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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惠安(501033)

银华惠安: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1 
 
银 华惠 安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 
重 要提 示 
1.银华惠 安定期 开放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以 下简称“ 本基金 ” )的 募集已
于 2016 年 12 月 8 日 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3044 号文准
予注册。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的注册
并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推荐或者保证, 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别为混合型。 本基金以定期
开放方式运作, 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 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
作方式。 自 《银华惠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起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18 个月的期 间内,本 基
金采取封 闭运作 模式。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本基金 符合法 律法规 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 以下简 称“上 交所” ) 规定的 上市条 件的情况 下,本 基金可 向上交所申
请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本基金 的基金 管理人 为银华基 金管理 股份有 限公司( 以下简 称“本 公司” 、
“基金管理人” 或 “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中国银行” ) ,登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4.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5.本基金自 2017 年2 月8 日起至2017 年3 月3 日通过上交所挂牌发售, 同
时 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 (包括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 网上直销交易系
统和各销 售机构 的销售 网点 (如 适用, 下同 ) )公开发 售。直 销机构 的直销中心
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在募集期限内
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 
 
6.投资人可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进行认购。 
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的销售机构为基金销售机构 (包括直销机构及其他场外
销售机构 ) 。本 基金管 理人直销 机构的 直销中 心仅对机 构投资 者办理 本基金认购
业务; 投资 人可通 过本 公司网 上直 销交易 系统 (网址 :www.yhfund.com.cn )办
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场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 “一、 基金认购
的基本情况 ”之“ (十六)销售机构” 。 
办理本基金场内认购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上交所网站。 
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 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规定。 
7.本 基金按照人民币 1.00 元份额发售面值开展认购。 
8.若投资人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 需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若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上海开放
式基金账户的, 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机构的直销中
心、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的
开户和认购手续。 
若投资人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 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 其中, 上海证券账
户是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海证券交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以下简称 “上海 A 股账户” )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募集期内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上交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的
开户和认购手续。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 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
违规进行认购。 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 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
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 上的瑕疵或其他障碍。 
9.投资人 有效认 购款项 在基金募 集期间 产生的 利息归投 资人所 有。 《 银华惠
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计入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基金 账户, 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
为准 。 其中, 场内有效认购款项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以后的部3 
 
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场外 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
金所有。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
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届满, 若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则基金募集失败。 如基金募集失
败, 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
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税后)。 
10. 本基金 场外 认购采 用金额认 购的 方式。 在 本基金其 他销 售机构 的 销售网
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 投资人以金额申请, 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
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直销机构
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业务,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
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认购金额。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笔认购和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在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
行场内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超过 1,000
元的应为 1 元的整数倍, 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 99,999,000 元。 本基金认购期间
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11. 认购原则 
(1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 )投资人在募集期 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 额,认购费率按每笔认 购申请
单独计算; 
(4 )认 购期间 对单个 投资人的 累计认 购规模 没有上限 限制, 但需满 足本基
金关于募集上限和基金备案条件的相关规定。 
12. 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 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就申 请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4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于 投资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 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3. 本公告 仅对 本基金 募集的有 关事 项和规 定 予以说明 。投 资人 若 欲 了解本
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报 》上刊登的
《 银 华 惠 安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 招 募 说 明
书》 ” ) 及 《银华惠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以下简称 “ 《基
金合同摘 要》 ” ) 。 本基 金的 《基 金合同》 、 《基 金合同摘 要》 、 《 银华惠 安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招募说明书》 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
站(www.yhfund.com.cn )上 ,投 资人亦 可通 过本公 司网 站下载 有关 申请表 格和
了解 本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4. 销售机 构销 售本基 金的城市 名称 、网点 名 称、联系 方式 以及开 户 和认购
等具体事项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在募集期间, 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 本基金还有可能变更、 增减销售
机构, 如变更、 增减销售机构,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销售
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5. 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3333 或 010-85186558 或
其他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16. 基金管 理人 可综合 考虑各种 情况 在法律 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本 基 金募集
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17. 个人 投资 者还 可登 录本公 司网 站(www.yhfund.com.cn ) , 在与 本 公司达
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 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 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
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18. 本发售 公告 中未明 确指明仅 适用 于“场 内 认购”或 “场 外认购 ” 的相关
内容,对于“场内认购” 、 “场外认购”均适用。 
19. 风险提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 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 也可能
亏损。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5 
 
(1 )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证券价格受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的影
响会产生波动, 从而对本基金的投资产生潜在风险, 导致本基金的收益水平发生
波动。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国家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 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
变化而导致的本基金投资对象的价格波动,从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变
动,本基 金所投 资的权 益类和/ 或固定 收益类 相关投资 工具的 收益水 平也会随之
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不仅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还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权益类
和/或固定收益类相关投资工具,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一部分收益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给投资人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6)债券发行人提前兑付风险 
当利率下降时, 拥有提前兑付权的债券发行人往往会行使该类权利。 在此情
形下, 基金经理不得不将兑付资金再投资到收益率更低的固定收益证券上, 从而
影响投资组合的整体回报率。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 场前景、
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 使基金投 资收益下降。 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 虽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6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无法履行约定义务致使本基金遭受损失
的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9)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10)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
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2 )基金运作风险 
1)管理 风险 
在本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本基金收
益水平。 此外, 基金管 理人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同样都有可能对本基金回报带
来负面影响。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例如,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银行间债券市场、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等。 
(3 )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 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 系统无法按
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金融 市场危 机、行 业竞争、 代理 机 构违约 、托管行 违约等 超出本 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本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7 
 
受损; 
3)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4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折价风险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
式。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18个月的期间内, 本
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 赎回, 期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只能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卖出基金份额变现。 在证券市场持续下跌、 基金交易
不活跃等情况下, 有可能出现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即基金折价交易,从而影响投资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2)投资定向增发股票风险 
本基金投资定向增发 (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公募基金参与定向增 发, 如果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高
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方法进行
估值。 因此,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股票的
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 投资人在二级市场交易时, 需要考虑该估值方式对基金份
额净值的影响。 
3)混合型基金存在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资产配置策略对基金的投资业绩具有较大的影响。 在
类别资产配置中可能会由于市场环境、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等因素的不同影响,
导致资产配置偏离优化水平,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20. 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 本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8 
 
一 、基 金认购 的基 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简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银华 惠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银华 惠安定期开放混合 
场内简称 :银华惠安 
基金代码 :501033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 封闭期与封闭期
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四)基金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
式。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18 个月 的期间内,
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18 个月后的月度对 日的前
一日止。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 18 个月后的 月度对日的
前一日止, 以此类推。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但投资人可在
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其中, 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 若该日历月
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或月度对日为 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 5 个工作
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和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
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
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五)基金存续期间 9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本基金 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份。 
(七)投资目标 
通过对大类资产走势的判断,灵活运用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相关投资工具,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人获取稳健回报。 
(八)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股票、 创业板
股票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包 含国债 、金融 债、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中国证
监会允许 投资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 回购、非 金融企 业债务 融资工具、
同业存单 、银行 存款( 包括协议 存款、 定期存 款及其他 银行存 款) 、 现金、权证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
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在封闭期, 本基金投 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60%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30% , 其 中定向增发
(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但应开放期 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每个开放期开始前两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两个月内
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九)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10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 
(十)销售方式 
本基金将以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场内发售是指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发售基
金份额的行为。 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但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
机构, 可在本基金上市后, 代理投资人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
易。 
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基金销售机构 (包括直销机构及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通过
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
账户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
系统之间的转换。 
(十一)销售场所 
在基金募集期内, 本基金将 通过上交所挂牌发售, 同 时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
销中心、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发售 (具体名单详见本公
告“一、 基金认 购的基 本情况” 之“ ( 十六) 销售机构 ” ) 。 直销机构 的直销中心
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二)认购账户 
若投资人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 需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若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上海开放式
基金账户的, 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 网上直销
交易系统和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
手续。 
若投资人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 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 其中, 上海证券账
户是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海证券交11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上海 A 股账户 ”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募集期
内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上交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
认购手续。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 
(十三) 基金的最低 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募集金额总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 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 敬请 投资人
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发售规模控制的公告。 
(十四)认购申请的确认 
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 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就申请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于 投资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 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五)认购时间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
过3 个月。 
本基金认购时间为 2017 年 2 月8 日至2017 年3 月3 日。 如遇突发事件, 发
售时间可适当调整。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 若本公告没有明确规定, 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
的业务办理时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 如果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
合同经备案后生效。 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 直到
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适当延长或缩
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十六)销售机构 12 
 
1、场外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以及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
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网址:www.yhfund.com.cn 
(2 )其他销售机构(以下排名不分先后)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申万
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 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公
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同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南证券股份 有
限公司、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长量基金销
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诺亚正行 (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 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名单可在上交所网站查询。 1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和 《基金合 同》 等的规
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十七)认购费率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
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本基金场外和场内认购费率相同。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
老金客户,所适用的特定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的大小分档,如下所示: 
认 购费 率 
认 购金 额(M, 含 认购费) 直 销养 老金客 户认 购费率 
M<50 万元 0.36% 
50 万元≤M<100 万元 0.30% 
100 万元≤M<200 万元 0.24% 
200 万元≤M<500 万元 0.15%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除前述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所适用认购费
率按认购金额的大小分档,如下表所示: 
认 购费 率 
认 购金 额(M, 含 认购费) 非 直销 养老金 客户 认购费 率 
M<50 万元 1.20% 
50 万元≤M<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M<200 万元 0.8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50%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提出认购申请并成功确认的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14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
各项费用。 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 不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若投资人重复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 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
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八)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本基金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固定认购费
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 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例一: 某投资人 (非直销养老金客户) 在认购期内投资1,000,000.00 元, 通
过场外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0.80%,假定 有效认购款项在认购期产生的利息
为29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00/(1+0.80%)=992,063.49 元 
认购费用=1,000,000.00-992,063.49=7936.51 元 
认购份额=992,063.49/1.00=992,063.49 份 
利息折算的份额=295.00/1.00=295.00份 
认购份额总额=992,063.49+295.00=992,358.49 份 
即: 某投资人 (非直销养老金客户) 投资1,000,000.00元, 通过场外认购本
基金份额, 假定 有效认购款项 在认购期内产生的利息为295.00元, 在认购期结束
时,该投资人经确认的认购份额总额为992,358.49 份。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15 
 
场内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场内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原则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小数部分对应的金额退还投资人。 
本基金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 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固定认购费
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 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投资1,000,000 元,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场内
认购费率为0.80%,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295.00元,则认购金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00/(1+0.80%)=992,063.49 元 
认购费用=1,000,000.00-992,063.49=7936.51 元 
认购份额=992,063.49/1.00=992,063.49 份 
利息折算的份额=295.00/1.00=295.00份 
认购份额总额=992,063.49+295.00=992,358 份(截位保留至整数位) 
退款金额=0.49 ×1.00=0.49元 
即: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投资 1,000,000 元, 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假定认
购期产生的利息为 295.00 元,在认购期结束时,该投资人经确认的认购份额总
额为 992,358 份,退款金额为 0.49 元。 
(十九)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 基金合同生
效后,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 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其中, 场内 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以
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场外 有效认购款项 利息折算
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 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
产归基金所有。 16 
 
二 、认 购安排 
 
(一)认购时间 
本基金场内认购具体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 场外认购
具体开放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 若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 则由各销售机构
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二)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
计算; 
4.认购期间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 但需满足本基金关
于募集上限和基金备案条件的相关规定。 
(三)认购限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 投资人以金额申请, 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直销机构的直
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业务,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
限额及交易级差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认购金额。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笔认购和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在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
行场内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超过 1,000
元的应为 1 元的整数倍, 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 99,999,000 元。 本基金认购期 间
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17 
 
三 、场 内认购 的开 户及认 购程 序 
 
(一)场内认购使用账户说明 
1.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时, 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 其中, 上海证券账户是指
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
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上海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人无须再办理开户手续。 
3.尚无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人, 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 具体账户开立手续请参见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各开户代理机构网点的说明。 
(二)场内认购的程序 
1.受理场内认购的时间: 认购日 的 9:30-11:30 和 13:00-15:00 (周六、 周日和
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 
2.开户及认购手续 
(1 )投资人应开立上海 A 股账户或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 )投 资人应 在场内 销售机构 的业务 网点开 立资金账 户,并 在认购 前向资
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 )投 资人可 通过场 内销售机 构认可 的各种 方式在投 资人开 立资金 账户的
场内销售机构各业务网点申报认购委托,可 多次申报认购。 
具体业务办理流程及规则参见办理场内认购的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说明。 18 
 
四 、场 外认购 的开 户及认 购程 序 
 
(一)场外认购使用账户说明 
1.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时, 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海开
放式基金账户。 
2.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人, 可直接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 办理
时,请提交上海 A 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 
3.尚无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人, 可直接办理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同时将该账户
注册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对于配发的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人可持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的账户配号凭条, 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打印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 
4. 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过上海开放式基金
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人,可在原处直接认购本基金。 
5. 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过上海开放式基金
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人, 拟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 须用上
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 
(二)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 投资人已持有的通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不能用
于认购本基金;若已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
户,则可直接认购本基金。 
2.拥有多个上海 A 股 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只能选择其中一
个注册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为了日后方便办理相关业务, 建议 投资人在通过
上交所认购、赎回及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时也使用该注册账户。 
3. 对于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配发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
投资人, 为了日后方便办理相关业务, 建议投资人在通过上交所认购、 赎回及买
卖上市开放式基金时也使用该配发账户。 19 
 
五 、个 人投资 者办 理认购 的开 户与认 购流 程 
 
(一)通过本公司网站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认购日 24 小 时全天认购,工作日 15:00 后提交的申请按下个工作
日交易结算。 募集期内节假日提交的申请按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交易结算。 募
集期末日仅受理 15:00 之前提交的申请。 
2.开户和认购程序 
2.1 开立基金账户 
(1 )办理相应的银行支付卡。 
支持本公司旗下基金网上交易的银行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购通账户、天天盈账户、
通联渠道以及银联通支持的银行卡。 
(2 )登陆本公司网站开户。 
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 。 
(3 )选择客户类型。 
(4 )选择银行卡。 
(5 )通过银行身份验证或开通基金业务。 
(6 )阅读《投资者权益须知》并签订网上交易委托服务协议。 
(7 )填写《风险调查问卷》 。 
(8 )开户成功。 
2.2 提出认购申请 
(1 )进入本公司网站 www.yhfund.com.cn ,登陆网上交易。 
(2 )选择认购基金。 
(3 )通过银行支付渠道支付认购金额。 
投资人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投资人应在办理认购申请日 (T 日) 后
的第2 个工作日 (T+2 日) 起在本公司网站网上直销交易系统中打印认购业务确
认书。 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接受的确认, 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认购期结束后
才能够确认, 对于本基金的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能进行撤单交易。 以上网上直20 
 
销开户与认购程序请以本公司网站最新的说明为准。 
特别提示: 
如果投资人在开户时没有填写过 《风险调查问卷》 , 在首次办理认/申购手续
时需要填写《风险调查问卷》 。 






(二) 个人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 (如有) 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该销售机构 的 规定为准。 21 六 、机 构投资 者办 理认购 的开 户与认 购流 程 (一)通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本公司的北京直销中心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 2.认购业务办理时间 认购日的 9:30-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认购业务) 。 3.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与认购手续 3.1 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 )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直销账户业务申请表》 ; (2 )工 商行政 管理机 关颁发的 有效法 人营业 执照(三 证合一)复印 件 并加盖 单位公章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 登记证书复印件) ; (3 )指 定银行 账户的 银行《开 户许可 证》复 印件加盖 单位公 章(或 出示指 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 ; (4 ) 《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一式两份 (加盖 公章及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章) ; (5 ) 《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6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如是二代 身份证,请提供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 (7 ) 《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章) ; (8 ) 《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加盖预留印鉴) ; (9 )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者权益须知》 (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章) ; (10)机 构投资者如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还应核对并留存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特别提示: (1 )其 中指定 银行账 户是指投 资人开 户时预 留的作为 赎回、 分红、 退款的 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2 )本公司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办理的申请资料进行调整。 (3 ) 如果投资人在开户时没有填写过 《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 在首次办理认/申购手续时需要填写《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 3.2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 《直销认/申购申请表》 (加盖22 预留交易印鉴) 、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人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 专户。 直销专户一:中国建设银行 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建国支行 银行账号:11001042500059261889 直销专户二:中国工商银 行 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长安街支行 银行账号:0200053429027302269 在办理认购业务时,需要按照《直销业务办理指南》的要求提供划款凭证, 并且建议在“汇款用途”中注明款项的用途。 5.注意事项 (1 )投资人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2 )投资人 T 日提交 开户申请后,应于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 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 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查询。 本 公司将为开户成功的投资人寄送开户确认书。 (3 )投资人 T 日提交 认购申 请后,应于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 销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结果, 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直销 交易系统查询。 认购确认结果可 自本公司发布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之日起到本 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查询。 (4 )基金认购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投资人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在认购期截止日下午 5:00 之前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 ⑤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详见本公23 司网站www.yhfund.com.cn 。 (二) 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 (如有) 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该销售机构 的规定为准。 24 七 、清 算与交 割 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 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 任何人不得 动用。 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 基金合 同生效后,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 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其中利息转 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25 八 、退 款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 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 无效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或指定券商资金账户划出。 通 过本公司 直销机 构进行 认购时产 生的无 效认购 资金在被 确认无 效之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基金募集期届满, 若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则基金募集失败。 如基金募集失 败, 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 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税后) 。 26 九 、基 金的验 资 认购期结束后, 由登记机构计算投资人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 应在10 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27 十 、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自 基金 份额发 售 之日起三 个月 内,在 基 金募集份 额总额 不少 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提交验资 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 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投资 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28 十 一、 本次认 购当 事人及 中介 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 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1]7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5 月 28 日, 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证 监基金字[2001]7 号文 )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2 亿元人 民币, 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 49% ) 、 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1% ) 及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1% )。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 2016 年 8 月 9 日起变更为“ 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 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66594942 29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三)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 销机构 详见本 公告“一 、基金 认购的 基本情况 ”之“ (十六 )销售 机构” 。 (2 )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销 售机构 详见本 发售公告 “一、 基金募 集基本情 况 ”之 “ (十 六)销 售机构” 。 2、场内销售机构 具体名单见可在上交所网站查询。 (四)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 徐一文 电话 021-58872625 传真 010-58598907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 层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范佳斐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范佳斐 (六) 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二办 公楼8 层10 室 法定代表人 崔劲 联系人 刘欣 电话 010-85207381 传真 010-85181218 3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范里鸿、刘欣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2 月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