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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现金C(000832)

天弘现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1月)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摘要 
 
 
 
天弘现金 管 家 货 币 市场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基金管 理人: 天弘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日期: 二〇一七年一月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 
重要提 示 
天弘 现金管家 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 于 2012 年 5 月 10 日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635 号 文 核 准 募 集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
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2 年6 月20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申购本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收益品种。 投资者购
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
募 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
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
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每 6 个月更新一次, 并于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 公告。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20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9 月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 
 
目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5 
三、基 金管理人 ......................................... 11 
四、基 金托管人 ......................................... 20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 金份额的分级 ..................................... 62 
七、基 金的募集 ......................................... 64 
八、基 金合同的生效 ..................................... 65 
九、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 66 
十、基 金的投资 ......................................... 76 
十一、 基金的融资融券 ................................... 84 
十二、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85 
十三、 基金的业绩 ....................................... 90 
十四、 基金的财产 ....................................... 92 
十五、 基金资产的估值 ................................... 93 
十六、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96 
十七、 基金费用与税收 ................................... 98 
十八、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01 
十九、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2 
二十、 风险揭示 ........................................ 108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 111 
二十二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 114 
二十三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137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 
二十四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 153 
二十五 、其他应披露的事 项 ............................... 155 
二十六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60 
二十七 、备查文件 ...................................... 161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 
一、绪 言 
《天弘 现金管家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以下简称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 书” ) 依照《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
金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货 币市场 基金管 理暂行规定 》
(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
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 、《 天弘现
金管家货 币市场 基金招 募说明书 》 以及 《 天弘 现金管家 货币市 场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弘现金管家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是根据天 弘 现 金 管 家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 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 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 
二、释 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 《基金合同》 所募集的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
基金 
本合同、 《基金合同》 《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
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 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 《基金合同》 目的不包 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分设A、B、C、D 、E 五级基金份额, 五级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用计提费率不同, 并单独公布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A 级基金份额 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B 级基金份额 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 级基金份额 指按照0.2%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D 级基金份额














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E 级基金份额














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升级 指 当 投 资 者 在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某 级 基 金 份 额 达到上一级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注册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投 资 者 在 该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该 级 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基金份额 ,C 级基金份 额、D 级基金份额 和 E 级基金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 升级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 基金份额的降级 指 当 投 资 者 在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某 级 基 金 份 额 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注册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投 资 者 在 该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该 级 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下一级基金份额 ,C 级基金份 额、D 级基金份额 和 E 级基金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 降级 招募说明书














《 天 弘 现 金 管 家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即 用 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相 关服务机构、 基金份额的分级、 基金的募集、 基金 合同的生效、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 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会计与审 计、 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 基金合同的终止 与基金财产清算、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其他应披 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备查文件 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 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及其 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天弘现金管家货 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天弘现金管 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证券交易所、 基金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 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 《基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 《基金合同》 中规定召集、 召开并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 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和其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 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 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期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 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认购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 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 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情 况 的 账户 交易账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何 其 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 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 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存续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 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净 收 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 (含节假日) 的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 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指定媒体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 观事件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 1704-241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 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成立日期:2004 年 11 月 8 日 法定代表人: 井贤栋 联系电话: (022 )8331020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本公司 ”) 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 ,于 2004 年 11 月 8 日成立。公司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143 亿元,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6.8%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6% 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5.6% 新疆天瑞博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3.5% 新疆天惠新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 新疆天阜恒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 新疆天聚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3.5%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井贤栋 先生, 董事长, 硕士研究生。 历任太古饮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广州 百事可乐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阿里巴巴 (中 国)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务副总裁、 支付宝 (中国) 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 份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 有限公司 首席运营官,现任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EO 。 卢信群先生, 副董事长, 硕士研究生。 历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 现任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 君正国 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董事,河北大安制药有限公司董事。 黄浩 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财部副处长,处长, 部门副总经理、中德住房储蓄银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网络金融部总经理。 现任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 屠剑威 先生, 董事, 硕士研究生。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法律 事务处案件管理科副科长、香港永亨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法律合规监察部经 理、 花旗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合规部助理总裁、 永亨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法 律合规部主管 。 现任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务及合规部高级 研究员。 付岩先生, 董事, 大学本科。 历任北洋 (天津) 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期货部交 易员,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天津证券部投资部职员, 顺驰 (中国) 地产有 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 现任 天津信托有限责 任公司自营业务部总经理。 郭树强先生, 董事, 总 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 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主管、 基金经理、 研究总监、 机构投资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机构投资决 策委员会主任、公司管委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 。 魏新顺 先生, 独立董事, 大学本科。 历任天津 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副处 长, 天津市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 处处长, 天津达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任天津英 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 张军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中国经济研究中 心主任。 贺强先生,独立董事,本科。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 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李琦 先生, 监事会主席, 硕士研究生。 历任天 津市民政局事业处团委副书记,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天津市外经贸委办公室干部,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 司条法处处长、总经理助理兼条法处处长、副总经理,本公司董事长。 张杰先生 , 监事, 注册 会计师、 注册审计师。 现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 锡林浩特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 锡林郭勒盟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 内蒙古 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乌海市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内蒙古中鑫能 源有限公司董事,内蒙古坤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方隽 先生, 监事, 硕士 研究生。 历任厦门中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门经理、 福建立信闽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 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厦门分所副主任会 计师。现任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 韩海潮先生, 监事, 硕士研究生。 历任三峡证券天津白堤路营业部、 勤俭道 营业部信息技术部经理, 亚洲证券天津勤俭道营业部营运总监。 现任本公司运营 总监、信息技术总监。 张牡霞女士, 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新华社上海证券报财经要闻部记者、 天弘基金市场部电子商务专员、 电子商务部业务拓展主管、 总经理助 理, 现任本 公司互联网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 。





付颖女士 , 监 事 , 硕 士 研 究 生 。 历 任 天 弘 基 金 监 察 稽 核 部 信 息 披 露 专 员 、 法务专员、 合规专员、 高级合规经理、 部门主管 。 现任本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 理 。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陈钢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华龙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 , 北京宸星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 , 兴业证券公司债券总部研究部经理 , 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 ,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 投资经理 。2011 年 7 月份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资深基金经理、固 定收益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分管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业务 。 周晓明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中 国证券市场研究院设计中心及 其下属北京标准股份制咨询公司经理, 万通企业集团总裁助理, 中工信托有限公 司投资部副总, 国信证券北京投资银行一部经理, 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 嘉 实基金市场部副总监、 渠道部总监, 香港汇富集团高级副总裁, 工银瑞信基金市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4 场部副总监,嘉实基金产品和营销总监,盛世基金拟任总经理。2011 年 8 月加 盟本公司, 同月被任命为公司首席市场官,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分管公司 电子商 务业务。 童建林先生, 督察长, 大学本科, 高级会计师。 历任 当阳市产权证券交易中 心财务部经理、 副总经理 , 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总部财务主管、 宜昌营业 部财务部经理、 公司财务会计总部财务主管 ,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财 务项目主管 , 本公司 基金会计、 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 现任 本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登峰先生, 经济学硕士,7 年证券从业经验。 历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2012 年 5 月加盟 本公司,历任固定收益研究员 、天 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6 年 1 月期间) 。 现任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天弘 余额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 天弘增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 天弘云商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 天弘弘 运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 李晨 女士, 金融学硕士学位,6 年证券从业经验。 历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助理研究员。2011 年 6 月加盟天弘,现任天弘弘运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经理、 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增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刘冬先生,任职期限:2012 年 6 月 20 日至 2013 年 8 月 8 日。 5、基金管理人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陈钢先生, 本公司副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 固定收益总监兼固 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勤先生, 本公司总经理助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 股票投资总监兼 机构投资总监。 钱文成先生,基金经理。 刘冬先生,基金经理。 肖志刚先生,基金经理。 陈国光先生,基金经理。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5 王登峰先生,基金经理。 姜晓丽女士,基金经理。 王林先生,基金经理。 黄颖女士 ,研究总监 。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 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活动,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 )将其自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6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 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 法律、 行政 法规有关规 定,由 国务 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他行为。 2、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 本着勤勉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 用职务 之便 为自己、被 代理人 、被 代表人、受 雇他人 或任 何其他 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业秘 密 、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 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 性原则 :公 司风险管理 必须覆 盖公 司的所有部 门和岗 位, 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 性原则 :公 司设立独立 的监察 稽核 部,监察稽 核部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 制约原 则: 公司及各部 门在内 部组 织结构的设 计上要 形成 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 和定量 相结 合原则:建 立完备 的风 险管理指标 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 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重要 性原则 :公 司的发展必 须建立 在风 险控制完善 和稳固 的基 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7 (1 )董事 会:负 责监 督检查公司 的合法 合规 运营、内部 控制、 风险 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 )督察 长:独 立行 使督察权利 ,直接 对董 事会负责, 及 时向 审计 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 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负责指导 基金财 产的 运作、制定 本基金 的资 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根据公司 总体风 险控 制目标,分 配各业 务和 各环节 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 落实公司重大风险管理的决定或决议; 听取并讨论会议成 员的报告; 对会议成员提出的或发现的已经存在的风险点, 在充分讨论、 协调基 础上形成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对潜在风险点分析讨论, 拟定应对措施; 对发生 的风险事件和重大差错, 分析原因、 总结经验教训、 风险定级、 划分责任, 向总 经理 办公会报告; (5 )监察 稽核部 :负 责对公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施的执 行情况 进行 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提供合规控制标准,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 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 )风险 管理部 :通 过投资交易 系统的 风控 参数设置, 保证各 投资 组合的 投资比例合规; 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 一级债申购、 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 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 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 (7 )业务 部门: 风险 管理是每一 个业务 部门 最首要的责 任。各 部门 的部门 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 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 )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 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 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 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 维护公司信誉, 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 包括政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8 策和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 风险, 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 并制定岗位 分离制度、 空间分离制度、 作业流程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资料 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 )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 部。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 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 对基金资产运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 进行内部监察、 稽核,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 如发现 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并协助督察长工作。 监察稽核部具有独 立的检查权、 独立的报告权、 知晓权和建议权。 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提出修改意见, 并提交 风险管理委员会; 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 情况; 监督公司资产运作、 财务收支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理性; 监 督基金财产 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理性; 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 协助监管机关调查 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 )内部会计 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 循;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 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 的相互核查监督机制; 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 制定 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 作, 并在授权范围内, 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 强化会计的事前、 事中、 事后 监督和考核制度; 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 散失和泄密, 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 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 、健全 内控 体系,完善 内控制 度 。 公司建立、 健全了 内控 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 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手册, 并定期更 新; (2 )建立 相互分 离、 相互制衡的 内控机 制 。 公司建立、 健全了 各项 制度,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9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 、健全 岗位 责任制 。公司 建立 、健 全了岗位责 任制, 使每 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 )建立 风险分 类、 识别、评估 、报告 、提 示程序。公 司建立 了 风 险管理 委员会 ,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 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 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 )建立 内部监 控系 统 。公司建 立了有 效的 内部监控系 统,如 电脑 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 数量化 的风 险管理手段 。采取 数量 化、技术化 的风险 控制 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市场 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 足够的 培训 。公司制定 了完整 的培 训计 划,为 所有员 工提 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 维护、 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0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 年3 月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86.0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联系人:王瑛 联系电话:010 -68858126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 责任公司于2012 年 1 月21 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 部资产、 负债、 机构、 业务和人员, 依法承担和履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 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 中的权利、 义务, 以及相应 的债权债务 关系和法律责任。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持服务 “三农” 、 服务中小 企业、 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 发挥邮政网络优势, 强化内部控 制, 合规稳健经营, 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实现股东价值最 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 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 下设资产托管处、 风险 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 20 人 ,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及基金从 业资格 ,80% 员工具有 三年以 上基金 从业经历 ,具备 丰富的 托管服务经 验。 3、基金 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1 2009 年7 月23 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 16 家托 管银行。2012 年7 月19 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 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 以服务为基 础的经营理念, 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 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 规范的托管管理制 度、 健全的内控体系、 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 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 资产管理机构 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 全面的 托管服务, 并获得了合作 伙伴一致 好评。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 51 只, 包括中欧 行业成 长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原中欧 中小盘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LOF)) (166006) 、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长信中短债证券投 资基金 )(519985)、 东 方保本 混合型 开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400013 ) 、万家 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161908 ) 、 长 信 利 鑫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163003 ) 、 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164208) 、 鹏华丰泽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160618 ) 、 东 方 增 长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400015 ) 、 长安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740001) 、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162105 ) 、 中 欧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166012 ) 、 农银汇理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660012) 、 浦银安盛中证锐 联基本面 4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519117 ) 、 天 弘 现 金 管 家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420006 ) 、 汇丰晋信恒生 A 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40012 ) 、 华安安心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40036 ) 、 东 方 强 化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400016 ) 、 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6016) 、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400020 ) 、 银 河 岁 岁 回 报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519662 ) 、 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6021) 、 银河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19656) 、 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573 ) 、 中加纯 债一年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000552 ) 、南方 通利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000563 ) 、 中 邮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000576 ) 、 易 方 达 财 富 快 线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000647)、 天弘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774) 、 中邮核心科技创新灵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2 活配置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000966) 、 中信建投凤凰货币市场基金 (001006) 、 景 顺长城稳 健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001194) 、 南方利 淘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183 ) 、 易 方 达 新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1216 ) 、 易方达改革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076) 、 天弘新活力灵活配 置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001250 ) 、 易 方达新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001249) 、 易方达新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001285 ) 、 天弘互联 网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001210) 、 天弘惠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001447) 、 易方达新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314 ) 、 方正富邦 优选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001431 ) 、易方达 瑞景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001433) 、 南方利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570)、 广发安 富回报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002107 ) 、天弘 裕利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002388) 、 博时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2608) 、 融通增益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 (002342 ) 、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 (002759) 、 万家颐和保本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519198 ) 、 创 金 合 信 鑫 价 值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3191 ) 、 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3230 ) 。 至今, 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信 托计划、 银行理 财产品 (本外币 ) 、私 募基金 、证券公 司资产 管理计 划、保险资 金、保险 资产 管理计 划 等多种资 产类 型的托 管 产品体系 ,托 管规模 达 37164.24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 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 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3 控制处室, 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 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 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 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 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 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 要求其限期纠正, 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 )每工 作日按 时通 过基金监督 子系统 ,对 各基金投资 运作比 例控 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 发出书面通知, 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 基金管 理人 的划款指令 后,对 涉及 各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通过 技术或 非技 术手段发现 基金涉 嫌违 规交易,电 话或书 面要 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4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 1704-241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 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 (022)83865560 传真: (022)83865563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400-710-9999 (免长途话费) (2)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A 座 20 层


电话: (010)83571739


传真: (010)83571840


联系人:许丛立


网址:www.thfund.com.cn (3)天弘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A 座 20 层 电话: (010)83571789 传真: (010)83571900 联系人:申向阳 (4)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 30 层 E-F 单元 电话: (021)50128808 传真: (021)50128801 联系人:涂远宏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5 (5)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 26 号 12 楼 V16 房 电话: (020)38927920 传真: (020)38927985 联系人:袁宇 鹏


2、 其他销售机构 :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电话:010-68858095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 文彦娜 客户服务热线 :95580 网址 :www.psbc.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21-66107914 联系人: 李鸿岩 客户服务热线: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电话:010-65557046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6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 迟卓 客户 服务热线: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4)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于 波涛 客户服务热线:96528、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5)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常州市延陵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常州市延陵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电话:0519-89995066 传真:0519-89995170 联系人: 包静 客户服务热线: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c 6)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5309 联系人:刘 章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7 客户服务热线: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7)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山东省威海市宝泉路 9 号财政大厦 办公地址: 山东省威海市宝泉路 9 号财政大厦 法定代表人: 谭先国 电话:0631-5211651 传真:0631-5215726 联系 人:李智颖 客户服务热线:0631-96636 网址: www.whccb.com 8)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宝凤 电话:022-58314846 联系人: 王宏 客户服务热线:400 888 8811 网址:www.cbhb.com.cn 9)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 5139 号 办公地址: 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 5139 号 法定代表人: 史跃峰 电话:0536-8051906 联系人: 潘学正 客户服务热线:400-61-96588 网址:www.wfccb.com 10)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8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复 电话:025-86775335 联系人:张 小光 客户服务热线: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11)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 办公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109 号 法定代表人: 夏蜀 电话:0871-63140324 传真:0871-63140324 联系人: 杨翊琳 客户 服务热线:400-88-96533 网址:www.fudian-bank.com 12)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杭州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杭州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联系人:唐燕 客户服务热线: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13)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 128 号耀江广厦 1-125 法定代表人: 金子军 电话:0571-87117616 传真:0571-87117607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9 联系人:陈 旭英 客户服务热线:4008096527、0571-96527 网址:www.sdns.czcb.com.cn 14)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四路 13 号1 栋 1 单元10101 室 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四路朗臣大厦 1101 法定代表人: 孙宗宽 电话:029-88609563 传真:029-88609566 联系人: 闫石 客户服务热线:029-96669、40005-96669 网址:www.ccabchina.com 15)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电话:010-85108206 传真:85109219 联系人:刘 峰 客户服务热线: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16)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平安金融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联系人: 张莉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0 网址:bank.pingan.com 17)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上官永清 联系人:董嘉文 客户服务热线: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18)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办公住址: 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电话:0769-961122 传真:0769-22320896 联系人: 杨亢 客户服务 热线: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9)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办公住址: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法定代表人: 陆玉根 电话:0512 63969063 联系人: 王健 客户服务热线:400-86-96068 网址:www.wjrcb.com 20)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住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西八 道街2 号1003 室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电话:0451-86779018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1 传真:0451-86779218 联系人: 吴昊 客户服务热线: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21)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 188 号 办公地址 :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 188 号


法定 代表人:王钧


电话 :0571-87219677 联系人 :陈妍宇 客户 服务热线:400-88-96575 网址 :www.zjtlcb.com 22)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洪崎 法定 代表人:洪崎 电话 :010-58560666 联系人 :穆婷 客户 服务热线:95568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23)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办公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 代表人:傅子能


电话 :0595-22551071


联系人 :傅彩芬 客户 服务热线:400-88-96312 网址 :www.qzccbank.com 24)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2 住所 :营口市新海大街 99 号 办公 地址:营口市新海大街 99 号 法定 代表人:刘庆山 电话 :0417-2878819 联系人 :杨志程 客户 服务热线:40078-96178 网址 :www.bankofyk.com 2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40F 法定代表人: 储晓明 电话:021-54041654 传真:021-33388217 联系人: 王叔胤 客户服务 热线: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cn 26)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热线: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2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3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婵君 客户服务 热线: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8)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奥体中心北侧)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胡天彤 客户服务热线: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cn


29)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 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3290537 传真:025-51863323 联系人: 庞晓芸 客户服务 热线:400-8888-168、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536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4 联系人: 邓彦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 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朱雅崴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李芳芳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33)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田芳芳


客户服务热线:400-698-9898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5 网址:www.xsdzq.cn 3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付妍 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35)平安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 周一涵 客户服务热线: 400-881-6168 网址:www.pingan.com 36)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1-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41-42 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 袁媛 客户服务热线:0755-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37)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6 住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衷民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联系人: 许曼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891-8918、021-962518 网址: www.shzq.com 38)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郑向溢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9)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17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 吴志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 梁微


客户服务热线: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4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 尹旭航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41)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A 座24-3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 汪燕


客户服务热线:965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42)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厦6-8 楼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沈刚 客户服务热线: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4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8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静漪 客户服务 热线: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4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李颖 客户服务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5)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 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723 联系人: 刘闻川 客户服务热线: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6)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号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 赵俊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汪汇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9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588、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47) 西藏东方财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 118 弄24 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周艳琼 客户服务热线:400-881-1177 网址:www.xzsec.com 48)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客户服务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49)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 宫龙云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 袁峻 客户服务热线: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50)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0 住所: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1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010-57398063 传真:010-57398058 联系人: 刘丹 客户服务热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1)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电话:0769-22116557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 柯天池 客户服务热线: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52)民生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 街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 王东 客户服务热线: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53)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1 (266061 )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孙秋月 客户服务热线:0532-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54)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 320 号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 5 号陕西邮政大厦 9-11 层


法定代表人:李春太


电话:029-88602147 传真:029-88602138 联系人: 吉亚利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cn 55)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 : 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8784656 传真:0931-4890118 联系人: 范坤 客户服务热线:400-689-8888 网址: www.hlzqgs.com 56)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 宋德清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2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 李慧灵 客户服务热线: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57)湘财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 路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李欣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58) 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 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 四 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电话:0752-2119397 传真:0752-2119396 联系人: 郭晴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29 网址:www.lxzq.com.cn 5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517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3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岩岩 客户服务热线: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60)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电话:021-20328704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 王炜哲 客户服务热线: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61)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 东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 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 邓颖云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6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0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侯艳红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4 客户服务热线: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6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16F 法定代表人: 兰荣 电话:0591-38162212 传真:0591-38507538 联系人: 夏中苏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64)中泰 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23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电话:021-20315255 传真:021-20315137 联系人: 许曼华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65) 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电话:010-65183880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张颢 客户服务 热线: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5 6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10 楼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 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 热线:95553


网址:www.htsec.com 67)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12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12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电话:0351-7219303 联系人:张冠 客户服务热线: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68)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 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联系人: 杨涵宇 客户服务热线:400-910-1166 网址:www.rtfund.com 69)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6 联系人: 刘熠 客户服务热线:95353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70)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2938521 联系人: 陆晓 客户服务热线:400-860-1555 网址:http://www.dwjq.com.cn/ 71)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755-23953913 联系人:洪诚 客户服务热线: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72)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周德建


客户服务 热线: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7 7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彩平 联系人邮箱:tongcp@jjmmw.com 客户服务热线: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7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200120 )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13916988520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陆敏 客户服务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东方财富大厦2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26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电话:186-1193-5050


传真: 010-65980408-8000 联系人: 沈硕 联系人邮箱:shanshan@eastmoney.com 客户服务热线: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8 76)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3724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电话:15221808925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 李娟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 -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7)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 民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邮编:100029 电话:010-59601366-7024 联系人: 张云 联系电话:18137781479 客服电话:400 888 6661 网址:www.myfund.co 7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电话:1391182860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licaike.com 79)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B 座46 层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9 联系人: 余永健 电话:13811039451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80)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 号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 刘晓倩 电话:13116765372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81)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 区琶洲大道东1 号 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李孟军


电话:18500050725


客服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82)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程晨 电话: 15921301165


客服服务热线:4008 6666 18 网址:https://www.lu.com/ 83)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0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7 号嘉铭中心B 座10 层法定代表人: 梁越 电话:13754547656


联系人: 祖杰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站:www.chtfund.com


84)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苗明


电话:021-20691923 客服: 400-820-2899 客服热线: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85)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联系人: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客服: 010-59336512 网站:www.jnlc.com 86)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16 层1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B 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陈铭洲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1 电话:18513699505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站:www.jimubox.com 87)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丹棱 soho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 陈剑炜 电话:1850125085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站:www.dyxtw.com 88)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 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院 1 号泰康金融大厦38 层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刘美薇 电话:13121820670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站:http://www.tdyhfund.com/ 89)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文化创新工场四层404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 陶涛 电话:13466390404 网站:www.bzfunds.com 客服电话: 400 600 0030 90)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2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人代表:林卓 电话:18640818930 联系人:姜焕洋 客户服务热线: 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91)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418 室 法人代表:齐小贺 电话:0755-83999907-806 联系人: 黄晶龙 客户服务热线: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92)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楼 法人代表:冯修敏 电话:156-0185-8632 联系人: 秦琼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3999 网址:www.chinapnr.com 9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16 层 法人代表:杨懿 电话:18502354557 联系人: 文雯 客户服务热线:400-166-1188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3 网址:http://8.jrj.com.cn 94)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302 室 法人代表:黄欣 电话:13774232592 联系人; 戴珉微 客户服务热线: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95)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登云路 43 号金 诚集团10 楼 法人代表:徐黎云 电话:0571-88337717 联系人:孙成岩 客户服务热线:400-068-0058 网址:http://www.jincheng-fund.com 96)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B 区4 楼A506 室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奥体中心文体创业园 法人代表:袁顾明 电话:18502354557 联系人:朱海涛 客户服务热线 :400-928-2266 网址:http://www.dtfortune.com/ 97)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望京SOHO 塔3 19 层 法人代表:钟斐斐 电话:15910450297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4 联系人: 侯芳芳 客户服务热线:4000-618-518 网址:www.ncfjj.com 98)泰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 号院3 号楼8 层8995 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 号院3 号楼8 层8995 房间 法人代表:李静 电话:13522530189 联系人: 刘春霞 客户服务热线:400-168-7575 网址:www.taixincf.com 9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10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人代表:沈继伟 电话:18601735759 联系人:徐鹏 客户服务热线:400-067-6266 网址:www.leadbank.com.cn 100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座3 层 法人代表: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联系人:陈东 客户服务 热线: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101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际大厦906 室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5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海淀北 2 街10 号泰鹏大厦12 楼 法人代表:张琪 电话:18501046366 联系人:付文红 客户服务热线: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102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 山路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 号楼 111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 法人代表:许现良 电话:010-56050820 联系人:李雪 客户服务热线:4001-500-882 网址:https://www.lanmao.com/mymoney/ 103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六层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B 座19 层 法人代表:齐剑辉 电话:15201586214 联系人: 王永霞 客户服务热线: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04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23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廖苑兰 电话:0755-83655588-605 客服:400-804-8688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6 网址:www.foreseakeynes.com 105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68882280 客服:400-820-9463 网址:http://www.wind.com.cn/ 106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电话:13611256407 客服:400-059-8888


网址:http://www.wy-fund.com/ 107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 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陈幸欣


电话:18310599275 客服:400-818-8866 网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 108 )北京京东金融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C 座2 层22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C 座2 层222 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7 联系人:万荣 电话:18910325400 客服:400-088-8816 网址:http://jr.jd.com/ 109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18001102931 客服:400-068-1176 网址:www.fundzone.cn 110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楼 soho 现代城C 座18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张得仙 电话:13520443582 客服: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11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6 室及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13424264100 客服: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12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8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A 座综合楼 712 号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李婷婷 电话:18600948425 客服:400-6262-818 网址:http://www.5irich.com/ 1113 )北京格上理财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701 内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701 内03 室 法定代表人:安立欣 联系人:曹庆展 电话:15210218389 客服:400-080-5828 网址:www.licai.com 114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1504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电话:17721005485 客服: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15 )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14 层1402 办公地址:朝阳区来广营中街甲 1 号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5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9 电话:18500185071 400-810-5919 客服: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116 )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东方路 800 号7、8、10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东 方路 800 号宝安大厦 7、8、10 楼 法定代表人:李建中 联系人:刘旭 电话:13311568318 客服:400-888-7868 网址:http://www.sywgqh.com/ 117 )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7 层71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联系人:刘金佩 电话:15901073209 客服: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118 )深圳市金斧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栋7F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张烨 电话:0755-66892301 客服: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119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106 室-67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0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 号 法定代表人:杨纪峰 联系人:吴鹏 电话:18701358525 客服:4006-802-123 网址:http://www.zhixin-inv.com/ 120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F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王哲宇 电话:021-63333319 客服:4006-433-38953 3、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要 求, 选择其他符 合要求 的机 构 新增 为 本基金 的销售机构 ,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 1704-241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 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井贤栋 电话: (022)83865560 传真: (022)83865563 联系人:薄贺龙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009-1010 法定代表人:孟卫民 电话: (022)83865255 传真: (022)83865266 联系人:续宏帆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1 经办律师:韩刚、续宏 帆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丹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周祎 联系人:周祎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2 六、基 金份额的分级 (一) 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申购的金额等级, 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 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等级。本基金将设 A 级、B 级、 C 级 、D 级和 E 级五 级 基金份额,五级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 A 级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代 码 为 420006 ,B 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420106,C 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000832 、D 级基金份额代码为001251 、E 级 基金份额代码为002847 。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级 情况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 基金份额 级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 级别 , 不同基金份额 级别之间不得互相转 换, 但依据 《基金合同》 约定因申购、 赎回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 除外。 本基金A 级、B 级、C 级、D 级和E 级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如表 1: 表 1、 基金份 额分 级的数 量限 制表 A 级 B 级 C 级 D 级 E 级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1,000 元 500 万元 0.01 元 0.01 元 0.01 元 追加 申购最低金额 500 元 10 万元 0.01 元 0.01 元 0.01 元 单一账户内保留的最低份额 500 份 500 万份 0.01 份 0.01 份 0.01 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0.2% 0.25% 0.25%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调整申购 各级 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 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至 少在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 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投资者在其单一账户上保留的 A 级基金份额超过 500 万份 (含) 时, 本基金 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上持有的A 级基金份额升级为B 级基金份 额。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3 投资者在其单一账户中保留的 B 级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500 万份(含) ,否 则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上持有的B 级基金份 额降级为A 级基金份额。 C 级基金份额、D 级基金份额 和 E 级基金份 额不进行基金份额升降级。 基金 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 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 数量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4 七、基 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它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2]635 号文核准 募集。 天弘现金管家货币的募集期为2012 年6 月4 日至2012 年 6 月 15 日止。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天弘现金管家货币 A 和天弘现金管家 货币B 两级份额。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天弘现金管家货币 A 募集 的净认购金额 为 576,117,012.51 元人民币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 息共计 49,928.26 元人民币;天弘现金管家货币 B 募集的净认购金额 为 658,230,000.00 元人民币 ,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共计 40,316.20 元人民币 。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资金及其利息结 转的份 额共 计 1,234,437,256.97 份基 金份 额 ,其中 , 天 弘现 金管家 货币 A 为 576,166,940.77 份基金份额, 天弘现金管家货币 B 为658,270,316.20 份基金份 额,已全部 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5 八、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6 月 20 日正式生效。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6 九 、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其他销售 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 其他销售 机构 开通电话、 移动通信或网上交易等非 现场方式实现的自助交易业务的, 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 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告。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2 年7 月10 日起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 定期定额投 资与转换 业务。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 回时除外)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赎回、定投及转换申请。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 且注册登记机构 确认接收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 原则, 即申 购、 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为人民币 1.00 元为 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7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 原则,即按 照投资 人认 购、申购的 先后次 序 进行 顺序赎回。 5、 对于所属 销售机构 可支 持收益按日 支付的 投资 者,在全部 赎回其 持有 的 本基金份额时,其收益将以份额增加或减少的形式全部结转并计入投资者账户; 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如满足最低持有限制, 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收益不随赎回 款项支付给投资者, 将由投资者继续持有。 对于所属销售机构不支持收益按日支 付的投资者, 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 当前累计收益全部结转, 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满足最低 持有限制, 如剩余的基金份额足以弥补其当前账户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 则不 兑付账户未付收 益, 否则将按赎回比例结转账户当前未付收益, 并进行赎回款项 结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交付款项, 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 项于 T+1 日从基金托管 账户划出,销售机构在 T+2 日(包括该日 )内 划往投资 者账户, 具体可到各销售机构咨询 。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 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 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 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8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 可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首次申购 A 级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 申购的单 笔最低 金额为 人民币 500 元。本 公 司直销网 点(不 含网上 交易)的 A 级基金份额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 购的单笔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 投资者首次申购B 级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C 级基金份额的单笔申购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 ;D 级基金 份额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E 级基金份额 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追加 申购单笔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0.01 元。 投资者累计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500 万份 (含) 以上, 追加申购A 级基金份额后自动升级为 B 级基金份额的,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 不受B 级基金份额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限制。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 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A 级和 B 级份 额 单笔 赎回不得少于500 份。A 级和B 级份额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 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500 份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A 级和 B 级份额如 因分红再投资、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巨额赎回、 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 额少于 500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C 级、D 级 和E 级 基金份额的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0.01 份,最低保留份额为0.01 份。 3、 基金管 理人可 以 规 定单个投资 者累计 持有 的基金份额 数量限 制, 具体规 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9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与 费用 1、 申购与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均为每份基金份额 人民币1.00 元。 2、 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3、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 份额 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确定,计算 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例 1 : 假定某投资者 在 T 日投资 10,000 元申 购本基金 A 级份额 ,则 其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 =10,000 份 4、 赎回金额的计算 (1 )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如其账户中的累计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 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每份 1.00 元为基准 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 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金额按 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2: 某投资者持有本 基金份额 A 级份额 10 万份,累计收益为 100 元,T 日该投资者赎回5 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 ×1.00=50,000.00(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级份额5 万份基金份额,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5 万元,投资者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 5 万份,剩余累计收益为 100 元。 例 3: 投资者持有本基 金份额 A 级份额 100,000 份, 累计收益为-100 元,T 日该投资者赎回5 万份, 此时, 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赎回后剩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0 余 5 万份,足以弥补其累计至 T 日的累计收益-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金额=50,000 ×1.00=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级份额 5 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5 万元, 投资者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 5 万份,剩余累计收益为-100 元。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每份 1.00 元为基 准计算 的 价值不足 以弥补 其账户 中累计至 该日的 未付收 益负值时, 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账户总份额的 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 赎回金 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累计未付收益 其中, 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账户基金总份额) ×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4 : 投资者持有本基 金 A 级份额 10 万份, 累计收益为-1,000 元,T 日该 投资者赎回99,900 份, 此时, 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赎回后剩 余 100 份,按照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累 计收益-1,000 元,则: 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1,000×(99,900/100,000)=-999 元 赎回金额=99,900 ×1.00-999=98,901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 级份额99,900 份, 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98,901 元。投资者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 100 份,剩余累计收益为-1 元。 (2 )全部赎回 投资者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 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中的累计 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 金额=赎回份额×1.00+ 该份额对应的累计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5 :某投资者赎回本 基金 A 级份额 1 万份, 当前累计收益为 43 元 ,则其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1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0+43.00=10,043.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级份额 1 万份,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43 元。 (七)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注 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 该部分基金份 额。 2、 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注 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范 围内, 对上 述注册登记 办理时 间进 行 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 基 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4、 基金管理 人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品 种,或 其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基金销 售机构 或注 册登记机构 的技术 保障 等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 、7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2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4、 基金连续 发生巨额 赎回 ,根据本基 金合同 规定 ,可以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 的情况 。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基金销 售机构 或注 册登记机构 的技术 保障 等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 当日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 间为 一天,基金 管理人 将于 重新开放日 ,在至 少一 种 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各级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3、 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 间超 过一天但少 于两周 ,暂 停结束,基 金重新 开放 申 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 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各 级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3 4、 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 间超 过两周,暂 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 每两周 至少 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 频率进行调整。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 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5、 暂停申购 或赎回期 间 结 束,基金重 新开放 时, 基金管理人 应依法 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 投资 者的全部 赎回申请 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 赎回:当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 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 并不享有优先权 ,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 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4 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 本基金A 级与 B 级份额已于2012 年7 月 10 日开通了基金转换业务, 本基金 E 级 份额已于 2016 年7 月14 日开通了基金转换业务, 相关规则见基金管理人 发 布的相关公告 ;C 级 和D 级基金份额目前暂不开通基金转换 业务。 (十三)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 A 级、B 级 和E 级份额 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 基金已于 2012 年 7 月 10 日开通了 A 级与 B 级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已于 2016 年 7 月14 日开通了 E 级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 具体规则见 基金管理人 发布 的相关公告。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 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C 级和 D 级基金份额目前暂不开通 基金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 。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 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5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基金账户或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十七) 基金的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注册登记机构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6 十、基 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 基准 的投资回报。 (二) 投资理念 本基金将遵循安全性和流动性优先原则, 通过对宏观经济、 政策环境、 市场 状况和资金供求地深入分析,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主动构建及调整投资组 合,力争获取超额收益。 (三) 投资范围 1、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现金; (2 )通知存款; (3 )短期融资券; (4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 )期限在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6 )期限在1 年以内 (含1 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 以下简称 “央行票据” ) ; (7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8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9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 (10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 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 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 方能支取的存款, 具有存期灵活、 存取方便的特征, 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 息的收益。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具有低风险、 高流动性的特征。 根据基金的 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 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7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收益和 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六) 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短期利率变动的预测, 采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下的主 动性投资策略, 利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 通过 对短期金融工具的积极投资, 在控制风险和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稳定的当期收益。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 财政与货币政策、 金融监管政策、 市场 结构变 化和短期资金供给等因素的分析, 形成对未来短期利率走势的判断。 在此基础上,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 (各剩余期限到期收益率、 利息支付方式和再投 资便利性) , 并结合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 (日均成交量、 交易方式、 市场流量) 和风险特征(信用等级、波动性) ,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和期限匹配量。 2、 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优先考虑安全性因素, 选择央票、 短 期国债等高 信用等级的债券品 种进行投资以规避风险。 在基金投资的个券选择上, 本基金首先将各券种的信用 等级、 剩余期限和流动性 (日均成交量和平均每笔成交间隔时间) 进行初步筛选; 然后, 根据各券种的收益率与剩余期限的结构合理性, 评估其投资价值, 进行再 次筛选; 最后, 根据各券种的到期收益率波动性与可投资量 (流通量、 日均成交 量与冲击成本估算) ,决定具体投资比例。 3、 久期策略 本基金根据 对未来短期利率走势的研判, 结合货币市场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 要求及其相关的投资比例规定, 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 当预期 市场短期利率上升 时, 本基金将通过增加持有剩余 期限较短债券并减持剩余期限较长债券等方式降 低组合久期, 以降低组合跌价风险; 当预期市场短期利率下降时, 则通过增持剩 余期限较长的债券等方式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8 4、 回购策略 根据回购市场利率走势变化情况, 在回购利率较低时, 本基金在严格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利用正回购操作循环融入资金进行债券投资, 提高基金收 益水平。 另一方面, 本基金将把握资金供求的瞬时效应, 积极捕捉收益率峰值的短线 机会。 如新股发行期间、 年末资金回笼时期的季节效应等短期资金供求失衡, 导 致回购利率突增等。 此时, 本基金可通过逆回购的 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金 拆借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5、 套利策略 不同交易市场或不同交易品种受参与群体、 交易模式、 环境冲击、 流 动性等 因素影响而出现定价差异, 从而产生套利机会。 本基金在充分论证这种套利机会 可行性的基础上, 适度进行跨市场或跨品种套利操作, 提高资产收益率。 如跨银 行间和交易所的跨市场套利,期限收益结构偏移中的不同期限品种的互换操作 (跨期限套利) 。 6、 现金流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 具有较高的流动性要求,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资 金面分析以及对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 通过回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 限结构 搭配, 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 在保持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争 取较高收益。 (七) 投资决策流程 1、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 )国内 宏观经 济发 展态势、微 观经济 运行 环境、证券 市场走 势、 政策指 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投资管理程序 (1 )备选库的形成与维护 对于债券投资, 分析师通过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和债券市场的分析判断, 采 用利率模 型、信 用风险 模型及期 权调整 利差(OAS)对普 通债券 和含 权债券进行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9 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基金债券投资 备选库。 (2 )资产配置会议 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召开资产配置会议,讨论基金的资产组合以及个股配置, 形成资产配置建议 。 (3 )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 审议并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 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 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要求, 参考资 产配置会议、 投研 会议 讨论结果, 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 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 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4 )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中央交易 室发出交易指令。 中央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 具体执行买卖操作, 并将指令的执行 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5 )投资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 , 风险管理部与 监察 稽核部对基金投资进行日常监督 , 风险管理分析师负责完成内部的基金业绩和风 险评估。 基 金 经 理 定 期 对 证 券 市 场 变 化 和 基 金 投 资 阶 段 成 果 和 经 验 进 行 总 结 评 估 ,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 (八) 建仓期 本基金的建仓期为 3 个月。 (九)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1、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 )本基金与 由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10% ; (3 )本基金投 资于定期 存款 (不包括 本基金投 资于 有存款期 限,但根 据协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0 议可以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 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4 )本基金存 放在具有 基金 托管资格 的同一商 业银 行的存款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 (5 )除发生巨 额赎回情 形外 ,本基金 债券正回 购的 资金余 额 在每个交 易日 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 )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不 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 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12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 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 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1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 续信用评级。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 当于 AAA 级。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5)、( 12)、( 13)项外, 由于证券 市 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 并 或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 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3 个 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 款利率为 基准 利率的浮 动利率债 券, 但市场条 件发生变 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 履 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3、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2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不得与基 金管理 人 的股 东进行交 易,不得 通过 交易上的 安排人为 降低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 )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 会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禁止从事 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十)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 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购 产 生 的 负 债 + 债 券 正 回 资 产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 剩 余 期 限 负债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 ? ? ? ? ? ? 其中: 本基金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含银行存款、 清 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 证券清算款、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 、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债券、 剩余 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的中期票据、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 的逆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 一年 ) 的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正回购 、 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3 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 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 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方法 (1 )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一年以内 (含一年 )银 行定期存 款、大额 存单 的剩余期 限以计算 日至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 )组合中债 券的剩余 期限 是指计算 日至债券 到期 日为止所 剩余的天 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包 括正回购 和逆 回购) 的 剩余期限 以计 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 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央银行 票据、资 产支 持证券、 中期票据 的剩 余期限以 计算日至 中央 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式回 购产生的 待返 售债券的 剩余期限 以计 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 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4 十 一、 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5 十 二、 基金 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及 董事保证所载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7 年 1 月 10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年 9月 30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以下内容摘自本基金2016年第3季度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2,119,782,260.17 39.01 其中:债券 2,119,782,260.17 39.01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50,000,345.00 2.76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903,515,124.65 53.43 4 其他资产 261,045,161.69 4.80 5 合计 5,434,342,891.51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7.06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477,198,924.20 9.63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6 注:报 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应取 报告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融资 余额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的 简单 平均值 ; 对 于货 币市场 基 金, 只 要其 投资 的市场 ( 如银行 间市 场) 可交易 ,即 可视 为交 易日 。 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20% 的说 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6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8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48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超过120 天情况 说明 根据本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 都不得超过120天。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发生 超过120 天的情况。 3.2 、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 1 30天以内 22.07 9.63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14.3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61.9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3.2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 —397天(含) 2.8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7 合计 104.43 9.63 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 存续期 超过240 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 存续期未发生超过240天的 情况。 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49,645,131.65 7.0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49,645,131.65 7.06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670,808,562.88 33.73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99,328,565.64 2.01 8 其他 - - 9 合计 2,119,782,260.17 42.79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 - - 6 、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 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 投资 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60201 16国开01 3,000,000 299,684,727.38 6.05 2 011699718 16中粮SCP003 2,000,000 199,984,796.55 4.04 3 011699239 16中建材 SCP002 1,600,000 160,023,771.95 3.23 4 011699453 16新兴际华 SCP002 1,500,000 150,130,225.17 3.03 5 011699270 16沪城建 SCP001 1,000,000 100,153,576.94 2.02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8 6 011699255 16中粮SCP001 1,000,000 100,121,279.24 2.02 7 011616001 16华电股 SCP001 1,000,000 100,041,154.45 2.02 8 011698368 16中节能 SCP003 1,000,000 99,951,778.30 2.02 9 111618150 16华夏CD150 1,000,000 99,328,565.64 2.01 10 011699773 16商飞SCP002 900,000 90,015,132.55 1.82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 含)-0.5% 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521%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513%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1027% 报 告期 内负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25% 情况 说明 本报告期内, 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未发生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 的情况 。 报 告期 内 正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5% 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未发生 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 的情况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 成 本法,即估值对象以 买 入成本列示,按票面 利 率或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 实际利率法进行 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 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 成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产 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 交 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9 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 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 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调整差额 确认为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并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进行后 续计量。 如基金份 额净值恢复至 1.00 元 ,可恢复使用摊余成本法估算公允价值。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2 、 本报告期内, 本基金未持有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9.3 、 本报告期内 未发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 未发现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9.4 、 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22,261.4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28,983,346.51 4 应收申购款 232,035,130.97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4,422.72 7 其他 - 8 合计 261,045,161.69 9.5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0 十三、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 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 金财 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2 年 6 月 20 日,基金 业绩数据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天弘现金管家货币 A 阶段 净 值 增 长 率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06/20- 2012/12/31 1.6653% 0.0075% 0.7357% 0.0000% 0.9296% 0.0075% 2013/01/01- 2013/12/31 3.9019% 0.0065% 1.3781% 0.0000% 2.5238% 0.0065% 2014/01/01- 2014/12/31 4.1597% 0.0101% 1.3781% 0.0000% 2.7816% 0.0101% 2015/01/01- 2015/12/31 3.1393% 0.0063% 1.3781% 0.0000% 1.7612% 0.0063% 2016/01/01- 2016/09/30 1.6459% 0.0033% 1.0328% 0.0000% 0.6131% 0.003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2012/06/20 ) -2016/09/30 15.3480% 0.0074% 6.0422% 0.0000% 9.3058% 0.0074% 2、天弘现金管家货币 B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06/20- 2012/12/31 1.7951% 0.0075% 0.7357% 0.0000% 1.0594% 0.0075% 2013/01/01- 2013/12/31 4.1519% 0.0065% 1.3781% 0.0000% 2.7738% 0.0065% 2014/01/01- 2014/12/31 4.4104% 0.0101% 1.3781% 0.0000% 3.0323% 0.0101% 2015/01/01- 2015/12/31 3.3877% 0.0063% 1.3781% 0.0000% 2.0096% 0.0063%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1 2016/01/01- 2016/09/30 1.8297% 0.0033% 1.0328% 0.0000% 0.7969% 0.003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2012/06/20 ) -2016/09/30 16.5417% 0.0074% 6.0422% 0.0000% 10.4995% 0.0074% 3、天弘现金管家货币 C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10/15- 2014/12/31 0.9100% 0.0112% 0.2741% 0.0000% 0.6359% 0.0112% 2015/01/01- 2015/12/31 3.1917% 0.0063% 1.3781% 0.0000% 1.8136% 0.0063% 2016/01/01- 2016/09/30 1.6849% 0.0033% 1.0328% 0.0000% 0.6521% 0.003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2014/10/15) -2016/09/30 5.8852% 0.0064% 2.7059% 0.0000% 3.1793% 0.0064% 4、天弘现金管家货币 D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05/07- 2015/12/31 1.6664%% 0.0042% 0.9003% 0.0000% 0.7661% 0.0042% 2016/01/01- 2016/09/30 1.6480% 0.0033% 1.0328% 0.0000% 0.6152% 0.003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2015/05/07 ) -2016/9/30 3.3419% 0.0038% 1.9423% 0.0000% 1.3996% 0.0038% 5、天弘现金管家货币 E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2016/07/15 ) -2016/9/30 0.4557% 0.0046% 0.2929% 0.0000% 0.1628% 0.0046%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2 十四、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3 十 五、 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日,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本基金估 值采用摊 余成 本法,即估 值对象 以买 入成本列示 ,按票 面利 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 行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 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 为了避免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与按市 场利率 和交 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 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 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当 “影 子定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摊余成本法 ”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 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 中,对于 偏离度 的绝对 值达到或 超过 0.5% 的 情形,基 金管理 人应编 制并披露临 时报告。 3、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 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4 4、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如 有新增 事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人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1、 每万 份基金 净收益 是按照相 关法规 计算的 每万份基 金份额 的日净 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以 日结转 份额方式将最近七个自然日 (含节假日) 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精确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 日常估 值由基 金管理人 进行。 基金管 理人完成 估值后 ,将估 值结果 签章后以 双方认 可的方 式发送至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 人按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 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 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基金七日年化收 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当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估值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 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它 情形 致使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5 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 障 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 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6 十 六、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中同级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费用 ; 3、 本基金根 据每日基 金收 益情况,以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收益 为基准 ,为 投 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通常情况下, 本 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为按日支付, 对于所属销售机构不支持收益按日支付的投资者, 收益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 不 论何种支付方式, 当日收益均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际获得的投资收益。 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第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 本基金根 据每日收 益情 况,将当日 收益全 部分 配,若当日 净收益 大于 零 时, 为投资者记正收益;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者记负收益; 若当日净 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 通常情况 下本基金 收益 每日支付一 次,每 日收 益支付方式 采用红 利再 投 资(即红 利转基 金份额 方式) , 投资者 可通过 赎回基金 份额获 得现金 收益;若投 资者在每日收益支付时, 其收益为正值, 则增加投资者基金份额; 若其收益为负 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对于所属销售机构不支持收益按日支付的投资者, 基金收 益每月集中支付一 次,每月 累计收 益支付 方式采用 红利再 投资( 即红利转 基金份 额方式 ) ,投资者 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 其累计收 益为正值, 则增加投资者基金份额; 若其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 额; 若投资者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时, 其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 若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7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 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五)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 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 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 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 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 各级 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对于所属销售机 构支持收益按日支付的投资者,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上日实现 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 ,对于所属销售机构不支持收益按日支 付的投资者,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 延) ,每日及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8 十 七、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在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3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9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 对于由 B 级降级为 A 级 的基金份额, 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B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级升级为 B 级的基 金份额, 应自其 升级后 的下一个 工作日 起享 受 B 级基 金份额 的销 售服务费 年费 率 ;C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 ,C 级基金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升 降级 ;D 级和 E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D 级和 E 级基金份额 不进行基金份额升降级 。各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 令,经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中划 出, 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 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 及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不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 项 目。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0 (四)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 定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1 十 八、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 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 事务所 更换 经办注册会 计师, 应事 先征得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3、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2 十 九、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指 定媒体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互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 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 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3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 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 界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若遇法定节假日 指定媒 体 休刊, 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 下同) 在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 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 者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 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前一日的 七日 年化收益率。 (2 )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4 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 公告节 假日期间的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 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上述收益的 计算 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 至小数点后4 位。 七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 为最近第 i 公历 日(i=1,2??7)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 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如不足 7 日, 则采 取上述公式 类似计算。 (3 )基金管理 人在半年 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的次日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指定媒体 休刊, 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 下同) 公布该交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4 )暂停公告 各级基金 份额 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 和基 金七日年 化收益率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货币 市场工具主 要交易 场所 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 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 致使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 财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 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 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5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将半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 (3 )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 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和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6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 )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19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0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2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3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 )基金份额类别的变动; (25 )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6 )当 “ 摊余成本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影 子 定 价 ” 确定的基金 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 公开澄清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 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7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5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 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 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8 二十、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其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信 用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 规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证券 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 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 )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 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 基金 的 投资品种可能发生价格波动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 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 变化。 特别是短期利率变化以及货币 市场投资工具市场价格的相关波动,会影响基金组合投资业绩。 4、 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曲线形变风险 久期等指标对利率风险的衡量是建立在收益率曲线只发生平行位移的前提 下。 但收益率曲线可能会发生扭曲或蝶形等非平行变化, 并导致久期等指标无法 全面反映利率风险的真实水平。 6、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 消长。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9 付所引致的风险。 (三)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 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 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 、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六) 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 者 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 动的系统性风险。 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 并影响到基金 资产 公允价值的变动。 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 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 具交易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八)其它风险 1、 在符合 本基金 投资 理念的新 型 投资工 具出 现和发展 后 ,如果 投资 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 业务快 速发 展而在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内控 制度建 立等 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0 6、 战争、 自然灾 害等 不可抗力可 能 导致 基金 资产的损失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1 二十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更换基金管理人; (2 )更换基金托管人;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 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 (6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程序; (8 )终止《基金合同》 ; (9 )其他可能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2、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 调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除按 照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 定应 当召开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3、关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2 日内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2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 同》终止 ,应 当按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有 关 规定 对基 金 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 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 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3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4 二十二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 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 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 基金认 购、 申购、赎回 款项及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 终止的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5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根 据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定 ,制订、 修改 并公布有 关基金认 购、 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依照《基 金合同》 收取 基金管理 费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5 )销售基金份额; (6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依据《基 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 金托 管人,如 认为基金 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9 )选择、更 换基金销 售机 构,对基 金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 进行监督 和处 理; (10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 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1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6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 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使 计算 基金 份额认购 、申 购、赎回 和注销价 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7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估 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 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 期间 未能达到 基金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8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依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 合同》约 定获 得基金托 管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 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 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 市场规则 ,为 基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理 证券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 管部 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得 利用基 金财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9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 查基金管 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各级基金 份额的每 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 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0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范 围或策略 (法律法 规和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 )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1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调 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 合同》的 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 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2 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 召集人负 责选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点、方 式和 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 证明的内 容要 求(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代 理权限 和代 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 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 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以代 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 明委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3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 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 经核对 ,汇总 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 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 通知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 人, 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 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 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4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5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所 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 立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6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 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应自生效 之日起 2 日内由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在 指定媒体公告。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 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中同级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本基金根 据每日基 金收 益情况, 以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收 益为基准 ,为 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通常情况下, 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为按日支 付, 对于所属销售机构不支持收益 按日支付的投资者, 收益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 不论何种支付方式, 当日收益均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实际获得的投资收益。 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第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 )本基金根 据每日收 益情 况,将当 日收益全 部分 配,若当 日净收益 大于 零时, 为投资者记正收益;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者记负收益; 若当日 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 )通常情况 下本基金 收益 每日支付 一次,每 日收 益支付方 式采用红 利再 投资(即 红利转 基金份 额方式) ,投 资 者可通 过赎回基 金份额 获得现 金收益;若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7 投资者在每日收益支付时, 其收益为正值, 则增加投资者基金份额; 若其收益为 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对于所属销售机构不支持收益按日支付的投资者, 基金收益每月集中支付一 次,每月 累计收 益支付 方式采用 红利再 投资( 即红利转 基金份 额方式 ) ,投资者 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 其累计收 益为正值, 则增加投资者基金份额; 若其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 额; 若投资者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时, 其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 若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 (6 )当日申购 的基金份 额自 下一个工 作日起享 有基 金的分配 权益;当 日赎 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 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3、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 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七日 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四) 对于所属销售机构支持收益按日支付的投资者,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上 日实现的 收益进 行收益 结转(如 遇节假 日顺延 ) , 对于 所属销 售机构 不支持收益 按日支付的投资者,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 行收益结转 (如遇节假 日顺延) , 每日 及 每月 例行的收 益结转 不再另 行公告。 与基金 财产管 理、运用有 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 管费;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8 (3 )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 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 的其 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3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9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 对于由 B 级降级为 A 级 的基金份额, 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B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级升级为 B 级的基 金份额, 应自其 升级后 的下一个 工作日 起享 受 B 级基 金份额 的销 售服务费 年费 率 ;C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C 级基金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升 降级 ;D 级和 E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D 级和 E 级基金份额 不进行基金份额升降级。 各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 令,经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中划 出, 由基金管理人 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 (一) 、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 第4-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 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2、 投资理念 本基金将遵循安全性和流动性优先原则, 通过对宏观经济、 政策环境、 市场 状况和资金供求地深入分析,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主动构建及调整投资组 合,力争获取超额收益。 3、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现金; (2 )通知存款; (3 )短期融资券;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0 (4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 )期限在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6 ) 期限在1 年以内 (含1 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以下简称 “央行票据” ) ; (7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8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9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 (10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4、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 )本基 金与由 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 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10% ; (3 )本基 金投资 于定 期存款(不 包括本 基金 投资于有存 款期限 ,但 根据协 议可以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 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4 )本基 金存放 在具 有基金托管 资格的 同一 商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 (5 )除发 生巨额 赎回 情形外,本 基金债 券正 回购的资金 余额在 每个 交易日 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 )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1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 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 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12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 本基金持有 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 )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5)、( 12)、( 13)项外, 由于证券 市 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 并 或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 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3 个 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2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 期存款 利率 为基准利率 的浮动 利率 债券,但市 场条件 发生 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 卖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不得 与基金 管理 人的股东进 行交易 ,不 得通过交易 上的安 排人 为降低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 )当时 有效的 法律 法规、中国 证监会 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 止从 事的其 他行为。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 基金份额净值、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精确 到小数点后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以最近七个自 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份额净值、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前一日的七日年 化收益率。 开放申购/ 赎回业 务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 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 公告节假日 期间的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 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若遇法定节假日指 定媒体休刊, 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 下同) 公布该交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七)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以下变更 《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更换基金管理人; (2 )更换基金托管人;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4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 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 (6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程序; (8 )终止《基金合同》 ; (9 )其他可能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 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2 日内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 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5 (1 )《基金合 同》终止 ,应 当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有关规定 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 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6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 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 准。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7 二 十三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1704-241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6 层 邮政编码:300203 法定代表人: 井贤栋 成立时间:2004 年11 月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5.143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成立 时间:2007 年3 月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 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 】673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资金:686.0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8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投 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 《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 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现金; (2 )通知存款; (3 )短期融资券; (4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 )期限在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6 )期限在1 年以内 (含1 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 以下简称 “央行票据” ) ; (7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8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9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 (10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2、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融资 、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 本基金与 由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 得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9 超过该证券的10%; 3) 本基金投 资于定期 存款 (不包括本 基金投 资于 有存款期限 ,但根 据协 议 可以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4) 本基金存 放在具有 基金 托管资格的 同一商 业银 行的存款, 不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 5) 除发生巨 额赎回情 形外 ,本基金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余额在 每个交 易日 均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 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 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 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12)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b)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40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 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5)、 12)、 13) 项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 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完毕,以符合上述投资限定 。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3 个 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 款利率为 基准 利率的浮动 利率债 券, 但市场条件 发生变 化后 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41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组合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基金托管人严格依照监督程序对 基金投资、 融资、 融券比 例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融资、 融券 比例限制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投资比例,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如果法律法规对 《基金合同》 约定的组合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 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 的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 买卖本基 金的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本 基金的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本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不得与基 金管理人 的股 东进行交 易,不得 通过 交易上的 安排人为 降低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 )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 会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禁止从事 的其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42 他行为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托管人履行了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 4、 基金托 管人依 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于 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进行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 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 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 托管人 依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 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 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 话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43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2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 确认 , 基金托管人于 1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监 督。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撤销交易, 基金管理人仍 不撤销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 但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时,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基金管理人仍不重新确 定交易方式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 6、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44 (1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 当与存 款银 行建立定期 对账机 制, 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应 根据相 关规 定,就本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 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 托管人 应加 强对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 的监督与核 查,严 格审 查、复 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 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 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在 开展基 金存 款业务时, 应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正 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 绝结算, 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7、 基金托 管人 应 根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 范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 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 证券,包 括由 《上市公 司证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范的非 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 重大消息 或其他 原因而 临时停牌 的证券 、已 发 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之 前,基金 管理人应 当制 定相关投 资决策流 程、 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基金的投 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 合理控制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等流通受限证券的比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45 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出现流动性风险。 投资流程及风险 控制制度需经董事会授权, 其中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还应批 准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一旦因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出现流动性风险, 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该风险, 具体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 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 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基金 在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前 ,应按照 审慎的风 险控 制原则,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 发行证券主体的资格证明、发行证券数量、定价依据、募集资金投向、承销商、 发行期限、 流通受限期限, 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划付账号、 划付款项、 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 真实、 完整, 并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的前两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托 管人, 保 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 人如对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作存 在疑 义,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并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如投资运作行为违反相关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改正或补救。 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6 )基金托管 人对于基 金管 理人是否 遵守相关 制度 、流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 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 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 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 了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8、 基金托 管人应 根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 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 应收资金 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9、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的 上述事 项及 投资指令或 实际投 资运 作 中违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46 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示或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内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 保证在规 定期限 内及时 改正。在 上述规 定期限 内,基金 托管人 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 促基金 管理人改 正。基 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 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 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0、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 违法、 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 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 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履行 托管职 责情 况进行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及时、 准确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净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 益率,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 、 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 等行为。 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 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净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 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 、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是 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 等行为。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47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2、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人擅 自挪用 基金 财产、未对 基金财 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 定期限 内,基 金管理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 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 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人有 重大违 规行 为,应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 未经基 金管 理人的正 当指令, 不得 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如果基金财产 (包括实物证券) 在基金 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 、证券账 户 和债券 托管 账户 。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 设置 账户,确 保基金财 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 )对于因为 基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 和基金 认购 、申购过 程中产生 的应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48 收资产 ,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 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并有义务配合 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 金托管人 不得委托 第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本基金募 集期届满 之日 前,投资 者的认购 款项 只能存入 在托管银 行开 设的 基金募集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 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 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 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 金 提 前结束 募 集时,募 集的 基金份额 总额、基 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 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基金管理人 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 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 同》 生效的条 件,由 基 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基金托管 人可以本 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 构开 设本基金 的银行账 户 ,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 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 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 律法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金托管 人可 以通过基 金 银行账 户办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49 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交收 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 人以自身 法人 名义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 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 工作 ,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 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账 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若中国证 监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 本托管协 议生 效日之后 允许基金 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 按有关规定开设、 使 用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 用的规定。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 账户 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 协议正 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 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 业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 。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开立。 新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50 (2 )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 定对 相关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办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其中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 分开保管; 也可存入登记结算 机构的代保管库 。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 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10 个 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对 于无法 取得 二份以上 的正本 的,基 金管理人 应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加盖 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 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程序 1、 基金资产 净值、各 级基 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及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的 计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 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 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该基 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 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及 七日年化收益率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按规定公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51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后, 将 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及 七日年化收益率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 , 由基 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3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基金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基金权 益登记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权益登记 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 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妥善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 ,保存 期限 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52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生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或由 其他 基金托管 人接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或由 其他 基金管理 人接管基 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53 二十四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 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服电话、 网站、 电子 邮件、 短信等通道定制对账单 服务。 本公司在获得准确邮寄地址、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的前 提下, 为已定制账 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 或纸制对账单。 (1 )电子对账单 投资者登记个人电子邮箱信息后, 可定制月度、 季度和年度电子账单。 电子 对账单在每月、 季、 年 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持有人指定电子信箱发送。 (2 )纸质对账单 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纸质对账单后, 可获得交易发生期间的季度账单。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季度内无交易发生, 将不邮寄该季度的对账单。 定制纸质对账单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获得年度对账单。 对账单的寄送时间为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寄出。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或因邮 局投递差错、 通讯故障、 延误等原因, 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 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 点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 如需补发对账单, 敬请拨打客服热 线 。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 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者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三)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为基金 投资者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 通过手机短信 (因相关方技术系统 原因, 小灵通 用户暂不享有 短信服务, 待技术系统开发运行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 将及时向 小灵通 用户提 供上述服 务)、 EMAIL 等方式为 基金投 资者 发 送所订制的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54 信息,内容包括:交易确认信息、 公告信息、投资理财刊物邮件等。 (四)资讯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管理人为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预设基金查询密码, 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 为 投资者 开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不足 6 位数字的,前面加“0 ”补足。基 金查询密码用于 投资者 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 和交易信息。 投资者请在知晓基金 账号后,及时拨打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或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修 改 基 金 查 询 密 码。 2、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 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本 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400-710-9999 (免长途话费) 传真: (022)83865563 3、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thfund.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thfund.com.cn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者 可 以 拨 打 代 销 机 构 和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投 诉 直 销 机 构 或 代 销 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55 二十五 、其他应披露的事 项 披露日期 披露事项名称 披露媒体 2016 年6 月22 日 天弘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在新浪仓石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 2016 年6 月24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网上交易系 统开通易宝支付的第三方支付业务并实施 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 2016 年7 月1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6 年6 月30 日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 2016 年7 月1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陆 金所资管开通定投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 2016 年7 月2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 2016 年7 月2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 2016 年7 月11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深圳前海 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 机构并开通定投及转换业务以及参加其相 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 2016 年7 月14 日 关于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增设 E 级 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 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 2016 年7 月14 日 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 2016 年7 月14 日 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 2016 年7 月19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中国证监会指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56 在大同证券开通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定媒介 2016 年7 月19 日 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2016 年第2 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 2016 年7 月29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万得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 构并开通定投及转换业务以及参加其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 2016 年8 月2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对通过大树财 富移动客户端银联网络支付渠道进行申 (认)购的投资 者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 2016 年8 月3 日 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摘要 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 2016 年8 月3 日 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 2016 年8 月29 日 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2016 年半年 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 2016 年8 月29 日 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2016 年半年 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 2016 年8 月31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肯特 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 机构并开通 申购、赎回、转换业务以及参 加其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 2016 年8 月31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创金 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 构并开通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以 及参加其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 2016 年9 月6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众升财富 (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 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57 金销售机构并开通申购、赎回、转换及定 投业务以及参加其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6 年9 月6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奕丰金融 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 售机构并开通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 务以及参加其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 2016 年9 月6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汇成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 构并开通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以 及参加其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 2016 年9 月7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晟视 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 售机构并开通申购、赎回、转换业务以及 参加其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 2016 年10 月11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营口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 开通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 2016 年10 月17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宜信普泽 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 金销售机构并开通申购、赎回、定投及转 换业务以及参加其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 2016 年10 月17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格上 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 售机构并开通申购、赎回、定投及转换业 务以及参加其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 2016 年10 月24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广源 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 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58 售机构并开通申购、赎回、定投及转换业 务以及参加其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 年10 月26 日 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2016 年第3 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 2016 年11 月11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凤凰金信 (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 金销售机构并开通申购、赎回、定投及转 换业务以及参加其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 2016 年11 月18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上海基煜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 构并开通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以及参加 其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 2016 年11 月23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华信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 构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 2016 年11 月25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聘天弘现金 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 2016 年11 月29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申银万国 期货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 开通申购、赎回业务以及参加其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 2016 年12 月1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网上交易系 统开通浦发银行快捷支付业务并实施申购 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 2016 年12 月6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植信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 构并开通申购、赎回业务以及参加其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59 2016 年12 月9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乾道金融 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 金销售机构并开通申购、赎回、定投业务 以及参加其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 会指 定媒介 2016 年12 月12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深圳市金 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 售机构并开通申购、赎回、定投、转换业 务以及参加其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 2016 年12 月14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凯石 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 售机构并开通申购、赎回、定投及转换业 务以及参加其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60 二十 六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 所, 投资 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61 二十七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 天弘 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募集的文件 (二)关于申请募集 天弘现金管家 货币市场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 和营业执照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 《 天弘现金管家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六) 《 天弘现金管家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 (四) 项备查文 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 其他文件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 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一月 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