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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塔红土盛隆A(002717)

红塔红土盛隆: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7年1号)查看PDF公告

红塔红 土盛隆保 本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摘要
(2017 年 1 号 )
基 金 管 理 人 : 红 塔 红 土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广 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重要提示
红塔红土盛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由红塔红土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 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4月12日证监许可[ 2016] 758 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 管理
风险、 流 动性风险 、 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风险 、 保证风险 、 到期赎回风险 、
技术风险、 道德风险、 合规风险 、 不可抗力风险等等。 此外,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中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可能增加
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
本基金是一只保本混合型基金, 为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提供本金保障, 属于
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品种。 但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
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
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 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 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
自主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并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作出投
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保本范围外的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
者自行负担。
投 资 者 应 当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其 他 机 构 认 / 申 购 和
赎回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 2016 年 9 月 30 日。 本招募说明书说所载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广 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已 于 2016 年 12 月 27 日 复 核 了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招 募 说 明 书
3
一、基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住所: 深圳市前海 深港合作区前 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饶雄
设立日期: 2012 年 6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2]64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人:陈国婧
联系电话:0755- 36855888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1666916
网址:w w w . ht a m c .c om .c n
股权结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例
红塔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深圳市 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6%
北京市 华远集团有限公司 2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饶 雄 先 生 , 董 事 长 。 工 学 博 士 , 中 共 党 员 ; 1992 年 参 加 工 作 , 曾 任 东 方 证
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银河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经理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总
部总经理、 投资总监、 副总裁、 党委委员 ; 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招 募 说 明 书
4
施 安 平 先 生 , 副 董 事 长 。 经 济 学 博 士 、 管 理 学 博 士 后 , 中 共 党 员 ; 1985 年
参加工作, 曾任西北工业大学教师、 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科长 、 下属公司
总经理、 西安市商业银行处长、 西安信息港公司总经理等; 现任深圳市创新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杜 凤 超 先 生 , 副 董 事 长 。 工 学 硕 士 、 M B A , 高 级 经 济 师 , 中 共 党 员 ; 1983
年 参 加 工 作 , 曾 任 北 方 工 业 大 学 讲 师 , 1997 年 加 入 北 京 市 华 远 集 团 公 司 ; 现 任
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 党委副书记, 北京华远西单购物中心
有限公司董事长, 北京华控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北京华远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北京华远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华远担保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北京山釜餐厅有限公司董事长, 北京华远典当有限公司董事长; 北京地铁四号线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北京华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 北京华远大数电子
商务有限公司董事长; 北京华远浩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红塔红土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刘辉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管理学博士,经济师,中共党员;
1995 年 参 加 工 作 , 曾 任 云 南 省 对 外 贸 易 经 济 合 作 厅 办 公 室 综 合 秘 书 、 云 南 烟 草
兴云投资股分有限公司财务部审计员、 云南省烟草公司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处项目
主管、 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后更名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红塔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总裁助理等; 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 深圳市红塔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 凌 先 生 , 董 事 、 督 察 长 。 研 究 生 , 中 共 党 员 ; 1987 年 参 加 工 作 , 曾 任 云
南省体改委主任科员、 云南省证管办期货处副处长、 中国证监会昆明特派办稽查
处负责人、 综合处负责人、 处长、 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综合处处长、 机构处处
长、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等; 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督
察长,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 夏 先 生 , 董 事 。 工 学 硕 士 、 金 融 学 博 士 , 中 共 党 员 ; 1990 年 参 加 工 作 ,
曾任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项目经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研究员、 深圳国际高
新技术产权交易所总裁助理、 长江商学院案例中心副主任等; 现任深圳市创新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副秘书长,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招 募 说 明 书
5
事。
陈 乐 波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 工 学 学 士 ; 1968 年 参 加 工 作 , 曾
任上海交通大学教师、 广联 ( 南宁 ) 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明申公司、 特
能公司等多家企业董事、 上海新华闻投资公司、 上海中泰信托投资公司任副总裁 、
总经济师等; 现任上海海隆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上海世想海洋科技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江西 3L 医用制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红塔红土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钟 晖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国 际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1993 年 参 加 工 作 , 曾 任 中 南 工
业大学 (现中南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讲师、 湖南先锋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长沙管理
总部副总经理、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 董事长秘书兼总裁
办副主任、 资产管理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助理总裁
兼北京地区总经理等; 现任中国贫困地区文化促进会暨中国国际扶贫基金会理事
会财务顾问,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傅 曦 林 , 独 立 董 事 。 民 商 法 学 博 士 , 执 业 律 师 ; 1997 年 参 加 工 作 , 曾 任 江
苏三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市上市公司) 董事会秘书、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秘书、 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 ) 法律与
监管部总经理、 汉唐证券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部副总经理; 现任广东华商律师事
务所 律师、 合伙人 、高级 合伙人, 深圳国 际仲裁 院( “华南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 )首批仲裁员,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两名,其中一名为职工监事。
徐 骥 女 士 , 监 事 。 管 理 学 硕 士 , 经 济 师 ; 201 1 年 参 加 工 作 , 曾 任 北 京 市 华
远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项目经理,现任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副经理,
北京华远典当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 审贷会成员,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
王 靖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 会 计 师 ; 1996 年 参 加 工 作 , 曾 任 西
南证券深圳福强路营业部会计、 深圳市汉鼎投资公司财务主管、 红塔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营业部财务主管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督察长招 募 说 明 书
6
饶 雄 先 生 , 董 事 长 。 工 学 博 士 , 中 共 党 员 ; 1992 年 参 加 工 作 , 曾 任 东 方 证
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银河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经理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总
部总经理、 投资总监等、 副总裁、 党委委员; 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
刘 辉 先 生 , 总 经 理 。 经 济 学 硕 士 、 管 理 学 博 士 , 经 济 师 , 中 共 党 员 ; 1995
年参加工作, 曾任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办公室综合秘书、 云南烟草兴云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审计员、云南省烟草公司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处项目主管、
云 南 烟 草 兴 云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国 联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后更名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总裁助理等; 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深圳市红塔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 园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 管 理 学 学 士 , 经 济 师 ; 1991 年 参 加
工作, 曾任四川省粮食局办公室秘书、 四川省川粮开发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 、 重
庆国投深圳证券部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 西南证券深圳福强营业部副总经理、 西
北证券广州营业部总经理等; 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深圳市
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李 凌 先 生 , 督 察 长 。 研 究 生 , 中 共 党 员 ; 1987 年 参 加 工 作 , 曾 任 云 南 省 体
改委主任科员、 云南省证管办期货处副处长、 中国证监会昆明特派办稽查处负责
人、 综合处负责人 、 处长、 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综合处处长 、 机构处处长、 红
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督察长,
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耀: 香港中文大学金融财务 工商管理硕士 , 厦门大学经济学学士, C F A (美
国注册金融分析师) 。 近 10 年证 券、 基金工作经历 , 历任诺安基金交易员、 中国
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交易员, 具有丰富的大资金运作交易经验。 现任职公司投资部 ,
为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赵耀先生具有多年证券行业交易、 研究、 投资领域工作实战经历 , 是深圳市
地方级领军人才, 具有深厚的证券研究功底, 良好的专业能力以及丰富的行业经招 募 说 明 书
7
验, 精通于通过宏观经济分析对大类资产配置、 通过行为金融学对市场投资者行
为的分析以及通过价值分析对个股的挖掘。
罗薇: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 大 学金融会计硕士 , 北京大学理学学士 , C F A I I I
级 候 选 人 ; 2012 年 加 入 红 塔 红 土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曾 先 后 就 职 于 研 究 部 、 交
易 部 , 历 任 研 究 助 理 、 研 究 员 、 交 易 员 , 具 有 三 年 医 药 / 传 媒 等 行 业 研 究 经 验 。
现任职于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刘辉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公司董事、总经理。
赵耀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罗薇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林睿先生,投资决策委员 会成员。
李超明先生,投资决策委员 会成员。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招 募 说 明 书
8
二、基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州农商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2006 年 10 月 27 日
注册资本:81.53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 2014] 83 号
联系人:杨华
电话: (020)28019492
传真: (020)28019340
1、发展概况:
广州 农村商 业银 行 前身 是成立 于 1951 年、 至今已 有六 十四年 发展历 史的广
州市 农村信 用合作 社, 1998 年 9 月市 农村信 用合作 社联合 社成 立, 2006 年 9 月
统一法人, 2009 年 12 月改制开业。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稳步推进跨区域跨行业战
略, 目前在 京、粤 、豫、 鲁、川 、湘、 赣、辽 、苏等 地正式 开业 23 家珠 江村镇
银行, 在广东河源、 肇庆、 清远、 佛山成立 4 家分支机构, 在北京、 上海、 郑州、
成都、大连设立 5 家业务中心,全资设立的珠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已于 2014 年
12 月挂牌成立。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规范经营、 开拓创新, 近年来主要业务发展迅速 , 综合实
力不断增强, 主要经营指标居广东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首位, 业务规模居国内农
商 行 前 列 。 2010-2014 年 连 续 5 年 入 选 英 国 《 银 行 家 》 杂 志 “ 全 球 1000 家 大 银
行” , 2014 年排名第 210 位, 居 国内 110 家上榜银行第 24 位; 入选中国企业联
合会“2013 年中国服务业企业 500 强”,排名第 156 位,居上榜银行第 16 位;
入 选 “ 2013 中 国 企 业 效 益 200 佳 ” 第 83 位 , 居 上 榜 银 行 第 13 位 ; 并 被 评 为 中
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2013-2014 年度标杆银行; 坚持依法合规纳税, 连续多年荣
获 广 州 市 “ A 级 纳 税 人 ” 荣 誉 称 号 , 入 选 “ 2013 年 广 东 省 纳 税 百 强 企 业 ” 第 22
位。招 募 说 明 书
9
2、主要人员情况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 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 内
设业务运营室、 监督稽核室、 产品营销室 、 系统管理室, 部门全体人员均具备本
科以上学历及相关从业经验,高管人员均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黄 镇 辉 先 生 , 研 究 生 学 历 , 硕 士 学 位 。 1997 年 参 加 工 作 , 曾 任 广 州 市 商 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计划资金业务交易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货币基金经
理, 广州市信用合作联社资金业务部交易科经理、 副总经理,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
总 行 金 融 市 场 部 副 总 经 理 、 金 融 同 业 中 心 总 经 理 、 大 连 业 务 中 心 总 经 理 。 2016
年 2 月,担任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张 永 东 先 生 , 工 学 博 士 , F R M , 中 山 大 学 应 用 统 计 、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金 融 专
业 (数量金融与量化投资方向) 兼职硕士生导师, 曾任中山大学博士后流动站与
广发证券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研究员、 中山大学管理学院金融投资研究中心特约
研究员、 广西师范学院信息技术系兼职教授、 广发证券研发中心金融工程小组负
责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金融工程负责人、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发展部主要筹备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研发部副总监、 华南理工大
学副教授、 硕士生导师、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 产品研发部总
监 ( 兼 ) 、 基 金 经 理 、 投 委 会 委 员 等 职 。 2014 年 12 月 加 入 广 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
担任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于 2014 年 1 月 9 日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共同核准 ,
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自成立以来,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资产托管部秉承 “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托严格的内控管理 、 先进的营运系统、 专业的服
务团队和丰富的业务经验, 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目前托管产品涵盖公募基金、
基 金 专 户 、 银 行 理 财 、 资 管 计 划 、 信 托 计 划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等 , 截 至 2016 年 9
月末,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 只,托管资产规模逾 6500 亿元。招 募 说 明 书
1 0
三、相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 深港合作区前 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饶雄
电话: (0755)36855888
传真: (0755)33379033
联系人:黄镜然
2、代销机构
(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 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 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郑向溢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代销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刘玉静
客户服务电话:010-8458888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3)代销机构: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招 募 说 明 书
1 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赵艳青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4)代销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http://www.htsec.com/
(5)代销机构: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
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6)代销机构: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王霖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95538.cn
(7)公司名称: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服电话:400-871-8880招 募 说 明 书
1 2
网址: www.hongtastock.com
(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 址:www.1234567.com.cn
(9)代销机构: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w w w . m y f u n d . c o m
(10)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1)代销机构: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林松
联系人:梁云波
客服电话:0592-3128888
网址:www.xds.com.cn
(12)代销机构: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招 募 说 明 书
1 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http://fund.10jqka.com.cn
(13)代销机构: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刘勇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 www.jinqianwo.cn
(14)代销机构: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室-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15)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张晓辉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16)代销机构: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招 募 说 明 书
1 4
联系人:陈猛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7)公司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服电话:4008- 6666- 18
网址:w w w . l u.c om
(18)公司名称: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 oho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 oho10 层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 893- 6885
网址:w w w . qi a nj i ng .c om
(19)公司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彦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20)公司名称: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旃绍平
客服电话:0877-96522
网址: www.yxccb.com.cn
(二)登记机构
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 深港合作区前 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招 募 说 明 书
1 5
法定代表人:饶雄
电话: (0755)36855888
传真: (0755)33379033
联系人:许艺然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51 1 50298
传真: (021)51 1 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 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 12 室
法定代表人:吴港平
电话: (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 (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吴翠容、乌爱莉
联系人:李妍明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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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的募 集
(一)基金的设立及其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4 月 12 日证监许可[ 2016] 758 号文注册募
集。
(二)基金的类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赎回费用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 基金 份额 , 称为 A 类 基金 份额 ; 在投 资 者认 购、 申 购时 不 收取 前端 认 购、 申 购
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且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增 加 、 减 少 或 调 整 基 金
份额类别设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募集期及募集结果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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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募 集 期 自 2016 年 5 月 23 日 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 ,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验 资 ,
基 金 募 集 期 共 募 集 有 效 认 购 份 额 200,655,708.20 份 , 利 息 结 转 份 额 4,046.40
份,合计 200,659,754.60 份,募集户数为 357 户。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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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合同 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6 月 3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本基金
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 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 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如 届 时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证 监 会 规 定 发 生 变 化 , 上 述 终 止 规 定 被 取 消 、 变 更 或 补 时 ,
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执行。招 募 说 明 书
1 9
六、基金的保 本
(一)保本周期及触发收益率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 本基金以每 2 年为一个保本周期, 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2 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
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保本周期届满时 , 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
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 确定
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各保本周期自基金公告的保本
周 期 起 始 之 日 起 至 2 个 公 历 年 后 对 应 日 止 , 若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或 无 该 对 应
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均设置该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在保本周期内,
如本 基金两 类基金 份额累 计净值 增长率 均连续 20 个工 作日达 到或超 过预设 的触
发收益率, 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达到或超过触发收益
率的第 20 个工作日当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 (提
前到 期日距 离满足 提前到 期条件 之日起 不超过 20 个工 作日, 且不得 晚于非 提前
到期 情形下 的保本 周期到 期日 ) , 并 进入到 期操作 期间。 若符合保 本基金 存续条
件, 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同时重新开始计算下一保本周期的累计净值增长
率。 本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后首个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为 12% , 此后每个保本周
期的触发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二)保本条款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金 额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即认购保本金额, 包括该类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 认购费
用及 募集期 间的利 息收入 之和 ) ; 其 后各保 本周期 的保本 金额为过 渡期申 购并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份 额 折 算 日 的 资 产 净 值 及 其 申 购 费 用 之 和 以 及 上 一 保
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与到 期日基 金份额 净值的 乘积(以 下简称 “可赎 回金额 ” )加上 该部分 基金份
额累 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低 于认 购保 本金 额,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补 足该 差额 (即 “ 保本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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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付差额” )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含第 20 个工作日,下同)
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该 部 分 基
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 由当期有效的基
金合 同 、 《保 证合同 》或《 风险买 断合同》 约定的 基金管 理人或 保本义 务人将 保
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 本基金 第一个 保本周 期而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
2、对 本基金 第一个 保本周 期之后 的保本 周期而 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过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以 及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的基金份额。
对于前述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 转换转出 、 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还是转型为“ 红塔红土盛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都同样适用保
本条款。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本 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本 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期 之后各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过渡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以 及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不 低 于
其保本金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
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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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 保本周 期内发 生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或 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情 形,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7、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8、因 不可抗 力的原 因导致 基金投 资亏损 ;或因 不可抗 力事件 直接导 致基金
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五)保本周期到期处理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
前提下, 若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
本保障, 则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将继续以保本基金的形式存续
并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具 体 起 讫 日 期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 在 满 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存 续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若本基金不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
为“ 红塔红土盛隆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同时, 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作相应修改。
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但应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
以说明。
若本基金不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2、保本周期到期操作
( 1) 本 基 金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为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及 之 后 5 个 工 作 日 ( 含 第 5 个 工
作日) 。 基 金管理 人将在 当期保 本周期到 期前公 告到期 操作期 间的具 体起止 时间招 募 说 明 书
2 2
及处理规则,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间内进行到期操作。
( 2)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就 其 持 有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选择如下到期操作方式:
1)赎回基金份额;
2)将 基金份 额转换 为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已开 通基金 转换业 务的其 他开放
式基金份额;
3)在 本基金 符合保 本基金 存续条 件的情 况下, 将基金 份额转 入下一 保本周
期;
4) 在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的情况下 , 继续持有转型后的“ 红塔红
土盛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未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 则基金管理
人 根 据 本 基 金 到 期 存 续 形 式 视 其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或 继 续 持 有 转 型 后
的“ 红塔红土盛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份额, 默认操作日期为到期
操作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 3)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 对 于 适 用 保
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无需支付赎回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转换转出的, 对于适
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无需支付赎回费用, 但需根据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率体系支
付申购补差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
的“ 红塔红土盛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份额的, 无须就此支付赎回
费用和认/ 申购费用。
( 4)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接 受 赎 回 和 转 换 转 出 申 请 , 不 接 受 申 购 和 转
换转入申请。 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赎回价格或转换转出价
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5) 为 了 保 障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保 本 周 期
到期 前 30 日内 视情况 暂停本 基金 的 日常申 购、赎 回和基 金转换 业务, 并提前 公
告。
( 6) 本 基 金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内 ( 除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不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管费。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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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本周期到期保本
( 1)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内 , 对 于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或 从
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
择赎 回、 转换 转出 、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还 是转 型为 “ 红塔 红土 盛隆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 2) 对 于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基 金 份 额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内 选
择赎回, 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当期累计分红金
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将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支付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
约 定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在 约 定 时 间 内 将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 3) 对 于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基 金 份 额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内 选
择转换转出, 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当期累计分
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将转换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
作为 转出金 额,并 由当期 有效的基 金合同 、 《保 证合同 》或《 风险买 断合同》 约
定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在 约 定 时 间 内 将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 4) 对 于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基 金 份 额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内 默
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其当期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将最近折算日基金份额对应
的资 产净值 总额作 为转入 下一保本 周期的 转入金 额,并 由当期 有效的 基金合 同 、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
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5) 对 于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基 金 份 额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内 默
认 选 择 继 续 持 有 转 型 后 的 “ 红 塔 红 土 盛 隆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额, 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当期累计分红金额
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将该部分基金份额在 《红塔红土盛隆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前一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作为转入该基
金的 转入金 额,并 由当期 有效的基 金合同 、 《保 证合同 》或《 风险买 断合同》 约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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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在 约 定 时 间 内 将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 6)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 满 , 由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
作日 内(含 第 20 个工 作日) 将保本 赔付差 额支付 给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担保人 深
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一个保本周期之
后的各保本周期届满, 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具体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确定并公告。
( 7) 对 于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内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而 言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不含) 后至赎回或转换转出实际操作日 (含) 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对于 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或转 型为 “ 红塔 红土 盛隆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的基 金份 额而 言,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不含 )后 至最 近折 算
日 (含) 或新基金合同生效日 (不含 ) 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
担。
4、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 1) 过渡期及过渡期申购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业务需要设定过渡期。 过渡期指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
一工 作日至 下一保 本周期 开始日 前一工 作日的 时间区 间,最 长不超 过 20 个工 作
日,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称为 “ 过渡期申购” 。 在过
渡期内,投资人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1)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担保 人或保 本义务 人提供 的下一 保本周 期担保 额度或
保 本 偿 付 额 度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预 估
保本金额确定并公告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方法。
2) 过渡 期 申购 采 取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过渡 期 申购 价 格以 申 请 当日 收 市后 本
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 资人进 行过渡 期申购 的,其 持有相 应基金 份额至 过渡期 最后一 日(含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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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过 渡期申 购费率 在届时 的临时 公告或 更新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中列 示。过
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过 渡期申 购的日 期、时 间、场 所、方 式和程 序等事 宜由基 金管理 人确定
并提前公告。
6)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7)过渡期内,本基金不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 2) 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为下一保本周
期的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折算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人到期操作期间内
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在其资产净值
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的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 3) 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 形成
本 基 金 进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资 产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内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以 及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下 期 份
额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 4) 下一保本周期的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 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运
作。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到期 操作期 间内默 认选择 转入下 一保本 周期的 基金份
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经基金份额折算后, 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
款。
2)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默认 选择转 入下一 保本周 期的基 金份额 和过渡 期申购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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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基 金 份 额 在 下 期 份 额 折 算 日 所 对 应 的 资 产 净 值 总 额 超 过 担 保 人 提 供 的 下 一 保
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本偿付额度的, 基金管理人
有权制定业务规则, 对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下一保本周期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
份额进行确认,具体确认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3)本 基金进 入下一 保本周 期后, 仍使用 原基金 名称和 基金代 码办理 日常申
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
4)自 本基金 进入下 一保本 周期开 始,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投资 组合管 理需要
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
5、转型为“ 红塔红土盛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基金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届满时, 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将自到期操作期间结
束日次日起转型为“ 红塔红土盛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1)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以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结 束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 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继续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 《红塔红土盛隆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前一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作为转入该基金
的转入金额。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自 本 基 金 转 型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6、保本周期到期公告
保本周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就上述到期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
括但 不限 于保 本周 期到 期处 理的 业务 规则 、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或 转型 为 “ 红塔 红
土盛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相关法律文件及其申购赎回安排等。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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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保 本保障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通过与担保人
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或者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
得保本金额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由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
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部分。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
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保证期
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由基金管
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 并由基金
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一)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基本情况
1、本 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期 由 深圳 市高新 投集团 有限公 司 作为 担保人 ,为基
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有关信息如下:
(1) 担 保人名称 :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在本部分简称为 “高新投集团 ” )
(2)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22 层、23 层
(3)法定代表人:刘苏华
(4)成立日期: 1994 年 12 月 29 日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注册资本:4,852,105,000.00 元人民币
(7)经 营范围 :从事 担保业 务;投资 开发; 信息咨 询;贷 款担保 ;自有 物业租
赁
(8)联系人电话:林婴,0755- 82857722
2、本 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期 后各保 本周期 的担保 人或保 本义务 人及其 基本情
况,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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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的情况
1 、 截 止 2016 年 第 三 季 度 , 高 新 投 集 团 保 本 基 金 在 保 责 任 余 额 683.24 亿 元
人民币,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 倍。
2、截止 2016 年第三季度,高新投集团在保责任余额 1,145.95 亿元人民币,
其中融资性在保责任余额 69 亿元,不超过净资产总额的 25 倍。
(三)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主要内容
1、本 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期 ,担保 人与基 金管理 人签订 保证合 同,就 第一个
保 本 周 期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承 担 保
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视 为同意 该保证 合同的 约定。保 证合同 的具体 内容详 见基金 合同附 件 : 《红 塔
红土 盛隆保 本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保证合 同 》 ,担 保人的 保证责 任以保 证合同为
准。保证合同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 基金管 理人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认购 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 额提供 的保本
金额 (以下 简称 “认购 保本金 额 ”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担 保人承 担保证 责任的 金额即 保证范 围为: 在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即
“可赎 回金额 ” )加 上其认 购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份 额的累 计分红 款项之 和计算 的
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
3)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申购或 转换入 ,以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认购 、但在 保本周
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 且担保人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最 高 限 额 不 超 过 按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确 认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计 算 的 认
购保本金额。
4)保 本周期 到期日 是指本 基金保 本周期 (如无 特别指 明,本 合同所 指保本
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 2 年,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最长至 2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
日或无该对应日, 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在保本周期内 , 如果两招 募 说 明 书
2 9
类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均 连 续 20 个 工 作 日 达 到 或 超 过 保 本 周 期 目 标 收 益
率, 则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
的第 20 个工作日当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 (提前
到期日为过渡期前一个工作日, 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 如果
保本周期提前到期的, 保本周期到期日为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 但
不得晚于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2 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 (如为非工作日或无该
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其中,第一个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为 12% 。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 保本周 期到期 日,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认购 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 额与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不 低 于 本 基 金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提 供
的认购保本金额;
2)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 但在基 金保本 周期到 期日前 (不包 括该日 )赎回
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 保本周 期内发 生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或 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情 形,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7)因 不可抗 力的原 因导致 基金投 资亏损 ;或因 不可抗 力事件 直接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 经担保 人书面 同意修 改基金 合同条 款,可 能加重 担保人 保证责 任的,招 募 说 明 书
3 0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于此同 意授权 基金管 理人作 为其代 理人代 为行使 向担保
人 索 偿的 权 利 并 办 理相 关 的 手 续 ( 包 括 但不 限 于 向 担 保人 发 送 《 履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及 代 收 相 关 款项 等 ) 。 如 果保 本 周 期 到 期日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认 购 并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与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前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
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担保人发
出书 面《履 行保证 责任通 知书 》 ( 应 当载明 基金管 理人应 向基金份 额持有 人支付
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
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
2)担 保人应 在收到 基金管 理人发 出的《 履行保 证责任 通知书 》后的 5 个工
作日内, 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
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
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
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 (含第 20 个工作日 )
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 果保本 周期到 期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并 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 的可赎
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及担
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 自保
本周 期到期 后第 21 个工 作日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根据 基金合 同第二 十三部
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约定, 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
付差额支付事宜,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 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
出。
2、本 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期 后的各 保本周 期,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当期 的保本
保障机制与届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并披露其
主要内容及全文。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招 募 说 明 书
3 1
的,与基金管理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四)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
1、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费用
( 1) 本基 金第 一个保 本周 期的 保 证费 用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 年费 率
计提。保证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 0.2% × 1/ 当年日历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保证费用
E 为保证费用计算日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2) 保 证 费 用 从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取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费 中 列 支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
人支付上一月份的保证费用, 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
出具合法发票。
( 3) 保 证 费 用 计 算 期 间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至 担 保 人 解 除 保 证 责 任 之
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中的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2、本 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期 结束后 ,基金 管理人 将根据 其后各 保本周 期的保
本保障机制、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确定并披露各保本周期内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 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
从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五)影响担保人担保能力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周期内,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保本偿付能力
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接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上 述 情 况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提
出处理办法。 在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保本偿
付能力的情况下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
人营 业执照 、宣告 破产等 ) ,基 金管理 人应根 据基金 合同的约 定尽快 确定新 的担
保人、 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
应 在 接 到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上 述 通 知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招 募 说 明 书
3 2
上述情形。招 募 说 明 书
3 3
八、基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障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前提下, 严格控制风险, 追求基金资产的
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 券、货 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但 须符合中 国证监 会的相 关规定 ) 。如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本基金按照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将资产配置于保本资产与风险资产。 本基金投
资的保本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 、 商业
银行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 、 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短期融资券 、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券 、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
资产; 本基金投资的风险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 、 权证、 股指期货等权
益类资产。
本基金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 按照投资组合保
险机制对保本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投资的股票等风
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 将严谨、 规范化的基本面研究分析
与组合保险技术相结合, 动态调整固定收益类资产与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 以确
保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保值增值目的。
1、C P P I 策略及风险资产与保本资产配置策略招 募 说 明 书
3 4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策 略 采 用 固 定 比 例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 C P P I ) 保 本 策 略 。 根
据固定比例组合保险原理,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波动、 组合安全垫 ( 即基金净资
产超过基金价值底线的数额) 的大小动态调整固定收益类资产与风险资产投资的
比例, 通过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实现保本周期到期时投资本金的安全, 通过
对风险资产的投资寻求保本期间资产的稳定增值。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和风
险资产的资产配置具体可分为以下三步:
第一步, 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 根据保本周期末投资组合最
低目标价值( 本基金的最低保本值为投 资本金的 100% )和合理的贴 现率(初期
以两 年期国 债的到 期收益 率为贴现 率 ) ,设 定当期 应持有 的固定 收益类资 产的最
低配置比例,即设定基金价值底线;
第二步, 确定风险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 根据组合安全垫和风险资产风险特
性, 决定安全垫的放大倍数——风险乘数, 然后根据安全垫和风险乘数计算当期
可持有的风险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
第三步,动态调整固定收益类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在保本周期内,
定 期 计 算 风 险 乘 数 上 限 并 对 实 际 风 险 乘 数 ( 风 险 资 产 / 安 全 垫 ) 进 行 监 控 , 一 旦
实际风险乘数超过当期风险乘数上限, 则结合市场实际运行态势, 重复前两个步
骤的操作, 对风险乘数进而整体资产配置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实现基金资产在保
本基础上的保值增值。
2、保本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大类资产配置、 类属资产配置和个券选择三个层次自上而下进
行保本资产的投资管理,力求在实现保本目标的基础上适当捕捉稳定收益机会。
大类资产配置主要是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 货币金融政策和利率走势的判断
确定保本资产在利率类、 信用类和货币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同时也对银行间
市场和交易所市场进行选择性配置。
类属资产配置主要通过分析债券市场变化、 投资人行为、 品种间相对价值变
化、债券供求关系变化和信用环境等进行具体券种的配置。除了国债、金融债、
央票、 短融、 中票、 企业债、 公司债、 债券回购等类型外 , 本基金还将在综合考
虑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审慎进行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的投资。
(1)久期策略招 募 说 明 书
3 5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走势、 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 市场结构变化等方面的
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 预测利率的变化趋势以及本保本基金产品对于久期的要求
和限制,从而决定最佳的久期范围,并根据对利率水平的变动调整组合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 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配置; 当收
益率曲线走势难以判断时, 参考基准指数的样本券久期构建组合久期, 确保组合
收益超过基准收益。 具体来看, 又分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
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骑乘策略是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 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 买入期限
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 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 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
益。
子弹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 适用于收益率
曲线较陡时; 杠铃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线的两端, 适
用于收益率曲线两头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蝶式变动; 梯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
的债券久期均匀分别于收益率曲线,适用于收益率曲线水平移动。
(3)类属配置
类属配置指债券组合中各债券种类间的配置,包括债券在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可转换债券等债券品种间的分布, 债券在浮动利率债券和固定
利率债券间的分布。
(4)信 用债投 资策略 。信用 债收益 率等于 基准收 益率加 信用利 差,信 用利
差收益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 一是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
曲线走势; 二是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 基于这两方面的因素, 我们分别采用
以下的分析策略:
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 一是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对信用利差
曲线的影响, 二是分析信用债市场容量、 结构、 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
线的影响, 最好综合各种因素, 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 , 确定信用
债券总的及分行业投资比例。
基于信用债信用变化策略: 发行人信用发生变化后, 我们将采用变化后债券
信用级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公司债、 企业债定价。 影响信用债信用风险的招 募 说 明 书
3 6
因素分为行业风险、 公司风险、 现金流风险、 资产负债风险和其他风险等五个方
面。 我们主要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相对信用水平、 违约风险及理论信
用利差。
(5)息 差策略 。通过 正回购 ,融资 买入收 益率高 于回购 成本的 债券, 从而
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池结构和质量的跟踪考察、 分析资产支持证
券的发行条款、 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影响, 谨慎投
资资产支持证券。
(7)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在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特征并对各类市场大势做出判断的前提下, 本基金着重
对可转债所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和研究, 从行业选择和个券选择两方面进行
全方位的评估, 对盈利能力或成长性较好的行业和上市公司的可转债进行重点关
注, 并结合可转债评级系统对可转债投资价值进行有效的评估, 选择投资价值较
高的个券进行投资。
3、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 C P P I 策略, 在股票投资限额之下发挥基金管理人主动选 股能力 ,
控制股票资产下行风险,分享股票市场成长收益。
1)基本面
成长性: 主营业务竞争力强, 包括核心技术、 品牌、 公司管理或者规模、 成
本等方面; 公司所处的行业具备较大的成长空间或稳定的增长空间; 若公司所处
的行业增长潜力一般, 则公司具有不断扩大市场份额提高市场占有率, 保持增速
的能力。
盈利性: 不仅有短期的业绩与盈利支撑, 同时盈利和毛利率在未来的稳定性 、
持续性好, 具有长期的投资空间 、 良好的治理结构 、 管理层能力强、 商业模式优
越等。
2)估值水平
本基金除了关注个股的基本面、 成长性和盈利能力之外, 还要考查个股业绩招 募 说 明 书
3 7
的增长性和估值的匹配程度, 如果估值已透支了未来几年的增长, 即业绩增长的
速度与股价和市盈率不相匹配,这样的股票也不是好的投资标的。
(2)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控制下跌
风险、 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本基金将主要投资满足成长和价值优选条件的公司
发行的权证。
(3)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
在股指期货的投资方面,本基金以投资组合的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①避险保值: 利用股指期货, 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 避免市场的系统性
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②有效管理: 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 交易成本低等特点, 对投资组合的仓
位进行及时调整,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四)业绩比较基准
1、衡量基金整体业绩的比较基准
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2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
上 述 “ 2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收 益 率 ” 是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网 站 上 发 布 的 2 年 期
“ 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 。 基金存续期内, 2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随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水平的调整而调整。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
权重构成。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 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2、比较基准选择理由
本基金选择 2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主要考虑如下:
(1)本 基金是 保本基 金,通 过第三 方担保 机制的 引入和 投资组 合保险 技术招 募 说 明 书
3 8
的运用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目标, 其主要目标客户为低风险偏好的定期存款
客户, 以 2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符合本基金的产品定位和风险
收益特征。
(2)本 基金保 本周期 为 2 年 , 通过保 本周期 内高赎 回费率 的设置 和随持 有
期限递减的赎回费率结构安排, 鼓励长期持有、 稳健投资。 以 2 年期银行定期存
款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与目标客户群的预期持有期限相一致。
综上所述, 选择 2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能比较贴
切地体现和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业绩。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投 资 者 投 资 于 保 本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六)转型为“ 红塔红土盛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后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把 握 不 同 时 期 股 票 市 场 、 债 券 市 场 、 银 行 间 市 场 的 收 益 率 , 通 过 股 票 资 产 和 债
券 资 产 等 各 类 资 产 的 灵 活 配 置 , 在 有 效 控 制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力 争 获 取 超 越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收 益 。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含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 券、货 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 融 工具 ( 但 须 符 合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 如 法律 法 规 或 监 管机 构 以 后 允许 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范围为 0% - 95% ; 债
券等固定收益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 5% ;基金持有全 部权证的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3% ;基金保留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比例招 募 说 明 书
3 9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策略包括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股票资产投资策略、 债券及其它金
融工具投资策略几个部分。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基金资产在股票和债券等大类资产的配置上灵活度较
高。本基金在充分研究与分析市场数据,判断未来各券种收益率走势的基础上,
确定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并不断根据市场进行调整, 以达到获取市场收益 、 控制
市场风险的目的。
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因素包括且不限于:
1) 宏观经济指标 , 包括国内生产总值 (G D P ) 、 工业增加值、 失业率、 物价
指数 (C P I 、 P P I 等) 、 进出口数据、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等 投资指标 、 社会消费
品零售总额以及居民可支配收入等消费指标、 货币供给与需求情况、 市场利率变
化情况以及其它对于判断宏观经济具有重要意义的指标;
2)政 策因素 ,包括 货币政 策、财 政政策 等一系 列对于 市场将 产生重 大影响
的政策并对于未来政策走向进行判断;
3)投 资者行 为以及 市场情 绪指标 ,包括 成交量 、分析 师一致 预期指 标等代
表了投资者以及其它市场参与者对于市场的预期, 对于未来各类资产市场走向将
产生重大影响。 对于上述因素的跟踪及研究, 有利于本基金把握市场走向 , 对于
各类资产的投资进行调整。
(2)股票资产投资策略
在股票资产配置方面, 本基金通过实际调研, 并结合相关行业的信息 , 对于
行业特性、 公司运营等相关情况进行研究与判断。 在本基金中, 对于基本面分析
将重点考察以下情况:
1)对 于具有 周期性 的行业 与公司 ,紧密 关注其 产品供 需情况 ,对于 主要产
品产能、 产量、 原材料供给情况等供给端进行深入调查与跟踪, 同时对于下游需
求变化保持敏感性, 确认公司在行业周期性的波动中所处位置, 判断行业未来走
势,作出投资时点的选择。招 募 说 明 书
4 0
2)对 于具有 成长性 的行业 与公司 ,充分 考虑行 业属性 ,对于 成长的 关键因
素进行分析与跟踪, 研究其治理结构, 寻找其核心竞争力, 重点发掘其价值增长
点, 判断其增长空间 , 考虑其风险因素 , 同时结合市盈率 (P / E ) , 市净率 (P / B ) 、
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 (P E G ) 等指标, 判断在当前股价下, 公司是否存在投
资机会。
3)对 于具有 防御性 的行业 与公司 ,在充 分调研 的情况 下,结 合市场 估值指
标,同时结合市场情绪,判断其投资价值与投资机会。
4)中 国经济 经过近 几十年 的高速 发展, 传统的 增长方 式已难 以为继 ,发展
方式的转型已成为共识, 在此期间, 必将有一批新兴产业与公司崛起 , 带来巨大
的投资机会, 应把握这个大趋势, 有意识提高基金资产在这些行业与公司中的配
置比例, 尤其对于这些行业中的重点公司保持密切关注与深入研究, 以分享其在
产业转型浪潮中的巨大收益。
(3)债券及其它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1)债券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 财政货币政策、 市场利率水平 、 债券市
场券种及资金供求关系, 判断市场利率变化趋势, 确定和动态调整固定收益资产
组合的平均久期及债券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在科学的大类资产配置及券种配置、 完整的信用评价系统和严格的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基 础 上 获 取 基 准 收 益 , 同 时 争 取 获 得 超 越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超 额 收
益,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固定收益类资产的超额收益主
要通过以下几种策略实现:
①组合平均久期管理策略
组合平均久期管理策略是债券组合最基本的投资策略, 也是本基金最重要的
投资策略。 组合平均久期管理策略的目的在于通过合理的久期控制实现对利率风
险的有效管理。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 C P I 、 P P I 、 汇率、 M 2 等利率敏感指标, 对宏观经济运行
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 货币政策变化做出判断, 并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进行分析
与预测,运用数量化工具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久期。
②期限结构配置招 募 说 明 书
4 1
在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确定后, 本基金将通过收益率曲线形态分析和类属资
产相对估值分析, 在组合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两个主要方面对组合进行优化, 以
达到在相同组合久期的条件下, 进一步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的目的。 在组合优化的
过程中, 本基金将根据各类属债券资产当前的收益率曲线, 在给定组合久期以及
其他组合约束条件的情形下,确定最优的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
本基金通过考察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可适当调整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的配置方式, 以求适当降低机会成本风险和再投资风险, 或从长、
中、 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本基金期限结构调整的配置方式包括子弹
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
③类属配置
债券市场由利率品种和信用品种两个方面构成,再细分为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品种。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 税负水平、 流动性 、 评级机构
评级、 信用利差的历史统计数据等因素进行分析, 研究相同期限的各投资品种之
间的利差和变化趋势, 判断当前利差的合理性、 相对投资价值和风险 , 制定债券
类属配置策略, 以获取额外的利差投资收益, 以及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
带来的投资收益。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进行权证投资。 基金权证投资将在采
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 追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
额收益。
本基金对权证的投资将严格遵守有关部门关于权证投资的相关规定。
4、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55%+中债总指数(财富)×45%。
沪深 300 指数 是反 映沪 深两 市 A 股综 合表 现的 跨市 场成 份指数 ,由 沪深 两
市 300 只规模大、 流动性好的股票作为样本编制而成。 它涵盖了沪深两市超过六
成的市值,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可投资性和较强的市场影响力 。 中国债券总
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债券指数。 该指数同时覆盖招 募 说 明 书
4 2
了上海证券交易所、 银行间以及银行柜台债券市场上的主要固定收益类证券, 具
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 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 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
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基
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5、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预期
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6、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广 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于 2016
年 10 月 24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止。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权 益 投 资 2 0 , 1 6 7 , 1 0 0 . 7 4 7 . 3 4
其 中 : 股 票 2 0 , 1 6 7 , 1 0 0 . 7 4 7 . 3 4
2 基 金 投 资 - -
3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2 4 6 , 3 1 8 , 0 0 0 . 0 0 8 9 . 7 1
其 中 : 债 券 2 4 6 , 3 1 8 , 0 0 0 . 0 0 8 9 . 7 1招 募 说 明 书
4 3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4 贵 金 属 投 资 - -
5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
6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1 , 0 0 0 , 0 0 0 . 0 0 0 . 3 6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1 , 5 3 2 , 2 6 3 . 9 7 0 . 5 6
8 其 他 资 产 5 , 5 5 2 , 4 6 9 . 8 3 2 . 0 2
9 合 计 2 7 4 , 5 6 9 , 8 3 4 . 5 4 1 0 0 . 0 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矿 业 - -
C 制 造 业 - -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 -
E 建 筑 业 - -
F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 -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 -
H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 -
J 金 融 业 2 0 , 1 6 7 , 1 0 0 . 7 4 9 . 9 5
K 房 地 产 业 - -
L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 -
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 -招 募 说 明 书
4 4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 -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 -
P 教 育 - -
Q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 -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 -
S 综 合 - -
合 计 2 0 , 1 6 7 , 1 0 0 . 7 4 9 . 9 5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通过沪港通投资股票。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6 0 1 2 8 8 农 业 银 行 2 , 8 0 0 , 0 0 0 8 , 7 6 4 , 0 0 0 . 0 0 4 . 3 2
2 6 0 1 9 8 8 中 国 银 行 2 , 0 7 0 , 0 0 0 6 , 9 7 5 , 9 0 0 . 0 0 3 . 4 4
3 6 0 1 3 9 8 工 商 银 行 9 9 0 , 0 0 0 4 , 3 8 5 , 7 0 0 . 0 0 2 . 1 6
4 6 0 0 9 0 8 无 锡 银 行 4 , 0 0 2 4 1 , 5 0 0 . 7 4 0 . 0 2
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国 家 债 券 - -
2 央 行 票 据 - -
3 金 融 债 券 1 0 , 0 0 0 , 0 0 0 . 0 0 4 . 9 3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1 0 , 0 0 0 , 0 0 0 . 0 0 4 . 9 3
4 企 业 债 券 - -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7 0 , 2 8 0 , 0 0 0 . 0 0 3 4 . 6 6招 募 说 明 书
4 5
6 中 期 票 据 1 6 6 , 0 3 8 , 0 0 0 . 0 0 8 1 . 8 8
7 可 转 债 ( 可 交 换 债 ) - -
8 同 业 存 单 - -
9 其 他 - -
1 0 合 计 2 4 6 , 3 1 8 , 0 0 0 . 0 0 1 2 1 . 4 7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数 量 ( 张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1 0 1 4 5 5 0 2 7
1 4 万 华
M T N 0 0 1
1 0 0 , 0 0 0 1 0 , 5 9 1 , 0 0 0 . 0 0 5 . 2 2
2 1 2 8 2 5 6 5
1 2 川 高 速
M T N 2
1 0 0 , 0 0 0 1 0 , 5 1 6 , 0 0 0 . 0 0 5 . 1 9
3 1 3 8 2 0 3 7
1 3 杭 交 投
M T N 1
1 0 0 , 0 0 0 1 0 , 4 4 6 , 0 0 0 . 0 0 5 . 1 5
4 1 2 8 2 5 5 8
1 2 武 经 发
M T N 2
1 0 0 , 0 0 0 1 0 , 4 4 2 , 0 0 0 . 0 0 5 . 1 5
5 1 3 8 2 2 7 5
1 3 湘 高 速
M T N 1
1 0 0 , 0 0 0 1 0 , 4 2 5 , 0 0 0 . 0 0 5 . 1 4
7、报 告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小 排序的 前十名 资产支 持证券 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招 募 说 明 书
4 6
10.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10.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尚未开设股指期货交易单元,未进行股指期货操作。
未来一段时期,本基金没有进行股指期货操作的计划。
1 1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1 .1 本期 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尚未开设国债期货交易单元,未进行国债期货操作。
未来一段时期,本基金没有进行国债期货操作的计划。
1 1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 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 1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尚未开设国债期货交易单元,未进行国债期货操作。
未来一段时期,本基金没有进行国债期货操作的计划。
12、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2.1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2 7 , 2 0 2 . 2 6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5 , 5 2 5 , 2 6 7 . 5 7
5 应 收 申 购 款 -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5 , 5 5 2 , 4 6 9 . 8 3
12.2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报告期内,本基金所持可转换债券均不处于转股期。招 募 说 明 书
4 7
12.3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2.4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招 募 说 明 书
4 8
九、基金的业绩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于 2016 年 6 月 3 日生 效。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以恪 尽职守 、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 也不向
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 投资
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净值表现
1.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红塔红土盛隆保本混合 A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过 去 三 个
月
0 . 9 0 % 0 . 0 7 % 0 . 5 3 % 0 . 0 1 % 0 . 3 7 % 0 . 0 6 %
红塔红土盛隆保本混合 C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过 去 三 个
月
0 . 8 0 % 0 . 0 8 % 0 . 5 3 % 0 . 0 1 % 0 . 2 7 % 0 . 0 7 %
1.2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以 来基金 累计净 值增长 率变动 及其与 同期业 绩比较 基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较招 募 说 明 书
4 9招 募 说 明 书
5 0
注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于 2 0 1 6 年 6 月 3 日 生 效 , 截 至 2 0 1 6 年 9 月 3 0 日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未
满 1 年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符 合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招 募 说 明 书
5 1
十、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费 的 计 算
方法如下:
H =E × 1.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在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
入中列支。招 募 说 明 书
5 2
2、保本周期内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管 费 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 0.1%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 支付日
期顺延。
3、本基 金在到 期操作 期间( 除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和过渡 期内,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4、保本周期内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为 0.33% 。
本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3% 年 费 率
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33%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自动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至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 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在到期操作期间 (除保本周期到期日) 和过渡期间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
5、若 保本周 期到期 后,本 基金不 符合保 本基金 存续条 件, 变更 为 “红塔 红
土盛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基金管理费 、 基金托管费自变更为“ 红
塔红土盛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当日按下述标准开始计提:招 募 说 明 书
5 3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基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年费 率计提 。 计算方法同上。 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
提标准和方法保持不变。
6 、 上 述 “ ( 一 ) 基 金 费 用的 种 类 ” 中 第 4- 10 项 费 用 , 根 据 有 关 法规 及 相 应
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 履行或 未完全 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 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于
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十一、对招募说明书 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对本基金实招 募 说 明 书
5 4
施的投资经营情况,对本基金原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1、“重要提示”部分
(1)更 新了本 招募说 明书所 载内容 的截止 日以及 有关财 务数据 和净值 表现
的截止日期信息
2、“三、基金管理 人 ”部分
(1)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变化,变更了成员信息。
3、“四、基金托管 人 ”部分
(1)根据托管人基本情况的变化,更新了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的情况
(2) 以截至 2016 年 9 月末数据, 更新了基金托管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4、“五、相关服务 机构 ”部分
(1)更新了代销机构方面信息。
5、“六、基金的募集 ”部分
(1)更新基金的募集期和募集结果的情况
6、“七、基金合同 的生效 ”部分
(1)补充了基金合同生效时间
7、“八、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
(1)补充了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时间
8、“十、基金的保本保 障机制 ”
(1)已截止到 2016 年 9 月末的数据,更新了基金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9、“十一、基金的 投资 ”部分
(1)更新了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1 0 、“十二、基金的 业绩 ”部分
(1)更新了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业绩表现数据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1 1 、“二十二、托管 协议摘要 ”部分
(1)根据托管人基本情况的变化,更新了相关信息信息
1 2 、“二十四、其他 应披露事项 “部分
(1) 更新了 2016 年 6 月 3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 日期间涉及本基金及基金管
理人的相关公告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