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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价值精选(002639)

天弘价值精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1月)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天 弘 价值 精 选 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发 起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基金管 理人: 天弘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期:二零一七年一月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1 重要提 示 天弘价值 精选 灵 活配置 混合型 发 起式 证 券投资 基金(以 下简称 “本基 金” ) 于2016 年4 月6 日 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6】670 号) 。 本 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6 月 16 日正式生效 。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备案, 但中国证监会接 受本基金募集注册的备案,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 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有风险, 投资人 认购 (或 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 市场, 对 认购 (或申购 )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 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可 能包括: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 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 基金特有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 行负责。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 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价格下降,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 响,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本基金为 混合型基金, 属于中等风险、 中等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其预 期风险与预期收益 低于股票型基金,但是 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并非保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并不能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不会产生亏损。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 信息披露文 件, 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 和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2 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每 6 个月更新一次, 并于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 公告。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16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变现截止日为 2016 年9 月30 日 (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3 目





录 一 、绪 言 .......................................................... 4 二 、释 义 .......................................................... 5 三 、基 金管理 人 ................................................... 10 四 、基 金托管 人 ................................................... 19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24 六 、基 金的募 集 ................................................... 40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41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42 九 、基 金的投 资 ................................................... 51 十 、基 金投资 组合 报告 ............................................. 60 十 一、 基金的 业绩 ................................................. 64 十 二、 基金的 财产 ................................................. 65 十 三、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66 十 四、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71 十 五、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 73 十 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75 十 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76 十 八、 风险揭 示 ................................................... 82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85 二十 、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87 二 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111 二 十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24 二 十三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 128 二 十四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 132 二 十五 、备查 文件 ................................................ 133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4 一、绪 言 《天弘价 值精选 灵活配 置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 “招募说明书”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以及 《天弘价值精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以下 简称“ 本合同 ”或“基金 合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 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 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5 二、释 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天弘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 天 弘价值精 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天弘价 值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天弘价 值精选 灵 活配置 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天 弘价值 精选 灵 活配置混 合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6 14、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 试点办 法》 ( 包括其不 时修订 )及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 ,运用 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 发起资金: 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 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 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 格者, 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同时也可以包 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等人员的资金 21、 发起资金提供方: 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 包括但可 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 等人 员 22、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7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 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35、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8 39、 《业 务规则 》 :指 《 天弘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2、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9 53、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4、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10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 1704-241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成立日期:2004 年 11 月 8 日 法定代表人: 井贤栋 联系电话: (022 )8331020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本公司 ”) 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 ,于 2004 年 11 月 8 日成立。公司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143 亿元,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6.8%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6% 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5.6% 新疆天瑞博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3.5% 新疆天惠新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 新疆天阜恒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 新疆天聚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3.5%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井贤栋 先生, 董事长, 硕士研究生。 历任太古饮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广州 百事可乐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阿里巴巴 (中 国)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务副总裁、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11 支付宝 (中国) 网络技术 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首席运营官,现任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EO 。 卢信群先生, 副董事长, 硕士研究生。 历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 现任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 君正国 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董事,河北大安制药有限公司董事。 黄浩 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财部副处长,处长, 部门副总经理、中德住房储蓄银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网络金融部总经 理。 现任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 屠剑威 先生, 董事, 硕士研究生。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法律 事务处案件管理科副科长、香港永亨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法律合规监察部经 理、 花旗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合规部助理总裁、 永亨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法 律合规部主管 。 现任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务及合规部高级 研究员。 付岩先生, 董事, 大学本科。 历任北洋 (天津) 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期货部交 易员,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天津证券部投资部职员, 顺驰 (中国) 地产有 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 天津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 现任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自营业务部总经理。 郭树强先生, 董事, 总 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 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主管、 基金经理、 研究总监、 机构投资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机构投资决 策委员会主任、公司管委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 。 魏新顺 先生, 独立董事, 大学本科。 历任天津 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副处 长, 天津市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 处处长, 天津达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任天津英 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 张军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中国经济研究中 心主任。 贺强先生,独立董事,本科。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李琦 先生, 监事会主席, 硕士研究生。 历任天 津市民政局事业处团委副书记,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12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天津市外经贸委办公室干部,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条法处处长、总经理助理兼条法处处长、副总经理,本公司董事长。 张杰先生 , 监事, 注册 会计师、 注册审计师。 现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 锡林浩特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 锡林郭勒盟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 内蒙古 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 乌海市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内蒙古中鑫能 源有限公司董事,内蒙古坤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方隽 先生, 监事, 硕士 研究生。 历任厦门中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门经理、 福建立信闽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 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厦门分所副主任会 计师。现任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 韩海潮先生, 监事, 硕士研究生。 历任三峡证券天津白堤路营业部、 勤俭道 营业部信息技术部经理, 亚洲证券天津勤俭道营业部营运总监。 现任本公司运营 总监、信息技术总监。 张牡霞女士, 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新华社上海证券报财经要闻部记者、 天弘基金市场部 电子商务专员、 电子商务部业务拓展主管、 总经理助理, 现任本 公司互联网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 。





付颖女士 , 监 事 , 硕 士 研 究 生 。 历 任 天 弘 基 金 监 察 稽 核 部 信 息 披 露 专 员 、 法务专员、 合规专员、 高级合规经理、 部门主管 。 现任本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 理 。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陈钢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华龙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 , 北京宸星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 , 兴业证券公司债券总部研究部经理 , 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 ,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固定收益部高级 投资经理 。2011 年 7 月份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资深基金经理、固 定收益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分管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业务 。 周晓明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中 国证券市场研究院设计中心及 其下属北京标准股份制咨询公司经理, 万通企业集团总裁助理, 中工信托有限公 司投资部副总, 国信证券北京投资银行一部经理, 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 嘉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13 实基金市场部副总监、 渠道部总监, 香港汇富集团高级副总裁, 工银瑞信基金市 场部副总监,嘉实基金产品和营销总监,盛世基金拟任总经理。2011 年 8 月加 盟本公司, 同月被任 命为公司首席市场官,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分管公司电子商 务业务。 童建林先生, 督察长, 大学本科, 高级会计师。 历任 当阳市产权证券交易中 心财务部经理、 副总经理 , 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总部财务主管、 宜昌营业 部财务部经理、 公司财务会计总部财务主管 ,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财 务项目主管 , 本公司 基金会计、 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 现任 本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林先生 , 工商 管理硕 士,15 年证券 从业经 验。历任 长城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分析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经理、 建 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14 年 11 月 加盟本公司, 历任本公司机构投资 部副总经理, 现任天弘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鑫动 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陈钢先生, 本公司副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 固定收益总监兼固 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勤先生, 本公司总经理助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 股票投资总监兼 机构投资总监。 钱文成先生,基金经理。 刘冬先生,基金经理。 肖志刚先 生,基金经理。 陈国光先生,基金经理。 王登峰先生,基金经理。 姜晓丽女士,基金经理。 王林先生,基金经理。 黄颖女士 ,研究总监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14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活动,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 获取的 未公 开信 息、 利 用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 、暗示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15 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着勤 勉谨 慎的 原则 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 为自己 、被 代理 人、 被 代表人 、受 雇他 人或 任 何其他 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 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 全面 性原 则: 公 司风险 管理 必须 覆盖 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 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 独立 性原 则: 公 司设立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部,监 察稽 核部 保持 高 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 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司及 各部 门在 内部 组 织结构 的设 计上 要形 成 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 合原则 :建 立完 备的 风 险管理 指标 体系 ,使 风 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 重要 性原 则: 公 司 的发 展必 须建 立在 风 险控制 完善 和稳 固的 基 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 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 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 董事 会: 负责 监 督检查 公司 的合 法合 规 运营、 内部 控制 、风 险 管理,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16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 ) 督察 长: 独立 行 使督察 权利 ,直 接对 董 事会负 责, 及时 向审 计 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 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负责 指导 基金 财产 的 运作、 制定 本基 金的 资 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根据 公司 总体 风险 控 制目标 ,分 配各 业务 和 各环节 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 落实公司重大风险管理的决定或决议; 听取并讨论会议成 员的报告; 对会议成员提出的或发现的已经存在的风险点, 在充分讨论、 协调基 础上形成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对潜在风险点分析讨论, 拟定应对措施; 对发生 的风险事件和重大差错, 分析原因、 总结经验教训、 风险定级、 划分责任, 向总 经理办公会报告 ; (5 ) 监察 稽核 部: 负 责对公 司风 险管 理政 策 和措施 的执 行情 况进 行 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提供合规控制标准,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 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 ) 风险 管理 部: 通 过投资 交易 系统 的风 控 参数设 置, 保证 各投 资 组合的 投资比例合规; 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 一级债申购、 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 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 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 ) 业务 部门 :风 险 管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 最首要 的责 任。 各部 门 的部门 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 风险管理 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 )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 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 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 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 维护公司信誉, 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 包括政 策和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 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 并制定岗位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17 分 离制度、 空间分离制度、 作业流程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资料 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 )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 部。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 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 对基金资产运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 进行内部监察、 稽核,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 如发现 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并协助督 察长工作。 监察稽核部 具有独 立的检查权、 独立的报告权、 知晓权和建议权。 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提出修改意见, 并提交 风险管理委员会; 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 情况; 监督公司资产运作、 财务收支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理性; 监 督基金财产 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理性; 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 协助监管机关调查 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 循;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 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 相关业务 的相互核查监督机制; 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 制定 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 作, 并在授权范围内, 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 强化会计的事前、 事中、 事后 监督和考核制度; 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 散失和泄密, 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 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 建立 、健 全内 控 体系, 完善 内控 制度 。 公司建 立、 健全 了内 控 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 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手册, 并定期更 新; (2 ) 建立 相互 分离 、 相互制 衡的 内控 机制 。 公司建 立、 健全 了各 项 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18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 建立 、健 全岗 位 责任制 。公 司建 立、 健 全了岗 位责 任制 ,使 每 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 ) 建立 风险 分类 、 识别、 评估 、报 告、 提 示程序 。公 司建 立了 风 险管理 委员会 ,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 而上的风险 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 ) 建立 内部 监控 系 统。公 司建 立了 有效 的 内部监 控系 统, 如电 脑 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 使用 数量 化的 风 险管理 手段 。采 取数 量 化、技 术化 的风 险控 制 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市场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 提供 足够 的培 训 。公司 制定 了完 整的 培 训计划 ,为 所有 员工 提 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使员 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 维护 、 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19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 一。1987 年 重新组建 后 的交 通银行 正式对外 营业, 成为中 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根据 2015 年英国 《银 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7 位,较上 年上升 2 位;根据 2015 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交 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90 位,较上年上升 27 位。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80,918.10 亿元 。2016 年 1-9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 人民币 525.78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 (下文简称 “托管中心” ) 。 现有员工具有 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 专业分布合理, 职 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 积极进取、 开拓创新、 奋发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20 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 2013 年 10 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本行副董 事长、执行董事、行长。牛先生 1983 年毕业 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 位,1997 年 毕业 于哈 尔滨工业 大学 管理学 院 技术经济 专业 ,获硕 士 学位,1999 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 2013 年 11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 年 10 月起任本行 行长; 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本行执行董 事、副行长;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本行行长 助理;1994 年至 2001 年历任本行 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 长。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 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 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 总裁; 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 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 计部副科长、 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 业于中国石 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206 只。 此外, 交通 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 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 保险资金、 全国社保基金、 养老保障管 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证 券投资资产 、RQFII 证 券投资资产 、QDII 证券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21 投资资产和 QDLP 资金 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 加强内部 管理, 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 通过对各种风险的 梳理、 评估、 监控, 有 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 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 托管 中心制定的各项制 度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及 监管 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 托管 中心建立各二级部 自我 监控和风险合规部 风险 管控的 内部控制机制, 覆盖各项业务、 各个部 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 监 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 托管 中心独立负责受托 基金 资产的保管,保证 基金 资产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 托管 中心贯彻适当授权 、相 互制约的原则,从 组织 结构的 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 托管 中心在岗位、业务 二级 部和风险合规部三 级内 控管理 模式的基础上,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通过 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 行。 6、效益性原则: 托管 中心内部控制与基 金托 管规模、业务范围 和业 务运作 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 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 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22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 托管 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 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 确保基金托管 业 务 运 行 的 规 范 、 安 全 、 高 效 , 包 括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 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 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 作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 料管理制度》 等,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做到业务分 工合理,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业务管理制度化, 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 有关 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 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 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 务运行进行国际 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 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行为, 应 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 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交 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须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 近 一 年 内 交 通 银 行 及 其 负 责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无 重 大 违 法 违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23 规行为, 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 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24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 1704-241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 (022)83865560 传真: (022)83865563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400-710-9999 (免长途话费) (2)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A 座 20 层


电话: (010)83571739


传真: (010)83571840


联系人:许丛立


网址:www.thfund.com.cn (3)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A 座 20 层 电话: (010)83571789 传真: (010)83571900 联系人:申向阳 (4)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 30 层 E-F 单元 电话: (021)50128808 传真: (021)50128801 联系人:涂远宏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25 (5)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 26 号 12 楼 V16 房 电话: (020)38927920 传真: (020)38927985 联系人:袁宇鹏


2、 其他销售机构: 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26888888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热线:400-0766-123 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东方财富大厦 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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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孟军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8)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15921301165


联系人:程晨 客户服务热线:4008-6666-18 网址:https://www.lu.com/ 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923 联系人:苗明 客户服务热线: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0)中证金牛( 北京) 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28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电话:010-59336519 联系人:孙雯 客户服务热线:010-59336512 网址:www.jnlc.com 11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 董浩 电话:18513699505 联系人:陈铭洲 客户服务热线:400-068-1176 网址:https://www.jimu.com/ 12)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 海国金中心办公 楼二 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电话:13811039451


联系人:余永健 客户服务热线:400-021-8850 网站:http://www.harvestwm.cn/ 13)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丹棱 soho1008-1012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29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电话:18501250851


联系人:陈剑炜


客户服务热线:400-893-6885 网站:www.dyxtw.com 14)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文化创新工场四层 404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电话:13466390404 联系人:陶涛 客户服务热线:400 600 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15)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电话:0755-83999907-806 联系人:黄晶龙 客户服务热线: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16)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电话:156-0185-8632 联系人:秦琼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30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3999 网址:www.chinapnr.com 1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电话:18502354557 联系人:文雯


客户服务热线: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18)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电话:13774232592 联系人; 戴珉微 客户服务热线: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19)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登云路 43 号金诚集团 10 楼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电话:0571-88337717 联系人:孙成岩 客户服务热线:400-068-0058 网址:http://www.jincheng-fund.com 20)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31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 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奥体中心文体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15921264785 联系人:朱海涛 客户服务热线:400-928-2266 网址:http://www.dtfortune.com/ 21)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望京 SOHO 塔 3 19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15910450297 联系人:侯芳芳 客户服务热线:4000-618-518 网站:www.ncfjj.com 22)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际大厦 9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海淀北 2 街 10 号泰鹏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张琪 电话:18501046366 联系人:付文红 客户服务热线: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23)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 111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32 电话:010-56050820 联系人:李雪 客户服务热线:4001-500-882 网址:https://www.lanmao.com/mymoney/ 24)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王永霞 电话:15201586214 客服: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25)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68882280 客服:400-820-9463 网址:http://www.wind.com.cn/ 26)众升财富( 北京) 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电话:13611256407 客服:400-059-8888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33 网址:http://www.wy-fund.com/ 27)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陈幸欣


电话:18310599275 客服:400-818-8866 网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 28)北京京东金融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 C 座 2 层 22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北京 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 C 座 2 层 222 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联系人:万荣 电话:18910325400 客服:400-088-8816 网址:http://jr.jd.com/ 29)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18001102931 客服:400-068-1176 网址:www.fundzone.cn 30)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34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楼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张得仙 电话:13520443582 客服: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31)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13424264100 客服: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32)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 A 座综合楼 712 号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李婷婷 电话:18600948425 客服:400-6262-818 网址:http://www.5irich.com/ 33)北京格上理财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3 室 法定代表人:安立欣 联系人:曹庆展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35 电话:15210218389 客服:400-080-5828 网址:www.licai.com 3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1504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电话:17721005485 客服: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35)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朝阳区来广营中街甲 1 号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5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电话:18500185071 400-810-5919 客服: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36)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东方路 800 号 7、8、10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 800 号宝安大厦 7、8、10 楼 法定代表人:李建中 联系人:刘旭 电话:13311568318 客服:400-888-7868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36 网址:http://www.sywgqh.com/ 37)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 旺村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联系人:刘金佩 电话:15901073209 客服: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38)深圳市金斧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栋 7F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张烨 电话:0755-66892301 39)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 号 法定代表人:杨纪峰 联系人:吴鹏 电话:18701358525 客服:4006-802-123 网址:http://www.zhixin-inv.com/ 40)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F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37 联系人:王哲宇 电话:021-63333319 客服:4006-433-38953


4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宋恒 客户服务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2)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金融大街 699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金融大街 699 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明 电话:0791-86790794


联系人:万俊 客户服务热线:400-78-96266 网址:www.jx-bank.com 43)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办公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 代表人:傅子能


电话 :0595-22551071


联系人 :傅彩芬 客户 服务热线:400-88-96312 网址 :www.qzccbank.com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38 44)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营口市新海大街 99 号


办公 地址:营口市新海大街 99 号 法定 代表人:刘庆山


电话 :0417-2878819


联系人 :杨志程 客户服务 热线:40078-96178 网址 :www.bankofyk.com 45)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9 楼 法定 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 :周德建





客户 服务热线:4008205999


网址 :www.shhxzq.com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要求, 选择其他 符合要 求的机 构 调整 为 本基金 的销售机构 ,并及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 1704-241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井贤栋 电话: (022)83865560 传真: (022)83865563 联系人:薄贺龙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39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 陈颖华 联系人: 陈颖华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丹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周祎 联系人:周祎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40 六、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 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销售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 】 670 号文核准募集。 募集期为 2016 年5 月 30 日至2016 年6 月13 日。 经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师 事务所 验资 ,募 集的净 认购金 额为 158,151,758.91 元人民币,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9,240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 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158,151,758.91 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 的基金份额为12,059.19 份基金份额。 两项合计共 158,163,818.10 份基金份额, 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根据 《天弘价值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本公司运用固有资金作为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共计 10,000,200.02 份。 自《 天弘 价值 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本公司所认购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不低于3年。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41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2016年6月16日正式生效。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 三年之日(指自然日) ,若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的,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即可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程序进行清算,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 生效 三年后继续存续的,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 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并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 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 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42 八 、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7 月18 日起开放日常 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 具体办理流程见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及公司网站发布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 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 遵循 “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 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43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成 立;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 证券、 期货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时,赎回款项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 资人 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通过公司直销网上交易 系统的首次申 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申购费,下同)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 人民币 10.00 元。通过 本公司直销 网点(不含网上交易 系统)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 追加 申购的 单笔最低金额1,000 元。 收益分配转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新增销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44 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 准。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 额 不得 少于 10 份,某笔赎回 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 余额少于 10 份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 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 如因分红再投资、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巨 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 额少于 10 份之情况,不受 此限,但再次 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 上限及当日申购金额 上限 ,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敬请 投资者 注意: 《 天弘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降低 旗下部 分基金 申购、 赎回及最低持有份额等相关业务限额的公告》于 2017 年1 月6 日披 露, 自2017 年 1 月 11 日起, 本基金的首次申购、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调整到 2 元( 申 购含 定投 ) ,单 笔赎回 (含转换 转出) 最低限 额及单个 交易账 户最低 份额余额调 整至1 份。 5、 基金 管理人 可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M<500 万元 1.00%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30% M≥1000 万元 按笔收取,单笔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 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 用。 2、赎回费用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45 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表所示: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7 日 1.50% 7 日≤T<30 日 0.75% 30 日≤T<365 日 0.50% 365 日≤T<730 日 0.25% T≥730 日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 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 有期长于6 个月的投资人,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注:一个月=30 日)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法律法 规及基 金合同 的规定调 整申购 费率和 赎回费 率, 并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不 违 背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情形 下 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 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 购采用“ 金额申购、 份额确认” 的方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 1000 万( 含)以上的适用绝对 费用数额的申购,净 申购金额= 申 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用)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46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 1000 万( 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申购,申购费用=固 定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 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1 :某 投资者 在申购 赎回开放 期投资10 万元 申购本基 金 份额 ,对应 申购费 率为1.5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 =100,000 -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 =98,522.17/1.0160= 96,970.64份 上述 计算结果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 用 例 2: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本基金份额, 适用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 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79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679=10,679.00 元 赎回费用=10679.00 ×0.5%=53.40 元 净赎回金额=10,679.00-53.40=10,625.60 元 上述 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47 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机 构或登 记机构的 技术故 障等异 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拒绝 或 暂停接受 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基金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48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机 构或登 记机构的 技术故 障等异 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 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 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49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 一)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时 间,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 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三)基金份额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 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50 (十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 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份额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登 记机构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51 九、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 力争获取长 期稳健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 括中小 板、 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次级债、 地方政 府债券、 中 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可转换债券 (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 、 短期融资券 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 同业存单 、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投资 于权证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三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为: 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60%+ 中证综合 债指数 收益率*40% 。 中证 800 指数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较好 地反映了 A 股市场的 总体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中 证综合债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央票及短 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可以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 的整体价格变动 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固定收益部分的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时,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52 (四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中等风险、 中等收益预期的基金品种, 其风险收 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五 )投资策略 本基金 的主体投资策略是在资产配置基础上精选个 股投资。 该策略 分两个层 次 : 第一层是 大类资产配置, 即识别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根据系统性风险的 大小来确定股票仓位, 剩余仓位进行固定收益资产投资; 第二层是精选个股 投资。 根据价值投资原理, 精选基本面优良、 估值合理甚至明显低估个股进行投资, 以 最小化风险暴露、最大化投资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配置策略的核心是识别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根据系统性风险 的大小来合理确定股票仓位, 并对剩余仓位进行固定收益资产投资。 识别 系统性 风险的方法, 第一是判断系统性风险的来源。 系统性风险主要的来源是: 货币紧 缩、 经济快速衰退、 投 资者去杠杆、 经济危机、 金融危机、 社会危机 、 战争、 传 染性疾病等, 当以上风险事件发生时, 股票市场往往伴随着估值中枢的整体、 快 速下移,此时,市场呈普跌的趋势,选股无效。第二是预判系统性风险的爆发。 货币紧缩、 经济快速衰退、 投资者去杠杆等因素可以通过观察政策动向、 经济金 融指标来判断; 经济危机、 金融危机等可以通过经济的内在逻辑分析, 以及观察 市场变化、 企业尤其金融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来判断, 重大的金融危机往往都是 资产负债表危机; 社会危机、 战争、 传染性疾病等可以通过观察社会群体性事件 的进展、 军事动向、 新闻报道来判断。 以上这些 因素中, 货币紧缩、 经济快速衰 退、 投资者去杠杆是最常见的系统性风险因素, 当宏观经济政策或监管政策发生 重大变化时, 进行密切跟踪和细致分析, 以研判是否将引发系统性风险, 并及时 规避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对系统性风险分为高、中、低三个层级,与之相对应, 将股票仓位划分为低、 中、 高三个层级, 以使 组合的风险承担与市场环境相匹配 。 2、股票投资策略 (1 )总体策略 在股票投资方面,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 在规避系统性风 险基础上精选个股。 精选个股的前提是规避系统性风险。 当市场存在系统性风险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53 时, 整体估值中枢下移, 个股盈 利的增长往往对抗不了估值的负贡献, 难以实现 正的投资收益;当市场不存在系统性风险时,整体估值中枢稳定甚至向上抬升, 精选盈利增长确定的个股, 可以享受盈利增长和估值变化的乘积效应, 最大化投 资收益。 个股的选择以价值投资原理为指引, 以基本面研究为核心, 以价值股和 价值成长股为重点, 着重精选股价低于内在价值的个股进行投资, 以尽可能降低 风险暴露, 规避个股的非系统性风险, 使个股投资的风险承担与预期收益相匹配 。 (2 )行业精选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对子行业的成长阶段、 景气程度、 发 展趋势、 增长速度、 竞争格局、 创 新空间等要素分析, 得出子行业相对优势的排 序,并对排名靠前的子行业进行重点投资。 行业的统计数据 (包括官方权威数据和第三方数据等) 是对行业发展情况较 好的量化反映, 但是传统的数据来源存在着针对性不够、 时效性不强、 精确度不 高的缺点, 本基金将利用公司大数据平台, 整合海量数据, 针对性的建立量化模 型并进行数据分析, 科学筛选有投资价值的子行业。 此外, 本基金将依据不同子 行业的特点差别化地调整量化模型,不断提高模型的准确度。 (3 )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 通过定性和定量研究相结合的办法, 重点筛选 基本面良好、估 值合理甚至明显低估的价值股或价值成长股进行 重点投资。 1)定性研究 主要关注行业趋势、竞争能力、 公司治理等因素。 A 、行业趋势: 本基金优选行业趋势好、景气周期向上的公司; B 、 竞争能力: 本基金优先选择行业 地位稳定、 具有核心竞争力、 增 长前景 明确的公司; C 、 公司治理: 公司是 否有清晰、 合理的发展战略, 是否具有良好的治理结 构,管理团队的品质、格局、进取心、执行能力都是重要的考虑因素。 2)定量研究 主要关注成长性、财务稳健性、分红收益和估值优势等因素。 A 、成长性指标: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 B 、 财务指标: 毛利率 、 营业利润率、 净利率、 净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净 收益/ 利润总额、股息率 等; C 、 估值指标: 市盈率 (PE ) 、 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 (PEG ) 、 市销 率 (PS)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54 和总市值 ; D 、分红收益:静态和动态股息率等。 3、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 根据不同债券类金融工具 的到期收益率、 流动性和市场规模等情况, 并结合各债券品种之间的信用利差水 平变化特征、 宏观经济变化以及税收因素等的预测分析, 综合运用类属资产配置 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 久期策略、 套利策略、 个券选 择策略等, 对各类债券金 融工具进行优化配置,力求规避风险并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1 )久期选择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 判断债券市场的未 来走势, 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 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 当预期 收益率曲线下移时, 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 当预期收 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2 )收益率曲线分析 本基金除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影响之外, 还将考虑债 券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 如历史期限结构、 新债发行 、 回购及市场 拆借利率等, 形成一定阶段内的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的预期, 并适时调整基金的 债券投资组合。 (3 )债券类属选择 本基金根 据对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 、可 转债等债 券品种 与同期 限国债 之间利差 (可转 债为期 权调整利 差(OAS ) ) 变化分析 与预测 ,确定 不同类属债 券的投资比例及其调整策略。 (4 )个债选择 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 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 流动性、 息票率、 税 赋等因素, 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 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对于含权类债券品种, 如可转债等, 本基金还将结合公司 基本面 分析,综合运用衍生工具定价模型分析债券的内在价值。 (5 )信用风险分析 本基金通过对信用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 结合流动性、 信用利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55 差、 信用评级、 违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 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 质信用债券产品进行投资。 (6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并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 整 体流动性相对较差。 同时, 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波动性较高、 信用 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 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 本基金将采用谨慎投资策 略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在重点分析 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基础 上, 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 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 确定具体个券的投资策 略。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从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 权证定价合理性、 权证隐含波动率等多个 角度对拟投资的权证进行分析, 以有利于资产增值为原则, 加强风险控制, 谨慎 参与投资。 5、股指期货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 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 的研究, 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过卖出 开仓方式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不进行净多或净空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 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和构 成、 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 面分析, 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 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今后,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 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 的创新等, 基金还 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六 )投资决策流程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56 1、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 )国 内宏观 经济发 展态势、 微观经 济运行 环境、证 券市场 走势、 政策指 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投资管理程序 (1 )本基 金管理 人每 月定期召开 资产配 置会 议,讨论基 金的资 产组 合以及 个股配置,形成资产配置建议,会议参加人员为全体投资研 究团队。 (2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在基金合同 规定的 投资 框架下,确 定基金 资产 配置方 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3 )基金 经理在 投资 决策委员会 的授权 下, 根据本基金 的资产 配置 要求, 参考资产配置会议、 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结果, 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 在其权 限范围内进行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4 )金融 工程分 析师 运用风险监 测模型 以及 各种风险监 控指标 ,对 指数化 投资的偏差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进行测算, 并提供数量化风险分析报告, 行业分析 师对标的指数成分股中基本面情况及时提供研究报告。 (5 )基金 经理根 据量 化风险分析 报告, 在追 求 相关度最 大化和 跟踪 误差最 小化的目标下, 采取适当的方法控制与指数的偏差风险、 流动性风险、 降低交易 成本。 (七)投资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 本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57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5 ) 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的, 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不 含质押 式回购 )等;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 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所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58 10% ; (17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 经过 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59 法律 、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 、债权人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 相关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60 十 、基 金 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1 月 9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以下内容摘自本基金 2016 年度第 3 季度报告: 1 、 报 告期末 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394,870,538.76 26.91 其中:股票 394,870,538.76 26.9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20,000,000.00 28.63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52,178,458.16 44.45 8 其他各项资产 190,545.35 0.01 9








合计 1,467,239,542.27 100.00 2 、 报 告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61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21,947,878.00 2.26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30,934,236.60 23.73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7,916,190.48 0.81 F 批发和零售业 28,740,683.68 2.95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34,769.60 - J 金融业 97,605,536.34 10.03 K 房地产业 5,064,945.00 0.5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626,299.06 0.27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94,870,538.76 40.58 3 、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62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2475 立讯精密 1,530,200 30,940,644.00 3.18 2 601009 南京银行 2,414,093 24,768,594.18 2.55 3 601336 新华保险 582,582 24,008,204.22 2.47 4 002241 歌尔股份 668,200 20,199,686.00 2.08 5 600362 江西铜业 1,429,200 19,923,048.00 2.05 6 002142 宁波银行 1,272,353 19,912,324.45 2.05 7 601311 骆驼股份 1,116,465 19,761,430.50 2.03 8 601788 光大证券 1,158,800 18,818,912.00 1.93 9 000028 国药一致 252,445 18,112,928.75 1.86 10 002583 海能达 1,071,479 13,168,476.91 1.35 4 、 报 告期末 按债 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 报 告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 告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 投资组 合报 告附注 (1) 本报告 期内 未发现基 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被 监管 部门立 案调 查, 未发 现 在报告 编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处 罚。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63 (2) 基金投 资的 前十名股 票, 均为基 金合 同规定 备选 股票库 之内 的股票 。 (3) 其他资 产构 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137,412.1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0,489.63 5 应收申购款 2,643.6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90,545.35 (4) 报告期 末持 有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资组 合报 告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64 十一、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 日 2016 年 6 月 16 日,基金 业绩数据截 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 起至 今(2016 年 6 月16 日 -2016 年 9 月 30 日) 1.25% 0.31% 3.99% 0.50% -2.74% -0.19% 本基金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为: 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60%+ 中证综合 债指数 收益率*40%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65 十二、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 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66 十 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 股指期货合约 、 债券、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或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67 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68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 估 值日 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估值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 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 得 到更正。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69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 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70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会 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出 售或评 估基金 资产的 重大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 证券、 期货交 易所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或 由于其 他不可 抗力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 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71 十 四、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5、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 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72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73 十 五、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或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74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 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75 十 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 托管协议 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76 十 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 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77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 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 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 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 承 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 其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78 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 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79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80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 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 人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等。 11 、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1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投 资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后 两个交 易日内 ,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 信息; (2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季 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 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81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 信息, 并且 在不同 媒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 抗力 或 其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无法准 确评估 基金资 产价值时 ; 2、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3、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82 十八、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 要包括: 1、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政政 策、行 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着经济运 行的周 期性变 化,证券 市场的 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 波动会 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 益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并通过对 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 通货 膨胀风 险。 如 果发生通 货膨胀 ,基金 投资于证 券所获 得的收 益可能 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 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 映了利 率下降 对固定收 益证券 利息收 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 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 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四)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风险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83 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 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 可能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 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 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从而对 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五 )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具备一些特有的 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 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市场 风险是 指由于 股指期货 价格变 动而给 投资人带 来的风 险。市 场风险 是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 ) 基差 风险 是指 股指期 货 合约 价格 和标 的指数 价 格之 间价 格差 的波动 所 造 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限价差风 险; 4) 保 证金 风险 是指 由于 无 法及 时筹 措资 金 满足 建 立或 维持 股指 期 货合 约 头 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 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 操作风 险是 指由于 内部流程 的不 完善, 业 务人员出 现差 错或者 疏 漏,或 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六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七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 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 、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八 )合规性风险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84 合规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九 )其它风险 1、 在符 合本基 金投资 理念的新 型投资 工具出 现和发展 后,如 果投资 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而在制 度建设 、人员 配备、内 控制度 建立等 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 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力 可能导 致基金 资产的损 失,影 响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 )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 金通过 直销机 构或代理 销售本 基金的 其他销售 机构 公 开销售 ,基金 管理人 或 代理销售本基金的 其他销售机构均 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85 十九 、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自决议生效 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 指自然日)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 或 《基金合同》 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86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87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 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88 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89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资料;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90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 《托 管协议》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 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托 管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和期 货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91 户, 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的约定 , 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 及 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托 管协议 》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因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 》 及 《托管协议》 规定 的行为, 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 本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及 《托管协议》 导 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92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93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 )召开事由 1、除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 或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 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内 ,且在对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94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 调整有关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基金交易、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95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96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等基金合同约定的方 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会议 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 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97 (3 )本 人直接 出具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 有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的二分之 一(含 二分之 一) ;若本 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 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 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程 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98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 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 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99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10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 金每年收 益分配 次数最 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 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101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前、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 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10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 力争获取长 期稳健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次级债、 地方政 府债券、 中 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 、 短期融资券 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投资 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 的主体投资策略是在资产配置基础上精选个股投资 。 该策略 分两个层 次 : 第一层是 大类资产配置, 即识别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根据系统性风险的 大小来确定股票仓位, 剩余仓位进行固定收益资产投资; 第二层是精选个股 投资。 根据价值投资原理, 精选基本面优良、 估值合理甚至明显低估个股进行投资, 以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103 最小化风险暴露、最大化投资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配置策略的核心是识别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根据系统性风险 的大小来合理确定股票仓位, 并对剩余仓位进行固定收益资产投资。 识别 系统性 风险的方法, 第一是判断系统性风险的来源。 系统性风险主要的来源是: 货币紧 缩、 经济快速衰退、 投 资者去杠杆、 经济危机、 金融危机、 社会危 机 、 战争、 传 染性疾病等, 当以上风险事件发生时, 股票市场往往伴随着估值中枢的整体、 快 速下移,此时,市场呈普跌的趋势,选股无效。第二是预判系统性风险的爆发。 货币紧缩、 经济快速衰退、 投资者去杠杆等因素可以通过观察政策动向、 经济金 融指标来判断; 经济危机、 金融危机等可以通过经济的内在逻辑分析, 以及观察 市场变化、 企业尤其金融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来判断, 重大的金融危机往往都是 资产负债表危机; 社会危机、 战争、 传染性疾病等可以通过观察社会群体性事件 的进展、 军事动向、 新闻报道来判断。 以上这些因素中, 货币紧缩、 经济快速衰 退、 投资者 去杠杆是最常见的系统性风险因素, 当宏观经济政策或监管政策发生 重大变化时, 进行密切跟踪和细致分析, 以研判是否将引发系统性风险, 并及时 规避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对系统性风险分为高、中、低三个层级,与之相对应, 将股票仓位划分为低、 中、 高三个层级, 以使 组合的风险承担与市场环境相匹配 。 2、股票投资策略 (1 )总体策略 在股票投资方面,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 在规避系统性风 险基础上精选个股。 精选个股的前提是规避系统性风险。 当市场存在系统性风险 时, 整体估值中枢下移, 个股盈利的增长往往对抗不了估值的负贡献, 难以 实现 正的投资收益;当市场不存在系统性风险时,整体估值中枢稳定甚至向上抬升, 精选盈利增长确定的个股, 可以享受盈利增长和估值变化的乘积效应, 最大化投 资收益。 个股的选择以价值投资原理为指引, 以基本面研究为核心, 以价值股和 价值成长股为重点, 着重精选股价低于内在价值的个股进行投资, 以尽可能降低 风险暴露, 规避个股的非系统性风险, 使个股投资的风险承担与预期收益相匹配 。 (2 )行业精选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对子行业的成长阶段、 景气程度、 发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104 展趋势、 增长速度、 竞争格局、 创新空间等要素分析, 得出子行业相对优势的 排 序,并对排名靠前的子行业进行重点投资。 行业的统计数据 (包括官方权威数据和第三方数据等) 是对行业发展情况较 好的量化反映, 但是传统的数据来源存在着针对性不够、 时效性不强、 精确度不 高的缺点, 本基金将利用公司大数据平台, 整合海量数据, 针对性的建立量化模 型并进行数据分析, 科学筛选有投资价值的子行业。 此外, 本基金将依据不同子 行业的特点差别化地调整量化模型,不断提高模型的准确度。 (3 )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 通过定性和定量研究相结合的办法, 重点筛选 基本面良好、估值合理甚至明显低估的价值股或价值成长股 进行重点投资 。 1)定性研究 主要关注行业趋势、竞争能力、 公司治理等因素。 A 、行业趋势: 本基金优选行业趋势好、景气周期向上的公司; B 、 竞争能力: 本基金优先选择行业 地位稳定、 具有核心竞争力、 增 长前景 明确的公司; C 、 公司治理: 公司是 否有清晰、 合理的发展战略, 是否具有良好的治理结 构,管理团队的品质、格局、进取心、执行能力都是重要的考虑因素。 2)定量研究 主要关注成长性、财务稳健性、分红收益和估值优势等因素。 A 、成长性指标: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 B 、 财务指标: 毛利率 、 营业利润率、 净 利率、 净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净 收益/ 利润总额、股息率 等; C 、 估值指标: 市盈率 (PE ) 、 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 (PEG ) 、 市销 率 (PS) 和总市值 ; D 、分红收益:静态和动态股息率等。 3、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 根据不同债券类金融工具 的到期收益率、 流动性和市场规模等情况, 并结合各债券品种之间的信用利差水 平变化特征、 宏观经济变化以及税收因素等的预测分析, 综合运用类属资产配置 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 久期策略、 套利策略、 个券选择策略等, 对各类债券金 融工具进行优化配 置,力求规避风险并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105 (1 )久 期选择 本基金 根据中长 期的宏 观经济 走势和经 济周期 波动趋 势,判 断债券市场的未来走势, 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 动态调整组合 的久期。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时, 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 收益;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 适当降低组合久期, 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 险。 (2 )收 益率曲 线分析 本基金除 考虑系 统性的 利率风险 对收益 率曲线 形状的 影响之外,还将考虑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如历史期限结构、 新债发行、 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 形成一定阶段内的收 益率曲线变动趋势的预 期,并适时调整基金的债券投资组合。 (3 ) 债券类属选择本基金根据对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 可转债等债券 品种与同期限国债之间利差 (可转债为期权调整利差 (OAS ) ) 变化分析与预测, 确定不同类属债券的投资比例及其调整策略。 (4 )个债选择 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 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 流动性、 息票率、 税 赋等因素, 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 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对于含权类债券品种, 如可转债等, 本基金还将结合公司 基本面分析,综合运用衍生工具定价模型分析债券的内在 价值。 (5 )信用风险分析 本基金通过对信用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 结合流动性、 信用利 差、 信用评级、 违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 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 质信用债券产品进行投资。 (6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并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 整 体流动性相对较差。 同时, 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波动性较高、 信用 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 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 本基金将采用谨慎投资策 略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在重点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基础 上, 综合考虑信 用基本面、 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 确定具体个券的投资策 略。 4、权证投资策略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106 本基金将从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 权证定价合理性、 权证隐含波动率等多个 角度对拟投资的权证进行分析, 以有利于资产增值为原则, 加强风险控制, 谨慎 参与投资。 5、股指期货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 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 的研究, 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过卖出开仓方式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不进行净多或净空操 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 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和构 成、 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 面分析, 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 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今后,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 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 基金还 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107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5 ) 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 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不 含质押 式回购 )等;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 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所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108 (17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109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财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 其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 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日)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 或 《基金合同》 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110 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报备解决方案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 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111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 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112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1704-241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成立时间:2004 年11 月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文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中国 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 5.143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 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113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 协议的 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次级债、 地方政 府债券、 中 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 、 短 期融资券 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股指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本基 金股票 投资比 例 为基金 资产的 0%-95% ;投资 于权证的 比例不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 协议的 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 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114 券的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 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5 ) 若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 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95%, 其中 ,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 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不 包括平 仓)的 股指期货 合约的 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115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16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和 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116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 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以上名单发生 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和 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 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 单。基 金托管 人在收到 名单后 2 个 工作日内 电话或 回函确 认收到该名 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1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名 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和 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与 存款银 行建立定 期对账 机制, 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应根据 相关规 定,就本 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另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117 行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 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 )基 金托管 人应加 强对基金 银行存 款业务 的监督与 核查, 严格审 查、复 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 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在开展 基金存 款业务时 ,应严 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 等 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 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基金管 理人还 应提供基 金管理 人董事 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 至基金托 管人, 保证基 金托管人 有足够 的时间 进行审核 。基金 托管人 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 有关书 面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 拟发行 证券主体 的中国 证监会 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 数量、 发行价 格、锁定 期,基 金拟认 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 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 时间等。 基金管 理人应 保证上述 信息的 真实、 完整,并 应至少 于拟执 行投资指令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118 前两个工 作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金 托管人,保证基 金托管 人有足 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 )基 金托管 人应对 基金管理 人提供 的有关 书面信息 进行审 核,基 金托管 人认为上 述资料 可能导 致基金投 资出现 风险的,有权要 求基金 管理人 在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前就该 风险的 消除或防 范措施 进行补 充书面说 明,并 保留查 看基金管理 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 利。否则,基金 托管人 有权拒绝 执行有 关指令 。因拒绝 执行该 指令造 成基金财产 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和 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 的原则, 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制定了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及决策流程, 以规范对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 《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基金管理人已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应风险控制制度及决策流程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 若基金管理人对相关制度 进行修订, 应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依据届时有效的制度文件及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决策流程、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如今后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和 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 《基金 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 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基金 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资产管 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119 行监督。 如果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 应根据 《托管协议》 及相关补充协 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 应划付的 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 如果基金托管人 认为上述 资料可 能导致 基金投资 出现风 险,有 权要求基 金管理 人 在投 资中期票据 前就该风 险的消 除或防 范措施进 行补充 书面说 明,并保 留查看 基金管 理人风险管 理部门就 基金投 资中期 票据出具 的风险 评估报 告等备查 资料的 权利。 否则,基金 托管人有 权拒绝 执行有 关指令。 因拒绝 执行该 指令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 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9、基金 托管人 根据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和 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 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 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在发现后报 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120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 和本协议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是否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 关规定的, 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121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 基金管理 人依据 本协议 约定作 出的合法合规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立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账 户、期 货账户 和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5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 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 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且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 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三)基金的 银行存款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立基 金的银 行存款 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 保管 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 赎回金额、 支付 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12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 金托管 人可以 通过申请 开通本 基金银 行账户的 企业网 上银行 业务进 行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 (简称 “交通银行网银” ) 办理托管 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 金银行 存款账 户的管理 应符合 《中华 人民共和 国票据 法》、 《人民 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 、 《 现金管理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 、 《人 民币利率管 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 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 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 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托 管人协 助基金 管理人向 人民银 行进行 报备, 并在备案通过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 )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订 中国银 行间市 场债券回 购交易 主协议 ,协议 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 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123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 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 关 于证券投资 基金执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估 值 业 务 及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及其他法 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 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124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 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 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 托管人 解散、 依法被 撤 销、破 产,被 依法取消 基金托 管资格 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被 依法取消 基金管 理资格 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 《基金 法》、 《销售办 法》、 《运作 办法》或 其他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终止事项。 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通 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上 海 市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125 管辖。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126




















二十 二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 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 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服电话、 网站、 电子邮件、 短信等通道定制对账单 服务。 本公司在获得准确邮寄地址、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的前提下, 为已定制账 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 或纸制对账单。 (1 )电子对账单 投资者登记个人电子邮箱信息后, 可定制月度、 季度和年度电子账单。 电子 对账单在每月、 季、 年 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持有人指定电子信箱发送。 (2 )纸质对账单 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纸质对账单后, 可获得交易发生期间的季度账单。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季度内无交易发生, 将不邮寄该 季度的对账单。 定制纸质对账单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获得年度对账单。 对账单的寄送时间为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寄出。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或因邮局投递差错、 通讯故障、 延误等原因, 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 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 点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 如需补发对账单, 敬请拨打客服热 线 。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 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者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三 )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为基金 投资者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 通过手机短信 (因相关方技术系统 原因, 小灵通 用户暂不享有短信服务, 待技术系统开发运行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 将及时向 小灵通 用户提 供上述服 务)、 EMAIL 等方式为 基金投 资者 发 送所订制的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127 信息,内容包括:交易确认信息、 公告信息、投资理财刊物邮件等。 (四)资讯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管理人为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预设基金查询密码, 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 为 投资者 开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不足 6 位数字的,前面加“0 ”补足。基 金查询密码用于 投资者 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 和交易信息。 投资者请在知晓基金 账号后,及时拨打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或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修 改 基 金 查 询 密 码。 2、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 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本 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400-710-9999(免长途话费) 传真: (022)83865563 3、互联网站 公司 网站:www.thfund.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thfund.com.cn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者 可以拨打 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六)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128 二十三 、其他 应 披露事项 披露日期 披露事项名称 披露媒体 2016 年5 月26 日 天弘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6 年5 月26 日 天弘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合同摘要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6 年5 月26 日 天弘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6 年5 月26 日 天弘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6 年5 月26 日 天弘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6 年6 月17 日 天弘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6 年6 月24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网 上交易系统开通易宝支付的第三 方支付业务并实施申购费率优惠 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6 年6 月30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 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6 年7 月1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6 年6 月30 日基金资产净值公 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6 年7 月2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6 年7 月2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 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6 年7 月15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 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 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6 年7 月16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129 披露日期 披露事项名称 披露媒体 2016 年7 月29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旗 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 及转换业务以及参加其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6 年8 月31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申 购、赎回、转换业务以及参加其 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6 年8 月31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申 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以及 参加其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6 年9 月6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 开通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 务以及参加其相关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6 年9 月6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 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以 及参加其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6 年9 月6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 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申 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以及 参加其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6 年9 月7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 申购、赎回、转换业务以及参加 其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6 年9 月20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 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 投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6 年9 月21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 证监会指定媒介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130 披露日期 披露事项名称 披露媒体 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6 年10 月11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 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及转 换业务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6 年10 月17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 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 开通申购、赎回、定投及转换业 务以及参加其相关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6 年10 月17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 申购、赎回 、定投及转换业务以 及参加其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6 年10 月24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 申购、赎回、定投及转换业务以 及参加其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6 年10 月26 日 天弘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3 季 度报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6 年10 月28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 申购、赎回、定投及转换业务以 及参加其相关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6 年11 月11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 开通申购、赎回、定投及转换业 务以及参加其相关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131 披露日期 披露事项名称 披露媒体 2016 年11 月23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旗 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6 年11 月29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为旗下部 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申购、赎 回业务以及参加其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 介 2016 年11 月29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 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 投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6 年12 月1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网 上交易系统开通浦发银行快捷支 付业务并实施申购费率优惠的公 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6 年12 月6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 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申 购、赎回业务以及参加其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6 年12 月9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 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 开通申购、赎回、定投业务以及 参加其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6 年12 月12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 申购、赎回、定投、转换业务以 及参加其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6 年12 月14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 申购、赎回、定投及转换业务以 及参加其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证监会指定媒介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132 二十 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133 二十五 、备查文件 (一)中 国证监 会 准予 天弘价值 精选 灵 活配置 混合型 发 起式 证 券投资 基金募 集 注册的文件 (二)关 于申请 募集 天 弘价值精 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基金 之法 律意见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 《天弘价值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六) 《天弘价值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 (四) 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其他文件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 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