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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7天A(380007)

中银7天: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 理人:





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二年十二月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3 第三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 7 第四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9 第五部 分


基金 备案


..................................................................................................................... 10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11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 17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23 第九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 29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托 管


................................................................................................................. 31 第十一 部分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 32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 33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 39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 值


......................................................................................................... 40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 44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46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47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48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53 第二十 部分


违约责 任


................................................................................................................. 55 第二十 一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 56 第二十 二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 57 第二十 三部 分


其他 事项


............................................................................................................. 58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2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1、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是保护投 资人 合法权 益, 明确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权 利义务 , 规范基 金运 作。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以下简 称 “ 《合 同法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 本基金 合同 应当 适用 上述 相关法 律法 规之 规定 , 若因 法律法 规的 修改 或更 新导 致本基 金 合同的 内容 与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不一 致, 应当以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的规 定为 准 , 及时作 出相 应的 变更 和调 整。 3、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原 则 是平等 自愿 、诚 实信 用、 充分保 护投 资人 合法 权益 。 二、 基 金合 同是 规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的 基本 法律 文件 , 其 他与基 金相 关的涉 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之间权 利义 务关 系的 任何 文件或 表述 , 如 与基 金合 同有冲 突, 均以 基金合 同为准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包 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投 资人自 依本 基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三、中银理 财 7 天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由基金 管理 人依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募 集, 并经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 “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准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 实质 性判断 或 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保 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在 本基 金合 同之 外披 露涉及 本基 金的 信息 , 其 内容涉 及界 定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义务 关系 的, 如与 基金 合同有 冲突 ,以 基金 合同 为准。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3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中银 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5、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中银理 财 7 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招 募说 明书 :指 《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中银 理财 7 天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0、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 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现行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4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2、 销售机 构: 指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得基 金 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注 册登 记 业务: 指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 包括投 资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4、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 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或接受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托代 为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5、 基 金账 户: 指注 册登 记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6、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7、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运作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 日; 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 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对于上一 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运作期起始日, 指该基金份额上一运作期 到期日后的下一工作日 37、 运作期到期日: 对于每份基 金份 额, 第一 个运 作期到 期日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对 认购份 额而 言, 下同 ) 或 基金份 额申 购申 请日 (对 申购份 额而 言, 下同 ) 对 应的次 一周 的周 度对日 (如该 日为非 工作 日,则 顺延至 下一工 作日) ,第二 个运作 期到期 日为 基金合 同生效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5 日或基 金份 额申 购申 请日 对应的 次两周 的 周度 对日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日, 则顺 延至下 一工 作 日) , 以此 类推 38、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39、七日年化收益率: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 出的年收益率 40、运作期收益率、运作期年化收益率:指根据运作期内实际天数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41、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 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2、 《 业务 规则》 : 指《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证券 投资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规 则》 , 是规 范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 方面 的业务 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基金 销售机 构、 投资 者及 其他 有关各 方共 同遵 守 43、 认购 : 指在基 金募 集期内 , 投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4、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5、 赎回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 和招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6、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7、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8、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50、基金份 额分 类: 指本基金分 设两 类基 金份 额:A 类基 金份 额和 B 类基 金 份额。 两 类基金 份额 分设 不同 的基 金代码 , 按不 同费 率收 取销 售服务 费并 分别 公布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51、A 类 基金 份额 :指 按 照较高 年费 率计 提销 售服 务费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52、B 类 基金 份额 :指 按 照较低 年费 率计 提销 售服 务费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6 53、升级: 指当 投资 人在单个基 金 账户 保留的 A 类 基金份 额达 到 B 类 基金 份额的最 低 份额要 求时 ,基 金的 注册 登记机 构自 动将 投资 人在 该基金 账户 保留 的 A 类基金份额 全部 升 级为 B 类 基金 份额 54、降级: 指当 投资 人在单个基 金 账户 保留的 B 类 基金份 额不 能满 足该 类基 金份额 的 最低份 额要 求时 ,基 金的 注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投资 人在该 基金 账户 保留 的 B 类基金 份额 全 部降级 为 A 类基 金份额 55、元 :指 人民 币元 56、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票 据投 资收益 、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57、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8、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9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 、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0、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61、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7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 况 一、基 金名 称 中银理 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二、基 金的 类别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短 期理财 ) 三、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1、每 个运 作期 到期 日前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不能 提出 赎回申 请 对于每 份基 金份 额, 第一 个运作 期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对 认购 份额 而言 , 下 同) 或 基金 份额申 购确认 日(对 申购 份额而 言,下 同)起 (即 第一个 运作期 起始日 ) ,至 基金合 同生效 日或基 金份 额申 购申 请日 次一周的 周度 对日 ( 即第 一个运 作期 到期 日。 如该 对应日 为非 工作 日, 则顺延 到下 一工 作日 ) 止 。 第二 个运 作期 指第 一个运 作期 到期 日的 次一 工作日 起, 至基 金合同 生效 日或 基金 份额 申购申 请日 次两 周的 周度 对日 (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日, 则顺延 至下 一 工作日 )止 。以 此类 推。 每个运 作期 到期 日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不 能提 出赎 回申请 。 周度对日指基金合同 生 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 申 请日在后续日历周中 的 对应日。 2、每 个运 作期 到期 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提出 赎回 申请 每个运 作期 到期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提 出赎 回申 请。 如 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当期 运作 期到期 日未 申请 赎回 ,则 自该运 作期 到期 日下 一工 作日起 该基 金份 额进 入下 一个运 作期 。 在基金 份额 对应 的每 个运 作期到 期日 ,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该基 金份 额对 应的 未支 付收益 的 结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运 作期 到期日 申请 赎回 的,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 招募说 明书 》 的 约定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 赎回 事宜。 四、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在追 求本 金安 全、 保持资 产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 努 力追 求绝 对收益 ,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求资 产的 稳定 增值 。 五、基 金的 最低 募集 份额 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 最低 募集 规模 为 2 亿份基 金份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元人 民币 。 六、基 金份 额 初始 面值和 认购费 用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本基金 不收 取认 购费 。 七、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8 八、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 1、基 金份 额分 类


本基金 根据 投资 者认 购、 申购本 基金 的金 额, 对投 资者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按照 不同的 费率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用, 因此 形成不 同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本基 金将 设A 类和B 类 两类基 金份 额, 两类基 金份 额单 独设 置基 金代码 ,并 分别 公布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根据基 金实 际运 作情 况,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管理人 可对 基金 份额 分类 进行调 整并 公告。


2、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限制


投资者 可自 行选 择认 购、 申购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不 同基金 份额 类别 之间 不得 互相转 换 , 但依据 招募 说明 书约 定因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基金转 换等交 易而 发生 基金 份额 自动升 级或 者 降级的 除外 。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和 B 类基金 份额 的金 额限 制具 体见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在履行 相关 程序 后, 调整 认 ( 申) 购各 类基 金份 额 的最低 金额 限制 及规则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至少在 开始 调整 之日 前2 日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3、基 金份 额的 自动 升降 级


本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升降 级的数 量限 制及 规则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规定 。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 售 一、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时间 、发售 方式 、发 售对 象 1、发 售时 间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过 3 个 月, 具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2、发 售方 式 通过基金 销售 网点(包 括基 金管理人 的直 销中心 及代 销机构的 代销 网点, 具体 名单见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公开发 售。 3、发 售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二、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1、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不收 取认 购费 。 2、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的 具体 数额 以注 册登记 机构 的记录为 准。 3、基 金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基金认 购份 额具 体的 计算 方法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4、认 购份 额余 额的 处理 方式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5. 认购申 请的 确认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 购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认购 申请 及认 购份额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人可以 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法 权利 。 三、基 金份 额认 购金 额的 限制 1、投 资人 认购 时, 需按 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缴 款。 2、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 基金交易 账户 的单笔 最低 认购金额 进行 限制, 具体 限制请 参 看招募 说明 书。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 期间的单 个投 资人的 累计 认购金额 进行 限制, 具体 限制和 处 理方法 请参 看招 募说 明书 。 4、投 资人 在募 集期 内可 以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但已 受理的 认购 申请 不允 许撤 销。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1.本基 金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 3 个月内 , 在基金 募集份 额总 额不 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 集金额 不少 于 2 亿元 , 并且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募 集期 届满 或基金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 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且基 金募集达到 基金备案条 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募集 结束 之日 起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 证监会 提交 验资 报告 ,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自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 认之日 起, 基金 备案 手续 办理完 毕, 基金 合同 生效 。 2.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 3.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投 资人的 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专用账 户,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 二、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时 募集资 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的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 3、 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 数 额 基金合同 生效 后的存 续期 内,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达 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中 国证 监 会说明 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 因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1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予以公 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在 每个 运作期 到期 日办 理基 金份 额赎回 。 每 个运作 期到 期日 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不能 提出 赎回 申请 。 每 个运 作期到 期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可提 出赎 回申 请。 如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当 期运 作期到 期日 未申 请赎 回, 则自该 运作 期到 期日下 一工 作日 起该 基金 份额进 入下 一个 运作 期。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业务 的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超过 一个 月 开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份 额每 个运 作期 到期 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方可 就该基 金份 额提 出赎 回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后的 首个 运作 期到 期日 起开始 办理 赎回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在 赎回 开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 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 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 出申购申请且 注册登记机 构确认接收 的,该 申购 申请 视为 下一 开放日 提出 的有 效申 购申 请 。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确定价 ”原 则, 即本 基金的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为每份 基金 份额 人民 币1.00 元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 基金份额 时, 如在该 到期 日同时有 多笔 可赎回 份额 的,注册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12 登记机 构按 “ 先进先 出 ” 的原则 , 对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持 有的 基金份 额进 行处 理;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其 持有的本 基金 基金份 额时 ,基金管 理人 在结算 该基 金份额 对 应的待 支付 收益 后, 向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赎回 款项。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 资 人交付 款项 , 申 购申 请即 为 有效。 若申购 不成 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销 机构 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申 购 款项本 金退 还给 投资 人, 由此产 生的 利息 或损 失由 投资人 自行 承担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内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 间结 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 赎回 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 回申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确 认。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 则 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 售机构 对申 购和 赎回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 申购 和赎 回的 确认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可 根据相 关业 务规 则, 对上 述业务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于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有关规 定予 以公 告。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 资人首次 申购 和每次 申购 的最低金 额以 及每次 赎回 的最低 份 额,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书 或相 关公 告 。 2、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 资人每个 基金 交易账 户的 最低基金 份额 余额, 具体 规定请 参 见招募 说明 书或相关 公告 。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 个投资人 累计 持有的 基金 份额上限 ,具 体规定 请参 见招募 说 明书或相关 公告 。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13 4、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 1、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保持为 人民 币 1.00 元。 2、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与赎回 费用 。 3、申购 份额的 计算及 余额 的处理方 式: 本基金 申购 份额的计 算详 见招募 说明 书。申 购 份额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 承担。 4、赎回 金额的 计算及 处理 方式:本 基金 赎回金 额的 计算详见 招募 说明书 ,赎 回金额 单 位为元 。 赎回 金额计 算结 果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 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七、申购与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1.投 资者 T 日 申购 基金 成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增加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每个 运作 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提出 赎回申 请。 2.投 资者 T 日 赎回 基金 成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扣除权 益并 办理 相应 的注 册登记 手续 。 3.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前 3 个工 作日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八、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5 、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或 拒绝 基金 投资者 的 申购申 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14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 理人 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 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 请或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已确认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在后续 开放 日予 以支 付 。 若出现 上述 第 4 项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公告 。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而 无需 延迟至 基金 份额 的下 一个 运作期 到期 日 , 本节下 同) 继续 赎回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 以 此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自 动延 期赎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15 回处理 。部 分延 期赎 回不 受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情 况消除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放 日公 布最 近 1 个开放 日 的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二、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三、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产 生 的非交 易过 户以 及注 册登 记机构 认可 、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它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或 以其 他方 式处分 。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提 供的 相 关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易 过户 申请 按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的规 定办 理, 并按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十四、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16 十五、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六、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 账户 或是 基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对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结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1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45 楼 法定代 表人 :谭炯 设立日 期: 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字[2004]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 亿元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 (021 )38834999 二、基金托 管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简称: 招商 银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和 长期 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 理票 据贴现; 发 行金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兑 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 ; 买卖政 府债 券; 同 业拆 借;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 外 汇存 款; 外汇贷 款; 外汇 汇款; 外币 兑换; 国际 结 算; 结 汇、 售 汇; 同 业外 汇拆借 ;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现 ; 外 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 发 行和 代 理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买卖 和代理 买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自 营和 代客 外 汇买卖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业 务; 离岸金 融业 务。 经中国人 民 银行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15.77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书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 完全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章 或签 字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18 为必要 条件 。 四、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自本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依照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合 同的 规定独 立运 用基金 财 产; 2、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发售基 金份 额; 4、依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在符 合有关 法律法 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购 、申 购、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则 ,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和调 整基 金的 除调高 基金 托管 费率 、 基 金管理 费率 和销 售服 务费 率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 但在 法律法 规要 求提 高该 等费 率的情 况下 ,管 理人 有权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费 率进行 调高 ) ; 6、根据 本基金 合同及 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 托管人 ,对 于基金托 管人 违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基金 财产 、 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7、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自行 担任或 选择、 更换 注册登记 机构 ,获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并 对注 册登记 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10、 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并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其行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 选择 、 更换律 师 事务所 、 会计师 事务 所 、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4、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五、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19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8、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金净 收益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和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9、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守 基金 商业秘 密, 不得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照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4、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不谋求 对上 市公司 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20 六、基 金托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 3、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根据 本基金 合同及 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对 于基金管 理人 违反本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资产 、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 6、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 7、按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 利。 七、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 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对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 有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对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季度、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9、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不少 于 15 年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11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 、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运 作期 收益率 ; 13、按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4、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21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6、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 免 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3、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金财 产; 3、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金份 额; 4、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8、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损害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9、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 利。 本基金 同类 别基 金份 额的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遵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交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所规 定的 费用 ; 3、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22 6、返还 在基金 交易过 程中 因任何原 因, 自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代 销机 构、其 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得 利; 7、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其 他义 务。 十、 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各方 的权利 义务 以本 基金 合同 为依据 , 不 因基 金财 产账 户名称 而有 所改变 。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一、召 开事 由 1、 当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由之 一的 , 经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持 有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下 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下 同) 提议时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1)终止 《基 金合 同》 ; (2)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变更 基金 类别 ; (7)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8)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程 序; (10)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2)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托管 费和 销售 服务 费; (2)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 调整基 金份额 类别 设置 或 变更收 费方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化; (6) 在未 来系 统条 件允 许 的情况 下, 安排 本基 金的 上市交 易事 宜; (7)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情 形。 二、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24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 上(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 上(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和会 议形 式; (2)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及联系 电话 ; (6)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项 。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通 讯方式 和书 面表决 方 式, 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25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及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到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身份证 明及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 、代 理人身 份证 明、委 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委 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 到 会者出 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注册登 记资 料 相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1 ) 会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同 》 约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或/ 和基 金管理 人(分别或 共同 称为 “监督 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集 人在监督 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 会议通 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 和统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经 通知 拒不 到场 监督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4) 本人 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 和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的 基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以上 ; (5) 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 的代理 人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授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 与注册 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6)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也可以 采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26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用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 议 并表决 。 五、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单独 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本 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大会召 集人发出会议 通知前就召 开事由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 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召 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的 通知 后, 如果 需要 对原有 提案 进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 时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金 份 额 50% 以上 (含 50% )多 数选 举产生 一名 代表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27 身份证 号码 、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和联系 方式 等 事项。 (2) 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六、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4、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非 在计 票时有 充分 的相反证 据证 明,否 则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 一项提 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项 ,应 当依法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者备 案, 并予以 公 告。 七、计 票 1、现 场开 会 (1 )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 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和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监督 员共 同 担任监 票人 ; 但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表 未出 席, 则大 会主 持人可 自行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28 结果。 (3)如 大会主 持人对 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 有异议 ,可 以对投票 数进 行重新 清点 ;如大 会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票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则大会 召集 人可 自行 授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如果采 用通 讯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 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29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 件和 程序 一、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的 情形 (一)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的情 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管理 资格; 2、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解任; 3、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的情 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托管 资格; 2、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解任; 3、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二、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程序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1、 提名 :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托管 人或 由单 独或 合计持 有 10% 以 上(含 10%)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在 原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的新任 基 金管理 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表决 通过 ; 3、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 4、核准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须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生 效后方 可 执行; 5、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 告; 6、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妥 善保管基 金管 理业务 资料 ,及时 向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或新 任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基 金管 理业 务的移 交手 续 ,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或 新任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接收 ,并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基金 资产总 值; 7、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的, 应当 按照法 律法 规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 产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 理人更换 后, 如果原 任或 新任基金 管理 人要求 ,应 按其要 求 替换或 删除 基金 名称 中与 原基金 管理 人有 关的 名称 字样。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30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 提名 :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由单 独或 合计持 有 10% 以 上(含 10%)基金 份额的 基金 持有 人提 名; 2、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在 原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的新任 基 金托管 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表决 通过 ; 3、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新 任 基金托 管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托管人 ; 4、核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更换 基金 托管人 的决 议须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生 效后方 可 执行; 5、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 后,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 告; 6、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的, 应当 妥善保 管基 金财产和 基金 托管业 务资 料,及 时 向新任 基金 托管 人或 临时 基金托 管人 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金 托管 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新任 基金 托 管人或 者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及 时接 收, 并应 与基 金管理 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


7、审计 :原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三)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的条 件和 程序。 1、 提 名: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3、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和新任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更 换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上联 合公 告; 4、新任 基金管 理人接 收基 金管理业 务或 新任基 金托 管人接收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托管业 务 前, 原 基金 管理 人或 原基 金托管 人应 继续 履行 相关 职责, 并保 证不 做出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造成损 害的 行为 。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31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 产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有关规 定订 立《 中银 理财 7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订 立托 管协 议的目的 是明 确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之间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登记 、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基金财 产的 管 理和运 作及 相互 监督 等相 关事宜 中的 权利 义务 及职 责,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保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托 管人的 托管 职责 以 《中银理 财 7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的约定 为准 。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32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 登记 一、基 金的 份额 登记 业务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指 本基金 注册 登记 、 存 管、 过户、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理 、 基 金份 额登 记、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结 算、 代理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和 办理 非交易 过户 等。 二、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办 理机构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委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办理 。 基 金管理 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 理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 应与 代理 人签 订委 托代 理协议 , 以 明确 基金管 理人 和代 理机 构在 投资者 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额 登记 、 清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 发 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事宜 中的 权利和 义务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权利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享 有以 下权利 : 1、取 得注 册登 记费 ; 2、建 立和 管理 投资 者基 金 账户; 3、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对注 册登 记业务 的办 理时间进 行调 整,并依照 有关规 定 于开始 实施 前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5、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义务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承 担以 下义务 : 1、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2、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3、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及相 关的 认购 、申 购与 赎回等 业务 记录 15 年以 上;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账户信 息负 有保密 义务 ,因违反 该保 密义务 对投 资者或 基 金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但司 法强 制检查 情形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其 他情 形除 外; 5、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 说明书规 定为 投资者 办理 非交易过 户业 务、提 供其 他必要 的 服务; 6、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7、如因 注册登 记机构 的原 因而造成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损失 的, 依法承 担 相应的 赔偿 责任; 8、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3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 在追 求本 金安 全、 保持资 产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 努 力追 求绝 对收益 ,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求资 产的 稳定 增值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允 许的金 融工 具包 括: 现金、 通知存 款、 一年 以内 (含一年 ) 的 银行定 期存 款和 大额 存单 ; 剩余 期限 ( 或回售 期限 ) 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 中 期票 据; 期 限在一 年以 内 ( 含一 年) 的 债券回 购;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 的中央 银行 票据 、 短 期融 资券,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采 用积 极管 理型 的投资 策略 , 将投 资组 合 的平均 剩余 期限 控制 在 127 天以 内, 在控制 利率 风险 、尽 量降 低基金 净值 波动 风险 并满 足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提高 基金收 益。 (1) 类属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在定性和 定量 地分 析不同 类属 债券 类资 产的 信用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及其 经风险 调 整后的 收益 率水 平或 盈利 能力的基础 上, 通 过比 较或 合理预 期不 同类 属债 券类 资产的 风险 与 收益率 变化 , 确定并 动态 地调整 优先 配置 的资 产类 别, 并结 合各 类 债券 资产 的市场 容量 , 确 定配置 比例 。 (2) 银行 定期 存款 及大 额存单 投资 策略 运作期 初, 本基 金在 向交 易对手 银行 进行 询价 的基 础上, 选取 利率 报价 较高 的几家 银行 进行存 款投 资, 注重 分散 投资, 降低 交易 对手 风险 。 (3)短期 信用 类债 券 投资策略


本基金 对于 市场 公开 发行 的所有 短期 融资 券 、 中 期票 据等信 用债 券采 取自 上而 下与自 下 而上相 结合 的投 资策 略。 根据内 部的 信用 分析 方法 对可选 债券 品种 进行 筛选 过滤, 通过 自上 而下地 考察 宏观 经济 环境 、 国家 产业 发展 政策、 行业 发展状 况和 趋势 、 监管环 境、 公司背 景、 竞争地 位、 治理 结构 、 盈 利能力 、 偿 债能 力、 现金 流水平 等诸 多因 素, 给予 不同因 素不 同权 重, 采 用数 量化 方法 对主 体所发 行债 券进 行打 分和 信用评 级, 只有 内部 评级 为投资 级的 信用 类债券 方可 纳入 备选 品种 池供投 资选 择; 根据 各短 期信用 债的 到期 收益 率、 剩余期 限与 运作 周期的 匹配 程度 ,挑 选适 当的短 期债 券进 行配 置。 信用债 收益 率是 在基 准收 益率基 础上 加上 反映 信用 风险收 益的 信用 利差 。 基准 收益率 主 要受宏 观经 济政 策环 境的 影响 , 信 用利 差收 益率 主要 受该信 用债 对应 信用 水平 的市场 信用 利 差曲线 以及 该信 用债 本身 的信用 变化 的影 响。 因此, 信用债 的投 资策 略可 细分 为基于 信用 利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34 差曲线 变化 的投 资策 略、 基于信 用债 个券 信用 变化 的投资 策略 。 (4) 债券 回购 投资 策略 首先 , 基于对 运作期 内资 金面走 势的 判断 , 确定回 购期限 的选 择。 在组 合进 行杠杆 操作 时, 若 判断 资金 面趋 于宽 松, 则 在运 作初 期进 行短 期限正 回购 操作 ; 反 之, 则进行 长期 限正 回购操 作 , 锁 定融资 成本 。 若 期初 资产 配置有 逆回 购比例 , 则在 判断资 金面 趋于宽 松的 情 况 下, 优 先进 行长 期限 逆回 购配置 ; 反 之, 则进 行短 期限逆 回购 操作 。 其 次, 本基金 在运 作期 内,根 据资 金头 寸, 安排 相应期 限的 回购 操作 。 (5)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考 量宏 观经济 形势 、 提前偿 还率 、 违 约率 、 资 产池 结构 以 及资产 池资 产所在 行业 景气 情况 等因 素, 预判 资产 池未来 现金 流变动 ; 研究 标的证 券发 行条款 , 预测 提 前偿还 率变 化对 标的 证券 平均久 期及 收益 率曲 线的 影响 , 同 时密 切关 注流 动性 变化对 标的 证 券收益 率的 影响 , 在 严格 控制信 用风 险暴 露程 度的 前提下 , 通过 信用研 究和 流动性 管理 , 选 择风险 调整 后收 益较 高的 品种进 行投 资。 (四) 投资管 理程 序 1、投 资决 策依 据 (1)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国内 外宏 观经 济形 势及对中 国债 券市 场的 影响 ; (3)企业 信用 评级 ; (4)国 家货币 政策 及债 券市场政 策; (5)商业 银行 的信 贷扩 张。 2、投 资决 策机 制


本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团队 制, 强调 团队 合作 , 充 分 发挥集 体智 慧 。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投资 和研究 职能 整合 , 设 立了 投资研 究部 , 策 略分 析师 、 固定 收益 分析 师、 数量 分析师 和基 金经 理, 充 分发 挥主 观能 动性 , 渗透 到投 资研 究的 关键 环节, 群策 群力 ,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 中长期 稳定 的较 高投 资回 报。 3、投 资决 策程 序 本基金 具体 的投 资决 策机 制与流 程为 : (1)宏 观分析 师根据 宏观 经济形势 、物 价形势 、货 币政策等 判断 市场利 率的 走向, 提 交策略 报告 。 (2)债 券策略 分析师 提交 关于债券 市场 基本面 、债 券市场供 求、 收益率 曲线 预测的 分 析报告 。 (3) 信用 分析 师负 责信 用 风险的 评估 、信 用利 差的 分析及 信用 评级 的调 整。 (4)数量 分析 师对 衍生 产品和创 新产 品进 行分 析。 (5)在 分析研 究报告 的基 础上,基 金经 理提出 月度 投资计划 并提 交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审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35 议。 (6)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基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 (7)如 审议通 过,基 金经 理在考虑 资产 配置的 情况 下,挑选 合适 的债券 品种 ,灵活 采 取各种 策略 ,构 建投 资组 合。 (8)集中 交易 室执 行交 易指令。 (五) 投资限 制 1、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股票 、权 证、 流 通受限证券 ; (2)可转 换债 券;


(3)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限)超 过397 天的债 券;


(4)债项 评级 在AAA 级以 下的企 业债 券;


(5)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但市场 条件 发生 变化 后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中国 证监 会禁 止投 资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应符 合 以下规 定: (1)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过 127 天; (2) 投资 于 同一公 司发 行的短期 企业 债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3)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5) 存放 在具 有基 金托 管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30% ; 存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 (指 具有 基金代 销资 格以 及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托管人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的存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6)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限不超 过 397 天但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券 摊 余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本 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36 (8)本 基金的 存款银 行仅 限于有基 金托 管资格 、基 金代销资 格以 及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 者托管 人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 (9)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 不低 于以下 标准 : 1)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的 A-1 级或相 当于 A-1 级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根据 有关规 定予以 豁免 信用评级 的短 期融资 券, 其发行人 最近 三年的 信用 评级和 跟 踪评级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i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长 期信 用级 别; ii)国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 例如 , 若中国 主 权评级 为 A- 级,则 低于 中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为 BBB+ 级) ; 3)同 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4)本基 金持有 短期融 资券 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 20 个交 易日内予 以全 部减 持 ; (10)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15 个交 易日 内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基 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3、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销 证券 ; (2)将基 金财 产向 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 担保 ; (3)从事 使基 金承 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 (4)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 行政法 规有关规 定, 由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9)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 限制。 (六) 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计 算方法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37 1、平 均剩 余期 限( 天) 的计算 公式如 下: -+ -+ × ××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 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 产包括 现金 类资 产( 含银 行存款 、清 算备 付金 、交 易保证 金 、 证券清 算款、 买断式 回购 履约金) 、银行 定期 存款、 大额存 单、债 券、逆 回购 、中央 银行票 据、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债 券、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投 资的 其他 固定 收益 类金融 工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正回 购、 买断 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 债券 等。 2、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限的确 定 (1 ) 银 行存 款、 清算 备付 金、 交易 保证 金的 剩余 期 限为0 天; 证券清 算款 的剩余期 限 以计算 日至 交收 日的 剩余 交易日 天数 计算 ; 买断 式回 购履约 金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协议 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2) 银 行定 期存 款、 大 额 存单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 算; 银行通 知存 款的 剩余 期限 以存款 协议 中约 定的 通知 期计算 ; 有 存款 期限、 但根 据协议 可提 前 支取且 没有 利息 损失 的银 行存款 的剩 余期 限以 提前 支取的 通知 期计 算; (3)组 合中债 券的剩 余期 限是指计 算日 至债券 到期 日为止所 剩余 的天数 ,以 下情况 除 外:允许投资的 浮动利率债 券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 下一个利率调 整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 算;允 许投 资的 含回 售条 款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回 售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4)回 购(包 括正回 购和 逆回购) 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至回 购协 议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 天数计 算; (5) 中央 银行 票据 的剩 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中央 银行 票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6)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回购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为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 (7)买 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债券 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至回 购协 议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 天数计 算; (8) 短期 融资 券的 剩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短期 融资 券到期 日所 剩余 的天 数计 算; (9)对 其它金 融工具 ,本 基金管理 人将 基于审 慎原 则,根据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 规定、 或参 照行 业公 认的 方法计 算其 剩余 期限 。 平均剩 余期 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至 整数 位, 小数 点后 四舍五 入。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 会 对剩余 期限 计算 方法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七)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人民 币 七天通 知存 款税 后利率 。 通知存 款是 一种 不约 定存 期, 支 取时 需提 前通 知银 行, 约 定支 取日 期和 金额 方能支 取的 存款, 具有 存期 灵活 、存 取方便 的特 征, 同时 可获 得高于 活期 存款 利息 的收 益。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证 券市 场中 有其 他代 表性更 强或 者更 科学 客观 的业绩 比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38 较基准 适用 于本 基金 时,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原 则, 根据 实际情 况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相 应调 整。 调整 业绩 比较基 准应 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调 整前 2 日在指 定媒 体上予 以公 告 , 而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八)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于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期 风险收 益水 平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 型基金 , 高 于货币 市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与 债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与债 权人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2、有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与增值 ; 3、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4、不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不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 ( 十)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3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 以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金财 产的债权 、 不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 债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4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 币1.00 元。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 金相 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 交易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本基 金估值 采用摊 余成 本法,即 估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列示 ,按 票面利 率或 协议利 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 在其剩 余存 续期 内按 照实际 利率 法进 行摊 销, 每日计提 损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为了 避免采 用“摊余成 本法 ”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按市 场利 率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 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投资组 合的 摊余 成本 与其 他可参 考公 允价 值指 标产 生重大 偏离 的 , 应 按其 他公 允指标 对组 合 的账面 价值 进行 调整 。 当 “影子 定价 ”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摊余成 本法 ”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达到或 超 过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调 整组 合, 其中 , 对于 偏离 度 的绝对 值达 到或 超过 0.5%的情形 ,基金管 理人 应编 制并披 露临 时报 告 。 3、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 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 、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 三、估值对 象





基 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备付金 、保 证金 和其 它资 产及负 债。 四、估 值程 序 1、每万 份基金 净收益 是按 照相关法 规计 算的每 万份 基金份额 的日 净收益 ,精 确到小 数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41 点后4 位, 小数 点后 第5 位四舍 五入。七 日年 化收 益率是 指最 近七 个自 然日 (含节 假日 ) 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折 算出 的年收 益率 , 精 确到 百分 号内小 数点 后3 位, 百分 号内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结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布 。 月末 、 年 中和 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致 本基 金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小数 点后 4 位以 内(含 第 4 位 ), 或者基 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百分号 内小 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 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视 为估 值 错误。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 登 记结 算公司 、 存款 银行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 有 关会计 制度 变化或 由 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和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计 算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可 以 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受损 方”)的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 赔偿 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造成投 资人 的交 易资 料灭 失或被 错误 处理 或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 不可 抗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 但因该 差错取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仍应 负有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务 。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 错已 发生 ,但 尚未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差 错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及 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责 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42 (2)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 仅对 差错 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但差错 责任 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受损 方”)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返 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赔偿 时, 如果 因基 金管理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方追偿 ; 追偿过 程中 产生 的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行 赔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直接 损失 。 (7) 按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并 根据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差错 的责 任 方; (2)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交易 数据 的, 由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差错处 理的 原则和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估值 出 现错 误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 采取 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0.25%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错误偏差 达到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因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计算 错误 , 给基金 或基金 份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43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先 行赔 付, 基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向 其他 当 事 人追偿 。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基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的确 认。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 币1.00 元。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和 七日 年化收 益 率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七日 年化收 益率 并发送 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日 年化收益 率 予以公 布。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 3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44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 4、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讼 仲裁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基金的 开户 费用 ;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7%年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0.27%÷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核 对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 公休假 或不 可抗 力等 ,支付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 费按前 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的 0.08% 的年 费率计提。 托管费 的计算 方法如 下: H =E×0.08%÷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管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核 对后于次 月首 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取。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休日 或不 可抗力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0% ,对于 由 B 类降 级为 A 类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基 金年销 售服 务费率应 自其 达到 A 类条 件的开放 日后 的下一 个工 作日起适 用 A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45 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率 。 本基金B 类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01% ,对于 由 A 类升 级为B 类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基 金年销 售服 务费率应 自其 达到 B 类条 件的开放 日后 的下一 个工 作日起适 用 B 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率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E×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核对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划出 , 经 基金 管理 人 分别支 付给各 个基 金 销售机 构。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日 或不 可抗 力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 -9 项 费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 律 师 费、会 计师 费和 信息 披露 费用等 相关 费用 ;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费和 销售 服务 费 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 管费 和销售服 务费,此项 调整不 需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2 日前 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五、基金税 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4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 收益 的构成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债券利 息、 票据投资 收益 、 买卖证 券差 价、 银行 存款 利息 收入 以及其 他收 入。 因运 作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约 计入 收益 。 基 金净 收益为 基金 收益 扣除相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 收益中 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投资 方式 ; 2、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份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3、本基 金根据 每日各 类基 金份额收 益情 况,以 基金 净收益为 基准 ,为投 资者 每日计 算 当日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收益 并分配 , 并 在运 作期 到期 日集中 支付 。 投 资者 当日 收益分 配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4、本基 金根据 各类基 金份 额每日收 益情 况,按 当日 收益全部 分配 ,若当 日净 收益大 于 零时, 为投 资者 记正 收益 ; 若当 日净 收益 小于 零时 , 为投 资者 记负 收益 ; 若 当日净 收益 等于 零时, 当日 投资 者不 记收 益; 5、本基 金各类 基金份 额每 日进行收 益计 算并分 配, 累计收益 支付 方式只 采用 红利再 投 资 (即 红利 转基 金份 额) 方 式。 若 投资 者在 运作 期到 期日累 计收 益支 付时 , 累 计收益 为正 值, 则为投 资者 增加 相应 的基 金份额 , 其累 计收益 为负 值, 则缩 减投 资者基 金份 额。 投资 者可 通 过在基 金份 额运 作期 到期 日赎回 基金 份额 获得 当期 运作期 的基 金未 支付 收益 ;


6、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 下一个工 作日 起享有 基金 的分配权 益; 当日赎 回的 基金份 额 自下一 工作 日起 ,不 享有 基金的 分配 权益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三、收 益分 配方 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四、基 金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序 本基金 每个工作日进 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 公告前一个 开放日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 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应 于节 假日 结束后 第二 个自然 日, 披露 节假日 期间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节假日 最后 一日 的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 以 及 节假日 后首 个开 放日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 后,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法律 法规 有新 的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 每个 运作 期到 期日 例行收 益结 转( 如遇 节假 日顺延 ) , 不再 另行 公告 。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4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 师事务 所更 换经 办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 需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4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 披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 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49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登载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七日年 化收 益率 公告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当日 , 披露 截止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合同 生效 至前一 日期 间的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前 一日 的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各 类基 金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及基金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于 节假 日结 束后 第 2 个自然 日公 告节 假日 期间 的各类 基金 份额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节假 日最后 一日 的基 金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以及 节假 日后 首个开 放日 的各 类基金 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和 基金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当日基 金净 收益/ 当日基 金总 份额]×10000


上述收 益的 精度 为以 四舍 五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4 位。


本基金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ΣR i/7 )×365 )/10000]×100%


其中:Ri 为最近 第 i 公历日 (i=1 ,2??7) 的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 基 金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采取四 舍五 入方 式保 留小 数点后 三位 ,如 不 足 7 日 ,则采 取上 述公 式类 似计 算。 基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度 和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 (或自 然日 ) 基金资 产净值 、 各类 基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基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述 市场交 易日 (或 自然日 ) 的次 日, 将基 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基金 份额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基金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50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应当按 有关 规定 , 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报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 本或 书面报 告方 式。 (六)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基 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 销 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准 、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变 更 ; 17、 当 “摊 余成 本法”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影 子定价 ”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偏 离度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51 绝对值 达到 或超 过0.5% 的 情形; 18、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资 产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9、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20、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1、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22、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 (九)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基 金定 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 向基金 管理 人 出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中选 择披 露信 息的 报刊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52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金 资产净 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公告等文 本文 件 在编制 完成 后, 将存 放于 基金管 理人 所在 地、 基金 托管人 所在 地, 供公 众查 阅。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八、暂 停或 延迟 披露 基金 相关信 息的 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不可抗 力; (2) 基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5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本 基金 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异 议 意见后 方可 执行 ,自 决议 生效之 日起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金 合同 》 终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作 日内 成立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和变现 ; (4)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54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55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在 履行 各自 职责 的过 程中, 违反 《基 金法》 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应当分 别对 各自 的行为 依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 因共 同行 为给 基金 财产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的 , 应 当承 担连带 赔偿 责任 , 对 损失 的赔偿 , 仅 限于 直接 损失。 但是发生下 列情 况的 , 当事人可 以免 责: 1、不 可抗 力; 2、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托管协议 或中国 证监会 的规 定作 为或 不作 为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3、基 金管 理人 由于 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投 资原 则进 行投资 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 二、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违反 基金合同 , 给其他 当事 人造 成经济损 失的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在发生 一方 或多 方违 约的 情况下 ,基 金合 同能 继续 履行的 ,应 当继 续履 行。 三、 本基 金合 同一 方当 事人 造成违 约后 , 其他 当事 人应 当采取 适当 措施 防止 损失 的扩大 ; 没有采 取适 当措 施致 使损 失扩大 的, 不得 就扩 大的 损失要 求赔 偿。 守约 方因 防止损 失扩 大而 支出的 合理 费用 由违 约方 承担。 四、 因 一方 当事 人违 约而 导致其 他当 事人 损失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先 于其 他受损 方获 得赔偿 。 五、 由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不 可控 制的 因素 导致业 务出 现差 错,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基金财 产或 投资 人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56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 和适用的法 律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和律 师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57 第二十 二部分


基金合同 的效力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 一) 本基金 合同经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加盖公 章以及 双方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代 表 签字, 在基 金募 集结 束, 基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 毕, 并获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后生效 。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 生效 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 清算 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 公告之 日止。 ( 二) 本基 金合 同自 生效 之日 起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内 的 基金合 同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 三) 本基 金合 同正 本一 式六 份,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一式二 份外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各 持有 两份 。每 份均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 四) 本基 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销售 机构和 注册 登 记机构 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力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58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 合同 》如 有未 尽事 宜,由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各方 按有 关法 律法 规协 商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