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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货币D(001240)

民生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民生加 银 现 金增利 货币 市场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6 年 第2 号 
 
 
 
 
 
 
 
基金 管理 人: 民 生 加银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 国 建设 银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零 一 七年 一 月 1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重要提 示 
民生加 银 现 金 增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经2012 年11月2 日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许可【2012 】1443号文
核准募 集 , 基金 合同 于2012 年12 月18 日正 式生 效 。 
基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 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 说明 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
准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 本 基金募集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其对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也 不表 明 投 资 于 本基 金 没有 风 险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基 金” ) 是 一 种 长期 投资工 具, 其 主 要 功 能是 分散投资, 降
低投 资单 一 证 券所 带 来 的个别风险 。 基 金 不 同 于银 行储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供 固定收 益 预 期 的
金融 工具 , 投资人 购 买 基金 , 既 可能 按 其持 有份 额分享基金 投资 所产 生 的 收益 , 也 可能 承 担
基金 投 资所 带来 的 损 失。 
基金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了 解基金 定期 定 额 投 资 和零 存整取等储 蓄 方 式的 区别 。 定 期定额投
资是 引导 投 资 人进 行 长 期投资、 平 均 投 资成 本 的 一种简单易 行 的 投资 方 式 , 但并不能 规避基
金投 资 所固 有的 风 险 , 不 能保 证 投资 人 获 得 收 益 , 也不 是 替代 储蓄 的 等 效 理 财方式 。 
基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中 可能面 临各 种 风 险 , 既包 括市场 风险 , 也 包 括 基金 自身的管理风
险 、 技 术 风 险 和合 规 风 险等 。 巨 额 赎 回 风险 是开 放式基金所 特有 的 一 种 风 险, 即 当 单 个 开放
日基 金的 净 赎 回申 请 超 过上一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百 分之十时, 投 资 人 将 可 能 无 法及时 赎 回 持 有
的全 部 基金 份额 。 
本 基 金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较 低 风 险 收 益 品 种 ,但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 投 资 者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 基 金 合 同 》 、
《 招 募 说 明 书 》 等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 产 状 况 等 判 断 基 金 是 否 和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相 适 应 , 并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具有 基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 其他 机构购 买基 金。 
基金 管 理 人 承 诺依 照 恪 尽职 守 、 诚实 信 用 、 谨 慎勤勉的原 则 管 理 和运 用 基 金资 产 , 但不
保证 本基 金 一 定盈 利 , 也不保证最 低 收 益。 本 基 金的过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不预示 其未来
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的其他 基 金 的业 绩 也 不构成对本 基 金 业绩 表 现 的保证。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 人 基金 投 资 的“买者自 负” 原则 , 在 做出投资决 策 后 , 基 金运 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
变化 引 致的 投资 风 险 , 由 投资 人 自行 负 担 。 
除非另 有说明, 本招募 说明书所 载内容 截止日为2016 年12月18 日,有 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
表现截 止日 为2016 年9月30日。 (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2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目 录
 
重要提 示 ............................................................................................................................................... 1 
一 、 绪言 ............................................................................................................................................... 3 
二 、释义 ............................................................................................................................................... 3 
三 、基金 管理人 ................................................................................................................................... 7 
四 、 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 、 相 关服 务机构 ............................................................................................................................. 22 
六 、 基 金的 募集 ................................................................................................................................. 35 
七 、 基 金合 同的生效 ......................................................................................................................... 36 
八 、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 赎回 ............................................................................................................. 36 
九 、基金 的投资 ................................................................................................................................. 43 
十 、基金 的业绩 ................................................................................................................................. 53 
十 一 、基 金的财产 ............................................................................................................................. 53 
十 二 、 基金 资产 估 值 ......................................................................................................................... 57 
十 三 、 基金 收益 与 分配 ..................................................................................................................... 60 
十 四 、 基金 的费用与税 收 ................................................................................................................. 61 
十 五 、 基金 的会 计 与 审计 ................................................................................................................. 63 
十 六 、 基金 的信 息 披露 ..................................................................................................................... 64 
十 七 、 风险 揭示 ................................................................................................................................. 67 
十 八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 财 产 清算 ............................................................................. 69 
十 九 、 基金 合同 内 容 摘要 ................................................................................................................. 71 
二 十、 基金托 管 协 议内 容 摘要 ......................................................................................................... 71 
二 十一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 71 
二 十 二 、其 他应 披 露 事项 ................................................................................................................. 73 
二 十 三 、招 募说 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 式 ......................................................................................... 74 
二 十 四 、备 查文件 ............................................................................................................................. 74 
 
 3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一 、 绪 言 
《民生 加银 现金增利 货 币 市场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 以 下 简称 “招 募说 明 书 ” 或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据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 运 作 办法 》 ”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 以 下 简称 “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 )及 其 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与《 民生 加 银 现 金增利 货币市 场基 金 基 金 合同 》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 合同 ” )编 写。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 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 者 重 大 遗漏 , 并对其
真实 性 、 准 确 性、 完 整 性承 担法 律 责任 。 
本 基 金是根据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的资 料申请 募集 。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解释 。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 或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 未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载 明 的 信息 , 或 对本 招 募
说明 书 作任 何解 释 或 者 说 明。 
本招 募说 明书 根 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 写 , 并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基 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 务 的法律 文件 。 投资人 自依 基金合 同、 招募说 明书 取 得基 金份 额 , 即成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行 为本 身 即 表 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 完全承 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 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
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 承 担义务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基 金合 同当 事人并 不 以 在基 金合 同上 书
面签 章 或签 字为 必 要 条件 。投资人 欲了解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 务 , 应 详 细查阅 基金合
同。 
二、释义 
在本招 募 说 明 书 中 , 除 非 文 意另 有 所指 , 下 列词 语 或 简称 具 有如 下 含 义: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民生 加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2. 基金 管理 人: 指 民 生加 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 合 同 :指 《 民 生 加 银 现 金 增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订和 补充 
5.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民 生 加 银 现 金 增 利 货 币 市 场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 : 指《 民生 加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民生 加银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4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行政规 章 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 法 》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2012 年12 月28 日 经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 年6
月1 日 起 实 施 , 并 经2015 年4 月24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2013 年3 月15 日 颁 布 、 同 年6 月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信息披露 办法》:指 中国证监 会2004 年6月8日颁布、同 年7 月1日 实施的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包 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机构投资 者:指依法可以投资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注
册 登 记 并存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存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18.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
市场并 取得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外汇 额度 批准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19.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人 的 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21.基金销售 业务:指 基金管理人 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销 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3.直 销机 构: 指 民 生加 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4.代销机构 : 指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 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5.基 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6.注册登记 业务:指基金登记、 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 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5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业 务 等 
27.注册登记 机构:指办理注册登 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构为 民生加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 受 民 生加 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办 理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8.基金账户 :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 投资 人 开立的、记录其持 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9.基金交易 账户: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 人 开立的、记录投资 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30.基金合同 生效日 : 指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
向中国 证监 会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1.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3 个
月 
32.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3.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4.T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35.T+n 日: 指自T日 起第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T日) 
36.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或 其他 业 务的 工作 日 
37.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 易的 时间 段 
38.《业务规 则 》:指《 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 资 人共同
遵守 
39.认购:指 在基金募集期 内,投 资 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0.发 售: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销 售机 构向 投资 人销 售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1.申购: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 资 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2.赎回: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 的 行为 
43.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4.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 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
售机构 的操 作 
45.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指投资人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 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 购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申 购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受 理6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46. 巨 额 赎 回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开放 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47.元 :指 人民 币元 
48.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票 据 投 资 收 益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9.基金资产 总值:指基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50.基 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1.基金资产 估值:指计算评估基 金 资产 和负债的价值,以 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的 过程 
52.销售服务 费:指从基金财产中 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 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
人服务 的费 用 
53.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 本 基 金 分 设 三 类 基 金 份 额 :A 类 基 金 份 额 、B 类 基 金 份 额 和D 类 基 金 份
额 。 三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设 不 同 的 基 金 代 码 , 收 取 不 同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并 分 别 公 布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54.A类 基金 份额 :指 按照0.25% 年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55.B类 基金 份额 :指 按照0.01% 年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56. D 类 基 金 份 额 : 指 按 照0.33% 年 费 率 计 提 管 理 费 、 并 按 照0.185% 年 费 率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57.基金份额的 升级:指当投资人在 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额 的
最低份额要求 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 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 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升级 为B
类基金 份额 
58. 基 金 份 额 的 降 级 : 指 当 投 资 人 在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B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能 满 足 该 级 基 金
份 额 最 低 份 额 要 求 时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投 资 人 在 该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该 级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降
级为A 类基 金份 额 
59.摊余成本 法:指 计价 对象以买 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 入时
的溢价 与折 价, 在其 剩余 存续期 内按 实际 利率 法摊 销,每 日计 提损 益 
60.影子定价 :为了避免采用“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 易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 从 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 和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一 估 值 日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 对 基 金 持 有 的 估 值 对 象 进 行 重 新 评 估 , 即
“影子 定价 ” 
61.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指按 照相 关法 规计 算的 每万份 基金 份额 的日 已实 现 收益 7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62.七日年化收 益率:指以 日结转份 额方式将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 已
实现收 益 折 算出 的年 收益 率 
63.指 定媒 体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64.不可抗力 :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 由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 使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行 本 基 金
合同的 任何 事件 
三 、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概 况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中三 路2005 号 民生 金融 大厦13 楼13A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成立时 间:2008年11月3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 准 设 立 文号 : 中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 任 公 司 (中 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叁亿 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 集 、 基 金销 售 、资 产 管 理 和 中 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 业 务 
股权结构: 公 司 股 东为中 国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持 股63.33 % ) 、 加 拿 大 皇家 银行 (持
股30 % ) 、 三峡 财务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持股6.67 % ) 。 
电话:010-88566528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 :李 良翼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设 有 股 东 会 、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 董 事 会 下 设 专 门 委 员 会 : 审
计 委 员 会 、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薪 酬 与 提 名 委 员 会 ; 经 营 管 理 层 下 设 专 门 委 员 会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和 产 品 委 员 会 , 以 及 设 立 常 设 部 门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下 设 公 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专 户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常 设 部 门 包 括 : 深 圳 管 理 总 部 、 工 会 办 公 室 、 监 察
稽 核 部 、 风 险 管 理 部 、 投 资 部 、 研 究 部 、 专 户 理 财 一 部 、 专 户 理 财 二 部 、 固 定 收 益 部 、 产 品
部 、 渠 道 管 理 部 、 市 场 策 划 中 心 、 机 构 一 部 、 机 构 二 部 、 机 构 三 部 、 客 户 服 务 部 、 电 子 商 务
部 、 运 营 管 理 部 、 交 易 部 、 信 息 技 术 部 、 综 合 管 理 部 、 国 际 业 务 部 ( 筹 ) 、 渠 道 部 华 东 、 华
南、华 北区 、西 南区 、纪 检监察 室 。 
基金管 理情 况: 截 至 2016 年 12 月 18 日, 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管 理 37 只 开放 式8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品 牌 蓝 筹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增 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稳 健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内 需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景 气 行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中 证 内
地 资 源 主 题 指 数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信 用 双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红 利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平 稳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现 金
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加盈理 财 7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转 债 优 选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家 盈 理 财 月 度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岁 岁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平 稳 添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现 金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城 镇 化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优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新 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研 究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新 战 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新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和 鑫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量 化 中 国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鑫 瑞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鑫
盈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鑫 福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鑫 安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养 老 服 务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鑫 享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前 沿 科 技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腾 元 宝 货 币 市 场
基金, 民生 加银 鑫喜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万 青 元 先 生 : 董 事 长 , 硕 士 , 高 级 编 辑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金 融 时 报 社 记 者 部 副 主 任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总 行 办 公 室 公 关 策 划 处 处 长 , 主 任 助 理 、 副 主 任 , 企 业 文 化 部 副 总 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 现 任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董 事 会 秘 书 、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主 任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党
委书记 、董 事长 、民 生加 银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吴 剑 飞 先 生 : 董 事 、 总 经 理 , 硕 士 ,16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历 任 长 盛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研 究
员 ; 泰 达 宏 利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和 基 金 经 理 ;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经
理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及 投 资 部 副 总 监 ;2009 年至2011 年 , 任 职 于 平 安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担
任股票投资 部总经理;2011 年9月加入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党 委委
员、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公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 席。 
林 海 先 生 : 董 事 , 督 察 长 , 硕 士 。1995 年至1999 年 历 任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办 公 室 秘 书 、 宣 传
处 副 处 长 ;1999年至2000 年 , 任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北 京 管 理 部 阜 成 门 支 行 副 行 长 ;2000 年至2012
年 , 历 任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金 融 同 业 部 处 长 、 公 司 银 行 部 处 长 、 董 事 会 战 略 发 展 与 投 资 管 理 委 员
会办公室 处长;2012 年2月加入民生 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 年5 月至2014 年4 月担任民生
加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现 任民 生加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党委委 员。 9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Clive Brown 先 生 : 董 事 , 学 士 。 历 任Price Waterhouse 审 计 师 、 高 级 经 理 ,JP Morgan 
资产 管理亚洲业 务、JP Morgan EMEA 和JP Morgan 资产管 理的首席执 行官。现任加 拿大皇家 银
行环球 资产 管理 (英 国) 有限公 司亚 洲区 和RBC EMEA 全球 资产 管理 首席 执行 官 。 
王 维 绛 先 生 : 董 事 , 学 士 。 历 任 外 汇 管 理 局 储 备 管 理 司 副 司 长 及 首 席 投 资 官 、 汇 丰 集 团
伦 敦 总 部 及 香 港 分 行 全 球 市 场 部 董 事 总 经 理 、 加 拿 大 皇 家 银 行 香 港 分 行 资 本 市 场 部 董 事 总 经
理。现 任加 拿大 皇家 银行 中国区 董事 总经 理、 北京 分行行 长。 
李 镇 光 先 生 : 董 事 , 博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海 口 丰 信 公 司 总 经 理 、 香 港 景 邦 经 济 咨 询
公 司 总 经 理 、 三 峡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综 合 管 理 部 副 经 理 、 投 资 银 行 部 副 经 理 、 经 理 。 现 任 三
峡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书记、 副总 经理 。 
任 淮 秀 : 独 立 董 事 , 经 济 学 博 士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工 业 经 济 系 讲 师 , 基 本 建 设 经 济 教
研 室 主 任 、 党 支 部 书 记 , 投 资 经 济 系 副 系 主 任 , 投 资 经 济 系 副 教 授 , 财 金 学 院 投 资 经 济 系 系
主任, 人民 大学 财金 学院 副院长 ,现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财政 金融 学院 教授 委员 会副主 席。 
于 学 会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学 士 。 从 事 过10 年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 历 任 北 京 市 汉 华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北 京 市 必 浩 得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律 师 。 现 任 北 京 市 众 天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律
师。 
杨有红 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 博士。1987 年7月起至今, 先后曾任北京工商大学商 学院
讲师、 副教 授、 教授 ,会 计学院 副院 长、 书记 、院 长,商 学院 院长 ,现 任科 技处处 长。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朱 晓 光 先 生 : 监 事 会 主 席 ,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中 国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财 会 部 副 科 长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总 行 财 会 部 会 计 处 处 长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福 州 分 行 副 行 长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中 小 企
业 金 融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财 务 总 监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民 生 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席 、党 委委 员。 
徐 敬 文 先 生 : 监 事 , 硕 士 , 美 国 伊 利 诺 州 注 册 会 计 师 , 美 国 注 册 管 理 会 计 师 , 特 许 金 融
分 析 师 。 曾 在 加 拿 大 皇 家 银 行 从 事 战 略 发 展 与 财 务 分 析 工 作 , 其 中 包 括 加 拿 大 皇 家 银 行 资 产
管理公 司的 业务 发展 。现 任加皇 投资 管理 (亚 洲) 有限公 司亚 洲股 票市 场研 究分析 员。 
李 君 波 先 生 : 监 事 , 硕 士 。 历 任 三 峡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研 究 员 , 三 峡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研 究 发 展 部 研 究 员 、 副 经 理 , 现 任 三 峡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权 投 资 管 理 部 副 经
理。 
于 善 辉 先 生 : 监 事 , 硕 士 。 曾 任 职 于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 任 分 析 师 、 金 融 创 新 部 经
理 、 总 裁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等 职 。2012 年 加 入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曾 兼 任 金 融 工 程 与
产 品 部 总 监 , 现 任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专 户 理 财 二 部 总 监 、 专 户 投 资 总
监。 
董 文 艳 女 士 : 监 事 , 学 士 。 曾 就 职 于 河 南 叶 县 教 育 局 办 公 室 从 事 统 计 工 作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外 管 局 从 事 稽 核 检 查 工 作 。2008 年 加 盟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10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理有限 公司 深圳 管理 总部 负责人 兼工 会办 公室 主任 。 
申 晓 辉 先 生 : 监 事 , 学 士 。 历 任 长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部 机 构 经 理 ,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部 总 监 助 理 、 北 京 中 心 总 经 理 ,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益 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机 构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2012 年 加 入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现 任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机构 一部总 监。


3 .基 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 人 员 万青元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见上 。 吴剑飞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硕 士。 简历 见上 。 林海先 生: 董事 ,督 察长 ,硕士 。简 历见 上。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李文 君女士: 中国人民 大学金 融学硕士 ,9年 证券从业 经 历。自2007 年至2011 年在 东方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交 易 部 担 任 交 易 员 职 务 , 自2011 年5月至2013 年8 月 在 方 正 富 邦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交 易 部 担 任 交 易 员 职 务 , 自2013 年8 月至2014 年3 月 在 方 正 富 邦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部 担 任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一 职 , 自2014 年3 月至2016 年1 月 在 方 正 富 邦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基 金 经 理 一 职 。2016 年1 月 加 入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自2016 年4 月 至 今 担 任 民 生 加 银 现 金 增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家 盈 理 财 月 度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和 鑫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自2016 年6 月至 今 担 任 民 生 加 银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6 年7 月 至 今 担 任 民 生 加 银 鑫 盈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6 年11 月 至 今 担 任 民 生 加 银 家 盈 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12 月至今担任民 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 金基 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陈薇薇女士, 自2012 年12 月至2014 年4 月任民生加银 现金增利货币市 场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杨林耘女士,自2014 年4 月至2015 年7 月 担 任 民 生 加银 现 金 增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基金经理 。王滨先生, 自2014 年12 月自2016 年5 月 担任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 经理。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决策 委员会下设公募投资决策 委员会和专户投资决策委 员会,由9名成 员组成。由 吴 剑 飞 先 生 担 任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席 、 公 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席 , 现 任 董 事 、 总 经 理 ; 于 善 辉 先 生 , 担 任 专 户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席 、 投 资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监 事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专 户 理 财 二 部 总 监 ; 杨 林 耘 女 士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公 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监 ; 牛 洪 振 先 生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公 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专 户 投 资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公 司 交 易 部 总 监 ; 陈 廷 国 先 生 , 公 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研 究 部 首 席 分 析 师 ; 宋 磊 先 生 , 公 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专 户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研 究 部 总 监 ; 张 岗 先 生 , 公 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投 资 部 总 监 ; 李 宁 宁 女 士 , 专 户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专 户 理 财 一 部 总 监 ; 赵 景 亮 先 生 , 专 户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专 户 理 财 一11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部副总 监。 6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不 存在亲属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 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 履 行 以 下职 责: 1 .依 法 募集 基 金,办理或 者 委托 经 国 务 院证 券 监 督 管 理机 构 认 定 的其 他 机 构 代为 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 发售 、申 购 、 赎回 和 登 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 季 度、 中期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 7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基 金 管理 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 证 券法 》 , 并建 立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采取 有 效 措 施 , 防止 违 反《 证券 法 》 行 为 的发 生 ; 2 .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严 格遵 守 《基金法 》 、 《 运 作 办法 》 , 建立健全 的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有 效措 施 , 防止 以下 《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禁 止 的行 为 发 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 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 规及 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12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 悉 的有关证 券 、 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尚 未 依 法公开 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 等 信 息 ; (8 ) 除 按法律 法规、 基 金 管理公司 制 度 进行基 金 投 资外, 直 接 或 间接进 行 其 他股票 交 易; (9 ) 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 业 务规则, 利 用 对敲、 倒 仓 等手段 操 纵 市 场价格 , 扰 乱市场 秩 序; (10) 故意 损害 投资 人及 其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 法权益 ; (11)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4)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 .本 基 金管 理 人将 根 据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按 照 招 募 说 明书 列 明 的 投资 目 标 、 策略 及 限制 等全 权 处 理本 基金 的 投 资。 5 .本 基 金管 理 人不 从 事 违 反 《基 金 法 》 的行 为 , 并 建 立健 全 内 部 控制 制 度 , 采取 有 效措 施, 保 证 基金 财产 不 用 于下 列 投 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 其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出 资 或者 买 卖 其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发行 的 股票 或者 债 券 ; (6 ) 买 卖与 其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有控 股 关 系 的 股东 或 者 与 其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五) 基金 经理 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 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 违 反现 行 有效 的 有 关 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中 国 证监 会 的 有 关规 定 , 泄 漏在 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 业 秘密、 尚未 依 法 公开 的 基 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 划等信 息; 13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4 .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即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为 保 证 本 公 司 诚 信 、 合 法 、 有 效 经 营 , 防 范 、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和 所 管 理 的 资 产 运 作 风 险 , 充 分 保 护 资 产 委 托 人 、 公 司 和 公 司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指 导 意 见 》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文 件 , 以 及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章 程》 ,制 定《 民生 加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内 部控制 大纲 》。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是 指 公 司 为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 保 证 经 营 运 作 符 合 公 司 的 发 展 规 划 , 在 充 分 考 虑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建 立 组 织 机 制 、 运 用 管 理 方 法 、 实 施 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 措 施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公 司 为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而 建 立 的 一 系 列 组 织 机 制 、 管 理 办 法、操 作程 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称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由 公 司 章 程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部 门 管 理 制 度 、 各 项 具 体 业 务规则 等部 分组 成。 1 .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护 基金 投资 人利 益 不受侵 犯, 维护 股东 的合 法权益 。 (2) 保证 公司 经营 运作 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理 念。 (3) 建立 和健 全法 人治 理 结构, 形成 合理 的决 策、 执行和 监督 机制 。 (4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 险,提高经 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 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 安全完 整, 实现 公司 的持 续、稳 定、 健康 发展 。 (5) 确保 公司 经营 目标 和 发展战 略的 顺利 实施 。 (6)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 .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原 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 控制须覆盖 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 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 各 项业务 过程 ,涵 盖到 决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 等各 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 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 用的内控程序,并适时调 整 和不断 完善 ,维 护内 控制 度的有 效执 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 各机构、部 门和岗位的职责应当保持 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 司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 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 合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部 控制 效果 。 3 .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 以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14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2 )全面性原则。内部 控制制度应 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 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 空白和 漏洞 。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 有效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应当 是可 操作 的, 有效的 。 (5 )适时性原则。内部 控制制度的 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 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4 .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 内部控制的 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 营 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 理 结构、 组织 结构 、员 工道 德素质 等内 容。 (2 ) 公 司 管 理 层 应 当 牢 固 树 立 内 控 优 先 和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3 )公司按“利益公平 、信息透明 、信誉可靠、责任到位” 的基本原则制定治理结构 ,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会 的 监 督 职 能 , 严 禁 不 正 当 关 联 交 易 、 利 益 输 送 和 内 部 人 控 制 现 象 的发生 ,保 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司 合法 权益 。 (4 )公司根据健全性、 高效性、独 立性、制约 性、前瞻性及 防火墙等原则设计内部组 织 架 构 ,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事规 则, 高效 、严 谨的 业务执 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 反馈 系统。 各 职 能 部 门 是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具 体 实 施 单 位 。 各 部 门 在 公 司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制 订 本 部 门 的 业 务 管 理 规 定 、 操 作 流 程 及 内 部 控 制 规 定 , 加 强 对 业 务 风 险 的 控 制 。 部 门 管 理 层 应 定 期 对 部 门 内 风 险 进 行 评 估 , 确 定 风 险 管 理 战 略 并 实 施 , 监 控 风 险 管 理 绩 效,以 不断 改进 风险 管理 能力。 (5) 公司 设立 顺序 递进 、 权责统 一、 严密 有效 的内 控防线 : 1 ) 各岗位职责明确,有 详细的岗位 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 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 以书面 方式 承诺 遵守 ,在 授权范 围内 承担 责任 。 2 )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机制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 ) 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 察稽核部门 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 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 严 格的检 查和 反馈 。 (6 )内部控制风险评估 包括定期和 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开展 新业务之前的风险评估以 及 违规、 投诉 、危 机事 件发 生后的 风险 评估 等。 (7) 风险 评估 是每 个控 制 主体的 责任 。 1 ) 董 事 会 下 属 的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和 督 察 长 对 公 司 制 度 的 合 规 性 和 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估,并 对公 司与 基金 运作 的合法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检 查。 15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2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对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的市 场风 险进行 评估 和控 制。 3 )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8 )授权控制是内部控 制活动的基 本要点,它贯穿于公司经 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 的 主要内 容包 括: 1 ) 股东会、董事会、监 事会和管理 层必须充分了解和履行各 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 授 权标准 和程 序, 确保 授权 制度的 贯彻 执行 。 2 )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公司 员工 必须 在规 定的授 权范 围内 行使 相应 的职责 。 3 )公 司业 务实 行分 级授 权 管 理, 任何 部门 和个 人不 得越级 越权 办理 业务 。 4 )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 必须采取书 面形式,授权书须明确授 权内容和时效,经授权人 签 章确认 后下 达到 被授 权人 ,并报 有关 部门 备案 。 5 ) 公司授权要适当,对 已获授权的 部门和人员须建立有效的 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 适 用的授 权须 及时 修改 或取 消。 (9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 离制度,基 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 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 产 要实行 独立 运作 ,单 独核 算。 (10 ) 建 立 科 学 、 严 格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业 务 授 权 、 业 务 执 行 、 业 务 记 录 和 业 务 监 督 严 格 分 离 , 投 资 和 交 易 、 交 易 和 清 算 、 基 金 会 计 和 公 司 会 计 等 重 要 岗 位 不 得 有 人 员 的 重 叠 。 重 要业务 部门 和岗 位须 实行 物理隔 离。 (11) 制定 切实 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 采 用 适 当 、 有 效 的 信 息 系 统 , 识 别 、 采 集 、 加 工 并 相 互 交 流 经 营 活 动 所 需 的 一 切 信 息 。 信 息 系 统 须 保 证 业 务 经 营 信 息 和 财 务 会 计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必 须 能 实 现公司 内部 信息 的沟 通和 共享,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 顺畅实 施。 (13 ) 根 据 组 织 架 构 和 授 权 制 度 , 建 立 清 晰 的 业 务 报 告 系 统 , 凡 是 属 于 超 越 权 限 的 任 何 决策必 须履 行规 定的 请示 报告程 序。 (14 ) 内 部 控 制 的 监 督 完 善 由 公 司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等 部 门 在 各 自 的 职 权 范 围 内 开 展 。 必 要 时 , 公 司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总 经 理 等均可 聘请 外部 专家 对公 司内部 控制 进行 检查 和评 价。 (15 )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 新 的 金 融 工 具 、 新 的 技 术 应 用 和 新 的 法 律 法 规 等 情 况 , 公 司 须 组 织 专 门 部 门 对 原 有 的 内 部 控 制 进 行 全 面 的 检 讨 , 审 查 其 合 法 合 规 性 、 合 理 性 和 有 效 性 , 适 时 改进。 5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 )研 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观。 2 )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 ) 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 制度,研究 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 在 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 和16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维护备 选库 。 4 )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 )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2 )投 资决 策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 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 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投 资组 合和投 资限 制等 要求 。 2 )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 ) 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 的投资依据 ,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 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 并 有决策 记录 。 4 )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进 行投 资决 策。 5 ) 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 业绩评价体 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 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 决 策程序 、基 金绩 效归 因分 析等内 容。


(3 )基 金交 易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 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 易制度,基 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 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 行 交易。 2 )公 司应 当建 立交 易监 测 系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统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3 ) 投资指令应进行审核 ,确认其合 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 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 或 者其他 异常 情况 ,应 当及 时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 员。 4 )公 司应 当执 行公 平的 交 易分配 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的 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5 )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交 易记 录应 当及 时进 行反馈 、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 6 )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 价体系 。 7 )场 外交 易、 网下 申购 等 特殊交 易应 当根 据内 部控 制的原 则制 定相 应的 流程 和规则 。 8 ) 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 ,防止不正 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 人利益。基金投资涉及关 联 交易的 ,应 在相 关投 资研 究报告 中特 别说 明, 并报 公司相 关部 门批 准。


(4 )基 金清 算和 基金 会计业 务控 制主 要内 容包 括: 1 ) 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和 会计核算工 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 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 保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 2 )基 金会 计与 公 司 会计 在 人员、 空间 、制 度上 严格 分离。 3 ) 对所管理的基金以基 金作为会计 核算主体,每只基金分别 设立不同的独立帐户,进 行 单独核 算, 保证 不同 基金 在名册 登记 、帐 户设 置、 资金划 转、 帐簿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 公司应当采取合理的 估值方法和 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 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 在 估值时 点的 价值 。 5 ) 与 托 管 银 行 间 的 业 务 往 来 严 格 按 《 托 管 协 议 》 进 行 , 分 清 权 责 , 协 调 合 作 , 互 相 监 督。 17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5 )基 金营 销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 新产品开发前应进行 充分的市场 调研和可行性论证,进行 风险识别,提出风险控制 措 施。 2 ) 以竭诚服 务于基金投 资者为宗旨 ,开展市场营销、基金销 售及客户服务等各项业务 , 严禁误 导和 欺骗 投资 者。 3 ) 注重对市场的开发和 培育,统一 部署基金的营销战略计划 ,建立客户服务体系,为 投 资者提 供周 到的 售前 、售 中和售 后服 务。 4 )以 诚信 为原 则进 行基 金 和公司 的对 外宣 传, 自觉 维护公 司形 象。 。


(6 )信 息披 露控 制主 要 内容包 括: 1 )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 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 开 披露的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 )公 司设 立信 息披 露负 责 人,负 责信 息披 露工 作, 进行信 息的 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3 ) 公司对信息 披露应当 进行持续检 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 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信 息 披露出 现的 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4 )公 司掌 握内 幕信 息的 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7 )信 息技 术系 统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 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 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 息 系统的 管理 规章 、操 作流 程、岗 位手 册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2 )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 开发应符合 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 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 技 术 资 料 ; 在 实 现 业 务 电 子 化 时 , 应 设 置 保 密 系 统 和 相 应 控 制 机 制 , 并 保 证 计 算 机 系 统 的 可 稽 性。 3 ) 对信息系统的项目立 项、设计、 开发、测试、运行和维护 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 管 理,信 息技 术系 统投 入运 行前, 必须 经过 业务 、运 营、监 察稽 核等 部门 的联 合验收 。 4 ) 公司应当通过严格的 授权制度、 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 、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 措 施,确 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5 ) 计算机机房、设备、 网络等硬件 要求应当符合有关标准, 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 实 施明确 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业 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面 的职 责。 6 ) 公司软件的使用应充 分考虑软件 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 性和可扩展性,应具备身 份 验证、 访问 控制 、故 障恢 复、安 全保 护、 分权 制约 等功能 。 7 )信 息技 术系 统设 计、 软 件开发 等技 术人 员不 得介 入实际 的业 务操 作。 8 ) 建立计算机系统的日 常维护和管 理,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 密码口令应当分别由不同 人 员保管 。用 户使 用的 密码 口令要 定期 更换 ,不 得向 他人透 露。 9 ) 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 的管理,保 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 和完整,并能及时、准确 地 传递到 各职 能部 门。 18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0 )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据 的授权 修改 程序 ,建 立电 子信息 数据 的定 期查 验制 度。 11 )建 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保 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据 应当 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保 存。 12 )指 定专 人负 责计 算机 病毒防 范工 作, 建立 定期 病毒检 测制 度。 13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应 当 定 期 稽 核 检 查 , 完 善 业 务 数 据 保 管 等 安 全 措 施 , 进 行 排 除 故 障 、 灾难恢 复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8 )公 司财 务管 理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 公司根据国家颁布的 会计准则和 财务通则,严格按照公司 财务和基金财务相互独立 的 原 则 制 定 公 司 会 计 制 度 、 财 务 制 度 、 会 计 工 作 操 作 流 程 和 会 计 岗 位 工 作 手 册 , 并 针 对 各 个 风 险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控 制。 2 ) 公司应当明确职责划 分,在岗位 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 岗位职责,严禁需要相互 监 督的岗 位由 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程 。 3 ) 建立凭证制度,通过 凭证 设计、 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 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 确 记载经 济业 务, 明确 经济 责任。 4 )建 立帐 务组 织和 帐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帐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帐程 序。 5 )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6 )建 立严 格的 成本 控制 和 业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 的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 7 )制 定财 务收 支审 批制 度 和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自 觉遵守 国家 财税 制度 和财 经纪律 。 8 ) 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 保管和财务 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应妥 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 支 票等重 要凭 据和 会计 档案 ,严格 会计 资料 的调 阅手 续,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 和泄 密。 9 )强 化财 产登 记保 管和 实 物资产 盘点 制度 。 (9) 监察 稽核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 )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 董事会负责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 察 长 可 以 列 席 公 司 相 关 会 议 , 调 阅 公 司 相 关 档 案 , 就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独 立 地 履 行 检 查、评 价、 报告 、建 议职 能。 2 ) 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 定期向董事 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 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 长 的报告 进行 审议 。 3 )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 门,对公司 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 核工作,公司应保证监察 稽 核部门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4 ) 全面推行监察稽核工 作的责任管 理制 度,明确监察稽核部 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 备 充 足 的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 严 格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的 专 业 任 职 条 件 , 严 格 监 察 稽 核 的 操 作 程 序 和 组 织 纪律。 5 ) 公司应当强化内部检 查制度,通 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 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 保 公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运 行。 6 )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 应当重视和 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 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 控19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制制度 的, 应当 追究 有关 部门和 人员 的责 任。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2) 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 化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四 、基 金托 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成 立 于1954 年10 月 , 是 一 家 国 内 领 先 、 国 际 知 名 的 大 型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 总 部 设 在 北 京 。 本 行 于2005 年10 月 在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股 票 代 码939) ,于2007 年9 月 在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股 票代 码601939) 。 2015年末, 本集团资 产总额18.35 万亿元 ,较上年增长9.59% ;客户 贷款和垫款总额10.49 万亿元,增长10.67% ; 客 户 存 款 总 额13.67 万 亿 元 , 增 长5.96% 。 净 利 润2,289 亿元,增长 0.28% ; 营 业 收 入6,052 亿 元 , 增 长6.09% , 其 中 , 利 息 净 收 入 增 长4.65% ,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净 收 入增长4.62% 。 平 均 资 产 回 报 率1.30% ,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17.27% , 成 本 收 入 比26.98% , 资本充 足率15.39% , 主要 财务指 标领 先同 业。 物 理 与 电 子 渠 道 协 同 发 展 。 营 业 网 点 “ 三 综 合 ” 建 设 取 得 新 进 展 , 综 合 性 网 点 数 量 达 1.45 万 个 , 综 合 营 销 团 队2.15 万 个 , 综 合 柜 员 占 比 达 到88% 。 启 动 深 圳 等8 家 分 行 物 理 渠 道 全 面 转 型 创 新 试 点 , 智 慧 网 点 、 旗 舰 型 、 综 合 型 和 轻 型 网 点 建 设 有 序 推 进 。 电 子 银 行 主 渠 道 作 用进一步凸显,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95.58% , 较 上 年 提 升7.55 个百分 点 ; 同 时 推 广 账 号 支 付 、 手 机 支 付 、 跨 行 付 、 龙 卡 云 支 付 、 快 捷 付 等 五 种 在 线 支 付 方 式 , 成 功实现 绝大 多数 主要 快捷 支付业 务的 全行 集中 处理 。 20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转型业 务快速增长。 信用卡累计 发卡量8,074 万张,消费交 易额2.22 万亿元,多项核 心指 标继续 保持同业领先。 金融资产1,000 万以上的 私人银行客 户数量增长23.08% ,客户 金融资产 总量增 长32.94% 。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累计 承销5,316 亿元,承销额 市场领先。 资产托管 业 务 规 模7.17 万 亿 元 , 增 长67.36% ;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数 量 和 新 增 只 数 均 为 市 场 第 一 。 人 民 币 国 际 清 算 网 络 建 设 再 获 突 破 , 继 伦 敦 之 后 , 再 获 任 瑞 士 、 智 利 人 民 币 清 算 行 资 格 ; 上 海 自 贸区、 新疆 霍尔 果斯 特殊 经济区 主要 业务 指标 居同 业首位 。 2015年,本集团 先后获得国内外 各类荣誉总计122 项,并独 家荣获美国《环 球金融》 杂志 “中国最佳银 行” 、香港《财资》杂志“ 中国最佳银行”及香港《 企业财资》杂志“中国最 佳 银 行 ” 等 大 奖 。 本 集 团 在 英 国 《 银 行 家 》 杂 志2015 年 “ 世 界 银 行 品 牌1000 强 ” 中 , 以 一 级 资 本总额 位列 全球 第二 ;在 美国《 福布 斯》 杂志2015 年度全 球企 业2000 强 中位 列第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设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 下 设 综 合 处 、 基 金 市 场 处 、 证 券 保 险 资 产 市 场 处 、 理 财 信 托 股 权 市 场 处 、QFII 托 管 处 、 养 老 金 托 管 处 、 清 算 处 、 核 算 处 、 跨 境 托 管 运 营 处 、 监 督 稽 核 处 等10 个 职 能 处 室 , 在 上 海 设 有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上 海 备 份 中 心 , 共 有 员 工220 余 人 。 自2007 年 起 , 托 管 部 连 续 聘 请 外 部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托 管 业 务 进 行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 并 已 经 成为常 规化 的内 控工 作手 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赵 观 甫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曾 先 后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郑 州 市 分 行 、 总 行 信 贷 部 、 总 行 信 贷 二 部 、 行 长 办 公 室 工 作 , 并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河 北 省 分 行 营 业 部 、 总 行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 总 行 审 计 部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 长 期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和 内 部 审 计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张 军 红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青 岛 分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零 售 业 务 部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 行 长 办 公 室 , 长 期 从 事 零 售 业 务 和 个 人 存 款 业 务 管 理 等 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 力 铮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建 筑 经 济 部 、 信 贷 二 部 、 信 贷 部 、 信 贷 管 理 部 、 信 贷 经 营 部 、 公 司 业 务 部 , 并 在 总 行 集 团 客 户 部 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市 分 行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 长 期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和 集 团 客 户 业 务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黄 秀 莲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会 计 部 , 长 期 从 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一 直 秉 持 “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 的 经 营 理 念 , 不 断 加 强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 严 格 履 行 托 管 人 的 各 项 职 责 , 切 实 维 护 资 产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为 资 产 委 托 人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 务 。 经 过 多 年 稳 步 发 展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托 管 资 产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不 断 增 加 , 已 形 成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社 保21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基 本 养 老 个 人 账 户 、QFII 、 企 业 年 金 等 产 品 在 内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是 目 前 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 行之一。截至2016 年 一季度末,中国建设 银行已托管584 只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专 业 高 效 的 托 管 服 务 能 力 和 业 务 水 平 , 赢 得 了 业 内 的 高 度 认 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自2009 年 至 今 连 续 六 年 被 国 际 权 威 杂 志 《 全 球 托 管 人 》 评 为 “ 中 国 最 佳 托 管银行 ”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本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设 有 风 险 与 内 控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监 督 稽 核 处 ,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 照 《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监 督 所 托 管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利 用 自 行开发的“托 管业务综合系统 —— 基金 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 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规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 在 日 常 为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所 提 供 的 基 金 清 算 和 核 算 服 务 环 节 中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各 基 金 费 用 的 提 取 与 开 支 情 况 进 行检查 监督 。 (二) 监督 流程 1. 每 工 作 日 按 时 通 过 基 金 监 督 子 系 统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比 例 控 制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控 , 如 发 现 投 资 异 常 情 况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风 险 提 示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情 况 核 实 , 督 促 其 纠 正,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2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指令 要素 等内 容进行 核查 。 3. 根 据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情 况 ,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的 合法合 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 等方面 进行 评价 ,报 送中 国证监 会。 4. 通 过 技 术 或 非 技 术 手 段 发 现 基 金 涉 嫌 违 规 交 易 , 电 话 或 书 面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解 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 联 系人 1 .直 销 机 构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中三 路2005 号 民生 金融 大厦13 楼13A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客服电 话:400-8888-388 联系人 :汤敏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 .代 销 机 构 (1)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融 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市口大 街1 号 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张 静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客户电 话:95555 23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网址:www.cmbchina.com (3)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 常 振明 联系人 : 廉 赵峰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4)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兴 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兴 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 :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5)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渤海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客服电 话:95541 联系人 :王 宏 网址:www.cbhb.com.cn (6)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客服电 话:95537 或 400-60-95537 联系人 :王 超 电话:0451-86779007 24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传真:0451-86779218 公司网 站:www.hrbb.com.cn (7) 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区 钢铁 大街10号 中环 大厦B 座1804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客服电 话:96016 或010-96016 或 各城 市分 行咨 询电 话 联系人 :刘 芳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8086 公司网 站:www.bsb.com.cn (8)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联系人 :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公司网 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9)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10)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25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联系人 : 徐 昳绯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数米网 站:www.fund123.cn (11)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0 号2号楼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联系人 :高 莉莉 电话:020-87599121


传真:020-87597505 公司网 站:www.1234567.com.cn (12)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1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13)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14)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38-45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38-45 楼 26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400-8888-111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5)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 有安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6)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95553 或 拨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7)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服电 话:021-962505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2653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18)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27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19)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20)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谢 永林 联系人 : 石 静武 业务咨 询电 话:95511 转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网站:stock.pingan.com


(21)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 及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12、13 、15 、16、18、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28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22)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 东省 深圳 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221 网址:www.citics.com (23)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公司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联系人 :吴 阿婷


电话:0755-82721106 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24)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公司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卓越 世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客户电 话:40068877899 网站:www.tenyuanfund.com (25 )日 发资 产管 理( 上 海)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花 园石 桥路 66 号1307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花 园石 桥路 66 号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泉恭 联系人 :杨 迎雪 电话:021-61600500 传真:021-61600502 网站:www.rffund.com (26)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客服电 话:400-018-8688 29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联系人 :吴 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公司网 站:www.ydsc.com.cn (27)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联系人 :刘玲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8)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 1 号元 茂大 厦 903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 7 号电 子商 务产业 园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联系人 :吴 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网站:www.10jqka.com.cn (29)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联系人 :朱 亚菲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网站:www.myfund.com (30)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金外 滩国 际广 场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30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0 网站:www.bundwealth.com (31)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网站:www.lufunds.com (32) 北京 微动 利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 富中 心34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113 号景 山财 富中 心341 法定代 表人 :梁 洪军 客服电 话:400-819-6665 联系人 :季 长军 电话:010-68854005 传真:010-38854009 网站:www.buyforyou.com (33)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丹棱 SOHO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丹棱 SOHO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联系人 :高 静 电话:010-59158281 传真:010-57569671 网站:www.qianjing.com (34)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31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雯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联系人 : 吴 煜浩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网站:www.yingmi.cn (35) 北京 乐融 多源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16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16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客服电 话:400-068-1176 联系人 :张 婷婷 网站:www.jimufund.com (36)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08 号北 美广 场 B 座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联系人 :张 裕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网站:www.noah-fund.com (37) 中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010-85130579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38)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32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联系人 :张 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72 网站:http:// 8.jrj.com.cn (39) 北京 广源 达信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浦 项中 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齐 剑辉 客服电 话:4006236060 联系人 :王 永霞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61


网址:https://www.niuniufund.com/ (40) 中民 财富 管理 (上 海)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7 层05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弭 洪军


客服电 话: 待定 联系人 :茅 旦青


电话:021-33355392 传真:021-33355288 网址:www.cmiwm.com (41)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 区 海淀东 三 街2 号 4 层401-15


法定代 表人 :陈 超


客服电 话:95118 ,400 098 8511 联系人 :万 容 电话:010-89189297 传真:010-89188000 网址:http://fund.jd.com (42) 深圳 市金 斧子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33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南山街 道科 苑 路 18 号东 方 科技大 厦18F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南山街 道科 苑 路 18 号东 方 科技大 厦18F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联系人 :张 烨


电话:0755-84034499 传真:0755-84034477 网址:www.jfzinv.com/ (43)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1116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联系人 :叶 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 www.ifastps.com.cn (44)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 上海 泰 和经济 发展 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客服电 话: 400-820-5369 联系人 : 吴鸿 飞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45)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客服电 话: 400-619-9059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34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传真:010-62680827 网址:http://www.fundzone.cn (46)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万通中 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客服电 话: 400-818-8866 联系人 :宋 志强 电话:010-58170932 传真:010-58170840 网址:www.gscaifu.com (47) 北京 唐鼎 耀华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38 号院1 号 泰 康金融 中 心38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冠宇 客服电 话: 400-819-9868 联系人 :刘 美薇 电话:010-85870662 传真:010-59200800 网址:www.tdyhfund.com (48) 北京 植信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惠河南 路盛 世龙 源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纪峰 客服电 话: 4006-802-123 联系人 :吴 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网址:www.zhixin-inv.com (二) 基 金 注 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中三 路2005 号 民生 金融 大厦13 楼13A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35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33 联系人 :蔡 海峰 (三) 出具 法律 意 见 书 的 律师 事 务所 和 经 办 律 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 律 师 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银城中 路68 号 时 代金融 中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银 城 中 路68 号 时 代金融 中心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经办律 师: 吕红 、 安 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 冬 (四) 审计 基金 财 产 的 会 计师 事 务所 和 经 办 注 册 会 计师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1 号东 方广 场毕 马威 大 楼8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毕 马 威大楼8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 钟鸣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窦 友明 、吴钟 鸣 电话:010-85085000


0755-2547 3378 传真:010-85085111


0755-82668930 联系人 :吴 钟鸣 六 、基 金的 募 集 (一)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由 基金 管 理 人依 照 《 基金法 》 、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 经2012年11 月2 日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许 可 【2012】1443 号 文核 准 募集 。 (二) 基金 类型 及 存 续 期 限 基金类 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存 续期 限: 不 定 期 运 作方 式: 契 约 型 开 放式 (三) 募集 情况 本 基 金 的 发 售 募 集 期 共 募 集14,452,244,504.19 份 基 金 份 额 , 募 集 有 效 认 购 总 户 数 为7757 户。 36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七 、基 金 合同 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根 据相 关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本 基金 合同 已于 2012 年 12 月 18 日 正式生 效, 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基 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 内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 方 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 表决。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八 、 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赎 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机 构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代 销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 资 人可以 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 申购与 赎回 ,具 体办 法由 基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 及时间 1. 开放 日 及 开放 时间 投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本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 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于2013 年1 月10 日 起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和赎 回业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并 被 受 理 的,视为 下一开 放日 的有 效申 购、 赎回或 转换 申请 。 37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确 定价 ”原 则, 即本 基金的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为每份 基金 份额 人民 币1.00 元;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申 购 成 立 ; 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 生 效 。 投 资 人 赎 回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遇 交易所 或交 易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 则 赎 回 款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划 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银 行 账 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条款 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 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应 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者 应 及 时 查 询 。 因 投 资 者 怠 于 履 行 该 项 查 询 等 各 项 义 务 , 致 使 其 相 关 权 益 受 损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销 售机构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或 不利 后果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 限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最低 金 额限制 投资者 申购本基金份额 时,通 过 其他销售机构每 笔申购金 额不得低 于 100 元,民生 加银 基金直 销机 构每 笔申 购金 额不得 低于 0.01 元 ,超 过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部 分不 设金额 级差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比 例 配 售 和 红 利 再 投 资 不 受 此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规 定 限 制 ; 投 资 者 可 以 多 次 申38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购,累 计申 购金 额不 设上 限;销 售机 构若 有不 同规 定,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为准 。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资者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时 ,可申 请将 其持 有的 部分 或全部 基金 份额 赎回 。 3 、在 销售 机构 保留 的基 金 份额数 量限 制 本基金 的投资者每个交 易账户的 最低基金份额余 额和每笔 最低赎回份额均 为 100 份,本 基 金 不 对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进 行 限 制 ; 销 售 机 构 若 有 不 同 规 定 , 以 销 售 机 构规定 为准 ,但 不得 低 于100 份 的最 低限 额规 定。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 依照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 者 拒绝接 受一 定金 额以 上的 资金申 购, 具体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公告 为准 。 5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 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 不收取申购 费用和赎回费用 。在满足 相关流动性风 险管理要求 的 前提下,当 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券以 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 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低 于 5%且偏离度为 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 作, 避免诱发系 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 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 1% 以 上的赎 回申 请, 对超 过 1% 的部分 征收 1% 的 强制 赎回 费用, 并将 上述 赎回 费用 全额计 入基 金资 产。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上 述做 法无 益于基 金利 益最 大化 的情 形除外 。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基 金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1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申购金 额10,000 元; 基金份 额净 值(NAV )1.00 元( 保持 为面 值 1.00 元 ); 申购费 用0 元( 无申 购费 用); 净申购 金 额10,000 元; 申购份 额10,000.00 份。 (2)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39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3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价 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净值1.00 元。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公 式 为: (1) 部分 赎回 投资者 部分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如 其账 户中 的当 日净 收益待 结转 份额 为正 或该 笔赎回 完成 后剩余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每 份 1.00 元 为基 准计 算的 价 值足以 弥补 其当 日收 益为 负时的 损益 时, 赎回金 额按 如下 公式 计算 : 不收取 强制 赎回 费时 ,赎 回金额=赎 回份 额×1.00- 不足抵 扣负 收益 部分 (如 适用) 收取强 制赎 回费 时, 赎回 金额= 赎回 份额 ×1. 00- 不 足抵扣 负收 益部 分( 如适 用) 赎回费 = (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1% 以上 的 赎 回份 额 ×1 . 00-不 足抵 扣负 收益 部分 ( 如适用 )) ×1%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回费 赎回金 额按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乘 以 1.00 元 计 算,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当 不适 用收 取强 制赎 回费的 情形 时, 某投 资者 持有本 基金 份 额 100,000 份,当 日净 收益结 转的 份额 为 100 份 (折 合100.00 元) ,T 日 该投资 者赎 回50,000 份 ,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额 为: 赎回金 额=50,000 ×1.00 =50,000.00 (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 50,000 份基 金份 额,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50,000.00 元,投 资者 账户 内基 金份 额余额 为 50,100 份。 (2) 全部 赎回 投资者 全部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余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自 动将投 资者 账户 中的 累计 未付收 益一 并结算 并与 赎回 款一 起支 付给投 资者 ,赎 回金 额按 如下公 式计 算: 不收取 强制 赎回 费时 ,赎 回金额=赎 回份 额×1.00+ 当日净 收益 结转 份额 ×1.00 收取强 制赎 回费 时, 赎回 金额= 赎回 份额 ×1.00+ 当 日净收 益结 转份 额×1.00 赎回费 = (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1% 以上 的赎 回份 额×1.00 )×1%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回费 赎回金 额按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乘 以 1.00 元 计 算,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例:当 不适 用收 取强 制赎 回费的 情形 时, 某投 资者 持有本 基金 份 额 10,000 份,T 日 该投 资者赎 回本 基金 份 额 10,000 份 ,当 日净 收益 结转 份 额为 43 份 (折 合 43.00 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10,000 ×1.00 +43.00=10,043.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 10,000 份, 则其 可得 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10,043.00 元。投 资者40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账户内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为0。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 、当 日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规 定的总 规模 限额 。 7 、某 笔申 购超 过基 金管 理 人公告 的单 笔申 购上 限。 8 、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 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 值 达到0.5%时。 9.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第1、2、3、5、6、7 、9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承 担 该 退 回 款 项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 失 。 在 暂 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 、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 日 申请赎回基 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 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 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 者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措 施。 6 、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 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 值 连续两 个交 易日 超过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履行 适当程 序终 止基 金合 同的 。 7.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41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发 生 的 情 况 制 定 相 应 的 处 理 办 法 在 后 续 开 放 日 予 以 支 付 。 若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延 期 支 付 最 长 不 得 超 过20 个 工 作 日 , 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投资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予 以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以 公告。 (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 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 即 认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 全部 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 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10 %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3)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2 日以上( 含 本 数)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确认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20 个 工 作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公 告。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的其他方式 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 登公告 。 (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42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3.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1 日 但 少 于2 周( 含2 周)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的前2 日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公 告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各类 基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4.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2 周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暂 停 期 间 每2 周 至 少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一次。当连续暂 停时间超过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 的频率。 暂停结束,基 金 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2日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各 类 基金份 额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 十二) 基金 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十三 )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 十四)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费。 ( 十五)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43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 十六)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届 时 发 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确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 十七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按 照 我 国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的 要 求 来 决 定 是 否 冻 结 。 在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作 出 决定之 前,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被冻 结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九 、 基 金的 投资 ( 一)投 资目 标 在充 分 控 制 基 金 资 产 风 险 、 保 持 基 金 资 产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 追 求 超 越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投 资回报 ,力 争实 现基 金资 产的稳 定增 值。 ( 二)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投 资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现 金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含一年 )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 单,剩余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非 金融 企业债 务融 资工 具、 资产 支持证 券,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中 国人 民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货 币 市 场 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 策略 1 、整 体资 产配 置策 略 整体资产 配置策略主要体现在:1)根据宏观经济 走势、货币 政策、短期资金市场状况 等 因素对短期利 率走势进行综合判断;2)根据前述判断形成的利率 预期动态调整基金投资组 合 的平均 剩余 期限 。 (1) 利率 分析 通 过 对 各 种 宏 观 经 济 指 标 、 资 金 市 场 供 求 状 况 等 因 素 的 观 察 分 析 , 预 测 政 府 宏 观 经 济 政 策取向 和资 金市 场供 求变 化趋势 ,以 此为 依据 预测 金融市 场利 率变 化趋 势。 (2) 平均 剩余 期限 调整 在 对 利 率 变 动 趋 势 做 出 充 分 评 估 的 基 础 上 , 合 理 运 用 量 化 模 型 , 动 态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 具 体 而 言 , 在 预 期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将 会 出 现 上 升 时 , 适 度 缩 短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限; 在预 期市 场利 率水 平将下 降时 ,适 度延 长投 资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 限。 2 、类 属配 置策 略 44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类 属 配 置 策 略 指 在 各 类 短 期 金 融 工 具 如 央 行 票 据 、 国 债 、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以 及 现 金 等 投 资 品 种 之 间 配 置 的 比 例 。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个 类 别 金 融 工 具 政 策 倾 向 、 信 用 等 级 、 收 益 率 水 平 、 供 求 关 系 、 流 动 性 等 因 素 的 研 究 判 断 , 采 用 相 对 价 值 和 信 用 利 差 策 略 , 挖 掘 不 同 类 别 金 融 工 具的结 构性 投资 价值 ,制 定并调 整类 属配 置, 形成 合理组 合以 实现 稳定 的投 资收益 。 3 、个 券选 择策 略 选 择 个 券 时 , 本 基 金 将 首 先 考 虑 安 全 性 , 优 先 配 置 央 票 、 短 期 国 债 等 高 信 用 等 级 的 债 券 品 种 。 此 外 , 本 基 金 也 将 配 置 外 部 信 用 评 级 等 级 较 高( 符 合 法 规 规 定 的 级 别) 的 企 业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等 信 用 类 债 券 。 除 安 全 性 因 素 之 外 , 在 具 体 的 券 种 选 择 上 , 本 基 金 将 正 确 拟 合 收 益 率 曲 线 , 在 此 基 础 上 , 找 出 收 益 率 出 现 明 显 偏 高 的 券 种 , 并 客 观 分 析 收 益 率 出 现 偏 高 的 原 因 。 若 出 现 因 市 场 原 因 所 导 致 的 收 益 率 高 于 公 允 水 平 , 则 该 券 种 价 格 出 现 低 估 , 本 基 金 将 对 此 类 低 估 品 种 进 行 重 点 关 注 。 此 外 , 鉴 于 收 益 率 曲 线 可 以 判 断 出 定 价 偏 高 或 偏 低 的 期 限 阶 段 , 从 而指导 相对 价值 投资 ,这 也可以 帮助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投资 于定 价低 估的 短期 债券品 种。 4 、套 利策 略 套利操 作策 略主 要包 括两 个方面 : 一 、 跨 市 场 套 利 。 短 期 资 金 市 场 有 交 易 所 市 场 和 银 行 间 市 场 构 成 , 由 于 其 中 的 投 资 群 体 、 交 易 方 式 等 要 素 不 同 , 使 得 两 个 市 场 的 资 金 面 、 短 期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 流 动 性 都 存 在 着 一 定 的 差 别 。 本 基 金 将 在 充 分 论 证 套 利 机 会 可 行 性 的 基 础 上 , 需 寻 找 合 理 的 介 入 时 机 , 进 行 跨 市场套 利操 作, 以期 获得 安全的 超额 收益 。 二 、 跨 品 种 套 利 。 由 于 投 资 群 体 存 在 一 定 的 差 异 性 , 对 期 限 相 近 的 交 易 品 种 同 样 可 能 因 为 存 在 流 动 性 、 税 收 等 市 场 因 素 的 影 响 出 现 内 在 价 值 明 显 偏 离 的 情 况 。 本 基 金 将 在 保 证 高 流 动性的 基础 上进 行跨 品种 套利操 作, 以期 获得 安 全 的超额 收益 。 5 、流 动性 管理 策略 本 基 金 作 为 现 金 管 理 工 具 , 必 须 具 备 较 高 的 流 动 性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遵 循 流 动 性 优 先 的 原 则 下 , 综 合 平 衡 基 金 资 产 在 流 动 性 资 产 和 收 益 性 资 产 之 间 的 配 置 比 例 , 通 过 现 金 留 存 、 持 有 高 流 动 性 债 券 种 、 正 向 回 购 、 降 低 组 合 久 期 等 方 式 提 高 基 金 资 产 整 体 的 流 动 性 。 同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密 切 关 注 投 资 者 大 额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需 求 变 化 , 根 据 投 资 者 的 流 动 性 需 求 提 前 做 好 资金准 备。 ( 四)投 资管 理程 序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程 序如下 : 1 .研 究员 提供 研究 报告 , 以研究 驱动 投资 本 基 金 严 格 实 行 研 究 支 持 投 资 决 策 机 制 , 加 强 研 究 对 投 资 决 策 的 支 持 工 作 , 防 止 投 资 决 策 的 随 意 性 。 研 究 员 在 熟 悉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基 础 上 , 对 其 分 工 的 行 业 和 上 市 公 司 进 行 综 合 研 究 、 深 度 分 析 , 广 泛 参 考 和 利 用 外 部 研 究 成 果 , 拜 访 政 府 机 构 、 行 业 协 会 等 , 了 解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及 行 业 发 展 状 况 , 调 查 上 市 公 司 和 相 关 的 供 应 商 、 终 端 销 售 商 , 考 察 上45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市 公 司 真 实 经 营 状 况 , 并 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基 金 经 理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撰 写 提 供 宏 观 经 济 分 析 报告、 证券 市场 行情 报告 、行业 分析 报告 和发 债主 体及上 市公 司研 究报 告等 。 2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 并 决定基 金投 资重 大事 项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将 定 期 分 析 投 资 研 究 团 队 所 提 供 的 研 究 报 告 , 在 充 分 讨 论 宏 观 经 济 、 股 票 和 债 券 市 场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确 定 基 金 的 总 体 投 资 计 划 , 包 括 基 金 在 股 票 、 债 券 等 大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例等 重大 事项 。 3 .基 金经 理构 建具 体的 投 资组合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等 决 议 , 参 考 研 究 团 队 的 研 究 成 果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 依 据 专 业 经 验 进 行 分 析 判 断 ,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构 建 具 体 的 投 资 组 合 , 进 行 组 合 的 日 常管理 。 4 .交 易部 独立 执行 投资 交 易指令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置 独 立 的 交 易 部 , 由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方 案 的 要 求 和 授 权 以 及 市 场 的 运 行 特 点 , 作 出 投 资 操 作 的 相 关 决 定 , 向 交 易 部 发 出 交 易 委 托 。 交 易 部 接 到 基 金 经 理 的 投 资 指 令 后 ,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对 投 资 指 令 的 合 规 性 、 合 理 性 和 有 效 性 进 行 检 查 , 确 保 投 资 指 令 在 合 法 、 合 规 的 前 提 下 得 到 高 效 的 执 行 , 对 交 易 情 况 及 时 反 馈 , 对 投 资 指 令 进 行 监 督 ; 如 果 市 场 和 个 股交易 出现 异常 情况 ,及 时提示 基金 经理 。 5 .基 金绩 效评 估 基 金 经 理 对 投 资 管 理 策 略 进 行 评 估 , 出 具 自 我 评 估 报 告 。 金 融 工 程 小 组 就 投 资 管 理 进 行 持 续 评 估 , 定 期 提 出 评 估 报 告 , 如 发 现 原 有 的 投 资 分 析 和 投 资 决 策 同 市 场 情 况 有 较 大 的 偏 离 , 立 即 向 主 管 领 导 和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报 告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根 据 基 金 经 理 和 金 融 工 程 小 组 的 评 估 报 告 , 对 于 基 金 业 绩 进 行 评 估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意 见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调整。 6 .基 金风 险监 控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投 资 组 合 计 划 的 执 行 过 程 进 行 日 常 监 督 和 实 时 风 险 控 制 , 包 括 投 资 集 中 度 、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投 资 限 制 、 投 资 权 限 等 交 易 情 况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对 基 金 投资组 合进 行风 险评 估, 并提出 风险 防范 措施 。 7 .投 资管 理程 序的 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有 权 根 据 投 资 需 要 和 环 境 变 化 , 对 投 资管理 的职 责分 工和 程序 进行调 整,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或其 更 新 中予 以公 告。 (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七 天通知 存款 利率(税后) 通 知 存 款 是 一 种 不 约 定 存 期 , 支 取 时 需 提 前 通 知 银 行 , 约 定 支 取 日 期 和 金 额 方 能 支 取 的 存 款 , 具 有 存 期 灵 活 、 存 取 方 便 的 特 征 , 同 时 可 获 得 高 于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的 收 益 。 本 基 金 为 货46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币 市 场 基 金 , 具 有 低 风 险 、 高 流 动 性 的 特 征 。 根 据 基 金 的 投 资 标 的 、 投 资 目 标 及 流 动 性 特 征,本 基金 选取 同期 七天 通知存 款利 率( 税后) 作为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 更 科 学 客 观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时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 基 金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是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低 风 险 品 种 。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低 于股票 型基 金、 混合 型基 金、债 券型 基金 。 ( 七)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120 天 ,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不 得 超 过 240 天; (2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 构发行的债 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 10% , 国债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除外 ; (3 )本基金投资于 固定期限银行 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30% ,但如 果基 金投资 有存 款期 限, 根据 协议可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 款不受 上述 比例 限制 ; (4 )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 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30% ; (5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 基金托管资 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 20%; 投资 于不 具有 基金 托 管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银行存 款、 同业 存单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超 过5% ;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7)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 5 个 交易 日累计 赎回 30%以 上的 情形 外, 债券 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20% ; (8 )现金、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 5%; (9 )现金、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 、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10% ; (10 ) 债 券 与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须 具 有 评 级 资 质 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进 行 持 续 信 用 评 级 , 信 用 评 级 主 要 参 照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的 主 体 信 用 评 级 , 如 果 对 发 行 人 同 时 有 两 家 以 上 境47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内 机 构 评 级 的 , 应 采 用 孰 低 原 则 确 定 其 评 级 , 并 结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信 用 评 级 进 行 独 立 判 断 与认定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 级机构评定 的 AAA 级或相 当于 AAA 级 ;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本 基 金 应 在 评 级 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 以全部 卖出 ; (11)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2)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债 券 回购的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 上 述 第 (1 ) 、 (8 ) 、 (10 ) 项 以 外 , 因 市 场 波 动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 有关约 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调 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受相 关限 制或 按调 整后 的规定 执行 。 2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 (3) 信用 等级 在 AA+ 以 下 的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 (4)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率 的 浮 动利 率债 券, 已进入 最后 一个 利率 调整 期的除 外; (5)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的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规 定的限 制。 3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48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事项 进行 审查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或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九) 投资组合平均剩 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 1 、计 算公 式 本基金 按下 列公 式计 算平 均剩余 期限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 剩 余 期 限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责 × 剩 余 期 限 + 债 券 正 回 购 × 剩 余 期 限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 债券正 回购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存续期 限的 计算 公式 为: (∑投资 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 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 存 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 生 的负债 +债 券正 回购 ) 其中: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包 括 现 金 类 资 产 ( 含 银 行 存 款 、 清 算 备 付 金 、 交 易 保 证 金 、 证 券 清 算 款 、 买 断 式 回 购 履 约 金 )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 债 券 、 逆 回 购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回 购 债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或 中 国 证 监 会、中 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场 工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正回 购、 买 断 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 债券 等。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附 息 债 券 成 本 包 括 债 券 的 面 值 和 折 溢 价 ; 贴 现 式 债 券 成 本 包 括债券 投资 成本 和内 在应 收利息 。 2 、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 的确 定 (1 ) 银 行 活 期 存 款 、 清 算 备 付 金 、 交 易 保 证 金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为0 天 ; 证 券 清算款 的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交收 日的剩 余交 易日 天数 计算 。 (2 )银行定期存款、同 业存单的剩 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 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有 存 款 期 限 , 根 据 协 议 可 提 前 支 取 且 没 有 利 息 损 失 的 银 行 存 款 ,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银 行 通 知 存 款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续期 限以 存款 协议 中约 定的通 知期 计算 。 (3 ) 组 合 中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是 指 计 算 日 至 债 券 到 期 日 为 止 所 剩 余 的 天 数,以 下情 况除 外。 49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允 许 投 资 的 可 变 利 率 或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下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日 的 实 际 剩 余天数 计算 。 允 许 投 资 的 可 变 利 率 或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债 券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数计 算。 (4 )回购(包括正回购 和逆回购) 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 期 日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5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 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 期限以计算日至中 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 剩 余天数 计算 。 (6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回 购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为 该 基 础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 待返售债券 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 期 日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8 )对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 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规 定、或 参照 行业 公认 的方 法计算 其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期 限。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 小 数 点 后 四 舍 五 入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计 算 方 法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 十 ) 基 金 管 理 人代表 基金 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2.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任 何 不 当利益 。 ( 十一) 基金 的融 资 、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十二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复 核 了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内 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利。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50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截至 时间 为2016 年9 月30 日, 本报 告 中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1、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4,298,340,336.07 31.95 其中: 债券 4,298,340,336.07 31.95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755,738,453.60 20.49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345,849,359.81 47.18 4 其他资 产 51,418,611.67 0.38 5 合计 13,451,346,761.15 100.00 2、报告 期债 券回购 融资 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5.31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比 例(%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 额 1,056,407,735.38 8.53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报 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为 报告 期内 每日 融资 余额占 资产 净值 比例的 简单 平均 值。 债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20%的 说明 序号 发生日 期 融资余 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原因 调整期 1 2016 年9 月20 日 20.10 赎回 发生后 五个 工 作日内 3、基金 投资 组合平 均剩 余 期限 3.1 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基本 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 剩 余期限 82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94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38


报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限 超过 120 天 情况说明 注: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 “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 超过 12051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天” ,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内 未发生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超 过 120 天 的情 况。 3.2 报告 期末 投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分 布比 例 序 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1 30 天 以内 39.11


8.53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3.38 - 2 30 天( 含)-60 天 9.92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15.97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120 天 21.52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5 120 天( 含)-397 天( 含) 21.65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合计 108.17 8.53 3.3 报告 期内 投资组 合平 均剩余 存续期 超过240 天 情况说 明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未 发生 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超过 240 天 的情 况。 4、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226,369,197.07 9.9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226,369,197.07 9.90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084,962,006.55 8.76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1,987,009,132.45 16.04 8 其他 - - 9 合计 4,298,340,336.07 34.70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券 419,213,065.97 3.38


5、报告 期末 按摊余 成本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前 十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60201 16 国开 01 3,000,000 299,905,200.62 2.42 2 160202 16 国开 02 3,000,000 299,625,290.32 2.42 3 111609150 16 浦发 3,000,000 299,534,015.80 2.42 52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CD150 4 111695662 16 晋 商银 行CD009 3,000,000 299,417,070.84 2.42 5 140201 14 国开 01 2,000,000 201,729,254.10 1.63 6 011698082 16 中 建材 SCP007 2,000,000 199,926,834.73 1.61 7 011699685 16 中 建材 SCP004 2,000,000 199,788,938.21 1.61 8 111698050 16 九 江银 行CD077 2,000,000 198,595,840.63 1.60 9 111695357 16 晋 商银 行CD008 2,000,000 198,268,871.93 1.60 10 111695385 16 浙 江民 泰商行 CD062 2,000,000 198,229,513.77 1.60 6、 “影 子定价 ”与 “摊余 成本法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476%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113%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318% 报告期内 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 情况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未 发生 负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25% 的 情况 。 报告期内 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 情况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未 发生 正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5% 的情 况。 7、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前 十名资 产支 持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投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8.1 基金 计价 方法说 明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本基 金估 值采 用“ 摊余 成本法 ” , 即计 价对 象以 买 入成本 列示 ,按 票面 利率 或协议 利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在剩 余存 续期 内按 实际利 率法 摊销 ,每 日计 提损益 。本 基金 不采用 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 易的债 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在 有关 法律法 规允 许交 易所短 期债 券可 以采 用“ 摊余成 本法 ”估 值前 ,本 基金暂 不投 资于 交易 所短 期债券 。 2. 为了 避免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按 市场 利率 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 结果, 基金 管理 人于每 一估 值日 ,采 用估 值技术 ,对 基金 持有 的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即 “影子 定价 ” 。 当 53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 与“ 影子定 价”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负 偏离 度达 到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5 个交 易日 内 将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调 整 到 0.25% 以 内, 当正 偏离 度绝 对值达 到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申 购并 在 5 个 交易 日 内将正 偏离 度绝 对值 调整 到 0.5% 以内 。当 负偏离 度绝 对值 达 到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使用 风险准 备金 或者 固有 资金 弥补潜 在资 产损 失,将 负偏 离度 绝对 值控 制在 0.5%以内 。 当负 偏离 度绝对 值连 续两 个交 易日 超过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采 用公 允价 值估值 方法 对持 有投 资组 合的账 面价 值进 行调 整, 或者履 行适 当程 序后采 取暂 停接 受所 有赎 回申请 并终 止基 金合 同进 行财产 清算 等措 施。 当前 述情形 发生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履 行信 息披 露义务 。 如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规定不 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资 产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况 ,在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议后 ,按 最能 反映 基金 资产公 允价 值的 方法 估值 。 8.2、 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行主 体本 期没有 出现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查 ,或在 报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罚 的情形 。 8.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50,619,962.46 4 应收申 购款 798,649.21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51,418,611.67 8.4、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十 、 基 金的 业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值 收益 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民生加 银现 金增 利货 币 A 阶段 净值收 益 率① 净值收 益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 年度 0.1438% 0.0027% 0.0518% 0.0000% 0.0920% 0.0027% 54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自 2012 年 12 月 18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度 3.9838% 0.0029% 1.3500% 0.0000% 2.6338% 0.0029% 2014 年度 4.4434% 0.0028% 1.3500% 0.0000% 3.0934% 0.0028% 2015 年度 3.6316% 0.0042% 1.3500% 0.0000% 2.2816% 0.0042% 2016 年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 1.8993% 0.0022% 1.0134% 0.0000% 0.8859% 0.0022%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今 (2012 年 12 月 18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14.8508% 0.0036% 5.1152% 0.0000% 9.7356% 0.0036% 民生加 银现 金增 利货 币 B


阶段 净值收 益 率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 年度 (自 2012 年 12 月 18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0.1523% 0.0027% 0.0518% 0.0000% 0.1005% 0.0027% 2013 年度 4.2352% 0.0029% 1.3500% 0.0000% 2.8852% 0.0029% 2014 年度 4.6930% 0.0028% 1.3500% 0.0000% 3.3430% 0.0028% 2015 年度 3.8805% 0.0042% 1.3500% 0.0000% 2.5305% 0.0042% 2016 年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 2.0826% 0.0022% 1.0134% 0.0000% 1.0692% 0.0022% 自基金 合同生 效起至 今 (2012 15.8988% 0.0036% 5.1152% 0.0000% 10.7836% 0.0036% 55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年 12 月 18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民生加 银现 金增 利货 币 D 阶段 净值收 益率 ① 净值收 益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 年度 (2015 年 4 月 20 日 至 12 月 31 日) 2.3003% 0.0044% 0.9395% 0.0000% 1.3609% 0.0044% 2016 年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 1.9490% 0.0022% 1.0134% 0.0000% 0.9355% 0.0022% 56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自基金 合同生 效起至 今 (2015 年 4 月 20 日 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4.2941% 0.0045% 1.9529% 0.0000% 2.3412% 0.0045% 注:本 基金 按日 结转 份额 。 十 一 、 基金 财产 (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以 及 其 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 基 金 财 产 以 基 金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证 券 交 易 清 算 资 金 的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 四)基 金财 产的 处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的 固 有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以 及 其 他57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费 用 。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 的 债 务 相 抵 销 ,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其 自 有 资 产 承 担法律 责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非 因 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 二、 基金 资 产估值 本 基 金 通 过 每 日 计 算 基 金 收 益 并 分 配 的 方 式 , 使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保 持 在1.00 元 。 该 基 金 份 额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价 格的 基础 。 ( 一)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二)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三)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 即 计 价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实 际 利 率 法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 券 和 票 据 的 市 价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在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交易所 短期 债券 可以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 估值 前, 本基金 暂不 投资 于交 易所 短期债 券。 2. 为 了 避 免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 从 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 和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 基 金 管 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 价”。当 “摊余成本法”计算与“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负偏离度达到0.2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 离度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 易 日 内 将 正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调 整 到0.5% 以 内 。 当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使 用 风 险 准 备 金 或 者 固 有 资 金 弥 补 潜 在 资 产 损 失 , 将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控 制 在0.5% 以 内 。 当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连 续 两 个 交 易 日 超 过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用 公 允 价 值 估 值 方 法 对 持 有 投 资 组 合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调 整 , 或 者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所 有 赎 回 申 请 并 终 止 基 金 合 同进行 财产 清算 等措 施。 当前述 情形 发生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3.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规 定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体情 况, 在与 基金 托管 人商议 后, 按最 能反 映基 金资产 公允 价值 的方 法估 值。 58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4.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四) 估值程 序 1.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已实现收益 ,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4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5 位 四 舍 五 入 。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指 以 日 结 转 份 额 方 式 将 最 近 七 个 自 然 日( 含节假日)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折 算 出 的 年 收 益 率 , 精 确 到 百 分 号 内 小 数 点 后3 位,百 分号 内小 数点 后第4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2.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当 基 金 资 产 的 计 价 导 致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小 数 点 后 四 位 或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百 分 号 内 小数点 后三 位以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为 估值 错误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 到 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 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59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受损方”)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 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 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 基金管理人承 担,基金管 理 人对不 应由 其承 担的 责任 ,有权 向责 任人 追偿 。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3 项进 行 估值时 ,所 造 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60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2.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 三 、 基金 收益 与分配 ( 一)基 金收 益的 构成 基 金 收 益 包 括 :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 票 据 投 资 收 益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以 及 其 他 收 入 。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或 费 用 的 节 约 计 入 收 益 。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除按 照有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收 益中 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余额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 金同 类别 的每 份基 金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 按“每日分配、按月支付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和 B类基 金份额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 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 当 日 收 益 并 分 配 , 每 月 集 中 支 付 。 投 资 者 当 日 收 益 分 配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2 位,小数点后3 位去尾 原则 处理 ,因 去尾 形成的 余额 进行 再次 分配 ,直到 分完 为止 。 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按“ 每日分配、 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 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为 基 准 , 为 投 资 人 每 日 计 算 当 日 收 益 并 分 配 , 每 日 进 行 支 付 。 投 资 人 当 日 收 益 分 配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2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3 位 按 去 尾 原 则 处 理 , 因 去 尾 形 成 的 余 额 进 行再次 分配 ,直 到分 完为 止。 本 基 金 根 据 每 日 收 益 情 况 , 将 当 日 收 益 全 部 分 配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 大 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者 记 正 收 益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者 记 负 收 益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 等 于 零 时 , 当 日 投 资 者 不记收 益。 3. 本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的方 式约定 为红 利再 投资 ,不 收取再 投资 费用 。 4. 本基金 每期累 计 收 益 支 付 方 式 采 用 红 利 再 投 资 ( 即 红 利 转 基 金 份 额 方 式 ) 。 如 当 期 累 计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为 正 值 ,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增 加 相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 如 当 期 累 计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为 负 值 ,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缩 减 相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获 取 现金收 益。 5. 若 投 资 者 全 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动 将 投 资 者 账 户 当 前 累 计 收 益 全 部 结 转 并 与 赎 回 款 一 起 支 付 给 投 资 者 ; 投 资 者 部 分 赎 回 , 账 户 当 前 累 计 收 益 为 正 时 , 不 结 转 账 户 当 前 累 计 收 益 。 账 户 当 前 累 计 收 益 为 负 时 , 其 剩 余 的 基 金 份 额 需 足 以 弥 补 其 当 前 未 付 收 益 为 负 时的损 益, 否则 将自 动按 比例结 转当 前未 付收 益, 再进 行 赎回 款项 结算 。


61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6. 当 日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自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享 有 基 金 的 分 配 权 益 ; 当 日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自 下一工 作日 起, 不享 有基 金的分 配权 益。 7.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订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本 基 金 按 日 计 算 并 分 配 收 益 , 基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 金收益 分配 方案 。 (四)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 序 本 基 金 每 期 例 行 对 当 期 实 现 的 收 益 进 行 收 益 结 转( 如 遇 节 假 日 顺 延) , 具 体 做 法 是 将 基 金 投 资 者 账 户 的 当 前 累 计 收 益 结 转 为 该 基 金 投 资 者 账 户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精 确 至 0.01 份 , 小 数 点 后 第 三 位 截 尾 , 因 截 尾 形 成 的 余 额 进 行 再 次 分 配 , 直 到 分 完 为 止 。 每 期 例 行 的收益 结转 不再 另行 公告 。 ( 五) 本 基 金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及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计 算 见 本 基 金 合 同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章节 。 十 四、 基金 的费 用与税收 (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4.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7.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8.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9.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户 维护费 用; 10.依 法可 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 二)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 法 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 三)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基金 管理 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和B类基金份 额的管理费年费 率为0.33%,D 类基金 份额的管理费年 费率 为0.33% 。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B 类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3% 年 费 率 计 提,D 类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33%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算62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方法如 下: H =E× 管理 费年 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该 类份 额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 的该 类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管 理 人 核 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 , 自 动 在 月 初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帐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 , 管 理 人 应 进 行 核 对 , 如 发 现 数 据 不 符 , 及 时 联 系 托 管 人 协 商 解 决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10%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10%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H=E×0.10% ÷当 年天 数 H 为该 类份 额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该 类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管 理 人 核 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 , 自 动 在 月 初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帐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 , 管 理 人 应 进 行 核 对 , 如 发 现 数 据 不 符 , 及 时 联 系 托 管 人 协 商 解 决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3. 销售 服务 费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0.25% , 对 于 由B 类 降 级 为A 类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年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应 自 其 降 级 后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适 用A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费 率 。B 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 ,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 金销 售 服 务 费 率 应 自 其 达 到B 类 条 件 的 开 放 日 后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享 受B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费 率。D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0.185% ,D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适 用A类与B 类 基 金 份 额 间 的 升级和 降 级 规则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计提 的计算 公式 如下 : H =E×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该 类份 额每 日应 计提 的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该 类基 金资 产净值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管 理 人 核 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 , 自 动 在 月 初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帐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 , 管 理 人 应 进 行 核 对 , 如 发 现 数 据 不 符 , 及 时 联 系 托 管 人 协 商 解 决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63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4 、 本章第( 一) 款第4 至第10 项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的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的项目 本 章 第( 一) 款 约 定 以 外 的 其 他 费 用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金费 用。 (五)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销 售服 务费 的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协 商 酌 情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六)基 金税 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五、 基金 的 会 计与审计 (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 的会计责任方 ;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每年的1 月1 日至12月31 日; 3. 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 人民币为记账 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 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 关的会计制度 ;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 立核算; 6.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书 面 确 认 。 ( 二) 基金的审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进 行 审 计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独 立 。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 办注册会计师 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 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 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经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照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媒 体 上 公 告。 64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十 六、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二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 以 下 简 称 “ 指 定 报 刊 ”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息 ,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 行预测 ;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 承担损 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 法人或 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恭 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 其他行 为。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用 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明 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元 。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基金募集 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3日 前,将招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基 金 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6个月结束 之日起45 日 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公 告 的15 日前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载于 指定 报刊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网站 上。 65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 三)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 节假日指定报刊休刊,则 顺 延至法 定 节 假日 后首 个出 报日。 下同)在 指定 报刊 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四) 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1.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当 日 , 披 露 截 止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前 一 日 期 间 的各类 基金 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 前一 日的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2.开放申 购/赎回业务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 销 售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及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若遇法定节假 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 的各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节 假 日 最 后 一 日 的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以 及 节 假 日 后 首 个 开 放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3.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指 定 报 刊 休 刊,则顺延至 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 。下同)公布该交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4 、暂 停公 告各 类基 金份 额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的情 形: (1)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主 要 交 易 场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 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六) 定期 报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的 相 关 文 件 的 规 定 单 独 编 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相 关 内 容 进 行复核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1.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3.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1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度 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66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2个月 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 报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七)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 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金管理 人及其董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8.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 基金代 销机 构; 19.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0.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 回; 21.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 期支付 ; 22.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 并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3.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 回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2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决议; 67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25.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变动 ; 26. 当 影子 定价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摊 余成 本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负 偏离度 绝对 值 达到0.25% 、正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0.50% 、负偏 离度绝对值达 到0.50% 以及 负偏离度绝对 值连续 两个交 易日 超过0.50% 的 情 形;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事项。 (八) 公开 澄清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十)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十一)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等 文 本 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将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在 地 、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在 地 , 供 公 众 查 阅 。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印件 。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将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 七 、 风险 揭 示 (一) 市场 风险 1 .政 策风 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的 变 化 对 货 币 市 场 产 生 一 定 影 响 , 从而导 致市场 价 格波 动, 影响基 金收 益, 从而 产生 风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货 币 市 场 受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的 影 响 , 而 经 济 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 从 而 对 基 金 收 益 产 生 影响。 3 .利 率风 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波 动 会 导 致 货 币 市 场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基 金 投 资 于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收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响 。 4 . 购 买力 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目 的 是 使 基 金 财 产 保 值 增 值 ,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 基 金 投 资 于 货 币 市 场 工68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具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 会被 通货膨 胀抵 消, 从而 影响 基金财 产的 保值 增值 。 (二) 信用 风险 指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者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 拒 绝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或 者 发 行 债 券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不 真 实 、 不 完 整 , 都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和 收 益 变 化。 (三) 份额 面值 与影 子价 格偏离 风险 由 于 本 基 金 采 用 固 定 净 值 的 计 价 方 法 , 当 市 场 利 率 出 现 大 的 波 动 , 基 金 的 份 额 面 值 与 影 子 价 格 之 间 可 能 会 发 生 比 较 大 的 偏 离 , 基 金 为 保 持 份 额 面 值 必 须 缩 减 份 额 的 风 险 ; 或 者 不 得 不放弃 份额 面值 ,从 而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带来 损失 。 (四) 管理 风险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策 略 、 人 为 因 素 、 管 理 系 统 设 置 不 当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公 司 内部失 控从 而可 能产 生风 险。管 理风 险包 括: 1 . 决 策 风 险 : 指 在 基 金 投 资 的 投 资 策 略 制 定 、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和 投 资 绩 效 监 督 检 查 过 程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而 给基 金资产 造成 的可 能的 损失 ; 2 . 操作风险:指在基金 投资决策执 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 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 因 素而可 能导 致的 损失 ; 3 .技 术风 险: 是指 公司 管 理信息 系统 设置 不当 等因 素而可 能造 成的 损失 。 (五) 职业 道德 风险 职业道 德风 险是 指公 司员 工不遵 守职 业操 守, 发生 违法、 违规 行为 而可 能导 致的损 失。 ( 六) 流动 性风 险 因 市 场 交 易 量 不 足 , 导 致 证 券 不 能 迅 速 、 低 成 本 地 转 变 为 现 金 的 风 险 。 有 可 能 会 影 响 基 金份额 净值 。 ( 七) 合规 性风 险 指 基 金 在 管 理 或 运 作 过 程 中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或 者 基 金 投 资 违 反 法 规 及 基 金合同 有关 规定 而产 生的 风险。 (八)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基 金 收 益 受 货 币 市 场 流 动 性 及 货 币 市 场 利 率 波 动 的 影 响 较 大 , 一 方 面 , 货 币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影 响 基 金 的 再 投 资 收 益 , 另 一 方 面 , 在 为 应 付 基 金 赎 回 而 卖 出 证 券 的 情 况 下 , 证 券 交 易 量 不 足 可 能 使 基 金 面 临 流 动 性 风 险 , 而 货 币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也 会 影 响 证 券 公 允 价 值 的 变 动 及 其 交 易 价 格 的 波 动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 因 此 , 本 基 金 可能面 临较 高流 动性 风险 以及货 币市 场利 率波 动的 系统性 风险 。 ( 九) 其他 风险 1 .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因素 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 货 币市场 的运行,可能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69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2 .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 竞争、代理 商违约、托管人违约等超 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 制 能力之 外的 风险 ,也 可能 导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受 损。 十 八 、 基金 合 同的 变更 、 终止与基金财 产 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内 容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内 容 应 经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同 意 。 (1) 转 换 基 金 运作 方 式 ; (2) 变 更 基 金 类别 ; (3) 变 更 基 金 投资 目 标 、 投资范围或投资 策略; (4) 变 更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5) 更 换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6) 提 高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酬 标 准 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 (7) 本 基 金 与 其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8) 对 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9)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变 更 后 公 布,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1)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收 费方式或调低基金的销售 服务费率;(3) 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 变 动 必 须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4) 对 基 金 合 同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生 重 大 变 化 ; (5) 基 金 合 同 的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 (6) 按 照 法 律 法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2.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 并 自 生 效 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二)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 下 列 情 形之 一 的 , 在 履 行 相 关 程 序后 , 本 基 金 合 同 将 终 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因解散、破产、撤 销等事由,不 能继续担任 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在6 个月 内 无 其 他 适当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承 接 其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3.基金托管 人因解散、破产、撤 销等事由,不 能继续担任 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在6 个月 内 无 其 他 适当 的 托 管 机 构 承 接 其 原 有权 利 义 务 ; 70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 金 财 产的 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形 发 生 时 , 自 出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之 日 起30个工 作 日 内 成 立基 金 财 产 清 算组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中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 清 算 。 (2) 基金 财产清算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 会 计 师 、 律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算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 以 依 法 进 行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发 生 时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程 序 主 要 包 括 :(1)基金 合 同 终 止 情形发生后 ,发布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2) 基 金 合 同 终止 情形发生 时 , 由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财 产 ; (3) 对 基 金 财 产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4) 对 基 金 财 产进 行 估 价 和 变 现 ; (5) 聘 请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审 计 ; (6) 聘 请 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7) 将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 (8) 参 加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 民 事 诉 讼 ; (9) 公 布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结 果 ; (10) 对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3.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中 支 付 。 4. 基金财产按 下 列 顺 序清 偿 : (1) 支 付 清 算 费用 ; (2) 交 纳 所 欠 税款 ; (3) 清 偿 基 金 债务 ; (4) 按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未按 前 款(1) -(3)项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并 公 告 。 71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 金 财 产 清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托 管 人 保 存15 年以上。 十 九 、 基金 合 同内容摘要 基金合 同内 容 摘 要 , 请 见 附件 一 。 二十 、 基金 托 管 协议内容 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 内 容 摘 要 , 请见 附 件二 。 二 十 一、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提 供 以 下 一 系 列 服务: ( 一)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注册 登记 服务 基金管 理 人 或 者 委 托 基金注册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提 供 注 册 登 记 服务。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 配 备 安 全 、 完 善 的 电 脑 系 统 及 通 讯 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与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管 理 、 托 管 与 转 托 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管 理 , 权 益 分 配 时 红 利的 登 记 、派 发, 基金 交 易 份 额 的 清算 过户 和基 金 交易 资 金 的交 收等 服务 。 ( 二) 红利 再 投 资 服 务 若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红利再投 资 形 式 进 行 基 金收益分 配 , 该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当期 分配 所得 基 金 收益 将按 除 息 日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自 动 转 为基 金 份 额 ,且 不收 取 申 购费 用 。 ( 三) 网上 交易 服务 基金管 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提 供 网 上 交 易 平 台。通过 先 进 的 网 络 通 讯 技术,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提供 高效 安 全 的基 金 交 易 服务 、及 时 迅 捷的 基 金 信 息和 理财 服 务 。 ( 四) 主动 通知 服务 基金管 理 人 可 以 通 过 电子邮件、 短 信 、 主 动 致 电等方式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提供各项 主动 通知 服 务; 基金管理人公告及 重 要 信 息 将 通 过 指 定 媒 体 发 布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以 电 子 形 式 为 主 的 确 认 单 、 对 账 单 等 基 金 信 息 服 务 ,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需 要 提 供 纸质 的 确 认单 、对 账单 的 服 务 , 请 致电 基金 管理 人 客户 服 务 中心 索取 。 ( 五) 查询 服务 为方 便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随时了解 基 金管 理 人 相 关 信息及投 资 资 讯 , 基 金 管 理人开通24 小 时自 动 语 音 服 务 、 网 上 查 询 等 方 式 。 通 过 以 上 方 式 可 进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信 息 查 询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账 户 信 息 查 询。 ( 六) 在线 客服 72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访 问基金 管 理 人网 站www.msjyfund.com.cn , 登 陆 在 线客 服 , 实现基 金管 理 人 与投 资人 网 上 面对 面 答 疑 解惑 。 ( 七) 多元 资料 索取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 详 细的 专业 基金 投资资料, 便 于 办 理各种 交易手 续,同 时为 方 便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索 取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了 多 元 化 的 资 料 索 取 服 务 , 索 取 途 径 多 样 , 资 料 内 容 丰 富 详 尽。 所有对 外 公 布 文 件 及 各种相关历 史 文 件 均 可 向 客户服务 人 员 索 取 , 客 户 服务人员可 通过 传真 、Email 提供 ;同时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上 提 供 各种 资 料 、 业务 表单 及公 告下 载 。 ( 八) 资讯 服务 定制 为进一 步 提 高 基 金 运 作的透明度 , 提 升 服 务 品 质,使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时了解基金 投资 资讯 , 基 金 管 理 人 推 出 全 方 位 资 讯 服 务 定 制 项 目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客 服 热 线 、 基 金 管 理人 网站 、 短 信定 制各种 资讯 , 基 金管 理人 通过传 真、Email 、 短信 等多 渠道 发送 资讯定制服 务。 ( 九) 投资 业务 咨询 基金管 理 人 拥 有 一 支 训练有素、 专 业 知 识 全 面 的投资顾 问 队 伍 , 基 金 管 理人的专业 客户 服务 代 表 将 在 规 定 的 工 作 时 间 内 回 答 客 户 提 出 的 问 题 , 提 供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全 方 位 的 咨 询 服 务。 (十) 投 诉 与 建 议 的受 理 基金管 理 人 认 为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的 合 理 建 议 是 基金管理 人 发 展 的 动 力 与 方向。如 果 对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各 种 服 务感 到 不 满 意 或 有 其 他 需 求 , 可通 过 电 话、来 信、 传真 、Email 、手 机 短 信 等 各 种 方 式 随 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 也 可 直 接 与 客 户 服 务 人 员 联 系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采用 限期 处 理、 分级 管 理 的 原 则, 及 时处 理客 户 的 投 诉 与建议 。 (十一 )客 户互 动 活 动 基金管 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举 办 各 种 互 动 活 动,如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见 面会、理财 讲座 等, 以 加 强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与 基 金 管理 人之 间 的 互动 联 系。 (十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权根据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需要、市场状 况 以 及 基 金管理人服 务能 力的 变 化 ,增 加、 修 改 上述 服 务 项 目。 (十三 )基 金管 理 人 客 户 服务 中 心联 系 方 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子信 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73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二 十 二 、其 他 应披露事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目前 无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最近3 年 本基 金管 理 人的高 级管 理人 员没 有受 到任何 处罚 。 (三) 本基 金2016 年6 月19 日至2016年12月18日 发布 的公告 : 公告日 期 公告名 称 公告媒 体 2016 年6 月23日 民生加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调整 开户证 件类型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及 本公 司网 站 2016 年6 月27 日 民生加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调整 开户证 件类型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及 本公 司网 站 2016 年7 月1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6 年6 月30 日基金资 产净值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及 本公 司网 站 2016 年7 月15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 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 期定额投资和转换业务、同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 监 会 指定 报刊及 本公 司网 站 2016 年7 月21日 民生加银 现金增 利货币 市场 基金2016 年第2 季度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及 本公 司网 站 2016 年7 月29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 转换业务 、同时 参加费 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及 本公 司网 站 2016 年7 月29日 民 生 加 银 现 金 增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摘 要 (2016年第1号)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及 本公 司网 站 2016 年8 月1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 期定额投 资和转 换业务 、同 时参加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及 本公 司网 站 2016 年8 月11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 中国民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为代销机 构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及 本公 司网 站 2016 年8 月15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 期定额投 资和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及 本公 司网 站 2016 年8 月26日 民生加银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民 生 加 银 现 金 增 利 货 币 市 场基金修 改基金 合同及 托管 协议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及 本公 司网 站 2016 年8 月26日 民生加银 现金增 利货币 市场 基金基金 合同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及 本公 司网 站 2016 年8 月26日 民生加银 现金增 利货币 市场 基金托管 协议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及 本公 司网 站 2016 年8 月29日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及 摘要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及 本公 司网74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站 2016 年9 月6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同时 参加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及 本公 司网 站 2016 年9 月6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 额投资和 转换业 务、同 时参 加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及 本公 司网 站 2016 年9 月27 日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 国 庆 节 假 期 前 暂 停 代销渠道 申购、 转换转 入、 定期定额 投资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及 本公 司网 站 2016 年10 月25日 民生加银 现金增 利货币 市场 基金2016 年第3 季度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及 本公 司网 站 2016 年10 月28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 额投资和 转换业 务、同 时参 加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及 本公 司网 站 2016 年10 月28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 期定额投 资和转 换业务 、同 时参加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及 本公 司网 站 2016 年11 月23 日 民生加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办公 地址变 更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及 本公 司网 站 2016 年11 月29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与 交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及 本公 司网 站 ( 四 ) 招 募 说 明 书 与 本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内 容 若 有 不 一 致 之 处 , 以 本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为 准。本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未 尽事宜 ,请 查阅 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 二 十 三 、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 放 及查阅方 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 的 存 放 地点 本招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销机 构 和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的办 公场 所, 并 刊 登在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的网 站 上 。 (二) 招募 说明 书 的 查 阅 方式 投资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查阅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募说明 书的 复印 件 , 但应 以本 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 的正 本为 准。 二 十四 、备 查 文件 备查文 件 等 文 本 存 放 在基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和销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营业场所 ,在 办公 时 间 内可 供免 费 查 阅。 75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一)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 民 生加 银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募 集 的文 件 ; (二) 《 民 生加 银现 金 增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三) 《 民 生加 银现 金 增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托 管协 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 业 务 资 格批 件 、营 业 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 业 务 资 格批 件 、营 业 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 要 求 的 其他 文 件。 民生 加 银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〇 一 七年 一月二十 六 日 76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附件一 :基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 一)基 金管 理人 的 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金 财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 高 托管费 率、 管理 费率 和销 售服务 费率 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 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 国 证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在法 律法 规 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 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 对注册登记机构的 代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查 ; 10. 选 择 、 更 换 代 销 机 构 , 并 依 据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对 其 行 为 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1.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二)基 金管 理人 的 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77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财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9.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 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 回款项 ;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1.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追偿 ;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 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和 直接 管理 ;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基 金托 管人 的 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78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 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 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 益;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四)基 金托 管人 的 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 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 业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中期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 说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当 的措 施;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79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7.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机构 ,并 通知 基 金 管理 人;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义 务。 (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 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讼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 他权 利。 同一基 金份 额类 别内 的每 份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合 法权益 。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 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6. 返还在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 销机构、其他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80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在授 权 范围内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 同 等的投 票权 。 ( 二)召 开事 由 1. 当出现或需要 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 单 独或合计 持有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10%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同) 提议 时, 应当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止 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和 提高 销售服 务费 ;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9)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 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 合同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收 费 方 式 或 调 低 基 金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 (6)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代 销 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范 围内调 整有 关基 金交 易、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规则 ; (7)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 三)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管 理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 能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 管81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 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3.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 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 配合 。 4.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 应当至 少提 前30 日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 四)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 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必 须 于 会 议 召 开 日 前30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 期 限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7)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用通讯方式开 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 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 式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 见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82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1. 会议 方式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方 式 包 括 现 场 开 会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及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允许 的其 他方 式开 会。 (2)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出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 (4)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经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也 可 以 采 用 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 表 决。 (5)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对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 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 应 的基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以上(含50% ,下同) 。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 的基金份 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 分之 一(含 三分 之一 ); 2) 到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 证明、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 同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册 登 记资料 相符 。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2)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 监 督 人 ”)83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集人在监督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 统计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 通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4)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表 决意见和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表决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以上。 若 本 人 直接 出具 书 面意 见或 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 原 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 一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 金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 见; 5) 直接出具书面表 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表 决意见的代理人提 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与注册 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3. 在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 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 其他非现场方式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 讯 开会。 ( 六)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单独或合并 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 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大会召集 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 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 表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明 。 程序性。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将其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4)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1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 间84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隔不少 于6 个月 。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 日及时 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30 日的 间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 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 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 序及注意事项,确 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 后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 会 由 召集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召 集 人 的 , 其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 一名代表 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数量 、 委托人 姓名(或 单位 名 称) 等事项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 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 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第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 关及监督人 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 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 经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 则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 的决议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七)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式 、程 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 般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50% 以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除 下列(2) 所规 定的 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特 别决 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其代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含三 分之二) 通过方为 有 效 ; 涉 及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 金合同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3.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 定的事项 ,应当 依法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 予以公 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表面符 合法律法 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书面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85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 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 八)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 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3)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可 以 对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大 会 主 持 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 异 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 清 点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 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 人在监督人派出的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 到 场 监 督 , 则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自 行 授 权3 名 监 票 人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过 的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5 日 内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 自 表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2. 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 束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自 生 效 之 日 起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 同公告 。 ( 十)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86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一)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基 金同 类别 的每 份基 金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按 “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和 B 类 基 金 份 额 按 根 据 每 日 基 金 收 益 情 况 , 以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为 基 准 , 为 投 资 者 每 日 计 算 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3 位去尾 原则 处理 ,因 去尾 形成的 余额 进行 再次 分配 ,直到 分完 为止 。 本 基 金D 类 基 金 份 额 按 “ 每 日 分 配 、 按 日 支 付 ” 。 本 基 金 根 据 每 日 基 金 收 益 情 况 , 以 每 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 收 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 再 次分配 ,直 到分 完为 止。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 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 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 时,为投资者记正 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 记 收益。 3. 本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的方 式约定 为红 利再 投资 ,不 收取再 投资 费用 。 4. 本基金 每期 累计 收益支付方式采用红利再 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 式)。如当期累 计 分配的基金收益为正值,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如当期累计分配的基金 收 益为负值,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取现金 收 益。 5. 若投资者全部赎 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 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当前累 计收益全部结转并 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部分赎回,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时,不结转账户当前 累 计收益。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的 损 益,否 则将 自动 按比 例结 转当前 未付 收益 ,再 进行 赎回款 项结 算。


6. 当日申购的基金 份额自下一个工作 日起享 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 回的基金份额自下 一工作 日起 ,不 享有 基金 的分配 权益 。 7.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 执行 方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 托管人复核。本基金按日计 算并分配收益,基 金管理 人不 另行 公告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本基金每期例行对当期 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具体做法是将基金 投 资者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结转为该基金投资者账户的本基金份额,结转的基金份额精确至0.01 份,小数点后第三位截尾,因截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每期例行的收 益 结转 不 再另 行公 告。 四、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运 用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1. 基金 管理 人的 基金 管理 费 87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管 理 费 年 费 率 为0.33%,D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管 理 费 年 费 率 为0.33% 。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B 类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3% 年费 率计提,D 类基金份额基金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 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该 类份 额每 日应 计提 的 基金管 理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该 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管 理 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 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 管 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 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2.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10%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0.10%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该 类份 额每 日应 计提 的 基金托 管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该 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管 理 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 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 管 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 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3. 销售 服务 费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0.25% , 对 于 由B 类 降 级 为A 类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0.01% , 对 于 由A 类升级为B 类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年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应 自 其 达 到B 类 条 件 的 开 放 日 后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享 受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 率。D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0.185% ,D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适 用A类与B 类 基 金 份 额 间 的 升 级 和 降级规 则。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销售 服务 费计 提的 计算 公式如 下: H =E×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该 类份 额每 日应 计提 的 销售服 务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该 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管 理 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 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 管 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 不88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可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4 、本章第(一) 款第4 至第10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的 规定,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 法 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 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 限在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 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 其 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 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 允 许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二)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12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不 得超 过240 天; (2 ) 本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机 构 发 行 的 债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及 其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10%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除外 ; (3)本 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但如果基 金 投资有 存款 期限 ,根 据协 议可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4 ) 到 期 日 在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等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30% ; (5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20% ; 投 资 于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单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超过5%;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规模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10% ; (7 ) 除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连 续3 个 交 易 日 累 计 赎 回20% 以 上 或 者 连 续5 个 交 易 日 累 计 赎 回30% 以上的 情形 外, 债券 正回 购的资 金余 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不得 超过20% ; (8 )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 于 5%; (9 )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五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10% ; 89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0 ) 债 券 与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须 具 有 评 级 资 质 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进 行 持 续 信 用 评 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 内 机构评级的,应 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 认 定;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40% ; (12 )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40% ;债券 回购的 最长 期限 为1 年, 债 券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1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 限 制。 除上述第(1 )、(8 )、(10 )项以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约定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 相关限 制或 按调 整后 的规 定执行 。 2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 (3) 信用 等级 在AA+ 以下 的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 (4)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已进入 最后 一个 利率 调整 期的除 外; (5)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的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规 定的限 制。 3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90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 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 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 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或 以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方法 基金资 产净 值指 基金 资产 总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 值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1.00元。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公 告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开始办理基 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各 类 基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前 一日 的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2. 开 放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于 节 假 日 结 束 后 第2 个 自 然 日 , 公 告 节 假 日 期 间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 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3.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指 定 报 刊 休 刊 , 则 顺 延 至 法 定 节 假 日 后 首 个 出 报 日 。 下 同) 公 布 该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七 、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与 基 金财 产 的 清算 (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 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内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同 意。 (1)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变 更基 金类 别; (3)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4)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91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和 提高 销售服 务费 ;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8)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变 更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收 费 方 式 或 调 低 基 金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代 销 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范 围内调 整有 关基 金交 易、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规则 ; (7)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自生 效之日起2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 二)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本基 金合 同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6个月 内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公司承 接其 原有 权 利 义务 ; 3.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6个月 内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 承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发 生 时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92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发 生 时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括 : (1)基 金合 同终 止 情 形发 生 后,发 布基 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 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 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发 生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 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 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 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 议 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 诉 方承担 。 93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人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 制成册,供投资 者在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 所查 阅。 附件二 :基金 托管 协 议内 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新世 界商 务中 心42 楼 法定代 表人 : 万 青元 设立日 期: 2008 年11 月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叁亿 元 存续期 限: 永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88566528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94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 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 、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 及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 管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 理人 的 业务 监 督 和 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 管 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 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1.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 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 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 限在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 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 其 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 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 允 许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资 范围 。 2. 对基 金投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1)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 (3) 信用 等级 在AA+ 以下 的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 (4)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已进入 最后 一个 利率 调整 期的除 外; (5)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的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规 定的限 制。





(2)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 循以下 比例 限制 : 1 )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12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不 得超 过 240 天; 2 ) 本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机 构 发 行 的 债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及 其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支持 证券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10%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 除外; 3 ) 本 基金 投 资于 固 定 期限银 行 存 款的 比 例 ,不 得 超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30% ,但 如 果 基金 投资有 存款 期限 ,根 据协 议可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95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4 )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 以上的 逆回 购、 银行 定期 存款等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投 资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 30% ; 5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20% ;投 资于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银行存 款、 同业 存 单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超 过 5% ; 6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 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 规 模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 ) 除发 生巨 额 赎回 、连续 3 个 交易 日累 计 赎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 5 个 交易 日 累计 赎 回 30% 以 上的 情形 外, 债券 正回购 的资 金余 额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 20% ; 8 )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 于 5% ; 9 )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五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得 低 于 10% ; 10 )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 , 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 构 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 本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不得 低于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 持 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 11 )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2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的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债券 回 购的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 券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13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除 上 述 第 1)、 8)、 10 ) 项 以 外 , 因 市 场 波 动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约定 。 自 2016 年 2 月 1 日起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中已 持有 的金融 工具 及比 例不 符合 《货币 市场 基 金监督管理办法》 规定的,可以在《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调整; 投 资组合中已有的流动性资产比例不符合上述第 4)、 9 )项规定的,可以在《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管理办 法》 施行 之日 起 6 个月内 调整 。但 新投 资的 金融工 具及 比例 ,自 《货 币市场 基金 监督 管 理办法 》施 行之 日起 应符 合要求 。 (二)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96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与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 金收益 分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三)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 行 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 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 准确性 、完 整性 ,并 负责 及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 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 行法律 法规禁止基金从事 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 基 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 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 后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四)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 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 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 对 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 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 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 并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 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并负责 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 任 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 其 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五)在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 行名单,并及时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 存 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 以 拒绝执 行, 并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六)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银行存97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款进行 监督 。 1. 基金管理人负责 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 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定期 存款的业务流程、 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 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 行 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 关 文件, 切实 履行 托管 职责 。 (1)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控 制 信 用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2)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控 制 流 动 性 风 险 , 并 承 担 因 控 制 不 力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 流 动 性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要 求 全 部 提 前 支 取 、 部 分 提 前 支 取 或 到 期 支 取 而 存 款 银 行 未 能 及 时 兑 付 的 风 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 而 涉及的 利息 损失 影响 估值 等涉及 到基 金流 动性 方面 的风险 。 (3) 基 金 管 理 人 须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的 建 设 。 如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员 工 的 个 人 行 为 导 致 基 金财产 受到 损失 的, 需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损失 。 (4)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时 , 应 就 相 关 事 宜 在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予 以 披 露 , 进 行 风 险 揭示。 2. 基金管理人在投 资银行存款之前,需与存 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 订总体合作协议。 如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则应与其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如将资金存放于其授权分 行书 面 指定的分支机构,则存款银行总行应出具承诺函确认对存款承担偿付义务,承诺函中需明确 定 期存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具体存款银行名称等与基金定期存款有重要关系的事项,并由 存 款银行 签订 具体 存款 协议 。具体 存款 协议 应包 括但 不限于 以下 内容 : (1) 存 款 账 户 必 须 以 基 金 名 义 开 立 , 并 加 盖 本 基 金 公 章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章 , 账 户 名 称 为 基 金名称 。 (2) 协 议 须 约 定 存 款 类 型 、 期 限 、 利 率 、 金 额 、 账 号 、 起 止 时 间 , 存 款 银 行 经 办 行 名 称 、 地址及 进款 账户 。 (3)协 议须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 经办行 名称 、地 址和 账户 ,且本 基金 账户 为唯 一回 款账户 。 (4) 资 金 汇 划 须 通 过 人 民 银 行 支 付 结 算 系 统 , 存 款 银 行 经 办 行 须 满 足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查 询 要 求,在 查复 内容 中须 明确 资金到 账时 间、 金额 、所 入账户 名称 、账 号。 (5) 定 期 存 款 存 续 期 间 , 存 款 银 行 经 办 行 须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实 时 查 询 定 期 存 款 余 额 的 途 径并确 保查 询。 (6)未 支取 存款 受损 责任 由 存款银 行承 担。 (7) 如 办 理 定 期 存 款 凭 证 挂 失 , 须 由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分 别 授 权 的 人 员 持 授 权 委 托书共 同办 理。 (8) 为 防 范 特 殊 情 况 下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存 款 银 行 须 提 供 部 分 提 前 支 取 时 的 支 付 保 证 承 诺 和98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利息计 付等 具体 安排 。 3. 办理基金投资银 行存款的开户、全部提前 支取 、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 支取,需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全程办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还要将 授 权委托书的复印件交由对方备份。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授权人员与基金管理人负责洽谈存款 事 宜并签 订存 款协 议的 人员 不能为 同一 人。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单独 申请 存款 凭证 挂失。 4. 本基金投资于银 行存款后,基金管理人全 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 或到期支取时,需 提前发送投资指令到基金托管人处,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 如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负责补足已提取资金部分 的息 差 (即本 基金 已计 提的 资金 利 息和提 前支 取时 收到 的资 金利息 差额)。 5. 本基 金投 资于 银行 存款 应符合 以下 规定 : (1)本 基金 定期 存款 的期 限 不得超 过一 年( 含一 年), 且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2) 存 放 在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百分 之二 十。 (3) 存 放 在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百 分之 五。 (4)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固 定 期 限 银 行 存 款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30% , 但 如 果 基 金 投资有 存款 期限 ,根 据协 议可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不受 上 述比 例限 制。


6. 本基金投资于银 行存款时,应本着便于基 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 查的原则,尽量选 择基金 托管 人营 业地 址所 在地的 分支 机构 。 7. 法律 法规 或者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业务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七)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 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 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 举 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 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八)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 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 制度等 。 (九)若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99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管理人 承担 。 (十)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 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 业务 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二)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 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并 改正 。 (三)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 金财 产 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 解决。 基金 托管 人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不 得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本基 金的任 何资 产。 6. 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 产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100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 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募集期满或 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 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 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 事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 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 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 产 的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 托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 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比 照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立、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101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 以本 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 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 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 金 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有 价 凭 证 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 承担 保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 同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15 年。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 公 章的合 同传 真件 ,未 经双 方协商 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 算 和 会计 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 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 已实 现 收益,精确到小 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日结转份额方式将最近七个自然 日 ( 含 节 假 日) 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折 算 出 的 年 收 益 率 , 精 确 到 百 分 号 内 小 数 点 后3 位,百分 号内小 数点 后第4位 四舍 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102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3. 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2.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 即 计 价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 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 不 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 所 短期债 券可 以采 用“ 摊余 成本法 ”估 值前 ,本 基金 暂不投 资于 交易 所短 期债 券。(2) (2)为了避 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 生 重 大 偏 离 , 从 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 和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一 估 值 日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 对 基 金 持 有 的 估 值 对 象 进 行 重 新 评 估 , 即 “ 影 子 定 价 ” 。 当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0.25%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5 个 交 易 日 内 将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调 整 到0.25% 以 内 。 当 正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并 在5 个 交 易 日 内 将 正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调 整 到0.5% 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 损 失,将负偏离度绝 对值控制在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 易日超过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履行适当程序后 采 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 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当前述情形发生时,基金管 理 人 应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3)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规 定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 方 法估值 。 (4)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 方 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103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 外予以 公布 。 3.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3)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三)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错 误的处 理方 式 1. 当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 小数点后四位或 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 数点后三位以内发 生差错时,视为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错误。当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 扩 大 ; 当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当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的 同 时 并 及 时 进 行 公 告。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对前 述内 容另 有规 定的 ,按其 规定 处理 。 2. 当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 进行赔 偿: (1)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双 方 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 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 人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2)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每万份基金 已 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 资 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 照 管理费 和托 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3)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造 成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赔 付。 (4)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进而导致 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 产的损失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3. 由于证券交易所 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 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 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104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计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 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另 有通行做法,双 方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 和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原则进 行协 商。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 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资人的利益, 决定延 迟估 值;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 立地设置、记录和 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 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共同 查出原 因, 进行 调整 ,直 至双方 数据 完全 一致 。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报 表的 编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月 结 束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 编 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 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2)报 表的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 整以国 家有 关规 定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105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八)基金管理人 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 时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据 和编 制结 果。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存期 不少 于15 年。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 规 承担 责任 。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 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 或有权 机关 另有 要求 的除 外。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 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 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 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 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双 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 更 和 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 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