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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7天A(380007)

中银7天: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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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 理人:





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二年十二月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 ( 一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 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依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独立 运用基 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5)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的前提下 ,制 订和调 整有 关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和 调整 基金 的除调 高基 金托 管费 率、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销售 服务 费率之 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但 在法律 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费率的 情况 下 , 管 理人 有权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费 率进行 调高 ) ; (6)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 金托管 人, 对于基金 托管 人违反 了本 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利 益;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9)自 行担任 或选择 、更 换注册登 记机 构,获 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对 注册登 记 机构的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10) 选择 、 更 换代 销机 构, 并 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其 行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1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2)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托管人 ; (13)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3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监督 ; (8)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基金 净收 益、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和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9)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1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 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当 承担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4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6)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不谋 求对 上市公 司的 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基 金合 同 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入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 对于基金 管理 人违反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基金 资产 、 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资料 ;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4、基 金托 管人 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5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 账户;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 金报告出 具意 见,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不 少于 15 年;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运 作期 收益率 ;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18)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6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书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 完全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章 或签 字 为必要 条件 。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发 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本基金 同类 别基 金份 额的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交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其 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7 ( 二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议 事及表决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1、召 开事 由 (1)当 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 列事由之 一的 ,经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或 持有 基金份 额 10%以上 ( 含 10%,下 同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以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提议 时,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或策 略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程序 ; 10)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1)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应当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事项。 (2)以 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管费 和销 售服 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基金 份额类 别设 置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对《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在 未来 系统 条件 允许 的 情况下 ,安 排本 基金 的上 市交易 事宜 ; 7)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情 形。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8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4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5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扰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9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 通讯方 式和 书面表 决 方式,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书 面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及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 场开 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到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身份证明 及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代理 人身份 证明 、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 册登记 资料 相 符。 2)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2)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 投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10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合 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 基金 管理人 (分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召集 人在监 督人和 公证 机关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定的 方式 收取和 统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4)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和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含 50% ) 以上; 5)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注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6)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3)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允许的 情况 下,经 会议 通知载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也可 以 采用网 络 、 电 话或其 他方 式进行 表决 , 或者采 用网 络、 电话或其 他方式 授权 他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大会召 集人发出会议 通知前就召 开事由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 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11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单独 或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 开会议 的通 知后,如 果需 要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 时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议事 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序及 注意事 项,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金 份 额 50% 以上 (含 50% )多 数选 举产生 一名 代表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位名 称 ) 、 身份证 号码 、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 位名 称 ) 和联系 方式 等事项 。 2)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6、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12 (1)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 含三 分之 二)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基 金合 同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4)采 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 决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反 证据 证明, 否则 表面符 合 法律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矛 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的 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6)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中国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案 ,并予 以 公告。 7、计 票 (1)现场 开会 1)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 则 大会 主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大 会主持 人对于 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 异议,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 重新清 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13 4)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 予以公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票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则 大会 召集 人可 自行 授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如果采 用通 讯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 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9、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 三 ) 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 执行方式 1、基金 收益 的构成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债券利 息、 票据投资 收益 、 买卖证 券差 价、 银行 存款 利息 收入 以及其 他收 入。 因运 作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约 计入 收益 。 基 金净 收益为 基金 收益 扣除相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 收益中 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余 额。 2、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基金 收益 分配 采用 红利再投 资方 式;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14 (2)本基 金同 一类 别的 每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3)本 基金根 据每日 各类 基金份额 收益 情况, 以基 金净收益 为基 准,为 投资 者每日 计 算当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收 益并分 配, 并在 运作 期到 期日集 中支 付。 投资 者当 日收益 分配 的计 算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4)基 金根据 各类基 金份 额每日收 益情 况,按 当日 收益全部 分配 ,若当 日净 收益大 于 零时, 为投 资者 记正 收益 ; 若当 日净 收益 小于 零时 , 为投 资者 记负 收益 ; 若 当日净 收益 等于 零时, 当日 投资 者不 记收 益; (5)本 基金各 类基金 份额 每日进行 收益 计算并 分配 ,累计收 益支 付方式 只采 用红利 再 投资 (即红 利转 基金 份额 ) 方式 。 若 投资 者在 运作 期到期 日累 计收 益支 付时 , 累计 收益 为正 值, 则 为投 资者 增加 相应 的基金 份额 , 其 累计 收益 为负值 , 则 缩减 投资 者基 金份额 。 投 资者 可通过 在基 金份 额运 作期 到期日 赎回 基金 份额 获得 当期运 作期 的基 金未 支付 收益;


(6)当 日申购 的基金 份额 自下一个 工作 日起享 有基 金的分配 权益 ;当日 赎回 的基金 份 额自下 一工 作日 起, 不享 有基金 的分 配权 益;


(7)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3、收 益分 配方 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4、基 金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序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进 行收 益分配 。 每个 开放 日公 告前 一个开 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 应于节 假日 结束 后第 二个 自然日 , 披露 节 假日期 间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的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节 假日最 后一 日的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以及 节 假日后 首个 开放 日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 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法律 法规 有新 的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 每个 运作 期到 期日 例行收 益结 转( 如遇 节假 日顺延 ) , 不再 另行 公告 。 ( 四 ) 与基金 财产管理、运 用有关费 用的提取、支 付方式与 比例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15 (3)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 (4)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诉 讼仲 裁费 ; (6)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7)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9) 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2、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7%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0.27%÷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核 对后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 公休假 或不 可抗 力等 ,支付日期 顺延 。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 费按前 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的 0.08% 的年 费率计提。 托管费 的计算 方法如 下: H =E×0.08%÷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管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核 对后于次 月首 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取。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休日 或不 可抗力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0% ,对于 由 B 类降 级为 A 类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基 金年销 售服 务费率应 自其 达到 A 类条 件的开放 日后 的下一 个工 作日起适 用 A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16 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率 。 本基金B 类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01% ,对于 由 A 类升 级为B 类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基 金年销 售服 务费率应 自其 达到 B 类条 件的开放 日后 的下一 个工 作日起适 用 B 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率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E×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核对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划出 , 经基金 管理 人分 别支 付给各 个基 金 销售机 构。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日 或不 可抗 力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述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4)-(9 ) 项费用,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议规 定,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基金 合同 生效 前的 律 师费、 会计 师费 和信 息披 露费用 等相关费 用;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基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和 销售服 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 管费 和销售服 务费,此项 调整不 需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2 日前 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5、基金税 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 五 ) 基金财 产的投资方向 和投资限 制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17 1、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在追 求本 金安 全、 保持资 产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 努 力追 求绝 对收益 ,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求资 产的 稳定 增值 。 2、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允 许的金 融工 具包 括: 现金 、 通知 存款 、 一 年以 内 ( 含一年 ) 的 银行定 期存 款和 大额 存单 ; 剩余 期限 ( 或回售 期限 ) 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 中 期票 据; 期 限在一 年以 内 ( 含一 年) 的 债券回 购;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 的中央 银行 票据 、 短 期融 资券,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3、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采 用积 极管 理型 的投资 策略 ,将 投资 组合 的平均 剩余 期限 控制 在 127 天以 内, 在控制 利率 风险 、尽 量降 低基金 净值 波动 风险 并满 足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提高 基金收 益。 (1)类属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在定性和 定量 地分 析不同 类属 债券 类资 产的 信用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及其 经风险 调 整后的 收益 率水 平或 盈利 能力的 基础 上 , 通 过比 较或 合理预 期不 同类 属债 券类 资产的 风险 与 收益率 变化 , 确定并 动态 地调整 优先 配置 的资 产类 别, 并结 合各 类债券 资产 的市场 容量 , 确 定配置 比例 。 (2)银行 定期 存款 及大 额存单投 资策 略 运作期 初, 本基 金在 向交 易对手 银行 进行 询价 的基 础上, 选取 利率 报价 较高 的几家 银行 进行存 款投 资, 注重 分散 投资, 降低 交易 对手 风险 。 (3)短期 信用 类债 券投 资策略


本基金 对于 市场 公开 发行 的所有 短期 融资 券 、 中 期票 据等信 用债 券采 取自 上而 下与自 下 而上相 结合 的投 资策 略。 根据内 部的 信用 分析 方法 对可选 债券 品种 进行 筛选 过滤, 通过 自上 而下地 考察 宏观 经济 环境 、 国家 产业 发展 政策、 行业 发展状 况和 趋势 、 监 管环 境、 公 司背 景、 竞争地 位、 治理 结构 、 盈 利能力 、 偿 债能 力、 现金 流水平 等诸 多因 素, 给予 不同因 素不 同权 重, 采 用数 量化 方法 对主 体所发 行债 券进 行打 分和 信用评 级, 只有 内部 评级 为投资 级的 信用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18 类债券 方可 纳入 备选 品种 池供投 资选 择; 根据 各短 期信用 债的 到期 收益 率、 剩余期 限与 运作 周期的 匹配 程度 ,挑 选适 当的短 期债 券进 行配 置。 信用债 收益 率是 在基 准收 益率基 础上 加上 反映 信用 风险收 益的 信用 利差 。 基准 收益率 主 要受宏 观经 济政 策环 境的 影响 , 信 用利 差收 益率 主要 受该信 用债 对应 信用 水平 的市场 信用 利 差曲线 以及 该信 用债 本身 的信用 变化 的影 响。 因此, 信用债 的投 资策 略可 细分 为基于 信用 利 差曲线 变化 的投 资策 略、 基于信 用债 个券 信用 变化 的投资 策略 。 (4)债券 回购 投资 策略 首先 , 基于对 运作期 内资 金面走 势的 判断 , 确定回 购期限 的选 择。 在组 合进 行杠杆 操作 时, 若 判断 资金 面趋 于宽 松, 则 在运 作初 期进 行短 期限正 回购 操作 ; 反 之, 则进行 长期 限正 回购操 作 , 锁 定融资 成本 。 若 期初 资产 配置有 逆回 购比例 , 则在 判断资 金面 趋于宽 松的 情 况 下, 优 先进 行长 期限 逆回 购配置 ; 反 之, 则进 行短 期限逆 回购 操作 。 其 次, 本基金 在运 作期 内,根 据资 金头 寸, 安排 相应期 限的 回购 操作 。 (5)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考 量宏 观经济 形势 、 提前偿 还率 、 违 约率 、 资 产池 结构 以 及资产 池资 产所在 行业 景气 情况 等因 素, 预判 资产 池未来 现金 流变动 ; 研究 标的证 券发 行条款 , 预测 提 前偿还 率变 化对 标的 证券 平均久 期及 收益 率曲 线的 影响 , 同 时密 切关 注流 动性 变化对 标的 证 券收益 率的 影响 , 在 严格 控制信 用风 险暴 露程 度的 前提下 , 通过 信用研 究和 流动性 管理 , 选 择风险 调整 后收 益较 高的 品种进 行投 资。 4、投 资决 策依 据、 机制 和程 序 (1)投资 决策 依据 1)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2)国 内外 宏观 经济 形势 及 对中国 债券 市场 的影 响; 3)企 业信 用评 级; 4)国 家货 币政 策及 债券 市场政策 ; 5)商 业银 行的 信贷 扩张 。 (2)投资 决策 机制


本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团队 制, 强调 团队 合作 , 充 分 发挥集 体智 慧 。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投资 和研究 职能 整合 , 设 立了 投资研 究部 , 策 略分 析师 、 固定 收益 分析 师、 数量 分析师 和基 金经 理, 充 分发 挥主 观能 动性 , 渗透 到投 资研 究的 关键 环节, 群策 群力 ,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19 中长期 稳定 的较 高投 资回 报。 (3)投资 决策 程序 本基金 具体的投 资决 策机 制与流 程为 : 1)宏观 分析师 根据宏 观经 济形势、 物价 形势、 货币 政策等判 断市 场利率 的走 向,提 交 策略报 告。 2)债券 策略分 析师提 交关 于债券市 场基 本面、 债券 市场供求 、收 益率曲 线预 测的分 析 报告。 3)信 用分 析师 负责 信用 风 险的评 估、 信用 利差 的分 析及信 用评 级的 调整 。 4)数 量分 析师 对衍 生产 品和创新 产品 进行 分析 。 5) 在分 析研 究报 告的 基础 上, 基 金经 理提 出月 度投 资计划 并提 交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审 议 。 6)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 基 金经理 提交 的投 资计 划。 7)如审 议通过 ,基金 经理 在考虑资 产配 置的情 况下 ,挑选合 适的 债券品 种, 灵活采 取 各种策 略, 构建 投资 组合 。 8)集 中交 易室 执行 交易 指令。 5、投资限 制 (1)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金融 工具 :


1)股 票、 权证 、流 通受 限 证券; 2)可 转换 债券 ;


3)剩 余期 限( 或回 售期 限)超 过 397 天的 债券 ;


4)债 项评 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 业债 券;


5)以定 期存款 利率为 基准 利率的浮 动利 率债券 ,但 市场条件 发生 变化后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6)非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交 易市场 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7)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投资 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本基 金投 资组 合应 符合以下 规定 : 1)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 127 天; 2)投资于 同一 公司 发行 的短期企 业债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0 4)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1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5)存 放在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存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 (指 具有 基金代 销资 格以 及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托管人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的存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6)本 基金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 不超过 397 天但 剩余 存续 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券摊 余 成本总 计不 得超 过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7)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本基 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AAA 以上 (含 AAA )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8)本基 金的存 款银行 仅限 于有基金 托管 资格、 基金 代销资格 以及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托管人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9)本 基金 投资 的短 期融 资 券的信 用评 级, 应不 低于 以下标 准: ①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1 级或相 当于 A-1 级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②根据 有关 规定 予以 豁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 其 发行人 最近 三年 的信 用评 级和跟 踪 评级具 备下 列条 件之 一: i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长 期信 用级 别; ii)国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 例如 , 若中国 主 权评级 为 A- 级,则 低于 中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为 BBB+ 级) ; ③同一 发行 人同 时具 有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④本基 金持 有短 期融 资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20 个交易 日内予以 全部 减持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比例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15 个交 易日 内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基 金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1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3)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将 基金 财产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从 事使 基金 承担 无限 责 任的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 买卖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发 行的 股票或 债 券; 6)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照 法律、 行政法 规有 关规定, 由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9)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 制。 6、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人民 币七 天通 知存 款税 后利率 。 通知存 款是 一种 不约 定存 期, 支 取时 需提 前通 知银 行, 约 定支 取日 期和 金额 方能支 取的 存款, 具有 存期 灵活 、存 取方便 的特 征, 同时 可获 得高于 活期 存款 利息 的收 益。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证 券市 场中 有其 他代 表性更 强或 者更 科学 客观 的业绩 比 较基准 适用 于本 基金 时,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原 则, 根据 实际情 况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相 应调 整。 调整 业绩 比较基 准应 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调 整前 2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予 以公 告, 而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属于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期 风险收 益水 平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 型基金 , 高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2 于货币 市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8、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的计算 (1) 平均 剩余 期限 (天 )的计算 公式 如下 : -+ -+ × ××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 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 产包括 现金 类资 产( 含银 行存款 、清 算备 付金 、交 易保证 金 、 证券清 算款、 买断式 回购 履约金) 、银行 定期 存款、 大额存 单、债 券、逆 回购 、中央 银行票 据、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债 券、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投 资的 其他 固定 收益 类金融 工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正回 购、 买断 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 债券 等。 (2) 各类 资产 和负 债剩 余 期限的 确定 1) 银行 存款 、 清算备 付金 、 交易保 证金 的剩 余期 限为 0 天; 证券 清算 款的 剩 余期限 以 计算日 至交 收日 的剩 余交 易日天 数计 算 ; 买 断式 回购 履约金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协 议到 期 日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2)银行 定期存 款、大 额存 单的剩余 期限 以计算 日至 协议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银行通 知存 款的 剩余 期限 以存款 协议 中约 定的 通知 期计算 ; 有 存款 期限、 但根 据协议 可提 前 支取且 没有 利息 损失 的银 行存款 的剩 余期 限以 提前 支取的 通知 期计 算; 3) 组合 中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是指计 算日 至债 券到 期日 为止所 剩余 的天 数, 以下 情况除 外: 允许投 资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的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下 一个利 率调 整日 的实 际剩 余天数 计算 ; 允 许投资 的含 回售 条款 债券 的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回 售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4)回购 (包括 正回购 和逆 回购)的 剩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回购 协议 到期日 的实 际剩余 天 数计算 ; 5)中 央银 行票 据的 剩余 期 限以计 算日 至中 央银 行票 据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6)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 购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为 该基 础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7)买断 式回购 产生的 待返 售债券的 剩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回购 协议 到期日 的实 际剩余 天 数计算 ; 8) 短 期融 资券 的剩 余期 限以计 算日 至短 期融 资券 到期日 所剩 余的 天数 计算 ; 9)对其 它金融 工具, 本基 金管理人 将基 于审慎 原则 ,根据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的 规 定、或 参照 行业 公认 的方 法计算 其剩 余期 限。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3 平均剩 余期 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至 整数 位, 小数 点后 四舍五 入。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对剩余 期限 计算 方法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9、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股东 与 债权人 权利 的处 理原则 及方 法 (1)基 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股东与 债权 人权利 ,保 护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2)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 全与增 值; (3)不 通过关 联交易 为自 身、雇员 、授 权代理 人或 任何存在 利害 关系的 第三 人牟取 任 何不当 利益 ; (4)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 不参 与所 投资 上市 公司的 经营 管理 。 10、基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六 ) 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 方法和公 告方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2、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公告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当日 , 披露 截止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合同 生效 至前一 日期 间的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前 一日 的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各 类基 金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及基金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于 节假 日结 束后 第 2 个自然 日公 告节 假日 期间 的各类 基金 份额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节假 日最后 一日 的基 金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以及 节假 日后 首个开 放日 的各 类基金 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和 基金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当日基 金净 收益/ 当日基 金总 份额]×10000


上述收 益的 精度 为以 四舍 五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 后 4 位。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4 本基金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ΣR i/7 )×365 )/10000]×100%


其中:Ri 为最近 第 i 公历日 (i=1 ,2??7) 的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 基 金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采取四 舍五 入方 式保 留小 数点后 三位 ,如 不 足 7 日 ,则采 取上 述公 式类 似计 算。 基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度 和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 (或自 然日 ) 基金资 产净值 、 各类 基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基 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述 市场交 易日 (或 自然日 ) 的次 日, 将基 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基金 份额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基金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七 )基 金合同解除和终 止的事由 、程序以及基 金财产清 算方式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本基金 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关 于《基 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无 异 议意见 后方 可执 行, 自决 议生效 之日 起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应当 终止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 (2)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基金 管理 人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基 金 清 算 。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5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 因基 金合 同的 订立 、 内 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 基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 , 基 金合同 当事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6 人应尽 量通 过协 商、 调解 途径解 决。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照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有 效的 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和 律师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九 )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销售机 构和 注册登 记 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