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 改革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摘要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四月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228888
(二 )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 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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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法募集基金;
(2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根 据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独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 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 费 以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 依据《 基 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 定 监督基 金 托 管人, 如 认 为基金 托 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 换 基金销 售 机 构,对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相关行 为 进 行监督 和 处
理;
(9 ) 担任或 委 托 其他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基金 份 额 登记机 构 办 理基金 登 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 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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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依法募 集 基 金,办 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保证所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算基 金 份 额认购 、 申 购、赎 回 和 注销价 格 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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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 理 人 在募集 期 间 未能达 到 基 金的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合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 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依 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的规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基 金 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金 托 管 费以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 或 监管部 门 批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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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的其他费用 ;
(3 ) 监督基 金 管 理人对 本 基 金的投 资 运 作,如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有违反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 关 市 场规则 , 为 基金开 设 证 券账户 、 为 基金办 理 证 券交易 资 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 门 的 基金托 管 部 门,具 有 符 合要求 的 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外, 不 得 利 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 金 商 业秘密 , 除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 查 基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 申 购、赎 回 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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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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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服务机 构 损 害其合 法 权 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纳基 金 认 购、申 购 、 赎回款 项 及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所规 定 的
费用;
(5 ) 在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范 围内, 承 担 基金亏 损 或 者《基 金 合 同》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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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 证 监会规 定 的 其他应 当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情况 可 由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协商 后 修 改,不 需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 在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范围内 调 整 本基金 的 申 购费率 、 调
低赎回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基 金 合 同》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实质 性 不 利影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 按照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 不需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 基 金 合同》 另 有 约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托管 人 认 为有必 要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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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 人 仍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会议 的 召 集人负 责 选 择确定 开 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 决 定终止 《 基 金合同 》 、 更换基 金 管 理人、 更 换 基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 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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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 明 文 件号码 、 持 有或代 表 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四)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决议 , 一 般决议 须 经 参加大 会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或 其 代 理人所 持 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决议 , 特 别决议 应 当 经参加 大 会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
基金管 理人或 者 基 金托管 人 、 提前终 止 《 基金合 同 》 、与其 他 基 金合并 以 特 别 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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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五) 计票
1、现 场开会
(1 ) 如大会 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 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表 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 由 大 会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 议 主 持人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代理 人 对 于提交 的 表 决结果 有 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六) 生效与公告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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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2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 符合有 关 基 金分红 条 件 的前提 下 , 本基金 每 年 收益分 配 次 数最多 为 4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 若 《基金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金收 益 分 配方式 分 两 种:现 金 分 红与红 利 再 投资, 投 资 者可选 择 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收益 分 配 后基金 份 额 净值不 能 低 于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 分 配基准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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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 按 照国家 有 关 规 定和 《 基 金合同 》 约 定,可 以 在 基金财 产 中 列支的 其 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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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目标
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将对经济和资本市场产生深远影响, 改革红利的释 放有望
带来超额投资收益。 本基金主要投资受益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行业股票, 包括受益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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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国企制度改革、 户籍和土地制度改革以及资源要素价格改革等的相关行业上市
公司,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中小板股票、创业板股票,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 投资受益
于改革红利的行业股票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债券、 权证、 货币
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20%, 其中,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
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三)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 , 投资受 益于改革红利的行业
股票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 债券、 权 证 、货币 市 场 工具以 及 中 国证监 会 允 许基金 投 资 的其他 证 券
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20% , 其中,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6
(7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买 入权证 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8 ) 本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
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16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7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及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估值对象为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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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 上 市 实行净 价 交 易的债 券 按 估值日 收 盘 价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 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 上 市 未实行 净 价 交易的 债 券 按估值 日 收 盘价减 去 债 券 收盘 价 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 处理:
(1 ) 送股、 转 增 股、配 股 和 公开增 发 的 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未上 市 的 股票、 债 券 和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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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有明 确 锁 定期的 股 票 ,同一 股 票 在交易 所 上 市后, 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 易 的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 券 等固定 收 益 品种, 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本 基金投 资 股 指期货 合 约 ,一般 以 估 值当日 结 算 价进行 估 值 ,估值 当 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5 、 如 有确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 方法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映其 公 允 价值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6 、 相 关法律 法 规 以及监 管 部 门有强 制 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 新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 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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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基金 合 同 涉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本 合同约 定 应 经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1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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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