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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双息A(530017)

建信双息: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七 年 一 月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 重 要 提 示 】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011 年 10 月 13 日 证 监 许 可
[2011]1660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12 月 13 日正式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 等 等 。 本 基 金 是
债 券 型 基 金 , 风 险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混 合 型 基 金 ,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属
于 较 低 风 险 、 较 低 收 益 的 品 种 。 投 资 者 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 基 金 合 同 》 ,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 产 状 况 等 判 断 本 基 金 是 否 和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14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2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2 九、基金的投资 ................................................................................................ 43 十、基金的业绩 ................................................................................................ 57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9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61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66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8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72 十七、风险揭示 ................................................................................................ 76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 80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3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5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88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89 二十四、备查文件 ............................................................................................ 90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1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14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一、绪言 《 建 信 双 息 红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本 招 募 说明书” )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 或“ 《基金合同》”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建 信 双 息 红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者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者 在 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负 责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者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 义: 《基金合同》 指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 为 《 基 金 合 同 》 目 的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及 台 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 中 国 现 时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 《基金合同》 所募集的建信双息红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 集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的 交 易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基 金 的 投 资 、 基 金 的 业 绩 、 基 金 的 财 产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基 金 收 益 与 分 配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风 险 揭 示 、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 算、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备 查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文 件 等 涉 及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 供 基 金 投 资 者 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或 申 购 申 请 的 要 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建信双息 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 《基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发 放 红 利 、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根据 《基金合同》 享 受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 保 险 公 司 、 证 券 公 司 以 及 其 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日 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 限 基金存续期 指 《基金合同》 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 间 日/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易日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开放日 指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的日期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销 售 机 构 向 投 资 者 销 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本 基金的日常申购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 续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卖 出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本 基金的日常赎回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指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本基 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 户 转 入 另 一 交 易 账 户 的 业 务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基金转换 指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 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 理 的 、 已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任 何 其 他 开 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的 股 票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票 据 投 资 收 益 、 买 卖 证 券 差 价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以 及 其 他 收 益 和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 现 金 ; 一 年 以 内( 含一年)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 剩 余 期 限 在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以 内( 含三百九十七天) 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 内( 含一年) 的 债 券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含 一年)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 本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克服的客观事件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建信双息红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 用;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指 根 据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及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区 域 的 不 同 将 建 信 双 息 红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分 别 设 置 代 码 , 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A 类基金份额 指 在 中 国 内 地 销 售 且 投 资 者 认 购/ 申 购 时 收 取 前 端 认 购/ 申 购 费 , 但 不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指 在 中 国 内 地 销 售 且 投 资 者 认 购/ 申 购 时 不 收 取 前 端 认 购/ 申 购 费 , 而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H 类基金份额 指 在 香 港 地 区 销 售 且 投 资 者 申 购 时 收 取 前 端 申 购 费 用 , 但 不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 香港代表 指依据香港证监会 2015 年 5 月 22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 的通函》 等香港法规的规定,担任本基金在香 港 地 区 的 代 表 , 负 责 接 收 香 港 地 区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 协 调 基 金 销 售 、 向 香 港 证 监 会 进 行 报 备 和 向 香 港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信 息 披 露 和 沟 通 工 作 等 依 据 香 港 法 规 应 履 行 的 职 责 的 机构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本基金而言,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香港 指香港特别行政区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三、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5]158 号文 批准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完 善 , 经 营 运 作 规 范 , 能 够 切 实 维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股 东 会 为 公 司 权 力 机 构 , 由 全 体 股 东 组 成 , 决 定 公 司 的 经 营 方 针 以 及 选 举 和 更 换 董 事 、 监 事 等 事 宜 。 公 司 章 程 中 明 确 公 司 股 东 通 过 股 东 会 依 法 行 使 权 利 ,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干 预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和 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 事 会 为 公 司 的 决 策 机 构 , 对 股 东 会 负 责 , 并 向 股 东 会 汇 报 。 公 司 董 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会 行 使 《 公 司 法 》 规 定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的 决 策 权 、 对 公 司 基 本 制 度 的 制 定 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 工代表监事。监事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会 向 股 东 会 负 责 , 主 要 负 责 检 查 公 司 财 务 并 监 督 公 司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尽职情况。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许会斌先生,董事长。2015 年 3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自 2011 年 3 月至 2015 年 3 月,出任中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监; 自 2006 年 5 月至 2011 年 3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自 1994 年 5 月至 2006 年 5 月历 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副主任,零售业务部副总 经 理 , 个 人 银 行 部 副 总 经 理 , 营 业 部 主 要 负 责 人 、 总 经 理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个 人 金 融 部 总 经 理 。 许 先 生 是 高 级 经 济 师 , 并 是 国 务 院 特 殊 津 贴 获 得 者 , 曾 荣 获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突 出 贡 献 奖、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等奖项。1983 年辽宁财经学院基建财务与信用专 业大学本科毕业。





孙志晨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兼建信资 本管理公司董事长 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获得 长江商学院 EMBA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 设 银 行 总 行 筹 资 部 、 零 售 业 务 部 证 券 处 处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个 人 银 行 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 1990 年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 证 券 部 副 总 经 理 、 北 京 分 行 安 华 支 行 副 行 长 、 北 京 分 行 西 四 支 行 副 行 长 、 北 京 分 行 朝 阳 支 行 行 长 、 北 京 分 行 个 人 银 行 部 总 经 理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个 人 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北亚地区副总裁。1990 年毕业于伦敦政 治 经 济 学 院 , 获 经 济 学 学 士 学 位 ,2012 年 获 得 华 盛 顿 大 学 和 复 旦 大 学 EMBA 工 商管理学硕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总 监 , 信 诚 基 金 公 司 首 席 运 营 官 和 代 总 经 理 , 英 国 保 诚 集 团 ( 马 来 西 亚 )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首 席 执 行 官 , 宏 利 金 融 全 球 副 总 裁 , 宏利资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袁时奋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区域副总裁。1981 年毕业 于 美 国 阿 而 比 学 院 。 历 任 香 港 汇 丰 银 行 投 资 银 行 部 副 经 理 , 加 拿 大 丰 业 银 行 资 本 市 场 部 高 级 经 理 , 香 港 铁 路 公 司 库 务 部 助 理 司 库 , 香 港 置 地 集 团 库 务 部 司 库 , 香 港 赛 马 会 副 集 团 司 库 , 信 安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大 中 华 区 首 席 营 运 官。





殷红军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 理。1998 年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获硕士学位 。历任 中 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债 券 基 金 部 项 目 经 理 、 华 电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咨 询 部 副 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公 司 改 制 重 组 办 公 室 副 处 长 、 体 制 改 革 处 处 长 、 政 策 与 法 律 事 务 部 政 策 研 究 处 处 长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198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1988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 究 生 部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总 行 和 中 国 农 村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职 员 、 正 大 国 际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资 金 部 总 经 理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常 务 副 总经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中 银保诚退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英国保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 员 , 美 国 国 际 保 险 集 团 亚 太 区 资 深 副 总 裁 , 美 国 友 邦 保 险( 加拿大) 有 限 公 司总裁兼首席行政员等。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 商管理硕 士学位。





伏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 授 , 兼 任 中 国 法 学 会 国 际 经 济 法 学 研 究 会 常 务 理 事 、 副 秘 书 长 、 中 国 国 际 金融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王 雪 玲 女 士 , 监 事 会 主 席 。 毕 业 于 清 华 大 学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高 级 工 商 管 理 人 员 工 商 管 理 专 业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山 东 省 分 行 计 划 处 职 员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新 疆 区 分 行 计 划 处 、 信 贷 处 、 风 险 处 和 人 力 部 等 副 处 长 、 处 长 、 行 长 助 理 、 副 行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机 构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2015 年 10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曾 任 英 国 保 诚 集 团 新 市 场 发 展 区 域 总 监 和 美 国 国 际 集 团 全 球 意 外 及 健 康 保 险副总裁等职务。方女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 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机构与战略研究部总经理。1992 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 士, 2009 年 获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会 计 专 业 硕 士 。 历 任 北 京 北 奥 有 限 公 司 , 中 进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中 瑞 华 恒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助 理 、 副 经 理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 ( 华 电 财 务 公 司 )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经 理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严冰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 副 总经理。2003 年 7 月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 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 年 8 月加 入建信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历 任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专 员 、 主 管 、 部 门 总 经 理 助 理 、 部门副 总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副 总经理,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 (ACCA )资深会员。1997 年毕业于中国 人 民 大 学 会 计 系, 获 学 士 学 位 ;2010 年 毕 业 于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获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学 位 。 曾 任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高 级 审 计 师 、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 年 12 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监察稽核部。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 经理。1995 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获得学士学位。曾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科 技 部 科 员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部 主 任 科 员、项目经理。2005 年 9 月加入 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总监 助理、副总监;信息技术部副总监、总监。 3、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硕士。1999 年 7 月加 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任 审 计 部 科 员 、 副 主 任 科 员 、 团 委 主 任 科 员 、 重 组 改 制 办 公 室 高 级 副 经 理、行长办公室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起 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 任 董 事 会 秘 书 兼 综 合 管 理 部 总 监 、 投 资 管 理 部 副 总 监 、 专 户 投 资 部 总 监 和 首席战略官;2013 年 8 月至 2015 年 7 月,任 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并专 任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 行,从事个人零售业务,2001 年 1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 从事证券基金销售业务,任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加 入建信基金管理公 司 , 一 直 从 事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工 作 , 历 任 市 场 营 销 部 副 总 监 ( 主 持 工 作 ) 、 总监、公司首席市场官等职务。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 年 7 月至 1996 年 8 月在湖南省物资 贸易总公司工作;1999 年 7 月加 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 融 机 构 部 、 机 构 业 务 部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和 证 券 业 务 , 历 任 科 员 、 副 主 任 科 员、主任科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 年 3 月加入我公司,担 任董事会秘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督 察长,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 年 7 月至 1998 年 9 月在福建省东海 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 历任副主任科员、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 理 公 司 , 历 任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监 助 理 、 副 总 监 、 总 监 、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经 理 兼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本基金基金经理 钟 敬 棣 先 生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首 席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官 , 特 许 金 融 分 析 师 (CFA ) , 硕 士 , 加 拿 大 籍 华 人 。 南 开 大 学 金 融 学 学 士 , 加 拿 大 不 列 颠 哥 伦 比 亚 大 学 硕 士 。 曾 先 后 任 职 于 广 东 发 展 银 行 珠 海 分 行 、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珠 海 分 行 、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等 , 从 事 外 汇 交 易 、 信 贷 、 债 券 研 究 及 投 资组合管理等工作。2008 年 5 月 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基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金 经 理 、 资 深 基 金 经 理 、 投 资 管 理 部 副 总 监 、 首 席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官 。2008 年 8 月 15 日起任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9 年 6 月 2 日至 2011 年 5 月 11 日任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1 年 12 月 13 日起 任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 3 日起任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 投 资 决策 委 员 会 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兼研究部首席策略分析师。 顾中汉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7、 上 述 人员 之 间 均 不存 在 近 亲 属关 系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 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4) 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 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 关 部 门 , 在 物 理 上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隔 离 。 对 因 业 务 需 要 知 悉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 且 必 须 随 着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 司 董 事 会 重 视 建 立 完 善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与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本 公 司 在 董 事 会 下 设 立 了 审 计 与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负 责 对 公 司 在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业 务 运 作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和 风 险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和 评 估 , 对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价 , 监 督 公 司 的 财 务 状 况 , 审 计 公 司 的 财 务 报 表 , 评 价 公 司 的 财 务 表 现 , 保 证 公 司 的 财 务 运 作 符 合 法 律 的 要 求 和 运 行 的 会 计 标 准。 公 司 管 理 层 在 总 经 理 领 导 下 , 认 真 执 行 董 事 会 确 定 的 内 部 控 制 战 略 , 为 了 有 效 贯 彻 公 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 经 营 方 针 及 发 展 战 略 , 设 立 了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就 基 金 投 资 等 发 表 专 业 意 见 及 建 议 。 另 外 , 在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层 下 设 立 了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研 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 外 , 公 司 设 有 督 察 长 , 全 权 负 责 公 司 的 监 察 与 稽 核 工 作 , 对 公 司 和 基 金 运 作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及 合 理 性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与 监 督 , 参 与 公 司 风 险 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人 员 定 期 评 估 公 司 风 险 状 况 , 范 围 包 括 所 有 能 对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的 内 部 和 外 部 因 素 , 评 估 这 些 因 素 对 公 司 总 体 经 营 目 标 产 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 司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方 面 , 体 现 部 门 之 间 职 责 有 分 工 , 但 部 门 之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间 又 相 互 合 作 与 制 衡 的 原 则 。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市 场 等 业 务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并 且 有 独 立 的 报 告 系 统 。 各 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 业 务 部 门 内 部 工 作 岗 位 分 工 合 理 、 职 责 明 确 , 形 成 相 互 检 查 、 相 互 制约的关系 , 以 减 少 舞 弊 或 差 错 发 生 的 风 险 , 各 工 作 岗 位 均 制 定 有 相 应 的 书面管理制度。 在 明 确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基 础 上 , 设 置 科 学 、 合 理 、 标 准 化 的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每 项 业 务 操 作 有 清 晰 、 书 面 化 的 操 作 手 册 , 同 时 , 规 定 完 备 的 处 理 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 稽 核 职 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合 理 性 、 完 备 性 和 有 效 性 , 监 督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揭 示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相 关 风 险 ,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有 效 地 执 行 。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具 有 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 托 管 人 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信银行” )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 010-8993633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 ; 代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 办 理 黄 金 业 务 ; 黄 金 进 出 口 ; 开 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托 管 业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保 险 兼 业 代 理业务 (有效期至 2017 年 09 月 08 日) 。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中信银 行(601998.SH 、0998.HK )成立 于 1987 年, 原 名中信 实业 银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行 , 是 中 国 改 革 开 放 中 最 早 成 立 的 新 兴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是 中 国 最 早 参 与 国 内 外 金 融 市 场 融 资 的 商 业 银 行 , 并 以 屡 创 中 国 现 代 金 融 史 上 多 个 第 一 而 蜚 声 海 内 外 。 伴 随 中 国 经 济 的 快 速 发 展 , 中 信 实 业 银 行 在 中 国 金 融 市 场 改 革 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于 2005 年 8 月, 正式更名“中信银行”。2006 年 12 月,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正式成立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同 年 , 成 功 引 进 战 略 投 资 者 , 与 欧 洲 领 先 的 西 班 牙对外银行 (BBV A ) 建 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2007 年 4 月 27 日, 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市。2009 年,中信银 行 成 功 收 购 中 信 国 际 金 融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中 信 国 金 )70.32% 股权。 经 过 近 三 十 年 的 发 展 , 中 信 银 行 已 成 为 国 内 资 本 实 力 最 雄 厚 的 商 业 银 行 之 一,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2009 年,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 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 的SAS70 审订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 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二)主 要 人 员 情 况 孙 德 顺 先 生 , 中 信 银 行 行 长 。1958 年 出 生 , 东 北 财 经 大 学 经 济 学 硕 士。1981 年 4 月至 1984 年 5 月, 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1984 年 5 月至 2005 年 11 月, 任职中国工商银行海淀区办事处、海淀区支行、北京分行、总行 数据中心 (北京) 等单位。1995 年 12 月至 2005 年 11 月,任中国工商银行 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1999 年 1 月至 2004 年 4 月 ,兼任中国工商银 行总行数据中心 (北京) 总经理。2005 年 12 月至 2009 年 12 月,任交通银 行北京分行行长。2010 年 1 月至 2011 年 10 月,任交通银行北京管理部副 总裁,兼任北京分行行长。2011 年 10 月至 2014 年 5 月,任中信银行副行 长。2014 年 5 月至 2016 年 6 月,任中信银行常务副行长。 杨毓先生, 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1962 年 12 月生,2011 年 4 月起担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06 年 7 月至 2011 年 3 月担任 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1982 年 8 月至 2006 年 7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工作,历任计划财务处科员,副处长, 信 阳 地 区 中 心 支 行 副 行 长 , 党 组 成 员 , 计 划 处 处 长 , 中 介 处 处 长 , 郑 州 市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铁 路 专 业 支 行 行 长 , 党 组 书 记 , 郑 州 分 行 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 金 水 支 行 行 长,党委书记,河南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 刘 泽 云 先 生 , 现 任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托 管 部 总 经 理 , 经 济 学 博士。1996 年 8 月进 入本行工作,历任总行行长秘书室科长、总行投资银 行 部 处 经 理 、 总 行 资 产 保 全 部 主 管 、 总 行 国 际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三)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 取 得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 中 信 银 行 本 着 “ 诚 实 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截至 2016 年三季度末,中 信银行已托管 103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 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规模达到 5.92 万亿元人民币。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 强 化 内 部 管 理 , 确 保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章 在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中 得 到 全 面 严 格 的 贯 彻 执 行 ; 建 立 完 善 的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持 续 、 稳 健 发 展 ; 加 强 稽 核 监 察 , 建 立 高 效 的 风 险 监 控 体 系 , 及 时 有 效 地 发 现 、 分 析 、 控 制 和 避 免 风 险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 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 中 信 银 行 总 行 建 立 了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全 行 的 风 险 控 制 和 风 险 防 范 工 作 ; 托 管 部 内 设 内 控 合 规 岗 , 专 门 负 责 托 管 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对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个 工 作 环 节 和 业 务 流 程 进 行 独 立 、 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 《基金法》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 规 章 的 规 定 , 以 控 制 和 防 范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为 主 线 , 制 定 了 《 中 信 银 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 、 《 中 信 银 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控 制 管 理 办 法 》 和 《 中 信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内 控 检 查 实 施 细 则 》 等 一 整 套 规 章 制 度 , 涵 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个 环 节 , 保 证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合 法 、 合 规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持续、稳健发展。 4 、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建 立 了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操 作 流 程 、 岗 位 职 责 、 行 为 规 范 等 , 从 制 度 上 、 人 员 上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稳 健 发 展 ; 建 立 了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的 物 质 条 件 , 对 业 务 运 行 场 所 实 行 封 闭 管 理 , 在 要 害 部 门 和 岗 位 设 立 了 安 全 保 密 区 , 安 装 了 录 像 、 录 音 监 控 系 统 , 保 证 基 金 信 息 的 安 全 ; 建 立 严 密 的 内 部 控 制 防 线 和 业 务 授 权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运 行 ; 营 造 良 好 的 内 部 控 制 环 境 , 开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持 续 培 训 , 加 强职业道德教育。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序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章 的 规 定 ,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的 基 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章 的 行 为 , 将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或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 定 期 投 资 等 业 务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情 况 及 业 务 规 则 请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查 询 。 本 公 司 网址:www.ccbfund.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95559.com.cn (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7)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8)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cmbchina.com (9)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0)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1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www. Licaike.com (1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6)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17)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18) 上海 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19) 北京 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20) 诺亚 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1) 上海 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 (22) 北京 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23) 深圳 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24) 珠海 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25)和谐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5 号楼 20 层 2302 法定代表人:蒋洪 客户服务热线:95569 网址:www.hx-sales.com (26)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https:// www.ifastps.com.cn (2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010-56282140 网址:www.fundzoe.cn (28)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2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客户服务热线:400-033-7933 网址:www.leadbank.com.cn


(30)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B 座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0203 网址:www.windmoney.com.cn (31)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张彦 客户服务热线:400-166-1188 网址:http://www.jrj.com.cn/ (32)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热线:400-928-2266 网址:https://www.dtfunds.com/ (33)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国际中心A36 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户服务热线:400-999-8800 网址:www.webank.com (3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服热线:4008866338 网址:stock.pingan.com (3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 16 层 电话:400-820-2899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 三 )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 12 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徐建军 电话:010-66575888 传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刘焕志 ( 四 ) 审 计 基 金 资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六、基金的募集 ( 一 ) 基 金 募 集 的 依 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10 月 13 日证监许可 [2011]1660 号文核准。 ( 二 ) 基 金 类 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三 )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 四 )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不定期。 ( 五 ) 基 金 的 面 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六 ) 募 集 方 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 七 ) 募 集 期 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 2011 年 11 月 2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9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 期 间 届 满 时 未 达 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第 七 章 第 ( 一 ) 条 规 定 的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可 在 募 集 期 限 内 继 续 销 售 。 基 金 管 理 人 也 可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情 况 在 募 集 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 八 ) 募 集 对 象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九 ) 募 集 场 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 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具 体 募 集 场 所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增 加 其 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 十 ) 认 购 安 排 1 、 认 购 时 间 : 本 基 金 向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同 时 发 售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基 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 、 认 购 原 则 和 认 购 限 额 : 认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投 资 者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需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交 付 认 购 款 项 , 投 资 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 代 销 网 点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每 次 认 购 金 额 不 得 低 于 1,000 元人民 币 , 代 销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直 销 机 构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首 次 认 购 金 额不得低于 5 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 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消。 ( 十 一 ) 认 购 费 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6% 100 万元≤M<500 万元 0.4%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注:M 为认 购金额。 本 基 金 认 购 费 由 认 购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认 购 费 用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募 集 期 间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 投 资 者 可 以 多 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 十 二 ) 认 购 份 数 的 计 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形 成 的 利 息 归 投 资 者 所 有 , 如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则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计 入 投 资 者 的 账 户 , 利 息 和 具 体 份 额 以 注 册 登 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 利息为 5 元,则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 (1+0.6% )=49,701.79 元 认购费用=50,000-49,701.79=298.21 元 认购份额=(49,701.79+5)/1.00 =49,706.79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 元认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 49,706.79 份基金份 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十 三 ) 认 购 的 方 法 与 确 认 1、认购方法 投 资 者 认 购 时 间 安 排 、 投 资 者 认 购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中 确 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基 金 发 售 机 构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发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投 资 者 可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到 各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最 终 成 交 确 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 十 四 ) 募 集 资 金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不 收 取 认 购 费 用 。 利 息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为准。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式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十 五 ) 募 集 资 金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人不得动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 不 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十 六 ) 募 集 结 果 截至 2011 年 12 月 9 日 ,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951,604,406.33 元。本次募集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共 计人民币 73,206.37 元。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10,908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 面 值 人 民 币 1.00 元 计 算 , 募 集 期 募 集 资 金 及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共 计 1,951,677,612.70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本次募 集 所 有 资 金 已 全 额 划 入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中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立的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 基 金 备 案 的 条 件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 《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 事宜予以公告。 3 、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款 项 只 能 存 入 专 门 账 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 后 折 成 基 金 份 额 ,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利 息 转 成 基 金 份 额 的 具 体 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二 )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时 的 处 理 方 式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达 到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条 件 , 或 基 金 募 集 期 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的债务和费用,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 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三 ) 基 金存 续 期 间 异常 情 况 的 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说 明 原 因 并 报 送 解 决方案。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内 ,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时 , 在 依 法 履 行 有 关 程序后,本基金将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债券型基金进行合并: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元; 3 、 本 基 金 前 十 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份 额 数 在 本 基 金 全 部 份 额 数 中 所占比例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到 90% 以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一 )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份 额、C 类 基 金 份 额 和H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设 置 代 码 , 并 分 别 计 算 和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计 算 日 某 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售 在 外 的 该 类 基 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 ( 二 ) 申 购 与 赎 回 办 理 的 场 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 构。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A 类 基 金 份 额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销 售 机 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本基金在香港地区销售 H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为经香港证 监会批准 的 , 具 备 基 金 销 售 资 格 的 由 香 港 代 表 或 者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聘 的 相 关 销 售 机 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代 销 机 构 , 并 另 行 公 告 。 销 售 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办 理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 资 者 可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开 放 日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提出的A 类 份 额 和C 类份额申购、赎回申请时 间 应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当 日 收 市 时 间 ( 目 前 为 下 午 3 : 00 ) 之 前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为 当 日 的 价 格 ; 如 果 投 资 人 提 出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时 间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当 日 收 市 时 间 之后,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价格。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H 类份额的开放日的规定,具体请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并 公 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本基金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申 购 开 始 日 、 赎 回 开 始 日 前 至 少 2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 )公告。 (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 未 知 价”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3 、“ 先 进 先 出” 原 则 , 即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A 类及 C 类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赎 回 处 理 时 , 认 购 、 申 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先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先 赎 回 , 认 购 、 申 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后 的 该 类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质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上 述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 金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 可 向 销 售 机 构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成 交 情 况 。 基 金 发 售 机 构 申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发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申 请 。 申 购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果为准。 H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与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有所不同,因此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的具体时间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的规定。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 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 有 人 账 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有关条款处理。 ( 六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中国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代 销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柜 台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首 次 最低申购金额、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 上 交 易 平 台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 定 投 最 低 金 额 均 为 10 元 人 民 币;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中 国 销 售 机 构 赎 回A 类或C 类 基 金 份 额 时 , 每 次 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该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H 类基金份额最低赎回份额 限制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3 、 本 基 金A 或C 类 基 金 份 额 没 有 最 低 持 有 份 额 限 制 ,H 类 基金份额 的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最低持有份额限制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以 上 限 制 进 行 调 整 , 最 迟 在 调 整 生效前 2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七 ) 申 购 费 与 赎 回 费


1、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赎回费 (1)投 资 者在申购 本 基金A 类基 金份额时 收 取申购费 用 ,申购费 率随 申 购 金 额 增 加 而 递 减 ; 投 资 者 可 以 多 次 申 购 本 基 金 , 申 购 费 率 按 每 笔 申 购 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情形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 100 万元≤M<500 万元 0.5%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注:M 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的赎 回 费率按照 持 有时间递 减 ,即相关 基金 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1 年 0.1% 1 年≤ 持有期<2 年 0.05% 持有期≥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 归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 基 金 管 理 人可以按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相 关 规 定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或 者 调 低 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赎回费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1)C 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 (2 ) 本基金C 类 收 费模 式 赎 回费率 随 持 有期限 的 增 加而递 减 , 标准 如 下: C 类赎回费率 N <30 天 0.5% N≥30 天 0 注: N 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 年指 365 天。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并 按 照 持 有 期 限 的 不 同 将 赎 回 费 按 照 不 同 比 例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赎 回 费 用 的 其 余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将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H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赎回费 (1 )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 基 金H 类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 本 基 金H 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为 5% , 各 销 售 机 构 各 根 据 销 售 情 况 自 行 确 定 其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H 类基金的赎回费率为 0.02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并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资 产。在法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相 关 规 定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或 者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及 H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赎 回 收 取赎回 费 ;C 类 基 金 份额从 该 类 别基金 资 产 中计提 销 售 服务费 , 不 收取申购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范 围 内 调 低 申 购 费 率 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 八 ) 申 购 份 数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 费),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2)H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香港各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 投 资人投资 5 万元申 购 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 额 ,假设申 购 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8% )=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47241.11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 元申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 47241.11 份A 类基金份额。 例 二 : 某 投资 人 投 资 5 万 元 申 购本 基 金 的C 类 基 金 份 额, 假 设 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 )=50000 元 申购费用=50000-50000=0 元 申购份额=50000/1.05=47619.05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 元申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 47619.05 份C 类基金份额。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例三: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 基金的 H 类基金份额,假设投资人 申购 H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确定的申购费率为 0.8% ,且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8% )=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47241.11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 申购本基金的H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H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 47241.11 份H 类基金份额。 2、赎回净额的计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赎 回 本 基 金 时 缴 纳 赎 回 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 回 费 用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赎 回 净 额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额,赎回适用费率为 0.1%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1% =11.48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11.48 =11468.52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68.52 元。 例二: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 金份额,假设持有期大于 30 天,则赎回适用费率为 0% ,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 =0 元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净赎回金额=11480-0=11480.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148 元 , 持 有 期 大 于 30 天 , 则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1480.00 元。 例三: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H 类基 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H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025% =2.87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11477.13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H 类基 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H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77.13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计 算 日 某 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售 在 外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计 算 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T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九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注 册 登 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为投资者登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 (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为投资者办理扣 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十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予 以 办 理 。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照 其 申 请 赎 回 份 额 占 当 日 申 请 赎 回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 确 定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办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除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办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外 , 延 迟 至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办 理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价 格 。 依 照 上 述 规 定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赎 回 不 享 有 赎 回 优 先 权 , 并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部 分 顺 延 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香港销售机构对持有的 H 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的选择权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 2 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 或代销机构的网点 刊 登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同 时 以 邮 寄 、 传 真 或 《 招 募 说 明 书 》 规 定 的 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 基 金 连 续 2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 十 一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除 非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暂 停 或 拒 绝 某 一 类 或 多 类 基 金 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在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无 法计算; 3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1 到 4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除 基 金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外 , 当 发 生 以 下 情 形 时 , 本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H 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不含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 (1) 全部内地互认基金的人民币跨境金额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总额 度; (2)H 类别基金规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高于 50%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 香 港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通 知 香 港 代 表 , 由 香 港 代 表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告 知 香 港 销 售 机 构 ,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 十 二 ) 暂 停 赎 回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除 非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某 一 类 或 多 类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开放日巨额 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的 , 可 延 期 支 付 部 分 赎 回 款 项 , 按 每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发 生 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 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 网 站 公 告 。 投 资 者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撤销。 暂 停 基 金 的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 十 三 ) 基 金 转 换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暂未开通基金转换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 决定开办本基金 H 类基金份 额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已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进 行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的 数 额 限 制 、 转 换 费 率 等 具 体 事 项 可 以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另 行规定且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其他相关机构。 ( 十 四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九、基金的投资 ( 一 ) 投 资 目 标





通 过 主 动 管 理 债 券 组 合 , 力 争 在 追 求 基 金 资 产 稳 定 增 长 基 础 上 为 投 资者取得高于投资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 二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债 券 (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 央 行 票 据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等 ) 、 股 票 (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权 证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本 基 金 可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新 股 申 购 或 增 发 新 股 , 也 可 在 二 级 市 场 上 投 资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不低于 80% ,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持有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 三 ) 投 资 理 念 本 基 金 重 点 投 资 于 高 债 息 固 定 收 益 类 投 资 品 种 , 同 时 在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所 提 供 的 稳 健 收 益 基 础 上 , 适 当 投 资 于 具 备 良 好 盈 利 能 力 、 红 利 回 报 的 上 市 公 司 所 发 行 的 股 票 , 追 求 稳 定 的 债 息 收 入 、 红 利 收 入 和 长 期 的 资 本 增 值。 ( 四 )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采 取 自 上 而 下 的 方 法 确 定 投 资 组 合 久 期 , 结 合 自 下 而 上 的 个 券 选 择 方 法 构 建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 同 时 在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所 提 供 的 稳 健 收 益 基 础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上 , 适 当 进 行 股 票 投 资 ,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投 资 作 为 债 券 投 资 的 辅 助 和 补 充 , 以 本 金 安 全 为 最 重 要 因 素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力 求 综 合 发 挥 固 定 收 益 、 股 票 及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投 资 研 究 团 队 的 力 量 , 通 过 专 业 分 工 细 分 研 究 领 域 , 立 足 长 期基本因素 分 析 , 从 利 率 、 信 用 等 角 度 进 行 深 入 研 究 , 形 成 投 资 策 略 , 优 化组合,获取可持续的、超出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1 、 大 类 资产 配 置 策 略 本 基 金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实 施 稳 健 的 整 体 资 产 配 置 , 根 据 各 项 重 要 经 济 指 标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发 展 变 动 趋 势 , 判 断 当 前 所 处 的 经 济 周 期 , 进 而 对 未 来 做 出 科 学 预 测 。 在 此 基 础 上 , 结 合 对 流 动 性 及 资 金 流 向 的 分 析 , 综 合 股 市 估 值 水 平 和 债 市 收 益 率 情 况 及 风 险 分 析 , 进 行 灵 活 的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进 而 在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 权 益 类 资 产 之 间 进 行 动 态 配 置 , 确 定 资 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具体来说,本基金的资产配置具体流程 如下: (1) 根据各项重要经济指标分析宏观经济发展变动趋势,判断当前所 处的经济周期; (2) 进行流动性及资金流向的分析,确定中、短期的市场变化方向; (3) 计算股票市场、债券市场估值水平及风险分析,评价不同市场的 估值优势; (4) 对 不 同 调 整 方 案 的 风 险 、 收 益 进 行 模 拟 , 确 定 最 终 资 产 配 置 方 案。 2、 债 券 投资 策 略 (1) 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 基 金 在 综 合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 货 币 政 策 的 基 础 上 , 采 用 久 期 管 理 和 信 用风险管理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在 债 券 组 合 的 具 体 构 造 和 调 整 上 , 本 基 金 综 合 运 用 久 期 调 整 、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变 预 测 、 信 用 利 差 和 信 用 风 险 管 理 、 回 购 套 利 等 组 合 管 理 手 段 进行 日常管理。 1)久期调整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本 基 金 通 过 宏 观 经 济 及 政 策 形 势 分 析 , 对 未 来 利 率 走 势 进 行 判 断 , 进 而确定组合整体久期和调整范围。 2)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状 的 变 化 将 直 接 影 响 本 基 金 组 合 中 长 、 中 、 短 期 债 券 的 搭 配 。 本 基 金 将 结 合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化 的 预 测 , 适 时 采 用 子 弹 、 杠 铃 或 梯 形 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信用利差和信用风险管理 信 用 利 差 管 理 策 略 决 定 本 基 金 资 产 在 不 同 类 属 债 券 资 产 间 的 配 置 策 略 。 本 基 金 将 结 合 不 同 信 用 等 级 债 券 在 不 同 市 场 时 期 的 利 差 变 化 及 收 益 率 曲线变化调整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政府债之间的配置比例。 本 基 金 还 将 综 合 评 估 不 同 行 业 以 及 单 个 企 业 的 公 司 债 或 短 期 融 资 券 在 不 同 经 济 周 期 收 益 率 及 违 约 率 变 化 情 况 , 以 决 定 不 同 行 业 公 司 债 或 短 期 融 资券的投资比例。 4)回购套利 本 基 金 将 适 时 运 用 多 种 回 购 交 易 套 利 策 略 以 增 强 静 态 组 合 的 收 益 率 。 比 如 运 用 跨 市 场 套 利 、 回 购 与 现 券 的 套 利 、 不 同 回 购 期 限 之 间 的 套 利 进 行 相对低风险套利操作等。 (2) 个券选择策略 在 个 券 选 择 上 , 本 基 金 综 合 运 用 利 率 预 期 、 收 益 率 曲 线 估 值 、 信 用 风 险分析、隐含期权价值评估、流动性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1)利率预期策略下符合久期设定范围的债券; 2) 资信状况良好、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较大改善的企业发行的 债券; 3)在信用评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高债息的债券; 4) 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运用收益率曲线 模型或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5) 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转股溢价率和投资 溢价率合理、有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6) 在合理估值模型下,预期能获得较高风险-收益补偿且流动性较好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的资产支持证券。 (3)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 转 换 债 券 兼 具 权 益 类 证 券 与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的 特 性 , 具 有 抵 御 下 行 风 险 、 分 享 股 票 价 格 上 涨 收 益 的 特 点 。 本 基 金 将 选 择 公 司 基 本 素 质 优 良 、 其 对 应 的 基 础 证 券 有 着 较 高 上 涨 潜 力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进 行 投 资 , 并 采 用 期 权 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3、 股 票 投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可 以 投 资 的 股 票 包 括 一 级 市 场 新 股 申 购 、 持 有 可 转 债 转 股 所 得 股票、二级市场股票。 (1) 新股申购策略 本 基 金 将 研 究 首 次 发 行(IPO) 股 票 及 增 发 新 股 的 上 市 公 司 基 本 面 因 素 , 根 据 股 票 市 场 整 体 定 价 水 平 , 估 计 新 股 上 市 交 易 的 合 理 价 格 , 同 时 参 考 一 级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关 系 , 从 而 制 定 相 应 的 新 股 申 购 策 略 。 本 基 金 对 于 通 过 参 与 新 股 认 购 所 获 得 的 股 票 , 将 根 据 其 市 场 价 格 相 对 于 其 合 理 内 在 价 值 的高低,确定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2) 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可 适 当 参 与 股 票 二 级 市 场 投 资 , 增 强 基 金 资 产 收 益 。 本 基 金 股 票投资部分将重点投资于具有持续分红特征的“ 红利股” ,所谓“ 红利股” 一 般 是 指 具 有 良 好 稳 定 的 分 红 政 策 和 意 愿 、 持 续 良 好 的 盈 利 及 分 红 能 力 的 上 市公司。 本 基 金 将 采 取“ 自 下 而 上” 的 方 式 精 选 个 股 。 选 取 过 去 两 年 连 续 现 金 分 红且现金股息率(税后)均大于 0 的上市公司形成备选库。在此基础上, 对 于 纳 入 备 选 库 的 股 票 , 本 基 金 将 全 面 考 察 上 市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的 产 业 竞 争 格 局 、 业 务 发 展 模 式 、 盈 利 增 长 模 式 、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等 基 本 面 特 征 , 同 时 综 合 利 用 市 盈 率 (P/E ) 、 市 净 率 (P/B ) 和 折 现 现 金 流 (DCF ) 等 估 值 方 法 对 公 司 的 投 资 价 值 进 行 分 析 和 比 较 , 挖 掘 具 备 中 长 期 持 续 增 长 或 阶 段 性 高速成长、且股票估值水平偏低的上市公司来构建本基金的核心股票库。 4、 资 产 支持 证 券 等 品种 投 资 策 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 )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等 在 内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定 价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包 括 市 场 利 率 、 发 行 条 款 、 支 持 资 产 的 构 成 及 质 量 、 提 前 偿 还 率 等 。 本 基 金 将 深 入 分 析 上 述 基 本 面因素, 并 辅 助 采 用 数 量 化 定 价 模 型 , 评 估 其 内 在 价 值 , 以 合 理 价 格 买 入 并持有。 5、 权 证 投资 策 略 本 基 金 的 权 证 投 资 以 权 证 的 市 场 价 值 分 析 为 基 础 , 配 以 权 证 定 价 模 型 寻 求 其 合 理 估 值 水 平 , 以 主 动 式 的 科 学 投 资 管 理 为 手 段 , 充 分 考 虑 权 证 资 产 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性 特 征 , 通 过 资 产 配 置 、 品 种 与 类 属 选 择 , 追 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 五 ) 投 资 限 制 1、 禁 止 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 定的除外;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基 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投 资 组合 限 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所 有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券的 10% ; (3) 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4) 本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 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基 金 投 资 权 证 的 比 例 有 新 的 规 定 , 适 用 新的规定; (6)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 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买 入权证的总 金额,不得 超 过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级 别)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超 过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1)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12)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13)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等基金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 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性 规 定 , 则 本 基 金 在 依 法 履 行 有 关程序后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从其规 定。 ( 六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90%× 中 国 债 券 总 指 数 收 益 率+10%× 中证 红利指数收益率。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主 要 投 资 对 象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债 券 、 股 票 、 权 证 及 法 律 、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其 中 投 资 于 债 券 的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0% , 在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中 , 本 基 金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均 值 约 为 90% , 故本基 金 采 取 90% 作 为复合 业 绩 比 较基 准 中 衡 量债 券 投 资 业绩 的 权 重,相应将 10% 作为衡量权益类投资业绩的权重。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1 年 12 月 31 日推出的债券指数。它是中国债券市场趋势的表征,也是债券组合投资 管 理 业 绩 评 估 的 有 效 工 具 。 中 国 债 券 总 指 数 为 掌 握 我 国 债 券 市 场 价 格 总 水 平 、 波 动 幅 度 和 变 动 趋 势 , 测 算 债 券 投 资 回 报 率 水 平 , 判 断 债 券 供 求 动向 提 供 了 很 好 的 依 据 。 因 此 , 本 基 金 债 券 投 资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选 择 中 国 债 券 总指数收益率。 中 证 红 利 指 数 挑 选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现 金 股 息率高、分红比较稳定、具有一定规模及流动性的 100 只股票作为样本, 以反映 A 股市场高红利股票的整体状况和走势。因此,本基金权益类证券 品种的业绩比较基准选择中证红利指数收益率。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准 的 股 票 指 数 时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本基金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七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 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 八 ) 投 资 决 策 体 制 和 流 程 1、 投 资 决策 体 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包 括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投 资 管 理 部 门 、 研 究 部 、 交易部等部门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资产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基金合 同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公 司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 确 定 公 司 所 管 理 基 金 的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 权 限 设 置 和 投 资 原 则 ; 确 定 基 金 的 总 体 投 资 方 案 ; 负 责 基 金 资 产 的 风 险 控 制 , 审 批 重 大 投 资 事 项 ; 监 督 并 考 核 基 金 经 理 。 投 资 管 理 部 门 及基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决 策 ,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并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 追 踪 和 调 整 , 以 实 现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研 究 部 提 供 相 关 的 投 资 策 略 建 议 和 证 券 选 择 建 议 , 并 负 责 构 建 和 维 护 股 票 池 。 交 易 部 根 据 基 金 经 理 的 交 易 指 令 , 进行基金资产的日常交易,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2、 投 资 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体制。 (1) 研 究分 析 基金管理人 的研究和投 资部门广泛 地参考和利 用外部的研 究成果, 了 解 国 家 宏 观 货 币 和 财 政 政 策 , 对 资 金 利 率 走 势 及 信 用 债 券 发 行 人 的 信 用 风 险 进 行 监 测 , 并 建 立 相 关 研 究 模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研 究 部 门 撰 写 宏 观 策 略 报 告 、 利 率 监 测 报 告 、 债 券 发 行 人 资 信 研 究 报 告 以 及 拟 投 资 上 市 公 司 投 资 价值分析报告等,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基金管理人 的研究和投 资部门定期 或不定期举 行投资研究 联席会议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投 资 管 理 部 投 资实施 汇报 、建议 投资 策略 投资 目标 投资 方案 基 金 经 理 日 常 管 理 投 资 反 馈 交 易 部 研 究 部 研究 报告 风 险 管 理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基 金 会 计 研 究 报 告 研 究 报 告 交 易 指 令 反 馈 监 察 稽 核 成交回报 监察稽核 绩效评估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投 资 管 理 部 投 资实施 汇报 、建议 投资 策略 投资 目标 投资 方案 基 金 经 理 日 常 管 理 投 资 反 馈 交 易 部 研 究 部 研究 报告 风 险 管 理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基 金 会 计 研 究 报 告 研 究 报 告 交 易 指 令 反 馈 监 察 稽 核 成交回报 监察稽核 绩效评估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讨 论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 利 率 走 势 、 债 发 行 人 信 用 级 别 变 化 以 及 拟 投 资 上 市 公 司情况等相关问题,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2) 投 资决 策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公 司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确 定 基 金 的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基 金 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范 围 , 审 批 总 体 投 资 方 案 以 及重大投资事项。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确 定 的 投 资 对 象 、 投 资 结 构 、 持 仓 比 例 范 围 等 总 体 投 资 方 案 , 并 结 合 研 究 人 员 提 供 的 投 资 建 议 、 自 己 的 研 究 与 分 析 判 断 、 以 及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情 况 和 市 场 整 体 情 况 , 构 建 并 优 化 投 资 组 合 。 对 于 超 出 权 限 范 围 的 投 资 , 按 照 公 司 权 限 审 批 流 程 , 提 交 主 管 投 资 领 导 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 交 易执 行 交 易 部 接 受 基 金 经 理 下 达 的 交 易 指 令 。 交 易 部 接 到 指 令 后 , 首 先 应 对 指 令 予 以 审 核 , 然 后 再 具 体 执 行 。 基 金 经 理 下 达 的 交 易 指 令 不 明 确 、 不 规 范 或 者 不 合 规 的 , 交 易 部 可 以 暂 不 执 行 指 令 , 并 即 时 通 知 基 金 经 理 或 相 关 人员。 交 易 部 应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随 时 向 基 金 经 理 通 报 交 易 指 令 的 执 行 情 况 及 对 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 投 资回 顾 绩 效 评 估 小 组 定 期 对 基 金 绩 效 进 行 评 估 。 基 金 经 理 定 期 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回 顾 前 期 投 资 运 作 情 况 , 并 提 出 下 期 的 操 作 思 路 , 作 为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决策的参考。 ( 九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十 ) 基 金 的 融 资 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 券。 ( 十 一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6 年 10 月 20 日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1、 报 告 期 末 基金 资 产 组 合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 1 权益投资 854,539,164.97 14.55 其中:股票


854,539,164.97 14.5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4,812,737,751.60 81.97 其中:债券


4,812,737,751.60 81.97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50,000,000.00 0.85 其中: 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 备付金合计


65,431,166.05 1.11 8 其他资产


88,607,556.48 1.51 9 合计





5,871,315,639.10 100.00 2、 报 告 期 末 按行 业 分 类 的股 票 投 资 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境内股 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 A 农、林、牧、渔业 205,449,460.51 3.54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30,484,501.39 5.6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93,244,653.35 1.6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7,982,237.53 0.48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77,149,110.39 1.33 J 金融业 31,259,839.98 0.54 K 房地产业 60,879,878.58 1.05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8,089,483.24 0.48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854,539,164.97 14.71 注:以上行业分类以 2016 年 9 月 30 日的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为依据。 2.2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类 的 沪 港 通投 资 股 票 投资 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投资股票。 3、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十 名 股 票投 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 量 ( 股) 公 允 价 值(元 ) 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例(% ) 1 000028 国药一致 1,115,429 80,032,030.75 1.38 2 600598 北大荒 6,081,726 63,128,315.88 1.09 3 600867 通化东宝 2,538,022 57,663,859.84 0.99 4 000998 隆平高科 2,735,390 54,352,199.30 0.94 5 600050 中国联通 10,802,667 44,831,068.05 0.77 6 002299 圣农发展 1,626,625 40,714,423.75 0.70 7 002160 常铝股份 3,671,976 37,931,512.08 0.65 8 002239 奥特佳 2,386,159 36,627,540.65 0.63 9 600266 北京城建 2,572,000 35,159,240.00 0.61 10 002410 广联达 2,059,786 32,318,042.34 0.56 4、 报 告 期末 按 债 券 品种 分 类 的 债券 投 资 组 合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序号 债 券 品 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431,075,586.10 7.4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951,032,850.00 16.3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951,032,850.00 16.37 4 企业债券 1,100,810,261.10 18.94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421,194,000.00 7.25 6 中期票据 1,871,759,000.00 32.21 7 可转债 36,866,054.40 0.63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812,737,751.60 82.83 5、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名 的前 五 名 债 券投 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 量 ( 张) 公 允 价 值(元 ) 占 基 金 资产 净值比例 (% ) 1 011699732 16 中电投 SCP004 2,000,000 200,440,000.00 3.45 2 160011 16 附息国 债11 2,000,000 200,220,000.00 3.45 3 122015 09 长电债 1,190,010 124,903,449.60 2.15 4 1580125 15 兴泸债 1,000,000 113,670,000.00 1.96 5 101553001 15 赣铁投 MTN001 1,100,000 113,465,000.00 1.95 6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 期末 本 基 金 投资 的 国 债 期货 交 易 情 况说 明 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10、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注 10.1 本基金该报告期 内投资前十 名证券的发 行主体均无 被监管部门 立 案调查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0.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 额 ( 元) 1 存出保证金 1,939,067.4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3,948,588.15 5 应收申购款 2,719,900.8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8,607,556.48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10030 格力转债 8,249,030.70 0.14 2 128009 歌尔转债 6,599,000.00 0.11 3 113010 江南转债 853,844.70 0.01 4 110033 国贸转债 4,868,232.00 0.08 5 110035 白云转债 15,003,366.00 0.26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称 流通 受限部分的公 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1 002160 常铝股份 37,931,512.08 0.65 重大资产重组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 A 阶 段 基金净值 收益率① 基金净值 收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1 年 12 月 13 日-2011 年 12 月31日 0.10% 0.03% -0.16% 0.12% 0.26% -0.09% 2012 年1 月1 日 - 2012 年12 月 31日 5.19% 0.21% 3.13% 0.13% 2.06% 0.08% 2013 年1 月1 日 —2013 年 12 月 31日 4.90% 0.25% -2.71% 0.18% 7.61% 0.07% 2014 年1 月1 日 —2014 年 12 月 31日 28.90% 0.34% 14.90% 0.18% 14.00% 0.16% 2015 年1 月1 日 -2015 年12 月31 日 24.08% 0.43% 10.64% 0.28% 13.44% 0.15% 2016 年1 月1 日 -2016 年 9 月 30 日 1.03% 0.25% 2.07% 0.18% -1.04% 0.07% 2011 年 12 月 13 日-2016 年9 月 30日 78.49% 0.31% 29.98% 0.20% 48.51% 0.11%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 C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 年 9 月 1 15.60% 0.55% 7.84% 0.23% 7.76% 0.32%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 23.85% 0.43% 10.64% 0.28% 13.21% 0.15% 2016 年 1 月 1 日-2016 年 9 月 30 日 0.88% 0.24% 2.07% 0.18% -1.19% 0.06% 2014 年 9 月 1 日—2016 年 9 月 30 日 44.43% 0.40% 21.78% 0.24% 22.65% 0.16%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 H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 生效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2.68% 0.17% 2.60% 0.11% 0.08% 0.06%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十一、基金的财产 ( 一 ) 基 金 财 产 的 构 成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本 基 金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和 托 管 专 户 用 于 基 金 的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并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并 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备 案 。 开 立 的 基金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和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与 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基 金 财 产 归 入 其 固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有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消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 估 值目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目 的 是 客 观 、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是 否 保 值 、 增 值 , 依 据 经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而 计 算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是 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 二 ) 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 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股票、权证、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 四 ) 估 值程 序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 五 )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以 及 停 止 交 易 、 但 未 行 权 的 权 证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别估值。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的价格估值。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六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的确 认 和 估 值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当 估 值 或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实 际 发 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某 一 类 基 金 份 额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当 估 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先 由 基 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或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受损 方”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避 免 、 无 法 抗 拒 , 则 属 不 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损方”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差 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原 因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损 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交 易 数 据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的 ,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差 错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 暂 停估 值 的 情 形 1 、 与 本 基 金 投 资 有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 ) 特 殊情 形 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于其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一 ) 基 金利 润 的 构 成 在 《 基 金 合 同 》 项 下 , 基 金 利 润 即 基 金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 基 金可 供 分 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 收 益分 配 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 每 季 度 末 , 当 本 基 金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超 过 0.05 元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下一季度首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分红方案; 2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年 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 该类 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3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为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基 金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息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和 C 类基金 份额分别选择不同 的 分 红 方 式 。 选 择 采 取 红 利 再 投 资 形 式 的 , 同 一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红 资 金 将 按 权 益 登 记 日 该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转 成 相 应 的 同 一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份 额 免 收 申 购 费 。 若 投 资 人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见招募说明书补 充文件; 4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值; 5、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H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对 应 的 可 分 配 收 益 将 有 所 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 收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以 及 该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等 内 容。 ( 五 ) 收益 分 配 方 案的 确 定 、 公告 与 实 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 收 益分 配 中 发 生的 费 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 收 益 分 配 时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 担 ;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所 获 现 金 红 利 不 足 支 付 前 述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以 将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该类基金份额。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 基 金费 用 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银行汇划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用。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 除。 ( 二 ) 基 金费 用 计 提 方法 、 计 提 标准 和 支 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70%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7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 支 付 日 期 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0%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 支 付 日 期 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H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 金份 额 计 提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3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围内调低对 C 类基 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 C 类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中 对 该 项 费 用 的 列 支 情 况 作 专 项 说明。 计算方法如下: H =E×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 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支 付 给 各 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 不 列 入基 金 费 用 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处理与基 金运作无关 的事项发生 的费 用;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 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 于验资费、 会计 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其他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 定不得列入 基金 费用的项目。 ( 三 ) 费 用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 高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或 基 金 销 售 费 率 等 费 率 ,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或 基 金 销 售 费 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 ) 基 金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规执行。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 基 金会 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 金的 年 度 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信息披露人应予披露的 H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信息的披露方式详见招募 说明书补充文件。 ( 一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1、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编 制 并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公 告 的 15 日 前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告 内 容 的 截 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将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各自网站上。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 除外)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工作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述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需 经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8、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份额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9、澄清公告 在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召 集 人 应 当 至少提前 40 日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时 间 、 会 议 形 式 、 审 议 事 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不 依 法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二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等 文 本 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将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在 地 、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在 地 、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及 其 网 点 , 供 公 众 查 阅 。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事项将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十七、风险揭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基金”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 投 资 ,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 投 资 人 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收 益 , 也 可 能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所 带 来 的 损 失。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 险 , 既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也 包 括 基 金 自 身 的 管 理 风 险 、 技 术 风 险 和 合 规 风 险 等 。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 当 单 个 交 易 日 基 金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 型 , 投 资 人 投 资 不 同 类 型 的 基 金 将 获 得 不 同 的 收 益 预 期 , 也 将 承 担 不 同 程 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 基金法律文件 ,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 别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是 引 导 投 资 人 进 行 长 期 投 资 、 平 均 投 资 成 本 的 一 种 简 单 易 行 的 投 资 方 式 。 但 是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并 不 能 规 避 基 金 投 资 所 固 有 的 风 险 ,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业 绩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 资 人 应 当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其 他 机 构 购 买 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及相关公告。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 资 者 按 1.00 元 面 值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以 后 , 有 可 能 面 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跌 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 一 ) 系 统 性 风 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系 统 性 风 险 是 指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风 险 , 主 要 包 括 政 策 风 险 、 经 济 周 期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和 法 律 法 规 的 变 化 对 证 券 市 场 产 生 一 定 影 响 , 从 而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而 产 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 济 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 经 济 运 行 周 期 性 的 变 化 会 对 基 金 所 投 资 的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直 接 导 致 股 票 市 场 及 债 券 市 场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变 动 , 同 时 也 影 响 到 证 券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状 况 , 以 及 上 市 公 司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润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 金 收 益 的 一 部 分 将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的 购 买 力 可 能 因 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动可能会影响基金投资标的的价格和基金资产的实际购买 力。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7、再投资风险 市 场 利 率 下 降 将 影 响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的 再 投 资 收 益 率 , 这 与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利率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8、其他风险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 ( 二 )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是 指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风 险 , 包 括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信 用风险等。 1、公司经营风险 公 司 的 经 营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对 应 的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公 司 无 法 偿 还 债 券 利 息 的 风 险 。 虽 然 本 基 金 可 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2、信用风险 信 用 风 险 指 债 券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 拒 绝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或 由 于 债 券 发 行 人 信 用 质 量 降 低 导 致 债 券 价 格 下 降 的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也 包 括 证 券 交 易 对 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 三 )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风 险 , 主 要 包括基金产品的风险、管理风险、交易风险、运营风险及道德风险。 1、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 基 金 作 为 积 极 型 的 债 券 型 基 金 , 在 具 体 投 资 管 理 中 投 资 于 债 券 类 资 产(含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需要承担债券市场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也 会 参 与 新 股 申 购 , 因 此 可 能 面 临 新 股 发 行 放 缓 或 停 滞 , 或 者 新 股 收 益 率 下 降 甚 至 出 现 亏 损 所 带 来 的 风 险 。 同 时 ,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的 可 转 债 、 可 提 前 赎 回 类 债 券 由 于 隐 含 期 权 , 导 致 市 场 波 动 不 但 会 引 起 期 权 价 值 变 化 , 还 会 造 成 债 券 未 来 的 现 金 流 的 不 确 定 性 ,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 策 、 技 能 等 主 观 因 素 的 限 制 而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以 及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或 者 由 于 基 金 数 量 模 型 设 计 不 当 或 实 施 差 错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偏 离 业 绩 基 准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对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如 基 金 经 理 的依赖也可能产生管理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本 基 金 类 型 为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 基 金 规 模 将 随 着 基 金 投 资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而 不 断 波 动 ,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申 请 产 生 的 仓 位 调 整 可 能 使 资 产 难 以 按 照 预 先 期 望 的 成 交 价 格 变 现 而 导 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流 动 性 不 足 ; 或 者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的 证 券 由 于 外 部 环 境 影 响 或 基 本 面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而 导 致 流 动 性 降 低 ,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的 损 失 , 从 而 产 生 流 动 性 风 险。 4、交易风险 由 于 交 易 权 限 或 业 务 流 程 设 置 不 当 导 致 交 易 执 行 流 程 不 畅 通 , 交 易 指 令 的 执 行 产 生 偏 差 或 错 误 , 或 者 由 于 故 意 或 重 大 过 失 未 能 及 时 准 确 执 行 交 易 指 令 , 事 后 也 未 能 及 时 通 知 相 关 人 员 或 部 门 , 导 致 基 金 利 益 的 直 接 损 失。 5、运营风险 由 于 运 营 系 统 、 网 络 系 统 、 计 算 机 或 交 易 软 件 等 发 生 技 术 故 障 或 瘫 痪 等 情 况 而 无 法 正 常 完 成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交 收 等 指 令 而 产 生 的 操 作 风 险 , 或 者 由 于 操 作 过 程 效 率 低 下 或 人 为 疏 忽 和 错 误 而 产 生 的 操作风险。 6、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 《基金 合 同 》 的变 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 二 ) 《基金 合 同 》 的终 止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 清 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剩余 资 产 的 分配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发 生 时 各 自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确 定 剩 余 财 产 在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中 的 分 配 比 例 , 并 在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可 分 配 的 剩 余 财 产 范 围 内 按各类基金份额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的 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账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秉 承“ 持 有 人 利 益 重 于 泰山” 的 经 营 宗 旨 , 不 断 完 善 客 户 服 务 体 系 。 公 司 承 诺 为 客 户 提 供 以 下 服 务 , 并 将 随 着 业 务 发 展 和 客 户 需 求 的 变 化 , 积 极 增 加 服 务 内 容 , 努 力 提 高 服 务 品 质 , 为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 便 捷 、 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 (免长途通话费用) 、010-66228000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 每天 24 小 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 括:基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上午 9:00~17:00 的人工电话 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客 户 留 言 服 务 将 其 疑 问 、 建 议 及 联 系 方 式 告 知 公 司 客 服 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邮寄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地址及邮编,我公司将提供以下邮寄服 务: 1、账户确认书 客户服务中心于投资者开户确认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2、交易对账单 客户服务中心于每季度结束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为基金持有人寄 出。 3、对账单补寄 客户服务中心于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在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安 排 寄 出。 4、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为 加 强 与 投 资 者 沟 通 , 使 投 资 者 及 时 了 解 公 司 最 新 动 态 及 产 品 信 息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客户服务中心将不定期为客户寄送相关信息资料。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 1 、 信 息 查 询 : 客 户 可 通 过 网 站 查 询 基 金 净 值 、 产 品 信 息 、 建 信 资 讯、公司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 、 账 户 查 询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网 上“ 账 户 查 询” 服 务 查 询 账 户 信 息 , 查 询 内 容 包 括 份 额 查 询 、 交 易 查 询 、 分 红 查 询 、 分 红 方 式 查 询 等 ; 同 时 投 资 者还可通过“ 账户查询修改” 、“ 查询密码修改” 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询密 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的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 、 常 见 问 题 : 汇 集 了 客 户 经 常 咨 询 的 一 些 热 点 问 题 , 帮 助 客 户 更 好 的了解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 、 客 户 留 言 : 通 过 网 上 客 户 留 言 服 务 , 可 将 投 资 者 的 疑 问 、 建 议 及 联系方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1、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手机号码 (小灵通用户除外) ,可获得 免 费 手 机 短 信 服 务 , 包 括 产 品 信 息 、 基 金 分 红 提 示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等 。 未 预 留 手 机 号 码 的 投 资 者 可 拨 打 客 服 电 话 或 登 陆 公 司 网 站 添 加 后 定 制 此 项 服 务。 2 、 短 信 对 账 单 : 短 信 对 账 单 是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份 额 对 账 的 一 种 电 子 化 的 账 单 形 式 。 短 信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 位 预 留 了 有 效 手 机 号 码 并 成 功 定 制 短 信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持 有 人 发 送 短 信 对 账 单。 (五)电子对账单服务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 种电子化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 额、期末份额市值、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 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每 位 预 留 了 有 效 电 子 邮 箱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并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六)密码解锁/ 重置服务 为 保 证 投 资 者 账 户 信 息 安 全 , 当 拨 打 客 服 电 话 或 登 陆 公 司 网 站 查 询 个 人账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 服电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七)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网 站 客 户 留 言 、 客 服 中 心 自 动 语 音 留 言 、 客 服 中 心 人 工 坐 席 、 书 信 、 传 真 等 多 种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建 议 或 投 诉 , 客 服 中 心 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16 年 6 月 13 日至 2016 年 12 月 12 日 ,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 于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基 金 管 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 序 号 公告事项 法 定 披 露 方式 法 定 披 露 日期 1 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 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 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1-29 2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 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为旗下销售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1-28 3 关于新增民生证券为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1-26 4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 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为旗下销售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1-10 5 关于新增凤凰金信为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0-22 6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分红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0-14 7 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 交通银行手机银 行 渠 道 基 金 申 购 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9-20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8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 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旗下代 销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8-17 9 关于新增和谐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为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基金代销机构 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7-20 10 关于新增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旗下销售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7-15 11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分红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7-13 12 关于新增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旗下销售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7-07 13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开放式基金参加盈米财富转换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7-06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基 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查阅上述公告。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代 理 人 和 注 册 登 记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投 资 人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或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二十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建信双息红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建信双息红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 件。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的权 利 与 义 务 ( 一 ) 基 金管 理 人 1、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权 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根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 合同》收取 基金管理费 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 合同》及有 关法律规定 监督基金托 管人,如认 为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 、更换基金 代销机构, 对基金代销 机构的相关 行为 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 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 任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办 理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11 ) 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 范围内,拒 绝或暂停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 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 《 业 务 规 则 》 , 决 定 和 调 整 除 调 高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 之 外 的 基 金 相 关 费 率 结 构和收费方式;


(13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15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 金 管理 人 的 义 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 金,办理 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如 认 为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以诚 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 得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 注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履 行信 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 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 法》、《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16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7) 自《基金合 同》和《基 金托管协议 》生效之日 起 保存基金 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8) 确保需要向 基金投资者 提供的各项 文件或资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 或 公 告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复印件; (19) 组织并参加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参 与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 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 当基金管理 人将其义务 委托第三方 处理时,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但 因 第 三 方 责 任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到 损 失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首 先 承 担 了 责 任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5)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无 需 承 担 相 关 募 集 费 用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1、 基 金 托管 人 的 权 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和 《托管协议》 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 同》和《托 管协议》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 有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 《 托 管 协 议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联 名的方式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 人名义开立 证券交易资 金账户,用 于证券交易 资金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清算; (6) 以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开 设银行间债 券托 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 金 托管 人 的 义 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 备足 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 、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 得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5) 保管由基金 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订的 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 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自《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 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产 损失时,应 承担赔偿责 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履 行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取 得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 基 金 合 同 》 上 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1、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权 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义 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 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 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一 ) 召 开事 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 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内 ,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并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就 是 否 终 止 基 金 合 同,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进行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元; (3) 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数在本基金全部份额数中 所占比例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到 90% 以上。 ( 二 ) 会 议召 集 人 及 召集 方 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 三 ) 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通 知 时 间 、通 知 内 容 、通 知 方 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 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 四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出 席 会 议 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但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含 50%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含 50% );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五 ) 议 事内 容 与 程 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可 以在 大 会 召 集人 发 出 会 议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 以 在 会 议 通 知 发 出 后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临 时 提 案 , 临 时 提 案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 日 至 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临 时 提 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 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将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其 时 间 间 隔 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 , 应 当 最 迟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30 日 公 告 。 否 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号 码 、 住 所 地 址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 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二)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以 特 别 决 议 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结果。 ( 八 ) 生 效与 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作为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 人,在符合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充分征求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 见后,为 H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行 使 相 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利 提 供 服 务 , 包 括 代 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代 为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代 为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代 为 行 使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权 等。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三、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的 更换 条 件 和 程序 ( 一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职责 终 止 的 情形 1、 基 金 管理 人 职 责 终止 的 情 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基 金 托管 人 职 责 终止 的 情 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二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的更 换 程 序 1、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更 换程 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 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 提 名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形 成 决 议 , 该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 临时基金管理人; (4) 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 业 务 资 料 , 及 时 向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的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移 交 手 续 ,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接 收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审 计 , 并 将 审 计 结 果 予 以 公 告 , 同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要 求 , 应 按 其 要 求 替 换 或 删 除 基 金 名 称 中 与 原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关 的 名 称 字 样。 2、 基 金 托管 人 的 更 换程 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 提 名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形 成 决 议 , 该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 临时基金托管人; (4) 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资料 , 及 时 办 理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移 交 手 续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及 时 接 收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审 计 , 并 将 审 计 结 果 予 以 公 告 , 同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 3、 基 金 管理 人 与 基 金托 管 人 的 同时 更 换 (1) 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 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 基 金 托管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 立 托 管 协 议 的 目 的 是 明 确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间 在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投 资 运 作 、 净 值 计 算 、 收 益 分 配 、 信 息 披 露 及 相 互 监 督 等 相 关 事 宜 中 的 权 利 义 务 及 职 责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权益。 五 、 《 基 金合 同 》 的 变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清 算 ( 一 ) 《基金 合 同 》 的变 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 二 ) 《基金 合 同 》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 清 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剩余 资 产 的 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账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六 、 基 金 份额 的 注 册 登记 ( 一 ) 基 金注 册 登 记 业务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指 本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二 ) 基 金注 册 登 记 业务 办 理 机 构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件 的 机 构 办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 应 与 代 理 人 签 订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 以 明 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代 理 机 构 在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事 宜 中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法权益。 ( 三 ) 基 金注 册 登 记 机构 的 权 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 、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户 资 料 、 交 易 资 料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4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四 ) 基 金注 册 登 记 机构 的 义 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 册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 上; 4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 因 违 反该保密 义 务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带 来 的 损 失 , 须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 但 司 法 强 制 检 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 《基金合同》 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 、 违 约 责任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 一 ) 因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违 约 行 为 造 成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履 行 或 者 不 能 完 全 履 行 的 , 由 违 约 的 一 方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如 属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双 方 或 多 方 当 事 人 的 违 约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 由 违 约 方 分 别 承 担 各 自 应 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或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法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 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履 行 各 自 职 责 的 过 程 中 , 违 反 《 基 金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 应 当 分 别 对 各 自 的 行 为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因 共 同 行 为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 应 当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 三 ) 在 发 生 一 方 或 多 方 违 约 的 情 况 下 , 在 最 大 限 度 地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 基 金 合 同 》 能 够 继 续 履 行 的 应 当 继 续 履 行 。 非 违 约 方 当 事 人 在 职 责 范 围 内 有 义 务 及 时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 防 止 损 失 的 扩 大 。 没 有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致 使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的 , 不 得 就 扩 大 的 损 失 要 求 赔 偿 。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八 、 争 议 的处 理 本 基 金 合 同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并 从 其 解 释 , 关 于 本 基 金 香 港 份 额 销 售 、 运 作 等 适 用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香 港 证 监 会 关 于 两 地 基 金 互 认 相 关 规 定。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委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九 、 基 金 合同 的 效 力 《 基 金 合 同 》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 基 金 与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在 募 集 结 束 后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 《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三)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五 )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 投 资 者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 基 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 、 托 管 协议 当 事 人 ( 一 ) 基 金管 理 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5]158 号 文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从事募集、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 或相关 监管机关批准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10-66228888 传真:010-66228889 联系人:郭雅莉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 或简 称 “托 管人 ”)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信银行” )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 010-65558812 传真:010-65550832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二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 的 业务 监 督 和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债 券 (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 央 行 票 据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等 ) 、 股 票 (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权 证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禁止投 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 为:本基金 投资于债券 类资产占基 金资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 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 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3)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4) 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5)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6)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基 金 投 资 权 证 的 比 例 有 新 的 规 定 , 适 用 新的规定;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超 过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1)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12)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 总 资 产 ,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13)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 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性 规 定 , 则 在 依 法 履 行 有 关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将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禁止 从事下列 行 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 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 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 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其 更 新 , 加 盖 公 章 并 书 面 提 交 , 并 确 保 所 提 供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完 整 性 、 全 面 性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保 管 真 实 、 完 整 、 全 面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 并 负 责 及 时 更 新 该 名 单 。 名 单 变 更 后 基 金 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 知 名 单 的 变 更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监 督 流 程 ,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违 规 进 行 关 联 交 易 ,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责 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并 协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和 责 任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对 于 交 易 所 场 内 已 成 交 的 违 规 关 联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交 易 所 规 则 的 规 定 进 行 结 算 , 同 时 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以 下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对 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 并 按 照 审 慎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在 该 名 单 中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 收 到 该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名 单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后 , 对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执 行 交 易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 发 生 此 种 情 形 时 ,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交 易 时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有 利 于 信 用 风 险 控 制 的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 确 定 交 易 方 式 , 经 提 醒 后 仍 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上 述 监 督 流 程 , 则 对 于 由 于 交 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应 优 先 选 择 托 管 银 行 为 存 款 银 行 , 除 托 管 银 行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存款银行名单,基金托管人根据名单进行监督。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证 券 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上 述 资 料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 以 书 面 或 其 他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进 行 确 认。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 发 行 证 券 数 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于 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审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资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 利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没 有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承 担 连带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及 其 他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赔 偿 因 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向 中 国 证监会报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 的 业务 核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管 理 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并 予 协 助 配 合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赔 偿 基 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 集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按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的 约 定 , 将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认 购 专 户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 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是 指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集 中 托 管 模 式 下 ,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进 行 一 级 结 算 的 专 用 账 户 。 该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 、 《 利 率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 营 账 户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 的 债 券 的 后 台 匹 配 及 资 金 的清算。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七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合 同 原 件 应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文 件 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计 算和 会 计 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 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 日 发 售 在 外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 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签名、盖章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的估值 对象为 基金 所拥有的债 券、股票、 权证、银行 存款本息 等 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A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C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收盘价)估值。 B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 管 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 复 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 的 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 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 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 时 , 相 关 各 方 应 本 着 勤 勉 尽 责 的 态 度 重 新 计 算 核 对 , 如 果 最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因 该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赔 偿 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应 按 照 相 关 各 方 约 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对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法为准。 经 对 账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 保 证 相 关 各 方 平 行 登 录 的 账 册 记 录 完 全 相 符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 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一 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 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 度 报 表 完 成 当 日 , 对 报 表 加 盖 公 章 后 ,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将 有 关 报 表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季 度 报 告 完 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半 年 报 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后 45 日 内 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相 关 各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业务印鉴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 对 外 发 布 公 告 , 基 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对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报 告 或 年 度 报 告 复 核 完 毕 后 , 需 盖 章 确 认 或 出 具 相 应 的 复 核 确 认 书 , 以 备 有 权 机 构 对 相 关 文 件 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的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 管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6 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 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的 职责。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7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 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 (1)-(4 )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8 本 页 无 正 文 , 为 《 建 信 双 息 红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签章页。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