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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马(020005)

国泰金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二 号 ) 
 
 
 
 
 
 
基 金管 理人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截 止日 :二○ 一 六年 十二 月十 八日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1 
重要提示 
国泰金 马稳 健回 报证 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 称 “ 本基 金 ”) 经中 国证 监会 2004 年 4 月 27 日
发布的 证监 基金 字[2004]62 号文 批准 发起 设立 。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 于 2004 年6 月18 日成 立 正
式生效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 以下简称“本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管理人 ” ) 保 证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 中国证 监会核准 ,但中国 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集的 核
准 ,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
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 拟申 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 读本 招募说明书,全面认 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
险收益特征,应充 分考虑 投资者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 力,并对于申购基 金的意 愿、时机、数量 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 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 资者基 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 则,在投资者作 出
投资决 策后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预示 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 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 尽职 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已经根 据《证券投资基金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其它 有关规定 作了修订并已于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报 刊或 网站 进行了 公告 。 
投资者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 招募说 明书 》及 《基 金合 同》 。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 的与 托管相关的基金信息 已经 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 募说明书所载
内容截 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18 日 ,投 资组 合报 告 为 2016 年 3 季 度报 告,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净 值
表现截 止日 为2016 年6 月 30 日。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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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节 绪言 .................................................................. 3 第二节 释义 .................................................................. 3 第三节 基 金管 理人 ............................................................ 5 第四节 基 金托 管人 ........................................................... 18 第五节 相 关服 务机 构 ......................................................... 21 第六节 基 金的 募集 与合 同 生效 ................................................. 42 第七节 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与转换 ............................................... 43 第八节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与转托 管 ............................................. 49 第九节 基 金的 投资 ........................................................... 49 第十节 基 金的 业绩 ........................................................... 59 第十一 节 基金 的财 产 ......................................................... 60 第十二 节 基金 资产 估值 ....................................................... 61 第十三 节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66 第十四 节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67 第十五 节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 计 ................................................... 69 第十六 节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0 第十七 节 风险 揭示 ........................................................... 73 第十八 节 基金 的终 止和 清 算 ................................................... 75 第十九 节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 摘要 ................................................. 77 第二十 节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 内容摘 要 ............................................. 89 第二十 一节 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服务 ........................................... 94 第 二十 二节 其 他应 披露 的 事项 ................................................. 95 第二十 三节 招 募说 明书 存 放及其 查阅 方式 ....................................... 97 第二十 四节 备 查文 件 ......................................................... 97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3 第一节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中 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以 下简 称 “中 国证 监会 ” ) 发布 的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和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以及 根据 以上 法律 法规修 订后 的 《 国 泰金马 稳健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 编写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本基 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 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 息 ,或对本招募 说 明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说 明书根 据本基 金 的基金合 同编写 ,并经 中 国证监会 核准。 基金合 同 是约定基 金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 人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 有人和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 , 并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 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第二节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以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国泰 金马 稳健 回报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国泰 金马 稳健回 报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及 对本基金 合 同的任 何修 订和 补充 ;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 明书: 指《国 泰金 马稳 健回 报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发行公 告或 本发 行公 告: 指《国 泰金 马稳 健回 报证 券投资 基金 发行 公告 》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4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 经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通 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的《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 同年8 月8 日实施 的 《公 开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做 出 的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受 权利并 承担 义务的基 金 发起人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发 起人 : 指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 理人: 指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中国建 设银 行; 注册登 记人 : 指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销售机 构: 指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及其委 托的 基金 代销 机构 ; 代销机 构: 指接受国 泰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委托 依据 有关销 售代 理协议办 理 基金销 售和 基金 相关 业务 的代理 机构 ;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中国 公民 ;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法可 以投 资证券 投资 基金、在 中国 境内合 法注 册登记或 经 有关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的 企业法人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体、 合 格境外 投资 者或 其他 组织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QFII): 指符合《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境内 证券 投资管 理暂 行办法》 规 定的条件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投资 于中 国证券 市场 ,并取得 国 家外汇管 理局 额度批 准的 中国境外 基金 管理机 构、 保险公司 、 证券公 司以 及其 他资 产管 理机构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达到 成立 条件 后 , 基 金发起 人宣 布基 金合 同生 效的日 期 ;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招募 说明 书公告 之日 起到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时间 段,最长 不 超过3 个月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并存 续的 不定期 之期 限;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5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T 日: 指认购 、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申 请日 ; 申购: 指基金存 续期 间投资 者向 基金管理 人提 出申请 购买 本基金份 额 的行为 ; 赎回: 指基金存 续期 间持有 本基 金份额的 投资 者要求 基金 管理人接 受 投资者 申请 卖出 本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基金间 转换 : 指持有本 基金 份额的 投资 者要求基 金管 理人接 受投 资者申请 将 其持有的 本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它 开放式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登 记人 给投资 者开 立的用于 记录 投 资者 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人 登记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其 变动 情况 的 账 户; 指定信 息披 露媒 体: 指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用以 进行信息 披露 的报纸 和互 联网站, 包 括但不 限于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 时 报》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人 民共 和国现 行有 效的法律 、行 政法规 、司 法解释、 部 门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契 约当 事人有 约束 力的 决定 、 决 议、 通知 等; 不可抗 力: 指基金合 同当 事人无 法预 见、无法 克服 、无法 避免 且在基金 合 同由基金 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签署 并生 效之日 后发 生的,使 基 金合同当 事人 无法全 部或 部分履行 本协 议的任 何事 件,包括 但 不限于洪 水、 地震及 其他 自然灾害 、战 争、骚 乱、 火灾、政 府 征用、没 收、 法律变 化、 突发停电 或其 他突发 事件 、证券交 易 场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第三节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设立日 期:1998 年3 月5 日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 区 公平 路18 号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19 楼 法定代 表人 : 唐 建光 注册资 本:1.1 亿元 人民 币 联系人 :辛怡 联系电 话:021-31089000 ,4008888688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6 基金管 理人 股权 结构 如下 : 股东名 称 股权比 例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60% 意大利 忠利 集团 30% 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 的基本情况 截至 2016 年 12 月18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理 74 只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鹰 增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金龙 系列 证券 投资 基金 (包括 2 只子 基金 ,分 别 为国泰 金龙 行业 精 选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金 龙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国 泰金马 稳健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货 币市 场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 鹿保本增值混合证 券投资 基金、国泰金鹏蓝 筹价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 金、 国泰 金鼎 价值 精选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由 金 鼎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 国 泰金 牛创 新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由 国泰 金象 保本 增值混 合证 券投 资 基金转 型而 来) 、 国泰 双利 债券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 区位优 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中 小盘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由 金盛 证券 投资 基金转 型而 来) 、 国泰 纳斯 达克100 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价值 经典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上 证 180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国 泰上 证 180 金 融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国泰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国泰事件 驱动策 略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国 泰成长 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大 宗商 品配 置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国 泰信用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金、国泰现 金管理 货币市场基金、国 泰金泰 平衡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由金泰证券投 资 基金转 型而 来) 、 国泰 民安 增利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国 证房 地产 行业指 数分 级证 券 投资基金、国泰估 值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 (由国 泰估值优势 可分离 交易股票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封 闭期 届满 转换 而来) 、 上 证 5 年 期国 债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上证5 年期国 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纳斯 达克 10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国泰中国企 业境外 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国泰黄金交易 型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 发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国 证医药卫生行业指 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国 泰淘金互联网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国泰聚 信价值 优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国泰 民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LOF ) 、国 泰国策 驱动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国泰 浓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安康 养老定 期支付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国泰结构转 型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金 鑫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由 金鑫 证券 投资 基金转 型而 来)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7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国 证食品饮料行业指 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国 泰创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由 国泰6 个 月短 期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来 ) 、 国 泰策 略 收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由国 泰目 标收 益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转型 而来 ) 、 国 泰 深证 TMT50 指 数分 级证 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国证 有色 金属行 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国 泰睿 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国泰兴益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 泰生益灵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 互联网+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国泰 央企 改革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新目标收益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国 泰全球 绝对收益型基金优 选证券 投资基金 、国泰 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大健康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国泰民 福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 金 、国泰黄金交易 型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 、国泰融丰定增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 金 、国泰国证新能 源汽车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由国泰国证新能 源汽车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转 型而 来, 国泰 国证 新能源 汽车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由 中小 板 300 成 长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国泰 民利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中 证军 工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 国泰中 证全指证券公司交 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 国泰添益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国 泰福益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国泰 创业板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国泰鸿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 国泰景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国 泰泽益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国泰 丰益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鑫益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信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另 外 , 本 基 金管理 人 于 2004 年获得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 理事会社保基金资 产管理 人资格,目前受托 管理全 国社保基金多个 投 资组合。2007 年 11 月19 日, 本基 金管 理人 获得 企 业年金 投资 管理 人资 格 。2008 年2 月14 日, 本基金管理人成为 首批获 准开展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 业务(专户理财) 的基金 公司之一,并 于 3 月24 日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获得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QDII ) 资格 , 囊括 了公 募基金 、 社保 、 年 金、专 户理 财 和QDII 等 管 理业务 资格 。 三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唐建光 , 董事 长 , 大 学本 科, 高级 工程 师 。1982 年1 月至1988 年 10 月 在煤 炭工业 部基 建 司任工 程师 ;1988 年 10 月至 1993 年 7 月在 中国 统配煤 矿总 公司 基建 局任 副处长 ;1993 年 7 月至 1995 年 9 月 在中 煤建 设开发 总公 司总 经理 办公 室任处 长;1995 年 9 月至 1998 年 10 月在 煤炭部 基建 管理 中心 工作 , 先 后任 综合 处处 长、 中 心副主 任 ;1998 年10 月至 2005 年1 月 在中 国建设 银行 资产 保全 部任 副总经 理 ;2005 年 1 月 起 在中国 建银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任 资产 管理 处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8 置部总 经理 、高 级业 务总 监。2010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0 月任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监事 会主 席,2014 年8 月至2016 年11 月任 公司 党委 书记 ,2015 年8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 长、法 定代 表人 , 2016 年6 月7 日至2016 年7 月7 日 代任 公司 总经 理。 张瑞兵 , 董事 , 博士 研究 生。2006 年7 月起 在中 国 建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工 作, 先后 任股 权管理部业务副经 理、业 务经理,资本市场 部业务 经理,策略投资部 助理投 资经理,公开市 场 投资部 助理 投资 经理 , 战 略发展 部业 务经 理 、 组 负 责人 , 现 任战 略发 展部 处 长。2014 年5 月起 任公司 董事 。 陈川, 董事 ,博 士研 究生 ,经济 师。2001 年 7 月至 2005 年 8 月, 在中 国 建设银 行总 行工 作,历 任中 间业 务部 、投 资银行 部、 公司 业务 部业 务副经 理、 业务 经理 。2005 年 8 月至 2007 年 6 月, 在中 国建 银投 资 有限责 任公 司工 作, 历任 投资银 行部 、委 托代 理业 务部业 务经 理、 高 级副经 理。2007 年 6 月至 2008 年 5 月, 在中 投证 券 资本市 场部 担任 执行 总经 理。2008 年 5 月 至2012 年6 月 , 在中 国建 银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工作 , 历 任投 资银 行部 高级 经 理、 投资 部高 级经 理、企 业管 理部 高级 经理 。2012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 任建 投科 信科 技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 经 理。2012 年 9 月至 2013 年 4 月, 任中 建投 租赁 有 限责任 公司 纪委 书记 、副 总经理 。2013 年 4 月至2014 年1 月, 任 中国 建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长 期股权 投资 部总 经理 。 现 任中国 建银 投资 有 限责任 公司 战略 发展 部业 务总监 。2014 年 5 月起 任 公司董 事。 Santo Borsellino , 董事 ,硕士 研究 生。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 责经济 研究 ; 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金 融部 助理 ,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金 融分 析师 ; 1999-2004 年在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票 保险 研究 员; 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 伙人; 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副总 裁;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 任研 究员/ 基金 经理 。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益 部总 监。2013 年 6 月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经理 。2013 年11 月起 任公司 董事 。 游一冰 , 董事 , 大学 本科 , 英国特 许保 险学 会高 级会 员 (FCII ) 及英 国特 许保 险 师 (Chartered Insurer)。1989 年 起任 中 国人民 保险 公司 总公 司营 业部助 理经 理; 1994 年 起 任中国 保险 (欧 洲) 控股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1996 年 起任 忠利 保险 有限 公司英 国分 公司 再保 险承 保人;1998 年起 任 忠利亚 洲中 国地 区总 经理 。2002 年起 任中 意人 寿保 险有限 公司 董事 。2007 年 起任中 意财 产保 险 有限公 司董 事、 总经 理。 2010 年6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 。 侯文捷 ,董 事, 硕士 研究 生,高 级工 程师 。1994 年 3 月至 2002 年 2 月在中 国 电力信 托投 资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经 理部项目经理,证 券部项 目经理,北京证券 营业部 副经理,天津证 券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9 营业部 副经 理 、 经 理 。2002 年2 月起 在中 国电 力财 务有限 公司 工作 , 先后 任 信息中 心主 任 、 信 息技术部主任、首 席信息 师、 华北分公司总 经理、 党组副书记,现任 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 党 组成员 、副 总经 理。2012 年4 月 起任 公司 董事 。 周向勇 , 董 事, 硕士 研究 生,20 年金 融从 业经 历。1996 年7 月至 2004 年12 月在中 国建 设 银行总 行工 作 , 先 后任 办 公室科 员 、 个 人银 行业 务 部主任 科员 。2004 年12 月至2011 年1 月在 中国建 银投 资公 司工 作 , 任办公 室高 级业 务经 理 、 业务运 营组 负责 人 。2011 年1 月 加入 国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任总 经 理助理 ,2012 年11 月至 2016 年7 月7 日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2016 年7 月8 日 起任 公司 总经 理及 公司董 事。 王军, 独立 董事, 博士 研 究生, 教授。1986 年起 在 对外经 济贸 易大 学法 律系 、 法学 院执 教, 任助教、讲师、副 教授、 教授、博士生导师 、法学 院副院长、院长, 兼任全 国法律专业学位 研 究生教育指导委员 会委员 、国际贸易和金融 法律研 究所所长、中国法 学会国 际经济法学研究 会 副会长、中国法学 会民法 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中国 法学教育研究会第 一届理 事会常务理事、 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 会仲裁员、新加坡 国际仲 裁中心仲裁员、北 京仲裁 委员会仲裁员、 大 连仲裁 委员 会仲 裁员 等职 。2013 年 起兼 任金 诚信 矿 业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 目 前已上 市 ) 独 立董 事,2015 年5 月起 兼任 北 京采 安 律师 事务 所兼 职律 师。2010 年6 月起 任公 司 独立董 事。 刘秉升 , 独立 董事 , 大 学 学历 , 高 级经 济师 。1980 年起任 吉林 省长 白县 马鹿 沟乡党 委书 记; 1982 年起 任吉 林省 长白 朝 鲜族自 治县 县委 常委 、 常 务副县 长;1985 年起 任吉 林省抚 松县 县委 常 委、 常 务副 县长 ;1989 年 起任中 国建 设银 行吉 林省 白山市 支行 行长 、 党 委书 记;1995 年 起任 中 国建设 银行 长春 市分 行行 长、 党 委书 记;1998 年 起 任中国 建设 银行 海南 省分 行行长 、 党 委书 记。 2007 年任 海南 省银 行业 协 会会长 。2010 年 11 月起 任公司 独立 董事 。 韩少华 , 独 立董 事, 大学 专科, 高级 会 计 师。1964 年起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河南 省工作 , 历 任 河南省 分行 副处 长、 处长 ;南阳 市分 行行 长、 党组 书记; 分行 总会 计师 。2003 年至 2008 年任 河南省 豫财 会计 师事 务所 副所长 。2010 年 11 月起 任公司 独立 董事 。 常瑞明 , 独 立董 事, 大学 学历, 高级 经济 师。1980 年起在 工商 银行 河北 省工 作, 历 任河 北 沧州市支行主任、 副行长 ;河北省分行办公 室副主 任、信息处处长、 副处长 ;河北保定市分 行 行长、 党组 副书 记、 书 记 ; 河北 省分 行副 行长、 行 长、 党 委书 记;2004 年 起 任工商 银行 山西 省 分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2007 年起 任工 商银 行工 会工 作委员 会常 务 副 主任 ;2010 年至 2014 年任 北京银 泉大 厦董 事长 。2014 年 10 月 起任 公司 独立 董 事 。 (二) 监事 会成 员: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10 梁凤玉 ,监 事会 主席 ,硕 士研究 生, 高级 会计 师。1994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 ,先后 于建 设银行辽宁分行国 际业务 部、人力资源部、 葫芦岛 市分行城内支行、 葫芦岛 市分行计财部、 葫 芦岛市分行国际业 务部、 建设银行辽宁分行 计划财 务部工作,任业务 经理、 副行长、副总经 理 等职。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3 月 在中 国建 银投 资 有限责 任公 司财 务会 计部 工作。2007 年 4 月 至 2008 年 2 月 在中 国投 资 咨询公 司任 财务 总监 。2008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 在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财务 会计 部任 高级经 理。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8 月在 建投 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任副 总经理 。2014 年 12 月起 任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Yezdi Phiroze Chinoy , 监事, 大学 本科 。 1995 年 12 月至 2000 年 5 月在 Jardine Fleming India 任公司 秘书 及法 务。2000 年 9 月至 2003 年 2 月, 在 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 任 合规 部主 管、 公司秘 书兼 法务 。2003 年 3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 JP Morgan Chase India 合规 部副总 经理 。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 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法 律 及合规 部主 管。 2008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东南亚及南 亚合 规部 主 管。2014 年 3 月 17 日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首席执 行官 。2014 年 12 月 起任 公 司监事 。 刘顺君 ,监 事, 硕士 研究 生,高 级经 济师 。1986 年 7 月至 2000 年 3 月在中 国 人民解 放军 军事经 济学 院工 作, 历任 教员、 副主 任。2000 年 4 月至 2003 年 1 月 在长 江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工作, 历任 投资 银行 总部 业务主 管、 项目 经理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5 月任 长江巴 黎百 富勤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北 京部 高级经 理。2005 年 6 月起 在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工作, 先后 任金 融 租赁公司筹建处综 合部主 任,营业管理部主 任助理 ,华北分公司总经 理助理 、华北分公司副 总 经理、党组成员、 纪检组 长、工会主席,福 建业务 部副主任、主任, 现任中 国电力财务有限 公 司投资 管理 部主 任。2012 年 4 月 起任 公司 监事 。 李辉, 监事 ,大 学本 科。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 任职于 上海 远洋 运输 公司 ,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 任职 于 中宏人 寿保 险有 限公 司,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 任职于 海康 人寿 保险有 限公 司,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 职于 AIG 集团,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 任职 于星展 银行 。2010 年 4 月 加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先后 担任 财富 大学 负 责人 、 总 经理 办公 室负责人 、人力资源部( 财富大学)及行政管理部 负责人 。现任公司总经理 助理 。2013 年 11 月起任 公司 职工 监事 。 束琴, 监事 ,大 专学 历。1980 年 3 月至 1992 年 3 月 分别任 职于 人民 银行 安康 地 区分 行和 工商银 行安 康地 区分 行,1993 年 3 月至 2008 年 8 月 任职于 陕西 省住 房资 金管 理中心 。2008 年 8 月加入国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先后担任 行政管 理部主管、总监助 理。现 任公司行政部副 总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11 监。2013 年 11 月 起任 公 司职工 监事 。 邓时锋 , 监事 , 硕士研 究 生。 曾任 职于 天同 证券 。 2001 年 9 月 加盟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行 业研 究员 、社 保 111 组合基 金经 理助 理、 国 泰金鼎 价值 混合 和国 泰金 泰封闭 的基 金经 理 助理, 2008 年 4 月起 任国 泰金鼎 价值 精选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 2009 年 5 月起 兼任 国泰 区 位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原国 泰 区 位优 势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基 金 经理 ,2013 年 9 月 至 2015 年 3 月 兼任 国泰 估 值优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的基 金经 理 , 2015 年 9 月 起兼 任 国泰央 企改 革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5 年 8 月起 任公 司职 工监 事 。 (三) 高级 管理 人员 : 唐建光 ,董 事长 ,简 历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周向勇 , 总 经理 , 简 历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陈星德 , 博士 ,14 年 证券 基金从 业经 历 。 曾 就职 于 江苏省 人大 常委 会 、 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 委员会 、瑞 士银 行环 球资 产管理 香港 公司 和国 投瑞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09 年 1 月至 2015 年 11 月就 职 于 上投 摩根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督 察长 、 副 总经理 。2015 年 12 月 加入 国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担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李永梅 ,博 士研 究生 学历 ,硕士 学位 ,17 年证券 从 业经历 。1999 年 7 月至 2014 年 2 月就 职于中国证监会陕 西监管 局,历任稽查处副 主任科 员、主任科员、行 政办公 室副主任、稽查 二 处副处 长等 ;2014 年 2 月至 2014 年 12 月 就职 于中 国证监 会上 海专 员办 , 任 副处长 ;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2 月就 职于 上 海申乐 实业 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任副 总经 理;2015 年 2 月至 2016 年 3 月就 职于 嘉合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2015 年 7 月起 任公司 督察 长;2016 年 3 月加入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2016 年 3 月 25 日 起任 公司 督察 长 。 (四) 本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1 、现 任基 金经 理 杨飞, 男, 硕士 研究 生,8 年证 券基 金从 业经 验。2008 年 7 月至 2009 年 8 月 在诺德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任 助理 研究 员,2009 年 9 月至 2011 年 2 月在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任研 究 员。2011 年 2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研究员 、基 金经 理助 理。2014 年 10 月 起任 国泰金 龙行 业精 选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2015 年 3 月 起兼 任国 泰估 值优 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原 国泰 估值 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的 基金 经理 ,2015 年 5 月起 兼任 国 泰中小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 原国 泰中 小盘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 2015 年5 月至 2016 年5 月任 国 泰成长 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原国 泰成 长优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基 金经 理 ,2016 年2 月起 兼任 国泰 大健 康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6 年4 月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12 起兼任 国泰 金马 稳健 回报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2、历 任基 金经 理 2004 年6 月至2008 年3 月, 由 何江 旭担 任基 金经 理;2008 年4 月 至 2011 年1 月 27 日由 余荣权 、程 洲担 任基 金经 理 ,2011 年 1 月 28 日起 由程洲 担任 基金 经理 ,2013 年 11 月 18 日起 至2014 年3 月17 日 由程 洲和贾 成东 共同 担任 基金 经理 , 2014 年3 月17 日 起 至 2015 年2 月25 日 由王 航和 贾成 东 共 同担 任 基金 经理 ,2015 年 2 月 26 日起 至 2016 年 4 月 25 日由王 航担 任本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 自 2016 年 4 月 26 日至 2016 年 6 月 16 日由 杨飞 、王 航共 同 担任本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自2016 年6 月17 日起 由杨 飞担 任本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 (五)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 司投 资决策委员会,其成 员在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投研 部门 负责人及 业务骨 干等 相关 人员 中产 生。 公司 总经 理可 以推 荐上 述人员 以外 的投 资管 理相 关人员 担任 成员 , 督察长和运营体系 负责人 列席公司投资决策 委员会 会议。公司投资决 策委员 会主要职责是根 据 有关法规和基金合 同,审 议并决策公司投资 研究部 门提出的公司整体 投资策 略、基金大类资 产 配置原 则, 以及 研究 相关 投资部 门提 出的 重大 投资 建议等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组成 如下: 主任委 员: 周向勇 :总 经理 委员: 周向勇 :总 经理 陈星德 :副 总经 理 吴晨: 绝对 收益 投资 (事 业)部 副总 监( 主持 工作 ) 邓时锋 :权 益投 资( 事业 )部小 组负 责人 吴向军 :国 际业 务 部 副总 监(主 持工 作) (六) 上述 成员 之间 均不 存在近 亲属 或家 属关 系。 四、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13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五、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 诺建 立健全 内部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违 反《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基 金法 》 的 行为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 度 , 采 取有 效措施 ,防 止下 列行 为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 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 、 法 规、 规章 、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 泄 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 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的 交易 活动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14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并 承 诺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 为的发 生。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六、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 着谨 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 取最大 利 益 ;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且 不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活 动;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 化解 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 险, 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 合规 和有效开展, 制定了一系列组织 机制、 管 理方法、操作程 序与控 制措施,形成了公 司完整 的内部控制体系 。 该内部控制体系涵 盖了内 部会计控制、风险 管理控 制和监察稽核制度 等公司 运营的各个方面 , 并通过 相应 的具 体业 务控 制流程 来严 格实 施。 (1) 内部 风险 控制 遵循 的 原则 1 ) 全面 性原 则 : 内 部风 险 控制必 须覆 盖公 司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 项业 务 过程和 业务 环 节; 2 ) 独 立性 原则: 公司 设立 独立的 稽核 监察 部, 稽核 监察部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负 责对公 司各 部门 内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进 行稽 核和 检查 ; 3 ) 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司 及 各部门 在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上 形成 一种 相互 制约 的机制 , 建立 不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 4 ) 保持 与业 务发 展的 同等 地位原 则: 公司 的发 展必 须建立 在风 险控 制制 度完 善和稳 固的 基 础上, 内部 风险 控制 应与 公司业 务发 展放 在同 等地 位上;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15 5 ) 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原 则 : 建立 完备 风险 控制 指标 体系, 使风 险控 制更 具客 观性和 操作 性 。 (2)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 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 要求 ,建立了完善的内部 会计 控制制度,实 现了职责分离和岗 位相互 制约,确保会计核 算的真 实、准确、完整, 并保证 各基金会计核算 和 公司财 务管 理的 相互 独立 ,保护 基金 资产 的独 立、 安全。 (3)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公司为有效控制管理 运营 中的风险,建立了一 整套 完整的风险管理控制 制度 ,其内容由一 系列的具体制度构 成,主 要包括:岗位分离 和空间 分离制度、投资管 理控制 制度、信息技术控 制、营销业务控制 、信息 披露制度、资料保 全制度 和独立的稽核制度 、人力 资源管理以及相 应 的业务控制流程等 。通过 这些控制制度和流 程,对 公司面临的投资风 险和管 理风险进行有效 的 控制。 (4)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实行独立的监察 稽核 制度,通过对稽核监 察部 充分授权,对公司执 行国 家有关法律法 规情况、以及公司 内部控 制制度的遵循情况 和有效 性进行全面的独立 监察稽 核,确保公司经 营 的合法 合规 性和 内部 控制 的有效 性。 2 、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要素 (1) 控制 环境 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 实践 ,建立了良好的控制 环境 ,以保证内部会计控 制和 管理控制 的有 效实施,主要包括 科学的 公司治理结构、合 理的组 织结构和分级授权 、注重 诚信并关注风险 的 道德观 和经 营理 念、 独立 的监察 稽核 职能 等方 面。 1 ) 公司 建立 并完 善了 科学 的治理 结构 , 目前 有独 立 董事 4 名 。 董 事会 下设 提 名及资 格审 查 委员会、薪酬委员 会、考 核委员会等专业委 员会, 对公司重大经营决 策和发 展规划进行决策 及 监督; 2 ) 在 组织 结构 方面, 公司 设立的 执行 委员 会、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 风 险管 理委 员 会等 机构分 别负责公司经营、 基金投 资和风险控制等方 面的决 策和监督控制。同 时公司 各部门之间有明 确 的授权分工和风险 控制责 任,既相互独立, 又相互 合作 和制约,形成 了合理 的组织结构、决 策 授权和 风险 控制 体系 ; 3 ) 公司 一贯 坚持 诚信 为投 资人服 务的 道德 观和 稳健 经营的 管理 理念 。 在 员工 中加强 职业 道 德教育 和风 险观 念, 形成 了诚信 为本 和稳 健经 营的 企业文 化; 4 ) 公司 稽核 监察 部拥 有对 公司任 何经 营活 动进 行独 立监察 稽核 的权 限, 并对 公司内 部控 制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16 措施的 实施 情况 和有 效性 进行评 价和 提出 改进 建议 。 (2) 控制 的性 质和 范围 1 )内 部会 计控 制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 部会 计控制,保证基金核 算和 公司财务核算的独立 性、 全面性、真实 性和及 时性 。 首先,公司根据国家 有关 法律法规、有关会计 制度 和准则,制定了 完善 的公 司财务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以及 会计业 务控制流程,做好 基金业 务和公司经营的核 算工作 ,真实、完整、 准 确地记 录和 反映 基金 运作 情况和 公司 财务 状况 。 其次,公司将基金会 计和 公司财务核算从人员 上、 空间上和业务活动上 严格 分开,保证两 者相互独立,各基 金之间 做到独立建账、独 立核算 ,保证基金资产和 公司资 产之间、以及各 基 金资产 之间 的相 互独 立性 。 公司建 立了 严格 的岗 位职 责分离 控制 、 凭证 与记 录 控制 、 资 产接 触控 制 、 独 立稽核 等制 度, 确保在基金核算和 公司财 务管理中做到对资 源的有 效控制、有关功能 的相互 分离和各岗位的 相 互监督 等。 另外公司还建立了严 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严格 的预算管理和财务费 用审 批制度,加强 成本控 制和 监督 。 2 )风 险管 理控 制 公司在 经营 管理 中建 立了 有效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体系 ,主要 包括 : 岗位分 离和 空间 隔离 制度 : 为保 证各 部门 的相 对独 立性, 公司 建立 了明 确的 岗位分 离制 度; 同时实 行空 间隔 离制 度, 建立防 火墙 ,充 分保 证信 息的隔 离和 保密 ;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通过 建立完整的研究业务 控制 、投资决策控制、交 易业 务控制,完善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 投资决 策职能和风险管理 委员会 的风险控制职能, 实行投 资总监和基金经 理 分级授权制度和股 票池制 度,进行集中交易 ,以及 风险管理部 对投资 交易实 时监控等,加强 投 资管理控制,做到 研究、 投资、交易、风险 控制的 相互独立、相互制 约和相 互配合,有效控 制 操作风 险; 建立 了科 学先 进的投 资风 险量 化评 估和 管理体 系, 控制 投资 业务 中面临 的市 场风 险、 集中风险、流动性 风险等 ;建立了科学合理 的投资 业绩绩效评估体系 ,对投 资管理的风险和 业 绩进行 及时 评估 和反 馈; 信息技术控制:为保 证信 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稳 定, 公司在硬件设备运行 维护 、软件采购维 护、网 络安 全、 数据 库管 理、危 机处 理机 制等 方面 均制定 实施 了完 善的 制度 和控制 流程 ; 营销业务控制:公司 制定 了完善的市场营销、 客户 开发和客户服务制度 ,以 保证在营销业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17 务中对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遵 守,以 及对 经营 风险 的有 效控制 ; 信息披露控制和资料 保全 制度:公司制定了规 范的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保证 信息披露的及 时、准确和完整; 在资料 保全方面,建立了 完善的 信息资料保全备份 系统, 以及完整的会计 、 统计和 各种 业务 资料 档案 ; 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 :稽 核监察部有权对公司 各业 务部门工作进行稽核 检查 ,并保证稽核 的独立 性和 客观 性。 3 )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实施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 首先 从总体上制定了公司 风险 控制制度,对公司面 临的 主要风险进行 辨识和评估,制定 了风险 控制原则。在风险 管理委 员会总体方针指导 下,各 部门根据各自业 务 特点, 对业 务活 动中 存在 的风险 点进 行了 揭示 和梳 理, 有 针对 性地 建立 了详 细的风 险控 制流 程, 并在实 际业 务中 加以 控制 。 (3)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 况检查 公司稽核监察部在进 行风 险评估的基础上,对 公司 各业务活动中内部控 制措 施的实施情况 进行定期和不定期 的监察 稽核,重点是业务 活动中 风险暴露程度较高 的环节 ,以确保公司经 营 合法合 规、 以及 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有效 遵循 。 在确保现有内部控制 制度 实施情况的基础上, 公司 会根据新业务开展和 市场 变化情况,对 内部控制制度进行 及时的 更新和调整,以适 应公司 经营 活动的变化。 公司稽 核监察部在对内 部 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 监察稽核的基础上 ,也会 重点对内部控制制 度的有 效性进行评估, 并 提出相 应改 进建 议。 (4)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 况的报 告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 部控 制制度实施报告流程 ,各 部门对于内部控制制 度实 施过程中出现 的失效情况须及时 向公司 高级管理层和稽核 监察部 报告,使公司高级 管理层 和稽核监察部及 时 了解内 部控 制出 现的 问题 并作出 妥善 处理 。 稽核监 察部 在对 内部 控制 实施情 况的 监察 中 , 对 发现 的问题 均立 即向 公司 高级 管理层 报告 , 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对于 重大问题,则通过 督察长 及时向公司董事长 和 中国 证监会报告。同 时 稽核监 察部 定期 出具 独立 的监察 稽核 报告 ,直 接报 公司董 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 3 、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声明 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 关于 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 真实 、准确,并承诺基金 管理 人将根据市场 变化和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制 度, 切实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18 第四节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于 1954 年 10 月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国际 知名 的大 型股 份制 商业银 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 行于2005 年 10 月在 香港 联合 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5 年末, 本集 团资 产总 额 18.35 万 亿元 , 较 上年 增 长9.59% ; 客 户贷 款和 垫 款总 额 10.49 万亿元 , 增 长10.67% ; 客 户 存款总 额 13.67 万亿 元, 增 长 5.96%。 净利 润2,289 亿 元, 增 长 0.28% ; 营业收 入 6,052 亿元 ,增 长 6.09% , 其中 ,利 息净 收入增 长 4.65% ,手 续费 及佣金 净收 入增 长 4.62% 。平 均资 产回 报率 1.30% , 加权 平均 净资 产收 益率 17.27% ,成 本收 入 比 26.98%, 资本 充 足率15.39%, 主要 财务 指 标领先 同业 。 物理与 电子 渠道 协同 发展 。营业 网点 “三 综合 ”建 设取得 新进 展, 综合 性网 点数量 达1.45 万个, 综合 营销 团队2.15 万个, 综合 柜员 占比 达到88% 。启 动深 圳等8家 分行 物 理渠道 全面 转型 创新试 点, 智慧 网点 、旗 舰型、 综合 型和 轻型 网点 建设有 序推 进。 电子 银行 主渠道 作用 进一 步 凸显, 电子 银行 和自 助渠 道账务 性交 易量 占比 达95.58% , 较上 年提 升7.55 个 百 分点; 同时 推广 账号支 付、 手机 支付 、跨 行付、 龙卡 云支 付、 快捷 付等五 种在 线支 付方 式, 成功实 现绝 大多 数 主要快 捷支 付业 务的 全行 集中处 理。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19 转型业 务快 速增 长 。 信 用 卡累计 发卡 量8,074 万张 , 消费交 易额2.22 万亿 元 , 多项核 心指 标 继续保 持同 业领 先。 金融 资产1,000 万以 上的 私人 银 行客户 数量 增长23.08% , 客户金 融资 产总 量 增长32.94% 。 非金 融企 业 债务融 资工 具累 计承 销5,316 亿元 , 承销 额市 场领 先 。 资 产托 管业 务规 模7.17 万亿 元, 增长67.36% ;托 管证 券投 资基 金数 量 和新增 只数 均为 市场 第一 。人民 币国 际清 算网络 建设 再获 突破 ,继 伦敦之 后, 再获 任瑞 士、 智利人 民币 清算 行资 格; 上海自 贸区 、新 疆 霍尔果 斯特 殊经 济区 主要 业务指 标居 同业 首位 。 2015年 , 本 集团 先后 获得 国内外 各类 荣誉 总计122 项 , 并独 家荣 获美 国 《环 球金 融》 杂 志 “中 国最佳 银行 ” 、 香港 《财 资 》杂志 “中 国最 佳银 行” 及香港 《企 业财 资》 杂志 “中国 最佳 银行 ” 等大奖 。本 集团 在英 国《 银行家 》杂 志2015 年 “世 界银行 品牌1000 强” 中, 以一级 资本 总额 位 列全球 第二 ;在 美国 《福 布斯》 杂志2015 年度 全球 企业2000 强 中位 列第 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 资产 托管业务部,下设综 合处 、基金市场处、证券 保险 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 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 处、 清算处、核算处、 跨境托 管运营处、监 督 稽核处等10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20 余人。自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 聘请外 部会计师事务所对 托管业 务进行内部控制审 计,并 已经成为常规化 的 内控工 作手 段。 (二) 主要 人 员 情况 赵观甫,资产托管业 务部 总经理,曾先后在中 国建 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 信贷部、总行 信贷二部、行长办 公室工 作,并在中国建设 银行河 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 人银行业务部、 总 行审计部担任领导 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 银行业务和内部审 计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 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资产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理,曾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 零售业务部、个人 银行业 务部、行长办公室 ,长期 从事零售业务和个 人存款 业务管理等工作 ,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张力铮,资产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理,曾就职于 中 国 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 济部 、信贷二部、 信贷部、信贷管理 部、信 贷经营部、公司业 务部, 并在总行集团客户 部和中 国建设银行北京 市 分行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 从事信贷业务和集 团客户 业务等工作,具有 丰富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 管 理经验 。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理,曾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 期从事托管业 务管理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20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 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 业银 行,中国建设银行一 直秉 持“以客户为 中心”的经营理念 ,不断 加强风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人 的各项 职 责,切实维护 资 产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为 资产委托人提供高 质量的 托管服务。经过多 年稳步 发展,中国建设 银 行托管资产规模不 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 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 投资基 金、社保基金、 保 险资金、基本养老 个人账 户、QFII 、企 业年金等产 品在内的托管业务 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 业 务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截至 2016 年一 季度 末, 中 国建 设银 行已 托管584 只 证券 投资 基 金。中国建设银行 专业高 效的托管服务能力 和业务 水平,赢得了业内 的高度 认同。中国建设 银 行自2009 年至 今连 续六 年 被国际 权威 杂志 《全 球托 管人》 评为 “中 国最 佳托 管银行 ”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 国建 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 有关 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和 本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 、严格 监察,确保业务的 稳健运 行,保证基金财 产 的安全 完整 ,确 保有 关信 息的真 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 险与 内控管理委员会,负 责全 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 制工 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控制工作进 行检查 指导。资产托管业 务部专 门设置了监督稽核 处,配 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 人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 监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 以保证 托管业务的规范操 作和顺 利进行;业务人员 具备从 业资格;业务管 理 严格实 行复 核 、 审 核、 检 查制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 中控制 ,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 保管 、 存 放、 使用 ,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 机制严格有效;业 务操作 区专门设置,封闭 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 披露人 负责,防止泄密; 业务实 现自动化操作,防 止人为 事故的发生,技 术 系统完 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 配套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 资运 作。利用自行 开发的 “托 管业 务综 合系 统 —— 基金 监督 子系 统” , 严格按 照现 行法 律法 规以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 基金的 投资比例、投资范 围、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 监督, 并定期编写基金 投 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 国证监会。在日常 为基金 投资运作所提供的 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 节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21 中, 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投资指 令、 基金 管理 人对 各基金 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进 行检 查监 督 。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 基金 监督子系 统,对各基 金投 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 况进 行监控,如发 现投资异常情况, 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风险提 示,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 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 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指令 要素 等内 容进行 核查 。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 监督 情况,定期编写基金 投资 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 法合规 性和 投资 独立 性等 方面进 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会 。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 手段 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 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 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 举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第五节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一) 直销 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 ,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 金 电子交 易平 台 电子交 易网 站:www.gtfund.com 登录 网上 交易 页面 智能手 机APP 平 台:iphone 交易 客户 端、Android 交 易客户 端 “国泰 基金 ”微 信交 易平 台 电话:021-31081738 联系人 :李 静姝 (二) 其它 销售 机构 1 、销售 银 行及 券商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22 2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 客 户服 务中 心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95599.cn 3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 张 宏革 电话:021-58781234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 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联系人 :高 天、 虞谷 云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8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7 网址:www.hxb.com.cn 9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孔 丹 联系人 :丰 靖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23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 www.bank.ecitic.com 10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吴 海鹏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客服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17 号首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服电 话:010-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2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客服电 话:95580 客服电 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13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联系人 :吴 海平 电话:021-38576977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 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4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电话:0571-85163127 传真:0571-85179591 客服电 话: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5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16


青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联系人 :滕 克 电话:0532-85709732 传真:0532-85709725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24 客服电 话:96588 ( 青岛 )400-669-6588 ( 全国 ) 网址:www.qdccb.com 17


洛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洛阳 市新 区开 元大道 与通 济街 交叉 口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胡 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0155 客服电 话:0379-96699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18


深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 湖区深 南东 路3038 号合 作 金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伟 联系人 :王 璇


宋 永成 电话:0755-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 话:4001961200 网址:www.4001961200.com 19


大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88 号天 安国 际大 厦 4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联系人 :李 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 0411-82311420 客服电 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20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联系人 :王 昕 电话:0755-22168032 客服电 话 : 95511-3 或9550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21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武 艳凤 电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 话:95537 、400-60-95537 网址:www.hrbcb.com.cn 22


广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路 1 号 法定代 表: 黄子 励 联系人 :戴 一挥 电话:020-22389298 电话:020-22389188 客服电 话: 020-961111 网址: www.grcbank.com 23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路 2 号 法定代 表: 何沛 良 联系人 :何 茂才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25 电话:0769-22866255 电话:0769-22866255 客服电 话: 0769-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24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25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 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许 梦园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95587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6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16-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7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 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3734343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400-888-8111/95565 28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邓颜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9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客服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26 30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黄莹 电话:021-33388211 客服电 话:95523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31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268 号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32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3


民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34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陆 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全国客 服电 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35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6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 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7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 路15 号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27 任公司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徐 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网址:www.gsstock.com 38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 晨 、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95525 、10108998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39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广 州天 河区天 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 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36 、 38、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40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 张 佑君 联系人 : 侯 艳红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网址:www.cs.ecitic.com 41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宾水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42


中信证 券 ( 山东 )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苗 岭 路 29 号 澳 柯 玛 大 厦 15 层 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第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 赵 艳青 电话:0532-85023924 传真:0532-85022605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28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43


华泰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深 圳市福 田区 深南 大 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网址:www.htzq.com.cn 客服电 话:95597 44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崔 少华 联系人 :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45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 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46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17 层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 话:400-813-9666/0371-967218 网址:www.ccnew.com 47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48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王 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29 网址:www.essence.com.cn 49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王 旭华 电话:0471-4972343 传真:0471-4961259 客服电 话: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50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游 锦辉 联系人 :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51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路 与福中 路交 界处 荣 超商务 中 心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联系人 :张鹏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52


长城国 瑞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勇 联系人 :赵 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服电 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53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 021-68778117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4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文安 联系人 :王 睿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客服电 话:400-869-8698 网址:www.ydsc.com.cn 55


中国国 际金 融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 剑阁 联系人 :罗 文雯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30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cn 56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客服电 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57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58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9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60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服电 话: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61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祝 丽萍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客服电 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62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232 号信 托大 厦 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冯 萍 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31 客服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63


平安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谢 永林 联系人 : 周 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服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64


德邦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510 号南 半 幢9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880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65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 区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国 际 金融大 厦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宜四 联系人 : 史 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 话:400-88-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66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刘 化军 联系人 :李 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7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郭 瑞军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68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69


湘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32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70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联系人 :黄 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71


日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韦杉 电话:010-66413306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 话:010-88086830 网址:www.rxzq.com.cn 72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73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19 楼、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88836655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74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毛 亚莉 电话:021-64318893 传真:021-64713795 客服电 话: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75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王 炜哲 电话:021-20328309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76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1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金声 联系人 :孙 恺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77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注册地 址: 重 庆市 江北 区 桥北 苑 8 号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33 限公司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78


国都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79


开源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锦 业 路1 号都 市之 门B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王 姣 电话:029-68633210 客服电 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80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 中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汪 燕


电话:0551-65161675 传真:0551-65161600 客服电 话:4008096518 网址:www.huaan.com 81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金田 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 B01(b )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王 逍 电话:021-64339000 客服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82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95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贾 鹏 电话: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83


中信期 货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34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洪 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网址: www.citicsf.com 84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北京南 路 358 号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王 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85


华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 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 大 厦第五 层(01A ,02-04), 17A,18A ,24A-26A 法定代 表人 :吴 晓东 客服电 话:0755-82492010 网址:www.lhzq.com 86


九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中区西 大 街11 号工 商银 行 3 楼 法定代 表人 :曲 国辉 客服电 话:95305 网址:www.jzsec.com 87


华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街 198 号 华 西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街 198 号 华 西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谢 国梅 联系电 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88


杭州联 合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建 国中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 张晨 联系人 :仇 侃宁 电话:0571-87923225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 话:96592 网址:www.urcb.com 89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6 号 法定代 表: 李镇 西 法定代 表: 刘芳 电话:0472-5189051 电话:0472-5189057 客服电 话:96016 ( 北京 、 内蒙古 地区 ) 网址: www.bsb.com.cn 90


山东寿 光农 村商 注册地 址: 山东 寿光 市银 海路 19 号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35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 颜廷 军 联系人 :周 淑贞 电话:0536 -5293756 传真:0536 -5293756 客服电 话:0536 -96633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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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张家 港市 人民 中路 66 号 法定代 表: 王自 忠 联系人 :朱 芳 电话:0512-96065 客服电 话:0512-96065 传真:051256968259 网址:www.zrcbank.com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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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 南农 村商 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和 平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 表: 陆向 阳 联系人 :包 静 电话:0519-89995170 传真:0519-89995170 客服电 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2、第 三方 销售 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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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汇 付金 融服 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100 号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虹梅路1801 号凯 科国 际大 厦7楼 法定代 表人 :金 佶 联系人 :陈 云卉 客服电 话:400-821-3999 网址:tty.chinapnr.com 手机客 户端 :天 天盈 基金 20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楼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5楼 法定代 表人 :鲍 东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21


泰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n 22


北 京 钱 景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40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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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公司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A 座7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166-1188 法定代 表人 :张彦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网址:8.jrj.com.cn 26


上海凯 石财 富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765 号602-115 室 法定代 表: 陈继 武 联系人 : 李晓 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 话:4000-178-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27


深圳富 济财 富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 科苑南路高新 南七道惠 恒 集团二 期418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 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 恒 集团二 期418 室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41 法定代 表: 齐小 贺 联系人 :杨 涛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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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1201-1203 单元 法定代 表: 肖雯 联系人 :李 孟 军 电话:18500050725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 话:020-89629099 网址:www.yingmi.cn 29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 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 扩)N-1、N-2 地块 新浪 总 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 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 扩)N-1、N-2 地块 新浪 总 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 表: 李昭 琛 联系人 :付 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传真:010-82607151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 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 世纪大道100 号上海环 球金 融中心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路18号8号楼 嘉 昱大 厦16-19 楼 法定代 表人 : 唐 建光 传真:021-31081800 联系人 :辛怡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 ,021-31089000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 办律 师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北京市 金杜 律师 事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39号 建外SOHO A 座31 层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42 务所 负责人 :王 玲 联系人 :王 建平 、王 恩顺 电话:010-58785588 传真:010-58785599 经办律 师: 王建 平、 王恩 顺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 经办 注册会计师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 册地址 :中国上 海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环路1318 号星 展银行 大 厦6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路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人 : 胡 逸嵘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 康玮 、 胡逸 嵘 第六节


基 金 的募 集 与 合 同 生 效 一、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二、基金类型 契约型 开放 式 三、基金的募集与合 同生 效 根据 《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销 售办 法》 和 《国 泰金马 稳健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的有关 规定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2004 年4 月27 日发 布的证 监基 金字[2004]62 号文批 准, 本基金 自 2004 年5 月 13 日至 2004 年 6 月 14 日 期间 向社 会公开 发行 。截 止 到 募集 期满, 本基 金发 行 净销售额为 1,230,737,843.50 元人民币。基 金投资 人认购款项在设立募集期 产生的银行利息 (共 计429,816.30 元人 民 币) 也 转为 基金 份额 计入 本基金 投资 人基 金账 户, 归各基 金投 资人 所 有。 按 照每 份基 金份 额面 值人民 币 1.00 元计 算, 本 基金募 集期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及利 息转 份额 合 计为1,231,167,659.80 份 基金份 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共计 为 24,355 户。 根据 《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和 《 国泰 金马 稳健 回 报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的 有关 规定,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43 本基金 满足 成立 条件 , 于2004 年6 月18 日成 立。 第七节


基 金 的申 购 、 赎 回 与 转换 一、申购 、 赎回与转 换 办 理的场所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机构 。 (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具有开 放式 基金 销售 资格 的代销 机构 。 本基金管理人目前的 直销 机构分别设在上海和 北京 两地;委托的代销机 构为 建设银行、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 国泰君 安证券等。本基金 管理人 将适时增加或调整 直销机 构和代销机构, 并 及时予 以公 告。 (三) 国泰 电子 交易 平台 (www.gtfund.com ) 。 二、申购 、 赎回与转 换 办 理的时间 (一) 开放 日 及 开放 时间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 金的 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交易 日。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业务 公告中 规定。 基金管理人 不在开 放日之外的日期 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 购、赎回与转换, 投资者 如果在开放日之外 的日期 和时间提出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 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与转 换价格为下次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与 转 换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 国泰电 子交 易平 台可 以 7 ×24 小 时接 受个 人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 但交易 日下 午 15:00 以后 接受 的交 易申 请均顺 延至 下一 个交 易日 处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 开放 日进行相应的 调整,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申购 、赎 回 与 转换 的开始 时间 本基金 自2004 年9 月 8 日起 办理 日常 的 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 本 基金 的开 放日 为上海 证券 交 易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 (本 公司 公告 暂停 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 开放 日 直销业 务办 理时 间 为:9:30-15:00 , 代销 业务 由于各 代理 销售 机构 系统 及业务 安排 等原 因, 投资 者 应以各 代理 销售 机构具 体规 定的 时间 为准 。 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 各基 金间的转换的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在基金转换开 始公 告中列明。基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44 金管理 人最 迟于 转换 开始 前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上公 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 的, 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 回 或 转换 价格 为下 次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与转 换 时 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格 。 三、申购 、 赎回与转 换 的 原则 (一) “未 知价” 原则 , 即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价格 以受 理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 金份额 资产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二) “金 额申 购 、 份 额赎 回 和份 额转 出 ” 原 则, 即 申购以 金额 申请 、 赎回 和 转换以 份额 申 请,投资者办理基 金转换 业务时,转出方的 基金必 须处于可赎回状态 ,转入 方的基金必 须处 于 可申购 状态 。 (三) 当日 的申 购 、 赎回 与转换 申请 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 以前 撤销 。 (四)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 金运作实际情况在不 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前 提下可更改上 述原则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须于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日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信息 披露 媒体 公 告。 四、申购 、 赎回与转 换 的 程序 (一)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申请的 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 机构 规定的手续,在开放 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 购 、 赎回 与转换的 申请。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须 按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 购资金 。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与转 换 申 请时, 其在 销售 机构 (网 点)必 须有 足够 的可 用基 金份额 余额 。 (二)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申请的 确认 T 日规定 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正常 情况 下投 资者 可在 T+2 日到 其办 理业 务的 销 售机构 查询 确 认情况 。 (三)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款项支 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 式, 投资者申购申请被销 售机 构受理后,销售机构 负责 将投资者申购 款项全 额扣 缴。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按有 关规 定负责 将赎 回款 项在 T+7 个工作 日内 划 往赎回 人银 行账 户。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按基 金合 同有 关规 定处理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45 五、申购 、 赎回与转换 的 数额限制 (一) 投资 者 (包 括个 人和 机构投 资者 ) 在 代销 机构 每 次认购 的最 低申 购金 额 为1000 元 (含 申购费 ) ; 投资 者( 包括 个 人和机 构投 资者 )在 直销 机构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 元; 在 网上 直销 渠道的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10 元;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 销售机构赎回时,若 在销 售机构(网点)保留 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 低于1000 份 , 则 每次 赎回 申请不 得低 于 100 份 基金 份额 ; 若 余额 低于100 份 , 则 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赎 回; (三) 基金 转换 的最 低申 请份额 为 100 份基 金单 位 。如投 资者 在单 个销 售网 点持有 单只 基 金的份 额不 足100 份 时, 需一次 性全 额转 出。 单笔 转入申 请不 受转 入基 金 最 低申购 限额 限制 。 (四)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 金运作情况在不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 提下 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对 以上 限制 进行 调整 , 并最迟 在调 整生 效 前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信 息披露 媒体 公 告 ; (五)申购份额、余 额的 处理方式:申购的有 效份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 购金 额在扣除相应 的费用后,以申请 当日基 金份额资产净值为 基准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 ,剩余部分舍去 , 舍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所 有。 六、申购 、 赎回与转 换 费 (一) 本基 金根 据每 次申 购金额 的大 小, 申购 费用 等于净 申购 金额 乘以 所适 用的申 购费 率, 若投资 人在 一天 之内 发生 多笔申 购, 则适 用费 率按 不同的 单笔 分别 计算 。 申 购费由 申购 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资产 。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为: 申购规 模(M) 50 万 元以 下








1.5% 50 万元 ( 含)-500 万元


1.0% 500 万元 ( 含)-1000 万元


0.6% 1000 万元 (含 )以上





1000 元( 单笔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由 基金 管理 人收 取,用 于市 场推 广、 销售 等各项 费用 。 (二) 本基 金赎 回费 随基 金持有 时间 的增 加而 递减 ,赎回 费率 为: 持有时 间少 于一 年





0.5% ; 持有时 间超 过一 年( 含) 少于两 年 0.2% ; 持有时 间超 过两 年( 含)


0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46 (注:1 年指 365 天,2 年为 730 天, 以此 类推 。)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人承担, 其中25% 归 基金 资产 ,其 余部分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手 续费 。 (三) 转换 费 1 、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基 金的赎 回费 和 转 出和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费补 差两 部分 构成, 具体 收 取情况视每次转换 时两只 基金的申购费率差 异情况 和赎回费率而定。 基金转 换费用由基金持 有 人承担 。 (1) 转出基金赎 回费:按 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 赎 回费率收取费用。其 中 25% 归转出基金 基金财 产, 其余 作为 注册 登记费 和相 关的 手续 费。 (2) 转入基金申 购补差费 :按照转入基金 与转 出基 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 收取 补差费。转出 基金金额所对应的 转出基 金申购费率低于转 入基金 的申购费率的,补 差费率 为转入基金和转 出 基金的申购费率差 额;转 出基金金额所对应 的转出 基金申购费率高于 转入基 金的申购费率的 , 补差费 为零 。 2 、计 算基 金转 换费 用所 涉 及的赎 回费 率和 申购 费率 均按正 常费 率执 行。 注:转 入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四舍五 入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七、申购 与 赎回数额 的计 算方式 (一) 申购 份数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 (1+ 申购 费率 ) (注: 对于 一定 金额 以上 的申购 适 用 绝对 数额 的申 购费金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金 额- 申购 费用)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二)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基 金 赎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 费用 ( 三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 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 可以 适当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47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四) 单位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公式 (总资 产 - 总负 债) ÷基 金份额 总数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人 在 T +1 日为 投 资者办 理增 加权 益的 登记 手续, 投资 者 自 T+2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金 份额 。投 资者 赎回 基金份 额成 功后 ,注 册登 记人在 T+1 日为 投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 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 施 前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上公 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 及处 理方式 (一)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 赎回 申请份额 (指基金赎 回份 额与转出份额之和减 去 基 金申购份额与 转入份 额之 和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时 ,为 基金 的巨 额赎 回 。 (二)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 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 受全 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 回。 1 、 接受 全额 赎回 :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有能 力兑 付投 资者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 按正常 赎回 程 序执行 。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兑付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 或认 为 兑付投 资者 的 赎回申请进行的资 产变现 可能使基金份额净 值发生 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净赎 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10%的 前提 下, 对 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 额;未受理部分 除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 选择将当日未获受 理部分 予以撤销外,延迟 至下一 开放日办理。转 入 下一开放日的赎回 申请不 享有赎回优先权并 将以下 一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准计算赎 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3 、 当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部分 延期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在 3 个工 作 日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信息 披露媒 体上 公告 ,并 说明 有关处 理方 法。 4 、 本基 金连 续两 个开 放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 如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48 的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但 不得 超过 正常 支付时 间 20 个 工作 日,并 应当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信息 披露 媒体 上公 告。 5 、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 转出与 基金 赎回 具有 相同 的优先 级 ,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基 金资 产 组合情 况 , 决 定全 额转 出 或部分 转出 , 并且 对于 基 金转出 和基 金赎 回 , 将 采 取相同 的比 例确 认。 在转出 申请 得到 部分 确认 的情况 下, 未确 认的 转出 申请将 不予 以顺 延。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 、暂 停赎回 与暂停转换的 情形 及处理 (一) 在如 下情 况下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不 可抗 力 ;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间 非正常 停市 , 或发 生其 他 突发情 况 , 导 致基 金管 理 人无法 计算 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某 笔申 购; 4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情 形。 如果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划 给投 资者 。 (二) 在如 下情 况下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回 与转 换 申 请: 1 、不 可抗 力;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间 非正常 停市 , 或发 生其 他 突发情 况 , 导 致基 金管 理 人无法 计算 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基 金连 续两 个开 放日 以 上(含 本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 4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情 形。 在暂停 赎回 与转 换 的 情况 取消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与转 换 业 务的 办理。 (三)发生基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 的事 项,但基金管理人有 正当 理由认为需要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 、赎回 与转换申请的,报 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后可以 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申请 。 (四)暂停基金的申 购、 赎回 与转换,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在至少一种指 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 上公告 。 (五) 暂停 期间 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予公 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 为一 天,基金管理人将于 重新 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 定信 息披露 媒体上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 赎回与 转换 的公 告并 公告 最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 一天但少于两周,暂 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 与转换时,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49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 1 个 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信息 披露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 、 赎回 与 转换 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日公 告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 两周,暂停期间,基 金管 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 次;当连续暂停时 间超过 两个月时,可对重 复刊登 暂停公告的频率进 行调整 。暂停结束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3 个工作 日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信息披 露媒 体上 连 续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 、赎回与转换的公 告,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日公告最新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十一、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 资者 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服 务。通过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基金投资 者可通过固定的渠 道,采 用定期定额的方式 申购本 基金基金份额。该 定期申 购计划不受最低 申 购份额限制,具体 办理方 法参照《国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 则》的有关规定 、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业务 规则 以及相 关业 务公 告。 第八节


基 金 的非 交 易 过 户 与 转托 管 一、基金注册登记人 只受 理继承、捐赠和强 制 执行 等法律法规允许、并 经基 金注册登记人 认可的本基金的非 交易过 户申请。其中继承 是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由 其 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只受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法持有的基金 份额捐 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的 情形。 强制执行是指司法 机构或 其他国家有权机关 依据生 效法律文书将基 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 自然人 、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 组织。符合条件 的 非交易 过户 申请 按基 金注 册登记 人业 务规 则的 有关 规定办 理。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变 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 回等 业务的销售机构(网 点) 时,销售机构 (网点)之 间不能 通买通 卖的,可办理已持 有基金 份额的转托管。办 理转托 管业务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需在原销售 机构( 网点)办理转托管 转出手 续后到其新选择的 销售机 构(网点)办理 转 托管转入手续。对 于有效 的基金转托管申请 ,基金 份额将在办理转托 管转入 手续后转入其指 定 的销售 机构 (网 点) 。 第九节


基 金 的投 资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50 一、投资理念 价格终 将反 映价 值。 二、投资目标 通过股票、债券资产 和现 金类资产的合理配置 ,高 度适应中国宏观经济 的发 展变化。紧盯 不同时 期对 中国GDP 增长 具有重 大贡 献或 因GDP 的 高速增 长而 获得 较大 受益 的行业 和上 市公 司, 最大程 度地 分享 中 国 宏观 经济的 成长 成果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求 稳健 增长 的长期 回报 。 三、投资范围 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 融工具,包括国内依 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债券 及法 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基金 组合 投资的基本范围:股 票资 产 40%-95%;债 券 资产 55%-0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5%。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投资 比例 限制 有 最新规 定的 ,本 基金 从其 规定。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 采取 定性 与定 量分 析相结 合的 方式 , 通过 资产 配置有 效规 避资 本市 场的 系统性 风险 ; 通过对 不同 时期 与 GDP 增 长密切 相关 的投 资、 消费 、进出 口等 因素 的深 层研 究,准 确预 期并 把 握对 GDP 增 长贡 献度 大及 受 GDP 增长 拉动 受益 度大 的重点 行业 及上 市公 司; 通过个 股选 择, 挖 掘具有成长潜力且 被当前 市场低估的重点上 市公司 。在债券投资方面 ,主要 基于 长期利率趋 势 以及 中 短期 经济 周期 、宏 观政策 方向 及收 益率 曲线 分析, 实施 积极 的债 券投 资管理 。 五、类属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类属资产配 置方 面,遵循自上而下的 投资 策略。主要通过对未 来宏 观经济环境尤 其是GDP 增 长率 的分 析及 预测, 结合 证券 市场 的发 展趋势 , 确 定未 来一 段时 间内固 定收 益市 场、 股票市场的风险收 益水平 ,借助风险收益规 划模型 ,得到一 定阶段股 票、债 券和现金资产的 配 置比例 。 国内外宏观经济和证 券市 场的走势表明:经济 成长 与股市运动具有一致 性, 即所谓的“经 股同一 ” 。 股 市是 反映 国民 经济状 况的 一个 窗口 , 股 市的兴 衰直 接反 映国 民经 济发展 的好 坏与 快 慢,同 时, 也在 一定 程度 上影响 国民 经济 的发 展。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 ,将 基于宏观基本面和股 市的 发展趋势,并结合科 学精 细的估值,在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51 维持资 产配 置相 对稳 定性 的前提 下, 把握 市场 时机 ,在类 属资 产方 面进 行相 应的配 置和 调整 : (一)当宏观基本面 向好 、GDP 稳步增长 且预期股 票市场趋于上涨时, 本基 金将采取积极 进取的 做法 ,主 要投 资于 股票市 场, 分享 股票 市场 上涨带 来的 收益 。 (二)当宏观基本面 一般 、GDP 增长缓慢 且预期股 票市场趋于下跌时, 本基 金将采取相对 稳健的做法,减少 股票投 资比例,增加债券 或现金 类资产比例,回避 股票市 场下跌的系统性 风 险,避 免投 资组 合的 损失 。 (三)在预期利率上 升、 债券价格将下降时, 本基 金将及时调整债券组 合久 期,债券资产 主要投 资于 浮息 债券 和久 期较短 的债 券; (四 ) 在 预期 利率 下降 、 债券价 格将 上升 时 , 本 基 金的债 券资 产将 主要 投资 于中长 期债 券, 以实现 较高 的收 益。 (五)在预期股票市 场和 债券市场都存在下跌 风险 时,本基金将减少股 票和 债 券的持有比 例,除 现金 资产 外, 增加 债券回 购、 央行 票据 等现 金类资 产的 比例 。 另外, 本基 金还 将积 极参 与新股 申购 等投 资, 以增 加额外 收益 。 在类属资产配置的调 整中 ,本基金将以定性和 定量 化手段为基础,定性 手段 主要考虑各类 宏观经济政策、GDP 的增 长质量等因素对债 市、股 市的影响,定量化 手段主 要根据包括宏观 经 济变量 在内 的数 量化 模型 (如 CRR 因子 模型 )和 资 产配置 理论 的运 用, 具体 分析各 种经 济变 量 对股市、债市预期 收益率 的影响,分析各种 资产预 期收益和风险。通 过资产 配置的调整,实 现 在一定 风险 情况 下的 收益 最大化 。 本基金 运 用CRR 因子 模 型 对股票 市场 收益 率进 行估 算,CRR 模 型的 基本 形式 为: R=a+b ·MP+c ·DEI+d ·UI+e ·UPR+f ·UTS 其中:R 代 表股 票市 场的 平均收 益率 ; MP 为 工业 增加 值的 增长 率 ; DEI 为 预期 的通 货膨 胀变 化,通 货膨 胀 用CPI 价格 指数计 算; UI 为 未预 期的 通货 膨胀 , 未预期 通货 膨胀 =实 际通 货膨胀 -预 期通 货膨 胀; UPR 为 风险 溢价 ,结 合中 国具体 情况 ,用 十年 期国 债与十 年期 企业 债的 收益 之差来 衡量 ; UTS 为期限溢价 ,即长期 国债和短期国债利率 之差 ,估计时用十年期与 一年 期国债利率之 差来度 量。 如果模 型计 算的 R 值比 实 际的 要 低, 说明 市场 上股 票收益 可能 已被 高估 ,应 该减少 股票 市 场投资 比例 。反 之, 应该 增加股 票投 资的 比例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52 六、行业配置与个股 选择 根据对 我国 GDP 增长 贡献 度及受 GDP 增长 拉动 的受 益度的 分析 以及 行业 发展 态势等 因素 的 综合评估,确定不 同时期 的行业配置比例。 运用成 长企业相对定价模 型对相 关上市公司进行 相 对价值评估,重点 选择价 值被低估的上市公 司。在 确保基金资产流动 性的前 提下,将本基金 投 资于股 票的 资产 不低 于 80% 的比 例配 置在 对 GDP 增 长 贡献度 大及 受 GDP 增长 拉 动受益 度大 的行 业及上 市公 司中 。 本基金 对 GDP 增 长贡 献度 以及受 GDP 增 长 拉动 的受 益度的 评估 分析 主要 建立 在社科 院、 国 家信息中心等各类 统计模 型(包括宏观经济 增长模 型等)的基础之上 ,结合 行业增长与投资 、 消费、 进出 口之 间的 弹性 等分析 指标 ,得 出和 GDP 增长密 切相 关的 行业 类别 ;综合 行业 基本 面 及相对 价值 等因 素, 最终 得出相 应的 资产 配置 权重 。 具体步 骤: (一) 行业 投资 范围 的选 定:以 我国 GDP 增 长的 历 史数据 为依 据, 利用 时差 相关分 析等 数 量模型 ,分 析 GDP 增 长与 行业增 长的 相关 关系 。根 据 GDP 增长 率的 预测 ,预 期行业 对 GDP 增长 的贡献 度大 小及 行业 受 GDP 增长 拉动 作用 (受 益度 )的大 小, 选定 对 GDP 增 长累 计 贡献 前 50% 或受益 度居 前的 行业 作为 基金的 备选 投资 行业 。 (二)行业价值评估 :采 用基本面与估值相结 合, 以定量数据为主,结 合定 性分析,全方 位考察 对GDP 增 长贡 献度 及受益 度大 的行 业的 历史 收益率 、 股利 收益 率及 价值 和成长 性等 指标 , 判断行 业的 综合 投资 价值 ,得出 行业 资产 的具 体配 置比例 。 (三)个股遴选与定 价: 建立企业价值成长识 别模 型、企业相对价值评 估模 型,考虑股票 的市场 覆盖 性、 流动 性和 相关市 场信 息等 因素 ,确 定最终 的股 票组 合。 七、债券及现金类资 产投 资范围 债券资产投资范围主 要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低 风险 金融工具,包括国内 依法 公开发行、上 市的国债、金融债 、AAA 级企业债、可转债 等固定 收益类证券,以及 未来市 场可能推出的其 他 固定收益类证券和 衍生金 融工具。现金类资 产投资 范围包括债券回购 、央行 票据等短期金融 工 具。 八、债券投资策略 采取久 期管 理 、 收 益率 曲 线策略 、 收益 率利 差策 略 , 在 有效 控制 利率 和信 用 风险的 前提 下, 获取稳 定的 低风 险收 益。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53 九、现金类资产投资 策略 采取短期利率预期策 略, 结合基金在现金方面 的需 求安排,运用现金流 管理 方法参与债券 回购、央行票据等 短期金 融工具的投资,在 保证基 金资产安全性和流 动性的 前提下,获得较 高 的短期 收益 。 十、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基 准=60% × 〖上 证 A 股指数 和深 圳 A 股指 数的 总市值 加权 平均 〗+40% × 〖上证 国债 指 数〗 ( 在其 它较 理想 的业 绩 基准出 现以 后, 经一 定程 序会对 现有 业绩 基准 进行 替换) 十一、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中低风险 的平 衡型基金产品,基金 的预 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 金, 风险程度低于 激进的 股票 型基 金。 十二、风险管理工具 国泰基 金风 险控 制系 统 十三、投资决策过程 投资决 策过 程见 图1 所示 。 (一) 投资 组合 构建 及调 整过程 基金经理小组制定年 度及 分阶段的项目投资计 划和 组合计划:项目投资 计划 应列明投资目 标及其 实现 方式 。组 合计 划应包 括对 市场 的看 法、 基金资 产中 的相 关资 产比 重,并 阐述 理由 ; 基金经 理小 组将 组合 计划 报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批; 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 资决 策委员会的审批意见 确定 一定阶段内的投资组 合计 划,并组织实 施; 1 、 投资 组合 调整 : 由于 市 场情况 的变 化 , 公 司研 究 部提出 报告 或者 基金 经理 小组认 为现 有 组合需要调整的, 基金经 理小组可在授权范 围内调 整投资组合,同时 将调整 结果报投资决策 委 员会备 案; 2 、 基金 经理 小组 须定 期评 估现有 投资 组合 的表 现, 并 向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报 告投 资运作 情况 , 其中月 度、 季度 、半 年度 以及年 度报 告须 以统 一格 式报告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54 图 1: 投资 决策 过程 示意 图 (二)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工 作程序 1 、 由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主任 召集, 通常 每月 召开1-2 次会议 , 遇 有重 大事 件, 可随时 召开 会 议; 2 、 每次 会议 所形 成的 决策 意见须 形成 书面 记录 , 并 由参加 会议 的成 员签 字或 主任签 发 。 在 决策记 录中 应明 确有 无不 同意见 ,并 把不 同意 见记 录在案 ; 3 、 为支 持决 策的 科学 性和 有效性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可以邀 请与 本决 策相 关的 人士列 席 , 列 席人员 可充 分发 表意 见, 但不参 与决 策; 4 、 决 策委 员会 每过一 段时 间对前 阶段 决策 意见 进行 必要的 检讨 , 总 结经 验, 吸取教 训, 提 高决策 有效 性。 (三) 基金 交易 过程 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各 基金将独立、平等地 使用 公司统一的中央交易 平台 。交易 管理部 公平、及时地处理 所有投 资产品的交易指令 ,并保 护不同产品之间的 交易秘 密。基金经理小 组 必须遵 守投 资组 合决 定权 和交易 下单 权严 格分 离的 规定, 经由 交易 管理 部 统 一执行 交易 指令 。 十四、投资组合的比 例限 制 (一)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 债券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总值 的 80% ; (二) 股票 资 产40%-95% ;债券 资 产55%-0; (三)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 于5%; (四)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风险管理 委 员会 资产配 置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稽 核 监 察 部 组合构 建与 调整 个股( 个券 )选 择 交易实 施 绩效评 价 基金经 理小 组 研究开 发部 交易管 理部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55 (五)基金与由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 计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 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10% ; (六) 基金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七)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八)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三 个月 内应达 到上 述比 例限 制。 除上述 第 5 条 的比例限制外,因 基金规 模或市场变化导致 投资组 合超出上述比例不 在限制 之内,基金管理 人 应在合 理期 限内 进行 调整 ,以达 到上 述标 准。 十五、投资限制 本基金 禁 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一)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其他基 金; (二) 本基 金不 得将 基金 资产用 于抵 押、 担保 ; (三) 本基 金不 得从 事证 券信用 交易 ; (四) 本基 金不 得进 行房 地产投 资; (五) 本基 金不 得从 事可 能使基 金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六)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与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有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七) 本基 金不 得从 事法 律法规 及监 管机 关规 定禁 止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十六、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 (一) 不谋 求对 所投 资企 业的控 股或 者进 行直 接管 理; (二)所有参与行为 均应 在合法合规和维护基 金投 资人利益的 前提下进 行, 并谋求基金资 产的保 值和 增值 。 十七、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会及 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 资料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 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 于2016 年 10 月20 日复 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 标、净 值表现和投资组合 报告等 内容,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 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 2016 年9 月30 日,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56 (一)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1,132,859,196.17 73.30 其中: 股票 1,132,859,196.17 73.30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20,435,990.48 7.79 其中: 债券 120,435,990.48 7.79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89,923,931.05 18.76 7 其他各 项资 产 2,293,037.36 0.15 8 合计 1,545,512,155.06 100.00 (二)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885,085,302.61 58.30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247,773,893.56 16.32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57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132,859,196.17 74.62 (三)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300207 欣旺达 9,253,160 142,961,322.00 9.42 2 600522 中天科 技 12,473,782 136,463,175.08 8.99 3 002310 东方园 林 7,821,050 122,164,801.00 8.05 4 600056 中国医 药 5,483,893 106,661,718.85 7.03 5 300197 铁汉生 态 8,320,088 98,759,444.56 6.50 6 300145 中金环 境 3,686,413 97,800,536.89 6.44 7 300219 鸿利智 汇 6,403,975 94,010,353.00 6.19 8 600487 亨通光 电 3,873,872 76,392,755.84 5.03 9 000786 北新建 材 6,021,900 70,576,668.00 4.65 10 300296 利亚德 1,041,086 31,857,231.60 2.10 (四) 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 比例(%) 1 国家债 券 70,077,000.00 4.62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50,085,000.00 3.3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0,085,000.00 3.30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58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273,990.48 0.02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20,435,990.48 7.93 (五)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160011 16 附息 国债 11 700,000 70,077,000.00 4.62 2 160414 16 农发14 500,000 50,085,000.00 3.30 3 128009 歌尔转 债 2,076 273,990.48 0.02 (六)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 贵 金 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 八)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 九)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若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 本 基金 将根 据风 险管理 的原 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 目的, 有选择地投资于股 指期货 。套期保值将主要 采用流 动性好、交易活 跃 的期货 合约 。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 货投 资 时,将通过对证券 市场 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 的研 究,并结合股 指期货 的定 价模 型寻 求其 合理的 估值 水平 。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 考虑 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 性及风险特征,通过 资产 配置、品种选 择,谨 慎进 行投 资, 以降 低投资 组合 的整 体风 险。 法律法 规对 于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的投 资策 略另 有规 定的 , 本 基金 将按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执 行 。 ( 十)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不 能投 资于 国债 期货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59 ( 十一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 年受 到 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况 。 2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 中,没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情况 。 3 、其 他各项 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643,634.5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292,663.30 5 应收申 购款 356,739.4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293,037.36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28009 歌尔转 债 273,990.48 0.02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明 1 300219 鸿利智 汇 94,010,353.00 6.19 重大事 项 第十节


基 金 的业 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2016 年6 月30 日, 并经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 职守 、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 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 低收益。基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 资有风险 ,投资 者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60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4 年6 月18 日至 2004 年12 月 31 日 -3.50% 0.62% -6.93% 0.81% 3.43% -0.19% 2005 年度 -0.31% 0.90% 1.18% 0.82% -1.49% 0.08% 2006 年度 128.01% 1.27% 75.25% 0.86% 52.76% 0.41% 2007 年度 113.20% 1.88% 54.80% 1.32% 58.40% 0.56% 2008 年度 -53.79% 2.66% -44.25% 1.70% -9.54% 0.96% 2009 年度 84.41% 1.50% 42.69% 1.13% 41.72% 0.37% 2010 年度 -4.71% 1.29% -8.66% 0.85% 3.95% 0.44% 2011 年度 -19.84% 1.11% -12.62% 0.69% -7.22% 0.42% 2012 年度 2.44% 0.91% 3.20% 0.65% -0.76% 0.26% 2013 年度 -2.53% 1.13% -2.22% 0.69% -0.31% 0.44% 2014 年度 11.37% 1.09% 30.82% 0.64% -19.45% 0.45% 2015 年度 8.78% 2.43% 13.35% 1.47% -4.57% 0.96% 2016 年上 半年 -2.02% 2.03% -9.11% 1.22% 7.09% 0.81% 2004 年6 月18 日至 2016 年6 月30 日 260.93% 1.58% 120.24% 1.05% 140.69% 0.53% 第十一节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财产 是指基金购买的各类 证券 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基 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 成的价 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 管人 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 专用 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61 金销售 代理 人、 注册 登记 人自有 的资 产账 户以 及其 它基金 资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与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资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以其 自有 的资 产承担 自身 相应 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本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分 外 , 基 金财 产不得 被处 分。 (一)基金财产应独 立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的固有财产,基金管 理人 不得将基金财 产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 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 而取 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 产。 (三)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者依法宣告 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四)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担的 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强 制执 行。 第十二节


基 金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二、估值方法 (一) 股票 估值 方法 : 1 、 上市 流通 股票 按估 值日 其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2 、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1) 首 次发 行 未 上市 的股 票,按 成本 计量 ; (2) 送股、转增 股、配股 和 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 未 上市 的股票,按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估值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62 (3) 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 市价 估值 ; (4) 非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 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3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2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1 、2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 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二) 债券 估值 方法: 1 、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 易的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未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应收 利 息(自债券计息起始 日或上 一起息日至估值 当日的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 易 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 的 收盘 净价估 值; 3 、 发行 未上 市债 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 下,按 成本 进行 后续 计量 ; 4 、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5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按本 项 第1 -5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 考虑市 场成交价、市场 报 价、流动性、收益 率曲线 等多种因素基础上 形成的 债券估值,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 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三) 权证 估值 方法 : 1 、 基金 持有 的权 证 , 从 持 有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 权日止 , 上市 交易 的权 证 按估值 日在 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 证的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的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 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63 下,按 成本 计量 ; 2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按 本项 第 1 小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 资产进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 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3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四)如基金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 值违 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 值方 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五)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基 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 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估值程序 (一)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 ,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二)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 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五、估值错误的确认 与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及 时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一) 差错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登记结算机 构、 或代销机构、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64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 错造成 差错,导致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的,过错的 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 遭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受 损 方”) 按下 述“ 差错 处理 原 则”给 予赔 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 包括 但不限于:资料申报 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 算差错、系统 故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差 错 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 的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 技术水 平不 能预 见、 不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 属不可 抗力 ,按 照下 述规 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 成投 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 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 差错 ,因不可抗力 原因出现差错的当 事人不 对其他当事人承担 赔偿责 任,但因该差错取 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 应 负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二) 差错 处理 原则 1 、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差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正 差错发生的 费用由 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 错责任方未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差错,给当 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 差错责 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若差 错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 当事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 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 责任方应对更正 的 情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 、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导 致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 并 且仅 对差 错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对 差 错负责。如果由于 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 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 损失(“受损方”), 则差 错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围内对 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 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 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 基金管 理人追偿,如果因 基金托 管人过错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基金管理 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 基金托 管人追偿。基金管 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 方造成 基金财产的损失 ,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差 错方追 偿;追偿过程中产 生的有 关费用,应列入 基 金费用 ,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 、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或 其 他规定,基金管理 人自行 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 任,则基金管理 人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65 有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 用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 法 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三)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 2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 需要修 改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 由 基金 登 记结算 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四) 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的 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出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3 、 因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给基 金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由 基 金管理 人先 行 赔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 情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 追偿。 4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结 果为 准 。 5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六、暂停公告净值的 情形 (一)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交 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二)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产 价值 时 ; (三)如出现基金管 理人 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 任何 情况,会导致基金管 理人 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四)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情 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 基金托管人负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66 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 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 予 以公布 。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 3 项 、债 券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 或权 证 估值方 法的 第2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二)由于不可抗力 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 及登 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 误, 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 规则变 更等,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 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 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 除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注: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 会计字[2006]23 号 《关 于 基金管 理公 司及 证券 投资 基金执 行 〈企 业会计 准则 〉的 通知 》和 2007 年 9 月 29 日 《国 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修 改旗下 基金 基金 合 同的公 告》 更新 了以 上基 金资产 估值 部分 的内 容。 第十三节


基 金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一) 买卖 证券 差价 ; (二) 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 (三) 银行 存款 利息 ; (四)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 (五) 持有 期间 产生 的公 允价 值 变动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一) 基金 当期 收益 先弥 补上期 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收 益分 配; (二) 如果 基金 投资 当期 出现亏 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67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额 资产 净值 不能 低于 发售面 值; (四) 全年 合计 的基 金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基金 年度净 收益 的90% ; (五)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件 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收益每 年至 少分 配一 次, 本基金 收益 每 年最多 分配 四次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选择 取得 现金 分红 或分 红再投 资的 分红 方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未做选 择的 ,则 现金 分 红 方式为 其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七)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 本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方 案须 载明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 分配原 则 、 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 分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与公告 本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管 理人 拟定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核实 后确 定, 在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后5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第十四节


基 金费 用 与 税 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 的费 用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三) 证券 交易 费用 ; (四) 基金 信息 披露 费用 (国家 另有 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六) 与基 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和 律师 费(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 (七)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列入 的其 它费 用。 二、基金运作费用计 提方 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68 基金管 理费 按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1.5%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每日 计提, 按月支付,由 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资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二) 基金 托管 费 本基金应给付基金托管 人 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 金 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 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 下: H=E×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支付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每日 计算,每日计提,按 月支 付,由基金托管人于 次月 首两个工作日 内从基 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三 ) 上 述一 中 (三) 到 (七 ) 项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其它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议 的规 定, 按费用 实际 支 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三、 与基金销售有关 的费 用 (一)本基金根据每 次申 购金额的大小,采用 比例 费率收取申购费,若 投资 人在一天之内 如果同 时有 多笔 申购 ,则 适用费 率按 不同 的单 笔分 别计算 。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为: 申购规 模(M) 50 万 元以 下








1.5%


50 万 元( 含)-500 万元


1.0% 500 万元( 含)-1000 万元


0.6%


1000 万元 (含 )以 上





1000 元( 单笔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由 基金 管理 人收 取,用 于市 场推 广、 销售 等各项 费用 。 (二) 本基 金赎 回费 随基 金持有 时间 的增 加而 递减 ,赎回 费率 为: 持有时 间少 于一 年





0.5%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69 持有时 间超 过一 年( 含) 少于两 年 0.2% ; 持有时 间超 过两 年( 含)


0 (注:1 年指 365 天,2 年为 730 天, 以此 类推。)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人承 担, 其中 25% 归 基金 资产 ,其 余部分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手 续费 。 (三) 转换 费 1 、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基 金的赎 回费 和 转 出和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费补 差两 部分 构成, 具体 收 取情况视每次转换 时两只 基金的申购费率差 异情况 和赎回费率而定。 基金转 换费用由基金持 有 人承担 。 (1) 转出基金赎 回费:按 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 赎 回费率收取费用。其 中 25% 归转出基金 基金财 产, 其余 作为 注册 登记费 和相 关的 手续 费。 (2) 转入基金申 购补差费 :按照转入基金与转 出基 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 收取 补差费。转出 基金金额所对应的 转出基 金申购费率低于转 入基金 的申购费率的,补 差费率 为转入基金和转 出 基金的申购费率差 额;转 出基金金额所对应 的转出 基金申购费率高于 转入基 金的申购费率的 , 补差费 为零 。 2 、计 算基 金转 换费 用所 涉 及的赎 回费 率和 申购 费率 均按正 常费 率执 行。 注:转 入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四舍五 入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 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资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 作无关 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等不列 入基金费用。基金 合同生 效前的相关费用 , 包括但 不限 于验 资费 、会 计师和 律师 费、 信息 披露 费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 基金 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 六、本基金运作过程 中涉 及的各类纳税主体, 依照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履行 纳税义务。 第十五节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70 (一)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 (二)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每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 会 计年 度按 如 下原则 :如 果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3 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一个 会计 年度 ; (三)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记 账单 位; (四)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的 会计 制度 ; (五)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核 算; (六)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 的会 计账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 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七)基金托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 会计 核算、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 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 二、基金审计 (一)本基金管理人 聘请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 事务 所有限公司及其具有 证券 从业资格的注 册会计 师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进 行审 计; (二)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须 事先 征得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同 意; (三) 基金 管理 人 ( 或基 金 托管人 ) 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经基 金托管 人 (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意 ,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在 五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 第十六节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 规定。本基金信息 披露事 项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 时间内,通过指定 报刊和 网站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将 基金 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同时将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站 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 结束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71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三、基金募集情况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的结果编制基 金募 集情况公告,并在募 集期 结束的次日登 载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五、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 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 交易 日的次日,将前日的 基金 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六、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人 能够在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 信息资 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年结 束之日起九十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半年 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 ,编 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 并将半年度报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72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 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 报告,并将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 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八、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即可 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 件,有关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当在两日内编制 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重大 事件包 括: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 开; (二) 终止 基金 合同 ; (三)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四)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五)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六)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七)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八)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 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九)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年 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 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 十; (十一 )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十二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十三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 管理人 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 严重行 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十四 )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十五 )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十六 )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用 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十七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误 达基 金 份 额净 值百 分之零 点五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73 (十八 )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所 ; (十九 )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 (二十 )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构 ; (二十 一) 开放 式基 金开 始办理 申购 、赎 回; (二十 二) 开放 式基 金申 购、赎 回费 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生 变更 ; (二十 三) 开放 式基 金发 生巨额 赎回 并延 期支 付; (二十 四) 开放 式基 金连 续发生 巨额 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回 申请 ; (二十 五) 开放 式基 金暂 停接受 申购 、赎 回申 请后 重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 (二十 六)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事 项。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人应当至少 提前 三十日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召开 时间、 会议 形式 、审 议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等事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 召集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不 依法 履行 信息披 露义 务的 ,召 集人 应当履 行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 公共报刊或网站中出 现的 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 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 行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 况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信息 第十七节


风 险揭 示 一、投 资于本基金的 主要 风险: (一) 市场 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 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 受到 经济因素、政治因素 、投 资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 产生波 动, 从而 导致 基金 收益水 平发 生变 化, 主要 存在以 下几 种风 险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74 1 、 政策 风险。 因国 家政 策 , 如财政 政策、 货币 政策、 产业政 策、 地 区发 展政 策 等发生 变化 , 导致市 场波 动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产生 风险 ; 2 、 经济 周期 风险 。 随着 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各 个行业 及上 市公 司的 盈利 水平也 呈周 期 性变化 ,从 而影 响到 个股 乃至整 个行 业板 块的 二级 市场走 势; 3 、 利率 风险 。 金融 市场 利 率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 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 率直接 影响 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 率,影 响着企业的融资成 本和利 润。基金投资于债 券和股 票,其收益水平 会 受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 、 国 际竞 争风 险。 随 着国 家开放 程度 的提 高, 各行 业都面 临着 国际 竞争 , 上 市公司 的发 展 必然也受到发达国 家公司 进入中国市场的影 响。尤 其是中国加入 WTO(世界 贸易组织)后市 场 开放程 度加 大, 国内 上市 公司必 然面 临许 多来 自国 外同类 企业 竞争 的风 险; 5 、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状 况受 多种 因素的 影响 , 如 经营 决策、 技术的 更新 、 新产品的研究开发 、高级 专业人才的流动等 风险。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 公 司经营不善,其 股 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 够用于分配的利润 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 降。虽 然基金可以通过 投 资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 统风险 ,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 6 、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 投资 的目的 是使 基金 资产 保值 增值, 如果 发生 通货 膨胀 , 基金 投资 于 证券所 获得 的收 益可 能会 被通货 膨胀 抵销 ,从 而影 响基金 资产 的保 值增 值。 (二) 管理 风险 1 、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金 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 验、 判断 、 决 策 、 技 能等 会影响 其对 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2 、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基金超 过一 只, 因此 本基 金在进 行 具 体投 资操 作时 可能会 受到 其 他基金 投资 所带 来的 影响 (如 流动 性 , 持 股上 限等 ) , 尽 管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有 严格的 交易 规则 来 避免不 同基 金投 资的 利益 冲突, 但无 法保 证完 全避 免该影 响的 产生 ; 3 、 本基 金是 开放 式基 金 , 基金规 模将 随着 投资 者对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而 不断 变 化,尽管基金管理 人保持 一定的现金或现金 等价物 储备,但若是由于 投资者 的连续大量赎回 或 转换而导致基金管 理人被 迫抛售股票以应付 基金赎 回或转换的现金需 要,则 可能使基金资产 净 值受到 影响 。 (三)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 交易 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 能因为技术系统的 故 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 交易的正常进行或 者导致 投资者的利益受到 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 来自基 金管理公司、注 册 登记人 、销 售机 构、 证券 交易所 、证 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等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75 (四) 流动 性风 险 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 在初 期发展阶段,在某些 情况 下股票品种的流动性 不是 很通畅,由此 可能影响到基金投 资品种 的日常交易及基金 的申购 赎回。尽管本基金 管理人 将通过投资组合 的 调整来 减少 该风 险, 但不 能保证 完全 避免 。 (五) 特定 风险 1 、 本基 金以 对GDP 增 长贡 献度大 及 受 GDP 增长 拉动 受益度 大的 行业 为主 要投 资对象 。 从 长 期来看,资本市场 和本基 金的资产净值必将 反 映宏 观经济增长。但因 国内股 票市场处于新兴 加 转轨阶段,可能在 短期内 存在上市公司行业 代表性 不强、没有足够合 格条件 的上市公司可供 本 基金投 资的 风险 。 2 、 本基 金是 以宏 观配 置为 主的平 衡型 基金 , 力求 合 理配置 股票 、 债券 和现 金 等类属 资产 的 比例,以尽量回避 单类资 产波动过大的风险 ,但无 法完全排除判断失 误,从 而加大基金资产 组 合的风 险。 3 、 伴随 我国 经济 周期 的波 动或宏 观经 济调 控, 不排 除某些 对 GDP 增 长贡 献度 大或受 益度 大 的行业有中短期调 整或低 速增长的可能,这 将使本 基金投资的该行业 所属股 票在短期内可能 存 在较大 风险 。 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 深入 研判和精心管理,积 极规 避以上特定风险,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带 来稳健 回报 。 (六) 其他 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的出现,将会 严重 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 产的损 失,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从而 带来 风险 。 二、声明 (一)本基金未经任 何一 级政府、机构及部门 担保 。投资者自愿投资于 本基 金,须自行承 担投资 风险 。 (二)除基金管理人 直接 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 基金还通过其他代销 机构 代理销售,但 是基金并不是代销 机构的 存款或负债,也没 有经代 销机构担保或者背 书,代 销机构并不能保 证 其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第十八节


基金 的终止和清算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76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将终 止: (一) 存续 期内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连 续60 个工 作日达 不到100 人, 或连 续60 个工 作日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 元人民 币,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终 止本 基 金; (二) 基金 经持 有人 大会 表决终 止的 ; (三)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为, 基金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终 止的 ;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续 担任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职务 , 而无 其它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人承 受其原 有权 利及 义务 ; (五 )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续 担任 本基 金托 管人 的职务 , 而无 其他适 当的 基金 托管 人承 受其原 有权 利及 义务 ; (六) 由于 投资 方向 变更 引起的 基金 合并 、撤 销; (七)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它情 况。 二、清算小组 (一) 自基 金终 止之 日起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组 织成 立清 算小 组, 清算小 组必 须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在清 算小 组接管 基金 资产 前,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资 产安 全的 职责 (二) 基金 清算 小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选定的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 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请必 要 的工作 人员 。 (三)基金清算小组 负责 基金资产的保管、清 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三、清算程序 (一) 基金 终止 后, 发布 基金清 算公 告, 并由 基金 清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资 产; (二) 基金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三)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价; (四)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变 现; (五)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77 (六)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七) 进行 基金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 用由清 算小 组 从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五、基金清算剩余资 产的 分配 基金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 并依 照下列 顺序 进 行分配 : (一) 支付 清算 费用 ; (二) 缴纳 所欠 税款 ; (三) 清偿 基金 债务 ; (四) 剩余 资产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资 产未 按前 款1 至3项 规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5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 清算小 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有 关重 大事项 将及 时公 告; 基金 清算结 果由 基金 清算 小组 经中 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三个 工作日 内公 告。 七、基金清算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保存 。 第十九节


基 金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及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独 立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78 (2)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金 业务 规则 ; (3) 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 获得基金管理费,收 取或 委托收取事先批准或 公告 的合理费用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费 用; (4) 在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决定本基 金的 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 方式 ,但基金合同 规定应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批 准的 ,从 其规 定; (5) 依据基金合 同及有关 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 了基金合同或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对基金 资产、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 和 中国银监会,并有 权向有 关部门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提议更换基金 托管人 ,以及采取其他 必 要措施 以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利 益; (6) 选择、更换 基金销售 代理人,并依照销售 代理 协议对基金销售代理 人的 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7) 选择、更换 注册登记 代 理机构,并对注册 登记 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 进行 必要的监督和 检查; (8)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 (9) 以 基金 的名 义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 的分 配方 案; (11)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 同以及 依据 基金 合同 制订 的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遵 守基 金合 同; (2)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3) 恪 尽职 守, 依照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4) 设置相应的 部门并配 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 析、 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 式管 理和 运作 基金资 产, 防范 和减 少风 险; (5) 设置相应的 部门并配 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 理基 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赎 回和其他业务 或委托 合格 机构 代为 办理 ; (6) 设 置相 应的 部门 并配 备足够 的专 业人 员办 理基 金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7)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 度,保证基金管理人 的自 有资产和基金资产相 互独 立,确保分别 管理、分别核算、 计账; 保证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在 资产运 作、财务管理等 方 面相互 独立 ,确 保分 别管 理、分 别计 账; (8)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79 规定外 ,不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方 谋取 利益 ; (9)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外 ,不 得委 托第 三方 管理、 运作 基金 资产 ; (10)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托管 人依 照基 金合 同及 相关法 律规 定对基 金管 理人 履行 基金 合同情 况进 行的 监督 ; (11) 按规 定核 算并 公告 基 金份额 资产 净值 ; (12) 按照 法律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3)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 办法》 、 《 销售办法 》 、基 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 报告义务;保证投 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 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 (14) 保守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 ; 除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他人泄露,但 因遵守 和服从司法机构、 中国证 监会或其他监管机 构的判 决、裁决、决定 、 命令而 做出 的披 露不 应视 为基金 管理 人违 反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保 密义 务; (15) 依据 基金 合同 规定 制 订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16) 依据《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执行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确保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提供 的各 项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 时间 内发出 ; (17) 编制 本基 金的 财务 会 计报告 ; 保 存本 基金 的会 计账册 、 报 表及 其他 处理 有关基 金事 务 的完整 记 录15 年以 上; (18)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 参与基 金资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20)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托 管人 因过错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21)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目的 处分 基金 资产 或者 因违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管 理职责 、 处理 基金事 务不 当而 致使 基金 资产受 到损 失时 , 应 当承 担赔偿 责任 , 其 过错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 (22) 负责 为基 金聘 请会 计 师事务 所和 律师 ; (23) 职责 终止 时 , 妥 善保 管业务 资料 , 及时 办理 基 金管理 业务 移交 手续 ; 按 照规定 聘请 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 以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80 (24)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 同以及 依据 基金 合同 制定 的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 法持 有并 保管 基金 资产; (2) 依 照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获 取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本基金 的投资运 作,发现基金管理人 的投 资指令违法、违规、 违反 基金合同的, 不予执 行,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4)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法 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它权 利。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依 法持 有基 金资 产; (2)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资 产; (3) 设置专门的 基金托管 部门,具有符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资产 托管 事宜 ; (4)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稽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基金资产的 安全,保证其托管 的基金 资产与基金托管人 自有资 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资产相 互独立;对不同 的 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 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 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 记 录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5)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它有 关 规定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资产 ; (6)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按 照有 关规 定开 立基 金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与 基金 联名 的名 义开 立证券 账户 , 办理基 金投 资于 证券 的清 算交割 , 严 格执 行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 负 责基 金名下 的资 金往 来 ; (8)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它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9)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10) 采取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 使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购和 赎回 等事 项符 合基 金合同 等有 关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 (11) 采取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 使 基金 管理 人用 以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 格的方 法符 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81 (12) 采取 适当 、合 理的 措 施,使 基金 投资 和融 资的 条件符 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的 规 定 ; (13) 按规 定出 具基 金业 绩 和基金 托管 情况 的报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14) 在定 期报 告内 出具 托 管人意 见 ,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5) 按有 关规 定, 保存 基 金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和记 录等 15 年 以上 ; (16)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 并核对 基金 管理 人制 作的 相关账 册; (17)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合 法 合 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项; (18)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 参与基 金资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 管 其资 产时 , 应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和 中国银 监会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0)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 的损失 ,应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其过 错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 除 ; (21) 基金 管理 人因 过错 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应代 表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它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3) 法律 、法 规及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它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每 份基 金份 额代 表同 等 的权利 和义 务。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取 得基 金收 益; (2)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行使 表 决 权; (3) 监 督基 金运 作情 况, 知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有关 信息披 露内 容; (4) 按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申购、 赎回 、转 换基 金份 额; (5) 参 与基 金清 算后 的剩 余资产 的分 配; (6) 依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权 提议 召集 或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7) 提请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履行基金合 同规 定应尽的义务,因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 销售 机构 、注 册登 记人的 过错 导致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害 时要 求赔偿 的权 利; (8) 法 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它权 利。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 守基 金合 同;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82 (2) 缴纳 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承担 的费用 ; (3) 以 投资 额为 限承 担基 金亏损 或者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本基 金及其 它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5)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6) 法 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它义 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一) 召开 事由 有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5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6 、与 其它 基金 合并 ; 7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事 项。 以下情 形不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 2 、 在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赎 回费 率或 在中 国证 监会允 许的 条 件下调 整收 费方 式; 3 、因 相应 的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 二) 召集 方式 1 、在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召集 ; 2 、 在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理 人未 行使 或不 能行 使召集 权的 情况 下,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 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 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十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 起六十日内召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83 集,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之 十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 之 日起 十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 起六十日内召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 集,代表基金份额 百分之 十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 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日起六十日 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可以按照《基 金法》 第七 十 二 条第 二款 的规定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应 当至少 提前 三十 日向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配合 , 不得阻 碍、 干扰 。 ( 三) 通知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在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公 告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至 少应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方 式;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4)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效 期限 等)、 委托 书送 达时 间和 地 点;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话 。 2 、 采取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召 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 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所 采取的 具体通讯方式、委 托的公 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 式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 见的寄 交和 收取 方式 。 ( 四) 会议 的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 集人 确定,但更换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 开会方式召开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8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现 场开 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 书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2) 经核对,汇 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50%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通讯方 式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召集人 按本基金 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 知后 ,在两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 媒体上连续公 布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2)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 督下 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 方式 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 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 不少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50% ; (4) 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 理人,同时提 交的持有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 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国证 监会 。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 和会议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 决意见即视为有效 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无 效 表决。 3 、 如果 开会 条件 达不 到上 述现场 开会 或通 讯方 式开 会的条 件, 则对 同一 议题 可履行 再次 开 会的程 序, 再次 开会 日期 的提前 通知 期限 为 10 天, 但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资 格 的权益 登记 日 不 应发 生变 化。 4 、属 于以 现场 开会 方式 再 次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必须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1) 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85 凭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 规、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2) 经核对,汇 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 持有 的基金份额凭证显示 ,有 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50% ) 。 5 、属 于以 通讯 表决 方式 再 次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必须 符合 以下 条件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示 性 公告; (2)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 督下 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 方式 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 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 不少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50% ) ; (4) 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 理人,同时提 交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相 关法 律、 法规 、本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 知 的规 定;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国证 监会 。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 项, 如修改基金合同、决 定终 止基金、更换 基金管理人、更换 基金托 管人、与其他基金 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事项以及 会 议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项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在大会召 集人发 出会议通知前向大 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 提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大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 (1) 关联性。大 会召集人 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职权范 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 ,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 不将提案提交大会 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明 。 (2) 程序性。大 会召集人 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 序性 问题作出决定。如将 其提 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需征得 原提案 人同意;原提案人 不同意 变更的,大会主持 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 请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8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决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 审议。 2 、议 事程 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 下,首 先由大会主持人按 照下列 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 和 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 宣读提 案,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 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 授权出席会议的代 表,在 基金管理人未能主 持大会 的情况下,由基金 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 的 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均 未能主 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 50%以 上多数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主持人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 况下 ,公告会议通知时应 当同 时公布提案,在所通 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 第二天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构监 督下 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一票 表决 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 列(2) 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 过方可作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等重大 事 项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效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4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时,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项 表 决。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选 举两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 一 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中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表担任监 票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87 人。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 持人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 交的 表决结果有怀疑,可 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对所投票数 进行重 新清点;监票人应 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 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 点 后,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 公证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 况下 ,计票方式为:由大 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 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 管人召 集,则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表)的监督下进行 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 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 通过的事项,召集人 应当 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 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效 。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 律法 规另有规定,生效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对全 体基金份额持 有人均有法律约束 力。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 、 程序 ( 一) 基金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将终 止: 1 、 存续 期内 , 基金 持有 人 数量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达 不 到 100 人 , 或 连续60 个工 作日基 金资 产净值 低 于5000 万 元人 民 币, 基 金管 理人 将宣 布本 基金终 止; 2 、基 金经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 终止的 ; 3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基金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的 ; 4 、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 而无 其它 适当的 基金 管理 人承 受其 原有权 利及 义务 ; 5 、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本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而无 其他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88 适当的 基金 托管 人承 受其 原有权 利及 义务 ; 6 、由 于投 资方 向变 更引 起 的基金 合并 、撤 销; 7 、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它 情况。 ( 二) 基金 清算 小组 1 、自 基金 终止 之日 起 30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组 织成 立清 算小 组, 清算小 组必 须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在清 算小组 接管基金资产前,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应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 资产 安全 的职 责 2 、 基金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选定 的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清 算小组 可以聘请必要的 工 作人员 。 3 、 基 金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 资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 价 、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清 算 小组可 以依 法 进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 三) 基金 清算 程序 1 、基 金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 清算公 告, 并由 基金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资 产; 2 、基 金清 算小 组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价 ; 4 、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变现 ; 5 、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6 、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7 、进 行基 金剩 余资 产的 分 配。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 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 用由清算小组 从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剩余 资产 的分 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 余资 产,按基金持有人持 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并依 照下 列顺序进行分 配: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缴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剩 余资 产按 基金 持有 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89 基金资 产未 按前 款1 至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持 有人 。 ( 六) 基金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公告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 大事项 将及 时公 告; 基金 清算结 果由 基金 清算 小组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三个 工作日 内公 告。 ( 七) 基金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保存 。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本协议的订立 、内 容、履行和解释或与 本协 议有关的争议,本基 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 量通过协商、调解 途径解 决。不愿或者不能 通过协 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 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 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上海分会, 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 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 忠实、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 八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 力。基金发起人、基 金管 理人各持有一 份,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二份 ,其余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它有关 监管 部门 。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 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销售代 理人 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查阅;投 资者也 可按工本费购买本 基金合 同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内 容应以本基金合 同 正本为 准。 第 二 十 节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39 楼 法定代 表人 : 唐 建光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90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实收资 本:1.1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 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 长期 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发行金融 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 付、承 销政府债券;买卖 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 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 、代理 买卖外汇;从事银 行卡业 务;提供信用证服 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 项 及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 管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 、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销 售 办法》 、 《 信息披露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对 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基金 资产的 投资组合、所托管 的基金 管理人的所有基 金 的投资比例、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算、基金管 理费和 基金托管费的计提 和支付 、基金收益分配 等 事项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2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上 述事 项基金 管理 人的 行为 违反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应 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说明 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91 限,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3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上 述事 项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二)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根据《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法 》 、 《 信 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 管人及时执行基金 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投资指 令、妥 善保管基金的全 部 资产、按时将赎回 资金和 分红收益划入专用 清算账 户、对基金资产实 行分账 管理、擅自动用 基 金资产 等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2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的 行为 违反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 发出回函,说明违 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 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3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金 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在业 务监 督、 核查 中的配 合、 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 方依 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 执行 监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 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 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 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 或经监督方提出警 告仍不 改正的,监督方 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 完 整地保 管基 金的 全部 财产 。 2 、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 基 金托 管人 为基 金设 立独立 的账 户, 本基金财产与基金 托管人 的其他资产或其他 业务以 及其 他基金的资产 实行严 格的分账管理。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名 册登 记、账 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3 、 基 金托 管人 未经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产 (基金 买卖交 易所 证券 的清 算交 收除外)。 4 、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 通知托管人,到账 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托管 人处的 ,托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92 行催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 5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设 立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 , 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的 、 合 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 职人员,负责基金 资产托 管事宜;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监控制度,对 负 责基金 资产 托管 的部 门和 人员的 行为 进行 事先 控制 和事后 监督 ,防 范和 减少 风险。 6 、 除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信托 法》 、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本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资 产。 (二) 基金 设立 募集 期间 及募集 资金 的验 资 1 、 基金 设立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管 行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 “基 金募 集 专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基 金 设立 募集 期满,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 有效。 3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 金资产 的全 部募 集资 金划 入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名义 开立的 基金 银 行账户 中。 4 、若 基金 未达 到规 定的 募 集额度 不能 成立 ,按 规定 办理退 款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的名 义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合法 合 规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本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 、 基金 银行 账 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 的名义 开立任何其他银行 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中国 人民 银行 和中国 银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托 管 人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 账户 。 2 、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 对方同 意擅自转让基金的 任何证 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管 理和 运用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93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1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由 基 金管理 人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申请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拆借市 场进 行 交易。基金托管人 根据中 国人民银行、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有 关规定,在中央 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债 券托 管与 结算 账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债 券的 结算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时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议 , 正 本 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 因业 务发 展而 需要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2 、法 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七) 基金 资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 人存 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 库; 也可以存入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及 其他 有权 保管 机构 的代保 管库 中。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 (八) 与基 金资 产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 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 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托管 人、基金管理 人保管。除本协议 另有规 定外,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 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 大合同时应保证 基 金一方持有两份以 上的正 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 正本的原件。如 上 述合同只有一份正 本且该 正本先由基金管理 人取得 ,则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 正本送达基金托 管 人处。 由于 合同 产生 的问 题,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处 理。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与 复核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开放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计 算,精 确 到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开放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后 ,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月 末、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94 注册登记人负责编制 和保 管基金持有人名册。 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权 益登 记日、基金持 有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的持 有人名 册, 由注 册登 记机 构负责 编制 。 注 册登 记人 对基 金持 有人 名册的 保管 ,按 国家 法律 法规及 证券 监督 管理 部门 的要求 执行 。 六、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本协议的订立 、内 容、履行和解释或与 本协 议有关的争议,本基 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 量通过协商、调解 途径解 决。不愿或者不能 通过协 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 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 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上海分会, 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 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 当事 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 忠实、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七、托 管协议的修改 和终 止 (一)本协议双方当 事人 经协商一致,可以对 协议 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新协 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冲突。修改 后的新 协议,报中国证监 会 备案 后生效 ,须经证 监 会批准 的, 经其 批准 后生 效 。 (二) 发生 以下 情况 ,本 托管协 议终 止: 1 、基 金或 本基 金合 同终 止 ;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基 金合 同或 其他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 第二十一节


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 增加、 修改 这些 服务 项目 。 (一) 客户 服务 专线 1 、理 财咨 询 人工理 财咨 询、 账户 查询 、投资 人个 人资 料完 善等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95 2 、全 天候 的 7 ×24 小 时 电话自 助查 询( 基金 净值 、账户 信息 、公 司介 绍、 产品介 绍、 交 易费率 等) 。 3 、7×24 小 时留 言信 箱。 若不在 人工 服务 时间 或座 席繁忙 , 可 留言, 基金 管 理人会 尽快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回 电。 (二) 客户 投诉 及建 议受 理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信函、 电 邮、 传真 等信 访方 式提 出 咨询、 建 议、 投 诉等 需求 , 基 金管 理人 将尽快 给予 回复 ,并 在处 理进程 中随 时给 予跟 踪反 馈。 (三) 短信 提示 发送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申请 订制 ( 退订 ) 免 费 的手机 短信 资 讯。基 金管 理人 定期 或不 定期向 投资 人发 送短 信资 讯。 (四) 电子 邮件 电子 刊物 发送服 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申请 订制 ( 退订 ) 免 费 的电子 邮件 资 讯。基 金管 理人 定期 或不 定期向 投资 人发 送电 子资 讯。 (五) 联系 基金 管理 人 1 、网 址:www.gtfund.com 2 、电 子邮 箱:service@gtfund.com 3 、客 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88 (全 国免 长途 话费 ) ,021-31089000 4 、客 户服 务传 真:021-31081700 5 、基 金管 理人 办公 地址 : 上海市 虹口 区公 平 路18 号8 号 楼嘉 昱大 厦 16 层-19 层


邮编: 200082 ( 六) 如 本招募 说明书 存在 任何您/贵 机构无 法理解的 内容, 请通过 上述方 式联 系基金 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了本 招募说 明书 。 第二十二节


其他 应 披 露 的 事 项 公告名称 报社 日期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6/6/22 关于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国泰旗下 部分基 金开 通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并开 展申 购 、 定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6/6/23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96 期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交通银 行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6/6/29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京东金融官方旗 舰店开 展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6/6/30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香港子公司国 泰全球 投资 有限 公司 开展 业务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2016/7/9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 方法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6/7/9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高 级管理 人员 变 更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6/7/12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网上直销交易 系统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直连渠道 (招商 银行 、 交 通银 行) 申购 ( 含定 投) 费率 优 惠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6/7/15 关于诺 亚正 行 ( 上海) 基金 销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新增销售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 金、 开通 部分 基金 定投 业务 并开展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6/7/29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 方法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2016/7/29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 产品网上直销渠道申购金额下限及最低持有金 额下限 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6/8/2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在深圳众禄销售渠道申购金额下限及最 低持有 金额 下限 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6/8/2 关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 分 基 金 参 与 的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大 连) 有 限公 司费 率优 惠 活动到 期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6/8/18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申购 ( 含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6/8/18 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对国泰基金 旗下部 分基 金开 展申 购( 含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6/9/3 关于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对其销售 的国泰 旗下 部分 基金 开通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转 换业务及开展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6/9/3 关于新增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国泰 基金旗 下部 分基 金 、 开 通转 换业务 并开 展申 购费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6/9/14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97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直销柜台基金 转换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 日 报》 2016/9/14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 银行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6/9/20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 单笔 申购 、 定期 定额 投资最 低金 额限 制及 单笔赎 回、 转换 最低 份额 限制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6/9/23 关于新增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销售国泰 基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并 开通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转 换业务 及开 展申 购 ( 含定 投) 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6/9/26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浙商 银行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6/10/2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 银行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6/11/29 关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华龙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申 购(含 定期 定额 投资 ) 费率优 惠 活 动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2016/12/2 关于新增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销售 国泰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转换 业务 及开 展申 购 ( 含定投 ) 费率 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6/12/10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 方法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6/12/14 关于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新增销售国泰 基金旗 下部 分基 金、 开通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转 换业务 并同 时开 展申 购 ( 含定投 ) 费 率优 惠活 动 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6/12/14 第二十三节


招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其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 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销售网 点的 营业场所,投资者可 在营 业时间免费查 阅,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 印件 。 第二十四节


备查 文 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98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国 泰金马 稳健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设 立的 文件 ; (二) 《国 泰金 马稳 健回 报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三) 《国 泰金 马稳 健回 报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二、备查文件存放地 点 本基金 管理 人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 地点 —上 海市 虹 口区 公平 路18 号8 号楼 嘉 昱大 厦 16-19 层(200082 ) 。 三、投资者查阅方式 可咨询 本基 金管 理人 ,部 分备查 文件 可在 本基 金管 理人公 司网 站上 查阅 。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二○ 一 七年 一 月 二十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