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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改革量化(001017)

泰达宏利基金:关于泰达改革量化、泰达大盘与泰达宏利大数据混合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关于 泰 达宏利 改革 动力量 化策 略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泰达宏 利中 证
财 富大 盘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与 泰达宏 利同 顺大数 据量 化优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修 改基 金合同 及托 管协议 的公 告 
为了能更灵活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服务, 经与 相关基金托管人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 “本公司 ”)决定 修改旗下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泰达改革动力混合”)、 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以下简称 “泰达宏利财富大盘 指数”) 与泰达宏利同顺大数据量化优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泰达 宏利大数据混合”) 的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自 2017 年2 月9 日开始实施。 
上述三只基金基金合同的 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 泰达改革动力混合 、 泰达宏利
财富大盘指数 、 泰达宏利大数据混合 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 C 类份额 ; 泰达改革
动力混合 、泰达宏利大数据混合 变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保留位数 。 
现将 基金合同的 具体修改事项公告如下: 
一、 增加C 类份额 
泰达改革动力混合 、 泰达宏利财富大盘指数 、 泰达宏利大数据混合 按照投资
者的 申购 费、 销售服务费 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类 , 分类后上述 基金将设
两 类基金份额:A 类 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 其中 泰达改革动力混合 原基金代
码001017 作为泰达 改革动力混合A 类基金份额 代码, 新增003550 为 泰达改革动
力混合C 类基金份额 代码;泰达宏利财富大盘指数 原基金代码162213 作为泰达
宏利 财富大盘指数 A 类基金份额代码,新增 003548 为泰达宏利财富大盘指数 C
类 基金份额 代码;泰达宏利 大数据混合原基金代码 002263 作为泰达宏利 大数据
混合A 类 基金份额代码, 新增 003554 为泰达宏利 大数据混合C 类基金 份额代码。
两 类基金份额单独公布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一) 上述基金的原有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划归为该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类别 ,
A 类份额的各项业务规则与原基金合同相同 ; 新增加的C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
费用, 但收取销售服务费。 新增加的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 2 
 
C 类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二) 新增加的 C 类份额收取赎回费用。 赎回费率随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增
加而递减。详见下表: 
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 新增加的 C 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机构暂仅包括本公司直销 中心。如 本公
司 新增办理上述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请以本公司届时相关公告为准。 
(四) 上述基金 A 类份额和C 类份额之间暂不开通转换业务。 
(五) 直销柜台客户可将本基金 C 类份额与直销基金份额之间进行转换 。 上
述 基金 C 类份额适用 本公司已公告的基金转换费用及转换份额计算规则。 上述基
金C 类份额增加销售机构后的转换规则以本公司届时公告为准。 
(六 )上述基金 C 类份额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 
 
C 类赎回费率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资产比例 
1 天-29 天 0.5% 100% 
30 天(含)以上 0% - 3 
 
二 、变 更基金 份额 净值小 数点 保留位 数 
为顺应监管要求, 强化投资者保护, 我公司 拟变更泰达改革动力混合 、 泰达
宏利大数据混合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保留位数 , 由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保留 3
位修改为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保留 4 位。 
 
三 、上 述基金 基金 合同的 修改 详见附 件 
根据 上述变更,本公司与基金托管人对上述基金的托管协议进行相应修订;
上述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摘要将随后在定期更新时进行相应的修改。 
 
重要提示: 
1、上述修改为 泰达 改革动力混合、泰达宏利财富大盘指数、泰达宏利大数
据混合 增加 C 类份额 以及泰达改革动力混合 、 泰达宏利大数据混合变更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点保留位数 而作出的修改, 根据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 该修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2、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泰达宏利 改革动力量化
策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 中证财富大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泰达宏利同顺大数据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合同、 托管协
议 。 
3、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010-66555662


本公司网站:www.mfcteda.com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时应认真阅 读该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4 特此公告。 附件 1: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内容对照表 附件 2:泰达宏利同顺 大数据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修改内容对照表 附件 3: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内容对照表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2 月7 日 5 附件 1 : 《 泰达 宏利改 革动 力量化 策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修 改内 容对照 表 》 所属部分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 条款 第 2 部分 释义 新增释 义 52 、基 金份 额类 别: 指根 据申购 费、 销售 服务 费收 取方式 的不 同 , 将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 的类 别, 各 基金 份额 类别 分别 设置代 码, 分别 计算和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53 、A 类基 金份 额: 指 在 投资人 申购 时收 取申 购费 , 但不 再从本 类 别基金 财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的 一类 基金 份额 , 或简 称 “A 类 份额 ” 54 、C 类 基金 份额 : 指 在 投资人 申购 时不 收取 申购 费, 但从 本类 别 基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一 类基 金份 额, 或简 称“C 类份 额 ” 55 、 销售 服务 费: 指从 基 金资产 中计 提的 ,用 于本 基金市 场推 广、 销售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的 费用 第 3 部分 基金 的基本 情况 新增 八、基 金份 额的 类别 设置 本基金 根据 申购 费、 销售 服务费 收取 方式 的不 同, 将基金 份额 分为6 不同的 类别 , 分 别设 置代 码、 分 别计 算和 公告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类别 包 括 A 类基 金份 额 和 C 类基 金 份额。 A 类 基金 份额是 在投 资者 申购 时收 取申购 费, 但不 再从 本类 别 基金财 产中 计 提销售 服务 费的 一类 基金 份额;C 类 基金 份额 是在 投 资者申 购时 不 收取申 购费 , 但 从本 类别 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一类 基金 份 额。 有关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具体 设置、 费率 水平 等由 基金 管理人 确定 , 并 在招募 说明 书中 公告 。 根 据基金 销售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可 在不 损害 已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况 下,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 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增加 新的 基金 份额类 别、 或者 调整 现有 基 金份额 类别 的 费率水 平、 或者 停止 现有 基金份 额类 别的 销售 等, 调整实 施前 基金 管理人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规 定公 告 。 第 6 部分 基金 的份额 申购 与赎 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 、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数点 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 收益 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 经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 、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 小数点 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 经7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公 式为计 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 详 见《招募说明 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 募说明 书中 列示 。 申 购的 有 效份额 为净 申购 金额 除以 当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 份,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 招 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 书中列 示。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 际确认 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 以赎回 申请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赎回 金额 单位 为元。 上述 计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4 、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赎回费率、 赎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公 式为计 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 详 见 《 招募 说明 书》 。 本 基 金 A 类份 额的 申购 费率 由基 金管理 人决 定,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申 购的有 效份 额为 净申 购金 额除以 当日 的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有效 份额单 位为 份, 上述 计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本基 金 C 类 份额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 招 募说明书 》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 书中列 示。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 际确认 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 以赎回 申请 当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应 的费 用, 赎回 金额 单位为 元。 上述 计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4 、 本基金 A 类份 额的 申购 费用由 申购 A 类份 额的 投 资人承 担, 不 列入基 金财 产。 …… 8 回 金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和 收 费 方 式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确 定,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或相 关公 告中 列示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 应于新 的费 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介 上公告 。 6 、 本基 金 A 类份 额的 申购 费率、A 类 份额 和 C 类份 额的申 购份 额 具体的 计算 方法 、A 类份 额和 C 类 份额 的赎 回费 率 、 赎回 金额 具体 的计算 方法 和收 费方 式由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确定 , 并 在招募 说明 书 或 相关 公告 中列示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基金合 同约 定 的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 的费 率 或收费 方式 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 介上公 告。 第 6 部分 基金 的份额 申购 与赎 回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对 其 余赎回 申请 延 期办理 。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请 量占 赎 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销 。 延 期的 赎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请 一并 处理 , 无 优先 权 并以下 一开 放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 赎回申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对 其 余赎回 申请 延 期办理 。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销 。 延 期的 赎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请 一并 处理 , 无 优先 权 并以下 一开 放9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 为止。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以 此类 推,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 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第 6 部分 基金 的份额 申购 与赎 回 十、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2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 公布 最近 1 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2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 公布 最近 1 个 开放 日的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第 7 部分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务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第 8 部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一、召 开事 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 (5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一、召 开事 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 (5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或 销 售服务 费; 第 8 部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一、召 开事 由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一、召 开事 由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他 费用 ;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且在 对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的前 提下 , 调 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调 低赎回 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 费和法律法规规 定 的其他 费用 ;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且在对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的前 提下 , 调 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调 低赎回 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 式、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 ; 第 14 部分 基金 资产估 值 四、估 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 点后第 四位 四 舍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并 按规 定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 管理人 每个 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 算,精 确到 0.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五 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 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 管理人 每个 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结 果发 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 第 14 部分 基金 资产估 值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确 保基 金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确 保基 金11 资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 及 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三位以 内( 含 第三位) 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资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 及 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四位以 内( 含 第四位) 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第 15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新增 9 、C 类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 以下序 号依 次修 改。 第 15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新增 3 、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C 类 基金 份 额的销 售服 务 费年费 率 为 0.30% 。 本基 金 销售服 务费 将专 门用 于本 基金 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与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基金年 度报 告 中对该 项费 用的 列支 情况 作专项 说明 。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 日 C 类 份额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3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0.30%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每日 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12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销 售服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后 于 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第 15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上述 ‘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3 -9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议 规定 , 按 费用 实际 支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3 -8 项 及第 10 项 费用 ” ,根 据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第 15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四、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规模 等因 素协 商一致 , 酌 情调 低基金 管理 费率 、基 金托 管 费率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提高上 述费 率需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基 金管理 人须 最 迟于新 费率 实施 日 2 日 前 在指定 媒介 刊登 公告 。 四、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 销售 服务 费 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规模 等因 素协 商一致 , 酌 情调 低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 托 管费率 、 销售 服务 费率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提高 上述 费率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须最 迟于 新费 率实施 日 2 日 前在 指定 媒 介刊登 公告 。 第 16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投资 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 或将 现金 红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投 资; 若投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投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对 应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13 资者不 选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4 、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权 ; 再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4 、 同一 基金 类别 的每 一基 金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第 16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担。 当投 资者 的现 金红 利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 支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手 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金 红利 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 利再 投资的 计算 方法 , 依 照 《 业 务规则 》 执 行。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担。 当投 资者 的现 金红 利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 支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手 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金 红利 自 动转为 对应 类别 的 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 法, 依照 《 业务 规则》 执行 。 第 18 部 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 日的次 日 , 通 过其 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 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 日的次 日 , 通 过 其 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 开 放日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14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 指定媒 介上 。 净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前 款规 定 的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第 18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七) 临时 报告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七) 临时 报告 16 、 管理 费、 托管 费 、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 计 提方 式和 费 率发生 变更 ; 新增 26 、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设 置; 以下重 大事 件 序 号依 次修 改。 第 18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 并 向基 金 管理人 出具 书 面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查 ,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章 确认 。 15 附件 2 : 《 泰达 宏利同 顺大 数据量 化优 选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修改 内容对 照表 》 所属部分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 条款 第 2 部分 释义 新增释 义 52 、基 金份 额类 别: 指根 据申购 费、 销售 服务 费收 取方式 的不 同, 将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 的类 别, 各 基金 份额 类别 分别 设置代 码, 分别 计算和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53 、A 类基 金份 额 : 指 在 投资人 申购 时收 取申 购费 , 但 不再 从本 类 别基金 财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的 一类 基金 份额 , 或简 称 “A 类 份额 ” 54 、C 类基 金份 额 : 指 在 投资人 申购 时不 收取 申购 费, 但从 本类 别 基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一 类基 金份 额, 或简 称“C 类份 额 ” 55 、 销售 服务 费: 指从 基 金资产 中计 提的 ,用 于本 基金市 场推 广 、 销售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的 费用 第 3 部分 基金 的基本 情况 新增 八、基 金份 额的 类别 设置 本基金 根据 申购 费、 销售 服务费 收取 方式 的不 同, 将基金 份额 分为16 不同的 类别 , 分 别设 置代 码、 分 别计 算和 公告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类别 包 括 A 类基 金份 额 和 C 类基 金 份额 。 A 类基 金 份额是 在投 资者 申购 时收 取申购 费, 但 不再 从本 类别 基金财 产中 计 提销售 服务 费的 一类 基金 份额;C 类基 金份 额是 在投 资者申 购时 不 收取申 购费, 但从 本类 别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一类 基金 份 额。 有关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具体 设置、 费率 水平 等由 基金 管理人 确定 , 并 在招募 说明 书中 公告 。 根 据基金 销售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可 在不 损害 已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 下,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 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增加 新的 基金 份额类 别、 或 者调 整现 有基 金份额 类别 的 费率水 平、 或者 停止 现有 基金份 额类 别的 销售 等, 调整实 施前 基金 管理人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规 定公 告 。 第 6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 、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 经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 、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 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 经17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公 式为计 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2 、申购份额的计算 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详 见《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 募说明 书中 列示。 申购 的有 效份额 为净 申购 金额 除以 当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 份,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 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 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 书中列 示。 赎 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认 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 以赎 回 申请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赎回 金额 单位 为元。 上述 计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4 、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 6 、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 算方法、赎回费率、 赎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公 式为计 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2 、申购份额的计算 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详 见 《 招募 说明 书》 。 本 基金 A 类份 额的 申购 费率 由基 金管理 人决 定,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申 购的有 效份 额为 净申 购金 额除以 当日 的 该类基 金 份 额净 值, 有效 份额单 位为 份, 上述 计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本基 金 C 类 份额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 3 、赎回金额的计算 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 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 书中列 示。 赎 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认 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 以赎回 申请 当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应 的费 用, 赎回 金额 单位为 元。 上述 计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4 、 本基金 A 类份 额的 申购 费用由 申购 A 类份 额的 投 资人 承 担, 不 列入基 金财 产。 …… 18 回 金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和 收 费 方 式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确 定,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或相 关公 告中 列示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并 最迟 应于新 的费 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 上公告 。 6 、 本基 金 A 类 份额 的申 购 费率、A 类 份额 和 C 类份 额的申 购份 额 具体的 计算 方法 、A 类份 额和 C 类 份额 的赎 回费 率 、 赎回 金额 具体 的计算 方法 和收 费方 式由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确定, 并 在招募 说明 书或 相关 公告 中列示。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合 同约 定 的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并 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 介上公 告。 第 6 部分 基金 的份额 申购 与赎 回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 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 期办理 。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选 择延 期 赎回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销 。 延 期的 赎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请 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 并以下 一开 放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 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 期办理 。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选 择延 期 赎回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销 。 延 期的 赎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请 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 并以下 一开 放19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到全 部赎 回 为止。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以 此类 推,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第 6 部分 基金 的份额 申购 与赎 回 十、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2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 公布 最近 1 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2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 公布 最近 1 个 开放 日的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第 7 部分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务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第 8 部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一、召 开事 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 (5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一、召 开事 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 (5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或 销 售服务 费; 第 8 部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一、召 开事 由 2 、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一、召 开事 由 2 、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0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他 费用 ;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 且在 对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的前 提下 , 调 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调 低赎回 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 (1 )调低基金管理 费、基金托管费、销售 服务费和法律法规规 定 的其他 费用 ;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 且在 对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的前 提下 , 调 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调 低赎回 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 式、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 ; 第 14 部分 基金 资产估 值 四、估 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第 四位 四 舍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 定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基金 合同 和相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对 外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 算,精 确到 0.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五 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结 果发 送 基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依 据基 金合 同和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外公 布 。 第 14 部分 基金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21 资产估 值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 资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 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三位以 内( 含 第三位) 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 资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 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四位以 内( 含 第四位) 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第 15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新增 9 、C 类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 以下序 号依 次修 改。 第 15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新增 3 、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 C 类基 金份 额的销 售服 务 费年费 率 为 0.30% 。 本 基金 销售服 务费 将专 门用 于本 基金 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年 度报 告 中对该 项费 用的 列支 情况 作专项 说明 。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 日 C 类 份额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30% 年费 率计 提 。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0.30% ÷当 年天 数 22 H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每日 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销 售服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 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第 15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上述 ‘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3 -9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议 规定 , 按 费用 实际 支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3 -8 项 及第 10 项 费用 ” ,根 据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第 15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四、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规模 等因 素协 商一致, 酌情 调 低基金 管理 费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提高上 述费 率需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基 金管理 人须 最 迟于新 费率 实施 日 2 日 前 在指定 媒介 刊登 公告 。 四、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 销售 服务 费 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规模 等因 素协 商一致, 酌情 调 低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 托 管费率 、 销售 服务 费率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提高 上述 费率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须最 迟于 新费 率实施 日 2 日 前在 指定 媒 介刊登 公告 。 第 16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2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投资 者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2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投资 者23 可选择 现金 红利 或将 现金 红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投 资; 若 投 资者不 选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4 、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权 ;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对 应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 4 、 同一 基金 类别 的每 一基 金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第 16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担。 当投 资者 的现 金红 利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 支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金 红利 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 利再 投资的 计算 方法 , 依 照 《 业 务规则 》 执 行。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担。 当投 资者 的现 金红 利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 支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金 红利 自 动转为 对应 类别 的 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 法, 依照 《业 务 规则》 执行 。 第 18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 日的次 日 , 通 过其 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 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 日的次 日 , 通 过 其 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 开 放日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24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前 款规 定 的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第 18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七) 临时 报告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 (七) 临时 报告 16 、 管 理费 、 托管 费、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 计 提方 式和 费 率发生 变更 ; 新增 26 、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设 置; 以下重 大事 件 序 号依 次修 改。 第 18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人 出具 书 面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查, 并向 基 金管理 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章 确认 。 25 附件 3 : 《 泰达 宏利中 证财 富大盘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修改内 容对 照表》 所属部分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 条款 二、释义 新增释 义 基金份 额类 别 指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 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各基金 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 A 类基 金份 额 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 购费,但不再从 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一类 基金份 额, 或简 称“A 类 份额” ; C 类基 金份 额 指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 申购费,但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一类基 金份额 ,或 简称 “C 类份 额”; 销售服 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 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26 用。 三、 基 金的 基本 情况 新增 (八) 基金 份额 的类 别设 置 本基金 根据 申购 费 、 销售 服务费 收取 方式 的不 同, 将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的 类别 , 分 别设 置代 码、 分 别计 算和 公告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类别 包 括 A 类基 金份 额 和 C 类基 金 份额 。 A 类 基金 份额是 在投 资者 申购 时收 取申购 费, 但不 再从 本类 别 基金财 产中 计 提销售 服务 费 的 一类 基金 份额;C 类 基金 份额 是在 投 资者申 购时 不 收取申 购费 , 但 从本 类别 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一类 基金 份 额。 有关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具体 设置、 费率 水平 等由 基金 管理人 确定 , 并 在招募 说明 书中 公告 。 根 据基金 销售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可 在不 损害 已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况 下,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 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增加 新的 基金 份额类 别、 或者 调整 现有 基 金份额 类别 的 费率水 平、 或者 停止 现有 基金份 额类 别的 销售 等, 调整实 施前 基金 管理人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规 定公 告 。 27 六、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与转 换 (六)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申购 金 额在扣 除申 购费 用后 , 以 申请当 日基 金 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计 算, 各计 算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六)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申购 金 额在扣 除申 购费 用后 ,以 申请当 日 该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计 算, 各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1 )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a )若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 申 购 A 类基 金份 额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b )若 适用固 定费 用时 ,申 购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固定费 用 申购费 用= 固定 费用 申购份 额= 净 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2 )C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 日 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28 2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赎回份 额 乘以申 请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的金 额, 净赎 回金 额为 赎 回金额 扣除 赎 回费用 的金 额, 各计 算结 果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2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赎回份 额 乘以申 请当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的金 额, 净赎 回金 额 为赎回 金额 扣 除赎回 费用 的金 额, 各计 算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产 生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六、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与转 换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费用 及其用 途 1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 的 5 %,赎回费率最高 不 超过赎 回金 额 的 5 %。 2 、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 金额越大,所适 用 的申购 费率 越低 , 申 购费 用等于 申购 金额 减净 申购 金额 ( 见前 述计 算公式 ) 。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投资者在 一 天之内 如有 多笔 申购 ,适 用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3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 关基金份额持有 时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费用 及其用 途 1 、 本基 金 A 类份 额的 申 购费率 最高 不超 过申 购金 额的 5 % ,赎 回 费率最 高不 超过 赎回 金额 的 5 %。 本基 金 C 类 份额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 2 、 本基 金 A 类 份额 的申 购 费率按 照申 购金 额递 减, 即申购 金额 越 大, 所 适用 的申 购费 率越 低, 申 购费 用等 于申 购金 额减净 申购 金额 (见前述计算 公式) 。实际执行的申购费 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 投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有多 笔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3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 关基金份额持有 时29 间越长 , 所 适用 的赎 回费 率越低 , 赎 回费 用等 于赎 回金额 乘以 所适 用的赎回费率 (见前述计算公式 ) 。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 说 明书中 载明 。 4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间越长 , 所 适用 的赎 回费 率越低 , 赎 回费 用等 于赎 回金额 乘以 所适 用的赎 回费 率( 见前 述计 算公式 ) 。 本基金 A 类份 额 与 C 类份 额设 置不同 的赎 回费 率。 实际 执行的 赎回 费率 在招 募说 明书中 载明 。 4 、 本基金 A 类份 额的 申购 费用由 A 类份 额的 申购 人 承担, 主要 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 不 列入 基金 财 产。 六、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与转 换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4 、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 ,基金管理人应 依 法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1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 将于重新开放日 ,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并公 告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一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 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4 、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 ,基金管理人应 依 法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1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 将于重新开放日 ,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并公 告最近 一个 开放 日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一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 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放 日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30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 每 两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 停公 告一次 ;当 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两 个月 时, 可对重 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进 行调 整。 暂停 结束 , 基金重 新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三 个工 作日 , 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 赎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 每 两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 停公 告一次 ;当 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两 个月 时, 可对重 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进 行调 整。 暂停 结束 , 基金重 新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三 个工 作日 , 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 赎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八、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及 其权 利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每份基 金份 额 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同一类 别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二)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3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 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二)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3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 销售服务费,但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或销 售服 务费 的除外 ; 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三)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 、 收费方 式或 调低 赎回 费率 ; (三)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销 售服 务费 ;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 、 收费方 式或 调低 赎回 费率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 十八、 基金 费用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31 与税收 增加 9 、C 类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 以下费 用种 类序 号依 次修 改。 十八、 基金 费用 与税收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增加 4 、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C 类 基金 份 额的销 售服 务 费年费 率 为 0.30% 。 本基 金 销售服 务费 将专 门用 于本 基金 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基金年 度报 告 中对该 项费 用的 列支 情况 作专项 说明 。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 日 C 类 份额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3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0.30%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每日 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销 售服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后 于32 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十八、 基金 费用 与税收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4 、 本条 第( 一) 款第 4 至第 9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5 、 本条 第 (一 ) 款第 4 至第 8 项及 第 10 项费 用由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协 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金 费用 。 十八、 基金 费用 与税收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协 商 酌 情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的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协 商 酌 情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销 售服 务费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十九、 基金 收益 与分配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 、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权 ;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或 红利再投资,投 资 者可选 择现 金红 利或 将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者 事先 未作 出选 择,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为现 金分 红; 选择红 利再 投资 的, 分红 资 金将按 除息 日除 权后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 、 同一 基金 类别 的每 一基 金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或 红利再投资,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对 应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事先 未作出 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为现金 分红 ; 选 择红 利再 投资的 , 分 红资 金将 按除 息日除 权后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对应 类别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十九、 基金 收益 与分配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收 益 分 配 时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收 益 分 配 时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33 担。 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获 现金红 利不 足支 付银 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 费用时 , 注 册登 记机 构可 将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按 除权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 份额。 担。 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获 现金红 利不 足支 付银 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 费用时 , 注 册登 记机 构可 将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按 除权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 对应 类别的 基金 份额 。 二十一 、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每个 开 放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 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 个市场 交易 日 的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每个 开 放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 开 放日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前 述最 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二十一 、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16 、 管理 费、 托管 费 、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 计 提方 式和 费 率发生 变更 ; 34 增加 28 、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 其后重 大事 项序 号依 次修 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