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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双债A(000463)

华商双债: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013 年9 月12日证监许可[2013]1186 号文注册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
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债券 型基金, 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
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 证券投资基金中具有中低
风险收益特征 的品种。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此外, 受市场
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
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投
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
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1 
三、基金管理人............................................................................................................ 5 
四、基金托管人..........................................................................................................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19 
六、基金的募集.......................................................................................................... 2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25 
九、基金的投资.......................................................................................................... 35 
十、基金的财产.......................................................................................................... 43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43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8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49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1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52 
十六、风险揭示.......................................................................................................... 58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0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2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87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3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04 
二十二、备查文件.................................................................................................... 104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 华 商 双债丰 利 债 券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 以下简 称 “ 本招募 说 明
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 法》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 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
照 《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享有权 利 、 承担义 务 。 基金投 资 者 欲 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 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2、基金管理人:指 华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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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 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4 、 基 金合同 、 《 基金合 同 》 :指《 华 商 双债丰 利 债 券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基 金 合
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5 、 托 管协议 : 指 基金管 理 人 与基金 托 管 人就本 基 金 签订之 《 华 商双债 丰 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6 、 招 募说明 书 或 本招募 说 明 书 :指 《 华 商双债 丰 利 债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的更新。 
7 、 基 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指 《 华商双 债 丰 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份 额 发
售公告》 。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 
9、 《基金法》 : 指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 6 月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实施、
2012 年 6 月19 日 《关于修改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第六条及第十二条
的决定》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14 、 银 行业监 督 管 理机构 : 指 中国人 民 银 行和/ 或 中 国银行 业 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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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或其他组织 。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2、 销售机构: 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华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由该登记机 构
办理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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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32、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 
33、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 
36 、 《 业务规 则 》 :指《 华 商 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 开 放 式基金 业 务 规则》 , 是 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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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 基金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 
50、 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 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1、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52、C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 而从本 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3 指 定 媒体 : 指 中国证 监 会 指定的 用 以 进行信 息 披 露的报 刊 、 互联网 网 站
及其他媒体 。 
54、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 号中海国际中心19 层 
3.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19 层 
4.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5.成立时间:2005 年12 月20 日 
6.注册资本:壹亿元 
7.电话:010-58573600


传真:010-58573520 8.联系人:周亚红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华 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6%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34% 济钢集团有限公司














20% 10.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73300


400-700-8880(免长途费) 11. 管 理 基金 情 况 :目前 管 理 华商领 先 企 业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华商 盛 世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动态阿尔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产业升级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稳健双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稳定 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华商主题精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华商中证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 场基金、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大盘量化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华商红利优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华 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 晓 安 : 董事 长 。 男 ,清 华 大 学 EMBA 。 现 任华 龙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 司董 事 长 兼党委书记, 历任天水市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 党委书记, 天水市 财 政局副局长、局长、党组书记。 郭怀保: 副董事长。 男, 硕士、 工 程师。 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总 经理, 曾就职于新疆奎屯河水电站、 伊犁电力局、 伊犁二电厂, 历任中国华电 集 团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华电集团发电运营有限公司总经理。 邵明天: 董事。 男, 高 级工程师。 现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历任济 钢第一炼钢厂副厂长、 济钢第二炼钢厂厂长、 济钢第三炼钢厂筹备组组长及厂长 等职务。 韩鹏: 董事。 男, 工商 管理硕士。 现任华龙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总经理, 曾就 职于甘肃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兰州信托上海武昌路营业部、 闽发证券公司, 历任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投资总监。 徐国兴:董事。男,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招商银行兰州分行、 甘肃省国税局、 中国化工集团, 历任华龙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委托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副总监。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 李文峰: 董事。 男, 硕 士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 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 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 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徐信忠:独立董事。男,金融学博士、教授。现任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院长, 历任 WARWICK 大学(英国)研究员,MANCHESTER 大学(英国)会计与金融系讲 师 和 高 级 讲 师 ,BANK OF ENGLAND ( 英 国 ) 货 币 政 策 局 金 融 经 济 家 ,LANCASTER 大学 (英国) 高级讲师和讲座教授 ,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兼金融系 主任 。 李业: 独立董事。 男, 管理学博士、 教授。 现 任华南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副院 长、 教授, 历任广州华南理工大学管理工程系助教、 讲师, 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 理学院副教授。 方国春: 独立董事。 男, 教育学硕士。 现任 英大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 人力资源部主任, 历任国家教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司副处长、 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总经理助理、 国家留学基金委中澳项目办公室副主任、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项目中心经理。 2.监事会成员 吴艳坤: 监事。 硕士研究生学历, 中级经济师。 现任职于中国华电集团资 本 控股有限公司机构管理与发展部。 曾就职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中国华电集团财 务有限公司。 徐亮天: 监事。 会计师。 现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副处长, 历任济钢 财 务处物价科科员、财务处成本科科长、财务处副处长等职务。 申艳丽: 职工监事。 经济学硕士。 现任职于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 部。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锋: 总经理。 男, 工 学学士、 经济学硕士。 曾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研究部 研究员、 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助理, 云南国际信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 部执行总经理;自 2005 年 9 月加 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管理部总 经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 周亚红:督察长。 女,经济学博士。2011 年 7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曾任云南财经大学金融系副教授,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TA 主管、 产品设计师、 渠道主管、 市场部副总经理,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 总 经理助理等职务。 4.基金经理 梁伟 泓: 男, 工商管理硕士, 中国籍,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公司投资决策 委 员会委员。1998 年 7 月至 2001 年 7 月, 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 任财 务分析师; 2003 年 7 月至 2004 年 4 月, 就职于海科创业投资公司, 任投资专员; 2004 年 4 月, 就职于平安资产管理公司, 任投资组合经理;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12 月, 就职于生命人寿保险公司, 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2008 年 12 月至 2010 年 6 月,就职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经理;2010 年 6 月至 2011 年 12 月,就职于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任资管部副总经理;2011 年 12 月加 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 年 2 月起 至 9 月担 任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基金 基金经理助理。 2012 年 9 月 14 日起至今担任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王锋: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 田明圣: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研究总监、 兼研究发展部总经 理、 华商领先企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华商中证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和华商价 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 梁永强: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 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华: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交易部总经理 ; 刘宏: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华商盛世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梁伟泓: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3. 严 格 按照 《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履行 信 息 披露及 报 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 照 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确 定 基金收 益 分 配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分 配收益; 16. 依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召 集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18. 以 基 金管 理 人 名义, 代 表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 或者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 织 并参 加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 参 与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配; 20. 因 违 反基 金 合 同导致 基 金 财产的 损 失 或损害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合法权 益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 金 托管 人 违 反基金 合 同 造成基 金 财 产损失 时 , 应为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 临 解散 、 依 法被撤 销 或 者被依 法 宣 告破产 时 , 及时报 告 中 国证监 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 照 法律 法 规 为基金 的 利 益对被 投 资 公司行 使 股 东权利 , 为 基金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 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 《证 券法》 ” )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 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 泄露因 职 务 便利获 取 的 未公开 信 息 、利用 该 信 息从事 或 者 明示、 暗 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反证 券 交 易场所 业 务 规则 , 利 用 对敲、 倒 仓 等手段 操 纵 市场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8)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敬业、 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不 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 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①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 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 积极执行, 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 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 通过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 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 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 岗位 和业务环节。 ③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 对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 同时, 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 的监督职能, 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建立健 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 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 系统。 ⑤建立科学的聘用、 培训、 轮岗、 考评、 晋升、 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 严格 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 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围包括所有可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 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 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①第一层次风险控制 在董事会层面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 对公司规章制度、 经营管理、 基金运作、 固有资金投资等方面的合法、 合规性进行全面的分析检查, 对各种风险预测报告 进行审议,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设督察长。 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执行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 按 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②第二层次风险控制 第二层次风险控制是指公司经营层层面的风险控制,具体为在风险管理小 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风险管理小组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分 析、评估,全面、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基金资产的投资策略, 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 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 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 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③第三层次风险控制 第三层次风险控制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 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 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 程及风险控制措施,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 业务控制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 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 行政管 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销售管理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资 料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管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 的信息交流渠 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 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 公 司确 知 建 立、实 施 和 维持内 部 控 制制度 是 本 公司董 事 会 及管理 层 的 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 公 司 承 诺 将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及 公 司 的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 其前身 “中国人民建设银 行” 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 “中国建设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 四 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 分立而成立, 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 中国 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 年10 月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 是 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9 月11 日, 中国建设 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9 月25 日中国建设银行A 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 为: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 2013 年6 月30 日, 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 148,592.14 亿元, 较上年 末增长 6.34%。2013 年上半年,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 1,199.64 亿元,较 上 年同期增长12.65%。 年化资产回报率为1.66% , 年化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为23.90%。 利息净收入 1,876.60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0.59%。净利差为 2.54%,较上 年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同期提高 0.01 个百分点。净利息收益率为 2.71%,与上年同期持平。手续费及 佣金净收入 555.24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2.76% 。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4 万余个分支机构, 并在香港、 新加 坡、 法 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悉尼、台北设有 10 家一 级海外分行, 拥有建行亚洲、 建行伦敦、 建行俄罗斯、 建行迪拜、 建银国际等 5 家全资子公司, 海外机构已覆盖到全球 14 个国家和地区, 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 金 融 中 心的网 络 布 局,24 小 时 不间 断 服 务能力 和 基 本服务 架 构 已初步 形 成 。 中 国建设银行筹建、设立村镇银行 27 家,拥有建信基金、建信租赁、建信信托、 建信人寿、 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 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 力进一步增强。 2013 年 上半 年 , 本 集团 各 方 面 良好 表 现 , 得到 市 场 与 社会 各 界 广 泛认 可 , 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近 30 个重要奖项。 在英国 《银行家》 杂志 2013 年“世界银行 1000 强 排名”中位列第 5,较上年上升 1 位;在美国《财富》世 界 500 强排 名第 50 位 ,较上年上升 27 位; 在美国《福布斯》2013 年全球 2000 强上市企业排行榜中位列全球第 2,较上年提升 11 位。此外,本集团还荣获了 国内外重要机构授予的包括公司治理、 中小企业服务、 私人银行、 现金管理、 托 管、投行、投资者关系和企业社会责任等领域的多个专项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 资 产 市 场处、 理 财 信托股 权 市 场处、QFII 托管 处 、 核算处 、 清 算处、 监 督 稽 核 处、 涉外资产核算团队、 养老金托管处、 托管业务系统规划与管理团队、 上海 备 份中心等 12 个职能处室、 团队, 现有员工225 人。 自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 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 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 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 广东 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营运管理部, 长期从事计划财务、 会计结算 、 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 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张军红,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 建设银行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室, 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 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委 托代理部, 长期从事客户服务、 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 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 管 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 账 户、QF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3 年6 月30 日,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311 只证券投 资基 金。 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在 2005 年及自2009 年起连续四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为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在 2007 年及2008 年连续被 《财资》 杂志评为 “国 内最佳托管银行” 奖, 并获和讯网 2011 年度和 2012 年度中国 “最佳资产托管银 行” 奖, 和 境内权威经济媒体 《每日经济观察》2012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 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 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 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 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 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 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托管业 务综合系统——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 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 每工作 日 按 时通过 基 金 监督子 系 统 ,对各 基 金 投资运 作 比 例控制 指 标 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 (2 ) 收到基 金 管 理人的 划 款 指令后 , 对 涉及各 基 金 的投资 范 围 、投资 对 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 根据基 金 投 资运作 监 督 情况, 定 期 编写基 金 投 资运作 监 督 报告, 对 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 国证监会。 (4 ) 通过技 术 或 非技术 手 段 发现基 金 涉 嫌违规 交 易 ,电话 或 书 面要求 基 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 号中海国 际中心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19 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直销中心: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10-58573768 传真:010-58573737 网址:www.hsfund.com 2.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19 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10-58573572 传真:010-58573580 联系人:马砚峰


网址:www.hsfund.com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注册地: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 张兰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人代表: 杨绍信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单峰、王灵 联系人: 傅琛慧 六 、 基 金 的募 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 基 金 由基金 管 理 人依照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注册 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186 号 注册 日期:2013 年9 月12 日 (二 )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 )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 (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 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四 )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 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具体发 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人 。 (六 )募集场所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 请 参 见 本 基 金 之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在 当 地 以 各 类 形 式 发 布 的 公告。 (七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 其中,A 类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 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C 类不收取前端认购/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 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的费率水平、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 认 购时间 : 本 基金的 认 购 时间安 排 、 投资人 认 购 应提交 的 文 件和办 理 的 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 认 购程序 : 投 资者在 首 次 认购本 基 金 时,需 按 销 售机构 的 规 定,提 出 开 立华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 一个投资者只能 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已经开立 华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 免予申请 开立基金账户。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3 、 认 购原则 : 认 购以金 额 申 请。投 资 者 认购基 金 份 额时, 需 按 销售机 构 规 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 每次认购金额不 得低于 1,000.00 元。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4 、 认 购申请 的 确 认: 基 金 销 售机构 对 认 购申请 的 受 理并不 代 表 该申请 一 定 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 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 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可以查询并 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5 、 认 购款项 的 退 还:若 投 资 者的认 购 申 请被全 部 或 部分确 认 为 无效, 基 金 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 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发售公告。 (九 )认购费用 1 、 本 基金采 用 金 额认购 方 法 ,A 类 基 金 份额 的 认 购 采用前 端 收 费模式 , 费 率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 适用费率按单 笔分别计算。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前 端 认 购 费率 100万元以下 0.6%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300万元以下 0.4% 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500万元以下 0.2%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每笔1000元 2、投资者如认购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费为 0。 3、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由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人承担, 认购费不 列 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 、投资者重复认购A 类基金份额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 算认购费用。 (十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 基金份额 (折算份额为投资者认购时选择的相应类别 ) ,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利息 以及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十一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1.00元。 1、当投资者选择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前端认购费率 )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 元 (2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 元 2、当投资者选择认购C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 元 3 、 认 购份额 的 计 算按照 四 舍 五入方 法 , 保留小 数 点 后两位 , 由 此误差 产 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 某投资者投资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 假设这1,000.00 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0.46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6% )=994.04 元 前端认购费用=1,000.00-994.04=5.96 元 认购份额=(994.04+0.46 )/1.00=994.5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 一共可以得到 994.50 份A 类基金份额。 例二: 某投资者投资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C 类基金 份额, 假设这1,000.00 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0.46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46 )/1.00=1,000.46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 一共可以得到 1,000.46 份C 类基金份额。 (十二 )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七 、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 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 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 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届满 ,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 自 承 担。 (三 )基金存续期间异常情况的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 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 或连续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 元,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 及时向 中 国 证监会 报 告 ,说明 出 现 上述情 况 的 原 因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 、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赎 回 与 转 换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者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 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2.初次接受申购的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 具体的申购开始 时 间 由 基金管 理 人 于开放 申 购 前 2 个 工 作日在 至 少 一种中 国 证 监会指 定 的 媒 体 上公告。 3.初次接受赎回的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 具体的赎回开始 时 间 由 基金管 理 人 于开放 赎 回 前 2 个 工 作日在 至 少 一种中 国 证 监会指 定 的 媒 体 上公告。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三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 则,即 申 购 、赎回 价 格 以申请 当 日 收市后 计 算 的基金 份 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4 、 赎 回遵循 “ 先 进先出 ” 原 则,即 按 照 投资人 认 购 、申购 的 先 后次序 进 行 顺序赎回 。 5 、 本 基金份 额 分 为多个 类 别 ,适用 不 同 的申购 费 或 销售服 务 费 ,投资 者 在 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 6 、 投 资者办 理 申 购、赎 回 等 业务时 应 提 交的文 件 和 办理手 续 、 办理时 间 、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 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超过部分不 设最低级差限制;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超过1,000元的部分不 设最低级差限制; 已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有认购基金记录的基金投资人不受首次 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在 代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超过1,000 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追加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超过1,000 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2.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 金 份 额 赎回, 但 某 笔赎回 导 致 在一个 销 售 机构的 基 金 份额余 额 少 于500 份时,余 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 3.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500份; 4.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市 场情 况 , 在 不损 害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权益 的 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调整前基金管理 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5. 申 购 份 额 、余 额 的 处 理方 式 : 申 购的 有 效 份 额为 净 申 购 金额 除 以 当日的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 赎 回 金 额 的处 理 方 式 :赎 回 金 额 为按 实 际 确 认的 有 效 赎 回份 额 乘 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 舍 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小 数 点 后2位 , 由 此误差 产 生 的收益 或 损 失由基 金 财 产 承 担。 (五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 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 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 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 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 赎回 申请。 申购、 赎回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可以查询并妥善行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六 )申购和赎回费率 1、 申购费率 (1) 对于A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申购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 投资人缴纳申购 费用时, 按单次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具体费率如下: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 算。 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 端 申 购 费率 100万元以下 0.8%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300万元以下 0.5% 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500万元以下 0.3%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每笔1000元 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 主要用于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 不列 入 基金财产 。 (2)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 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基 金 份 额收取 赎 回 费, 赎 回 费 由赎回 人 承 担,在 投 资 者赎回 基 金 份额时收取。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但收取销售服务费。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应交纳赎回费。 对于持有期少于30 日的基金份 额所 收取的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 持有期不少于30 日但少于3 个月 的基金份额 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75% 计入基金财产 ; 对于 持有期不少于3 个月的 基金份额 所收取的赎回费, 其 25% 计入基金财产 ; 基金赎 回费用扣除计入基金财 产部分, 其他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 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30 日以内 0.5 % 0% 30 日(含)以上3 个月以内 0.2% 3 个月(含)以上 1 年以内 0.1 %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1 年(含)以上 2 年以内 0.05 % 2 年(含)以上 0% 3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根据 法 律 法规规 定 及 基金合 同 调 整申购 费 率 、赎回 费 率 或收费方式, 最新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 或 相 关公告中列示。 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在不 违 反 法律法 规 规 定及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 情 形下根 据 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的销售 费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 )当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 )当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3 ) 上述计 算 结 果按照 四 舍 五入方 法 , 保留小 数 点 后两位 , 由 此误差 产 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三 : 假定T 日 基 金的A类 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1.210 元 , 某投资 者 三 笔申购 金 额 分别为1,000.00 元、100万元、400万元, 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 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申购金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4,000,000.00 适用前端 申购费率 (b) 0.8% 0.5% 0.3% 净申购金 额(c=a/ (1+b)) 992.06 995,024.88 3,988,035.89 前端申购 费( d=a-c) 7.94 4,975.12 11,964.11 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 (e) 1.210 1.210 1.210 申购份额 (=c/e ) 819.88 822,334.61 3,295,897.43 若 该 投 资者申 购 金 额为500 万 元 ,则 申 购 负担的 申 购 费用和 获 得 的基金 份 额 计算如下: 申购4 申购金额(元,a) 5,000,000.00 前端申购费(b) 1,000.00 净申购金额 (c=a-b) 4,999,000.00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d) 1.210 申购份额(e=c/d) 4,131,404.96


例 四 : 假定T 日 基 金的C类 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1.200 元 , 某投资 者 申 购金额 为10 万元,则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00/1.200=83,333.33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1 )当投资者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 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2 )当投资者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3 ) 上述计 算 结 果按照 四 舍 五入方 法 , 保留小 数 点 后两位 , 由 此误差 产 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五 : 假 定某 投 资 者 在T 日赎回10,000 份A 类 基金 份 额 , 持有 期 限420天,该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4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0×1.240=12,400.00元 赎回费用=12,400 .00×0.05%=6.20元 赎回金额=12,400.00-6.20=12,393.80元 例六:假定某投资者在T 日赎回10,000 份C 类基金份额,持有420 天 ,该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425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425=14,250.00元 (4 ) 本基金 各 个 基金份 额 类 别单独 计 算 基金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公 式为计 算 日 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 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 生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暂 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可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 券交易 所 交 易时间 非 正 常停市 , 导 致基金 管 理 人无法 计 算 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4 、 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接受 某 笔 或某些 申 购 申请可 能 会 影响或 损 害 现有基 金 份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资产 规 模 过大, 使 基 金管 理 人 无 法找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或其 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 、5、6 项暂 停申购情形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投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 生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暂 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可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 券交易 所 交 易时间 非 正 常停市 , 导 致基金 管 理 人无法 计 算 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 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 回 : 当基金 管 理 人认为 有 能 力支付 投 资 人的全 部 赎 回申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 期 赎 回:当 基 金 管理人 认 为 支付投 资 人 的赎回 申 请 有困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上述 暂 停 申购或 赎 回 情况的 , 基 金管理 人 当 日应立 即 向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 登 基 金重新 开 放 申购或 赎 回 公告, 并 公 布最近 1 个 开放 日 的 两类基金份额净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值。 3 、 如 果发生 暂 停 的时间 超 过 一天但 少 于 两周, 暂 停 结束基 金 重 新开放 申 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两类基 金份额净值。 4 、 如 果发生 暂 停 的时间 超 过 两周, 暂 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 据需要 刊 登 暂停公告。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体连 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者是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 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 、 基 金 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和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在合理控制信用 风险、 保持适当流动性的基础上, 以信用债和可转债为主要投资标的, 力争获得 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 投资业绩,使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主要为国内依法发行固定收益类品种, 包括信用债、 可转 换 债 券 (含可 分 离 交易可 转 债 ) 、国 债 、 政策性 金 融 债、央 行 票 据、债 券 回 购 、 银行存款等。本基金同时投资于 A 股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 会 核 准上市 的 股 票) 、 权 证 等权益 类 品 种以及 法 律 法规或 中 国 证监会 允 许 基 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所投资的信用债包括企业债、 公司债、 非政策性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 益类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收益 远 期 交 易、固 定 收 益期货 ( 含 国债期 货 等 ) 、固 定 收 益互换 ( 含 利率互 换 、 信 用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风险缓释工具、 信用违约互换等) 等,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 其 纳入投资范围。 待基金参与固定收益期货 (含国债期货等) 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 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参与固定收益期货(含国债期货等)的投资,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届时本基金参与固定收益期货 (含国债期货等) 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 具体参与 比例限制、 费 用收支、 信息披露、 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投资于信用债和可转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股票等 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 )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策略主要采用信用策略, 同时采用久期策略、 期限结构配置 策略、 骑乘策略、 息差策 略、 可转债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 在合理控制风险的 前 提下, 通过严格的信用分析和对信用利差的变动趋势进行判断, 力争获取信用溢 价。 2、债券投资策略 (1 ) 信用策略 信用类品种具有高风险、 高收益的特征。 本基金投资信用类品种主要面临信 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在行业分析的基础上, 根据债券发行主体所处行业、 发展前景、 竞争地位、 财务状况、 公司治理等因素, 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 。 具体来说,管理人将采用两种投资策略: 1 ) 信 用利差 曲 线 变化策 略 : 通过对 宏 观 经济周 期 和 市场变 化 的 研究, 分 析 债券市场的结构和流动性等变化趋势, 最后 综合判断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 走势,确定各行业信用债的投资比例; 2 ) 信 用变化 策 略 :信用 债 信 用等级 发 生 变化后 , 本 基金采 用 最 新信用 级 别 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债券进行重新定价。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此外, 本基金将根据内、 外部信用评级结果, 结合对类似债券信用利差的分 析以及对未来信用利差趋势的判断, 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 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 降的信用债进行投资。 (2 ) 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组合久期管理策略, 以实现对组合利率风险的有效 控制。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对宏观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及其他相关因素的研判调整 组合久期。 如果判断利率下 降, 本基金将增加组合的久期, 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 格上升带来的收益; 反之, 如果判断利率上升, 本基金将缩短久期, 以减小债 券 价格下降带来的风险。 (3 )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利率期限结构表明了债券的到期收益率与到期期限之间的关系。 本基金通过 数量化方法对利率进行建模, 在各种情形、 各种假设下对未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动 进行模拟分析, 并在运作中根据期限结构不同变动情形在子弹式组合、 梯式组合 和杠铃式组合当中进行选择适当的配置策略。 (4 ) 骑乘策略 本基金采用骑乘策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 这一策略即通过对收益率曲线 的分析,在可选的 目标久期区间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较陡峭处右侧的债券。 在收益率曲线不变动的情况下, 随着其剩余期限的衰减, 债券收益率将沿着陡峭 的收益率曲线有较大幅度的下滑, 从而获得较高的资本收益; 即使收益率曲线上 升或者进一步变陡,骑乘策略也能够提供更多的安全边际。 (5 ) 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 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资金 投资于债券,利用杠杆放大债券组合的投资收益。 (6 ) 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可转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券等, 这类债券赋予债权人或债 务人某种期权,比普通债券更为灵活。 1)可转 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可转债的投资采取基本面分析和量化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本基金管 理人和行业研究员对可转债发行人的公司基本情况进行深入研究, 对公司的盈利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和成长能力进行充分论证。 在对可转债的价值评估方面, 由于可转换债券内含权 利价值, 本基金将利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方法对可转债的价值进行估算, 选 择价值低估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 2)其他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债券部分投资将根据债券投资策略进行, 权证 部分将在可交易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卖出。 (7 )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属于 高收益债品种之一,其特点是信用风险高、收益率高、 债券流动性较低。 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仍处于起步阶段, 仅有小部分中小 企业私募债有评级机构评级; 与高信用风险相对应的是中小企业私募债较高的票 面利率和到期收益率;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在我国目前市场规模较小, 市场参与 者较少, 单只债券的规模也较小, 且有持有人数上限限制, 因此债券的流动性较 差, 随着我国信用债市场的发展,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规模将会急剧的扩大, 流动 性也将得到改善, 但从长期来看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流动性仍将低于信用评级在投 资级以上的品种,这是其品种本身固有的风险点之 一。 本基金在对我国中小企业私募债市场发展动态紧密跟踪基础之上, 依据独立 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评估体系, 配备专业的研究力量, 并执行相应的内控制度, 更加审慎地分析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进行中小企业私 募债投资。 在中小企业私募债组合的管理上, 将使用更加严格的风控标准, 严格 限制单只债券持有比例的上限, 采用更分散化的投资组合, 更短的组合到期期限 来控制组合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8 ) 资产支持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持续研究和密切跟踪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品种的发展, 对普通的和创 新性的资产支持证券品种进行 深入分析, 制定周密的投资策略。 在具体投资过程 中, 重点关注基础资产的类型和资产池的质量, 特别加强对未来现金流稳定性的 分析。 在资产支持证券的价值评估方面综合运用定性基本面分析和定量分析。 此 外, 流动性风险是资产支持证券配置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为此本基金将 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量规模, 不片面追求收益率水平, 实现资产支持证券 对基金资产的最优贡献。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9 ) 其他衍生工具的投资策略 未来市场推出国债期货等新的衍生产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 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衍生 金融 工具的投资主要以套期保值或无风险套利为主要目的。 将在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 框架内, 制订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 同时结合对衍生工具的研究, 在 充分考虑衍生产品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进行投资。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以自下而上的精选个股为主, 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 式,投资以成长型股票为主。 (1 ) 定量筛 选 : 定量的 方 法 主要通 过 对 公司财 务 状 况、盈 利 质 量、成 长 能 力、估值水平等方面的综合评估,选择财务健康、成长性好的公司。 1 ) 财 务状况 : 评 估公司 在 应 对不同 宏 观 经济周 期 和 产业周 期 阶 段的财 务 的 能力, 主要考察指标为资产负债率、资产周转率、流动比率等; 2)盈利质量:评估公司持续发展能力,主要考察近两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ROE) 、平均投资资本回报率(ROIC)等; 3 ) 成 长能力 : 评 估公司 未 来 发展趋 势 与 发展速 度 , 成长能 力 是 随着市 场 环 境的变化, 企业资产规模、 盈利能力、 市场占有率持续增长的能力, 反映了企 业 未来的发展前景。 主要考察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主营业 务利润增长率、每股收益增长率等; 4 ) 估 值分析 : 评 估公司 相 对 市场和 行 业 的相对 投 资 价值, 选 择 价格低 于 价 值的上市公司, 或是比较企业动态市盈率等 指标, 选择目前估值水平明显较低或 估 值 合 理的以 及 未 来预期 估 值 较低的 上 市 公司, 主 要 考察指 标 为 市盈率(P/E) 、 市净率(P/B) 、PEG、EV/EBITDA 等。 (2 ) 定性筛 选 : 作为定 量 筛 选的重 要 补 充,本 基 金 还将通 过 基 金经理 和 研 究员定性研究分析,选择具备投资潜力的个股,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备选股票库。 1 ) 行 业地位 突 出 、有市 场 定 价能力 。 属 于行业 龙 头 ,具有 较 高 的市场 占 有 率,对产品定价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2 ) 具 有核心 竞 争 力。在 管 理 、品牌 、 资 源、技 术 、 创新能 力 中 的某一 方 面 或多个方面具有竞争对手在短时间内难以模仿的显著优势, 从而能够获得超越行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业平均的盈利水平和增长速度。 3 ) 主 营业务 突 出 ,具有 良 好 的盈利 能 力 。主营 业 务 收入占 比 较 高,盈 利 能 力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未来盈利具有可持续性。 4 ) 公 司治理 结 构 规范, 管 理 能力强 。 已 建立合 理 的 公司治 理 结 构和市 场 化 经营机制,管理层对企业未来发展有着明确的方向和清晰的思路。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 的 投 资 组合 比例为:本 基 金 投资于 债券资产的 比 例 不低于 基 金 资产的 80% ; 投资于信用债和可转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产的 20% ; (2 ) 保持不 低 于 基金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或者 到 期 日在一 年 以 内的政 府 债 券; (3 ) 本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买 入权证 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8 ) 本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 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中债综合指数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编制, 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 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具有广 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或停止中债综合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或者中债综合指 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者由于指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导致中 债综合指 数不宜继续作为基准指数,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 准推出, 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本基金可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预期收益与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 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具有中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品种。 (七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 安全与增值; 2 、 基 金管理 人 按 照国家 有 关 规定代 表 基 金独立 行 使 相关权 利 , 保护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 、 不 通过关 联 交 易为自 身 、 雇员、 授 权 代理人 或 任 何存在 利 害 关系的 第 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十 、 基 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应收申购款 项 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 一 、 基 金资 产 的 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他投资等 资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 上 市 实行净 价 交 易的债 券 按 估值日 收 盘 价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 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3 ) 交易所 上 市 未实行 净 价 交易的 债 券 按估值 日 收 盘价减 去 债 券收盘 价 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 增 股、配 股 和 公开增 发 的 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未上 市 的 股票、 债 券 和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有明 确 锁 定期的 股 票 ,同一 股 票 在交易 所 上 市后, 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 易 的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 券 等固定 收 益 品种, 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同 一债券 同 时 在两个 或 两 个以上 市 场 交易的 , 按 债券所 处 的 市场分 别 估 值。 5 、 中 小企业 私 募 债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 价 值 ,在估 值 技 术难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 如 有确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 方法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映其 公 允 价值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7 、 相 关法律 法 规 以及监 管 部 门有强 制 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 新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四 )估值程序 1 、 两类 基金 份 额 净值是 按 照 每个工 作 日 闭市后 , 基 金资产 净 值 除以当 日 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均精确到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 两类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 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 金管理 人 应 每个工 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 已 发生, 但 尚 未给当 事 人 造成损 失 时 ,估值 错 误 责任方 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 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 错 误 而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负有 及 时 返还不 当 得 利的义 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返还 不 当 得利造 成 其 他当事 人 的 利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 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原 因,列 明 所 有的当 事 人 ,并根 据 估 值错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对 因估值 错 误 造成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 (3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由 估值错 误 的 责任方 进 行 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的 方 法,需 要 修 改基金 登 记 机构交 易 数 据的,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出 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立即 予 以 纠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 误偏 差 达 到 该类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并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 案 ;错误 偏 差 达到 该类基 金份额 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两类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 两类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证券 交 易 所及登 记 结 算公司 发 送 的数据 错 误 ,有关 会 计 制度变 化 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二 、 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配 (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后的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 部分余额 的孰低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基金合同生效满 6 个月后, 若基金在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同一类别 每 10 份基 金份额可分配利润金额高于 0.1 元( 含) ,则基 金须在 15 个工作日之内 进行收益分配,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同一类 别每 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60% ;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分 红 除 权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相 应 类 别 的 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 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 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但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 三 、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 )基金运作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运作过程中,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的费用包括: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 (5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 (10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 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7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托管人根据与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 资金支付,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托管人根据与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 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 资金支付,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3 )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 用。 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 其中,A 类不收取 销售服务费,C 类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 经登记机构分别支 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上述“1 、基 金 费 用的种 类 中 第 (4 ) - (9 )项费用”,根 据 有 关法规 及 相 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因未 履 行 或未完 全 履 行义务 导 致 的费用 支 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 (4 ) 其他根 据 相 关法律 法 规 及中国 证 监 会的有 关 规 定不得 列 入 基金费 用 的 项目。 (二 )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 务费,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十 四 、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管理 人 及 基金托 管 人 各自保 留 完 整的会 计 账 目、凭 证 并 进行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托管 人 每 月与基 金 管 理人就 基 金 的会计 核 算 、报表 编 制 等进行 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管理 人 聘 请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相 互 独立的 具 有 证券从 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有充 足 理 由更换 会 计 师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 金 托管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五 、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 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金托 管 协 议是界 定 基 金托管 人 和 基金管 理 人 在基金 财 产 保管及 基 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 招募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摘 要 登 载在指 定 媒 体上;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两类基金的资产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两类基金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两 类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 两类基 金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基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书等 信 息 披露文 件 上 载明基 金 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 理 人 的董事 长 、 总经理 及 其 他高级 管 理 人员、 基 金 经理和 基 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 (10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 费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6 )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 10、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 机 构 ,应当 制 作 工作底 稿 , 并将相 关 档 案至少 保 存 到《基 金 合 同》终 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停或延迟基金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不可抗力; (2 ) 基金投 资 所 涉及的 证 券 交易市 场 遇 法定节 假 日 或因其 他 原 因暂停 营 业 时; (3 ) 出现基 金 管 理人认 为 属 于会导 致 基 金管理 人 不 能出售 或 评 估基金 资 产 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十 六 、 风 险揭 示 (一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基金风险表现为基金收益的波动, 基金管理过程中任何影响基金收益的因素 都是基金风险的来源。 作为代理基金投资人进行投资的工具, 科学严谨 的风险管 理对于基金投资管理成功与否至关重要。 因此在基金管理过程中, 对风险的识别、 评 估 和 控 制 应 贯 穿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的 全 过 程 。 基 金 的 风 险 按 来 源 可 以 分 为 市 场 风 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策略风险和其他风险。 1、市场风险 金融资产价格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资产价格的变化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 导致股票市场价格及利息收益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 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 影响。 (3 )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 不完整, 都可能导致基金资 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 )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 )再投资风险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和 回 购 等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影响。 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 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 )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 (1 )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 断变化, 若是由于 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 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 )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 停赎回等风险。 4、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80% , 其中 信 用 债 和 可 转 债 的 比 例合计 不低于 债券 类 资 产 的80% , 这 些品 种 发 生违约 的 可 能性高 于 国 债 。 若信用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不能按时或全额支付本金和利 息, 将导致基金资产 发生损失, 出现信用风险 ; 本基金在股票选择中强调成长性策略, 这种评估具有 一定的主观性, 将在个股投资决策中给基金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因而存在个股 选择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 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 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 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5、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 )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 行 业 竞 争 、 代 理 机 构 违 约 、 托 管 行 违 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 损。 (二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 门担保。 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接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外 , 本 基 金 还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销 售 , 但是,本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 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 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 担。 十 七 、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基金 合 同 涉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约 定 应经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2 、 关 于《基 金 合 同》变 更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经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的合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可进行合并: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合同生效 后的存续期内, 满足基金合并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 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决定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并。 (三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五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 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 八 、 基 金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设立日期: 2005 年 12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60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8573600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管 理 人的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 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根 据 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独立运 用 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基 金 合 同》收 取 基 金管理 费 以 及法律 法 规 规定或 中 国 证监会 批 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基 金 合 同》及 有 关 法律规 定 监 督基金 托 管 人,如 认 为 基金托 管 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 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 任或委 托 其 他符合 条 件 的机构 担 任 基金登 记 机 构办理 基 金 登记业 务 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管 理 人的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 ) 依 法募集 基 金 ,办理 或 者 委托经 中 国 证监会 认 定 的其他 机 构 代为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 则 管理和 运 用 基金财产; 4 ) 配 备足够 的 具 有专业 资 格 的人员 进 行 基金投 资 分 析、决 策 , 以专业 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健全 内 部 风险控 制 、 监察与 稽 核 、财务 管 理 及人事 管 理 等制度 ,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据《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基金 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使 计 算基金 份 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 注 销价格 的 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同 》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 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 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 基 金管理 人 在 募集期 间 未 能达到 基 金 的备案 条 件 , 《基 金 合 同》不 能 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4、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托 管 人的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 ) 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依 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安 全 保 管基金财产; 2 ) 依 《基金 合 同 》约定 获 得 基金托 管 费 以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监 管部门 批 准 的其他费用; 3 ) 监 督基金 管 理 人对本 基 金 的投资 运 作 ,如发 现 基 金管理 人 有 违反《 基 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 据相关 市 场 规则, 为 基 金开设 证 券 账户、 为 基 金办理 证 券 交易资 金 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托 管 人的义 务 包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专门 的 基 金托管 部 门 ,具有 符 合 要求的 营 业 场所, 配 备 足够的 、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健全 内 部 风险控 制 、 监察与 稽 核 、财务 管 理 及人事 管 理 等制度 ,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据《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基金 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按照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基金 商 业 秘密, 除 《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 关 规定另 有 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 席或者 委 派 代表出 席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 损 害 其合法 权 益 的行为 依 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 纳基金 认 购 、申购 、 赎 回款项 及 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所规定 的 费 用; 5 ) 在 其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范 围 内,承 担 基 金亏损 或 者 《基金 合 同 》终止 的 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 提 高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准 ( 根 据 法律法 规 的 要求提 高 该 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 ) 变 更基金 投 资 目标、 范 围 或策略 (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 中 国证监 会 另 有规定的除外) ;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 13 ) 法 律法规 、 《 基金合 同 》 或中国 证 监 会规定 的 其 他应当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下情 况 可 由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人协 商 后 修改, 不 需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范 围内 调 整 基 金份额 类 别 设置或 调 整 各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收 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金 合 同 》的修 改 对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利 益 无 实质性 不 利 影响或 修 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按 照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规 定 不 需召开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其 他 情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 法 规 规定或 《 基 金合同 》 另 有约定 外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 管 人 认为有 必 要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基金 管 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 人 仍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会 议 的 召集人 负 责 选择确 定 开 会时间 、 地 点、方 式 和 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日; 4 ) 授 权委托 证 明 的内容 要 求 (包括 但 不 限于代 理 人 身份, 代 理 权限和 代 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 讯 开 会方式 并 进 行表决 的 情 况下, 由 会 议召集 人 决 定在会 议 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3 ) 如召集 人 为 基金管 理 人 ,还应 另 行 书面通 知 基 金托管 人 到 指定地 点 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 会 。 由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本 人 出席或 以 代 理投票 授 权 委托证 明 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出席 会 议 者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 证 、受托 出 席 会议者 出 具 的委托 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2 ) 经 核对, 汇 总 到会者 出 示 的在权 益 登 记日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显示 ,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 通讯开 会 。 通讯开 会 系 指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将 其 对表决 事 项 的投票 以 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 定 通 知基金 托 管 人(如 果 基 金托管 人 为 召集人 , 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直接 出 具 书面意 见 或 授权他 人 代 表出具 书 面 意见的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 上 述第 3 ) 项 中直接 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或 受 托 代表他 人 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 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若 到 会 者在权 益 登 记日所 持 有 的有效 基 金 份额低 于 第 (1)条第 2)款 、 第 (2 ) 条第 3 ) 款 规定比 例 的 ,召集 人 可 以在原 公 告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召 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4 ) 在法律 法 规 和监管 机 关 允许的 情 况 下,本 基 金 亦可采 用 网 络、电 话 等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非 现 场 方 式 与 现 场 方 式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会议程序比照 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的程序进行。 (5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授 权 他 人代为 出 席 会议并 表 决 的,授 权 方 式可以 采 用 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 决 定终止 《 基 金合同 》 、 更换基 金 管 理人、 更 换 基金托 管 人 、 与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 明 文 件号码 、 持 有或代 表 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 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 议 , 一般决 议 须 经参加 大 会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通 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 议 , 特别决 议 应 当经参 加 大 会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或 其代理 人 所 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 基 金 管理人 或 者 基金托 管 人 、终止 《 基 金合同 》 、 与其他 基 金 合并、 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 大会由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人应 当 在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表 决 后 立即进 行 清 点并由 大 会 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 ) 计 票过程 应 由 公证机 关 予 以公证 ,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拒不出 席 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个日内报中国证监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 本 部分关 于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召 开 事由、 召 开 条件、 议 事 程序、 表 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提 前 公 告 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基金合同生效满 6 个月后,若基金在每季 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同一 类别每 10 份基金份额可分配利润金额高于 0.1 元( 含) ,则基金须在 15 个工 作日 之内进行收益分配,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同一类 别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60% ;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分 红 除 权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相 应 类 别 的 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 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 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但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2、 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4、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9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 (10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 他费用。 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方法如下: H =E× 0.7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托管人根据与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 资金支付,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托管人根据与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 资金支付,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3 )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 用。 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 其中,A 类不收取 销售服务费,C 类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 =E ×R ÷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 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R 为 C 类基 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服务费率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 经登记机构分别支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上述“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3 ) - (7 ) 、 (9 ) 项 费 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 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2、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因未 履 行 或未完 全 履 行义务 导 致 的费用 支 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他根 据 相 关法律 法 规 及中国 证 监 会的有 关 规 定不得 列 入 基金费 用 的 项目。 4、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 务费,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 的费率 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5、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 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 投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和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在合理控制信用 风险、 保持适当流动性的基础上, 以信用债和可转债为主要投资标的, 力争获得 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使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2、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主要为国内依法发行固定收益类品种, 包括信用债、 可转 换 债 券 (含可 分 离 交易可 转 债 ) 、国 债 、 政策性 金 融 债、央 行 票 据、债 券 回 购 、 银行存款等。本基金同时投资于 A 股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监 会 核 准上市 的 股 票) 、 权 证 等权益 类 品 种以及 法 律 法规或 中 国 证监会 允 许 基 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所投资的信用债包括企业债、 公司债、 非政策性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 益类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收益 远 期 交 易、固 定 收 益期货 ( 含 国债期 货 等 ) 、固 定 收 益互换 ( 含 利率互 换 、 信 用 风险缓释工具、 信用违约互换等) 等,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 其 纳入投资范围。 待基金参与固定收益期货 (含国债期货等) 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 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参与固定收益期货(含国债期货等)的投资,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届时本基金参与固定收益期货 (含国债期货等) 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 具体参与 比例限制、 费用收支、 信息披露、 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投资于信用债和可转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股票等 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例为 :本基 金 投 资于 债券资 产的比 例 不 低于基 金 资 产的 80% ;投资于信用债和可转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 基金管 理 人 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持 有 一 家公司 发 行 的证券 , 不 超过该 证 券 的 10% ;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买 入 权证的 总 金 额,不 得 超 过上一 交 易 日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0.5% ; 8 ) 本 基金投 资 于 同一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 资产支 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 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 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 相关限制。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交 易所上 市 实 行净价 交 易 的债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估值, 估 值 日没有 交 易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 易所上 市 未 实行净 价 交 易的债 券 按 估值日 收 盘 价减去 债 券 收盘价 中 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4 ) 交 易所上 市 不 存在活 跃 市 场的有 价 证 券,采 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 公允价 值 。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转 增 股 、配股 和 公 开增发 的 新 股,按 估 值 日在证 券 交 易所挂 牌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 首 次公开 发 行 有明确 锁 定 期的股 票 , 同一股 票 在 交易所 上 市 后,按 交 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国银 行 间 债券市 场 交 易的债 券 、 资产支 持 证 券等固 定 收 益品种 ,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同一债 券 同 时在两 个 或 两个以 上 市 场交易 的 , 按债券 所 处 的市场 分 别 估值。 (5 ) 中小企 业 私 募债券 , 采 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在 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 如有确 凿 证 据表明 按 上 述方法 进 行 估值不 能 客 观反映 其 公 允价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7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两类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两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两类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 两类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 金 合 同 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 或 本合同 约 定 应经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 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议 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2、 基金的合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可进行合并: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合同生效 后的存续期内, 满足基金合并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 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决定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并。 3、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4、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组 成 :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 成 员由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职 责 :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 负 责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会计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进 行 外 部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 务 所对清 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总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十 九 、 基 金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邮政编码:100035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成立日期:2005 年 12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5 】16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 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基 金 投 资 范 围 、投资 对 象 进行监 督 。 《基金 合 同 》明确 约 定 基金投 资 风 格或证 券 选 择 标 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国内依法发行固定收益类品种, 包括信用债、 可转 换 债 券 (含可 分 离 交易可 转 债 ) 、国 债 、 政策性 金 融 债、央 行 票 据、债 券 回 购 、 银行存款等。 本基金同时投资于 A 股股票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 会 核 准 上市的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益类 品 种 以及法 律 法 规或中 国 证 监会允 许 基 金 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所投资的信用债包括企业债、 公司债、 非政策性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 益类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收益 远 期 交 易、固 定 收 益期货 ( 含 国债期 货 等 ) 、固 定 收 益互换 ( 含 利率互 换 、 信 用 风险缓释工具、 信用违约互换等) 等,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对 其 投 资 进 行 监 督。 待基金参与固定收益期货 (含国债期货等) 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 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参与固定收益期货(含国债期货等)的投资,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届时本基金参与固定收益期货 (含国债期货等) 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 具体参与 比例限制、 费用收支、 信息披露、 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2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基 金 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 本基金 的 投 资组合 比 例 为:本 基 金 投资于 债 券 资产的 比 例 不低于 基 金 资产的 80%;投资于信用债和可转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 ) 保持不 低 于 基金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或者 到 期 日在一 年 以 内的政 府 债 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买 入权证 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0.5%; (6 ) 本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8 ) 本基金 持 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 用 级 别)资 产 支 持证券 的 比 例,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 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12 )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3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在同一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1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在同一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15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在同一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16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3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本 托 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 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 股关 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 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 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4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 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 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 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 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 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 本基金 投 资 的受限 证 券 须为经 中 国 证监会 批 准 的非公 开 发 行股票 、 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 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 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 受 限 证 券 登 记 存 管 问 题 , 造 成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安 全 保 管 本 基 金 资 产 的 责 任 与 损 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 基金管 理 人 投资非 公 开 发行股 票 , 应制订 流 动 性风险 处 置 预案并 经 其 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 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 金管理人应保 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 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 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 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 本基金 投 资 非公开 发 行 股票, 基 金 管理人 应 至 少于投 资 前 三个工 作 日 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 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 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 非 公开发 行 股 票发行 人 与 中国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或 中央国 债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 基金管 理 人 应在本 基 金 投资非 公 开 发行股 票 后 两个交 易 日 内,在 中 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 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 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2 ) 在 基金投 资 受 限证券 管 理 工作方 面 有 关制度 、 流 动性风 险 处 置预案 的 建 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 基 金投资 中 小 企业私 募 债 券,基 金 管 理人应 根 据 审慎原 则 , 制定严 格 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会批 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 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乙方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赔 偿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此 遭 受 的 损 失。 7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 两类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8 、 基 金托管 人 发 现基金 管 理 人的上 述 事 项及投 资 指 令或实 际 投 资运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同》 和 本 托管协 议 的 规定, 应 及 时以电 话 提 醒或书 面 提 示 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人 按 照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和本 托 管 协议的 要 求 需向中 国 证 监会报 送 基 金 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 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 基 金管理 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 履行托 管 职 责情况 进 行 核查, 核 查 事项包 括 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 两类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 基 金管理 人 发 现基金 托 管 人擅自 挪 用 基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 财 产实行 分 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时 ,应 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 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3 、 基 金管理 人 发 现基金 托 管 人有重 大 违 规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 中 国证监 会 ,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 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 管 人 对所托 管 的 不同基 金 财 产分别 设 置 账户, 确 保 基金财 产 的 完整与独立。 (5 ) 基金托 管 人 按照《 基 金 合同》 和 本 协议的 约 定 保管基 金 财 产,如 有 特 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 算公司结算数据完 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 对于因 为 基 金投资 产 生 的应收 资 产 ,应由 基 金 管理人 负 责 与有关 当 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 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依据 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外 , 基 金托管 人 不 得委托 第 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 集 期 间募集 的 资 金应存 于 基 金管理 人 在 基金托 管 人 的营业 机 构 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金募 集 期 满或基 金 停 止募集 时 , 募集的 基 金 份额总 额 、 基金募 集 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 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 ) 若基金 募 集 期限届 满 或 基金停 止 募 集时, 未 能 达到《 基 金 合同》 生 效 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6 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基金托 管 人 可以基 金 的 名义在 其 营 业机构 开 立 基金的 银 行 账户, 并 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2 ) 基金银 行 账 户的开 立 和 使用, 限 于 满足开 展 本 基金业 务 的 需要。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 在符合 法 律 法规规 定 的 条件下 , 基 金托管 人 可 以通过 基 金 托管人 专 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 管 人 在中国 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上海分 公 司 、深圳 分 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金证 券 账 户的开 立 和 使用, 仅 限 于满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 务 的需要 。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证 券 账 户的开 立 和 证券账 户 卡 的保管 由 基 金托管 人 负 责,账 户 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 (4 ) 基金托 管 人 以基金 托 管 人的名 义 在 中国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 若中国 证 监 会或其 他 监 管机构 在 本 托管协 议 订 立日之 后 允 许基金 从 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 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 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 法律法 规 等 有关规 定 对 相关账 户 的 开立和 管 理 另有规 定 的 ,从其 规 定 办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 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上 海分公 司/ 深圳分 公 司 、银行 间 市 场清算 所 股 份 有 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 基金资 产 净 值是指 基 金 资产总 值 减 去负债 后 的 金额。 两 类 基金份 额 净 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8 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 两类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 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金管 理 人 应每交 易 日 对基金 资 产 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2、 基金资产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意见的, 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 错 误偏差 达 到 该类基 金 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公告 ; 当 发 生 净值计算错误时 ,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 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 偿。 (2 ) 当基金 份 额 净值计 算 差 错给基 金 和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造 成 损 失需要 进 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9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 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 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 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 由于证 券 交 易所及 登 记 结算公 司 发 送的数 据 错 误,有 关 会 计制度 变 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由于 各 自 技术系 统 设 置而产 生 的 净值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 前述内 容 如 法律法 规 或 者监管 部 门 另有规 定 的 ,从其 规 定 。如果 行 业 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4、 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 基金投 资 所 涉及的 证 券 交易市 场 遇 法定节 假 日 或因其 他 原 因暂停 营 业 时; (2 ) 因不可 抗 力 致使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无 法 准确评 估 基 金资产 价 值 时; (3 ) 占基金 相 当 比例的 投 资 品种的 估 值 出现重 大 转 变,而 基 金 管理人 为 保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0 障投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如果出现 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 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册 为 准。 7、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 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两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1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在编制 季 度 报告、 半 年 度报告 或 者 年度报 告 之 前及时 向 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托管 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 《基金合同》终止;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2 (2 ) 基金托 管 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 破 产或由 其 他 基金托 管 人 接管基 金 资 产; (3 ) 基金管 理 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 破 产或由 其 他 基金管 理 人 接管基 金 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 合同》 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30个工 作 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组 成 :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 成 员由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职 责 :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 负 责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 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3 财产清 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基 金 财 产清算 报 告 报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组进行公告。 (9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 十 、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服 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注册登记人保留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账 单 期 内 发 生 交 易 、 或 账 单 期 末 仍 持 有 本 公 司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其成功定制的对账单形式, 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定期或不定期 寄送对账单, 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更新客户资料 (含姓名、 地址 、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等)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发送,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定制或 主动取消寄送的除外 ;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 )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 ( 具体以届时的分红公告为准) 的基 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 )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普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和网上直销智能定 投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三)在线客服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在线交流咨询与留言服 务。 本 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四)信息定制服务 本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手机短信 (因相关方技术系统原因, 小灵通用户暂不享 有短信服务) 、Email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内容包括: 每笔交易确认 信息、每周基金净值信息、最新产品及公司公告信息、生日祝福信息等。 (五)资讯服务 1 、 投 资人如 果 想 了解申 购 与 赎回的 交 易 情况、 基 金 账户余 额 、 基金产 品 与 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4007008880 (免长途费) ,010-58573300 传真:010-58573737 2、互 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hs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s@hsfund.com 二 十 一 、 招募 说 明 书 存放 及 查 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 十 二 、 备查 文 件 (一) 中国证监会注册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5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