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 北 信 瑞丰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北 京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〇一七 年 一 月 1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申 请 募
集 的 准 予 注 册 文 件 名 称 为 : 《 关 于 准 予 北 信 瑞 丰 丰利保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846 号),注册日期为:2016 年 4 月 18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 ,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中国证
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 , 亦不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
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 包括市场风险 、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 、 信用风险 、 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
的风险 、 担保风险、 本基金到期期间操作所特有的风险 、 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和
未知价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 , 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 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 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
基金 。 投 资 者 投 资 于 保 本 基 金 并 不 等 将 基 金 作 为 存 款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
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损失投资本金的风险 。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
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 转型为 “北信瑞丰 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其
预期的风险和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 债券型基金 , 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
证券投资基金中中高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 投
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 资 价 值 , 自 主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 在 投 资 人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投资有风险 ,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 基金的过往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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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21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已复
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重要提示 .......................................................................................................................................... 2
第一部 分 前言 ............................................................................................................................ 5
第二部 分 释义 ............................................................................................................................ 3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 人 ................................................................................................................ 9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 人 .............................................................................................................. 18
第五部 分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22
第六部 分 基金的募 集 .............................................................................................................. 24
第七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25
第八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26
第九部分
保本和保 本 保障机制 .............................................................................................. 35
第十部 分 基 金 保 本 的 保 证 ...................................................................................................... 39
第十一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8
第十三部 分 基金的财 产 ............................................................................................................ 59
第十四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60
第十五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66
第十六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 68
第十七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70
第十八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71
第十九部 分 风险揭示 ................................................................................................................ 77
第二十部 分
保本周 期 到期 ........................................................................................................ 83
第二十一部 分 基金合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88
第二十二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 90
第二十三部 分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105
第二十四部 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119
第二十五部 分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121
第二十六部 分 备查文件 ............................................................................................................. 122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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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前言
《 北信瑞丰 丰利保本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 (以 下 简 称 “招募说
明书 ” 或“本 招 募 说明书 ” )依 据《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投 资 基 金法 》 、 《公 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 《关于保本基 金的指导意 见 》 (以下简 称 “ 《指导意见》 ” )等有
关法律 、 法规 及 《 北 信 瑞 丰 丰利保本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涵 盖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以下简称
“ 本 基 金 ” )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理 念 、 投 资 策 略 、 风 险 以 及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程序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 注 意 基 金管 理 人 对 本招 募 说 明 书披 露 的 更 新信 息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 义务的法律文件 。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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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北信瑞丰 丰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北信瑞丰 丰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北信瑞丰丰利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 北信瑞丰 丰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北信瑞丰丰利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 规 : 指中国 (为基金合 同之目的 , 不包括香港 、 澳门和台 湾地区)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
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 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 议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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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 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 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 指个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 基 金份额登记 、 基金销售 业务的确认 、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 构 : 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 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 北信瑞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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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办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 业 务规 则 》 : 指《 北 信瑞 丰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开 放式 基 金业 务规 则 》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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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 指投资人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 约定 每期申
购日 、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 利 、 股息 、 债券利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行存款利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6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 产估值 : 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保证人 、 担保人: 指与基金管 理人签订保 证合同 , 为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保 本 金 额 承 担 的 保 本 清 偿 义 务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的 机
构。 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 周期由 北京 中关村科技 融资担保有 限公司作为 担保人 , 为
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51、 保本义务人: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 合同, 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 期
(第 一个 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52、 保本周期: 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 , 在本 《基 金合同 》 中如无特
别指明即指当期保本周期 。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 本基金第一个
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两年后的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
该公历年不存在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
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该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两年后对应日止 。 如该对应
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该对应日 ,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基金管理人
将在每个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 , 并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53、 保本周期起始日: 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 其后保本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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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54、 保本周 期到期日或到期日 : 指 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 , 第一个 保本周
期到期日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两年后的对应日 ,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
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该对应日 , 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基金合同
若无特别所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55、 保本金额: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
份额的投资金额 ,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 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过渡期申购费 用 (包括转换
补差费 ) 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
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56、 保本 : 在保本周期 到期日 , 如 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 到期的基金 份额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分红款项 之和计算的 总金额低 于 其保本金额 , 则基金管 理人应补足 该差 额 (即
保本赔付差额)
57 、 保 本 赔付 差 额 : 指根 据 《 基 金合 同 》 , 在保 本 周 期 到期 日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保 本
金额的差额
58、 持有到 期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 、 或过渡
期申购 、 或过渡期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到当期保本周期
到期日的行为 ;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
期日
59、 保证: 就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 指保证人 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
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而言 , 由
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决定 , 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期保本周
期开始前公告
60 、 保 证 合 同 : 指 保 证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的 《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8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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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到期期间: 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时
间期间 。 本基金的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3 个工作日 (含第 3 个工作
日)
62、 过渡期 : 指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据其业务需要 , 将到期 期间截止日次个工
作日起至下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设为过渡期 , 过渡期的具
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
63、 过渡期申购: 指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在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64、 份额折 算日 : 指过 渡期最后一个工作 日 ( 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
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65、 基金份额折算: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 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
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 变更登记为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66、 保本基 金存续条件 : 指本基金 保本周期届满时 , 符合 法律法规有关担保
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 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
期提供保本保障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本 基 金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合同 ,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67、 保本周 期到期后基 金的存续形 式 : 指保本 周期届满时 , 在符合保 本基金
存续条件下 , 本基金继 续存续并进 入下一保本 周期 ; 否则 , 本基金转 型为非保本
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北信瑞丰 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
金 ” 。如 果本 基 金 不符合 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对 基 金 的存续 要 求 ,则本 基 金 将 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68、 指定媒 介 :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 互联 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9、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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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9 号主语国际大厦 4 号楼 3 层
成立时间:2014 年 3 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周瑞明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 亿元
电话:(010)68619312
传真:(010)68619300
联系人:吕佳静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265 号文 批准,
由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莱州瑞海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共同发起设立,注册资本
达 1.7 亿元人民币。目前股权结构: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60% 、莱州瑞海投资
有限公司 4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周 瑞 明先 生, 董 事长 ,中 共 党员 ,毕 业 于中 国社 会 科学 院工 经 所, 获博 士 学
位 。 历任 原河 北 省师 范学 院 政教 系助 教 ,中 国人 民 银行 金融 管 理司 干部 , 原国 务
院 证 券委 办公 室 处长 ,中 国 证监 会上 市 公司 部监 管 二处 处长 , 中国 证监 会 信息 统
计 部 副主 任, 中 国证 监会 党 委办 公 室 副 主任 、宣 传 部副 部长 、 系统 团委 书 记, 现
任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总经理、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 京 林先 生, 董 事, 中共 党 员, 高级 会 计师 ,毕 业 于美 国德 大 阿灵 顿分 校 ,
获 硕 士学 位。 历 任北 京市 审 计局 职员 , 现任 北京 国 际信 托 有 限 公司 总会 计 师、 北
京国投汇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富智阳光管理公司董事长。
田 垣 芳女 士, 董 事, 中共 党 员, 经济 师 ,毕 业于 清 华大 学经 济 管理 学院 , 获10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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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 士 学位 。历 任 中国 技术 进 出口 总公 司 金融 部项 目 经理 ,现 任 北京 国际 信 托有 限
公司证券业务总部总经理。
朱 彦 先生 ,董 事 ,中 共党 员 ,助 理会 计 师, 毕业 于 中国 人民 大 学投 资经 济 系
基 本 建设 经济 专 业, 获学 士 学位 。历 任 北京 国际 信 托投 资公 司 计划 财务 部 员工 ,
海 南 赛格 国际 信 托投 资公 司 资金 计划 部 主管 ,海 南 华银 国际 信 托投 资公 司 北京 证
券 营 业部 总经 理 ,北 京国 际 信托 投资 公 司上 海昆 明 路证 券营 业 部总 经理 , 国都 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上海 通北 路 证券 营业 部 总经 理, 国 都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上 海长 阳
路 证 券营 业部 总 经理 ,中 欧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督 察 长、 副总 经 理, 现任 北 信瑞 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 薇 女士 ,董 事 ,中 共党 员 ,会 计师 , 毕业 于首 都 经济 贸易 大 学会 计系 , 获
学士 学位 。历 任 北京 万全 会 计师 事务 所 项目 经理 、 信永 中和 会 计师 事务 所 高级 审
计 员 、北 京金 象 大药 房医 药 连锁 有限 责 任公 司内 审 专员 ,现 任 北京 正润 创 业投 资
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经理。
赵 鹏 先生 ,董 事 ,中 共党 员 ,中 央财 经 大学 经济 法 学专 业硕 士 。现 任聚 益 科
投 资 有限 责任 公 司总 裁助 理 、运 营总 监 。曾 任北 京 正润 创业 投 资有 限责 任 公司 项
目经理。
李 方 先生 ,独 立 董事 ,中 共 党员 ,毕 业 于哈 佛大 学 法学 院, 获 硕士 学位 。 历
任宁夏电视台干部、北京大学法学系讲师,现任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岳 彦 芳女 士, 独 立董 事, 中 共党 员, 硕 士, 现任 中 央财 经大 学 会计 学院 副 教
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张 青 先生 ,独 立 董事 ,中 共 党员 ,教 授 ,毕 业于 中 国矿 业大 学 (北 京) 经 济
管 理 系, 获博 士 学位 。历 任 中国 矿业 大 学管 理学 院 副主 任, 现 任复 旦大 学 管理 学
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
杨 海 坤先 生, 监 事会 主席 , 经济 学硕 士 。历 任山 东 省农 业银 行 业务 人员 , 山
东 证 券登 记公 司 业务 经理 , 山东 证券 公 司投 行部 经 理, 上海 甘 证投 资管 理 公司 副
总 经 理, 卡斯 特 公司 投行 部 负责 人、 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现 任 正润 创业 投 资公 司
副总经理,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赵 颐 先生 ,监 事 ,法 学硕 士 。历 任河 北 定州 新华 中 学教 师、 河 北林 平律 所 律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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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 助 理、 北京 正 润创 业投 资 有限 责任 公 司投 行部 经 理助 理, 现 任北 信瑞 丰 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稽核检查部 副总监。
崔 丽 伟女 士, 监 事, 大专 学 历。 历任 海 航直 属柜 台 售票 主管 、 河北 开元 集 团
北 京 万通 汽车 贸 易有 限公 司 会计 ,现 任 北信 瑞丰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综合 管 理部 总
监助理 。
3、高级管理人员
周 瑞 明先 生, 董 事长 ,中 共 党员 ,毕 业 于中 国社 会 科学 院工 经 所, 获博 士 学
位 。 历任 原河 北 省师 范学 院 政教 系助 教 ,中 国人 民 银行 金融 管 理司 干部 , 原国 务
院 证 券委 办公 室 处长 ,中 国 证监 会上 市 公司 部监 管 二处 处长 , 中国 证监 会 信息 统
计 部 副主 任, 中 国证 监会 党 委办 公 室 副 主任 、 宣 传 部副 部长 、 系统 团委 书 记, 现
任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总经理、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 彦 先生 ,总 经 理, 中共 党 员, 助理 会 计师 ,毕 业 于中 国人 民 大学 投资 经 济
系 基 本建 设经 济 专业 ,获 学 士学 位。 历 任北 京国 际 信托 投资 公 司计 划财 务 部员工,
海 南 赛格 国际 信 托投 资公 司 资金 计划 部 主管 ,海 南 华银 国际 信 托投 资公 司 北京 证
券 营 业部 总经 理 ,北 京国 际 信托 投资 公 司上 海昆 明 路证 券营 业 部总 经理 , 国都 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上海 通北 路 证券 营业 部 总经 理, 国 都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上 海长 阳
路 证 券营 业部 总 经理 ,中 欧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督 察 长、 副总 经 理, 现任 北 信瑞 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高 峰 先生 ,副 总 经理 ,中 共 党员 ,毕 业 于北 京大 学 光华 管理 学 院国 民经 济 管
理 专 业, 获硕 士 学位 ,拥 有 律师 资格 证 书。 曾为 全 国人 大财 经 委《 破产 法 》起 草
小 组 正式 成员 , 历任 中国 对 外经 济贸 易 信托 投资 公 司计 划财 务 部财 务科 经 理和 公
司 发 展战 略小 组 成员 ,中 化 总公 司财 务 部综 合部 经 理, 宝盈 基 金管 理公 司 筹备 组
成 员 、研 究发 展 部高 级策 略 分析 师、 研 究发 展部 副 总经 理, 中 国对 外经 济 贸易 信
托 有 限公 司资 产 管理 部副 总 经理 、证 券 业务 部总 经 理、 资产 管 理总 部执 行 总经 理
并 兼 任宝 盈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董 事, 宝 盈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总 经理 助理 、 投资 部
总监、基金经理、公司投委会主席。
郭 亚 女 士 , 督 察 长 ,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法 学 硕 士 , 先 后 在 司 法 部 门 、 政 府 财 政 部
门工作 20 年。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李鑫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无 党 派 人 士 , 毕 业 于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获 硕 士 学 位 。
历任工商银行西安市钟楼支行客户经理,湘财证券西安营业部销售部经理、副总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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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总经理,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北区副总经理、渠道总部总经理,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专 户 理 财 部 总 监 、 机 构 理 财 部 总 监 , 上 海 尚 阳 投 资 管 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兼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
北信瑞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富强,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毕业,获经济学硕士学位,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商 协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金 融 市 场 司 。2014
年 1 月加入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
究 部 高级 研究 员 ,负 责固 定 收益 市场 研 究。 现任 北 信瑞 丰宜 投 宝货 币市 场 基金 基
金 经 理、 北信 瑞 丰现 金添 利 货币 市场 基 金基 金经 理 、北 信瑞 丰 新成 长混 合 基金 基
金 经 理、 北信 瑞 丰稳 定收 益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北 信瑞 丰稳 定 增强 偏
债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
吴洋,中 国人 民 银行 研究 生 部金 融学 硕 士, 西安 交 通大 学工 学 学士 。曾 就 职
于 渤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宏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新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6
年 证 券研 究经 验 ,专 注于 医 药行 业研 究 。 现 任北 信 瑞丰 健康 生 活混 合基 金 基金 经
理、北信瑞丰外延增长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5 、 本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总 经 理 朱 彦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高 峰 先 生 , 基 金
经理 李富强, 中央交易室副总监吴士彬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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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 。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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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托管人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销
售办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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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 泄露在 任 职 期 间知 悉 的 有 关证 券 、 基 金的 商 业 秘 密、 尚 未 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资内 容 、 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 息 , 或泄露 因职务便利 获取的未公 开信息 , 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用对敲 、 倒 仓 等 非 法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 基金的商业秘密 ,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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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活动;
(4 ) 不 从 事 损 害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证 券 交 易 及 其 他 活 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 部 控 制 是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 保 证 经 营 运 作 符 合 基 金 管
理人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
管理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
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
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 )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营 运 作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自 觉 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提 高 经 营 管 理 效 益 , 确 保 经 营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 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覆 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部 控 制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部 控 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5 ) 成本效益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要 求 建 立 : 不 相 容 职 务 相 分 离 的 机 制 、 完 善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
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严格的授权控制、有效 的风险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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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合规
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
度。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 统控制、
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制度。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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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成立时间:1996 年 1 月 29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5.6 亿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5]470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8]776 号
联系人:赵姝
联系电话:(010) 6622 3695
经营范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业 务 ;
办 理 地 方 财 政 信 用 周 转 使 用 资 金 的 委 托 贷 款 业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币 兑 换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 国 际 结 算 ; 结汇 、 售汇 ;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汇担保 ; 资信调查 、 咨询 、 见 证 业 务 ; 买 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和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证 券 结 算 业 务 ;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 债券
结 算 代 理 业 务 ; 短 期 融 资 券 主 承 销 业 务 ; 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的 其
它业务。
2、发展概况
北 京 银 行 成 立 于 1996 年 , 是 一 家 中 外 资 本 融 合 的 新 型 股 份 制 银 行 。 成 立
以 来 , 北 京 银 行 依 托 中 国 经 济 腾 飞 崛 起 的 大 好 形 势 , 先 后 实 现 引 资 、 上 市 、 跨
区 域 等 战 略 突 破 。 目 前 , 已 在 北 京 、 天 津 、 上 海 、 西 安 、 深 圳 、 杭 州 、 长 沙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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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济南及南昌等十余个中心城市以及香港、荷兰拥有近 500 家分支机构,
开辟和探索了中小银行创新发展的经典模式。
截至 2016 年 6 月末, 北京银行总资产达到 1.97 万亿元,2016 年上半年实
现净利润 106.74 亿元。成本收入比 20.34%,不良贷款率 1.13%,拨备覆盖率
为 279.9% , 资 本 充 足 率 12.05% ,各项 经 营 指 标 均 达 到 国 际 银 行 业 先 进 水 平 ,
公司价值排名中国区域性发展银行首位,品牌价值 310 亿元,一级资本排名全
球 千 家 大 银 行 77 位 , 连 续 三 年 跻 身 全 球 银 行 业 百 强 , 被 誉 为 中 国 最 具 创 新 能
力和发展潜力的中小银行。
20 年来,北京银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医疗、教育、慈善、赈灾等方面
向社会捐助超过 1.5 亿元。凭借优异的经营业绩和优质的金融服务,北京银行
赢 得 了 社 会 各 界 的 高 度 赞 誉 , 先 后 荣 获 “ 全 国 文 明 单 位 ” 、 “ 亚 洲 十 大 最 佳 上
市银行 ” 、 “ 中 国 最 佳 城 市 商 业 零 售 银 行 ” 、 “ 最 佳 区 域 性 银 行 ” 、 “ 最佳支
持 中 小 企 业 贡 献 奖 ” 、 “ 最 佳 便 民 服 务 银 行 ” 、 “ 中 国 上 市 公 司 百 强 企 业 ” 、
“ 中 国 社 会 责 任 优 秀 企 业 ” 、 “ 最 具 持 续 投 资 价 值 上 市 公 司 ” 、 “ 最 受 尊 敬 银
行”、 “最值得百姓信赖的银行机构”及“中国优秀企业公民 ”等称号。
二、 主要人员情况
刘 晔 女 士 , 北 京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总 经 理 ,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1994
年 毕 业
于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财 政 金 融 系 ,1997
年 毕 业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总 行 研 究 生 部 , 具
有 十 多 年 银 行 和 证 券 行 业 从 业 经 验 。 曾 就 职 于 证 券 公 司 从 事 债 券 市 场 和 股 票 研
究工作。 在 北 京 银 行 工 作 期 间 , 先 后 从 事 贷 款 审 查 、 短 期 融 资 券 承 销 、 基金销
售及资产托 管等工作。2008 年 7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
理助理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 2014 年
12 月起至今任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北京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银行的高起点优势 , 搭建
了 由 高 素 质 人 才 组 成 的 专 业 团 队 , 内 设 核 算 估 值 岗 、 资 金 清 算 岗 、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岗、 系 统 运 行 保 障 岗 及 风 险 内 控 岗 , 各 岗 位 人 员 均 分 别 具 有 相 应 的 会 计 核 算 、
资产估 值 、 资金 清算 、 投资 监督 、 风险 控制 等方面的 专 业知识和 丰 富的业务经
验,70% 的员工拥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北京银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秉 持 “ 严 谨 、 专 业 、 高效 ” 的 经 营 理 念 , 严 格 履 行 托 管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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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的 各 项 职 责 , 切 实 维 护 基 金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为 基 金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 务 。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北京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专户理财、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
银行理财 、 保险资金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等 产 品 在 内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北 京 银 行 专 业
高效的托管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高度认同。
截至 2015 年 06 月末 ,北京银行托管总规模为 161 亿 , 其 中 托 管 公 募 基 金 12
个,包括景顺长城景颐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双债加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 保 证 金 理 财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银 河 增 利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券
投资基金 、 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产品。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托管人 , 北京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 行业监管规
章和本行有关管理规定 ,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 严格管理, 确 保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稳健运行 ,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确 、 完整 、
及时披露,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北京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 资产托管部设有内控监查岗 , 配 备 了
专 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北 京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体 系 , 建 立 了 业 务 管 理
制度 、 内部控制制度、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均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操 作 严 格 实 行 经 办 、 复核 、 审批制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放 、 使用 , 账户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未 经 授 权 不 得 查 看 ; 业 务 操 作 区 封 闭 管 理 ,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系 统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操 作
风险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的 相关规定 ,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令违反法律 、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 ,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 应当拒绝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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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 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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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 关 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9 号主语国际大厦 4 号楼3 层
成立时间:2014 年3 月17 日
法定代表人:周瑞明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 亿元
电话:(010)68619312
网址:www.bxr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曦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2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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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登记机构
名称: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9 号主语国际大厦 4 号楼3 层
成立时间:2014 年3 月17 日
法定代表人:周瑞明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 亿元
电话:(010)68619312
联系人: 吕佳静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 孙睿
联系人: 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 11 号新成文化大厦 A 座11 层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 11 号新成文化大厦 A 座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增刚
联系人:王会栓
联系电话:(010)67091210
传真:(010)67084147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会栓、吴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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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6 月 21 日证监许可[2016]846 号文
件注册,向社会公开募集。另外,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
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本基金自
2016 年 5 月 25 日起开始发售,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截至
2016 年 6 月 15 日募集结束,共募集基金份额 388,102,582.12 份,有效认购户数
为3025 户。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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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生 效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满 足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条 件 , 基 金 合 同 已 于 2016 年 6 月
21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自 2016 年 6 月 21 日起,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 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情形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 基 金 将 与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同一类别其他基金合并,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 届 时
基金管理人已同时管理多只与本基金同一类别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有权选择 任 意
一只同一类别的基金进行合并。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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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赎 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 申 购 、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赎 回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 日 的申 购 与 赎 回申 请 可 以 在基 金 管 理 人规 定 的 时 间以 内 撤 销 ,但 申请
经登记机构确认的不得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 “后进先出”的
原则 ,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 即登记确认日期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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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 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 以确定被赎回基
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 、 若 保 本周 期 到 期 后, 本 基 金 不符 合 保 本 基金 存 续 条 件, 变 更 为 非保 本的
基金 , 则变 更后对所有 基金份额的 赎回按 照 “ 先进先出 ” 的原则, 以 确定所适 用
的赎回费率 。 对于由本基金转型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 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 得 之
日起连续计算;
5、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
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
2 、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在销 售 机 构办理 赎 回 时,每 笔 赎 回申请 的 最 低份额 为 1
份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 但某笔交易类 业
务 ( 如 赎 回 、 基 金 转 换 、 转 托 管 等 ) 导 致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少 于 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4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在 法律 法 规 允 许的 情 况 下 ,调 整 上 述 规定 申 购 金 额和 赎回
份额的数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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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 依法对上述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 ,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 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 、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 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 申购费率随
申购数额 的增加递减,申购费率如下
申 购 金 额 ( 含 申 购 费 )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20%
1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80%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元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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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 转型为“北信瑞
丰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3、 赎回费率
在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内 , 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 , 赎回费率如
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 年以下 2%
1 年(含) 至 2 年 1%
2 年(含 ) 以上 0
(注:一年为 365
日, 下 同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
的投资人 , 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对持续持有期大于 30
日 (含) 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
(含 ) 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将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
期长于 6 个月(含)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其余 用 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 ,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 转型为“北信瑞丰丰
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具体费率依照“北信瑞丰 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执行,如有更改以届时公告为准。
3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在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范 围 内调 整 费 率 或收 费 方 式 ,并 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
上公告。
4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在不 违 背 法 律法 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情 况 下根 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 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 对投 资 人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 申购的 有 效 份 额为 净 申 购 金额 除 以 当 日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有 效份 额单
位为份 ,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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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 赎回金 额 为 按 实际 确 认 的 有效 赎 回 份 额乘 以 当 日 基金 份 额 净 值并 扣除
相应的费用 , 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 。 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 , 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保本周期到期后的到期期间的赎回安排按本基金保本到期条款执行。
4、 申购份额的计算
对于适用比例 申购费率的申购 :
申购总金额= 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总金额/ (1+ 申 购 费 率 )
申购费用= 申购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的 申购: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 : 在保本周期内, 某投资人投资 4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非网上交易) ,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 20% , 假设 申 购 当 日 基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40 元 , 则 其 可 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00/ (1+1. 20% )=39,525.69
元
申购费用=40,000-39,525.69=474.31 元
申购份额=39,525.69/1.040=38,005.47 份
投资人投资 40,000.00
元申购本基 金 (非网上交易 ) , 可得到 38,005.47
份基
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三:某投资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前赎回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1 年
以下,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2%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基 金 份 额 净值 是 1.016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00 ×1.016×2% =203.20
元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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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 = 10,000.00 ×1.016-203.20 =9,956.80 元
投资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前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1 年以
下,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9,956.80
元。
5、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 T +1 日内公 告。遇
特殊情况 ,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本基金基 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 生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暂 停 基 金资 产 估 值 情况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 基 金 管理 人 认 为 接受 某 笔 或 某些 申 购 申 请可 能 会 影 响或 损 害 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
6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 出 现 其 他 损 害现 有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的 情 形 。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 停
接受申购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如在过渡期内发生暂停申
购,过渡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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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下列情形时 ,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 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 ,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 。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 如在到期期间内发生暂停赎回, 到期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
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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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下 ,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 理
人认为有必要 ,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 上述 暂 停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况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当 日 应立 即 向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 并 根
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 并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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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在合理时间内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资 人 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办理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 期申购金额 , 每期申购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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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保 本 和保本 保障机 制
一、基金的保本
(一) 保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 即 保 本 赔
付差额 ) , 并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 含 第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 下 同 )
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其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如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保
本金额 , 则 由 当 期 有 效 的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约 定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将该保本赔付 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金 额 ,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投资金额 ,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 认购
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 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过渡期申购费 用 (包括转换补差
费 ) 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
日的资产净值。
(二) 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至两年后的对应日止 ;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届
时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两年后对应日止 。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
历年不存在该对应日 ,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保本周期到
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并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 周
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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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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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于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
到期的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 转换 、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还是 继
续持有本基金转型后的 北信瑞丰 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都同样适用
保本条款。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 在 保 本周 期 到 期 日, 按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认购 、 或 过 渡期 申 购 、 或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2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认购 、 或 过 渡期 申 购 、 或从 上 一 保 本周 期 转 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 但在 基金保本周 期到期日 前 (不包括该 日 ) 赎回或 转换转出的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
3 、 未 经 保证 人 书 面 同意 提 供 保 证,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当期 保 本 周 期内 申购
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 在 保 本周 期 内 发 生本 基 金 与 其他 基 金 合 并或 更 换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情形 ,且
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 在 保 本周 期 到 期 日之 后 ( 不 包括 该 日 ) 基金 份 额 发 生的 任 何 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7 、 因 不 可抗 力 的 原 因导 致 基 金 投资 亏 损 ; 或因 不 可 抗 力事 件 直 接 导致 基金
管理人无法 按约定履行 全部或部分 义务或延迟 履行义务的,或《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其他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情形;
8、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9 、 未 经 担保 人 书 面 同意 修 改 《 基金 合 同 》 条款 , 且 可 能加 重 担 保 人保 证责
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10、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二、保本保障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 ,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 基金管理人通过与保证人
签订保证合同 , 由保证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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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 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以
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保证 。
本基金 第一 个保本 周期 由北京 中关 村科技 融资 担保有 限公 司作为 保证 人 , 为基金
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以及保本保障 机制,
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
保本保障机制按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 确定。
在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各
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证合同或 风 险
买断合同 , 披 露 各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的 主 要 内 容 及 全 文 。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承 诺 继 续 对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提 供 担 保 或 担 任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 与 基 金 管
理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变 更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
并 另 行 确 定 保 本 义 务 人 或 保 证 人 , 此 项 变 更 事 项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过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将 涉 及 新 保 本 义 务 人 或 保 证 人 的 有 关 资 质 情 况 、 新 签订
的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本 基 金 变 更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的 , 应 当 另 行 与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签 署 保 证 合 同 。
三、保本周期内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
保本周 期内 , 保证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出现足 以影 响其履 行保 证责任 能力 或偿付 能 力
情形的 , 应 在 该 情 形 发 生 之 日 起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提 出 处 理
办法。
(一 ) 因 保证 人 或保 本义 务 人歇 业 、 停业 、 被吊 销 企业 法人 营 业执 照 、 宣 告破产
或其他 足以 影响继 续履 行保证 责任 能力或 偿付 能力的 情况 ; 或者因 保 证人或 保本 义 务
人发生 合并 或分立 , 由 合并或 分立 后的法 人或 者其他 组织 承继保 证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的
情况下 更换 保证人 或保 本义务 人 ; 或者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合同 约定 在原有 保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之 外 增 加 新 的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金
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的有关资质情况、新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
险买断合同 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有 关 事 项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新 保 证 人 签 订 的 保 证 合 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
(二 ) 除上 述 第 (一 ) 款或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的情形 外 , 保本周 期内 更换保 证 人
或保本 义务 人或保 本保 障机制 必须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 新任保 证人 或 保
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或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相 关 程 序 应 遵 循 基 金 合 同 “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38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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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 会 ” 约定的 程序 规定 )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新 的保 证人或
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 媒 介 上 公
告 更 换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有 关 事 项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新 保 证 人 签 订 的 保 证 合 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 。
(三 ) 新 增 或 更 换 的 新 任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必 须 具 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定的担任基金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 , 并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四 ) 保证 人或保 本义 务人更 换后 , 原保 证人 或保本 义务 人承担 的所 有与本 基 金
保证责 任或 偿付责 任相 关的权 利义 务由继 任的 保证人 或保 本义务 人承 担 , 在新 任 保 证
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 , 原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原保证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职责终 止的 , 原保证 人 或保本 义务 人应妥 善保 管保本 周 期
内保证 业务 资料 , 及 时 向基金 管理 人和新 任保 证人或 保本 义务人 办理 保证业 务资 料 的
交接手续,基金管理 人和新任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及时接收。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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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 金 保 本的 保 证
本 部 分 所 述 基 金 保 本 的 保 证 责 任 仅 适 用 于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周期由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
一、 保证人基本情况
1、 保证人名称: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 住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 号天作国际中心 1 号楼A 座30 层
3、办公地址: 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12 号 天 作 国 际 中 心 1 号楼 A 座 30
层
4、 法定代表人:段宏伟
5、 成立时间:1999 年 12 月
6、 注册资本:17.03 亿元
7、 组织形式:有限公司
8、经营范 围: 融 资 性 担保业 务 : 贷款担 保 、 票据承 兑 担 保、贸 易 融 资担保 、
项 目 融 资担保 、 信 用证担 保 及 其他融 资 性 担保业 务 。 监管部 门 批 准的其 他
业 务 : 债 券 担 保 、 诉 讼 保 全 担 保 、 投 标 担 保 、 预 付 款 担 保 、 工 程 履 约 担
保 、 尾 付 款 如 约 偿 付 担 保 等 履 约 担 保 , 与 担 保 业 务 有 关 的 融 资 咨 询 、 财
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投资。
9、 其他(担保人简介)
北 京 中 关 村 科 技 融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 1999 年 , 目 前 注 册 资 本 17.03 亿
元,净资产超过 24 亿元,具备年 240 亿以上的担保能力。中关村担保是北京市
政府批准设立的国有政策性专业担保机构,是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金
融政策的重要实施渠道。扎根中关村示范区、服务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十余年 来 。
公司坚 持 “ 规范 、 创新 、 信用 、 人文 ” 方向 , 坚 持 可 持 续 发 展 之 路 , 已 成 为 国 内 科
技 担 保 行 业 领 军 企 业 。 中 关 村 担 保 与 全 部 在 京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的 银 行 建 立 合 作 关 系 ,
并 与 信 托 、 证 券 等 机 构 密 切 协 作 , 拓 展 企 业 直 接 融 资 渠 道 。 截至 2014 年 底 , 中 关
村 担 保 公 司 累 计 实 现 担 保 业 务 规 模 1158.61 亿 元 , 担 保 项 目 19521 项 , 被 担 保 企
业近三年收入、利润、上缴利税总额均实现 20%以上增长 , 服 务 客户 中 超 过 340 家
企 业 在 国 内 外 资 本 市 场 成 功 上 市 。 依 托 较 为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控 体 系 , 多 年 来 确 保 全 部
担 保 信 贷 资 产 零 风 险 , 是 合 作 各 方 首 选 的 担 保 机 构 。 同时 , 与 各 类 金 融 机 构 共 同 致
力于创新产品与服务模式的研发设计,为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本对接搭建桥梁。
中关村 担保 秉 承 “ 培育 公信品 质 、 创造信 用财 富 ” 理念 , 依法审 慎稳 健发展 , 积
极推进担保行业自律与持续稳定发展 , 首批获得 5 年期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 许可
证 》 。公司以担保为核心,下辖中海典当公司与瞪羚基金公司为支撑,不断 强化自40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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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 集 担 保 、 贷 款 与 投 资 为 一 体 的 综 合 服 务 能 力 。 同 时 整 合 其 他 金 融 资 源 , 搭 建
“ 政 策 化 导 向 、 市 场 化 运 作 ” 的 信 用 金 融 协 同 服 务 平 台 , 成 为 区 域 内 企 业 债 权融
资金融服务的重要载体。
10、保证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截止 2014 年底在保项目 3492 项 ,在保余额 237.41 亿 元,在保责任余额
129.63 亿元。截止 2015 年6 月底在保项目4050 项,在保余额284.58 亿元,
其中融资性担保在保 2890 项 185.91 亿元,融资性担保余额放大倍数 7.66 倍。
二 、 保 证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 北 信 瑞 丰 丰利保本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保 证
合同 》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视 为 同 意 该 保 证 合 同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由 保 证 人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担 保 , 保 证 范 围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 项 之 和 计算 的 总 金 额低 于 其 保 本金 额 的 差 额部 分 。
三、 如果符 合条件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与到 期日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金额低于 其保本金额 , 且基金管 理人无法全 额履行保本 义务的 , 基 金管理人应
按照 《保证合同 》 的有关约定,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 工作日内, 向保证人发
出书 面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 应 当 载 明 基 金 管 理 人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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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 、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
额、 需保证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 保证人应
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 的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履行
保证责任通知书 》 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 由
基金管理人将该金额支付给基金持有人 。 保证人将清偿款项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
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 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
一进行清偿。
四 、 除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所指的 “更换保证人的 , 原保证人承担的所有与
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 ” 以及下列除外责任外, 保
证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1 、 在 保 本周 期 到 期 日, 按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认购 并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不 低 于 本 基 金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提 供
的认购保本金额;
2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认购 , 但 在 基金 保 本 周 期到 期 日 前 (不 包 括 该 日) 赎回
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 、 未 经 保证 人 书 面 同意 提 供 保 证,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本保 本 周 期 内申 购或
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 《基金合同 》 规定的 《 基金合同 》 终止情形而终止的;
5 、 在 保 本周 期 内 发 生本 基 金 与 其他 基 金 合 并或 更 换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情形 ,且
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之 后 (不包 括该日 ) ,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7 、 未 经 保证 人 书 面 同意 修 改 《 基金 合 同 》 条款 , 可 能 加重 保 证 人 保证 责任
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 、 因 不 可抗 力 的 原 因导 致 基 金 投资 亏 损 ; 或因 不 可 抗 力事 件 直 接 导致 基金
管理人无法 按约定履行 全部或部分 义务或延迟 履行义务的,或《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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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五、 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保证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 部
或 部 分义 务或 延 迟履 行义 务 的( 视不 可 抗力 事件 的 影响 程度 而 定 ) , 该 方 将 免 于
承担责任 , 但应及时通知他方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其影响并提供相应的证明 文
件。
六、 保本周 期届满时 , 保证人符合法律法规有关保证人资质要求 , 同 意继续
提供保本保障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其他机构同意提供保本保障 , 并
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 ,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规定的保 本基金存续要求的 , 本 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 保证人
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证的 , 双方另行签署合同 。 本基金不满足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 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要求的, 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 金 “北信
瑞丰 丰利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保证人不再为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
七、保证费
保证费收取方式: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每日保证 费= 保证费计提日前一日认购并持有的基金份 额 所对应的基金资产
净值 ×0.20% ÷当年日历天数。
保证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季度末, 按季支付 。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季度
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支付保证费 。 保证人收到款项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保证费计算期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至保证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
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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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 分 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通 过稳 健 资 产 与风 险 资 产 的动 态 配 置 和有 效 的 组 合管 理 , 在 严格 控 制
风险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交易的债
券、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 货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包括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 , 稳健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 易
的债券 、 货 币市场工具 等 , 其中债 券包括国债 、 金融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券、 企业债券 、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 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分离 交
易 的 可 转 换公 司 债 券 ) 、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债 券回 购 等 。 风险 资 产 为 股票 (包括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股指期货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 60% , 其中基金应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 股票、 权证 、 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运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
以下简称 CPPI 策略),动态调整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在基金组合中的投资比例,
以确保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时的本金安全 , 并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保
值增值目的 。 具体而言,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包括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 稳健资产投
资策略和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大类资产配置上采取 CPPI 策略对稳健资产和 风险资产进 行配置, 44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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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调整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投资的比例 , 来实现保本和增值的目标 。 具体来说,
该策略通过对稳健资产的投资实现保本周期到期时投资本金的安全 , 通过对风险
资产的投资寻求保本周期内资产的稳定增值。
结合 CPPI 策略, 本基金对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资产配置可分为以下四步:
第一步 , 确定价值底线 (Floor ) 。 根据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投资组合的最
低目标价值(本基金的最低保本值为投资本金的 100% ) 和合理的贴现率,确定
当前应持有的稳健资产数额,亦即价值底线(Floor ) 。
第二步 , 计算安全垫 (Cushion ) 。 通过计算基金投资组合现时净值超越价值
底线的数额,得到安全垫(Cushion ) 。
第三步,确定风险乘数 (Multiplier )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运
行状况和趋势的判断 , 并结合风险收益情况, 确定投资过程中安全垫的放大倍数,
也就是风险乘数 , 并在安全垫和风险乘数确定的基础上 , 得到当期风险资产的最
高配置比例。
第四步 , 动态调整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 , 并结合市场实际运行态
势制定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 进行投资组合管理, 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保
值增值。
2、稳健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宏观经济运行趋势、 财政政策 、 货币政策等, 对市场的
收益率走势及信用环境变化作出判断 , 并综合考虑不同债券品种收益率变化的阶
段特征 、 具体 、 收益率 水平 、 信用 风险的大小 、 流动性的 好坏等多种 因素 , 在确
保基金资产收益安全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构造债券组合。
(1 ) 免疫策略
本基金采用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期限动态匹配的投资策略 , 参照保本周期的
剩余期限 , 动态调整稳健资产债券组合久期 , 以有效控制利率变动风险 , 维护债
券组合收益的稳定性。
(2 ) 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对市场收益率曲线变化的研究 , 适时采用子弹、 杠铃或梯形策
略构造投资组合 , 并进行动态调整, 从短、 中、 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 取
收益。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3 )相对价值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债券市场、 债券品种及信用等级的债券间利差的分析判断,
获取阶段性市场定价偏差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4 ) 骑乘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利差情况 , 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
应的期限债券 , 持有一 定时间后 , 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 , 到期收 益率将迅速
下降,从而获得较高的期限利差带来的资本利得收入。
(5 ) 回购策略
本基金将适时运用回购交易套利策略, 在确保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增强债
券组合的收益率。
(6 ) 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内部信用评级和外部信用评级相结合的方法 , 通过对信用产品
基本面的研究 , 形成对该信用产品信用级别综合评定 , 并通过调整组合内信用产
品在信用等级和剩余期限方面的分布,获取超额收益。
3、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1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严谨 、 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 , 从行业和
个股两方面进行分析研究 , 精选具有清晰、 可持续的业绩增长潜力且被市场相对
低估或价格处于合理区间的股票,构建股票组合。
1) 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运行情况和国内各项政策 , 深入分析各行业的
发展现状 、 景气走势及政策影响 , 对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行业 , 景气 程度走高或
处于拐点的行业,以及政策上充分获得现实支持的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2) 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坚持价值投资理念, 立足于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发展潜力 , 通过估值
手段 , 对公司的价值进行合理判断, 并结合股票的价格对其投资价值进行科学判
断; 同时 , 本基金将充分结合中国证券市场的自身特点和运行规律 , 发掘出投资
价值被市场低估的投资品种,以获取优厚的投资回报。
(2 )权证投资策略 46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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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 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 , 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
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属选择 , 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
期收益。
(3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以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保 本 策 略 和 投 资 目 标 为
前提进行 。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 根据风 险管理的原则 , 在风险 可控的前提
下, 投资于 流动性好 、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有效管 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
险,积极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制:
(1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股票、
权证、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 金 或者 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 内 的政 府 债
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过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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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 如果 其信用等级下降 、 不再 符合投资标准 ,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
标; 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
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6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 规 定的 和 《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其 他 投 资限 制 。
因证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 在上述期 间内 , 本基 金的投资范 围 、 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 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财 产 不 得 用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8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
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违 法 违 规 投 资 等 上 述 事 项 和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不
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 、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两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两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税 后 收 益 率 指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或 新 的 保 本 周 期 开
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 率 (按照四舍五
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 单位为百分数 ) 计算的与当期保本周期同 期 限
的税后收益率。
本基金是保本型基金 , 保本周期为两年 , 保本 但不保证收益率 。 以两 年期银
行定期存 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 能够使本基金投资者理性判
断本基金的预期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市场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
又或者市场出现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业绩比较基准,
则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经 与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同 意 后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产品, 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 其预期风
险与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 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
券型基金。
二、转型为 “北信瑞丰丰利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和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 通过科学
的资产配置与严谨的风险管理 , 力争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 实现基金资产持续稳 定增
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股指
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 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含分
离交易可转债 ) 、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等) 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 ; 其余资产投资
于债券 、 货 币市场工具 、 股指期货 、 权证、 资 产支持证券 、 银行存款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超过 3%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保 证 金 以 后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基本面(包括经济运行周期、
财政及货币政策 、 产业政策等) 的分析判断, 和对流动性水 平 (包括资金面供需 50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情况 、 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等) 的深入研究 , 分析股票市场 、 债券市场、 货币市场
三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收益 , 并据此对本基金资产在股票 、 债券 、 现金之间的
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包括行业配置策略和个股投资策略。
(1 ) 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 关注 的重点 包括 行业增 长前 景 、 行 业利 润前景 和行 业成功 要素 。 对行 业 增
长前景 , 主 要 分 析 行 业 的 外 部 发 展 环 境 、 行 业 的 生 命 周 期 以 及 行 业 波 动 与 经 济 周 期
的关系 等 ; 对行业 利润 前景 , 主要 分析行 业结 构 , 特 别是 业内竞 争的 方式、 业内 竞争 的
激烈程 度 、 以及业 内厂 商的谈 判能 力等 。 基于 对行业 结构 的分析 形成 对业内 竞争 的 关
键成功要素的判断,为预测企业内竞争的关键成功要素的判断,为预测企业经营环
境的变化建立起扎实的基础。
(2 ) 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 在选 定品牌 类上 市公司 的股 票作为 主要 配置方 向后 , 将对个 股 逐一进 行 梳
理和筛选,对企业基本面 和 估 值 水平 进 行 综 合的 研 判 , 自下 而 上 精 选个 股 。
3、 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固 定收 益类资 产的 选择 , 本基 金将以 价值 分析为 主线 , 在综 合研 究的基 础 上
实 施 积 极 主 动 的 组 合 管 理 , 并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债券选择两个层次进行投 资 管 理 。
在类属配置层次 , 结合对宏观经济、 市场利率、 债券供求等因素的综合分析 , 根据交
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 , 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
化配置 和调 整 , 确定 类 属资产 的最 优权重 。 在 券种选 择上 , 本 基金 以 中长期 利率 趋 势
分析为基础 , 结合经济趋势、 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 、 流动性和信用
风 险 等 因 素 , 重 点 选 择 那 些 流 动 性 较 好 、 风 险 水 平 合 理 、 到 期 收 益 率 与 信 用 质 量 相 对
较高的债券品种。
4、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将充 分考 虑股指 期货 的收益 性 、 流动性 及风 险特征 , 通 过资产 配置 、
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旨在通过股指期货实现基金的套期保值。
(1) 套 保 时 机 选 择 策 略 : 根 据 本 基 金 对 经 济 周 期 运 行 不 同 阶 段 的 预 测 和 对
市 场 情 绪 、 估 值 指 标 的 跟 踪 分 析 , 决 定 是 否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套 期 保 值 以 及 套
期保值的现货标的及其比例。
(2) 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在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确认之后 , 根
据 期 货 合 约 的 基 差 水 平 、 流 动 性 等 因 素 选 择 合 适 的 期 货 合 约 ; 运 用 多 种 量 化
模型计算套期保值所需的期货合约头寸; 对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 Beta 值进行
动态的跟踪 , 动态的调整套期保值的期货头寸。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3) 保 证 金 管 理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套 期 保 值 的 时 间 、 现 货 标 的 的 波 动 性 动 态
地计算所需的结算准备金,避免因保证金不足被迫平仓导致的套保失败。
(4) 权证投资策略
权 证 为 本 基 金 辅 助 性 投 资 工 具 , 其 投 资 原 则 为 有 利 于 基 金 资 产 增 值 。 本 基 金 在
权 证 投 资 方 面 将 以 价 值 分 析 为 基 础 , 在 采 用 数 量 化 模 型 分 析 其 合 理 定 价 的 基 础 上 ,
立足于无风险套利,尽量减少组合净值波动率,力求稳健的超额收益。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1 )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 ; 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股指期货 、 权证、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保 证 金 以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0.5%;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2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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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5% , 其中,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占基金资产的 0-40%;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不 包 括 平 仓)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因证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基金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相 关 证 券 可 交 易 的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 北 信 瑞 丰 丰利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之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其 他 行 为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者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等上述事项和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不 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调 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基 金 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0%+中债总财富指数收益率*80%
沪深 300 指数选取了 A 股市场上规模最大、流动性最好的 300 只 股 票 作 为
其 成 份 股 , 较 好 地 反 映 了 A 股 市 场 的 总 体 趋 势 , 是 目 前 市 场 上 较 有 影 响 力 的 股 票
投 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中 债 总 财 富 指 数 的 编 制 参 考 了 中 国 债 券 市 场 中 部 分 核 心 成 员 的
收 益 率 估 值 数 据 , 以 更 好 地 反 映 债 券 价 格 信 息 , 是 目 前 市 场 上 较 有 影 响 力 的 债 券 投
资业绩比较基准。
如 果 上 述 基 准 指 数 停 止 计 算 编 制 或 更 改 名 称 , 或 者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又
或 者 市 场 推 出 更 具 权 威 、 且 更 能 够 表 征 混 合 型 基 金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指 数 , 则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经 与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同 意 后 调 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并 及 时 公 告,
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 金 属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 其 预 期 的 风 险 和 收 益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 金 ,
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高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三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6 年 12 月 28
日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4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1.1
报 告 期 末基 金 资 产 组合 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
占基金总 资 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35,852,682.19 9.43
其中:股 票
35,852,682.19 9.4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 投 资
294,113,127.50 77.34
其中:债 券
294,113,127.50 77.34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 资 - -
5 金融衍生 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 金 融资产
20,000,230.00 5.26
其中:买 断 式回购的 买 入返
售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款 和 结算备付 金 合计
25,404,355.54 6.68
8 其他资产
4,919,011.35 1.29
9 合计
380,289,406.58
100.00
1.2 报 告 期 末 按行 业 分 类 的股 票 投 资 组合
1.2.1 报 告 期 末 按行 业 分 类 的境 内 股 票 投资 组 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 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 牧 、渔业 - -
B 采 矿业 - -
C 制造业 20,864,011.95 5.49
D
电力、热 力 、燃气及 水 生产和供
应业
688,200.00 0.18
E 建筑业 706,000.00 0.19
F 批发和零 售 业 1,435,000.00 0.38
G 交通运输 、 仓储和邮 政 业 - -
H 住宿和餐 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 软件和信 息 技术服务
业
1,952,300.00 0.51
J
金融业
4,300,800.00 1.13
K
房地产业
2,375,970.24 0.63
L
租赁和商 务 服务业
2,353,000.00 0.62
M
科学研究 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 境 和公共设 施 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 修理和其 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Q 卫生和社 会 工作
- -
R 文化、体 育 和娱乐业
1,177,400.00 0.31
S 综合
- -
合计 35,852,682.19 9.44
注:以上 行 业分类以 2016 年 9 月 30 日的证监 会行业分 类 标准为依 据 。
1.2.2 报 告 期 末 按行 业 分 类 的沪 港 通 投 资股 票 投 资 组合
注:本基 金 本报告期 末 未持有按 行 业分类的 沪 港通投资 股 票投资组 合 。
1.3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十名 股 票 投 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 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 产 净值
比例(% )
1 000848 承德露露 240,000 2,623,200.00 0.69
2 600016 民生银行 280,000 2,592,800.00 0.68
3 000971 高升控股 70,000 1,952,300.00 0.51
4 600597 光明乳业 130,000 1,826,500.00 0.48
5 000063 中兴通讯 120,000 1,773,600.00 0.47
6 601318 中国平安 50,000 1,708,000.00 0.45
7 600060 海信电器 90,000 1,497,600.00 0.39
8 000028 国药一致 20,000 1,435,000.00 0.38
9 000620 新华联 154,602 1,409,970.24 0.37
10 600267 海正药业 90,000 1,308,600.00 0.34
注:本基 金 所投资的 前 十名股票 没 有超出基 金 合同规定 的 备选股票 库 。
1.4 报 告 期 末 按债 券 品 种 分类 的 债 券 投资 组 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 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0,487,000.00 13.30
其中:政 策 性金融债 50,487,000.00 13.30
4 企业债券 41,359,000.00 10.89
5 企业短期 融 资券 170,279,000.00 44.84
6 中期票据 31,773,000.00 8.37
7 可转债( 可 交换债) 215,127.50 0.06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94,113,127.50 77.46
1.5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债 券 投 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 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 产 净值
比例(% ) 56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101455027
14 万华
MTN001
300,000 31,773,000.00 8.37
2 011699136
16 温公用
SCP001
300,000 30,141,000.00 7.94
3 160210 16 国开 10 300,000 30,117,000.00 7.93
4 011698161
16 润华
SCP002
300,000 30,078,000.00 7.92
5 041654048
16 河北发
电 CP001
300,000 30,039,000.00 7.91
1.6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十名 资 产 支 持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注:本基 金 本报告期 末 未持有资 产 支持证券 。
1.7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贵 金 属 投资 明 细
注:本基 金 本报告期 末 未持有贵 金 属。
1.8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权 证 投 资明 细
注:本基 金 本报告期 末 未持有权 证 。
1.9 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 投 资 的股 指 期 货 交易 情 况 说 明
1.9.1 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 投 资 的股 指 期 货 持仓 和 损 益 明细
注:本基 金 报告期内 未 参与股指 期 货投资。
1.9.2 本 基 金 投 资股 指 期 货 的投 资 政 策
本基金投 资 范围未包 括 股指期货 , 无相关投 资 政策。
1.10 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 投 资 的国 债 期 货 交易 情 况 说 明
1.10.1 本 期 国 债 期货 投 资 政 策
本基金投 资 范围未包 括 国债期货 , 无相关投 资 政策。
1.10.2 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 投 资 的国 债 期 货 持仓 和 损 益 明细
注:(1 )本 基金本报 告 期末未持 有 国债期货 。
(2 )本基金 本报告期 内 未进行国 债 期货交易 。
1.10.3 本 期 国 债 期货 投 资 评 价
本基金报 告 期内未参 与 国债期货 投 资,无相 关 投资评价 。
1.11 投 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1.11.1
本基金投 资 的前十名 证 券的发行 主 体在本报 告 期内没有 出 现被监管 部 门立案调 查 ,或在
报告编制 日 前一年内 受 到公开谴 责 、处罚的 情 形。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1.11.2
本基金投 资 的前十名 证 券没有超 出 基金合同 规 定的备选 证 券库。
1.11.3 其 他 资 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
1 存出保证 金 32,440.66
2 应收证券 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886,570.69
5 应收申购 款 -
6 其他应收 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919,011.35
1.11.4 报 告 期 末 持有 的 处 于 转股 期 的 可 转换 债 券 明 细
注:本基 金 本报告期 末 未持有处 于 转股期的 可 转换债券 。
1.11.5 报 告 期 末 前十 名 股 票 中存 在 流 通 受限 情 况 的 说明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 部 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
净值比例
(% )
流通受限 情 况说
明
1 600267 海正药业 1,308,600.00 0.34 筹划重大 事 项
注:本基 金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止持有以 上 因公布的 重 大事项可 能 产生重大 影 响而被暂 时
停牌的股 票 ,该类股 票 将在所公 布 事项的重 大 影响消除 后 ,经交易 所 批准复牌 。
1.11.6 投 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的 其他 文 字 描 述部 分
由于计算 中 四舍五入 的 原因,本 报 告分项之 和 与合计项 之 间可能存 在 尾差。
58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的 业 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6 年9 月30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
①
净值增长 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个 月 0.70% 0.08% 0.53% 0.01% 0.17% 0.07%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券账
户 、 期 货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 扣
押或其他权利 。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
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60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按 照 每 日 收 盘 价 作 为 估 值 全 价 。
(4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其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如 成 本 能 够 近 似 体 现 公 允 价 值 , 应 持 续 评 估
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发 行 未 上 市 或 未 挂 牌 转 让 的 债 券 , 对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情况下 ,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 对 于 活
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
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 则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上 含 权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按 照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唯 一 估 值 净 价 或 推 荐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对 于 含 投 资 人
回 售 权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回 售 登 记 截 止 日 ( 含 当 日 ) 后 未 行 使 回 售 权 的 按 照 长 待 偿
期 所 对 应 的 价 格 进 行 估 值 。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未 上 市 , 且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未 提 供 估 值 价
格的债券 , 在 发 行 利 率 与 二 级 市 场 利 率 不 存 在 明 显 差 异 , 未 上 市 期 间 市 场 利 率 没 有
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存 款 的 估 值 方 法 持 有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或 通 知 存 款 以 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
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5 、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 )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 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该 权 证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了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以 及 停 止 交 易 但 未 行 权 的 权 证 , 采 用 估62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成本进行估值。
(4 ) 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
格数据。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担, 基 金 托 管 人 承担复核责任。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 精确到 0.001 元 ,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 适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 估 值 错 误 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记机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损失的 ,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接经济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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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 营 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存款银行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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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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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
可供分配利润的 5%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 保本周期内: 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 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 本基 金转型 为 “ 北信瑞丰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后: 基金 收益分
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 , 基金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
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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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本 基 金 在 保 本 期 内 ,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则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相应销售机 构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
构)承担。
基 金 转 型 为 “ 北 信 瑞 丰 丰利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68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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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 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若遇法 定节假日 、 公休假, 支 付日期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到期期间和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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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 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 若遇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日 , 支付 日期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到期期间和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托管费。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 ,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
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 的 “北信瑞丰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基金份额,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的年费率计提 , 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计提方法和支付方式同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 法规执
行。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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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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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72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 应当 最 大 限 度地 披 露 影 响基 金 投 资 者决 策 的 全 部事 项,
说明基金认 购 、 申购 和 赎回安排 、 基金投资 、 基金产品特 性 、 风险 揭 示 、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就 有 关 更新 内 容 提 供书 面 说 明 。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 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 基金管理人应 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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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申购 、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 赎回费率 ,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 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 时 报
告书 ,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证人、 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74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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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但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与保本周期到期相关的事项;
27、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将 有 关 情 况立 即 报 告 中国 证 监 会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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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 、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 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 基 金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内 所 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 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作为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附件 , 随基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一同公告。
(十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 法律意见书的 专
业 机 构 ,应当 制 作 工作底 稿 , 并将相 关 档 案至少 保 存 到《基 金 合 同》终 止 后 10
年。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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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 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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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 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 金 (以下简 称 “ 基金”) 是一种长 期投资工具 , 其主要功 能是分
散投资 ,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 投资人购买基金 ,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 投资人投资于保本基
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 保本基金仍然存在本
金损失的风险。
基金在投资 运作过程中 可能面临各 种风险 , 既 包括市场风 险 , 也包括 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 险 、 技术风 险和合规风 险等 。 巨额 赎回风险是 开放式基金 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 , 即 当单个交易 日基金的净 赎回申 请 (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额 ) 超过 前一开放日 的 基金总份 额的百分之 十时 , 投资 人将可能无 法及时赎回
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 、 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 、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 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 资 人 应 当认 真 阅 读 基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基 金 法律 文 件 , 了解 基 金
的风险收益 特征 , 并根 据自身的投 资目的 、 投 资期限 、 投 资经验 、 资 产状况等 判
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 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 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 不会
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 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分红
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近,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
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 78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 由投资人自
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 策 风险 。 因 国 家宏 观 政 策 (如 货 币 政 策、 财 政 政 策、 行 业 政 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 济 周期 风 险 。 证券 市 场 受 宏观 经 济 运 行的 影 响 , 而经 济 运 行 具有 周期
性的特点 , 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 从而对 基 金
收益造成影响。
3 、 利 率 风险 。 金 融 市场 利 率 的 波动 会 导 致 证券 市 场 价 格和 收 益 率 的变 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 基金 投 资
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 这些都会 导致企业的 盈利发生 变
化。 如果基 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 营不善 , 其 股票价格可 能下跌 , 或 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 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 购 买 力风 险 。 基 金投 资 的 目 的是 基 金 资 产的 保 值 增 值, 如 果 发 生通 货膨
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 从而使基金的实 际 收
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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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属 于 开 放 式 基 金 , 在 基 金 的 所 有开放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接 受 投 资 人
的赎回 。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
不利的影响 , 都会影响 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 如果基
金 资产变现能力差 ,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 导致流动性风险, 可能
影响 基金份额净值。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采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将资产配置
于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在理论上可以实现保本的目的,
该 机 制 的 重 要 前 提 之 一 是 投 资 组 合 中 稳 健 资 产 与 风 险 资 产 的 仓 位 比 例 能 够 根 据
市场环境的变化作出适时 、 连续地调整。 但在实际投资中 , 可能由于流动性影响
或 者 市 场 环 境 急 剧 变 化 的 影 响 导 致 恒 定 比 例 组 合 保 险 机 制 不 能 有 效 发 挥 其 保 本
功能,并产生一定的风险。
六、 担保风险
本基金引入担保机制 , 但可能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保本周期到期而不能偿付本
金, 产生担 保风险 。 这 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更换基金管理
人, 而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 发生不可
抗力事件 ,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履行保本义务, 同时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也无法
履行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 在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因经营风险丧
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 , 或保本周期到期日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产状况 、 财
务状况以及偿付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无法履行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七、 本基金到期期间操作所特有的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在保本周期到期后作出选择 , 将其所有或部分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选 择赎回或转 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 如基金份额 持有人未在
保本周期到 期后的到期 期间内作出 赎回或转换 出安排的 , 基金管理人 将默认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继 续 持 有 进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或 变 更 后 的 “ 北信
瑞丰丰利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 若 本 基 金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由
于 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内,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暂 停 办 理 基 金 的 日 常 赎 回 、
转 80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换出 业 务 , 因 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能 会 面 临 在 过 渡 期 内 无 法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或 无
法 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已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的
风险。
八、 投资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 , 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 其价值取决于一
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 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
期。 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 、 流动性风险、 基差风险、 保证
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 、 市 场 风险 是 指 由 于股 指 期 货 价格 变 动 而 给投 资 者 带 来的 风 险 。 市场 风险
是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 、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
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 约 价 格 之 间 价 格差 的 波 动 所造 成 的 期 现价 差 风 险 。
4 、 保 证 金风 险 是 指 由于 无 法 及 时筹 措 资 金 满足 建 立 或 者维 持 股 指 期货 合约
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 、 操 作 风险 是 指 由 于内 部 流 程 的不 完 善 , 业务 人 员 出 现差 错 或 者 疏漏 ,或
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此外 , 由于 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 , 价格波 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 , 并且
其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也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九、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 在 保 本周 期 到 期 日, 按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认购 、 或 过 渡期 申 购 、 或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2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认购 、 或 过 渡期 申 购 、 或从 上 一 保 本周 期 转 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 但在 基金保本周 期到期日 前 (不包括该 日 ) 赎回或 转换转出的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
3 、 未 经 保证 人 书 面 同意 提 供 保 证,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当期 保 本 周 期内 申购
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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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包括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如经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本基金终止或 并入其他基金等,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
5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
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7 、 因 不 可抗 力 的 原 因导 致 基 金 投资 亏 损 ; 或因 不 可 抗 力事 件 直 接 导致 基金
管理人无法 按约定履行 全部或部分 义务或延迟 履行义务的,或《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其他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情形;
8、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9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且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
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10、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十、未知价风险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 ,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
到期选择申请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
作出到期选择申请。
基金资产净值可能受证券市场影响有所波动,产生未知价风险。
十一 、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
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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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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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保本周期到期
一、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 ,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符合法律法规有关保证人或保本义务
人资质要求 , 同意继续提供保本保障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同意提供保本
保障 , 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
规和本合同规定 的保本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 , 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
本 基 金 由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保 证 人 承 诺 继 续 对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提供保证的 , 保证人 与基金管理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 , 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 本基金转型为非 保
本基金 “ 北信 瑞 丰 丰利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 基 金 投 资、 基 金 费 率、 分 红方式
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做相应修改 ,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提前
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 则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二、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 ,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到期期间及处理规则并提示
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保本周期到期操作。
1、 本基金的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 (含到期日 ) 及之后 3 个工作日 (含
第 3 个工作日 ) 。
2 、 在 本 基金 的 到 期 期间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可以 将 持 有 的部 分 基 金 份额 或全
部基金份额做出如下选择:
(1 )赎回基金份额;
(2 )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 ) 若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没 有作 出上 述 (1 ) 、 (2 ) 到 期选 择 且本 基金 符 合保
本基金存续条件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 转
入下一保本周期;
(4 ) 若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没 有作 出上 述 (1 ) 、 (2 ) 到 期选 择 且本 基金 未 能符
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 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转型后 的 “北信瑞丰丰利混合型 84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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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一。
4 、保 本 周期 到 期后 ,如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没 有作 出 到期 选择 , 本基 金转 入 下 一
保本周期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默 认 方 式 为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没 有 作 出 到 期 选 择 , 如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非 保 本 基 金 “ 北 信 瑞 丰 丰利
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 则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默认 方 式为 继续 持 有 “ 北信 瑞 丰丰利 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基 金 管理 人默 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进行 到 期操 作的 日 期为 到本
基金的到期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5 、 在 本 基 金 的 到 期 期 间 , 本 基 金 接 受 赎 回 、 转 换 转 出 申 请 , 不 接 受 申 购 和
转换转入申请。
6 、基 金 赎回 或 转换 转出 采 取 “ 未知 价 ”原 则, 即 赎回 价格 或 转换 转出 的 价 格
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7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使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日 终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至 少 50% 保 持 为
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8 、 在 到 期 期 间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按 照 该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大 于 保 证 合 同 允
许 的 本 基 金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额 度 上 限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制 定 业 务 规 则 , 对
每 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享 受 保 本 条 款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确 认 , 具体
确认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在此情况下,本基金将不开放过渡期申购。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之 后 ( 含 该 日 ) , 认 购 、 或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无论选择赎 回、转换、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还 是 继 续 持 有 本 基 金 转 型 后 的 “ 北 信 瑞 丰 丰利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份 额 , 其 持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 都 适用 保 本 条 款。
2 、 在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如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 并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该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差额的 , 保证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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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
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 、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 需保证人清偿的金额以及
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 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主动 将 《履行保证责
任通知书 》 载明的清偿金额足额划入本基金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账户中 , 由基金管
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持有人 。 若基金管理人未能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
工作 日 (含 第二十个工作日 ) 内将 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自保本
周期到期后第二十一个工作日起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基金合 同 “争议的处理和
适用的法律 ”部分的相关约定向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请求解决。
3 、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下一日至其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净值波动风险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过渡期和过渡期申购
到期期间 结 束 日 的 下 一 工 作 日 至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日 前 一 工 作 日 的 期 间 为
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具体日期由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 期 到
期前公告。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 “过渡期申购” 。在
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1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保证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本偿付额
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2 )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 ) 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 , 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 日 (含
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 )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费率在届时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过渡期
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
的投资者承担 ,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 销售、 登记等各
项费用。
(5 )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
定并提前公告。
(6 )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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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过 渡 期内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使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至 少 50% 保持为现金形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五、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 日 (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 为基金份额
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 ,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 (包括投资者过渡期
申购的基金份额 、 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
额 )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总 额 保 持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 变 更 登 记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六、下一保本周期
折算日的下一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 ,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的 到 期 期 间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 经基金份额折算后 , 适用下一保本
周期的保本条款。
自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后,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组合管理需要暂
停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
七、下一保本周期资产的形成
从当期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 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
额在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 应的基金资产。
八、转型后的 “北信瑞丰丰利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资产的形成
1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型为 “北信瑞丰
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 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和计算的 总金额低于 其保本金额 , 基金管理 人应补足该 差额并以现 金形式支付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 、保本周期届满,如本基金转型为 “北信瑞丰 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人将在其转型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放申购 、 赎回等业务, 具体业务操
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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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本周期届满,如本基金转型为 “北信瑞丰 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 、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保
证人协商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后接受的申 购 (包 括转换转入 ) 的基金份 额 、 选择或
默认选择转为转型后 的 “北信瑞丰 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份 额 , 转入金
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 为 “北信瑞丰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基金份额在
本基金转型 为 “北信瑞丰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前一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
产。
九、 保本周期到期相关业务公告
保本周期到期前 , 基金管理人将就有关到期的上述事宜进行公告 。 公告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周期到期处理方式的有关业务规则 、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型
为“ 北信瑞丰 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有关法律文件、申购赎回安排等。
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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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 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金 财 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自生 效 后 方 可执 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
成立清算小组 ,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组 成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组 成 员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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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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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 分 基 金 合 同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律 规 定 监 督基 金 托 管 人, 如 认 为 基金 托管
人违反 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 应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其 他监管部门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期 货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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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 监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 理 及人 事 管 理 等制 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 合 理 的措 施 使 计 算基 金 份 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和 注 销价 格的
方法符 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 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 《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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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 报表 、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 随 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 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金合 同 》 导致基 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 同 》 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 , 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 理 人在 募集 期 间未 能达 到 基金 的备 案 条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效 ,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 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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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 自《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依 法 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金 托 管 费 以及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 监 管部 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 金 管 理 人对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运 作 ,如 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有 违反 《基
金合同 》 及 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 对 基金财产 、 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
情形,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 关 市 场 规则 , 为 基 金开 设 资 金 账户 、 证 券 账户 和 期 货 账户 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 人 的 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 门 的 基 金托 管 部 门 ,具 有 符 合 要求 的 营 业 场所 , 配 备 足够 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 监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 理 及人 事 管 理 等制 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 同 的
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 ; 对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 ,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 基 金法》、《基 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外,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非法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 开 设 基 金财 产 的 资 金账 户 、 证 券账 户 和 期 货账 户 等 投 资所 需账
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 令 , 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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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或者有权机关或者基金托管人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外 ,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 照 《基金合同 》 的规定进 行 ;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行为 ,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 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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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 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 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基
金合同 》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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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的除外 ) ;
(8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 在 《 基 金 合 同 》
规定范围内变更 为 “ 北信瑞丰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并 按 《基金合同 》 约
定 的 “ 北 信 瑞 丰 丰利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投资目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执 行 的
以及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或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但基金
合同或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
(10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 下同) 就 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 法律法 规 、 《 基金 合 同 》 或中 国 证 监 会规 定 的 其 他应 当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 情况 可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协商 后 修 改 ,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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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 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内 调 整 本 基金 的 申 购 费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在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变 更 收
费方式;
(3 ) 保本周 期 内 , 基金 管 理 人 增加 新 的 保 证人 或 保 本 义务 人 的 ; 保本 周期
内, 保证人 或保本义务 人因歇业 、 停业、 被吊 销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 宣告破产 或
其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 或偿付能力 的情况, 或者因保证人或保 本 义
务人发生合 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或保本
义务人的权利 和义务的情况下,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4 ) 某一保 本 周 期 到期 后 , 变 更下 一 个 保 本周 期 的 保 本保 障 机 制 ,变 更下
一保本周期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5 ) 保本周 期 到 期 后在 《 基 金 合同 》 规 定 范围 内 本 基 金转 型 为 非 保本 基金
“ 北信瑞丰 丰利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 并按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变 更 基金 的 投资目
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6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 对《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 性 不 利 影响 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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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 托管 人 认 为 有必 要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 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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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 托 证 明 的内 容 要 求 (包 括 但 不 限于 代 理 人 身份 , 代 理 权限 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 通讯 开 会 方 式并 进 行 表 决的 情 况 下 ,由 会 议 召 集人 决 定 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 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人 为 基 金 管理 人 , 还 应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 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 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 则应 另 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 不影响表决 意 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 开会 。 由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本 人 出 席 或以 代 理 投 票授 权 委 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不派代表 列席的 , 不 影响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 席 会 议 者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席 会议 者 出 具 的委 托人
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证 及委 托 人的 代理 投 票授 权委 托 证明 符合 法 律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1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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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符;
(2 ) 经 核对 , 汇 总 到会 者 出 示 的在 权 益 登 记日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凭 证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 到会 者 在 权 益登 记 日 代 表的 有 效 的 基金 份 额 少 于本 基 金 在 权益 登 记 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 、 六个月以内 , 就原定 审 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 重新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
2 、 通 讯 开会 。 通 讯 开会 系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将 其 对 表 决事 项 的 投 票以 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 行 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 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 按 基 金 合同 约 定 通 知基 金 托 管 人( 如 果 基 金托 管 人 为 召集 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会议召集人 在 基
金托管 人 (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 , 则为基 金管理人 ) 和公证机关 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 基金托管人或 基 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 见的 ,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 本人 直 接 出 具书 面 意 见 或授 权 他 人 代表 出 具 书 面意 见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所
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 三个月以后 、 六个月以 内 ,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有 代表三分之
一以 上 (含 三分之一 ) 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 上述 第 (3) 项 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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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 法 律法 规 和 监 管机 关 允 许 的情 况 下 , 本基 金 可 采 用其 他 非 现 场方 式或
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会议程 序 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 议 通
知中列明。
4 、 在 法 律法 规 和 监 管机 关 允 许 的情 况 下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授 权 他 人代 为出
席会议并表 决的 , 授权 方式可以采 用纸质 、 网络 、 电话、 短信或其他 方式 , 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 《基 金合同 》 的重大修
改 、 决 定终止 《 基 金合同 》 、 更换基 金 管 理人、 更 换 基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法律法 规 及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召 集人认为需 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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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议 , 一 般 决议 须 经 参 加大 会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或 其 代 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 大会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 如大会由基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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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 席大会的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 应 当 在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表 决 后 立即 进 行 清 点并 由 大 会 主持 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 议 主 持 人或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或 代理 人 对 于 提交 的 表 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 监票人应当 进 行
重新清点 ,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 。 重新清点后 , 大会主持 人应当当场 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 应 由 公证 机 关 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拒不 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 表 (若由 基金托管人召集 , 则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 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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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自生 效 后 方 可执 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二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 基 金 合 同 》 应 当 终 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
成立清算小组 ,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组 成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组 成 员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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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 基金合同 》 而产生的或 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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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期间 ,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 受中国法律管辖 (为本协议之目的 , 不包括香港、 澳门和台湾
地区法律 )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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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三部 分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 号
法定代表人:周瑞明
成立时间:2014 年3 月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265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永久存续
电话: (010)68619312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 : (010)66223584
传真 : (010)66226045
成立时间:1996 年 1 月 29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88 亿元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1995 年 12 月 28 日 《 关 于 北 京 城
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 》 (银复[1995]470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 办理国内结算; 办
理票据贴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卖政府债
券 ; 从事同业拆借 ; 提供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 提供保管箱业务;
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汇汇
款 ; 外 币 兑 换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 国 际 结 算 ; 结汇 、 售汇;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担保 ; 资信调查、 咨询 、 见证业务;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 ; 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 ; 证券结算业务;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 ; 债券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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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代理业务 ; 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 ;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
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下 述 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1) 保本周期内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交
易 的 债 券 、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货币市场工具 、 权证 、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包括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 , 稳健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
的债券 、 货 币市场工具 等 , 其中债 券包括国债 、 金融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券、 企业债券 、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 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分离 交
易 的 可 转 换公 司 债 券 ) 、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债 券回 购 等 。 风险 资 产 为 股票 (包括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股指期货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债券 、 货 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 例
不低于 60% , 其中基金应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 股票、 权证 、 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2 ) 转 型 为 “ 北 信 瑞 丰 丰利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后 的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是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创业 板 及 其他经 中 国 证监会 核 准 上市的 股 票 )、权 证 、 股指 期货等权
益 类 金 融工具 , 债 券等固 定 收 益类金 融 工 具(包 括 国 债、央 行 票 据、金 融债、
企 业 债 、公司 债 、 次级债 、 地 方政府 债 券 、中期 票 据 、 可 转 换 债券( 含 分 离交
易可转债 ) 、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存款等 ) 及法律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 ; 其余资产投资
于债券 、 货 币市场工具 、 股指期货 、 权证、 资 产支持证券 、 银行存款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超过 3%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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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
(1)保本周期内的投资比例限制:
1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稳 健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0% , 股 票 、
权证、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2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0.5%;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 ) 本基金 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每 日 所 持 期 货 合 约 及 有 价 证 券 的 最 大 可 能 损 失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扣 除
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6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 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并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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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 在上述期 间内 ,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 、 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转型为“ 北信瑞丰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投资比例限制
1 )股票资 产占基金资 产的 0-40% ;其余资 产投资于债 券、货币市 场工具、
股指期货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 ) 每 个 交易 日 日 终 在扣 除 股 指 期货 保 证 金 以 后 , 保 持 不低 于 基 金 资产 净 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0.5%;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 基 金投 资 于 同 一原 始 权 益 人的 各 类 资 产支 持 证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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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 如果 其信用等级下降 、 不再 符合投资标准 ,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A .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B .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 约 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 有价证券指股票 、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C .本基 金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 期 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D . 本基金 所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买 入 、 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 价值 , 合 计 (轧差
计算)应当占基金资产的 0-40% ;
E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不包括平仓)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 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的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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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 本 基金 转 型 为 “北信瑞丰 丰利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之日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资范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 如 适用于本基金 , 基金管 理人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 )基金托管人依照监督程序对基金投资 、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 人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 融 资 比 例 限 制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 实际控 制
人或者 与其 有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违 法 违 规 投 资 等 上 述 事 项 和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不 承担 任何责任。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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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调 整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了 监 督 职 责 ,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业
标准的 、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确 保 及 时 将 更 新 后 的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否 则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不 对 交 易 对 手 是 否 在
名 单 内 进 行 监 督 。 在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调 整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但 应 将 调
整 结 果 至 少 提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 ,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易 ,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法 律 责 任 及 损 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前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 行 予 以 承 担 , 然 后 再 向 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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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 , 确 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存 款银 行的名 单 , 并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按存款银行名单交易进行监督。如基金
管理人 未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条 件的存 款银 行名单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不对 基金 投 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进行监督。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 应 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
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 券 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
行股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 、 回 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 限 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
险处置 预案 。 上述资 料 应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投资 额度和 投资 比 例
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发
至基金 托管 人 , 保 证基 金托管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审 核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收 到上 述 资
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 人 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
规要求 的有 关书面 信息 , 包括但 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主 体的 中国证 监会 批准文 件、 发 行
证券数 量 、 发行价 格 、 锁定期 , 基 金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 总成 本 、 总成本 占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资金 划 付 时 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整 , 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 作
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形式审核。
(5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 守 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 险
控制制 度 、 流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情 况进行 监督 , 并审 核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有 关书 面 信
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 有权要求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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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理 人 在 投 资流 通 受 限 证券 前 就 该 风险 的 消 除 或防 范 措 施 进行 补 充 书 面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 基金 管 理 人 风险 管 理 部 门就 基 金 投 资流 通 受 限 证券 出 具 的 风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 查 资 料的 权 利 。 否则 , 基 金 托管 人 有 权 拒绝 执 行 有 关指 令 。 因 拒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财 产 损 失 的, 基 金 托 管人 不 承 担 任何 责 任 , 并有 权 报 告 中国 证 监 会 。
如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无 法 达成 一 致 , 应及 时 上 报 中国 证 监 会 请求 解 决 。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 据 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 法
规 、 监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 制 定 严 格 的 关 于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的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流 动 性 风 险
处置预案 , 并 书 面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上 述 文 件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投资
中期票据的比例进行监督。
(2 )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 对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 有
规定的,从其约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3 )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 规
遵守情况 , 有关制度 、 信用风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的 完 善 情 况 , 有 关 比 例 限 制
的 执 行 情 况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以 及
本 协 议 的 规 定 , 有 权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相 关 托 管 协 议 要 求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及时发出回函 , 并及时改正。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及 其 他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有权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 正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下 一个 工作日 及时 核对 ,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 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
正。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 基金托 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赔偿 因其 违 反 《基 金 合同 》 而 致 使投资 者遭受
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 反 《基金 合
同》 约定的 ,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 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 行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者违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定的 , 应 当 立 即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 托管 人并改 正 , 就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 照法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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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 拒绝 、 阻 挠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面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本 协 议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 基 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执行 或无 故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的有效 资金 划拨指 令 、 违反约 定泄 露基金 投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 、 本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行复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并 予 协 助 配 合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 拒绝 、 阻 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 ,
或采取拖延 、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
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不 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和 期 货 账 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其 他 业 务和其 他 基 金的托 管 业 务实行 严 格 的分账 管 理 ,确保 基 金 财产的 完 整 与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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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 、 对 于 因 基 金 认 ( 申 ) 购 、 基 金 投 资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财 产 , 应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责 与有 关 当事 人确 定 到账 日期 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 到 账 日基 金财 产 没有到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理 人应 负 责向 有关 当 事人 追偿 基 金的 损失 , 基 金托管 人 有义 务在 合 理且必
要的范围内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7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协议的约定 ,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
具 有 托管 资格 的 商业 银行 开 设的 北信 瑞 丰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认 购专户 。 该账
户 由 基金 管理 人 开立 并管 理 。 基金募 集 期满 , 募 集 的基 金份 额 总额 、 基 金 募集 金
额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人数 符 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等有 关 规 定后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聘请 具有 从 事证 券业 务 资格 的会 计 师事 务所 进 行验 资 , 出具 验资报 告 , 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 验资
完成 , 基金管 理 人应 将募 集 的属 于本 基 金财 产的 全 部资 金划 入 基金 托管 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 未能达 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可以以本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资金账 户 (托管账户) ,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托管 人保
管和使用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付赎
回额、支付基金收益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资金账户 进行。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 该资产托管
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 ,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资金账户的管理应符 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 《现金管理暂行
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 、 定时核查 基
金资金账户余额。
(四)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116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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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 基 金 合 同 》 生效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 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中
国人民银行 、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
券的后台确认及资金的清算。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国 债 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开 立 有 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心的代保 管库 。 实物 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 由 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正当
指令办理 。 属于基金托 管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的 实物证券及 银行定期存 款存单等有
价凭证在基 金托管人保 管期间的损 坏 、 灭失, 由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基 金托管人承
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合 同 签 署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专 人
送达 、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 件 保 管 部 门 , 保存 期 限 按 照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执 行 。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及其与原件的完全一致性 , 未经双方协商或
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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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入, 由 此 产生的 误 差 计入 基
金 财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金 资产 净 值计 算和 基 金会 计核 算 的主 要义 务 由基 金管 理 人承 担, 基 金管 理人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定 。 如 有 新增 事 项 , 按国 家 最 新 规定 估 值 。
六、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的登 记 与 保 管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须 分 别妥善 保 管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名 册 ,包括 《 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权益 登 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须 包 括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名 称和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名 册由基 金 的 基金登 记 机 构根据 基 金 管理人 的 指 令编制 和 保
管,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应 按 照目 前相 关 规则 分别 保 管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管 方 式 可以 采 用 电 子或 文 档 的 形式 。 保 管 期限 为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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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发 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备 份 , 保存
期限为 15 年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双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 经 友 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 协 议 受 中 国 ( 为 本 协 议 之 目 的 , 不 包 括 香 港 、 澳 门 和 台 湾 地 区 ) 法 律 管 辖 。
八、托管协议 的修改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的 情 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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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 分 对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相关
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
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务
1、交易确认单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应在T+2 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或打印交易
确认单。
2、电子对账单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月 度 、 季 度 、 年 度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及 月 度 、 季 度 手 机 短 信 对
账 单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以 电 子 邮 件 或 手 机 短 信 形 式 向 定 制 的 投 资 人 定 期 发 送 。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xrfund.com )、客服热线(400-061-7297
转人工)、客服邮箱(service@bxrfund.com )及在线客服等途径申请/ 取 消 对 账
单服务。
二、网上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xrfund.com ),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投 资 人 通 过 基 金 账 户 号 、 身 份 证 号 等 开 户 证 件 号 码 和 查 询 密 码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网站 “ 账 户 查 询 ” 栏 目 , 可 享 有 基 金 交 易 查 询 、 账 户 查 询 和 基 金 信 息 查 询 服 务 。
2、信息资讯服务
投 资 人 可 以 利 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获 取 本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各 类 信 息 , 包 括
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业绩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bxrfund.com )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交
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定期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1、电子邮件:基金份额净值、电子邮件对账单、各类 电邮资讯等。
2、手机短信:基金份额净值、手机短信对账单、各类短/彩信资讯等。
四、账户资料变更服务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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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便 于 投 资 人 及 时 得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各 项 服 务 , 请 投 资 人 及 时 更 新 服 务
联系信息。投资人可通过以下 4 种方式进行服务联系信息(包括联系地址、手机
号 码 、 固 定 电 话 、 电 子 邮 箱 等 ) 的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电 子 直 销 投 资 人 交 易 联 系 信
息的变更,请遵办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相关规定办理:
1、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账户查询 ”系统自助修改联系信息。
2、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061-7297 转人工修改。
五、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可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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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五部 分 招募 说 明 书存 放 及 查阅 方 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的住所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印 件 。 投 资 者 也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bxrfund.com ) 进行查阅。 对 投 资 者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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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部 分 备查 文 件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 《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