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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润纯债债券A类(002881)

丰润纯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 加丰 润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016 年第1 号) 
 
 
 
 
 
 
 
 






基 金管 理人: 中加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 金托管 人: 招商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二○ 一七 年一月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4 月22日证监许可 【2016】901 号文 准予 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6月17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 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 风险承 受能力 ,并 对或 申购基 金的意 愿、 时机 、数量 等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决 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 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 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 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 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较 低 风 险 品 种 , 其 预 期 收 益 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与股票型基金。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它 基 金 的 业 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12月17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16年9月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金的募集 ................................................. 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0 九、基金的投资 ................................................. 40 十、基金的财产 ................................................. 51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2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9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2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 ........................................... 71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6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7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78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80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82 二十三、备查文件 ............................................... 83 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 84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100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 、绪 言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 说明 书 ” 或 “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 运作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以 下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及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以及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述 了中 加丰润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投资目 标、 投资 策略、 风险、 费率 等与 投资者 投资决 策有 关的 全部必 要事项 ,投 资者 在作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任 。本基 金根 据本 招募说明 书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募 集。本 招募说 明书 由中 加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解 释。本基 金管理 人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以下 简称“ 中国证 监 会” ) 注册。 基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之间权 利、 义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中加 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 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中加丰润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中加丰 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中加丰润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他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约 束力的 决定 、决 议、通知 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 经 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第十四 次会 议《 全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港口 法>等 七部法 律 的决定 》修改 的《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7 月7 日颁布、 同年8 月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 享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依 据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投资于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法 登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政 府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续 的企业 法人 、事 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指 符合 相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 投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 资人 或投资 者: 指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指依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合 法取 得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1、基 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发 售基 金份 额,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赎 回、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投资 等业务 22、销 售机 构:指 中加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基 金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 记业 务: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 和结 算业 务,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管 理、基 金份 额登 记、基 金销售 业务 的确 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 记机 构:指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 为中加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 金账 户:指 登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基 金交 易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记 录投 资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办 理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及 转托 管业 务和交 易基金 而引 起的 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基 金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8、基 金合 同终止 日: 指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合同终 止事 由出现 后, 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结 束之 日止的 期间 ,最 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定 时间 受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作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 放日 :指销 售机 构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或其 他业 务的 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 范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面 的业务 规则 ,由 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 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内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 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 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 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 金转 换: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基 金合 同和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定 的条件 ,申 请将 其持有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为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售 机构 之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请, 约定 每期 申购 日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约 定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 金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节约 46、基 金资 产总值 :指 基金拥 有 的 各类有价 证 券、银 行存 款本息 和基 金应 收款 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 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 定媒 介: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用以 进行 信息披 露的 报刊、 互联 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1、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 金根据销售服务费 及认购/申购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 类基金份额分 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2、A 类基金份额: 指 收取认购/申购费, 而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3、C 类基金份额: 指 不收取认购/申购费, 而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4、销 售服 务费: 指本 基金用 于持 续销售 和服 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费 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不 可抗 力:指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预 见、 不能避 免且 不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 号3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 35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成立时间:2013 年3 月27 日 电话:400-00-95526 联系人:李佳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是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 金字【2013 】247 号 文 批准, 由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加拿大丰业银行、 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共同发起设 立, 注册资本为3 亿元人民币。 目前的股权比例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2%、 加拿大丰业银行33%、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5% 。 基金管理情况: 目前基金管 理人旗下管理 十三 只基金, 分别是中加货币市场 基金 (A/C) 、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C) 、 中加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加心享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A/C)、 中加 心安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中加 丰润 纯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A/C )、 中加丰 尚 纯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中 加丰 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加丰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加纯债两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加丰裕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闫冰竹 先生 ,董事 长, 北京银 行党 委书记 、董 事长, 经济 学硕士 ,管 理学 硕士, 高级经 济师 ,中 央财经 大学研 究生 导师 、客座 教授, 南京 大学 校级兼职 教授, 北京银 行博 士后 科研工 作站指 导教 师, 享受国 务院特 殊津 贴专 家,中共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七 次全国 代表 大会 代表, 第十一 届、 第十 二届全 国政协 委员 ,全 国政协经 济委员 会副主 任, 中共 第十届 北京市 委委 员, 中国银 行业协 会副 会长 ,中国企 业家协 会副会 长, 中国 金融学 会常务 理事 。闫 冰竹先 生历任 中国 人民 银行、中 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分理处主任、 营业部总经理、 分行总稽核,1996 年参与 组 建北京银行并出任首任行长,2002 年至今担任北京银行董事长。 闫冰竹先生先 后荣获 “全国 五一劳 动 奖章” 、 “中 华十大 经济 英才” 、 “影 响百姓 生活 的十大企 业家” 、 “北京市先进工作者” 、 “年度社会责任引领人物” 、 “中国改革贡献人物” 、 “中国 企业最 具创新 力 十大领 军人物 ” 、 “ 中国 十大金 融人物 ” 、 “ 中国 十佳金融 新锐人 物” 、 “中国 银行 业年度 人物” 、 “百 强企 业领袖 奖”及 “中国 经 济建设特 殊贡献 人物” 等多 项荣 誉称号 ,为中 国金 融事 业的发 展做出 了重 要贡 献。闫冰 竹先生 还拥有 丰硕的 研 究成果 ,编著 《商业 银 行价值 管理》 、 《破 解小 微企业融 资难最 佳实践导论》 , 主编 《转型时期商业银行发展理论与实践》 、 《商业银行风 险管理 与内部 控制》 等 书籍, 并在《 金融时 报 》 、 《 中国金 融》等 核心 报刊杂志 上发表专业论文100 余篇。2013 年 3 月起兼任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冯丽华女士, 副董事长, 管理学硕士。 自 1985 年始, 冯女士历任工商银行 东城支 行计划 科副 科长 、北京 市计委 财政 金融 处正科 级调研 员、 北京 银行资金 计划部 、公司 金融 部、 个人银 行部、 财富 管理 部等部 门总经 理。 现任 北京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助理兼零售业务总监。 杨书剑先生, 董事, 经济学博士, 高级经济师。2013 年3 月加入公司董事 会。 杨先生现任职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于 2014 年8 月起担任副行长, 2007 年8 月至今担任董事会秘书,2014 年7 月至今兼任石家庄分行行长。2005 年3 月至2007 年7 月担任北京银行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 (主持工作) ,2004 年 2 月 至2005 年2 月担任学院路支行行长,2002 年5 月至2004 年1 月担任人事部副 总经理,2000 年5 月至2002 年4 月担任办公室副主任,1997 年7 月至2000 年 4 月担任业务发展部银行卡业务组组长。 杨先生于 1991 年获吉林大学经济学学 士学位,1994 年获吉林 大学经济学硕士学 位,1997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 士学位。 秦浩 腾先 生(JordyChilcott ) ,董 事。 注册 财 务规 划师 ,丰 业银 行全 球资 产管理零售业务主管, 负责大明互惠基金, 丰 业基金产品和分布在 19 个国家的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国际基 金业务 ,同 时也 负责通 过银行 的全 球分 销渠道 及加拿 大的 独立 理财顾问 师的庞 大网络 进行 基金 的销售 工作。 秦浩 腾先 生在金 融服务 行业 的职 业生涯超 过 27 年,涉及咨询管 理,销售和基金研发等多个领域。秦浩腾先生于 2006 年 加入大明互惠基金,2010 年大明互惠基金被丰业银行收购之后,秦浩腾先生开始 负责加 拿大丰 业银 行的 国内基 金和国 际资 产管 理业务 。秦浩 腾先 生在 加入大明 互惠基 金之前 ,曾 担任 标准人 寿基金 的高 级副 总裁。 秦浩腾 先生 积极 参与许多 行业组 织,包 括加 拿大 投资基 金协会 (IFIC ) 特设战 略研究 委员 会和 公众联络 委员会,以及加拿大丰业银行内部附属的众多指导委员会。 周美思 女士 ,董事 ,毕 业于香 港理 工大学 ,拥 有加拿 大财 务策划 协会 和财 务策划 师标准 理事 会颁 发的财 务策划 证书 ,同 时也是 加拿大 银行 家协 会院士。 周女士拥有 25 年金融 市场工作经验,擅长于国际商务管理,合资经营,基金及 经纪业 务。在 她丰 富的 职业生 涯中, 推出 了领 先的区 域和国 际投 资基 金,建立 过基金 超市, 并在 日本 建立第 一只美 元清 算基 金,也 曾在香 港, 新加 坡和日本 等跨国 金融机 构担 任领 导职务 。目前 ,周 女士 任职加 拿大丰 业银 行亚 太区财富 管理业 务副总 裁, 负责 亚太地 区全面 财富 管理 策略的 开发和 执行 ,领 导亚洲财 富管理业务, 包括理念构思与设计, 市场评估, 产品开发管理以及财务, 经营合 规性和风险管理。 张少明先生, 董事, 工学博士。 自 1984 年始, 张先生先后在北京有色金属 研究总 院(以 下简 称: 有研总 院)208 室、 复 合材料 研究中 心、 开发 经营处、 投资经营部等部门担任副主任、 常务副主任、 处长、 主任等职务,2001 年起担 任有研总院副院长,2006 年起担任有研总院党委书记、 副院长,2009 年起任有 研总院院长至今。 杨运杰先生, 经济学博士、 教授、 博士生导师,2013 年3 月起担任公司独 立董事。 自1986 年始, 杨先生先后在河北林学院、 中央财经大学担任经济学的 教学工 作,并 先后 担任 系副主 任、研 究生 部常 务副主 任、学 院院 长等 职务,期 间还在 深圳经 济特 区证 券公司 北京管 理总 部担 任研发 部经理 。现 任中 央财经大 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吴小英女士, 独立董事, 研究生。 自 1985 年起, 吴女士先后在中国人民银 行廊坊 分行人 事科 、中 国银行 中苑宾 馆、 中国 民族国 际信托 投资 公 司 、中国民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族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工 作,并 先后担 任副 科长 、人事 主管、 商贸 部总 经理、纪 委副书记等职务。 杨戈先生, 独立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 自 1993 年始, 杨先生先后在中国航 空技术 进出口 总公 司担 任分析 员、在 法国 里昂 证券亚 洲有限 公司 担任 经理、在 WI Harper Group (中经 合集团)担任经理、在中华创业网担任总经理、在鑫苏 创业投 资公司 担任 合伙 人、在 北京华 创先 锋科 技有限 公司担 任总 经理 并在美国 纽约证券交易所北京代表处担任首席代表等职务。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高红女 士, 监事。 现任 北京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北京管 理部 公司银 行部 总经 理。 高女士自1994 年起, 先后担任湖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营业部总经理、 湖北 三峡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恒惠营 业部总 经理 、黑 龙江佳 木斯证 券公 司总 经理、北 京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经 纪业务 总监、 西北 证券 有限公 司董事 长助 理兼 合规部总 经理等职务, 拥有丰富的金融行业工作和管理经验。2008 年加入北京银行, 先 后任职于总行公司银行总部、北京管理部大企业客户二部及公司银行部。 希琳(Shirley She ) 女 士 , 监 事 , 厦 门 大 学 学 士 加 拿 大 达 尔 豪 西 大 学 (Dalhousie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 MBA,拥有 CIM、CIPM 等 专业资格证 书,并 长期在 国际 知名 资产管 理机构 从事 投资 工作, 在境外 证券 投资 及产品研 发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2000 年 4 月至 2013 年 7 月历任加拿大丰业 银行丰业 证券高级投资顾问、 丰业资产管理高级投资经理。2013 年7 月至2013 年 12 月 任加拿大丰业银行中国投资产品总监。2013 年 12 月至今任中加基 金市场营销 部副总监。 边宏伟 先生 ,职工 监事 ,上海 外国 语大学 学士 、美国 约翰 霍普金 斯大 学国 际金融 学硕士 ,掌 握扎 实的金 融及财 务管 理领 域专业 知识, 具有 丰富 的经济金 融及跨境金融管理工作经验。边宏伟先生自 1993 年至 1999 年任职 于中国日报 社,1999 年至2003 年 任职于世界银行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4 年至2013 年 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零售银行部副总经理;2013 年3 月加入中加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市场营销部总监。 王雯雯 女士 ,职工 监事 ,经济 学硕 士。曾 任职 于北京 银行 ,从事 风险 管理 等相关业务; 2013 年5 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 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闫冰竹先生, 董事长, 管理学硕士。 自 1975 年起, 闫先生历任中国人民银 行、中 国工商 银行 北京 分理处 主任、 营业 部总 经理、 分行总 稽核 等职 务,1996 年参与组建北京银行并出任首任行长,2002 年至今担任北京银行党委书记、 董 事长。 闫先生 为中 共第 十七次 全国代 表大 会代 表,第 十一届 、十 二届 全国政协 委员, 全国政 协经 济委 员会副 主任, 中共 第十 届北京 市委委 员, 中国 企业家协 会副会 长,中 国银 行业 协会副 会长, 中国 金融 学会常 务理事 ,享 受国 务院特殊 津贴专家。2013 年3 月起兼任中加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 夏英先生,2014 年3 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英国伦敦大学伦敦商学院金融硕 士学位, 于1996 年加入北京银行, 历任办公室员工, 办公室副主任, 航天支行 行长, 阜裕管 辖行 行长 ,资金 交易部 副总 经理 。具有 丰富的 金融 业工 作经验。 现任中加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产品开发委员会主席。 魏忠先生(John Zhong Wei ) ,副总经理,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金融风 险管理 经理(FRM ) 、加 拿大投 资经理 (CIM ) ; 曾任职 于富兰 克林 谭普 顿投资公 司(多 伦多 ,加 拿大 ) ,大明 基金 (Dynamic Funds ,多 伦多 ,加 拿 大)及 丰业 银行全球资产管理 (多伦多, 加拿大) ; 自 2014 年3 月19 日正式担任公司副总 经理一职,并主管风险管理业务。 刘向途 先生 ,督察 长, 经济学 硕士 。曾任 北京 银行董 事会 办公室 证券 事务 组负责人、投资者关系室经理,全程参与北京银行 IPO 及再融资,日 常主要从 事北京 银行证 券事 务、 投资者 关系管 理、 投融 资管理 等工作 ,期 间还 从事过北 京银行 公司治 理工 作, 熟悉资 本市场 、股 权投 资管理 及公司 治理 等相 关业务; 2013 年 5 月加入中加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研究部副总监。自 2016 年 5 月17 日起,任中加基金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宇俊先生,金融工程博士,北京银行博士后,具有 8 年债券市场投 资研 究经验 。曾任 北京 银行 总行资 金交易 部分 析师 ,负责 债券市 场和 货币 市场的研 究与投 资工作 。2013 年加入 中加基 金, 任专 户投资 经理, 具备 基金 从业资 格。 现任中加心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3 月23 日至今) 、 中 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6 月17 日至今) 、 中加丰尚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8 月19 日至今) 、 中加丰泽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19 日至今) 、中加丰盈纯债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11 月2 日至今) 、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1 月 11 日至今)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1 月 11 日至 今) 、中加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11 月28 日至今) 。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包 括公司 总经 理夏英 先生 ,副总 经理 魏忠先 生, 督察 长刘向途先生, 市场营销部副总监希琳女士, 基金经理闫沛贤先生、 张旭先生、 杨宇俊 先生, 廉晓 婵女 士,专 户投资 经理 赵军 华先生 ,投资 研究 部研 究员李继 民先生,监察稽核部 总监助理王雯雯女士。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履行 以下职责: 1、依 法募 集资 金,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办理 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 基金 管理人 不从 事违反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证券 法》 (以下 简称 “ 《证券 法》 ” ) 的行 为, 并建立 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的发生。 3、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 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 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 取 利 益 ;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 职责; (8)其它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泄 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全面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必须 覆盖公 司的 所有部 门和 岗位, 渗透 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 独立 性原 则:公 司根据 业务 发展的 需要 设立相 对独 立的机 构、 部门和 岗位, 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 门和监察稽核部 门,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 并协助和配合 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审慎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的核 心是有 效防 范各种 风险 ,任何 制度 的建立 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 有效 性原 则:公 司内部 管理 制度具 有高 度的权 威性 ,是所 有员 工严格 遵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 及时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建立 应与 现代科 技的 应用相 结合 ,充分 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 适时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订 应具 有前瞻 性, 并且必 须随 着公司 经营战略、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定量 与定 性相结 合的原 则: 建立完 备内 部控制 指标 体系, 使内 部控制 更具客 观性和操作性; (8)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司运 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9) 相互制约原则: 公 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 格按 照《 基金法 》及其 配套 法规、 《证 券投资 基金 管理公 司内 部控制 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 审慎性、 适时性 原则,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 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 公司 内部 控制大 纲是对 公司 章程规 定的 内控原 则 的 细化和 展开 ,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 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3)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 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 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 定。 3、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 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 管理层设立独立于 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 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和监察稽核制 度两个层面构建独立、 完整、 相互制约、 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 对公司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 保障公司内部控 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方面由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 由管理层 的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实施, 由风险管理部门专职落实和监督, 公司 各业务部门 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 全面把握风险 点, 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 人, 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 防范、 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 潜 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监察稽核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 , 由监察稽核部门协 助和配合督察 长履行稽核监察职能 。 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 进行评估, 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 公司对外承诺性 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识别、 防范和及时杜绝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各种违规风险, 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 以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 权益。 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资讯管制、 投 资决策与执行、 基金营销、 公 司财务与投资管理、 基金会计、 信息披露、 行政管理、 电脑系统等公司所有部门 和工作 环节, 对公 司自 身经营 、资产 管理 和内 部管理 制度等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 评价、 报告和建议, 从而保护公司客户和公司股东的 合法权益。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 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4 月8 日, 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 业银行 ,总 行设 在深圳 。自成 立以 来, 招商银 行先后 进行 了三 次增资扩 股,并于 2002 年 3 月 成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 挂牌(股票 代码:600036 ) ,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 成功发行了22 亿H 股,9 月22 日在香港联交 所挂牌交易 (股票代码 :3968), 10 月5 日行使H 股超额配售, 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 截止,2015 年 9 月30 日, 本集团总资产 5.2223 万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 充足率 12.79%,权重法下 资本充足率12.14%。 2002 年8 月, 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8 月, 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更 名为资 产托 管部 ,下设 业务管 理室 、产 品管理 室、业 务营 运室 、稽核监 察室、 基金外包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 现有员工 60 人。2002 年11 月, 经中国 人民银 行和中 国证 监会 批准获 得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资格 ,成 为国 内第一家 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4 月, 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 招商银行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作为托 管业务 资质 最全 的商业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 、受 托投 资管理托 管、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托管 (QFII) 、全 国 社会保 障基金 托管 、保 险资金托 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 行确 立“因 势而 变、先 您所 想”的 托管 理念和 “财 富所托 、信 守承 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 独创 “6S 托管银行” 品 牌体系, 以 “保护您的 业务、 保 护您的 财富” 为历 史使 命,不 断创新 托管 系统 、服务 和产品 : 在 业内 率先推出 “网上 托管银 行系 统” 、托管 业务综 合系 统和 “6 心 ”托管 服务 标准 ,首家发 布私募 基金绩 效分 析报 告,开 办国内 首个 托管 银行网 站,成 功托 管国 内第一只 券商集 合资产 管理 计划 、第一 只 FOF、 第一 只 信托资 金计划 、第 一只 股权私募 基金、 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 到账、 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 基金、 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 、 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 第一 单 TOT 保管,实现 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 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三年发展,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2015 年招商银行加大 高收益托管产品营销力度,截止 12 月末新增 托管公募开放式基金 61 只,新增 首发公募开放式基金托管规模 990.05 亿元。 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的不利形势, 托管费收入、托管资产均创出历史新高,实现托管费收入 35.66 亿元 ,同比增 长68.83%, 托管资产余额 7.16 万亿元, 同比增长 101.97%。 作为公益慈善基金 的首个 独立第 三方 托管 人,成 功签约 “壹 基金 ”公益 资金托 管, 为我 国公益慈 善资金监管、 信息披露进行有益探索, 该项目荣获 2012 中国金融品牌 「金象奖」 “十大公益项目”奖;四度蝉联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 行” 。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 招商银行董事长、 非执行董事,2014 年7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 董事、 董事长 。英 国东 伦敦大 学工商 管理 硕士 、吉林 大学经 济管 理专 业硕士, 高级经 济师。 招商 局集 团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兼 任招商 局国际 有限 公司 董事会主 席、招 商局能 源运 输股 份有限 公司董 事长 、中 国国际 海运集 装箱 (集 团)股份 有限公 司董事 长、 招商 局华建 公路投 资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和招 商局 资本 投资有限 责任公 司董事 长。 曾任 中国远 洋运输 (集 团) 总公司 总裁助 理、 总经 济师、副 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田惠宇先生, 招商银行行长、 执行董事, 2013 年5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行长、 招商银 行执行 董事 。美 国哥伦 比亚大 学公 共管 理硕士 学位, 高级 经济 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海银行副 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 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招商银行 副行长。大学本科毕业,副研究员。1996 年 12 月加 入 招商 银行 , 历任 杭州 分行办 公室主 任兼 营业 部总经 理,杭 州分 行行 长助理、 副行长 ,南昌 支行 行长 ,南昌 分行行 长, 总行 人力资 源部总 经理 ,总 行行长助 理,2008 年4 月起任 招商银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 士, 招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总 经理, 大学 本科毕 业, 具有基 金托 管人 高级管 理人员 任职 资格 。先后 供职于 中国 农业 银行 黑 龙江省 分行 , 华 商银行, 中国 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 , 从事信贷管理、 托管工作。2002 年9 月加盟招商银 行至今 ,历任 招商 银行 总行资 产托管 部经 理、 高级经 理、总 经理 助理 等职。是 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 开 发者之一, 具有 20 余 年银行信贷 及托管 专业从 业经 验。 在托管 产品创 新、 服务 流程优 化、市 场营 销及 客户关系 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 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 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5 年12 月 31 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151 只开放式基 金及其它托管资产,托管资产为 71,557.79 亿元人民币。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格 遵守 国家有 关法 律法规 和行 业监管 规则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营、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和 经营理 念; 形成 科学合 理的决 策机 制、 执行机制 和监督 机制, 防范 和化 解经营 风险, 确保 托管 业务的 稳健运 行和 托管 资产的安 全完整 ;建立 有利 于查 错防弊 、堵塞 漏洞 、消 除隐患 ,保证 业务 稳健 运行的风 险控制 制度, 确保 托管 业务信 息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确保 内控 机制、体 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级防 范是 总行资 产托 管部设 立稽 核监察 室, 负责部 门内 部风险 预防 和控 制。 稽核监察室在总经 理室直接领导下, 独立 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 分行资 产托管 业务 主管 部门, 对各岗 位、 各业 务室、 各分部 、各 项业 务中的风 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 提出整改方案, 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 险防 范是总 行资 产托管 部在 专业岗 位设 置时, 必须 遵循内 控制 衡原 则,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 内部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 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室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 审慎性原则。 内 部控制的核心是 有效防范各种风险, 托管组织体系的 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应当体现 “内 控优先”的要求。 (3) 独立性原则。 各室、 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 间、托 管资产 和自 有资 产之间 应当分 离。 内部 控制的 检查、 评价 部门 应当独立 于内部 控制的 建立 和执 行部门 ,稽核 监察 室应 保持高 度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负 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 有效性原则。 内 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 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 适应性原则 。 内 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 并能随 着托管 业务经 营战 略、 经营方 针、经 营理 念等 内部环 境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法 规、政 策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改 变及时 进行 修订 和完善 。 内部 控制 应随 着托管业 务经营 战略、 经营 方针 、经营 理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化 和国家 法律 、法 规、政策 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 防火墙原则。 业务营运、 稽核监察 等相关室, 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 适当分 离,办 公网 和业 务网分 离,部 门业 务网 和全行 业务网 分离 ,以 达到风险 防范的目的。 (7) 重要性原则。 内 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 关注重要托管 业务 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 制衡性 原则 。内 部控制 应当在 托管 组织 体系、 机构设 置及 权责 分配、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 成本效 益原 则。 内部控 制应当 权衡 托管 业务的 实施成 本与 预期 效益, 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 内部控制措施 (1) 完善的制度建设。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 《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 业务管 理办法 》 、 《招商 银行资 产托管 业 务内控 管理办 法》 、 《招 商银行基 金托管 业务操 作规 程》 和等一 系列规 章制 度, 从资产 托管业 务操 作流 程、会计 核算、 岗位管 理、 档案 管理、 保密管 理和 信息 管理等 方面, 保证 资产 托管业务 科学化 、制度 化、 规范 化运作 。 为保 障托 管资 产安全 和托管 业务 正常 运作,切 实维护 托管业 务各 当事 人的利 益,避 免托 管业 务危机 事件发 生或 确保 危机事件 发生后 能够及 时、 准确 、有效 地处理 ,招 商银 行还制 定了 《 招商 银行 托管业务 危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 , 并建立了灾难备份 中心, 各种业务数据能 及时在灾难 备份中心进行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 经营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 资金清算与会计 核算双 人双岗 、 大 额资 金 专人 跟踪、 凭证 管理 、差错 处理等 一系 列完 整的操作 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 业务信息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 数 据执行 异地同 步灾 备, 同时, 每日实 时对 托管 业务数 据库进 行备 份, 托管业务 数据每日进行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 才能进行访问。 (4) 客户资料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 户资料 ,视同 会计 资料 保管。 客户资 料不 得泄 露,有 关人员 如需 调用 ,须经总 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 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 机房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 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 业务网和 办公网 、与全 行业 务网 双分离 制度, 与外 部业 务机构 实行防 火墙 保护 等,保证 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 人力资源控制。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 激励机 制、 加强 人力资 源管理 及建 立人 才梯级 队伍及 人才 储备 机制,有 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等有关 证券 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投 资范 围、 投资对 象、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基金管 理人 选择 存款银 行、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 传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的合法 性、合 规性 进行 监督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对上述 事项 的监督 与核 查中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议 、上述 监督 内容 的约定和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理 人进 行整 改,整改 的时限 应符合 法规 允许 的投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基金管 理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核 对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并 改正。 在规定 时间 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违 反《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 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 理人 有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依照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和托 管协 议对基 金业务 执行 核查 。对基 金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提 示,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规定 时间内 答复并 改正 ,或 就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证 ;对 基金 托管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的 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直销中心 名


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 35 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 号317 室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 传真:010-63298585 联系人:王悦 公司网站:www.bobbns.com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和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 登记机构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 号3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 35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 传真:010-66226080 联系人:李佳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8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8 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 砾 电话:010-85087929 传真:010-85185111 联系人:管祎铭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4 月 22 日证监许可【2016】【 901】 号文 准予募集注册。于 2016 年 6 月 13 日起 通过各销售机构向社会公开募集, 截至2016 年6 月14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经毕马 威华振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验资, 本次募 集的 净认 购金 额为200,062,809.29 元人民币; 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 息共计1.10 元人民币。 上述资金已于 2016 年6 月17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 托管人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243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 计算, 募集发售期募集 的有效认购份额为 200,062,809.29 份, 利息 结转的份额 为1.10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以及基 金合 同、 招募说 明书、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的有关规定, 本基 金募集结果符合有关条件 ,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6 年 6 月 17 日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已获书面确认, 基金合同自该日起 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连续 二十个 工作 日出现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不 满二 百人 或者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 五千万 元情形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以披 露;连 续六十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形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并 提出解 决方案 ,如 转换 运作方 式、与 其他 基金 合并或 者终止 基金 合同 等,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将 通过销 售机 构进行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招 募说明 书或 其他 相关公 告中列 明。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销 售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投 资者应 当 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 管理 人或其 指定 的 销售 机构 开通电 话、 传真或 网上 等交易 方式 ,投 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 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与 赎回 开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公告。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或 者转换 。投 资人 在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和 时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转 换 申请 且登记 机构 确认 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 、转 换 价 格为 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未知价 ”原 则, 即 申购、 赎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 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 总规模 限额, 但应 最迟 在新的 限额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 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 在申 购基金 份额 时须按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方式备 足申 购资金 ,投 资者 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 ,必 须有足 够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否 则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申 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 办理 申购、 赎回 等业务 时应 提交的 文件 和办理 手续 、办理 时间 、处 理规则 等在遵 守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 前提下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具体规 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必须 在规 定时间 内 全 额交付 申购 款项, 投资 人交 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递 交赎 回申请 ,赎 回成立 ;登 记机构 确认 赎回时 ,赎 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或基金 合同载 明的 其他 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 所或 交易市 场数 据传输 延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 数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其 他非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 所能 控制 的因素 影响业 务处 理流 程,则赎 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 有效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的当天 作为 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包 括该日 )及 时 到销 售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 若申购 不成功 或无效 ,则 申购 款项 本 金退还 给投 资人 。如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基金销 售机 构对申 购、 赎回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申 请一 定成功 ,而 仅代 表销售 机构已 经接 收到 申购、 赎回申 请。 申购 与赎回 的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 内、 在 不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造成 损害 的 前提下 ,对 上述 业务的 办理时 间、 方式 等规则 进行调 整。 基金 管理人应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申购时, 投资人单 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含申购费) , 每次定 期定额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各销售机 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 差有其 他规定 的, 以各 销售机 构的业 务规 定为 准,但 不得低 于基 金管 理人规定 的最低限额。 2、 投资人可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0 份,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或 赎回后 在销 售机 构网点 保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不足 10.00 份的 ,在 赎回时 需一次 全部 赎回。 实际 操作中 ,以 各销售 机构 的具体规 定为准。 如遇巨 额赎回 等情 况发 生而导 致延期 赎回 时, 赎回办 理和款 项支 付的 办法 将参照基金合同有 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 数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申购费 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 C 类 份额不收 取申购费。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按每笔 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 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如下表:


申购费 申购金额(M) A 类份额 M<100 万 0.80% 100=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 有关事 项的 通知 》 、中 国证监 会[2008]38 号 公告《 关于 进一 步规范 证券投 资基 金估值 业务的 指导 意见 》及其 他法律 、法 规、 行业协 会自律 规则 的规 定,如法 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 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 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 2、估值原则 对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投资 品种, 如估 值日有 市价 的,应 采用 市价确 定公 允价 值。估 值日无 市价 ,但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且 证券 发行机构 未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应采 用 最 近交易 市价确 定公 允价 值。如估 值日无 市价,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生了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值。 有充 足证 据表明 最近交 易市 价不 能真实反 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对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投 资品种 ,应 采用市 场参 与者普 遍认 同,且 被以 往市 场实际 交易价 格验 证具 有可靠 性的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运用 估值 技术得出 的结果 ,应反 映估 值日 在公平 条件下 进行 正常 商业交 易所采 用的 交易 价格。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 价 值时, 应尽可 能使 用市 场参与 者在定 价时 考虑 的所有市 场参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进 行商定 ,按 最能 恰当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 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 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 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 估值全 价。 (4) 对在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估值日 不存在 活跃市 场 时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其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成本能 够近似 体现公 允价 值, 基金管 理人应 持续 评估 上述做 法的适 当性 ,并 在情况发 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 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 活跃 市场 上未经 调整的 报价 作为 计量日 的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对 于活跃 市场报 价未 能代 表计量 日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应对市 场报 价进 行调整, 确认计 量日的 公允 价值 ;对于 不存在 市场 活动 或市场 活动很 少的 情况 下,则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估 值技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 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估 值。对 银行 间市 场上含 权的固 定收 益品 种,按照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价 或推荐 估值 净价 估值。对 于含投 资人回 售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回售 登记 截止日 (含当 日) 后未 行使回售 权的按 照长待 偿期 所对 应的价 格进行 估值 。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 ,且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未提供 估值 价格 的债券 ,在发 行利 率与 二级市 场利率 不存 在明 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本 基金投 资国 债期 货衍生 品种合 约, 一般 以估值 当日结 算价 进行 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 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近 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 银行定 期存 款或 通知存 款以本 金列 示, 按协议 或合同 利率 逐日 确认利 息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7、 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9、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计算 基金 资产净 值及 各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 销售机 构、或 投资 人自 身的过 错造成 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估 值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人 (“ 受损 方 ”) 的 直接损失 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 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因更正 估值 错误 发生的 费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应 赔偿责 任。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估值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 错误责 任方 仍应 对估值 错误负 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 全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成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失 (“ 受损 方 ”) , 则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的 权利 ;如 果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经将 此部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经 获得的 不当得 利返还 的 总和超 过其实 际损失 的 差 额部 分支付 给估值 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 根据 实际 情况界 定双方 承担 的责 任,经确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尚不 能达 成一致 时,按 基金 管理 人的建议 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已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确认后 公告 ,由 此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失 的,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支付 赔偿金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或基 金支付 的赔 偿金 额,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按 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和 核对, 尚不 能达 成一致 时,为 避免 不能 按时公 布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 业另有 通行做 法, 双方 当事人 应本着 平等 和保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进 行 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基金管理人为 保障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交易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结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并发 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2、 由于证券、 期货交 易所 及其登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 力 原因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 错误的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 二、 基金的 费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 诉讼费和仲 裁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 交易费用等因基金投资产生的费用 ;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 10、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0%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 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经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双 方核 对无 误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与基金 管理人 协商 一致 的方式 于 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0% 的年 费率 计提 。托 管 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经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双 方核 对无 误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与基金 管理人 协商 一致 的方式 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20% 。本 基金销 售服务 费将 专门用 于本 基金的 销售 与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服 务,基 金管理 人将 在基 金年度 报告中 对该 项费 用的列 支情况 作专 项说 明。销售 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 费每 日计 算,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双 方核对 无误 后, 基金托 管人按照 与 基金 管理人 协商一 致的 方式 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取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 ,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0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 定,按 费用 实际 支出金 额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发 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等费率 、 基 金销售 服务 费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调 低 基金销售 服务费 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最 迟于 新的费 率实 施日前 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涉及 的各纳 税 主 体,其 纳税 义务按 国家 税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基金财 产投 资的相 关税 收,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其他 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转 为 对应 类别 基金 份额进 行再投 资; 若投 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2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C 类基金 份额收 取销售 服务 费将 导致在 可供分 配利 润上 有所不 同;本 基金 同一 类别的每 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收益分 配; 5、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后第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 投资者 的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金 额,不 足 以 支付 银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基 金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相应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 《业务规则》 的相关规定。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 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需 在 按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 在指 定媒 介 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相应法律法规 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 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采用阿 拉伯 数字; 除特 别说明 外, 货币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基金 合同 》是 界 定《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的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的 规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 金认购 、申 购和 赎回安 排、基 金投 资、 基金产 品特性 、风 险揭 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说 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介上 登载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 日,通 过网站 、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放 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 各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将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在指 定 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 回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报 备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事 件, 有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当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予 以公告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管 部门 的主要 业务 人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 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 管理人 及其 董事、 总 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 费、托 管费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本类 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媒 介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消息可 能对基 金份 额价 格产生 误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 知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 以公 告。 10.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 投资 资产支 持证 券,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年报 及半 年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资 产支持 证券 总额 、资产 支持证 券市 值占 基金净 资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内所 有的资 产支持 证券 明细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报 告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产支 持证券 总额、 资产 支持 证券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例 和报告 期末 按市 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1.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介 披露 所投 资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 名称、 数 量、 期限 、收 益率等信 息。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季 度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年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等 文件 中披露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应当包 括投 资政 策、持仓 情况、 损益情 况、 风险 指标等 ,并充 分揭 示国 债期货 交易对 本基 金总 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 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约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基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 媒介。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介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其 他公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但是其 他公 共媒 介不得 早于指 定媒 介披 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业机 构,应 当制 作工 作底稿 ,并将 相关 档案 至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住 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暂停 或延 迟披露 基金 相关 信息: (1)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 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3)基金暂停估值时;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 六、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一)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 本基 金为债 券型 基金, 债券 的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的 80 %,该 类债券 的特定 风险 即成 为本基 金及投 资者 主要 面对的 特定投 资风 险。 债券的投 资收益 会受到 宏观 经济 、政府 产业政 策 、 货币 政策、 市场需 求变 化、 行业波动 等因素 的影响 ,可 能存 在所选 投资标 的的 成长 性与市 场一致 预期 不符 而造成个 券价格表现低于预期的风险。 (2) 本基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由非 上市中 小企 业采 用非公 开方式 发行 的债 券。由 于不能 公开 交易 ,一般情 况下, 交易不 活跃 ,潜 在较大 流动性 风险 。当 发债主 体信用 质量 恶化 时,受市 场流动 性所限 ,本 基金 可能无 法卖出 所持 有的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由 此可能给 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3) 本基金投资资产 支持类证券, 由于资产 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机构 投资人 发行 , 且仅 在特 定机构 投资人 范围 内流 通转让 ,该品 种的 流动 性较差, 且抵押 资产的 流动 性较 差,因 此,持 有资 产支 持证券 可能给 组合 资产 净值带来 一定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 基金主 要投 资于证 券市 场,而 证券 市场价 格因 受到经 济因 素、政 治因 素、 投资心 理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因 素的影 响而 产生 波动, 从而导 致基 金收 益水平发 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财政 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 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 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 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 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 率风险 。金 融市 场利率 的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利率直 接影响 着债 券的 价格和 收益率 ,影 响着 企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基金投 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购买力风险。 基金 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胀,基 金投资 于证 券所 获得的 收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资产 的保值增值。 5、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 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 曲线变动的风险是指与收益率 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6、 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 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 率,这与利率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三)信用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中 可能 发生交 收违 约或者 所投 资债券 的发 行人违 约、 债券 发行人 评级下 降、 债券 发行人 拒绝支 付到 期本 息、交 易对手 违约 等情 况,从而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本基金 的投 资对象 包括 信用类 的固 定收益 产品 ,例如 公司 债券, 信用 风险 是本基金将要面临的重要风险因素。 (四)管理风险 基金管 理人 的专业 技能 、研究 能力 及投资 管理 水平直 接影 响到其 对信 息的 占有、 分析和 对经 济形 势、证 券价格 走势 的判 断,进 而影响 基金 的投 资收益水 平。同 时,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管理制 度、 风险 管理和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否健全, 能否有 效防范 道德 风险 、操作 风险和 其他 合规 性风险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的职业 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五)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 或个 券流动 性不 足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可能 无法 迅速、 低成 本地 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本基金 开放 日必须 保持 一定的 现金 比例以 应对 赎回要 求, 在管理 现金 头寸 时 ,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六)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 相关 当事人 在各 业务环 节的 操作过 程中 ,可能 因内 部控制 不到 位或 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如越权交易、 内 幕交易、 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开 放式基 金的 后台运 作中 ,可能 因为 技术系 统的 故障或 者差 错而 影响交 易的正 常进 行甚 至导致 基金持 有人 利益 受到影 响。这 种技 术风 险可能来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七)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作 过程 中,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或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八)模型风险 指在估 计资 产价值 、市 场分析 和风 险估计 中采 用了错 误的 估计方 法或 选择 了不恰当的模型而导致投资结果不确定风险。 (九)其他风险 1、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 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 争、自 然灾 害等 不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可能严 重影响 证券 市场 运行,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七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九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的 变化, 有权 增加 或变更 服务项 目。 主要 服务内容 如下: (一)资料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1、投资者对账单 基 金 投 资 者 对 账 单 包 括 季 度 对 账 单 与 年 度 对 账 单 。 季 度 对 账 单 在 每 季 结 束 后的15 个工作 日内 向有 交易的 持有人 以书 面或 电子文 件形式 寄送 ,年 度对账单 由登记 机构在 每年 度结 束后20 个工作 日内 对所 有持有 人以书 面或 电子 文件形式 寄送。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投资机会和投资产品等。 (二)基金转换服务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开放式基金间转换基金份额。 (三)定期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利 用 销 售 网 点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定 期 投 资 的 服 务 。 通 过 定 期 投 资 计 划,投 资者可 以通 过固 定的渠 道,定 期定 额申 购基金 份额。 定期 投资 计划的 有 关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四)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提供网上交易服务,具体操作详见网上交易业务规则。 (五)咨讯服务 投 资 者 如 果 想 了 解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等信 息, 请拨 打400-00-95526基金 管理 人客 户服务 中心 电话 或登 录 基金管理 人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1、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00-95526 2、互联网站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网址:www.bobbns.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bbns.com (六)投诉受理 投 资 者 可 以 拨 打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或 致 函 , 投 诉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的人员和服务。 (七)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 全 面 理 解 了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 一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有 关 更 新 公 告: 序 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中加丰润 纯债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开 放日常 申 购、赎回业 务的公告 2016/7/28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中加丰润 纯债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暂 停大额 申 购业务的公 告 2016/7/29 3 中加丰润 纯债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暂 停大额 申 购业务的公 告 2016/7/29 4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3 季度报告 2016/10/26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 二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 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 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www.bobbns.com)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说明书。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 三 、备查 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注册的文件 (二)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 (一) 至( 五 ) 、 (七) 项备查 文件存 放 在基金 管理人 办公场 所 和营 业场所 ,第( 六) 项文 件存放 于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基 金投 资者 在营业时 间可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或复 印件。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附 件一 :基金 合同 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 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 了《基 金合 同》 及国家 有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受 理申 购、赎回 或 转换 申请; (12)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 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 财 产 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披 露 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 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会 计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 且保证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基金托 管人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 金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 金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全部募 集费用 ,将 已募 集资金 加计银 行同 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与义务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资金账户等账户, 为基金 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具 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保证其 托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金 托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不同 的基金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托 管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 户等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 明基金 管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的 运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进行;如 果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或有 关规定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 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 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代表有 权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和销售服务费, 但法律法规 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提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下 同) 就同 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不影响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前提 下, 以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低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增加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在未来系统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 基金管 理人 、销 售机构 、登记 机构 调整 有关基 金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9)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0)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 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 ,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定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或在规定时间 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 ,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方 式、委 托的 公证 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则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到指 定 地点对 表决意 见的计 票 进行监 督。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表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 通 讯开会 方式 或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 席,现 场开 会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记资 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1/2)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 或 大会通 知载 明的 其他形 式在表 决截 至日 以前送 达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 金合 同 约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 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会议 召集 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下按 照会议 通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表决意 见;基 金托 管人 或基金管 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表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决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1/2); (4) 上述第 (3 )项 中 直接出 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人出具 表决 意 见的 代理 人,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 具 表决 意 见的代 理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 1 款第 (2) 项、 第2 款第 (3) 项规 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三 个月 以后 、六个 月以内 ,就 原定 审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到 会者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不少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4、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 或其他 方式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采 用书 面、网 络、电 话、 短信 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 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 与其他基金 合并 、 法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监 票人, 然后 由大 会主持 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决 议。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未 能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议 的代表 主持 ;如 果基金管 理人授 权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金份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 ) 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 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 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 交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 的确认 投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决 视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表面符 合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决 意见视 为有 效表 决,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矛 盾的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计 入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席 大会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 以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立 即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清 点。 监票 人应当进 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 由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之 日起 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 决,在 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人大会 的决议 。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 分关于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开 事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条件 等内容 ,凡 是直 接引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定的 部分, 如法 律法 规或监管 规定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消 或变更 的,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 无需召开份额持 有人大会 。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 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裁委员会, 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 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间 ,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职 责,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人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附 件二 :基金 托管 协议摘 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 号 3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 35 号 邮政编码:100070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成立时间:2013 年3 月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247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募 集; 基金销 售; 资产管 理以 及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它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1987 年4 月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 据贴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 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 贷款; 外汇汇款; 外币 兑换; 国际结算; 结汇 、 售汇; 同 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和代客 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离岸金融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投资 风格、 投资限制、 关联方交易等 , 进行严格 监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 风格或 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 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和投资风格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 资产 支持证券、 次级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债券回购、 国债期货、 银行 存款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 定。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 权证等 权益 类资 产, 也 不投资 于可 转换 债券 ( 可分 离交易 可转债 的纯 债部 分除外 ) 、可 交换 债券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为:本 基金 对债券 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本基金 持有 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本基 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债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10%; (1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 如本 基金 投资 国 债期货 ,则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国 债期 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 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 货合约情况、 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 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 货 市 场波 动 、 证券 发行 人 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 或调 整 上 述限 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或变 更上 述限 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 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 财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 股 东、 实际控 制人或 者与 其有 重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 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确定 符合条 件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名 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 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 行存款,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 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 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 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 建立健全银行 定期存款 的业务流程、 岗位职责、 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 切实防范有关风险。 基 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 核 查 , 审 查 、 复 核 相 关 协 议 、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控制信 用风 险。信 用风 险主要 包括 存款银 行的 信用等 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因选择存款银行不 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控制流 动性 风险, 并承 担因控 制不 力而造 成的 基金财 产 损失。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 部分提前支取或到 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 算业务的风险、 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 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 基金 管理 人须加 强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的 建设。 如因 基金管 理人 员工 的 职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 基金 管理 人 投资 银行存 款时 ,应就 相关 事宜在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中予以 披露,进行风险揭示。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基金 管理 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在 开展基 金存 款业务 时, 应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 定。 (三)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与资金 划 拨 、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和文件保管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 符合资格的存款 银行, 基金管理人应与 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 订 《基金存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 (以下简称 《总体合作协议》 ) , 确 定 《存款协 议书》 的格式范本。 《 总体合作协议》 和 《存 款协议书》 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 《总体合作协议》 和 《存款协议书》 的内容 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明确 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 证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 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 (4) 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 (以下简称 “存款分支机构 ”) 寄送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 定基金 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 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 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 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 在存期内, 如本基金 银行账 户、预 留印鉴 发生 变更 ,管理 人应及 时书 面通 知存款 行,书 面通 知应 加盖基金 托管人 预留印 鉴。 存款 分支机 构应及 时就 变更 事项向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具正 式书面 确认 书。 变更通 知的送 达方 式同 开户手 续。 在 存期 内, 存款分支 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 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 基金投资于银行 存款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 签订的 《总体合作协议 》 , 以基金的名义在存 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 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银行存款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 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约定,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 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 , 该存款证实书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 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 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 证实书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并与 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 用特快专递将存款 证实书原件寄送或上门交付至 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 开户行代为保管存单 的,由存款行分支机构指定会 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 证实书 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并与基金托管 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证实书等 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由基金 管理人 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 证实书或基金托管人兑付时可作为兑 付依据的存款证明文件 , 并按以上 (1) 的方式 特快专递或上门交付 给托管人 原 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 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 期 超 过 3 个月的定期存款, 存款银行应于每季末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 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存款银 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证实书”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定期存款行 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到期兑付 基金管 理人 提前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通 过 特快 专递 将存款 证实 书原件 或其 他存 款证明 原件寄 给存 款银 行分支 机构指 定的 会计 主管。 存款 行 未收 到存 款 证实书 原件的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电话 询问。 存款 到期 前基金 管理人 与存 款 行 确认存款 证实书 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 管人 在存款 到期 日未收 到存 款本息 或存 款本息 金额 不符时 ,通 知基 金管理 人与存 款 行 接洽 存款到 账时间 及利 息补 付事宜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接洽结 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存款证实书 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存款 行 应立即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原存款 证实书 复印 件上 加盖公章 并出具 相关证 明文 件后 ,与存 款 行指 定会 计主 管电话 确认后 ,存 款 行 分支机构 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基金 的资金账户 。 如果存 款到 期日为 法定 节假日 ,存 款 行顺 延至 到期后 第一 个工作 日支 付, 存款 行需按原协议约定 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 需要等原因, 经向存款 行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 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 但应继续按原有利率计提利息,因提前支取导致的利息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 行签订的 《存款协议书》 执 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监督 (1)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 在选择 存款 银行 时 有违 反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 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 绝结算, 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 证 监 会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经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有 关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2.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 相关风 险采取 积极 有效 的措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效 解决基 金运 作的 流动性问 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3. 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基金管理人投 资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 额度和 比例进 行监 督。 如果基 金管理 人对 相应 风险控制 制度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修订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4.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 监督, 如发现 异常 情况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核 查。 基金 管理人 接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并 向基金 托管人 说明 原因 和解决 措施。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对 所通 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5. 如因市 场变 化, 基金 管 理人投 资的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券 超过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调整至规 定的比例要求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 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 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 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在基金 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 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 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 。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六)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 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 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 并可 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 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 资比例 控制情况。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 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 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 数量、 价格、 总成本、 应划付的 认购款、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 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 致使托管人无法 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 托管 人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 《 托管协 议》 审核基 金管 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以 及其他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有关规 定,应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 违规以及违反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 基金托 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七)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 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 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 《中期票据投 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制度》 ) ,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 法规 及《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 (2)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 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 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是 否符合 比例 限制进 行事 后监督 ,如 发现 异常情 况,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 查。基 金管理 人接 到通 知后应 及时核 对并 向基 金托管人 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 正。基 金管 理人 违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会。 3.如因 市场 变化,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的中期 票据 超过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托管 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八)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帐、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 对于收到的书面通 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 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及时纠正,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 予以免责 。 (十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 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 时改正 。在 上述 规定期 限内,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 基金托管人有义 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 (四) 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 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 产。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 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基金托管人对因为 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 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的基金财产, 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财产 (包括但不 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 及其收益; 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 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 疏忽、 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财产 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的 资金应 开立 “基金 募集 专户” 。该 账户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并管理。 2.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金 停止募 集时 ,募集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 产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人 为基金 开立 的基 金资金 账户, 同时 在规 定时间 内,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 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也可称为 “托管 账户” ) , 保管基 金的银 行存款 ,并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本基金 的资金 账户 名称 为“ 中 加丰润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预 留印鉴 为基 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立、 使用 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 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 场 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 等,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完成上述账户开立 后,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 初始资金密码 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 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 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 并提供所需资料。 基 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 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 新 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 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 或存入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实物 保管 凭证由 基金 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 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 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同 签署 后及 时将重 大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管 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 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 双方协商一致,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与 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基金 份额 总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3.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基 金会计 核算 的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本 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因 此, 就与 本基金有 关的会 计问题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仍 无法 达成 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 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 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 金托 管人 因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 由, 不能继 续担 任基金 托管 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 金管 理人 因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 由, 不能继 续担 任基金 管理 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八 、托 管协议 的修 改与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基 金托 管人 因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 由, 不能继 续担 任基金 托管 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 金管 理人 因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 由, 不能继 续担 任基金 管理 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