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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新思路A(001419)

泰达新思路: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1月)查看PDF公告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 托管人: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重 要提 示 泰达宏 利新 起点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 ) 已于 2015 年5 月26 日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 许可[2015]1013 号文 注册, 基金合同 于2015 年6 月16 日生效。 本基金 管 理人保 证招募 说明书 的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 明书经 中国证 监会注 册, 但中国 证监会 对本基 金募集 的注册 , 并不 表明其对 本 基金 的投资 价值和 市场前 景作出 实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 有风险 。 投资有风 险, 投资 人认购 ( 或申购) 基金时 应认真 阅读 基 金合同、 本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 全面 认识本 基金产 品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自主 判断 基金的投 资价值, 自主做 出投资 决策 。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的 业绩不 构成对 本基金 业绩表 现的保 证。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益 。 本基金投 资于证 券市场 , 基 金净值 会因为 证券市 场波动 等因素 产生波 动, 投 资者在投 资本基 金前 , 需充 分了解 本 基金 的产品 特性 , 并承 担基金 投资 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 包括: 因 政治、 经 济、 社 会等环 境因素对 证券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 险, 个别证 券特有 的非系 统性风 险 , 由于基 金投资 人连续 大量 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 动性风 险,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管 理实施 过程中 产生的 基金管 理风险 , 本 基金的特 定风险 等等。 本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 , 预期 风险和 预期收 益率低 于股票 型基金 , 高 于债 券型 基金和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预 示其未 来表现 。 投资人在 进行投 资决策 前,请 仔细阅 读本基 金的招 募说明 书及基 金合 同。 本更新招 募说明 书所载 内容截 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16 日,有关数据和 净值 表现截止 日为2016 年9 月30 日。财 务数据 未经审 计。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目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6 四、基 金托 管人................................................................................................................. 16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7 六、基 金的 募集................................................................................................................. 39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0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40 九、基 金的 投资................................................................................................................. 51 十、基 金的 业绩................................................................................................................. 62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65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 65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分 配 ................................................................................................. 71 十四、 基金 费用 与税收 ..................................................................................................... 72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审 计 ................................................................................................. 74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 75 十七、 风险 揭示................................................................................................................. 81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84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86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102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 111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事 项 ............................................................................................... 112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117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17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 一、绪言 《泰达宏 利新思 路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以下 简 称 “招 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 说明书 ” ) 依 照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以 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证 券 投 资基 金 法 》( 以 下简 称 “ 《 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 编写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 漏,并对 其真实 性、准 确性、 完整性 承担法 律责任 。 泰达宏利 新思路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基 金” 或 “ 本基 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募 集的 。本 基金管 理人 没 有委托 或 授权任何 其他人 提供未 在本招 募说明 书中 载 明的信 息, 或对 本招募 说明 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 (以下 简称 “中国 证监 会 ” )注 册。 基金 合同是 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 间权利 、 义务的法 律文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依 基金合 同取得 基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合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金 份额的 行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承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 担 义务。 基 金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和义 务,应 详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二、释义 在 《泰达宏 利新思 路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中, 除 非文 意另有所 指,下 列词语 或简称 具有如 下含义 : 1 、招募 说明 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 : 指《 泰 达宏 利新 思路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其定 期的更 新 2 、基金或 本基金 :指 泰 达宏利新 思路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3 、基金管 理人: 指 泰达 宏利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4 、基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5 、 基金合同: 指 《 泰达宏 利新思 路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及对基金 合同的 任何有 效修订 和补充 6 、托管 协议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订 之《 泰达 宏利 新思 路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及对该托 管协议 的任何 有效 修订和补 充 7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指《 泰达 宏利新 思路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 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 行 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 章以及 其他对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有约 束力的 决定、 决 议、 通知等 9 、 《基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 届全国人 民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会 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一届全 国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 会议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及 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 指 2013 年 2 月 17 日由 中国证监 会第二 十八次 主席 办公 会议通过 的、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 办法》 及不 时做出的 修订 11 、 《信息 披露办 法》 :指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2 、 《运 作办法 》 : 指 2014 年 7 月 7 日由 中国证 监会公 布并 于 2014 年 8 月 8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 日起实施 的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中国证监 会:指 中国证 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14 、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 委员 会 15 、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 指受 基金合 同约束 , 根据基金 合同享 有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律 主体, 包括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16 、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 据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可投资于 证券投 资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投资者: 指 依法可 以投资 证券投 资基金 的、 在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 并存续 或经有 关政府 部门批 准设立 并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 他组织 18 、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 指符合 《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境 内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 相关法 律法规 规定可 以投资 于在中 国境内依 法募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 机构投 资者 19 、 投资 人: 指个人 投资者 、 机构投 资者和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购 买证券 投资基 金的其 他投资 人的合 称 20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指依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合 法取得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金销售 业务: 指基金 管理人 或销售 机构宣 传推介 基金, 发 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 及定期 定额投 资等业 务 22 、 销售机构: 指 泰达宏 利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以及符 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条件 ,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 务 资格并与 基金管 理人签 订了 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 协议, 代为办 理基金 销售业 务的机 构 23 、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 管、 过户、 清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基 金账户 的建立 和管理、 基金份 额登记、 基金销 售业务的 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 发放红 利、建 立并保 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和办 理非交 易过 户 等 24 、 登记机 构: 指办理 登记业 务的机 构。 基金的登 记机构 为 泰达 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或接 受 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委托 代为办 理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5 、 基金账户: 指 登记机 构为投 资人开 立的、 记 录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 管理的基 金份额 余额及 其变动 情 况的 账户 26 、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 机构为 投资人 开立的、 记 录投资 人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基 金的基 金份额 变动及 结余情 况的账 户 27 、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 指基 金募集 达到法 律法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 国证监 会办理 基金备 案手续 完毕, 并 获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认的 日期 28 、 基金 合同终 止日 : 指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出 现后 , 基 金财 产清算完 毕,清 算结果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予以公 告的日 期 29 、 基金 募集期 : 指 自基金 份额发 售之日 起至发 售结束 之日止 的期间 ,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 、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 效至终 止之间 的 不定 期期限 31 、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正 常交易 日 32 、T 日 : 指销售机 构在规 定时间 受理投 资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日( 不包 含 T 日) 34 、 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或其 他业务 的工作 日 35 、 开放时间 :指开 放日基 金接受 申购、 赎回或 其他交 易的时 间段 36 、 《业 务规 则 》 :指 《 泰 达宏利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 是规范基 金管理 人所管 理的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登 记方面 的业务 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 资人共 同遵守 37 、 认购: 指在 基金 募 集期内 , 投资 人根据 基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为 38 、 申购 : 指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 投资 人根据 基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为 39 、 赎回 : 指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按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的条 件要求 将基金 份额兑 换为现 金的行 为 40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按 照基金 合同和基 金管理 人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有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基金份 额的行 为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 41 、 转托管 : 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本 基金的 不同销售 机构之 间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的 操作 42 、 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 指 投资人 通过有 关销售 机构提 出申请 , 约 定每 期 申 购 日、 申购 金 额及扣 款方式 , 由销售 机构于 每期约定 申购 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 完成扣 款及受理 基金 申购申 请的一 种投资 方式 43 、 巨 额 赎回 : 指本 基金 单 个开 放 日, 基金 净 赎回 申 请( 赎回 申 请份 额 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 的 10% 44 、 元:指 人民币 元 45 、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 得红利、 股息、 债 券利息、 买卖证 券价差 、 银 行存款利 息、 已 实 现的 其他合 法收入 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节约 46 、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类 有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及 其他资 产的价 值总和 47 、 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减 去基金 负债后 的价值 48 、 基金份额 净值: 指计算 日基金 资产净 值除以 计算日 基金份 额总数 49 、 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 金资产 和负债 的价值, 以 确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的过 程 50 、 指定媒介 : 指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用以 进行信 息披露 的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媒 介 51 、 不可抗力: 指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不能预 见、 不能避 免且不 能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2 、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 申购费、 销售服 务费收取 方式的 不同和 销售 渠道 的不同, 将 基金份 额分为 不同的 类别, 各 基金份 额类别 分别设置 代码, 分别计算 和公告基 金份额 净值和 基金份 额累计 净值 53 、A 类 基金份 额: 指在投 资人申 购时收 取申购 费, 但不再 从本类 别基 金财 产中计提 销售服 务费的 一类基 金份额 ,或简 称“A 类份额 ” 54 、B 类基金 份额: 指 在投资 人申购 时不收 取申购 费, 但从 本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提销 售服务 费的一 类基金 份额, 或简称 “B 类 份额” 55 、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 金资产 中计提 的, 用于 本基金市 场推广、 销售 以及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服务的 费 用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泰 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设立日期 :2002 年 6 月 6 日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 融中心 南楼三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 融中心 南楼三 层 法定代表 人:弓 劲梅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联系电话 :010-66577808 信息披露 联系人 :陈沛 注册资本 :一亿 八千万 元人民 币 股权结构 : 北 方国际 信托股 份有限 公司 :51 %; 宏 利资产 管理 (香港 ) 有限 公司:49 % 泰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原 名湘财 合丰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湘财 荷银 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 泰达荷 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成立 于 2002 年 6 月,是 中国首批 合资基金 管理公 司之一 。 截 至目前 , 公司管 理着包括 泰达宏 利价值 优化 型系列基 金、 泰 达宏利 行业精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泰达宏 利风险 预算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泰 达宏利 货币市 场基金 、泰达 宏利效 率优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 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市值优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泰 达宏利 集利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泰 达宏利品 质生活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泰 达宏利 红利先 锋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泰达宏 利中证 财富 大盘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 泰达 宏利领 先中 小 盘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泰达宏 利聚 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 泰达宏 利中 证 500 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泰达 宏利逆向 策略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泰达宏 利信用 合利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泰 达宏利收 益增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泰达 宏利瑞 利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 泰达宏利 养老收 益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泰达宏 利淘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泰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 达宏利转 型机遇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泰达 宏利改革 动力量 化策略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泰 达宏利 创盈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泰 达宏 利复兴伟 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新起点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泰 达宏利 蓝筹价 值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泰达宏 利新思 路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泰达宏 利创益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泰达宏 利活 期友货币 市场基金 、 泰 达宏利 绝对收 益策略 定期开 放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泰 达宏 利同顺大 数据量 化优选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泰达 宏利多 元回 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泰达 宏利增 利灵活 配置定 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泰达宏利 汇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泰达宏 利启智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泰 达宏 利量化增 强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泰达宏 利定宏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泰达宏 利 创金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泰达 宏利亚 洲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泰 达宏 利睿智稳 健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泰达 宏利京 元宝货 币市场 基金、 泰达 宏利纯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在内的 四十多 只证券 投资基 金。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1 、董事会 成员 弓劲梅女 士, 董事长 。 拥 有天津 南开大 学经济 学博士 学位 。 曾担 任天 津信托 有限责任 公司研 究员 , 天弘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高 级研究 员, 天津泰 达投 资控股有 限公司高 级项目 经理, 天 津市泰 达国际 控股 (集 团) 有限公 司融资 与风 险管理部 副部长。 现任天 津市泰 达国际 控股( 集团) 有限公 司资产 管理部 部长 。 刘建先生 ,董事 。先后 毕业于 中国政 法大学 、天津 财经学 院,获 法学 学士、 经济学硕 士学位 。1988 年至2001 年任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金融 机构部副 处长;2001 年至 2003 年任中信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资金 清算 中心负 责 人;2003 年至 2014 年任中银 国际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机构 业务部 董事总 经理。2014 年 10 月加盟泰 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2015 年 4 月任公司副 总经理 ,2015 年 8 月 起任公司 总经理 。 杨雪屏女 士, 董事 。 拥有 天津大 学工科 学士和 中国人民 大学新 闻学硕 士 学位。 1995 年至2003 年曾在天津青年 报社、 经 济观察 报社、 滨海 时报 社 等报 社担任记 者及编辑 ;2003 年至2012 年就职于天 津泰达 投资控 股有限 公司办 公 室秘书科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 自 2012 年至今就职于 天津市 泰达国 际控股 (集团) 有限公 司,曾 担任 资产管理 部高级项 目经理 ,现任 综合办 公室副 主任。 孙泉先生 , 董 事 。 拥有 天津南 开大学 经济学 学士和经 济学硕 士学位 及美 国芝 加哥罗 斯福 大学 工商管 理硕 士学 位。1988 年任职于 天津 开发区 信托 投 资公司 , 负责信 贷和 外汇 管理工 作;1989 年任职于 天津 开发 区管 理委员 会政 策 研究室 , 负责区 域发 展、 国企改 革、 对外 合作 政策的 研究 和制 定工作 ;1997 年任职于 天 津经济技 术开发 区总公 司企划 部 ,负 责企业 发展战 略研究 和计划 经营 管理工作 ; 2001 年任职于 天津 泰达投 资控 股公 司资产 管理 部, 负责 泰达控 股重 组 并购、 资 源整合、 上 市筹备 和金融 类、 实业 类企业 的经营 管理工 作。 现任天 津泰 达投资控 股公司资 产管理 部经理 , 渤 海产业 基金投 资管理 公司 、 恒安 标准人 寿保 险公司和 天津钢管 集团股 份有限 公司董 事等职 。 何达德先 生, 董 事。 毕 业于英 国伦敦 城市大 学, 取得精算 学荣誉 理学士 学位。 现为宏利行 政副 总裁及 宏 利人 寿保险 ( 国际) 有 限公司 首席 行政 总监, 宏 利资产 管 理 (香港) 有限公 司首席 行 政总 监, 负责 宏 利于 香港的 全线业 务, 包 括个人保 险、 雇员福 利及财 富管 理 等业务。 同时何 先生分 别为宏 利 人寿 保险 (国 际) 有限 公司及宏 利资产 管 理 (香 港) 有限 公司之 董事。 现为 澳大 利 亚精算 学会 及美国精 算学会会 员, 在寿险 及退休 顾问工 作方面 拥有三 十多 年 的丰富 经验 , 其 间担任多 个领导层 要职。 任赛华女 士,董 事。毕 业于加 拿大滑 铁卢大 学(University of Waterloo), 获得数 学学 士学 位,加 拿大 安大 略省 会计师 公会 之特 许会计 师。 任女 士于 2007 年加盟宏 利资产 , 曾 任首席 行政事 务总监 , 现担任宏 利资产 亚洲区 零售 经销部主 管。 早 年任女 士曾任 职于亚 洲和加 拿大的 著名国 际投资 银行 、 会计 事务 所及 省级 退休金委 员会 , 监管 托管业 务的销 售及担 任全球 基金服 务客户 关系管 理、 新 业务 发展及会 计等高 级职务 。2013 年6 月至2015 年4 月担任泰 达宏利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 。 杜汶高先 生, 董事。 毕业于 美国卡 内基梅 隆大学, 持 有数学 及管理 科学 理学 士学位, 现为宏 利资产 管理( 亚洲) 总 裁兼亚 洲区主管 及宏利 资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董事 ,掌管 亚洲及 日本的 投资事 务,专 责管理 宏利于 区内不 断壮 大的资产 , 并确保公 司的投 资业务 符合监 管规定 。 出任 现职前 , 杜先 生掌管 宏利于 亚洲区( 香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 港除外) 的投 资事务 。2001 年至 2004 年,负责波士 顿领导 机构息 差产 品的开发 工作。杜 先生于 2001 年加入 宏利, 之前任 职于一家 环球评 级机构 ,曾 获派驻纽 约、 伦 敦及悉 尼担任 杠杆融 资及资 产担保 证券等 不同部 门的主 管, 拥有 二十多年 的资本市 场经验 。 汪丁丁先 生, 独立 董事, 毕 业于北 京师范 学院数 学系, 中国 科学院 数学 力学 部理学硕 士学位 , 1990 年获 夏威夷 大学经 济学博 士学位 。 1984 年至 1998 年先后 担任中国 科学院 系统科 学研究 所助理 研究员 、 美国东 西方中 心人口 研究 所访问学 者、 博士后 研究员、 香港大 学经济 与金融 学院助 理教授、 德 国杜依 斯堡 大学经济 系客座教 授、 北 京大学 中国经 济研究 中心副 教授及美 国夏威 夷大学 经济 系访问教 授。 目前担任 北京大 学及浙 江大学 教授, 自 2007 年至 今, 担任 东北财 经大学 “社 会与行为 ”跨学 科教育 中心学 术委员 会主席 兼主任 。 周小明先 生, 独立 董事。 毕 业于浙 江大学 法学院, 持 有中国 政法大 学法 学硕 士学位 、民商 法法 学博 士学位 。1990 年起先 后任 职于浙 江大 学、中 国 人民银 行 非银行金 融机构 监管司、 君泽君 律师事 务所、 安 信信托 投资股份 有限 公司。 曾担 任全国人 大常委 会财经 委员会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信托 法》 、 《基金 法》 起 草小组成 员、 安 信信托 投资股 份有限 公司总 裁 。 目前 担任中国 人民大 学信托 与基 金研究所 所长、 君泽 君律师 事务所 合伙人 、 清华大 学法学 院联合 法律硕士 导师、 中国信托 业协会培 训与资 格办公 室副主 任、 《中国 信托业 发展报 告》主 编。 杜英华女 士, 独立董事 , 任 期始 于 2014 年 6 月 20 日 。 毕业 于南开 大学 法律 系, 获得 法学学 士和法 学硕士 学位。1992 年 10 月, 与其他 合伙人 共同 发起设立 天津津华 律师事 务所, 现任该 律所副 主任, 正高级 律师, 具有 22 年法 律实务经 验。同时 担任天 津第五 届律师 协会理 事、天 津第六 届律师 协会监 事。 何自力先 生,独 立董事 ,1982 年毕业于南 开大学 ,经济 学博士 。1975 年至 1978 年, 于宁 夏国营 农场和 工厂务 农和做 工: 1982 年至 1985 年, 于宁 夏自治区 党务从事 教学和 科研工 作;1988 年 至今任 职于南 开大学 , 历任 经济学 系系主任 、 经济学院 副院长, 担任教 授、 博士 生导师; 兼任中国 经济发 展研究 会副 会长和秘 书长、天 津经济 学会副 会长;2002 年 1 月至 7 月在美国加利福尼 亚大 学伯克利 分校作访 问学者 。 2 、监事会成 员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 许宁先生 , 监 事长 。 毕业 于南开 大学 , 经济 学硕士 。1991 年至 2008 年 任职 于天津 市劳 动和社 会保 障局;2008 年加 入天 津市 泰达国 际控 股(集 团 )有限 公 司,担任 党委委 员、董 事会秘 书、综 合办公 室主任 。 陈景涛先 生, 监事。 拥有澳 大利亚 麦考瑞 大学商 学学士、 麦 考瑞大 学应 用金 融学硕 士和南 澳大 学金 融学博 士学 位。1998 年先 后就职 于渣 打银行 、 巴克莱 资 本、Baron Asset Management ;2005 年 加入宏 利资产 , 曾担 任固定 收益 高级投资 经理,现 担任北 亚投资 负责人 。 廖仁勇先 生, 职 工监事 , 人力 资源管 理在职 研究生 , 曾在 联想集 团有限 公司、 中信国检 信息技 术有限 公司从 事人力 资源管 理工作 ;2007 年 6 月 加入 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曾 任人力 资源部 招聘与 培训主 管、人 力资源 部总 经理助理 , 自 2014 年 10 月起担 任人力资 源部副 总经理 ,主持 部门工 作。 葛文娜女 士 , 职工 监事。 文学学 士, 金融 学在职 研究生 。 2006 年 7 月至 2015 年 12 月就职于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渠 道经理 、机构 主管 、销售部 门总经理 助理;2016 年 1 月 加入泰 达宏利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任 销售 管理部副 总经理, 主持部 门工作 。 3 、高级管 理人员 弓劲梅女 士,董 事长。 简历同 上。 刘建先生 ,总经 理。简 历同上 。 傅国庆先 生, 副总 经理。 毕 业于南 开大学 和美国 罗斯福 大学, 获文 学学 士和 工商管理 硕士学 位,北 京大学 国家发 展研究 院 EMBA 。1993 年至 2006 年就职于 北方国际 信托股 份有限 公司, 从 事信托 业务管 理工作, 期间曾任 办公 室主任、 研 发部经 理、信 托业 务总 部总经 理、 董事会 秘书 、以及 公司 副总经 理。2006 年 9 月起任泰 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财 务总监 ;2007 年 1 月 起任公 司副 总经理兼 财务总监 。 王彦杰先 生, 副总 经理。 毕 业于台 湾中山 大学和 淡江大 学, 获企业 管理 学士 和财务金 融硕士 学位 。1998 年8 月至2001 年4 月 , 先 后在国 际证券 、 日商大和 证券、元 大投信 担任股 票分析 师;2001 年 5 月至 2008 年 2 月,任保德信投信 股票投资 主管 ; 2008 年2 月至2008 年8 月 , 就 职于复华 投信香 港资产 管理公司 , 担任执行 长;2008 年 8 月至 2015 年 10 月,就职于宏利资 产管 理 有限 公司,担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1 任台湾地 区投资 主管 ;2015 年10 月加盟泰 达宏利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担 任投资总 监,2015 年12 月起任泰 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副 总经理 兼投资 总 监。 张萍女士, 督察长。 毕业于 中国人 民大学 和中国 科学院, 管 理学和 理学 双硕 士。 先后任 职于中 信公司、 毕马威 国际会 计师事 务所等 公司, 从事 财务 管理和管 理咨询 工作 。2002 年起在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工 作, 任监察 稽核 部 副总监 。 2005 年 10 月起任泰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风 险管理 部总监 。2006 年 11 月起 任泰达宏 利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督察长 。 4 、基金经 理 丁宇佳女 士,理 学学士;2008 年 7 月加入 泰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担 任交易部 交易员 , 负 责债券 交易工 作;2013 年9 月至2014 年9 月 , 担 任固定收 益部研究 员,从 事债券 研究工 作;2014 年 10 月至 2015 年 2 月,担任固定收益 部基金经 理助理 ;2015 年 3 月 26 日起担任泰达宏 利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经理 ; 2015 年6 月11 日至今担 任泰达 宏利聚 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基金经理 ; 2015 年 6 月 11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 利创盈 灵活配置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5 年 6 月 16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 利淘利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6 月16 日 至今担 任泰达 宏利养 老收益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2015 年 6 月16 日起至 今担任 本基金 基金经 理; 2015 年6 月18 日起 至今担 任泰 达宏利创 益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5 年11 月4 日起担 任泰 达宏利活 期友货币 市场基 金基金 经理 ;2016 年9 月26 日至今 担任泰 达宏利 启智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9 月26 日至 今担任 泰达宏 利风 险预算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6 年9 月26 日至今 担任泰 达宏利 集利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6 年9 月29 日至 今担任泰 达宏利 创金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 11 月 23 日至今担任泰达 宏利京 元宝 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 经理;2016 年 11 月 25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 利纯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具备8 年基金 从业经 验,8 年 证券投 资管理 经验, 具 有基金 从业资格 。 本基金历 任基金 经理: 胡振仓 先生,2015 年 6 月 16 日至 6 月 30 日管 理本 基金。 5 、投资决 策委员 会成员 名单 投资决策 委员会 由公司 总经理 刘建 、 副总 经理兼 投资总 监王彦 杰、 投资 副总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2 监兼 基金 投资部 总监 邓 艺颖、 金 融工程 部门负 责人戴 洁、 研究部 总监 陈伯祯、 资 深基金经 理兼首 席策略 分析师 庄腾飞 组成。 督察长 张萍列 席会议 。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根据决 策事项, 可分为 固定收 益类事 项、 权益类 事项、 其它 事项。 1 )固定收益 类事项 由刘建 、王彦 杰表决 。 2 )权益类事 项由刘 建、王 彦杰、 邓艺颖 、戴洁 、 陈伯 祯、 庄 腾飞表 决 。 3 )其它事项 由全体 成员参 与表决 。 上述人员 之间均 不存在 近亲属 关系。 三、基金 管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 宜; 2 、办理本 基金备 案手续 ; 3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别 管理、 分别记 账,进 行证券 投资; 4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 金会计 核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6 、编制季 度、半 年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 7 、计算并 公告基 金资产 净值,确 定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 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动 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项 ; 9 、按照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0 、保存基金 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 关资料 ; 11 、 以基金 管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 、有关法律 、行政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职责 。 四、基金 管理人 承诺 1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不从 事违 反《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法 》 (以下 简称 “ 《 证 券法》 ” ) 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施 , 防 止 违反 《 证 券法》行 为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内 部风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3 险控制制 度,采 取有效 措施, 防止下 列行为 的发生 : (1 )将其 固有财 产或者 他人财产 混同于 基金资 产从事 证券投 资; (2 )不公 平地对 待其管 理的不同 基金资 产; (3 )承销 证券; (4 )违反 规定向 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 (5 )从事 可能使 基金财 产承担无 限责任 的投资 ; (6 )法律 、行政 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行 为。 3 、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不从 事证券法 规规定 禁止从 事的其 他行为 。 4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 规、规 章及行 业规范 ,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不 从事 以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规 经营; (2 )违反 基金合 同或托 管协议; (3 )故意 损害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的 合法权 益; (4 )在包 括向中 国证监 会报送的 资料中 进行虚 假信息 披露; (5 )拒绝 、干扰 、阻挠 或严重影 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监 管; (6 )玩忽 职守、 滥用职 权,不按 照规定 履行职 责; (7 )违 反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容、 基 金投资 计划等 信息, 或泄 露因 职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 息从事 或者明 示、暗 示他人 从事相 关的 交易活动 ; (8 ) 除 按本公 司制度 进行基 金运作 投资外 , 直 接或间接 进行其 他股票 投资; (9 )协助 、接受 委托或 以其他任 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或 个人进 行证券 交 易; (10 ) 违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务 规则, 利 用对敲、 对倒、 倒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扰 乱市场 秩序; (11 )贬损同 行,以 提高自 己; (12 )在公开 信息披 露和广 告中故 意含有 虚假、 误导、 欺诈成 分; (13 )以不正 当手段 谋求 业 务发展 ; (14 )有悖社 会公德 ,损害 证券投 资基金 人员形 象; (15 )其他法 律、行 政法规 禁止的 行为。 5 、基金经 理承诺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4 (1 )依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本着 勤勉谨 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谋取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务 之便为 自己、受 雇人或 任何第 三者谋 取利益 ; (3 )不 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等 信息或 利用该 信息从 事或者 明示 、 暗 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 交易活 动; (4 )不以 任何形 式为其 他组织或 个人进 行证券 交易。 五、基金 管理人 的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部 控 制的原 则 (1 )全 面性 原则: 内部 控制 必须 覆盖公 司的 所有 部门和 岗位 ,渗 透各 项业 务过程和 业务环 节; (2 )独 立性 原则: 设立 独立 的监 察稽核 与风 险管 理部, 监察 稽核 与风 险管 理部保持 高度的 独立性 和权威 性, 负 责对公 司各部门 风险控 制工作 进行 稽核和检 查; (3 )相 互制 约原则 :各 部门 在内 部组织 结构 的设 计上要 形成 一种 相互 制约 的机制, 建立不 同岗位 之间的 制衡体 系; (4 )定 性和 定量相 结合 原则 :建 立完备 的风 险管 理指标 体系 ,使 风险 管理 更具客观 性和操 作性。 2 、内部控 制的体 系结构 公司的内 部控制 体系结 构是一 个分工 明确 、 相互 牵制的 组织结 构 , 由最 高管 理层对内 部控制 负最终 责任 , 各个 业务部 门负责 本部门 的风险 评估和 监控, 监察 稽核部负 责监察 公司的 风险管 理措施 的执行 。具体 而言, 包括如 下组 成部分: (1 )董 事会 :负责 制定 公司 的内 部控制 政策 ,对 内部控 制负 完全 的和 最终 的责任; (2 )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 时向董事 会及/ 或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 险控制方 面的工作 报告; (3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负责 指导 基金财 产的 运作 、制定 本基 金的 资产 配置 方案和基 本的投 资策略 ;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5 (4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负责对基 金投资 运作的 风险进 行测量 和监控 ; (5 )监 察稽 核部: 负责 对公 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 施的执 行情 况进 行监 察, 并为每一 个部门 的风险 管理系 统的发 展提供 协助, 使 公司在 一种风 险管 理和控制 的环境中 实现业 务目标 ; (6 )业 务部 门:风 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务 部门 最首 要的责 任。 部门 经理 对本 部门的风 险负全 部责任 , 负 责履行 公司的 风险管 理程序 , 负 责本部 门的 风险管理 系统的开 发、执 行和维 护,用 于识别 、监控 和降低 风险。 3 、内部控 制的措 施 (1 )建 立、 健全内 控体 系, 完善 内控制 度: 公司 建立、 健全 了内 控结 构, 高管人员 关于内 控有明 确的分 工, 确保各 项业务 活动有 恰当的 组织和 授权, 确 保 监察稽核 工作是 独立的, 并得到 高管人 员的支 持, 同时 置备操作 手册, 并定期更 新; (2 )建 立相 互分离 、相 互制 衡的 内控机 制: 建立 、健全 了各 项制 度, 做到 基金经理 分开, 投 资决策 分开, 基 金交易 集中, 形 成不同 部门, 不 同岗 位之间的 制衡机制 ,从制 度上减 少和防 范风险 ; (3 )建 立、 健全岗 位责 任制 :建 立、健 全了 岗位 责任制 ,使 每个 员工 都明 确自己的 任务、 职 责, 并及 时将各 自工作 领域中 的风险 隐患上报, 以防 范和减少 风险; (4 )建 立风 险分类 、识 别、 评估 、报告 、提 示程 序:分 别建 立了 公司 营运 风险和投 资风险 控制委 员会 , 使用 适合的 程序 , 确认 和评估 与公司 运作 和投资有 关的风险; 公司建 立了自 下而上 的风险 报告程 序, 对风 险隐患进 行层 层汇报, 使 各个层次 的人员 及时掌 握风险 状况, 从而以 最快速 度作出 决策; (5 )建 立内 部监控 系统 :建 立了 有效的 内部 监控 系统, 如电 脑预 警系 统、 投资监控 系统, 能对可 能出现 的各种 风险进 行全面 和实时 的监控 ; (6 )使 用数 量化的 风险 管理 手段 :采取 数量 化、 技术化 的风 险控 制手 段, 建立数量 化的风 险管理 模型, 用 以提示 指数趋 势、 行业 及个股的 风险, 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 有效的 措施, 对风险 进行分 散、控 制和规 避,尽 可能地 减少 损失; (7 )提 供足 够的培 训: 制定 了完 整的培 训计 划, 为所有 员工 提供 足够 和适 当的培训 ,使员 工明确 其职责 所在, 控制风 险。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6 4 、基金管 理人关 于内部 控制制度 的声明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以 上关于内 部控制 制度的 披露真 实、准 确; (2 ) 基 金管 理 人承 诺根 据 市场 变 化和 基 金管 理人 发 展不 断 完善 内部 合规 控 制 。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本情况 名称:中 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简称 “ 中国银 行 ” ) 住所及办 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首次注册 登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 人 民币贰 仟柒佰 玖拾壹 亿肆仟 柒佰贰拾 贰万叁 仟壹佰 玖拾 伍元整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基金托管 业务批 准文号 :中国 证监会 证监基 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 信息披 露联系 人:王 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 客服电 话:95566 (二)基 金托管 部门及 主要人 员情况 中国银行 托管业 务部设 立于 1998 年,现有 员工 110 余人, 大部分 员工 具有 丰富的银 行、证 券、基 金、信 托从业 经验, 且具有 海外工 作、学 习或 培训经历 ,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 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 专业化 的托管服 务,中国 银行已 在境内 、外分 行开展 托管业 务。 作为国内 首批开 展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 业务的 商业银 行, 中 国银行 拥有 证券投 资基金 、 基金 (一对 多、 一对一 ) 、 社保基 金、 保 险资金 、QFII 、RQFII 、QDII、境 外三类机 构、 券商资 产管理 计划 、 信托 计划 、 企业 年金 、 银行 理财产 品 、 股权 基 金、 私 募基金 、 资 金托管 等 门类 齐全 、 产品 丰富 的 托管业务 体系 。 在 国 内, 中 国 银行首家 开展绩 效评估 、 风 险 分析 等增值 服务 , 为各 类客户 提供个 性化 的托管 增 值 服务, 是国内 领先的 大型中 资托管 银行。 (三)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情况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7 截至 2016 年 09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502 只证券投 资基金 ,其 中境内 基金 471 只,QDII 基金 31 只,覆盖 了股票 型、债券 型、混 合型、 货币 型、指数 型等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足 了不同 客户多 元化的 投资理 财需求 , 基 金托 管规模位 居同业前 列。 (四)托 管业务 的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 作的 组成部分 ,秉承 中国银 行风险 控制理 念,坚 持“规 范运作 、稳健 经营 ”的原则 。 中国银行 托管业 务部风 险控制 工作贯 穿业务 各环节 , 通 过风险 识别与 评估、 风险 控制措施 设定及 制度建 设、内 外部检 查及审 计等措 施强化 托管业 务全 员、全面 、 全程的风 险管控 。 2007 年起,中 国银 行连 续聘 请外部 会计 会计 师事务 所开 展托 管业 务内 部控 制审阅工 作。先 后获得 基于 “SAS70 ” 、 “AAF01/ 06 ” “ISAE3402 ”和“SSAE16 ” 等国际 主流 内控审 阅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阅 报告 。2016 年,中国 银 行继续 获 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 的内部 控制审 计报告。中国 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 制度完 善,内 控措施 严密, 能够有 效保证 托管资 产的安 全。 (五)托 管人对 管理人 运作基 金进行 监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相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指令违反 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拒绝 执 行, 及时 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并 及时向 国务院 证券监 督管理 机构报 告 。 基金托 管人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 已经生 效的投 资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 当 及时 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 并及 时 向国 务 院证 券 监督 管 理机 构报 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 份额发 售机构 1 、直销机 构 1 )泰达宏 利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直 销中心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8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 融中心 南楼三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 融中心 南楼三 层 联系人: 于贺 联系电话 :010-66577617 客服信箱 :irm@mfcteda.com 客服电话 :400-698-8888 传真:010-66577760/ 61 公司网站 :http://www.mfcteda.com 2 )泰达 宏 利基金 网上直 销系统 交易系统 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支持基金 管理人 旗下网 上直销 的银行 卡和第 三方支 付有: 农行卡 、建 行卡、 中国银行 卡、 民 生银行 卡、 招 商银行 卡、 兴 业银行 卡、 中 信银行 卡、 光 大银行卡 、 交通银行 卡、浦 发银行 卡、广 发银行 卡和汇 付天下 “天天 盈 ” 、 快钱 支付账户 。 泰达宏利 微信公 众账号 :mfcteda_BJ, 支持民生银行卡 、招商 银行卡 、 汇付 天下 “天 天盈 ” 账户和 快钱支 付账户 。


客户服务 电话:400-698-8888 或010-66555662 客户服务 信箱:irm@mfcteda.com 2 、销售机 构 1 ) 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 田 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银行网站 :www.boc.cn 2 ) 交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9 法定代表 人:牛 锡明 客服电话 :95559 银行网址 :www.bankcomm.com 3 ) 上海 浦东 发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法定代表 人:吉 晓辉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 虞谷云 客户服务 热线: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4 ) 平安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深南 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建一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联系人: 张莉 客户服务 热线:95511-3 公司网站 :bank.pingan.com 5 ) 东莞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东 省东莞 市莞城 区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址 : 广东省 东莞市 莞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表 人: 卢 国锋 电话:0769 -22119061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 传真:0769 -22117730 联系人: 陈幸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公司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6 ) 宁波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宁波 市江东 区中山 东路 294 号 办公地址 : 宁波 市鄞州 区宁南 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户服务 热线:95574 7 ) 渤海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天津 市河东 区海河 东路218 号 办公 地址 : 天津 市河东 区海河 东路218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 伏安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联系人: 王宏 客户服务 热线:95541 公司网站 :www.cbhb.com.cn 8 ) 湘财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天心 区湘府 中路 198 号新南 城商务 中心 A 栋 11 层 办公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天心 区湘府 中路 198 号新南 城商务 中心 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 人:林 俊波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1 传真:021-68865680 公司网站 :www.xcsc.com 9 ) 渤海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 经济技 术开发 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 市南开 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春峰 联系人: 胡天彤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892 电子邮箱 :hutt@bhzq.com 客户服务 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0)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朝内 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11)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陈 有安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50 联系人: 宋明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2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12)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 市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3)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 市新华 路特 8 号长江 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胡 运钊 客户服务 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 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 客户服 务网站 :www.95579.com 14)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湖东 路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民 生路1199 弄证大五道 口广场1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 人:兰 荣


联系人: 黄英


联系电话 :0591-38162212


客户服务 电话:95562


公司网址 :www.xyzq.com.cn 15)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层A02单元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3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 人: 王 连志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联系人: 陈剑虹


联系电话 :0755-8282555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6)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五四 路157 号新天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 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 厦7 至10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金琳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先 拨0591 )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宗锐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17)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商 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路168号上海 银行大 厦29 楼


法定代表 人: 杨 德红


客服电话 : 95521


联系人: 芮敏祺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18)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长乐 路989 号45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长乐 路989 号45层


法定代表 人:李 梅


联系电话 :021-33389888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9)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三路8 号卓 越时代 广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亮马 桥路48 号中信 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王 东明


公司网址 :www.citics.com


客服热线 :95548


20)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青岛 市崂山 区深圳 路222号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 :山东 省青岛 市崂山 区深圳 路222号1 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 人:杨 宝林


公司网址 :www.citicssd.com


客服热线 :95548 21)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路二 段80号顺天国 际财富 中心26楼(410005 ) 办公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路二 段80号顺天国 际财富 中心26楼(410005 ) 法定代表 人:蔡 一 兵 联系人: 郭磊 联系电话 :0731-84403319 开放式基 金业务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22)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南 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 大厦16、17 层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5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南 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 大厦14、16 、17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耀华


联系人: 刘阳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 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址 :www.cgws.com


23) 新时 代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北三 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北三 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 层1501


法定代表 人:刘 汝军


联系人: 孙恺


客户服务 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 :www.xsdzq.cn 24)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南京 市江东 中路228 号 办公地址 : 南京 市建邺 区江东 中路228 号华泰证 券广场


法定代表 人:周易


客户服务 电话:95597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 庞晓芸


公司网站 :www.htsc.com.cn


25)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普陀 区曹杨 路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福山 路500 号城建国际 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 人:姚 文平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6 传真:021-68767981


联系人: 朱磊


公司网站 :www.tebon.com.cn 26)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大中 华国际 交易广 场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大中 华国际 交易广 场8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宇翔 联系人: 吴琼 全国免费 业务咨 询电话 :95511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27)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689 号海通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王 开国


客服电话 :95553 ,400-8888-001


联系电话 :021 -23219000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28)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西路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中 心主塔19楼、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西路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中 心主塔19楼、20 楼


法定代表 人:邱 三发


客服电话 :020-961303


联系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林洁茹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7 网址:www.gzs.com.cn


29)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江苏 大厦38-45层


办 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江苏 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 人:宫 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联系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 电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址 :www.newone.com.cn 30)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刘晨、 李芳芳


客户服务 电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31)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路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 人:矫 正中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 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8 32)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东直 门南大 街3 号国华 投资大 厦9 层10 层(100007 )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东直 门南大 街3 号国华 投资大 厦9 层10 层(100007 )


法定代表 人:常 喆


客户服务 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3)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市延陵 西路23 号投资 广场18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东 方路1928 号东海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 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一彦


公司网络 地址: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34)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 省海口 市南宝 路36号证券大 厦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 中心17 楼 法定代表 人:陆 涛 客户服务 电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贤清 网站:www.jyzq.cn 35)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 四川 省成都 市东城 根上街95号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9 法定代表 人:冉 云 客服电话 :95310 公司网址 : www.gjzq.com.cn


联系人: 刘婧漪 、贾鹏 联系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号码 :028-86690126 36) 西藏 东方 财富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西藏 自治区 拉萨市 北京中 路101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永和 路118 弄24 号楼


法定代表 人:陈宏 公司网址 :www.xzsec.com


客服热线 :400-911-2233 37)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 省西安 市东新 街232 号陕西信托 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 :陕西 省西安 市东新 街232 号陕西信托 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 人:刘 建武 公司网址 :www.westsecu.com


客服热线 :95582 38)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科技 中一路 西华强 高新发 展大楼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 南山区 科技中 一路西 华强高 新发展 大楼7 层、8 层, 深 圳市华 侨城深南 大道9010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永良


公司网址 :www.zszq.com


客服热线 :400-102-2011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0 39)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 江省哈 尔滨市 香坊区 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 :黑龙 江省哈 尔滨市 香坊区 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名扬


联系人: 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公司网址 :www.jhzq.com.cn


客服热线 :400-666-2288 40)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东路11 号高德 置地广 场F 栋18 、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东路11 号高德 置地广 场F 栋18 、19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建军


公司网址 :www.wlzq.com.cn


客服热线 :400-888-8133 41)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桥北 苑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桥北 苑8 号西南 证券大 厦5 楼


法定代表 人:吴坚


公司网址 :www.swsc.com.cn


客服热线 :400-809-6096 42)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 场(二 期)北 座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 场(二 期)北 座13 层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1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皓 公司网址 :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43)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金山 区廊下 镇漕廊 公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路68 号8 楼 法定代表 人: 汪静 波 公司网址 :www.noah-fund.com 客服热线 :400-821-5399 44 ) 深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笋岗 街道梨 园路物 资控 股 置地大 厦8 楼801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梨园 路1 号物资 控股置 地大厦8 楼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公司网址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客服热线 :4006-788-887 45 )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场中 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南路1118 号鄂尔 多斯国 际大厦9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文 斌 公司网址 :www.ehowbuy.com 客服热线 :400-700-9665 46 )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余杭 区仓前 街道文 一西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杭州 市西湖 区天目 山路266 号黄龙 时代广 场B 座支 付宝 法定代表 人:陈 柏青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公司网址 :http://www.fund123.cn/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2 47 )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浦东 新区峨 山路613 号6 幢55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龙田 路195 号3C-9 楼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址 :www.1234567.com.cn 48)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高 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东大道555 号裕 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联系人: 刘潇 电话:021-2069194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公司网址 : www.erichfund.com 49) 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顺义 区后沙 峪镇安 富街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安苑 路15-1 号邮电 新闻大 厦二层 法定代表 人:闫 振杰 全国统一 客服热 线:400-888-6661 公司网址 :www.myfund.com 50)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文二 西路一 号元茂 大厦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 省 杭州 市余杭 区五常 街道同 顺街18 号同花 顺大楼4 层 法定代表 人:凌 顺平 客户服务 热线:4008-773-772 公司网址 :www.5ifund.com 51) 一 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技 有限 公司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3 注册地址: 北 京市西 城区车 公庄大 街9 号五栋 大楼C 座702 室 地址:北 京市西 城区阜 成门大 街2 号万通 新世界 广场A 座2208 法定代表 人:吴 雪秀 客户服务 热线: 400-001-1566 公司网址: www.yilucaifu.com 52)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中 山南路100 号 金外滩 国际广场19 楼 地址:上 海市中 山南路100 号 金外滩 国际广 场19 楼 法定代表 人:冯 修敏 客户服务 热线: 400-820-2819 公司网址: https://tty.chinapnr.com 53) 上 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陆家嘴 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地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陆家嘴 环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 人:郭 坚 客户服务 热线: 400-821-9031 公司网址: www.lufunds.com 54 ) 大泰金 石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建邺 区江东 中路222 号南京奥 体中心 现代五 项馆2105 室 地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峨山路505号东方 纯一大 厦15 楼 法 定代表 人:袁 顾明 客户服务 热线:400-928-2266 公司网址 :http://www.dtfortune.com 55 ) 浙江金 观诚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拱墅 区登云 路45 号(锦昌 大厦)1 幢10楼1001 室 地址:浙 江省杭 州市拱 墅区登 云路45 号(锦 昌大厦 )1 幢10 楼1001室 法定代表 人:徐 黎云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4 客户服务 热线:400-068-0058 公司网址 :http://www.jincheng-fund.com 56 )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华强 北路赛 格科技 园4 栋10 层1006# 地址:北 京市西 城区宣 武门外 大街28 号富卓 大厦A 座17层 法定代表 人:杨 懿 客户服务 热线:400-166-1188 公司网址 :http://money.jrj.com.cn 57 )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富 特北路277 号3 层310室 地址:上 海市长 宁区福 泉北路518号8 座3 层 法定代表 人:燕 斌 客户服务 热线:400-046-6788 公司网址 :http://www.66money.com 58 ) 北京广 源达 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新街 口外大 街28 号C 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宏泰 东街浦 项中心B 座19层 法定代表 人:齐 剑辉 公司网址 :http://www.niuguwang.com 客服热线 :400-623-6060 59 ) 武汉市 伯嘉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 武汉市 江汉区 武汉中 央商务 区泛海 国际SOHO 城 (一期) 第七 幢23 层1 号4 号 办公地址 :武汉 市泛海 国际SOHO 城7 栋2301 、2304 法定代表 人:陶 捷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5 公司网址 :http://www.buyfunds.cn 客服热线 :400-027-9899 60 )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经济 技术开 发区宏 达北路10号五 层5122 室 地址:北 京市朝 阳区东 三环中 路20号乐成中 心A 座23 层2302# 法定代表 人:李 悦 客户服务 热线:4008-980-618 公司网址 :www.chtfund.com 61 )北 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阜通 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 人:钟 斐斐 客服热线 :4000-618-518 网址:www.ncfjj.com 62) 北 京晟 视天 下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怀柔 区九渡 河镇黄 坎村 735 号03 室 法定代表 人:蒋煜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朝外 大街甲6 号 万通中 心D 座21-28 层 公司网址 :www.gscaifu.com 客服热线 :400-818-8866 63) 北 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东北 旺西 路中 关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





新浪总部 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 人:李 昭琛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公司网址 :http://www.xincai.com/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6 64) 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珠海 市横琴 新区宝 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 人:肖雯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址 :www.yingmi.cn 65) 上 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 明县长 兴镇路 潘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济发 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杨浦 区昆明 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 人:王 翔 电话:021-65370077-209 公司网站 :www.jiyufund.com.cn 66) 北 京汇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 村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 村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 人:王 伟刚 客服电话 :400-619-90595 网址:www.fundzone.cn 67) 上 海云 湾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新 金桥 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 人:戴 新装 企业类型 :有限 责任公 司 营业期限 :持续 经营 客服电话 :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7 68) 上 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 验区福 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表 人:王 廷富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2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 责任公 司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69) 北 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海淀东 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 亦庄经 济开发 区科创十 一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 人: 陈超


联系人: 赵 德赛


客服电话:95518/ 400 088 8816 公司网址:http://fund.jd.com 70) 天 津国 美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天津 经 济 技 术 开 发区 南 港 工业 区 综 合服 务 区 办公 楼 D 座 二层 202-124 室 办 公 地 址 : 天 津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南 港 工 业 区 综 合 服 务 区 办 公 楼 D 座 二 层 202-124 室 法定代表 人: 丁 东华 公司网址 :www.gomefund.com 客服热线 :400-111-0889 71) 北 京格 上富 信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市 朝阳区 东三环 北路19 号楼701 内09 室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 东三环 北路 19 号楼701 内09 室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8


法定 代表人 :李悦 章


联系 人:曹 庆展


客户 服务电 话:400-066-8586


公司 网址:www.igesafe.com 72) 泰 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辽宁省 大连市 沙河口 区星海 中龙 园 3 号


办公 地址: 辽宁省 大连市 沙河口 区星海 中龙 园 3 号 法定代表 人:林卓 客服电话 :400-6411-999


网址 :www.taichengcaifu.com


二、登 记机构


名称: 泰达宏 利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北 京市西 城区金 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际 金融中 心南楼 三层


办公地 址:北 京市西 城区金 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际 金融中 心南楼 三层


法定代 表人: 弓劲梅


联系人 :石楠


联系电 话:010-66577769


传真:010-66577750


三、出 具法律 意见书 的律师 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律 师事务 所


注册地 址:上 海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 址:上 海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 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9


经办律 师:黎 明、孙 睿


联系人 :孙睿


四、审 计基金 财产的 会计师 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 道中天 会计师 事务所( 特殊普 通合伙)


注册地 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上 海市黄 浦区湖 滨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 楼普华 永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赵柏基


经办注 册会计 师: 单 峰、庞 伊君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 (021 )23238800


联系人 : 庞伊 君 六、基金的募集 (一) 本基 金依据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013 号 文 注册募 集。 (二)基 金类型 、运作 方式及 存续期 本基金类 型: 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本基金运 作方式 :契约 型开放 式 本基金存 续期限 :不定 期 (三)基 金募集 情况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 计师事 务所有 限公司 ( 特殊普 通合伙) 验 资, 本 次募集的 有效认购 户数 为3151 户, 净销 售金额 为人民 币631,071,583.34 元, 折合基金份 额 631,071,583.34 份 。 募 集 资 金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产 生 的 利 息 共 计 人 民 币 94,783.41 元, 上述资 金已 于2015 年6 月16 日划入 本基金 在基金 托管 人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开立的 基金托 管专户 。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0 七、基金合同的生 效 一、基金 合同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6 月 16 日正 式生效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起, 本基金 管理人 正式 开始管理 本基金。 二、基金 存续期 内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和 资产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 现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在定 期报 告中予以 披露 。 自基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出现 如下情 形之一 的 ,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并 根据 基金 合同的约 定进行 基金财 产清算 ,而无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基 金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 2 、连续 60 个工作 日,有 效申请 确认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数量 少于 200 人。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八、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 人于 2016 年 1 月 21 日发 布 《关于 泰达宏利 新思路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与泰 达宏利 新起 点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增加 B 类份额 并 修改基金 合同和 托管协 议的公 告》 ,根据 该公告 ,自 2016 年 1 月 25 日 起,本基 金新增 B 类基 金份额 。 原有基金 份额全 部自动 划归为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类 别,新 增加 的 B 类基 金份额不 收取申 购费用 ,但收 取销售 服务费 。 一、 申购 和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 申购与 赎回将 通过销 售机构 进行。 具体的销 售网点 将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募说 明书或 其他相 关公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销售机 构, 并 予以公 告 。 基金 投资者 应当 在 销售机 构办理基 金销售 业务的 营业 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 提供的 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1 二、申购 和赎回 的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放日 及开放 时间 投资人在 开放日 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购 和赎回 , 具体办 理时间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正 常交易 日的交 易时间, 但基金 管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 的要求 或基金 合同的 规定公 告暂停 申购、 赎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若 出现新 的证券 交易市 场 、 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 理人将 视情况 对前述 开放日 及开放 时间进 行相应 的调整 , 但 应在 调整 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2 、申购、 赎回开 始日及 业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已 于 2015 年 6 月 18 日起开 放申购、 赎回业 务。 本基 金 原有 基金 份额 自 2016 年 1 月 25 日起全部自动划归 为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类别, 并 新增 B 类 基金份额 后,A 类基 金份额 、B 类 基金份 额 继续 开放 申 购、赎 回 业务 。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 定之外 的日期 或者时 间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或者 转换 。 投资 人在基 金合同 约定之 外的日 期和时 间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 记机构 确认接 受 的 , 其基 金份 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为 下一开 放日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的价 格。 三、申购 与赎回 的原则 1 、“ 未知 价 ” 原则 ,即 申 购、 赎回 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 市后 计算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为基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申购 、份额 赎回 ” 原 则,即 申购以 金额申 请,赎 回以份 额申请 ; 3 、当日的 申购与 赎回申 请可以在 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4 、赎 回 遵循 “ 先 进先 出 ” 原则 ,即 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 申购 的先 后 次序 进 行顺 序赎回 ; 5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优 先 ” 原 则 ,即 若发 生申 购 、赎 回损 害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利益 的情形 时,应 当及时 暂停申 购、赎 回业务 。 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 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对上述 原则进 行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公告 。 四、申购 与赎回 的程序 1 、申购和 赎回的 申请方 式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2 投资人必 须根据 销售机 构规定 的程序 , 在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 办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赎 回的申 请。 2 、申购和 赎回的 款项支 付 投资人申 购基金 份额时, 必须全 额交付 申购款 项, 投资 人交付 申购 款 项, 申 购申请即 为 成立; 登记机 构确认 基金份 额时, 申 购生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递交赎 回申请, 赎回成 立;登 记机构 确认赎 回时, 赎回生 效。 投资人赎 回申请 成功后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特殊情 况下,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申 请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可 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 在法律 法规规 定的期 限内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支付 赎回款 项。 如遇 交易所或 交易市场 数据传 输延迟 、 通 讯系统 故障 、 银 行数据交 换系统 故障或 其它 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所能 控制的 因素影 响业务 处理流 程, 则赎 回款顺 延至 下一个工 作日划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银行 账户 。 在发 生巨额 赎回时 , 款 项的支 付办 法参照基 金合同有 关条款 处理。 3 、申购和 赎回申 请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 或赎回申 请日(T 日) , 在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 对该 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 确认。T 日 提交的 有效申 请,投 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 台或以 销售机 构规定 的其他 方式查 询申请 的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成功 , 则申购款 项退还 给投资 人。 销售机构 对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理 并不代 表该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实 接收到 申购、 赎 回申请。 申购、 赎 回申请的 确认以 登记机 构的 确认结果 为准。对 于申请 的确认 情况, 投资人 应及时 查询。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1 、通过基 金管理 人直销 中心申购 本基金 A 类份额 , 单个基 金账户 单笔 首次 申购最低 金额 为 10 万元 ( 含 申购 费) , 追加申 购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含 申购费 ) ; 已在本公 司有认 购本基 金记录 的, 不受首 次申购 最低金 额的限 制, 但受 追加申购 最低金额 的限制 。 通过 基金管 理人网 上直销 进行申 购 本基 金 A 类基 金 份额 , 单 个 基金账户 单笔最 低申购 金额 为 10 元 (含申 购费 ) , 单 笔交易 上限及 单日 累计交易 上限请参 照网上 直销相 关说明 。 通过 其他销 售机构 申购 本 基金 A 类 基 金份额,单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3 个基金账 户单笔 申购最 低金额 为 1000 元人 民币 ( 含申购 费) 。 若销 售机 构调整单 笔申购金 额下限 ,以最 新公告 为准。 本基金 B 类份额 单笔申 购申请 最低限 额为 1000 万元,追加 申购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 本基金 B 类基 金份额 的销售 机构暂 仅包括 本公司 直销中 心。 如本公 司新 增办 理 B 类 基金份 额的销 售机构 ,请以 本公司 届时相 关公告 为准。 2 、本基金 对单个 投资人 累计持有 的基金 份额不 设上限 。 3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 机构 (网点 )单 个交 易账 户保 留的基金 份额余 额不 足 100 份的 , 基 金管理 人有权一 次将持 有人在 该交 易账户保 留的剩余 基金份 额全部 赎回。 4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 上述规 定申 购金 额和 赎回 份额的数 量限制。 基金管 理人必 须在调 整 实施 前依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 介上 公告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1 、申购费 用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在申 购时收 取基金 申购费 用。 投 资者如 果有多 笔 本 基金 A 类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 适 用费率 按单笔 分别计 算。 本 基金对 通过直 销中 心申购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的养老 金客户 与除此 之外的 其他投资 者实施 差别的 申购费率 。


(1 )通过 基金管 理人的 直销中心 申购本 基金 A 类 基 金份额 的养老 金客 户申 购费率见 下表: 申购金额 (M , 含申购 费) 养老金客 户申购 费率 M <100 万元 0.375% 100 万元≤M <250 万元 0.25% 250 万元≤M <500 万元 0.15%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 ,1000 元/ 笔 (2 )本基 金其他 投资者 (非养老 金客户 )申购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申 购 费 率如下表 : 申购金额 (M , 含申购 费) 非养老金 客户申 购费率 M <100 万元 1.50%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4 100 万元≤M <250 万元 1.00% 250 万元≤M <500 万元 0.6%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 ,1000 元/ 笔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 额的申 购费用 应在投 资者认 购基金份 额时收 取,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主要用 于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售、 登记等 各项费 用。 本基金 B 类基 金份额 不收取 申购费 用, 但收取 销售服 务费。B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服务 费年费 率为 0.30% 。 2 、赎回费 用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赎回费 用在 投资 者赎回本 基金份 额时收 取, 扣 除用于 支付登 记费和其 他必要 的手续 费后 的余额归 基金财产 。详见 下表: (1 ) 本基金 A 类份额 赎回费 率随赎 回份额 持有时间 的增加 而递减 ,详 见下 表: 连续持有 期限( 日历日 ) 最低赎回 费率 计入基金 资产比 例 1 天-6 天 1.5%


100% 7 天-29 天 0.75%


100% 30 天-89 天 0.5%


75% 90 天-179 天 0.5% 50% 180 天-365 天 0.1% 25% 366 天(含) 以上 0% - (2 ) 本基 金 B 类份额 赎回费 用随赎 回份额 持有时间 的增加 而递减 。详 见下 表: B 类赎回 费 连 续 持 有 期 限 (日历日 ) 最低赎回 费率 计入基金 资产比 例 1 天-29 天 0.5% 100% 30 天-365 天 0.1% 0% 366 天 (含 ) 以 上 0% -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5 3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并 最迟 应于新的 费率或 收费方 式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4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况制 定基金 促销计 划, 针对投 资人定 期或不 定期地 开展基 金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 动期间 , 按 相关监 管部门 要求履 行必要 手续后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 购费率 和基金 赎回费 率。 5 、根据 2015 年 4 月 18 日基金管理人发布 《泰达宏 利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网上直 销平台 调整旗 下开放 式基金 申购金 额下限 的公告 》本公 司自 2015 年 4 月 20 日 起 投 资 者 通 过 本 公 司 官 方 网 上 直 销 和 微 信 公 众 平 台 ( 微 信 号 : mfcteda_BJ )首次最低申购金 额统一 调整 为10 元;追 加申购 金额为 单 笔10 元。 6 、基金管理 人于 2016 年 11 月 26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旗 下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申购 金额下 限的公 告》 , 宣布 自 2016 年11 月29 日起, 投资 者申购 本基金, 首次申 购最低 金额调 整为 10.00 元, 超过部 分不设最 低极差限 制; 追加 申购金 额为10.00 元, 超过部 分不设 最低级差 限制。 销售机构 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身的相关情况设定本 基金的申 购金额下 限,投资 者在办 理申购 业务时 ,需遵 循对应 销售机 构的规 定。 七、申购 和赎回 的数额 和价格 1 、申购份 额的计 算 (1 )本基 金 A 类份额 申购份 额的计 算 申购的有 效份额 为按实 际确认 的申购 金额在 扣除申 购费用 后, 以申 请当 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 准计算 。 1 )基金份 额申购 ①若适用 比例费 率时, 申购份 额的计 算方法 如下: 净申购金 额=申 购金额 /(1 +申 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②若适用 固定费 用时, 申购份 额的计 算方法 如下: 净申购金 额=申 购金额 -固定 费用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6 申购费用 =固定 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上述计算 结果均 保留到 小数点 后两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后 的部分 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 的收益 或损失 由基金 财产承 担。 例如: 某投 资者( 非 养老金 客户)投资 5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 A 类份 额 , 对应 费率 为 1.5% , 假 设申购 当日 本 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净值 为 1.016 元 , 则其 可得 到的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 额=申 购金额 / (1 +申 购费率) =50,000/( 1+1.5 %)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 =申购 金额- 净申购 金额=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49,261.08 /1.016 = 48,485.31 份 即: 投资者( 非养老 金客户) 投资 5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A 类 份额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为 1.016 元 ,则可 得到 48,485.31 份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 (2 )本基 金 B 类份额 申购份 额的计 算 B 类 申购份 额的计 算方法 如下:


申购份额 =申购 金额/ 申购当 日 B 类基金 份额净 值


上述计算 结果均 保留到 小数点 后两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后 的部分 四舍 五入, 由此误差 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 基金财 产承担 。 2 、基金份 额赎回 金额的 计算 赎回金额 为按实 际确认 的有效 赎回份 额乘以 申请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的 金额, 净赎回金 额为赎 回金额 扣除赎 回费用 的金额 。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与 B 类基金 份额设置 不同的 赎回费 率。 赎回金额 =赎回 份数×T 日 该类基金 份额净 值 赎回费用 =赎回 金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 额= 赎回金 额-赎 回费用 计算结果 均按照 四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 例如:某 投资者 赎回本 基金基 金 A 类 份额 1 万份 ,持有 时间为 200 天 ,对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7 应的赎回 费率为 0.1% ,假 设赎回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是 1.120 元, 则其 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 为: 赎回金额=10,000 ×1.12=11,200.00 元 赎回费用=11,200.00 ×0.1%=11.20 元 净赎回金 额=11,200-11.20=11,188.80 元 即:投资 者赎回 本基金 A 类份额 1 万份, 持有期 限为 200 天,假 设赎 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是 1.12 元, 则其可 得到的 赎回金 额为 11,188.80 元。 3 、本基金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保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收 益或损 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 T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在当天 收市后计 算,并 在 T+1 日内公 告。遇 特殊 情况, 经中国证 监会同 意, 可以适 当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公式 为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计算 日发售 在外的 基金份 额总数 。 八、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拒绝 或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 致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2 、发生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3 、证券 、期 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4 、基金 管理 人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 响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金 业绩产 生负面 影响, 或其他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6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或登 记机构 的异 常情 况导 致基 金销售系 统、基 金登记 系统或 基金会 计系统 无法正 常运行 。 7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介 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被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的情况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8 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恢 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九、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 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赎 回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 抗力导 致基金 管理人不 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 资人的 赎回申 请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3 、证券 、期 货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4 、连续两 个或两 个以上 开放日发 生巨额 赎回。 5 、发生 继续 接受赎 回申 请将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 6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当日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已确 认的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人 应足额 支付; 如 暂时不 能足额 支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 按单个 账 户申请量 占申请 总量的 比例分 配给赎 回申请 人, 未支付 部分可 延期支 付。 若 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相关 条款处 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 选择将 当日可 能未获 受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在暂 停赎回 的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赎 回业务 的办理 并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额赎 回的认 定 若本 基 金单 个 开放 日内 的 基金 份 额净 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 份额 总 数加 上 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 余额) 超 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金 总份额 的 10% , 即 认为是 发生了 巨额赎回 。 2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当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回 或部分 延期赎 回。 (1 )全 额赎 回: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时,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9 按正常赎 回程序 执行。 (2 )部 分延 期赎回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 波动 时 , 基金 管 理 人在 当 日接 受 赎 回比 例 不低 于 上 一开 放 日 基金 总 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当 日的赎 回申请, 应 当按 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 量占赎 回申请 总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受 理的赎 回份额 ; 对 于未 能赎回部 分,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可以选 择延期 赎回或 取消赎 回。选 择延 期赎回的 , 将自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申 请将被 撤销。 延期的 赎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并 处理, 无 优先权 并以下 一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 基础计 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推 , 直到全部 赎回为 止。 如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未作明 确选择 , 投 资人 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 赎回处 理。 (3 )暂停 赎回: 连续 2 个开 放日以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有 必要 , 可暂 停接受 基金 的 赎回申 请 ; 已经接 受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当 在指定 媒 介上 进行公告 。 3 、巨额赎 回的公 告 当发生上 述延期 赎回并 延期办 理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 过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其他方 式在 3 个交易 日内通 知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说 明有 关处理方 法,同时 在指定 媒 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暂 停申购 或赎回 的公告 和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 当日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在规定 期限内 在指定 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告 。 2 、如发生 暂停的 时间为 1 日 ,基金 管理人 应于重新 开放 日 ,在指 定媒 介 上 刊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公布 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3 、若暂停 时间超过 1 日,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信 息披露 办法》 自行 确定 公告增加 次数。 十二、 基 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 间的转 换业务 ,基金 转换可 以收取 一定 的转换费 。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0 本基金已 于 2015 年 6 月 18 日起开 放基金 转换业 务, 具体实 施办法 详见 相关 公告。 本 基金 原 有基金 份额 自 2016 年 1 月 25 日 起全部 自动划 归为本 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类别后 ,A 类基金 份额继 续开放 转换业 务。 在符合相 关份额 最低要 求前提 下, 直销柜 台客户 可将本 基金 B 类份 额与 直销 基金份额 之间进 行转换。 B 类 基金份 额适用 本公司已 公告的 基金转 换费 用及转换 份额计算规则。B 类 基金份额增加销售机构 后的转换规则以本公司 届 时公告为 准。 本基金基 金 A 类份 额和 B 类份 额之间 暂不开 通转换 业务。 十三、基 金份额 的转让 在法律法 规允许 且条件 具备的 情况下 , 基金 管理人可 受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 申请并由 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 份额的 过户登 记。 基 金管理 人拟受 理基金 份额转 让业务 的, 将 提前公告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人公 告的业 务规则 办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十四、 基 金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 交易过 户是指 基金登 记机构 受理继 承、 捐赠 和司法 强制执 行 等 情形 而产生的 非交易 过户以 及登记 机构认 可、 符合法 律法规 的其它 非交易 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 种情况 下, 接 受划转 的主体 必须是 依法可以 持有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由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 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 制执行 是指司 法机构 依据生 效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强制划 转给其 他自然 人 、 法人或 其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过 户必 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 构要求 提供的 相关资 料, 对 于符合 条件的非 交易过 户申请 按基 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 办理, 并按基 金登记 机构规 定的标 准收费 。 十五、 基 金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办理 已持有 基金份 额在不 同销售 机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按 照规定 的标准 收取转 托管费 。 十六、 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是指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提 交申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1 请, 约定每 期扣款 时间、 扣 款金额, 由指定 的销售机 构于每 次约定 扣款 日在投资 者指定的 资金账 户自动 完成扣 款,并 提交基 金申购 申请的 一种长 期投 资方式 。 本基金已 于 2015 年 6 月 18 日起开 始接受 定期定 额投资 业务 。 具体 实施 方法 详见相关 公告。 本 基金 原 有基金 份额 自 2016 年 1 月 25 日起 全部自 动划 归为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类 别后,A 类 基金份额 继续开 放 定期 定额投 资 业务 。 本基金B 类份 额暂未 开通定 期定额 投资业 务。 根据2015 年4 月18日基金 管理人 发布 《泰 达宏 利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网上 直销平台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申购金额下限的公告》 ,本公司自2015 年4 月20 日 起,投资者通过本公司官方网上直销、淘宝旗舰店和微信公 众平台( 微信号: mfcteda_BJ )定期定额申购单 笔最低 金 额为10 元。 根据2016 年11 月26 日基 金管理 人发布 《 泰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调整旗下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申购金 额下限 的公告 》 , 自 2016 年11 月29 日起, 投资者定 期定额 申购本 基金单 笔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销售机构在 不低 于上述规 定的前提 下, 可根据 自身的 相关情 况设定 本基金 的定期 定额申 购金额 下限, 投资 者在办理 定期定 额申购 业务时 ,需遵 循对应 销售机 构的规 定。 十七、基金 份额 的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记 机构只 受理国 家有权 机关依 法要求 的基金 份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 的其他 情况下 的冻结 与解冻 。 如 相关法 律法规 允许基 金管理 人办理 其他基 金业务 , 基金 管理人 将制 定和实 施相应的 业务规 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 目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 本基 金紧 跟经济 形势 ,深 入挖掘 市场 机遇 ,力争 实现基金 资产的 持续稳 健增值 。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良好 流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 括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上 市的 股票 ) 、 债 券、债 券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2 回购、 资产 支持证 券、 货币 市场工 具、 权证 、 股指期 货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但 须符合 中国证 监会的 相关规 定)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 以后允 许基金 投资其 他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入 投资范 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股票 资产占 基金资 产的比 例为 0%-95% ,权证 投资 比例不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本 基金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股指 期货的 投资比 例遵循 国家相 关法律 法规。 三、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 采取主 动的类 别资产 配置策 略, 注重风 险与收 益的平 衡。 本基 金紧 跟经济形 势,深 入挖掘 市场机 遇,力 争实现 基金资 产的持 续稳健 增值 。


1 、资产配 置策略 本基金将 由投资 研究团 队及时 跟踪市 场环境 变化, 根据宏 观经济 运行 态势、 宏观经济 政策变 化、证 券市场 运行状 况、国 际市场 变化情 况等因 素的 深入研究 , 判断证券 市场的 发展趋 势, 结合 行业状 况、 公司 价值性 和成长性 分析, 综合评价 各类资产 的风险 收益水 平。 在充足 的宏观 形势判 断和策 略分析 的基础 上, 采 用动 态调整策 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灵 活资产 配置, 在 市场上 涨阶段中, 增加 权益类资 产配置比 例, 在市 场下行 周期中, 降低权 益类资 产配置 比例, 力求 实现 基金财产 的长期稳 定增值 ,从而 有效提 高不同 市场状 况下基 金资产 的整体 收益 水平。 2 、股票选 择策略 (1 )A 股 投资策 略 本基金采 取“自 上而下 ”与“ 自下而 上”相 结合的 分析方 法进行 股票 投资。 基金管理 人在行 业分析 的基础 上, 选择 治理结 构完善、 经营稳 健、 业绩 优良、 具 有可持续 增长前 景或价 值被低 估的上 市公司 股票, 以 合理价 格买入 并进 行中长期 投资。 本基 金股票 投资具 体包括 行业分 析与配 置、 公司 财务状况 评价、 价值评估 及股票选 择与组 合优化 等过程 。 1 )行业分 析与配 置 本基金将 根据各 行业所 处生命 周期 、 产业 竞争结 构、 近期发 展趋势 等数 方面 因素对各 行业的 相对盈 利能力 及投资 吸引力 进行评 价, 并根 据行业 综合 评价结果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3 确定股票 资产中 各行业 的权重 。 一个行业 的 进入 壁垒、 原材料 供应方 的谈判 能力、 制成品 买方的 谈判 能力、 产品的可 替代性 及行业 内现有 竞争程 度等因 素共同 决定了 行业的 竞争 结构, 并 决 定行业的 长期盈 利能力 及投资 吸引力 。 另 一方面 , 任 何一个 行业演 变大 致要经过 发育期、 成 长期、 成 熟期及 衰退期 等阶段, 同一行业 在不同 的行业 生命 周期阶段 以及不同 的经济 景气度 下, 亦具有 不同的 盈利能 力与市 场表现 。 本 基金 对于那些 具有较强 盈利能 力与投 资吸引 力、 在行业 生命周 期中处 于成长 期或成 熟期、 且预 期近期经 济景气 度有利 于行业 发展的 行业 , 给予 较高的 权重 ; 而对 于那 些盈利能 力与投资 吸引力 一般 、 在行 业生命 周期中 处于发 育期或 衰退期 , 或 者当 前经济景 气不利于 行业发 展的行 业,给 予较低 的权重 。 2 )公司财 务状况 评估 在对行业 进行深 入分析 的基础 上, 对上市 公司的 基本财 务状况 进行评 估。 结 合基本面 分析 、 财务 指标分 析和定 量模型 分析 , 根据 上市公 司的财 务情 况进行筛 选,剔除 财务异 常和经 营不够 稳健的 股票, 构建基 本投资 股票池 。 3 )价值评 估 基于对公 司未来 业绩发 展的预 测, 采 用现金 流折现模 型等方 法评估 公司 股票 的合理内 在价值 , 同 时结合 股票的 市场价 格 , 挖掘具 有持续 增长能 力或 者价值被 低估的公 司,选 择最具 有投资 吸引力 的股票 构建投 资组合 。 4 )股票选 择与 组 合优化 综合定性 分析与 定量价 值评估 的结果 , 选择 定价合理 或者价 值被低 估的 股票 构建投资 组合 , 并根 据股票 的预期 收益与 风险水 平对组 合进行 优化 , 在 合理风险 水平下追 求基金 收益最 大化 。 同时 监控组 合中证 券的估 值水平 , 在 市场 价格明显 高于其内 在合理 价值时 适时卖 出证券 。 (2 )股票 申购策 略 本基金将 研究首 次发行 股票及 增发股 票的上 市公司 基本面 因素, 根 据股 票市 场整体定 价水平, 估计股 票上市 交易的 合理价 格, 并参 考市场资 金供 求关系, 从 而制定相 应的股 票申购 策略 。 本基 金对于 通过参 与申购 所获得 的股票 , 将根据其 市场价格 相对于 其合理 内在价 值的高 低 ,确 定继续 持有或 者卖出 。 3 、债券投 资策略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4 对债券的 投资将 作为控 制投资 组合整 体风险 的重要 手段之 一, 通过 采用 积极 主动的投 资策略 , 结 合宏观 经济变 化趋势 、 货币政策 及不同 债券品 种的 收益率水 平、 流 动性和 信用风 险等因 素, 运用久 期调整 、 凸 度挖掘 、 信 用分析 、 波动性交 易、 品 种互换 、 回 购套利 等策略 , 权 衡到期 收益率 与市场 流动性 , 精 选 个券, 构 造债券投 资组合 。 4 、股指期 货投资 策略 本基金根 据风险 管理的 原则 , 以套 期保值 为目的 , 将 利用股 指期货 剥离 多头 股票资产 部分的 系统性 风险或 建立适 当的股 指期货 多头头 寸对冲 市场 向上风险 。 基金经理 根据市 场 的变 化、 现货市 场与期 货市场 的相关 性等因 素, 计算 需要用到 的期货合 约数量 , 对这 个数量 进行动 态跟踪 与测算 , 并进 行适时 灵活调 整。 同时 , 综合考虑 各个月 份期货 合约之 间的定 价关系 、 套 利机会 、 流 动性以 及保 证金要求 等因素 , 在各 个月份 期货合 约之间 进行动 态配置 , 通 过空头 部分的 优化 创造额外 收益。 5 、权证投 资策略 本基金的 权证投 资是以 权证的 市场价 值分析 为基础, 配以权 证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理估 值水平 , 以主 动式的 科学投 资管理 为手段 , 充分 考虑权 证资产 的收益性 、 流动性及 风险性 特征, 通 过资产 配置、 品 种与类 属选择, 追 求基金 资产 稳定的当 期收益。 6 、资产支 持证券 投资策 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 支持证券(ABS ) 、 住 房 抵 押 贷 款 支 持证 券 (MBS ) 等 , 其 定价受 多种因 素影响 , 包 括市场利 率、 发行条 款、 支持 资产的构 成及质量 、提前 偿还率 等。 本基金将 在债券 市场宏 观分析 基础上 , 结 合蒙特 卡洛模 拟等数 量化方 法, 对 资产支持 证券进 行定价 ,评估 其内在 价值进 行投资 。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 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股票 资产占 基金资产 的比例 为 0%-95% ; (2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5 有的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 货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 股指期货 合约的 成交金 额不得 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 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 基金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 有的买入 期货合 约价值 与有价 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95%,其 中,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 证、资 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式 回 购) 等; 所 持有的 股票市 值和买入 、 卖出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当符合 基金合 同关于 股票 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 定; (3 ) 本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 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 权证,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8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 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信用级 别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 模的 10%; (11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 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合计规 模的 10%; (12 )本基金 应投资 于信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 卖出;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6 (13 ) 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金 所申报的 金额不 超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本 基金所 申报的 股票数 量不超 过拟发 行股票 公司本 次发行 股票 的总量; (14 )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 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 到期后 不得展期 ; (15 )基金总 资产不 得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 (16 ) 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投 资比 例限 制。 因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 使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 关约定; 在此期 间内, 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基金 合同约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资 的监督 与检查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开始 。 如果法律 法规对 上述投 资组合 比例限 制进行 变更的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则 本基金 投资不 再受相 关限制 。 2 、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金财 产不得 用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1 )承销 证券; (2 )违反 规定向 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 (3 )从事 承担无 限责任 的投资; (4 )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 (5 )从事 内幕交 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当 的证券 交易活 动 ; (6 )法律 、行政 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活 动。 运用基金 财产买 卖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及其 控股股 东、 实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其 他重大 利害关 系的公 司发行 的证券 或承销 期内承 销的证 券, 或 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 联交易 的, 应当符 合基金 的投资 目标和 投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有人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7 利益优先 的原则, 防范利 益冲突, 建立健 全内部 审批机 制和评估 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 价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须 事先得 到基金 托管人 的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规予 以披露 。 重大 关联交 易应提 交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 过。基 金管理 人董事 会应至 少每半 年对关 联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法律、 行政法 规或监 管部门 调整上 述规定 的 , 本基金 的投资 按照调 整后 的规 定执行。 五、业绩 比较基 准 本基金业 绩比较 基准: 50%* 沪深 300 指数收 益率+50%* 中证 综合债 指数 收益 率 沪深 300 指数是 由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编 制, 从上 海和深 圳证 券市 场中 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 样本的 综合性 指数, 具有良 好的市 场代表性 。 中证 综合 债券指数 由中证指 数有限 公司编 制, 是综 合反映 银行间 和交易 所市场 国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 央 票及短 融整体 走势的 跨市场 债券指 数 , 较全面 地反映 我国债 券市 场的整体 价格变动 趋势, 为债券 投资者 提供更 切合的 市场基 准。 本基金是 混合型 基金, 基金在 运作过 程中股 票资产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95% ,其余资产投 资于债 券、货 币市场 工具、 债券回 购、权 证、资 产支持证 券等金融 工具金 融工具 。因此 , “50%* 沪深 300 指数收 益率+50%* 中证 综合债指 数收益率 ”是适 合衡量 本基金 投资业 绩的比 较基准 。 如果今后 法律法 规发生 变化 ,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 更能 为市场 普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准 推出 , 或者 是市场 上出现 更加适 合用于 本基金 的业绩 基准的 指数时 , 本 基金经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可以在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 并及时 公告 , 且无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如 果本基 金业 绩比较基 准所参照 的指数 在未来 不再发 布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 依据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 原则 , 经基 金托管 人同意 并按监 管部门 要求履 行适当 程序后 , 选取相似 的或可替 代的指 数作为 业 绩比 较基准 的参照 指数, 且 无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六、风险 收益特 征 本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 具 有较高 预期风 险、 较高 预期收 益的特征, 其预 期风 险和预期 收益低 于股票 型基金 、高于 债券型 基金和 货币市 场基金 。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8 七、基金 管理人 代表基 金行使 股东权 利和债 权人权 利的处 理原则 及方 法


1 、不谋求 对上市 公司的 控股,不 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司 的经营 管理;


2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 使股东 权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 ;


3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 使债权 人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


4 、有利于 基金资 产的安 全与增值 ;


5 、不通 过关 联交易 为自 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存 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取任 何不当 利益。 八、基金 的投资 组合报 告 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会及 董事保 证本报 告所载 资料不 存在虚 假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 并对其 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任。 本基金托 管人中 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根据本 基金合 同规定, 于2016 年12 月26 日复核了 本报告 中的财 务指标 、 净 值表现 和投资 组合报 告等内 容, 保证 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 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组 合报告 所载数 据截止2016 年9 月30 日,本报 告 中所列 财务数 据 未经 审计。 1 、 报告期末 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 占基金总 资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资 41,234,957.20 5.66 其中:股票


41,234,957.20 5.6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571,381,127.50 78.45 其中:债券


571,381,127.50 78.45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61,680,412.52 8.47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2,405,943.65 0.33 8 其他资产


51,630,969.75 7.09 9 合计





728,333,410.62





100.00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9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 分类的 境内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931,862.68 0.82 D 电力、 热力、 燃气 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2,592,983.80 0.36 E 建筑业 1,665,385.98 0.23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 务业 4,274,545.00 0.59 J 金融业 23,138,336.41 3.18 K 房地产业 3,631,843.33 0.5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 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 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1,234,957.20 5.67 3 、报告期末 按行业 分类的 沪港通 投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沪港 通股票 。 4 、 报告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序 的前十 名股票 投 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 公允价值 (元 ) 占基金资 产 净值比例 (%) 1 000001 平安银行 902,732 8,187,779.24 1.13 2 601398 工商银行 1,240,726 5,496,416.18 0.76 3 000800 一汽轿车 458,700 4,802,589.00 0.66 4 600030 中信证券 275,600 4,442,672.00 0.61 5 601601 中国太保 114,023 3,278,161.25 0.45 6 600050 中国联通 700,300 2,906,245.00 0.40 7 000539 粤电力A 503,492 2,592,983.80 0.36 8 000656 金科股份 469,139 2,556,807.55 0.35 9 600037 歌华有线 81,500 1,345,565.00 0.18 10 601668 中国建筑 186,390 1,150,026.30 0.16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0 5 、报告期末 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券 39,788,000.00 5.47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0,114,000.00 4.1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0,114,000.00 4.14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501,264,000.00 68.90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可交换债) 215,127.50 0.03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71,381,127.50 78.53 6 、报告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序 的前五 名债券 投 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041663004 16 首钢 CP002 600,000 60,216,000.00 8.28 2 041654008 16 西南水 泥CP001 500,000 50,270,000.00 6.91 3 011699652 16 百业源 SCP001 500,000 50,240,000.00 6.91 4 011699453 16 新兴际 华SCP002 500,000 50,130,000.00 6.89 5 041656007 16 远东租 赁CP001 500,000 50,120,000.00 6.89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序 的前十 名资产 支 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资产 支持 证 券。 8 、 报告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序 的前五 名贵金 属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贵金 属。 9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序 的前五 名权证 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权证 。 10.1 报告期末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期 货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1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无股 指期货 和损益 明细。 10.2 本基金投资股指 期货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未 投资于 股指期 货。该 策略符 合基金 合同的 规定。 11 、报告期末本 基金投 资的国 债期货 交易情 况说明 11.1 本期国债期货投 资政策 在报告期 内, 本基金 本报告 期末未 投资于 国债 期 货。 该策 略符合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11.2 报告期末本基金 投资的 国债期 货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无国 债期货 持仓和 损益明 细。 11.3 本期国债期货投 资评价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没有投 资国债 期货。 12 、投资组合报 告附注 (1 )报告期内 基金投 资的前 十名证 券的发 行主体 未出现 被监管 部门立 案调查 的情况, 在报告 编制前 一年内 未受到 公开谴 责、处 罚。


(2 )基金投资的 前十名 股票均 未超出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备选 股票库 。 13 、其他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5,571.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545,398.75 5 应收申购款 45,000,000.0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1,630,969.75 14 、报告期末持 有的处 于转股 期的可 转换债 券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处于 转股期 的可转 换债券 。 15 、报告期末前 十名股 票中存 在流通 受限情 况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000656 金科股份 2,556,807.55 0.35 重大事项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2 16 、投资组合报 告附注 的其他 文字描 述部分





由于 四舍五 入的原 因,分 项之和 与合计 项之间 可能存 在尾差 。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 定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 基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来表 现。投资 有风险 ,投资 者在做 出投资 决策前 应仔细 阅读本 基金的 招募 说明书。 本基金合 同生效 日为2015 年6 月16 日, 基 金合同生 效以来 的投资 业绩 及与 同期业绩 比较基 准的比 较如下 表所示 : (一) 截止 2016 年 9 月 30 日基金份额净值增 长率及 其与同期 业绩 比 较基准 收 益率的比 较: 泰达宏利 新思路 混合 A 阶段 基金净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值 收 益率标准 差 ② 比较基准 收益率 ③ 比较基准 收 益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 年6 月16 日 至2015 年12 月 31 日 1.60% 0.07% -12.16% 1.42% 13.76% -1.35% 2016 年1 月1 日 至2016 年9 月30 日 3.35% 0.09% -4.42% 0.78% 7.77% -0.69% 本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至2016 年 9 月30 日 5.00% 0.08% -16.05% 1.10% 21.05% -1.02%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3 泰达宏利 新思路 混合 B 阶段 基金净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值 收 益率标准 差 ② 比较基准 收益率 ③ 比较基准 收 益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B 类份额 成立以来 至2016 年9 月30 日 2.54% 0.06% 4.19% 0.65% -1.65% -0.59% 1. 本基金业 绩比较 基准: 沪深300 指数 收益率*50%+中证综合债指 数收益 率*50% 2. 本基金B 类份额 成立 于2016 年1 月25 日。 (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 以来基 金份额 净值的 变动情 况,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的变动 的比较 泰达宏利 新思路 基金 累 计份额 净值增 长率与 同期业 绩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 历史走势 对比图 (2015 年6 月16 日 至2016 年9 月30 日)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4 本基金成 立于2015 年6 月16 日,B 类份 额成立 于2016 年1 月25 日, 截止 报告期 末B 类份 额成立 不满一 年。 按基金 合同规 定, 自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六个月 内为建仓 期。 本 基金在 建仓期 结束时 及截止 报告期末 各项投 资比例 已达 到基金合 同规定的 比例要 求 。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5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 资产总 值 基金资产 总值是 指购买 的各类 证券及 票据价 值、 银行 存款本 息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金 款以及 其他投 资所形 成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基金负 债后的 价值。 三、基 金 财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 人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 规 范性文 件为本 基金开 立资金 账户 、 证 券 账 户、 期 货结算 账户 及 投资所 需的其 他专用 账户 。 开立 的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 销售机 构和基 金登记 机构自有 的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金财 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 财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 产独立 于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销售 机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人 保管。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登记 机构和 基金销 售机 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 承担其 自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权 人不得 对本基 金财产 行使请 求冻结 、 扣 押或其他 权利。 除 依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因 依法解 散 、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清 算的, 基 金财产 不属于 其清算 财产, 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权收 取的管理 费、 托管费 以及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费 用除外 。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运作基 金财产所 产生的 债权 , 不得 与其固 有资产 产生的 债务相 互抵销 ; 基 金管 理人管理 运作不同 基金的 基金财 产所产 生的债 权债务 不得相 互抵销 。 十二、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6 规定需要 对外披 露基金 净值的 非交易 日。 二、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股 票、 权证、 债 券和银 行存款 本息、 应 收款项、 股 指期货 合约、 其它投资 等资产 及负债 。 三、估值 原则 对于存在 活跃市 场的情 况下, 以活跃 市场上 未经调整 的报价 作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值 ; 对于 活跃市 场报价 未能代 表计量 日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 对 市场 报价进行 调整以确 定计量 日的公 允价值 ;对于 不存在 市场活 动或市 场活动 很少 的情况下 , 则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其 公允价 值。 四、估值 方法 1 、证券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的 估值 (1 ) 交易所 上市的 有价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或证 券发行 机构未 发生影 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 以 最近 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 证券价 格的重 大事件 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 )交 易所 上市交 易或 挂牌 转让 的不含 权和 含权 固定收 益品 种(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选 取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 估值净 价; (3 )交易 所上市 交易的 可转换债 券,选 取每日 收盘价 作为估 值全价 ; (4 )交 易所 市场挂 牌转 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和 私募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未 上市期 间的有 价证券应 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1 )送 股、 转增股 、配 股和 公开 增发的 股票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一股 票的估 值方法 估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日 的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 次公 开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 估值; (3 )首 次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 票在交 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上市 的同一 股票的 估值方 法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 期 的股 票, 按 监管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7 机构或行 业协会 有关规 定确定 公允价 值。 3 、银行 间市 场交易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选 取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的估 值净价 进行估 值; 对银行 间市场 未上市 , 且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未 提供估值 价格的固 定收益 品种, 按成本 估值。 4 、同一 债券 同时在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本基 金投 资股指 期货 合约 ,一 般以估 值当 日结 算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当日 无结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结算 价估值。 6 、 持 有的银 行定期 存款或 通知存 款以本金 列示 , 按相应 利率逐 日计提 利息。 7 、如有 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 的方法估 值。 8 、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最 新规定 估值。 如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估值违 反基金 合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 序及相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时, 应 立即通知 对方,共 同查明 原因, 双方协 商解决 。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和基 金会计核 算的义 务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方 由基金 管理人 担任 ,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 经相关 各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结 果对外 予以公 布。 五、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按照 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余额 数量计 算, 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四 位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每个 工作日 计算基 金资产 净值及 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2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8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 除外。 基金管 理人每 个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 估值后 , 将基金份 额净值 结果发 送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 合同和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对外公 布。 六、估值 错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将采 取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确 保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 性。当 基金份 额净值 小数点 后三位 以内( 含 第三位) 发生 估值错误 时,视为 基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应按 照以下 约定处 理: 1 、估值错 误类型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人 自身的 过错造 成估值 错误, 导 致其他 当事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 应当 对 由于该 估值错 误遭受 损失当 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下述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 给予赔 偿,承 担赔偿 责任。 上述估值 错误的 主要类 型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算差 错、系 统故障 差错、 下达指 令差错 等。 2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 (1 )估 值错 误已发 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 时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值 错误发 生的费用 由估值 错误责 任方承担 ; 由于估值 错误责 任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估 值错误 , 给 当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 任方对 直接损 失承担 赔偿责 任; 若估值 错误责 任方已 经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 务的当 事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正 而未更 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偿责 任。 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应对更 正的情 况向有 关当事 人进行 确认 , 确保 估值 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有 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 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有 关直接 当事人 负责, 不对第 三方负 责。 (3 )因 估值 错误而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但估值错 误责任 方仍应 对估值 错误负 责。 如 果由于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损失(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 偿受损 方的损 失, 并 在其支 付的赔 偿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的当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9 事人享有 要求交 付不当 得利的 权利; 如果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已 经将 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 还给受 损方, 则受损 方应当 将其已 经获得的 赔偿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 的总和 超过其 实际损 失的差 额部分 支付给 估值错 误责任 方。 (4 ) 估值错 误调整 采用尽 量恢复 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错误 的正确 情形的 方式。 (5 )按法 律法规 规定的 其他原则 处理估 值错误 。 3 、估值错 误处理 程序 估值错误 被发现 后,有 关的当 事人应 当及时 进行处 理,处 理的程 序如 下: (1 )查 明估 值错误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并 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因确 定估值 错误的 责任方 ; (2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估 值错 误造 成的 损失 进行评估 ; (3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进行 更正和赔 偿损失 ; (4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理 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 记机构 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登记机 构进行 更正, 并就估 值错误 的更正 向有关 当事人 进行确 认。 4 、基金份 额净值 估值错 误处理的 方法如 下: (1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正, 并采取 合理的 措施防 止损失 进一步 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 (3 )前述 内容如 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处理。 (4 )当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时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实际情 况界定 双方承 担的责 任, 经 确认 后按以下 条款进 行赔偿 : ①本基金 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与 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双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尚不 能达成 一致时 , 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建议执 行,由此 给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财 产 造成 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赔付。 ②若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已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 确认后 公告, 由此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0 给基金份 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的 , 应根 据法律 法规的规 定对投 资者或 基金 支付赔偿 金, 就 实际向 投资者 或基金 支付的 赔偿金 额 ,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 承担相 应的责 任,基 金托管 人承担 次要的 复核责 任 。 ③如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 算结果, 虽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对 或对基 金管理 人采用 的估值 方法 , 尚不 能达成 一致时 , 为 避免 不能按时 公布基金 份额净 值的情 形, 以基金 管理人 的计算 结果对 外公布 , 由 此给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和 基金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赔付 。 ④由于基 金管理 人提供 的信息 错误 ( 包括但 不限于基 金申购 或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导致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 误而引 起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金 财产 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赔付。 (5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 于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而 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结果为 准。 (6 )前 述内 容如法 律法 规或 者监 管部门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另有通行 做法, 双方当 事人应 本着平 等和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原 则进行协 商。 5 、特殊情 况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 的估值 方 法第 7 项 进行 估值 时,所造 成的误 差不作 为基金 资产估 值错误 处理。 (2 )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或 由于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错误 等,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未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应 当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 此造成 的影响 。 七、暂停 估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时; 2 、 因不 可抗力 致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评 估基 金 资产价 值时; 3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 同认定的 其它情 形。 八、基金 净值的 确认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1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 人负责 进行复 核。 基 金管理 人应于 每个开放 日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并 发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 发送给 基金管 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净值予 以公布 。 十三、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 利润的 构成 基金 利 润 指基 金 利息 收 入 、投 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 变动 收 益 和其 他 收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 可供分 配利润 基金 可 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 至 收益 分 配基 准 日 基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未 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收 益的孰 低数。 三、基金 收益分 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件 的前提 下, 基金 管理人可 对本基 金进行 基 金分 红,若《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益 分配; 2 、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 种: 现金分红 与红利 再投资 , 投 资者可 选 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 选 择,本基 金默认 的收益 分配方 式是现 金分红 ; 3 、 基金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 净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 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减 去每单 位基金 份额收 益分配 金额后 不能低 于面值 ; 4 、同一基 金类别 的每一 基金份额 享有同 等分配 权 ; 5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在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无实 质 不利 影 响 的前 提 下, 基 金 管理 人 、登 记机 构可对基 金收益 分配原 则进行 调整, 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本基金每 次收益 分配比 例详见 届时基 金管理 人发布 的公告 。 四、收益 分配方 案 基金 收 益 分配 方 案中 应 载 明截 止 收益 分 配 基准 日 的可 供 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2 益分配对 象、分 配时间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配方 式等内 容。 五、收益 分配方 案的确 定、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 益 分配 方案由 基金管 理人拟 定,并 由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 介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 利 发放 日 距离 收 益 分配 基 准日 ( 即 可供 分 配利 润 计 算截 止 日) 的时 间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日 。 六、基金 收益分 配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用 由投资 者自行 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 金红利 小于一 定金额 , 不 足以支 付银行 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用 时, 基 金登 记机构可 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现金红 利自动 转为对 应类别 的基金 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 方法, 依照《 业务规 则》执 行。 十四、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 费用的 种类 1 、基金管 理人 的 管理费 ; 2 、基金托 管人的 托管费 ; 3 、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 信息披 露费用 ; 4 、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 会计师 费、律 师费和 诉讼费 ; 5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费用; 6 、基金相 关账户 的开户 及维护费 用; 7 、基金的 证券、 期货交 易费用; 8 、基金的 银行汇 划费用 ; 9 、B 类份 额的销 售服务 费; 10 、 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在 基金财 产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金 费用计 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方 式 1 、基金管 理人的 管理费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3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约 定基金 管理年 费率 计 提。 管 理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 H =E ×约定 基金管 理年费 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本报告期内 ,本基 金的约 定基金 管理年 费率于2016 年7 月25 日前 为0.70%/ 年, 自2016 年7 月25日起为0.60%/ 年。 详见 基金管理 人于2016 年7 月23 日发布 《 泰 达宏利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泰达宏 利新思 路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表决 结果暨 决议生 效的公 告 》。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算 , 逐日 累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 金管理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5 个 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假 等, 支 付日期顺 延。 2 、基金托 管人的 托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25% 的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 =E × 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经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 核对一 致后, 由 基金托 管人于 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 金托管 人。若 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 假等, 支付日 期顺延 。 3 、销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 额不收 取销售 服务费 , B 类基金份 额的销 售服务 费年 费为 0.30% 。本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将专门 用于 本基 金的 销售 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服务, 基 金管理人 将在基 金年度 报告中 对该项 费用的 列支情 况作专 项说明 。 销售服务 费按前 一日 B 类份 额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30% 年费率 计提。 计算 方式 如下: H =E× 0.30%÷ 当 年天数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4 H 为 B 类基金 份额每 日应计提 的销售 服务费 E 为 B 类基 金份额 前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 销售服务 费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销 售服务 费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后于次 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 管理人。 如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假 等, 支 付日期顺 延。 上述“一 、基金 费用的 种类中 第 3 -8 项及 第 10 项费用 ”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实际 支出金 额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金 托管人 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三、不列 入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费 用: 1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财产 的损失 ; 2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处理 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 ; 3 、 《基 金合同 》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 、其他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四、基金 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 、销售 服务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根 据基金 规模等 因素协 商一致, 酌情调 低基 金管 理费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 销 售服务 费率 , 无 须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提高上 述费率需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基金管 理人须 最迟于 新费 率实施 日 2 日前在指 定媒介 刊登公 告。 五、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涉及 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 义务按 国家税收 法律、 法规执 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 会计政 策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5 1 、基金管 理人为 本基金 的基金会 计责任 方; 2 、基金的 会计年 度为公 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 会计年度 按如下 原则: 如 果 《基金 合同》 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并 入下 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 、基金核 算以人 民币为 记账本位 币,以 人民币 元为记 账单位 ; 4 、会计制 度执行 国家有 关会计制 度; 5 、本基金 独立建 账、独 立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计核算 ,按照 有关规 定编制 基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月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 算、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书面 方式确 认。 二、基金 的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独立 的具 有证 券从 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及 其 他 规定 事 项 进 行审计。 2 、会计师 事务所 更换经 办注册会 计师, 应事先 征得基 金管理 人同意 。 3 、 基金 管 理人 认 为 有充 足 理由 更 换会 计 师事 务 所 ,须 通 报基 金 托管 人。 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 需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 介 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十六、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相关 法律法 规关于 信息披 露的规 定发 生变化时 , 本基金从 其最新 规定。 二、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包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 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按照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 并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6 保证所披 露信息 的真实 性、准 确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当在 中国证 监会规 定时间 内, 将应 予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定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金 投资者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 方式查 阅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 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 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承 诺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不 得有下 列行 为: 1 、虚假记 载、误 导性陈 述或者重 大遗漏 ; 2 、对证券 投资业 绩进行 预测; 3 、违规承 诺收益 或者承 担损失; 4 、诋毁其 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机 构; 5 、 登载任何自 然人、 法 人或者 其他组 织的祝 贺性、 恭维 性或推 荐性的 文字; 6 、中国证 监会禁 止的其 他行为。 四、 本基金 公开披 露的信 息应采 用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 应保证 两种文 本的内 容一致 。 两 种文本 发生歧 义的 , 以 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 开披露 的信息 采用阿 拉伯数 字; 除特别 说明外 , 货 币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包 括: (一)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 1 、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的各 项权利、 义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 的规则 及具体 程序, 说明基金 产品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 益的事 项的法 律文件 。 2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 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金 认购 、 申购 和赎回 安排 、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 信息 披 露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 书并登 载在 其网 站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 载在指 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 明。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7 3 、基金 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等 活动中 的权利 、义务 关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集 申请经 中国证 监会注册 后,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份 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同 》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当 将《基 金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议 登载在 各自 网 站上。 (二)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就基金 份额发 售的具 体事宜 编制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并 在披 露招募说 明书的 当日登 载于指 定媒介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 认文件 的次日 在指定 媒介上 登载 《 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 (四)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或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每 周公告 一次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各类基 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其 网站、 基 金份额 发售网 点以及 其他媒 介, 披露开 放日 各 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和 基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 各 类基金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前 款规定 的市场 交易 日的次日 , 将基金资 产净值 、 各类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和基 金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算 方式及 有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资 者能 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 网点查 阅或者 复制前 述信息 资料。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 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告 正文登 载于 其 网站上 , 将 年度 报 告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 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 会计报 告应当 经过审 计。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8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上半 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 完成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年 度报告 正文登 载在 其 网站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 制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并 将季度 报告登 载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不编 制当期 季度报 告、 半 年度报告 或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期 报告在 公开披 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所 在地中 国证监 会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 )临 时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 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 并在 公开披 露日分 别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 重大事 件, 是 指可能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权益 或者基 金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影 响的下 列事件 :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召开; 2 、终止《 基金合 同》 ; 3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与其他基 金合并 ; 4 、更换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 5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 东及其 出资 比例 发生变 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 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 门负责 人发生 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在 一年内变 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10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 的主要业 务人员 在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之 三十; 11 、涉及基金 管理业务 、基 金财产 、基金 托管业 务的诉 讼 或仲 裁 ; 12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受到 监管部 门的调 查;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9 13 、 基金 管理人 及其董 事、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管 理人员 、 基 金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基金 托管人 及其基 金托管 部门负 责人受 到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关联 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益 分配事 项; 16 、 管理费、 托管 费 、 销售 服务费 等费用 计提标 准、 计提方 式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金份额净 值计价 错误达 基金份 额净值 百分之 零点五 ; 18 、基金改聘 会计师 事务所 ; 19 、变更基金 销售机 构; 20 、更换基金 登记机 构; 21 、本基金开 始办理 申购、 赎回; 22 、 本基金申 购、赎 回费率 及其收 费方式 发生变 更; 23 、本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并 延期办理 ; 24 、本基金连 续发生 巨额赎 回并暂 停接受 赎回申 请; 25 、本基金暂 停接受 申购、 赎回申 请后重 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 、中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他 事项。 (八 )澄 清公告 在 《基金合 同》 存续 期限内, 任何公 共媒 介 中出现的 或者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对 基金份 额价格 产生误 导性影 响或者 引起较 大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 应当立 即对该 消息进 行公开 澄清, 并将有 关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监会 。 (九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事 项, 应 当依法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予以 公告。 (十)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相 关公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本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后 2 个交易 日内,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媒 介披露 所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的名 称、 数量、 总成本、 账 面价 值以及 总 成本和账 面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锁 定期的 信息。 (十一) 投资股 指期货 相关公 告


在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 期报告 和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 股指期 货交易 情况, 包括 投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损 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0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 标等。 (十二) 基金投 资资产 支持证 券的信 息披露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年 报及半 年报中 披露其 持有的 资产支 持证券 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 市值占 基金净 资产的 比例和 报告期 内所有 的资产 支持证 券明 细。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季 度报告 中 披露 其持有 的资产 支持证 券总额、 资产 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比例大 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 产支持 证券明 细。 (十 三)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信息 六、信息 披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应 当建立 健全信 息披露 管理制 度, 指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披 露事务 。 基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公 开披露 基金信 息, 应 当符合中 国证监 会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 人应当 按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编制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 基金定 期 报告和 定期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等公 开披露 的相关 基金信 息进 行复核、 审 查,并向 基金管 理人出 具书面 文件或 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 在指定 媒介中 选择披 露信息 的报刊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除 依法在 指定媒 介上披 露信息 外, 还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公 共媒 介 披露信 息, 但是其 他公共 媒 介不 得早于 指定媒 介披露 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 介上披 露同一 信息的 内容应 当一致 。 为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 出具审 计报告、 法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将 相关 档案至 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 》 终止后 10 年。 七、暂停 或延迟 披露基 金 信息 的情形 当出现下 述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暂停 或延迟 披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不可抗 力;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1 2 、基金 投资 所涉及 的证 券 、 期货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时; 3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情 况。 若出现上 述 暂停 或延迟 披露基 金信息 的情形 ,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采 取补救 措施。 上 述情形 消失后, 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 恢复办 理信息 披露。 八、信息 披露文 件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 书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备 于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 基金定期 报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住 所, 以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 临的主 要风险 有: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 价格受 到经济 因素、 政 治因素、 投资心理 和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导 致基金 收益水 平变化 而产生 风险, 主要包 括: (1 ) 政 策 风险 : 因国 家 宏观 政 策 (如 货 币政 策 、财 政 政 策、 行 业政 策、 地 区发展政 策等) 发生变 化,导 致市场 价格波 动而产 生风险 。 (2 ) 经 济 周期 风 险: 随 经济 运 行 的周 期 性变 化 ,证 券 市 场的 收 益水 平也 呈 周期性变 化。 基金 主要投 资于 债 券类金 融工具 , 收益水 平也会随 之变 化, 从而产 生风险。 (3 ) 利 率 风险 : 当金 融 市场 利 率 水平 变 化时 , 将会 引 起 债券 的 价格 和收 益 率变化, 进 而影响 基金的 净值表 现。 例如 当市场 利率上 升时, 基金 所持 有的债券 价格将下 降,若 基金组 合久期 较长, 则基金 资产面 临损失 。


(4 ) 购 买 力风 险 :基 金 的利 润 将 主要 通 过现 金 形式 来 分 配, 而 现金 可能 因 为通货膨 胀的影 响而导 致购买 力下降 ,从而 使基金 的实际 收益下 降。 (5 ) 债 券 收益 率 曲线 变 动风 险 : 是指 收 益率 曲 线没 有 按 预期 变 化导 致基 金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2 投资决策 出现偏 差。


(6 ) 再 投 资风 险 :该 风 险与 利 率 风险 互 为消 长 。当 市 场 利率 下 降时 ,基 金 所持有的 债券价 格会 上 涨, 而 基金将 投资于 债券类金 融工具 所得的 利息 收入进行 再投资将 获得较 低的收 益率, 再 投资的 风险加 大; 反之, 当市场 利率上 升时, 基 金所持有 的债券 价格会 下降, 利率风 险加大 ,但是 利息的 再投资 收益 会上升。


(7 ) 估值 风险: 本基 金采用 的估值 方法有 可能不能 充分地 反映和 揭示 利率风 险, 或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时 , 在一定 时期内可 能高估 或低估 基金 资产的净 值。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将共 同协商 , 参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市 价 , 使调 整后的 基金资产 净值更 能公允 地反 映基金资 产价值, 确保基 金资产 净值不 会对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造成实 质性的 损害 。 (8 ) 经 营 风险 : 它与 基 金所 投 资 债券 的 发行 人 的经 营 活 动所 引 起的 收入 现 金流的不 稳定性 有关。 债 券发行 人期间 运营收 入变化 越大, 经营 风险 就越大; 反 之,运营 收入越 稳定, 经营风 险就越 小。 2 、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 资债券 的发行 人如果 不能或 拒绝支 付到期 本息, 或者不 能履 行合约 规定的其 他义务, 或者其 信用等 级降低, 将会导 致债券 价格下降, 进而 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 。 3 、流动性风 险 在某种情 况下因 市场交 易量不 足, 某些 投资品 种的流 动性不佳, 可能 导致证 券不能迅 速、低 成本地 转变为 现金, 进而影 响到基 金投资 收益的 实现 。 4 、操 作风险 操作风险 是指基 金运作 过程中 , 因 内部控 制存在缺 陷或者 人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误或违 反操作 规程等 引致的 风险, 例 如, 越权 违规交 易、 会计 部门欺 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5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 理运作 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的 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 信息的 占有和 对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走 势的判 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 基金的 收益水 平与本 基金管 理人的 管理水 平、 管理手 段和 管理技术 等相关性 较大。 因此本 基金可 能因为 基金管 理人的 因素而 影响基 金收 益水平。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3 6 、合规性风 险 合规风险 指基金 管理或 运作过 程中 , 违 反 国家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有关规 定的风 险。 7 、本基金特 有的风 险 (1 ) 本 基 金属 于 混合 型 基金 , 将 同时 投 资于 权 益类 及 固 定收 益 类市 场。 如 果股票市 场、债 券市场 出现整 体下跌 ,本基 金的净 值表现 将受到 影响 。 (2 ) 在 股 票市 场 投资 中 ,本 基 金 特有 的 风险 来 自于 以 下 几个 方 面: 一是 对 经济形势 、 新 颁布的 政策法 规研究 是否准 确深入 ; 二 是对相 关产业 内部 上市公司 的研究是 否符合 市场预 期, 在 研究过 程中存 在的投资 人与上 市公司 之间 的信息不 对称问题 同样值 得关注 。 三是 在股票 投资方 面的时 间点选 择是否 恰当, 基金经理 、 交易员在 指令的 发送时 间、 交 易处理 时间都 会影响 基金的 净值情 况。 (3 ) 在 债 券投 资 中, 本 基金 特 有 的风 险 主要 来 自以 下 几 个方 面 :一 是对 宏 观经济趋 势、 政策 以及债 券市场 基本面 研究是 否准确、 深入。 二是 对企 业类债券 的优选和 判断是 否科学 、 准 确 。 基本 面研究 及企业类 债券分 析的错 误均 可能导致 所选择的 证券不 能完全 符合本 基金的 预期目 标。 三是 本基金 所投资 的企 业类债券 承载的 信用 风险要 高于 高信 用等 级的债 券( 如国 债) ,若 债券发 行人 出 现违约 、 不能按时 或全额 支付本 金和利 息, 将导 致基金 资产损 失, 发生信 用风 险。 四是本 基金对股 票市场 的筛选 与判断 是否科 学、 准确 。 基本 面研究 以及定 量分 析可能都 无法使得 本基金 所选券 种符合 预期投 资目标 。 (4 ) 在 衍 生品 市 场中 , 本基 金 将 投资 于 股指 期 货。 由 于 股指 期 货存 在一 定 的作用机 制, 其将主 要被用 来套期 保值作 用 , 因此该 类金融 资产的 投资 风险主要 为股指期 货合约 与标的 指数价 格波动 不一致 而遭受 基差风 险。 形成 基差 风险的潜 在原因 包括 :1 )需 要对 冲的风 险资 产与 股指期 货标 的指 数风险 收益 特 征存在 明 显差异 ;2 )因 未知 因素 导致股 指期 货合 约到期 时基 差严 重偏离 正常 水 平; 3 ) 因存在基 差风险 , 在 进行股 指期货 合约展 期的过 程中 , 基金 财产可 能会 承担股指 期货合约 之间的 价差向 不利方 向变动 而导致 的 展期 风险。 同 时在股 指期 货投资过 程中还面 对卖空 风险 ( 同时持 有多头 和空头 头寸的方 式导致 本基金 存在 在特定市 场情况下 跑不赢 普通偏 股型基 金的风 险, 同 时有可能 导致持 有本基 金在 特殊情况 下比持 有普 通偏股 型基 金蒙 受更 大损失 ) 、杠杆 风险 (因 股指期 货采 用 保证金 交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4 易而存 在杠 杆,基 金财 产可 能因 此产生 更大 的收 益波动 ) 、平仓 风险 ( 在某些 市 场情况下 ,基金 财产可 能会难 以或无 法将持 有的未 平仓合 约平仓 )等 风险。 8 、其他风险 (1 ) 因技术 因素而 产生的 风险, 如电脑 系统不 可靠产 生的风 险; (2 ) 因 基 金业 务 快速 发 展而 在 制 度建 设 、人 员 配备 、 内 控制 度 建立 等方 面 不完善而 产生的 风险; (3 ) 因人为 因素而 产生的 风险 , 如内幕 交易、 欺诈行 为等产 生的风 险 ; (4 ) 对主要 业务人 员如基 金经理 的依赖 而可能 产生的 风险; (5 ) 因业务 竞争压 力可能 产生的 风险; (6 ) 战 争 、自 然 灾害 等 不可 抗 力 可能 导 致基 金 资产 的 损 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 水平,从 而带来 风险; (7 ) 其他意 外导致 的风险 。 十八、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 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 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后变 更并公告 ,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2 、 关于 《 基金合 同》 的变更 自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表决 通过之 日生效,自 生效后两 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 。 二、 《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管 人承接 的; 3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出 现如 下情形 之一 的, 基金合 同应 当终 止并 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 进行基 金财产 清算, 而无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5 (1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基金资 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 (2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有效申 请确认 后基金 份额持 有人数 量少 于 200 人。 4 、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情 形; 5 、相关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 财产的 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算 小组, 基金管 理人组 织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并 在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师 、 律 师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人 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聘用 必要的 工作人 员。 3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财 产清算 程序: (1 ) 《 基金合 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 金财产 和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 金财产 进行估 值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报 告; (5 )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出具 法律意 见书; (6 )将清 算报告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 告 ; (7 )对基 金 剩余 财产进 行分配 。 5 、基金财 产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 用,清算 费用由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优 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五、基金 财产清 算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 财产清 算的分 配方案 , 将基 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 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基金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6 份额比例 进行分 配。 六、基金 财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书 后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 财 产清算 小 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 财产清 算账册 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以上 。 十九、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义务 (一)基 金管理 人权利 和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 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资 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 运用 并管理基 金财产 ; (3 )依照 《基金 合同 》 收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 会批 准的其他 费用; (4 )销售 基金份 额; (5 )按照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 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 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 律规定 , 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 和其他 监管部门 , 并采取必 要措施 保护基 金投资 者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管 人更换 时,提名 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销 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 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 业务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7 并获得《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费 用;


(10 )依据《 基金合 同》及 有关法 律规定 决定基 金收益 的分配 方案;


(11 )在《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范围 内,拒 绝或暂 停受理 申购与 赎回申 请;


(12 ) 依照 法律法 规为基 金的利 益对被 投资公 司行使 股东权 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因 基金财 产投资 于证券 所产生 的权利 ;


(13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名 义,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 法律行 为;


(14 ) 选择 、 更 换律师 事务所 、 会 计师事 务所 、 证券 、 期货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供 服务的 外部机 构;


(15 )在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的前 提下, 制订和 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 换和非 交易过 户等的 业务规 则; (16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利 。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 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 办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申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备 案手续 ; (3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 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 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理 和运作 基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 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 基金分别 管理,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 金财 产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 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运作基 金财产 ; (7 )依法 接受基 金托管 人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 格的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8 方法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定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会 计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季 度、半 年度和 年度基 金报告 ; (11 )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 及报告义 务; (12 ) 保守基金 商业秘 密, 不泄 露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应 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基 金收益 ; (14 )按规定 受理申 购与赎 回申请 ,及时 、足额 支付赎 回款项 ;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托 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 按 规定保 存基金 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 上; (17 ) 确保 需要向 基金投资 者提供 的各项 文件或 资料在 规定时 间发出 , 并且 保证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 的条件 下得到 有关资 料的复 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参 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散 、 依 法被撤 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基 金托管 人; (20 )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应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 因其退 任而免 除; (21 ) 监督基金 托管人 按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义务 , 基 金托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托 管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理 人将其 义务委 托第三 方处理 时, 应 当对第 三方处 理有 关基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9 金事务的 行为承 担责任 ; (23 ) 以基 金管理 人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基金管 理人在 募集期 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 《 基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 理人承 担全部 募集费 用 , 将已 募集资金 并加计 银行同 期活 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 募集期 结束后30 日 内退还 基金认 购人; (25 )执行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 保存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27 )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义务 。 (二)基 金托管 人权利 和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 包括 但不限于 : (1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约 定 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 门批 准的其他 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 作,如 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 基金财 产、 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失的 情形,应 呈报中 国证监 会,并 采取必 要措施 保护基 金投资 者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证 券、期 货结算 账户、 为基金 办 理证 券、期货 交易资 金清算 ; (5 )提议 召开或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6 )在基 金管理 人更换 时,提名 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 包括 但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 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 的、 合格的熟 悉基金 托管业 务的专 职人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管 事宜;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0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 度, 确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保证其 托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金 托管人 自有财 产以 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 相互独 立;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分账管理 , 保证不同 基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资金 划拨、 账册记 录等方 面相 互 独立 ; (4 )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 金财 产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 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托管基 金财产 ; (5 ) 保管由 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 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的重 大合同 及有关 凭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 证券账 户、期 货结算 账户及 投 资所 需的其他 专用账 户, 按照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 指令, 及 时办理清 算、交 割事宜 ;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 开披露 前予以 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 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办理 与基金 托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10 ) 对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出 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 人在各 重要方 面的运 作是否 严格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有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当 说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 施; (11 ) 保存基 金托管 业务活 动的记录 、 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 以上; (12 )建立并 保存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13 )按规定 制作相 关账册 并与基 金管理 人核对 ; (14 ) 依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支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金 管理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督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运 作; (17 )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1 (18 ) 面 临解散 、 依 法被撤 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监 管机构 ,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 (19 ) 因违 反 《 基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产 损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除 ; (20 ) 按规定监督 基金管 理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务 。 (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权利和 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权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财 产收益 ; (2 )参与 分配清 算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 申请赎 回或转 让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4 ) 按照规 定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者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审议事项 行使表 决权; (6 )查阅 或者复 制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 资料; (7 )监督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 为依 法提起诉 讼或仲 裁; (9 )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利 。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义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 ) 认真阅 读并遵 守 《基金 合同 》 、 《 业 务规则 》 、 招 募说明 书等信 息披 露文 件; (2 )了解 所投资 基金产 品,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 投资 价值,自 主做出 投资决 策,自 行承担 投资风 险;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2 (3 )关注 基金信 息披露 ,及时行 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4 )缴纳 基金认 购、申 购款项、 赎回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何 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合法权 益的活 动 ; (7 )执行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 在基金 交易过 程中因任 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得 利 ; (9 )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务 。 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集 、议事 及表决 的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组成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出 席会议 并表决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 等的投 票权。 本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不设日 常机构 。 (一)召 开事由 1 、当出现 或需要 决定下 列事由之 一的,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本基 金合同 另有约 定的除 外; (2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3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4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 (5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和销售 服务费 ; (6 )变更 基金类 别(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 (7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的合并; (8 )变更 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 定的 除外) ; (9 )变更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10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1 )单独或 合计持 有本基 金总份 额10% 以上( 含10% )基金 份额的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 以基金 管理人 收到提 议当日 的基金 份额计 算, 下同) 就 同一 事项书面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3 要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2 )对基金 当事人 权利和 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的 其他事 项; (13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事 项。 2 、以下情 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管 理费、 基金托管 费 、销 售服务 费和 法 律法规 规定的 其 他费 用; (2 )法律 法规要 求增加 的基金费 用的收 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且在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前 提下 , 调整 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调低 赎回费 率或 变更收费 方式 、调 整基金 份额类 别; (4 )因相 应的法 律法 规 发生变动 而应当 对《基 金合同 》进行 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 或修 改不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 务关系 发生变 化;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登记机构 在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许可 的 范围 内且在对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前 提下 , 调整 或修改 《业 务规则 》 ,包 括但不 限于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金交 易 、非交易 过户、转 托管等 内容; (7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以 外的其他 情形。 3 、自基金 合同生 效日起 ,出现如 下情形 之一的 , 基金 合同应 当终止 并 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 进行基 金财产 清算, 而无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连续60 个 工作日 ,基金 资产净 值低于5000 万元 ; (2 )连续60 个 工作日 ,有效 申请确 认后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少 于200 人。 (二)会 议召集 人及召 集方式 1 、除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由基 金管理人 召集; 2 、基金管 理人未 按规定 召集或不 能召集 时,由 基金托 管人召 集;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4 3 、基金托 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 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10 日 内决定 是 否召集 , 并 书面告知 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 定召集 的,应 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 自行召 集, 并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并 告知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配 合; 4 、 代表基 金份额10% 以 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 并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 定召集 的,应 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代 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仍认为 有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向基 金托管 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 起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 召开并 告知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配合; 5 、 代表基 金份额10% 以 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不 召集的, 单 独或 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 以 上(含10%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有权 自行召 集,并 至少 提前30 日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碍、 干扰; 6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会议 的召集人 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 和权 益登记日 。 (三)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通 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 集人应 于会议 召开前30 日,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通知 应至少 载明以 下内容 : (1 )会议 召开的 时间、 地点和会 议形式 ; (2 )会议 拟审议 的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 决方式 ; (3 )有权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益 登记日 ;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 和代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5 理有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间 和地点 ; (5 )会务 常设联 系人姓 名及联系 电话; (6 )出席 会议者 必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7 )召集 人需要 通知的 其他事项 。 2 、采取通 讯开会 方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 下,由 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 通知 中说明本 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所采 取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 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交 的截止 时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召集 人为基 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 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托管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基 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派代 表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 力。 (四)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可 通过现 场开会 方式、 通讯开 会方式 召开或 法律 法规、 监管机构 允许的 其他方 式召开 , 会议 的召开 方式由 会议召 集人确 定。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应当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行 使投票 权提供 便利。 1 、现场开 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以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 委派 代表出席 , 现场 开会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授 权代表 应当列 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不 派代表 列席的, 不影响表 决效 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可以 进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议 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受 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 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 并且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与 基金管 理人持 有的 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 示, 有效的基 金份额 不少于 本基金 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之 一( 含二分之 一) 。 若到会 者在权 益登记 日代表 的有效 的基金 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二分 之一, 召集人 可以在 原公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间的3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6 个月以后 、6 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 重新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到会 者在权 益登记 日代表 的有效 的基金 份额 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三 分之一 (含三 分之一 ) 。 2 、通讯开 会。通 讯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 书面 形式在表 决截至 日以前 送达至 召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视 为有效 : (1 ) 会议召集 人按 《基 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知后, 在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 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 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 ) 到 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理人) 和 公证机 关的 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 知规定 的方式 收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面 表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 通知不 参加收 取书面 表决意 见的, 不影响 表决效 力;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所持 有的基 金份额 不小于 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之 一( 含二分之 一) ; 若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 金份额 小于在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二 分之一, 召集人 可以 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3 个月 以后 、 6 个月 以内, 就原定 审议 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重 新召集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应当有 代表 三分之一 以上 ( 含三分 之一 ) 基 金份额 的持有 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4 ) 上 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面 意见的 代理人 , 同 时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与基 金登记 机构记 录 相符。 3 、在法律 法规和 监管机 构允许的 前提下 ,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 可采 用其他非 书面方 式授权 其代理 人出席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具体方 式在 会议通知 中列明 ; 在会 议召开 方式上 , 本基金 亦可采 用其他非 现场方 式或者 以现 场方式与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7 非现场方 式相结 合的方 式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具体方 式由会 议召 集人确定 并在会议 通知中 列明, 会议程 序比照 现场开 会和通 讯方式 开会的 程序 进行。 (五)议 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 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重大 事项, 如 《 基金合同》 的重 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 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讨 论的其 他事项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 发出召 集会议 的通知 后, 对原 有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 前及时 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不 得对未 事先公 告的议 事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 持人按 照下列第 七条规 定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 宣读提 案,经 讨论后 进行表 决,并 形成 大会决议 。 大会主持 人为基 金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的代 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二 分之一 以上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不影 响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作出 的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集 人应当 制作出 席会议 人员的 签名册 。 签名册 载明参 加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位 名称 ) 、身 份证明 文件号 码、持 有或代 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人 姓名(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 首先 由召集人 提前30 日 公布提 案, 在 所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后2 个工作 日内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 全部有 效表决 , 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 形成决 议。 (六)表 决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8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 份基金 份额有 一票表 决权。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分为 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议 : 1 、一般决 议,一 般决议 须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 持表 决权的二 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 之一)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第2 项所 规 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 通过事 项以外 的其他 事项均 以一般 决议的 方式通 过。 2 、特别决 议,特 别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 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以上 (含三 分之二 )通过 方可做 出。除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外 ,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管 人、终 止《基 金合 同》 、 本基 金与其他 基金合 并 以特 别决议 通过方 为有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采 取记名 方式进 行投票 表决。 采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时, 除非在 计票时 有充分 的相反 证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议 通知中 规定的 确认投 资者身 份文件 的表决 视为有 效出席 的投 资者, 表 面 符合会议 通知规 定的书 面表决 意见视 为有效 表决, 表 决意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 权表决 , 但应 当计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各项提 案或同 一项提 案内并 列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逐 项表决 。 (七)计 票 1 、现场开 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 人应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代理人 中选 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员 共同担 任监票 人; 如 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自 行召集 或大会 虽然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召 集, 但 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未出 席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中选举 三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监票 人。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力 。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 人当 场公布计 票结果 。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代理 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 有怀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9 疑, 可 以在宣 布表决 结果后 立即对 所投票 数要求 进行重 新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 点以一 次为限。 重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 出席 大会的, 不影响 计票的 效力。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为 : 由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两 名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 ( 若由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则为基 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 的 监督下进 行计票 , 并由 公证机 关对其 计票过 程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 响计票 和表决 结果。 (八)生 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自 表决通 过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召集人 应当自 通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 效之日 起2 日内在 指定媒 介上公 告。如 果 采用 通讯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文、 公 证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应当执行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均有约 束力。 (九) 本部 分关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 事程序 、 表 决条件等 规定 , 凡是 直接引 用法律 法规或 监管规 则的部 分, 如将来 法律 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 改导致 相关内 容被取 消或变 更的, 基金管 理人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一 致, 报监管 机关并 提前公 告后, 可 直接对 本部分 内容进 行修改和 调整,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 三、基金 合同解 除和终 止的事 由、程 序以及 基金财 产的清 算方式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 金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本 基金合 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 对 于可 不经基金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0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 项,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 意后 变更并公 告,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2 、 关于 《 基金合 同》 的变 更自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表决 通过之 日生效 , 自 生效后两 日内在 指定媒 介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 在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 承接的 ; 3 、自基金 合同生 效日起 ,出现如 下情形 之一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止 并 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 进行基 金财产 清算, 而无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连续60 个 工作日 ,基金 资产净 值低于5000 万元 ; (2 )连续60 个 工作日 ,有效 申请确 认后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少 于200 人。 4 、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情 形; 5 、相关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算 小组, 基金管 理人组 织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并 在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师 、 律 师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聘用 必要的 工作人 员。 3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财 产清算 程序: (1 ) 《 基金合 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 金财产 和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 金财产 进行估 值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报 告;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1 (5 )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出具 法律意 见书; (6 )将清 算报告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 告; (7 )对基 金剩余 财产进 行分配。 5 、基金财 产清算 的期限 为6 个月。 (四)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在进 行基金 清算过 程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 费用由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优 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五)基 金财产 清算剩 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 财产清 算的分 配方案 , 将基 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 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 配。 (六)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书 后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 (七)基 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15 年以 上。 四、争议 解决方 式 各方当事 人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的 或与 《基金 合同 》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 经友好 协商未 能解决 的 , 应提 交位于 北京市的 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委员 会, 按照其 当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的, 对 仲裁 各方当事 人均具有 约束力 。 争议处理 期间,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应恪守 各自的 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义务, 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金合 同》受 中国法 律管辖 。 五、基金 合同存 放地和 投资者 取得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 同》 可印 制成册 , 供投 资人在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销 售机构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2 的办公场 所和营 业场所 查阅。 二十、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 当事人 (一)基 金管理 人(或 简称“ 管理人 ”) 名称:


泰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 城区金 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际 金融中 心南楼 三层 法定代表 人: 弓劲梅 成立时间 :2002 年6 月6 日 批准设立 机关: 中国证 监会 批准设立 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 监基金 字[2002]37 号 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 1.8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 发起设立 基金、 基金管 理及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业务 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二)基 金托管 人(或 简称“ 托管人 ”) 名称:


中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 城区复 兴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


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 业务批 准文号 :中国 证监会 证监基 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叁亿陆仟肆佰伍拾伍万贰仟肆佰叁拾柒元 整 经营范围 : 吸收人民 币存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 款; 办 理结算 ; 办理 票据贴现 ; 发行 金融债券 ; 代理 发行、 代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政府 债券; 从 事同业 拆借; 提 供信用 证服务 及担保; 代理收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3 付款项; 提 供保险 箱服务 ;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 外汇 汇款; 外 汇兑换; 国际结 算; 同 业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承 兑和贴 现; 外 汇借款; 外汇担 保; 结 汇、 售 汇; 发 行和代 理发行 股票以 外的外 币有价证 券; 买 卖和代 理买卖 股票以 外的外 币有价 证券; 自营外 汇买卖; 代客外 汇买卖 ; 外汇 信用卡 的发行 和代理 国外信 用卡的 发行及付 款; 资 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 务; 组织 或参加 银团贷 款; 国际贵金 属买卖 ; 海外 分支机 构经营 与当地 法律许 可的一 切银行 业务; 在 港澳地 区的分 行依据 当地法 令可发 行或参 与代理 发行当 地货币; 经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 会等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业 务;保险 兼业代 理(有 效期 至 2015 年8 月15 日 ) 。 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业 务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建 立相 关的技术 系统, 对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进 行监督 。主要 包括以 下方 面: 1 、对基金的 投资范 围、投 资对象 进行监 督。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良好 流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 括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上 市的 股票 ) 、 债 券、债 券 回购、 资产 支持证 券、 货币 市场工 具、 权证 、 股指期 货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但 须符合 中国证 监会的 相关规 定)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 投资其 他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入 投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0%-95% ,权证投资 比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本 基金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 货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的现金 或到 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股指 期货的 投资比 例遵循 国家相 关法律 法规。 基金管理 人应将 拟投资 的股票 库、 债 券库等 各投资品 种的具 体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实 际情况 的变化 , 对 各投资 品种的 具体 范围予以 更新和调 整,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根据上 述投资 范围对 基金 的投资进 行监督。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4 2 、对基金投 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 股票资 产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 为 0%-95% ; (2 )本 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卖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票 总市值 的20%; 本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 货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 股指期货 合约的 成交金 额不得 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 基金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 有的买入 期货合 约价值 与有价 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95%,其 中,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 证、资 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 融 资产 (不含 质押式 回购) 等; 所 持有的 股票市 值和买入 、 卖出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当符合 基金合 同关于 股票 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 定; (3 ) 本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 其 市值不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10%; (5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权 证,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 模的10 %; (11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5 证券,不 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合计规 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 投资于 信用级 别评级 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 持 证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部 卖出; (13 ) 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 本基金 所申报的 金额不 超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本 基金所 申报的 股票数 量不超 过拟发 行股票 公司本 次发行 股票 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 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40% ,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 期后不 得展期 ; (15 )基金总资 产不得 超过基 金净资 产的 140%; (16 )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投 资比 例限 制。 因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合 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 关约定; 在此期 间内, 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基金 合同约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资 的监督 与检查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开始 。 如果法律 法规对 上述投 资组合 比例限 制进行 变更的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则 本基金 投资不 再受相 关限制 。 (二) 基金托 管人应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本协议 的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应 收资金 到账、 基 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配 、 相 关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传 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 绩表现 数据 等进行复 核。 (三) 基金 托管人 在上述 第 (一 ) 、 ( 二) 款 的监督和 核查中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6 违反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 《 基金合 同》 及本 协议的 约定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限 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对 确认并以 书面形 式对基 金托 管人发出 回函并解 释或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事项 进行 复查。 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 管人通 知的违 规事项 未能在 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 应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 (四)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及本协议 的规定, 应当拒 绝执行, 立即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并 依照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及时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依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本协 议约 定 的,应 当 立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依照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时 向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五)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和 协助基 金托管 人的监 督和核查, 包括 但不限 于: 在规 定时间 内答复 基金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基 金托管人 的疑义 进行解 释或举证 , 对基金托 管人按 照法规 要求需 向中国 证监会 报送基 金监督 报告的, 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 提供相 关数据 资料和 制度等 。 三、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的业 务核查 (一) 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 在不 违反公 平、 合理原 则以及 不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守相 关法律 法规及 其行业 监管要 求的基 础上,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对基 金托管人 履行本协 议的情 况进行 必要的 核查, 核查事 项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 期 货结算 账户及 投资 所需的其 他专用账 户、 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 办理清 算交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监 督基金 投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金 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 、 未对 基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无正 当理由 未执行 或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 人资金 划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资 信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 基金合 同》 及本 协议有 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式 通 知基金托 管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托管人 收到通 知后应及 时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基金 管理人发 出回函。 在限期 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 改正。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正的 , 基金管理 人应依 照法律 法规的 规定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三) 基金托 管人应 积极配 合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括 但不限 于 : 提交 相关资料 以供基 金管理 人核查 托管财 产的完 整性和 真实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复基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7 金管理人 并改正 。 四、 基金财产 的保管 (一)基 金财产 保管的 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 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固有 财产。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合法 合规 指令 或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议 另有 规定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 基金的 任 何财产。 3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期 货结 算账 户及投资 所需的 其他专 用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立 。 5 、除依 据《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外,基金 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 产。 (二)基 金合同 生效前 募集资 金的验 资和入 账 1 、基金 募集期 满或 基金 管理 人宣布 停止 募集 时,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基 金募集金 额、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人数符 合《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定的 ,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 进行验 资, 并出 具验资 报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 以 上(含 2 名)中国 注册会 计师签 字方为 有效。 2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属于 本基 金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入 在基 金托 管人 处为 本基 金开立的 基金银 行账户 中,并 确保划 入的资 金与验 资确认 金额相 一致 。 (三)基 金的银 行账户 的开设 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负 责本基 金的银 行账户 的开设 和管理 。 2 、基金 托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设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基 金托管 人保管 和使用 。 本基 金的一 切货币 收支活 动, 包 括但不 限于投资 、 支付赎回 金额、 支付基 金收益 、收取 申购款 ,均需 通过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进行 。 3 、本基 金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假借 本基金 的名义 开立其 他任何 银行账 户; 亦 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 银行账 户进行 本基金 业务以 外的活 动。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8 4 、基金银行 账户的 管理应 符合法 律法规 的有关 规定。 (四)基 金进行 定期存 款投资 的账户 开设和 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 点开 立存款账 户, 基金托 管人负 责该账 户的银 行预留 印鉴的 保管和 使用 。 在 上述账户 开立和账 户相关 信息变 更过程 中, 基 金管理 人应提前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开户或账 户变更所 需的相 关资料 。 (五)基 金证券 账户、 结算备 付金账 户及其 他投资 账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代表 本基 金,以 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设证券 账户。 2 、本基 金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出借 或转让 本基金 的证券 账户, 亦 不得使 用本 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 行本基 金业务 以外的 活动。 3 、基金 托管人 以自 身法 人名 义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账 户, 用 于办理 基金托 管人所 托管的 包括本基 金在内 的 全部 基金 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 证券投 资所涉 及的资 金结算 业务。 结算备付 金的收 取按照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的规 定执行 。 4 、在本 托管协 议生 效日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其 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的,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 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 应当 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 于账户 开设、 使用的 规定。 (六)债 券托管 专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人 负责以 本基金 的名义申 请并取 得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拆 借市场 的交易 资格 , 并代 表基金 进行交 易; 基金托 管人负 责以 本基金的 名义在中 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设 银行间 债券市 场债券 托管 账户, 并 代 表基金进 行银行 间债券 市场债 券和资 金的清 算。 在上述 手续办 理 完毕 之后, 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向 中国人 民银行 报备。 (七)基 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有 价凭证 的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的 实物证 券、 银 行定期 存款存 单等有价 凭证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管 。基金 托管人 对其以 外机构 实际有 效控制 的有价 凭证不 承担 责任。 (八)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及 有关凭 证的保 管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9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 关的 重大合同 及有关 凭证。 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 签署有关 重大合 同后应 在收 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 一份正 本的原 件提交 给基金 托管人。 除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一 方 持 有两 份 以 上 的正本 , 以便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至 少各持 有一份 正本的 原件 。 重 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按规 定各自 保管至 少 15 年。 五、 基金资产 净值计 算和会 计核算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计算 日基金 资产净 值除以 计算日 该基金 份额总 数后的 价值。 2 、 基金管理 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 金财产 估值。 估值原 则应符 合 《基 金合 同》 、 《证券投 资基金 会计核 算业务 指引 》 及其 他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用于 基金 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 于每个 工作日 结束后 计算得 出当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并在 盖章 后以双方 约定的方 式发送 给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对 净值计 算结果 进行复 核, 并 以双 方约定的 方式将 复核结 果传送 给基金 管理人 , 由基金 管理人 按基金 合同 的约定对 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 年末估 值复核 与基金 会计账 目的核 对同时 进行 。 3 、当相 关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法 不能 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价值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情 况 , 并与 基金托 管人商定 后 , 按 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 的价格 估值。 4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 序以及 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分 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时 , 双 方应及时 进行协 商和纠 正。 5 、当基 金资产 的估 值导 致基 金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三 位内 (含 第三 位) 发生 差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净 值错误。 当基金 份额净 值出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 并采 取合理 的措施 防止损 失进一 步扩大 ; 当 计价错 误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 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的 同 时并及时 进行公 告。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关 对前 述内容 另有规 定的 , 按 其规定处 理。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10 6 、由于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的任何 基金 净值 数据错 误, 导致 该基 金财 产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实际 损失 , 基金 管理人 应对此 承担责 任。 若基金 托管 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 正确 , 则基 金托管 人对该 损失不 承担责 任; 若基金 托管人 计算 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 确, 则基金 托管人 也应承 担部分 未正确 履行复 核义务 的责任 。 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 了基金 财产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不 当得利, 且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 担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管理 人应负 责向不当 得利之 主体主 张返 还不当得 利。 如 果返还 金额不 足以弥 补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已承担 的赔偿 金额, 则双 方按照各 自赔偿 金额的 比例对 返 还金 额进行 分配。 7 、 由于证券 、 期货 交易所 及登记 结算公 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或由 于不 可抗 力 等 原因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错 误的, 由 此造成 的基金 资产估 值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可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的措 施消除 或 减轻 由 此造成 的影响 。 8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的复 核结 果与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存在 差异 ,且 双方 经协商未 能达成 一致,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按照 其对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外予 以公布, 基金托 管人可 以将相 关情况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六、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保管 (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 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包 括以下 几类: 1 、基金募集 期结束 时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2 、基金权益 登记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权 益登记 日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4 、每半年度 最后一 个交易 日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提供 对于每半 年度最 后一个 交易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每半 年度结束 后5 个 工作日 内定期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对 于基金 募集期 结束 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 基金 权益登 记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以 及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11 会权益登 记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基金 管理人应 在相关 的名册 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内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 (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保管 基金托管 人应妥 善保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如基金 托管人 无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册 ,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 , 并 代为履 行保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职责。 基金托 管人应 对基金 管理人 由此产 生的保 管费给 予补 偿。 七、 争议解决 方式 (一)本 协议适 用中华 人民共 和国法 律并从 其解释 。 (二)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之间 因本协 议产生的 或与本 协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过友 好协商 解决 。 争议 未能以 协商方 式解决 的, 则任何 一方有 权将 争议提交 位于北京 市的中 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 , 并按其 当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行仲 裁。仲裁 裁决是 终局的 ,对仲 裁各方 当事人 均具有 约束力 。 (三) 除 争议所 涉的内 容之外 , 本 协议的 当事人 仍应履行 本协议 的其他 规定。 八、 基金 托管协 议的变 更、终 止 (一)托 管协议 的变更 本协议双 方当事 人经协 商一致 , 可 以对协 议进行 变更 。 变更 后的新 协 议, 其 内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冲 突。 变更后 的新协 议应当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二)托 管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下 情况, 本托管 协议应 当终止 : 1 、 《基 金合同 》终止 ; 2 、 基金 托管人 解散 、 依法 被撤销 、 破 产或由 其他基金 托管人 接管基 金 资产; 3 、 基金 管 理人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破 产 或由 其 他 基金 管 理人 接 管基 金管 理 权; 4 、发生《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或其他 法律法 规规定 的终止 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 务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供一系 列的服 务。 以下 是主要 的服 务内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12 容, 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需要和 市场的 变化 , 增加 或变 更服务项 目。主要 服务内 容如下 :


一、基金 投资者 交易资 料的对 账服务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http://www.mfcteda.com )查阅对 账单。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也可 向本 公司定 制纸 质、 电子或 短信 形式 的定 期或 不定 期对账单 。 具体查阅 和定制 账单的 方法可 参见本 公司网 站或拨 打客服 热线咨 询。 二、泰达 宏利基 金网上 直销系 统 交易系统 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支持基金 管理人 旗下网 上直销 的银行 卡和第 三方支 付有: 农行卡 、建 行卡、 中国 银行 卡、 民 生银行 卡、 招 商银行 卡、 兴 业银行 卡、 中 信银行 卡、 光 大银行卡 、 交通银行 卡、浦 发银行 卡、广 发银行 卡和汇 付天下 “天天 盈 ” 、 快钱 支付账户 。 泰达宏利 微信公 众账号 :mfcteda_BJ, 支持民生银行卡 、招商 银行卡 、 汇付 天下 “天 天盈 ” 账户和 快钱支 付账户 。


三、客服 电话服 务


基金管理 人客服 中心为 投资者 提供 7 ×24 小 时的电 话语音 服务, 投 资者 可通 过客服电 话 400-698-8888 的语音系统或 登录公 司网站 www.mfcteda.com ,查询 基金净值、 基金账 户信息、 基金产 品介绍 等情况, 人 工座席 在工作 时间 还将为投 资者 提供 周到的 人工答 疑服务 。


四、投诉 建议受 理 投资者可 以拨打 基金管 理人客 户服务 中心电 话 400-698-8888 或客服信箱: irm@mfcteda.com 向客服中心提 交投诉 和建议 。 五、如 本招 募说 明书存 在任 何您/ 贵 机构 无法 理解的 内容 ,请 通过 上述 方式 联系本基 金管理 人。请 确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全 面理解 了本招 募 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 露事项 本基金的 其他应 披露事 项将严 格按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 销售 办法》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13 《信息披 露办法 》 等 相关法 律法规 规定的 内容与 格式进 行披露 , 并 在指 定媒介上 公告。 1. 本基金 管理人 已于 2016 年 6 月 17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参加上 海联泰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 2. 本基金 管理人 已于 2016 年 6 月 20 日发布《关于以通讯 开会方 式召 开泰达 宏利新思 路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公告 》 。 3. 本基金 管理人 已于 2016 年 6 月 21 日发布《关于以通讯 方式召 开泰 达宏利 新思路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第一次 提示 性公告 》 。 4. 本基金 管理人 已于 2016 年 6 月 22 日发布《关于以通讯 方式召 开泰 达宏利 新思路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第二次 提示 性公告 》 。 5. 本 基金管 理人已 于 2016 年 6 月 22 日发布 《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加北 京晟视 天下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为旗 下部分 基金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 6. 本基金 管理人 已于 2016 年 6 月 28 日及 7 月 5 日 分别发 布《泰 达宏 利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下 基金调 整长期 停牌股 票估值 方法的 公告 》 。 7. 本 基金管 理人已于 2016 年 7 月 9 日发布《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参加上 海陆金 所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 。 8. 本基金 管理人 已于 2016 年 7 月 9 日发 布 《泰达宏 利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在上海 陆 金所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开通 定期定 额投资、 转换业 务并参 加其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 9. 本 基金管 理人已 于 2016 年 7 月 14 日发布 《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下基 金调整 长期停 牌股票 估值方 法的公 告》 。


10. 本基金 管理人已 于 2016 年 7 月 19 日发 布 《泰 达宏利 新思路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第 2 季度 报告 》 。 11. 本 基金管 理人已于 2016 年 7 月 23 日发布《关于泰达 宏利新 思路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表决结 果暨决 议生效 的公 告》 。 12. 本基金 管理人已 于 2016 年 7 月 23 日发 布 《 北京 求是公 证处关 于泰 达宏利 新思路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公证 书》 。 13. 本 基金管 理人已于 2016 年 7 月 27 日发布《关 于调整 泰达宏 利新 思路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管理 费率并 修改基 金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公告 》 。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14 14. 本 基金管 理人已于 2016 年 7 月 30 日发布《泰达宏利 新思路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及 摘要 》 。 15. 本基金 管理人已 于 2016 年 8 月 16 日发 布 《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下基 金调整 长期停 牌股票 估值方 法的公 告》 。 16. 本基金 管理人已 于 2016 年 8 月 18 日发 布 《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部分基 金参加 中信证 券、中 信山东 、中信 期货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 17. 本基 金管理 人已于 2016 年 8 月 20 日发布《泰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参与 浙江同 花顺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定期 定额申 购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18. 本基金 管理人已 于 2016 年 8 月 29 日发 布 《泰达 宏利新 思路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半年 度报告 正文及 摘要 》 。 19. 本基金 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9 月 6 日发布《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加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 并参加其 费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 本基 金管理 人已 于 2016 年 9 月 6 日发布 《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加上 海基煜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为 旗下部 分基金 销售机 构的公 告》 。 21. 本基金 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9 月 6 日发布《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加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 机构并参 加其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 。 22. 本 基金管 理人已 于 2016 年 9 月 6 日发布 《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加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 并参加其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 23. 本基金 管理人已 于 2016 年 9 月 10 日发 布 《关于 泰达宏 利新思 路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大额转换入及大额定期 定额投资 业务的公 告》 。 24. 本基金 管理人已 于 2016 年 9 月 19 日发 布 《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参加珠 海盈米 财富管 理有限 公司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 25. 本基金管 理人已 于 2016 年 9 月 20 日发布 《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加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 并参加其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15 26. 本基金管 理人已 于 2016 年 9 月 20 日发布 《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参加交 通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 。 27. 本基金 管理人 已于 2016 年 9 月 27 日 发布 《泰达 宏利增 加上海 万得 为旗下 部分基金 代销机 构并参 加其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 28. 本 基金管 理人已 于 2016 年 10 月 11 日 发布 《泰 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参与 上海天 天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 29. 本基金 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10 月 14 日发布《泰达宏利 新思路 灵活 配置混 合型基 金 A 类份额 暂停接 受大额 申购 、 大额 转换入及 大额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的公 告》 。 30. 本基金 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10 月 15 日发布《泰达宏利 关于增 加 天 津国美 基金销售 有限公 司为旗 下部分 基金代 销机构 并参加 其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31. 本基金 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10 月 15 日发布《泰达宏利 关于增 加北 京肯特 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其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 32. 本基金 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10 月 15 日发布《泰达宏利 关于增 加北 京格上 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 33. 本基金 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10 月 15 日发布《关于泰达 宏利新 思路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B 类 份额暂 停申购 及转换 入业务 的公告 》 。 34. 本基金 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10 月 19 日发布《泰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下 基金调 整长期 停牌股 票估值 方法的 公告 》 。 35. 本 基金管 理人已 于 2016 年 10 月 19 日 发布 《泰 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参与 上海万 得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 36. 本基金 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10 月 25 日发布《泰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下 基金调 整长期 停牌股 票估值 方法的 公告 》 。 37. 本基金 管理人 已于 2016 年 10 月 26 日发布《泰达宏利 新思路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2016 年第 3 季 度报告 》 。 38. 本 基金 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10 月 28 日发布《泰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16 告》 。 39. 本基金 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10 月 28 日发布《泰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并接受或 重新接受 风险承受 能力调 查的公 告》 。 40. 本基金 管理人已 于 2016 年 11 月 9 日发 布 《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参加北 京广源 达信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 41. 本基金 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11 月 11 日发布《泰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关于旗下 基金调 整长期 停牌股 票估值 方法的 公告 》 。 42. 本基金 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11 月 11 日发布《关于泰达 宏利新 思路 灵活配 置混合型 基金 A 类 份额恢 复大额 申购 、 大额 转换入及 大额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的公 告》 。 43.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2016 年11 月12 日发 布 《泰 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参加 和讯科 技有限 公司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 44.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2016 年11 月23 日发 布 《泰 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增加 泰诚财 富基金 销售 (大连 ) 有限公 司为旗下 部分基 金销售 机构 的公告 》 。 45.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2016 年11 月26 日发 布 《泰 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调整 旗下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申 购金额 下限的 公告 》 。 46.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2016 年11 月29 日发 布 《泰 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参加 交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 47.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 2016 年 12 月 2 日 发布《泰 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参加 北京新 浪仓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 48.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 2016 年 12 月 3 日 发布《泰 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参加 北京蛋 卷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 49.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 2016 年 12 月 6 日 发布《泰 达宏利 关于在 北京 肯特瑞 财富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开通定 期定额 投资业 务并参 加其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 50.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 2016 年 12 月 9 日 发布《泰 达宏利 新思路 灵活 配置混 合型基 金A 类份 额暂停 接受大 额申购 、 大额 转换入及 大额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的公 告》 。 51.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2016 年12 月12 日发 布 《泰 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17 关于泰达 宏利新 思路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分红公 告》 。 52.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2016 年12 月13 日发 布 《 泰 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下 基金 调 整长期 停牌股 票估值 方法的 公告 》 。 二十三、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 方式 招募 说 明 书公 布 后, 应 当 分别 置 备于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销售 机构的住 所, 投资 者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理 时间内 取得上述 文件 复印件。 对 投资者按 此种方 式所获 得的文 件及其 复印件 , 基金管 理人保 证文本 的内 容与所公 告的内容 完全一 致。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http://www.mfcteda.com) 查阅 和下载招 募说明 书。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本 基金备 查文件 包括下 列文件 : 1 、中国证监 会准予 基金募 集注册 的文件 ; 2 、 《泰达 宏利新 思路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 3 、 《泰达 宏利新 思路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 议》 ; 4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 资格批 件、营 业执照 ;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 资格批 件、营 业执照 ; 7 、中国证监 会要求 的其他 文件。 (二)备 查文件 的存放 地点和 投资者 查阅方 式 1 、 存放地点: 基金合 同、 托 管协议 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 住所; 其余备查 文件存 放在基 金管理 人处。 2 、 查阅方 式: 投资者 可在营 业时间 免费到 存放地 点查阅 , 也 可按工 本 费购 买复印件 。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18 泰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2017 年1 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