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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弹性(450002)

国富弹性: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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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基 金管 理人 :国 海富 兰克 林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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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 要提 示 】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经 中国证
监会 2006 年 3 月 30 日证监基金字【2006】57 号文核准募集,本 基金的基金合
同于 2006 年 6 月 14 日 生效。 为符合 2014 年 8 月 8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中关于不同基金类别所适用投资比例的规定, 根据 《中
国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富兰克林国海 弹性市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 “基金合同” 或 “本合同” ) 的有关约定, 自 2015 年 8 月 8 日起, 国海富
兰克林 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基金, 基金名称变
更为“富兰克林国海 弹性市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
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
风险, 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富兰克林国 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基金为混合型 基金,
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中高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 。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进行
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已经本基金托管人
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14 日,有关 财务数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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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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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11 四、基金托管人............................................................................................................................. 26 五、相关服务机构......................................................................................................................... 29 六、基金的募集............................................................................................................................. 5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5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56 九、基金的投资............................................................................................................................. 66 十、基金的业绩............................................................................................................................. 77 十一、基 金的财产......................................................................................................................... 78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 值 ................................................................................................................. 80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 配 ................................................................................................................. 88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 收 ................................................................................................................. 9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9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 93 十七、风险揭示............................................................................................................................. 98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 算 ................................................................... 101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10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18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128 二十二、其它应披露 事项 ........................................................................................................... 131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33 二十四、备查文件....................................................................................................................... 134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富兰克林国海 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合同” 或“ 基金 合同 ”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 策略、 风险、 费 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作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国海 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 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本合同、 《基金合同》 指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2015 年 8 月 8 日起,变更为《 富兰克林 国海弹性市值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及 其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本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不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 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 《基金合同》 所设立的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 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自 2015 年 8 月 8 日起, 本 基 金 根 据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的规定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8 日起,变更为《富 兰克 林国海弹性市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发售公告 指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管理规则 指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 务 管 理 规 则 》 。 凡 与 本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相 关 的 基金托管人、 各销售机构、 投资者及相关运营机构 均应遵守该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代销机构 指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有 关 条 件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签订了代销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 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根据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 金 业 务 管 理 规 则 》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代 为 办 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政 府 有 权 部 门 批 准 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 券 市 场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其他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合 同 备 案 手续后,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 T 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 投 资 者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购 买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 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自 2006 年 7 月 14 日开始办理 日常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 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赎回 自 2006 年 9 月 14 日开始办理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交易账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 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 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 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情 况 的 凭 证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 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的价值总和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 发生的, 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 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 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南宁市 西乡塘区总部路 1 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 期 C-6 栋二层 设立日期:2004 年 11 月 15 日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9 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2 亿元 股权结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 “ 国海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 51% 股权,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49% 股权 联系人:施颖楠 联系电话:021-3855 555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麦敬恩(Gregory E. McGowan )先生, 硕士学位以及法 学博士学位。 在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之前, 麦敬恩先生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资深 律师。麦敬恩先生于 1986 年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担任 Templeton Global Advisors Limited (巴哈马) 执行副总裁 。 曾任 Templeton International Inc. 执行副总裁和多个富兰克林邓普顿公司董事, 包括 Templeton Investment Counsel, LLC ,Franklin Templeton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 (卢森堡) , 富兰 克林邓 普顿投资(亚洲)有限公司(香港),Templeton Asset Management Ltd. (新加 坡) , Franklin Templeton Holding Limited (毛里 求斯) , Franklin Templeton Services Limited ( 爱 尔 兰 ) 。 现 任 富 兰 克 林 邓 普 顿 投 资 集 团 高 级 战 略 顾 问 , 国 海 富 兰 克 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 董事长, 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2 司董事。 副董事长吴显玲女士, 中共党员, 管理学硕士, 经济师。 历任中国人 民银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 广西 证券交易中心副总经理 (主持全面工 作) , 广西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裁,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董事长、 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 司董事长、 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 同时兼任国海富兰克林投资管理 (上海) 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董事何春梅女士, 中共 党员, 工程硕士。 历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第 五秘书处科员、 副主任科员, 广西开发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融资部副经理、 财务部 副经理、 经理、 总经理, 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办公室主任, 国海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党组成员、 机关 党委书记, 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党委副书记,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 司董事, 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董事阮博文 (William Y. Yun ) 先生, 工商管理 硕士, CFA。 阮先生担任Franklin Resources, Inc.的管理人员,亦是该公司的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 他也是Fiduciary Trust Company International( 「Fiduciary Trust 」)的董事 会成员,于1992年加入Fiduciary Trust 担任基金经理8年,之后成为执行副总 裁,负责Fiduciary Trust 的全球权益类部门,并在2000年至2005年期间担任 Fiduciary Trust 的总裁。 他于2002年又担任Franklin Templeton Institutional 的总裁, 负责富兰克林邓普顿 全球业务发展团队的机构业务, 其职责还包括负责 富兰克林邓普顿养老金固定收益计划和投资固定缴款业务,以及负责Franklin Templeton Portfolio Advisors 通过投资顾问和咨询人员为个人和机构客户提供 专户管理。 在2008年, 他开始担任目前于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的职务。 现任 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执行副总裁, 并负责特定和另类投资团队, 同时兼任国 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3 董事胡德忠先生, 中共党员, 管理学博士, 经济师。 历任广西区人民银行计 划处科员, 广西证券公司国债交易部办事员, 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深南中 路证券营业部出市代表、 清算部经理、 交易部 经理、 总经理助理、 副 总经理、 总 经理, 广西证券 (2011 年10月增资扩股并更名为国海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总 裁助理兼经纪业务部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兼经纪业务部总经 理,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凯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事业总部总经理、 常务副总裁, 广西 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 副总裁, 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同时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 (上 海)有限公司董事 。 董事燕文波先生,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 力资源部职员、 资产管理部职员, 上海浦东科创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 民生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机 构客户部总经理,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 (并先后兼任总裁办公室主任 和资产管理部、 资本市场部、 北京管理总部总经理等职务) , 副总裁兼北京分公 司总经理,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裁兼资本市场部总经理、 北京分公司总经 理。 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张伟先生, 硕士研究生学历。 历任澳纽银行集团 (悉尼) 企业银 行主任,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 银行家信托有限公司 (英国) 联席 董事,德意志信托(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德意志银行(香港)副总裁。2000 年7月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先后担任机构业务拓展董事、香港区销售及市 场业务拓展主管、 香港区总监。 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 (亚洲) 有限公司大中 华区总监及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张忠国先生,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学历, 高级会计师。 历任广西 柳州地区财政局副局长,广西鹿寨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柳州地区行署副秘书长、 财办主任, 广西财政厅预算处处长, 广西财政厅总会计师、 副厅长 (享受正厅级 待遇),现已退休。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4 独立董事洪荣光先生,MBA商学硕士。历任台湾亚洲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及第一大股东 (后与元大京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并) , H&Q (Hambrecht & Quist Group )汉茂风险投资公司董事,越南国家投资基金公司董事,邓普 顿新兴市场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邓普顿开发中国投资信托基金 (卢森堡) 董事, 台股指 数基金公司 (英国) 董 事, 菲律宾信安银行董事, 富兰克林邓普顿国际基金董事,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现任兴亚置业集团 (中国) 董事长, 亚洲环球 证券公司 (香港) 董事长, 菲律宾信安银行独立董事,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徐同女士, 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 曾任上海普陀区政协委员。 历任 深圳特区证券公司交易部经理、 办公室主任、 深圳上证总经理, 国泰证券公司总 经理助理, 北京证券公司副总经理, 北京华远集团总经济师, 国都证券公司 总经 济师。 现任三亚财经论坛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 独 立 董 事 刘 戎 戎 女 士 ,MBA 商 学 硕 士 。 历 任 麦 肯 锡 公 司 商 业 分 析 员 , 昆 仲 亚 洲基金合伙人,Vision Investment Management(Asia) Limited 董事总经理,博 信资本业务合伙人。 现任得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副总经理, 联新国际医疗集团 投资管理委员会首席顾问,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层董事徐荔蓉先生,CFA,CPA (非执业 ) , 律师 (非执业) , 中 央财经 大学经济学硕士。 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 融部副总经理, 融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经理, 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 基金经理,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投资 经理。 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投资总监、 研究分析部总 经理, 国富中国收益混合基金、 国富潜力组合混合基金和国富研究精选混合基金 基金经理,管理层董事。 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余天丽女士, 经济学学士。 历任富达基金 (香港) 有限公司投资 服务代表,Asiabondportal.com 营销助理,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亚洲区项 目经理, 英国保诚资产管理 (新加坡) 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及产品发展部副董事, 瑞士信贷资产管理 (新加坡) 有限公司亚洲区产品发展部总监, 工银瑞信基金管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5 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产品负责人。 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富 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全资子公司) 亚洲区产品策略部董事,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监事谭志华先生,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 注册会计师。 历任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科员、 科长,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部职员、 稽核部副 总经理、 合规部总经理、 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稽核监察部总经理、 国海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稽核监察部总经理、 财务总监兼战略管理部总经理。 现任国海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战略管理部总经理, 广西北部湾股权托管交易所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 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 职工监事张志强先生,CFA , 纽约州立大学 (布法罗) 计算机科学硕士, 中 国科学技术大学数学专业硕士。 历任美国Enreach Technology Inc. 软件 工程师, 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数量分 析师,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数量分析师、 风险控制部总经理、业 务发展部总经理。 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与指数投资总监、 金 融工程部总经理、 国富沪深300指数增强基金和国富中证100指数增强基金基金经 理、职工监事。


职工监事赵晓东先生, 香港大学MBA 。 历任淄 博矿业集团项目经理, 浙江证 券分析员, 上海交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行业研究员,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高级研究员、 国富弹性 市值混 合基金 和国 富潜 力组合 混合基 金的 基金 经理助 理,国 富沪 深300 指数 增强 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监、 QDII 投资总 监、 国富中小盘股票基金、 国富焦点驱动混合基金 、 国富弹性市值混合基金 和国 富恒瑞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 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吴显玲女士, 中共党员, 管理学硕士, 经济师。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广 西壮族自治区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广西证券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全面工 作) , 广西证 券登 记有 限责任 公司法 定代 表人 、总经 理,广 西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6 副总裁,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董事长、 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 司董事长、 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 同时兼任国海富兰克林投资管理 (上海) 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副总经理徐荔蓉先生,CFA ,CPA(非执业),律师(非执业),中央财经 大学经济学硕士。 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 融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经理, 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 基金经理,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投资 经理。 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投资总监、 研究分析部总 经理, 国富中国收益混合基金 、 国富潜力组合 混合基金和国富研究精选 混合基金 基金经理 ,管理层董事 。 副总经理王雷先生, 硕士研究生。 历任华东计算技术研究所技术安全部职员,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及上海地区营业部总经理、 南京北门桥路证券营业部 总经理、 经纪业务事业部执行总经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机构理财中心 副总监、机构理财部负责人。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胡昕彦女士,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会计科科员, 汇丰数据处理 (上海) 有限公司共同基金部高级专员,2004年加入国海富兰克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 任基金事务部副总经理、 行政管理部副总经理、 行政 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人员: 督察长储丽莉女士, 中共党员, 律师 (非执业 ) , 英国伦敦大学亚非 学院法 律硕士。历任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投资经营部副总经理, 李宁体 育( 上海) 有限 公司法 律顾 问。2005 年加入 国海 富兰克 林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先后担任公司法律顾问、 高级法律顾问、 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 部总经理 、 管理层董事。自2006年起, 还同时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现任国海富 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长兼董事会秘书、 高级法律顾问, 同时 兼任国海富 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7 2、本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赵晓东先生,香港大学 MBA 。历任淄博矿 业集团项目经理,浙江证券分析 员, 上海交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行业 研究员,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高级研究员、 国富弹性市值混 合基金和国富潜力组合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 、 国富沪深 300 指数增强基金 的 基金经理。 截 至 本 报 告 期 末 任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权 益 投 资 总 监 、 QDII 投资总监 、职工 监事,国富中小盘股票 基金、国富焦点驱动混 合基金、国 富弹性市值混合基金及国富恒瑞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自 2006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由张晓东先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3、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 吴显玲 女 士 (总 经理 ) ;徐 荔蓉 先生( 公司副 总经 理、 投资总 监 、研 究分 析部 总经理 、基 金经理 ) ;张 志强 先生 (量化 与指数 投资 总监 、金融 工程部 总经 理、 基金经 理、 职工监事) ; 赵晓东先 生 (权益投资总监、 QDII 投 资总监、 基金经理 、 职工监事 ) ; 储丽莉女士 (督察长 ) 。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 法募 集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 备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8 5、按 照业 务管理 规则 等业务 规则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6、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2、严 格按 照《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务; 13、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4、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5、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依 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8、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9 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 法 权 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的,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在募集 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 依照 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 法》 ) 的行为 ,并 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行为的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以 下违 反《基 金法 》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 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0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 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者 买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1 6、买 卖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者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谨慎 的原 则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 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 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具体包括以下 内容: (1) 建立 风险管 理环 境。具 体包 括制定 风险 管理战 略、 目标, 设置 相应的 组织机构, 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 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 识别 风险。 辨识 组织系 统与 业务流 程中 存在的 风险 以及风 险存 在和发 生的原因。 (3) 分析 风险 。 检查 存在的 控制 措施, 分析 风险发 生的 可能性 及其 引起的 后果。 (4) 度量 风险。 评估 风险水 平的 高低, 既有 定性的 度量 手段, 也有 定量的 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 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 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定的风险指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2 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 风险。 将风 险水平 与既 定的标 准相 对比, 对级 别较低 的风 险加以 监控, 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 则及 时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 与检查 。对 已有的 风险 管理系 统要 监视及 评价 其管理 绩 效 ,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7) 报告 与咨询 。建 立风险 管理 的报告 系统 ,使公 司股 东、公 司董 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向其寻求咨询意 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 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与权威性。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切实可 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重要性原则: 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 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业务控制、 资金管理控制、 会计系统 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信息披露控制、监察稽核控制、人事控制等。 ①业务控制 业务控制包括市场开发业务控制、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开放式基金业务控制、 金融创新业务控制等。 市场开发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针对市场开发的各项业务建立明确的职责 分工, 实行岗位分离制度, 保证各项业务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同时加强内部牵制, 防止错误及舞弊行为发 生; 制定基金销售的标准化流程, 选用先进的电子销售系 统, 以不断提高基金销售的服务质量和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 制定统一的客户资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3 料和销售资料管理制度, 妥善保管各类资料; 实施对客户的审查制度, 对客户情 况及资金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 事先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防范新的电子交易 方式下的各种风险,对越权销售、销售的注销进行严格审核和控制。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研究工作保持独立、 客观; 建立了严密的研究 工作业务流程, 形成科学、 有效的研究方法; 建立了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 研究 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 库; 建立了投资分 析例会制度, 沟通信息, 交流经验, 研究对策 , 提高投资决策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建立了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 要求; 明确界定投资权限, 严格遵守投资限制, 防止越权决策; 建立了投资决策 审批制度。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基金经理不 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 制定了基金投资交易业务的标准 化流程并注意流程在各部门之间的衔接和监控 , 并有书面凭证; 建立 了完善的交 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 ②资金管理控制 资金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基金资金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 基金 管理人的自有资金与基金资金分开并互为封闭, 不相互转款、 拆借、 垫付, 不混 合使用; 坚持了资金营运安全性、 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原则。 资金的筹 措和使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管理人有关规定执行并统一管理, 以提高资金 使用效益, 并注意其安全性和流动性; 建立资金的预算审核控制。 基金管理人定 期编制资金的预算计划, 以便在一定期限内对资金统筹安排。 资金预算应突出 重 点,确保重要业务的开展,兼顾一般,压缩非业务性资金支出。 ③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采取了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 明确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和财务会 计报告的处理程序, 以确保基金管理人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具体内容包括: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凭证制度, 通过凭证设计、 登录、 传递、 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 理制度, 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 明确经济责任;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账务组织和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4 账务处理体系, 正确设置会计账簿, 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 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④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的 设计开发符合国家、 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 编写了 完整的技术资料; 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 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 并保证 了信息技术系统的可稽性; 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 已经过业务、 运营、 监察 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⑤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包括: 基金管理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配套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和编报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能够保证公开披露 的信息真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基金管理人 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 披露的其他信息。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作业流程,各部门各司其职, 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⑥监察稽核控制 监察稽核控制包括: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督察长, 全权负责基金管理人的监察 稽核工作。 督察长的任命符合中国证监会的任职条件,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 任期由基金管理人章程规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 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相关会议, 调阅 基金管理人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 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督察长对于在稽核监察中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督察长定 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 进行审议; 督察长独立出具监察季报及其他报告, 直接报送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 同时抄送总经理。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立即向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⑦人力资源管理控制 人力资源管理控制包括: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合理的员工报酬体系, 合理确 定员工报酬水平。 过低的报酬会影响人力资源的质量和运行效益, 而过高的报酬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5 会损害基金管理人的利益, 所以确定工 资制度时坚持了效益优先, 兼顾公平的原 则;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管理人员的选聘和培养制度。 制定科学的管理人员选聘政 策和方法, 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制定管理人员培养制度, 不断提高其管理水平; 制定了员工的业绩评价和激励方案,充分调动了其积极性。 ⑧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控制 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控制包括: 严格规范和界定禁止员工从事的活动, 并要 求员工严格遵守; 完善电脑监控系统, 在线实时监控基金的投资、 交易活动, 防 止利用基金资产对敲作价等操纵市场的行为,尤其注意观察大额买卖股票的现 象; 设置投资限制表。 按 照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的有关规 定明确限制买卖的股票, 对限制表中的股票严禁购买, 监察稽核部门根据限制表监控基金投资; 对员工行 为进行监察, 防止出现与基金从业人员操守不符的行为,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禁止 基金从业人员从事的行为;对员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防火墙制度、 信息控制制度, 从制度上防止内幕交易的 发生。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 司确知 建立 、实施 和维 持内部 控制 制度是 本公 司董事 会及 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 司承诺 将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化 及公 司的发 展不 断完善 内部 控制制 度。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6 四 、基 金托管 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国 金 融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总 行 设 在 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 部资产、 负债、 业务、 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 国内网点最多、 业务辐射范围最广, 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 业务功能齐 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在海外, 中国农 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 良好的信誉, 每年位居 《财富》 世界 500 强企 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 国际、 功 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 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 化竞争策略, 着力打造 “伴你成长” 服务品牌 , 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大 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与广 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 服务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7 优质, 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 银行”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 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 计报告。 自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 认证,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 内 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进 一步提升, 在2010 年首届 “ ‘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 获 “最 佳托管 银行 ”奖。2010 年再 次荣 获《首 席财 务官》 杂志 颁发的 “最 佳资产 托管 奖” 。2013 年至2015 年连续获得中国债券市场 “优秀托管机构奖” ,2015 年被中 国银行业协会授予“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 。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 委托资产托管处、 境外资产托管处、 保险资产托管处、 风 险管理处、 技术保障处、 营运中心、 市场营销处、 内控监管处、 账户管理处, 拥 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 ,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16 年 9 月30 日,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332 只。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说 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守 法经营 、规 范运 作、严 格监察,确保 业 务的稳 健运行,保证 基 金财产 的安全 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 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8 理处,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独 立 行 使 监 督 稽 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 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 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 负责,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当 基 金 出 现 异 常 交 易 行 为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针 对 不 同 情 况 进 行 以 下 方 式 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 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 面报 告。对 投资 比例超 标、 清算资 金透 支以及 其他 涉嫌违 规交 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9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南宁市 西乡塘区总部路 1 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 期 C-6 栋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电话:021-3855 5678 传真:021-6887 0708 客服电话:4007004518 、95105680 和 021-3878 9555 联系人:王蓉婕 公司网址:www.ftsfund.com


2、代销机构 (1)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0 公司网址:www.boc.cn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4) 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1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010-89937369 传真:010-85230049 联系人:廉赵锋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bank.ecitic.com (8)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010-85238982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徐昊光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址:www.hxb.com.cn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2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杨成茜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1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联系人:朱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公司网址:www.cebbank.com (1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唐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3 (12)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13)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吴照群 客户服务电话:4001196228 公司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4)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电话:022-58314846 传真:022-58316569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1 公司网址:www.cbhb.com.cn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4 (15)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张晨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联系人:张强 客服电话:96592


公司网址:www.urcb.com


(16)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中国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电话:0512-69868373 传真:0512-69868370 联系人:项喻楠 客服电话:96067 公司网址:www.suzhoubank.com (17)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 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5 (1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 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朱雅崴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2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6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2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邓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162212 联系人:黄英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2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7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2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2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2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357 联系人:吴阳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8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 www.zts.com.cn


(2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 、39、41、 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2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29)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郭熠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9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30)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郭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8-35316 公司网址:www.cfzq.com (31)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152 联系人:李景平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站:www.jjm.com.cn (32)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电话:025-52310550 传真: 025-52310586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0 联系人:陈秀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5888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33)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 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 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 www.htsc.com.cn (34)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731-8445148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联系人电话:021-68634518-850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35)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1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36)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 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3207 室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37)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电话:0551-62246273 传真:0551-62272108 联系人:陈琳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或 95578、安徽省内客服电话:96888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38)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2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830 联系人:徐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4008-918-918 ( 全国)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3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40)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刘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3 (41)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4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43) 申万宏源西 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市高新 区(新 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 成 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邮编:830002 )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4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44)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8790


传真:021-68778113


联系人:刘闻川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45)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3893286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徐松梅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加拨 0591 )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4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5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47)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陈海平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倪丹 客户服务电话:021-68777877 公司网址:www.shhxzq.com (48) 中信证券(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孙秋月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49)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6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 洪诚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400-990-8826 (50)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 021-20324159









































传真:021-20324199 联系人:朱真卿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5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 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 宛平南路88 号 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52) 蚂蚁(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7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 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26888888 传真: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5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 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屿 电话:021-20613643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54)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 徐诚 电话:021-38509639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55)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8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6)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邮电新闻大厦 15-1 号2 楼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张云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57)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魏亚斐 电话:021-20835776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和讯理财客网址:licaike.hexun.com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9 (58) 众升财富( 北京) 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户服务电话:400-059-8888 公司网址:www.zscffund.com (59)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楼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黄辉 电话:021-20691869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60)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0 (61)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5 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5078359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62) 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楼10 层100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A 座7 层 法定代表人:张彦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公司网址: www.jrj.com.cn (63)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孙先帅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8891212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址: www.taichengcaifu.com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1 (64) 奕丰金融服务 ( 深圳)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1116、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 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6500、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65)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 姜世斌 电话:010-58170708 传真:010-5817 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 818 8866 公司网址:fund.shengshiview.com (66) 上海景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24 幢N3809 室 法定代表人:苏凯 联系人:沙海靖 电话:021-61621602 传真:021-61621602-819 客户服务电话:021-61621602 公司网址:www.g-fund.com.cn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2 (67)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崇 明 县 长 兴 镇 路 潘 园 公 路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 上 海 泰和 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俞申莉 电话:021-65370077-209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 西乡塘区总部路 1 号中 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 期 C-6 栋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电话:021-3855 5511 联系人:胡昕彦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吕红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3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会 计师 事务所 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傅琛慧 联系人:傅琛慧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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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4 六、基 金的募集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为 2006 年 5 月 10 日至 6 月 9 日 , 募 集 的 净 销 售 额 为 2,912,150,781.80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830,670.48 元人民币, 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 为 93,747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算, 本基金在募集期募集的有效认购份额为 2,912,150,781.80 份, 利 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830,670.48 份,两项合计共 2,912,981,452.28 份基金份额, 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5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06 年 6 月 14 日 正式生 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6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 销网点进行。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代销机 构。 目前的代销机构为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 源 证券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 南京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湘财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东海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蚂蚁(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 金融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 、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 股份有限 公司、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众升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长量基 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 大 泰 金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奕 丰 金 融 服 务 ( 深圳)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晟 视 天 下 投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7 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景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等代 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其销售城市(网点) ,并另行公告。 投资者也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例 如: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 易日(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 规或本 合同 的规 定公告 暂停申 购、 赎回 时除外 ) 。 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即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 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 放日 本基金日常申购自 2006 年 7 月 14 日起开始 办理,日常赎回自 2006 年 9 月 14 日起开始办理。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 、 赎 回 价格 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 后 计算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8 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采取书面形式、 电话、 或销 售机构同意的其他交易形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否则所提交的 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申请赎回时, 其在销售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 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 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 +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 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和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 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 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代 销网 点、直 销网 上交易 以及 直销电 话交 易的投 资者 每次申 购本 基金的 最低金额为 500 元(含 申购费 ) 。直销柜台网点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 额为 100,000 元(含申 购费)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 元,已在 直销柜台网 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的投资者 欲转入直销柜台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柜台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 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9 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销售机 构赎 回时, 每次 对本基 金的 赎回申 请不 得低于 50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 金 份额余额不足 5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 金管 理人在 不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权益 的情况 下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对 以上限制进行调整, 最迟在调整生效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上公告。 4、申 购份 额及余 额的 处理方 式: 本基金 的申 购有效 份额 为按实 际确 认的申 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5、赎 回金 额的处 理方 式:本 基金 的赎回 金额 按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 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 (1)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需交纳申购费用。 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费率 100 万以下 1.50% 100 万( 含)-500 万 1.20% 500 万(含)-1000 万 1.00% 1000(含)万以上 1000 元/ 笔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费率 1 年以下 0.60%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0 1 年(含 1 年)至 2 年 0.30% 2 年(含 2 年)至 3 年 0.10% 3 年(含 3 年)以上 0 3、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最高不 得超 过法律 法规 规定的 限额 。在法 律法规规定的限制内, 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实际执行的申购、 赎回费率, 并在 《招 募说明书》 中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费率时, 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开 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七)赎回费的归属 本基金赎回费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八)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申购金额包括净申购金额和申购费用。 例二: 假定 T 日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 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 1 万元、 100 万元和 500 万元, 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金额(元,A ) 10,000 1,000,000 5,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 1.50% 1.20% 1.00% 净申购金额(C =A/(1+B) ) 9,852.22 988,142.29 4,950,495.05 申购费(D =A-C ) 147.78 11,857.71 49,504.95 申购份额(E =C/1.2000 ) 8210.18 823,451.91 4,125,412.54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1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 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该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其在认购/ 申购时已交纳认购/ 申购费用,持有年限不足 1 年,则其获得的赎 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10,000× 1.2500 -10,000× 1.2500× 0.6% =12,425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发行在 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 +1 日公告。 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 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 基金财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2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 (1)到(4)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 以备支付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 除出现如下情形, 基 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 支付的, 可支付部分按每个 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 日予以 支付。 同时 在出 现上述 第(3 )款 的情 形时, 对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延期 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 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二)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内,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3 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当时市场和本基金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 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 确做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 理。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 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通过指定 媒体、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 或邮寄、 传真等方 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 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第二个工 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4 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至少两周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和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连续刊登该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投资者 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 (如有) 之间进行基金转换。 基 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 (十五)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 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 转托管。办 理 转 托 管 业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需 在 转 出 方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托 管 手 续。 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 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投资者办理转托管手续后转入 其指定的交易账户。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 业务管理规则 ” 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 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及经注 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5 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 资料, 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 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八)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6 九、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富兰克林邓普顿基金集团环球资产管理平台为依托, 在充分结合国 内新兴证券市场特性的原则下, 通过主要投资于具有独特且可持续竞争优势、 未 来收益具有成长性的上市公司股票,辅助投资于资产价值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 以达到基金财产长期增值的目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 债券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其中, 股票投资范围包括所有在国内依法 公开发行上市的 A 股 ;债券投资范围包括国内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和可转换 债券等。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范围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 -95% , 债券、 现金 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 中, 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主要集中于具有良好品质并具有良好成长性的上 市公司, 辅助投资于资产价值低估的上市公司, 而 资产价值低估的机会可在全流通的市场 条件下通过企业重组和收购兼并来实现。 具有成长性和资产价值低估的上市公司 的投资比例将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80% 。 (三)投资理念 一般而言, 市值相近的上市公司在股价的表现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但真正 支持股价持续表现的因素, 并非市值大小而是上市公司自身具有的增长潜力。 因 此深层发掘上市公司的增长潜力, 辅以市值板块的属性特征, 将能有效捕捉股价 或未来收益的增长 。 (四)投资策略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7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流 程 主 要 包 括 “ 自 下 至 上 ” 的 选 股 计 划 和 “ 自 上 至 下 ” 的 选债计划两个方面。 具体分解为如下几个环节: 1、确定资产配置 一般情况下,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基金财产的配置策略, 并采用资产配置分 析会的形式来实施, 以资产配置分析会的组织形式保证资产配置决策的正确性和 科学性。资产配置分析会由投资总监主持,基金经理和研究部总监参加。 在具体的资产配置过程中, 本基金采用 “ 自下 而上 ” 的资产配置方法, 从上市 公司的具体发展前景和未来的盈利分析, 到行业的发展趋势, 再到宏观经济形势, 确定大类资产的配置。 在运用了“ 自下而上 ” 策 略之后, 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 市场出现的各种套利 机会和 未来的发展趋势判断,确定本基金财产配置最终的选择标准。 同时, 在股票组合的构建中, 充分、 及时地利用好证券市场出现的各种投资 机会, 按照市值属性进行配置, 在正常的市场环境下, 本基金投资于大市值上市 公司的 比例 占本 基金 股 票资产 的 20%-100% ( 与下同 ) , 中市 值上 市 公司的 比 例 为 0%-70% ,小市值的 比例为 0%-40% 。 划分市值时,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将中国 A 股 市场中的所有上市公司,按其 总市值由大至小排列, 并计算各公司所对应的累计总市值占全部公司累计总市值 的百分比,将所对应的累计总市值百分比处在[0%,40%] 的 公 司 定 义 为 大 市 值 公 司, 在[40%,70%] 的公司定义为中市值公司, 在[70%,100%] 的公司定 义为小市值 公司。若因新股发行等因素导致 A 股市场市 值规模分布发生较大变动,并因而 导致本基金股票组合在大、 中、 小市值公司的投资超出上述配置比例时, 本基金 将根据市场情况, 本着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适时予以调整, 调整期限最 长不超过一年。 2、股票选择 本基金在学习和借用富兰克林邓普顿基金集团弹性市值基金管理经验的基 础上,创造性地科学制定规范的股票选择流程,该选择流程包括如下步骤: (1)检验所有 A 股 通过定性和定量方法全面 研究中国股市整体状况, 在分析经济周期的影响和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8 各行业投资机会时,横跨三种不同的市值大小,力争寻找各行业中最好的机会, 形成初级股票池。 (2)鉴别成长驱动因子 在形成初级股票池后进行上市公司成长的驱动因子分析, 以进一步寻找能推 动企业未来收益增长的驱动因子。 其中, 独特的产品领域、 特有的生产技术、 出 色的财务状况、良好的企业管理和领先的行业地位都是蕴涵增长潜能的竞争优 势, 也就是所谓的成长驱动因子。 具体操作上, 本基金将那些在一个或者多个驱 动因子方面具有明显优势的上市 公司选择出来以形成次级股票池。 并不要求进入 初级股票池的所有股票同时具备四个驱动因子的全部条件,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具体的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深入挖掘其具有的成长驱动因子。 (3 ) 评 估 成 长 潜 力 和 风 险 。 本 基 金 考 察 的 财 务 风 险 指 标 主 要 包 括 长 期 负 债 权益比率、 资产负债率、 长期负债资产比率; 经营风险指标主要包括主营收入增 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 总资产增长率、 固定资产增长率、 股东权益增长率、 主营 利润增长率等; 此外, 如上市公司的应收账款周转率、 获利能力、 偿 债能力、 高 级管理人员的信用记录、 操作品性评估等指标也是上市公司经营风险分析的主 要 内容。 (4 ) 利 用 三 层 次 分 析 方 法 有 效 把 握 股 票 的 成 长 性 机 会 和 特 殊 情 况 下 的 市 场 机会 本基金重点关注和选择具有成长性的股票, 那些收益增长潜力尚未完全反映 在目前股价上的股票构成了我们投资组合的基础, 在此基础上, 我们 根据市场机 会的变化, 捕捉套利性和特殊性机会, 以降低基金的整体风险并提升基金的超额 收益。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为股票投资由于市场条件所限,不易实施预定投资策略 时,使部分资产保值增值的防守性措施。 (五)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是投资运作的重要环节,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授权范 围,建立公司投 资决策运作体系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9 (1)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层, 对投资总监提交的投资 策略和资产配置进行讨论,并对重大投资决策做出决定。 (2) 投资组合管理会议: 由投资总监主持, 基金经理和研究部总监参加。 按 照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 根据最新的市场动态以及来自分析员的最新推荐, 评估 投资组合的构成以及资产配置和投资策略。 风险控制经理将从风险预测和策略有 效性的角度提出建议。当观点达成一致时,对投资组合的调整才能够付诸实施。 投资总监在没有统一意见的情况下做出最终决策。 (3) 股票购买清单审议会议: 由投资总监主持, 基金经 理和研究分析部研究 员参加会议。 审议研究员提出的公司分析报告, 确定进入或剔除出股票购买清单 的股票名单。 (4)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组合管理会议的资产配置指令和购买清单审议会议作 出的结论构建投资组合。 在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中, 基金经理必须严格遵守基金 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 同时其对组合调整的幅度必须在被授权的范围内进 行。 (5) 风险管理和业绩分析报告会: 风险控制经理提供最新的风险管理和业绩 分析报告。 针对现有的投资组合, 所有的风险控制规则都需要得到检验, 从而保 证在投资框架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投资。 (6) 基金经理根据风险 管理和业绩分析定期报告, 以及最新信息和研究结果 做出投资组合的适当调 整。本基金投资策略由 “ 自下而上 ” 的 选 股 计 划和 “ 自上至 下 ” 的选债计划组成。 由投资总监主持的投资组合管理会议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投资策略和资 产配置议案。 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决议方案交由基金经理执行。 基金经理从 股票备选清单中选取股票, 再并入债券经理提供的债券, 构建投资组合。 基金经 理对证券交易的决策通过中央交易室执行。 下图是本基金的投资框架结构。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0 图 3:本基金投资框架 “ 自下至上” 的 选 股计 划: 从 企 业 层 面出 发 , 通过 对 投 资 对 象深 入 、 系统 的分 析来挖掘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积极寻求价值被低估的证券。 “ 自上至下” 的 选 债计 划: 在 研 判 宏 观经 济 趋 势、 货 币 政 策 、利 率 期 限结 构变 化及信用状况的基础上做出最佳的资产配置及风险控制。 (六)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券的 10% ; 3、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七)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投资组合管理会议


(投资总监主持)


股票备选清单


审核会议





(研究总监主持)


基金经理





中央交易室





投资组 合


投资策 略和


资产配 置决 议





投资 策略和


资产配 置议 案





资产配 置决 议


购买清 单


债券经理


债券组 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


(总经理主持)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1 (八)风险管理 风险控制是投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效防范和化解投资风险是切实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重要举措。 风险控制经理负责公司投资组合风险控制平台的运作。 本基金组合风险控制 平台建立于富兰克林邓普顿的风险控制平台之上, 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风险管理的最高准则。 本基金风险管理主要工具是 “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系统 ” 。 该风险管理系统包括市场风险管理、 流动性风险度量、 风险的多因素模型分析( 股 票和债券分析) 及投资组合绩效评估等模块。 (九)业绩评价基准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指数为: 70% × MSCI 中国 A 股 指数+ 25% × 中债国债总指数(全价)+ 5% × 同业存 款利率 MSCI 中国 A 股指数衡 量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 中债国债总指数 (全 价) 衡 量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 MSCI 中国 A 股指数具 有市场代表性强、 指数编制方法透明、 样本股票调整 规则清晰、市场波动较小等特征,所以本基金选择 MSCI 中国 A 股指数衡量股 票投资部分的业绩。 中债国债总指数是业内最常用的一种评判债券投资收益的基准指数之一, 由 于其权威性、 便利性、 及时性的特点, 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选择中债 国债总指数(全价) 。 随着国内证券市场的逐步成熟和监管部门监管效果的出现, 如果法律法规发 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本基金将 严格按照管理层的要求,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十)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行 使股东 权利 及因基 金财 产投资 于证券所产生的其他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持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2 有人利益行使股东权利及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其他权利,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 通过 关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任 何存 在 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6 年 10 月 19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092,435,948.52 82.70 其中:股票 2,092,435,948.52 82.7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3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00,000,420.00 7.9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35,846,594.42 9.32 8 其他资产 2,016,693.57 0.08 9 合计 2,530,299,656.5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485,095,876.07 60.92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 34,498,192.62 1.42 E 建筑业 45,750.11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33,121,036.19 1.36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 业 71,682,904.50 2.94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 238,336,101.82 9.78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4 J 金融业 102,412,648.80 4.20 K 房地产业 49,971,673.65 2.05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7,271,764.76 3.17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092,435,948.52 85.84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未通过沪港通交易机制投资港股。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02308 威创股 份 11,377,860 182,500,874.40 7.49 2 600521 华海药 业 5,012,497 129,923,922.24 5.33 3 002553 南方轴 承 9,628,122 128,920,553.58 5.29 4 300271 华宇软 件 6,327,599 128,829,915.64 5.29 5 600305 恒顺醋 业 10,476,478 121,003,320.90 4.96 6 300367 东方网 力 4,457,484 108,183,136.68 4.44 7 000858 五 粮 液 3,066,784 102,307,914.24 4.20 8 300165 天瑞仪 器 7,914,370 86,424,920.40 3.55 9 300304 云意电 气 2,750,661 77,871,212.91 3.19 10 002127 南极电 商 6,266,972 77,271,764.76 3.17 4. 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5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股指期货 。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国债期货 。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报告期 内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说 明如下: 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创股份”)于2016 年2月收 到广东证监局对威创股份下达的 《关于对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2016]5 号)和《关于对江玉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2016] 6号)(以下简称《决定》)。威创股份于2015年9 月至2015年 12 月期间,将募集资金5,300万元用于质押获取银行贷款,该事项未履行决策程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6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 《证券法》 第十五条、 《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 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五条的有关规定。 威创股份已自行整改,并于2016年1月11 日公开披露了上述情况,威创股份 将认真吸取教训, 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 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分 级决策 程序,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本基金对威创股份投资决策说明: 本公司的投研团队经过充分研究, 上述事 件不改变威创股份的长期投资价值。同时由于本基金看好威创股份经营体制灵 活, 估值较为合理, 因 此买入。 本基金管理人对该股的投资决策遵循公司的投资 决策制度。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 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 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438,463.2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50,497.7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9,666.93 5 应收申购款 248,065.6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016,693.57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间的可转债。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7 十、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 投资者在 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 较: 阶段 净值 增 长率 ① 净 值增 长 率 标 准差 ② 业 绩比 较 基 准收 益 率 ③ 业 绩比 较基 准 收 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6 年 6 月 14 日- 2006 年 12 月 31 日 50.08% 1.13% 38.64% 0.97% 11.44% 0.16% 2007 年 1 月 1 日 - 2007 年 12 月 31 日 164.34% 2.06% 95.25% 1.61% 69.09% 0.45% 2008 年 1 月 1 日 - 2008 年 12 月 31 日 -43.68% 2.00% -49.38% 2.11% 5.70% -0.11% 2009 年 1 月 1 日 - 2009 年 12 月 31 日 65.43% 1.60% 60.24% 1.41% 5.19% 0.19% 2010 年 1 月 1 日 - 2010 年 12 月 31 日 4.88% 1.31% -5.90% 1.10% 10.78% 0.21% 2011 年 1 月 1 日 —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3.74% 1.18% -18.83% 0.92% -4.91% 0.26% 2012 年 1 月 1 日 — 2012 年 12 月 31 日 13.65% 0.96% 4.87% 0.90% 8.78% 0.06% 2013 年 1 月 1 日 — 2013 年 12 月 31 日 3.73% 1.09% -3.92% 0.96% 7.65% 0.13% 2014 年 1 月 1 日 — 2014 年 12 月 31 日 7.98% 1.11% 33.60% 0.81% -25.62% 0.30% 2015 年 1 月 1 日 — 2015 年 12 月 31 日 48.02% 2.61% 10.41% 1.74% 37.61% 0.87% 2016 年 1 月 1 日 — 2016 年 9 月 30 日 -1.48% 1.74% -10.12% 1.20% 8.64% 0.54% 2006 年 6 月 14 日 - 2016 年 9 月 30 日 448.86% 1.62% 123.99% 1.33% 324.87% 0.29%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8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财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 “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 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联名 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 “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名 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9 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规定, 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及 其他费用。 6、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0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 流通股 票按 估值日 其所 在证券 交易 所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公 开增 发新 股等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 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 开发 行的 且在 发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锁 定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1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2) 小项 规 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 (2) 在证 券交易 所市 场挂牌 交易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 发行未 上市 债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的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4) 交易 所以大 宗交 易方式 转让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同一 债券同 时在 两个或 两个 以上市 场交 易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 场分别 估值。 (7) 在任何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6) 小项 规 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2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 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 基金 持有的 权证 ,从持 有确 认日起 到卖 出日或 行权 日止, 上市 交易的 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次 发行未 上市 的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 有的配 股权 ,以及 停止 交易、 但未 行权的 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任何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3) 项规 定 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项第 (1)-(3)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月末、 年 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3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 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 受损方 ” ) 按下述 “ 差错处 理原则 ” 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 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时,差 错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 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 的责任 方对 可能导 致有 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返还 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4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理 人的 行为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 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 偿时,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 规定对 受损 方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并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 差错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差错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 第 4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5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 净值的 0.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通 报 基金托管 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 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确认 后公 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份额净值出错 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 基金托 管人承担 50% ; ③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 算结 果,虽 然多 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果 行 业 有通行做法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本 着 平 等 和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进 行 协 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6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 基金 相当比 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变 ,而 基金管 理人 为保障 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 出现 基金管 理人 认为属 于紧 急事故 的任 何情况 ,会 导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 计算结 果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封闭式 基金 为每 周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 项、 债券估值方法的 第(7) 项或权证估值 方法的第 (4) 项进行 估值 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注:根 据中 国证监 会《 关于进 一步 规范证 券投 资基金 估值 业务的 指导 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8 号) 等相关规定和要求, 以及基金合同、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7 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自 2008 年 9 月 16 日起, 对旗下基金已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 采 用 《中 国证 券 业协 会基 金 估值 小组 关 于停 牌股 票 估值 的参 考 方法 》中 的 “ 指数 收益法 ” 进行估值。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8 十三、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本基金的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 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 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 已实现收益的 75% ;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 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 但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以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 基金净收益、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9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基金管 理人应 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现金红利分配时所发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 业务管理规则 ” 执行 。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0 十四、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费用列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 易费用; (7) 在有关规定允许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的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有关公告中载明; (8) 按照 国家有 关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资 产中列 支的 其他费 用。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 顺延。 (2)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2.5‰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1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 上述“1 、 与基金运作有关费用列示 ”中(3)-(8) 项费用由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或 基 金 托 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 迟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前 3 个工 作日 在 至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媒 体上 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基金申 购费 的费 率水平 、计算 公式 、收 取方式 和使用 方式 参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相应部分。 2、赎回费用 基金赎 回费 的费 率水平 、计算 公式 、收 取方式 和使用 方式 参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相应部分。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的各 类纳税 主体 ,其 纳税义 务按国 家税 收法律 、法 规执 行。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2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 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 基金 管理人 聘请 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相 互独 立的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 计师 事务所 更换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应事 先征得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须经 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 在 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3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 的信息 披露 应符 合《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4 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 金合 同是界 定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各 项权 利、义 务关 系,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 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 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5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 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6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 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 公告基金份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7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供 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8 十七、 风险揭示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 型基金, 属于基金类型中具有 中高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 种 ,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 金 。 本基金力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谋求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长, 实现 较高的超额收益。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 收益水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争、 管理、 财务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 资产损失。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9 3、债 券收 益率曲 线变 动风险 。债 券收益 率曲 线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线 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再 投资 风险。 再投 资风险 反映 了利率 下降 对固定 收益 证券利 息收 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 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 的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 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 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0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 基金 管理人 直接 办理本 基金 的销售 外, 本基金 还通 过中国 农业 银行、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等代销机构代理销售, 但是, 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代 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1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和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除 非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另有 规定, 对基 金合同 的变 更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3、依 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 规, 对基金 合同 的变更 自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出 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4、除 依本 基金合 同和 依现行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合同 的变 更须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 经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况。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2 2、基 金合 同终止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予公 告并 组织清 算小 组对基 金财 产进行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3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4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3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等 涉 及 的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费用; (3 ) 在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5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基 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管 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收 取 基 金 认 购 费 、 申 购 费 和 基 金 赎 回 费 、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 择 、 委 托 、 更 换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对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和处理。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本基金合同、 基金代 销协议及法律法规的规 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9)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 方式;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6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 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3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 作基金财产; (4)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 告义务;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7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3)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未能 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 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 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在募集期结束 后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8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 管理;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 金财产; (2 ) 依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他收入;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基 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4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 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资 产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 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9 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 按有关规定,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0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 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 在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1 (4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 除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 外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 4 条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 议召开前 30 天, 在至少一种 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2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代 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出具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利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3 (4) 上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 关 联 性 。 对 于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议案, 大会召集人应将提 案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 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 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实现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4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 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均未能出 席或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提 交 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 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5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未能出席或主持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 票人。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 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的决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 按基金 份额持有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7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 败诉 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和获得方式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散发或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有关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8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南宁市 西乡塘区 总部路 1 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 期 C-6 栋二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时间:2004 年 1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45 号 组织形式:中外合资经营 注册资本:人民币 2.2 亿元 营业期限:50 年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关 的技术系统,对基金托管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9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为控制 基金 参与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信用 风险 , 对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 (如 见券付款、见款付券)的控制;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6、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其他 方面 进行 监督。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 一) 、二)项的监督与 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 、本托管协议的 约定,应当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 反《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20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 、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三)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 督、 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不 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21 4、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其他 业务 和其他 基金 的托管 业务 实行严 格的 分账管 理,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对 于 因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申 ( 认 ) 购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财 产 , 应 由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没 有到达 托管 人处的 ,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 集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将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设的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基金募集期满, 在基金募 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后方为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 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 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 日出具基金财产接收报告。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 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 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除 满 足 开 展 基 金 业 务 需 要 以 外 的 任 何 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以 及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 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22 保管和使用。 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 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 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 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五)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开 立基 金 证 券 交易 资 金账 户, 用 于 证 券清 算 。在 本托 管 协 议 订 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六)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 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 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乙类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 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 国人民银行报备。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 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 外汇交 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签订补充协议, 进行使用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为基金 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 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保存副本。 七)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 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23 司/ 深 圳分 公 司或 票 据营 业 中 心 的代 保 管库 。保 管 凭 证 由基 金 托管 人持 有 。 实 物 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有价凭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毁损、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签 署。 签署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 则基 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签署后十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将合同正本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或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 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价值。 2、基 金管理 人应 每日 对基金 资产估 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当日签名、 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 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3、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基金 财产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24 4、如 果基 金托管 人的 复核结 果与 基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存在差 异, 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 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二)估值差错的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 造 成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就实际 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按照差错发生的具体情况, 由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 及 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 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 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 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 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 相关各 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 日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有权向相关责任方追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25 偿。 三)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3、基金财务报表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日内完成。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 书更新一次。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 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 计年度结 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5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1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 45 日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26 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 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 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记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下 列 情 形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册: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或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 因基金托管人未能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而给基金 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相关主体造成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应依法承担相 应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仲 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裁决确定。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27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28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同时兼任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在公司内部设立了专门的运 营部门负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 配备先进、 高效 的电脑系统 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 汇总和储存并 管理基金的所有认购、 申购和赎回信息, 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工作的准确和顺利进行。


(二)资料寄送 1、每次申购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 点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2、 每次认购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 查询交易情况,最终确认份额以基金成立后的确认份额为准。 3、本 公司 默认的 对账 单方式 为月 度电子 邮件 形式对 账单 ,基金 投资 人也可 选择 月 度短信 对账 单 。 我司将 在每期 结束 后 的 5 个 工作日 内向 投 资者发 送基金 账户对账单。 本公司提示, 凡无法接收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 须在开户成功 后与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联系 (4007004518 ( 免长途费) 、 95105680 (免长途费) 和 021-38789555) , 我们在核对投资者联系方式完整无误后, 可为基金投资者 提 供上述对账单服务 。 (三)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四)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即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 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相关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29 (五)资讯服务 1、 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 司 网 站 和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人 工 应 答 预 留 手 机 号 码,按需要定制短信内容并选择发送频率,我们将根据定制要求提供相应服务。 2、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注册, 登录定制所需要的各类公开 信息。如果留下个人邮箱,将会收到定制的信息。 (六)客户服务中心 1、客户服务电话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助语音服务和查询 服务, 客户可通过电话收听最新公告信息、 基金份额净值, 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 额信息、交易确认情况等。同时,呼叫中心在工作时间提供人工应答服务。 2、网上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客户服务中心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查询服务、 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 的平台。 注册登录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查询个人账户资料, 包括基金持有情 况、 基金交易明细、 基 金分红实施情况等; 此外, 还可以修改个人账户资料, 查 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查阅投资刊物,或提交投诉和建议等等。 公司网址:WWW.FTS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FTSFUND.COM (七)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 呼叫中心自动语 音留言、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 书信、 电子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 机构所提 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 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八)服务渠道 1、 咨询电话:4007004518 (免长途费) 、95105680 (免长途费) 和 021-3878 9555 2、网站及在线客服:WWW.FTSFUND.COM 3、传真:021-6887 0708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30 4、电邮:SERVICE@FTSFUND.COM 5、其他,如邮寄等。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31 二十二 、其它应披露事项 1. 2016 年 06 月 21 日, 关于增加大泰金石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旗下基金代 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 2016 年 06 月 24 日, 关于增加基煜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旗下部分基金代 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3. 2016 年 06 月 29 日, 关于增加晟视天下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旗下部分基 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4. 2016 年 06 月 30 日,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5. 2016 年 07 月 20 日,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2 季度报告; 6. 2016 年 07 月 21 日,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关于参加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7. 2016 年 07 月 27 日,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及摘要(2016 年第 2 号) ; 8. 2016 年 08 月 16 日,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开户证件 类型的公告; 9. 2016 年 08 月 26 日, 关于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通国海富兰克 林基金旗下部分基金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0. 2016 年 08 月 26 日,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半年报; 11. 2016 年 09 月 20 日,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12. 2016 年 11 月 11 日, 关于增加新兰德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旗下基金代销 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相关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3. 2016 年 11 月 11 日,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32 14. 2016 年 11 月 18 日,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新兰德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5. 2016 年 11 月 29 日,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16. 2016 年 11 月 30 日,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更新银联电子 支付支持的银行卡目录并实施申购费率优惠的说明公告; 17. 2016 年 12 月 09 日,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33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 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 公时间查阅。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34 二十四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件 (二) 《富 兰克 林国海 弹性市 值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2015 年 8 月 8 日起,变更为《 富 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其修订 (三) 《富 兰克 林国海 弹性市 值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2015 年 8 月 8 日起,变更为《 富 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及 其修订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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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