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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信汇福(002448)

江信汇福: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的业务公告查看PDF公告

 
 
 
 
江信汇福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转换的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7年1月26日 
1 公告基 本信息 
基金名称 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江信汇福 
基金 主代码 002448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年5 月5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 《江信汇福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7年2 月7日 
赎回起始日 2017年2 月7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17年2 月7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17年2 月7日 
注:(1) 江 信汇福 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称“ 本基金 ”。 
(2) 本次仅 开放申 购、赎 回、转换 业务, 不开放 定 期定额投 资业务 。 
 
2 日常申 购 、赎回、转换 业务的 办理时间 






(1)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以3个月为一个封闭期, 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 一个工作日 (含该日) 起进入开放期, 开放期为5-10个工作日,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 、 赎 回 、转换 业 务 。本 基 金的 第 一 个 开 放 期起 始 日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日 起3个月的对日(含该 日 ) , 本 基 金 其他 开 放期 起 始 日 均 为 前一 开 放期 起 始 日 后3 个月 的 对日 ( 含 该 日 ) , 遇 节假日顺延。





(2) 本次开放期自2017 年02 月07 日至2017 年02 月13 日 , 本 基 金 在此 期 间 接 受 投 资 者 申购、 赎回、 基金转换申请, 申购、 赎回、 基金转换的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敬请投资者留意。 本基金自2017年02月14日起 进入下一个封闭运作周期,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3 日常申 购业务 3.1 申 购金额限制





(1 ) 投 资 者 通 过江 信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平 台申 购 本 基 金 时 , 首 次 申购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10元, 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 元; 在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 币1000 元, 每笔追加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投资者通过各代销机构申购, 单个 基金账户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元,实际操作中, 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 ) 投 资 者 可 多次 申 购 , 对 单 个 投 资 者累 计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不 设上 限 限 制 。 法 律 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 )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 购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份额时, 不收取申购费用。 3.2.1 前端收费 3.3 其 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4 日常赎 回业务 4.1 赎 回份额限制





(1)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2)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 金余额不足1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 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 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 回费率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 1.5% 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持有满一个封闭 期赎回的份额赎回的份额 1% 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持有满两个或者 两个以上封闭期赎回的份额赎回的份额 0 4.3 其 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 本 基 金 的 赎 回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回基 金 份 额 时 收取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的25% 应 归 基 金 财 产 ,其 余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式 ,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5 日常转 换业务 5.1 转 换费率





(1) 本基金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基金转换的申(认)购费补差费两部分构成, 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不同基金的申(认)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





1)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基金时, 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 则收取该基金 的赎回费用。





2)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认)购费补差:





转入基金时, 从申 (认) 购费用低的基金 向申 (认) 购费用高的 基金转换时, 每次 收取申 (认) 购补差费用; 从申 (认) 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 (认) 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 时, 不收取申 (认) 购 补差费用。 申 (认) 购 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 转入基金的申(认)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





3)基金转换费用由转换申请人承担。








4)上述基金的赎回费及申 (认) 购费的 费率请详阅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 文件。





(2) 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转出净额×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转出基金赎回费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注:转换金额及转换份额 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 2 位,具体结果以注册 登记机构登记的数值为准。 5.2 其 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公司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 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2) 基 金 转 换 涉 及的 转 出 基 金 与 转 入 基 金的 基 金 仅 为 本 公 司 管 理且 在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机构处登记过户的基金。 基金转换申请仅适用于同一基金账户于同一销售机构发起, 该 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申请转出和转入的基金的销售。





(3) 投 资 人 仅 能 申 请 办 理 相 同 收 费 模 式 下 基 金 代 码 的 转 换 , 即" 前 端 收 费 转 前 端 收 费 、 后 端 收 费 转后 端 收费" , 不 能 将 前端 收 费模 式 基 金 代 码 的份 额 转换 为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基金代码的份额, 或将后端收费模式基金代码的份额转换为前端收费模式基金代码的份 额。





(4) 不收取申(认)购费的基金份额不能转换出为收取申(认)购费的基金份额。





(5) 投 资 人 申 请 办理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时 , 转出 基 金 必 须 处 于 可 赎 回状 态 , 转 入 方 的 基 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6) 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 的 业 务 规 则, 即 份 额 注 册 日 期 在 前的 优 先 转 出 , 份 额 注册日期 在后的后转换出。





(7) 基 金 转 换 后 ,转 入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期将 自 转 入 基 金 份 额 被 确认 之 日 起 重 新 开 始 计算。








(8) 转换费用的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 即投资者在T日多次转换的, 按照分笔计算各 笔的转换费用。





(9) 对 于 基 金 分 红, 权 益 登 记 日 申 请 转 换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享 有该 次 分 红 权 益 , 权 益登记日申请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该次分红权益。





(10) 本公司后续可在法律法规和基金法律文件规定范围内, 对本业务规则进行调整 及补充。 6 基金销 售机构 6.1 场 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1)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西海国际中心1号楼2001-A 成立日期:2013 年1月28日 电话:400-622-0583





(2)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1 )江信基金公司网站:www.jxfund.cn





2 )江信基金微信服务号(名称:江信基金,微信号:jxfund )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以及电子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申购、 赎回等 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 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基 金管理人本公司网站(www.jxfund.cn ) 查询。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中 信期货有限公司、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蚂蚁 (杭州)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日发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 公司、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长量基 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乾道金融信息服务 (北京) 有限公司、 北京汇成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等。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日常申购、 赎回 、 转换 业务。 若增 加新的直销网点或者新的代销机构,本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敬请投资人留意。


6.2 场 内销售机构 无。 7 基金份 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 公告的披露安排





(1)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基 金 封 闭 期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 基 金 开 放 期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8 其他需 要提示的事项





(1) 根据本基金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本基金以3个月为一个封闭 期,在封闭期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 、 转换本基金。 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含该日) 进入开放期, 开放期为5-10 个工作日,在此期间,投资人可以申购、赎回 、转换基金份额。








(2) 本次开放期为2017 年02 月07 日--2017 年02 月13 日,即在2017 年02 月07 日--2017 年02月13日期间本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 转换申请, 并自2017年02 月14日起不再接受申 购、 赎回、 转换申请,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放期内的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内提出申购、赎回、转换的申请。





(3) 本 公 告 仅 对 本基 金 本 次 开 放 期 内 开 放申 购 、 赎 回 、转换 业 务的 有 关 事 项 予 以 说 明。 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仔细阅读 《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和《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未 开 设 销 售 网点 地 区 的 投 资 人 , 及 希望 了 解 其 它 有 关 信 息 和本 基 金 的 详 细 情 况 的投资人,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jxfund.cn )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全国统 一客服热线400-622-0583。








(5) 由 于 各 销 售 机构 系 统 及 业 务 安 排 等 原因 , 可 能 开 展 上 述 业 务的 时 间 有 所 不 同 , 投资人应以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6) 基 金 销 售 机 构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约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情况开展基金申购的费率优惠活动,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执行的申购费率为准。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