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中银7天A(380007)

中银7天: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中银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二年 十二月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 2012 年 11 月 29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证监 许可 【2012 】1608 号文核 准 募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保 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认 购 (或 申购 ) 基金时 应认 真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全面认识本 基金 产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并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险 , 包括 : 市场 风险 、 管理风 险、 流 动性风 险、 本基金 的特 定风险 、 操作或 技术 风险 、 合规性 风险 和其 他风 险等 。 本基金 是短 期 理财债 券型 基金 , 属于 证券投资 基金 中较 低预 期风 险、 预期 收益 较为 稳定 的品种 , 预期风 险 收益水 平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 混 合型 基金 及普 通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投资 者 应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对 于 认购 (或 申购 ) 基金的 意愿 、 时机、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立 决策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投资 者作 出 投资决 策后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责。 中银理财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10 四、基 金托 管人


............................................................................................................... 18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4 六、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 26 七、基 金的 募集


............................................................................................................... 28 八、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1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2 十、基 金的 投资


............................................................................................................... 39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46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 47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52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4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7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8 十七、 风险 揭示


............................................................................................................... 64 十八、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67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9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83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5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96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97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4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以及《 中银 理财 7 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法律文 件。 基金投 资人 自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并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资 人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中 银理财 7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 金合 同: 指《 中银 理财 7 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 对基 金合 同的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5、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中银理 财 7 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指《 中银 理财 7 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中银 理财 7 天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法律 法规 : 指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6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指符合 现行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金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基 金份 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2、 销售 机构 : 指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为 办理 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注册 登记 业务 : 指基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清算和结 算业 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金份 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 业务的 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4、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办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 中 银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或接受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托代 为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5、 基金 账户 : 指注册 登记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 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6、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7、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7 32、T 日:指 销售 机构 在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运作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 日; 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 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对于上一 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运作期起始日, 指该基金份额上一运作期 到期日后的下一工作日 37、 运作期到期日: 对于每份基 金份 额, 第一 个运 作期到 期日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对 认购份 额而 言, 下同) 或基金份 额申 购申 请日 (对申购份 额而 言, 下同) 对应的次 一周 的 周 度对日( 如该日为 非工作 日,则顺 延至下一 工作日) ,第二个 运作期到 期日为 基金合同 生 效 日或基 金份 额申 购申 请日 对应的 次两 周的 周度 对日 (如 该日 为非 工作 日, 则顺延至下 一工 作 日) , 以此 类推 38、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39、七日年化收益率: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 出的年收益率 40、运作期收益率、运作期年化收益率:指根据运作期内实际天数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41、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 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2、 《业 务规 则》 : 指 《中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证券 投资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规 则》 , 是 规 范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 方面 的业务 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注册 登 记机 构、 基金 销售机 构、 投资 者及 其他 有关各 方共 同遵 守 43、 认购 : 指在基 金募 集期内 , 投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4、 申购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 投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5、 赎回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6、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8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7、 转托 管: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8、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购日 、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9、 巨额 赎回 : 指本基 金单个开 放日 , 基金 净赎 回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50、基金份 额分类 :指本 基金分设两 类基金 份额:A 类基金份 额和 B 类基金 份额。两 类基金 份额 分设 不同 的基 金代码 , 按 不同 费率 收取 销 售服务 费并 分别 公布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51、A 类基 金份 额: 指按 照较高 年费 率计 提销 售服 务费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52、B 类基 金份 额: 指按 照较低 年费 率计 提销 售服 务费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53、 升级 : 指当 投资 人在单个基金 账户 保留 的 A 类基金份额 达到 B 类 基金 份额 的最低 份 额要求 时,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机构自 动将 投资 人在该基 金 账户 保留 的 A 类基金份 额全部 升级 为 B 类基金份 额 54、 降级 : 指当 投资 人在单个基金 账户 保留 的 B 类基金份额 不能 满足 该 类 基金 份额的 最 低份额 要求 时, 基金 的注 册 登记机 构自 动将 投资 人在 该基金 账户 保留 的 B 类基金份额 全部 降 级为A 类基金份 额 55、元 :指 人民 币元 56、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票据 投 资收益 、 银行 存款 利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57、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应 收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8、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9 、基金 资产 估值 :指 计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0、 指定 媒体 : 指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及其他 媒体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9 61、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 况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谭 炯 设立日 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联系人 :高 爽秋 注册资 本:1 亿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人民 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英 国) 有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 1650 万元 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 会成员 谭炯(TAN Jiong) 先生 , 董事长 。国 籍: 中国 。武 汉大学 硕士 研究 生, 高级 经济师 、 云南省 人民 政府 特殊 津贴 专家 。 历任中 国银 行武 汉市青山 支行 行长 、 党总 支书记 、 中国银 行 西藏自 治区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记 、中 国银 行云 南省 分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等职 。 李道滨 (LI Daobin )先 生,董事 。国 籍: 中国 。清 华大学 法学 博士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执行 总裁。2000 年10 月至2012 年4 月任 职 于嘉实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市场 部 副总监 、总 监、 总经 理助 理和公 司副 总经 理。 具有12 年基 金行 业从 业经 验。 梅非奇 (MEI Feiqi )先 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现 任中国 银行 总行 个人 金融 总部总 经 理。 哈尔 滨工 业大 学硕 士研究生 , 高级 工程 师, 高级经济 师。 曾先后 在地 质矿产部 、 国务 院 办公厅 工作 , 加入 中国 银行后 , 历任中 国银 行总 行办公室 副主 任、 中国银 行北京市 分行 副行 长等职 。 葛 岱炜(David Graham)先 生,董 事。国 籍:英国。 现任贝 莱德投 资管理有限 公司董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事总经 理 , 主 要负 责管 理 贝莱德 合资 企业 关系 方面 的事务 。 葛岱 炜先 生于1977年—1984 年供 职于Deloitte Haskins & Sells (现为普华永道)伦敦和悉尼分公司,之后,在拉扎兹 (Lazards) 银行 伦敦、 香 港和东 京分 公司 任职 。 1992 年, 加入美 林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MLIM), 曾担任 欧洲 、 中东 、 非 洲、 太平洋 地区 客户 关系 部门 的负责 人 。2006年贝莱 德与美林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合并 后, 加入 贝莱德 。 朱 善利(ZHU Shanli )先生 ,独立董 事。国 籍:中国 。现任北 京大学 光华管理 学院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北京 大 学中国 中小 企业 促进 中心 主任 、21 世纪 创业 投资 中心主任 、 管理 科 学中心 副主 任、 兼任中 国投资协 会理 事、 中国财 政学会理 事、 中国企 业投 资协会常 务理 事等 职。 曾任 北京 大学 光华 管 理学院 经济 管理 系讲 师 、 副教授 、 主任 、 北京大 学光华管 理学 院应 用经济 学系 主任 、北 京大 学光华 管理 学院 副院 长等 职。 荆 新(JING Xin )先生,独 立董事。 国籍:中 国。现 任中国人 民大学商 学院党 委书记 兼副院 长、 会计学 教授 、 博士生 导师 、 博士 后合 作导师 , 兼任财 政部 中国 会计准则 委员 会咨 询专家 、 中国 会计 学会 理 事、 全国 会计 专业 学位 教 指委副 主任 委员 。 曾任 中 国人民 大学 会计 系副主 任, 中国 人民 大学 审计处 处长 等职 。 葛礼(Gary Rieschel) 先 生,独 立董 事。 国籍 :美 国。启 明维 创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的 创办者 , 现任 董事 总经 理, 同时供 职于 里德 学院 董事 会、 亚洲 协会 、 中 美合资企 业清洁 能源 、 清洁技术 论坛的顾 问委员 会,并担 任纳斯达 克上市 公司THQ的 独立董 事。曾 在 美国知名 技术 公司思 科 、 英 特尔 等任 高 级营运 职位 , 并被 多家 杂 志如福 布斯 、 红鲱 鱼、 网 络标准 评为 全球 最主要的 风险资本 家之一 。曾在美 国英特尔 公司担 任品质保 证经理, 在美国NCube公司 、思 科公司 以及 日本Sequent 公 司担任 管理 职位 , 后为SOFTBANK/Mobius风 险资 本的 创办者 、 董事 总经理 。哈 佛商 学院 工商 管理硕 士, 里德 学院 生物 学学士 。 2、监 事 赵 绘坪(ZHAO Huiping)先 生,监 事。国 籍:中国。 中央党 校经济 管理专业本 科、人 力资源 管理 师、 经济师 。 曾任中 国银 行人 力资 源部 信息团 队主 管、 中国银 行人力资 源部 综合 处副处 长、 处长 、人 事部 技术干 部处 干部 、副 处长 。 陈宇(CHEN Yu )先 生, 职 工监事 。国 籍: 中国 。复 旦大学 软件 工程 硕士 研究 生。现 任 中银基 金管 理公 司副 总裁 、 信 息资 讯部 总经 理 , 参与中银 国际 基金 筹建 工作 。 曾在申 银万 国 证券股 份公 司从 事信 息技 术管理 工作 ,12 年证 券基 金行业 工作 经历 。 3.管理 层成 员 李道滨 (LI Daobin )先 生 ,董事 、执 行总 裁。 简历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欧 阳向军 (Jason X. OUYANG )先生 ,督察 长。国籍: 加拿大 。中国 证券业协会-沃顿 商学院高级管 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毕业 证书,加 拿大西 安大略大学 毅伟商 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The University of Western Ontario)工商 管理 硕 士(MBA) 和经济 学硕士 。 曾在加拿 大太平洋 集团公 司、加拿 大帝国商 业银行 和加拿大 伦敦 人寿保 险公 司等 海外 机构 从事金 融工 作多 年, 也曾 任蔚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现英 大证 券 ) 研究发 展中 心总 经理 、 融通基金 管理 公司 市场 拓展 总监 、 监察稽 核总 监和 上海复旦 大学国际 金融系 国际 金融 教研 室主 任、讲 师。 宁敏 (NING Min ) 女士 , 副执行总 裁。 国籍: 中国 。 中国社 会科 学院 法学 博士 , 中国政 法大学 法学 硕士 , 曾在 中 国人民 银行 研究 局博 士后 流动站 从事 金融 专业 博士 后研究 工作 。 宁 敏女士 曾先 后在 中国 银行 总行法 律与 合规 部、 总行 授 信执行 部及 总行 托管 及投 资者服 务部 工 作,先后 担任副处 长、主 管(处长 )等职。2009 年9 月加入中 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现 任副 执行总 裁。 4、拟任基 金经 理 白洁(BAI Jie ) 女士,上海财经 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金 盛保险有限公司投资部固 定 收益分 析员 。2007 年加 入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固 定收 益研 究员 。2011 年 3 月至 今 任中银 货币 基金 基金 经理 。 具有 7 年证 券从 业年 限。 具备基 金、 证券 、 银行间 本币市 场交 易 员从业 资格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的 姓名及 职务 主席: 陈军 (副 总裁 ) 成员: 孙庆 瑞( 副总 裁) 、 奚鹏洲 (副 总裁 ) 、 张发 余 (副总 裁) 、甘 霖( 副总 裁 ) 列席成 员: 欧阳 向军 (督 察长) 、寻 明辉 (副 总裁) 、李建 (副 总裁 ) 6、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履 行以下职 责: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足额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基 金季 度、 半年 度和年度 报告 ;


7、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 值、各类 基金份额 的每万 份基金净 收益、七 日年化 收益率 ,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12、有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 信息披 露 办 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活动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 有效 措施 , 防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性 行为 (1)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勤勉的 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 取最大 利益 ; (2)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 反现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 规定, 不泄漏 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 基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未依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 等信息 ; (4)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公司内 部控 制是 指公 司为 了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 保 护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 保证经 营活 动合法 合规 和有 效开 展 , 保证经 营运 作符 合公 司的 发展规 划 , 在 充分 考虑 内 外部环 境的 基础 上,通 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用管 理办 法、 实施 操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而形 成的 系统。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保证 公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 和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 营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 务的稳健 运行和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和健 康发 展。 (3)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信息及 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完 整、 及时 。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安全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必须覆 盖公司各 个部门 、机构和 各级岗位 ,并渗 透到各 项 业务过 程, 涵盖 决策 、执 行、监 督、 反馈 等各 个经 营环节 。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 性原则。 公司在 精简的基 础上设立 能够充 分满足经 营运作需 要的机 构、部 门 和岗位 , 各机 构、 部门 和 岗位职 能上 保持 相对 独立 。 内 部控 制的 检查 评价 部 门必须 独立 地对 各部门 的内 部控 制执 行情 况进行 评估 、检 查和 稽核 。 (4)防火 墙原则。 基金财 产、公司 固有财产 、其他 资产的运 作必须分 离,基 金投资 研 究、 决策 、 执 行、 清算 、 评估等 部门 和岗 位 , 应 当 在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 当隔 离, 以达 到风 险 防范的 目的 。 (5)相互 制约原则 。公司 内部部门 和岗位的 设置应 权责分明 、相互制 衡,消 除内部 控 制中的 盲点 。 (6)成本 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的经营管 理方法 降低运作 成本,提 高经济 效益, 以 合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部 控制 效果 。 3、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 的原则 (1) 合法 合规 原则 。公 司 内控制 度应 当符 合法 律法 规和行 业监 管规 则。 (2)全面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涵盖公 司经营 管理的各 个环节, 不得留 有制度 上 的空白 和漏 洞。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3)审慎 性原则。 内部控 制的核心 是有效防 范各种 风险,因 此,公司 内部控 制制度 的 制订要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 和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时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的 制定应当 随着有 关法律法 规的调整 和市场 条件等 外 部环境 的变 化, 以及公 司经营战 略、 经营方 针、 经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及 时的 修改 或完善 。 4、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系统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系 统包 括四个 层次 : 第一 个层 次 是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章程 ; 第 二个层 次是 内部 控制 制度 ;第三 个层 次是 基本 管理 制度; 第四 个层 次是 部门 规章制 度。 (1)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是 公司一切 制度的最 高准则 ,公司章 程是公司 管理制 度的基 本 原则, 公司 章程 、董 事会 及其下 属的 专门 委员 会的 管理制 度是 制定 各项 制度 的基础 和 前 提 。 (2)内部 控制制度 是依据 公司章程 规定的内 控原则 ,对制定 各项基本 管理制 度和部 门 业务规 章的 总览 和指 导性 文件 , 是 公司 经营 运作 和 风险管 理的 核心 制度 。 公 司内部 控制 是公 司为实 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的 一系 列组 织机制、 管理办 法、 操作 程序 与控 制措施 的总称。 (3)公司 基本管理 制度包 括了以下 内容:内 部控制 大纲、风 险管理制 度、投 资管理 制 度、 法律 合规 与稽 核制 度、 反洗钱 制度 、 基金 运营 管理制 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信息系 统管 理 制度 、 危机处 理制 度、 财务管理 制度 、 人力 资源 管理制度 、 保密 制度 、 行政管理制 度、 营销 管理制 度。 (4)部门 业务规章 是根据 公司章程 和内控大 纲等文 件的要求 ,在基本 管理制 度的基 础 上,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 责、 岗位设 置、 岗位责 任、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将内部 控制 落实 到每个 岗位 、每 个员 工和 每道程 序。 5、内 部控 制的 要素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要素 主要 包括 :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 控制措 施、 信息 沟通 、 内部监 控。 (1)环境 是指构成 公司内 部控制的 基础,控 制环境 包括内控 文化、公 司治理 结构、 组 织结构 等内 容。 (2)风险 是指公司 经营活 动不能达 到内部控 制目标 的可能性 。风险评 估就是 确定公 司 经营管 理的 哪些 方面 会偏 离内部 控制 的目 标, 其实 质是确 定关 键控 制点 。 (3) 控制措 施是 指为 确保 内控目 标的 实现 而对 公司 各环节 的经 营行 为采 取的 控制 手段。 (4) 信息 沟通 是指 公司 建立完善 的信 息系 统, 确保获得真 实、 及时、 完整 的经营信 息, 并在内 部进 行沟 通。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5)内部 控制建设 是一个 动态调整 的过程。 公司定 期对内部 控制的执 行情况 和内部 控 制的有 效性 及适 应性 等进 行持续 的监 督评 估, 不断 完善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 6、内 部控 制构 成系 统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由宏 观控 制和微 观控 制两 个层 次构 成。 宏 观控 制是 公司 整体 经 营活动 的 控制; 微观 控制 则是 在宏 观控制 之下 ,由 各级 组织 结合不 同的 业务 而进 行的 控制。 7、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公司遵 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按照 投资 管理 业务 的 性质和 特点 严格 制定 管理 规章 、 操 作 流程和 岗位 手册 , 明确 揭 示不同 业务 可能 存在 的风 险点并 采取 相应 的控 制措 施。 对公 司的 前 线业务 、中 线业 务和 后线 业务均 采取 了全 面的 控制 ,主要内容 包括 : (1)前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内容 研究和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 交易业 务控 制; 投资风 险管 理控 制; 市场营 销业 务控 制。 (2)中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内容 基金运 营业 务控 制; 法律合 规控 制; 内部审 计控 制; 信息技 术系 统控 制; 危机处 理控 制; 信息披 露控 制。 (3)后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内容 公司财 务管 理控 制; 人力资 源管 理和 培训 控制 。 8、内 部控 制的 检测 内部控 制检 测的 过程 如下 包括: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测 试; 将测试 结果 与内 控目 标进 行比较 ; 形成测 试报 告, 得出 继续 运行或 纠偏 的结 论。 9、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制制 度的声 明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1)本公 司特 别声 明以 上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公司承 诺将 根据 市场环境 的变 化和 业务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注册资 本:215.77亿元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行长: 马蔚 华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发 展概 况 招商银 行成 立于1987 年4 月8日, 是我 国第 一家 完全 由 企业法 人持 股的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行设在 深圳。自 成立以 来,招商 银行先后 进行了 三次增资 扩股,并 于2002 年3月成功 地发 行了15 亿A 股,4月9 日在 上 交所挂 牌 (股 票代 码:600036) , 是国内 第一 家采 用国际会 计标 准 上市的 公司 。2006 年9月又成功发 行了22亿H股,9 月22 日在 香港 联交 所挂 牌交 易 (股 票代 码: 3968), 10 月5日行 使H股超 额配售, 共发行了24.2 亿H 股。截至2012年9 月30日,招商银行 总 资产3.1446 万亿 元人 民币 ,核心 资本 充足 率8.47% 。 2002年8月, 招商银 行成 立基金托 管部 ;2005 年8月, 经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 更名为资 产 托管部, 下设业务 支持室 、产品管 理室、业 务营运 室、稽核 监察室4 个职能处 室,现有 员 工 52人。2002年11 月, 经中国人民 银行 和中 国证 监会 批准获 得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务 资格 , 成 为国内第 一家获得 该项业 务资格上 市银行;2003 年4 月,正式 办理基金 托管业 务。招商 银行 作为托 管业 务资 质最 全的 商业银 行, 拥有证 券投 资基金托 管、 受托投 资管 理托管 、 合格境 外 机构投资 者托管(QFII) 、 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 托管、 保险资金 托管、企 业年金 基金托管 等业 务资格 。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招商银 行确 立 “因 势而 变、 先您所 想” 的托 管理 念和 “财富 所托 、 信守承 诺” 的托管 核 心价值 , 独创 “6S 托管 银行” 品牌 体系 , 以 “保 护您的业 务、 保护您 的财 富” 为历史 使命, 不断创新 托管系统 、服务 和产品: 在业内率 先推出 “网上托 管银行系 统” 、托 管业务综 合 系 统和 “6 心” 托管 服务 标准 , 首家 发布 私募 基金 绩效 分析报 告, 开办 国内 首个 托管银 行网 站, 成功托 管国 内第 一只 券商 集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第一 只FOF 、 第一只 信托 资金 计划、第 一只 私 募股权 基金 、第 一家 实现 货币市 场基 金赎 回资 金 T+1 到账、 第一 只境 外银 行 QDII 基金 、 第 一只红 利 ETF 基金 、第 一只“1+N ”基金 专户 理财 、第一家 大小 非解 禁资 产、 第一 单 TOT 保 管,实 现从 单一 托管 服务 商向全 面投 资者 服务 机构 的转变 ,得 到了 同业 认可 。 经过九 年发 展, 招商 银行 资产托 管规 模快 速壮 大。2011 年,招 商银 行实 现托 管费收 入 5.10 亿元, 托管 资产 突破5000 亿元, 托管 日均 存款 达到274 亿元, 各项指 标均创历 史新 高。 托管产 品数 量 、 托 管资 产 规模稳 居中 小托 管银 行第 一, 开放 式基 金托 管新 增 数量与 首发 规模 居股份 制托 管银 行第 一, 内部控 制连 续五 年通 过ISAE3402 国际认 证, 第二 次被境外 权威 媒 体 《财资 》 评为 “中国 最佳托管 专业 银行 ” , 被 《21 世纪 经济 报道 》 评为 “2011 年度 VC/PE 最佳托 管银 行”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傅育宁先生 ,招商 银行董 事长和非执 行董事 ,英国 布鲁诺尔大 学博士 学位。1999 年 3 月开始 担任 本公 司董 事。2010 年 8 月 起任 招商 局集 团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兼任 招商局 国际 有 限公司 (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 上市公 司 ) 主 席, 利和 经 销集团 有限 公司 ( 香港 联 合交易 所上 市公 司) 及信 和置 业有 限公 司 (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上市 公 司) 独立 非执 行董 事, 香 港港口 发展 局董 事,香 港证 券及 期货 事务 监察委 员会 成员 等; 中国 南山开 发(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 份有限公 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 司) 董事长,及中国 国际海 运集装箱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上市 公司)董事长, 及新加 坡上 市公 司嘉 德置地有 限公 司独立 非执 行董 事。





马蔚华先 生,招 商银 行执行董事 、行长 兼首席 执行官,1999 年 1 月 加 入本公司。 经 济学博 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 第 十一 届全 国政 协委 员。1999 年 1 月起 任招 商银行股 份有 限 公司行 长兼 首席 执行 官。 分别 自 1999 年 9 月、2003 年 9 月、2007 年 11 月及 2008 年 10 月起兼 任招银 国际金 融 有限公司 董事长、 招商信 诺人寿保 险有限公 司董事 长及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及永 隆银行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并 自2002 年7 月起担 任招 商局集 团公 司 董事。 同时 担任 中国 国际 商 会副主 席、 中国 企业 家协 会 执行副 会长 、 中 国金 融学 会 常务理 事、 中国红 十字 会第 八届 理事 会常务 理事 、 深圳 市综 研 软科学 发展 基金 会理 事长 和北京 大学 、 清 华大学 等多 所高 校兼 职教 授等职 。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唐 志宏 先生 ,招 商银 行副行 长, 吉林 大学 本科 毕业, 高级 经济 师。1995 年 5 月加入 本 公司 , 历任沈 阳分 行副 行长, 深圳 管理 部副 主任 , 兰州分 行行 长, 上海分 行行长 , 深圳管 理 部主任 ,总 行行 长助 理,2006 年 4 月 起担 任本 公司 副行长 。同 时担 任招 商信 诺人寿 保险 公 司及中 国银 联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 吴晓辉 先生 ,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总 经理 , 硕 士研 究生, 高级 经济 师。1993 年 10 月进 入招商 银行 工作 ; 历任 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资金 部副 总经理 , 总行 资金 交易 部 总经理 , 招银 国 际金融 有限 公司 总裁 ;招 商银行 济南 分行 党委 书记 、行长 ,2011 年 7 月起 担任招商 银行 总 行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2012 年10 月31 日 ,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托 管了招 商安 泰系 列证 券投 资基金 ( 含 招商安泰股 票型 投资 基金 、 招商安 泰平 衡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和招 商安 泰债 券投 资基金 ) , 招商 现金增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夏经 典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城久 泰沪 深 3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信 现金 优势 货 币市场 基金 、 光大 保德 信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 华泰柏 瑞金 字塔 稳本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海富通 强化 回报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光大保德信 新增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天合稳 健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上证红 利交 易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德盛 优势 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富成长趋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光大保 德 信优势 配置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益民 多利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德盛红 利股票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证中 央企 业 50 交易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上投摩 根行 业轮 动股 票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中银蓝 筹精 选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南方策 略优 化股 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兴 全合润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LOF )、中 银 价值精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 基金、中 银稳健双 利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银河 创新 成长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嘉实多 利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宝 兴 业可转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信双 利策 略 主题分级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诺安保 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 新兴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裕祥 分 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上证国 有企 业 10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安可 转换 债 券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中银转 债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富 国低 碳环 保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油 气能 源股 票证券投 资基 金 (QDII-LOF ) 、 中银中 小盘 成长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成长 优选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兴全轻 资产投 资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易方达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银沪 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中银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嘉实 增强 收益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工银 瑞信 14 天理财债 券型 发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中小企 业纯 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共 49 只开放式基 金及 其 它托管 资产 ,托 管资 产为9945.03 亿元人 民币 。 (四)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 营、 规范 运 作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 形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执行 机制 和监 督机 制, 防范和 化解 经 营风险 , 确 保托 管业 务的 稳 健运行 和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建立 有利 于查 错防 弊 、 堵塞 漏洞 、 消除隐 患, 保证业 务稳 健运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确保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 准确、 完整 、 及时; 确保内 控机 制、 体制 的不 断改进 和各 项业 务制 度、 流程的 不断 完善 。 2、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行 长层面 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招商 银行 实行 董事 会 领导下 的 行长负 责制 , 重大 事项 的 决策经 行长 办公 会讨 论决 定, 行长 室下 设合 规管 理 委员会 、 风险 控 制委员 会、 审计 管理 委员 会、信 息规 划委 员会 、服 务监督 管理 委员 会等 机构 。 二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业 务室 、专 业岗 位设置 时, 必须 遵循 内控 制衡原 则 , 监督制 衡的 形式 和方 式视 业务的 风险 程度 决定 。 总行资 产托 管部 内设 立稽 核监察 室 , 负 责部 门内 部 风险预 防和 控制 。 稽核 监 察室在 总经 理室直 接领 导下 , 独立 于部门内 其他 业务 室和 托管 分部 , 对各岗 位、 各业务 室、 各分 部、 各 项业务 中的 风险 控制 情况 实施监 督。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各业 务室 对自身 业务 风险 进行 自我 防范和 控制 。业 务室 根据 法律法 规 、 监管规 定、 业务 规则 及本 部门具 体情 况制 定工 作流 程及风 险控 制措 施。 3、 内部控 制原 则 (1)全面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覆盖 各项业务 过程和 操作环节 、覆盖所 有室和 岗位, 并 由全部 人员 参与 。 (2)审慎 性原则。 内部控 制的核心 是有效防 范各种 风险,托 管组织体 系的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应 当体 现“ 内控 优先 ”的要 求。 (3)独立 性原则。 各室、 各岗位职 责应当保 持相对 独立,不 同托管资 产之间 、托管 资 产和自 有资 产之 间应 当分 离。 内部 控制 的检 查 、 评 价 部门应 当独 立于 内部 控制 的建立 和执 行 部门 , 稽核监 察室 应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负责 对部门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评价和 检查。


(4)有效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符 合国家法 律法规 和监管机 关的规章 ,具有 高度的 权 威性 , 成为所 有员 工严 格遵守的 行动 指南 ; 执行 内部控制 制度 不能 存在 任何 例外 , 部门任 何 员工不 得拥 有超 越制 度或 违反规 章的 权力 。 (5)适时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随着 托管业务 经营战 略、经营 方针、经 营理念 等内部 环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境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 规、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 订和完 善。 (6)防火 墙原则。 核算、 清算、稽 核监察等 相关部 门,应当 在制度上 和人员 上适当 分 离,办 公网 和业 务网 分离 ,部门 业务 网和 全行 业务 网分离 ,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的 。 (7)重要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在 全面控制 的基础 上,关注 重要托管 业务事 项和高 风 险领域 。 (8)制衡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在 托管组织 体系、 机构设置 及权责分 配、业 务流程 等 方面形成相 互制 约、 相互 监督, 同时 兼顾 运营 效率 。 (9)成本 效益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 权衡托管 业务的 实施成本 与预期效 益,以 适当的 成 本实现 有效 控制 。 4、 内部控 制措 施 (1 )完 善的 制度 建设 。招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制定 了《 招商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管理 办法 》 、 《招 商银 行托管业 务内 控管 理办 法》 、 《招 商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操作规 程》 和等 一系列 规章 制度 , 从资 产托管业 务操 作流 程、 会计核算 、 岗位管 理、 档案管 理、 保密 管理 和 信息管 理等 方面 , 保证 资产托管 业务 科学 化、 制度化、 规范 化运 作。 为保 障 托管资 产安 全和 托管业 务正 常运 作, 切实维护托 管业 务各 当事 人 的利益 , 避免托 管业 务危 机事件发 生或 确保 危机事 件发 生后 能够 及时 、 准 确、 有效 地处 理, 招商 银行还 制定 了 《招 商银 行托管业 务危 机 事件应急 处理办法 》 ,并建 立了灾难 备份中心 ,各种 业务数据 能及时在 灾难备 份中心进 行 备 份,确 保灾 难发 生时 ,托 管业务 能迅 速恢 复和 不间 断运行 。 (2)经营 风险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部托 管项目 审批、资 金清算与 会计核 算双人 双 岗、 大额 资金 专人 跟踪 、 凭证管 理、 差错处 理等 一系列完 整的 操作 规程 , 有效地控 制业 务运 作过程 中的 风险 (3)业务 信息风险 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 部通过 数据加密 传输、业 务信息 启动异 地 自动备 份功 能、 业务 信息 磁 带备份 并由 专人 签收 保存 等措施 保证 业务 信息 及数 据传递 的安 全 性。业 务信 息不 得泄 漏, 有关人 员如 需调 用, 须经 总经理 室审 批, 并做 好调 用登记 。 (4)客户 资料风险 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 部对业 务运作过 程中形成 的客户 资料, 视 同会计 资料 保管 。 客户 资 料不得 泄露 , 有关 人员 如 需调用 , 须经 总经 理室 成 员审批 , 并做 好 调用登 记。 (5)信息 技术系统 风险控 制。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部 对信息技 术系统管 理实行 双人双 岗 双责 、 机房空 间隔 离并 设置门禁 管理 、 电脑 密码 设置及权 限管 理、 业务网 和办公网 、 与全 行 业务网 双分 离制 度, 与外 部业务 机构 实行 防火 墙保 护等, 保证 信息 技术 系统 的安全 。 (6)人力 资源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部通 过建立 良好的企 业文化和 员工培 训、激 励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机制、 加强 人力 资源 管理 及建立 人才 梯级 队伍 及人 才储备 机制 ,有 效的 进行 人力资 源 控 制 。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 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 有关证 券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资对 象、 基金 投融 资比例 、 基金投 资 禁止行 为、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 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 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金到 账、 基金费 用开 支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的合法 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 托管协 议、 上述监 督内 容的约 定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 理人进行整改,整改 的时 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 投资 比例调整期 限。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 改正 。 在 规定时 间内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应当 拒绝执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限 期改 正, 如基金 管理人未 能在 通知 期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 对基金 业 务执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或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 据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心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谭 炯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徐 琳 2、代销 机构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 www.boc.cn 联系人 :


宋亚 平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其 他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基金 , 并及 时公告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电话: (010 )59378839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朱立元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孙 睿 联系人 :孙 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大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汪 棣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 棣、 刘颖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六 、基 金份额 的分 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 金根据投 资者认购、申购 本基金的 金额,对投资者 持有的基 金份额按照不同 的费 率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用 , 因 此形成 不同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基 金将 设 A 类和 B 类两 类基 金份 额,两 类基 金份 额单 独设 置基金 代码 ,并 分别 公布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根据 基金实际运 作情况,在履 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管理 人可对基金 份额分类进行 调整 并公告 。 (二)基金份额类别 的限 制 投资者 可自 行选 择认 购、 申购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不 同基金 份额 类别 之间 不得 互相转 换 , 但依据 招募 说明 书约 定因 认购 、 申 购、 赎回 、 基金 转 换等交 易而 发生 基金 份额 自动升 级或 者 降级的 除外 。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和B 类基金 份额 的金 额限 制如 下: 份额类 别 A 类基金 份额 B 类基金 份额 年管理 费率 0.27% 0.27% 年托管 费率 0.08% 0.08% 年销售 服务 费率 0.30% 0.01% 首次认/申购最 低金 额 1,000 元 (直销 柜台 为1 万元 ) 5,000,000 元 追加认/申购最 低金 额 1,000 元 1,000 元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 0.01 份 0.01 份 基金账 户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 5,000,000 份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并 在履 行相 关程序 后 , 调 整认 (申 ) 购 各类基 金 份额的最 低金额限 制及规 则,基金 管理人必 须至少 在开始调 整之日 前 2 日 在 指定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三)基金份额的自 动升 降级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1、若 A 类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单 个基 金账 户保 留的 基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 500 万份时 , 本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动 将其在 该基 金账 户持 有 的 A 类基 金份 额升 级为 B 类 基金份 额。


2、若 B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单 个基 金账 户保 留的 基金份 额低 于 500 万份时 ,本基 金 的注册 登记 机构 自动 将其 在该基 金账 户持 有 的 B 类基金份 额降 级为 A 类 基金 份额。


3、在投资 者持有的 某级基 金份额满 足升降级 条件后 ,基金的 注册登记 机构自 动为其 办 理升降 级业 务, 投资 者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等级 在升 降级 业务办 理后 的当 日按 照新 的基金 份额 等 级享有 基金 收益 。如 果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 日对投 资者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了 升降级 处理 , 那么投 资者 在该 日对 升降 级前的 基金 份额 提交 的赎 回、 基金 转换 转出 、 转托 管 等交易 申请 将 确认失 败, 基金 管理 人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 一切 损失 。 4、 投资 者在 提交 认/ 申购 等 交易申 请时 , 应正 确填 写 基金份 额的 代码 (A 类、B 类基 金 份额 的基金代码 不同),否则 ,因错误填写 基金代码所 造成的认/ 申购 等交易申请 无效的后 果由 投资者自行 承担。投资者 认/ 申购申请确 认成交后, 实际获得的基 金份额类别 以本基金 的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 上述 规则确 认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为准。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七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募 集, 经 2012 年 11 月 29 日中 国证 监会 证监许 可【2012 】1608 号 文件核 准。 (一)基金的类型及 存续 期间


1、基 金类 型: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短 期理 财) 2、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1) 每个 运作 期到 期日 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 能提 出赎回 申请 对于每 份基 金份 额, 第一个运作 期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对认 购份 额而 言, 下同) 或基 金 份额申购 确认日( 对申购 份额而言 ,下同) 起(即 第一个运 作期起始 日) ,至 基金合同 生 效 日或基 金份 额申 购申 请日 次一周 的周度 对日 (即 第一 个运 作期 到期 日。 如该对应日 为非 工作 日, 则顺 延到 下一 工作 日) 止。 第二个 运作 期指 第一个运 作期 到期 日的 次一 工作日 起, 至基 金合同 生效 日或 基金 份额 申购申 请日 次两 周的 周度 对日 (如 该日 为非 工作 日, 则顺延 至下 一 工作日 )止 。以 此类 推。 每个运 作期 到期 日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不 能提 出赎 回申请 。 周度对 日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或基 金份 额申 购申 请日 在后续 日历 周中 的对 应日 。 例: 如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2012 年7 月10 日 (周 二) , 则认购 份额 第一 个运 作期 为2012 年7 月 10 日( 周二 )至7 月17 日( 周二 ,2012 年7 月 10 日次一 周的 周度 对日) 。 如基金份额 申购 申请 日为2012 年 9 月 21 日 (周 五) , 则申购 份额 第一 个运 作期为 2012 年9 月 24 日( 周一 )至9 月28 日( 周五 ,2012 年9 月 21 日次一 周的 周度 对日) 。 (2) 每个 运作 期到 期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提 出赎 回申请 每个运 作期 到期 日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可提 出赎 回申 请。 如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当期 运作 期到期 日未 申请 赎回 ,则 自该运 作期 到期 日下 一工 作日起 该基 金份 额进 入下 一个运 作期 。 在基金 份额 对应 的每 个运 作期到 期日 , 基 金管 理人 办 理该基 金份 额对 应的 未支 付收益 的 结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运 作期 到期日 申请 赎回 的 , 基 金 管理人 按照 《 招募 说明 书》 的约定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 赎回 事宜。 3、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 集场 所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 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本《招 募说 明书 》 以 及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增加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公告 。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 月, 具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五)基金的最低募 集份 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 最低 募集 规模 为 2 亿份基 金份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元人 民币 。 (六)基金份额初始 面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按初 始 面值发 售。 (七)基金份额的认 购 1、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不收 取认 购费 用。 2、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认购份 额 = (认 购金 额+ 认购金 额利 息) / 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 2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例:假 定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认 购金额在 募集 期产 生的 利息 为 3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认 购份 额计 算如下 : 认购份 额= (10,000 + 3)/1.00=10,003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 金, 可得 到 10,003 份基金 份额 (含 利息 折份 额部分 ) 3、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程序 (1)认购 时间 安排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投资者 认购 本基 金份 额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确 定, 请 参 见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2)投资 者认 购本 基金 份额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的 手续


投资者 认购 本基 金份 额应 提交的 文件 和办 理的 手续 详见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3)基金 份额 的认 购采 用金额认 购方 式


投资人 认购 时, 需按销 售机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 基金投 资者 在基 金募 集期内可 以多 次认购 基金 份额 。认 购一 经受理 不得 撤销 。


(4)认购 的确 认


当日 ( T 日) 在规定 时间 内提交的 申请 , 投资 者通 常应在 T+2 日到网 点查 询认 购申请 的 受理结 果, 并可 在募 集截 止日次日起 3 个工作 日 后 到网点 打印 交易 确认 书。 (5)认购 金额 的限 制


在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资 者 可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 投资者 通 过代 销机 构或 基金 管理人 网上 直销平 台认 购本 基金 A 类份额时 , 单笔认购 最低 金额为人 民币 1000 元; 通过基金管 理人 直 销中心 柜台 认购 本基 金 A 类份额 时, 首次 认购 最低 金额为 人民 币 10000 元 ,追加认 购最 低 金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通过代销 机构 、基 金管 理人 网上直 销平 台或 基金 管理 人直销 中心 柜 台认购 本基 金 B 类份额 时, 首次 认购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 5000000 元 ,追 加认 购最低 金额 为 人民币 1000 元 。超 过最 低 认购金 额的 部分 不设 金额 级差。 募集 期间 不设 置投 资者单 个账 户 最高认 购金 额限 制。 投资者通过 代销 机构 认购 本基 金份额 时, 各代销 机构 对本基金 最低 认购 金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以各 代销 机构 的业 务规定 为准 。 4、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利 息转份 额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 (八)募集资金的管 理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八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 件 1、本 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集份 额总 额不 少于 2 亿份,基 金 募集金 额不 少于 2 亿元, 并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不少 于 200 人的条 件下 , 基金募 集期 届 满或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法律 法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 且 基金 募集 达 到基金 备案 条 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募集 结束 之日 起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提交 验资 报告 ,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自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 认之日 起, 基金 备案 手续 办理完 毕, 基金 合同 生效 。 2、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投 资 人的认 购款 项只 能存 入专 用账户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二)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金 募集 期限 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 3、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 存续期 内,基金份 额持有 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续 20 个工作 日达 不到 200 人, 或连 续 20 个工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向中 国证 监 会说明 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 因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九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予以公 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 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购与赎回办 理的 开放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在每 个 运作期 到期 日办 理基金份 额赎回 。 每 个运作 期到 期日 前, 基金份额持 有人 不能 提出 赎回 申请 。 每个运 作期 到期 日,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可提 出赎 回申 请 。 如 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当 期运 作期到 期日 未申 请赎 回 , 则自该 运作 期到 期日下 一工 作日 起该 基金 份额进 入下 一个 运作 期。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业 务的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1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份 额每 个运 作期 到期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方 可 就该基 金份 额提 出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后的首个运 作期 到期 日 起 开始办 理赎 回,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 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具体业务办 理时 间在 赎回 开始 公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 赎回或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 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 出申购申请且注册登 记机 构确认接收 的,该 申购 申请 视为 下一 开放日 提出 的有 效申 购申 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确定 价” 原则 ,即 本 基金的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为每份 基金 份额 人民 币 1.00 元;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赎回 基金份额 时,如在 该到期 日同时有 多笔可赎 回份额 的,注 册 登记机 构按 “ 先进 先出 ” 的原则 , 对该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持 有的 基金份 额进 行处 理;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其 持有的本 基金基金 份额时 ,基金管 理人在结 算该基 金份额 对 应的待 支付 收益 后, 向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赎回 款项。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 资 人交付 款项 , 申 购申 请即 为 有效。 若申购 不成 功或 无效 , 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销 机构 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申 购 款项本 金退 还给 投资 人, 由此产 生的 利息 或损 失由 投资人 自行 承担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 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进行 确认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 若申 购不 成功 , 则申购 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 售机 构对 申 购和赎 回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 申购和 赎 回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本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根据相 关业 务规 则, 对上述业务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于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有关规 定予 以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资人 通过 代销 机构 或基金管 理人 网上 直销 平台 申购本 基金 A 类份额时 , 单笔申 购 最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中心柜台 申购 本基 金 A 类份额时 , 首次 申 购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 10000 元 ,追 加申 购最 低金 额为人民 币 1000 元 。通 过代 销机构 、基 金 管理人 网上 直销 平台 或基 金管理 人直 销中 心柜 台申 购本基 金 B 类份额 时, 首次申购 最低 金 额为人 民币 5000000 元 , 追加申 购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投资 人当 期分 配的基 金收 益 转为基 金份 额时 , 不受 申购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投资人可多 次申 购, 单个投 资人累计 持有 基金 份额不 设上 限限 制。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2、对于到 期日的基 金份额 ,投资人 可将其全 部或部 分基金份 额赎回。 如遇巨 额赎回 等 情况而 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赎 回办理 和款 项支 付的 办法 将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巨额 赎回或 连续 巨 额赎回 的条 款处 理。 3、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 赎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整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体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与销 售机 构约定 , 对投 资人 委托 销 售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申购 与赎回 的, 代销机 构可 以按 照委 托代 理协议 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不必遵 守以 上限 制。 (六)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和 赎回费 用。


(七)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每份 基金 份额 净 值 1.00 元。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申购份 额=申购金 额/1.00 元


申购份 额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5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则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50,000/1.00=50,000 即:投 资者 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 基金 ,则 可得 到 50,000 份基金 份额 。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基 金份额 净值 ﹢对 应的 待支 付收益 投资者可通过在基金份额运 作期到期日赎回基金份额 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 支付收 益。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入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八) 申购与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投 资者 T 日申 购基 金 成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投 资者 增加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每个 运作 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提出 赎回申 请。 2.投 资者 T 日赎 回基 金 成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投 资者 扣除权 益并 办理 相应 的注 册登记 手续 。 3.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前 3 个工 作日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九) 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基金管 理人认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 可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3、5、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或 拒绝 基金 投资者 的 申购申 请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 回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在后续 开放 日予 以支 付 。 若出现 上述 第 4 项所述 情形 , 按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公告 。 (十一)巨额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 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的前提 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对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而无需 延迟至 基金 份额 的下 一个 运作期 到期 日, 本节下 同) 继续赎 回, 直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择 取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撤 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先 权, 以此类推 , 直到 全 部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人 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 分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部 分延 期赎 回不 受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 暂停 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 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 赎回申 请;已经 确认的赎 回申请 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上 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在 3 个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情 况消除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放 日公 布最 近 1 个开放 日 的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3、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的时 间,依 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也可 以根 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 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四)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产 生 的非交 易过 户以 及注 册登 记机构 认可 、 符合 法律 法 规的其 它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或 以其 他方 式处分 。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必 须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提 供的 相 关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 非交易 过户 申请 按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的规 定办 理 , 并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 和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 及注册 登 记机构认可 、 符合 法律 法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对冻结 部分 产 生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十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追 求本 金安 全 、 保持资 产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 努 力追 求绝 对收 益,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求资 产的 稳定 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允 许的金 融工 具包 括: 现金 、 通知 存款、 一年 以内 ( 含一年 ) 的 银行定 期存 款和 大额 存单 ; 剩余期 限 (或回 售期 限) 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 中期 票据 ; 期限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 的债券回 购; 期限在 一年以内 (含一 年) 的中央 银行 票据 、 短期 融 资券 ,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采 用积 极管 理型 的投资 策略 , 将 投资 组合 的平均 剩余 期限 控制 在 127 天以 内, 在控制 利率 风险 、尽 量降 低基金 净值 波动 风险 并满 足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提高 基金收 益。 (1)类属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在定 性和 定量 地分 析不同 类属 债券 类资 产的 信用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及 其 经风险 调 整后的 收益 率水 平或 盈利 能力的 基础 上, 通过 比较 或 合理预 期不 同类 属债 券类 资产的 风险 与 收益率 变化 , 确定 并动 态 地调整 优先 配置 的资 产类 别, 并结 合各 类债 券资 产的市场 容量 , 确 定配置 比例 。 (2) 银行 定期 存款 及大 额存单投 资策 略 运作期 初, 本基金 在向 交易对手 银行 进行 询价 的基 础上 , 选取利 率报 价较 高的几家 银行 进行存 款投 资, 注重 分散 投资, 降低 交易 对手 风险 。 (3)短期 信用 类债 券投 资策略


本基金 对于 市场 公开 发行 的所有 短期 融资 券、 中期 票 据等信 用债 券采 取自 上而 下与自 下 而上相 结合 的投 资策 略 。 根据内 部的 信用 分析 方法 对可选 债券 品种 进行 筛选 过滤 , 通过自 上 而下地 考察 宏观 经济 环境 、 国 家产 业发 展政 策、 行业 发展状 况和 趋势 、 监管 环 境、 公司 背景、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竞争地 位、 治理结 构、 盈利能力 、 偿债 能力 、 现金 流水平 等诸 多因 素, 给予不同因 素不 同权 重, 采用 数量 化方 法对 主 体所发 行债 券进 行打 分和 信用评 级 , 只 有内 部评 级 为投资 级的 信用 类债券 方可 纳入 备选 品种 池供投 资选 择 ; 根 据各 短 期信用 债的 到期 收益 率 、 剩余期 限与 运作 周期的 匹配 程度 ,挑 选适 当的短 期债 券进 行配 置。 信用债 收益 率是 在基 准收 益率基 础上 加上 反映 信用 风险收 益的 信用 利差 。 基 准 收益率 主 要受宏 观经 济政 策环 境的 影响, 信用 利差 收益 率主 要 受该信 用债 对应 信用 水平 的市场 信用 利 差曲线 以及 该信 用债 本身 的信用 变化 的影 响 。 因 此 , 信用债 的投 资策 略可 细分 为基于 信用 利 差曲线 变化 的投 资策 略、 基于信 用债 个券 信用 变化 的投资 策略 。 (4)债券 回购 投资 策略 首先 , 基于对 运作 期内 资金面走 势的 判断 , 确定 回购期限 的选 择。 在组合 进行杠杆 操作 时, 若判 断资 金面 趋于 宽 松, 则在 运作 初期 进行 短 期限正 回购 操作 ; 反之 , 则进行 长期 限正 回购操 作, 锁定融 资成 本。 若期初 资产 配置 有逆 回购比例 , 则在 判断 资金 面趋于宽 松的 情况 下, 优先 进行 长期 限逆 回 购配置 ; 反之 , 则进 行短 期限逆 回购 操作 。 其次 , 本基金 在运 作期 内,根 据资 金头 寸, 安排 相应期 限的 回购 操作 。 (5)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考 量宏 观经济 形势 、 提前 偿还 率、 违约率 、 资产池 结构 以及资产 池资 产所在 行业 景气 情况 等因 素, 预判 资产 池未 来现 金 流变动 ; 研究 标的 证券 发 行条款 , 预测 提 前偿还 率变 化对 标的 证券 平均久 期及 收益 率曲 线的 影响, 同时 密切 关注 流动 性 变化对 标的 证 券收益 率的 影响 , 在严 格 控制信 用风 险暴 露程 度的 前提下 , 通过 信用 研究 和 流动性 管理 , 选 择风险 调整 后收 益较 高的 品种进 行投 资。 (四) 投资决策依据 、机 制和程序 1、投 资决 策依 据 (1)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国内 外宏 观经 济形 势及对中 国债 券市 场的 影响 ; (3)企业 信用 评级 ; (4)国家 货币 政策 及债 券市场政 策; (5)商业 银行 的信 贷扩 张。 2、投 资决 策机 制


本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团队 制, 强调 团队 合作 , 充分发挥集 体智 慧。 本基金 管理人将 投资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和研究 职能 整合 , 设立 了投资研 究部 , 策略 分析 师、 固定收 益分 析师 、 数量分析师 和基 金经 理, 充分 发挥 主观 能动 性, 渗透到 投资 研究 的关 键环节 , 群策群 力,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谋取 中长期 稳定 的较 高投 资回 报。 3、投 资决 策程 序 本基金 具体 的投 资决 策机 制与流 程为 : (1)宏观 分析师根 据宏观 经济形势 、物价形 势、货 币政策等 判断市场 利率的 走向, 提 交策略 报告 。 (2)债券 策略分析 师提交 关于债券 市场基本 面、债 券市场供 求、收益 率曲线 预测的 分 析报告 。 (3) 信用 分析 师负 责信 用 风险的 评估 、信 用利 差的 分析及 信用 评级 的调 整。 (4)数量 分析 师对 衍生 产品和创 新产 品进 行分 析。 (5)在分 析研究报 告的基 础上,基 金经理提 出月度 投资计划 并提交投 资决策 委员会 审 议。 (6)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基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 (7)如审 议通过, 基金经 理在考虑 资产配置 的情况 下,挑选 合适的债 券品种 ,灵活 采 取各种 策略 ,构 建投 资组 合。 (8)集中 交易 室执 行 交易指令。 (五) 投资限制 1、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股票 、权 证、 流通 受限证券 ; (2)可转 换债 券;


(3)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限)超 过397 天的债 券;


(4)债项 评级 在AAA 级以 下的企 业债 券;


(5 )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 但市场 条件 发生 变化 后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中国 证监 会禁 止投 资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应符 合以下 规定: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1)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过 127 天; (2) 投资 于同 一公 司发 行的短期 企业 债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3)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5) 存放 在具 有基 金托 管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0% ; 存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 ( 指具 有 基金代 销资 格以 及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托管人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的存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6)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限不超 过 397 天但 剩余 存续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债券 摊 余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本 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 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的 10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AAA以 上(含 AAA)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8)本基 金的存款 银行仅 限于有基 金托管资 格、基 金代销资 格以及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 者托管 人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 (9)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 不低 于以下 标准 : 1)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的 A-1 级或相 当于 A-1 级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根据有 关规定予 以豁免 信用评级 的短期融 资券, 其发行人 最近三年 的信用 评级和 跟 踪评级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i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长 期信 用级 别; ii)国际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评 级一 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例如 , 若中国 主 权评级 为 A- 级,则 低于 中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为 BBB+ 级) ; 3)同 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4)本基金 持有短期 融资券 期间,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 降、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 20 个交 易 日内予 以全 部减 持。 (10)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15 个交易 日内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基 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3、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销 证券 ; (2)将基 金财 产向 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 担保 ; (3)从事 使基 金承 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 (4)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有关规 定, 由国务 院证 券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9)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 本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 再受相 关 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人民 币七 天通 知存 款税 后利率 。 通知存 款是 一种 不约 定存 期, 支取 时需 提前 通知 银 行, 约定 支取 日期 和金 额 方能支 取的 存款, 具有 存期 灵活 、存 取方便 的特 征, 同时 可获 得高于 活期 存款 利息 的收 益。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证券 市场 中有 其他 代 表性更 强或 者更 科学 客观 的业绩 比 较基准 适用 于本 基金 时 ,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原 则 , 根 据 实际情 况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相 应调 整。 调整业 绩比较基 准应 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调 整前 2 日在指 定媒 体上予 以公 告, 而无需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七)风险收益特征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本基金 属于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期 风险 收益 水平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型基金 , 高 于货币 市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八) 投资组合平均 剩余 期限的计算 1、平 均剩 余期 限( 天) 的 计算公 式如 下: -+ -+ × ××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 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 产包括 现金 类资 产( 含银 行存款 、清 算备 付金 、交 易保证 金 、 证券清算 款、买断 式回购 履约金) 、 银行定 期存款、 大额存单 、债券、 逆回购 、中央银 行票 据、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债 券、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投 资的 其他 固定 收益 类金融 工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正回 购、 买断 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 债券 等。 2、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限的确 定 (1) 银 行存 款、 清算 备付 金、 交 易保 证金 的剩 余期 限为0 天; 证券 清算 款的 剩余期 限 以计算 日至 交收 日的 剩余 交易日 天数 计算 ; 买 断式 回 购履约 金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协议 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2 ) 银 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单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 算 ; 银行通 知存 款的 剩余 期限 以存款 协议 中约 定的 通知 期计算 ; 有存 款 期限、 但根据协议 可提 前 支取且 没有 利息 损失 的银 行存款 的剩 余期 限以 提前 支取的 通知 期计 算; (3)组合 中债券的 剩余期 限是指计 算日至债 券到期 日为止所 剩余的天 数,以 下情况 除 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 率债 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 日至 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 实际 剩余天数计 算;允 许投 资的 含回 售条 款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回 售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4)回购 (包括正 回购和 逆回购) 的剩余期 限以计 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 期日的 实际剩 余 天数计 算; (5) 中央 银行 票据 的剩 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中央 银行 票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6)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回购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为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 (7)买断 式回购产 生的待 返售债券 的剩余期 限以计 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 期日的 实际剩 余 天数计 算; (8) 短期 融资 券的 剩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短期 融资 券到期 日所 剩余 的天 数计 算; (9)对其 它金融工 具,本 基金管理 人将基于 审慎原 则,根据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的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规定、 或参 照行 业公 认的 方法计 算其 剩余 期限 。 平均剩 余期 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至 整数 位, 小数点 后四舍五 入。 如法律 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 对剩余 期限 计算 方法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九) 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与债权人 权利 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与债 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2、有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与增值 ; 3、不通过 关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系的 第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4、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十) 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款本 息、 基金应 收款 项以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 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金财 产的债权 、 不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 债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得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以其 自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处分外 ,基金财 产不得被 处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十二、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 币1.00 元。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 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本基金 估值采用 摊余成 本法,即 估值对象 以买入 成本列示 ,按票面 利率或 协议利 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 在其剩 余存 续期 内按 照实际 利率 法进 行摊 销, 每日计提 损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为了避 免采用“ 摊余成 本法”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按市 场利率和 交易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 基 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用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投资组 合的 摊余 成本 与其 他可参 考公 允价 值指 标产 生重大 偏离 的, 应按 其他 公 允指标 对组 合 的账面 价值 进行 调整 。 当 “影子定 价”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达到或 超 过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调 整组 合, 其中 , 对于 偏离 度 的绝对值达 到或 超过 0.5% 的情形 ,基金管 理人 应编 制并披 露临 时报 告 。 3、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资产净 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化 收益 率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任, 因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法 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备付 金、保 证金 和其 它资 产及 负债。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 基金净收 益是按 照相关法 规计算的 每万份 基金份额 的日净收 益,精 确到小 数 点后4 位, 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 七日 年化 收 益率是 指最 近七 个自 然日 (含 节假 日) 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折 算出 的年收 益率 , 精确 到百 分 号内小 数点 后3 位, 百分号内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基 金 资产净 值 、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 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 复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时 进行 。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致 本基 金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小数 点后 4 位以 内(含 第 4 位 ), 或者基 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百分号 内小 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 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视 为估 值 错误。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 登记 结算公司 、 存款 银行 发送 的数据错 误, 有关会 计制 度变化或 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 造成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和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计 算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 代 销机构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失 的, 过错的 责任 人应当对 由于 该 差 错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的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差错处理原 则” 给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错 的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申 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造成投 资人 的交 易资 料灭 失或被 错误 处理 或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 可 抗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 但因 该 差错取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仍应 负有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务 。 2、差错 处理原 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差错 责任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错 发生的费用 由 差错 责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方 未及 时更正已 产生 的 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差错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差错责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应 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差错 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差错 的责任方 对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错 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错 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则差错 责任方 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 失,并 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 额 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返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错 责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 责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基金 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并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错 方追 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 的有 关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6)如果 出现差错 的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 方进行 赔偿,并 且依据法 律法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基金管 理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则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受的直 接损 失。 (7)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错 处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事 人,并 根据差错 发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 差错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 差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七日年化 收益 率 差错 处理的 原则和 方法 如下 : (1)基金 估值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2)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 因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计算 错误 , 给 基金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先行 赔付 , 基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向 其他 当 事人追 偿。 (4)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 术系统 设 置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交易 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七) 基金资产净值 、 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 、七 日年 化收益率 的确认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 币1.00 元。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七日 年化收 益 率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并发送 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 对各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予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 3 项进行 估值时 , 所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 成 基金收 益指 基金 投资 所得 债券利 息、 票据投 资收 益、 买卖证 券差 价、 银行 存款利息 收入 以及其 他收 入 。 因 运作 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约 计入 收益 。 基金 净 收益为 基金 收益 扣除相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 收益中 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余 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投资 方式 ; 2、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份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3、本基金 根据每日 各类基 金份额收 益情况, 以基金 净收益为 基准,为 投资者 每日计 算 当日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收益 并分配 , 并在 运作 期到 期 日集中 支付 。 投资 者当 日 收益分 配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4、本基金 根据各类 基金份 额每日收 益情况, 按当日 收益全部 分配,若 当日净 收益大 于 零时 , 为投资 者记 正收 益; 若当日 净收 益小 于零 时, 为投资 者记 负收 益; 若当日净 收益 等于 零时, 当日 投资 者不 记收 益; 5、本基金 各类基金 份额每 日进行收 益计算并 分配, 累计收益 支付方式 只采用 红利再 投 资 (即红 利转 基金 份额 ) 方式。 若投 资者 在运 作期 到期日累 计收 益支 付时 , 累计收益 为正 值, 则为投 资者 增加 相应 的基 金份额 , 其累 计收 益为 负 值, 则缩 减投 资者 基金 份 额。 投资 者可 通 过在基 金份 额运 作期 到期 日赎回 基金 份额 获得 当期 运作期 的基 金未 支付 收益 ; 6、当日申 购的基金 份额自 下一个工 作日起享 有基金 的分配权 益;当日 赎回的 基金份 额 自下一 工作 日起 ,不 享有 基金的 分配 权益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四)基金收益分配 的时 间和程序 本基 金每个工 作日进行收益分 配。每个 开放日公告前一 个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份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应于节 假日 结束 后第 二个自然 日, 披露 节假日 期间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节 假日最 后一 日的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以 及 节 假日后 首个 开放 日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法律 法规 有新 的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 每个 运作 期到 期日 例行收 益结 转( 如遇 节假 日顺延 ) , 不再 另行 公告 。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十 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4、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讼 仲裁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基金的 开户 费用 ;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7%年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0.27%÷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 人核 对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 公休假 或不 可抗 力等 ,支付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08% 的年 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算 方法如 下: H =E×0.08%÷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管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 人核 对后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 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取。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日 或不 可抗力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0% ,对于 由 B 类降级 为 A 类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基金年 销售服 务费率应 自其达 到 A 类 条 件的开放 日后的下 一个工 作日起适 用 A 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率 。 本基 金 B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01% ,对于 由 A 类升级 为 B 类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基金年 销售服 务费率应 自其达 到 B 类 条 件的开放 日后的下 一个工 作日起适 用 B 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率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E×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核对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划出, 经基 金管 理人 分别 支付给各 个基 金 销售机 构。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日 或不 可抗 力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述 “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4-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 律 师 费、会 计师 费和 信息 披露 费用等 相关 费用 ; 4、其 他根 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管理费、基金 托管费和 销售服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和 销售 服务费,此 项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调整不 需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2 日前 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知基 金托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需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 介披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 文本 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1、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 项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 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金 招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 响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基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 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 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金 托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 合同 》 摘要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登载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4、基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份额 的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公告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在 开始 办理 基 金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当日 , 披露截 止前 一日 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合 同生 效至前一 日期 间的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前 一日 的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 露开 放日 各类 基 金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及基金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于节 假日 结束 后第 2 个自然 日公 告节 假日 期间 的各类 基金 份额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节假日最后 一日 的基 金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以及节 假日 后首个开 放日 的各 类基金 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和 基金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当日基 金净 收益/ 当日基 金总 份额] ×10000


上述收 益的 精度 为以 四舍 五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4 位。


本基金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Σ R i/7 )×365 )/10000] ×100%


其中 :Ri 为最 近第 i 公历 日(i=1 ,2??7 ) 的每万 份基金净 收益 , 基金 七日 年化收益 率 采取四 舍五 入方 式保 留小 数点后 三位 ,如 不 足 7 日 ,则采 取上 述公 式类 似计 算。 基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度 和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 (或自 然日 ) 基金资 产净值 、 各类 基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基 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场交 易日 (或 自然日 ) 的次 日, 将基 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基金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5、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 金 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按 有关 规定,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报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 本或 书面报 告方 式。 6、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 《基 金合 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 及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 基金管 理费 、 基金托管费 、 销售 服务 费等 费用计提 标准 、 计提 方式 和费率发 生变 更; (17 ) 当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影子定 价” 确定的 基金 资产净值 偏离 度绝对 值达 到或 超过 0.5% 的情形 ; (18)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资产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9)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20)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1)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 (22)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 理;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7、澄 清公 告 在 《基金 合同 》 存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8、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 9、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和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每万 份基金净 收益 、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基金定 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查, 并向基金 管理 人 出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中选 择披 露信 息的 报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 招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公告等文 本文 件 在编制 完成 后, 将存放 于基金管 理人 所在 地、 基金托管人 所在 地, 供公众 查阅。 投资 人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八)暂停或延迟披 露基 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不 可抗 力;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十 七、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资心 理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政策 风险 : 因国家 宏观经济 政策 (如货 币政 策、 财政政 策、 产业 政策 、 地区发 展政 策等) 发生 变化 ,导 致证 券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 2、经济周 期风险: 随着经 济运行的 周期性变 化,证 券市场也 呈现出周 期性变 化,从 而 引起债 券价 格波 动, 导致 基金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发生变 化。 3、利率风 险:当金 融市场 利率水平 变化时, 将会引 起债券的 价格和收 益率变 化,进 而 影响基 金的 净值 表现 。 4、信用风 险:基金 所投资 债券的发 行人如果 不能或 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 ,或者 不能履 行 合约规 定的 其它 义务 , 或者其信 用等 级降 低, 将会导致债 券价 格下 降, 进而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 5、购买力 风险:基 金投资 于债券所 获得的收 益将主 要通过现 金形式来 分配, 而现金 可 能受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以致 购买力 下降 ,从 而使 基金 的实际 收益 下降 。 6、债券收 益率曲线 变动风 险:是指 收益率曲 线没有 按预期变 化导致基 金投资 决策出 现 偏差。 7、再投资 风险: 该 风险与 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当市 场利率下 降时,基 金所持 有的债 券 价格会 上涨 , 而 基金 将投 资 于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所 得的利 息收 入进 行再 投资 将获得 较低 的 收益率 , 再投 资的 风险 加大; 反之 , 当市 场利 率上 升时 , 基金所 持有 的债 券价格会 下降 , 利 率风险 加大 ,但 是利 息的 再投资 收益 会上 升。 8 、经营风 险: 它与基金 所投资 债券的发 行人的经营活动 所引起的 收入现金流的不 确定 性有关 。 债券 发行 人期 间运营收 入变 化越 大, 经营风险就 越大 ; 反之 , 运营 收入越 稳定 , 经 营风险 就越 小。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验 、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造 成管理 风险 。 基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金管理 人的 管理 水平 、管 理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 对基 金收益 水平 也存 在影 响。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表现 在两 个方 面。 一是 在某 种情 况下 因 市场交 易量 不足 , 某些 投 资品种 的流 动性不 佳, 可能 导致 证券 不 能迅速 、 低 成本 地转 变为 现 金, 进 而影 响到 基金 投资 收 益的实 现; 二是在 本基 金的 开放 期内 投资人 的连 续大 量赎 回将 会导致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难 , 或 迫 使 基金以 不适 当的 价格 大量 抛售证 券, 使基 金的 净值 增长率 受到 不利 影响 。 (四)特定风险 1、流动性 风险 。 对于每 份基 金份 额, 第一个运作 期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对认 购份 额而 言, 下同 ) 或基金 份额 申购确认 日 (对 申购 份额 而言, 下同 ) 起 (即 第一 个运作 期 起始 日) , 至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或 基金 份额申 购申 请日 次一 周的 周度对日 (即 第一 个运 作期到期 日。 如该 对应日 为非 工作 日 , 则 顺 延到下 一工 作日 ) 止。 第 二个运 作期 指第 一个 运作 期到期 日的 次一 工作日 起 , 至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或基 金份 额申 购申 请日 次两周 的周度 对日 (如 该日 为非工 作日 , 则顺延 至下 一工 作日 ) 止。 以此类 推。 每个 运作 期到期日 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不能 提出 赎回 申请,因此 面临 流动 性 风险。 2、运作期 到期日未 赎回, 自动进入 下一运作 期风险 。如果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 当期运 作 期到期 日未 申请 赎回 ,则 自该运 作期 到期 日下 一工 作日起 该基 金份 额进 入下 一个运 作期 。 3、 运作期 期限 或有 变化 风险。 本基 金名 称为 中银 理财7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但是考 虑到周 末、 法定节 假日 等原因 , 每份基 金份 额的 实际运作 期期 限或 有不 同, 可能长 于或 短于 7天。 (五)其他风险


1、随着符 合本基金 投资理 念的新投 资工具的 出现和 发展,如 果投资于 这些工 具,基 金 可能会 面临 一些 特殊 的风 险; 2、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3、因基金 业务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环境 控制、 人员素质 等方面不 完善而 产生的 风 险; 4、因人为 因素而产 生的风 险、如上 市公司治 理结构 问题、内 幕交易、 不公正 披露等 欺 诈行为 、上 市停 止交 易等 产生的 风险 ;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5、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6、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 资产的 损失,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从而 带 来风险 ;


7、其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十 八、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本 基金 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异 议 意见后 方可 执行 ,自 决议 生效之 日起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日 起 30 个工作 日内 成立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和变现 ;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4)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依 照有关法 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的规 定独立 运用基 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5)在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 的前提下 ,制订和 调整有 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 转托 管等 业务的规 则, 在法律 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和 调整 基金 的除调 高基 金托 管费 率 、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销售 服务 费率之 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 但 在法律 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费率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费率 进行 调 高) ; (6)根据 本基金合 同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金托 管人, 对于基金 托管人违 反了本 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利 益;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基 金 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9)自行 担任或选 择、更 换注册登 记机构, 获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并对 注册登 记 机构的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10 ) 选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并依 据基 金销 售服 务代理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其行 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1 ) 选择 、 更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计师 事务 所、 证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2)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依法 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账 , 进行证 券 投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监督 ; (8)计算 并公告基 金资产 净值、各 类基金份 额的每 万份基金 净收益、 七日年 化收益 率 和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9)采取 适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申 购、赎回 和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1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保 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得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除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依 据《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为; (19 )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分 配; (20 )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6 ) 依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不谋求 对 上市公 司的 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入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 法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根据 本基金合 同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 对于基金 管理人违 反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基金 资产 、 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资料 ;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4、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对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 金报告出 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不 少于 15 年;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 审查基 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运 作期 收 益率 ;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 ) 按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管理 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承 担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 免除; (18)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24)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 招 募 说明书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 其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 完全承 认和 接受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章 或签 字 为必要 条件 。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额 发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本基金 同类 别基 金份 额的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交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返还 在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自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代销 机构、 其 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1、召 开事 由 (1)当出 现或需要 决定下 列事由之 一的,经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或持有 基金份 额 10%以上 ( 含 10%,下同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提议 时,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或策 略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程序 ; 10)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1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 他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 情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后 修改,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管费 和销 售服 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基金 份额类 别设 置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对《基 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在 未来 系统 条件 允许 的 情况下 ,安 排本 基金 的上 市交易 事宜 ; 7)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规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情 形。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法 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 (3)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4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应 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5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扰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通 知时 间 、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召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委 托证 明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取 通讯开会 方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通讯 方式和 书面表 决 方式 , 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3)如召 集人为基 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书面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 会方式 及法 律法 规 、 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到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身份证明 及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代理人身 份证明 、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 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 册登记 资料 相 符。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2)通讯 开会。通 讯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合 同》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 基金 管理人 (分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召集人 在监督人 和公证 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 会议通 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 和统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 力; 4)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和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含 50% ) 以上; 5)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 的代理 人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的规 定, 并与 注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6)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3)在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 构允许的 情况下, 经会议 通知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 以 采用网 络、 电话或 其他 方式进行 表决 , 或者 采用 网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授 权他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内容 。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 会召 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 就召 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 提交 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将 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单独或 合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审 议通 过, 就同一 提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开会 议的通 知后,如 果需要对 原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时 公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法执业 的律 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金 管理 人为 召集 人 的, 其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50% 以上 (含 50% )多 数选 举产生 一名 代表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 持有 或代 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和联 系方 式 等事项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 截止 日 期后 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6、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 下列第 (2 )项 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2)特别 决议,特 别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换基金运 作方 式、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或者 基金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托管人 、终 止基 金合 同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4)采取 通讯方式 进行表 决时,除 非在计票 时有充 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 ,否则 表面符 合 法律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 清或相 互矛 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5)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 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6)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者备案 ,并予 以 公告。 7、计 票 (1)现场 开会 1)如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则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 举两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监督员 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 但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 则大 会主 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2)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 进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大会 主持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重新 清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次。 4)计票过 程应由公 证机关 予以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 席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票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 的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的,则大会 召集 人可 自行 授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 讯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证员 姓名 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9、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 基金 合同 》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无 异 议 意见后 方可 执行 ,自 决议 生效之 日起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应当 终止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 (2)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金 合同 》 终止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基 金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财产清 算小 组, 基金 管理 人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基 金 清 算 。 (2)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行和 解释 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合同当 事人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解 途 径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地 点为北京 市。 仲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各方 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 仲裁 费 用和律 师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忠 实、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 销售 机构 和 注册登 记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二 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45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谭 炯 成立日 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字[2004]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它 业务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简称: 招商 银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公 众存 款; 发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 办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现 ; 发 行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 代理兑 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政 府债 券; 同业 拆借;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 收付 款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保管箱 服务 。 外汇 存款 ; 外汇贷 款; 外汇 汇款 ; 外币兑 换; 国际 结算; 结汇 、 售汇; 同业外 汇拆借 ;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和贴现 ; 外汇 借 款; 外汇 担保 ; 发行和 代理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有价证 券; 自营和 代客 外汇买卖 ; 资信 调查 、 咨询、 见证业 务; 离岸 金融 业务。 经中 国人 民 银行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15.77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1、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1)本基 金将 投资 于以 下金融工 具: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允 许的金 融工 具包 括: 现金、 通知存 款、 一年以 内 (含一年 ) 的 银行定 期存 款和 大额 存单 ; 剩余期 限 (或回 售期 限) 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的债 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 中期 票据 ; 期限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 的债券回 购;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的中央 银行 票据 、 短期 融 资券 ,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2)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相 关法律 、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基金 合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其 投资比 例遵 循届 时有 效法 律法规 或相 关规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拒 绝 执行 , 并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对 于 已经执 行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该 投资 指令 不符合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整改, 并将 该情 况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2、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 基金 合同 明确 约 定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准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事先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便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金融 工具 :


1)股 票、 权证 、流 通受 限 证券;


2)可 转换 债券 ;


3)剩 余期 限( 或回 售期 限)超 过 397 天的 债券 ;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4)债 项评 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 业债 券;


5)以定期 存款利率 为基准 利率的浮 动利率债 券,但 市场条件 发生变化 后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6)非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交 易市场 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7)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投资 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本基 金投 资组 合应 符合以下 规定 : 1)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余期 限在 每 个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 127 天; 2)投资于 同一 公司 发行 的短期企 业债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4)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1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5)存 放在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存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 ( 指具 有 基金代 销资 格以 及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托管人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的存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6)本 基金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但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券摊 余 成本总 计不 得超 过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7)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本基 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 , 应在 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8)本基金 的存款银 行仅限 于有基金 托管资格 、基金 代销资格 以及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 托管人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9)本 基金 投资 的短 期融 资 券的信 用评 级, 应不 低于 以下标 准: ① 国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的 A-1 级或相 当于 A-1 级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② 根据有 关规定予 以豁免 信用评级 的短期融 资券, 其发行人 最近三年 的信用 评级和 跟 踪评级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i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长 期信 用级 别; ii)国际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评 级一 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例如 , 若中国 主 权评级 为 A- 级,则 低于 中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为 BBB+ 级) ; ③ 同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 ④ 本基金 持有短期 融资券 期间,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 降、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 20 个交 易日内予 以全 部减 持 ; 10)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比例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15 个交易 日内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基 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3、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管 协议第 十五条 第 九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 后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 行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 利害关 系的 公 司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 发行 的证券 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易 名单 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发 送给 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 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 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如 基 金托管 人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后仍无 法阻 止关 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金托 管 人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 交 的关联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事前无 法阻 止该 关联交 易的 发生 , 只能 进 行事后 结算 。 基金 托管 人 不承担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 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4、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选 择存款 银 行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确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规定 :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1)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与存款银 行建立 定期对账 机制,确 保基金 银行存 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2)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相关规 定,就 本基金银 行存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 面 协议 , 明确双 方在 相关 协议签署 、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投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金划 拨、 账目 核对 、 到期兑 付、 文件保 管以及 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递、 保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 义务和 职 责,以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3) 基金 托管 人应 加强 对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查 , 严格 审查 、 复 核 相关协 议、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在开 展基金存 款业务 时,应严 格遵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率 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项 规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在选择存款银行时违反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 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为 ,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内 纠正 或拒 绝结 算 , 若基金 管理 人拒 不执 行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5、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 业标准 的 、 经 慎重 选择 的 、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并 约定 各交易 对手 所 适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 管理人 有责 任确 保及 时将 更新后 的交 易对 手名 单发 送给基 金托 管 人, 否则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行 间债 券市 场选 择交 易对手。 基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行 间债 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在基 金存 续期 间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调整 交易 对手 名单 , 但 应将 调 整结果 至少 提前 一个 工作 日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新 名单确 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 进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 仍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 如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券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的 , 应 向基 金托 管 人说明 理由 , 并在 与交 易 对手发 生交 易前 3 个交 易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行 间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若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 金管理 人确 定 的时间 内仍 未承 担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基金 财产 对相应 损失 先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行予以 承担 , 然后 再向 相 关交易 对手 追偿 。 基金 托 管人则 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交 单对 合同 履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如基 金 托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手 进行 交 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失 和 责 任 。 6、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投资 中期票 据业 务进 行研 究 , 认真评 估中 期票 据投 资业 务的风 险, 本着审 慎、 勤勉尽 责的 原则进行 中期 票据 的投 资业 务。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 法规、 监管 部 门的规 定, 制定 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相 关制 度 ( 以下 简称 “ 《 制度》 ” ) , 以规 范对中 期票 据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险 控 制。 基金 管理 人 《制 度》 的内容 与本 协议 不一 致的 , 以 本协 议的 约 定为准 。 (1)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应遵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1) 中期 票据 属于 固定 收益类证 券, 基金投 资中 期票据应 符合 法律 、 法规 及 《基金合 同》 中关于 该基 金投 资固 定收 益类证 券的 相关 比例 及期 限限制 ;


2)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 公募基金 投资于一 家企业 发行的单 期中期票 据合计 不超过 该 期证券 的 10% 。 (2)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的 监督职责 限于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是否 符合 比例 限制 进行事 后监 督 , 如 发现 异 常情况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金管 理人 接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原 因和 解决 措施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随 时 对所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 金管 理人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3)如因 市场变化 ,基金 管理人投 资的中期 票据超 过投资比 例的,基 金托管 人有权 要 求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交 易 日内将 中期 票据 调整 至规 定的比 例要 求。 7、基金 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信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8、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上 述事项及 投资指 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 违反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并 回复 基金 托管 人 , 对于收 到的 书面 通知 , 基 金管理 人应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 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在 上述 规 定期限 内,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9、基金管 理人有义 务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依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包括但不限 于: 对基金 托管 人发出的 提示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事 项, 基金 管理 人 应积极 配合 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10、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当 立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及 时纠 正, 由此 造成 的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11、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1、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 况进行 核查,核 查事项包 括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金 净收 益、 七日年 化收益率 、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2、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收 到书面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 明违 规 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并保证 在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上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 管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 3、基金托 管人有义 务配合 和协助基 金管理人 依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包括但不限 于: 对基金 管理 人发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金 托管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就 基 金管理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4、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金管理 人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 基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与独 立。 (5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按照基 金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不 属于基 金托 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损 坏、 灭失, 由此产 生的责任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 (6)对于 因为基金 投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应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并配 合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收 。 基金 管理 人未 及 时催收 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进 行追偿。 (7)基金 托管人应 安全、 完整地保 管基金资 产;未 经基金管 理人的正 当指令 ,不得 自 行运用 、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 任何资 产。 不属 于基 金托 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的 损坏 、 灭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8)基金 托管人对 因为基 金管理人 投资产生 的存放 或存管在 基金托管 人以外 机构的 基 金财产 , 或交 由期 货公 司 或证券 公司 负责 清算 交收 的基金 资产 ( 包括 但不 限 于期货 保证 金账 户内的 资金 、 期货 合约 等 ) 及 其收 益; 由于 该等 机 构或该 机构 会员 单位 等本 合同当 事人 外第 三方的 欺诈 、疏 忽、 过失 或破产 等原 因给 基金 财产 造成的 损失 等不 承担责任 。 (9 ) 除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2、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金的验 资 (1)基金 募集期间 募集的 资金应存 于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开放 式基金 专 户。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委托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开立 并管理 。 (2)基金 募集期满 或基金 停止募集 时,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等有关规定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将属于 基金 财产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 基 金 管理人 应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报告 由参 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若基 金募集期 限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合 同生效 的条件, 由基金管 理人按 法律法 规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办理 退款 等事宜 。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以 本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 构开立 基金的银 行账户, 保管基 金的银 行 存款,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 基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管 人刻 制 、 保管和 使用 。 (2)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4、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人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仅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 管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基金 托管人以 基金托 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开立 结算备 付 金账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清 算工 作 ,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互 保基金 、 交收 价差 资金 等 的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5)若中 国证监会 或其他 监管机构 在本托管 协议订 立日之后 允许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 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相 关账户的 开立 、 使用 的, 若无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5、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关规定 ,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6、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因业 务发展需 要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可 以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由 基 金管理 人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协议 的约 定协 商后 开立 。 新账户按有 关规 定 使用并 管理 。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办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 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 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 人的保 管库 , 或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 深圳 分公司或票 据营业中心的 代保管库,实 物保管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实物 证券及银 行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 。 基 金 托管人 对由 上述 存放 机构 及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有 价凭 证不 承担保 管 责 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本 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重 大合 同 签署后 及时 将重 大合 同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并 在三 十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 因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合同 传真件 与事 后送 达的 合同 原件不 一致 所造 成的 后果 ,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公 章的 合同传 真 件,未 经双 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约 定范 围内 ,合 同原 件不得 转移 。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币 1.00 元。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七日 年化收 益率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按 规定 公告 。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 人对外 公布 。 3、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基 金资产净 值、各类 基金份 额的每万 份基金净 收益、 七日年 化 收益率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 方由基 金管 理 人担任 , 因此 , 就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证件 号码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保管 ,则 按 相关法 律法 规承 担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保证 其真 实性 、 准确性和完 整性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和律师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 改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基金 合同 终止 ;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二 十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容 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 料寄送 1、基金投 资者账单 :基金 管理人将 向特定销 售渠道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书面 或电子 文 件形式 定期 或不 定期 寄送 对账单 ;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二)定期定额投资 服务 通过定 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固 定 的渠道 , 定期 定额 申购 基 金份额 。 定 期定额 投资 服务 计划 由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三)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投 资者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网站 办理 申购 、 赎回 及 信息查 询 。 基 金管 理人 也 可利用 自己 公司的网站 (www.bocim.com)为直销 投资者提 供基 金网上交易 服务。 投资者 在选用网上 交 易服务 之前 ,请 向相 关机 构咨询 。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 客户 服务 中心 提 交信息 定制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通 过电 子邮件 、 手机 短信 、 传 真 等定期 或不 定期 为客 户发 送所定 制的 信息 。 可定 制 的信息 包括 : 每 万份基金净 收益 、 七日 年化收益 率、 每笔交 易确 认、 每月账 户余 额、 公司最 新公告 、 新产 品 信息等 。业 务开 通时 间由 基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五)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 400-888-5566. 提供 全天 24 小时 每万份 基金 净 收益与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信息 、账 户交 易情况 、基 金产 品与 服务 等信息 查询 。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96 二 十二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二 十三 、备查 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 件包 括下列文件:


1、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中银 理财 7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文 件;


2、《 中银 理财 7 天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中银 理财 7 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关 于申 请募 集中 银理 财 7 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之法 律意 见书 ;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 以上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在 办公 时间 可供 免费 查阅。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二〇 一二年十二月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