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财通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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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财 通 保 本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的 募 集 申 请
已于2012 年11 月9 日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2 】1481 号 文 核 准 。 本基金
基金合同于2012 年12 月20 日 正 式 生 效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基 金 于2015
年12 月25 日 转型为 非 保 本 的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名 称 相 应 变 更 为 财 通
收益增强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及 托 管 协 议 名 称 及 有 关 条 款 亦 做 相
应 变 更 , 原 仅 适 用 于 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 条 款 自 然 失 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 , 并 对 于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做 出 独 立 决
策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要 承 担 相 应 风 险 ,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管 理
风险、估值风险、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和 其 他 风 险 等。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 不保证本金安全,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是证券
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的风险水平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
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 年12 月20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6 年9 月30 日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的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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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
言...................................................... 3
二、释
义...................................................... 4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8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16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21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53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54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55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 65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 76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 78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79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 85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87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89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90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 96
十 八 、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 100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103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120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139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142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144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 145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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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财通保本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现 《 财 通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编 写 。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
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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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 如 下 含 义 :
1、基金或本基金:指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 金 合 同 : 指 《 财 通 保 本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现
《 财 通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及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财 通 保 本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现 《 财 通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托管协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6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财 通 保 本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现 《 财 通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财 通 保 本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通知等
9 、 《 基 金 法 》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订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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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订
13 、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员会
1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 经 中 国 证
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发 起
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20、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资人
21、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额,办理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22、 销 售 机 构 : 指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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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户等
24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财 通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25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31、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32、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的开放日
33、T+n 日 : 指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 包 含 T 日)
34、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35、 开 放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36、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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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44、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5、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节约
46、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48、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49、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站及其他媒体
51、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事件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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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41 楼
设立日期:2011 年 6 月 21 日
法定代表人:刘未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 元
联系人:王家俊
联系电话:021-2053 7888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000 40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6,000
30
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 有 限公司 6,000 30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刘 未 先 生 , 董 事 长 , 浙 江 大 学 经 济 学 硕 士 。 历 任 财 通 证 券 经 纪 有 限 责 任
公司营业部总经理, 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管理部总经理, 原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 金 筹 建 部 负 责 人,财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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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 、 总经理。 现任财 通 证 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王 家 俊 先 生 , 总 经 理 , 中 山 大 学 高 级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 东 方 证 券 遵 义
路营业部市场部经理, 汇添富基金南方大区经理及券商渠道负责人、 南方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全 国 渠 道 销 售 总 监 兼 华 东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副总经理 、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骆 旭 升 先 生 , 董 事 , 技 术 经 济 及 管 理 硕士 研 究 生 , 高 级 工 程 师 。 历 任 杭
州武林实业总公司副总经理, 杭州轻工控股 (集团) 有限公司科技处副处长,
杭州市工 业 资 产 经 营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部 部 长 ,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杭 州 市
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吴 梦 根 先 生 , 董 事 ,EMBA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湖 州 市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升 华 集 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浙 江 升 华 拜 克 生 物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现任 升 华 集 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董事、总裁 。
朱 颖 女 士 , 独 立 董 事 , 高 级 会 计 师 , 复 旦 大 学 会 计 专 业 硕 士 学 历 。 中 国
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库专家, 上海市徐汇区金融办上市专家顾问, 财政部会
计领军人才, 上 海 立 信 会 计 学 院 兼 职 教 授 、 硕 士 生 导 师 等 。 现 任 立 信 会 计 师
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姚先国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经 济 学 硕 士 。 历 任 浙 江 大 学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学 院 、
经 济 学 院 教 授 、 常 务 副 院 长 , 浙 江 大 学 公 共 管 理 学 院 教 授 、 院 长 , 现 任 浙 江
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院长、 浙江大学社会科学学部主任、 博士生导师、 浙江
大学求是特聘教授、浙江大学文科资深教授。
朱 洪 超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 律 硕 士 。 现 任 上 海 市 联 合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任,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上海国际仲裁中
心仲裁员。
2 、职工监事:
杨 铁 军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监 、 法 学 硕 士 。 执 业 律 师 , 历 任
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副总监,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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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经营管理层人员:
王家俊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
4.督察长
黄 惠 女 士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EMBA 。 历 任 张 家 界 旅 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 方 正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北 京 代 表 处 主 任 ,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者 保 护 基 金
有限公司高级经理。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工会委员会主席。
5 、基金经理:
张亦博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澳 大 利 亚 莫 纳 什 大 学 风 险 管 理 学 硕 士 , 特 许 金 融 分 析 师 (CFA) 。历任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研究员,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
债券研究员、 债 券 投 资 经 理 助 理 , 华 宝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部 固 定 收
益投资经理。 2015 年 8 月 加 入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家俊先生,总经理;
金梓才,基 金 投 资 部 副 总 监 ;
陆玲玲女士,研究部副总监 ;
张亦博先生,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7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4 、按照基金合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分配收益;
5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8 、 办 理 与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9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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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现 行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合同 的 有 关 规 定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现
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规 定 的 行 为 发 生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建 立 健 全 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5 )法律法规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1 )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2 )违 反 基金合同 或 托 管 协 议 ;
(3 )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他 基 金 相 关 机 构 的 合 法 利 益 ;
(4 )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5 ) 拒 绝 、 干 扰 、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监 管 ;
(6 )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
(7 )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 密 和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9 ) 贬 损 同 行 , 以 抬 高 自 己 ;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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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11 )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 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员 形 象 ;
(12 ) 在 公 开 信 息 披 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 假 、 误 导 、 欺 诈 成 分 ;
(13 )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行 为 。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及 其 代 理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3 、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 不 从 事 损 害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证 券 交 易 及 其 他 活 动 。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 一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覆 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等各个环节。
( 二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三 ) 独 立 性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立,基金管理人 基 金 资 产 、 自 有 资 产 、 其 他 资 产 的 运 作 应 当 分 离 。
( 四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基金管理人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应 当 权 责 分 明 、
相互制衡。
( 五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基金管理人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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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建 立 健 全 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的 监 督
职 能 , 严 禁 不 正 当 关 联 交 易 、 利 益 输 送 和 内 部 人 控 制 现 象 的 发 生 , 保 护 投 资
者利益和基金管 理 人 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管 理 层 树 立 内 控 优 先 的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建 立 风 险 控 制 优 先 、 风 险 控 制 人 人 有 责 、 一 线 人 员 第 一 责 任 的 公
司 内 控 文 化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使 风 险
意识贯穿到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基金管理人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确 保 基金
管理人 各 项 决 策 、 决 议 的 执 行 中 , “执行— 复核 ” 机 制 贯 穿 全 程 。 各 部 门 及 岗
位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工作职责和业务流程, 通过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
制度,实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的监督制衡。
基金管理人建立有 效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 健 全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 通 过 法
律 法 规 培 训 、 制 度 教 育 、 执 业 操 守 教 育 和 行 为 准 则 教 育 等 , 确 保 基金管理人
人员了解与从业有关的法规与监管部门规定,熟知基金管理人相关规章制
度、岗位职责与操作流程,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 )风险评估
基金管理人建 立 科 学 严 密 的 风 险 评 估 体 系 , 对 基金管理人 的 业 务 风 险 、
人 员 风 险 、 法 律 风 险 和 财 务 风 险 等 进 行 识 别 、 评 估 和 分 析 , 及 时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 通 过 科 学 的 风 险 量 化 技 术 和 严 格 的 风 险 限 额 控 制 对 投 资 风 险 实 现 定 量
分 析 和 管 理 。 通 过 收 集 与 投 资 组 合 相 关 的 会 计 和 市 场 数 据 , 建 立 一 个投资风
险测评与绩效评估的信息技术平台。 由风险管理部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
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风险测评报告。
(3 )内控机制
基金管理人全 部 的 经 营 管 理 决 策 , 均 按 照 明 确 成 文 的 决 策 程 序 与 规 定 进
行,防止超越或违反决策程序的随意决策行为的发生。
操作层面上,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自 身 经 营 特 点 , 以 各 岗 位 目 标 责 任 制 为 基
础形成第一道内控防线, 以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形成第二
道 内 控 防 线 , 以 监 察 稽 核 部 、 风 险 管 理 部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督 察 长 对 基金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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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 各 机 构 、 各 部 门 、 各 岗 位 、 各 项 业 务 全 面 实 施 监 督 反 馈 形 成 第 三 道 内
控 防 线 , 并 建 立 内 部 违 规 违 章 行 为 的 处 罚 机 制 。 同 时 , 按 照 分 级 管 理 、 规 范
操 作 、 有 限 授 权 、 业 务 跟 踪 的 原 则 , 制 定 授 权 管 理 制 度 , 并 严 格 区 分 业 务 授
权与管理授权。
(4 )信息与沟通
基金管理人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
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 ) 监 督 与 内 部 稽 核
基金管理人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 其 中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查、 评价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合 理 性 、 完 备 性 和
有 效 性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揭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内部管
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 基 金 管 理 人 内部管理
制 度 有 效 地 执 行 。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具 有 相 对 的 独 立 性 , 定 期 不 定 期 出 具 监 察 稽
核报告。
(6 )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的工作覆盖到基金管理人所 有 业 务 环 节 , 以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为
平 台 , 从 事 前 、 事 中 、 事 后 三 个 层 面 进 行 全 面 的 风 险 管 理 。 事 前 风 险 管 理 主
要通过风险管理部门介入基金管理人的 业 务 流 程 检 查 、 参 加 业 务 部 门 专 题 会
议和进行访谈的方式, 不定期组织员工开展风险文化教育活动来提升风险防
范 意 识 ; 事 中 风 险 控 制 则 是 对 相 关 业 务 进 行 全 程 的 跟 踪 , 以 及 实 现 业 务 人 员
风 险 控 制 、 业 务 操 作 规 范 化 、 精 细 化 来 进 行 ; 事 后 风 险 管 理 则 主 要 通 过 风 险
事件的分析与总结来开展。 基金管理人层 面 的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包 括 对 基金管理
人 投 资 风 险 、 业 务 风 险 、 操 作 风 险 、 信 息 系 统 风 险 、 法 律 风 险 、 合 规 风 险 的
系 统 评 估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层 面 的 风 险 进 行 详 细 的 梳 理 ,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和 风 险 ,
及 时 进 行 解 决 。 在 投 资 风 险 环 节 , 针 对 不 同 产 品 所 具 有 的 特 定 投 资 风 险 进 行
量 化 研 究 和 分 析 , 超 过 阀 值 由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及 时 提 醒 业 务 部 门 , 并 根 据 风 险
管理制度的规定, 报告相关责任人; 在业务风险环节, 协助营销部门和产品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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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部门前瞻性地对新产品的风险和结构进行规划和分 析 ,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及
时与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和了解,切实解决实际业务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在操作风险环节, 对基金管理人层 面 的 制 度 、 流 程 、 系 统 和 项 目 等 方 面 , 建
立并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发现和解决后台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加强评估基金
管理人 信 息 系 统 和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风 险 。
风险管理工作主要由督察长管辖的风险管理部及监察稽核部进行开展,
在组织结构及报告制度上均独立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日 常 的 投 资 、 运 营 部 门 。 风 险
报告由风险管理部及监察稽核部进行调查取证和撰写签发, 能保证报告独立
性与客观公正。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 基金管理人 确 知 建 立 、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 ) 上 述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将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变 化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发 展 不 断 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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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6 年 6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90 人,平
均 年 龄 30 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供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
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
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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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6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587 只。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全球托管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评选的 51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良
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
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
2013 、2014 年 八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的 SAS70 ( 审 计 标 准 第 70 号 ) 审 阅 后 ,2015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第九次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 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
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
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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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的规章制度。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外。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
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
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 能够确保资产独立、
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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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
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定期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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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
织结构。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 制 约 机 制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对基金的投融资、 基金的禁止投资行为、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基金
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托
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
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规定的
期 限 内 进 行 整 改 , 并 且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果 对 基 金 实 际
投资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存在疑义, 应
及 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做 出 解 释 、 澄 清 或 纠 正 。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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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 海 市 虹 口 区 吴 淞 路 619 号 505 室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41 楼
法定代表人:刘未
电话:021-2053 7888
传真:021-2053 7999
联系人: 何亚玲
客户服务电话:4008 209 888
公司网址:www.ctfund.com
官方微信号:ctfund88
2 、 代销机构
(1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 会 满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9 层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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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cn
(3 )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962528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4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怀邦
联系人:曹榕
电 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5 ) 上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联系人:汤征程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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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68475888
客服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6 ) 财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 -87818329
客服电话:96336( 浙 江 ),40086-96336 ( 全 国 )
公司网址:www.ctsec.com
(7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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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址: www.swhysc.com
(9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朝 阳 门 内 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魏明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0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16 层至 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16 层至 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11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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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95525 、400-8888-78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2)东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13 ) 东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延 陵 西 路 23 号 投 资 广 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 东 海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汪汇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51
客服电话:400-8888-588 ,95531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14) 长 城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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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注 册 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00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4、16 、17 号
办 公 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00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4、16 、17 号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15)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16)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 证 大 五 道 口 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17) 中 国 民 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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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 盘 古 大 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传真:010-5643 7030
客服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站:www.e5618.com
(18 )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大 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沈雯斌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19 )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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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20 )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9 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林爽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21)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22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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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23 ) 爱 建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3 楼
办公地址:上海 市 世 纪 大 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32229888
客服电话:021-63340678
公司网址:www.ajzq.com
(24)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25) 东 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0512-33396288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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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26 )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 杭 州 电 子 商 务 产 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
公司网站:www.ijijin.cn
(27 )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28 )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银 城 中 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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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29 )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泛 利 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 保 利 广 场 E 座 18 楼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周轶
电话:021-20835789
传真:021-20835879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站:http://www.licaike.com/
(30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颜玲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天天基金网址:www.1234567.com.cn
(31)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5051166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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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传真:010-6505115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32) 北 京 钱 景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33)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朝 阳区华严北里 2 号 民 建 大 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电话:13520236631
客服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34) 浙 江 金 观 诚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 ( 锦 昌 大 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陈峥
客服电话:400-068-0058
公司官网: www.jincheng-fund.com
(35)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宣 武 门 外 大 街 28 号 富 卓 大 厦 16 层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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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法定代表人:杨懿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 http://www.jrj.com.cn/
(36) 申 万 宏 源 西 部 证 券 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5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 公 地 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5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7) 一 路 财 富 ( 北 京 )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 五 栋 大 楼 C 座 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传真: (010)88312877
联系人: 段京璐
电话: (010)88312877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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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38) 中 经 北 证 ( 北 京 )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车 公 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车 公 庄 大 街 4 号 1 号楼 1 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 星
传真:010-68292941
联系人:陈莹莹
电话:010-68998820-8306
客服电话:400-600-0030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39) 联 讯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广州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3/4 楼
办公地址:广州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3/4 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 彭莲
电话:0752-2119700
传真:0752-2119660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40) 北 京 增 财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建 威 大 厦 1208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南 礼 士 路 66 号 建 威 大 厦 1208
法定代表人: 罗 细 安
传真:010-67000988-6000
联系人:李皓
电话:010-67000988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35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41) 北 京 乐 融 多 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西 大 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于婷婷
电话:010-56409010
客服电话:400-068-1176
公司网址:www.jimufund.com
(42)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8 号 华 融 大 厦 A 座 3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华 融 大 厦 A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电话:010-58315221
传真:010-85556153
客服电话:400-898-9999
网址: www.hrsec.com.cn
(43) 上 海 联 泰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长 宁 区 福 泉 北 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秋艳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36
电话:021-52822063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44) 上 海 汇 付 金 融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金 外 滩 国 际 广 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金 外 滩 国 际 广 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0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45)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46) 泰 诚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 大 连 )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薛长平
电话:0411-88891212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37
传真:0411-88891212-122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址:http://www.taichengcaifu.com
(47) 上 海 凯 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 凯 石 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电话:400178000
(48)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49) 大 泰 金 石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江 东 中 路 359 号 国 睿 大 厦 一 号 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 文 广 大 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38
联系人:朱真卿
电话:021-22267943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50)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中 路 20 号 乐 成 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张晔
电话:010-56810307
传真:010-56810630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51) 嘉 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上 海 国 金 中 心 办 公 楼 二 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 金 地 中 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于永健
电话:010-85097570
传真:010-85097308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52) 上 海 朝 阳 永 续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上丰路 977 号 1 幢 B 座 812 室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39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碧波路 690 号 4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廖冰
联系人:高嘉琦
电话:021-80234888*6816
传真:021-80234898
客服电话:400-998-7172
网址: http://f.998fund.com/
(53)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徐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067-6266
(54)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 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金 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谢 永 林
客服电话:95511
公司网址: http://stock.pingan.com
(55) 国金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40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 www.gjzq.com.cn
(56) 苏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联系人:葛晓亮
电话:0521-69868519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电话:4008289188
公司网址:www.suzhoubank.com
(57) 中 证 金 牛 ( 北 京 )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联系人:赵源
电话:010-59336542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58) 奕 丰 金 融 服 务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 住 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海 德 三 路 海 岸 大 厦 东 座 1115 室、 1116 室及 1307
室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41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59) 厦 门 市 鑫 鼎 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 第 一 广 场 西 座 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 第 一 广 场 西 座 1501-1504
联系人:陈承智
电话:0592-3122673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400-918-0808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60) 深 圳 富 济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61)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 易 ( 代 为 履 行 )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址: www.htsc.com.cn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42
(62) 北 京 广 源 达 信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望 京 东 园 四 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010-57298634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iniufund.com
(63) 北 京 创 金 启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 经 济 日 报 社 A 综 合 楼 712 室
联系人:李婷婷
电话:010-66154828-801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64) 北 京 唐 鼎 耀 华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院 1 号 泰 康 金 融 中 心 38 层
联系人:刘美薇
电话:010-85870662
传真:010-85932880
客服电话:400-819-9868
公司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65) 上 海 大 智 慧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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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杨 高 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
1103 单元
办 公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杨 高 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
1103 单元
联系人:裘爱萍
电话:021-20219988-39069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址: https://8.gw.com.cn/
(66) 北 京 晟 视 天 下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万 通 中 心 D 座 28 层
联系人:杨惠宁
电话:15981106039
传真:010-58170800
客服电话:400-818-8866
公司网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
(67) 上 海 攀 赢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 太 平 金 融 大 厦 603 单元
联系人:田为奇
电话:021-68889082
传真:021-68889283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址:www.pytz.cn
(68) 北 京 君 德 汇 富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44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15 层 办 公 楼 一 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联系人:周雯
电话:13810043063
传真:010-65174782
客服电话:400-829-1218
公司网址:https://www.kstreasure.com/
(69)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笋 岗 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 、2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公司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70) 北 京 新 浪 仓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联系人: 付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传真:010- 62675979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71) 深 圳 市 金 斧 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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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粤 海 街 道 科 苑 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联系人:张烨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84034477
客服电话:400-9500-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72) 武 汉 市 伯 嘉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武 汉 市 江 汉 区 中 央 商 务 区 泛 海 国 际 SOHO 城 ( 一 期 ) 七 栋 23
层 1 号 4 号
办 公 地 址 : 武 汉 市 江 汉 区 中 央 商 务 区 泛 海 国 际 SOHO 城 ( 一 期 ) 七 栋 23
层 1 号 4 号
联系人:陆锋
电话:027-87006003-8026
传真:027-87006010
客服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73) 宜 信 普 泽 投 资 顾 问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联系人: 宋欣晔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74) 上 海 华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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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注册地址:上 海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00 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 海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00 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客服电话:400-820-5999
网址: www.shhxzq.com
(75) 方 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湖 南 长 沙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 -24 层
办公地址: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7 号 盘 古 大 观 A 座 40F
法定代表人:何 其 聪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76) 上 海 基 煜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
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77) 北 京 蛋 卷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T2 ,B 座 2507
联系人:翟相彬
电话:010-61840688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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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danjuanapp.com
(78) 杭 州 科 地 瑞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办 公 地 址 : 杭 州 市 下 城 区 上 塘 路 15 号 武 林 时 代 20F
联系人:胡璇
电话:0571-85267500
传真:0571-85300110
客服电话:0571-86655920
公司网址:www.codifund.com
(79) 上 海 中 正 达 广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30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www.zzwealth.cn
(80) 上 海 万 得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福 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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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81) 开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 都 市 之 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 高 新 区 锦 业 路 1 号 都 市 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销人:李刚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公司网址: http://www.kysec.cn/
(82) 北 京 懒 猫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 院 盛 景 国 际 广 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
联系人:朱翔宇
电话:15921710500
传真:010-87723200
客 服电话:4001-500-882
网址:www.lanmao.com
手机 APP :懒猫金服
(83) 北 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海 淀 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法定代表人: 陈超
电话: 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 010-89188000
客服电话:400 098 8511
公司官网:http://fund.jd.com/
(84) 南 京 苏 宁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苏 宁 大 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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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联系人: 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85) 民 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余 政
客服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86) 北 京 植 信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 号
联系人:吴鹏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话:400-680-2123
公司网址:www.zhixin-inv.com
(87) 天 津 国 美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天 津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南 港 工 业 区 综 合 服 务 区 办 公 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 鹏 润 大 厦 B 座 9 层
联系人: 郭宝亮
传真:010-59287825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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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客服电话:400-111-0889
公司网址:www.gomefund.com
(88) 深 圳 前 海 财 厚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 驻 深 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 1088 号 南 园 枫 叶 大 厦 15 层 15K 室
联系人:李军
传 真:0755-86575665
客服电话:400-699-0071
公司网址:www.caiho.com
(89) 乾 道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联系人:高雪超
电话:010-62062880
传真:010-82057741
客服电话:4000-888-080
公司网址:www.qiandaojr.com
(90) 河 南 和 信 证 券 投 资 顾 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金 水 东 路 南 、 农 业 东 路 西 1 号 楼 美 盛 中 心 2405
办 公 地 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金 水 东 路 南 、 农 业 东 路 西 1 号 楼 美 盛 中 心 2405
联系人:付俊峰
传真:0371-61777560
客服电话:0371-61777552
公司网址:http://www.hexinsec.com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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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北 京 汇 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A 座 11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A 座 1108 室
联系人:马怡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92) 凤 凰 金 信 ( 银 川 )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联系人:张旭
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93) 深 圳 前 海 凯 恩 斯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 驻 深 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 金 润 大 厦 23 楼 A 座
联系人:廖苑兰
客服电话:4008048688
www.foreseakenynes.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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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二)注册 登 记 机 构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41 楼
法定代表人:刘未
电话:021-2053 7888
联系人:薛程
( 三 )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法定代表人:韩炯
电话:021-3135 8666
传真:021-3135 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 四 ) 审 计 基 金 财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称: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法定代表人: 吴 港 平
住所: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安 永 大 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世 纪 大 道 100 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50 楼
公 司 电 话 : (021 )2228 8888
公 司 传 真 : (021 )2228 0000
签章会计师: 徐 艳 、 蒋 燕 华
业务联系人: 蒋 燕 华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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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2012 年11 月9 日 证 监 许 可[2012]1481
号文核准募集发售。
(二)基金类型及基金存续期间
1 、基金类型: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 、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 三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 募 集 期 间 按 发 售 面 值 发 售 。
( 四 ) 募 集 期 及 募 集 结 果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2 年11 月19日至2012 年12 月14 日 。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验
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 元计算,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346,471,828.76 份 基 金 份 额 ( 其 中 包 括 利 息 转 份 额70,097.87 份 ) , 有 效 认 购 户
数为3,469 户 。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财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认 购 财 通 保 本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发 起 资 金 ) , 认 购 金 额 人
民币10,000,000.00 元 ( 含 认 购 费 用 ) , 折 合 基 金 份 额9,999,200.00 份 ( 含 利 息
折 份 额 ) , 共 占 基 金 份 额 总 量 的2.89%,且 该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
持 有 期 限 不 少 于3年。 截 至 报 告 日 , 发 起 资 金 的 持 有 期 限 已 满 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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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七、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
12 月 20 日 正 式 生 效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始 正 式 管 理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3 年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连 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
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 元 , 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截至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三 年 后 的 对 应 日 , 本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不 低 于2 亿
元 , 满 足 继 续 存 续 条 件 , 并 于2015 年12 月25 日 转 型 为 财 通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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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转型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转型 之 日 起不超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赎 回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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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购与赎回 的 原 则
1 、 “ 未知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对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托
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四)申购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
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 内 支 付 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应 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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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投 资 人 办 理 申 购 时 ,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100 元 人 民 币 ( 含 申 购 费 ) 。
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 万 元 人 民 币 ( 含 申 购 费 ) , 追 加 申 购
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人 民 币 ( 含 申 购 费 ) 。 已 有 认 购 本 基 金 记 录 的 投 资 人 不
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
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 直 销 网 点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单 笔 1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本 基 金 直 销 中 心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 销 网 点 的 投 资 人 欲 转 入 直 销 网 点 进 行 交 易 要 受 直 销 网 点 最 低 金 额 的
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赎 回 时 , 每 笔 赎 回 申 请 不 得 低 于 5 份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将 导 致 在 销 售 机 构( 网点)保留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 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每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份 额 余 额 为 5 份。基
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 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
于 5 份 时 ,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可 对 该 剩 余 的 基 金 份 额 自 动 进 行 强 制 赎 回 处 理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 申 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 归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用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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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3、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80%
100 万 ≤M<200 万 0.50%
200 万 ≤ M < 5 0 0 万 0.30%
M ≥ 5 0 0 万 1000 元/ 笔
(注:M : 申 购 金 额 ; 单 位 : 元 )
4、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如下:
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30 日 0.50%
30 日 ≤N <1 年 0.30%
1 年 ≤N <2 年 0.15%
(注:N : 持 有 时 间 , 其 中 1 年为 365 日,2 年为 730 日)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
等 )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相 关 手 续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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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申 购 份 额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 购 金 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 购 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 购 金 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 申购 费 用 为 固 定 金 额 时 , 申购份 数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申购费 用 = 固 定 金 额
净认购金额= 申购 金 额 - 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 净 申 购 金 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或损失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例: 某投资人投资 5,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对 应 费 率 为 0.80%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8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净申购金额=5,000/(1+0.80%)=4960.32 元
申购费用=5,000-4,960.32=39.68 元
申购份数=4960.32/1.058=4688.39 份
即 : 该 投 资 人 投 资 5,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8 元 , 则 可 得 到 4688.39 份 基 金 份 额 。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 计 算 公 式 :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回费用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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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本 基 金 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一 年 后(未满 2 年)
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30%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12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28=11,280 元
赎回费用=11,280× 0.30%=33.84 元
净赎回金额=11,280-33.84=11,246.16 元
即 :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10,000 份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一 年 后(未满 2 年)
赎 回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128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1,246.16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金财产承担。
( 八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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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 他 情 形 。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 九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4 、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 , 并 以 后 续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若 出现上述第 4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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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进 行 公 告 。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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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 在 指 定 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
3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一 天 但 少 于 两 周 ,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2 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
作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4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两 周 ,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两 周 至
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 2 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十二 ) 基 金 的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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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 基 金 已 于 2013 年
4 月 8 日开通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具体规则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 基 金 的 冻 结 与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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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资产流动性和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 综 合 利 用 多 种 投 资 策 略 ,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 包 含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期 票
据 、 资 产 支 持 债 券 、 可 转 换 债 券 、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换 债 券 、 债 券 回 购 等 )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它 金 融 工 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有如下限制: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 ;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20% ;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权 证 的 投
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
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定位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战略性资产配置以债券为主。同时,
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宏观环境、 公司基本面、 市场估值
水平以及投 资 者 情 绪 , 在 一 定 的 范 围 内 对 债 券 、 股 票 和 现 金 各 自 的 投 资 比 例
作战术性资产配置调整,以降低系统性风险对基金收益的影响。
2、债券资产投资策略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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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将 采 用 宏 观 环 境 分 析 和 微 观 市 场 定 价 分 析 两 个 方 面 进 行 债 券 资
产的投资,主要投资策略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动态品种优化策略。
(1 )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策 略
1)目标久期管理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和 金 融 市 场 的 运 行 情 况 以 及 国 家 财 政 货 币 政 策
动向等因素,定期对各个关键期限利率的变化做出合理判断。在此基础上,
本基金将对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持仓结构制定相应的调整方案, 以降低可能的
利率变化给组合带来的损失。
2)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组合久期不变的条件下, 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
限 结 构 , 在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上 适 时 采 取 子 弹 型 、 哑 铃 型 或 阶 梯 型 等 策 略 , 进 一
步优化组合的期限结构, 以 期 在 收 益 率 曲 线 调 整 的 过 程 中 增 强 基 金 的 收 益 。
(2 ) 动 态 品 种 优 化 策 略
本基金依据对类属资产和个券的相对投资价值评估, 构建并动态调整安
全资产组合中的类属资产配置和具体投资品种构成,以不断提高组合收益
率。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分析各类属资产的相对收益和风险因素, 确定不同债券种类的配置
比 例 。 主 要 决 策 依 据 包 括 对 未 来 宏 观 经 济 和 利 率 环 境 的 研 究 和 预 测 、 利 差 变
动情况、市场容量、信用等级情况和流动性情况等。通过情景分析的方法,
判断各个债券类属的预期持有期回报,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进行配置。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过程中,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定位情况和个券的
市 场 收 益 率 情 况 , 综 合 判 断 个 券 的 投 资 价 值 , 选 择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最 匹 配 的 品
种,构建具体的个券组合。
3)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 转 换 债 券 同 时 具 备 了 普 通 股 票 所 不 具 备 的 债 性 特 征 和 普 通 债 券 不 具
备的股性特征: 当其正股下跌时,可转换债券的价格可以受到债券价值的支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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撑 ; 当 其 正 股 上 涨 时 ,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内 含 看 涨 期 权 可 使 其 分 享 股 价 上 涨 带 来
的 收 益 。 本 基 金 将 首 先 选 择 那 些 转 股 溢 价 率 和 纯 债 溢 价 率 呈 现 “ 双 低 ” 特 征
的可转换债券品种, 较低的转股溢价率保证了可转换债券在其正股上涨时的
涨幅同步性较强, 而较低的纯债溢价率则使其正股下跌时的最大损失率也较
低 。 对 这 些 具 备 “ 双 低 ” 特 征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本 基 金 将 进 一 步 对 其 正 股 的 投
资价值进行深入分析, 选择那些正股具有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进行重点投
资。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 提前偿还率、 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
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 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 并通过研究标
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
同 时 , 本 基 金 将 密 切 关 注 流 动 性 对 标 的 证 券 收 益 率 的 影 响 , 综 合 运 用 久 期 管
理 、 收 益 率 曲 线 、 个 券 选 择 以 及 把 握 市 场 交 易 机 会 等 积 极 策 略 ,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情 况 下 , 结 合 信 用 研 究 和 流 动 性 管 理 , 选 择 风 险 调 整 后 收 益 高 的 品 种
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价值投资为基本投资理念,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的结果,
以 价 值 选 股 、 组 合 投 资 为 原 则 , 选 择 具 备 估 值 吸 引 力 、 增 长 潜 力 显 著 的 公 司
股票构建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通过选择高流动性股票 保 证 组 合 的 高 流 动 性 , 并 通 过 分 散 投 资
降低组合的个股集中度风险, 以保证在股票市场系统风险增加时, 可实现股
票组合的快速变现,并及时转入安全资产组合,规避市场系统风险。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方面主要运用的策略包括: 价值发现策略和套利交易
策略等。作为辅助性投资工具,本基金将结合自身资产状况进行审慎投资,
力图获得最佳风险调整收益。
5 、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策 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 基金管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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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衍生金融工具的
投资主要以对冲投资风 险 或 无 风 险 套 利 为 主 要 目 的 。 基 金 将 在 有 效 进 行 风 险
管 理 的 前 提 下 , 通 过 对 标 的 品 种 的 基 本 面 研 究 , 结 合 衍 生 工 具 定 价 模 型 预 估
衍生工具价值或风险对冲比例,谨慎投资。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股 票 、 权
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2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证券的 10%;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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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1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AA-以上( 含 AA-)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期 ;
(15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它 投 资 限 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70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销的证券;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8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 该指数样
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涵盖主要交易市场 (银行间市场、 交易所市场等) 、
不 同 发 行 主 体 ( 政 府 、 企 业 等 ) 和 期 限 ( 长 期 、 中 期 、 短 期 等 ) , 是 中 国 目
前 最 权 威 , 应 用 也 最 广 的 指 数 。 中 债 综 合 指 数 反 映 了 债 券 全 市 场 的 整 体 价 格
和投资回报情况,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
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
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和 债 权 人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 不 参 与 所 投 资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八、基 金 的 融 资 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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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于2016年
10 月21日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6 年9 月30
日 。
1 报 告 期 末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资 3,452,000.00 5.40
其中:股票 3,452,000.00 5.4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55,511,181.00 86.86
其中:债券 55,511,181.00 86.86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500,000.00 5.48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10,884.83 0.49
8 其他资产 1,131,763.84 1.77
9 合计 63,905,829.67 100.00
2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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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2.1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境 内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630,000.00 1.18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2,007,000.00 3.77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815,000.00 1.53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452,000.00 6.48
2.2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沪 港 通 投 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沪港通机制投资的港股。
3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 细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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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2285 世联行 100,000 815,000.00 1.53
2 002310 东方园林 50,000 781,000.00 1.47
3 600491 龙元建设 50,000 632,500.00 1.19
4 300137 先河环保 40,000 630,000.00 1.18
5 300197 铁汉生态 50,000 593,500.00 1.11
4 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10,964,581.00 20.59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130,000.00 19.0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130,000.00 19.02
4 企业债券 29,241,100.00 54.9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5,175,500.00 9.72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5,511,181.00 104.22
5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60303 16进出03 100,000 10,130,000.00 19.02
2 010107 21国债⑺ 75,000 8,136,750.00 15.28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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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3 101651008
16宁栖建
MTN001
50,000 5,175,500.00 9.72
4 136078 15禹洲01 50,000 5,167,000.00 9.70
5 136101 15合景01 50,000 5,107,500.00 9.59
6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9.1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9.2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政 策
本基金不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10.1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政 策
本基金暂不投资国债期货。
10.2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0.3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评 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1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11.1 报 告 期 内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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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11.2 报 告 期 内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 没 有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备
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15,155.1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115,616.59
5 应收申购款 992.0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31,763.84
11.4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的 其 他 文 字 描 述 部 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中涉及比例计算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
存在尾差。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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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净值表现
1、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5年12 月25日至
2015年12月31日
-0.08% 0.09% 0.10% 0.02% -0.18% 0.07%
2016 年1 月1 日至2016
年06月30 日
0.96% 0.21% -0.21% 0.07% 1.17% 0.14%
2016年07 月01日至
2016年09月30日
0.87% 0.11% 0.91% 0.05% -0.04% 0.06%
2015年12 月25日至
2016年09 月30日
1.76% 0.18% 0.80% 0.06% 0.96% 0.12%
注:(1) 上 述 基 金 业 绩 指 标 不 包 括 持 有 人 认 购 或 交 易 基 金 的 各 项 费 用 , 计 入 费 用 后 实
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 本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中 债 综 合 指 数 收 益 率 。
(3) 本基金自2015 年12 月25日转型,基金净值表现数据只列示基金转型后数据。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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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二 ) 自 基 金 转型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 年12月25 日-2016 年9 月30日)
财通收益增强债券 基金基准
2015-12-25 2016-02-02 2016-03-17 2016-04-26 2016-06-03 2016-07-14 2016-08-22 2016-09-30
2%
1.5%
1%
0.5%
0%
-0.5%
-1%
-1.5%
注:(1)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为2012年12月20 日 ,根 据 合 同 规 定 ,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为2015年12月21日 , 本 基 金 于2015年12月15日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转型日至披露时点未满一年;
(2)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非 保 本 的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后 ,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占 基 金 资 产 :
≤ 2 0 % ;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 ≥ 8 0 %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 5 % , 权 证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 3 % 。 本 基 金 的 建 仓
期为2015年12月25日 至2016 年6 月25日 , 截 至 建 仓 期 末 及 报 告 期 末 , 基 金 的 资 产 配 置
符合基金契约的相关要求。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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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
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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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股指期货、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 )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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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
价)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估值。
6、股指期货的估值:
(1 ) 股 指 期 货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结 算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结 算 价 估
值;
(2 ) 股 指 期 货 在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重 大
变化,则采用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7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估值。
8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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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估值程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确 认 与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失按下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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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 损 方 ”),则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失进行评估;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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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时;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七)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 2015 年 1 季度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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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 (以下简称 “ 估 值 处 理 标 准 ” ) 的 规 定 , 经 与
基金托管人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协 商 一 致 , 自 2015 年 3 月 27 日起, 基金管理人
对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
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估值处理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的估值方法进行
调 整 , 采 用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价 格 数 据 进 行 估 值 。 具 体 信 息 详 见 基 金 管
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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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2 次 ,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该 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 % , 若 基 金 合
同 生效不满 3 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1 ) 保 本 周 期 内 : 仅 采 取 现 金 分 红 一 种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 不 进 行 红 利 再
投资;
(2 ) 转 型 为 非 保 本 的 债 券 型 基 金 后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为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人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的 单 位 净 值 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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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 工 作 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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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70%÷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 年 天 数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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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2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
顺延。
上述“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3 -7 项 费 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
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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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 基 金 的 会 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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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
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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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1 ) 基 金 合 同 是 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 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作为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附件,随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一同公告。
3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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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登 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5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6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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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8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的 公 告
(1 )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 若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本 基 金 将 继 续 存 续 。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就 本 基 金 继 续 存 续 及 为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开 放
申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 )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 若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本 基 金 将 转 型 为 “ 财
通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临 时 公 告 或 《 财 通 收 益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进 行 提 示 性 公 告 。
9 、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2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 十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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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
(1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9 ) 变更基金销 售 机 构 ;
(20 ) 更 换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21 )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22 )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3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4 ) 本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25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6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10、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
1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1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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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 期限及期间的
变动情况。
13、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 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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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风 险 揭 示
(一)投 资 于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1 、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 金 的 业 绩 。 因 此 ,
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市场变动、 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 投资
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
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 微观经济、 行业及上市公司的
盈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 )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 如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 使 得 证 券 价 格 和 证 券 利 息 产 生 波 动 , 从 而 影 响
到基金业绩。
(4 )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
候,就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 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
评 级 确 定 。 当 证 券 的 信 用 等 级 发 生 变 化 时 , 可 能 会 产 生 证 券 的 价 格 变 动 , 从
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作利息的利息,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
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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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确定性并可能影 响 到 基 金 投 资 策 略 的 顺 利 实 施 。
(6 )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经营决策、 技术变革、 新产
品 研 发 、 竞 争 加 剧 等 风 险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基 本 面 或 发 展 前 景 产
生 变 化 , 可 能 导 致 其 股 价 的 下 跌 , 或 者 可 分 配 利 润 的 降 低 , 使 基 金 预 期 收 益
产生波动。虽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 、 管理风险
(1 )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以 及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因 素 的 变 化 也
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 、 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 或经济环
境发生重大变化时, 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使 调 整 后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更 公 允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价
值,确保基金资 产 净 值 不 会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实 质 性 的 损 害 。
4 、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 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可能使基金资产难以按
照预先期望的价格变现, 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 或者投资组合
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 造
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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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 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 运用投资组合保
险策略将资产配置于高风险资产与低风险资产。 本基金投资策略在理论上 可
以降低本金损失的风险、 锁定投资收益, 但在实际投资中, 可能由于市场环
境急剧变化的影响导致本策略不能有效发挥功效, 并产生一定的本金或已获
取收益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 加强对市场、 固定
收益类产品和上市公司基本面等的深入研究, 持续优化组合配置, 以控制本
金损失风险。
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 有 到 期 、 但 未 在 到 期 期 间 赎 回 或 转 换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 将 无 法 在 过 渡 期 内 变
现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6 、 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当 计 算 机 、 通 讯 系 统 、 交 易 网 络 等 技 术 保 障 系 统 或 信 息 网 络 支 持 出 现 异
常 情 况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日 常 的 申 购 赎 回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完 成 、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瘫 痪 、 核 算 系 统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显 示 产 生 净 值 、 基 金 的 投 资 交 易 指 令 无 法 及
时传输等风险。
(2 )大额申购/ 赎 回 风 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
而 不 断 变 化 , 若 是 由 于 投 资 人 的 连 续 大 量 申 购 而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短 期 内 被
迫持有大量现金; 或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
所持有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 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
影响。
(3 ) 顺 延 或 暂 停 赎 回 风 险
因为市场剧烈 波 动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连 续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 并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
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4 )其他风险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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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有 遭 受 损 失 的 风 险 , 以 及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可 能 因 不 可 抗 力 无 法 正 常 工 作 , 从 而
产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声明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募 集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 动 ,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
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等 等 。 投 资 人 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 益 偏 好 , 选 择 适 合 自 己 的 基 金
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基金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
理 销 售 , 但 是 , 基 金 资 产 并 不 是 代 销 机 构 的 存 款 或 负 债 , 也 没 有 经 基 金 销 售
机构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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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基金 的 终 止 与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
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三 年 后 的 对 应 日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低 于 2 亿 元 的 ;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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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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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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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 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的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 基 金 合 同 》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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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费用;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 发起资金提供方 持 有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3 年;
10)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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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10)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11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12)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融券;
14)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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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5)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 15 年 以 上 ;
1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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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25)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26)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7)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的情形,应呈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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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按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11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
以上;
12)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13)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4)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5)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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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7)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
18)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22)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但 在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后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变 更 为 “ 财
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但 在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后 根 据 《 基 金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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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合 同 》 约 定 变 更 为 “ 财 通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并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的 “ 财 通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执 行 的 以
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 在 某 一 保 本 周 期 内 , 更 换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 但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因 歇 业 、 停 业 、 被 吊 销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宣 告 破 产 或 其 他 已 丧 失 继 续
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除外;
10)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1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2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 对 基 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4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低赎回费率;
4 ) 保 本 周 期 内 , 当 确 定 担 保 人 已 丧 失 继 续 履 行 担 保 责 任 能 力 或 歇 业 、
停 业 、 被 吊 销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宣 告 破 产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新 的
担保人;
5)某一保本周期届满后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6 )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后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非 保 本 基 金 “ 财 通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 , 并 由 此 变 更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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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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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0 日 , 在 指 定
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等方式召开, 会议
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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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 讯 开 会 的 方 式 视 为 有 效 :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含 50%);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注
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经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
或 其 他 方 式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5、议事内容与程序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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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 ( 含 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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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 ( 含 50%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 ) 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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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三 ) 基 金 合 同 解 除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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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2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三 年 后 的 对 应 日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低 于 2 亿元
的;
(4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5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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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 基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者 取 得 基 金 合 同 的 方 式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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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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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的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法定代表人:刘未
设立日期:2011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 】84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53 7888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 易 会 满
电 话 : (010)66105799
传 真 : (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 ( 国 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 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 同 业 拆 借 业 务 ;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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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 据 承 兑 、 贴 现 、 转 贴 现 、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担 保 ; 代 理 销 售 业 务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承 销 、 代 理 兑 付 政 府 债 券 ; 代 收 代
付 业 务 ; 代 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清 算 业 务 ( 银 证 转 账 ) ; 保 险 代 理 业 务 ; 代 理 政
策 性 银 行 、 外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保 管 箱 服 务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受
托 管 理 服 务 ;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 企 业 、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
收 ;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
务 ; 银 行 卡 业 务 ; 电 话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业 务 ; 办 理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将 投 资 于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 包 含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期 票
据 、 资 产 支 持 债 券 、 可 转 换 债 券 、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换 债 券 、 债 券 回 购 等 )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它金融工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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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
的投资工具。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比例为 :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40%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工具、现金及其它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 其 中 基 金 保
留的现金或者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5% ; 权 证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
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若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依据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变 更 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应 依 据 《 基
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应修改。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符 合 上 述 比 例 限 定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并 可 依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适 时
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遵 循
以下投资限制:
a 、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b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期;
c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0.5% ,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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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d 、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 1 年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5% ;
e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f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AA-
以上( 含 AA-)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g、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h 、 一 只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 一 只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 可对以上比例
进行调整;
i 、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股票、权证和买入、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的轧差合计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 (含 0 和 40% ) 。 本 基 金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期货必须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基金不 受 上 述 限 制 。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人应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要 求 。 法 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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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出 现 可 预 见 资 产 规 模 大 幅 变 动 的 情 况 下 , 至 少 提 前 2
个 工 作 日 正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函 说 明 基 金 可 能 变 动 规 模 和 公 司 应 对 措 施 ,
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 按 照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于
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
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 全 面 性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保 管 真 实 、 完 整 、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回 函 确 认 已 知 名 单 的 变
更。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监 督 流 程 ,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违 规 进 行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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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
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
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对 于 交 易 所 场
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
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以 下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对
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该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名 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时 须 提 前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后 , 对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基
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
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执 行 交
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 发 生 此 种 情 形 时 , 基 金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
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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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
易 时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其 后 有 权 要
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责 任 仅 限 于 根 据 已 提 供 的 名 单 ,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进 行 监 督 。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 名
单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本 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时 ,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偿 , 之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对 于 核 心 存
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
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监 督
1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 关 于 规 范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交易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会批准的流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上 述 资 料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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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
述资料。
4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
准 文 件 、 发 行 证 券 数 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应
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
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资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
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
解 决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
任。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及 其 他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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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赔 偿 因 其 违 反
《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
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管 理 人 指 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 理 、 无 故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基 金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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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赔 偿 基 金 因 此 所 遭 受 的
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的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整与独立。
(5 ) 对 于 因 基 金 认 ( 申 ) 购 、 基 金 投 资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财 产 , 应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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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
管理人开设的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
立 并 管 理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停 止 基 金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以 上 ( 含 2 名 ) 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全部资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 、 《 利 率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 支 付 结 算 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 用 于 证 券 清 算 。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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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
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
的清算。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
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
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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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专 人 送 达 、 挂 号 邮 寄 等 安 全 方 式 将 合 同 原 件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
上。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与 复 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复 核 的 时 间 和 程 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以公布。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股 指 期 货 、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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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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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估值。
6)股指期货的估值:
① 股 指 期 货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结 算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结 算 价 估 值 ;
② 股 指 期 货 在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重 大 变
化,则采用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7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估值。
8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 、 估值差错处理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 的 比 例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责任。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 合 理 的
措 施 后 仍 不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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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误 造 成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以 及 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由 提 供 错 误 信 息
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数 据 错 误 或 不 可 抗 力 等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
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 、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
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
套 账 册 , 对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
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招
募说明书更新一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媒体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季 度 报 告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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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 内 完 成 半 年 报 告 编 制 并 公 告 ; 在
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 内 完 成 年 度 报 告 编 制 并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月 度 报 告 , 在 月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对 报
告 加 盖 公 章 后 ,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理人在 7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季 度 报 告 , 在 季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 内 完 成 半 年 度 报 告 , 在 半 年
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
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
成 年 度 报 告 , 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 内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业 务
印鉴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 对 外 发 布 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
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登 记 与 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
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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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 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
盘 备 份 , 保 存 期 限 为 15 年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七)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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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托 管 协 议 的 修 改 与 终 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后 生 效 。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的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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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二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潜 在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登 记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登 记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敦 促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配 备 安 全 、 完 善 的 电 脑 系 统 及 通 讯 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管 理 、 托 管 与 转 托 管 ;
基 金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管 理 ; 权 益 分 配 时 红 利 的
登 记 派 发 ; 基 金 交 易 份 额 的 清 算 过 户 和 基 金 交 易 资 金 的 交 收 等 服 务 。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
1 、 账 户 资 料 :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户 申 请 被 受 理 的2 个 工 作 日 后 (T+2 日 后 )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确 认 资 料 。 基 金 成 立 后 的30个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投 资 者 寄 送 包 含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在 内 的 对 账 单 。
2 、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查 询 服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交 易 申 请 被 受 理 的 2 个 工 作
日 后 (T+2 日 后 )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该 项 交 易 的 确 认 资 料 。 基 金
成 立 后 的3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投 资 者 寄 送 包 含 基 金 认 购 确 认 信
息 在 内 的 对 账 单 。
3 、 基 金 交 易 对 账 单 的 寄 送 频 率 为 经 济 寄 送 , 即 有 交 易 发 生 就 寄 送 该
季 度 的 对 账 单 。 且 不 论 是 否 发 生 交 易 , 每 年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寄 送 一 次 对
账 单 ( 要 求 不 予 寄 送 的 除 外 ) 。 季 度 对 账 单 于 每 季 结 束 后20 个 工 作 日 内 送
达 ,记 录 基 金 持 有 人 最 近 一 季 度 内 所 有 申 购 、赎 回 、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交 易 发
生 的 时 间 、 金 额 、 数 量 、 价 格 以 及 当 前 账 户 余 额 等 。 每 年 度 结 束 后30个工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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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作 日 内 , 向 所 有 份 额 持 有 人 送 达 账 户 状 况 对 账 单 。
为 保 护 环 境 , 基 金 管 理 人 积 极 推 行 “ 订 阅 电 子 对 账 单 ” 活 动 , 鼓 励 基 金 持
有人订阅 “ 更 环 保 、 更 快 捷 、 更 私 密 ” 的 电 子 账 单 代 替 传 统 的 纸 质 账 单 。 基 金
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 www.ctfund.com 或客户热线电话
400-820-9888 订 阅 电 子 账 单 。 在 时 机 成 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采 取 以 电 子 账 单
为主的账单服务方式,仅为坚持订阅纸质账单的客户继续提供纸质账单服
务,引导基金持有人共同为保护地球绿色资源贡献一份力量。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24 小 时 自 动 语 音 查 询 服 务 。 持 有 人 可 进 行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申 购 与 赎 回 交 易 情 况 查 询 与 基 金 产 品 等 信 息 的 查 询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 每 周 五 天 , 每 天 不 少 于8 小 时 的 人 工 热 线 咨 询 服 务 。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400-820-9888 享 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 对 账 单 寄 送 地 址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个 人 投 资 者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可 以 办 理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分 红 方 式 修 改 、 账 户
资 料 修 改 、 交 易 密 码 修 改 、 交 易 申 请 查 询 和 账 户 资 料 查 询 等 各 类 业 务 。
在 技 术 条 件 成 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将 提 供 支 持 其 他 银 行 卡 种 的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ctfund.com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服 务 。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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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销 售 渠 道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的 有 关 规 则 详见
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六)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可 以 登 录 拨 打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 电 子 邮 件 或 其 他 方 式 按 持 有 人 的 定 制 提 供 信 息 。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每 周 基 金 净 值 、 交 易 确 认 信 息 、 投 资 者 服 务 刊 物 、 分 红
公 告 、 公 司 公 告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业 务 需 要 , 调 整 定 制 信 息 的
条 件 、 方 式 和 内 容 。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网 点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 信 函 及 电
子 邮 件 等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网 点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投 诉 、 电 子 邮 件 投 诉 、 信 函 投 诉 是 主 要 投 诉 受 理 渠 道 ,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部 负 责 管 理 投 诉 电 话 、 投 诉 邮 箱 。 现 场 投 诉 和 意 见 簿
投 诉 是 补 充 投 诉 渠 道 , 由 各 代 销 机 构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管 理 。
对 于 工 作 日 期 间 受 理 的 投 诉 , 原 则 上 是 及 时 回 复 ; 对 于 不 能 及 时 回 复
的 投 诉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在 投 诉 送 达 基 金 管 理 人的24 小 时 之 内 做 出 回 复 。
对 于 非 工 作 日 提 出 的 投 诉 ,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完 成 回 复 。
客 户 服 务 部 邮 箱 :service@ctfund.com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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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 》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公 司 网 站 (www.ctfund.com ) 进 行 公 开 披 露 , 并 已 报
送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1 、2016 年7 月1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2016 年半
年度资产净值的公告》;
2 、2016 年7 月20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6 年第2
季度报告》;
3 、2016 年7 月20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代销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 、2016 年7 月20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上 市 公 司 认 购 旗
下资产管理计划的公告》;
5 、2016 年7 月22日 披 露 了 《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及 销 售 人 员 资 格 信 息 一 览 表 》 ;
6 、2016 年8 月5 日 披 露 了 《 天 津 天 海 投 资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简 式 权 益 变 动
报告书》;
7 、2016 年8 月10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增 加 代
销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8 、2016 年8 月12日披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代销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9 、2016 年8 月12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增 加 代
销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0、2016年8 月12日 披 露 了 《 关 于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增 加 第 一 创 业 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1、2016年8 月26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6 年半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12、2016年8 月30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资 产 管 理 计
划投资锦 州 新 华 龙 钼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情 况 的 公 告 》 ;
13、2016年9 月12日 披 露 了 《 深 圳 市 证 通 电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简 式 权 益 变 动
报告书》;
14、2016年9 月14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代销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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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16年9 月14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增 加 代
销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6、2016年9 月20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交通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7、2016年9 月22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 更 公
告》;
18、2016年9 月28日 披 露 了 《 上 海 龙 宇 燃 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简 式 权 益 变 动 报
告书》。
19、2016年9 月30日 披 露 了 《 关 于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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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www.ctfund.com) 查 阅 和 下
载招募说明书。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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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 备 查 文 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证监会核准 财 通 保 本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文 件 ;
2、《 财 通 保 本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 ( 现 《 财 通 收 益 增
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3、《 财 通 保 本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 现 《 财 通 收 益 增
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
4 、关于申请募集 财 通 保 本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律 意 见 书 ;
5 、基金管理人业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处 免 费 查 阅 备 查 文 件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