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重 要 提 示 】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 年4 月3 日证监许可[2008]501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8 年6 月25 日正式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其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实施过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 等 等 。 本 基 金 是
债 券 型 基 金 , 风 险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混 合 型 基 金 ,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属
于 较 低 风 险 、 较 低 收 益 的 品 种 。 投 资 者 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 基 金 合 同 》 ,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 产 状 况 等 判 断 本 基 金 是 否 和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24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 11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 20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 27
六 、 基 金 的募 集 ................................................................................................ 39
七 、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 43
八 、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 44
九 、 基 金 的投 资 ................................................................................................ 53
十 、 基 金 的业 绩 ................................................................................................ 63
十 一 、 基 金的 财 产 ............................................................................................ 65
十 二 、 基 金资 产 的 估 值 .................................................................................... 67
十 三 、 基 金的 收 益 分 配 .................................................................................... 72
十 四 、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收 ................................................................................ 74
十 五 、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计 ................................................................................ 77
十六、基金 的信息披露 .................................................................................... 78
十 七 、 风 险揭 示 ................................................................................................ 82
十 八 、 基 金的 终 止 与 清算 ................................................................................ 86
十 九 、 基 金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 89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 十 、 基 金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 90
二 十 一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 91
二 十 二 、 其他 应 披 露 事项 ................................................................................ 94
二 十 三 、 招募 说 明 书 的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 96
二十四、备查 文 件 ............................................................................................ 97
附件一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 98
附 件 二 : 《托 管 协 议 》内 容 摘 要 .................................................................. 114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
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以 及 《 建 信 稳 定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建 信 稳 定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者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者 在 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负 责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者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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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
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建信稳定
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 《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 的 《 建
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就有
关本基金的简介、投资组合公告、经营
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
规定应披露的事项对招募说明书进行的
更新
发售公告 指《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时 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
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 》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
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
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
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
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
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务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直销机构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
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
业务的代理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
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委托
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注册登记系统 指注册登记机构的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
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
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基金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
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
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
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
现后,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
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 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期限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
期间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
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
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
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不时发
布的其他公告
流通受限证券 指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
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
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
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
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
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
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
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
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
账户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
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 基金份额净赎回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情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
券 利 息 、 票 据 投 资 收 益 、 买 卖 证 券 差
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
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 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 产和负债的价值,以
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
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建信稳定
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市场推广、销
售以及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
式的不同将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
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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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5]158 号文
批准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完 善 , 经 营 运 作 规 范 , 能 够 切 实 维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股 东 会 为 公 司 权 力 机 构 , 由 全 体 股 东 组 成 , 决 定 公 司 的 经
营 方 针 以 及 选 举 和 更 换 董 事 、 监 事 等 事 宜 。 公 司 章 程 中 明 确 公 司 股 东 通 过
股 东 会 依 法 行 使 权 利 ,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干 预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和
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 事 会 为 公 司 的 决 策 机 构 , 对 股 东 会 负 责 , 并 向 股 东 会 汇 报 。 公 司 董
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会 行 使 《 公 司 法 》 规 定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的 决 策 权 、 对 公 司 基 本 制 度 的 制 定
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 工代表监事。监事
会 向 股 东 会 负 责 , 主 要 负 责 检 查 公 司 财 务 并 监 督 公 司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尽职情况。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许会斌先生,董事长。2015 年 3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自 2011 年 3 月至 2015 年 3 月出任中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监;自
2006 年 5 月至 2011 年 3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自 1994 年 5
月至 2006 年 5 月历任 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副主任,零售业务部副总经
理 , 个 人 银 行 部 副 总 经 理 , 营 业 部 主 要 负 责 人 、 总 经 理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个 人 金 融 部 总 经 理 。 许 先 生 是 高 级
经 济 师 , 并 是 国 务 院 特 殊 津 贴 获 得 者 , 曾 荣 获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突 出 贡 献 奖 、
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等奖项。1983 年辽宁财经学院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大
学本科毕业。
孙志晨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兼建信资
本管理公司董事长。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获长
江商学院 EMBA 。历 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
筹 资 部 、 零 售 业 务 部 证 券 处 处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曹伟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
1990 年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
证 券 部 副 总 经 理 、 北 京 分 行 安 华 支 行 副 行 长 、 北 京 分 行 西 四 支 行 副 行 长 、
北 京 分 行 朝 阳 支 行 行 长 、 北 京 分 行 个 人 银 行 部 总 经 理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个 人
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北亚地区副总裁。1990 年毕业于伦敦政
治 经 济 学 院 , 获 经 济 学 学 士 学 位 ,2012 年 获 得 华 盛 顿 大 学 和 复 旦 大 学
EMBA 工 商管理学硕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总 监 , 信 诚 基 金 公 司 首 席 运 营 官 和 代 总 经 理 , 英 国
保 诚 集 团 ( 马 来 西 亚 )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首 席 执 行 官 , 宏 利 金 融 全 球 副 总 裁 ,
宏利资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袁时奋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区域副总裁。1981 年毕业
于 美 国 阿 而 比 学 院 。 历 任 香 港 汇 丰 银 行 投 资 银 行 部 副 经 理 , 加 拿 大 丰 业 银
行 资 本 市 场 部 高 级 经 理 , 香 港 铁 路 公 司 库 务 部 助 理 司 库 , 香 港 置 地 集 团 库
务 部 司 库 , 香 港 赛 马 会 副 集 团 司 库 , 信 安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大 中 华 区 首 席 营 运
官。
殷红军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
理。1998 年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获硕士学位。历任
中 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债 券 基 金 部 项 目 经 理 、 华 电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咨 询 部 副 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公 司 改 制 重 组 办 公 室 副 处 长 、
体 制 改 革 处 处 长 、 政 策 与 法 律 事 务 部 政 策 研 究 处 处 长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198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1988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
究 生 部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总 行 和 中 国 农 村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职 员 、 正 大 国 际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资 金 部 总 经 理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独 立 董 事 , 曾 任 大 新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行 政 员 , 中
银 保 诚 退 休 金 信 托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英 国 保 诚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行 政
员, 美国国际保险集团亚太区资深副总裁,美国友邦保险 (加拿大) 有限
公司总裁兼首席行政员等。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 商管理
硕士学位。
伏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
授 , 兼 任 中 国 法 学 会 国 际 经 济 法 学 研 究 会 常 务 理 事 、 副 秘 书 长 、 中 国 国 际
金融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王 雪 玲 女 士 , 监 事 会 主 席 。 毕 业 于 清 华 大 学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高 级 工 商 管
理 人 员 工 商 管 理 专 业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山 东 省 分 行 计 划 处
职 员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新 疆 区 分 行 计 划 处 、 信 贷 处 、 风 险 处 和 人 力 部 等 副 处
长 、 处 长 、 行 长 助 理 、 副 行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机 构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2015 年 10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曾 任 英 国 保 诚 集 团 新 市 场 发 展 区 域 总 监 和 美 国 国 际 集 团 全 球 意 外 及 健 康 保
险副总裁等职务。方女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
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 有 限 责
任公司机构与战略研究部总经理。1992 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
士, 2009 年 获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会 计 专 业 硕 士 。 历 任 北 京 北 奥 有 限 公 司 , 中
进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中 瑞 华 恒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助 理 、 副 经 理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 ( 华 电 财 务 公 司 )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经 理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严冰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副
总经理。2003 年 7 月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 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
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 年 8 月加 入建信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历 任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专 员 、 主 管 、 部 门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
经理。1995 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系,获得学士学位。历任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信 息 技 术 部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部 北 京 开 发
中 心 项 目 经 理 、 代 处 长 ,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基 金 运 营 部 总 监 助 理 、 副 总
监,信息技术部执行总监、总监。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副
总经理,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 (ACCA )资深会员。1997 年毕业于中国
人 民 大 学 会 计 系, 获 学 士 学 位 ;2010 年 毕 业 于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获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学 位 。 曾 任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高 级 审 计 师 、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 年 12 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监察稽核部。
3、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硕士。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任 审 计 部 科 员 、 副 主 任 科 员 、 团 委 主 任 科 员 、 重 组 改 制 办 公 室 高 级 副 经
理、行长办公室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起 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
任 董 事 会 秘 书 兼 综 合 管 理 部 总 监 、 投 资 管 理 部 副 总 监 、 专 户 投 资 部 总 监 和
首席战略官;2013 年 8 月至 2015 年 7 月,任 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并专
任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
行,从事个人零售业务,2001 年 1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
从事证券基金销售业务,任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加 入建信基金管 理公
司 , 一 直 从 事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工 作 , 历 任 市 场 营 销 部 副 总 监 ( 主 持 工 作 ) 、
总监、公司首席市场官等职务。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 年 7 月至 1996 年 8 月在湖南省物资
贸易总公司工作;1999 年 7 月加 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
融 机 构 部 、 机 构 业 务 部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和 证 券 业 务 , 历 任 科 员 、 副 主 任 科
员、主任科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 年 3 月加入我公司,担
任董事会秘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督
察长,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 年 7 月至 1998 年 9 月在福建省东海
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
历任副主任科员、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
理 公 司 , 历 任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监 助 理 、 副 总 监 、 总 监 、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经 理 兼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本基金基金经理
钟 敬 棣 先 生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首 席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官 , 特 许 金 融 分 析 师
(CFA ),硕 士 , 加 拿 大 籍 华 人 。 南 开 大 学 金 融 学 学 士 , 加 拿 大 不 列 颠 哥
伦 比 亚 大 学 硕 士 。 曾 先 后 任 职 于 广 东 发 展 银 行 珠 海 分 行 、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珠
海 分 行 、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等 , 从 事 外 汇 交 易 、 信 贷 、 债 券 研 究 及 投
资组合管理等工作。2008 年 5 月 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基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 经 理 、 资 深 基 金 经 理 、 投 资 管 理 部 副 总 监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首 席 固 定 收
益投资官。2008 年 8 月 15 日起任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09 年 6 月 2 日至 2011 年 5 月 11 日 任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12 月 13 日起任建信双息红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 3 日起任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兼研究部首席策略分析师。
顾中汉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
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
关 部 门 , 在 物 理 上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隔 离 。 对 因 业 务 需 要 知 悉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 具有前瞻性,并
且 必 须 随 着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 司 董 事 会 重 视 建 立 完 善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与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本 公 司 在
董 事 会 下 设 立 了 审 计 与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负 责 对 公 司 在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业
务 运 作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和 风 险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和 评 估 , 对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价 , 监 督 公 司 的 财 务 状 况 , 审 计 公 司 的 财 务 报 表 , 评 价
公 司 的 财 务 表 现 , 保 证 公 司 的 财 务 运 作 符 合 法 律 的 要 求 和 运 行 的 会 计 标
准。
公司管理层 在 总 经 理 领 导 下 , 认 真 执 行 董 事 会 确 定 的 内 部 控 制 战 略 ,
为 了 有 效 贯 彻 公 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 经 营 方 针 及 发 展 战 略 , 设 立 了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就 基 金 投 资 等 发 表 专 业 意 见 及 建 议 。 另 外 , 在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层 下 设
立 了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研
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 外 , 公 司 设 有 督 察 长 , 全 权 负 责 公 司 的 监 察 与 稽 核 工 作 , 对 公 司 和
基 金 运 作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及 合 理 性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与 监 督 , 参 与 公 司 风 险
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人 员 定 期 评 估 公 司 风 险 状 况 , 范 围 包 括 所 有 能 对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的 内 部 和 外 部 因 素 , 评 估 这 些 因 素 对 公 司 总 体 经 营 目 标 产
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 司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方 面 , 体 现 部 门 之 间 职 责 有 分 工 , 但 部 门 之
间 又 相 互 合 作 与 制 衡 的 原 则 。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市 场 等 业 务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并 且 有 独 立 的 报 告 系 统 。 各
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 业 务 部 门 内 部 工 作 岗 位 分 工 合 理 、 职 责 明 确 , 形 成 相 互 检 查 、 相 互
制 约 的 关 系 , 以 减 少 舞 弊 或 差 错 发 生 的 风 险 , 各 工 作 岗 位 均 制 定 有 相 应 的
书面管理制度。
在 明 确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基 础 上 , 设 置 科 学 、 合 理 、 标 准 化 的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每 项 业 务 操 作 有 清 晰 、 书 面 化 的 操 作 手 册 , 同 时 , 规 定 完 备 的 处 理
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
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合 理 性 、 完 备 性 和 有 效 性 , 监 督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揭 示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相 关 风 险 ,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有 效 地 执 行 。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具 有
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 、 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情 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截至2016 年9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0 人, 平均
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
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 三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 年在国内首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
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 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管服务。截至2016 年9 月,中 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624 只。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英国 《全球托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5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泛好评。
(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的 职责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 、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和赎回款项;
15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五 ) 基 金托 管 人 的 内部 控 制 制 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年 八 次 顺 利 通 过
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号 ) 审 阅 后 ,2015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通过ISAE3402
(原SAS70) 审 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实 施
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及人员的例外。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 独 立 、 业 务 制 度 和 管 理 独 立 、 网
络独立。
(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
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 并 实 施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排查风险隐患。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 据 传 输 线 路 的 冗 余 备 份 、 监 控 设 施 的 运 用 和 保 障 等 措 施 来 保
障数据安全。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
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
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
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
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
展的生命线。
( 六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运作 基 金 进 行监 督 的 方 法和 程 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对 基 金 的 投 融 资 、 基 金 的 禁 止 投 资 行 为 、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申 购 资 金 的 到 账 和 赎 回 资 金 的
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进 行 整 改 , 并 且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果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约 定 存
在 疑 义 , 应 及 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做 出 解 释 、 澄 清 或
纠正。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回 、 定 期 投
资 等 业 务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情 况 及 业 务 规 则请登录 本 公 司 网 站 查询。 本公司
网址:www.ccbfund.cn。
2. 代 销 机 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7)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95559.com.cn
(8)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琦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传真:010-83914283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1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注册: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传真:010-68560661
公司网站:http://www.cebbank.com
(1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58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网址:www.citics.com
(1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6)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1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1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20)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21)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22)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24)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2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7)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服热线:4008866338
网址:stock.pingan.com
(28)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网址: www.china-invs.cn
(29)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20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825555
网址:www.axzq.com.cn
(30)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77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网址:www.gyzq.com.cn
(3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网址:www.htsc.com.cn
(34)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58
号大成国家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5)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6)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 2 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40
网址:www.cfzq.com
(37)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热线: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8)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概况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客服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3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40)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A6/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客服电话:0571-967777
网址:http://www.stocke.com.cn
(41)九州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客服电话:0755-33331188
网址:www.tyzq.com.cn
(42)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服电话:020-88836999
网址:www.gzs.com.cn
(43)红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服电话:0871-3577930
网址:http://www.hongtastock.com/
(44)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客服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4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46)天风证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027-87107535
网址:http://www.tfzq.com
(47)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客户服务热线: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1-1305、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 9908 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49)上海常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 820 289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50)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5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www. Licaike.com
(5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56)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57)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58) 上海 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59) 北京 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60) 诺亚 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1) 上海陆 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
(62) 北京 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63) 深圳 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64) 珠海 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65)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https:// www.ifastps.com.cn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010-56282140
网址:www.fundzoe.cn
(67)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6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客户服务热线:400-033-7933
网址:www.leadbank.com.cn
(69)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客户服务热线: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70)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B 座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0203
网址:www.windmoney.com.cn
(71)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张彦
客户服务热线:400-166-1188
网址:http://www.jrj.com.cn/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热线:400-928-2266
网址:https://www.dtfunds.com/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 三 )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 12 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徐建军
电话:010-66575888
传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孙艳利
( 四 ) 审 计 基 金 资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陈熹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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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 一 ) 基 金 募 集 的 依 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08 年 4 月 3 日证监许可[2008]501
号文核准。
( 二 ) 基 金 类 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三 )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 四 )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不定期。
( 五 ) 基 金 的 面 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六 ) 募 集 方 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 七 ) 募 集 期 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 2008 年 5 月 19 日至 2008 年 6 月 20 日进行发 售。如果在此
期 间 届 满 时 未 达 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第 七 章 第 ( 一 ) 条 规 定 的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可 在 募 集 期 限 内 继 续 销 售 。 基 金 管 理 人 也 可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情 况 在 募 集
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八 ) 募 集 对 象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九 ) 募 集 场 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具 体 募 集 场 所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增 加 其
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 十 ) 认 购 安 排
1 、 认 购 时 间 : 本 基 金 向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同 时 发 售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基
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 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 、 认 购 原 则 和 认 购 限 额 : 认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投 资 者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需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交 付 认 购 款 项 , 投 资 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 代 销 网 点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每 次 认 购 金 额 不 得 低 于 1,000 元人民
币 , 代 销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直 销 机 构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首 次 认 购 金
额不得低于 5 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
上述认购最 低金额的限 制,单笔追 加认购最低 金额为 1,000 元人民 币。当
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消。
( 十 一 ) 认 购 费 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 十 二 ) 认 购 份 数 的 计 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形 成 的 利 息 归 投 资 者 所 有 , 如 基 金 合 同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生 效 , 则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计 入 投 资 者 的 账 户 , 利 息 和 具 体 份 额 以 注 册 登 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 认 购 金额 + 认 购 利 息)/ 基 金 份额 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十 三 ) 认 购 的 方 法 与 确 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 购 时 间 安 排 、 投 资 者 认 购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中 确
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 金 发 售 机 构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发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投 资 者 可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到 各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最 终 成 交 确
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 十 四 ) 募 集 资 金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不 收 取 认 购 费 用 。 利 息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为准。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式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十 五 ) 募 集 资 金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人不得动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 不 得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 基 金 备 案 的 条 件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 基
金合同生效。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予以公告。
3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款 项 只 能 存 入 专门账户 ,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形 成 的 利 息 在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折 成 基 金 份 额 ,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利 息 转 成基金份 额 的 具 体 数 额 以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 二 )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时 的 处 理 方 式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条 件 , 或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发
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无 需 承 担 相 关 募 集 费 用, 基 金 管
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基金 份 额 类 别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赎回时根据持 有 期 限 收 取 赎 回
费;C 类 基 金 份 额 从 该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 二 ) 申 购 与 赎 回 办 理 的 场 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
构。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销 售 机 构 名 单 和 联 系 方 式 见
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代 销 机 构 , 并 另 行 公 告 。 销 售
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办 理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 资 者 可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开 放 日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在 基 金 开 放 日 , 投 资 者 提 出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时 间 应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当 日 收 市 时 间 之 前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为
当 日 的 价 格 ; 如 果 投 资 人 提 出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时 间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当 日 收 市 时 间 之 后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为 下 一
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并 公
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申 购 开 始 日 、 赎 回 开 始 日 前 至 少 2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质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上 述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 金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投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
可 向 销 售 机 构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成 交 情 况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 金 发 售 机 构 申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发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申 请 。 申 购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
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
有 人 账 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有关条款处理。
( 六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代销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柜 台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首 次 最 低
申购金额、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
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定投 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以 上 限 制 进 行 调 整 , 最 迟 在 调 整
生效前 2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七 ) 申 购 费 与 赎 回 费
(1)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为零 。
持有期限在 30 日以内的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1% ;持有期限
超过 30 日(含 30 日)的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 费用。
(2)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资人在 申 购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时 ,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费 率 随 申
购 金 额 增 加 而 递 减 ; 投 资 人 可 以 多 次 申 购 本 基 金 , 申 购 费用 按 每 日 累 计 申
购金额确定申购费率,以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情形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6%
100 万元≤M<300 万元 0.4%
300 万元≤M<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注:M 为 申购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费 率 按 照 持 有 时 间 递 减 , 即 相 关 基 金 份 额
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7 日
1.5%
7 日≤ 持有期<30 日
0.7%
30 日≤ 持有期<1 年
0.1%
持有期≥1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并 按 照 持 有 期 限 的
不 同 将 赎 回 费 按 照 不 同 比 例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赎 回 费 用 的 其 余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将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天但少于 1 年的投资人,将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1 年的投资
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
金 合 同 》 的 相 关 规 定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或 者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 基 金
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八 ) 申 购 份 数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一)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C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 购 份 额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下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 所
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二)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持有期限在30 日以内的 C 类 基金份额,基金赎回金额计算方法
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2、持有期限超过 30 日(含 30 日)的 C 类基金份 额,基金赎回金
额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下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 所
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二)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 金份额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 A 类
基 金 份 额 时 缴 纳 申 购 费 ) ,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赎回净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 回 费 用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赎 回 净 额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三)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由于基金 费用
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其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基金资
产净值 /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总份额余额。
( 九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注 册 登 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
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十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 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一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予 以 办 理 。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应当按 照 其 申 请 赎 回 份 额 占 当 日 申 请 赎 回 总 份额 的 比 例 , 确 定 该单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日办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除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办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外 , 延 迟 至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办 理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价 格 。 依 照 上 述 规 定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赎 回 不 享 有 赎 回 优 先 权 , 并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部 分 顺 延
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 2 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
刊 登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同 时 以 邮 寄 、 传 真 或 《 招 募 说 明 书 》 规 定 的
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 基 金 连 续 2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
( 十 一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除 非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暂 停 或 拒 绝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在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无
法计算;
3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1 到 4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 十 二 ) 暂 停 赎 回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除 非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 款项;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 个或2 个以 上开放日巨额
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的 , 可
延 期 支 付 部 分 赎 回 款 项 , 按 每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
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 网 站 公 告 。 投 资 者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撤销。
暂 停 基 金 的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 十 三 ) 基 金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定
开办本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进 行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的
数 额 限 制 、 转 换 费 率 等 具 体 事 项 可 以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另 行 规 定 且 公 告 ,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其他相关机构。
( 十 四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九、基金的投资
( 一 ) 投 资 目 标
通 过 主 动 式 管 理 债 券 组 合 , 在 追 求 基 金 资 产 稳 定 增 长 基 础 上 获 得 高 于
投资基准的回报。
( 二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是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债 券 、 股 票 、 权 证 及 法 律 、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国 债 、 金 融 债 、 央 行 票 据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等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品 种 。 本 基 金 对 债 券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 基 金 也 可 投 资 于 非 债 券 类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 但 可 以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新 股 申 购 或 增 发 新 股 , 并
可 持 有 因 可 转 债 转 股 所 形 成 的 股 票 、 因 所 持 股 票 所 派 发 的 权 证 以 及 因 投 资
可分离 债 券 而 产 生 的 权 证 等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非债券类品种。本基金对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 投 资 理 念
通 过 价 值 分 析 手 段 , 科 学 地 管 理 利 率 和 信 用 风 险 , 为 组 合 创 造 超 额 收
益。
( 四 ) 投 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总指数。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1 年 12 月
31 日推出的债券指数。它是中国债券市场趋势的表征,也是债券组合投资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管理业绩评 估 的 有 效 工 具 。 中 国 债 券 总 指 数 为 掌 握 我 国 债 券 市 场 价 格 总 水
平 、 波 动 幅 度 和 变 动 趋 势 , 测 算 债 券 投 资 回 报 率 水 平 , 判 断 债 券 供 求 动 向
提 供 了 很 好 的 依 据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选 择 中 国 债 券 总 指 数 。
中 国 债 券 总 指 数 通 过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官 方 网 站
www.chinabond.com.cn 对外公布。
如 果 今 后 证 券 市 场 中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或 者 更 科 学 客 观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 五 ) 投 资 策 略
本基金采 取 自 上 而 下 的 方 法 确 定 投 资 组 合 久 期 , 结 合 自 下 而 上 的 个 券
选 择 方 法 构 建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力 求 综 合 发 挥 固 定 收 益 、 股 票
及 金融衍 生 产 品 投 资 研 究 团 队 的 力 量 , 通 过 专 业 分 工 细 分 研 究 领 域 , 立 足
长 期 基 本 因 素 分 析 , 从 利 率 、 信 用 等 角 度 进 行 深 入 研 究 , 形 成 投 资 策 略 ,
优 化 组 合 , 获 取 可 持 续 的 、 超 出 市 场 平 均 水 平 的 稳 定 投 资 收 益 。并在固定
收 益 资 产 所 提 供 的 稳 定 收 益 基 础 上 , 适 当 参 与 新 股 发 行 申 购 及 增 发 新 股 申
购,为基金持有人增加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 基 金 在 综 合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 货 币 政 策 的 基 础 上 , 采 用 久 期 管 理 和 信
用风险管理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在 债 券 组 合 的 具 体 构 造 和 调 整 上 , 本 基 金 综 合 运 用 久 期 调 整 、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变 预 测 、 信 用 利 差 和 信 用 风 险 管 理 、 回 购 套 利 等 组 合 管 理 手 段 进 行
日常管理。
(1)久期调整
本 基 金 通 过 宏 观 经 济 及 政 策 形 势 分 析 , 对 未 来 利 率 走 势 进 行 判 断 , 进
而确定组合整体久期和调整范围。
(2)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状 的 变 化 将 直 接 影 响 本 基 金 组 合 中 长 、 中 、 短 期 债 券 的
搭 配 。 本 基 金 将 结 合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化 的 预 测, 适 时 采 用 子 弹 、 杠 铃 或 梯 形
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信用利差和信用风险管理
信 用 利 差 管 理 策 略 决 定 本 基 金 不 同 类 属 间 的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 本 基 金 将
结 合 不 同 信 用 等 级 间 债 券 在 不 同 市 场 时 期 利 差 变 化 及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化 调 整
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政府债之间的配置比例。
本 基 金 还 将 综 合 评 估 不 同 行 业 以 及 单 个 企 业 的 公 司 债 或 短 期 融 资 券 在 不
同 经 济 周 期 收 益 率 及 违 约 率 变 化 情 况 , 以 决 定 不 同 行 业 公 司 债 或 短 期 融 资
券的投资比例。
(4)回购套利
本 基 金 将 适 时 运 用 多 种 回 购 交 易 套 利 策 略 以 增 强 静 态 组 合 的 收 益 率 。
比 如 运 用 跨 市 场 套 利 、 回 购 与 现 券 的 套 利 、 不 同 回 购 期 限 之 间 的 套 利 进 行
相对低风险套利操作等。
2、个券选择策略
在 个 券 选 择 上 , 本 基 金 综 合 运 用 利 率 预 期 、 收 益 率 曲 线 估 值 、 信 用 风
险分析、隐含期权价值评估、流动性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1)利率预期策略下符合久期设定范围的债券;
(2)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含 BBB )的债券;
(3) 资信状况良好、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较大改善的企业发行
的债券;
(4) 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运用收益率曲
线模型或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5) 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转股溢价率和投
资溢价率合理、有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
(6) 在合理估值模型下,预期能获得较高风险-收益补偿且流动性较
好的资产支持证券。
3、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 转 换 债 券 兼 具 权 益 类 证 券 与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的 特 性 , 具 有 抵 御 下 行
风 险 、 分 享 股 票 价 格 上 涨 收 益 的 特 点 。 本 基 金 将 选 择 公 司 基 本 素 质 优 良 、
其 对 应 的 基 础 证 券 有 着 较 高 上 涨 潜 力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进 行 投 资 , 并 采 用 期 权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4、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定价 的 多种因素,包括市场利
率 、 发 行 条 款 、 支 持 资 产 的 构 成 及 质 量 、 提 前 偿 还 率 等 ,辅助采用数 量化
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5、一级市场申购和再融资投资策略
由 于 股 票 市 场 一 、 二 级 市 场 差 价 的 客 观 存 在 , 从 而 使 得 新 股 申 购 或再
融资成 为 一 种 风 险 相对较 低 的 投 资 方 式 。 本 基 金 将 研 究 首 次 发 行(IPO) 股
票 及 增 发 新 股 的 上 市 公 司 基 本 面 因 素 , 根 据 股 票 市 场 整 体 定 价 水 平 , 估 计
上 市 交 易 的 合 理 价 格 , 同 时 参 考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关 系 , 从 而 制 定 相 应 的 投资
策略。
( 六 ) 投 资 决 策 依 据 和 决 策 程 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司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利率走势、产业状况、债券发行人的信用状况及相关
政策等可能的影响因素;
(3)可投资品种的预期风险、收益水平。
2、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建立了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管理部、研究
部、中央交易室等在内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是 负 责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资 产 运 作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
其 组 成 人 员 为 投 资 、 研 究 等 方 面 的 管 理 人 员 和 业 务 骨 干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公 司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 确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基 金 的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 权 限 设 置 和 投 资 原 则 ; 确 定 基 金 的 总 体 投 资 方
案 ; 负 责 基 金 资 产 的 风 险 控 制 , 审 批 重 大 投 资 事 项 ; 监 督 并 考 核 基 金 经
理 。 投 资 管 理 部 及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决 策 ,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并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 追 踪 和 调 整 , 以 实 现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研 究 部 提 供 相 关
的 投 资 策 略 建 议 和 证 券 选 择 建 议 , 并 负 责 构 建 和 维 护 股 票 池 。 中 央 交 易 室
根 据 基 金 经 理 的 交 易 指 令 , 进 行 基 金 资 产 的 日 常 交 易 , 对 交 易 情 况 及 时 反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馈。
( 七 )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 股 票 型 基
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 八 ) 投 资 限 制
1、禁止行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承销的证券;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基 金 财 产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保 持 基 金 组 合 良 好 的 流 动 性 。 基
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家公 司发行的债 券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 基金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 债券;
(4) 本基金与由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 行的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级 别)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超 过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6) 本基金在全 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 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7)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8) 本基金持有 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 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9) 本基金参与 股票发行申 购,所申报 的金额不得 超过本基金 的总
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0)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将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另 有 规 定 的 , 本 基 金 将 从 其
规定。
( 九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6
年 10 月 20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
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财务资料
未经审计。
1 、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6,079,597,427.74 97.99
其中:债券
6,079,597,427.74 97.99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33,383,302.53 0.54
8 其他资产
91,592,213.85 1.48
9 合计
6,204,572,944.12
100.00
2 、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投 资组合
2.1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类 的 境 内 股票 投 资 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类 的 沪 港 通投 资 股 票 投资 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沪港通股票。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十 名 股 票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股票。
4 、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债 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225,463,000.00 4.2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346,090,000.00 43.8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346,090,000.00 43.86
4 企业债券 985,196,507.90 18.4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513,690,000.00 9.60
6 中期票据 1,624,671,000.00 30.37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384,486,919.84 7.19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079,597,427.74 113.66
5 、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五 名 债 券投 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
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50213
15 国开
13
4,200,000 433,776,000.00 8.11
2 160210
16 国开
10
3,500,000 351,365,000.00 6.57
3 150220
15 国开
20
3,200,000 326,144,000.00 6.10
4 150208
15 国开
08
3,000,000 312,210,000.00 5.84
5 150217
15 国开
17
2,500,000 252,400,000.00 4.72
6 、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十 名 资 产支 持 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五 名 贵 金属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五 名 权 证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9.1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政 策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9.2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资 的 国 债 期货 持 仓 和 损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9.3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评 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10、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注
10.1
本基金该报告期内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均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和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0.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5,641.7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6,478,254.29
5 应收申购款 5,068,317.8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1,592,213.85
10.4 报告期末持有 的处 于 转 股 期的 可 转 换 债券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28009 歌尔转债 85,461,141.38 1.60
2 113008 电气转债 43,957,140.20 0.82
3 110030 格力转债 41,019,203.40 0.77
4 110031 航信转债 19,827,896.40 0.37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113010 江南转债 853,844.70 0.02
6 123001 蓝标转债 11,829,046.00 0.22
7 110032 三一转债 24,380,736.00 0.46
8 110035 白云转债 37,271,040.00 0.70
9 110033 国贸转债 29,291,370.00 0.55
10.5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股 票 中 存 在流 通 受 限 情况 的 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 A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 年 9 月 29
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
12.15% 0.44% 3.45% 0.23% 8.70% 0.21%
2015 年 1 月 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3.28% 0.15% 8.03% 0.11% 5.25% 0.04%
2016 年 1 月 1 日
-2016 年 9 月 30
日
3.02%
0.07%
3.29%
0.08%
-0.27%
-0.01%
2014 年 9 月 29
日—2016 年9 月
30 日
30.88%
0.20%
15.44%
0.12%
15.44%
0.08%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 C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 年 9 月 29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2.15% 0.44% 3.45% 0.23% 8.70% 0.21%
2015 年 1 月 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3.28% 0.15% 8.03% 0.11% 5.25% 0.04%
2016 年 1 月 1 日
-2016 年 9 月 30
日
2.61%
0.07%
3.29%
0.08%
-0.68%
-0.01%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08 年 6 月 25
日—2016 年 9 月
30 日
108.35%
0.22%
48.89%
0.13%
59.46%
0.09%
十一、基金的财产
( 一 ) 基 金 财 产 的 构 成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 二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本 基 金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和 托 管 专 户 用 于 基 金 的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并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并 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备 案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和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与 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基 金 财 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其 他 情 形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消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 估 值 目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目 的 是 客 观 、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的 价 值 , 依 据 经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而 计 算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是 计 算 基 金
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 二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 ) 估 值 方 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以 及 停 止 交 易 , 但 未 行 权 的 权 证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别估值。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的价格估值。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 四 ) 估 值 对 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股票、权证、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五 ) 估 值 程 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以 书 面 形 式 加 密 传 真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复 核 无 误 后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传 真 的 书 面 估 值 结 果 上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月
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确 认 和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当 基 金 估 值 出 现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估 值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值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估 值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的 责 任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责 任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 则 按
照下述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发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责任造成基金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责 任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差 错 责 任 方
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差 错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1 、 与 本 基 金 投 资 有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 )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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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一 ) 收 益 的 构 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票 据 投 资 收
益 、 买 卖 证 券 差 价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以 及 其 他 收 益 。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 二 ) 基 金 净 收 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后的余额。
( 三 ) 收 益 分 配 基 本 原 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六 次 , 全 年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年 度 可 供 分 配 收 益 的 10% , 若 《 基 金 合
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选 择 不 同 的 分 红 方 式 。 选 择 采 取 红 利 再 投 资 形 式 的 , 同
一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红 资 金 将 按 权 益 登 记 日 该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转 成 相
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同一投资人 持有的同一 类别的基金 份额只能选 择一种分红 方式,如 投
资 人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选 择 的 分 红 方 式 不 同 , 则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将 以 投 资
人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 、 基 金 当 年 收 益 应 先 弥 补 上 一 年 度 亏 损 后 , 才 可 进 行 当 年 收 益 分
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 、 由 于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对 应 的 可 分 配 收 益 将 有 所 不 同 , 本 基 金 同 一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与 公 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订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依 照 《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 五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红 利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权 益 登 记 日 除 权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 依 照 《 业 务 规 则 》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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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 与 基 金 运 作 有 关 的 费 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银行汇划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 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的其他费用。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
除。
2、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70%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7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 支 付 日 期
顺延。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0%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 支 付 日 期
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年费率为 0.4% 。
本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将 专 门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4% 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 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 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销
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资 产 中 划 出 ,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代 收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收 到 后 按 相 关 合 同 规 定
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率 、 销 售 服 务 费 , 此 项 调 整 不 需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条第 1 款第 (4) 至 第 (9) 项 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二 ) 基 金 销 售 时 发 生 的 费 用
本 基 金 认 购 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 公 式 、 收 取 方 式 和 使 用 方 式 请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 赎 回 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 方 式 、 收 取 方 式 和 使 用 方 式 请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 不 同 基 金 间 转 换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公告。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验 资 费 、 会 计 师 和 律
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的项目。
( 四 )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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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
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计。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告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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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一)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1、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编 制 并 在
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告 内 容 的 截 止 日 为 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将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各自网站上。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述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需 经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8、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变动超过 30% ;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份额 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召 集 人 应 当
至少提前 40 日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时 间 、 会 议 形 式 、 审 议 事
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不 依 法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等 文 本 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将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在 地 、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在 地 、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及 其
网 点 , 供 公 众 查 阅 。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事项将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七、风险揭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 投 资 ,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 投 资 人 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收 益 , 也 可 能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所 带 来 的
损失。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 险 , 既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也 包 括
基 金 自 身 的 管 理 风 险 、 技 术 风 险 和 合 规 风 险 等 。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 当 单 个 交 易 日 基 金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
型 , 投 资 人 投 资 不 同 类 型 的 基 金 将 获 得 不 同 的 收 益 预 期 , 也 将 承 担 不 同 程
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
别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是 引 导 投 资 人 进 行 长 期 投 资 、 平 均 投 资 成 本 的 一 种 简 单
易 行 的 投 资 方 式 。 但 是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并 不 能 规 避 基 金 投 资 所 固 有 的 风 险 ,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业 绩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 资 人 应 当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其 他 机 构 购 买
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及相关公告。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 资 者 按 1.00 元 面 值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以 后 , 有 可 能 面 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跌 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 一 ) 系 统 性 风 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系 统 性 风 险 是 指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风 险 , 主 要 包 括 政 策 风 险 、 经 济 周
期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和 法 律 法 规 的 变
化 对 证 券 市 场 产 生 一 定 影 响 , 从 而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而 产
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 济 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 经 济 运 行 周 期 性 的 变 化 会 对 基 金 所 投 资
的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 率 的 波 动 会 直 接 导 致 股 票 市 场 及 债 券 市 场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变 动 , 同 时 也 影 响 到 证 券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状 况 , 以 及 上 市 公 司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润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 金 收 益 的 一 部 分 将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的 购 买 力 可 能 因 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动可能会影响基金投资标的的价格和基金资产的实际购买
力。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7、再投资风险
市 场 利 率 下 降 将 影 响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的 再 投 资 收 益 率 , 这 与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利率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8、其他风险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
( 二 )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是 指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风 险 , 包 括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信
用风险等。
1、公司经营风险
公 司 的 经 营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对 应 的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公 司 无 法 偿 还 债 券 利 息 的 风 险 。 虽 然 本 基 金 可
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2、信用风险
信 用 风 险 指 债 券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 拒 绝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或 由 于 债 券 发
行 人 信 用 质 量 降 低 导 致 债 券 价 格 下 降 的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也 包 括 证 券 交 易 对
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基 金 管 理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风 险 , 主 要
包括基金产品的风险、管理风险、交易风险 、运营风险及道德风险。
1、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 基 金 作 为 积 极 型 的 债 券 型 基 金 , 在 具 体 投 资 管 理 中 投 资 于 债 券 类 资
产(含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需要承担债券市场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也 会 参 与 新 股 申 购 , 因 此 可 能 面 临 新 股 发 行 放 缓 或 停
滞 , 或 者 新 股 收 益 率 下 降 甚 至 出 现 亏 损 所 带 来 的 风 险 。 同 时 ,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的 可 转 债 、 可 提 前 赎 回 类 债 券 由 于 隐 含 期 权 , 导 致 市 场 波 动 不 但 会 引 起
期 权 价 值 变 化 , 还 会 造 成 债 券 未 来 的 现 金 流 的 不 确 定 性 ,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
策 、 技 能 等 主 观 因 素 的 限 制 而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以 及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或 者 由 于 基 金 数 量 模 型 设 计 不 当 或 实 施 差 错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偏 离 业 绩 基 准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对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如 基 金 经 理
的依赖也可能产生管理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本 基 金 类 型 为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 基 金 规 模 将 随 着 基 金 投 资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而 不 断 波 动 ,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申 请 产 生 的 仓 位 调
整 可 能 使 资 产 难 以 按 照 预 先 期 望 的 成 交 价 格 变 现 而 导 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流
动 性 不 足 ; 或 者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的 证 券 由 于 外 部 环 境 影 响 或 基 本 面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而 导 致 流 动 性 降 低 ,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的 损 失 , 从 而 产 生 流 动 性 风
险。
4、交易风险
由 于 交 易 权 限 或 业 务 流 程 设 置 不 当 导 致 交 易 执 行 流 程 不 畅 通 , 交 易 指
令 的 执 行 产 生 偏 差 或 错 误 , 或 者 由 于 故 意 或 重 大 过 失 未 能 及 时 准 确 执 行 交
易 指 令 , 事 后 也 未 能 及 时 通 知 相 关 人 员 或 部 门 , 导 致 基 金 利 益 的 直 接 损
失。
5、运营风险
由 于 运 营 系 统 、 网 络 系 统 、 计 算 机 或 交 易 软 件 等 发 生 技 术 故 障 或 瘫 痪
等 情 况 而 无 法 正 常 完 成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交 收 等 指 令 而
产 生 的 操 作 风 险 , 或 者 由 于 操 作 过 程 效 率 低 下 或 人 为 疏 忽 和 错 误 而 产 生 的
操作风险。
6、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一 ) 《基金 合 同 》 的变 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程序;
(9)调高基金销售服务费;
(10)终止《基金合同》;
(11)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 金 的 清 算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发 生 时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 金 财
产安全的职责。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 四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 金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六 ) 基 金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 金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秉 承 “ 持 有 人 利 益 重 于 泰 山 ” 的 经 营 宗 旨 , 不 断 完 善 客 户
服 务 体 系 。 公 司 承 诺 为 客 户 提 供 以 下 服 务 , 并 将 随 着 业 务 发 展 和 客 户 需 求
的 变 化 , 积 极 增 加 服 务 内 容 , 努 力 提 高 服 务 品 质 , 为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 便
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 (免长途通话费用) 、010-66228000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 每天 24 小 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
括:基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 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上午 9:00~17:00 的人工电话
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客 户 留 言 服 务 将 其 疑 问 、 建 议 及 联 系 方 式 告 知 公 司 客 服
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电 子 邮 箱 、 传 真 、 信 件 等 方 式
订 制 对 账 单 服 务 。 本 公 司 在 准 确 获 得 投 资 者 邮 寄 地 址 、 手 机 号 码 及 电 子 邮
箱 的 前 提 下 , 将 为 已 订 制 账 单 服 务 的 投 资 者 提 供 电 子 邮 件 、 短 信 和 纸 质 对
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 子 对 账 单 是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交 易 对 账 的 一 种 电
子 化 的 账 单 形 式 。 电 子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份额市值、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
日 内 向 每 位 预 留 了 有 效 电 子 邮 箱 并 成 功 订 制 电 子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持 有 人 发 送
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 信 对 账 单 是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份 额 对 账 的 一 种 电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子 化 的 账 单 形 式 。 短 信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份额市值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
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纸 质 对 账 单 是 通 过 平 信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份 额 对 账 的 一 种 账 单 形
式 。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份 额 市 值 、 期
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向 预 留 了 准 确 邮 寄 地 址 并 成 功 订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持 有 人 寄 送 纸 质 对 账
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
1 、 信 息 查 询 : 客 户 可 通 过 网 站 查 询 基 金 净 值 、 产 品 信 息 、 建 信 资
讯、公司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 、 账 户 查 询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网 上 “ 账 户 查 询 ” 服 务 查 询 账 户 信 息 ,
查 询 内 容 包 括 份 额 查 询 、 交 易 查 询 、 分 红 查 询 、 分 红 方 式 查 询 等 ; 同 时 投
资 者 还 可 通 过 “ 账 户 查 询 修 改 ” 、 “ 查 询 密 码 修 改 ” 自 助 修 改 基 本 信 息 及
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的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 、 常 见 问 题 : 汇 集 了 客 户 经 常 咨 询 的 一 些 热 点 问 题 , 帮 助 客 户 更 好
的了解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 、 客 户 留 言 : 通 过 网 上 客 户 留 言 服 务 , 可 将 投 资 者 的 疑 问 、 建 议 及
联系方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 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 投 资 者 准 确 完 整 的 预 留 了 手 机 号 码 ( 小 灵 通 用 户 除 外 ) , 可 获 得 免
费 手 机 短 信 服 务 , 包 括 产 品 信 息 、 基 金 分 红 提 示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等 。 未 预
留 手 机 号 码 的 投 资 者 可 拨 打 客 服 电 话 或 登 陆 公 司 网 站 添 加 后 定 制 此 项 服
务。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可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
务 , 包 括 产 品 信 息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等 。 未 预 留 电 子 邮 箱 地 址 的 投 资 者 可 拨
打客服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易信服务
我公司通过官方微信、易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
财资讯及基金信息查询等服务。投资者可在微信、易信中搜索“建信
基金”或者“ccbfund ”添加关注。
投资者通过公司官方微信、易信可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分
红信息、理财资讯等内容。已开立建信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将微信、
易信账号与基金账号绑定后可查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 重置服务
为 保 证 投 资 者 账 户 信 息 安 全 , 当 拨 打 客 服 电 话 或 登 陆 公 司 网 站 查 询 个
人账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
服电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网 站 客 户 留 言 、 客 服 中 心 自 动 语 音 留 言 、 客 服 中 心 人
工 坐 席 、 书 信 、 传 真 等 多 种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建 议 或 投 诉 , 客 服 中 心
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16 年 6 月 25 日至 2016 年 12 月 24 日 ,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 于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ccbfund.cn 。
序
号
公告事项 法 定 披 露 方式 法 定 披 露 日期
1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
加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
下销售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2-22
2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
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为旗下销售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1-28
3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
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为旗下销售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1-10
4
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
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0-25
5
关于新增凤凰金信为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0-22
6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
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旗下代
销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8-17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关于新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
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8-05
8
关于新增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旗下销售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7-15
9
关于新增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旗下销售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7-07
10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开放式基金参加盈米财富转换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7-06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代 理 人 和 注 册 登
记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投 资 人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或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 费 购 买 复 印
件。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12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决 定 和 调 整 除 托 管 费 率 之 外 的 基 金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方式;
(13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
(15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 审 计 师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如 认 为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 的不 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件;
(18)组织 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但 因 第 三 方 责 任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到 损 失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首 先 承 担 了 责 任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无 需 承 担 相 关 募 集 费 用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
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 、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 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
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
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调高基金销售服务费;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 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 天,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但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力。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a、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b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利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少于 本 基 金 在 权益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a、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c、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含50%);
d、 上述第 c 项中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注 册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并 且 委 托 人 出 具 的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定
e、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大修改、 决 定 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及会议 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 以 在 会 议
通 知 发 出 后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临 时 提 案 , 临 时 提 案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 日 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临 时 提
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
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 进 行 解 释 和 说
明。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b、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其 时 间 间 隔 不
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 , 应 当 最 迟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30 日 公 告 。 否
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a、 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权代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权代表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权代表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50%) 选举产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号 码 、 住 所 地 址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b、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决并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 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第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提前终止 《 基 金 合 同 》 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投资者,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表 决 结 果 由 大 会 召 开 方 以 电 话 、 传 真 或 书
面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a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大会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监票人。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或 拒 派 代 表 担 任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监票人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b、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c 、 如果会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监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d、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三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的 事 由 与 程 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 金
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a 、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b、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c 、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d、 制作清算报告;
e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f、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g、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h、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i 、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 争 议 的 处 理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人 取 得 基 金 合 同 的 方 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一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1、 基 金 管理 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5]158 号
文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6228888
传真:010-66228889
联系人:郭雅莉
2、 基 金 托管 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 理 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 同 业 拆 借 业 务 ;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 贴 现 、 转 贴 现 、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销 售 业 务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承 销 、 代 理 兑 付 政 府 债 券 ;
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
代 理 政 策 性 银 行 、 外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保 管 箱 服 务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受 托 管 理 服 务 ;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 企
业 、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币 兑 换 ; 出 口 托 收 及 进 口 代 收 ;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金 融 衍 生 业 务 ; 银 行 卡 业 务 ; 电 话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业 务 ; 办 理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其他业务。
(二)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 核 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
公司债、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
资的投资工具。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a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
比例为: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类 资 产 ( 含 可 转 换 债 券 )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的 8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 基 金 也 可 投 资 于 非 债 券 类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在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但 可 以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申 购 和 再 融 资 投 资 , 并 持 有 因 在 一 级 市 场 申
购 所 形 成 的 股 票 以 及 因 可 转 债 转 股 所 形 成 的 股 票 。 本 基 金 还 可 以 持 有 股 票
所 派 发 的 权 证 、 可 分 离 债 券 产 生 的 权 证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非 债 券 类 品 种 。 本 基 金 对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的 20% 。
因 基 金 规 模 或 市 场 变 化 等 因 素 导 致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合 理 的 期 限 内 调 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 以 符 合 上 述 比 例 限 定 。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并 可 依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b、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债券;
4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超 过 各 类 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6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资产净值的40%;
7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8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9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0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将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另 有 规 定 的 , 本 基 金 将 从 其
规定。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 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禁止 从事下列 行
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
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 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 基 金 托管 人 依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于基
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其 更 新 , 加 盖 公 章 并 书 面 提 交 , 并 确 保 所 提 供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完 整 性 、 全 面 性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保 管 真 实 、
完 整 、 全 面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 并 负 责 及 时 更 新 该 名 单 。 名 单 变 更 后 基 金 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
知 名 单 的 变 更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监 督 流 程 ,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违 规 进 行 关 联 交 易 ,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责
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并 协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对 于 交
易 所 场 内 已 成 交 的 违 规 关 联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交 易 所
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于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 并 按 照 审 慎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在 该 名 单 中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
收 到 该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名 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时 须 向 基 金 托
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
进 行 更 新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执 行
交 易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 发 生 此 种 情 形 时 ,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 交易方式的控
制
基 金 管 理人 在 银 行 间市 场 进 行 现券 买 卖 和 回购 交 易 时 ,需 按 交 易 对手
名 单 中 约 定 的 该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有 利 于 信 用 风 险 控 制 的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 确 定 交 易 方
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 险 , 在 与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以 外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先 由 基 金 管 理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人 承 担 , 其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上 述 监 督 流 程 , 则 对 于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 不 承
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银 行 存 款 的信 用 风 险 主要 包 括 存 款银 行 的 信 用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单为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通银
行,本 基 金 投 资 除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以 外 的 银 行 存 款 出 现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时 ,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偿 , 之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过 程 中 遵 循 上 述 监 督 流 程 , 则 对 于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对 于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进 行 调
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证 券 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上 述 资 料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 以 书 面 或 其 他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进 行 确
认。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 发 行 证 券 数 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于 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审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资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 利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果基
金托管人 没 有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承担
连带责任。
8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赔 偿 因
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向 中 国 证
监会报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 核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并 予 协
助 配 合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赔 偿 基
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
人 的 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 集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按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的 约 定 , 将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金 认 购 专 户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作办法》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
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
集的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是 指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集 中 托 管 模 式 下 ,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进 行 一 级 结 算 的 专 用
账 户 。 该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 《现 金管理条例》 、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利 率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 《 关 于 大 额 现 金 支 付 管 理 的 通
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 营 账 户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 的 债 券 的 后 台 匹 配 及 资
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
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合 同 原 件 应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文 件
保管部门15 年以上。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与 复 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
同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管人复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额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 签 名 、 盖 章 并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传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如 在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核 对 时 发 生 净
值 不 一 致 的 情 况 ,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意见,则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的估值 对象为 基金 所拥有的债 券、股票、 权证和银行 存款本息 等
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收盘价)估值;
②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c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从 配 股 除 权 日 起 到 配 股 确 认 日 止 ,
如 果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 按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的 差 额 估 值 。 收 盘 价 等 于 或
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d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e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别估值。
f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的价格估值。
g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估值差错处理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 复
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 的
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
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 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不 一 致
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
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
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 六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登 记 与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利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利登记日、每年6 月30 日、每年12 月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七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
议 ,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八 ) 托 管 协 议 的 修 改 与 终 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
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
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 页 无 正 文 , 为 《 建 信 稳 定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签
章页。
建 信 基 金 管理 有 限 责 任公 司
二零 一 七年 一 月 二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