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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纯债A(380005)

中银纯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





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招商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七年 一月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 示 中银纯 债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 本基 金 ”) 的 募集申 请经 中国证 券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以 下简 称 “ 中 国证 监 会 ” )2012 年11 月2 日证 监 许可[2012]1446 号 文核 准 , 基金合 同于 2012 年12月12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 核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 不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 实质 性 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认购 (或 申购 ) 基 金时 应认 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 投资 者根据 所 持有份 额享 受基 金的 收益 , 但同 时也 需承 担相 应的 投资风 险。 本基 金为 债券 型基金 , 属 于 证券投 资基 金中 的较 低风 险品种 , 本 基金 的预 期收 益和预 期风 险高 于货 币市 场基金 , 低 于 混合型 基金 和股 票型 基金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 资本基 金前 , 应 全面 了解 本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充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性 判断 市 场, 并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市 场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 信 用风险 、 管 理 风险、 交 易风 险和 本基 金的 特定风 险等。 基金 管理 人建 议投资 者根 据自 身的 风险 收益偏 好 , 选择适 合自 己的 基金 产品 ,并且 中长 期持 有。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是 指中 小微 型企 业在 中 国境内 以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和转让 , 约 定在 一定 期限 还本付 息的 公司 债券 , 发 行主体 整体 资 质 较低 ,采取 非公开 方式发行 , 每期私 募债券 的投资 者合 计不 超过200人, 参与 认购 与转 让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与 机 构 投 资 者 必 须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 因 此 具 有 一 定 的 流 动 性 风险 与 信 用 风 险;进 而 会 对基 金总 体风 险产生 一定 的 影 响。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 对 本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 在做 出投 资 决策后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担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2016 年12 月11 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 现截止 日为2016年9月30日( 财务 数据未 经过 审计) 。 本 基金 托管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已 复核 了 本次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 绪言 .......................................................................................................................... 4 二、 释义 .......................................................................................................................... 5 三、 基金管理人 .............................................................................................................. 9 四、 基金托管人 ............................................................................................................ 17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 基金的募集 ............................................................................................................ 29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 31 九、 基金份额的登记 .................................................................................................... 38 十、 基金的投资 ............................................................................................................ 39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 ........................................................................................................ 45 十二、 基金的业绩 ............................................................................................................ 48 十三、 基金的财产 ............................................................................................................ 49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0 十五、 基金的收益分配 .................................................................................................... 54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6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8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9 十九、 风险揭示 ................................................................................................................ 63 二十、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65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68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81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96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 事项 .................................................................................................... 98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99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00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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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 绪言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 简称 “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 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 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等 法律 法 规及《 中银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 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 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 募集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 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 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 金投 资 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 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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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二、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中银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金 管理 人: 指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金 托管 人: 指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 指 《 中银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该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中 银纯 债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 中银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 其 定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中银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行 政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 解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日经 第十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委 员会第 五次 会议 通过, 自2004 年6 月1 日起 实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10. 《销 售 办法 》 : 指中 国证 监 会2011 年6月9 日颁布 ,2011 年10 月1日 起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 国证监 会2004 年6月8 日颁 布、 同 年7月1日 实施 的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2. 《运 作办 法》 : 指中国 证 监会2004 年6月29 日颁 布、 同年7 月1日 实施 , 并 于2012 年6 月19日 修订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指 受基 金合同 约束, 根据基 金合 同享有 权利并 承担义 务的 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 个人投 资者: 指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准 可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自然 人 17.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 可以 投资证 券投资 基金的 、在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境内 合 法 注册 登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批 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人 、 事 业法 人、 社 会 团体或 其他 组 织 18.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指 符合现 行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以 投资于 中国 境内 证券市 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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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9. 投资人 :指个 人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者的 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 法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1.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管 理人指 定的 其他销 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 发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 非 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 及 定期定 额投 资 等业务 22. 销售机 构:指 基金管 理人 以及 符 合《销 售办法 》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销售 业 务资 格并 与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 代 为 办理基 金销 售 业务的 其他 机构 23. 基金销 售网点 :指 基 金管 理人 的 直销网 点及 基 金管 理人指 定的其 他销售 机构 的 销 售 网点 24. 注册登 记业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过 户、清 算和 结算业 务,具 体内容 包括 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 基 金销售 业务 的确 认、 清算 和结算 、 代 理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25. 注册登 记机构 :指 办 理注 册登记 业务的 机构。 基金 的注册 登记机 构为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 受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6. 基金账 户:指 注册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开 立的、 记录 其持有 的、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27.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 售机 构为投 资人开 立的、 记录 投资人 通过该 销售机 构办 理认 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 转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而 引起 的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变动 及 结余情 况的 账户 28. 基金合 同生效 日:指 基金 募集达 到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 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9. 基金合 同终止 日:指 基金 合同规 定的基 金合同 终止 事由出 现后, 基金财 产清 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 得超过3 个月 31.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2.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3.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34.T+n 日: 指自T 日 起第n 个工作 日( 不 包含T 日) 35.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业 务的 工作 日 36.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37.《 业务 规则》 :指 《 中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证券 投资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规 则 》 38.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 期内 ,投资 人 按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规定 的条件 申请 购买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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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 合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据 基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的 规定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0. 赎回: 指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按 基金 合同 和 招募说 明书 规 定的 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1. 基金转 换: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按 照 基金 合同和 基金 管理人 届时有 效公告 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2. 转托管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本 基金的 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 实施的 变更所 持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3.A 类份额 :指在 投资人 认购/ 申购基 金时收 取认购/ 申购费用 ,在赎 回时 根据 持有期 限收取 赎回 费用 ,并 不再 从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 额 44.C 类 份额 :指 从本 类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不 收取 认购/ 申 购费 用, 但对 持有期 限少 于30 日的 本类 别基金 份额 的赎 回收 取赎 回费的 基金 份额 45.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投 资人通 过有关 销售机 构提 出申请 ,约定 每期扣 款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完 成扣 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6.巨 额赎 回: 指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的10% 47.元 :指 人民 币元 48. 基金利 润:指 基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 他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余 额 49.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本 息、基 金应收 款项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0.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1.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52.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 算评 估基金 资产和 负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3. 指定媒 体: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用以进 行信息 披露 的报刊 、互联 网网站 及其 他媒 体 54. 不可抗 力:指 本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无法预 见、无 法抗 拒、无 法避免 且在本 基金 合同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 使 本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无 法全 部或部 分履 行 本基金 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55. 中国: 指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就本 基金合 同而言 ,不 包括香 港特别 行政区 、澳 门特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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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别行政 区和 台湾 地区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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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三、 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45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26楼、27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白 志中 设立日 期:2004 年8 月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字[2004]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 高 爽秋 注册资 本:1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人民 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英 国) 有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 1650 万元 的 美元 16.5%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 会成 员 白志中 (BAI Zhizhong ) 先生 , 董 事长 。 国 籍 : 中 国。 上海 交通 大学 工商 管 理专业 硕 士, 高 级经 济师。 历任 中 国银行 山西 省分 行综 合计 划处处 长及 办公 室主 任, 中国银 行宁 夏 回族自 治区 分行 行长 、 党 委书记 , 中 国银 行广 西壮 族自治 区分 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中国 银 行四川 省分 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中国 银行 广东 省分 行行长 、 党 委书 记等 职。 现任中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李道滨(LI Daobin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银基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执行 总裁 。2000年10月至2012年4月任 职于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市 场部 副总监 、总 监、 总经 理助 理和公 司副 总经 理。 具有16 年基 金行 业从 业经 验。 王超 (W ANG Chao ) 先 生 , 董事 。 国 籍: 中 国。 美 国Fordham 大学工商管理 硕 士。 现 任中国 银行 总行 人力 资源 部副总 经理 。 历 任中 国银 行总行 人力 资源 部经 理、 高级经 理、 主 管, 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人力 资源 部总 经理 、 董事 会办 公室 负责 人、 董事会 秘书 等 职。 宋福宁 (SONG Funing )先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厦门 大学 经济 学硕 士, 经济 师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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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历任中 国银 行福 建省 分行 资金计 划处 外汇 交易 科科 长、 资 金计 划处 副处 长、 资金业 务部 负 责人、 资金 业务 部总 经理 , 中国 银行 总行 金融 市场 总部助 理总 经理 , 中 国银 行总行 投资 银 行与资 产管 理部 助理 总经 理等职 。现 任中 国银 行投 资银行 与资 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曾仲诚 (Paul Tsang ) 先 生 , 董 事 。 国 籍: 中国 。 为 贝莱德 亚太 区首 席风 险管 理总监 、 董事总 经理 ,负 责领 导亚 太区的 风险 管理 工作 ,同 时担任 贝莱 德亚 太区 执行 委员会 成 员 。 曾 先生 于2015 年6 月加 入贝莱 德。 此前, 他曾担 任摩根 士丹 利亚洲 首席风 险管理 总监 ,以 及其亚 太区 执行 委员 会成 员, 带 领独 立的 风险 管理 团队, 专责 管理 摩根 士丹 利在亚 洲各 经 营 范围的 市场 、信贷 及营运 风险, 包括 机构销 售及交 易(股 票及 固定收 益) 、资 本市场 、 投资银 行、 投资 管理 及 财 富管理 业务 。 曾 先生 过去 亦曾于 美林 的市 场风 险管 理团队 效力 九 年, 并 曾于 瑞银 的利 率衍 生工具 交易\ 结构 部工 作两 年。 曾 先生 现为 中国 清华 大学及 北京 大 学的风 险管 理客 座讲 师。 他拥有 美国 威斯 康辛 大学 麦迪逊 分校 工商 管理 学士 学位, 以及 宾 夕法尼 亚大 学沃 顿商 学院 工商管 理硕 士学 位。 荆新(JING Xin ) 先生 , 独立董 事。 国籍 :中 国。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副院长 、 会计学 教授 、博 士生 导师 、博士 后合 作导 师, 兼任 财政部 中国 会计 准则 委员 会咨询 专 家 、 中国会 计学 会理 事、 全国 会计专 业学 位教 指委 副主 任委员 、中 国青 少年 发展 基金会 监 事 、 安泰科 技股 份有 限 公 司独 立董事 、 风 神轮 胎股 份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 曾 任中 国人民 大学 会 计系副 主任 ,中 国人 民大 学审计 处处 长、 中国 人民 大学商 学院 党委 书记 等职 。 赵欣舸 (ZHAO Xinge )先 生,独 立董 事。 国籍 :中 国。美 国西 北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 曾在美 国威 廉与 玛丽 学院 商学院 任教 , 并 曾为 美国 投资公 司协 会 ( 美国 共同 基金业 行业 协 会) 等 公司 和机 构提 供咨 询。 现 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金融 学与 会计 学教 授、 副教务 长和 金 融MBA 主任 ,并 在中 国的 数家上 市公 司和 金融 投资 公司担 任独 立董 事。 雷晓波 (Edward Radcliffe ) 先 生, 独立 董事 。 国 籍 : 英 国。 法国INSEAD 工商 管理硕 士。 曾 任白 狐技 术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目前 仍担 任该 公司的 咨询 顾问 。 在 此之 前, 曾 任英 国 电信集 团零 售部 部门 经理 , 贝特 伯恩 顾问 公司 董事 、 北京 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总经理 , 中 英 商会财 务司 库、 英中 贸易 协会理 事会 成员 。现 任银 硃合伙 人有 限公 司合 伙人 。 杜惠芬 (DU Huifen ) 女士 ,独立 董事 。国 籍: 中国 。山西 财经 大学 经济 学学 士, 美 国俄克 拉荷 马州 梅达 斯经 济学院 工商 管理 硕士 , 澳 大利亚 国立 大学 高级 访问 学者, 中央 财 经大学 经济 学博 士。 现任 中央财 经大 学金 融学 院教 授, 兼 任新 时代 信托 股份 有限公 司独 立 董事。 曾任 山西 财经 大学 计统 系 讲师 、 山 西财 经大 学金融 学院 副教 授、 中央 财经大 学独 立 学院( 筹) 教授 、副 院长 、中央 财经 大学 金融 学院 副院长 等职 。 2.监事 赵绘坪 (ZHAO Huiping ) 先生, 监事。 国籍 :中国 。中央 党校经 济管 理专业 本科 、 人力资 源管 理师 、 经 济师 。 曾任 中国 银行 人力 资源 部信息 团队 主管 、 中 国银 行人力 资源 部 综合处 副处 长、 处长 、人 事部技 术干 部处 干部 、副 处长。 乐妮(YUE Ni ) 女士 ,职 工监事 。国籍 :中 国。 上 海交通 大学工 商管 理硕 士 。曾分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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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别 就职 于上海 浦东发 展银行 、山 西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友 邦华泰 基金管 理公司 。2006 年7 月加入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基金 运营 部总 经理。 具有15 年 证券 从业 年限,12 年基 金行业 从业 经验 。 3.管理 层成 员 李道滨 (LI Daobin ) 先生 ,董事 、执 行总 裁。 简历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欧阳向 军(Jason X. OUYANG )先 生, 督察 长。 国 籍:加 拿大 。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沃 顿商学 院高 级管 理培 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证书 , 加 拿大 西部大 学 毅 伟商学 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 工商管 理硕 士 (MBA ) 和 经 济学硕 士。 曾在加 拿大 太平 洋集 团公 司、 加拿 大帝 国商 业银 行 和加拿 大伦 敦人 寿保 险公 司等海 外机 构 从事金 融工 作多 年, 也曾 任蔚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现英 大证 券) 研究 发展 中心总 经 理 、 融通基 金管 理公 司市 场拓 展总监 、 监察 稽核 总监 和 上海复 旦大 学国 际金 融系 国际金 融教 研 室主任 、讲 师。 张家文 (ZHANG Jiawen ) 先生, 副执 行总 裁。 国籍 :中国 。西 安交 通大 学工 商管 理 硕士。 历任 中国 银行 苏州 分行太 仓支 行副 行长 、 苏 州分行 风险 管理 处处 长、 苏州分 行工 业 园区支 行行 长、 苏州 分行 副行长 、党 委委 员 。 陈军(CHEN Jun )先 生, 副执行 总裁 。国 籍: 中国 。上海 交通 大 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美国伊 利诺 伊大 学金 融学 硕士。2004 年加 入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基 金经理 、 权 益 投资部 总经 理、 助理 执行 总裁。 杨军(YANG Jun )先 生, 副执行 总裁 。国 籍: 中国 。统计 学硕 士。 曾任 中国 银行 总 行金融 市场 总部 主管 。2012 年加 入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曾任 资深 投资 经理 。 4.基金 经理 陈玮(CHEN Wei )先 生, 应用数 学硕 士。 曾任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总 行金 融市 场部 高 级交易 员。2014 年加 入中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 担任固 定收 益基 金经 理助 理。2014 年12 月至今 任中 银纯 债基 金基 金经理 ,2014 年12 月 至今 任中银 添利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12 月 至今任 中银 盛利 纯债 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2015 年5月 至今 任中 银新 趋势 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5 年6月 任今 任中 银聚 利 分级债 券基 金基 金经 理。 具有8 年证 券从 业年 限。 具 备基金 从业 资格。 曾任基 金经 理: 陈国辉 (CHEN Guohui ) 先生 ,2012 年12 月至2014 年12月 担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 5.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的 姓名及 职务 主席: 李道 滨( 执行 总裁 ) 成员: 陈军 ( 副 执行 总裁 ) 、 杨军 ( 副 执行 总裁 ) 、 奚 鹏洲 ( 固定 收益 投资 部总 经理) 、 李建( 权益 投资 部总 经理 ) 列席成 员: 欧阳 向军 (督 察长)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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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6.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 募集 资 金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1.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12.有 关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承 诺不 从事违 反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 信息披 露 办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活动 ,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 防止 违法 行 为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 人 及 其董 事、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 他从业 人员 的禁 止性 行为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利 用基 金财 产或 职务 之 便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 承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侵 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6 )泄 露因 职务 便利获 取的未 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7)玩 忽职 守, 不按 照规 定 履行职 责; 8)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 3.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勤 勉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 取最大 利益 ; 2) 不利用 基金 财产 或 职 务之 便为自 己、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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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3) 不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不泄 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 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 投资 计 划等信 息; 4) 不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 交易及 其他 活动 。 5) 不从事 法律 、行 业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为 。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是指 为了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保 证经 营运 作符 合公 司的 发 展 规划, 在充 分考 虑内 外部 环境的 基础 上, 通过 建立 组织机 制、 运用 管理 办法 、 实施 操作 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 的系 统。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 保 证公 司经 营运 作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 形成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念 ;


(2)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提高 经营 管理 效益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的安 全完 整, 实现 公司 的持续 、稳 定、 健康 发展 ;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确保 公司 对外 信息 披露及 时、准 确、 合规 。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 员,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环 节;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有 效执 行;


(3) 独立 性原 则 。 公 司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 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司 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 ) 成 本效 益原则 。 公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高 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制 定 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 的原则


(1) 合法 合规 原则 。公 司 内控制 度应 当符 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监 管机 构的 规定和 行业监 管规 则;


(2)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应当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不 得留 有制度 上的空 白和 漏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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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3 ) 审 慎性 原则 。 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定以 审慎 经营 、 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 出发 点 ;


(4)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随 着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 战略、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修改或 完善 。


4、内 部控 制的 要素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的要 素主要 包括 :控 制环 境、 风险评 估、 控制 措施 、 信 息沟 通 、 内部监 控。


(1) 控制 环境 是构 成公 司 内部控 制的 基础 ,包 括经 营理念 和内 控文 化、 公司 治理结 构、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 素质等 内容 ;


(2) 风险 评估 是确 定可 能 偏离内 部控 制目 标的 业务 领域以 及可 能造 成的 损失 ,其实 质是确 定关 键控 制点 ;


(3) 控制 措施 是指 为确 保 内控目 标的 实现 而对 公司 各环节 的经 营行 为采 取的 控制手 段;


(4) 信息 沟通 是指 公司 建 立完善 的信 息系 统, 确保 获得真 实、 及时 、完 整的 经营信 息,并 在内 部进 行沟 通;


(5) 内部 监控 是一 个动 态 调整的 过程 。公 司定 期对 内部控 制的 执行 情况 和内 部控制 的有效 性及 适应 性等 进行 持续的 监督 评估 ,不 断完 善公司 的内 部控 制。


5、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自上 而下 的有序 组织 体系 , 有效 贯 彻内部 控制 制度 , 实现 内 部控制 目 标:


(1) 董事 会层 面下 设风 险 管理委 员会 和稽 核委 员会 ,对董 事会 负责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的职 责为 根据 董事 会的 授权, 协助 董事 会制 定和 调整公 司风 险取 向及 风险 管理的 原 则 、 政策和 指导 方针 , 并 确保 其得到 有效 执行 。 稽 核委 员会的 职责 为负 责从 强化 内部监 控的 角 度对公 司经 营管 理中 的合 规性进 行全 面、 重点 的跟 踪分析 并提 出改 进方 案。


(2) 基金 管理 人经 营管 理 层设立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对执行 总裁 负责 ,协 助执 行总裁 在董事 会授 权范 围内 确定 、 调整 业务 权限, 讨论 重 大决策 风险 以及 检查 风险 管理状 况, 并 就公司 的风 险状 况向 董事 会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做 定期 和不定 期 ( 如遇 特殊 事件 ) 的汇 报; 公 司经营 管理 层还 于公 司投 资决策 委员 会的 框架 下针 对公募 基金 、QDII 及特定 客户资 产管 理分别 设立 专门 的投 资委 员会, 作为 各业 务领 域最 高投资 决策 机构 , 主 要负 责制定 或审 议 基本投 资策 略和 原则 , 制 定或审 批重 要投 资项 目方 案, 审 批或 协调 与投 资管 理有关 的重 要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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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3 ) 基 金管 理人设 立独 立 的督察 长 , 负 责对 公司 各 项业务 ( 含决 策程 序 和 运 作流程 ) 的合法 合规 性及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 ( 含管 理制 度) 的健全 有效 性进 行监 察、 稽核, 保证 公 司的各 项规 章制 度和 业务 的发展 符合 法律 、 行 政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公司相 关制 度 和章程 , 定 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情 况, 定期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监 察 稽核报 告。 督察 长有 权参 加或列 席有 关会 议, 调查 档案资 料, 及时 报告 违规 行为或 事 件 , 并有权 根据 公司 相关 制度 和相关 细则 , 提 请和 督促 公司管 理层 和相 关部 门纠 错防弊 、 堵 塞 漏洞。


(4) 基金 管理 人设 立独 立 的法律 合规 部与 稽核 部, 分别通 过事 前防 范、 事中 监督与 事后检 查和 评价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 度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 合 理性 、 完 备性 和有 效性, 不断 完 善和更 新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 严 格和 有效 地监 督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健 全内 部 控制的 作业 流程 。


(5) 基金 管理 人设 立独 立 的风险 管理 部, 通过 检查 、评价 和控 制各 项业 务运 作中的 风险特 别是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 确 保国 家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和 公司相 关制 度 得到有 效贯 彻和 执行 。


(6) 基金 管理 人其 他各 部 门在公 司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上 ,根 据具 体情 况制 订本部 门的部 门规 章制 度、 操作 流程或 工作 办法 ,加 强对 业务风 险的 控制 。


6、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基金管 理人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 , 根 据不 同业 务 将内部 控制 分为 前线 业务 控制 、 中 线业务 控制 和后 线业 务控 制,主 要内 容包 括:


(1) 前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研究 和投 资决 策业 务 控制 : 包 括建 立严 密的 研 究和投 资决 策业 务流 程 、 投资授 权 制度、 归责 原则 、投 资管 理业绩 评价 体系 等;


ⅱ) 交 易执 行控 制: 包 括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公平 交易制 度、 交易 绩效 评价 体系、 交 易监测 系统 、 预 警系 统和 交易反 馈系 统、 交易 记录 制度、 特殊 交易 制度 、 关 联交易 审批 制 度等;


ⅲ) 投资 风险 管理 : 包 括 建立完 善风 险管 理政 策及 程序 、 人 员安 排、 风险 度 量及申 报 方法、 风 险 限额 及监 控复 核机制 、定 期检 查与 报告 制度等 ;


ⅳ) 市场 营销 业务 控制 : 包括建 立健 全渠 道销 售管 理、 机构 销售 管理 、 市 场 推广与 媒 介关系 维护 、投 资者 服务 、反洗 钱等 制度 。


(2) 中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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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ⅰ)基 金/ 资 产管 理计 划运 营业务 控制 :包 括建 立基 金/ 资产 管理 计划 会计 与公 司会计 间的隔 离制 度、 清算 交割 和会计 核算 流程 、产 品账 户设立 与核 算、 估值 方法 与估值 程 序 、 与托管 行的 互相 监督 等;


ⅱ) 法律 合规 控制 : 包 括 牵头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更新 修订 、 审 核各 项作 业的 合 规性 、 全 面推行 责任 管理 制度 、规 定法律 合规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件 等;


ⅲ) 信息 技术 系统 控制 : 包括根 据有 关要 求建 立信 息技术 系统 管理 规章 、 手 册和风 控 制度、 建立 信息 安全 、人 员备份 、授 权制 度、 事故 防范与 灾备 处理 、系 统维 护制度 等;


ⅳ)危 机处 理控 制: 包括 制订切 实有 效的 应急 应变 措施, 建立 危机 处理 机制 和程 序 、 界定相 关部 门与 岗位 职责 、贯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等;


ⅴ) 信息 披露 控制 : 包 括 建立完 整的 信息 披露 制度 、 制 定信 息披 露岗 位职 责 、 严 禁披 露或利 用内 幕信 息等 ;


ⅵ) 操作 风险 控制 : 包括 设置完 善关 键风 险指 标 、 运作风 险识 别及 评估 及风 险事件 报 告制度 等。


(3) 后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内部 稽核 控制 : 包 括 制定稽 核政 策 、 强 化内 部 检查制 度 、 配 备专 业人 员 和明确 流 程控制 等。


ⅱ) 公 司财 务管 理控 制: 包括建 立公 司财 务、 基金 财务互 相独 立、 凭证 制度 、 用印 制 度、 会计 控制 措施 、 账 务 组织和 账务 处理 体系 、 复 核制度 、 成本 控制 和业 绩 考核制 度 、 财 产登记 保管 和实 物资 产盘 点制度 、 会 计档 案保 管和 财务交 接制 度、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 用报销 管理 办法 等;


ⅲ) 人力 资源 管理 和培 训 控制 : 包 括制 定招 聘及 培 训政策 、 入职 和持 续培 训 、 绩 效评 估体系 等。


7、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特 别声 明 以上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 业务 的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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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四、 基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 招 商银 行 ”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注册资 本:252.20亿元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燕 2、发 展概 况 招商银 行成 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是我 国第 一家 完全由 企业 法人 持股 的股 份制商 业 银行, 总行 设在 深圳 。自 成立以 来, 招商 银行 先后 进行了 三次 增资 扩股 ,并 于 2002 年 3 月成功 地发 行 了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 上交 所挂 牌 ( 股票代 码:600036 ) , 是 国内第 一家 采用国 际会 计标 准上 市的 公司。2006 年 9 月又 成功 发行 了 22 亿H 股,9 月 22 日在香 港 联 交所挂 牌交 易 ( 股票 代码 :3968),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 额配 售, 共 发行 了 24.2 亿H 股。 截 至2016 年9 月30 日, 本 集团总 资产55,639.90 亿 元人 民 币, 高级 法 下 资本 充 足率14.16% , 权重法 下资 本充 足 率 12.73%。 2002 年 8 月 ,招 商银 行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8 月,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更 名 为资产 托管 部 , 下 设业 务 管理室 、 产品 管理 室、 业 务营运 室 、 稽 核监 察室 、 基金外 包业 务 室5 个 职能 处室 , 现 有员 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 ,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和中 国证 监会批 准获 得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资 格,成 为国 内第 一家 获得 该项业 务资 格上 市银 行;2003 年4 月, 正式办 理基 金托 管业 务。 招商银 行作 为托 管业 务资 质最全 的商 业银 行, 拥有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受托 投资 管理 托管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托 管(QFII ) 、全 国社 会保 障基金 托 管 、 保险资 金托 管、 企业 年金 基金托 管等 业务 资格 。 招商银 行确 立 “ 因势 而变 、 先您 所想 ” 的 托管 理念 和 “财 富所 托、 信守 承诺 ” 的托 管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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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核心价 值, 独创 “6S 托管 银行” 品牌 体系, 以 “ 保 护您的 业务 、 保 护您 的财 富” 为 历史 使 命, 不 断创 新托 管系 统、 服务和 产品 : 在 业内 率先 推出 “ 网上 托管 银行 系统 ” 、 托 管业 务 综合系 统和 “6 心 ”托 管 服务标 准, 首家 发布 私募 基金绩 效分 析报 告, 开办 国内首 个托 管 银行网 站, 成功 托管 国内 第一只 券商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第一 只 FOF 、 第 一 只信托 资金 计 划 、 第 一只 股权 私募 基金 、 第一 家实 现货 币市 场基 金赎回 资 金T+1 到账 、 第 一只境 外银 行 QDII 基金、 第一 只红 利 ETF 基金、 第一 只 “1+N ” 基 金专户 理财 、 第 一家 大小 非解禁 资产 、 第一 单TOT 保管, 实现 从单 一托管 服务 商向 全面 投资 者服务 机构 的转 变, 得 到了 同业 认 可 。 经过十 四年 发展 , 招商 银 行资产 托管 规模 快速 壮大 。2016 年招 商银 行加 大高 收益托 管 产品营 销力 度 , 截至 11 月 末新增 托管 公募 开放 式基 金80 只, 新 增首 发公 募开 放式基 金 托 管规模 566.49 亿 元。 克 服国内 证券 市场 震荡 的不 利形势 ,托 管费 收入 、托 管资产 均创 出 历史新 高, 实现 托管 费收 入 40.54 亿 元, 同比 增长 29.28% ,托 管资 产余 额 9.62 万亿 元 , 同比增 长52.89% 。 作为 公 益慈善 基金 的首 个独 立第 三方托 管人 , 成功 签约 “ 壹基金 ” 公益 资金托 管, 为我 国公 益慈 善资 金 监管 、信 息披 露进 行有益 探索 ,该 项目 荣获 2012 中国金 融品牌 「 金象 奖」 “十 大 公益项 目 ” 奖 ; 四 度蝉 联 获 《 财资 》 “ 中国 最佳 托 管专业 银行 ” 。 2016 年6 月 招 商银 行荣 膺 《财资》 “ 中国 最佳 托 管 银行奖 ” , 成 为国 内唯 一 获奖项 国内 托 管银行,该 行 “托 管通” 获 得国内 《 银行 家》2016 中 国金融 创新 “ 十佳 金融 产 品创新 奖” ; 7 月荣 膺2016 年中 国资 产 管理 【 金贝 奖 】 “最 佳资 产托管 银行 ”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李建红 先生 , 本 行董 事长 、 非执 行董 事,2014 年 7 月起担 任本 行董 事、 董事 长。 英 国 东伦敦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吉林 大学 经济 管理 专业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 招 商 局集团 有限 公 司董事 长, 兼任 招商 局国 际有限 公司 董事 会主 席、 招商局 能源 运输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长 、 中国国 际海 运集 装箱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商 局华 建公 路投 资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和招商 局资 本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曾任 中国 远洋运 输 ( 集团 ) 总 公司 总裁助 理、 总 经济师 、副 总裁 ,招 商局 集团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裁 。 田惠宇 先生 , 本 行行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 5 月起 担任本 行行 长、 本行 执行 董事。 美 国哥伦 比亚 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 任 上海银 行副 行长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上海 市分 行副 行长 、 深圳 市分 行行 长、 中 国 建设银 行零 售 业务总 监兼 北京 市分 行行 长。 丁伟先 生, 本行 副行 长。 大学本 科毕 业, 副研 究员 。1996 年 12 月加 入本 行 ,历任 杭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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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州分行 办公 室主 任兼 营业 部总经 理, 杭州 分行 行长 助理、 副行 长, 南昌 支行 行长, 南昌 分 行行长 , 总行 人力 资源 部 总经理 , 总行 行长 助理 ,2008 年 4 月 起任 本行 副行 长。 兼任 招银 国际金 融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姜然女 士, 招商 银行 资产 托管部 总经 理, 大学 本科 毕业, 具有 基金 托管 人高 级管理 人 员任职 资格 。 先 后供 职于 中国农业 银行 黑 龙江 省 分 行, 华 商银 行, 中 国农业 银行 深 圳市 分 行 , 从事 信贷 管理 、 托 管 工作 。2002 年9 月 加盟 招 商银行 至今 , 历任 招商 银 行总行 资产 托 管部经 理、 高级 经理 、 总 经理助 理等 职。 是国 内首 家推出 的网 上托 管银 行的 主要设 计、 开 发者之 一, 具有20 余 年银 行信贷 及托 管专 业从 业经 验。 在 托管 产品 创新、 服 务流程 优化 、 市场营 销及 客户 关系 管理 等领域 具有 深入 的研 究 和 丰富的 实务 经验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2016 年 11 月 30 日 ,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累 计托 管231 只开 放式 基金 及其它 托管资 产, 托管 资产 为 9.62 万 亿元 人民 币。


(四)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1、 内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 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 念;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执行 机制 和监 督机 制, 防 范和 化 解经营 风险 , 确 保托 管业 务的稳 健运 行和 托管 资产 的安全 完整 ; 建 立有 利于 查错防 弊、 堵 塞漏洞 、消 除隐 患, 保证 业务稳 健运 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确保 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准 确 、 完整、 及时 ;确 保内 控机 制、体 制的 不断 改进 和各 项业务 制度 、流 程的 不断 完善。 2、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级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设立 稽核 监察 室, 负责 部门内 部风 险预 防和 控制 。 稽核 监 察室在 总经 理室 直接 领导 下, 独 立于 部门 内其 他业 务室和 托管 分部 、 分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主 管部门 , 对各 岗位 、 各 业 务室 、 各 分部 、 各 项业 务 中的风 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 及时 发现 内部控 制缺 陷, 提出 整改 方案, 跟踪 整改 情况 。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专 业岗 位设 置时 , 必须 遵循 内控 制衡 原则 , 监督 制 衡的形 式和 方式 视业 务的 风险程 度决 定。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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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3、 内部控 制原 则 (1) 全面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应覆 盖各项 业务 过程 和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室和岗 位, 并由全 部人 员参 与。 (2) 审慎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的核 心是有 效防 范各 种风 险, 托管组 织体 系的构成 、内 部管理 制度 的建 立都 要以 防范风 险、 审慎 经营 为出 发点, 应当 体现 “内 控优 先” 的 要 求 。 (3) 独立 性原 则。各 室、各 岗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不同托 管资 产之间、 托管 资产和 自有 资产 之间 应当 分离。 内部 控制 的检 查、 评价部 门应 当独 立于 内部 控制的 建立 和 执行部 门, 稽核 监察 室应 保持高 度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负 责对 部门 内部 控制 工作进 行评 价 和检查 。


(4) 有效 性原 则。 内 部控制 应当 具有高 度的 权威 性,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不受内部 控制 约束的 权利 ,内 部控 制存 在的问 题应 当能 够得 到及 时的反 馈和 纠正 。 (5) 适应 性原 则。 内 部控制 应适 应我行 托管 业务 风险 管理 的需要 ,并 能随着托 管业 务经营 战略 、 经 营方 针、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 政 策制度 等外 部 环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修订 和完善 。 内 部控 制应 随着 托管业 务经 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经营 理 念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律 、 法 规、 政 策制 度 等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 时进 行相应 的修 订 和完善 。 (6) 防火 墙原 则。 业 务营 运、 稽 核监 察 等 相关 室, 应当在 制度 上和 人员 上适 当分离 , 办公网 和 业 务网 分离 ,部 门业务 网和 全行 业务 网分 离,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7) 重要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应当 在全面 控制 的基 础上 ,关 注重要 托管 业务事项 和高 风险领 域。 (8) 制衡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应当 在托管 组织 体系 、机 构设 置及权 责分 配、业务 流程 等方面 形成 相互 制约 、相 互监督 ,同 时兼 顾运 营效 率。 (9) 成本 效益 原则。 内部控 制应 当权衡 托管 业务 的实 施成 本与预 期效 益,以适 当的 成本实 现有 效控 制。 4、 内部控 制措 施 (1) 完善 的制 度建设 。招商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制定 了《 招商 银行证 券投 资基金托 管业 务管理 办法 》 、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内控 管理 办法 》 、 《招 商 银行 基金 托管 业务 操作规 程》 和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从 资产托 管业 务操 作流 程 、 会计核 算 、 岗 位管 理、 档 案管理 、 保密 管理和 信息 管理 等方 面, 保证资 产托 管业 务科 学化 、 制度 化、 规范 化运 作。 为保障 托管 资 产安全 和托 管业 务正 常运 作, 切 实维 护托 管业 务各 当事人 的利 益, 避免 托管 业务危 机事 件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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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生或 确保 危机 事件 发生 后能够 及时 、 准 确、 有效 地处理 , 招 商银 行还 制定 了 《招 商银 行 托 管业务 危机 事件应 急处理 办法 》 ,并 建立 了灾难 备份 中心, 各种 业务数 据能及 时在灾 难 备份中 心进 行备 份, 确保 灾难发 生时 ,托 管业 务能 迅速恢 复和 不间 断运 行。 (2) 经营 风险 控制。 招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托 管项 目审 批、 资金清 算与 会计核算 双人 双岗、 大额 资金 专人 跟踪 、 凭证 管理 、 差 错处 理等 一系列 完整 的操 作规 程, 有效地 控制 业 务运作 过程 中的 风险 。 (3) 业务 信息 风险控 制。招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部采 用加 密方 式传输 数据 。数据执 行异 地同步 灾备 ,同 时, 每日 实时对 托管 业务 数据 库进 行备份 ,托 管业 务数 据每 日进行 备 份 , 所有的 业务 信息 须经 过严 格的授 权才 能进 行访 问。 (4) 客户 资料 风险控 制。招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部对 业务 办理 过程中 形成 的客户资 料, 视同会 计资 料保 管。 客户 资料不 得泄 露, 有关 人员 如需调 用, 须经 总经 理室 成员审 批, 并 做好调 用登 记。 (5) 信息 技术 系统风 险控制 。招 商银行 对信 息技 术系 统管 理实行 双人 双岗双责 、机 房 24 小 时值 班并 设置 门 禁管理 、电 脑密 码设 置及 权限管 理、 业务 网和 办公 网、与 全行 业 务网双 分离 制度 ,与 外部 业务机 构实 行防 火墙 保护 等,保 证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6) 人力 资源 控制。 招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通 过建 立良 好的 企业文 化和 员工培训 、激 励机制 、 加 强人 力资 源管 理及建 立人 才梯 级队 伍及 人才储 备机 制, 有效 的进 行人力 资源 控 制。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等 有关证 券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 投 资对 象、 基金投 融资 比 例、 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 基 金管 理人 选择 存款银 行、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 息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 查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上 述 事 项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中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同 、 托 管协 议、 上 述 监督内 容的 约定 和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 管 理人 进行 整改 , 整改 的时 限应 符合 法规 允许的 投资 比 例调整 期限 。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并改正 。 在规 定时 间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报告 中国 证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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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同 和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应当 拒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改正 , 如 基金 管理人 未能 在 通知期 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务执 行核 查。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 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 提供相 关数 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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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五、 相关服 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 机构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45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26楼、27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白 志中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1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直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周虹 2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电子直 销平 台 本公司 电子 直销 平台 包括 : 中银基 金官 方网 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 信服 务号 (在 微信 中搜索 公众 号“ 中银 基金 ”并选 择关 注) 中银基 金官 方APP 客户 端 (在各 大手 机应 用商 城搜 索“中 银基 金” 下载 安装 )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张 磊 2.其他 销售 机构 1)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联系人 :











宋 亚平 网址:














www.boc.cn 2)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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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法定代 表人 :





李建 红 客服电 话:








95555 联系人 :











邓炯 鹏 网址:














www.cmbchina.com 3)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锡 明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联系人 :











曹榕 网址:





www.bankcomm.com 4)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 洪崎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8 联系人 :











姚 健英 公司网 站:


www.cmbc.com.cn 5 )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 154 号 中山 大厦 邮 政 编码:350003 法定代 表人 :


高建 平 联系人 :








李博 联系电 话:





95561 公司网 址:





www.cib.com.cn/ 6) 南洋商 业银 行(中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 东新区 世纪 大 道800 号三 层、六 层至 九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 东新区 世纪 大 道800 号三 层、六 层至 九层 法定代 表人 :


和 广北 客服电 话:





800-830-2066;400-830-2066 联系人 :








王 晓明 网址:











www.ncbchina.cn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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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7)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 汇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 汇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梅 联系人 :








黄莹 客服电 话:





95523 公司网 站:





www.swhysc.com 8)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39F 法定代 表人 :


许刚 联系人 :


马瑾 联系电 话:





61195566 公司网 站:








www.bocichina.com 9)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





宫 少林


联系人 :











黄健 客服电 话:








95565 公司网 站:








www.newone.com.cn 10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淮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开国


联系人 :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








95553 或拨打 各城 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话


公司网 站:








www.htsec.com 11 )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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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法定代 表人 :





薛峰 联系人 :











刘 晨、 李芳芳 客服电 话:








95525 公司网 站:








www.ebscn.com 12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 东省 深 圳市福 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 阳区亮 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王 东明 联系人 :








陈忠 联系电 话:





95558 公司网 站:





www.cs.ecitic.com 13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安 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 佑君 联系人 :











辛 晨晨 、许梦 园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公司网 站:








http://www.csc108.com/ 14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68 号 上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万建华 联系人 :


芮敏褀 客服电 话:








95521 公司网 站:








www.gtja.com


15 )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经 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玮 客户服 务热 线: 95538


公司网 站:


www.qlzq.com.cn 16)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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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注册地 址:





山 东省 青 岛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 岛市 崂 山区深 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融 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宝林 联系人 :











吴 忠超 客服电 话:





(0532 )96577





公司网 站:








http://www.zxwt.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它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销售 本基 金, 并 及 时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太平 桥大 街17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电话:


(010 )59378835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 任瑞新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力 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 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冬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 安 永大 楼 16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 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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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汤 骏


经办会 计师 :汤骏 、 许培 菁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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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六、 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募集 , 经中 国证 监会2012年11 月2日 证监 许可[2012]1446号文 核准 , 向社 会 公开募 集。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 金存 续期 间为不 定期 。 本 基金 自2012 年11 月14 日 起开始发售,每 份基金份 额的发售面值为1.00 元人 民币。截至2012 年12月10 日募集结束 , 共募集 基金 份额5,108 ,412 ,654.58 份,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17041 户 。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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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七、 基金合 同的生效 根据相 关规 定 , 本 基金 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 基 金合同 已于2012 年12 月12 日正式 生 效。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自2014 年8 月8日 起 , 连 续二 十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 二百 人或 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六十 个工 作 日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 转换 运作方 式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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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八、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 说 明书或 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 明。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代 销 机 构, 并予以 公 告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以 通过 上 述方式 进行 申购 与赎 回, 具体办 法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公告 。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 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 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 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人 已于2013 年1月15日起开始 办理本 基金基 金份额的日 常申购 、赎回 、转换 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详情 参见 基金 管理 人2013 年1月11 日 刊登 的《 中银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转换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公告 》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 者 转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注册 登记 机 构确认 接收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 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则 , 即 申购 、 赎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份 额赎 回 ” 原 则,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 赎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 除指定 赎回 外, 基 金管 理人按 “ 先 进先 出 ” 的 原则 , 对该 持 有人账 户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 即先确 认的 份额 先赎 回, 后确认 的份 额 后赎回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费 率; 4.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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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 投资人 办理 申购 、 赎回 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理 时间 、 处 理 规则等 在 遵守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的前 提下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 况下,本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在T+1 日内 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资 人应 在T+2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 销 售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成 功 , 而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请。 申购、 赎回 申 请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 准。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注册登记 机构可 根据《 业务规则》 , 对上述 业务办 理时间 进行调 整,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于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有关 规定予 以公 告。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构 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款 项本 金 退还给 投资 人。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相关基金销售机构自接受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内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的情 形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 理 。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 制 1. 投 资 人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平 台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申购 本基 金份额 时, 单笔 最低 申购 金额为1000 元人 民币 ,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 直 销中 心柜 台 申购 本基 金 份额 时, 单笔 最低 申 购 金额 为10000 元人 民币 。投资人 当期 分配的 基金 收益 转为 基金 份额 时, 不 受申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投资 人可 多次 申购 , 对单 个投 资人 累计 持有 基金份 额不 设 上限限 制。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2.投资 人 可 将其 全部 或部 分基金 份额 赎回 。 投资人 在单 个销 售机 构处 持有本 基金 的最 低份 额为10 份。 投资 人因 赎回 基金 份 额 导致 其在该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交 易账户 内剩 余的 基金 份额 不足10 份时 , 注册 登记 系 统 将对 该剩 余 的基金 份额 自动 进行 强制 赎回处 理。 3.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况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情况 下 , 调 整上 述规 定 申购金 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 定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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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申购费率 A 类 基金 份额 C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0.80% 0% 100 万≤M <200 万 0.50% 200 万≤M <500 万 0.30% M≥ 500 万 1000 元/ 笔 赎回费率 持有期 限( 天) 赎回费 率 赎回费 率 0-29 0.75% 0.75% 30-364 0.1% 0% 365-729 0.05% 730 及 以上 0% 1.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分为A 类基金 份额 和C 类 基金 份额 两类。 其中 : A 类 基金 份额 收取 认购/ 申 购、赎 回费 ,并 不再 从本 类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 C 类基金份额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 服务费、不收取认 购/ 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 额 对持有 期限 少于30日 的本 类别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收取 赎回费 , 对于 持有 期限 不 少于30 日的 本 类别基 金份 额不 收取 赎回 费。 2. 申购费用由申 购本基金A 类份额的投资 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 本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 3.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 基金份 额 时收取。对于持有期不 少 于30日的基金A 类份额所 收取的赎回费,在扣除 用 于市场推广、 注册登 记费 和其 他手 续费 后的余 额归 基金 财产 , 赎 回费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比例 不得低 于赎 回 费 总额 的25% , 对于持 有期 限少 于30日的A 类/C 类基 金份 额所收 取的赎 回费, 全额 计入基 金财产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 并 最迟 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5.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 手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赎 回费 率 。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 的计 算 1. 本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净 申购 金额除 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有 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计算 公 式: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 (1+ 申购 费率 ) 或,净 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 固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 净申购 金额 ,或 ,固 定申 购费金 额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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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 /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 四舍五 入方法,保 留到小 数点后2 位,由此产 生的收 益或损 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例:某投 资者 投资50,000 元 申 购本 基金 的A 类 基金份 额 ,假 设申 购当 日A 类基 金 份额 净值为1.05 元, 则可 得到 的A 类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50,000/ (1+0.8% )=49,603.17 元 申购费 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 额=49,603.17/1.05=47,241.11 份 即 : 投资 者投 资50,000 元申 购 本基 金的A 类 基 金份额 , 假设 申购 当日A 类基金 份 额净 值为1.05 元 ,则 其可 得到47,241.11 份A 类基 金份 额。 2. 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 采用 “ 份额 赎回 ” 方 式, 赎 回金额 单位 为元 , 赎 回价 格以赎 回当 日 (T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计 算公式 :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 四舍五 入方法,保 留到小 数点后2 位,由此产 生的收 益或损 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例: 某 投资者 赎回 本基金10,000 份 基金份 额, 持有时间 为912 天 ,对 应的赎 回费率 为 0%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是1.25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0× 1.25=12,5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 :投 资者赎 回本 基金10,000 份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为912天, 假设 赎回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是1.25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12,500 元。 3. 申购 费用 、 申 购份 额、 余 额的处 理方 式: 申购 的有 效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申 购金 额 在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 以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申购 费用 以人 民币 为单位 , 以 四 舍 五入方 式保 留至小 数点后2位 ,由此 误差 产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生的 收益归 基 金财产 所有 。 4. 赎回 费、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 方式: 赎回 费以 人民 币为 单位, 以四 舍五 入方 式保 留至小 数 点后2 位。 赎回 金额为 按实 际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以 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准 并扣除 相 应的费 用,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后2位, 小数 点后2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此误 差 产 生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5.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计算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登 记在 册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 金份 额净值 单位 为元 , 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3 位, 小 数点后 第4 位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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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 算,并 在T+1 日内 公告 。遇 特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时 。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 基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除上述 第4 项以 外的暂 停申购情形 且基金 管理人 决定拒绝或 暂停申 购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 绝 ,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本 金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九)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临 时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 巨 额赎 回, 导致 本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 暂时 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请 人,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 若连 续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回 , 延 期支 付最 长不 得超过20个 工作 日, 并在 指定媒 体上 公 告。 投 资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赎 回的 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以 公告 。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 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后 扣除 申购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入 申请 份 额 总数 后的 余 额) 超过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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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 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比 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的10% 的前提 下,可 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 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 定当 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 请一并 处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 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 连 续2日 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 经确认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过20 个工 作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公 告。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在3个交 易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 并 在公 开 披露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基 金管 理人在 上述 时间 内通 过公 告说明 有关 情况 , 视 为通 知送达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并在规 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放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暂停 结束 ,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提 前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 并公 告最 近一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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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 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 理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 托管人 与相 关 机构。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 、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非 交易 过户 , 或 者按 照相关 法律 法 规或国 家有 权机 关另 有要 求的方 式对 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的 行为 。 接受 划转 的 主体必 须是 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或者 是按 照 相关法 律法 规或 国家 有权 机关要 求的 划 转主体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 司 法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人、 法人 或其 他组 织或 者以其 他方 式处 分。 办理 非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要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 于符合 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 申请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规定 办 理 , 并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 定的标 准收 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 布 公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确定 。 投资 人在 办理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每 期扣 款 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规 定的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六) 基金份额 的冻结与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注 册 登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冻 。 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 冻结 部 分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被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分 配与 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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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九、 基金份 额的登记 ( 一)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管 、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 括投资 人基金 账户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 二)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负责办 理。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其他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记 业务 的, 应与 代理 人签订 委托 代 理协议 , 以 明确 基金 管理 人和代 理机 构在 注册 登记 业务中 的权 利义 务,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 三) 注册 登记 机构 享有 如下 权利: 1. 建立 和管 理投 资人 基金 账户; 2. 取得 注册 登记 费; 3.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制 定和 调整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相关 规则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 四) 注册 登记 机构 承担 如下 义务: 1.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办 理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 2. 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基 金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3.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及相 关的 认购 、申 购、 赎回等 业务 记录15年 以上 ; 4.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账户 信息 负有 保密 义务 , 因 违反 该保 密义 务对 投 资人或 基 金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 但司 法强 制检查 情形 除外 ; 5. 按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为投 资人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等业 务 , 并 提供 其 他必要 服 务; 6. 接受 基金 管理 人的 监督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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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十、 基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 为纯 债基 金 , 管 理 人在严 格控 制风 险和 维持 基金资 产安 全性 的基 础上 , 通 过对 各类债 券品 种积 极主 动的 管理, 追求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定 增值 , 力 求获 得高 于业绩 比较 基 准的投 资收 益。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和上 市交 易 的国债 、 金 融债 、 央 行票 据、 地 方政 府债 、 企 业债 、 公司 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中 期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 超 级短 期融 资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 次 级债、 可分 离交 易的 可转 债中的 纯债部 分、 债 券回 购、 银 行存 款 、 货币 市场 工具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它 金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 、 可 转债 等, 也 不参 与一 级市 场的 新股、 可 转债申 购和 增发 新股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为 :本基 金对 债 券类 资产 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80% ,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 采取 自上 而下 和自 下而上 相结 合的 投资 策略 , 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 下, 实现 风险和 收益 的最 佳配 比。 1. 久 期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认真 研判 中国 宏观 经济运 行情 况 , 及 由此 引 致的货 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 密 切跟 踪CPI 、PPI 、M2 、M1 、 汇率等利率 敏感指标 ,通 过定性与定 量相结合 的方 式,对未来 中 国债券 市场 利率 走势 进行 分析与 判断 ,并 由此 确定 合理的 债券 组合 久期 。 1 )宏观经济 环境分 析:通 过跟踪、研 判诸如 工业增 加值同比增 长率、 社会消 费品零 售总额 同比 增长 率、 固定 资产投 资额 同比 增长 率、 进出口 额同 比增 长率 等宏 观经济 数 据 , 判断宏 观经 济运 行趋 势及 其在经 济周 期中 所处 位置 , 预测 国家 货币 政策、 财 政政策 取向 及 当 前利率在 利率周期 中所处 位置;基 于利率周 期的判 断,密切 跟踪、关 注诸如 月度CPI 、 PPI 等 物价 指数 、银 行准 备金 率 、货 币供 应量 、信 贷状 况 等金 融运 行数 据, 对外 贸 易顺 逆 差、 外 商直 接投 资额 等实 体经济 运行 数据 , 研 判利 率在中 短期 内变 动趋 势, 及国家 可能 采 取的调 控政 策; 2 )利率变动 趋势分 析:基 于对宏观经 济运行 状态以 及利率变动 趋势的 判断, 同时考 量债券 市场 资金 面供 应状 况、市 场主 流预 期等 因素 ,预测 债券 收益 率变 化趋 势; 3 )久期分析 :根据 利率周 期变化、市 场利率 变动趋 势、市场主 流预期 ,以及 当期债 券收益 率水 平, 通过 合理 假设下 的情 景分 析和 压力 测试, 最后 确定 最优 的债 券组合 久 期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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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当预期 市场 总体 利率 水平 降低时 , 本 基金 将延 长所 持有的 债券 组合 的久 期值 , 从而 可以 在 市场利 率实 际下 降时 获得 债券价 格上 升收 益; 反之 , 当预 期市 场总 体利 率水 平上升 时, 则 缩短组 合久 期, 以规 避债 券价格 下降 的风 险带 来的 资本损 失, 获得 较高 的再 投资收 益。 2. 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综 合考 察收 益率 曲线和 信用 利差 曲线 , 通过 预期收 益率 曲线 形态 变化 和信 用 利差曲 线走 势来 调整 投资 组合的 头寸 。 在考察 收益 率曲 线的 基础 上,本 基金 将确 定采 用集 中策略 、哑 铃策 略或 梯形 策略 等 , 以从收 益率 曲线 的形 变和 不同期 限信 用债 券的 相对 价格变 化中 获利 。 一 般而 言, 当 预期 收 益率曲 线变 陡时 ,本 基金 将采用 集中 策略 ;当 预期 收益率 曲线 变平 时, 将采 用哑铃 策 略 ; 在预期 收益 率曲 线不 变或 平行移 动时 ,则 采用 梯形 策略。 3. 类 属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定性 和定 量地 分析 不同类 属债 券类 资产 的信 用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及 其经 风险 调 整后的 收益 率水 平或 盈利 能力 , 通 过比 较或 合理 预 期不同 类属 债券 类资 产的 风险与 收益 率 变化, 确定 并动 态地 调整 不同类 属债 券类 资产 间的 配置比 例, 确定 最能 符合 本基金 风险 收 益特征 的资 产组 合。 4. 信 用类 债券 策略 本基金 对于 金融 债 、 信 用 等级为 投资 级的 企业 ( 公 司) 债等 信用 类债 券采 取 自上而 下 与自下 而上 相结 合的 投资 策略。 通过 内部 的信 用分 析方法 对可 选债 券品 种进 行筛选 过 滤 , 通过自 上而 下地 考察 宏观 经济环 境 、 国 家产 业发 展 政策 、 行 业发 展状 况和 趋 势、 监管 环境 、 公司背 景、 竞争 地位 、 治 理结构 、 盈 利能 力、 偿债 能力、 现金 流水 平等 诸多 因素, 通过 给 予不同 因素不 同权 重,采 用数量 化方法 把主 体所发 行债券 分为6 个信用 级别 , 其中,1-3 级 资质较 好 , 可 以长 期持 有 , 被 视为 配置 类资 产;4-5级则资 质稍 差 , 可 以短 期 持有 , 被 视为 交易类 资产 ;而 规避 类则 资质很 差, 信用 风险 很高 ,限制 对其 投资 。 信用债 收益 率是 在基 准收 益率基 础上 加上 反映 信用 风险收 益的 信用 利差 。 基准 收益 率 主要受 宏观 经济 政策 环境 的影响 , 信用 利差 收益 率 主要受 该信 用债 对应 信用 水平的 市场 信 用利差 曲线 以及 该信 用债 本 身的 信用 变化 的影 响。 因此, 信用 债的 投资 策略 可细分 为基 于 信用利 差曲 线变 化的 投资 策略、 基于 信用 债个 券信 用变化 的投 资策 略。 1 )基 于信 用利 差曲 线变 化 的投资 策略 首先, 信用 利差 曲线 的变 化 受到经 济周 期和 相关 市场 变化的 影响 。 如 果宏 观经 济 向好, 企业盈 利能 力增 强, 现金 流好转 , 信 贷条 件放 松, 则 信用利 差将 收窄 ; 如 果经 济陷入 萧条 , 企业亏 损增 加 , 现 金流 恶 化, 信贷 条件 收紧 , 则 信 用利差 将拉 大 。 其 次, 分 析信用 债市 场 容量、 信用 债券 结构、 流 动性等 变化 趋势 对信 用利 差曲线 的影 响; 同时 政策 的变化 也影 响 可投资 信用 债券 的投 资主 体对信 用债 的需 求变 化。 本基金 将综 合各 种因 素, 分析信 用利 差 曲线整 体及 分行 业走 势, 确定不 同风 险类 别的 信用 债券的 投资 比例 。 2 )基 于信 用债 个券 信用 变 化的投 资策 略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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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除受宏 观经 济和 行业 周期 影响外 , 信用 债发 行人 自身 素质也 是影 响个 券信 用变 化的 重 要因素 , 包 括股 东背 景、 法人治 理结 构、 管理 水平 、 经营 状况 、 财 务质 量、 融资能 力等 因 素。 本 基金 将通 过公 司内 部的信 用债 评级 系统 , 对 债券发 行人 进行 资质 评估 并结合 其所 属 行业特 点, 判断 个券 未来 信用变 化的 方向 , 采 用对 应的信 用利 差曲 线对 公司 债、 企 业债 定 价,从 而发 掘价 值低 估债 券或规 避信 用风 险。 5. 息 差策 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并将融入的资金投资于信用债 券,从 而获 取债 券收 益率 超出回 购资 金成 本( 即回 购率) 的套 利价 值。 6.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考 量宏 观经济 形势 、 提前 偿还 率 、 违 约率 、 资 产池 结构 以 及资产 池 资产所 在行 业景 气情 况等 因素, 预判 资产 池未 来现 金流变 动; 研究 标的 证券 发行条 款, 预 测提前 偿还 率变 化对 标的 证券平 均久 期及 收益 率曲 线的影 响 , 同 时密 切关 注 流动性 变化 对 标的证 券收 益率 的影 响, 在严格 控制 信用 风险 暴露 程度的 前提 下, 通过 信用 研究和 流动 性 管理, 选择 风险 调整 后收 益较高 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7.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投 资策略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本质 上为 公司债 , 只 是发 行主 体扩 展到未 上市 的中 小型 企业 , 扩大 了 基金进 行债 券投 资的 范围 。 由于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发行主 体为 非上 市中 小企 业, 企 业管 理 体制和 治理 结构 弱于 普通 上市公 司, 信息 披露 情况 相对滞 后, 对企 业偿 债能 力的评 估难 度 高于普 通上 市公 司, 且 定向 发行方 式限 制了 合格 投资 者的数 量, 会 导致 一定 的流 动性风 险 。 因此本 基金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投 资将 重点 关注 信用 风险和 流动 性风 险 。 本 基 金采取 自下 而 上的方 法建 立适 合中 小企 业私募 债的 信用 评级 体系 , 对个 券进 行信 用分 析, 在信用 风险 可 控的前 提下 , 追 求合 理回 报。 本 基金 根据 内部 的信 用分析 方法 对可 选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品种进 行筛 选过 滤 , 重 点 分析发 行主 体的 公司 背景 、 竞 争地 位、 治理 结构 、 盈利能 力 、 偿 债能力 、 现 金流 水平 等诸 多因素 , 给 予不 同因 素不 同权重 , 采 用数 量化 方法 对主体 所发 行 债券进 行打 分和 投资 价值 评估, 选择 发行 主体 资质 优良, 估值 合理 且流 通相 对充分 的品 种 进行适 度投 资。 ( 四) 投资决策依据、机制 和程序 1、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形 势 及对中 国债 券市 场的 影响 ; (3) 企业 信用 评级 ; (4) 国家 货币 政策 及债 券 市场政 策;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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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5) 商业 银行 的信 贷扩 张 。 2、投 资决 策机 制


本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团队 制, 强 调团 队合 作, 充 分 发挥集 体智 慧。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投 资和研 究职 能整 合, 设立 了投资 研究 部, 策略 分析 师、 固 定收 益分 析师 、 数 量分析 师和 基 金经理 , 充 分发 挥主 观能 动性, 渗透 到投 资研 究的 关键环 节, 群策 群力 ,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谋取 中长 期稳 定的 较高 投资回 报。 3、投 资决 策程 序 本基金 具体 的投 资决 策机 制与流 程为 : (1) 宏观 分析 师根据 宏观经 济形 势、物 价形 势、 货币 政策 等判断 市场 利率的走 向, 提交策 略报 告。 (2) 债券 策略 分析师 提交关 于债 券市场 基本 面、 债券 市场 供求、 收益 率曲线预 测的 分析报 告。 (3) 信用 分析 师负 责信 用 风险的 评估 、信 用利 差的 分析及 信用 评级 的调 整。 (4) 数量 分析 师对 衍生 产 品和创 新产 品进 行分 析。 (5) 在分 析研 究报告 的基础 上, 基金经 理提 出月 度投 资计 划并提 交投 资决策委 员会 审议。 (6)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基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 (7) 如审 议通 过,基 金经理 在考 虑资产 配置 的情 况下 ,挑 选合适 的债 券品种, 灵活 采取各 种策 略, 构建 投资 组合。 (8) 集中 交易 室执 行交 易 指令。 ( 五) 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 合指 数(全价) 中债综 合指 数是 由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编制, 样本 债券 涵盖 的范 围全 面 , 具 有广泛 的市 场代表 性,涵 盖主要 交易 市场(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所市场 等) 、不 同发行 主 体 (政府 、企 业等) 和期限 (长期 、中 期、短 期等 ) , 能够 很 好地 反映中 国债券 市场总 体 价格水 平和 变动 趋势 。 中 债综合 指数 各项 指标 值的 时间序 列完 整, 有利 于深 入地研 究和 分 析市场 ,适 合作 为本 基金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 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 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 于本基 金, 或 者未 来市 场发 生变 化导致 此业 绩比 较基 准不 再适用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据 维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根据 市场 发展 状况 及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策略 , 在 履 行相应 程序 的前 提下 对业 绩比较 基准 进行 相应 调整 。 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变更 须 经基金 管理 人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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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按有关 规定 及时 公告 ,并 报证监 会备 案。 (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品 种 , 本 基金 的预 期 收益和 预 期风险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低于 混合 型基 金和 股票 型基金 。 ( 七) 投资限制 1.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金对债券 类资产 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80% ,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2 )本基金与 由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 共同持 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得超 过该证 券的10% ; 3 )中期票据 属于固 定收益 类证券,基 金投资 中期票 据应符合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同 中关 于 该基 金投 资固 定收 益类证 券的 相关 比例 及期 限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公募 基 金投资 于一 家企 业发 行的 单期中 期票 据合 计不 超过 该期证 券的10% ; 4 )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5 )本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 基金 净 资产的 40 %; 6 )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本 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 指同 一信 用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 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7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 券合 计 规 模 的10% ; 本 基 金应 投 资 于 信 用级 别 评 级 为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起 3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8 )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 同 关于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和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9 )本 基金 资产 投资 不得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10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6个月 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 例 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对上述 投资 限制 或投 资比 例进行 变更 或取 消限 制 , 且 适用 于 本基 金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不 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本基 金投资 可不 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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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与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 承 销的 证券 ;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 制,如适 用于本 基金,则 本基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 限制。 (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行使 股东和债权人权 利的 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和 债权 人权 利 , 保 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2.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当利 益。 ( 九)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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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十一、 投 资组 合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的托 管人—— 招商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根 据本 基金合同规 定, 于2017年1 月12 日 复核了 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等 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 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6年9月30 日 ,本 报 告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过审 计。 (一) 报告期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1,074,076,087.20 94.07 其中: 债券 11,074,076,087.20 94.07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0,000,000.00 0.08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93,723,735.69 3.34 7 其他各 项资 产 294,137,109.68 2.50 8 合计 11,771,936,932.57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四) 报告期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359,031,364.20 3.95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159,703,000.00 23.79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159,703,000.00 23.79 4 企业债 券 2,695,328,723.00 29.69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274,455,000.00 14.04 6 中期票 据 3,166,888,000.00 34.88 7 可转债 (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1,418,670,000.00 15.62 9 其他 - - 10 合计 11,074,076,087.20 121.97 (五)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 基 金资 产净 值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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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比例( %) 1 160404 16 农发 04 4,100,000 414,879,000.00 4.57 2 160207 16 国开 07 3,900,000 393,042,000.00 4.33 3 160407 16 农发 07 2,500,000 252,350,000.00 2.78 4 101461017 14 神华 MTN002 2,000,000 211,280,000.00 2.33 5 160306 16 进出 06 2,000,000 201,900,000.00 2.22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八)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说 明 1、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未包 括国 债期货 ,无 相关 投资 政策 。 2、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 3、本期 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无 相关 投资 评价。 (十)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1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 被监 管部门 立案 调查,或 在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2、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3、其 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68,260.2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36,824,232.87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57,231,952.32 5 应收申 购款 12,664.28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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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94,137,109.68 4、 报告 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可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计 算中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本 报告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之 间可 能存 在尾 差。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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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十二、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 风险 ,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2012 年12月12日 ,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基 金投 资业 绩与 同期 业绩 比 较基准 的比 较如 下 表 所示 : 中银纯 债A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2 年 12 月 12 日 (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0.20% 0.04% 0.02% 0.02% 0.18% 0.02%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0.30% 0.14% -3.75% 0.08% 3.45% 0.06%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1.31% 0.17% 6.54% 0.11% 4.77% 0.06%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8.45% 0.07% 4.19% 0.08% 4.26% -0.01%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3.29% 0.06% 0.70% 0.06% 2.59% 0.00%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 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24.57% 0.12% 7.61% 0.09% 16.96% 0.03% 中银纯 债C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2 年 12 月 12 日 (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0.20% 0.05% 0.02% 0.02% 0.18% 0.03%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0.70% 0.13% -3.75% 0.08% 3.05% 0.05%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0.35% 0.16% 6.54% 0.11% 3.81% 0.05%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8.11% 0.07% 4.19% 0.08% 3.92% -0.01%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3.45% 0.06% 0.70% 0.06% 2.75% 0.00%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 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22.79% 0.12% 7.61% 0.09% 15.18% 0.03%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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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十三、 基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 存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款 项 以及其 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 资 金的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以 基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 四)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 售机构 的固 有财 产 , 并 由 基金托 管 人保管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其 固有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 产。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 管费以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费 用 。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不得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产 的债 务相 抵销 , 不 同基金 财产 的 债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和 基金销 售机 构 以其自 有资 产承 担法 律责 任,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基金 财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和其 他 权 利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除依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处分外 ,基金财 产 不得被 处分。 非因基 金财产 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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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十四、 基金资 产 的 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 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业 日。 ( 二) 具体投资品种估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但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且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 的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行 机构 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等因素 , 调 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2)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但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 变化且 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 收盘价 减去 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 价及重 大变 化等 因素 ,调 整 最近 交易 日所 采用 的净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首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债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4.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 共同 查明 原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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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金 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到0.001元, 小数点 后第4位 四舍 五入 。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 基 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将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以双 方认 可的方 式将 复 核结果 发送 基金 管理 人。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3 位以 内(含第3 位) 发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代销 机 构、 或 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 差 错处 理原 则 ” 给 予赔 偿。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 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 可 抗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 差 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 及时进 行 更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 费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由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产 生的 差 错,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差错 责任方 已经 积 极协调 ,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 偿责任 。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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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2)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 事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 对差错 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 利益损失 (“ 受 损方 ”) ,则差 错责任方 应赔偿受 损方的 损失,并 在其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返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 应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错 责 任 方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基 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产 生的 有 关费用 ,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 权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的 费用 和 遭受的 直接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3) 因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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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 规定处 理。 如果 行业 有通 行 做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交易 时;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 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或国 家法 律法规 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工作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的 第6项 进行估 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国家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或 消除 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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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十五、 基金的 收益分配 (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 后 的余额 。 (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即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至 日) 资 产 负 债 表 中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 低数。 其中, 基金 已实 现 收益指 基金 利 润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由 于本 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 售 服务 费, 而C 类 基 金份 额 收取 销售 服 务费 , 各 基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供 分配利 润将 有所 不同 。 本 基金同 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3.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收 益 每年最 多分 配12 次 , 每 份 基金份 额 每次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低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每份 基金份 额可 供分 配利 润的60%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个 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5.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选择 取 得现金 红利 或将 现金 红利 按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如 果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未 选择 收益 分配方 式, 则默 认为 现金 分红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对A 类、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 的分红 资金 将按 除息 日该 类别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成 相应的 同一 类别 的基 金份 额; 6.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 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超过15个 工作 日。 法律 、 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将对 上 述基金 收 益分配 政策 进行 调整 。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配时 间 、 分 配数 额及 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由 于不同 基金 份 额类别 对应 的可 供分 配利 润不同 ,基 金管 理人 可相 应制定 不同 的收 益分 配方 案。 ( 五)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 序 1.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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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在收 益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定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人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可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按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 红 利 再投资 的计 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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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十六、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从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财产中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 4.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5.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6.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7.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8.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9.证券 账户 开户 费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用 ; 10.依 法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 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 (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 按 前一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6%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0.6%÷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 由基金 托 管人于 次月 首日 起5 个工 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息日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 按 前一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2%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0.2%÷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 由基金 托 管人于 次月 首日 起5 个工 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息日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份 额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为0.35%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C 类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35% 年费 率计 提。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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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 年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 基金 份额 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 付。 经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 金 托管人 于次 月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 基金管 理 人 按相 关合 同规 定支 付给 基金销 售机 构等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 日期顺 延。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支付 销售机 构佣 金 、 以 及基 金 管理人 的基 金行 销广 告费 、 促 销活 动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费等 。 销售服 务费 使用 范围 不包 括基金 募集 期间 的上 述费 用。 4.除管 理费 、 托管 费 以及 销 售服务 费 之 外的 基金 费用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 他 有关法 规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按 费用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或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1.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的 律师 费、会 计师 费和 信息 披露 费用等 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 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五) 基金管理费、基金 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 、 销售 服 务费,此 项 调整不 需要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基金管 理人必 须最 迟于新 的费率 实施日2 日 前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 六) 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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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十七、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1 月1日至12 月31 日; 3. 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 按 照有 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7.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书 面 确 认。 ( 二) 基金的审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进 行 审 计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 。 2. 会计 师事 务 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并 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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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十八、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其 他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依 法披露 基金 信 息,并 保证 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基 金管理 人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会指 定媒 体披 露。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代销 机构 ;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 信息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基金 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3 日 前,将 基金 招募说 明书登 载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每6 个 月 结束 之日 起45 日内 ,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公 告的15日 前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基 金应 当在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书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投 资 情况。 (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 金份额 发售的3日前 ,将基 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 体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 金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网 站上 。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 , 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具 体 事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体上 。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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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登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 基 金合 同 生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 集情况 。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公告 1.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将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 净 值 ;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上。 (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销 售网 点 查阅或 者 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 七)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起90日 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 并 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后 ,方 可披 露;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60 日内 ,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体 上;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15 个 工作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 报告 ,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4. 基金合 同生效 不足2个月的 ,本基 金管理 人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5. 基金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 年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 期报告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投资 情况 ; 6.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 八)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 影响的 事件 时,有 关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2日 内编 制临时 报告 书,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 备 案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及 决议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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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 服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 机 构;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基金投 资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后两个 交易日 内,在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 体披露 所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名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 率等 信息; 27.中 国证 监会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 ( 九)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并予 以 公告。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召 开时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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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不依 法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的 , 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 务。 (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六、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 季度报 告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等 文本 文件 在编 制完 成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所在 地、 基 金托管 人所 在地 , 供 公众 查阅。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 证文 本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一 致。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 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 媒 体上公 告。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七、暂 停或 延迟 信息 披露 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不可 抗力 ; 2)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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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十九、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 产 生风险 。 本 基金 的市 场风 险来源 于股 票资 产与 债券 资产市 场价 格 的波动 ,主 要包 括: 1 .经济周期 风险: 经济运 行具有周期 性的特 点,证 券市场的收 益水平 受到宏 观经济 运行状 况的 影响 , 也 呈现 周期性 变化 , 基 金投 资于 债券与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 其收益 水平 也 会随之 发生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2 .政策风险 :因国 家宏观 政策(如货 币政策 、财政 政策、行业 政策、 地区发 展政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风险 :金融 市场利 率的波动会 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和收益 率的变 动。利 率直接 影响着 国债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 本基 金直 接投 资于股 票和 债 券,其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化 的影 响而 产生 波动 。 4 . 汇率风 险: 汇率 的变 化可 能对国 民经 济不 同部 门造 成不同 的影 响, 从而 导致 本基 金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业绩 及其股 票价 格发 生波 动, 基金收 益产 生变 化。 5 .上市公司 经营风 险:上 市公司的经 营受多 种因素 影响。如果 基金所 投资的 上市公 司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的 利润 减少 , 使 该基 金投资 收益 下 降。本 基金 可通 过分 散化 投资减 少非 系统 风险 ,但 并不能 完全 消 除 此类 风险 。 (二)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 导 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 低 成本 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 流 动 性风险 还 包括由 于本 基金 出现 投资 者大额 赎回 , 致使 本基 金 没有足 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支 付的 要 求所引 致的 风险 。 1 .变现风险 :投资 组合的 变现能力较 弱所导 致基金 收益变动的 风险。 当持有 的部分 债券品 种的 交投 不活 跃、 成交量 不足 时, 资产 变现 的难度 可能 会加 大。 同时 , 由于 基金 持 有的某 种资 产集 中度 过高 , 导致 难以 在短 时间 内迅 速变现 , 有 可能 导致 基金 的净值 出现 损 失。 2 .巨额赎回 风险: 本基金 属于开放式 基金, 在开放 式基金交易 过程中 ,可能 会发生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 由 于我 国证券 市场 的波 动性 较大 , 在市 场价 格下 跌时 会出 现交易 量急 剧 减少的 情形 , 此 时出 现巨 额赎回 可能 会导 致基 金资 产变现 困难 , 从 而产 生流 动性风 险, 甚 至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 (三)信用风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由 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 价格下 降的 风险 ,信 用风 险也包 括证 券交 易对 手因 违约而 产生 的证 券交 割风 险。 (四)基金特有风险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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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本基金 对固定收益类品 种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因此,本 基金需要承 担由于 市场 利率 波动 造成 的利率 风险 以及 如企 业债 、 公 司债 等信 用品 种的 发 债主体 信用 恶 化造成 的信 用风 险; 如果 债券市 场出 现整 体下 跌, 将无法 完全 避免 债券 市场 系统 性 风 险 。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技能 等 , 会 影响其 对 信息的 占有 和对 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因此, 本基 金 的收益 水平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水 平、 管理 手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具 有相 关性 。 (六)交易风险 交易风险是指由于基金操作中交易指令传输不畅或交易过程中误操作造成损失的可 能性。 (七)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 债券特有风险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是 指中 小微 型企 业在 中 国境内 以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和转让 , 约 定在 一定 期限 还本付 息的 公司 债券 , 发 行主体 整体 资 质 较低 ,采取 非公开 方式发 行, 每期私 募债券 的投资 者合 计不超 过200人 ,参与 认购 与转 让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与 机 构 投 资 者 必 须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 因 此 具 有 一 定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与 信 用 风 险;进 而会 对基 金总 体风 险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八)其他风险 1 .因基金业 务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建设 、人员 配备、 风险管理和 内控制 度等方 面不完 善而产 生的 风险 ; 2 .因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 竞争压 力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 3 .战争、自 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因素的 出现, 可能严 重影响证券 市场运 行,导 致基金 资产损 失; 4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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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二十、 基金的 终止与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 义 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 变更 基金 类别 ; 3) 变 更基 金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中 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6)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适用 的相 关规 定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8)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 申购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调 低赎回 费 率; 3)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6)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7)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 于 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并自生 效之日 起2 日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在 履行 相关 程序 后将 终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 理人因 解散、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能 继续 担任基 金管理 人的职 务, 而在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托 管人因 解散、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能 继续 担任基 金托管 人的职 务, 而在6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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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生 时, 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会 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时 , 应当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的有 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 算。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生 后,发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生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民事诉 讼;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 规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基金 合同终止情 形发生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 工作日 内由基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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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金财产 清算 组公 告; 清算 过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经 会计 师 事务所 审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 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保 存15 年。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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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二十一 、 基金合 同 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 金 财 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 制 定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则 ,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 和调整 基金 的 除调高 托管 费率 和管 理费 率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6. 根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 定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 对 于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 金合 同或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换 注 册登记 机构 , 获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并对 注册 登记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10. 选择、 更换代 销机构 ,并 依据基 金销售 服务代 理协 议和有 关法律 法规, 对其 行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1.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 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 券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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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 得为自 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金 管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致 基金 财产的 损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合法 权益, 应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托 管人违 反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 面临解 散、依 法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 依照法 律法规 为基金 的利 益对被 投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金 的利益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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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 对 于 基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资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时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 具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 悉基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依据 《基 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 得为自 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 期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 重要方 面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 如 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 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 按照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致 基金 财产损 失,应 承担赔 偿责 任,其 赔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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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 面临解 散、依 法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和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 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本基金同类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A 类基金份额与C 类基金 份额由 于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不同 , 基 金收 益分 配的 金 额以及 参与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分 配 的数量 将可 能有 所不 同。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基 金管 理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各方 的权 利义务 以本 基金 合同 为依 据, 不因 基金 财产 账户 名称 而有 所 改变。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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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 权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并表 决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具有 同等 的 投票权 。 ( 二) 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含10% , 下同)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 更基 金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另 有 规定的 除外) ;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7)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法 律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基 金合 同 , 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 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调低赎 回 费率; 3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7)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会 议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由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召 集或 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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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10 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自 行召 集并 确定会 议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 记 日。 3.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60日 内召开 ;基 金管理 人决定 不召集 ,代 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日 内召开 。 4.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都不召 集的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前30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召集 人( 以下简称 “ 召集人 ”) 负责 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 、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30 日在 指定 媒 体公告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不 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行 表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 须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 3) 会议 形式 ; 4) 议事 程序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代 理投 票 的授 权委 托书的 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 有 效期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7) 表决 方式 ; 8)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9)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 式 , 并在会 议 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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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和 表决 结果 。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1)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方 式包括现场开会 、通讯方 式开会或法律法 规和监管 机关允 许的 其他 方式 。 2)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出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对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统 计显 示, 全 部有 效凭 证所 对应 的基金 份 额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50% 以上( 含50% , 下同) ; (2) 到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身份 证明 及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 委 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委 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 到会者 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关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凭 证与 注册 登记 机构 提供的 注册 登 记资料 相符 。 未能满足 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 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 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 在 25 个工 作日 后) 和 地点 ,但 确定有 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不 变。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召集人按本基金 合同规定公布 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 公告; (2)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 监督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不影 响 表决效 力; (4) 本人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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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的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50% 以 上; (5)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授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 并与注 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如果开会 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 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 应在25 个工 作日 后) ,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的情 况下 , 经会 议通 知 载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 可以采 用 网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决 , 或 者采 用网 络、 电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 他人 代为出 席会 议 并表决 。 (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以 及 会 议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项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额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出 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时 提 案 , 临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前35 日提 交召 集人 。 召 集人对 于临 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召 开日 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议 的 召开日 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与 临时 提案 公告 日期 有30日 的间 隔 期。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 并且不 超 出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范 围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提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将 其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定 的 程序进 行审 议。 4)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1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 的提案 ,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6 个 月。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 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30 日及 时公 告。 否 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30 日的间 隔期 。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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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2. 议事 程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 项, 确 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法 执业 的 律师见 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金 管理 人为 召集 人 的, 其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 大会的 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则 由出席 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以所 代表的 基金份 额50% 以上 多数选 举产 生 一名代 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或主 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 持有 或 代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等 事项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提 前30 日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 决截止 日 期 后第2 个工 作日 在公证 机关 及监督 人的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并形 成决议 。 如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督 ,则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 决议 一 般 决议 须经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50%( 含本数) 以 上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 下列(2) 所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般 决 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三分 之二) 通过 方为 有效 ; 涉及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终止基 金合 同必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 应 当依 法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 告。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则 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 清或相 互矛 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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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项表决 。 ( 八)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自行 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授 权的一 名监 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但如 果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未 出席 , 则 大会主 持人 可 自行选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 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仅 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 派 出的授 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 但 拒绝到 场监 督,则 大会召 集人可 自行 授权3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 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通过 的一般 决议和 特别决 议, 召集人 应当自 通过 之 日起5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关 于本 章第( 二) 条第1 款所规 定的 第1)-8) 项召 开 事由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关 于本 章第( 二) 条第1 款 所规 定的 第 9) 、 10) 项 召开 事由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方 可 执行。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 3.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应自生 效之日 起2日 内在指 定媒体 公告。 如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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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 义 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 变更 基金 类别 ; 3) 变 更基 金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中 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6)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适用 的相 关规 定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8)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 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调低赎 回 费率; 3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7)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 于 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 出具 无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并自生 效之日 起2 日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 公告。 (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在履 行相 关程 序后 将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 理人因 解散、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能 继续 担任基 金管理 人的职 务, 而在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托 管人因 解散、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能 继续 担任基 金托管 人的职 务, 而在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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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生 时, 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会 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时 , 应当按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 清算。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主要包 括: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 形 发生 后,发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生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民事诉 讼;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 规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基金 合同终止情 形发生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 工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公 告; 清算 过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经 会计 师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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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事务所 审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 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保 存15 年。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 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 基 金 合同当 事 人应尽 量通 过协 商、 调解 途径解 决。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 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上 海分 会,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上 海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各方当 事人 均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 机构 和 注册登 记 机构办 公场 所查 阅, 但其 效力应 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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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二十二 、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45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26楼、27楼、45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 白 志中 成立日 期:2004 年8 月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字[2004]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它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 称: 招商 银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8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结算 ;办 理票 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同业 拆借; 提供 信 用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币 兑换 ;国 际结算 ;结 汇、 售汇 ;同 业外汇 拆借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和 贴 现 ; 外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发 行和代 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卖 股票 以 外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自营 和代客 外汇 买卖 ;资 信调 查、咨 询、 见证 业务 ;离 岸金融 业 务 。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252.20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 投资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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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对象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将 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具 :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和上 市交 易 的国债 、 金 融债 、 央 行票 据、 地 方政 府债 、 企 业债 、 公司 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中 期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 超 级短 期融 资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 次 级债、 可分 离交 易的 可转 债中的 纯债部 分 、 债 券回 购、 银 行存 款 、 货币 市场 工具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它 金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 权 证、 可转 债 等, 也不 参与 一级 市场的 新股 、 可 转债申 购和 增发 新股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2.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相关 法律、 法规 、部 门规 章及 基金合 同禁 止投 资的 投资 工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其 投资比 例遵 循届 时有 效法 律法规 或相 关规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行 为,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拒 绝 执行 , 并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对 于已经 执行 的投 资,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行 为不 符合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整改, 并将 该情 况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 资、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 约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事先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证 券选 择 标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的投 融资 比例 : 本基金 各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范围 为: 债券 类资 产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0% , 现 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5%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1. 债券 类资 产 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80% ;现 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5% ; 2. 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 同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10% ; 3. 中期 票据 属于 固定 收益 类证券 ,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 据应符 合法 律 、 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中 关于该 基金 投资 固定 收益 类证券 的相 关比 例及 期限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公 募基 金 投资于 一家 企业 发行 的单 期中期 票据 合计 不超 过该 期证券 的10% ; 4.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5.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40 %;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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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6.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的10 %; 7.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10 %; 本基金 应投 资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8. 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 同 关于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和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9.本基 金资 产投 资不 得违 反法律 法规 、监 管 部 门以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 限 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10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6个月 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 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对上述 投资 限制 或投 资比 例进行 变更 或取 消限 制 , 且 适用 于 本基金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不 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本基 金投资 可不 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 十五 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 过事后 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投 资 禁止行 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禁 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 、 与本 机构 有 其他重 大利 害 关系的 公司 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发 行的 证券 名单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确 保关 联 交易名 单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完 整性 ,并 负责 及时 将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 金从事 的关 联交 易时 , 如 基金托 管人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时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已 成交的 关联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事 前无 法 阻止该 关联 交易 的发 生,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存 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确 定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应据以 对基 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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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1.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 对账机 制 , 确 保基 金银 行 存款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规 定 , 就 本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另 行签 订书面 协 议, 明确 双方 在相 关协 议 签署 、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 投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 金划拨 、 账目 核对 、 到 期兑 付、 文件 保 管以及 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保管 等流 程中 的 权利 、 义 务和 职责, 以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3. 基金 托管 人应 加强 对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复 核相 关协 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 务时 , 应严 格遵 守 《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 的约 定的行 为,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在10 个 工作日 内纠 正。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10 个 工作 日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 在10 个工 作日 内纠正 或拒 绝结算 ,若基 金管理 人拒 不执行 造成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 及行业 标准 的、 经慎 重选 择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并约定 各交 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确 保及时 将更 新后 的交 易对 手名单 发送 给 基金托 管 人 , 否 则由 此造 成的损 失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交 易对 手 名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选 择交 易对 手 。 基 金 托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事 前提 供 的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进行 交易 。 在基 金 存续期 间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交 易对 手 名单, 但应 将调 整结 果至 少提前 一个 工作 日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新名 单确 定前已 与本 次 剔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结 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市 场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说 明理由 , 并 在 与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 个 交易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责解 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同 而造 成的 纠纷 及损 失。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 手 在基金 管理 人 确定的 时间 内仍 未承 担违 约责任 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 相应损 失先 行 予以承 担, 然后 再向 相关 交易对 手追 偿。 基金 托管 人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单 对合 同 履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 如 基 金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对 手进 行 交易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 任。 ( 六)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遵 守 《 关 于规 范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 为的 紧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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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急通知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1. 本协 议所 称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括 由 《 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范 的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不 包括由 于发 布重 大消 息或 其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交 易中 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且限 于由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或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负责 登记和 存管 的 , 并 可在 证 券交易 所或 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证券。 基金不 得投 资未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基金参 与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的认购 ,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 式的保 证金 ,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且锁定期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期 限。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 次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 述资 料 应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或投资 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两 个工 作 日内, 以书 面或 其他 双方 认可的 方式 确认 收到 上述 资料。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 极有 效 的措施 , 在 合理 的时 间内 有效解 决基 金运 作的 流动 性问题 。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 任。 3.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发 行价格 、 锁定 期, 基金 拟 认购的 数量 、 价格 、 总 成 本、 应划 付的 认购 款、 资 金划付 时间 等。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证上 述信 息的真 实、 完整, 并应 至 少于拟 执行 投资 指令 前一 个工作 日将 上 述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提 供有关 证券 的具 体的 必要 的信息 , 致使 托管 人无 法审 核认 购 指令而 影响 认购 款项 划拨 的,基 金托 管人 免于 承担 责任。 4.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审核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 的行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违反了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以及其 他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有关规 定 , 应及 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采取合 理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人的 利 益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违法 、 违 规以 及违 反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的 投资指 令不 予 执行, 并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不 予纠正 或已 代表 基金 签署 合同不 得不 执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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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行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 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投资 中期票 据业 务进 行研 究, 认真评 估中 期票 据投 资业 务的 风 险,本 着审 慎、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进行 中期 票据 的投 资业务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 规 、 监 管 部 门 的规 定 , 制定 了经 公 司 董 事会 批 准 的基 金投 资 中 期 票据 相 关 制度( 以 下 简 称 《制 度》) , 以 规 范 对中 期票 据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 险控 制。 基 金管 理人 《 制度 》 的内容 与本 协 议不一 致的 ,以 本协 议的 约定为 准。 1.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应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1) 中期 票据 属于 固定 收益 类证券 , 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应符 合法 律、 法规 及 《 基 金合同 》 中关于 该基 金投 资固 定收 益类证 券的 相关 比例 及期 限限制 ;


2)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公 募 基 金 投 资 于 一 家 企 业 发 行 的 单 期 中 期 票 据 合 计 不 超 过 该期证 券的10% 。


2.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流动 性风 险处 置的 监督 职责限 于: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是否 符合 比例 限制 进行事 后监 督, 如发 现异 常情 况 , 应及 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 查。 基 金管 理人 接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向基 金托 管人说 明原 因和 解决 措施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时对所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 理人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 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3. 如因 市场 变化 , 基金管 理 人投资 的中 期票 据超 过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要求 基金管 理人 在10 个交 易日 内将中 期票 据调 整至 规定 的比例 要求 。 ( 八)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应符合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1. 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首 次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流动 性 风险处 置预 案、 信用 风险 处置预 案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相 关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收 到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 作日 内,以 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方 式 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2. 基金管理人对本 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流 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 关风险采 取积极 有效 的措 施, 在合 理的时 间内 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的 流动 性问 题。 如因 基金巨 额赎 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 等原 因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 转困 难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符 合法律 法 规 、 基金合 同的 前提 下确 保基 金的支 付结 算。


3. 基金托管人有权 根据基 金管理人制定的 风险控制 制度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 的额 度和 比例 进行 监督。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对 相应风 险控 制制 度进 行修 改的, 应及 时 修订后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4.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是 否符 合比例限制进行 事后监督 ,如发现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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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异常情 况,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接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 原因 和解决 措 施 。 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所 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 理人违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 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行 监督 职 责,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须承 担连 带责 任。 如因市场或基金规模变化等不可归责于基金管理人的因素导致基金投资的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超 过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 金管理 人在10个 交易 日内 将中小 企业 私 募债券 调整 至规 定的 比例 要求。 ( 九)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 十)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回复 基金 托管人 , 对 于收 到的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限 。 在 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 监 会 。 ( 十一)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包括但 不限 于: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 行 解释 或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度 等。 ( 十二)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及 时纠正 , 由 此 造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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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行 基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违 反《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 管人收 到书 面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说 明 违规 原 因及 纠 正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限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 三)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 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包 括但不 限于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金 管理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提 供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实 性。 ( 四)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 的 保管 (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 独 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 产 。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 分 、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不属于 基金 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 此 产生的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如基 金托 管 人无法 从公 开信 息或 基金 管理人 提 供的书 面资 料中 获取 到账 日期信 息的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 户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基 金管理 人未 及时 催收 给基 金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 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7.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 完 整 地保管 基金 资产 ; 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 不 得自行 运用 、 处 分 、 分 配基 金的 任 何资产 。 不属 于基 金托 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的 损坏 、 灭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8 .基金托管 人对因 为基金 管理人投资 产生的 存放或 存管在基金 托管人 以外机 构的委 托财产 , 或交 由期 货公 司或 证券公 司负 责清 算交 收的 委托资 产( 包 括但 不限 于期 货保证 金 账 户内的 资金 、 期货 合约 等) 及其收 益 ; 由 于该 等机 构 或该机 构会 员单 位等 本合 同当事 人外 第 三方的 欺诈 、疏 忽、 过失 或破产 等原 因给 委托 财产 造成的 损失 等不 承担 责任 。 9.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 三 人托 管基 金 财 产 。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 金的验 资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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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应开 立 “ 基 金募集 专户 ” , 用于 存放 募 集的资 金 。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并 管理 。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 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 基 金管 理人应 聘请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 验资报 告由 参 加验资 的2 名或2 名以 上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 法规规 定或基 金合 同约 定办 理退 款等事 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刻 制 、 保管和 使用 。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书 面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 得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基 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的 收取 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 用的 ,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照 上述 关 于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 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 有关规 定,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银行 间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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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市场债 券的 结算 。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 基金 管理人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 合同 的约定 协商 后开 立 。 新 账 户按有 关规 定 使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 , 或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实物 保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 物证 券 及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上 述 存放机 构及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有 价凭证 不承 担 保管责 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 本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应保 证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将重 大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 正本送 达基 金 托管人 处。 因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 合同 传真 件与 事后 送达的 合同 原件 不一 致所 造成的 后 果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止 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与 复核 (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复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按法 规规定 和合 同约 定公 告。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规规定 和合 同约 定对 外公 布。 3.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决 定按照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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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金 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2. 具体 投资 品种 估值 方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①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但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且 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机 构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等 因素,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②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但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 变化且 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 收盘价 减去 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 价及重 大变 化等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日所 采用 的净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③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 从 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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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按估值方法 的第5 项 进行估 值时,所造 成的误 差不作 为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 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3位以内( 含第3位) 发生 差错时,视 为基金 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采 取合 理 的措 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 达 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当发 生净 值计 算错误 时,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处理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成 损失 的,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先行 赔 付,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 形,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 以 下 条 款 进 行 赔 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由 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或 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就实际 向投 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 责 任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 对 或对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的估 值方法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 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情形 , 基 金管 理人 可决 定按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公布 ,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基金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申购 或赎 回金 额等) , 进 而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赔 付;由于基金托管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头寸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 误而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赔 付。 3)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 或由 于其他 不 可抗力 原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4 )前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 者监管部门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 业另有 通行做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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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 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 和会 计 处理原 则,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对相 关各 方各 自的账 册定 期 进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会计 处理 方 法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若 当日核 对不 符, 暂时 无法 查找到 错账 的 原因而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 编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 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 核 对 不符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在每 月结 束后5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及 复核; 在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 束之日 起60 日 内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的 编制及 复核 ; 在每 年结 束 之日起90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报告 的编 制 及复核 。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 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分别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存期 不少 于15 年。 如 不能 妥善保 管 , 则按相 关法 律法 规承 担责 任。 如因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监督 和核查 需要 , 基金 管理 人 应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 不 得无故 拒绝 或延 误提 供, 并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 基 金管 理人 和托管 人不 得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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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密 义 务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或 有权 机关另 有要 求的 除外 。 七 、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 不 能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上 海分 会 , 仲 裁地 点 为 上海 市,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 各 自继 续 忠实 、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 与终 止 (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生 时, 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会 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本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3)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各 自履 行职 责 , 继 续 忠实 、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合法权 益。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后 , 应当按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 清算。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主要包 括: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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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生 后,发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生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民事诉 讼;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 规定清 偿前 ,不 得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基金 合同终止情 形发生 后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公告 ; 清 算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结果 经会 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 告。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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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二十三 、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 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 料寄送 1. 基金 投资者 账单: 自2014 年3月31 日起, 基金管 理人 根据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定制 的服 务形式 提供 基金 对账 单服 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在 电子对 账单 、 短 信对 账单 以及纸 质对 账 单三种 形式 的对 账单 中选 择一种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选择 发送。 电子对账单 每月1日 发送, 数据截至前 一个交 易日,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 选择按 月度、 季 度、半 年度 和年度 发送。 短信对 账单 每月1日发 送, 数据截 至前 一个交 易日,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可选 择按 月度 、 季 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发 送。 纸质对 账单 每半 年结 束后15 个工 作日 内 寄出, 数据 截至 寄送 周期 最后一 个交 易日 ,按 半年 度发送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定制:1 )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 400-888-5566 语 音 自 助 修 改 或 转 人 工 服 务 ) 定 制 ; 2 )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官 网 (www.bocim.com )点击 “ 基金账 号查 询 ” 按钮 ,进 入" 账户信息 修改" 栏 目进 行 自助定 制; 3 )发送 电子邮 件至 基金管 理人客 户服务 邮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 ,在邮件中 注明 开户证件号码、姓名、持 有基金名称及持有金额或 份额、E-mail 地址、手机号码、定制对 账 单形式 (电 子对账 单、短 信对账 单、 纸质对 账单 ) 、 寄送周 期( 月度、 季度、 半年度 、 年度) 。 如投资 者未 成功 定制 或主 动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本公 司将不 向其 发送 对账 单。 2.其他 相关 的信 息资 料。 (二)定期定额投资 服务 通过定 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固定 的渠道 ,定 期定 额申 购基 金份 额 。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由 基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三)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网 站办理 申购 、 赎回 等交 易 及进行 信息 查询 。 投资 者 也可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网上 直销 平台 (网址:www.bocim.com ) 办理开 户、 认购、 申购、 赎回等 业务 。 投资者 在选 用网 上交 易服 务之前 ,请 向相 关机 构咨 询。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 客户 服务 中心 提 交信息 定制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通 过 电子邮 件、 手机 短信 、 传 真等定 期为 客户 发送 所定 制的信 息。 可定 制的 信息 包括: 基金 份 额净值 、 每 笔交 易确 认、 每月账 户信 息、 公司 旗下 基金定 期刊 物等 。 业 务开 通时间 由基 金 管理人 另行 公告 。 (五)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 服务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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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400-888-5566.提 供全 天24 小时 基金 净值 信息 、 账 户 交易情 况、基 金产 品与 服务 等信 息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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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二十四 、 其 他应 披露事 项 (一)相关基金公告 1、 2016 年 6 月 28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交 通银 行网 上银 行、 手机银 行基 金申 购手 续费 费率优 惠 》 2、 2016 年 6 年 28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关 于调 整招 商 银行 借记 卡基 金电 子直 销申 购业务 优惠 费率 的公 告 》 3、 2016 年 7 月 1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调整 个人 投资 者证件 类型 的公 告 》 4、 2016 年 7 月 8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提请 投资 者及 时更 新 身份 证件 或身 份证 明文件 的公 告 》 5、 2016 年 7 月 19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第 2 季度报 告 》 6、 2016 年 8 月 3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6 年第 2 号) 》 7、 2016 年 8 月 3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摘 要(2016 年第 2 号) 》 8、 2016 年 8 月 24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半 年度报 告 》 9、 2016 年 8 月 24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半 年度报 告( 摘要 ) 》 10、 2016 年 9 月 13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事 宜的 公告 》 11、 2016 年 9 月 20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交 通银 行手 机银 行渠 道基金 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手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 12、 2016 年 10 月 26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第 3 季度 报告 》 13、 2016 年 12 月 9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分 红公 告 》 投资者 可通 过《 证券 时报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 站 www.bocim.com 查阅上述公 告 。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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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二十五 、 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 机构 和 注册登 记 机构办 公场 所 , 供公 众查 阅、复 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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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二十六 、 备查文 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 准本 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 中银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三) 《 中银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四)关于申请募集 中银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的法律意见 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 务资 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 务资 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 求的 其他文件 以上各 项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 办 公场所 , 投资 人可 在办 公时 间至 存 放地点 查阅 。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6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