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重 要 提 示 】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许 可[2014]338 号 文 注 册 募
集。本基金合同已于2014 年6 月17 日生效 。
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募 说明书的内 容真实、准 确、完整。 本招募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险。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 会因为证券 市场波动等 因素产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根 据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享 受 基 金 收 益 , 同 时 承 担 相 应 的 投 资 风
险 。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的 风 险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积 极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等 。 本
基 金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其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率 低 于 股 票 基 金 、 混 合 基 金 和 债
券 基 金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之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合 同 ,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 并 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购买 货币市场基 金并不等于 将资金作为 存款存放在 银行或存 款
类 金融机构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 年12 月29 日, 有关财务数 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8
六、基金的募集 ................................................................................................ 2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6
九、基金的投资 ................................................................................................ 34
十、基金的业绩 ................................................................................................ 44
十一、基金的财产 ............................................................................................ 45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45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51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3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6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57
十七、风险揭示 ................................................................................................ 63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 66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8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6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70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73
二十三、备查文件 ............................................................................................ 74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5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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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建信嘉薪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
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货币市场基 金信息披露 特别规定>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 《建信 嘉薪
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者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负 责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者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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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 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 金合同 : 指 《 建信 嘉 薪 宝货币 市 场 基金基 金 合 同》及 对 该 基金合 同 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协议 : 指 基金管 理 人 与基金 托 管 人就本 基 金 签订之 《 建 信嘉薪 宝 货
币市 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 募说明 书 : 指《 建 信 嘉 薪宝货 币 市 场 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及 其定期 的 更
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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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15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7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1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建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为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接受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金账户: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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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认的日期
28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指 《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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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和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实 际 利 率 法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益
47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
已实现收益
48、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9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 的营运费用
50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54 、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 指 根 据 销 售 服 务 费 费 率 和 申 购 金 额 限 制 等 事 项 的 不
同,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 金份额。各类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分 别 设 置 代 码 并 分 别 计 算 和 公 告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收益 率
55、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6、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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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8 、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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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联系人: 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文 批准设
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
者 的 利 益 。 股 东 会 为 公 司 权 力 机 构 , 由 全 体 股 东 组 成 , 决 定 公 司 的 经 营 方 针 以
及 选 举 和 更 换 董 事 、 监 事 等 事 宜 。 公 司 章 程 中 明 确 公 司 股 东 通 过 股 东 会 依 法 行
使 权 利 ,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干 预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运
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
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 《公
司法》 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 裁等经营
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 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
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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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许 会 斌 先 生 , 董 事 长 。2015 年 3 月 起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自 2011 年 3 月至 2015 年 3 月出任中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监;自 2006 年
5 月至 2011 年 3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自 1994 年 5 月至 2006 年 5
月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筹 资 储 备 部 副 主 任 , 零 售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个 人 银 行 部 副
总 经 理 , 营 业 部 主 要 负 责 人 、 总 经 理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个 人 金 融 部 总 经 理 。 许 先 生 是 高 级 经 济 师 , 并 是 国 务 院 特 殊 津
贴获得者,曾荣获中国建设银行突出贡献奖、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等奖项。
1983 年辽宁财经学院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大学本科毕业。
孙志晨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兼建信资本管
理公司董事长。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获长江商学院
EMBA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筹 资 部 证 券 处 副 处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筹 资 部 、 零 售
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 伟 先生 , 董 事 ,现 任 中 国 建设 银 行 个 人存 款 与 投 资部 副 总 经 理。1990 年
获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中 文 系 硕 士 学 位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储 蓄 证 券 部 副 总
经 理 、 北 京 分 行 安 华 支 行 副 行 长 、 北 京 分 行 西 四 支 行 副 行 长 、 北 京 分 行 朝 阳 支
行 行 长 、 北 京 分 行 个 人 银 行 部 总 经 理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个 人 存 款 与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助理。
张 维 义先 生 , 董 事, 现 任 信 安北 亚 地 区 副总 裁 。1990 年 毕 业 于伦 敦 政 治 经
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 EMBA 工商 管
理 学 硕 士 。 历 任 新 加 坡 公 共 服 务 委 员 会 副 处 长 , 新 加 坡 电 信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业 务
发展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团 (马来西亚) 资
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产管理公司 (台湾) 首席
执行官和执行董事。
袁 时 奋先 生 , 董 事, 现 任 信 安国 际 ( 亚 洲) 区 域 副 总裁 。1981 年 毕业于美
国 阿 而 比 学 院 。 历 任 香 港 汇 丰 银 行 投 资 银 行 部 副 经 理 , 加 拿 大 丰 业 银 行 资 本 市
场 部 高 级 经 理 , 香 港 铁 路 公 司 库 务 部 助 理 司 库 , 香 港 置 地 集 团 库 务 部 司 库 , 香
港赛马会副集团司库,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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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 红 军 先 生 , 董 事 , 现 任 中 国 华 电 融 资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总 经 理 。
1998 年 毕业 于 首 都经济 贸 易 大学数 量 经 济学专 业 , 获硕士 学 位 。历任 中 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债 券 基 金 部 项 目 经 理 、 华 电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咨 询 部 副 经 理
(主持工作)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改制重组办公室副处长、体制改革处处长、政
策与法律事务部政策研究处处长、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1985
年 毕 业 于中国 人 民 大学财 政 金 融学院 ,1988 年 毕 业 于中国 人 民 银行研 究 生 部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总 行 和 中 国 农 村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职 员 、 正 大 国 际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总经理助理/ 资 金 部 总 经 理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新 华 资 产 管 理 股
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中银保
诚 退 休 金信托 管 理 有限公 司 董 事,英 国 保 诚保险 有 限 公司首 席 行 政员, 美国国
际保险集团亚太区资深副总 裁,美国友邦保险 (加拿大) 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行
政员等。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伏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兼
任 中 国 法 学 会 国 际 经 济 法 学 研 究 会 常 务 理 事 、 副 秘 书 长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法 专 业
委员会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王雪玲女士,监事会主席。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高级工商管理人
员 工 商 管 理 专 业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山 东 省 分 行 计 划 处 职 员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新 疆 区 分 行 计 划 处 、 信 贷 处 、 风 险 处 和 人 力 部 等 副 处 长 、 处 长 、 行
长助理、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2015 年 10 月起任公
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曾任
英 国 保 诚 集 团 新 市 场 发 展 区 域 总 监 和 美 国 国 际 集 团 全 球 意 外 及 健 康 保 险 副 总 裁
等职务。方女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英格兰
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
司机构与战略研究部总经理。1992 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
2009 年 获中 央 财 经大学 会 计 专业硕 士 。 历任北 京 北 奥有限 公 司 ,中进 会 计 师 事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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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所 , 中 瑞 华 恒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助理、副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 (华电财务公司) 计划财务部经理,中国
华 电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经 理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融 资
部经理。
严冰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
理。2003 年 7 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安永华
明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 年 8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
司,历任人力资源管理专员、主管、部门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安 晔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
理。1995 年 毕 业 于北京 工 业 大学计 算 机 应用系 , 获 得学士 学 位 。历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信 息 技 术 部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部 北 京 开 发 中 心 项 目 经
理 、 代 处 长 ,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基 金 运 营 部 总 监 助 理 、 副 总 监 , 信 息 技 术 部 执
行总监、总监。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
理, 英国 特许 公 认会 计师 公 会(ACCA ) 资 深会 员 。1997 年 毕业 于中 国 人民 大学
会计系, 获 学 士 学 位 ;2010 年 毕 业 于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获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学 位 。 曾 任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高 级 审 计 师 、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运 营 部 高 级
经理。2006 年 12 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
3、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硕士。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审
计 部 科 员 、 副 主 任 科 员 、 团 委 主 任 科 员 、 重 组 改 制 办 公 室 高 级 副 经 理 、 行 长 办
公室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董事会秘书兼
综 合 管 理部总 监 、 投资管 理 部 副总监 、 专 户投资 部 总 监和首 席 战 略官;2013 年
8 月至 2015 年 7 月, 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
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并专任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总经理。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从事个人零售业务,2001 年 1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从事证券
基金销售业务,任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一直从事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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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管理工作,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 (主持工作) 、总监、公司首席市场
官等职务。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曙 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 年 7 月至 1996 年 8 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
总公司工作;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融机构
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
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 年 3 月加入我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
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督察长,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 年 7 月至 1998 年 9 月在福建省东海经贸
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 力资源部,历任副主
任科员、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
人力资源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
理。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建良先生,双学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2005 年 7 月加 入中国
建设银行厦门分行,任客户经理;2007 年 6 月调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金融市场
部,任债券交易员;2013 年 9 月加入我公司投资管理部,历任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 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助理,2013 年 12 月 10 日起任建信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 21 日 起任建信月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4 年 6 月 17 日起任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9 月
17 日起任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 14 日起任建信目标
收益一年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7 月 26 日起任建信现金增利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 2 日起 任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 13 日 起任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 10 月 18 日起任建信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于倩倩女士,硕士。2008 年 6 月加入国泰人寿保险公司,任固定收益研究
专员;2009 年 9 月加入金元惠理基金管理公司(原金元比联基金管理公司),
任 债 券 研 究 员 ;2011 年 6 月 加 入 我 公 司 , 历 任 债 券 研 究 员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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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8 月 5 日起任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 21 日起任建信双
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6 月 17 日起任建信嘉薪宝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9 月 17 日起 任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
理。
6、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顾中汉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兼研究部首席策略分析师。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 、 依 法募集 基 金 ,办理 或 者 委托经 中 国 证监会 认 定 的其他 机 构 代为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 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确 定 基金收 益 分 配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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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1 、 基 金管理 人 承 诺严格 遵 守 《基金 法 》 及相关 法 律 法规, 并 建 立健全 内 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 关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 则 为基金 份 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利用 职 务 之便为 自 己 及其代 理 人 、代表 人 、 受雇人 或 任 何第三 人 谋
取利益;
(3 ) 不泄漏 在 任 职期间 知 悉 的有关 证 券 、基金 的 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法 公 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全面性 原 则 。内部 控 制 制度覆 盖 公 司的各 项 业 务、各 个 部 门和各 级 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 独立性 原 则 。公司 设 立 独立的 督 察 长与监 察 稽 核部门 , 并 使它们 保 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 相互制 约 原 则。公 司 部 门和岗 位 的 设置权 责 分 明、相 互 牵 制,并 通 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 有效性 原 则 。公司 的 内 部风险 控 制 工作必 须 从 实际出 发 , 主要通 过 对
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 防火墙 原 则 。公司 的 投 资管理 、 基 金运作 、 计 算机技 术 系 统等相 关 部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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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 , 在 物 理 上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隔 离 。 对 因 业 务 需 要 知 悉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员 , 制 定 严
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 适时性 原 则 。公司 内 部 风险控 制 制 度的制 定 , 应具有 前 瞻 性,并 且 必
须 随 着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政策制度 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
会 下 设 立 了 审 计 与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负 责 对 公 司 在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业 务 运 作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和 风 险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和 评 估 , 对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价 , 监 督 公 司 的 财 务 状 况 , 审 计 公 司 的 财 务 报 表 , 评 价 公 司 的 财 务 表 现 ,
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
有 效 贯 彻 公 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 经 营 方 针 及 发 展 战 略 , 设 立 了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就
基 金 投 资 等 发 表 专 业 意 见 及 建 议 。 另 外 , 在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层 下 设 立 了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研 究 , 制 定 相 应 的 控 制
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
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 )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
生 负 面 影 响 的 内 部 和 外 部 因 素 , 评 估 这 些 因 素 对 公 司 总 体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影 响 的
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 互 合 作 与 制 衡 的 原 则 。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市 场 等 业 务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并 且 有 独 立 的 报 告 系 统 。 各 业 务 部 门 之 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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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关 系 , 以 减 少 舞 弊 或 差 错 发 生 的 风 险 , 各 工 作 岗 位 均 制 定 有 相 应 的 书 面 管 理
制度。
在 明 确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基 础 上 , 设 置 科 学 、 合 理 、 标 准 化 的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每 项 业 务 操 作 有 清 晰 、 书 面 化 的 操 作 手 册 , 同 时 , 规 定 完 备 的 处 理 手 续 ,
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
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 )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
查 、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合 理 性 、 完 备 性 和 有 效 性 , 监 督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 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有 效 地 执 行 。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具 有 相 对 的 独 立 性 , 定
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 本公司 确 知 建立、 实 施 和维持 内 部 控制制 度 是 本公司 董 事 会及管 理 层
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 本公司 承 诺 将根据 市 场 环境的 变 化 及公司 的 发 展不断 完 善 内部控 制 制
度。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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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 金 托 管 人 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信银行 ” )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 010-8993633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 ; 代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 办 理 黄 金 业 务 ; 黄 金 进 出 口 ; 开 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托 管 业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管理 机 构 批准的 其 他 业务; 保 险 兼业代 理 业 务(有 效 期 至 2017 年 09
月 08 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
活动。)
中信银行 (601998.SH 、0998.HK ) 成立于 1987 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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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改 革 开 放 中 最 早 成 立 的 新 兴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是 中 国 最 早 参 与 国 内 外 金 融 市
场 融 资 的 商 业 银 行 , 并 以 屡 创 中 国 现 代 金 融 史 上 多 个 第 一 而 蜚 声 海 内 外 。 伴 随
中 国 经 济 的 快 速 发 展 , 中 信 实 业 银 行 在 中 国 金 融 市 场 改 革 的 大 潮 中 逐 渐 成 长 壮
大,于 2005 年 8 月, 正式更名“中信银行”。2006 年 12 月,以中国中信集团
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
年,成功引进战略投资者,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 (BBV A ) 建立了优势
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2007 年 4 月 27 日, 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
易所 成 功 同 步 上 市 。2009 年 , 中 信 银 行 成 功 收 购 中 信 国 际 金 融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简称:中信国金) 70.32% 股权。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
本 实 力 最 雄 厚 的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是 一 家 快 速 增 长 并 具 有 强 大 综 合 竞 争 力 的 全 国
性商业银行。
2009 年 , 中 信 银 行 通 过 了 美 国SAS70 内 部 控 制 审 订 并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SAS70 审 订 报 告 , 表 明 了 独 立 公 正 第 三 方 对 中 信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运 作 流 程 的 风 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二)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孙 德 顺 先 生 , 中 信 银 行 行 长 。1958 年 出 生 , 东 北 财 经 大 学 经 济 学 硕 士 。
1981 年 4 月至 1984 年 5 月,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1984 年 5 月至 2005 年 11 月,
任 职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海 淀 区 办 事 处 、 海 淀 区 支 行 、 北 京 分 行 、 总 行 数 据 中 心 ( 北
京) 等单位。1995 年 12 月至 2005 年 11 月, 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1999 年 1 月至 2004 年 4 月,兼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数据中心(北京)
总经理。2005 年 12 月至 2009 年 12 月,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行长。2010 年 1
月至 2011 年 10 月,任交通银行北京管理部副总裁,兼任北京分行行长。2011
年 10 月至 2014 年 5 月,任中信银行副行长。2014 年 5 月至 2016 年 6 月, 任中
信银行常务副行长。
杨毓先生, 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1962 年 12 月生 ,2011 年 4 月
起担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06 年 7 月至 2011 年 3 月担
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1982 年 8 月至 2006 年 7 月在中国
建 设 银 行 河 南 省 分 行 工 作 , 历 任 计 划 财 务 处 科 员 , 副 处 长 , 信 阳 地 区 中 心 支 行
副 行 长 , 党 组 成 员 , 计 划 处 处 长 , 中 介 处 处 长 , 郑 州 市 铁 路 专 业 支 行 行 长 , 党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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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书 记 , 郑 州 分 行 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 金 水 支 行 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 河 南 省 分 行 副
行长,党委副书记。
刘 泽 云 先 生 , 现 任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托 管 部 总 经 理 , 经 济 学 博
士。1996 年 8 月进入本行工作,历任总行行长秘书室科长、总行投资银行部处
经 理 、 总 行 资 产 保 全 部 主 管 、 总 行 国 际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副 总 经
理(主持工作)。
(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 取 得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 中 信 银 行 本 着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16 年三季度末,中信银行已托管 103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
证 券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产 品 、 信 托 产 品 、 企 业 年 金 、 股 权 基 金 、QDII 等其他托管资
产,托管总规模达到 5.92 万亿元人民币。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 内 部控制 目 标 。强化 内 部 管理, 确 保 有关法 律 法 规及规 章 在 基金托 管 业
务 中 得 到 全 面 严 格 的 贯 彻 执 行 ; 建 立 完 善 的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持 续 、 稳 健 发 展 ; 加 强 稽 核 监 察 , 建 立 高 效 的 风 险 监 控 体 系 , 及 时 有 效
地 发 现 、 分 析 、 控 制 和 避 免 风 险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2 、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 中 信 银 行 总 行 建 立 了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全 行
的 风 险 控 制 和 风 险 防 范 工 作 ; 托 管 部 内 设 内 控 合 规 岗 , 专 门 负 责 托 管 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对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个 工 作 环 节 和 业 务 流 程 进 行 独 立 、 客 观 、 公 正 的
稽核监察。
3 、 内 部控制 制 度 。中信 银 行 严格按 照 《 基金法 》 以 及其他 法 律 法规及 规 章
的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 《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
务管理办法》 、 《中信 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和 《中 信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 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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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 、 内 部控制 措 施 。建立 了 各 项规章 制 度 、操作 流 程 、岗位 职 责 、行为 规 范
等,从 制 度 上 、 人 员 上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稳 健 发 展 ; 建 立 了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的 物 质 条 件 , 对 业 务 运 行 场 所 实 行 封 闭 管 理 , 在 要 害 部 门 和 岗 位 设 立 了 安 全 保
密 区 , 安 装 了 录 像 、 录 音 监 控 系 统 , 保 证 基 金 信 息 的 安 全 ; 建 立 严 密 的 内 部 控
制 防 线 和 业 务 授 权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运 行 ; 营 造 良 好 的
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
托 管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章 的 规 定 ,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基 金 资 产 净值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的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或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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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 )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联系人: 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 )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 、 赎回、定期投资 等
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本公司 网 址 :
www.ccbfund.cn。
2 、 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 三 )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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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 12 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 刘焕志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师: 刘焕志、孙艳利
( 四 ) 审 计 基 金 资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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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 一 ) 基 金 募 集 的 依 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338 号文 注册。
( 二 ) 基 金 类 型
货币市场基金。
( 三 )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 四 )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不定期。
( 五 ) 基 金 的 面 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六 ) 募 集 方 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调 整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公告 。
( 七 ) 募 集 期 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 2014 年 6 月 13 日至 2014 年 6 月 13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
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 (一) 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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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限 内 继 续 销 售 。 基 金 管 理 人 也 可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情 况 在 募 集 期 限 内 适 当 延 长 或
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 八 ) 募 集 对 象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九 ) 募 集 场 所
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 十 ) 认 购 安 排
1 、 认 购时间 : 本 基金向 个 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资 者 和 合格境 外 机 构投资 者 同
时 发 售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在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 、 认 购原则 : 认 购以金 额 申 请。投 资 者 认购基 金 份 额时, 需 按 销售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交 付 认 购 款 项 。 投 资 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 每 次 认 购 金 额
不得低于 0.01 元。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4 、 认 购申请 的 确 认:销 售 网 点 受理 认 购 申请并 不 表 示对该 申 请 是否成 功 的
确 认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网 点 确 实 收 到 了 认 购 申 请 。 申 请 是 否 成 功 应 以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为 准 。 投 资 者 应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到 其 办 理 认 购 业 务 的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最 终 确 认 情 况 和 有 效 认 购 份 额 。 投 资 者 本 人 应 主 动 查 询 认 购 申 请 的 确 认 结
果,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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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认 购款项 的 退 还:若 投 资 者的认 购 申 请被全 部 或 部分确 认 为 无效, 基 金
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
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 十 一 ) 认 购 费 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 十 二 ) 认 购 份 数 的 计 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
息,其中利息以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记录为准。计算如下:
认购份数= (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 1.00 元。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十 三 ) 认 购 的 方 法 与 确 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
露。
2、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投 资 者 可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到 各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最 终 成 交 确 认 情 况 和
认购的份额。
( 十 四 ) 募 集 资 金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以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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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十 五 ) 募 集 资 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 十 六 ) 募 集 结 果
截至 2014 年 6 月 13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205,515,896.86 元。本
次 募 集 所有认 购 款 项在基 金 验 资确认 日 之 前产生 的 银 行利息 共 计 人民币 0 元。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282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
算,募集期募集资金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205,515,896.86 份,已全部计入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 归 投 资 者 所 有 。 本 次 募 集 所 有 资 金 已 全 额 划 入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建信嘉薪宝货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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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 基 金 备 案 的 条 件 及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 的 条 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 二 )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的 处 理 方 式
如 果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满 足 募 集 生 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 基金募 集 期 限届满 后 30 日内 返 还 投资者 已 缴 纳的款 项 , 并加计 银 行
同期存款利息。
3 、 如基 金募 集 失败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 销售 机构 不 得请 求报 酬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售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 自
承担。
(三)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在基金管理人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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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份额将自动转换为建信货币市场基金份额 (此转换事项无须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本基金合同终止。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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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一 ) 申 购 与 赎 回 办 理 的 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 申 购 与 赎 回 办 理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 金 管 理人自 基 金 合同生 效 之 日起不 超 过 3 个 月 开 始办理 申 购 ,具体 业 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自 基 金 合同生 效 之 日起不 超 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 赎 回 ,具体 业 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 者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视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换申请。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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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投 资者办 理 申 购、赎 回 等 业务时 应 提 交的文 件 和 办理手 续 、 办理时 间 、
处 理 规 则 等 在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规 定 为 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四)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
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1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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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 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0.01 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 份基金
份额。
3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对基 金 的 总 规模 进 行 限制, 并 在 招募说 明 书 或相关 公 告
中列明。
4 、 基 金可根 据 具 体情况 , 对 基金的 净 赎 回及累 计 赎 回设定 上 限 ,或对 单 一
账户的净赎回及累计赎回设定上限并及时披露。
5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 依照 相 关 法律法 规 以 及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 在 特定市 场 条
件 下 暂 停 或 者 拒 绝 接 受 一 定 金 额 以 上 的 资 金 申 购 , 具 体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公 告 为
准。
6 、 基 金管理 人 可 在法律 法 规 允许的 情 况 下,调 整 上 述申购 金 额 和赎回 份 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 申 购 费 与 赎 回 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
回费用。
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
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
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
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相关费率或收费方式,并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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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申 购 份 数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 1.00 元,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
金份额净值 1.00 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1.00
赎回金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八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 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 生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暂 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可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 券交易 所 交 易时间 非 正 常停市 , 导 致基金 管 理 人无法 计 算 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4 、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制。
6 、 为 保护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合法权 益 , 基金管 理 人 可以在 特 定 市场条 件 下
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7 、 当 影子定 价 法 确定 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与 摊余成 本 法 计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时。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第 1 、2、3、5 、6、7、8 项 暂停申 购 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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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 赎回款项。
2 、 发 生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暂 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可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 券交易 所 交 易时间 非 正 常停市 , 导 致基金 管 理 人无法 计 算 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4 、 本 基金出 现 当 日净收 益 或 累计未 分 配 净收益 小 于 零的情 形 , 为保护 持 有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5、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 份 额 登记机 构 、 销售机 构 等 因异常 情 况
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7 、 当 影子定 价 法 确定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与 摊余成 本 法 计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负偏离度绝 对值连续两 个交易日超 过 0.5% 时,基金管理 人采取暂停 接受所有赎
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的。
8、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
以 后 续 开放日 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 为依据 计 算 赎回金 额 。 若出现 上 述 第 5 项所述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0%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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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 回 : 当基金 管 理 人认为 有 能 力支付 投 资 人的全 部 赎 回申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 期 赎 回:当 基 金 管理人 认 为 支付投 资 人 的赎回 申 请 有困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赎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 募 说 明书规 定 的 其他方 式 在 3 个 交 易 日内通 知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说 明 有 关 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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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 发 生上述 暂 停 申购或 赎 回 情况的 , 基 金管理 人 当 日应立 即 向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根据 暂 停 申购或 赎 回 的时间 , 最 迟于重 新 开 放日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 登 基 金重新 开 放 申购或 赎 回 公告, 并 公 布最近 1 个 开放 日 的 每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
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 媒介刊登公告。
(十 二 ) 基 金 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三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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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 )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五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六 ) 基 金 的 冻 结 和解冻
基金份额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以及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 七 )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对 上 述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安 排 进 行 补 充 和 调 整 并 提 前
公告。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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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 一 ) 投 资 目 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
准的投资回报。
( 二 ) 投 资 范 围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
业存单 ;
3、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 ;
4、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
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三) 投 资 策 略
本基金将采取个券选择策略、利率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
的前提下,发掘和利用市场失衡提供的投资机会,实现组合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政策形势、信用状况、利率走势、资金供求
变化等的综合判断,并结合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风险收益、估值水平特
征 , 决 定 基 金 资 产 在 债 券 、 银 行 存 款 等 各 类 资 产 的 配 置 比 例 , 并 适 时 进 行 动 态
调整。
2、个券选择策略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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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个券选择上,基金将综合运用收益率曲线分析、流动性分析、信用风险
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发掘出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3、利率策略
通 过 全 面 研究 GDP 、 物 价 、 就 业以 及 国 际 收支 等 主 要 经济 变 量 , 分析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的 可 能 情 景 , 并 预 测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等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取 向 , 分 析
金 融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状 况 变 化 趋 势 及 结 构 。 在 此 基 础 上 , 预 测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4、利用短期市场机会的灵活策略
由于市场分割、信息不对称、发行人信用等级意外变化等情况会造成短期
内 市 场 失 衡 ; 新 股 、 新 债 发 行 以 及 年 末 效 应 等 因 素 会 使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发 生 短 时
的 失 衡 。 这 种 失 衡 将 带 来 一 定 市 场 机 会 。 通 过 分 析 短 期 市 场 机 会 发 生 的 动 因 ,
研 究 其 中 的 规 律 , 据 此 调 整 组 合 配 置 , 改 进 操 作 方 法 , 积 极 利 用 市 场 机 会 获 得
超额收益。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
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 四 ) 投 资 限 制
1、投资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 ) 以定期 存 款 利率为 基 准 利率的 浮 动 利率债 券 , 已进入 最 后 一个利 率 调
整期的除外;
(5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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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240 天。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3 ) 本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机 构 发行的 债 券 、非金 融 企 业债务 融 资 工具及 其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10% ,国
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 ) 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 日 累 计 赎 回 30% 以 上 情 形 外 ,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得超过 20% 。
(5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6 ) 本基金 投 资 于 有固 定 期 限的银 行 存 款(不 包 括 本基金 投 资 于有存 款 期
限 , 但 根 据 协 议 可 以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 投 资 于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投资 于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7 ) 现金、 国 债 、中央 银 行 票据、 政 策 性金融 债 券 占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比 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
(8 ) 现金、 国 债 、中央 银 行 票据、 政 策 性金融 债 券 以及五 个 交 易日内 到 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9 ) 到期日 在 10 个交 易 日 以上的 逆 回 购、银 行 定 期存款 等 流 动性受 限 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 该 资 产支持 证 券 规模的 10 % ;本 基 金 投资于 同 一 原始权 益 人 的各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
券 , 其 市值不 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20 % ;本 基 金 管理人 管 理 的全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的 10 %; 本 基 金投资 的 资 产支持 证 券 的信用 评 级 ,不低 于 国 内信用 评 级 机 构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 的信用级别。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 其 信 用等级 下 降 、不再 符 合 投资标 准 , 应在评 级 报 告发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40% ;
(12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以最新的规定为准或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债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期 间 ,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3、 禁止行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则本基金不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4、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
(1 )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Σ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 剩 余 期 限- Σ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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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 剩 余 期 限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2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如下:
( Σ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Σ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债×剩余存续期限+ 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 (投 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
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3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 ) 银 行活期 存 款 、清算 备 付 金、交 易 保 证金的 剩 余 期限和 剩 余 存续期 限 为
0 天 ; 证 券 清 算 款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交 收 日 的 剩 余 交 易 日
天数计算;
2 ) 回 购(包 括 正 回购和 逆 回 购)的 剩 余 期限和 剩 余 存续期 限 以 计算日 至 回
购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回 购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为 该 基 础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 待 返 售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 ) 银 行定期 存 款 、同业 存 单 的剩余 期 限 和剩余 存 续 期限以 计 算 日至协 议 到
期日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有 存 款 期 限 , 根 据 协 议 可 提 前 支 取 且 没 有 利 息 损 失
的 银 行 存 款 ,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银 行 通 知 存 款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存 款 协 议 中 约 定 的 通 知 期 计
算;
4 ) 中 央银行 票 据 的剩余 期 限 和剩余 存 续 期限以 计 算 日至中 央 银 行票据 到 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 组 合中债 券 的 剩余期 限 和 剩余存 续 期 限是指 计 算 日至债 券 到 期日为 止 所
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A 、 允 许 投 资 的 可 变 利 率 或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下 一 个 利
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B 、 允 许 投 资 的 可 变 利 率 或 浮 动 利 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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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投 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前)。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
额 方 能 支 取 的 存 款 , 具 有 存 期 灵 活 、 存 取 方 便 的 特 征 , 同 时 可 获 得 高 于 活 期 存
款利息的收益。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
较 基 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市 场 发 展 状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 ,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业 绩 基 准 的 变 更 须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
基金、债券型基金。
(七)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6 年 10 月
20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 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未
经审计。
1 、 报 告 期 末 基金 资 产 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固定收益投资 307,292,674.21 2.83
其中:债券 307,292,674.21 2.83
资产支持证券
-
-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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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27,698,791.88
4.86
其中: 买断式 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27,698,791.88 0.26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9,992,742,656.48 92.08
4 其他资产 24,503,087.94 0.23
5 合计 10,852,237,210.51 100.00
2 、 报 告 期债 券 回 购 融资 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5.01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14,439,428.34 1.08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 券 正 回 购的 资 金 余 额超 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20%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3 、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 剩余期限
(1 )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余 期 限 基 本情 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8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1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75
报 告 期 内 投资 组 合 平 均剩 余 期 限 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 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 120 天。
(2 ) 报 告 期 末 投 资 组合 平 均 剩 余期 限 分 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
1 30 天以内 11.85
2.02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0.75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0.09 -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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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的浮动利率债
3 60 天( 含)-90 天 69.76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 天( 含)-120 天 16.92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 天( 含)-397 天(含) 2.52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1.79 2.02
报 告 期 内 投资 组 合 平 均剩 余 存 续 期超 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超过 240 天。
4 、 报告期末债券投资 组合
(1 ) 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品 种 分 类 的债 券 投 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39,950,432.34 0.38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9,958,631.41 0.0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9,958,631.41 0.09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9,999,050.72 0.09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247,384,559.74 2.33
8 其他 - -
9 合计 307,292,674.21 2.89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券
9,958,631.41 0.09
(2 ) 报 告期 末 按 摊 余成 本 占 基 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的 前 十 名 债券 投 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1613104
16 浙商
CD104
300,000 29,989,065.62 0.28
2 111690850
16 东莞银
行 CD011
300,000 29,978,242.41 0.28
3 169933
16 贴现国
债33
300,000 29,959,793.98 0.28
4 111697733 16 中原银 300,000 29,565,715.85 0.28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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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CD104
5 111697820
16 贵阳银
行 CD044
300,000 29,564,684.52 0.28
6 111697828
16 天津银
行 CD038
300,000 29,342,356.09 0.28
7 111693524
16 广州农
村商业银
行 CD063
200,000 19,917,971.52 0.19
8 111609107
16 浦发
CD107
200,000 19,891,216.77 0.19
9 111694238
16 长沙银
行 CD063
200,000 19,874,401.29 0.19
10 111691680
16 杭州银
行 CD046
200,000 19,731,443.66 0.19
5 、 “ 影 子 定价 ” 与 “ 摊 余成 本 法 ” 确定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 含)-0.5% 间的 次
数
-
报告期内偏 离度的最高值 0.0508%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22%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371%
报 告 期 内 负偏 离 度 的 绝对 值 达 到 0.25% 情 况说明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 0.25% 。
报 告 期 内 正偏 离 度 的 绝对 值 达 到 0.5% 情 况 说明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 0.5%。
6 、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十 名 资 产支 持 证 券 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 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 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通
过每日分红使基金份额净值维持在 1.0000 元。
(2 ) 本基金 本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中,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4 月 8 日发布 公告:天津银行上海分行票据买入返售业务
发生一起风险事件,涉及风险金额为 7.86 亿元 ,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3 )其他资 产构成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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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5,562,924.91
4 应收申购款 18,940,163.03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24,503,087.94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 收益 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嘉薪宝 A :
阶段
份额净值
收益率①
净值 收益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4 年 6 月 17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2887% 0.0015% 0.7323% 0.0000% 1.5564% 0.0015%
2015 年 1 月 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4.1445%
0.0104%
1.3500%
0.0000%
2.7945%
0.0104%
2016 年 1 月 1 日
—2016 年 9 月 30
日
1.9009%
0.0020%
1.0134%
0.0000%
0.8875%
0.0020%
2014 年 6 月 17
日 —2016 年 9 月
30 日
8.5531%
0.0073%
3.0958%
0.0000%
5.4573%
0.0073%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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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薪宝 B :
阶段
份额净值
收益率①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 5 月 9 日 —
2016 年 9 月 30 日
0.7415%
0.0035%
0.5363%
0.0000%
0.2052%
0.0035%
十 一 、基金的财产
(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 券
账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与 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
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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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 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 值 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 值 方 法
1 、 本 基金估 值 采 用“摊 余 成 本法” , 即 计价对 象 以 买入成 本 列 示,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实 际 利 率
法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 券 和 票 据 的 市
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 为 了避免 采 用 “摊余 成 本 法”计 算 的 基金资 产 净 值与按 市 场 利率和 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 从 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 和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一 估 值 日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 对 基 金 持 有 的
估 值 对 象 进 行 重 新 评 估 , 即 “ 影 子 定 价 ” 。 当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与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当正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 易日内将正偏离
度绝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
用风险准备 金或者固有 资金弥补潜 在资产损失 ,将负偏离 度绝对值控 制在 0.5%
以内。当 负 偏离度绝对 值连续两个 交易日超 过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用 公
允 价 值 估 值 方 法 对 持 有 投 资 组 合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调 整 , 或 者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所 有
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 、 如 有确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 方法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映其 公 允 价值的 , 基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4、 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 、 相 关法律 法 规 以及监 管 部 门有强 制 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 新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 值 程 序
1 、 每 万份基 金 已 实现收 益 是 按照相 关 法 规计算 的 每 万份基 金 份 额的日 已 实
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本基 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 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
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2 、 基 金管理 人 应 每个工 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五)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资 产 的 计 价 导 致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小 数 点 后
4 位 (含第 4 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 含第 3 位)以内
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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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登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失的, 过 错的责任 人 应当对由 于 该估值错 误 遭受损失 当 事人 (“ 受损 方 ”) 的直 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 已 发生, 但 尚 未给当 事 人 造成损 失 时 ,估值 错 误 责任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 更 正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 的 比 例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 合 理 的 措 施 后 仍 不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造 成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以 及
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
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 错 误 而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负有 及 时 返还不 当 得 利的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或不全 部 返还不当 得 利造成其 他 当事人的 利 益损失 (“ 受 损方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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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原 因,列 明 所 有的当 事 人 ,并根 据 估 值错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对 因估值 错 误 造成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由 估值错 误 的 责任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的 方 法,需 要 修 改基金 份 额 登记机 构 交 易数据 的 ,
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估值 出 现错误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立 即 予 以纠正 , 通 报基金 托 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达到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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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 八 )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证券 交 易 所及其 登 记 结算公 司 发 送的数 据 错 误,或 由 于 其他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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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 、基金的收益分配
( 一)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3.“ 每 日 分 配 、 按 日 支 付 ” 。 本 基 金 根 据 每 日 基 金 收 益 情 况 , 以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为 基 准 , 为 投 资 人 每 日 计 算 当 日 收 益 并 分 配 , 且 每 日 进 行 支 付 。 投
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 按去尾原则处
理;
4.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
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 基 金每 日 进 行收益 计 算 并分配 时 , 每日收 益 支 付方式 只 采 用红利 再 投
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
资 人 在 每 日 收 益 支 付 时 , 当 日 净 收 益 大 于 零 时 , 则 增 加 投 资 者 基 金 份 额 ; 若 当
日净收益小于零时,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在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三) 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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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收 益 分 配 的 时 间 和 程 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
金 已 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 收 益率。 若 遇 法定节 假 日 ,应于 节 假 日结束 后 第 二 个
自 然 日 ,披露 节 假 日期间 的 每 万份基 金 已 实现收 益 和 节假日 最 后 一日的 7 日年
化 收 益 率,以 及 节 假日后 首 个 开放日 的 每 万份基 金 已 实现收 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规定。
( 五)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及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计 算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第 十 六 部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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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 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 二 ) 基 金 费 用 的 费 率 、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5%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 金 托 管人发 送 基 金管理 费 划 款指令 ,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于 次 月 前 5 个工作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休假等, 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0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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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E ×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 金 托 管人发 送 基 金托管 费 划 款指令 ,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于 次 月 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本基金 B 类基 金份额的
年销售 服 务 费 率 为 0.01% 。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相 同 , 具 体 如
下:
H =E ×年 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 销 售 服务费 划 付 指令, 经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于 次 月 首日起 5 个 工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 由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代 付 给 销 售 机
构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 述 “ 一、基 金 费 用的种 类 中 第 4-10 项 费用 ” , 根据有 关 法 规及相 应 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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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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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管理 人 及 基金托 管 人 各自保 留 完 整的会 计 账 目、凭 证 并 进行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托管 人 每 月与基 金 管 理人就 基 金 的会计 核 算 、报表 编 制 等进行 核 对
并以 托管协议约定 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管理 人 聘 请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相 互 独立的 具 有 证券从 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有充 足 理 由更换 会 计 师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 金 托管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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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
简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本为准。
本 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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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 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说明。
(3 ) 基金托 管 协 议是界 定 基 金托管 人 和 基金管 理 人 在基金 财 产 保管及 基 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 本 基金的 基 金 合同生 效 后 ,在开 始 办 理基金 份 额 申购或 者 赎 回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将至少 每 周 公告一 次 基 金资产 净 值 、每万 份 基 金已实 现 收 益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 计算方法如下:
日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10000
七日年化收益率={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100% ;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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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公历日(i=1,2 ……7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 万 份 基金已 实 现 收益采 用 四 舍五入 方 法 保留至 小 数 点后第 4 位,7 日年
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 ) 在 开始办 理 基 金份额 申 购 或者赎 回 后 ,基金 管 理 人将在 每 个 开放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 基 金管理 人 将 公告半 年 度 和年度 最 后 一个市 场 交 易日( 或 自 然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每 万 份 基金已 实 现 收益和 7 日 年化 收 益 率。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上 述
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5、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 金 定 期报告 在 公 开披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分 别 报 中国证 监 会 和基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报告方式。
6、 临时报告
本 基 金 发生重 大 事 件,有 关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应当 在 2 个工 作 日 内编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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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管理 人 的 董事长 、 总 经理及 其 他 高级管 理 人 员、基 金 经 理和基 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 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产净值 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 到0.5% 的情形;当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连 续
2 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 0.5% 的情形;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并予以公告。
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益、 7 日 年 化 收
益率、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0
年。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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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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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七 、风险揭示
( 一 ) 系 统 性 风 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中的短期金融工具,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
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1、 政 策 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
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
险。
2、 经 济 周期 风 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
券的基本面 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 利 率 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同时也影
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 购 买 力风 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 债 券 收益 率 曲 线 变动 的 风 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
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 再 投 资风 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
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 二 )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对本基金产品而言,主要是指信
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债券发行人或存款银行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
债 券 发 行 人 信 用 质 量 降 低 导 致 债 券 价 格 下 降 的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也 包 括 证 券 交 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 三 ) 流 动 性 风 险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
购 和 赎 回 而 波 动 ,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申 请 产 生 的 仓 位 调 整 可 能 使 资 产
难 以 按 照 预 先 期 望 的 成 交 价 格 变 现 而 导 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流 动 性 不 足 ; 或 者 投
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
低,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 四 )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
以下几种:
1、 管 理 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
能 等 主 观 因 素 的 限 制 而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以 及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断而产生的风险。
2 、 交 易 风险
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3 、 运 营 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等情况而造
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4 、 道 德 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 五 ) 特 有 风 险
如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
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在基金管理人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后,本基金份额将自动转换为建信货币市场基金份额 (此转换事项无须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基金合同终止。
( 六 ) 其 他 风 险
主要是由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如战争、自然灾害等
有可能导致基 金财产损失或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十 八 、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 指定媒介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于基 金 财 产清算 报 告 报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 日 内由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十 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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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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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服务
体 系 。 公 司 承 诺 为 客 户 提 供 以 下 服 务 , 并 将 随 着 业 务 发 展 和 客 户 需 求 的 变 化 ,
积 极 增 加 服 务 内 容 , 努 力 提 高 服 务 品 质 , 为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 便 捷 、 周 到 的 全 方
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用)、010-66228000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每 天 24 小时 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括:基
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 户 服 务中心 提 供 每周一 至 每 周五, 上 午 9:00 ~17 :00 的 人 工电话 咨 询
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客 户 留 言 服 务 将 其 疑 问 、 建 议 及 联 系 方 式 告 知 公 司 客 服 中
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账 户确认书寄送服务
对于准确完整的预留了地址及邮编的投资者,本公司将于投资者开户确认
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信件等方式订制
对 账 单 服 务 。 本 公 司 在 准 确 获 得 投 资 者 邮 寄 地 址 、 手 机 号 码 及 电 子 邮 箱 的 前 提
下,将为已订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质对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
子化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
基金净收益、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
送电子对账单。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子化
的 账 单 形 式 。 短 信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基 金 净 收
益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号码并成功
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式。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基 金 净 收 益 、 期 间 交 易
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预留了准
确邮寄地址并成功订制纸质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四)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1 、 信 息查询 : 客 户可通 过 网 站查询 基 金 净值、 产 品 信息、 建 信 资讯、 公 司
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 、 账 户查询 : 投 资者可 通 过 网上“ 账 户 查询” 服 务 查询账 户 信 息,查 询 内
容 包 括 份 额 查 询 、 交 易 查 询 、 分 红 查 询 、 分 红 方 式 查 询 等 ; 同 时 投 资 者 还 可 通
过“账户查询修改”、“查询密码 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的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 、 常 见问题 : 汇 集了客 户 经 常咨询 的 一 些热点 问 题 ,帮助 客 户 更好的 了 解
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 、 客 户留言 : 通 过网上 客 户 留言服 务 , 可将投 资 者 的疑问 、 建 议及联 系 方
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五)短信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手机号码 (小灵通用户除外) ,可获得免费手机
短 信 服 务 , 包 括 产 品 信 息 、 基 金 分 红 提 示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等 。 未 预 留 手 机 号 码
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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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密码解锁/ 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者账户信息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人账
户 信 息 ,输入 查 询 密码错 误 累 计达 6 次 账户 即 被 锁定。 此 时 可致电 客 服 电话转
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七)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工坐
席 、 书 信 、 传 真 等 多 种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建 议 或 投 诉 , 客 服 中 心 将 在 两 个
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 应 披 露 事 项
自 2016 年 6 月 30 日至 2016 年 12 月 29 日 ,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 中
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 证券时报》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
序
号
公告事项 法 定 披 露 方式 法 定 披 露 日期
1
关于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和建信嘉薪
宝货币市场基金快速赎回业务暂停
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2-28
2
关于召开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
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2-14
3
关于召开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
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2-13
4
关于召开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
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2-12
5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暂停大额
申购业务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9-23
6
关于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修改
基金合同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7-09
投资者可通过 《中国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 www.ccbfund.cn 查阅上述公告。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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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二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投 资 人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或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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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注册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2、《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及权 利 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设立日期:2005 年9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2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管 理 人的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根 据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独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 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 费 以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 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 定 监督基 金 托 管人, 如 认 为基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 换 基金销 售 机 构,对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相关行 为 进 行监督 和 处
理;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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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担任或 委 托 其他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基金 份额登记机 构 办 理基金 登 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 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管 理 人的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 集 基 金,办 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算基 金 份 额认购 、 申 购、赎 回 和 注销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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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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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467.873 亿元
存续期 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托 管 人的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依 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的规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基 金 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金 托 管 费以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 或 监管部 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 金 管 理人对 本 基 金的投 资 运 作,如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有违反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 关 市 场规则 , 为 基金开 设 证 券 账户 、 为 基金办 理 证 券交易 资 金
清算。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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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托 管 人的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 门 的 基金托 管 部 门,具 有 符 合要求 的 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 宜;
(3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 关 规定外 , 不 得利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 按规定 开 设 基金财 产 的 资金账 户 和 证券账 户 , 按照《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 金 商 业秘密 , 除 《基金 法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 查 基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各类基 金 份 额的每 万 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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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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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5 ) 出席或 者 委 派代表 出 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服务机 构 损 害其合 法 权 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 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纳基 金 认 购、申 购 、 赎回款 项 及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所规 定 的
费用;
(5 ) 在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范 围内, 承 担 基金亏 损 或 者《基 金 合 同》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 集 、 议事 及 表 决 的程 序 和 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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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提高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 报 酬标准 , 但 法律法 规 或 中国证 监 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情况 可 由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协商 后 修 改,不 需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 在对现 有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无 实 质性不 利 影 响的前 提 下 ,增加 、 减
少 、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设 置 或 调 整 各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或 变 更 收 费
方式。
(3 ) 在不违 反 法 律法规 的 前 提下,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份额 登 记 机构、 代 销
机 构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收 益 分 配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业务的规则。
(4 ) 在不违 反 法 律法规 且 对 现有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无实 质 性 不利影 响 的
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 对《基 金 合 同》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实质 性 不 利影响 或 修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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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 ) 当影子 定 价 确定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与 摊余成 本 法 计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负偏离度绝 对值连续两 个交易日超 过 0.5% ,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 接受所有赎
回 申 请 并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则 基 金 合 同 将 根 据 第 十 九 部 分 的 约 定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并终止。
(8 ) 按照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 不需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 基 金 合同》 另 有 约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托管 人 认 为有必 要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 人 仍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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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会议 的 召 集人负 责 选 择确定 开 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 应 于会议 召 开 前 30 日 , 在指定 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 托 证 明的内 容 要 求(包 括 但 不限于 代 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 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通讯 开 会 方式并 进 行 表决的 情 况 下,由 会 议 召集人 决 定 在会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集人 为 基 金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 书 面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开会 。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本 人 出 席或以 代 理 投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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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 席 会 议者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受 托 出 席会议 者 出 具的委 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 经核对 , 汇 总到会 者 出 示的在 权 益 登记日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证显 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三 个 月 以 后 、 六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 、 通 讯开会 。 通 讯开会 系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对 表决事 项 的 投票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 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三 个 月 以 后 、 六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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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 (或 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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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 止 日 期后 2 个 工作 日 内 在公证 机 关 监督下 由 召 集人统 计 全 部有效 表 决 ,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决议 , 一 般决议 须 经 参加大 会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或 其 代 理人所 持 表
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决议 , 特 别决议 应 当 经参加 大 会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提前 终止 《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 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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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 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表 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 由 大 会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 议 主 持人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代理 人 对 于提交 的 表 决结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决 议 , 召集人 应 当 自通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决议 自 生 效之日 起 2 个工 作 日 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原 则、 执 行 方 式
1、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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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每 日 分 配 、 按 日 支 付 ” 。 本 基 金 根 据 每 日 基 金 收 益 情 况 , 以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为 基 准 , 为 投 资 人 每 日 计 算 当 日 收 益 并 分 配 , 且 每 日 进 行 支 付 。 投
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 按去尾原则处
理;
4 ) 本 基金根 据 每 日收益 情 况 ,将当 日 收 益全部 分 配 ,若当 日 已 实现收 益 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
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 本 基金每 日 进 行收益 计 算 并分配 时 , 每日收 益 支 付方式 只 采 用红利 再 投
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
资 人 在 每 日 收 益 支 付 时 , 当 日 净 收 益 大 于 零 时 , 则 增 加 投 资 者 基 金 份 额 ; 若 当
日净收益小于零时,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
6 ) 当 日申购 的 基 金份额 自 下 一个工 作 日 起,享 有 基 金的收 益 分 配权益 ; 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
金 已 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 收 益率。 若 遇 法定节 假 日 ,应于 节 假 日结束 后 第 二 个
自 然 日 ,披露 节 假 日期间 的 每 万份基 金 已 实现收 益 和 节假日 最 后 一日的 7 日年
化 收 益 率,以 及 节 假日后 首 个 开放日 的 每 万份基 金 已 实现收 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规定。
四 、 基 金 费用 与 税 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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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0%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30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人发 送 基 金管理 费 划 款指令 ,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于 次 月 前 5 个工作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0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 金 托 管人发 送 基 金托管 费 划 款指令 ,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于 次 月 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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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本基金 B 类基 金份额的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为 0.01% 。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相 同 , 具 体 如
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 销 售 服务费 划 付 指令, 经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于 次 月 首日起 5 个 工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 由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代 付 给 销 售 机
构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 述 “ 一、基 金 费 用的种 类 中 第 4-10 项 费用 ” , 根据有 关 法 规及相 应 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五 、 基 金 财产 的 投 资 范围 和 投 资 限制
(一) 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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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金;
2、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
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
4、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
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投资限制
1、投资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 ) 以定期 存 款 利率为 基 准 利率的 浮 动 利率债 券 , 已进入 最 后 一个利 率 调
整期的除外;
(5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 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240 天。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3 ) 本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机 构 发行的 债 券 、非金 融 企 业债务 融 资 工具及 其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10% ,国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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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 ) 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 回 30% 以 上 情 形 外 ,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得超过 20% 。
(5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6 ) 本基金 投 资 于 有固 定 期 限的银 行 存 款(不 包 括 本基金 投 资 于有存 款 期
限 , 但 根 据 协 议 可 以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 投 资 于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投 资 于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7 ) 现金、 国 债 、 中央 银 行 票据、 政 策 性金融 债 券 占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比 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
(8 ) 现金、 国 债 、中央 银 行 票据、 政 策 性金融 债 券 以及五 个 交 易日内 到 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9 ) 到期日 在 10 个交 易 日 以上的 逆 回 购、银 行 定 期存款 等 流 动性受 限 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 该 资 产支持 证 券 规模的 10 % ;本 基 金 投资于 同 一 原始权 益 人 的各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
券 , 其 市值不 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20 % ;本 基 金 管理人 管 理 的全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的 10 %; 本 基 金投资 的 资 产支持 证 券 的信用 评 级 ,不低 于 国 内信用 评 级 机 构
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 的信用级别。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 其 信 用等级 下 降 、不再 符 合 投资标 准 , 应在评 级 报 告发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2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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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以最新的规定为准或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债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期 间 ,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3、 禁止行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
制。
4、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
(1 )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Σ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 剩 余 期 限- Σ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 剩 余 期 限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2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如下:
( Σ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Σ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债×剩余存续期限+ 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 (投 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
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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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 ) 银 行活期 存 款 、清算 备 付 金、交 易 保 证金的 剩 余 期限和 剩 余 存续期 限 为
0 天; 证 券 清 算 款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交 收 日 的 剩 余 交 易 日
天数计算;
2 ) 回 购(包 括 正 回购和 逆 回 购)的 剩 余 期限和 剩 余 存续期 限 以 计算日 至 回
购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回 购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为 该 基 础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 待 返 售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 ) 银 行定期 存 款 、同业 存 单 的剩余 期 限 和剩余 存 续 期限以 计 算 日至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有 存 款 期 限 , 根 据 协 议 可 提 前 支 取 且 没 有 利 息 损 失
的 银 行 存 款 ,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银 行 通 知 存 款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存 款 协 议 中 约 定 的 通 知 期 计
算;
4 ) 中 央银行 票 据 的剩余 期 限 和剩余 存 续 期限以 计 算 日至中 央 银 行票据 到 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 组 合中债 券 的 剩余期 限 和 剩余存 续 期 限是指 计 算 日至债 券 到 期日为 止 所
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A 、 允 许 投 资 的 可 变 利 率 或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下 一 个 利
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B 、 允 许 投 资 的 可 变 利 率 或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债 券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 入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 《基金 合同 》 的 变更 、 终止与基 金 财 产 的清 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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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 指定媒介 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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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于基 金 财 产清算 报 告 报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 日 内由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七 、 违 约 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 害 的 , 应 当 分 别 对 各 自 的 行 为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因 共 同 行 为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 应 当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 对 损 失 的 赔 偿 ,仅限
于直接损失。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 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
职 责 范 围 内 有 义 务 及 时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 防 止 损 失 的 扩 大 。 没 有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致 使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的 , 不 得 就 扩 大 的 损 失 要 求 赔 偿 。 非 违 约 方 因 防 止 损 失 扩
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或 投 资 人 损 失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成的影响。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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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争 议 的处 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 基 金 合同 的 效 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 、 《 基金合 同 》 经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双 方 盖 章以及 双 方 法定代 表 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 《 基金合 同 》 的有效 期 自 其生效 之 日 起至基 金 财 产清算 结 果 报中国 证 监
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 、 《 基金合 同 》 自生效 之 日 起对包 括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和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 《 基金合 同 》 正本一 式 六 份,除 上 报 有关监 管 机 构一式 二 份 外,基 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 基金合 同 》 可印制 成 册 ,供投 资 者 在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销 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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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 、 托 管 协议 当 事 人
( 一 ) 基 金管 理 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 年9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注册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467.873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
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 的 业务 监 督 和 核查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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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的投 资 行 为 行使 监 督 权
(1 )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对 象进 行 监 督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
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
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比 例 进 行 监督 。
1、投资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信用等级在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5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 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 240 天。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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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的 10%。
(3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机 构 发 行 的 债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及
其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10%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5)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有 固 定 期 限 的 银 行 存 款 ( 不 包 括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有 存
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 )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8 )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五 个 交 易 日 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9) 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
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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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信 用 评 级 ,
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基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以最新的规定为准或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债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期 间 ,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3 )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对 基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行 监 督 。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 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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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
制。
(4 )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对 基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进 行 监 督 。
(1 ) 基金托 管 人 依据有 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和基 金 合 同的约 定 对 于基金 管 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 并 按 照 审 慎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在 该 名 单
中约定各 交易 对 手 所适用 的 交 易结算 方 式 。基金 托 管 人在收 到 名 单后 2 个 工作
日 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该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名 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时 须 及 时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 于 2 个 工 作 日内回 函 确 认收到 后 , 对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照双方原定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执 行 交 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 ) 基金托 管 人 对于基 金 管 理人参 与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交易 的 交 易方式 的 控
制
基 金 管 理人 在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进行 现 券 买卖和 回 购 交易时 , 需 按交易 对 手
名 单 中 约 定 的 该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 确 定 交 易 方 式 , 经 提 醒
后仍未改正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
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 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内 仍 未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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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 行 予 以 承
担 , 然 后 再 向 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对 基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银 行 进 行 监督 。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 约 定 ,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应当 与 存 款银行 建 立 定期对 账 机 制,确 保 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 基金管 理 人 与基金 托 管 人应根 据 相 关规定 , 就 本基金 银 行 存款业 务 另
行 签 订 书 面 协 议 , 明 确 双 方 在 相 关 协 议 签 署 、 账 户 开 设 与 管 理 、 投 资 指 令 传 达
与 执 行 、 资 金 划 拨 、 账 目 核 对 、 到 期 兑 付 、 文 件 保 管 以 及 存 款 证 实 书 的 开 立 、
传 递 、 保 管 等 流 程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和 职 责 , 以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护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 基金托 管 人 应加强 对 基 金银行 存 款 业务的 监 督 与核查 , 严 格审查 、 复
核 相 关 协 议 、 账 户 资 料 、 投 资 指 令 、 存 款 证 实 书 等 有 关 文 件 , 切 实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4 ) 基金管 理 人 与基金 托 管 人在开 展 基 金存款 业 务 时,应 严 格 遵守《 基 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的 符 合 条 件 的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执 行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于 该 名 单 之 外 的 存 款 银 行 ,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 该 名 单 如 有 变 更 , 基
金管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 2 个工作日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6 )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 和本 协 议 的 约定 , 对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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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投 资 中 期 票据 进 行 监 督。
(1 ) 基金管 理 人 管理的 基 金 在投资 中 期 票据前 , 基 金管理 人 须 根据法 律 、
法 规 、 监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 制 定 严 格 的 关 于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的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并 书 面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上 述 文 件 对 基 金
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 ) 如未来 有 关 监管部 门 发 布的法 律 法 规对证 券 投 资基金 投 资 中期票 据 另
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3 ) 基金托 管 人 有权监 督 基 金管理 人 在 相关基 金 投 资中期 票 据 时的法 律 法
规 遵 守 情 况 , 有 关 制 度 、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的 完 善 情 况 , 有 关 额
度 、 比 例 限 制 的 执 行 情 况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以 及 本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相 关 托
管 协 议 要 求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时 发 出 回 函 , 并 及 时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所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能 切 实 履 行 监
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认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现 数 据 等 进行 监 督 和 核查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及 其 他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发 出 回 函 ,就 基 金 托 管人 合 理 的 疑义 进 行 解 释或 举 证 。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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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合 理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 的 业务 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并 予 协 助 配 合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或 未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确 认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
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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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 一 ) 基 金财 产 保 管 的原 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 管 人 应安全 保 管 基金财 产 。 除依据 法 律 法规规 定 、 基金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约 定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外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
的任何财产。
(3 ) 基金托 管 人 按照规 定 开 设基金 财 产 的资金 账 户 、证券 账 户 和投资 所 需
的其他账户。
(4 ) 基金托 管 人 对所托 管 的 不同基 金 财 产分别 设 置 账户, 与 基 金托管 人 的
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立。
(5 ) 基金托 管 人 根据基 金 管 理人的 指 令 ,按照 基 金 合同和 本 协 议的约 定 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 决。
(6 ) 除依据 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的 规 定 外,基 金 托 管人不 得 委 托第三 人 托
管基金资产。
( 二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时募 集 资 产 的验 证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或在
其 他 银 行 开 立 的 “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构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资 金 当 日 出 具 确 认 文 件 。 同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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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 ) 基 金的 银 行 存 款账 户 的 开 立和 管 理
(1 ) 托管人 以 本 基金的 名 义 在其营 业 机 构开立 基 金 的银行 账 户 ,并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刻制、保管和使用。
(2 ) 基金银 行 账 户的开 立 和 使用, 限 于 满足开 展 本 基金业 务 的 需要。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2 ) 基金银 行 账 户的开 立 和 管理应 符 合 有关法 律 法 规以及 银 行 业监督 管 理
机构的有关规定。
( 四 ) 基 金证 券 交 收 账户 、 资 金 交收 账 户 的 开立 和 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五 ) 债 券托 管 账 户 的开 立 和 管 理
(1 )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基 金 管理人 负 责 以基金 的 名 义申请 并 取 得进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应一 起 负 责为基 金 对 外签订 全 国 银行间 国 债
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 六 ) 其 他账 户 的 开 立和 管 理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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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 金
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
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七 ) 基 金财 产 投 资 的有 关 实 物 证券 、 银 行 存款 定 期 存 单等 有 价 凭 证的 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或中 国 证 券登记 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上海 分 公 司/深 圳 分 公司、 银 行 间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 八 ) 与 基金 财 产 有 关的 重 大 合 同的 保 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原 件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
方 式 将 合 同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合 同 应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文
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加 盖 授 权 业 务 章 的 合 同 传 真 件 , 未 经 双 方 协 商 或 未 在 合 同 约 定 范 围
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计 算和 会 计 核 算
( 一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计 算 、 复 核的 时 间 和 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 收 益 是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自然日( 含
节假日)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所 折 算 的 年 资 产 收 益 率 , 精 确 到 百 分 号 内 小 数
点后 3 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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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
核算办法》 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根据 《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 二 ) 基 金资 产 估 值 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 产 及 负
债。
2、估值方法
(1 )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 即 计价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实 际 利 率 法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 为 了 避 免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 从 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 和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一 估 值 日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 对 基 金 持 有 的 估 值 对 象 进 行 重 新 评 估 , 即 “ 影 子 定 价 ” 。 当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负 偏 离
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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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申购并在 5 个交 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使 用 风 险 准 备 金 或 者 固 有 资 金 弥补潜
在 资 产 损 失 , 将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控 制 在 0.5% 以 内 。 当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连 续
两 个 交 易 日 超 过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用 公 允 价 值 估 值 方 法 对 持 有 投
资 组 合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调 整 , 或 者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所 有 赎 回 申 请 并 终 止 基 金
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的价格估值。
(4)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 ) 相 关法 律 法 规 以及 监 管 部 门有 强 制 规 定的 , 从 其 规定 。 如 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 ) 估 值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资 产 的 计 价 导 致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小 数 点 后
4 位或7 日 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 位 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登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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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差错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
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
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
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 错 误 而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负有 及 时 返还不 当 得 利的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损方”) ,则估值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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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3、 差错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原 因,列 明 所 有的当 事 人 ,并根 据 估 值错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对 因估值 错 误 造成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由 估值错 误 的 责任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的 方 法,需 要 修 改基金 份额登记机 构 交 易数据 的 ,
由基金 份额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 四 ) 暂 停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金投 资 所 涉及的 证 券 交易场 所 遇 法定节 假 日 或因其 他 原 因暂停 营 业
时;
(2 ) 因不可 抗 力 致使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无 法 准确评 估 基 金资产 价 值
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五 ) 基 金账 册 的 建 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对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 若
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 保 证 相 关 各 方 平 行 登 录 的 账 册 记 录 完 全 相 符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 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 六 ) 基 金定 期 报 告 的编 制 和 复 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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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
进行 更 新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全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
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
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 管 人 应当在 收 到 报告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内完 成 月 度报表 的 复 核;在 收 到 报 告
之日起 7 个 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
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对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年 度 报 告 复 核 完 毕
后 , 需 盖 章 确 认 或 出 具 相 应 的 复 核 确 认 书 , 以 备 有 权 机 构 对 相 关 文 件 审 核 时 提
示。
基 金 定 期报告 应 当 在公开 披 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 分别报 中 国 证监会 和 基 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六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的 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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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终止与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基 金托 管 协 议 的变 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 二 ) 基 金托 管 协 议 的终 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金托 管 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 破 产或由 其 他 基金托 管 人 接管基 金 资
产;
(3 ) 基金管 理 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 破 产或由 其 他 基金管 理 人 接管基 金 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组 成 :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 成 员由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职 责 : 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 负 责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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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会计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进 行 外 部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 务 所对清 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八 、 争 议 解决 方 式
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协议
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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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信 基 金 管理 有 限 责 任公 司
二零 一 七 年 一月 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