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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合家保本混合(002648)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度)查看PDF公告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 度) 
 
 
 
 
 
 
 
 
 
 
基金管理人: 东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建设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重要提示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根据 2016 年4 月 6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关于准予东方 合家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6]688 号) 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 于2016 年6 月16 日生效。 东 方 基 金 管 理有 限 责 任公 司 ( 以 下 简称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 )保 证 《 东方 合家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的 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 做出 独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 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 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因交 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 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 ,等等。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 型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非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低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本基金将股指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中,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 损失。 同时, 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 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重大损失。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基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保 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 仍然存在损失投资本金的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 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本 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12 月16 日。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目录 第一部 分 绪


言 ........................................................ 1 第二部 分 释


义 ........................................................ 2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9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23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7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与 基 金合同 生效 ...................................... 49 第七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 50 第八部 分 基金 的保 本 ................................................... 59 第九部 分 基金 保本 的保 证................................................ 61 第十部 分 保本 周期 到期 ................................................. 69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73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 86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87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88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收 益与 分 配.............................................. 93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 税收 ............................................ 95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 97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98 第十九 部分 风 险揭 示 .................................................. 104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107 第二十 一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 内容摘 要 ....................................... 109 第二十 二部 分 基金 托管 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124 第二十 三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136 第二十 四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 事项 ........................................... 139 第二十 五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 存放及 查 阅 方式 ................................. 141 第二十 六部 分 备查 文件 ................................................ 142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1 第一部分 绪


言 《东方合家 保 本 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 以 下简 称 “ 本招募 说 明 书 ”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办 法 》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 息披 露 管 理办 法 》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 披露 办法》 ” )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 “ 《指导意见》 ”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 及《东方 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诺 本 招 募说 明 书 不 存 在任 何 虚 假记 载 、 误 导 性陈 述 或 者重 大 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 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 基 金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 合 同 上书 面 签章 为必 要 条 件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 按 照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2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 《东方合家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 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保 证 人 、担 保 人 :指 与 基 金 管 理人 签 订 保证 合 同 , 为 基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 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 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5、 保本义务人: 指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 (第 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6 、 基 金 合 同: 指 《 东方 合 家 保 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 金合 同 》 及对 基 金 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 保 证 合 同: 指 基 金管 理 人 和 保 证人 签 订 的《 东 方 合 家 保本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保证合同》 8 、 托 管 协 议: 指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基 金托 管 人 就本 基 金 签 订 之《 东 方 合家 保 本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9 、 招 募 说 明书 或 本 招募 说 明 书 : 指《 东 方 合家 保 本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0、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11、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2、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常 务 委员 会第 十 四 次 会议 《 全国 人民 代 表 大 会常 务 委员 会关 于 修 改<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港 口 法> 等七 部 法 律 的决 定 》修 改的 《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法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3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7 日颁布、 同年8 月 8 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2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构投资者 22、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 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4 27、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或接受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 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 超过3 个月 33、 保本周期: 指基金管理人 提供保本的期限。 本基金以每二十四个月为一个保 本周期, 即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二十四个月后的对应日止, 此后各 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该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二十四个月后对应日止; 如对应日为 非 工 作 日 或无 该 对应 日, 则 顺 延 至下 一 个工 作日 。 《 基 金合 同 》中 若无 特 别 所 指, 保 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34、 保本周期起始日: 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其后保本 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35、 保本周期到期日: 指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 该 对 应 日 ,则 顺 延至 下一 个 工 作 日。 《 基金 合同 》 中 若 无特 别 所指 即为 当 期 保 本周 期 到期日 36、 持有到期: 在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认购的基金份 额至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在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并持 有至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37、 到期操作: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 选择赎回本基金 基金份额、 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或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的行为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5 38、 到期操作期间: 指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及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 操作的期间。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的 5 个工作日(含第 5 个工作日) ,共计 6 个 工作日;本基金在到期操作期间开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不 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39、 过渡期: 指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一工作日 (含该日) 起至下一保本周期开 始日前一工作日(含该日)的时间,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本基 金在过渡期内只 可进行过渡期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不开放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40、 过渡期申购: 指投 资者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或者转换入本基金的行为 41、 基金份额折算日或折算日: 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 前 一 工 作 日, 即 过渡 期最 后 一 个 工作 日 。 《 基金 合 同 》 中若 无 特别 所指 , 折 算 日即 为 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42、 基金份额折算: 指在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 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 例相应调整 43、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并持有到第一个保本周 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44 、 认 购 保 本金 额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认 购 并 持有 到 期 的 基 金份 额 的 净认 购 金 额、 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45、 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 即过渡期申购并得到本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 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46、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 指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并得到 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 (即基金份额折算日) 所对 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47 、 可 赎 回 金额 : 指 根据 基 金 保 本 周期 到 期 日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的 可赎 回 金 额,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或过渡期申购、 或从 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48、 保本金额: 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即认购保本金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6 的 保 本 金 额为 过 渡期 申购 保 本 金 额和 从 上一 保本 周 期 转 入当 期 保本 周期 的 保 本 金额 。 如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49、 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低于其认 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 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 (含第二十个工作日) 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从上一保本 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 金额和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 由当期有效的 《基金合同》 、 《保证合同》 或 《风 险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由基 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当期有效的 《保证合同》 的担保人对此 按照相关约定提供 担保 50、 保证、 担保: 指保证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金 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 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限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 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的保证, 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 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51、 保本赔付差额: 指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 分 52、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 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 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 保本保障, 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同时 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53、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指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 条件下,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未能符合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 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 5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 限 5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7 日 5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5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60 、 《 业 务规 则 》 :指 《东 方 基 金 管理 有 限 责任公 司 开 放 式基 金 业 务规则 》 , 是 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61、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2、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3、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4、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 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5、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6、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在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67、元:指人民币元 68、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 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8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3、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 他媒介 74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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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9 第三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基 本情况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时间:2004 年6 月11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2004 年6 月11 日至2054 年 6 月10 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中国 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 号 联系人:李景岩 电话:010-662958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人民币) 出资比例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800 万元 64% 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5,400 万元 27% 渤海国际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 1,800 万元 9% 合


计 20,000 万元 100% 内部组织结构: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董事会下设合规 与风险控 制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下 设风险控制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 产品委员会、IT 治理委员会和权益投资部、 固 定 收 益 部 、量 化 投资 部、 专 户 投 资部 、 产品 开发 部 、 机 构业 务 一部 、机 构 业 务 二部 、 市场部、 运营部、 交易 部、 信息技术部、 电子 商务部、 财务部、 人力 资源部、 综合管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10 理部、 董事会办公室、 风险管理部、 监察稽核部 十八个职能部门及上海分公司、 北京 分公司、 广州分公司; 公司设督察长, 分管风险管理部、 监察稽核部, 负责组织指导 公司的风险管理和监察稽核工作。 二 、基 金管理 人主 要人员 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 银 行 副 主 任 科 员 、 主 任 科 员 、 副处级秘书,中国证监会党组秘书、秘书处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 银行东莞中心 支行副行长、 党委委员 , 中国人民银行汕头中 心支行行长、 党委书记 兼国家外汇 管 理局汕头中心支局局长, 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副局长兼党委委员、 局长兼党委书 记, 中国证监会协调部副主任兼中国证监会投资者教育办公室召集人; 现任东方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兼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吉林大学商学 院教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理事、东方汇智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兴志先生,董事,硕 士,研究员。历任吉林 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宏观处处 长,吉林省体改委产业与市场处处长,吉林亚泰(集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 副总裁,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东证融达投资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副 总 经 理 ; 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纪委书记,兼任吉林省证券业协会监事长。 何俊岩先生,董事,硕 士,高级会计师、中国 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 师,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历任吉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 科长, 东北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客户资产管理总部 总经理 , 福建 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 财务 总监, 东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东证融达投资有限 公司董事, 东 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现任东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董事, 兼任吉林省总 会计师协会副会长, 吉 林省证券业协 会副会长,渤海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郭兴哲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唐山钢铁公司技术员、调度, 河 北省委科教部干部, 河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干部, 河北省体改委证管办副主任, 河北省证券委员会国内业务处处长、 综合处 处长, 中国证监会石家庄特派员办公室 综合处调研员, 河北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顾问; 现任河北省国有 资产控股运 营 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常委,兼任河北国控化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河 北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11 卓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陈雷先生, 董事, 大学本科。 历任北京清华消防研究所秘书, 深圳国土资源与房 产管理局产权科科员,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行政管理部秘书、 公司治理室副主 任、 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助理, 渤海国际信托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 主任 。 现任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雷小玲女士, 独立董事, 北京大学 EMBA , 中国 注册会计师。 历任贵阳市财经学 校 会计专业教师,贵州省财经学院会计学系教师,海南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注 册 会 计 师 , 证监会发行部发行审核委员, 亚太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主任会计师。 现任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海南分所所长, 兼任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咨询委 员会主任委员。 陈守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通 化煤矿学院教师,吉林大学数学 系教师,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吉林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 任 吉林大学数量经济研究中心教授、 博士生导师, 兼任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中国金融学年会 常务理事, 吉林省现场 统计学会副理事长, 吉 林省法学会 金 融法学会副会长及金融法律专家团专家。 刘峰先生,独立董事, 大学本科。历任湖北省黄石市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海南 方圆律师事务所主任; 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兼任梓昆科技 (中 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发展 战 略 研 究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金融证券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 科技法 律学会理事, 并被国家 食品药品监 督 管理总局聘为首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组专家。 (二)监事会成员 赵振兵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高级经济师。 历 任 河 北 华 联 商 厦 部 门 助 理 、 副经理、 副总经理, 河 北省商贸集团经营二公司副总经理, 河北省工 贸资产经营有 限公司改革发展处副处长,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 公 司 企 业 管 理 部 副 部 长 、 资产运营部部长; 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副总裁、 河北省国控矿业 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杨晓燕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曾 任 职 北 京 银 行 等 金 融 机 构 , 20 余年金融、证券从业经历;现 任 东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肖向辉先生, 监事, 本 科。 曾任职北京市化学工业研究院、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12 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部 执行 总经理。 (三)高级管理人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刘鸿鹏先生, 总经理,吉林大学行政管理硕士。 历任吉林物贸股份有 限公司投 资顾问, 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办事处融资融券专员, 吉林省信托营业部筹建 负责人, 新华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营业部副经理、 经理, 东 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杭州营业部经理、 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 经理。2011 年5 月加 盟本公司, 曾 任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总监 、市场部经理、公司副总经理 。 秦熠群先生,副总经理 ,兼任东方汇智董事 , 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 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学校 分 部 副 主 任 等 职 务 。2011 年 7 月加盟本公司, 曾 任总经理助理,兼任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风险管 理 部 等 部 门 总 经 理 职 务 。 李景岩先生,督察长, 硕士研究生,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延吉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北京 管 理 总 部 财 务 经 理 。2004 年 6 月加盟本公司, 历任财务主管,财务部经理,财务负责人,综 合管理部经理兼人力资源部经理、总 经理助理。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姓名 任职时间 简历 李仆 (先生) 2016 年 6 月16 日 至今 16 年证券从业经历, 曾任宝钢集团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经理、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宝岛 (香港) 贸易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 华宝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资管部投资副总监、 信诚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4 年 2 月加盟东方基 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 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东方稳健回报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双债添利债 券型 证券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 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赢家保本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 方荣家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13 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合 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经 理 、 东 方 臻 馨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东方永兴 18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王然 (女士) 2016 年 6 月16 日 至今 北京交通大学产业经济学硕士,8 年证券从业 经历, 曾任益民基金 交通运输、 纺织服装、 轻工制 造行业研究员。2010 年 4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 曾任权益投资部交通运输、 纺织服装、 商业零售行业研究员, 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5 年8 月7 日更名为东 方策 略 成 长 混 合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于 2015 年 8 月 7 日更名 为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现任东方保本混合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策略成长 混合 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新兴成 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新思路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赢家保本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荣家保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吴萍萍 (女士) 2016 年 6 月17 日 至今 中国人民大学应用经济学硕士,5 年证券从业 经历, 曾任安信证券投资组资金交易员、 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2015 年11 月加 盟东方基金, 曾任东方 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助理、 东方 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助理、 东方利群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助理、 东方强 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14 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东 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 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东方合家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东方永兴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刘鸿鹏先生, 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 简历请参见 高级管 理人员 介 绍。 李仆先生, 公司总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 投资决策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 简历请参见基金经理介绍。 刘志刚先生, 量化投资 部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 , 东方启明量 化先锋 混 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吉林大学数量经济学博士,8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产品开发经理、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市场部副总经理兼产品开发总监。2013 年5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曾 任 指 数 与 量 化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专 户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产 品 开 发 部 总 经 理 、 投 资 经 理 、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5 年 12 月 3 日起转型为东方启 明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朱晓栋先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硕士,7 年证券从业经历。2009 年 12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曾任研究 部 金融行业、 固定收益 研究、 食品饮 料 行 业 、 建 筑 建 材 行 业 研 究 员 , 东 方 龙 混 合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 (于2015 年7 月31 日更名为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 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 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徐昀君先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硕士,CFA,FRM,8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15 任安信证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 投资经理, 华西证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2013 年3 月 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曾任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助理、 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东方永润18 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 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臻享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职 责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 《 基 金合 同 》 生效 之 日 起 , 根据 法 律 法规 和 《 基 金 合同 》 独 立运 用 并 管理 基金财产; 3 、 依 照 《 基金 合 同 》收 取 基 金 管 理费 以 及 法律 法 规 规 定 或中 国 证 监会 批 准 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 基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 规定 监 督 基金 托 管 人 , 如认 为 基 金托 管 人 违反 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 任 或 委托 其 他 符合 条 件 的 机 构担 任 基 金登 记 机 构 办 理基 金 登 记业 务 并 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16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 符 合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制 订 和调 整 有 关 基 金认 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 资 金 , 办理 或 者 委 托 经中 国 证 监会 认 定 的 其 他机 构 代 为办 理 基 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 金合 同 》 生效 之 日 起 , 以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原 则 管 理和 运 用 基金 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的 具 有 专业 资 格 的 人 员进 行 基 金投 资 分 析 、 决策 , 以 专业 化 的 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 险控 制 、 监 察 与稽 核 、 财务 管 理 及 人 事管 理 等 制度 , 保 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 产 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 当合 理 的 措施 使 计 算 基 金份 额 认 购、 申 购 、 赎 回和 注 销 价格 的 方 法符 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17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 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 资 者 能 够 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时 间 和方 式, 随 时 查 阅到 与 基金 有关 的 公 开 资料 ,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 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18 24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募 集期 间 未 能 达 到基 金 的 备案 条 件 , 《 基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 一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承诺 严 格 遵 守 现行 有 效 的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合 同 》 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及有关 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 泄 露 因 职务 便 利 获取 的 未 公 开 信息 、 利 用该 信 息 从 事 或者 明 示 、暗 示 他 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19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 违 反 证 券交 易 场 所业 务 规 则 , 利用 对 敲 、倒 仓 等 手 段 操纵 市 场 价格 , 扰 乱市 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法 律 法 规和 《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本 着 谨 慎 的原 则 为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 牟取 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 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一)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健 全 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 应 当 包 括公 司 的 各项 业 务 、 各 个部 门 或 机构 和 各 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 效 性 原则 : 通 过科 学 的 内 控 手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内 控 程 序, 维 护 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 立 性 原则 : 公 司各 机 构 、 部 门和 岗 位 职责 应 当 保 持 相对 独 立 ,基 金 资 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 成 本 效 益原 则 : 公司 运 用 科 学 化的 经 营 管理 方 法 降 低 运作 成 本 ,提 高 经 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20 (二)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1 ) 控 制 环境 构 成 公司 内 部 控 制 的基 础 , 环境 控 制 包 括 管理 思 想 、经 营 理 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 管 理 层通 过 定 期学 习 、 讨 论 、检 讨 内 控制 度 , 组 织 内控 设 计 并以 身 作 则、 积极执行, 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 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 通过营造 公司内控文化氛围, 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 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 岗位和业务环 节。 (3 ) 董 事 会负 责 公 司内 部 控 制 基 本制 度 的 制定 和 内 控 工 作的 评 估 审查 , 对 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 同时, 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 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建立健全符合现 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4 ) 建 立 决策 科 学 、运 营 规 范 、 管理 高 效 的运 行 机 制 , 包括 民 主 透明 的 决 策程 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 ) 建 立 科学 的 聘 用、 培 训 、 轮 岗、 考 评 、晋 升 、 淘 汰 等人 事 管 理制 度 , 严格 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 确 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 诚实、 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 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 并将评估报 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 公司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督察长对公司和基金的合法合 规性进行监督。 合 规 与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代 表 董 事 会 在 董 事 会 授 权 范 围 内 对 公 司 和 基 金 运 作 的 合 法合规性及风险控制状况进行评估,并督促经理层、督察长落实或改进。 督察长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风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21 险控制情况,行使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 二 层 次 : 公司 管 理 层对 经 营 风 险 进行 预 防 和控 制 的 组 织 主要 是 总 经理 办 公 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和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 (1 ) 总 经 理办 公 会 为公 司 经 营 重 大事 项 之 决策 机 构 , 并 负责 公 司 层面 风 险 管理 工作。 (2 ) 风 险 控制 委 员 会是 公 司 基 金 投资 及 资 产管 理 的 最 高 风险 控 制 机构 。 风 险控 制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拟定基金投资风险控制的基本制度 和标准, 划分和量化市场风 险,并进行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评估和业绩评价。 (3 ) 风 险 与监 察 稽 核部 门 , 负 责 对公 司 、 基金 运 作 和 资 产管 理 的 合法 合 规 性、 内 部 控 制 制度 的 有效 性及 公 司 日 常风 险 和基 金投 资 的 绩 效评 价 进行 风险 管 理 、 监察 、 稽核。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 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 度的基础上,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本部门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 对各自业 务中潜在风险进行自我检查和控制。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 系的基础。 (1)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业务控制制度、 会计核算控制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2 ) 内 部 管理 控 制 制度 包 括 授 权 管理 制 度 、人 力 资 源 及 业绩 考 核 制度 、 行 政管 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3 ) 业 务 控制 制 度 包括 投 资 管 理 制度 、 风 险控 制 制 度 、 资料 档 案 管理 制 度 、技 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 立 内 部 办 公自 动 化 信息 系 统 与 业 务汇 报 体 系, 通 过 建 立 有效 的 信 息交 流 渠 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 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三)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 基 金 管 理人 确 知 建立 、 实 施 和 维持 内 部 控制 制 度 是 基 金管 理 人 董事 会 及 管理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22 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 将根 据 市 场 环 境的 变 化 及基 金 管 理 人 的发 展 不 断完 善 内 部控 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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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23 第四部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情 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 (010 )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10 月, 是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 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本 行于2005 年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939 ) ,于2007 年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5 年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 18.35 万亿元, 较上年增长 9.59%; 客户贷款和垫款 总额10.49 万亿元, 增长 10.67% ; 客户存款总额 13.67 万亿元, 增长 5.96%。 净利润 2,289 亿元, 增长0.28% ; 营业收入6,052 亿元, 增长 6.09%, 其中, 利息净收入增长 4.65%,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 4.62%。 平均资产回报率 1.3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益率17.27%,成本收入比 26.98%,资本充足率 15.39%,主要财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 营业网点 “三综合” 建设取得新进展, 综合性网点数 量达1.45 万个,综合营销团队 2.15 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8%。启动深圳等 8 家 分行物理渠道全面转型创新试点, 智慧网点、 旗舰型、 综合型和轻型网点建设有序推 进。电子银行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凸显,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 95.58% ,较上年提升 7.55 个百分点;同时推广账号支付、手机支付、跨行付、龙卡 云支付、 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 成功实现绝大多数主要快捷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24 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信用卡累计发卡量 8,074 万张,消费交易额 2.22 万亿元, 多 项 核 心 指 标继 续 保 持同 业 领 先 。 金融 资 产 1,000 万 以 上 的 私人 银行 客 户 数 量 增 长 23.08% , 客 户 金 融 资 产总 量 增 长 32.94% 。 非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累 计 承 销 5,316 亿元,承销额市场领先。资产托管业务规模 7.17 万亿元,增长67.36% ;托管证券投 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市场第一。 人民币国际清算网络建设再获突破, 继伦敦之 后, 再获任瑞士、 智利人民币清算行资格; 上海自贸区、 新疆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区主 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 年, 本集团先后获 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 122 项, 并独家荣获 美国 《环球 金 融》 杂志 “中国 最佳银 行” 、 香港 《财资》 杂志 “中国最佳银行” 及香 港 《企业财资》 杂志“中国最佳银行”等大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5 年“世界银行品 牌1000 强” 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 在美国 《福布斯》 杂志 2015 年度全 球企业2000 强中位列第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 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 养老金托管处、 清算处、 核算处、 跨 境 托管运营处、 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工 220 余人。 自 2007 年起,托管部 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 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 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信贷 部、 总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 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 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室, 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 贷二部、 信贷部、 信贷管理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 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 具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25 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期从 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一 直 秉 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 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 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 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 企业年金 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6 年一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84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 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 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 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 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建 设 银 行设 有 风 险与 内 控 管 理 委员 会 , 负责 全 行 风 险 管理 与 内 部控 制 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 配 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 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 产 托 管 业 务部 具 备 系统 、 完 善 的 制度 控 制 体系 , 建 立 了 管理 制 度 、控 制 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 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 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26 专 门 设 置 ,封 闭 管理 ,实 施 音 像 监控 ; 业务 信息 由 专 职 信息 披 露人 负责 , 防 止 泄密 ;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一)监督方法 依 照 《 基 金 法》 及 其 配套 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监 督 所 托管 基 金 的投 资 运 作。 利 用 自 行 开发 的 “托 管业 务 综 合 系统 —— 基 金监 督 子 系 统” , 严格 按照 现 行 法 律法 规 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 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 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 每 工 作 日按 时 通 过基 金 监 督 子 系统 , 对 各基 金 投 资 运 作比 例 控 制等 情 况 进行 监控, 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 根 据 基 金投 资 运 作监 督 情 况 , 定期 编 写 基金 投 资 运 作 监督 报 告 ,对 各 基 金投 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 通 过 技 术或 非 技 术手 段 发 现 基 金涉 嫌 违 规交 易 , 电 话 或书 面 要 求基 金 管 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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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27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柜台交易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3 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孙桂东 电话:010-66295921 传真:010-66578690 网址:www.orient -fund.com 或www.df5888.com 2、电子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 赎回等业务, 具体业 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 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网址:www.orient -fund.com 或www.df5888.com。 (二)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28 网址:www.95559.com.cn 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唐双宁 联系人: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5、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杨菲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29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刘健 电话:010-57092637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传真: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8、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9、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30 1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1、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 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12、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梁旭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或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3、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31 联系人:孙旭 电话:0769-22119348 客户服务电话:961130(省内直拨,省外请加拨区号 0769) 网址:www.dgzq.com.cn 1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3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朱雅崴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53、400-8888-001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32 网址:www.htsec.com 17、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或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1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深圳)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9、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A01、B01(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王逍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293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20、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33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1、联讯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住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 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 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 陈思 电话:021-33606736 传真:021-33606760 客户服务电话: 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2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张向纯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3、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34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8215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5、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经贸中心 4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经贸中心 48 楼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联系人:马国栋 电话:0755-83252843 传真: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2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保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68419393-1098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35 传真:021-68419867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迎生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宋明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9、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华侨城深南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 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36 3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 场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26607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3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9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ecitic.com 33、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37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4、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 中心办公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 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余永键


电话:010-85097570 传真:010-85097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35、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302 室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36、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38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7、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518048)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5899189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8、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 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陈广浩 电话:0755- 89460506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39、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39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14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40、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41、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李勇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42、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 7 栋23 层1 号、4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 7 栋23 层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40 联系人:孔繁





电话:027-87006003*8020








传真:027-87006010 4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400 076 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4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 678 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4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 700 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41 4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6 幢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彭远芳 电话:021-54509998-2010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 1818 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丽冉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 6661 网址:http://www.myfund.com 48、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申泽灏 电话: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 678 5095 公司网址:www.niuji.net 49、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10 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东翼 7 层 727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42 室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58325388-1588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 8.jrj.com.cn 5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刘晓倩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0240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51、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史丽丽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5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赵沛然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43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 067 6266 网址:www.leadfund.com.cn 53、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马鹏程 联系电话:13501068175 传真:010-56810628 客服:4008980618 网站:www.chtfund.com 54、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55、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 16 层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16 层1603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牛亚楠


联系电话:18610807009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44 传真:010-65951887 客服:400-068-1176 网站:www.jimufund.com 56、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联系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400-820-2819 网址: http://www.chinapnr.com/ 57、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1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400-821-5399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58、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葛佳蕊 联系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4000178000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45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59、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 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李孟军 联系电话:020-89629012 传真:020-89629011 60、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海涛 联系电话:021-20324158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61、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联系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62、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46 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6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A 座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A 座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64、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14 层 1402 办公用房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中街甲 1 号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5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联系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81 客服:400-810-5919 网址: www.fengfd.com 65、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71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联系人:高雪超 联系电话:010-62062880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47 传真:010-82057741 客服:400-088-8080 网址: www.qiandaojr.com 二 、登 记机构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66295873 传真:010-66578680 网址:www.orient -fund.com 或www.df5888.com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 陆奇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南京东路 61 号新黄浦金融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7 号楼10 层 法定代表人:朱建弟 联系人:朱锦梅 电话:010-68286868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48 传真:010-88210608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锦梅、赵立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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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49 第六部分 基 金 的募 集 与 基 金 合 同生 效 一、本基金根据中国证 监会 2016 年 4 月 6 日 《关于准予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6]688 号) 准予募集注册。 本 基金按照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募集。 二、本基金的类别: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存续期间:契约型、开放式 三、本基金募集期限为: 自2016 年5 月 3 日至2016 年6 月8 日 募集份额为:798,540,221.70 份 有效户数:6,623 户 四 、 本 基 金根 据 《 关于东 方 合 家 保本 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备 案 确 认的函 》 ( 机 构 部函[2016]1359 号)的批准,于 2016 年6 月 16 日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 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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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50 第七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 者应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日 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和 赎 回 ,具 体 办 理 时 间为 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 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 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 《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 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一)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 购 、 赎回 价 格 以申 请 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 的基 金 份 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51 (二)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四) 赎回遵循 “后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的相反 顺序进行赎回,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 先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二)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T +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 还给投资人。 因投资人怠于查询,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已经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三)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申购成 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量限 制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52 (一)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每次定期定额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 具体办理要求以销售机构的交易细则为准, 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 额。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 在赎回 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三)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 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四)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费用 和赎 回费用 (一)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资产, 申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等。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0% 100 万≤M<500 万 1.00% 500 万≤M<1000 万 0.80% M≥1000 万 1000 元/笔 (二)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长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T<7 日 1.50% 100% 7 日 ≤T<30 日 0.75% 100% 30 日 ≤T<90 日 0.50% 75% 90 日 ≤T<180 日 0.50% 50%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53 180 日 ≤T<365 日 0.50% 25% 365 日 ≤T<730 日 0.25% 25% T≥730 日 0 0 (三)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 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公告。 (四)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一)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3:某投资者投资 100 ,000.00 元申购本 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50%,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32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00×1.50%/(1+1.50%)=1477.83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477.83=98,522.17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325=95,420.98 份 例4:某投资者投资 1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用为1,000.00 元,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32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00-1,000.00 =9,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9,999,000.00/1.0325=9,684,261.50 份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54 上述计算中, 涉及基金份额、 费用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 (二)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5: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90 天,对应赎回 费率为0.50%,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79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0,000 ×1.0679×0.50%=53.39 元 净赎回金额=10,000 ×1.0679-53.39=10,625.61 元 上述计算中, 涉及 赎回费用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 的 部 分 舍 去, 舍 去部 分归 入 基 金 财产 ; 涉及 赎回 金 额 的 计算 结 果以 四舍 五 入 的 方法 , 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 。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八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二)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三)证券/期货 交 易所 交 易 时 间 非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基 金 管理 人 无 法计 算 当 日基 金资产净值。 (四)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五)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55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一) (二) (三) (五) (六)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 停赎回 或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三)证券/期货 交 易所 交 易 时 间 非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基 金 管理 人 无 法计 算 当 日基 金资产净值。 (四)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五)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之 一 且 基金 管 理 人 决 定暂 停 接 受赎 回 申 请 或 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四)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 十、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56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 额 赎 回: 当 基 金管 理 人 认 为 有能 力 支 付投 资 人 的 全 部赎 回 申 请时 , 按 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 延 期赎 回 : 当基 金 管 理 人 认为 支 付 投资 人 的 赎 回 申请 有 困 难或 认 为 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上进行公告。 (三)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一、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一)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二)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 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 2 周) ,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57 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四)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刊登暂 停公告。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二、 基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 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三、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 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 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四、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五、 基金份 额的 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58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 六、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 国证监会认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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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59 第八部分 基 金 的保 本 一 、保 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 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 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差额部分 即 为 保 本 赔付 差 额) ,基 金 管 理 人应 补 足该 差额 , 并 在 保本 周 期到 期日 后 二 十 个工 作 日内 (含第二十个工作日) 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 续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与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于 持 有 期 内 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 低于其保本金额, 由当期有效的 《基金合同》 、 《保证合同》 或 《风 险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由基 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当期有效的 《保证合同》 的担保人对此 按照相关约定提供担保。


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 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 指过渡期申购并得到本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 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金 额 指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并 得 到 基 金 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 (即折算日) 所 对应的基金资产 净值。


二 、保 本周期


本基金以每二十四个月为一个保本周期, 即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至二十四个月后的对应日止, 此后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该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 二十四个月后对应日止; 如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 一保本周期, 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 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在各 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60 定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 三 、适 用保本 条款 的情形


1 、 对 于 本 基金 第 一 个保 本 周 期 而 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认 购并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份 额; 2 、 对 于 本 基金 第 一 个保 本 周 期 之 后的 保 本 周期 而 言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在 过 渡期 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 四 、不 适用保 本条 款的情 形


1 、 本 基 金 第一 个 保 本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认 购 并持 有 到 期的 基 金 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 、 本 基 金 第一 个 保 本周 期 之 后 各 保本 周 期 到期 日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在 过 渡 期申 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3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认购 、 过 渡 期 申购 或 从 上一 保 本 周 期 转入 当 期 保本 周 期 ,但 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 在 保 本 周期 内 发 生本 基 金 与 其 他基 金 合 并或 更 换 管 理 人的 情 形 ,且 担 保 人不 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 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 、 因 不 可 抗力 等 原 因导 致 基 金 投 资亏 损 ; 或因 不 可 抗 力 事件 直 接 导致 基 金 管理 人 或 保 本 义务 人 无法 按约 定 履 行 全部 或 部分 义务 或 延 迟 履行 义 务的 ,或 《 基 金 合同 》 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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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61 第九部分 基 金 保本 的 保 证 本部分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第一个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担任担保人, 为本基金提 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低于认购保本基金的差额部分,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 月止。 本基金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机制, 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 人届时签订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决定, 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 开始前公告。 一 、担 保人基 本情 况 担保人名称: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22 层、2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22 层、23 层 法定代表人:陶军 成立日期:1994 年12 月29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5.3870324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从事担保业务;投资开发,信息咨询;贷款担保;自有物业租赁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4 年12 月, 是国内最早设立的专业担保机 构之一。 集团目前注册资本 35.38 亿元人民币, 股东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深 圳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 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恒大 企业集团等。 核心业务: 保证担保、 融资 担保、 金融产品担保、 创业投资。 截至 2015 年12 月31 日,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合并报表总资产 82.02 亿元人民币, 净资 产63.96 亿元人民币。 二 、担 保人对 外承 担保证 责任 的情况 截至2015 年12 月31 日,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担保规模为 519.95 亿 元人民币,其中融资担保 67.35 亿元、保证担保 370.91 亿元、保本基金担保 71.28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62 亿元、专户担保10.41 亿元,未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 倍。 三 、保 证合同


鉴于: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约定 了 基 金 管 理人 的 保本 义务 ( 见 《 基金 合 同》 第 十二部 分 ) 。 为 保护 基金 投 资 者 合法 权 益,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担保 人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 上 , 特 订 立《 东 方合 家 保 本 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保 证 合 同》 ( 以下 简称 “ 本合同 ” 或 “ 《保证合同》 ” ) 。 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本合同中, 认购 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包含该持有人的 净认购金额对应份额与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所折算成的基金份额部分) 所对应的净认 购金额、 认购费用、 及 募集期利息之和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依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保证合同》 的当事人, 其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 《保证合同》 另有约定, 本 《保证合同》 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 金合同》中 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 和最高限额 1 、 本 基 金 为认 购 本 基金 并 持 有 到 期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提 供的 认 购 保本 金 额 为其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利息之和。 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 15 亿元人民币 (不含募集期利息) 。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 任的最高限额为15 亿元人民币。 2 、 担 保 人 承担 保 证 责任 的 金 额 即 保证 范 围 为: 第一个 保 本周 期 到 期日 , 基 金份 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 (即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 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 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63 3 、 保 本 周 期到 期 日 是指 本 基 金 保 本周 期 ( 如无 特 别 指 明 ,保 本 周 期即 为 本 基金 第 一个保本周期) 届满的最后一日。 本基金的 第一个保本周期为二十四个月,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 起至 二十四个月后对应日止 。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之一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 、 保 本 周 期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认 购 并持 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 的可 赎 回 金额 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本基金为认购本基金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认购保本 金额 ; 2、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3 、 在 保 本 周期 内 发 生本 基 金 与 其 他基 金 合 并或 更 换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情形 , 且 担保 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 后 (不包括该日) , 基金 份额发生 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5、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 《基金合同》 条 款, 且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 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 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及不加 重担保人保证责任进行修改的除外(修改应书面通知担保人) ; 6 、 因 不 可 抗力 的 原 因导 致 基 金 投 资亏 损 ; 或因 不 可 抗 力 事件 直 接 导致 基 金 管理 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情 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 7、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 、 如 果 保 本周 期 到 期日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认 购并 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的 可 赎 回金 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 金额, 基金管理人未 能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通知担保人并在 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 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64 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 定账户信息 ) 。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 内, 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 的指定账户中, 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保人将上述代 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 证责任, 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 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 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 、 如 果 保 本周 期 到 期日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认 购并 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的 可 赎 回金 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 金额, 基金管理人及 担保人未履行 《基金合同》 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 自保 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 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 四部 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约定, 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 差额支付事宜。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 仅 可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担 保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请求直接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保本赔付差额的, 应当先 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享受保本条款的资格以及可获得赔付的保本赔付 差额。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 、 担 保 人 履行 了 保 证责 任 后 , 即 有权 要 求 基金 管 理 人 归 还担 保 人 履行 保 证 责任 支付的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 代偿款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向 担 保 人 要 求 代 偿 的 金 额 及 担 保 人 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支 付 的 其 他 金额, 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 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但 担保人 在支付前因 未经基金管理人认可而导致基金管理人 重复支付的除外 。 基金管理人 应该支付给担保 人 在担保人代偿款项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和 直接损失(如有) 。 2、 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 30 日内, 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 可的还款计划, 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 还款方式, 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65 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 在 代 偿 款 项 过 程中 发 生的 合理 费用和直接 损失 ( 如有 ) 。 基 金管 理 人未 能按 本 条 约 定提 交 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 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 合理费用,并赔偿给担保 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 、 担 保 费 支付 方 式 :担 保 费 从 基 金管 理 人 收取 的 本 基 金 管理 费 中 列支 , 按 本条 第3 款公式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 金管理费之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 相应税费由担保人自行承担。担 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 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 整, 需按新政策要求开具相关合规发票。 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明确价格为含税价 格等 。 3 、 每 日 担 保费 计 算 公式 = 本 基 金 前一 日 确 认的 自 保 本 周 期开 始 认 购并 一 直 持有 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 基金资产净值×2‰×1/ 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费的计算期间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 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 《 保 证 合 同》 适 用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法 律 。 发生 争 议 时 , 各方 应 通 过协 商 解 决; 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按照该机构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 且仲裁裁决为终局, 并对各方当事 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 2 、 本 《 保 证合 同 》 自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保 人 双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权 代 理 人) 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3、 若本基金的 《基金 合同》 未能生效, 则本 《保证合同》 自基金管 理人确定 《基 金合同》不生效之日起自动解除。 4 、 本 基 金 保本 周 期 到期 日 后 , 基 金管 理 人 、担 保 人 双 方 全面 履 行 了本 合 同 规定 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66 5 、 担 保 人 承诺 继 续 对下 一 保 本 周 期提 供 担 保的 , 基 金 管 理人 、 担 保人 另 行 签署 相关 书面保证合同。 6、 本 《保证合同》 一式六份, 《保证合同》 双方各持二份, 报 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 托管人各 备案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 、担 保人或 保本 义务人 更换 和保本 保障 机制的 变更


1、更换担保人 (1)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除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关于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所约定的情形外,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且担 保人的更换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如下: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 担保人, 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的资质条件, 且同意为本基金的 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更换担保人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 成决议。 相关程序应遵 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约定的程序规定 。


更 换 担 保 人 的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止日起生效。 ③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担保人的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④保证义务的承继 基 金 管 理 人 应自 更 换 担保 人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经 表决 通 过 之日 起 5 个 工作日内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 并将该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自新保证合 同生效之日起, 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担 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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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67 ⑤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 当 期 保本 周 期 结束 后 , 基 金 管理 人 有 权更 换 下 一 个 保本 周 期 的担 保 人 ,由 更换后的担保人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保证责任, 此项担保人更换事项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担保人的有关 资质情况、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2、更换保本义务人


(1 ) 保 本 周期 内 变 更保 本 义 务 人 的, 保 本 义务 人 的 选 举 及公 告 程 序参 照 上 述方 式进行。


(2)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义务人, 由更换后的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 此项保本义务人更换事项 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的 有关资质情况、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3、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1)保本周期内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 保本保障机制下的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 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应当符合保 本基金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事项进行审 议并形成决议。 相关程序应 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约定的程 序规定。


更 换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的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③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④保本保障义务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68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自 更 换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5 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或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 并将 该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在新的保本义务 人或担保人接任之前, 原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本保障义务。


⑤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 当 期 保本 周 期 结束 后 , 基 金 管理 人 有 权更 换 下 一 个 保本 周 期 的保 本 保 障机 制, 并另行确定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 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的有关资质情况、 新签订 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五 、影 响担保 人担 保能力 或保 本义务 人偿 付能力 情形 的处理


保 本 周 期 内 ,担 保 人 或保 本 义 务 人 出现 足 以 影响 其 担 保 能 力或 偿 付 能力 情 形 的, 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 接到通知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 包括但 不限于加强对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持续监督、 在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下及时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等。 基金管理 人应在接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上述通知后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上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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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69 第十部分 保 本 周期 到 期 一 、保 本周期 到期 后基金 的存 续形式


1、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保本周期届满时, 保证人同意继续提供保本保障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为 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并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 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同时, 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存续要 求的情况下,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 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2 、 如 保 本 周期 到 期 后, 本 基 金 未 能符 合 上 述保 本 基 金 存 续条 件 , 或不 符 合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入清 算程序并终止。 二 、保 本周期 到期 的处理 规则


1、到期操作期间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的 5 个工作日(含第 5 个工作日) ,共计 6 个 工作日。具体日期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的公告 中确定。 2、在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赎回基金份额; (2)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 ) 本 基 金符 合 保 本基 金 存 续 条 件,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持 有的 基 金 份额 根 据 届时 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3 、 基 金 赎 回或 转 换 转出 采 取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赎 回 价 格或 转 换 转出 的 价 格以 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 、 在 到 期 操作 期 间 ,除 暂 时 无 法 变现 的 基 金财 产 外 , 基 金管 理 人 应使 基 金 财产 保持为现金、 银行存款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 如在 到期操作期间内具备变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 。 5、在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将暂停办理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70 6 、 本 基 金 保本 周 期 到期 后 , 如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没 有 做 出 到期 选 择 ,则 本 基 金管 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三 、保 本周期 到期 的保本 条款


1 、 认 购 、 或过 渡 期 申购 、 或 从 上 一保 本 周 期转 入 当 期 保 本周 期 并 持有 到 期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无论选择赎回还是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其认购、 或过渡期申购、 或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 、 若 认 购 、或 过 渡 期申 购 、 或 从 上一 保 本 周期 转 入 当 期 保本 周 期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 选 择在 到 期操 作期 间 赎 回 基金 份 额, 或者 选 择 转 入下 一 保本 周期 的 基 金 份额 , 而相应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 与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于 持 有 期 内 的 累 计分红金额之和 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或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则基金 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 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3 、 无 论 采 取何 种 方 式作 出 到 期 选 择, 持 有 人将 自 行 承 担 保本 周 期 到期 日 后 (不 含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四 、本 基金转 入下 一保本 周期 的方案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1、过渡期 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一工作日 (含该日) 起 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含该日)的时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具体 日期由基金管理 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 理规则中确定。 2、过渡期申购 在 过 渡 期 内 申请 购 买 本基 金 基 金 份 额的 行 为 成为 “ 过 渡 期 申购 ” 。 在过 渡 期 内, 投资人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1 ) 基 金 管理 人 将 根据 担 保 人 提 供的 下 一 保本 周 期 保 证 额度 或 保 本偿 付 额 度确 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2 ) 过 渡 期申 购 采 取“ 未 知 价 ” 原则 , 即 过渡 期 申 购 价 格以 申 请 当日 收 市 后本 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71 (3) 过渡期超额申购采取 “末日比例确认” 原则, 即过渡期的任意工作日日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 本 周 期 或 过 渡 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超过保证人提供的当期保本周期担保额度 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当期保本周期保本额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申购份额及选择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进行末日比例确认, 并及时公告比例的计算结果。 同时, 本基金的过渡期结束。 (4 ) 对 于 过渡 期 申 购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将 自 行承 担 过 渡期 申 购 之日 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5)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3、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选择或默认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 按 照其选择或默认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确 认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2)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在过渡期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份额在其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 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000 元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数额 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五 、保 本周期 到期 公告 1 、 保 本 周 期届 满 时 ,在 符 合 保 本 基金 存 续 条件 下 , 本 基 金将 继 续 存续 。 基 金管 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 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的期限等 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 、 如 保 本 周期 到期 后 , 本 基 金未 能 符 合保 本 基 金 存 续条 件 , 或不 符 合 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同》 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终止并进入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72 清算程序。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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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73 第十一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 投 资目标 运 用 保 本 策 略, 通 过 动态 调 整 股 票 与债 券 等 资产 的 组 合 , 在有 效 控 制投 资 风 险、 确保保本周期内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本基金将主要根据 CPPI 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将投资对象主要分为固定 收益类资产和 权益类资产 两类, 并动态调整两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从而达到防御下跌、 实现增值的目的。 其中, 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金 融债 (含政策性金融债) 、 企业债、 公司债、 中 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权益类资产 包括股票、 权证、 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等权益类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固定 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 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 投 资策略 本基金运用 CPPI 固定 比例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动态分配基金资产在 权益类资产 和固定收益类资产上的投资比例。 1、保本期投资策略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74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CPPI 组合保险机制的核心思想是将本金投入到固定收益类资产和 权益类资产,通 过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实现保本目标,投资 权益类资产谋求本金的增值。 其 中 , 固 定 收益 类 资 产主 要 投 资 于 到期 日 小 于或 与 保 本 周 期到 期 日 相当 的 国 债、 企业债与金融债等低 权益类资产, 确保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时, 基金资产实现本金安 全的目标; 权益类资产 以投资 于 股 票 、 权 证 等 较 高 风 险 类 资 产 博 取 更 高 的 投资收益。 CPPI 策略的基本公式可表达为:E=M× (A-F) 其中: E=权益类资产 可投资额度 A=基金资产总值 F=最低保证额度(本基金为 100%)的折现值 M 为风险乘数,M≥1 A-F 被称为缓冲额度或安全垫 基于此,以CPPI 策略进行大类资产配置时,需要计算 F 和M 的值。 1)最低保证额度折现值 F 的确定 F 主要根据保本周期内固定收益工具的收益率水平和距离保本周期的剩余期限来 确定。在保本周期内,随着距离保本周期的剩余期限的缩小,F 值逐步向上调整,直 至达到100%。 2)风险乘数M 的确定 本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基 于 保 本 周 期 内 中 国 经 济 运 行 周 期 的 变 动 和 证 券 市 场 的 风 险特征,确定风险乘数 M,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通过控制风险乘数 M 的大小, 动态调整本基金在 权益类资产 和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为了能够更有效地运用 CPPI 组合保险机制 ,灵活地将基金资产分配于 权益类资 产 和固定收益类资产两个市场中, 使其能够充分分享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在不同时期 的 投 资 机 会, 并 确保 在证 券 市 场 出现 剧 烈波 动时 , 依 然 有机 会 实现 保本 增 值 的 目标 , 本基金将保持风险乘数处于一个合理的区间。 此外,CPPI 的核心思想是充分利用安全垫来进行操作, 以前期基金收益作为后期 风险投资的损失上限, 乘以风险乘数后, 作为 权益类资产投资的上限。 随着安全垫的 增厚, 增加对 权益类资产 的投资, 适当减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 随着安全垫的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75 变薄,减少对 权益类资产 的投资,同时增加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 资。 (2)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主要为未来现金流稳定、 风险可预期的固定收益 工具。本基金将通过持有相当数量剩余期限小于或者等于本基金保本周期(24 个月) 的债券并持有到期, 以确保债券资产的稳定收益。 对于此类债券, 基金采取买入持有 策略, 追求获得稳定的利息支付和本金偿还。 本基金 本着风险收益配比最优、 兼顾流 动性的原则确定债券各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 另外, 在 收益性 和流动性的基础上, 适量持有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 在实际的投 资运作中, 本基金将运用久期调整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 类属券种配置策略 、 期限 结构策略等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1)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 形 成 对 未 来 市场 利 率变 动方 向 的 预 期, 进 而主 动调 整 所 持 有的 债 券资 产组 合 的 久 期值 , 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 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 本基金将延长所 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值, 从而可以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所产生 的资本利得; 反之, 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 则缩短组合久期, 以避免债券 价格下降的风险带来的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2)期限结构策略 在目标久期确定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合理 预期, 调整组合的期限结构策略, 适当的采取子弹策略、 哑铃策略、 梯式策略等, 在 短期、 中期、 长期债券间进行配置, 以从短、 中、 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取收 益。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 采取子弹策略;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 采取哑铃 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采取梯形策略。 3)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资产的发行主体、 风险来源、 收益率水平、 市场流动性等因素, 本基金将市 场 主 要 细 分为 一 般债 券( 含 国 债 、央 行 票据 、政 策 性 金 融债 等 ) 、 信用 债 券 ( 含公 司 债券、 企业债券、 非政策性金融债券、 短期融资券、 地方政府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 、 附权债券 (含可转换公 司债券、 可分离交易公 司债券、 含回售及赎回 选择权的债券等 ) 三个子市场。 在大类资产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 市场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76 利率走势、 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信用风险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在目标久期控制 及期限结构配置基础上,采取积极投资策略,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 (3)权益类资产 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股票。 定 量分析主要依据上市公布的相关数据等, 通过对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净利润等相关 指标的分析对公司的成长能力、 盈利能力、 未来 发展潜力、 股票估值水 平等形成判断。 1)成长能力分析 本基金认为, 企业以往的成长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未来的增长潜力, 因 此, 本基金利用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 经营性现金流量增长率指标来 考量公司的历史成长性,作为判断公司未来成长性的依据。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是考察公司成长性最重要的指标, 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所隐 含的 往往是企业市场份额的扩大, 体现公司未来盈利潜力的提高, 盈利稳定性的加大, 公司未来持续成长能力的提升。 本基金主要考察上市公司最新报告期的主营业务收入 与上年同期的比较,并与同行业相比较。 净利润是一个企业经营的最终成果, 是衡量企业经营效益的主要指标 , 净利润的 增长反映的是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盈利增长情况。 本基金主要考察上市公司最新报告期 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的比较,并与同行业相比较。 经营性现金流量反映的是公司的营运能力, 体现了公司的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本基金主要考察上市公司最新报告期的经营性现金流量与上年同期的比较, 并与同行 业相比较。 2)盈利能力分析 本 基 金 利 用 总资 产 报 酬率 、 净 资 产 收益 率 、 盈利 现 金 比 率 (经 营 现 金净 流 量/净 利润 )指标来考量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质量。 总资产报酬率是反映企业资产综合利用效果的核心指标, 也是衡量企业总资产盈 利能力的重要指标 ; 净资产收益率反映企业利用股东资本盈利的效率, 净资产收益率 较高且保持增长的公司, 能为股东带来较高回报。 本基金考察上市公司过去两年的总 资产报酬率和净资产收益率,并与同行业平均水平进行比较。 盈利现金比率,即 经营现金净流量与净利润 的比值, 反映公司本期经营活动产生 的现金净流量与净利润 之间的比率关系。 该比率越大 , 一般说明公司盈利质量就越高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77 本基金考察上市公司过去两年的 盈利现金比率 ,并与同行业平均水平进行比较。 此外, 本基金还将关注上市公司盈利的构成、 盈利的主要来源等, 全面分析其盈 利能力和质量。 3)未来增长潜力分析 公司未来盈利增长的预期决定股票价格的变化。 因此, 在关注上市公 司历史成长 性的同时, 本基金尤其关注其未来盈利的增长潜力。 本基金将对上市公司未来一至三 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进行预测,并对其可能性进行判断。 4)估值水平分析 本基金将根据上市公司所处的行业, 采用市盈率、 市净率等估值指标, 对上市公 司股票价值进行动态评估, 分析该公司的股价是否处于合理的估值区间, 以规避股票 价值被过分高估所隐含的投资风险。 定性分析主要考察公司的资源配置、 技术创新力、 品牌竞争力、 受国家政策影响 程度等。 本基金综合上述条件筛选具有投资价值的个股,构建股票组合。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 择和把握市 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 动性管理, 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长期稳 定收益。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在 进 行股 指 期 货投 资 时 , 将 根据 风 险 管理 原 则 , 以 套期 保 值 为主 要 目 的, 采 用 流 动 性好 、 交易 活跃 的 期 货 合约 , 通过 对证 券 市 场 和期 货 市场 运行 趋 势 的 研究 , 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过多头或 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2、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的投资策略 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内, 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 本基金应使基金财产 保持较高的流动性 (如有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 如在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内具备变 现 条 件 , 基金 管 理人 可根 据 市 场 情况 安 排变 现) , 持 有 现金 、 银行 存款 和 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内的政府证券等。 四 、投 资管理 流程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78 研究、 决策、 组合构建、 交易、 风险监控、 评估和组合调整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 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流程。 严格的投资管理流程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 避免 重大风险的发生。 (一)研究 本基金的投资研究主要依托于公司整体的研究平台, 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 结合的方式。 通过对 全球宏观经济形势、 中国经济发展 趋势、 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 行 情 况 进 行分 析 ,深 入研 究 行 业 景气 状 况、 市场 合 理 估 值水 平 ,预 测利 率 变 化 趋势 ; 深入研究其合理的投资价值; 据此提出大类资产配置、 行业配置、 个股配置的投资建 议。 (二)资产配置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研究报告, 对基金的投资方向、 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 导性意见。 基金经理基于研究员的投资建议, 根据自己对未来一段时期内证券市场走势的基 本判断, 对 基金资产的投资, 制定月度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计划, 并报投资决策委员 会审批,审批通过,方可按计划执行。 (三)组合构建 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范围确定后, 基金经 理参考研究员的个股投资建议, 结合自身 的研究判断, 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定买卖时机, 其中重大单项投资决定需经投资 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四)交易执行 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 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 制定交易策略, 统一执 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五)风险监控 本基金管理人各相关业务部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 定期向风险 控制委员会汇报。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风险监控情况, 责令投资不规范的基金经理进 行检讨,并及时调整。 (六)风险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定期 对基金的投资进行风险绩效评估, 并提供相关报告, 使投资决策 委 员 会 和 基金 经 理能 够更 加 清 楚 组合 承 担的 风险 水 平 以 及是 否 符合 既定 的 投 资 策略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79 并了解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 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 基金经理可 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七)组合调整 基金经理将依据宏观经济状况、 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 以及组合风险 与绩效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 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进行调整。 五 、投 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 权证 等 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 易日 买 入 权 证 的总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交 易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0.5%; 8 、 本 基 金 投资 于 同 一原 始 权 益 人 的各 类 资 产支 持 证 券 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 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 基 金 投资 于 同 一原 始 权 益 人 的各 类 资 产支 持 证 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80 13 、 基 金 财 产参 与 股 票发 行 申 购 , 本基 金 所 申报 的 金 额 不 超过 本 基 金的 总 资 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本 基金每日 所 持 期 货 合 约 及 有 价 证 券 的 最 大 可 能 损 失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扣 除 用 于 保 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17、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基 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 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且无需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81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两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 本 基 金 保 本 周期 为 二 十四 个 月 。 以 “ 两 年 期 银行 定 期 存 款 收益 率 ( 税后 ) ” 为本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地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如果今后商业银行可以自由调整存款利率, 基金管理人将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 基准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 略, 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由基金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 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 型基金,但低于股 票型基金、非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低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八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及 债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82 (一)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三)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四)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 、基 金投资 组合 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已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 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9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53,458,992.80 6.05 其中:股票


53,458,992.80 6.0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789,067,527.50 89.34 其中:债券


789,067,527.50 89.34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21,058,976.48 2.38 8 其他资产 19,673,449.71 2.23 9 合计 883,258,946.49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6,217,419.62 6.08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8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7,224,711.56 0.95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16,861.62 0.00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3,458,992.80 7.04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309 万华化学 200,000 4,112,000.00 0.54 2 601186 中国铁建 450,000 4,054,500.00 0.53 3 002236 大华股份 260,000 4,032,600.00 0.53 4 603866 桃李面包 90,000 3,805,200.00 0.50 5 600872 中炬高新 250,000 3,767,500.00 0.50 6 300429 强力新材 93,000 3,563,760.00 0.47 7 002444 巨星科技 200,000 3,470,000.00 0.46 8 600068 葛洲坝 400,000 3,164,000.00 0.42 9 600808 马钢股份 1,100,000 3,047,000.00 0.40 10 603818 曲美家居 150,000 3,046,500.00 0.4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80,122,000.00 10.5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80,122,000.00 10.54 4 企业债券 708,730,400.00 93.27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84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可交换债) 215,127.50 0.03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789,067,527.50 103.84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4410 13 国网03 500,000 54,910,000.00 7.23 2 136559 16 华电03 500,000 50,260,000.00 6.61 3 1280044 12 攀国投 400,000 46,256,000.00 6.09 4 160210 16 国开10 400,000 40,156,000.00 5.28 5 136318 16 中油05 400,000 40,132,000.00 5.28 6 、 报 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 前十 名 资 产支 持 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 (2 ) 本 基 金投 资 的 前十 名 股 票 中 ,没 有 投 资于 超 出 基 金 合同 规 定 备选 股 票 库之 外的股票。 (3)其他各项 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7,235.6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66,138.12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8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9,570,075.98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9,673,449.7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86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基 金净值 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二 、本 基金累 计净 值增长 率与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的 历史走 势对 比图 注:本基金基金 合同于 2016 年 6 月 16 日生效 ,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六个月,仍处于建仓期。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 ④ 2016.6.16-2016.9.30 0.76% 0.08% 0.61% 0.01% 0.15% 0.07%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87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 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账户以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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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88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 产 估 值 一 、估 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并为基 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四 、估 值方法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机 构 未发 生影 响 证 券 价格 的 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 的市 价 ( 收 盘价 )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 大 事 件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 品 种的 现 行市 价及 重 大 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 交 易 市价 , 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发行 实 行 净价 交 易 的 债 券按 第 三 方估 值 机 构 提 供的 相 应 品种 当 日 的估 值净价 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 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发行 未 实 行净 价 交 易 的 债券 按 交 易所 每 日 收盘价 作 为 估 值全 价 减去 估 值全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 作为估值全 价减去估值全价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89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市 不 存 在活 跃 市 场 的 有价 证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确 定 公 允价 值 。 交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按成本估值 。 (二)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增 股 、 配股 和 公 开 增 发的 新 股 ,按 估 值 日 在 证券 交 易 所挂 牌 的 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发 行 未 上市 的 股 票 、 债券 和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 首 次 公 开发 行 有 明确 锁 定 期 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 在 交 易 所上 市 后 ,按 交 易 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三)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四)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五)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六)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七)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 方, 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90 五 、估 值程序 (一)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二)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外公布。 六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 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二)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 值 错 误已 发 生 ,但 尚 未 给 当 事人 造 成 损失 时 ,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应 及 时 协调 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 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91 2 、 估 值 错 误的 责 任 方对 有 关 当 事 人的 直 接 损失 负 责 , 不 对间 接 损 失负 责 , 并且 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估 值 错误 而 获 得不 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负 有及 时 返 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务 。 但 估值 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 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 不 当 得 利造 成 其他 当事 人 的 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 值错 误责 任 方 应 赔偿 受 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 当 得 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已 经 将 此 部分 不 当得 利返 还 给 受 损方 ,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三)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估 值错 误 发 生的 原 因 , 列 明所 有 的 当事 人 , 并 根 据估 值 错 误发 生 的 原因 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 据 估 值错 误 处 理原 则 或 当 事 人协 商 的 方法 对 因 估 值 错误 造 成 的损 失 进 行评 估; 3 、 根 据 估 值错 误 处 理原 则 或 当 事 人协 商 的 方法 由 估 值 错 误的 责 任 方进 行 更 正和 赔偿损失; 4 、 根 据 估 值错 误 处 理的 方 法 , 需 要修 改 基 金登 记 机 构 交 易数 据 的 ,由 基 金 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四)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计 算出 现 错 误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立 即 予以 纠 正 ,通 报 基 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一) 基 金 投资 所 涉 及的 证 券/ 期货 交 易 市 场遇 法 定 节 假 日或 因 其 他原 因 暂 停营 业时;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92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三)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一)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 六)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二) 由 于 不可 抗 力 原因 , 或 由 于 证券/ 期 货交 易 所 、 登 记结 算 公 司发 送 的 数据 错 误 等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虽 然 已经 采取 必 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 进 行 检查 ,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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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93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收 益 与 分 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一) 在保本期间内, 若截至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 每份基金份额的可 供分配利润大于0.02 元,则基 金 在 次 月 起 15 个工作日内就可供分配利润进行分红; (二)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为现金分红; (三)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四)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五)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 超过15 个工作日。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94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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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95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四)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 和诉讼费;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六)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七)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八)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九)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每日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 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 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保本周期内,保证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96 本基金的托管费每日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 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 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 述 “ 一 、 基金 费 用 的种 类 中 第 ( 三) - ( 九) 项 费 用 ” ,根 据 有 关法 规 及 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三) 《基金合同》生效前 的相关费用; (四)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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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97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一)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二)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 露 ; (三)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四)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五)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六)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七)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一) 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 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三)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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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98 第 十 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金 的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一)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五)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六)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 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99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应当 最 大 限 度 地披 露 影 响基 金 投 资 者 决策 的 全 部事 项 , 说明 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 托 管协 议 是 界定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基 金 财产 保 管 及基 金 运 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 金 招 募 说 明书 、 《基 金合 同 》 摘 要登 载 在指 定 媒介上 ;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当 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网站、 基金份额 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100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 同 》 、 招募 说 明 书等 信 息 披 露 文件 上 载 明基 金 份 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 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 5、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 管 理人 的 董 事长 、 总 经 理 及其 他 高 级管 理 人 员 、 基金 经 理 和基 金 托 管人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101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和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与保本周期到期相关事项的公告; 25、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6、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 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102 (十)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十一)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作为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附件, 随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 书一同公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 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 当 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 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103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 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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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104 第 十 九部分 风 险揭 示 一般来讲, 预期投资收益越高, 所伴随的预期风险越大。 本基金 为保本混合型基 金, 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 非保本混合型基金 , 高于债券型基 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 属于低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 本基金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 部分: 一 、系 统性风 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经济、 政治、 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对证券价格造成的影响, 其主 要包括利率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①利率风险: 对于股票投资而言, 利率的变化将导致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上 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等发生变化, 同时改变市场参与者对于后市利率变化方 向及幅度的预期, 这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发生变化, 进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对 于债券投资而言, 利率的变化不仅会影响债券的价格及投资者对于后市的预期, 而且 会带来票息的再投资风险,对基金的收益造成影响。 ②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 区域发展政 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③经济周期风险: 宏观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的 运行状况将直接 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 盈利情况。 证券市场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直接反应将影响本 基金的收益水平。 ④购买力风险: 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 是由于通货膨胀、 货币贬值造成 投资者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二 、非 系统性 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行业或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 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信 用风险等。 ①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争、 管理、 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②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发行人出现 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下降等原因造成的基金资产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105 损失的风险。 三 、流 动性风 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指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 另一方面 是指本基金面临大量赎回而无法及时变现其资产而造成的风险。 四 、运 作风险 ① 管 理 风 险 :指 在 基 金管 理 运 作 过 程中 , 由 于基 金 管 理 人 的知 识 、 经验 、 判 断、 决策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而产生的风险,或者由于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不完善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风险。 ②交易风险:指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③运作风险: 指由于运营系统、 网络系统、 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等 突发情况而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④道德风险: 指业务人 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 包括由内幕交易、 违规操作、 欺诈行为等原因造成的风险。 五 、本 基金特 有的 风险 本基金为保本基金, 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 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将股指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中,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 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 损失。 同时, 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 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重大损失。 六 、法 律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 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其 他风险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10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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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107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 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一)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执行, 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 (三)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二)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 职 责 :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 组 负 责 基 金财 产 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108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师 事 务 所对 清 算 报 告 进行 外 部 审计 , 聘 请 律 师事 务 所 对清 算 报 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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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109 第 二十一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 席 或者 委 派 代表 出 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服务 机 构 损 害 其 合法 权 益 的行 为 依 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义 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 其 持有 的 基 金份 额 范 围 内 ,承 担 基 金亏 损 或 者 《 基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110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 不 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 自 《 基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根 据 法 律法 规 和 《 基 金合 同 》 独立 运 用 并管 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收 取 基 金 管理 费 以 及法 律 法 规 规 定或 中 国 证监 会 批 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规 定 监 督基 金 托 管 人 ,如 认 为 基金 托 管 人违 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 任 或委 托 其 他符 合 条 件 的 机构 担 任 基金 登 记 机 构 办理 基 金 登记 业 务 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 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 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 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 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111 2 、 根 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 不 限于: (1 ) 依 法 募集 资金,办 理 或 者 委 托经 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 的 其他 机 构 代为 办 理 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用 、 谨 慎 勤 勉的 原 则 管理 和 运 用基 金财产; (4 ) 配 备 足够 的 具 有专 业 资 格 的 人员 进 行 基金 投 资 分 析 、决 策 , 以专 业 化 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 监 察与 稽 核 、财 务 管 理 及 人事 管 理 等制 度 , 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据 《 基 金法 》 、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 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当 合 理 的措 施 使 计 算 基金 份 额 认购 、 申 购 、 赎回 和 注 销价 格 的 方法 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 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112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 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 ,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 人 的权 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 自 《 基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依 法 律 法规 和 《 基 金 合同 》 的 规定 安 全 保管 基金财产;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113 (2 ) 依 《 基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托 管 费 以及 法 律 法 规 规定 或 监 管部 门 批 准的 其他费用; (3 ) 监 督 基金 管 理 人对 本 基 金 的 投资 运 作 ,如 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有 违反 《 基 金合 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 据 相关 市 场 规则 , 为 基 金 开设 资 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等 投 资 所需 账 户 , 为 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 根 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 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门 的 基 金托 管 部 门 , 具有 符 合 要求 的 营 业 场 所, 配 备 足够 的 、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 监 察与 稽 核 、财 务 管 理 及 人事 管 理 等制 度 , 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据 《 基 金法 》 、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 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 规 定开 设 基 金财 产 的 资 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 等 投 资 所需 账 户 , 按 照 《 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基 金 商 业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 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114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监 督 基 金管 理 人 按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 规定 履 行 自己 的 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115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在 某 一保 本 运 作周 期 内 , 更 换担 保 人 、保 本 义 务 人 或变 更 保 本保 障 机 制, 但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因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或出现其 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除外; 或者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 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的情况除外; (6 ) 提 高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的 报 酬 标准 , 但 法 律 法规 要 求 提高 该 等 报酬 标准的除外 ; (7)变更基金类别;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 并; (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 法 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 或 中国 证 监 会规 定 的 其 他 应当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 情 况可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协商 后 修 改 , 不需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 在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 规定 的 范 围内 调 整 本 基 金的 申 购 费率 或 在 对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3 ) 保 本 运作 周 期 内, 当 担 保 人 或保 本 义 务人 出 现 足 以 影响 继 续 履行 保 证 责任 能力或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的情况, 或者因保证人或保 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或保本义 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更换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变更保本保 障机制;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116 (4 ) 某 一 保本 周 期 结束 后 更 换 下 一保 本 周 期的 担 保 人 或 保本 义 务 人或 变 更 下一 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 对 《 基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 质性 不 利 影响 或 修 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 ) 按 照 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的 以 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 法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外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由 基 金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 基 金 托 管人 认 为 有必 要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 应当 向 基 金管 理 人 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 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117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会议 的 召 集 人 负责 选 择 确定 开 会 时 间 、地 点 、 方式 和 权 益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 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 委托 证 明 的内 容 要 求 ( 包括 但 不 限于 代 理 人 身 份, 代 理 权限 和 代 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 他事项。 2 、 采 取 通 讯开 会 方 式并 进 行 表 决 的情 况 下 ,由 会 议 召 集 人决 定 在 会议 通 知 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管理 人 , 还 应 另行 书 面 通知 基 金 托 管 人到 指 定 地点 对 表 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本人 出 席 或以 代 理 投 票 授权 委 托 证明 委 派 代表 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118 (1 ) 亲 自 出席 会 议 者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席 会 议者 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及委 托人 的 代 理 投票 授 权委 托证 明 符 合 法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 核 对, 汇 总 到会 者 出 示 的 在权 益 登 记日 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显 示 , 有效 的 基 金 份 额不 少 于本 基金 在 权 益 登记 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 一 ) 。若 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 通 讯 开 会。 通 讯 开会 系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将 其 对 表 决 事项 的 投 票以 书 面 形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 定 通 知 基金 托 管 人( 如 果 基 金 托管 人 为 召集 人 , 则为 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不 小于 在 权 益 登记 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 一 ) ;若 本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119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 在 会 议 召开 方 式 上, 本 基 金 亦 可采 用 其 他非 现 场 方 式 或者 以 现 场方 式 与 非现 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 会的程序进行。 4 、 在 法 律 法规 和 监 管机 关 允 许 的 情况 下 , 本基 金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亦 可 采 用其 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议事内容 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系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的 重 大 事项 , 如 《 基 金合 同 》 的重 大 修 改、 决 定 终 止 《基 金 合同 》 、 更 换 基 金管 理 人、 更换 基 金 托 管人 、 与其 他基 金 合 并 、法 律 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 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 程序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证 明文 件 号 码 、持 有 或代 表有 表 决 权 的基 金 份额 、委 托 人 姓 名( 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120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 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议 须 经 参 加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或其 代 理 人所 持 表 决权 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特 别 决议 应 当 经 参 加大 会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或 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决 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 运 作 方 式 、更 换 基金 管理 人 或 者 基金 托 管人 、终 止 《 基 金合 同 》 、 本基 金 与 其 他基 金 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 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各 项 提 案 或 同一 项 提 案内 并 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 当分 开 审 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由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121 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 人应 当 在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表 决 后 立即 进 行 清 点 并由 大 会 主持 人 当 场公 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议 主 持 人或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 代理 人 对 于 提 交的 表 决 结果 有 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 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 过程 应 由 公证 机 关 予 以 公证 ,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拒不 出 席 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 授 权 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 人 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代 表 )的 监督 下 进 行 计票 ,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 式 进 行 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时 , 必 须将 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 机构 、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 件等规 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122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职 责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 负 责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 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计 师 事 务所 对 清 算 报 告进 行 外 部审 计 , 聘 请 律师 事 务 所对 清 算 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123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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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124 第 二十二部分 基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容 摘 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日期:2004 年6 月1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2004 年6 月11 日至2054 年 6 月10 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中国 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14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125 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 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之间的 业务 监督、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 、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 的约 定 , 对基 金 投 资范 围 、 投 资 对象 进 行监 督。 《 基 金 合同 》 明确 约定 基 金 投 资风 格 或证 券选 择 标 准 的, 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 系 统 , 对基 金 实际 投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合 同》 关 于 证 券选 择 标准 的约 定 进 行 监督 ,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将主要根据 CPPI 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将投资对象主要分为固定 收益类资产和 权益类资产 两类, 并动态调整两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从而 达到防御下跌、 实现增值的目的。 其中, 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金 融债 (含政策性金融债) 、 企业债、 公司债、 中 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权益类资产 包括股票、 权证、 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等权益类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 的约 定 , 对基 金 投 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股票、 权 证等 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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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126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 的 、 且 在 本基 金 托 管人 处 托 管 的 全部 基 金 持有 一 家 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 的 、 且 在 本基 金 托 管人 处 托 管 的 全部 基 金 持有 的 同 一权 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 买 入 权 证的 总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一 交 易 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0.5%; (8 ) 本 基 金投 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 人的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 券 的比 例 , 不得 超 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 本 基 金参 与 股 指期 货 交 易 应 当符 合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 保本 策 略 和投 资 目 标; 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 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 基金托管人、 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股 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备忘录》 。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127 (17)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 规定执行, 且无需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约 定 , 对本 托 管 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4 、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 的约 定 , 对基 金 管 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 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 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 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 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 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 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128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 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 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 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交易对手或 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 的约 定 , 对基 金 管 理人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的 比例 ,制 订 严 格 的投 资 决策 流程 和 风 险 控制 制 度, 防范 流 动 性 风险 、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 本 基 金投 资 的 流通 受 限 证 券 须为 经 中 国证 监 会 批 准 的非 公 开 发行 股 票 、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 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 工作的 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 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 及 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 基 金 管理 人 投 资非 公 开 发 行 股票 , 应 制订 流 动 性 风 险处 置 预 案并 经 其 董事 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 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129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 限 证 券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 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 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 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 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 (3 ) 本 基 金投 资 非 公开 发 行 股 票 ,基 金 管 理人 应 至 少 于 投资 前 三 个工 作 日 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 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 非 公 开 发行 股 票 发行 人 与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或 中 央国 债 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在本 基 金 投 资 非公 开 发 行股 票 后 两 个 交易 日 内 ,在 中 国 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 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 在 基 金 投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管 理 工作 方 面 有关 制 度 、 流 动性 风 险 处置 预 案 的建 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130 6 、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 的约 定 , 对基 金 资 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7 、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的 上述 事 项 及投 资 指 令 或 实际 投 资 运作 违 反 法律 法 规 、 《 基金 合 同》 和本 托 管 协 议的 规 定, 应及 时 以 电 话提 醒 或书 面提 示 等 方 式通 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 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 定 期 限 内 及时 改 正。 在上 述 规 定 期限 内 ,基 金托 管 人 有 权随 时 对通 知事 项 进 行 复查 ,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 规 、 《 基 金合 同 》和 本托 管 协 议 的要 求 需向 中国 证 监 会 报送 基 金监 督报 告 的 事 项, 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 若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 理 人 依据 交 易 程序 已 经 生 效 的指 令 违 反法 律 、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 纠正 结 果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 正 当 理由 ,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 基 金 管 理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 履 行 托管 职 责 情况 进 行 核 查 ,核 查 事 项包 括 基 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 用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131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协 议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时, 应及 时 以 书 面形 式 通知 基金 托 管 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 基 金 管 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 人 有 重大 违 规 行为 , 应 及 时 报告 中 国 证监 会 , 同时 通 知 基 金 托管 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 纠正 结 果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 正 当 理由 ,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三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 基 金 托 管人 按 照 规定 开 设 基 金 财产 的 资 金账 户 、 证 券 账户 以 及 投资 所 需 的其 他专用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人 对 所 托管 的 不 同 基 金财 产 分 别设 置 账 户 , 确保 基 金 财产 的 完 整与 独立。 5 、 基 金 托 管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 和本 协 议 的约 定 保 管 基 金财 产 , 如有 特 殊 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 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 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或登记结算机构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 对 于 因 为基 金 投 资产 生 的 应 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 与 有 关当 事 人 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132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 依 据 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基 金 托 管 人不 得 委 托第 三 人 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 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 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 的验资报告由参加 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 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 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 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 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133 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此项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托管产 品启始运营后, 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产品托管 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 账户开立 后,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证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 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 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 《托管 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 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 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 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 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 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按基金管理人和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134 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 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 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 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 将正 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四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和会 计核算 (一)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二)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外 公布。 五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 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135 密义务。 六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与终 止 (一)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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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136 第二十 三 部分 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随着业务的发展和 客户 需求的变化, 积极增加或变更服务内容, 努力提高服务品质,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专 业、便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开 户确认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开户网上查询确认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登陆基金管理人网 站了解相关的开户信息。 二 、资 料发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定期发送服务, 并为有需要的投资者 提供纸质对账单的寄送服务。 为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方便、 快捷、 私密性较强的对账单信息, 基金管理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发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户后可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 客服电话、 客服邮箱留下本人的电子邮件地址及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为 其发送电子对账单。 2、其他资料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定制要求, 寄送基金管理 人 期刊及各类研究报 告,动态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时效性强的财经资讯。 三 、呼 叫中心 服务 东方基 金 呼 叫 中 心 已 经 开 通 并 能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安 全 高 效 的 信 息 查 询 服 务 及人工咨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自动 语音系统进行交易信息查询、 账户信息 查询与修改以及基金信息的查询,在这过程中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任何需要帮助的地方, 均可以转接人工或在语音信箱中留言;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同时受理 E -Mail、 传真等多 样化 咨询方式,为客户提供便捷多样的交流方式。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电话:010-66578578 ,400-628-5888(免长途通话费用)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传真:010-66578700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137 四 、短 信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手机号码(小灵通用户除外) ,可获得免费手机短信服 务, 包括交易短信、 短信对账单、 净值短信、 产品信息、 基金分红提示、 基金管理 人最 新公告等。 未预留手机号码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添加后获得 此项服务。若因网络、数据传输等原因导致短信内容有误,具体内容以公司信息为准。 五 、网 上交易 业务 本基金已开通网上交易业务, 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 的开户、 申购、 赎回等各项业务, 基金管理人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开展网上交易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 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时可享受 申购费率优惠, 详情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查阅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开通网上交易业务的公告。 为方便个人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本基金管理人将酌情丰富网上交易渠道。 六 、网 上查询 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份额持有人 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所 有 东 方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均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实 现 基 金 交 易 查 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 查询。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 基金管理人 的各类信息, 包括 基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 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七 、客 户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东方基金呼叫中心(010 -66578578 或 400-628 -5888) 、基金管 理人网站(www.orient -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电子邮件(services@orient -fund.com) 、传真、信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基金管理人将 用心倾听投资者的需求和意见, 并按照 《东方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投诉业务处理 制度》流程处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反馈。 八、 投 资顾问 服务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138 基金管理人拥有一支具有金融专业技能与良好沟通技能的专业的理财顾问团队, 分 布于北京、上海等地区,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异的个性化理财服务。 九 、 如 本招 募说明 书存在 任何 您/贵 机构 无法理 解的 内容 , 可通 过上述 方式 联系基 金 管理 人。请 确保 投资前 ,您/贵机 构已 经全面 理解 了本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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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139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 应 披 露 事 项 一、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 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变化, 职能也会相应地做出调整, 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 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和投资 运作。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规则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上述规则 由本基金管理人制定,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改了基金合同,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三、 本招募说明书将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更新。 招募说明书解释与基金 合同不一致时,以基金合同为准。 四、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 年6 月16 日到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 》截 止日2016 年12 月16 日之间的信息披露事项。 公告内容 公告时间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 提示性公告 2016-6-16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16-6-17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6-6-18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6-6-21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在京东旗舰店开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6-28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防范金融诈骗的通告 2016-6-28 关于增加前海凯恩斯为旗下基金销售渠道及开通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6-6-28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 提示性公告 2016-6-28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6-6-28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半年度最后一日净值公告 2016-7-1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 提示性公告 2016-7-5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6-7-5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 提示性公告 2016-7-6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展通联支付招商银行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7-7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公告 2016-7-12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6-7-12 关于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参与部分销售渠道开展的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6-7-12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140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 提示性公告 2016-7-14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 提示性公告 2016-7-15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参与诺亚正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7-16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 提示性公告 2016-7-30 关于增加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 务并参与其申(认)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8-2 关于在东北证券开通东方基金旗下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6-8-5 关于增加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 务并参与其申(认)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8-5 东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6-8-17 关于增加武汉伯嘉为旗下基金销售渠道及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6-8-17 关于增加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 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申(认)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9-3 关于增加凤凰金信 (银川)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和 转换业务并参与其申(认)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9-9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9-20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3 季度报告 2016-10-24 关于增加乾道金融信息服务 (北京) 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及开通定 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申(认)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0-29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吉林银行网银渠道 基金销售并参与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6-11-22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141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orient -fund.com 或 www.df5888.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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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2016 年 度 ) 142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 文 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东方 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东方合家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东方合家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