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银安盛基金:关于调整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职情况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浦银安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关于调 整从业人员在子公 司兼职情况的公告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 第 19 条规定: (一) 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 员不得在子公司兼任职务, 但向子公司驻派董事、 监事和相关委员会成员的除外; (二) 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不得在子公司领取工资薪酬 , 但向子公司派驻的董 事、监事和相关委员会成员领取固定津贴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 我公司对我司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职情况 做出调整, 现将调 整情况公告如下: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郁蓓华女士不 再兼任上海浦银安盛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调整后的我公司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职情况如下: 姓名 母公司 所任职位 子公司兼职岗位 是否在子公司领薪 郁蓓华 总经理 执行董事 否 廖正旭 董事 监事 否 特此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2 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