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9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 日年化收益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 后,基 金管理人 将在每 个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或 自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五)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0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 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 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 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 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1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当 “摊余成 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27、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 资产净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 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2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3 第十 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 括: (1 )政 策风险 。因国 家宏观政 策(如 货币政 策、财政 政策、 行业政 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 济周期 风险。 随经济运 行的周 期性变 化,证券 市场的 收益水 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债 券市场 流动性 风险。由 于银行 间债券 市场深度 和宽度 相对较 低,交 易相对较 不活跃, 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 风险。 (5 )再 投资风 险。再 投资风险 反映了 利率下 降对固定 收益证 券利息 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 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6 ) 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二、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 管理人的知识、技 能、 经验、判断等主观 因 素 会影响其 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 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 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 平。 三、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流动 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 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 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四、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4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率波 动的影响较大: 一方面, 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 另一方面, 在为应付基金赎回而卖出证券的情况下, 证券交易量不足可能使基金面临流动性 风险,而货币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也 会 影 响 证 券 公 允 价 值 的 变 动 及 其 交 易 价 格 的 波 动, 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因此, 本基金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 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 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 IT 系统故 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登记 结算机构、 代 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 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金融 市场 危 机、行 业竞争、 代理机 构违约 、基金托 管人违 约等超 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受损。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5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 终止 与 基 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 效 后方 可执行 ,自决 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6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 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7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8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 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在 T+2 日后及时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 查询和打印确认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 工作日内,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 向 在该季度内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 件形式寄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登记机构或基 金管理 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 对所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年度对账单。 二、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zofund.com 订制基金信息 资讯、并享受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投资报告服务。 三、查询与咨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7×24 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 021-68609700 ,400-700-9700 (免长途话 费)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zofund.com 查询基金净 值、基金账 户信息、 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 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 00 )还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四、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客户服务热线 021 -68609700,400-700 -9700 (免 长途话费)投诉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人员及其服务。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9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以下为本基金管理人自 2016 年 6 月 24 日至 2016 年 12 月 23 日 刊登于《中 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的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基金 2016 年 6 月 30 日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 值公告 2016-07-01 2 中欧骏盈 货币市 场基金 2016 年第 2 季度 报告 2016-07-19 3 中欧骏盈 货币市 场基金 更 新招募说 明书(2016 年第 1 号) 2016-08-06 4 中欧骏盈 货币市 场基金 更 新招募说 明书摘 要(2016 年第 1 号) 2016-08-06 5 中欧骏盈 货币市 场基金 2016 年 半 年度报 告 2016-08-24 6 中欧骏盈 货币市 场基金 2016 年半 年度报 告摘要 2016-08-24 7 中欧骏盈 货币市 场基金 暂 停大额申 购、 转换 转入、 定期定额 投 资业务公 告 2016-08-24 8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提醒投 资者及 时更新 已 过期身份 证件或身 份证明 文件的 公 告 2016-09-07 9 中欧骏盈 货币市 场基金 暂 停申购、 转换转 入公告 2016-09-09 10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部 分部门办 公地址 变更公 告 2016-09-14 11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子公司 办公地 址变更 的 公告 2016-09-20 12 中欧骏盈 货币市 场基金 暂 停申购、 转换转 入公告 2016-09-27 13 中欧骏盈 货币市 场基金 2016 年第 3 季度 报告 2016-10-26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0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印件。 投资人 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1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 准予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 募集注册的文件 2.《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2 月6 日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2 附 件一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 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3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依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4 (13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5 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6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 基金 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 户、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按 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7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各 类基金 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 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8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或销售 服务费 ,法律 法规要 求提高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低本基 金的销 售服务 费率或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 费方式 ;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9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6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他情 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 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0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1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 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 决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2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 决意见 ;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 议召开 方式上 ,本基金 亦可采 用其他 非现场方 式或者 以现场 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 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3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 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 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4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 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5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 (一 )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 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 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6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 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五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届时有效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7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 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8 附 件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 7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窦玉明 设立 日期:2006 年 7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8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和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兴业银行 )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90.52 亿元人民币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9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 买卖、 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有价证券; 资产托 管业务; 从事同业拆借 ;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 结汇、 售 汇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财务顾问、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 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 款、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 内(含 397 天) 的债券和中期票据、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期限在一 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 短期融资券、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资产支持类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 )可转换债券;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0 (3 )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 据; (4 )信用等级 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 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 ,但 市场条 件 发生 变化后 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但需提前公告。 2、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 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3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根据协 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4 )除 发生巨 额赎回 的情形外 ,本基 金债券 正回购的 资金余 额在每 个交易 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 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 )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6 )本 基金的 存款银 行为具有 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人资 格、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存放在 不具有基金 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7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 基金持 有的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 券,其 实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 券的比例, 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1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 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 别; 2)根据 有关规 定予以 豁免信用 评级的 短期融 资券,其 发行人 最近三 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 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 级别;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 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3)同一 发行人 同时具 有国内信 用评级 和国际 信用评级 的,以 国内信 用级别 为准。 4)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1 ) 在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4) 、( 9) 、 (10)项 另有约定 外, 因 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 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2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的, 在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后,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 不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限制。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 章第九条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 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 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 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及时发送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托管 人 于 2 个工 作日内进 行回函 确认已 知名单的变 更。 基金管理人 收到 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四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 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3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 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书面 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提醒基金管理人,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五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 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与存 款银行 建立定期 对账机 制,确 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 管理人 应当按 照有关法 规规定 ,与基 金托管人 、存款 机构签 订相关 书面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 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 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4、 基金 投资银 行存款 的,基金 管理人 应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4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 担。 (七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 管理人 在投资 中期票据 前,应 当对投 资中期票 据业务 进行研 究,认 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 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 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以下简称 “ 《制度》 ” ) , 以规范 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 如未 来有关 监管部 门发布的 法律法 规对证 券投资基 金投资 中期票 据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基金 托管人 有权监 督基金管 理人在 相关基 金投资中 期票据 时的法 律法规 遵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 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 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 并及时改正。 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 基金 托管人 按照上 述投资限 制对基 金投资 中期票据 的行为 进行监 控。基 金托管人如认真履行了上述监督责任, 则就基金管理人因投资中期票据所导致的 风险不承担责任。 (八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5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十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 以书面或以 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 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6 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 及投资 所需的 其他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 托管人 按照基 金合同和 本协议 的约定 保管基金 财产, 如有特 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 合法合规指令, 不得自行运 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 护费等费用) 。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 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 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 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外,基 金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7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 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条 件,由 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开 设 本基 金的 资产 托管专 户 ,也 称为资 金账户 , 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 该资产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 集中清算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 行。 2、 基金 托管专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专户 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条件 下,基 金托管 人可以通 过基金 托管专 户 办理 基金资产的支付。 5、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可 根据实 际情况 需要,为 本基金 开立资 金清算 辅助账户,以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 。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 托管人 以自身 法人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8 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管机 构在本 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允 许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 )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 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 存款机构 签订定期存款协议,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应该 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 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 提前支取定期存款, 若产生息差 (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 的资金利息差额) , 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六 )债券托管 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 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资金结算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七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 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 法规等 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八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9 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 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 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 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与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一)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 已 实现 收益 ,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 按 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的收益所 折算的年资 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 类基金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0 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 及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 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 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 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 (2 )为 了避免 采用“ 摊余成本 法”计 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与按 市场利 率和交 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 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 值对象进 行重新 评估, 即“影子 定价” 。当“ 摊余成本 法”计 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 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 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 组合,其中,对于偏离 程度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 信息对投资组合 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1 (4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 人按估值 方法的 第 (3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小数点后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 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 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 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2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 损失负责, 不 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机 构交易 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 估值 计算出 现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立即 予以纠 正,通 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3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 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 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的编 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4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 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 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 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5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1 )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 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 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 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 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 清算费用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6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 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