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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货币A(000483)

鑫元货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 / 20 鑫 元 货币 市 场基 金 基金 份 额发 售 公告






































重要提 示 1 、 鑫 元货 币 市场 基 金 ( 以 下 简称 “ 本 基金 ” )的 募 集 已获 中 国证 券 监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以 下 简 称 “ 中国 证 监 会 ” )证 监 许可 【2013 】1562 号文 准予 注 册 。中 国 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本基 金类别 为 货币 市场基金 ,运作 方式 为 契约型开 放式。 本基金 根据投 资人认 (申) 购本基金的金额, 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 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 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000483,B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000484。 3、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 “ 本公 司 ” ) , 托管 人为 中 国 工商 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以 下 使 用全 称或 其 简称 “ 中国工商 银行 ”), 注册登记机构为 本公司 。 4、本基 金自 2013 年 12 月 16 日起至 2013 年12 月 25 日发售,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募 集情况 适当延 长或缩短 本基金 的募集 期限并及 时公告,但整 个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5、基金 募集对 象为个 人投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 经有关政 府部门 批准设 立并存续 的企业 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 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6、本基 金将通 过基金 管理人直 销中心 和各基 金销售机 构办理 基金销 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办理认购业务。 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 办理日期和时间等 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 20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 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7、除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外,一 个投资 人只能 开立和使 用一个 基金账 户;不 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 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8、投资 人应保 证用于 认购的资 金来源 合法, 投资人应 有权自 行支配 ,不存 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9、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10、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通过 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 销首次认购A 类基金 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100 元; 首次认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追加 认购 单笔最 低 限额为 1,000 元。 投 资人通过 直销 中心柜 台 首次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1,000 元; 首次认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 追 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0 元。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累计认购金额限制。 投资 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认购申请一经销 售机构受理, 则不可以撤 销。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1、 销售网点 ( 指销售 机构 网点和/或本公司直销 柜台/或本公司网上交易平 台) 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 认购申请, 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 投资人可以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 销售网点查询认购基金的份额确认情况。 12、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3 年 12 月 13 日《证券时报》 、2013 年 12 月 13 日 《中国证券报》 和 2013 年 12 月 13 日 《上海证券报》 上的 《鑫元货币市 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 13、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 司网站(www.xyamc.com) 。投资人亦可通过 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认购 申请表格鑫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20 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4、 销售机构的 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 销售机构咨 询 。 15 、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606-6188(免长途 话费)或 021-68619600 咨询基金认购事宜。 16、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 资产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 波动等因 素产生 波动, 投资人在 投资本 基金前 ,需充分 了解本 基金的 产品特性,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风险承受能力、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对是否 投资本基金做出独立决策,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本基金。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以及 本基金的其他特 有风险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 险品种,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投资 人在进行 投资决 策前, 请仔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说明 书》及 《基金 合同》 ,全 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 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人购 买本基 金并不 等于将资 金作为 存款存 放在银行 或存款 类金融 机构。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 20 一、本 次基金份额发售基 本情况 ( 一) 基金名 称及 代码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代码:A 类:000483 B 类:000484 ( 二) 基金类 别 货币市场基金 ( 三) 基金份 额分 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认 (申) 购本基金的金额, 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 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类和B 类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 四)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 五)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 六) 基金份 额 发 售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 七) 基金投 资目 标 本基金将在保持基金资产安全性和高流动性的基础上, 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 准的稳定回报。 ( 八) 募集对 象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九) 销售渠 道与 销售地 点 1、直销中心 机构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厦 31 楼 直销电话:021-20892066 直销传真:021-20892080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 / 20 客服电话:400-606-6188 、021-68619600 发售期间, 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进行募集相关事宜的问询 及投诉等。 网上交易平台地址:www.xyamc.com 2、 销售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客服电话:96400 (江苏) 4008896400 (全国) 网址:www.njcb.com.cn (3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客服电话:4008696098 网址:www.jsbchina.cn (4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5)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 / 20 注册地址: 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6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大道北 195 号新达城广场南座 办公地址:广州大道北 195 号新达城广场南座 法定代表人:姚建军 客服电话:40083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7)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法定代表人:陆玉根 客服电话:96068 (苏州) 4008696068 (全国) 网址:www.wjrcb.com (8 )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楼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客服 电话:400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10)齐鲁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 / 20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com.cn


(13)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www.ecitic.com (15)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 / 20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19 、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19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客服电话:95548


网站:www.bigsun.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和 《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等 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 十) 基金的 最低 募集份 额总 额 和金 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 十一 )募集 时间 安排与 基金 合同生 效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 2013 年12 月16 日至 2013 年12 月25 日。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认购的情况,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规定适当延长或缩短募集期, 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2 亿元人民币, 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若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基金合 同》未 达到法 定生效条 件,则 《基金 合同》 不能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及债务, 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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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 / 20 二、募 集方式与相关规定 募集期间,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和各 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 1、本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2、本基 金认购 采取全 额缴款认 购的方 式。若 资金未全 额到账 则认购 无效, 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金 额产生利息7.25 元。则其认购费用和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 基金份额 面 值 = (10,000 +7.25)/1.00 =10,007.25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10,007.25 份 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4、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的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具体的 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公告或各 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的办理手续详见本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 关业务办理规则。 (3 )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 / 20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 人在募 集期内 可以多次 认购基 金份额 ,认购费 按每笔 认购申 请单独 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人在 T 日规定 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 认购网 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 机构对 认购申 请的受理 并不代 表该申 请一定成 功,而 仅代表 销售机 构确实接 收到认 购申请 。认购的 确认以 登记机 构或基金 管理人 的确认 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 (4 )认购的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通过 销售机构或 本公司网上直销首次认 购A 类基金 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认 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 首次认购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 追加认购单笔最 低限额为1,000 元。 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首次认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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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 / 20 三、直 销中心办理开户与 认购的程序 ( 一) 个人投 资者 1、 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 基金募集期限内的周 一至周五 9:30~17 :00 (法定 节假日不受理) 。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 )开户需提供的资料: a、 本人有效 身份 证件( 身 份证、军 官证 、士兵 证 、港澳居 民来 往内地 通 行 证、台胞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其他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b、 填妥并签字的业务申请表; c、 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d、 未成年人 至直 销柜台 办 理开户的 ,必 须由其 监 护人陪同 ,提 供本人 的 银 行卡、 本人和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以及能证明监护与被监护关系的有效 证件原件和本公司以谨慎原则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证件。 该账户 的交易申 请由其监护人办理, 或由其本人在柜台办理交易申请后经监护人书面同意方才有 效。 (2 )需提交的表单如下: a、 完整填写的《账户业务申请表 ——个人投资者》 b、 完整填写的《投资人权益须知》 c、 完整填写的《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个人版) 》 d、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e、 银行卡(借记卡)或存折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3 )认购资金的缴付 以银行转 账方式 将足额 认购资金 汇入本 公司指 定银行开 立的直 销资金 专户。 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如下: 1)名 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 号: 100116482901335411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金茂大厦支行 2)名 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 号: 121911551110705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 / 20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3)名 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 号: 03070124850000016 开户行:南京银行上海浦东支行 4 )名 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 号:31001550400050040326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投资者若因未正确、 及时向上述指定账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 造成其认购不 成功的,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4 )认购申请 投资者开户的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 a、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个人投资者签名) ; b、 本人身份证明文件 原件 (个人投资者, 如 未成年客户, 代理人身 份证也 须提供) ;


c、认购资金扣缴凭证。 3、注意事项: (1 )个人投资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 (2 ) 投资者应在 “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基金直销机构开户时登记的名称。 (3 )投资 者认购 基金 时,请将加 盖银行 业务 受理章的汇 款单据 与其 他申请 所需资料一起递交直销柜台。 经本公司直销中心确认款项到账后, 直销柜台为投 资者办理 认购/ 申购手 续后于当 日将申 请上传 到注册登 记中心 。如果 认购资金未 在当日17:00 前到账, 当日申请自动取消, 投资者如选择继续交易, 需向直销柜 台重新提交交易申请, 并以重新提交申请当日为交易日进行份额和利息等的核算。 (4) 在基金募集期内, 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失败的认购申请, 投资者 可以就已到账资金再次提出认购申请, 未再次提出认购申请的, 由本公司将认购 款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5 )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认购申请将被认定为无效 认购: a. 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 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 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 / 20 d.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 二) 机构投 资者 1、 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 基金募集期限内的周 一至周五 9:30~17 :00 (法定 节假日不受理) 。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 )开户 A 、一 般机构 投资 者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邮寄或传真 (已签订传真协议) 的形式办理开立基金账户、 基金账号登记或增加交易账户的业务申请。受理流程如下: 客户需要提交的资料如下: a、 《账户业务申请表 —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b、 《开放式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c、 《传真交易协议书》(加盖公章) d、 《开放式基金业务印鉴卡》 (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e、 《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机构版) 》(加盖公章) f、 《投资人权益须知》(加盖公章) g、加盖 单位公 章的企 业法人营 业执照 正本复 印件及有 效的副 本原件 ,行政 机关、社 会团体 、军队 、武警、 下属机 构(具 有主管单 位批文 号) 、 基金会或其 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 单 位 公 章 的 复 印件; h、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和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i、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j、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加盖公章); k、授权经办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加盖公章); l、指定银行账户的开立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 B 、 如合格 境外 机构投资 者 、 企业 年金 、 集 合理 财产 品开户 除提 供上述 资料 外 还需 提供以 下资 料: m、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证券投 资业务 许可证 以及外汇 登记证 、投资 管理人 企业年金资格证书、集合理财产品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加盖投资管理人公章) ; n、托管银行营业执 照及托管资格证书(加盖托管银行章) ;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 / 20 o、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或投资 管理人 授权托 管银行办 理业务 的授权 委托书 (加盖投资管理人公章) ; p、托管银行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托管银行章及负责人签章) ; q、托管银行经办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加盖托管银行章)。 (2 )认购资金的缴付 以银行转 账方式 将足额 认购资金 汇入本 公司指 定银行开 立的直 销资金 专户, 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如下: 1)名 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 号: 100116482901335411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金茂大厦支行 2)名 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 号: 121911551110705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3)名 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 号: 03070124850000016 开户行:南京银行上海浦东支行 4 )名 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 号:31001550400050040326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投资者若 因未 正确、 及 时向上述 指定 账户足 额 划付认购 资金, 造成 其 认购 不成功的,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3 )认购申请 投资者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 a、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加盖预留印鉴和授权经办人签字) ; b、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c、认购资金扣缴凭证。 3、注意事项: (1 ) 投资者应在 “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基金直销机构开户时登记的名称。 (2 )机构投资者当日的认购资金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购 17:00 前)到 达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指定收款账户。 特殊情况下未能到帐的, 投资者必须鑫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 / 20 及时提供 认购资 金在当 日上述时 点(认 购 17 :00)之 前从其 银行账 户划出的证 明文件, 且鑫元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直销 中心已 在(认购 17 :00 )前 收到投资者 的业务申请资料。 投资者认购资金到账时间 (或者认购资金从其银行账户划出时 点) 超出上述时点或者当日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 投资者的当日交易申请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受理,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对相应资金的利息损失承担任 何责任。 (3 )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 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 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 投资者已划付的认 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4 )在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确认为 无效认 购后 ,投资者可 以就已 到账 资金再 次提出认购申请, 未再次提出认购申请的由本公司将认购款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 账户。 四、 网 上直销 (一)网上直销适用投资者 本公司已开通汇付天下 “天天盈” 网上直销功 能, 全国范围内持有中国工商 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中国光大 银行、上 海银行 、渤海 银行、平 安银行 、中国 民生银行 、交通 银行、 中信银行、 深圳发展银行、 招商银 行、 兴业银行、 华夏银 行、 广发银行、 浙商银 行、 邮储银 行、 北京银行、 宁波银 行、 东莞银行、 南京银 行、 杭州银行、 温州银 行、 江苏银 行、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 天津银行、 广州银行、 上海农商银 行、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借记卡的汇付天下 “天天盈” 账户个 人投资者, 在各银行办理好网上业务后, 即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xyamc.com) , 按照相关提示申请开户或者开通网上交易功能。 完成上述手续后, 个 人投资者即 可登 陆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按照有关提示办理开放式基金的交易及查询等业务。 (二)网上直销适用业务范围 基金账户开户、账户登记、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等业务。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 / 20 (三)网上直销操作说明 1、持有银 行卡的 个人 投资者,需 到各银 行办 理好网上业 务后, 即可 登录本 公司网站(www.xyamc.com) ,按照相关提示申请开户或者开通网上交易功能。 2、完成上 述手续 后, 个人投资者 即可登 陆本 公司网上交 易系统 ,按 照有关 提示办理开放式基金的交易及查询等业务。 (四)重要提示 1、投资者 在办理 本业 务之前,请 务必仔 细阅 读 《鑫元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基金网上交易委托服务协议》 、 《鑫元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 交易业务 规则》 与《鑫 元基金管 理有限 直销网 上交易定 期定额 申购业 务规则》 , 了解网上交易的固有风险。 投资者应慎重选择, 并在使用时妥善保管好网上交易 信息,特别是 相 关 账 号 和 密 码 。 具 体 业 务 规 则 详 见 本 公 司 网 站 www.xyamc.com 。 2、未尽事 宜以基 金法 律文件、本 公司相 关公 告和汇付天 下“天 天盈 ”的业 务规则为准。 (五)咨询方式 1、汇付天下 客服电话:400-820-2819 2、鑫元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06-6188(免长途话费) 、021-68619600 五、中国 工商银行办理开 户与认购的程序 (一)开户及认购的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 9:30~17:00(周六、周日照常营业) 。 (二)开户及认购程序(下述三项业务可同时办理) : 1.开立中国工商银行基金交易账户 (已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过基金交易账户 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直接开立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账户即可) 。 2.开立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账户 (已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鑫元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无需再次开立) 。 3.认购基金。 4. 投资者可于 T+2 日 以后到中国工商银行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于鑫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 / 20 基金合同生效 日后到中国工商银行网点办理认购业务确认手续。 5.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 也可以 受理开户及认购业务, 具体情况 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站、客户服务电话(95588)查询。 (三) 个人客户开立中国工商银行基金交易账户时, 需要到网点提交以下材 料: 1.基金交 易卡( 含牡 丹灵通卡普 通版、 牡丹 灵通卡·e 时代卡 、理 财金账 户卡、工银财富卡等) 。 2. 本人有效 身份证 明 原件 (居民 身份证 、军 官证、士兵 证、港 澳台 居民往 来通行证等) 。 3.《个人基金业务申请书》 。 (四) 个人客户办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时, 需到网点并提交以 下材料: 1.基金交 易卡( 含牡 丹灵通卡普 通版、 牡丹 灵通卡·e 时代卡 、理 财金账 户卡、工银财富卡等) ; 2. 《个人基金业务申请书》 。 (五) 个人客户办理认购业务时, 需提前在基金交易卡中存入足够资金, 并 提交以下材料: 1.基金交 易卡( 含牡 丹灵通卡普 通版、 牡丹 灵通卡·e 时代卡 、理 财金账 户卡、工银财富卡等) ; 2.《个人基金业务申请书》 。 (六)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中国工商银行的说明为准。 六 、个 人及机构投资者在 其他 销售渠道办理 开户与认购 的程序 个人及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渠道的开户及认购程序以其他各 销售渠道的 规定和说明为准为准。 七 、清 算与交割 1、基金 合同生 效前, 全部认购 资金将 被冻结 在本基金 募集专 户中, 认购资 金冻结期间的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投资人所有, 不收取利息折算基金份额的鑫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 / 20 认购费用。 2、投资 人通过 销售机 构进行认 购时产 生的无 效认购资 金,将 于认购 申请被 确认无效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3、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八 、基 金的验资与基金合 同的生效 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数据, 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由基 金管理人委托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注册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认购份额、利息等的证明。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 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 合同生效 。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 以公告 。 若本基金募集失败, 本基金 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 用,将 已募集 资金并加 计银行 同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基金认购人 。 九 、本 次份额发售当事人 和相关机构 (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大厦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大厦31层 法定代表人: 束行农 联系电话:021-20892089 联系人:王辉 网址:www.xyamc.com ( 二) 基金托 管人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 / 20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 三)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大厦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大厦31层 法定代表人: 束行农 联系电话:021-20892022 传真:021-20892111 联系人: 包颖


( 四)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负责人: 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 张兰 经办律师: 刘佳、张兰 ( 五)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 / 20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 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陈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