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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科技动力混合(040025)

华安科技动力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安 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 金托管人:中 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 〇一 七年 一月


重要提示 华安科 技动 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 本基 金” ) 由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以 下简称 “基金 管理人 ”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及约 定发 起,并 经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以 下简称 “ 中国 证监 会” ) 2011 年9月21 日证 监许 可[2011]1524号文 核准。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 自2011 年12月20日正 式生 效。2015 年8月6日, 基金 管理 人发布 《华 安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部 分开放 式基 金更 名的 公告 》 , 本 基金 名称 变更为 “ 华 安科技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 类别变 更为 混合 型。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风 险,投 资人应 当认 真阅读《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明书 》等 基金法 律文 件,了 解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并 根据自 身的 投资 目的 、 投 资期限 、 投 资经 验、 资产 状况等 判断 基金 是否和 投资 人的 风险 承受 能力相 适应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及其 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其 未来 业绩 表现 (或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不构 成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 。 基 金管 理 人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 作出 投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担 。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涉及 与基 金托管 人相 关的 基金 信息 已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除 特别说 明 外,本招 募说 明书所 载内 容截止日 为2016年12 月20 日,有关 财务 数据截 止日 为2016 年9月30 日,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6年6月30日 。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理 人 ............................................................................................................................. 6 四、基 金托管 人 ........................................................................................................................... 15 五、相 关服务 机构 ....................................................................................................................... 19 六、基 金的募 集 ........................................................................................................................... 52 七、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53 八、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回 与 转换 ............................................................................................ 54 九、基 金的投 资 ........................................................................................................................... 66 十、基 金的业 绩 ........................................................................................................................... 77 十一、 基金的 财产 ....................................................................................................................... 79 十二、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80 十三、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85 十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87 十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89 十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90 十七、 风险揭 示 ........................................................................................................................... 94 十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 算 .................................................................... 98 十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101


二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要 .............................................................................................. 102 二十一 、对基 金持 有人的 服务 .................................................................................................. 103 二十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05 二十三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12 二十四 、备查 文件 ..................................................................................................................... 113 附件一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114 附件二 :托管 协议 内容摘 要 ...................................................................................................... 129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华安 科技 动力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 “本 招募 说明 书” ) 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 金法》 (以下简 称“ 《基金 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以及《 华安 科技 动力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 件。基金投 资者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 成 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合 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 《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义务 。基 金投 资者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基 金合 同。 1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 如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安 科技 动力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华 安科技动力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华 安科技动力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 定 期更新 ; 发售公 告: 指《华 安科 技动 力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托管协 议 指《华 安科技动力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第 十 届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第 五次会 议通 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订 ,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 施 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


《销售办 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2013 年 6 月 1 日实 施 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 的修订 ;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7 月7 日 颁布 、 同年8 月8 日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 2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 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 托 代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 投资人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本基金合同第九 部分之规 定召集、召开并 由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表 决的 会议 ;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中 载明,并 经 中国证 监会核准的基金 份额募集 期限,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 日 起最长 不超 过3 个 月;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基金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募集金 额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基金法》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 后,中国 证 监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3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申请购 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投资者申请 购买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向基 金管 理人卖 出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基金账户 内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 从 一个销 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机 构的 行为 ;


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资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代为 办理 基金 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基金 业务 的 机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 站;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 4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投资 者向销售机构提 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开 放 日; T+n 日 : 指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工 作日 ,n 指自 然数 ; 基金利 润: 指基金 利息收入、投资 收益、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 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以 及 以其他 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财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预见、无法 克服、无 法避免的事件和 因素,包 括 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疫 情、骚乱 、 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变 化、突发停电、 电脑系统 或 数据传 输系统非正常停 止以及其 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场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 5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1、名 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住 所: 中 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 8 号国金 中心 二期 31 -32 层 3、法 定代 表人 :朱 学华 4、设 立日 期:1998 年6 月4 日 5、批 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 立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0 号 6、注 册资 本:1.5 亿 元人民 币 7、 组织 形式 :有 限责 任公司 8、经 营范 围: 从事 基金 管 理业务 、发 起设 立基 金以 及从事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9、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10、联 系电 话: (021 )38969999 11、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50099 12、 联系 人: 王艳 13、网 址:www.huaan.com.cn (二) 注册资 本和 股权结 构 1、注 册资 本:1.5 亿 元人民 币 2、 股权 结构 持股单 位 持股占 总股 本比 例 上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 20% 上海电 气( 集团 )总 公司 20% 上海锦 江国 际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20% 上海工 业投 资( 集团 )有 限公司 20% 国泰君 安投 资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20% (三) 主要人 员情 况


1、基金管 理人董事 、监事 、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的姓名 、从业简 历、学 历及兼 职 情况等 。 (1)董 事会 6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朱学华 先生 , 大 专学 历。 历任武 警上 海警 卫局 首长 处副团 职参 谋 , 上 海财 政 证券有 限公 司党总支 副书 记, 上 海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党 委书 记、 副董 事长、 副总 经理 、 工 会 主席, 兼任 海 际 大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 事长。 现任 华安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党总 支书 记、 董事 长、 法定 代表人 。 童 威 先生, 博士 研究 生学历 。 历任上 海证 券有 限责任 公 司研 究发 展中 心总 经理 , 上 海国 际集团有 限公司研 究发展 总部副总 经理(主 持工作) ,上投摩 根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副 总 经 理, 上海 国际 集团 有限公 司 战略 发展 总部 总经 理兼董事 会办 公室 主任 , 华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现任华 安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邱 平 先生, 本科 学历 , 高级 政 工师 职称。 历任 上海红 星 轴承 总厂 党委 书记, 上 海 东风 机 械 (集 团) 公 司总 裁助 理、 副总 裁, 上 海全 光网 络科 技 股份 公司 总经 理, 上海 赛 事商 务有 限 公司总 经理 , 上海 东浩 工 艺品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上 海国 盛集 团科 教投 资 有限公 司党 委副 书记、 总裁、 董事, 上海 建筑材 料 ( 集团) 总公 司 党委书 记、 董事 长 (法 定 代表人 ) 、 总 裁。 现任上 海工 业投 资( 集团 )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 记、 执行董 事( 法定 代表 人) 、 总裁。 马名驹 先生 ,工 商管 理硕 士,高 级会 计师 。历 任凤 凰股份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总经 理 , 上 海 东方 上市 企业 博览 中心 副 总经 理。 现 任锦 江国际 (集 团)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兼 计划 财务 部 经 理 及金 融事 业部 总经 理、 上海 锦江 国际 投资 管理有 限 公司 董事 长兼 总经 理、 锦江 麦德 龙现 购 自 运有 限公 司董 事、 华安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长江 养老 保险 股份 有限公 司 董事、 上海 景域文 化传 播有 限公 司董 事、Crystal Bright Developments Limited 董事 、史 带 财产 保险 股份有 限公 司监 事、 上海 上国投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董鑑华 先生 , 大学 学历 , 高级经 济师 。 历任 上海 市 审计局 基 建处 科员、 副主任 科 员、 处 长助理、 副处长, 固定资 产投资审计 处 副 处长 (主 持工作) 、 处长, 上海市审 计局财政 审 计 处处长 , 上海 电气 (集 团 ) 总 公司 财务 总监 。 现任上 海 电气 ( 集团 ) 总 公司副总裁 、 财 务总 监。 聂小刚 先生 , 经 济学 博士 。 历任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投资 银行 三部 助理 业务董 事 、 企业融 资总 部助 理业 务董 事、总 裁办 公室 主管 、总 裁办公 室副 经理 、营 销管 理总部 副经 理 、 董 事 会秘 书处 主任 助理、 董 事 会秘 书处 副主 任、 董事 会 秘书 处主 任、 上 市办公 室 主任、 国泰 君安创 新投 资有 限公 司总 裁等职 务。 现任 国泰 君安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战 略管 理部总 经理 。 独立董 事: 吴伯庆 先生 ,大 学学 历, 一级律 师, 曾被 评为 上海 市优秀 律师 与上 海市 十佳 法律顾 问 。 历任上 海市 城市 建设 局秘 书科长 、 上海 市第 一律 师 事务所 副主 任 、 上 海市 金 茂律师 事务 所主 7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任、上 海市 律师 协会 副会 长。现 任上 海市 金茂 律师 事务所 高级 合伙 人。 夏 大 慰先 生, 研 究生 学历, 教授。 现任 上海 国家 会计 学 院学 术委 员会 主任、 教 授、 博士 生 导 师, 中 国工 业经 济学会 副 会长, 财政 部会 计准则 委 员会 咨询 专家, 财政部 企 业内 部控 制 标准委 员会 委员 , 香港 中 文大学 名誉 教授 , 复旦 大 学管理 学院 兼职教 授, 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委员 会委 员。 享受 国务 院政府 津贴 。 (2)监 事会 张志红 女士 , 经 济学 博士 。 历任 中国 证监 会上 海监 管局( 原上海 证管 办) 机构 处副处 长 、 机构监 管处 副处 长、 机构 监管处 处长 、机 构监 管一 处处长 、上 市公 司监 管一 处处长 等 职务,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党 委委员 、 纪 委书 记、 预算 管理委 员会 委员 、 合规 总监 、 副总经理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中小 企 业融 资部 总经 理等 职务 。 现任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投行 业务 委员 会副 总裁、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监 事长 。 许诺先生, 研究生 学历。 曾任怡安翰 威特咨 询业务 总监,麦理 根(McLagan) 公司中国 区 负 责人。 现任 华安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高 级 总监, 华安 资产 管理 ( 香港 ) 有 限公 司董事 。 诸慧女 士, 研究 生学 历, 经济师 。历 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高 级监察 员 , 集中交 易部 总监 助理 。现 任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集中交 易部 总监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朱学华先生 ,大专 学历,17 年证券、 基金从 业经验 。历任武警 上海警 卫局首 长处副团 职 参 谋, 上海 财政 证券 有限公 司 党 总支 副书 记, 上海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书记 、 副董事 长、 副总经 理 、 工 会主 席, 兼 任海际 大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董 事长 。 现任 华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党总支 书记 、董 事长 、法 定代表 人。 童威先生, 博士研 究生学 历,15 年 证券、 基金从 业 经验。历任 上海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 研究发展 中心总经 理,上 海国际集 团有限公 司研究 发展总部 副总经理 (主持 工作) ,上 投 摩 根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上海 国际 集团 有 限公司 战略 发展 总部 总经 理兼 董事 会办 公室主 任,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现任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章国富 先生 , 博 士研 究生 学历,28 年 经济、 金融 从 业经验 。 曾 任上 海财 经大 学副教 授、 硕士生 导师 , 上海 大华 会 计师事 务所 会计 师 、 中 国 诚信证 券评 估有 限公 司上 海分公 司副 总经 理、上海 华虹(集 团)有 限公司财 务部副部 长(主 持工作) 、 上海信 虹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 副 总经理 兼上 海新 鑫投 资有 限公司 财务 总监 、 华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 现任华 安基 金管 8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薛珍女士, 研究生 学历,16 年证券、 基金从 业经验 。曾任华东 政法大 学副教 授,中国 证监会 上海 证管 办机 构处 副处长 , 中国 证监 会上 海 监管局 法制 工作 处处 长 。 现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2、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现任基 金经 理: 谢振东 先 生, 硕士 研究 生,6 年 证券 、 基 金行 业从 业 经验。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证书。 曾 任华泰 联合 证券 行业 研究 员。2011 年 9 月加 入华 安 基金, 曾任 投资 研究 部高 级研究 员、 基 金投资 部基 金经 理助 理。2015 年 3 月 起同 时担 任本 基金、 华安 安顺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5 年3 月至 2016 年 9 月同 时 担任华 安动 态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离任基 金经 理: 陈逊先生 ,自2014 年12 月30 日至2015 年 6 月 26 日担任 华安 科技 动力 股票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李冠宇 先生 , 自 2013 年4 月8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0 日担任 华安 科技 动力 股票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汪光成 先生 , 自 2013 年12 月20 日至2013 年 10 月29 日担 任华 安科 技动 力股 票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3、本 公司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策制 度,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员 的姓 名和 职务 如下: 童


威先 生, 总经 理 翁启森 先生 ,总 经理 助理 杨


明先 生, 投资 研究 部高 级 总监 许之彦 先生 ,指 数投 资部 高级总 监 贺


涛先 生,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 苏圻涵 先生 ,全 球投 资部 助理总 监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4、 业务 人员 的准 备情 况: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公司目 前共 有员 工 340 人 (不含 香港 公司 ) ,其 中 57.9%具有 硕士及以 上学位,85.9% 以 上具有三 年证券业 或五年 金融业从 业经历, 具有丰 富的实际 操作 经 验。 所有 上述 人员 在最近 三 年内 均未 受到 所在 单位 及 有关 管理 部门 的处 罚。 公司 业务 由投 9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资与研 究、 营销 、后 台支 持等三 个业 务板 块组 成。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基金管 理人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券 法》行 为 的发生 ; 2、基金管 理人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 《基金 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行 为的 发生 ; 3、基金管 理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协 议 ; (3)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 法利 益; (4)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的 资 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10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7)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 息; (8) 除为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以其 他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 织或 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10) 其他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4、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履 行诚信 义 务的 承诺 基 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以取 信于 市 场、 取信 于社 会为 宗旨, 按 照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的 原 则, 严格遵 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发布 的监 管规 定,不 断更 新投 资理 念, 规范基 金 运 作 。 5、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不 当利益 ; (3)不泄 露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除为 基金管理 人进行 基金投资 外,不直 接或间 接进行其 他股票交 易,也 不协助 、 接受委 托或 以其 他任 何形 式为其 他组 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交 易。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包 括公 司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 构和 全 体人员 , 并涵 盖到 决策 、 执 行、 监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 原则 通过科 学的 内部 控制 手段 和方法 , 建立合 理的 内部 控制 程 序, 维 护内 控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3)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 各机 构、 部 门和 岗位职 责 应当 保持 相对 独立, 公 司 基金 资产、 自有 资产、 其他 资产 的运作 应当 分离 。 (4)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内 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当 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11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运 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法 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济 效益 , 以合 理的 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 分工 明 确的组 织结 构 , 以 实现 对 公司从 决策 层到管 理层 、操 作层 的全 面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以下 组成 部分 : (1)董 事会 :董 事会 对公司 建 立内 部控 制系 统和 维持 其 有效 性承 担最 终责 任。 (2)监事 会:监事 会依照 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 对公司 经营管理 活动、董 事和公 司管理 层 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3)督察 长:督察 长对董 事会直接 负责。对 公司的 日常经营 管理活动 进行合 规性监 督 和检查 ,直 接向 公司 董事 会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合规 与风险管 理委员 会:合规 与风险管 理委员 会是为加 强公司在 业务运 作过程 中 的 风 险控 制而 成立 的非 常设 机 构, 以 召开 例会 形式开 展 工作, 向公 司总 经理负 责。 主要 职责 是定期 和不 定期 审议 公司 合规报 告、 风险 管理 报告 以及其 他风 险控 制重 大事 项。 (5)合规 监察稽核 部:合 规监察稽 核部负责 对公司 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 行情况 进行合 规 性监督 检查 ,向 公司 合规 与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和 总经 理报告 。 (6)各业 务部门: 内部控 制是每一 个业务部 门和员 工最首要 和基本的 职责。 各部门 的 主 管 在权 限范 围内, 对其 负责 的 业务 进行 检查 监督 和风 险 控制。 各位 员工 根据 国家 法 律法 规、 公司规 章制 度、 道德 规范 和行为 准则 、自 己的 岗位 职责进 行自 律。 3、 内部 控制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 各项 基本管理 制 度的 纲要和 总揽 ,内 部控 制大 纲应当 明确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 本 管理 制度 包括 风险 控制 制 度、 投 资管 理制 度、 基 金 会计 制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 核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制 度、 公司 财务 制度 、 资料 档 案管 理制 度、 业 绩评估 考 核制 度和 紧 急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 置、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4、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五要 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 险评 估、 控制活 动、 信息 沟通 、内 部监控 。 12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控 制环 境 控制环 境构 成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基础, 包括 公司 治理结 构 体系 和内 部控 制体 系。 公司 内部 控制体 系又 包括 公司 的经 营理念 和内 控文 化、 内部 控制的 组织 体系 、内 部控 制的制 度体 系 、 员工的 道德 操守 和素 质等 内容。 公司自 成立 以来 , 通过 不 断加强 公司 管理 层和 员工 对内部 控制 的认 识和 控制 意识 , 致 力 于 从 公司 文化、 组织 结构、 管理 制度 等方 面营 造良好 的 控制 环境 氛围, 使风险 意 识贯 穿到 公 司 各 个部 门、 各 个岗 位和各 个 业务 环节。 逐步 完善了 公 司治 理结 构、 加 强了公 司 内部 合规 控 制建设 ,建 立了 公司 内部 控制体 系。 (2)风 险评 估 公司通 过对 组织 结构 、 业 务流程 、 经营 运作 活动 进 行分析 、 测试 检查 , 发现风 险, 将风 险进行 分类 、按 重要 性排 序,找 出风 险分 布点 ,分 析其发 生的 可能 性及 对目 标的影 响程 度 , 评估目 前的 控制 程度 和风 险高低 , 找出 引致 风险 产 生的原 因 , 采 取定 性定 量 的手段 分析 考量 风险的 高低 和危 害程 度。 在风险 评估 后, 确定 应进 一步采 取的 对应 措施 ,对 内部控 制制 度 、 规则、 公司 政策 等进 行修 订和完 善, 并监 督各 个环 节的改 进实 施。 (3)控 制活 动 公 司 的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业 务 规则 在制 定、 修 订的过 程 中, 也 得到 了一 贯的实 施。 主要 包括: 组织 结构 控制 、操 作控制 、会 计控 制。 ① 组织 结构 控制 公司各 个部 门的 设置 体现 了部门 之间 的职 责分 工 , 及部门间 相互 合作 与制 衡的 原 则。 基 金投资 管理 、基 金运 作、 市场营 销等 业务 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分 工, 各部 门的 操作相 互独 立 、 相互牵 制并 且有 独立 的报 告系统 ,形 成权 责分 明、 严格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以各岗 位目 标责 任制 为基 础的第 一道 监控 防线 : 各 部门内 部工 作岗 位合 理分 工、 职责 明 确, 对不 相容 的职 务、 岗 位分离 设置 , 使不 同的 岗 位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 检查 、 相 互制 约的 关 系,以 减少 差错 或舞 弊发 生的风 险。 各 相 关部 门、 相 关岗 位之间 相 互监 督和 牵制 的第 二道 防 线: 公 司在 相关 部门、 相关 岗位 之间建 立标 准化 的业 务操 作流程 、 重要 业务 处理 表 单传递 及信 息沟 通制 度 , 后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 有监 督和检 查的 责任 。 以合规 监察 稽核 部对 各部 门、各 岗位 、各 项业 务全 面实施 监督 反馈 的第 三道 监控 防 线 。 ② 操作 控制 公司制 定了 一系 列的 基本 管理制 度, 如风 险控 制制 度、投 资管 理制 度、 基金 会计制 度 、 13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公 司 财务 制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信息 技 术管 理制 度、 资 料档案 管 理制 度、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度 等 , 控 制日 常运 作 和经营 中的 风险 。 公司 各 业务部 门在 实际 操作中 遵照 实施 。 ③ 会计 控制 公 司 确保 基金 资产 与公 司自 有 资产 完全 分开, 分账管 理, 独立 核算 ; 公 司会计 核 算与 基 金 会 计核 算在 业务 规范、 人 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严 格分开 。 公司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设 立账户 ,分 账管 理, 以确 保每只 基金 和基 金资 产的 完整独 立。 基 本 的会 计控 制措 施主 要包 括: 复核、 对账 制度 ; 凭 证、 资料 管理 制度; 会计 账 务的组 织 和 处理 制度。 运用 会计核 算 与账 务系 统, 准 确计算 基 金资 产净 值, 采 取科学 、 明 确的 资产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公 允地反 映基 金在 估值 时点 的价值 。 (4) 信息 沟通 为了及 时实 现信 息的 沟通 , 有 效地 达成 自下 而上 的 报告和 自上 而下 的反 馈 , 公司采 取以 下措施 : 建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 息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 , 通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 渠道 , 保 证 公司各 级管 理人 员和 员工 可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 保证 信息 及时 送 达适当 的人 员 进行处 理。 制定了 管理 和业 务报 告制 度, 包括 定期 报告 和不 定 期报告 制度 。 按既 定的 报 告路线 和报 告频率 ,在 适当 的时 间向 适当的 内部 人员 和外 部机 构进行 报告 。 (5) 内部 监控 监控是 监督 和评 估内 部控 制体系 设计 合理 性和 运行 有效性 的过 程 , 对 控制 环 境、 控制 活 动等进 行持 续的 检验 和完 善。 监察稽 核人 员负 责日 常监 督工作 , 促使 公司 员工 积 极参与 和遵 循内 部控 制制 度, 保证 制 度的有 效实 施。 公司合 规监 察稽 核部 对各 业务部 门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实施情 况进 行持 续的 检查 。 检验其 是 否符合 设 计要 求, 并 及时地 充 实和 完善, 反映 政策法 规、 市场 环境 、 组 织调整 等 因素 的变 化 趋势, 确保 内控 制度 的有 效性。 5、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声明 基 金 管理 人声 明以 上关 于内 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并承 诺公 司将 根据市 场 变化 和业务 发展 来不 断完 善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 14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 国 建设 银行 成立于 1954 年10 月, 是一 家国 内领 先、 国 际 知名 的大 型股 份制 商业 银 行,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 于 2005 年 10 月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 挂牌 上市( 股票 代码 939),于 2007 年9 月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上市( 股票 代码601939)。 2015 年末 ,本集 团资 产总 额 18.35 万亿 元, 较上 年增 长 9.59% ;客 户贷 款和 垫款总 额 10.49 万 亿元, 增长 10.67%; 客户 存款 总额 13.67 万亿 元, 增长 5.96%。净 利 润 2,289 亿 元, 增长 0.28% ;营 业收入 6,052 亿 元, 增长 6.09%,其中 , 利息 净收 入增 长 4.65%, 手续 费及 佣 金 净收 入增长 4.62%。 平均 资 产回 报率 1.30% , 加权平 均 净资 产收 益率 17.27% , 成本 收入 比26.98% ,资 本充 足率15.39%, 主要 财务 指标 领先 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 发展 。营业网点“三综合 ”建 设取得新进展,综合 性网 点数量达 1.45 万 个, 综合 营销 团队 2.15 万 个, 综合 柜员 占比达 到 88% 。启 动深 圳等8 家分行 物理 渠 道全面 转型 创新 试点 , 智 慧网点 、 旗 舰型 、 综 合型 和轻型 网点 建设 有序 推进 。 电子 银行 主渠 道作用 进一 步凸 显, 电子 银行和 自助 渠道 账务 性交 易量占 比 达95.58%, 较 上年 提升 7.55 个 百分点 ; 同 时推 广账 号支 付、 手 机支 付、 跨 行付、 龙 卡云支 付、 快捷 付等 五种 在线支 付方 式, 成功实 现绝 大多 数主 要快 捷支付 业务 的全 行集 中处 理。 转型业 务快 速增 长。 信用 卡累计 发卡 量 8,074 万张 ,消费 交易 额 2.22 万亿 元, 多 项核 15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心指标 继续 保持 同业 领先 。金融 资 产 1,000 万 以上的 私 人银 行客 户数 量增长 23.08% , 客户 金融资 产总 量增 长 32.94%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 融资 工具 累 计承销 5,316 亿 元,承 销 额市 场领 先 。 资产 托管 业务 规模 7.17 万亿 元, 增长67.36%; 托管证 券投 资基 金数 量和 新增只 数均 为 市场第 一。 人民 币国 际清 算网络 建设 再获 突破 , 继 伦敦之 后, 再获 任瑞 士、 智利人 民币 清算 行资格 ;上 海自 贸区 、新 疆霍尔 果斯 特殊 经济 区主 要业务 指标 居同 业首 位。 2015 年 ,本 集团 先后 获得国 内 外各 类荣 誉总计 122 项,并 独家 荣获 美国 《环 球金融 》 杂志 “ 中国 最佳 银行 ” 、 香港 《 财资 》 杂 志 “ 中国 最佳银 行” 及香 港 《 企业 财资》 杂志 “中 国最佳 银行 ”等 大奖 。本 集团在 英国 《银 行家 》杂 志2015 年“ 世界 银行 品牌 1000 强” 中, 以 一 级资 本总 额位 列全 球第 二; 在美 国 《 福布 斯》 杂志 2015 年度 全球 企业 2000 强 中位 列第 二。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托 股权 市场处 、QFII 托管处 、养 老金托 管处 、清算处 、核 算处、 跨境 托管运营 处、 监督稽 核处 等10 个 职能 处 室, 在 上海 设有 投资 托管 服务上 海备 份中 心, 共有 员工 220 余人 。 自 2007 年起 ,托 管部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托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 计,并 已经 成 为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赵观甫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 总 行信贷 二部 、 行 长办 公室 工 作, 并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河 北 省分行 营业 部、 总行 个人 银 行业务 部、 总 行 审计 部担 任领 导职 务, 长期 从事 信贷 业 务、 个人 银 行业 务和 内部 审计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零售 业务 部 、 个人 银行 业务部 、 行长 办公室 , 长 期从事 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务 管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 力 铮,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副总 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行 建筑 经济 部、 信贷二 部 、 信贷部 、 信 贷管 理部 、 信 贷经营 部、 公司 业务 部, 并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 国建设 银行 北京 市分行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事 信贷 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务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16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 产委 托人 提 供高 质量 的 托管 服务。 经 过多 年稳 步 发展, 中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2016 年一 季度 末, 中 国建 设银 行已托 管 584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力 和业 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中 国建 设银 行自 2009 年至今 连续 六年 被国 际权 威杂志 《 全球 托管 人》 评为 “ 中国 最佳 托管银 行”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17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 “托 管业务 综合 系统—— 基金 监督 子系 统” , 严 格按 照现 行法 律法规 以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 监督 流程 (1) 每 工作 日按 时通 过基 金监督 子系 统,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比 例控 制等 情况 进行监 控, 如 发 现投 资异 常情 况, 向基 金 管理 人进 行风 险提 示,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 行情 况核 实, 督促 其纠 正,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后, 对指 令要 素等 内容进 行核 查。 (3)根 据基金 投资运 作监 督情况, 定期 编写基 金投 资运作监 督报 告,对 各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 送中国 证监 会。 (4) 通 过技 术或 非技 术手段 发 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电话 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理 人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18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 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及其联 系人 1、 直销 机构


(1)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上 海业 务部 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8号二期31层 电话: (021 )38969960 传真: (021 )58406138 联系人 :姚佳 岑 (2) 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北 京分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心522 室 电话: (010 )57635999 传真: (010 )66214061 联系人 :刘雯 (3)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广 州分 公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8 号高 德置 地夏 广场D 座504 单元 电话: (020 )38082891


传真: (020 )38082079 联系人: 林承 壮 (4)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西 安分 公司 地址: 西安 市碑 林区 南关 正街88 号 长安 国际 中心A 座706室 电话: (029 )87651812 传真: (029 )87651820 联系人 :翟


均 (5)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成 都分 公司 地址: 成都 市人 民南 路四 段19号威 斯顿 联邦 大厦12 层1211K-1212L 电话: (028 )85268583 传真: (028 )85268827 联系人 :张 晓帆 19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沈 阳分 公司 地址: 沈阳 市沈 河区 北站 路59号财 富中 心E座2103 室 电话: (024 )22522733 传真: (024 )22521633 联系人 :杨贺 (7)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电 子交 易平 台 华安电 子交 易网 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 子交 易热 线:40088-50099 智能手 机APP 平台 :iPhone 交易客 户端 、Android交易客 户 端 传真电 话: (021 )33626962 联系人 :谢 伯恩 2、其 他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1)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55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传真: (010 )66107571 网址:www.icbc.com.cn (3)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复 兴门内 大街1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复 兴门内 大街1号 法定 代表 人: 田 国立 电话: (86 )10-66596688 20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传真: (86 )10-6659456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交通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 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广 东省 深圳 市 福田 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 址:深 圳市 福田 区深 南 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建 红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东 城区建 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刘士 余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7)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22 号华 夏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电话:010-85239938 21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传真:010-85239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8)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深 圳市 深南 中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电 话: (0755)82080387 传真号 码: (0755)8208038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 网址:bank.pingan.com (9)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 富华 大厦C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 富华 大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 李 庆萍 电话:86-10-65558000 传真:86-10-6555080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0)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中山 大厦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中山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高 建平 电话:0591-87824863 传真:0591-878426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11)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22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传真: (010 )68466796 网址:www.cmbc.com.cn (12)上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一飞 电话:0086-21-68475888 传真:0086-21-68476111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3)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传真:020-873107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4)上 海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银 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银城 中 路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 表人 :冀光 恒 电话:0086-21-38576709 传真:0086-21-50105085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5)烟 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庄 永辉 电话: (0535)6691333 传真: (0535)66913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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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乌鲁 木齐 市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新华 北路8号 法定代 表人 :农 惠臣 电话:0991-8805337 传真:0991-8824667 客户服 务电 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17)浙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杭 州市 庆春路288 号 办 公 地址 :杭 州市 庆春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 达洋 电话: (0571)87659009 ,87659816 传真: (0571)876598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网址: www.czbank.com (18)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德 红 电话: (021 )38676798





传真: (021 )3867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9)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朝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 (010 )65183888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户服务 电话 :95587 24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网址:www.csc108.com (20)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岭中 路国 信证 券大 厦十六 层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 (0755)82130833-2181 传真: (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1)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466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网站:www.newone.com.cn (22)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河 区天河北 路183-187 号大 都会广 场43 楼(4301-4316房) 办公地 址: 广 州市 天河 北路183 号大 都会 广场5 、7 、10、18 、19 、35 、36 、38 、39-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 (020 )87550265


传真: (020 )875536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3)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2-6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2-6层 法定代 表人 :陈共 炎 25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电话: (010 )66568047 传真: (010 )665685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4)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 689 号 办 公 地址 :上 海市 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 (021 )23219000 传真: (021 )634106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00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5)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长 乐路 989 号 世纪 商贸 广场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世纪 商贸 广场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梅 电话: (021 )33389888


传真: (021 )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 96250500 网址:www.swhysc.com (26)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福 州市 湖东路268 号 证券 大厦 办 公 地址 :福 州市 湖东路268 号证 券大 厦;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证 大五 道口 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 (021 )68419974 传真: (021 )6841986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7)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26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 址: 湖 北省 武汉 市江汉区 新 华路特 8 号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新华 路 特8 号 法定代 表人 :尤习 贵 电话:400-8888-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网址:www.cjsc.com.cn (28)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连 志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9)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 江 东路11 号18 、19 楼 全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 江 东路11 号18 、19 楼 全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020-37865070 传真:020-378650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0)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 8号 民生 金融中 心A 座16 -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 8号 民生 金融中 心A 座16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电话: (010 )85120190 传真: (010 )85120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31)国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 徽省 合 肥市 梅山路18号 27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梅山路18号安 徽国 际金 融中 心A 座 国元 证券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电话: (0551)6220732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32)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二 大街42号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春 峰 电话: (022 )284518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站:www.ewww.com.cn (33)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 东省 青 岛市 崂山区 深 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 28 号龙 翔广 场东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宝 林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 电话 :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34)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市工 业园区 星 阳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市工业 园区 星 阳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电话:0512-62601555


传真:0512-62938812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0


网址: www.dwzq.com.cn (35)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28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志 刚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36)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 华侨 国际 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蓉 区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其 聪


电话: (0731)85832367


传真: (0731)85832366


客户服 务电 话:0731-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7)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62151789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5 网站:www.ebscn.com (38)广 州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中 心 主塔19 层、20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中 心 主塔19 层、20层 法定代 表人 :邱三 发 电话: (020 )88836999 传真: (020 )88836654 客户服 务电话 : 02083963933 网址:www.gzs.com.cn 29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新 时代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北 三 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99 号 西海 国际中 心 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田德 军 电话: (010 )83561149 传真: (010 )8356109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40)国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金 融一街 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一 街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7-9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志 勇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客户服 务电话 :0510-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cn (41)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际 财富中 心 26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长 沙市 芙蓉 中 路二段 80 号 顺天 国际财 富 中心 26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蔡 一兵 电话: (0731)4403343 传真: (0731)440343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35316 网址:www.cfzq.com (42)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 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 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少 华 电话: (010 )84183389 传真: (010 )64482090 30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3)国 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 昌市 北京 西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 西省 南昌 市北 京 西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融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马跃 进 电话: (0791)86289771 传真: (0791)862893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44)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传真: (0531)688897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45)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层 法定代 表人 :姜昧 军 电话: (0755)83199511 传真: (0755)8319954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23000 公司网 站:www.csco.com.cn (46)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上 海市 曹杨路510 号南 半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 建国 际中心 ”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文 平 电话: (021 )68761616 31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传真: (021 )687679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7)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街232 号 信托 大厦16—17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街232 号 信托 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 (029 )8740617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48)华 福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 州市 鼓楼 区温 泉 街道 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鼓楼 区温 泉 街道 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 金琳 电话: (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 96326 网址: www.hfzq.com.cn (49) 华龙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路638 号 兰州财 富 中心21 楼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路638 号 兰州财 富 中心2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 (0931)4890100 传真: (0931)4890118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


网址:www.hlzqgs.com (50) 上海 华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中 心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林 32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784818 公司网 站:www.shhxzq.com (51)瑞 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程 宜荪 电话: (010 )59226788 传真: (010 )592267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2)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A 栋 4 层、18-2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A 栋 4 层、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53)中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楼7层、8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楼7层、8层





法定代 表人 :黄扬 录 电话: (0755)82943755 传真: (0755)829405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54)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 贸易 试验 区世 纪大道100 号57 层 33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 址: 中 国( 上海 )自 由 贸易 试验 区世 纪大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 (021 )50122107 传真: (021 )501220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5)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祝 献忠 电话: (010 )58568007 传真: (010 )58568062 客户服 务电 话: 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56)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武 昌区 中 南路 99 号 武汉 保利 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电话:027-87618889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 务电 话:028-86712334 网址:www.tfzq.com (57)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 林 义相 电话: (010 )66045608 传真: (010 )66045500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 )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或jijin.txsec.com 34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 1118 号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59)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东方 财富大 厦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60)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柏 青 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61)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高翔 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555 号 裕景 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021-58788678


传真:021-587876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com.cn


(62)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虹口 区飞 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杨 浦区 秦皇 岛路 32 号东 码头 园区C 栋 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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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 表人 :汪静 波 电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63)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俊 杰 电话:(021) 53519888 传真:(021) 5351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64)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903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路7号杭 州电 子商 务产业 园2 楼 法定代 表人 :易峥 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65)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街6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路15-1 号 邮电 新闻 大厦2层 法定代 表人 :闫振 杰 电话:400-888-6661


网址: www.myfp.cn (66) 中期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路16号 中国 中期大 厦A 座1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路16号 中国 中期大 厦A 座11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瑶 电话:95162,4008888160


网址: www.cifcofund.com (67) 众升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36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路27号院5 号楼3201 内3201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路27号院 盘古 大观A座3201 法定代 表人 :李招 弟


电话:4008080069


网址: www.wy-fund.com (68)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号发 展银 行大 厦25 楼I 、J单元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电话: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69) 联讯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 区 江北 东江 三路55 号惠 州广播 电视 新闻 中心 西面 一层大 堂 和三、 四层 办 公 地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 区 江北 东江 三路55 号惠 州广播 电视 新闻 中心 西面 一层大 堂 和三、 四层


法定代 表人 :徐刚 电话:95564


网址: http://www.lxsec.com (70)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8 号 保利 广场E 座18F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吴 卫东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 务 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71) 中国 国际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建 国 门外 光华 路14号1幢1 层、2 层、9 层、11层、12 层 37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麦 子 店西 路3号新 恒基 国际大 厦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兵 客服电 话:


95162 公司网 站: www.cifco.net (72)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区 天鹅 湖路198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区 天鹅 湖路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 (0551)65161691


传真: (0551)651616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73)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华 强北路 赛 格科 技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 融大街35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9层 法定代 表人:陈操 电话:(010)58325395 传真:(010)5832528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0-7771 网址:https://t.jrj.com/ (74)北 京增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罗细安 联系电 话:010-67000988


传真号 码:010-67000988-6000 (75)上海汇 付金 融服 务 有限公 司 38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336 号1807-5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中 山 南路100 号金 外滩 国际广 场19 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皛 联系电 话:021-33323998 传真号 码:021-3332399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76)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1号国 贸大 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1号国 贸大 厦2 座6 层、26层、27 层及28层 法定代 表人 :丁学 东


电话: (010 )65051166 传真: (010 )65051156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 )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77) 太平 洋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路926 号 同德 广场 写字楼31楼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路926 号 同德 广场 写字楼31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客服电 话:0871-68898130 网址:http://www.tpyzq.com (78) 泉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路3 号 办公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路3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联系电 话:0595-22551071 传真号 码:0595-22505215


(79)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 大街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39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80)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20号乐 成中 心A座23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81) 海银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217号16楼B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路1217号16楼B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刘惠 联系电 话: 021-80133888 传真号 码:021-8013341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08-1016 网址: http://www.fundhaiyin.com (82)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8号卓 越时代 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8号中 信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佑 君 电话: (0755)23835383 传真: (010 )60836029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23835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83)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号14楼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 表人 : 郭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联系电 话:021-20665952 传真号 码:021-22066653 40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东亚 银行 (中 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花园 石桥 路66 号东 亚银 行金融 大厦2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花园 石桥 路66 号东 亚银 行金融 大厦29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宝 电话: 021-38663866 传真: 021-38663966 客户服 务电 话:8008303811 网址:www.hkbea.com.cn (85)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518 号8 号楼3层


法定代 表人 : 燕斌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86) 深圳 富济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路1号A 栋201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高新南 七道 惠恒 集团 二期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87) 北京 乐融 多源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 望路1 号1号楼16 层1603 法定 代表 人: 董浩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88) 大泰 金石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359 号国 睿大 厦一号 楼B 区4楼A50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虹 桥 路1386 号 文广 大厦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电 话:021-22267987 41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传真号 码:021-22268089 网址: www.dtfunds.com/ (89)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1 号 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12 楼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电 话:020-89629021 传真号 码:020-89629011 (90) 宏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人民南 路二 段十 八号 川信 大厦10 楼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人民南 路二 段十 八号 川信 大厦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玉 明 客服电 话: 4008-366-366 网址: http://www.hxzq.cn (91)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路5475 号1033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沈 继伟 联系电 话: 86-021-50583533 传真号 码: 86-021-5058363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676266 网址: www.leadbank.com.cn (92) 北京 君德 汇富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 国门内 大街18号15层 办公 楼一座15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18 号恒 基中 心办公 楼一 座2202室 法定代 表人:李振 电话:65181028 传真:65174782 客服电 话: 400-066-9355 网址: www.kstreasure.com 42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路21号东 莞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卢国 锋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94) 中证 金牛 (北 京)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1 号 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 表人 :彭 运年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95) 泰信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实兴 大街 30 号院3 号楼 8 层 8995 房间 法定代 表人 :李 静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168-7575 网址:www.taixincf.com


(96)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 南路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 178 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97) 上海 中正 达广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 大道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767-523





网址: www.zzwealth.cn (98)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 棱soho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 棱soho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赵荣春 联系电 话:010-57418813


传真号 码:010-57569671 43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北京 格上 富信 投资 顾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19 号楼701 内 09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东 三 环北路 19 号楼701 内 09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李悦章 联系电 话:


(010 )65983311 传真号 码: (010 )65983333 (100 )中经 北证 (北 京)资 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车 公 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 表人 : 徐 福星 联系电 话: 010-68292745 传真号 码: 010-68292941 (101 )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理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 昌大 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登 云路 45 号锦 昌大 厦一 楼 金观诚 财富 法定代 表人 : 徐 黎云 联系电 话: 0571-88337717 传真号 码: 0571-88337666 (102 ) 平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中心 区 金田 路荣 超大厦 4036 号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中心 区 金田 路荣 超大厦 4036 号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谢 永林 电话:4008866338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103 )大连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占 维 电话:0411-82311410 传真:0411-823114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104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44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 路2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 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电 话: 0769-22866254 传真号 码:0769-22866282 (105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甲6 号万 通中心D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蒋煜 联系电 话: 010-5817 0859 传真号 码:010-5817 0800 (106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圳 ) 有限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1 号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海 商务秘 书 有 限公司 )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海 德 三路 海岸 大厦 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联系人 : 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公司网 站: www.ifastps.com.cn (107) (107)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 限公司 注 册 地址: 新疆 乌市 鲁木齐 市 高新 区(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太 桥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电 话: (010 )88085858 传真号 码: (010 )880851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108 )北京 广源 达信 投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45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新 街 口外 大街 28 号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望 京 东园 四区 浦项 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 齐 剑辉 联系电 话:4006236060


传真号 码:010-82055860 (109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 人: 张皓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10 )深圳 市金 斧子 投资咨 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智慧广 场 第A 栋 11 层 1101-02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 路 18 号 东方 科技 大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 姚坚 联系电 话:0755-84034499 传真号 码:0755-84034477 (111 )深圳 前海 凯恩 斯基金 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深圳 市前 海深港 合 作区 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深 南 大道 6019 号 金润 大厦 23A 法定代 表人 :高 峰


联系电 话:0755-83655588


传真号 码:0755-83655518 (112 )江苏 常熟 农村 商业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江苏 省常 熟市 新世纪 大道 58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建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62000、0512-962000 或前 往常熟 农 商银 行各 营业 网点 进行 咨 询。 网址:www.csrcbank.com (113 )苏州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46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路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联系电 话:0512-65280149 传真号 码:0512-69868370 (114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 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18518 传真:010-61840699 网站:https://danjuanapp.com/ (115 )上海 大智 慧财 富管理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 申健 客服电 话: 021-20219931 公司网 站:https://8.gw.com.cn (116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民 丰 胡同 31 号中 水大 厦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民 丰 胡同 31 号中 水大 厦215A 法定代 表人 : 梁蓉 联系电 话: 010-66154828 传真号 码: 010-88067526 (117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 王 伟刚 联系电 话:010-5628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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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传真号 码:010-62680827 (118 )江苏 昆山 农村 商业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昆 山市 前进东 路 8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昆 山市前 进 东路 82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 哲清 联系电 话: (0512 )57379810 传真号 码: (0512)57376090 (119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四环 西 路58 号 9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海 淀 北二街 10 号 泰鹏 大厦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琪 联系电 话: 010-62675369 传真号 码:010-82607516 (120 )嘉兴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嘉兴 市建 国南 路409 号 办公地 址: 嘉兴 市建 国南路 40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夏 林生 联系电 话:0573-96528


传真号 码:0573-82099678 (121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地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22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 钱 燕飞 联系人 :喻 明明 联系电 话:025-66996699-8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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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传真号 码:025-66996699 联系邮 箱:15071484@cnsuning.com (123 ) 晋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 1 号丽 华大厦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 1 号丽 华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上 官永 清 客服电 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124 )上海 万得 投资 顾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自 由 贸易 试验 区福 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廷富 联系电 话:021-51327185 传真号 码:021-6888 2281 (125 )天津 国美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南港 工业 区综 合服 务区办 公 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朝阳 区霄 云路 26 号 鹏润 大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 丁 东华 联系电 话:010-59287061


传真号 码:010-59287825 (126 )南京 途牛 金融 信息服 务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宋 时琳 联系电 话: 025-86853969 传真号 码:025-86853969 (127 )和耕 传承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东风 南路 康宁 街互 联网 金融大 厦 6 层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东风 南路 康宁 街互 联网 金融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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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联系电 话:0371-85518396 传真号 码:0371-85518397 (128 )上海 云湾 投资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 路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 路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 戴 新装 联系电 话: 021-20538888 传真号 码:021-20538999 (129 )乾道 金融 信息 服务( 北 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村 南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德 外 大街 合生 财富 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 王 兴吉 联系电 话:010-62062880 传真号 码:010-82057741 (130 )北京 懒猫 金融 信息服 务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石景 山 路31 号 院盛 景国际 广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四 惠 东通 惠河 畔产 业园区1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 许 现良 联系电 话: 4001-500-882 传真号 码:010-57649620 (131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 A01 、B01 (b)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第 28 层 A01 、B01(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俞洋 客服电 话:021 -32109999 网址:http://www.cfsc.com.cn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 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 试验 区世 纪大道 8 号二 期 31 -32 层 50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 表人 :朱学 华 电话: (021 )38969999 传真: (021 )33627962 联系人 :赵 良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50099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 代金 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 师: 秦悦 民、 王利 民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 公 地址 :上 海市 湖滨路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11 楼 首席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周 祎 经办会 计师 :单 峰、 周祎 51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2011 年9 月21 日 证监 许可【2011 】1524 号 文批准 设 立。 本基金 自 2011 年11 月21 日 起 向全 社会 公开 募集, 截至 2011 年12 月 16 日募 集 工作顺 利结束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基金存 续期 间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的发 售对 象为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 资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 者。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897,723,871.10 元人 民币, 认购 资金 在募 集期 间产生 的 银行 利息 共计 89,693.37 元人 民币 。 募集资 金已 于2011 年 12 月 20 日 划入 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开 立 的基金 托管 专户 。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 3,967 户 。按 照每 份基 金份额 初始 发售 面值1.00 元人民 币 计算, 设立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有效 份额 共计 897,723,871.10 份基 金份 额, 利息 结转的 基金 份 额为 89,693.37 份基 金份 额。两 项合 计共 897,813,564.47 份基 金份 额, 已全 部计入 本基 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账户 , 归 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 本 公司 基金从 业人 员认购 持有 的 基 金份额总 额为 71,646.36 (含 募 集期 利息 结转 的份 额) , 占本 基金 总份 额 的比 例为 0.01%。按 照有关 法律 规定 ,本 基金 合同生 效前 的律 师费 、会 计师费 、信 息披 露费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 不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52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 合同的生效 根 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等 法律 法规 以及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招 募说 明书的 有 关规 定, 本基金 本次募 集符合 有关 条件, 本基金 管理人 已向 中国证 监会办 理完毕 基金 备案手 续,并 于 2011 年12 月20日获得 中国 证监会的 书面确 认, 基金 合同自该 日起生 效。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 日 起,本 基金管 理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基金 。2015 年8 月6 日,基 金管理 人发 布《华 安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更名 的公 告》 ,本 基 金名称 变更 为 “华安 科技动 力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类 别变 更 为混合 型。 53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 换 (一) 日常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的 场所 1、 直销 机构


(1)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上 海业 务部 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8号二期31层 电话: (021 )38969960 传真: (021 )58406138 联系人 :姚佳 岑 (2)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北 京分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心522 室 电话: (010 )57635999 传真: (010 )66214061 联系人 :刘雯 (3)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广 州分 公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8 号 高德 置地 夏广场D 座 504 单元 电话: (020 )38082891


传真: (020 )38082079 联系人 :林 承壮 (4)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西 安分 公司 地址: 西安 市碑 林区 南关 正街88 号长 安国 际中 心A 座 706 室 电话: (029 )87651812 传真: (029 )87651820 联系人 :翟


均 (5)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成 都分 公司 地址: 成都 市人 民南 路四 段19 号威 斯顿 联邦 大厦12 层 1211K-1212L 电话: (028 )85268583 传真: (028 )85268827 联系人 :张 晓帆 54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沈 阳分 公司 地址: 沈阳 市沈 河区 北站 路59 号 财富 中心 E 座 2103 室 电话: (024 )22522733 传真: (024 )22521633 联系人 :杨贺 (7)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电 子交 易平 台 华安电 子交 易网 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 子交 易热 线:40088-50099 智能手 机 APP 平台 :iPhone 交易 客户 端、Android 交易 客 户端 传真电 话: (021 )33626962 联系人 :谢 伯恩 2.代 销机 构: 本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名 称、 住所等 信息 请详 见本 招募 说明书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中 “ (一 )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及 其联 系人” 的相 关描 述。 本基金的 销售机 构包括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管理人 委 托的代销 机构。 基金投 资 者应当在 销 售机构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按销 售机 构约 定的 方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业 务。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情 况 增加或者 减少代 销机构 , 并另行公 告。销 售机构 可 以根据情 况 增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点 。 (二) 日常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办 理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日 常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的开放 日为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 ,开 放日 的具 体业 务 办理时 间为 上海证 券交易 所、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目 前,上 海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券 交 易所的 交易 时间 为交 易日 上午 9:30-11:30 , 下午 1:00-3:00 时间 段。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时 除外。 投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转出 基金 和转 入基 金均 须为开 放日 。 2 、华安上海、北京 、广州 、西安、成都、沈 阳的业 务总部或分公司可 以在 9:00-15:00 接受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申 请。 华安 基金 电子 交易平 台可 以 7×24 小时接 受 投资 者的申 购、 赎 回与 转换 申请。 但交 易日下 午 15 :00 以 后接 受的 交 易申 请均 顺延 至下 一个 交 易日处理。 3、若 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 场或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更改 或实际 情况 需要 , 基金 管 理人可 对申 购、赎 回与转 换时间 进行 调整, 但此项 调整不 应对 投资人 利益造 成实质 影响 并应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 并在 实施日 3 个 工作日 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55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或者 时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投 资者在 基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期 和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申 请且经 注册登 记机 构确认 接受的 , 其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三) 日常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的 原则 1、“ 未知 价” 原则 ,即 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价 格以 申 请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与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3、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者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当 日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 换申请 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以内 撤销 。 5、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 并在 不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实 质利 益的前 提 下 调整上 述原则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按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四) 日常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的程 序 1、日常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的申请 方式 投资者必 须根据 销售机 构 规定的程 序,在 开放日 的 具体业务 办理时 间内提 出 申购、赎 回 或转换 的申 请。 投资者在 提交申 购申请 时 须按销售 机构规 定的方 式 备足申购 资金, 投资者 在 提交赎回 与 转换申 请时须 持有足 够的 基金份 额余额 ,且投 资人 在提交 基金转 换申请 时, 该基金 销售机 构 必须同 时销 售转 换转 出和 转换转 入基 金, 否则 所提 交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无效 。 2、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 的确认 基金管理 人应以 交易时 间 结束前受 理申购 、赎回 或 转换申请 的当天 作为申 购 、赎回或 转 换申请 日 (T 日 ) , 在 正常情 况 下,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效 性进 行确 认。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 资 者可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基金销售 机构对 申购、 赎 回或转换 申请的 受理并 不 代表该申 购、赎 回或转 换 申请一定 成 功,而 仅代表 销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请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请 的确认 以 56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公司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3、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的 款 项支付 申购采用 全额缴 款方式 , 若申购资 金在规 定时间 内 未全额到 账则申 购不成 功 。若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管理人 指定的 代销 机构将 投资者 已缴付 的申 购款项 退还给 投 资者。 投 资者 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 基金销 售 机 构在T +7 日 (包 括该 日)内 将 赎回 款项 划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账户。 在发 生巨额 赎 回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在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时, 基金转 换费 用由 基金 持有 人承担 。 (五)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的数额 与价 格 1、每个 基金 账户 首次 申购的 最 低金 额为 人民币 1 元, 每次 追加 申购 的最 低金额为人 民币 1 元。 各代 销机 构对 最低 认购限 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定 的, 以各 代销 机构 的业务 规定 为 准 。 投资者 已成 功认 购过 本基 金时则 不受 首次 最低 申购 金额 1 元 限制 ;投 资者 当期 分 配的 基金收 益转购 基金 份额 时, 不受 最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机 构 赎回 或转 出时, 每次赎 回 或转 出申 请不 得低于1 份基 金份 额。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 、转出 时或赎 回、转 出后 在销售 机构( 网点) 单个 交易账 户保留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 份的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 在赎 回时需 同时 全部 赎回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场 情 况,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 赎回、 转出份 额的数 量限 制。基 金管理 人必须 在调 整前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费用 1、 本基 金申 购费 率最 高不 超过1.5% , 且 随 申购 金额的 增 加而 递减。 投资 人在一 天 之内 如 果有多 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笔 分别 计算 。 本基金 对通 过直 销中 心申 购的养 老金 客户 与除 此之 外的其 他投 资人 实施 差别 的申购 费 率。 养老金 客户 指基 本养 老基 金与依 法成 立的 养老 计划 筹集的 资金 及其 投资 运营 收益形 成的 补充养 老基 金, 包括 全国 社会保 障基 金、 可以 投资 基金的 地方 社会 保障 基金 、企业 年金 单一 57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计划以 及集 合计 划。 如将 来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 门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 型,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时或 发布临 时公 告将 其纳 入养 老金客 户范 围, 并按 规定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非 养老 金客 户指 除养 老金客 户外 的其 他投 资人 。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份 额的 养老 金客户 申购 费率 为每 笔 500 元。 其他投 资人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申购 费率 如下 所 示: 单笔申 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5% 100万≤M<300万 1.2% 300万≤M<500万 0.8% M≥500 万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 申购费 用由基 金 申购人承 担,不 列入基 金 财产,主 要用于 本基金 的 市场推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2、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率最 高 不超过 赎回 总金 额的0.5% ,按 持有 期递 减。 本基 金 的赎回 费用 由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 其中 不低于25% 的 部分 归入 基金 财产。 具体 费率 如下 : 持有期 限(Y) 赎回费 率 Y<1 年 0.5% 1 年≤Y<2 年 0.25% Y≥2 年 0 注:1 年为365 天,2 年为 730 天 ,以 此类 推。 3、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赎 回费率 和收 费方 式由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确定 ,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 费方式 ,并 应在调 整实 施 3 日前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七)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与转 换份额 的计 算 1、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份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或,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58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或, 固定 申购 费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四, 某投 资人 投资 10 万元 申 购本 基金, 对应 费率为 1.5% , 假 设申购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015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金 额=100,000/ (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 额=98,522.17/1.015=97, 066.18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 10 万 元申购 本 基金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 份额 净值为 1.0152 元,则 可得 到 97, 066.18 份基 金份 额。 例五, 某投 资人 一次 性投 资 5,000 万 元申 购本 基金, 对 应单 笔申 购费为 1,000 元, 假设 申 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为1.01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50,000,000-1,000 =49,999,000 元 申购费 用=1,000 元 申购份 额=49,999,000/1.015=49,260,098.52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5000 万 元申购 本 基金, 假设 申购 当日基 金 份额 净值为 1.015 元, 则可 得到 49,260,098.52 份基 金份 额。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 六, 某投 资人 持有 本基金 10 万份 基金 份额6 个月后 赎 回, 赎 回费 率为 0.5% , 假设 赎回 当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是 1.01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为 : 赎回总 额=100,000×1.015 =101,500 元 赎回费 用=101,500×0.5% =507.50 元 59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 额=101,500 -507.50=100,992.50 元 即 投 资人 赎回 本基金 10 万份 基 金份 额,假 设赎 回当日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015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00,992.50 元。 3、基 金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基金转 换的 总费 用包 括转 出基金 的赎 回费 和申 购补 差费。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 出份 额×转 出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出金 额= 转出 份额 转出 基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出 基 金赎 回费 基 金 转换 申购 补差 费按 转入 与 转出 基金 之间 申购 费的 差 额计 算收 取,具 体计算 公 式如下: 基金转换 申购补 差费= max[ (转入 基金的 申购费 - 转出基金 的申购 费),0 ] ,即转入 基金申 购费 减去 转出 基金 申购费 ,如 为负 数则 取0 转入金 额 = 转出 金额— 基金 转 换申 购补 差费 转入份 额 = 转入 金额 ÷转入 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入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四舍 五入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其中: 转入基 金的申 购费=[ 转出 金额- 转 出金额 ÷(1+转 入基金 的申购 费率)] 或转 入基金 固 定收费 金额 转出基 金的申 购费=[ 转出 金额- 转 出金额 ÷(1+ 转出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或转 出基金 固 定收费 金额 注1:转 入份 额的 计算 结果四 舍 五入,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 位,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 基金 资 产。 注2: 本基 金暂 未开 通后 端收费 模式 的基 金转 换业 务。 注 3: 关于 转换 费用 的其 它相关 条款 请详 见公 司网 站的有 关临 时公 告。 4、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 收 市后 计算, 并在 T+1 日 内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 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基金 资 产净 值/T 日基 金份 额 的余额 数量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小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由 此 产生 的 误差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5、申 购份 额的 处理 方式 60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申购的有 效份额 为按实 际 确认的申 购金额 在扣除 申 购费用后 ,以申 请当日 基 金份额净 值 为基准 计算 ,各 计算 结果 均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小数 点 后 2 位, 由此 误差 产 生的 损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6、 赎回 与转 换转 出金 额的处 理 方式 赎回与转 换转出 金额为 按 实际确认 的有效 赎回与 转 换转出份 额乘以 当日基 金 份额净值 并 扣除相 应的 费用 ,金 额单 位为元 。上 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八)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的注册 登记 投 资者 T 日 申购 基金 成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理 注册 登 记 手续 ,投 资者自 T+2 日(含 该日 )后 有权 赎回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 投 资者 T 日 赎回 基金 成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的 注册 登记手 续。 投资人 基金 转换 确认 成功 后,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自 动为 投资 人办 理 转出基 金权 益的扣 除以 及转 入基 金的 权益登 记并 同时 办理 相关 注册与 过户 登记 手续 , 投 资人 自 T+2 日( 含 该日) 起可 以赎 回或 转出 该转入 部分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法律 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 ,对上 述 注册登记 办理时 间进行 调 整,但 不得 实质影 响投资 者的合 法权 益,并 于开始 实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 公告。 (九)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 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 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基 金 当时的资 产组合 状况决 定 全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61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 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 赎 回程 序 执行。 (2)部分 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 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 付 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而 进行的 财产 变现可 能会对 基金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人 在当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日 的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个 账户赎 回申请 量占 赎回申 请总量 的比例 ,确 定当日 受理的 赎 回份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可 以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消赎 回。选 择 延期赎 回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个 开放日 继续赎 回,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当 日未获 受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被 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并 处理, 无 优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金 额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选 择,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部 分 顺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 低份额 的限 制。 (3)暂停 赎回 :连 续2 日以上(含2 日) 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不 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上 述延期 赎回并 延 期办理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 寄、传 真或者 招 募说明书 规 定 的 其他 方式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指 定媒 体 上 刊登公 告。 (十)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转 换 转入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或 转换 转入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 致基 金无法 正 常运 作。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暂 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 申购 或转 换转 入申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有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5、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2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注 册 登记机 构的 技术 保障 等异 常情况 发生 导致基 金销 售系 统或 基金 注册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转 换 转入的情 形且基 金管理 人 决定暂停 接受某 些投资 人 的申购或转 换转入 申请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刊登 暂停申 购或转 换 转入 公 告。 如果投 资人 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投资 人,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管 理 人指定 的代 销机 构不 承担 由此产 生的 利息 等任 何损 失。 在 暂停 申购 或转 换转入 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或 转换 转入 业务 的办 理。 (十一) 暂停 赎回 、 转换 转出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 情形时 ,基金 管 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或 转 换转出 申请或 延 缓支付赎 回 款项: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法 正 常运 作。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 情形且 基金管 理 人决定暂 停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 转 换转出 申请或 延 缓支付赎 回 款项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已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人 应足额 支 付;如 暂时不 能足额 支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按 单个 账户申 请量占 申请总 量的 比例分 配给赎 回 申请人 ,未支 付部分 可延 期支付 ,并以 后续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依 据计 算赎回 金额。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代 销机 构不 承担 由此 产生的 投资 亏损 等任 何损 失。若 连 续 2 个 或2 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 回, 延 期支 付最 长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在指 定 媒体 上公 告。 投资人 在申请 赎回或转 换转 出 时 可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未 获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在 暂停赎 回 或转换 转出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转换 转出 业务 的办 理并予 以公 告。 (十二)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 况的, 基金 管理 人当日 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规 63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开 放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 1 个估 值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 回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提前 2 日在 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 估值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2 周, 暂停 期间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2 周至 少刊 登暂 停公 告 1 次。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1 个估 值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三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相 关 法律法规 以及本 基金合 同 的规定决 定开办 本基金 与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且由 同一注 册登 记机构 办理注 册登记 的其 他基金 之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以 收 取一定 的转换 费,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制定 并 公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构 。 (十四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理 人可以 为投资 人 办理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 具体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 在 届时发布 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投 资人 在办 理定 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期 扣款 金额 , 每期扣 款金额 必须不 低于 基金管 理人在 相关公 告或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中 所规 定的定 期定额 投 资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五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非 交易过 户是指 注 册登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法 强制执 行而产 生 的非交易 过 户以及 注册登 记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其 它非 交易过 户。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接 受 划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64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注册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注册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六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基金管 理人 、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转 托管 的销 售机 构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 制或 其它合 理原 因,可 以暂 停该 业务 或者 拒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转 托管申 请。 (十七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和解 冻业 务,由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 注册登记 机构只 受理国 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 求的基 金 份额的冻 结与解 冻,以 及 注册登记 机 构认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其他情 况下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基金账 户或 是基金 份额被 冻 结的, 对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益按 照法律 法规、 监管 规章以 及国家 有权机 关的 要求决 定是否 冻 结。 当基金 份额 处于 冻结 状态 时,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其他 机构有 权拒 绝该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赎 回 、 转出、 非交 易过 户以 及基 金的转 托管 申请 。 65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 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重 点投资 于以科 学 技术为动 力在产 业价值 链 中占据优 势地位 的行业 或 企业,关 注 其科技 创新或 技术突 破后 产生的 增长动 能,在 严格 控制风 险的前 提下, 力争实现基 金资产 的 长期稳 健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A 股股 票( 包含 中小 板、 创业板 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货币 市场工 具和资 产支持 证券 以及中 国证监 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范 围为 60% ~95% ,其中 投资 于以 科学 技术 为动力 在 产 业价值 链中 占据 优势 地位 的行业 或企 业的 比例 不低 于股票 投资 的 80% ; 债 券、 权证、 现金、 货 币市场 工具 和资 产支 持证 券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5~40% ,其 中权 证投 资占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范围 为0 ~3% ; 现金 或 者到 期日在 1 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三) 投资 理念 科学技术 是第一 生产力 。 在中国经 济持续 增长和 经 济转型的 大背景 下,科 学 技术转化 为 生产力 的效率 将进一 步提 高,科 学技术 驱动的 创新 成果以 及由此 衍生出 的新 技术、 新产品 将 成为经 济转型 时代最 具活 力的经 济增长 点,投 资科 学技术 就是投 资未来 中国 经济增 长。本 基 金将挖 掘科学 技术驱 动的 研发成 果所蕴 含的价 值成 长潜力 ,从市 场广度 、技 术深度 、产业 宽 度和政 策强度 等方面 寻找 具备良 好成长 性的企 业并 作为重 点投资 对象, 分享 中国经 济转型 过 程中的 投资 收益 。 (四) 投资 策略 1、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采 取相对 稳定的 资 产配置策 略,一 般情况 下 将保持股 票配置 比例的 相 对稳定, 避 免因过 于主动 的仓位 调整 带来额 外的风 险。在 大类 资产配 置过程 中,本 基金 将使用 定量与 定 性相结 合的研 究方法 对宏 观经济 、国家 政策、 资金 面和市 场情绪 等可能 影响 证券市 场的重 要 因素进 行研究 和预测 ,结 合使用 公司自 主研发 的多 因子动 态资产 配置模 型、 基于投 资时钟 理 论的资 产配置 模型等 经济 模型, 分析和 比较股 票、 债券等 市场和 不同金 融工 具的风 险收益 特 66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征,确 定合 适的 资产 配置 比例, 动态 优化 投资 组合 。 2、 股票 投资 策略


(1)科 技动 力的 界定 本基金以 产业链 价值结 构 为主要判 别基准 ,选取 以 科学技术 为动力 在产业 价 值链中占 据 优势地 位的行 业或企 业作 为主要 投资对 象。一 个行 业或企 业在产 业价值 链中 的优势 地位主 要 体现在 科学技 术驱动 的研 发成果 以及由 此衍生 的新 技术、 新产品 所蕴含 的价 值成长 潜力、 竞 争结构 中的主 动权以 及对 上下游 产业的 影响力 。具 体而言 ,我们 对科技 动力 的界定 重在分 析 其引领 的真 实需 求的 成长 性, 尤其 要注 重具 有产 业 链深度 和广 度的 行业 性投 资机会 。 新能 源、 新材料 、生物 技术、 海洋 工程、 节能环 保、信 息产 业等产 业链价 值重构 行业 或实现 技术升 级 的先进 制造 业将 是我 们重 点关注 的方 向。 (2)个 股选 择策 略 我们将从 市场广 度、技 术 深度、产 业宽度 和政策 强 度等方面 寻找选 取财务 状 况良好、 盈 利能力 较强 且资 产质 量较 好的公 司并 作为 重点 投资 对象。 ①市场广 度:企 业研发 成 果拥有广 阔的应 用范围 , 能够依靠 科技创 新取得 竞 争优势, 并 且能够 有效 利用 研发 成果 创造利 润增 长点 。 ② 产业 宽度 :企 业研 发成果 能 够促 进现 有产 品的 更新 换 代,并 且能 够带 动上、 下游 产业 的技术 升级 。 ③ 技术 深度 :拥 有较 高的技 术 壁垒 和较 强的 创新 能力 ;企 业家 致力 于通 过产品 研 发打 造 企业的 核心竞 争力, 拥有 成熟稳 定的研 究团队 ;在 行业竞 争格局 中处于 有利 位置, 有能力 进 行创新 投入 和技 术改 造。 ④ 政策 强度: 企业 研发的 核心生 产技 术符 合国 家科 技创新 的大 政方 针和 经济 社会发 展 的 内在需 求; 所处 行业 为受 益于十 二五 战略 规划 或国 家重点 扶持 的行 业。 3、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可 投资于 国债、 金 融债、企 业债和 可转换 债 券等债券 品种, 基金经 理 通过对收 益 率、流 动性、 信用风 险和 风险溢 价等因 素的综 合评 估,合 理分配 固定收 益类 证券组 合中投 资 于国债 、金 融债 、企 业债 、短期 金融 工具 等产 品的 比例, 构造 债券 组合 。 在选择国 债品种 中, 本 产品 将重点分 析国债 品种 所蕴 含的利率 风险和 流动 性风 险, 根 据利 率预测 模型 构造 最佳 期限 结构的 国债 组合 ; 在选 择 金融债 、 企业 债品 种时, 本基 金 将重 点分 析 债券的 市场风 险以及 发行 人的资 信品质 。资信 品质 主要考 察发行 机构及 担保 机构的 财务结 构 67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安全性 、历史 违约、 担保 纪录等 。本基 金还将 关注 可转债 价格与 其所对 应股 票价格 的相对 变 化 ,综 合考 虑可 转债 的市场 流 动性 等因 素,决 定投资 可 转债 的品 种和 比例,捕 捉 其套 利机 会。 4、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在 实现权 证投资 时 ,将通过 对权证 标的证 券 基本面的 研究, 结合权 证 定价模型 寻 求其合 理估 值水 平, 谨慎 地进行 投资 ,以 追求 较为 稳定的 收益 。 5、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本基金投 资资产 支持证 券 将综合运 用久期 管理、 收 益率曲线 、个券 选择和 把 握市场交 易 机会等 积极策 略,在 严格 遵守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基础上 ,通过 信用研 究和 流动性 管理, 选 择经风 险调 整后 相对 价值 较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以 期获得 长期 稳定 收益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基金整 体业 绩比 较基 准=80% × 中证 800 指数 收益 率+20% × 中国 债券 总指 数收益 率 中证 800 指 数是 由中 证指数 公 司开 发的 中国 A 股市场 统 一指 数, 它 的样 本选 自沪深 两个 证券市 场。 中证 800 指数成 分 股覆 盖了 中证 500 和沪 深 300 的所 有 成分 股,综 合 反映 沪深 证 券市场 内大中 小市值 公司 的整体 状况, 具有一 定权 威性, 适合作 为本基 金股 票投资 业绩比 较 基准。 中国债券 总指数 是由中 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 司编制的 中国债 券指数 。 该指数同 时 覆盖了 上海证 券交易 所、 银行间 以及银 行柜台 债券 市场上 的主要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具有广 泛 的市场 代表 性, 能够 反映 债券市 场总 体走 势, 适合 作为本 基金 的债 券投 资业 绩比较 基准 。 如果今 后有 其它 代表 性更 强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 出, 或有更 科学 客观 的权 重比 例适用 于本 基金 时,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依据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对 业绩 比较 基准进 行相 应调 整。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变更 需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并在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六) 投资 管理 程序 1、 投资 决策 依据 (1)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2) 宏观 经济 变化 的环 境 、微观 企业 运行 的态 势和 证券市 场走 势。 2、 投资 决策 体系 华安实行 三级决 策体系 下 的基金经 理负责 制。三 级 决策体系 的责任 主体是 投 资决策委 员 会、投 资协调 小组和 基金 经理。 决策管 理的原 则是 集体决 策、分 层授权 、职 责明确 和运作 规 68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范。投 资决策 委员会 是基 金投资 的最高 决策机 构, 投资协 调小组 是基金 投资 的协调 机构和 中 间桥梁 ,投资 协调小 组由 基金投 资部、 研究发 展部 、固定 收益部 的负责 人及 业务骨 干组成 。 基金经 理是 基金 运作 的直 接管理 人。 3、 投资 管理 程序 严谨、科 学的投 资程序 是 投资取得 成功的 关键, 也 是稳定管 理、规 范运作 和 风险控制 赖 以实现 的保证 。本基 金实 行以资 产配置 、证券 选择 、组合 构建、 交易执 行、 评估与 调整、 数 量分析 及投 资风 险管 理为 核心的 投资 管理 程序 。 (1)资 产配 置 研究发展 部和被 动投资 部 金融工程 小组向 投资决 策 委员会会 议提交 宏观经 济 分析报告 、 行业分 析报告 、市场 分析 报告和 数量分 析报告 ,在 此基础 之上, 研究发 展部 策略小 组提交 投 资策略 分析报 告及资 产配 置建议 报告, 基金经 理提 交基金 组合分 析报告 和未 来操作 建议, 供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会议 讨论 。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审议报 告 并形成投 资决策 建议, 审 议各基金 的投资 策略和 投 资计划。 基 金经理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决定的 资产 配置 比例 范围 内,决 定基 金的 具体 资产 配置。 (2)证 券选 择 基金经理 根据决 策会议 的 决议、基 金的投 资限制 要 求和市场 判断, 从核心 股 票库中挑 选 股票来 构建 和调 整投 资组 合。 (3)组 合构 建 基金经理 根据研 究员提 交 的研究报 告,结 合自身 的 研究判断 ,决定 具体的 投 资品种并 决 定买卖 数量、 时机, 其中 超权限 投资安 排等需 经投 资决策 委员会 审批。 对于 拟投资 的个股 , 基金经 理将采 取长期 关注 、择机 介入的 方法, 以降 低买入 成本、 控制投 资风 险。对 于已经 买 入的股 票,基 金的持 有周 期一般 较长, 长期持 有的 操作策 略可有 效降低 基金 的交易 费用和 变 现成本 ,从 而提 高基 金的 收益水 平。 (4)交 易执 行 集中交 易部 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行 ,同 时履 行一 线监 控的职 责。 (5)风 险与 绩效 评估 基金风险 评估采 用风险 管 理部门开 发模型 ,评估 组 合风险价 值、行 业配置 、 估值、流 动 性、利 率和信 用等风 险。 绩效评 估采用 华安自 主研 发组合 绩效归 因分析 系统 和第三 方绩效 归 因系统 ,对 投资 组合 指定 时间段 进行 绩效 分解 ,归 因收益 风险 来源 。 风险管理 部定期 和不定 期 对基金进 行风险 和绩效 评 估,并提 供相关 报告。 风 险报告使 得 69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随时了解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 略。绩 效评估 能够确 认组 合是否 实现了 投资预 期、 组合收 益的来 源及投 资策 略成功 与否, 基 金经理 可以 据以 检讨 投资 策略, 进而 调整 投资 组合 。 (6)组 合监 控与 调整 合规监察 稽核部 对基金 投 资组合进 行合规 监控, 合 规监察稽 核部依 据证券 基 金相关投 资 法规, 同时 结合 本公 司实 际情况 ,进 行投 资组 合的 合规监 控。 基金经理 将跟踪 经济状 况 、证券市 场和上 市公司 的 发展变化 ,结合 基金申 购 和赎回的 现 金流量 情况, 以及组 合风 险与绩 效评估 的结果 ,对 投资组 合进行 监控和 调整 ,使之 不断得 到 优化。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 基 金的风险 与预期 收益高 于 债券型基 金和货 币市场 基 金、低于 股 票型基 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中 的中 高风 险投 资品 种。 (八) 投资 限制 1、组合 限制 本基金在 投资策 略上兼 顾 投资原则 以及开 放式基 金 的固有特 点,通 过分散 投 资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 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2)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3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的10%; (4)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6) 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范 围为 60%~95% ;债 券、 权证 、现 金 、货币 市场 工具和 资产 支持 证券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 5~40% ; (7)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8)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9)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同 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 券 规 模的 10 %; 70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 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12) 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发 行申购,本 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 的总资 产,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4)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5)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先 根据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与基 金 托 管人在 本基金 托管协 议中 明确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比 例,根 据比例 进行 投资。 基金管 理 人应制 订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和 风险控 制制度 ,防 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 风险 和操作 风险等 各 种风险 。 如果法律 法规对 本基金 合 同约定投 资组合 比例限 制 进行变更 的,以 变更后 的 规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相关 程 序后,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销 证券 ; (2)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4)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是 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行 的 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71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 制,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 关限 制。 (九)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 司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 股权分置 改革中 支付对 价 等基金管 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及债 权人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及 债权 人权 利 ,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与 增 值; 4、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 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不 当利益 。 (十一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十二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会及 董 事保证本 报告所 载资料 不 存在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 述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 2016 年 10 月 21 日 复核 了本报 告中的 财务指 标、 净值表 现和投 资组合 报告 等内容 ,保证 复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6年9月30 日。 1 报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658,041,602.27 86.59 72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其中: 股票 658,041,602.27 86.59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94,767,666.27 12.47 7 其他各 项资 产 7,140,680.52 0.94 8 合计 759,949,949.06 100.00 2 报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的 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13,351,000.00 1.80 B 采矿业 21,809,000.00 2.94 C 制造业 487,650,201.65 65.79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10,195,600.00 1.38 E 建筑业 27,696,250.11 3.74 F 批发和 零售 业 36,927,629.95 4.98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559,000.00 0.08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73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30,603,283.01 4.13 J 金融业 668,398.37 0.09 K 房地产 业 3,723,170.00 0.50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5,774,210.65 0.78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668,388.48 0.09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9,185,470.05 1.24 S 综合 9,230,000.00 1.25 合计 658,041,602.27 88.78 3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十名股 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600093 禾嘉股 份 3,700,000 52,836,000.00 7.13 2 600867 通化东 宝 1,400,000 31,808,000.00 4.29 3 001696 宗申动 力 3,000,000 30,480,000.00 4.11 4 000030 富奥股 份 2,199,906 20,679,116.40 2.79 5 300285 国瓷材 料 550,760 20,240,430.00 2.73 6 600477 杭萧钢 构 1,900,000 19,304,000.00 2.60 7 600998 九州通 850,000 18,258,000.00 2.46 8 002475 立讯精 密 850,087 17,188,759.14 2.32 9 600110 诺德股 份 1,650,000 16,632,000.00 2.24 74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600083 博信股 份 800,000 16,352,000.00 2.21 4 报告 期末按 债券 品种分 类的债 券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5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五名债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6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十名资 产支 持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五名贵 金属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8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五名权 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投 资。 9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的 股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9.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股指 期货持 仓和 损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没有 投资 股指期 货。 9.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的投资 政策 无。 10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的 国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0.1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政 策 无。 10.2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国债 期货持 仓和 损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没有 投资 国债期 货。 10.3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评 价 无。 75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投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11.1 本 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没 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的 ,也 没 有 在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况 。 11.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中 ,不 存在 投资 于超 出基金 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外 的股 票。 11.3 其 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79,323.1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631,340.27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0,590.01 5 应收申 购款 6,109,427.1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140,680.52 11.4报告 期末 持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转 换债 券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报告 期末 前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76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基金 的业绩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 计 入费 用后 实际 收益水 平 要低于 所列 数字 。 (一) 基金 净值 表现 历史各 时间 段基 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比 较( 截止时间 2016 年 6 月30日 )。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3.11% 2.30% -13.46% 1.62% 10.35% 0.68%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起至 2015 年12 月31 日 64.83% 2.60% 12.83% 2.00% 52.00% 0.60%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至 2014 年12 月31 日 30.23% 1.18% 40.12% 0.92% -9.89% 0.26%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至 2013 年12 月31 日 45.21% 1.45% -2.77% 1.10% 47.98% 0.35%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至 2012 年12 月31 日 -0.90% 0.69% 4.51% 1.06% -5.41% -0.37% 自 2011 年 12 月 0.00% 0.00% -1.91% 0.82% 1.91% -0.82% 77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日(合同生效 日)起 至 2011 年 12 月31 日止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78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一、基 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 以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费 用。 基金 财产的 债 权、 不得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 的债务 相 抵销 ,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得 相互 抵销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处分 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非因 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79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二、基 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二)估值 方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证 券 的估 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其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 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80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 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 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估值 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 计 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作 日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基金 管理人每 个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五)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81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发 生差 错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 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 赔偿 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业 现有 技 术水 平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责 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经 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 差错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仅 对差错 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至 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 形 的方 式。 82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 过错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拒 绝进行 赔偿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向 差错方 追偿 ; 追偿过 程中 产生的 有关 费 用 由责任 方承 担; 但若 经诉 讼或仲 裁的 终局 裁判 , 基 金财产 未获 得补 偿的 部分 可列入 基金 费用 项下的 相关 科目 ,应 列入 基金费 用, 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6) 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规定 对受 损方进 行赔 偿,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直接 损失 。 (7)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原 则 处理 差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事 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 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因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给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的,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83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 定处 理。 (六)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交 易 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5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 误处 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 进行 检查, 但 未能 发现 错 误的, 由此 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必 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 的影响。 84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三、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享 有 同等 分配 权; 2、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 行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由 投资人自 行承 担。当 投资 人的 现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可将 投资 人 的现金 红利 按分 红实 施日 ( 具体以 届时 的基 金分 红公 告为准 ) 的单 位净 值自动 转为 基 金份额; 3、本基 金收 益每 年最 多分配 6 次 ,每 次基 金收 益分配 比 例不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可供 分配利 润 的10% ; 4、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为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投资, 投资 人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利 按分 红实 施日 (具体 以届 时的 基金 分红 公告为 准) 的单 位净 值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若 投资 人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5、基金 红利发 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基 准日 (即可 供分 配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6、基金 收益分 配后每 一基 金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基金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值 ; 7、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以及 该日 的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 分 配对 85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象、分 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五)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在收益 分配 方案公 布后 ,基金管 理人 依据具 体方 案的规定 就支 付的现 金红 利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3、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 行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由 投资人自 行承 担。当 投资 人的 现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可将 投资 人 的现金 红利 按分 红实 施日 (具体 以届 时的 基金 分红 公告为 准) 的单 位净 值自 动转为 相应 类别 的基金 份额 。 86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四、基 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户 维护费 用; 9.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允许 的前提 下, 本基 金可 以从 基金财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具 体计 提方法 、计 提标 准在 招募 说明书 或相 关公 告中 载明 ; 10.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列 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上 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参照 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三)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E×年 管理 费率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5%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87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H=E×年 托管 费率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除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之外 的基金 费用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其 他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的 规 定,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四)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所发 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2 日前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六)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88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五、基 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会 计 责任 方; 2、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历 每 年的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3、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的 会 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目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书 面 确认。 (二) 基金 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立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经通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后 可以 更换 。 就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89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六、基 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和其他基 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按规 定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 披露事项在 规定时间内 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以下 简称 “指 定报刊 ”) 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的 互联 网网站(以下 简称 “网 站”)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测 ;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 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说 明。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公告内容 的截 止日为 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90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自 网站 上。 (三)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将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 就基 金 份额 发售 的 具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四)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五)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 基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1、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赎 回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3、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或 自然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 易日 (或自 然日 )的 次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六)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七)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结 束 之日起 9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年 结 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季 度 结束 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91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或者年 度报 告; 5、基金 定期报 告应当 按有 关规定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八)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 开 及 决议 ;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资 比 例发 生变 更;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年 内 变更 超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 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0.5% ; 18、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 19、 基金 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代销 机 构; 20、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 21、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 回; 92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基 金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中国 证监 会或本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九)澄清 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十一)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十二)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 基 金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众 查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制 件 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93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七、风 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证 券市 场的 价格 可能 会因为 国际 国内 政治 环境 、 宏观 和微 观经济 因素 、 国家政 策 、 投资人 风险 收益 偏好 和市 场流动 程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变化而 波动 , 从 而产生 市场 风险 ,这 种风 险主要 包括 : 1、 政策 风险 因财政 政策 、 货 币政 策、 产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国家 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 导致 市场 波动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产 生风险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国 家经 济、 各 个行 业及 上市公 司的 盈利 水平 也呈 周期性 变 化,从 而影 响到 证券 市场 走势。 3、 利率 风险 利率风 险是 指由 于利 率变 动而导 致的 证券 价格 和证 券利息 的损 失 。 利 率风 险是 债券投 资 所面临 的主 要风 险, 息票 利 率、期 限和 到期 收益 率水 平都将 影响 债券 的利 率风 险水平 。 4、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发 行人 是否 能够实 现发 行时 的承 诺, 按时足 额还 本付 息的 风险 。 信用 风险 主要来 自于 发行 人和 担保 人。 一般 认为 : 国 债的 信 用风险 可以 视为 零, 而其 它债券 的信 用风 险可按 专业机 构的信 用评 级确定, 信用等 级的 变化或 市场对 某一信 用等级 水平 下债券 收益率 的变化 都会 影响 债券 的价 格,从而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 5、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获得 的收 益有 时又 被称做 利息 的利 息 , 这 一收 益取决 于再 投资 时的 利率 水平和 再 投资的 策略 。 因未 来市 场利 率的变 化而 引起 给定 投资 策略下 再投 资收 益率 的不 确定性 为再 投 资风险 。 6、购 买力 风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收益 将主要 通 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而现 金 可能 因为 通货 膨胀 因素 而 使其 购买力 下降 。 7、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经 营决 策、 技 术更 新、 新产 品研 究开发 、 高 94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级专业 人才 流动 、 因 为中 国加入 WT O而 产生 的国 际竞争 加剧 等风 险。 如果 基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司 基本 面或 发展 前景 产生变 化, 其所 发行 的股 票价格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 于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 金预 期的投 资收 益下降 。 虽然 基金可 以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 但 不能完 全规 避。 (二) 管理 风险 1、 管理 风险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水 平、 管理 手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这 种风 险可能 表现 在基金 整体 的投 资组 合管 理上 , 例 如资 产配置 、 类 属配置 不能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要求 , 不 能达 到预期 收益 目标 ; 也 可能 表现在 个券 个股 的选 择不 能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风 格和 投资 目标 等。 2、 新产 品创 新带 来的 风险 随着中 国证 券市 场与 国际 市场的 接轨 , 各 种国 外的 投资工 具也 逐步 引入 , 这 些新的 投资 工具在 为基 金资 产保 值增 值的同 时, 也会 产生 一些 新的投 资风 险, 例如 可赎 回债券 所带 来的 赎回风 险, 可转 换债 券带 来的转 股风 险, 利率 期货 带来的 期货 投资 风险 等。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可能 因为 对这 些新 的投 资产品 的不 熟悉 而发 生投 资错误 ,产 生投 资风 险。 (三)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面临 的证 券市 场流 动性风 险主 要表 现在 几个 方面: 基金 建仓 困难, 或建 仓成本 很 高; 基金 资产 不能迅 速转 变成现 金 , 或 变现成 本很 高; 不能 应付 可能出 现的 投资人 大额 赎 回 的风险 ;证 券投 资中 个券 和个股 的流 动性 风险 等。 这些风 险的 主要 形成 原因 是: 1、市场 整体流 动性相 对不 足。证券 市场 的流动 性受 到市场行 情、 投资群 体等 诸多因 素 的影响 , 在 某些 时期 成交 活跃, 流动 性非 常好 , 而 在另一 些时 期, 则可 能成 交稀少 , 流 动性 差。 在 市场 流动 性相 对不 足时, 本基 金的 建仓 或变 现都有 可能 因流 动性 问题 而增加 建仓 成本 或变现 成本 , 对 本基 金的 资产净 值造 成不 利影 响。 这种风 险在 发生 大额 申购 和大额 赎回 时表 现尤为 突出 。 2、证券 市场中 流动性 不均 匀,存在 个券 和个股 流动 性风险。 由于 流动性 存在 差异, 即 使在市 场流 动性 比较 好的 情况下 , 一 些个 券或 个股 的流动 性可 能仍 然比 较差 , 这种 情况 的存 在使得 本基 金在 进行 个券 或个股 操作 时, 可能 难以 按计划 买入 或卖 出相 应的 数量, 或者 买入 卖出行 为对 个券 或个 股价 格产生 比较 大的 影响 , 增 加个券 或个 股的 建仓 成本 或变现 成本 。 这 95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种风险 在出 现个 券和 个股 停牌或 涨跌 停板 等情 况时 表现得 尤为 突出 。 (四)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本基金 作为 股票 型基 金 , 在投资 管理 中会 至少 维持60% 的 股票 投资 比例, 具有对 股 票市 场的系 统性 风险 , 不 能完 全规避 市场 下跌 的风 险和 个股风 险, 在市 场大 幅上 涨时也 不能 保 证 基金净 值能 够完 全跟 随或 超越市 场上 涨幅 度。 本基金 挖掘 科学 技术 驱动 的研发 成果 所蕴 含的 价值 成长潜 力 , 重 点投 资于 以科 学技术 为 动力在 相关 产业 链价 值结 构中占 据优 势地 位的 行业 和受益 的相 关上 、 下游 产业 链以及 相关 服 务支持 行业 。 从 投资 策略 而言, 本基 金属 于主 题投 资型股 票基 金, 存在 主题 轮动风 险, 即集 中投资 于目 标主 题股 票的 业绩表 现不 一定 领先 于市 场平均 水平 。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发挥 专业 研 究优势 , 加强 对宏观 经济 、 上 市公 司基 本面和 市场 变化趋 势等 的深 入研 究, 持续优 化组 合 配 置,以 控制 特定 风险 。 (五) 其他 风险 1、 现金 管理 风险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需求, 在管 理现金 头寸 时 , 有可 能存 在现金 不足 的风 险和 现金 过多而 带来 的机 会成 本风 险。 此外 , 本 基 金也可 能由 于向 投资 人分 红而面 临现 金不 足的 风险 。 2、 技术 风险 当计算 机 、 通 讯系统 、 交 易网络 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网 络支 持出 现异 常情 况, 可能 导 致基金 日常 的申 购赎 回无 法按正 常时 限完 成、 注册 登记系 统瘫 痪、 核算 系统 无法按 正常 时限 显示产 生净 值、 基金 的投 资交易 指令 无法 及时 传输 等风险 。


3、 大额 赎回 风险 本基金 是开 放式 基金 , 基 金规模 将随 着投 资人 对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而不 断变化 , 若 是由于投资人 的连续大量 赎回而导致基 金管理人被 迫抛售债券和 股票以应付 基金赎回的 现 金需要 ,则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值 受到 不利 影响 。 4、顺 延或 暂停 赎回 风险 因为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连续 出现 巨额 赎回 , 并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出 现 困难, 基金 投资 人在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可 能会 遇到 部分顺 延赎 回或 暂停 赎回 等风险 。 5、 其它 风险 96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有遭 受损失 的风 险 , 以及 证 券市 场、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可能因 不可 抗力 无法 正常 工作 , 从 而有 影响 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按 正 常时限 完成 的风 险。 97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八、基 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基金 合同变 更内容 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 的,应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变更 基金 类别 ; (3)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4)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程 序; (5)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 管 人; (6)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适用的 相关 规定提高 该等 报 酬标 准的除 外; (7)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 (8)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 项; (9)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律 法 规和 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收费方 式或 调低赎 回 费率; (3)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变 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 修改; (4)对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及 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 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关于 变更基 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应 报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并于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公 告。 (二)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98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 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基 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金 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 产;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确 认 ; (4)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变 现 ; (5)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进 行审 计; (6)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 见书 ; (7)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 (8)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的民 事 诉讼 ; (9)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清算 费用 99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付 清算 费用 ; (2)交纳 所欠 税款 ; (3)清偿 基金 债务 ; (4)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 务 所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100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九、基 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详见 附件一 。 101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基 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详见附 件二 。 102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 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本公司 承 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供 一系 列的 服务,并 将 根据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需 要 和市 场的变 化, 适时 对服 务项 目进行 调整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 下: (一) 投资 人对 账单 服务 本公司在每个自然年 度结 束后20 个工作日内向 定制 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寄送 纸质对 账单 ;每 月向 定制 电子对 账单 服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发 送电 子对 账单 。 (二)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提 供7X24小 时的基 金净 值信 息、 投资 人账户 交易 情况 、 基 金产 品与服 务等 信息的 自助 查询 。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座 席在 交易日 提供 人工 服务 , 基金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客服 热线 获得业 务 咨询、 信息 查询 、服 务投 诉、信 息定 制、 账户 资料 修改等 专项 服务 。 (三) 网络 在线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的 “在 线客 服” 在线 就 基金投 资 、 交 易操作 中的 各种问 题进 行咨询 互动 或留 言。 (四) 信息 定制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本公 司客服 热线 、 发送 邮件 或者 直接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定制 电子对 账 单及 资讯 服务 等 各类 信息 服务。 (五) 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网点 柜台 、客 服热 线人 工服务 、在 线客 服、 客服 电子邮 箱 、 纸质信 函等 多种 不同 的渠 道提出 投诉 或意 见。 本公 司对于 工作 日期 间受 理的 投诉, 原则 上在 受理投 诉后2个工 作日 内回复 ; 对 于非 工作 日提出 的投 诉, 将在 顺延 的2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回复 。 (六) 网站 交易 服务 依据相 关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以及 《业 务规则 》 的 规定 , 本 公司 可向个 人投 资人和 机构 投资 人提 供基 金电子 直销 交易 服务 。具 体业务 规则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说明 。 (七) 基金 管理 人客 户服 务联系 方式 客户服 务中 心热线 :40088-50099 ( 免长 途话 费) 客户服 务传 真: (021 )33626962 公司网址 :www.huaan.com.cn 103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电子信 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 址: 上海 市四 平路1398号 同济 联合 广场B座 14 楼 邮政编 码:200092 (八) 如本招募说明 书存在任何 您/ 贵机构无法 理解的内容 ,请联系基金 管理人客户 服 务中心热 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 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 您/ 贵 机构已 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明 书。 104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1.近三 年基金 管理人 及其 高级管理 人员 没有受 到过 中国证监 会及 工商、 财税 等有关 机 关的处 罚。 2.本 期公 告事 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信息披 露报 纸名 称 披露日 期 1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旗下 部分 基 金增加 广源 达信为 销售 机 构并参 加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6.21 2


关于华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旗下 基金 参 加交通 银行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6.23 3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旗下 基金 参 加东亚 中国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6.27 4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旗下 部分 基 金增加 中信 期货 为销 售机 构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6.28 5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旗下 部分 基 金参加 京东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6.28 6


华安基 金关 于旗下 部分 基 金增加 金斧 子 为销售 机构 并参 加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6.07.05 105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7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旗下 部分 基 金增加 凯恩 斯为销 售机 构 并参加 费率 优 惠活动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7.12 8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旗下 基金 参 加和讯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7.15 9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旗下 部分 基 金增加 常熟 农商行 为销 售 机构并 参加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7.20 10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旗下 部分 基 金增加 苏州 银行为 销售 机 构并参 加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7.20 11


华安科技 动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2016 年第2 季度 报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7.21 12


华安基 金新 增蛋卷 基金 代 销并参 加费 率 优惠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7.22 13


华安科 技动 力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2016 年第2 号)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08.04 106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和公司 网站 14


华安基 金关 于旗下 部分 基 金增加 大智 慧 为销售 机构并 参加 费率 优惠 活 动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8.06 15


关于华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旗下 基金 参 加中信 证券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8.09 16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旗下 部分 基 金增加 创金 启富为 销售 机 构并参 加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8.13 17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基金 电子 交 易平台 延长 工行直 联结 算 方式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8.15 18


关于华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旗下 基金 参 加联泰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8.19 19


华安科技 动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2016 年半年 度报 告( 摘要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8.26 20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 基 金增加 昆山 农商行 为销 售 机构并 参加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9.06 关 107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新浪 仓石为 销售 机 构并参 加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9.12 22


关于华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旗下 基金 参 加交通 银行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9.20 23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嘉兴 银行 为销 售机 构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9.21 24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宁波 银行为 销售 机构 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9.21 25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旗下 基金 持 有的“ 国瓷 材料 ”股 票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9.21 26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电 子直 销平 台延长 “微 钱宝” 账户 交 易费率 优惠 活 动时间 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9.23 27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晋商 银行为 销售 机 构并参 加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9.29 28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部 分基 《上海 证券 报》 、 2016.09.29 108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金增加 苏宁 为销售 机构 并 参加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9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万得 为销售 机构 并 参加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10.11 30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旗下 基金 参 加钱景 财富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10.13 31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国美 为销售 机构 并 参加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10.18 32


华安科技 动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2016 年第3 季度 报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10.25 33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途牛 为销售 机构 并 参加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10.27 34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和耕 为销售 机构 并 参加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11.01 35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云湾 投资为 销售 机 构并参 加费 率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6.11.10 109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36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基 金电 子交 易平台 延长 工行直 联结 算 方式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11.10 37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统一 客户 服 务热线 号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11.16 38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乾道 金融为 销售 机 构并参 加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11.16 39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旗下 基金 持 有的“ 天夏 智慧 ”股 票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11.18 40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旗下 基金 持 有的“ 跨境 通” 股票 估值 调整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11.25 41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华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旗下基 金参 加 交通银 行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11.29 42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电 子直 销平 台延长 “微 钱宝” 账户 交 易费率 优惠 活 动时间 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11.29 110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和公司 网站 43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懒猫 为销售 机构 并 参加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11.30 44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旗下 基金 参 加凯石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11.30 45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华鑫 证券为 销售 机 构并参 加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12.06 46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汇付 金融为 销售 机 构并参 加费 率 优惠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12.13 111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 查阅 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 所, 投资人 可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112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证 券投资 基 金设 立的 文件 2、 基金 合同 3、法 律意 见书 4、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 营业 执照 5、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 营业 执照 6、 托管 协议 7、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二) 存放 地点 :基 金管 理人的 住所 。 (三) 查阅 方式 :投 资人 可在营 业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 印件 。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二○一七 年一 月二 十六 日 113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本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依照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合 同的 规定独 立运 用基金 财 产; (2)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发售 基金 份额 ; (4)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金 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 利; (5)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购 、申 购、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则 ; (6) 根据 本基金 合同 及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 托管人 ,对 于基金托 管人 违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人 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7)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 赎 回申 请; (8)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9) 自行 担任或 选择 、更换 注册登记 机构 ,获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并 对注 册登记 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10)选择、 更换 代 销机 构, 并依 据基 金销 售 服务 代理 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 行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2)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4)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依法 募集基 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114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6)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 ; (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不得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依 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20)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应当 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 115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管人追 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4)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 权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 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金 的 投资 运作 ; (3)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提 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 根据 本基金 合同 及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对 于基金管 理人 违反本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资产 、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6)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7)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资料 ; (8)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 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116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中期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 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托 管业 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 料不 少于法 律法 规规定 的 期限;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11)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3)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的投 资运 作; (14)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 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召集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3)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17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基 金 财产 ; (3)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 ; (4)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基 金信 息资 料; (7)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 (8)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损害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9)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 其他 权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的活 动; (5)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 (6) 返还 在基金 交易 过程中 因任何原 因, 自基金 管理 人及基金 管理 人的代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基 金管 理人的 其他 代理 人以 及其 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 (7)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 其他 义务 。 (四)本 基金合 同当事 各方 的权利义 务以 本基金 合同 为依据, 不因 基金财 产账 户名称 而 有所改 变。 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及 表决 的程序 和规则 (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 有权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投 票 权。 (二)召开 事由 118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止 基金 合同 ; (2)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变更 基金 类别 ; (4)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5)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程 序; (6)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7)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法 律法规要 求提 高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8)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 (9)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 项; (10)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出现 以下情 形之一 的, 可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商 后修 改基金 合同 ,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收费方 式或 调低赎 回 费率;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三)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 同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召集。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认 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119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理 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召 开 。 4、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30 日向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四)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以下 简称 “ 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和 出 席方 式; (2)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3)会议 形式 ; (4)议事 程序 ; (5)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 登记 日; (6)代理 投票 的授 权委 托书的 内 容要 求(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效 期限等)、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7)表决 方式 ; (8)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电 话 ; (9)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文 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10)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 项。 2、采用 通讯方 式开会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召集 人决定通 讯方 式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120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1、 会议 方式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方式 包括 现场开 会、 通讯方式 及法 律法规 、中 国证监 会 允许的 其他 方式 。 (2) 现场 开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 或通过 授权 委托书委 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出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人 确 定。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条件 (1)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有 效凭 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额 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以上(含 50% ,下 同) ; 2)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 到 会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及会议 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注 册登记资料 相 符。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 至少 应在 25 个工作 日后)和 地点 ,但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2)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召集人 按本 基金合 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别 或共 同称 为 “监 督 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121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 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 统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 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上 ;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 人提交的 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授权 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 规定, 并与 注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如果开会 条件 达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召 集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 新表决 的时 间(至 少应 在 25 个 工作 日后),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六)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单独 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 议通知前就 召开事由向大 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 述 要求 的, 不提 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 开会议 的通 知后,如 果需 要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122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 时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6)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额10% 以上 的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也 可以 在会 议通知 发出 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交 临时 提案 , 临时 提案 应当在 大会 召 开日至 少35 日前 提交 召集人 并 由召 集人 公告 。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 件 的应 当在 大会 召开日30 日前 公告 。 2、 议事 程序 (1)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以 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 选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单位 名 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等事 项。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 后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七)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 方 式、 程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2) 所规定 的须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 123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议 须经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 二)通过 方为 有效; 涉及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金 托管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项 ,应 当依法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者备 案, 并予以 公 告。 4、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非 在计 票时有 充分 的相反证 据证 明,否 则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取 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 一项提 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八)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 两名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 则 大会 主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大 会主持 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 异议,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 重新清 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124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 具无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效 。关于本 章第( 二)条 所规 定的第(1)-(8) 项召 开事 由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关于本章 第(二) 条所 规定 的第(9) 、(10) 项召开 事由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方可 执行 。 2、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 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内在 指 定媒 体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十)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基金 合同变 更内容 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 的,应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变更 基金 类别 ; (3)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4)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程 序; (5)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 管 人; (6)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适用的 相关 规定提高 该等 报 酬标 准的除 外; (7)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 (8)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 项; 125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律 法 规和 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收费方 式或 调低赎 回 费率; (3)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变 动 必须 对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及 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 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关于 变更基 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应 报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并于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公 告。 (二)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三)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 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 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26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基 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金 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 产;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确 认 ; (4)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变 现 ; (5)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进 行审 计; (6)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 见书 ; (7)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 (8)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的民 事 诉讼 ; (9)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偿 : (1)支付 清算 费用 ; (2)交纳 所欠 税款 ; (3)清偿 基金 债务 ; (4)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 务 所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 议的处 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127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取 得基金 合同 的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机 构和 注册登 记 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128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件二: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 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 试验 区世 纪大道 8 号二 期 31 -32 层 办公地 址: 中 国( 上海 )自 由 贸易 试验 区世 纪大道8 号 二期 31 -32 层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李 勍 成立时 间:1998 年6 月4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洪 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129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之 间的业 务监 督与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池 ,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 A 股股票 (包 含中 小板 、创 业板及 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权 证、货 币市场 工具和 资产支 持证 券以及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范 围 为 60% ~95%,其中 投资 于以 科学 技术 为动力 在 产业价 值链 中占 据优 势地 位的行 业或 企业 的比 例不 低于股 票投 资 的80% ; 债 券、 权证、 现金 、 货币市场 工具 和资产 支持 证券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范 围为 5~40%, 其中 权证投 资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范围 为0 ~3%;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1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5% 。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 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2)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3 %; (3)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4) 本 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 范围为 60% ~95%; 债券、 权证、 现金 、货币 市 场工具 和资 产支 持证 券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5 ~40% ; (5)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6)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7)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8)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 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9)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30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1)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2)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 受 限证 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3、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本 托管协 议第 十五条 第 九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 行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 司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 发行 的证券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易 名单 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发 送给 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 易时,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 理人采取必要 措施阻止该 关联交易的 发 生,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 业 标 准的、 经慎 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 各交 易对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 债券市 场选 择 交 易 对手。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 金 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 交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 半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进 行更新 , 新 名单 确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算 。 如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的, 应向 基金 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并在 与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 个工 作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法律 131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5、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 证 券的 比例,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本 基金投 资的受 限证 券须为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股 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 他 原 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 券、 回购 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 证券。 本基 金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明 确 的证 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 券限 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 作的落 实 和协调 , 并确 保基 金托 管人 能够正 常查 询 。 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管 问题 , 造成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本 基金 资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 因受 限证 券存 管直 接影响 本基 金 安全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非 公开发行 股票 , 应 制订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并经 其董 事会批 准。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 基 金流 动 性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 对解决 措施 , 以 及有 关异 常情况 的处 置。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 极有效 的 措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 基金的 支付 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失 。 对 本基金 因投 资受 限证 券导 致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原 因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任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遭 受的 损失 。 132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本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基金 管理人 应至 少于投资 前三 个工作 日向 基金托 管 人提交 有关 书面 资料 , 并 保证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资 料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有 关资 料如 有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供 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面 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①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②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发 行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等发 行资 料。 ③非公开 发行 股票发 行人 与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 或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签 订的 证券 登记 及服务 协议 。 ④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 格、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4)基 金管理 人应在 本基 金投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后 两个交易 日内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 媒体披 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名 称、 数量 、 总 成本、 账面 价值 , 以 及总 成本和 账面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期 等信 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受限 证券 比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 限内 未能 进行 及时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规定有 权对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以下 事项 监督 : ①本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时 的法律 法规 遵守 情况 。 ②在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管 理工作方 面有 关制度 、流 动性风险 处置 预案的 建立 与完善 情 况。 ③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情 况。 ④信息 披露 情况 。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 投资受 限证 券有 新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6、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7、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上 述事 项及投 资指 令或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书面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 释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8、基金 管理人 有义务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依 照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 133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 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对基 金托 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 并改 正,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 料和制 度等 。 9、若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指 令违 反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 造成的 损 失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10、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 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 督权, 或采 取 拖延、 欺 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二)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 责情况 进行 核查,核 查事 项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2、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息 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改 正。 基金 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 不 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 改正。 3、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 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134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基金 托管人 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保 管基 金财产, 如有 特殊情 况双 方可另 行 协商解 决。 基金 托管 人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不 得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配 本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不 包含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中国 结算 公司 结算 数据 完成场 内交 易交 收、 托管 资产开 户银 行扣 收结算 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6、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应存于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托管人 的营 业机构 开立 的“基 金 募集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 资报 告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人 可以基 金的 名义在其 营业 机构开 立基 金的银行 账户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通过基金 托管 人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135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互保基 金、 交收 价差 资 金等 的收 取 按照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 本托 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 金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民银 行、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 有关规 定,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市 场 债 券的 结算。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回购 主 协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包括 但不限于基 金年度审计 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 期 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后15 年。 四、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核 算 136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 值,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按规 定 公告。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2、 估值 方法 a、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137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b、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 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c、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d、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e、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f、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3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按 估 值方 法的第 e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0.25%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公告 ;当发 生净 值计算 错误时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处理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金 造成损 失的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先 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事 人 追 偿 。 (2)当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需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 根据实际情况 界定双方承 担的责任,经 确认后按以 下条款进行 赔 偿: ①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 138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 基金 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 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而 且基 金托管 人 未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损失 的,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 向投 资者或 基金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按 照管 理费 和托管 费的 比例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 而导 致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而 引起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赔 付。 (3)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有关 会计 制度变 化或 由于其 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进行 检查,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4)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者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如果行 业另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券 交 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而基 金管 理人为 保障 投资人 的 利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同 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139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时 间 安排 (1)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月度 报 表的 编制;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 之日 起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季 度 报告 的编 制; 在 上半 年结 束 之日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报 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完 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 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 复 核过程 中 , 发 现双方 的报 表存在 不符 时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因 , 进行 调 整,调 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基金管理人应 在编制季度 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之前及 时向基金托 管 人提供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础 数据 和编 制结 果。 五、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六、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140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托 管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 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 作人员。 (3) 在基 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各自 履行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基 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金 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 产;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确 认 ; (4)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变 现 ; (5)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进 行审 计; (6)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 见书 ; (7)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 (8)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的民 事 诉讼 ; 141


















































华安科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公 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偿 : (1)支付 清算 费用 ; (2)交纳 所欠 税款 ; (3)清偿 基金 债务 ; (4)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 务 所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