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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7天A(380007)

中银7天: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二年十二月 重要提 示 1. 中银理 财 7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的 发售 已获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 证监 许可[2012]1608 号文 核准。 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的核 准并 不代 表中国 证监 会 对本基 金的 风险 和收 益作 出实质 性判 断、 推荐 或者 保证。 2.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短期 理财) 。 3. 本基金 的管 理人 为中 银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下 或简称 “本 公司 ” 或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为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机 构为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以下 简称 “中 登公 司” ) 。 4. 本基金 募集 对象 为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 人。 5.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自 2012 年 12 月 12 日起 至 2012 年 12 月 19 日, 投资 人可 通过 基金 管 理人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认购本 基金 。 6. 在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资 者 可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 投资者通 过 代销机 构或 本公 司网上 直 销平台 认购 本基 金 A 类份额时 , 单笔认 购 最低金 额为人民 币 1000 元; 通过本 公司直 销中 心 柜台认 购本 基金 A 类份 额时, 首次 认购 最 低金 额为 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 认购最低 金额 为 人民 币 1000 元 。通 过代 销 机构、 本公 司网 上直 销平 台或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柜台 认购本 基 金 B 类份额 时, 首次 认购 最低 金额为 人民 币 5000000 元 ,追加 认购 最低 金额 为人民币 1000 元 。 超过最低认购金 额的部分不 设金额级差。 募集期间不 设置投资者单 个账户最高 认购金额限 制。 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 认购本 基金 份额 时, 各代 销机构 对本 基金 最低 认购 金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他 规定 的, 以各 代销 机构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 7. 本基金 不设 募集 规模 上限 。 8. 基金合 同生 效时 , 认购 资金 在募集 期间 所形 成的 利息 折算成 基金 份额 , 归投 资者 所有。 利息的 确定 以实 际从 注册 登记机 构取 得的 记录 为准 。 9. 销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表示 该申 请已 经成 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 接受了 认购申 请 , 申 请的成 功与 否应以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机构 (中 登公 司) 或基 金 管理人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 认购 申请一 经销 售机构 受理 , 不可撤 销 。 投资者 可在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到 各销 售网 点或本 公司 客户 服务 中心 查询认 购申 请的 受理 情况 。 10. 本公告 仅对 本基 金发 售的 有关事 项和 规定 予以 说明 。 投资者 欲了 解本 基金 的详 细情况, 请 详细 阅读 2012 年 12 月 8 日刊登在 《中 国证 券报》 上的 《中银 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www.bocim.com ) 。投资者亦可通 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直 销申请表格,了解基金发 售相 关事宜 。 11. 未开设 销售 网点 的地 方的 投资者 , 可以 拨打 本公 司的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38834788, 400-888-5566)咨 询购 买事 宜。 12.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 除 本公 告所列 示的 代销 机构 外, 如增加 代销 机构 , 本公司 将另 行 公告。 各代 销机 构可 能增 加部分 基金 销售 网点 , 具 体网点 名单 及开 户认 购事 项详见 各代 销机 构有关 公告 或拨 打各 代销 机构客 户服 务电 话咨 询, 具体规 定以 各代 销机 构说 明为准 。 13. 基金管 理人 可综 合各 种情 况对募 集期 限做 适当 调整 。 14. 风险提 示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 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人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风 险、 技术 风险 和合规 风险 等。 巨额 赎回 风险是 开放 式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 当单 个交 易 日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的百 分之 十时 , 投资人 将可 能无 法及 时赎 回持有 的全 部 基金份 额。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基金 、 债券基 金、 货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人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来 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本基金 属于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 期风 险收 益水 平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 型基金 , 高 于货币 市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投资 本基 金面临 的主 要风险 包括 市场 风险 、 管 理风险 、 流动 性 风险( 某些 情况 下 部分 投 资品种 流动 性 不佳 、基金 连续大 量赎 回等 导致 的流 动性风 险) 等 , 还包括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每 个 运作期 到期日 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不能 提出 赎回申请, 因此 面临流 动性 风险 ; 如 果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当期 运作 期到期 日未 申请 赎回 , 则 自该到 期日 下一 工作日 起该 基金 份额 进入 下一个 运作 期 ; 考虑 到周 末、 法定 节假 日等原 因 , 每份基 金份 额的 实际运 作期 期限 或有 不同 ,可能 长于 或短 于 7 天。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 基 金合同 》 、 《招 募说 明书 》 等基金 法律 文件 , 了解 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的 、 投 资期 限、 投资 经验、 资产 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否 和投 资人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投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定期 定 额投资 是 引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是 定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险 , 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收 益, 也不 是替 代储 蓄的等 效理 财方 式。 本基金 由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约定 发起 , 并 经中 国证 券 监督管 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12]1608 号文 核准 。 本基 金的 《基 金合同 》 和 《招 募说 明书 》 已 通过 《 中 国证券 报》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互联 网网 站 www.bocim.com 进行了公 开披 露。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不 构成 对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自 行负担 。 投资人 应当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具 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其 他机 构购 买和 赎回 基金 , 基 金 代销机 构名 单详 见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及 相关 公告。 一 本 次发 售基本 情况 (一) 基金名称 中银理 财 7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二) 认购期间基金代码及 简称 基金代 码:A 类:380007 ;B 类:380008 基金简 称: 中银 理财 7 天债券 基金英 文简 称:BOC 7-day Financial Management Bond Fund (三) 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短 期理财 ) (四)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1、每 个运 作期 到期 日前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不能 提出 赎回申 请 对于每 份基 金份 额, 第一 个运作 期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对 认购 份额 而言 , 下 同) 或 基金 份额申 购确认 日(对 申购 份额而 言,下 同)起 (即 第一个 运作期 起始日 ) ,至 基金合 同生效 日或基 金份 额申 购申请日 次一周 的周 度对 日 ( 即第 一个运 作期 到期 日。 如该 对应日 为非 工作 日, 则 顺延 到下 一工 作日 ) 止。 第二 个运 作期 指第 一个运 作期 到期 日的 次一 工作日 起, 至基 金合同 生效 日或 基金 份额 申购申 请日 次两 周的 周度 对日 (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日, 则顺延 至下 一 工作日 )止 。以 此类 推。 每个运 作期 到期 日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不 能提 出赎 回申请 。 周度对日指基金合同 生 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 申 请日在后续日历周中 的 对应日。 2、每 个运 作期 到期 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提出 赎回 申请 每个运 作期 到期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提 出赎 回申 请。 如 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当期 运作 期到期 日未 申请 赎回 ,则 自该运 作期 到期 日下 一工 作日起 该基 金份 额进 入下 一个运 作期 。 在基金 份额 对应 的每 个运 作期到 期日 ,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该基 金份 额对 应的 未支 付收益 的 结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运 作期 到期日 申请 赎回 的,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 招募说 明书 》 的 约定 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 赎回 事宜。 (五)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追 求本 金安 全、 保持资 产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 努 力追 求绝 对收益 ,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求资 产的 稳定 增值 。 (六)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 总额 和金额 本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为 2 亿份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 (七)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 费用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本基金 不收 取认 购费 。 (八)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 金份 额分 类


本基金 根据 投资 者认 购、 申购本 基金 的金 额, 对投 资者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按照 不同的 费率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用, 因此 形成不 同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本基 金将 设A 类和B 类 两类基 金份 额, 两类基 金份 额单 独设 置基 金代码 ,并 分别 公布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根据基 金实 际运 作情 况,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管理人 可对 基金 份额 分类 进行调 整并 公告。


2、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限制


投资者 可自 行选 择认 购、 申购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不 同基金 份额 类别 之间 不得 互相转 换, 但依据 招募 说明 书约 定因 认购 、 申 购、 赎回 、 基 金转 换等交 易而 发生 基金 份额 自动升 级或 者 降级的 除外 。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和 B 类基金 份额 的金 额限 制具 体见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在履行 相关 程序 后, 调整 认 ( 申) 购各 类基 金份 额 的最低 金额 限制 及规则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至少在 开始 调整 之日 前2 日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3、基 金份 额的 自动 升降 级


本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升降 级的数 量限 制及 规则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规定 。 (十) 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允 许的金 融工 具包 括: 现金 、 通知 存款 、 一年以 内 (含一年 ) 的 银行定 期存 款和 大额 存单 ; 剩余 期限 ( 或回售 期限 ) 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 中 期票 据; 期 限在一 年以 内 ( 含一 年) 的 债券回 购;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 的中央 银行 票据 、 短 期融 资券,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十一) 募集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十二) 募集目标与最低募集 份额 总额 本基金 最低 募集 份额 总额 为两亿 份, 不设 募集 规模 上限。 (十三) 销售机构 本基金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直 销中心 柜台 、网 上直 销平 台及代销机 构网 点发 售。 1.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心 柜台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 传真:021-6887 2488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2.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网 上直销 平台 网址:www.bocim.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3. 办理认 购业 务的 代销 机构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投资者 如需 查询 详细 销售 地点 , 请 向有 关代 销机 构咨 询。 如本 次发 售期 间新 增代 销机构 , 将另行 公告 。 (十四) 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 合同 生效 本基金 募集 期为 2012 年 12 月 12 日起至 2012 年 12 月 19 日止 。 基金管 理人 可综 合各 种情 况对募 集期 限做 适当 调整 , 但整个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 日起不 超过 三个 月。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届满 , 在基金的 募集 总份 额不 少于 2 亿份,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 2 亿元人 民 币且认 购户 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 , 则 依法 向中 国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起, 基金 备案手 续办 理完 毕, 基金 合同生 效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收 到中 国 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基 金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 二 发 售方 式与相 关规 定 (一) 发售方式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 售网点 (包 括本 公司 直销 中心柜 台、 网上 直销 平台 及代销 机构 的代销 网点 )公开发 售。 销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到 认 购申请 。 认 购的 确认 以注 册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认 购申请 及认 购份 额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人可 以及时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 (二) 认购程序 投资人 认购 时间 安排 , 认 购时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 的手续 , 可 咨询 销售 机构 各基金 销售 网点的 经办 人员 。 (三) 认购方式及确认 1. 本基金 的认 购采 用金 额认 购的方 式。 2. 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 不表 示对该申请的是否成 功的 确认,仅说明该网点 收到 了 认购申请。申请是否 有效 应以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机 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 认结 果 为准。投资者可在本 基金 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 网点 或本公司客户服务中 心查 询 认购申 请的 受理 情况 。 3. 基金投 资人 在募 集期 内可 以多次 认购 ,认 购一 经受 理不得 撤销 。 4. 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 被确 认无效,基金管理人 应当 将投资人认购金额本 金足 额 退还投 资者 。 (四) 认购 1. 本基金 不收 取认 购费 用。 2.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认购 份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金 额利 息)/ 基金 份额 初始面 值 上述认 购份 额以 四舍 五入 的方法 保留 小数 点 后 2 位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资产 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资 产所有 。 例:假 定某 投资 者投资 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认 购金额在 募集 期产 生的 利息 为 3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认 购份 额计 算如下 : 认购份 额= (10,000 + 3)/1.00 =10,003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可得 到 10,003 份基 金份 额(含利 息折 份额 部分 ) 3. 认购的 确认 及限 额规 定 1) 投资者 认购 前, 需按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认购 的金额 ; 2) 基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可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已受 理的认 购申 请不 得撤 销; 3) 在 T 日的规 定时 间内 提交 的申请 ,一 般情 况下 投资 者可 在 T+2 日到 网点 查询 交易 情况, 在募 集截 止日 次日 起 三个 工作 日后 可以 到网 点打印 交易 确认 书; 4) 投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 或本 公司网 上直 销平 台认 购本 基金 A 类份 额时 , 单笔认 购 最 低金额 为人 民币 1000 元; 通过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柜台 认购本 基金 A 类份额时 , 首次认购 最低 金额为 人民 币 10000 元, 追加认 购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通过 代销 机构 、本公 司网 上 直销平台或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认购本基金 B 类份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 ,追 加认 购最 低金额 为人民币 1000 元 ; 5) 募集期 间不 设置 投资 者单 个账户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和最 高认 购金 额限 制。 三 开 户及 认购程 序 (一) 投资者提示 1. 投资者 认购 本基 金时 应使 用中登 公司 深圳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 已有 该账 户的 可不 再办 理开户 。 2. 已有深 圳 A 股账 户或 证券 投资基 金账 户的 投资 者, 可直接 办理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注 册手续 。办 理时 ,请 提交 深圳 A 股股 东代 码卡或 证 券投资 基金 账户 代码 卡。 3. 拥有多 个深 圳 A 股账 户或 证券投 资基 金账 户的 投资 者,原 则上 只能 选择 其中 一个 注册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4. 尚无深 圳 A 股账 户或 基金 账户的 投资 者, 可直 接办 理开户 ,中 登公 司将 为其 配发 深圳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同时将 该账 户注 册为 深圳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 对 于配 发的深 圳证 券投 资基金 账户 , 投 资者 可持 基金管 理人 或销 售代 理人 提供的 账户 配号 凭条 , 到 中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的 开户 代理 机构 打印 深圳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卡 。 5. 已通过 直销 网点 或销 售代 理人办 理过 深圳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注册 手续 的投 资者 , 可在 原处直 接认 购本 基金 。 拟 通过其 他销 售代 理人 或直 销网点 申报 认购 本基 金的 , 须用 深圳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在新 的销 售代 理人或 直销 网点 处办 理开 放式基 金账 户注 册确 认手续 。 (二)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 柜台 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1. 本公司 直销 中心 联系 方式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 传真:021-6887 2488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2. 开户和 认购 办理 时间 : 2012 年 12 月 12 日起至 2012 年 12 月 19 日 9 : 00-17: 00 (法 定节假 日不 受理 ) 。 3. 开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1) 申请开 户时 须递 交以 下申 请材料 : 个人投资者 ? 深圳 A 股股 东代 码卡或 证 券投资 基金 账户 代码 卡( 如有) ; ? 填妥的 经本 人签 字确 认的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业 务申 请表- 个人投 资者 》 ; ? 预留印 鉴; ? 本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原 件及 复印件 ; ? 预留银 行账 户信 息证 明复 印件; ? 填妥的 经本 人签 字确 认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调查 问卷- 个人投 资者 》 ; ? 个人投 资者 开户 原则 上须 本人亲 自办 理, 如委 托他 人 代办的 , 还 需提 供委 托代 办 书、 代办人 的有 效身 份证 明文 件及复 印件 。 机构投资者 ? 深圳 A 股股 东代 码卡或 证 券投资 基金 账户 代码 卡( 如有) 。 ? 填妥的 加盖 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签 章的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业 务申 请表- 机构 投资 者》 ; ? 企业营 业执 照副 本及 其复 印件 ( 加盖 公章) 或有 效注 册登记 证书 副本 及其 复印 件 ( 加 盖公章 ) 、 组织 机构 代码 证 复印件 (加 盖公 章) 、税 务 登记证 复印 件( 加盖 公章 ) ; ? 基金业 务授 权委 托书 (加 盖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 签章 ) ; ? 预留印 鉴; ? 法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原 件及 复印件 ; ? 授权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原件及 复印 件; ? 经办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原件 及复印 件; ? 预留银 行账 户信 息证 明复 印件; ? 填妥并 加盖 预留 印鉴 的《 风险承 受能 力调 查问 卷- 机构投资 者》 。 2) 申请认 购时 须提 交下 列材 料: 个人投资者 ? 填妥的 经本 人签 字或 盖章 确认的 《开 放式 基金 交易 业务申 请表》; ? 本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原 件及 复印件 ; ? 银行付 款凭 证/ 划款回 单联 复印件 。 委托他 人代 办的 ,还 需提 供委托 代办 书、 代办 人的 有效身 份证 明文 件及 复印 件。 机构投资者 ? 填妥的 《开 放式 基金 交易 业务申 请表 》 ( 加盖 预留 印 鉴) ; ? 经办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 ? 银行付 款凭 证/ 划款回 单联 复印件 。 3) 认购资 金的 划拨 投资者 在办 理认 购前 应将 足额认 购资 金划 入本 公司 指定的 下述 任意 一直 销专 户: (1)账户 名称 : 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账号:455959213743 开户银 行: 中国 银行 上海 市分行 中银 大厦 支行 (2)账户 名称 : 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账号:1001190729013313658 开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上海市 分行 第二 营业 部 (3)账户 名称 :中 银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 账号:31001520313050004241 开户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上海市 浦东 分行


4. 注意事 项 ? 本直销 中心 不受 理投 资者 以现金 方式 提出 的认 购申 请; ? 投资者 开立 基金 账户 的当 天可申 请认 购, 但认 购的 有 效要以 基金 账户 开立 成功 为前 提; ? 投资者 开户 时须 预留 银行 账户, 该银 行账 户作 为投 资者赎 回、 分红、 退款 的结 算账 户。银 行账 户的 户名 应与 投资者 基金 账户 的户 名一 致; ? 投资者 应在 提交 认购 申请 的当 日 16 :00 前将足额 认购资金 划至 本公 司直 销专 户, 否则视 同认 购无 效; ? 如投资 者已 划付 认购 资金 ,但逾 期未 办理 开户 、认 购手续 的, 视同 认购 无效 ; ? 投资者 T 日 提交 的开 户和 认购申 请, 可于 T +2 日到 本公司 直销 中心 查询 确认 结果 , 或通过 本公 司客 户服 务中 心、本 公司 网站 查询 ; ? 直销中 心办 理地 址: 上海 浦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45 楼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 (三) 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 平台 (中银基金 e )办理开户 和认购程序 1. 开户和 认购 的时 间 1)开户 时间 :网上 直销 平 台 24 小时 (周六 、周 日 和法定 节假日 照常 受理 ) 接受个 人 投资者 开户 业务 , 发售 期间 基金交 易 日 16 : 00 之后提 交的开 户申 请于 下一 交易 日受 理。 2)认购 时间: 网上 直销平 台在基 金发售 时段 内 24 小时( 周六、 周日 和法定 节假日 照 常受理 ) 接受个 人投 资者 提交的 认购 申请 , 基 金交 易日 16 :00 之后提 交的 认购申请 于 下一交 易日 受理 。 2. 开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可通过中 银基金 网站 http://www.bocim.com 点击网上 交易进 行开户 和认 购程序 , 具体网 上直 销开 户及 认购 程序可 参见 网站 相关 说明 。 (四) 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办理开户和认购程 序 个人投资者 1. 开户和 认购 办理 时间:2012 年 12 月 12 日起至 2012 年 12 月 19 日 9:00-16:00, 周 六、周 日部分网 点只 受理 个人投 资者 业务 申请 。 (具体 办理 时间 以中 国银 行公告 为准 ) 2. 开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1) 开立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的交 易账 户 个人投 资者 申请 开户 时须 递交以 下申 请材 料: ? 深圳 A 股股 东代 码卡或 证 券投资 基金 账户 代码 卡( 如有) ; ? 填妥的 经本 人签 字确 认的 基金开户 申请表 ; ?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长 城借记 卡; ? 本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原 件及 复印件 。 个人投 资者 开户 原则 上须 本人亲 自办 理, 如委 托他 人代办 的, 还需 提供 委托 代办书 、 代 办人的 有效 身份 证明 文件 及复印 件。 2) 提出认 购申 请 个人投 资者 提出 认购 申请 时须提 交下列材 料: ? 填妥的 经本 人签 字或 盖章 确认的 基金 认购 申请 表; ?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长 城借记 卡; ?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基 金交易 卡。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在 接收到 投资 者的 认购 申请 后, 将自 动向 本公 司提 交投 资者开 立 基金账 户的 申请 和认 购申 请,经 本公 司确 认后 投资 者可在 T+2 日( 工作 日) 在中国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销售 网点 打印 基金开 户确 认书 和认 购业 务确认 书 。 但此次 确认 是对 认购申 请的 确 认,认 购的 最终 结果 要待 本基金 发行 成功 后才 能够 确认。 机构投资者 1. 机构认 购开 户及 认购 时间 : 2012 年 12 月 12 日起 至 2012 年 12 月 19 日 9:00 至 16:00 (周六 、周 日和 节假 日不 受理) 。 (具体 办理 时间 以中 国银 行公告 为准 ) 2. 开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1) 开立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的交 易账 户 同一机 构投 资者 只能 在中 国银行 开立 一个 基金 交易 账户, 并只 能指 定一 个人 民 币活期 结 算账户 作为 与之 关联 的资 金账户 。 机构 投资 者申 请开 立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的交易 账户 时 应提交 下列 材料 : ? 深圳 A 股股 东代 码卡或 证 券投资 基金 账户 代码 卡( 如有) ; ? 组织机 构代 码证 、 营业 执照 或注册 登记 证书 正本 或副 本原件 及上 述文 件加 盖公 章的 复印件 ; ? 投资者 填写 并加 盖公 章 、 法 定代表 人签 章和 与资 金账 户一致 的预 留印 鉴的 基金 开户 申请表 ; ? 授权委 托书 (加 盖公 章和 法定代 表人 签章 ) ; ? 经办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原件 及复印 件。 2) 提出认 购申 请 ? 机构投 资者 在开 立中 国银 行交易 账户 后, 可提出 基金认购 申请 。 提出 认购 申请时应 提 供加盖 预留 印鉴 的 基金 认购申请 表 。 中国银 行在 接收 到投 资者 的认购 申请 后 , 将 自动 向本 公司提 交投 资者 开立 基金 账户的 申 请和认 购申 请, 经本 公司 确认后 ,投 资者 可在 T+2 日(工 作日 )在 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销售网 点打 印基 金账 户开 户确认 书和 认购 业务 确认 书。 但此次 确认 是对 认购 申请的 确认 , 认 购的最 终结 果要 待本 基金 发行成 功后 才能 够确 认。


四 清 算与 交割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基金合 同生 效时 ,认 购资金 在 募集期 间 所 形成 的利息 折算 成基 金份 额归 投资者 所有 。 本基金 权益 登记 由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机构 在发 售结 束后完 成。 五 基 金的 备案 (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 金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 3 个月内 , 在基金 募集份 额总 额不 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 集金额 不少 于 2 亿元 , 并且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募 集期 届满 或基金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 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且基 金募集达到 基金备案条 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募集 结束 之日 起 10 日内 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 证监会 提交 验资 报告 ,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自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 认之日 起, 基金 备案 手续 办理完 毕, 基金 合同 生效 。 2.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 3.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投 资人的 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专用账 户,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 募集 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后 30 日内 返还 投 资者已 缴纳 的款项 , 并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息 。 3.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 额 基金合同 生效 后的存 续期 内,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达 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中 国证 监会说明 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 因并提 出解 决方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六 本 次基 金发售 当事 人或中 介机 构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 :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 45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 26 楼、45 楼 法定 代表 人:


谭炯 成立 日期 :


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








(021 )38834999 传真 :








(021 )68872488 联系 人:


高爽秋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傅育宁 成立日 期:


1987 年 4 月 8 日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49 (三)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 构 公司名 称: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谭炯 成立日 期:


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


徐琳 2. 代销机 构 1)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肖钢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联系人 :











宋亚平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它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 并 及时公 告。 (四)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 构 名称: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 金颖 电话:





(010 )59378839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











朱立元 (五)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 师 名称:


上海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市 银城 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韩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孙睿 联系人 :


孙睿 (六)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永 道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 海市 浦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 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绍信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











汪棣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 棣、 刘颖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二〇一二 年 十二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