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大成短融A(000128)

大成短融: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大 成 景 安 短融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同摘要 基 金 管 理 人 : 大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农业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零一三 年 四 月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义 务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 自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 日起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独 立运 用并 管 理基金 财产 ; 3 )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 有 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 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 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 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 )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 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 条 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 产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15 )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 构;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 换和 非 交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 理或 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 资 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 、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 金财 产和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 投资; 6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 使 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 上;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 够 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 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 人;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规 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托 管人违 反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 担责任 ;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 基 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 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 产、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的 情形, 应呈 报中国 证监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账 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 部 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 、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 分 账管 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立 ; 4 )除依据《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按 照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 金管理 人在 各 重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建 立并 保 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监管机 构,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 而免除 ;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投资 者 自依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的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 于: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 )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 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 决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 裁;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 于: 1 )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金 合同》 ; 2 )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 )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款 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8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投 票权 。 1 、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 围或策 略; 9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以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12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 项。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 4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对《基金合同》的修 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6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情 形。 2 、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 和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 当配 合,不 得阻碍 、 干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3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会议 形式 ;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 容要 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 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及 联系电 话; 6 )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 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 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 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4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 议的 召开 方 式由会 议召 集人确 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 份 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 基 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 出 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50% (含 50% ) ; 参加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持 有 人的基 金份 额低 于前 述规 定比例 的 ,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 三个月 以后 、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召 集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 的持有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2 )通讯开会。通讯开 会 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 为 有效 : 1 )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示 性公告 ; 2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 基金管 理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50% (含 50% ) ; 参加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持 有 人的基 金份 额低 于前 述规 定比例 的 ,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 三个月 以后 、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召 集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 的持有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4 )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具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 机构记 录相 符; 5 )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5 、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 与其他 基金合 并、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 后由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决 , 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 在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 权其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 能主持 大会 , 则 由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生一 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或 主 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和联 系方 式等事 项。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 布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 后 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6 、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 议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及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 中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 文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 的投资 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通 知规定 的书 面 表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 7 、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席 会 议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代 理 人 中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与 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 大会虽 然由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应 当 在 会 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中 选 举 三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力 。 2 )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 金 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新清 点以 一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结 果。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 、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或者 备 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1 、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余 额,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后 的余 额。 2 、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低数 。 3 、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 本 基金 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每次 收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 20% , 若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 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 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 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 由 于本 基金 A 级和 B 级 基金份 额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 各 级基 金份 额类 别 对应的 可供 分 配利润 将有 所不 同。 本基 金同一 级别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在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酌情 调整 以上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此项调 整不 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但 应于 变更实 施日 前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告 。 4 、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5 、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 体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 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 日。 6 、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红 利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 支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四)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1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 和诉 讼费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行账 户维 护费 用; (9 )销 售服 务费 ; (10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2 、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4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4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基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 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 顺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0.14% 的年 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 下: H =E ×0.14%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基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 -8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 际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分设 两级 基金 份额 : A 级基 金份 额和 B 级 基 金份额 。 本基 金对 A 级 基 金份额 和 B 级 基金份 额设 置不 同的 销售 服务费 率。 本基 金 A 级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年费 率 为 0.30% ,B 级基金 份额 的年 费率 为 0.01% 。对 于 由 B 类降 级为 A 类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年 销售 服务 费率应 自其 降级 后的 下 一 个工作 日起 适 用 A 类 基金 份额 的费 率。 对于由 A 类 升级 为 B 类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年 销售 服务费 率应 自 其升级 后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起享 受 B 类基 金份 额的 费 率。 在通常 情况 下, 某级 的销 售服务 费按 前一 日该 级基 金资产 净值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R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销售 服 务费 E 为前 一日 该级 基金 资产 净值 R 为 该级 基金 对应 的销 售 服务费 年费 率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划付 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销 售机 构,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 的相关 费用 ;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 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和基 金销售 服务 费率 。 降 低基 金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和销 售服 务费 率, 无须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有 关规 定最 迟于 新的 费率实 施日 前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 网站上 刊登 公告 。 5 、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 基金 财产 的投 资范 围和投 资限 制 1 、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债 、 央 行票 据、 地 方政府 债 、 金 融债、 企业 债、 短 期融 资 券、 超 级短 期融 资券、 中 期票据 、 公 司债、 资产 支 持证券 、 债 券逆 回购 、 银 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本基金 对债 券资 产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本基 金对 短期 融资 券 、 超级短 期融 资券 和 剩余 期限 在 1 年 之 内的中 期票 据、 公司 债、 企 业债的 投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非现 金基 金 资产 的 80%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本基金 所指 短融 包括 短期 融资券 和超 级短 期融 资券 、 剩余 期限 在 1 年 之内 的 中期票 据、 公 司债、 企业 债。 本基金 不直 接在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 权 证等 权益 类 资产 , 也 不参 与一 级市 场 新股申 购和 新 股增发 。同 时本 基金 不参 与可转 换债 券投 资。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 可 以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其 投资 比例遵 循届 时有 效法 律法 规或相 关规 定。 2 、 投资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基 金对 固定 收益 类 证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本 基金 对短 期融资 券 、 超级短 期融 资券 以及 剩余 期限 在 1 年之 内的 中期 票 据、 公 司债 、 企 业债 的投 资 比例合 计不 低 于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有投 资者 回售 选择 权条 款的债 券, 则按 回售 期限 计算剩余 期限 ; (2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 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6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 产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8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 等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 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10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六) 基金 资产 估值 1 、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2 、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3 、 估值 方法 1 、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 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2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3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 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 (1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 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 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 4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 上 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 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方 , 共 同查明 原因 , 双 方协商 解决 。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金 的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4 、 估值 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 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国 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 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5 、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 时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投 资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估值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 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给予赔 偿,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力 原因出 现 差 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仍 应负有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 尚 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 时进行 更正 , 因 更正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任 方承 担; 由于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未及 时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担 赔偿 责 任;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行 确认 , 确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 有 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 错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 当 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 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 方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 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得 利造 成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果获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赔 偿额 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至 假设 未发 生估 值错 误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 赔 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 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 人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 托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 基 金管 理人 和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 成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并拒绝 进行赔 偿时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追 偿;追 偿过程 中产 生的有 关费用 ,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 人 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 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 定 , 基 金管理 人自 行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 费用和 遭受 的 直接损 失。 7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 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估值错 误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3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由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偿 损 失 ;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 方 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 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 更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处理 的方 法如 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 现 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6 、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 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 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7 、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进行 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 值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8 、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按 估值 方法 的 第 5 项 进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 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 关 于 《 基 金合 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方 可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2 、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 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 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和 变现;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清 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 见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4 、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6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7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 争议 的处 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尽 量通 过协 商、 调解途 径解 决。 不愿 或者 不能通 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的,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届 时有 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 合同 》是 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人 之 间权 利义 务关 系的 法 律文 件。 1 、 《 基金 合同》 经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双 方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字并在募 集结 束后 经基 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书面 确认 后 生效。 2 、 《 基金 合同》 的有 效期 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并公 告之 日止。 3 、 《基 金合 同》 自生 效之 日 起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内的 《 基 金合同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 《 基金 合同 》 正 本一 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5 、 《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 册,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