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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现金驿站: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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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中邮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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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 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11 月 24 日证监许可[2014]1239 号文 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 ,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的同时,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可能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 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 格和收益率变动的利率风险或负收益风险, 因债券和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而可能 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信用风险, 因本产品相关技术、 规则、 操作等创新性造成基 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本基金份额类别是根据投资人持有份额的时 间或数量在满足一定条件后由系统自动升级生成,若满足升级条件的当日 为非工作日, 则升级日期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因此可能存在投资人持有份额的实际持有时间比本招募 说 明 书 中 约 定 的 升 级 条 件 的 持 有 时 间 更 长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风险揭示” 章节。 本基金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均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及债券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投 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收益品种 , 投资于货币市场,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 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 《招 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 判 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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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更新 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18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 据截止日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本招募 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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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 一、前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的份额分类 ..................................................................................................................... 26 七、基金的募集 ............................................................................................................................. 29 八、基金备案 ................................................................................................................................. 31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2 十、基金的投资 ............................................................................................................................. 40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1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52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56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 58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十七、风险揭示 ............................................................................................................................. 67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1 十九、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 73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9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9 二十二、其他披露事项 ............................................................................................................... 111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2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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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前





言 《 中 邮 现 金驿 站 货 币 市场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 ( 以下 简 称 “ 本 招募 说 明 书 ” )依 据 《 中 华人 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 称《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 中邮现金 驿站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 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中邮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 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 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 中邮创业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 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 金投资 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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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 中邮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 同 :指《 中 邮现金驿站 货币市场基 金 基金合同 》及对基 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 中邮现金 驿站货币 市 场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指《 中邮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指《 中邮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法 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 文件、司 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2 月 17 日 颁布、同年 3 月 15 日中 国证 监 会第 91 号令公布、同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第 104 号令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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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7 、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售机 构: 指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 规定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 登记机 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 或接受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金账 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 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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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2 、T 日: 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务规则》 :指《 中 邮创业基金 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务 规则》 ,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37 、 认购: 指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 本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 额 赎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 人民币元 45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 现 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 摊余成 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 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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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47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48 、7 日年化 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9 、 销售服 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的过程 54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5 、不可抗 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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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三 、 基金 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 人 基本情 况 名





称: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6 年 5 月 8 日 住





所: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法定代表人:吴涛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7%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29% 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4% 总


计 100% 公司客服电话:400-880-1618 公司联系电话:010-82295160 联系人:李晓蕾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1. 董 事会 成 员 吴涛先生 , 公司董事长, 大学本科, 曾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储备司干部、 中国新技术创业 投资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首创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首创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董 事长 。 谢 德 春 先 生 , 高 级 会 计 师 , 毕 业 于 北 方 工 业 大 学 会 计 学 专 业 。 曾 任 北 京 市 建 筑 材 料 科 学研究院总会计师、 北京京放经济发展公司计财部经理、 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财 务部总经理, 现任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兼任北京首创财富管理公司 董事长、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上海首泓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北京首创金融资产交 易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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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马敏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学历, 会计师。 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商财 处干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商财处副主任科员、 广西财政厅商财处主任科员、 财政部商 贸司内贸二处主任科员、 财政部经贸司粮食处主任科员、 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副处长、 财政 部经建司粮食处处长、 财政部经建司交通处处长、 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处长、 财政部经建司 粮食处调研员、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干部、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 现任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 毕劲松先生, 董事, 硕士 研究生。 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主任科员; 国泰证券投 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 北京城市合作银行阜裕支行行长; 国泰证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国泰君 安证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 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备工作组长; 中富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金昌雪先生, 董事, 大学 本科。 曾任职于北京煤炭管理干部学院 (期间曾赴日本东丽大 学任教、赴 日本埼玉大 学研究生院 进修) ;日本 住友银行北 京代表处职 员、代表; 日本三井 住友银行北京代表处副代表见北京分行筹备组副组长;2008 年 3 月至今,任三井住友银行 (中国)有限公司 北京分行副行长、总行行长助理。 周克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曾任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行制度科科长; 中信实业银行总 行开发部副总经理; 中信实业银行总行阜成门支行行长; 首创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忠林先生, 董事, 曾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办公厅任职;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任 职, 历任法律部稽查处负责人; 稽查局信访处副处长、 处长; 办公厅信访办主任;2009 年 3 月,自中国证监会退休。 刘桓先生, 董事, 大学本科。 曾就职于北京市朝阳区服务公司;1978 年至 1982 年, 就 读于中央财经金融学院;1982 年 7 月至今,就职于中央财经大学,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税务 学院副院长。 期间于 2004 年 4 月至 2005 年 6 月, 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挂职锻炼, 任职局长 助理。 戴昌久先生 ,董事,法 学硕士。曾 在财政部条 法司工作(1993 年美国波士顿大学 访问 学者) ; 曾任职于中洲会计师事务所; 1996 年 2 月 至今, 任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主任 / 支 部书记) 。期 间任北京市 律师协会五 届、六届理 事会理事; 北京市律师 协会预算委 员会副主 任、 主任; 北 京市律师协会税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全国律师协会财务委员会委员; 曾 任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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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方基金管理公司、( 香港) 裕田中国发 展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现任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 监事 会 成员 赵永祥先生, 监事长, 中 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 曾任河北省邮电管理局计 财处干部、 河北省邮电管理局经营财务处干部、 石家庄市邮政局副局长、 借调国家邮政局计 财部任副处 长、石家庄 市邮政局党 委副书记及 副局长(主 持工作) 、石 家庄市邮政 局局长及 党委书记、 河北省邮政局助理巡视员、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及河北省邮政公司 助理巡视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现 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审计局局长。





周桂岩 先生, 监事, 法学硕士。 曾任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经理助理兼北京营业 部总经理; 北京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航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部总经理; 首创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现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总监兼合规部经理, 首 创京都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有二十多年证券从业经历。 张钧涛先生, 监事, 大学 学历。 曾任西南证券北京营业部客户经理; 中国民族证券北京 知春路营业部副总经理;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营销部副总 经理、营销部总经理,现任中邮 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营销总监。 刘桓先生, 监事, 大学学历。 曾任真维斯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行政人事部主任; 北京国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北京时代泛洋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 北京尚世先锋广 告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部门总经理助理, 营销部副 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基金运营副总监。





潘丽女 士, 监事, 大 学学历。 先后就职于英国 3 移动通 讯公司、 武汉城投房产集团有限 公司、 雀巢 ( 中国) 有限公司、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营销总部副总经理。 3. 公司 高 级管 理 人 员 吴涛先生, 公司董事长, 大学本科, 曾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储备司干部、 中国新技术创业 投资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首创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首创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董 事长 。 周克先生, 中共党员,20 年金融、证券从业经 历。曾任中 信实业银行 总行开发部 副 总 经理、 首创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首誉光控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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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张静女士, 金融学硕士, 中共党员。 曾任中国旅行社总社集团证券部、 人力资源部职员;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集团人力资 源部副经理;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总经理、公司人力资源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小丽女士, 大学本科, 中共党员, 曾任邮电部邮政运输局财务处会计师; 国家邮政局 邮政储汇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前身) 资金调度中心主任;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资深经 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郭建华先生, 硕士研究生, 曾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研发中心总经理助理、 长城证券有限 公司海口营业部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4 、 本 基金 基金 经 理 余红女士: 曾担任 上 海 浦东发展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北京 分 行国际部 中 小企业业 务 经 营中心副 主 管、中邮 创 业基金管 理 股份有限 公 司固定收 益 部基金经 理 助理。 离 任 基 金经理 : 卢章玥女士: 理学硕士, 曾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高级审计员、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金融工程研究员、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研究员、 中邮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5 、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 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委员会主席: 周克先生,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委员:


邓立新先生: 大学专科,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珠市 口办事处交换员、 中国工商银行北 京信托投资公司白塔寺证券营业部副经理兼团支部书记、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北京三里河营业 部交易部经理、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职员、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交 易部总经理、 投资研究部投资部负责人、 投资部总经理、 投资副总监,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 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兼邓立新投资工作室总负责人、 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创新优势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低 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张萌女士: 商学、 经济学硕士, 曾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主管、 日本瑞穗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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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行悉尼分行资金部助理、 澳大利亚康联首域全球资产管理公司全球固定收益与信用投资部基 金交易经理、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负责人、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现任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副总监兼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中邮增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刘涛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中共党员, 曾任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职员、 安 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中邮核心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研究部副总经理、 研究部总经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兼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 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任泽松先生: 理学硕士, 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 北京源乐晟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中邮核心成长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中 邮 战 略 新 兴 产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投资部副总经理、 投资部总经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任 泽 松 投 资 工 作 室 总 负 责 人 、 中 邮 战 略 新 兴 产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信息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尊享一年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中邮增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梁先生: 经济学硕士, 曾任大连实德集团市场专员、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 研究员、 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部副总经理、 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 中邮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黄礴先生: 理学硕士, 曾任新时代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 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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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 新兴产业研究组组长,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俞科进先生: 经济学硕士, 曾任安徽省池州市殷汇中学教师、 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职 员、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工程分析师、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工程研究 员、 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量化投资部员工, 现任中 邮创业基金 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量化 投资部副总 经理兼中邮 上证 380 指 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经理、 中邮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许进财先生: 经济学硕士, 曾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 中邮创业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许进财投资工作室总负责人、 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乐享收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聂璐女 士: 硕士研究生, 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首誉光控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经理。 刘田先生: 经济学硕士, 曾任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现担任 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创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张腾先生: 工学硕士, 曾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研究员、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行业研究员、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低碳经济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曹思女士: 经济学硕士, 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 业研究员、 中邮中小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核心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周楠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大唐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工程师、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产品工程师、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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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信息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杨欢先生: 经济学硕士, 曾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 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助理, 现任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邮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基 金基金经理。





吴昊先 生: 理学硕士, 曾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 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中邮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邮 稳 定 收 益 债 券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兼 中 邮 稳 健 添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乐 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晓博先生: 经济学硕士, 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 许忠海先生: 理学硕士, 曾任贝迪中国区研发中心工程师、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行业 研究员、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助理、 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中邮创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 、 上 述人 员之 间 均 不存在 近 亲 属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 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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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收益率 ; 8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9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0 、严格按 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得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 、依据《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 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4 、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5 、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16 、按规定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17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8 、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19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0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1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 他职责。 (四) 基金 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现行 有效的相关 法律、法规 、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 国 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 2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及 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 将其 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 不公 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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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3 ) 利用 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 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 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 有 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 越权 或违规经营; (2 ) 违反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 故意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 在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 玩忽 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 违反现 行有效的有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 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违反 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 场秩序; (9 ) 贬损 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 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 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管理 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 取信于社会为宗旨,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 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 不断更新投资理念, 规范 基金运作。 5 、基金经理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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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 ) 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 ) 不利 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违 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 ) 不从 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 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 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公司的内 部控制目标 (1 )保证公 司经营运作 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行业 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 法 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 化解经营风 险,提高经 营管理效益 ,确保经营 业务的稳健 运行和受托 资 产 的安全完整,实 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 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 )切实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公司内部 控制遵循的原则 (1 ) 健全 性原则 风险管理必须涵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 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包括 各项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环节。 (2 ) 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确保相对独立并承担各自的风险控制职责。 公司基金资产、 自 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 作须分离。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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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检查和监督。 (4 ) 相互 制约原则 公司在制度安排、 组织机构的设计、 部门和岗位设置上形成权责分明、 相互制约的 机制, 从而建立起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消除内部风险控制中的盲点, 强化监察稽 核部对业务的监督检查功能。








(5 ) 成本 效益原则 公司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 并充分发挥各机构、 部门及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尽量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 ) 适时 性原则 风险管理应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须随着国 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 内控 优先原则 内控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自觉形成风险防范意识; 执 行内控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公司业务的 发展必须建立在内控制度完善并稳固的基础之上。 (8 ) 防火 墙原则 公司在敏感岗位如: 基金投资、 交易执行、 基金清算岗位之间, 基金会计和公司 会 计之间、 会计与出纳之间等等,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设置严格的防火墙进行隔离, 以控制 风险。 3 、内部控制 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 制度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 内部控制大纲,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 制度;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 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 它 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 废止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 容相违背。 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制度、 内部控制方式、 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 验,并出具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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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4 、内控监控 防线 为体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 设立顺序递进、 权 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 ) 建立以 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 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 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 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 ) 建立 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 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 负有监督的责任; (3 ) 建立 以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对各 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 督 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 、关于授权 、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 授权 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各项经济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 围内进行。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授权书应当 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公司 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 公司 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 形成科学、 有效的研究方法; 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 品 的特征,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 基金 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 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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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 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 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 对于投资结果建 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 交易 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建立了交易监测 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善了相关的安全设施; 集中交易室对交易指令进行 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 记录应完善, 并及时 进 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建立了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 基金 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风险控制重点建立严密的会 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 不同客户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公司通过复核制度、 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 完整、 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 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 信息 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 完 整。 公司设 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 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 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 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 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 监察 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 对董事会负责,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据公司 监 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督察长定期和不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 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公 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配备了充足的人员, 严格制订了专业任 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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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确保 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 本公 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 本公 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 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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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四 、 基金 托管 人 ( 一) 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注册日期:1988 年 7 月 20 日


注册资本:190.52 亿元人 民币 托管部门联系人:刘峰 电话:021-62677777-212017 传真:021-62159217 ( 二) 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 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 601166 ) , 注册资 本 190.52 亿 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 兴业银行始终坚持 “真诚服务, 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5.30 万亿 元, 实现营业收入 1543.48 亿 元, 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02.07 亿元。 在 2015 年英国 《银行家》 杂志全球 银行 1000 强 排名中,兴业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列第 36 位;在 2015 年《 福布斯》全球上市 企业 2000 强 排名中,兴业银行位居第 73 位;在 2015 年《财 富》 世界 500 强中,兴业 银行 排名第 271 位,稳居全球银行 50 强 、全球上市企业 100 强 、世界企业 500 强。 ( 三) 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 下设综合管理处、 市场处、 委托资产管理处、 科技支持处、 稽核监察处、 运营管理及产品研发处、 期货业务管理处、 期货存管结算处、 养 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 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 四)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 基金托管资格。 基金托管 业务批准文号 : 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截止 2016 年 9 月 30 日, 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式基金 106 只 , 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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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基金财产规模 4118.21 亿 元。 ( 五)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 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 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 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 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 组成。 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稽核监察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 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 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原则: 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 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约原则: 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 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 操作性。 (5) 防火墙原则: 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 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 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有效性原则。 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 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 内 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 适时进行 相 应修改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 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 审慎性原则。 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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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 “ 内 控优先 ” 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 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责任追究原则。 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 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任 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 六)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 度 建 设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 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 险 识 别 与 评 估 : 稽 核 监 察 处 指 导 业 务 处 室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 并 实 施 风 险 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 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 人 员 管 理 : 进 行 定 期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 并 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 : 制定完备的 《应急预案》 ,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建立异地灾备中心, 保 证业务不中断。 ( 七)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托 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对象 和范围、投 资组合比例 、投资限 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 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 法 规 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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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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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五 、 相关 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 直销机构 (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联系人: 杨帆 电话:010-82290840 传真:010-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2 )中邮基 金官方微信平台—— 中邮基金服务号 2 、 代销机构 (1)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8 层、深圳市华侨城深南 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刘军 电话:0755- 83734659 传真:0755-82960582 客服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2) 首创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客服电话:400 620 0620


网址:www.sczq.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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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李焱 电话:010-82295160 传真:010-82292422 (三) 出具 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瑞天律师事务所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 5 号院1 号楼 2 单元15 层 1507 室 负责人:李飒 联系人:李飒 电话:010 -62116298 传真:010 -62216298 经办律师:刘敬华


李飒 (四) 审计 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赛特广场 五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徐华 联系人:卫俏嫔 联系电话:010-85665232 传真电话:010-8566532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卫俏嫔


李惠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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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六 、 基金 的 份额 分 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时间或数量,分别设置 A 类、B 类和 C 类三类基金 份额,每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开放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B 类和 C 类不开放 认购和申购业务, 只开放赎回业务。 投资人在进行本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时使用同一个基金代码, 但是 三类基金份额在信息披露等场合可以使用不同的代码和简称, 分别公布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 分类情况进 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 别的划分 1 、本基金根 据投资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时间或数 量,确定持 有基金份额 所适用的份 额 类 别以及其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 项目 A类基金份额 B 类 基 金份 额 C类基金份额 单笔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 (N 为持有时 间) ; 单个基金账户持有的份额 数量(M 为持有的份额数) N <7 日且 M <10万份 7 日≤N <14 日或 10万份≤M <50 万份 N ≥14 日或 M ≥50万份 管理费( 年费率) 0.33% 0.28% 0.23% 销售服务费率( 年费率) 0.19% 0.14% 0.09% 2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开放认购和申购业务,B 类和 C 类基 金份额是根据持有时间或 持有数量在满足一定条件后由系统自动升级生成。 (1 )若投资 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且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不足 10 万份 时, 自认购或申购确认之日起, 该笔份额在单个基金账户的持有时间达到 7 日时, 该账户持有的 该笔份额由 A 类基金份额自动升级为 B 类基金 份额;若该笔份额继续持有,持有时间达到 14 日时,该 账户持有的该笔份额由 B 类基金份 额自动升级为 C 类基金 份额。


(2 )若投资 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达到或超过 10 万份 但不足 50 万份 时,该账户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将自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若该笔份额继续持有,持有 时间达到 14 日时,该账户持有的该笔份额由 B 类基金份额自动升级为 C 类基金份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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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3 ) 若投资 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达到或超过 50 万份 时, 该账户持有 的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 基金份额将自动升级为 C 类基金份 额; (4 )投资人 持有的基金 份额在满足 上述(1 )和 (2 )项中任 一项条件时 ,系统自动 升 级。满足升级条件的当日若为非工作日,则升级日期顺 延至下一工作日。 (5 )系统只 对满足条件的基金份额进行升级处理,不对基金份额进行降级处理。 (6 )投资人 认购、申购 申请确认成 交后,实际 持有的基金 份额类别以 根据上述规 则 确 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当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所适用的份额类别发生变化的, 将自其份 额类别变化的 当日起适用于新份额类别的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年费率。 3 、举例 表:份额升级举例(单位:万份) 日期 申购/ 赎回 确认 单个基金账户 总份额 确认份额 升级份额 T +3 3 3 (A ) 无 T+1 +7 10 10 (B ) 3 (A )+7 (A )↗10(B ) T+14


10 3 (C )+7 (B ) 3 (B )↗ 3 (C ) T+15


10 10 (C ) 7 (B )↗7 (C ) T+16 +1 11 10 (C ) +1 (B ) 1 (A )↗ 1 (B ) T+17 +39 50 50 (C ) 39(A )+1 (B )↗ 40 (C ) T 日确认投资人申购 3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此时基金账户中的基金份额不足 10 万 份, 则投资人拥有 3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T+1 日确认 该投资人又申购 7 万份 A 类基金份 额,此时基金账户中的基金份额达到 10 万份但不足 50 万份, A 类 基金份额将自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 额, 此时 投资人拥有 10 万份 B 类基金份额; T+14 日,投 资人于 T 日 确认持有的 3 万份 B 类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满 14 日,该笔份额 将由 B 类基 金份额自动升级为 C 类 基金份额,此时投资人拥有 3 万份 C 类基金份 额和 7 万 份 B 类基金 份额; T+15 日,投 资人于 T+1 日确认持有的 7 万份 B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满 14 日,该笔份 额将由 B 类 基金份额自动升级为 C 类基金份额,此时投资人拥有 10 万份 C 类基金 份额; T+16 日确认 该投资人又申购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此时基金账户中的基金份额超过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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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万份但不足 50 万份,该笔 份额将自动升级为 B 类 基金份额,此时投资人 拥有 10 万份 C 类 基金份额和 1 万份 B 类 基金份额; T+17 日 确认 该投资人又申购 39 万份 额 A 类基金份额,此时基金账户中的基金份额达 到 50 万份, 账户中的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 份额将自动升级为 C 类 基金份额,此时投 资人拥有 50 万份 C 类基 金份额。 (三)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的调整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以 及 对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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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七 、 基金 的 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11 月 24 日证监许可[2014]1239 号文 注册。 (一)基金基本情况 1 、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2 、基金的运 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 、基金存续 期 不定期 4 、募集规模 上限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二)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各基金 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 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 )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 :具体发售 时间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 相关法律法 规及本基金 基金合同, 在 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认购数量 限制 (1 )投资人 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 追加认购 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 如各基金销售机构 另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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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准。 (3 )基金募 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 (4 )投资人 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 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 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3 、基金份额 的 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 )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认购费 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 )认购份 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 “ 金额认购 、份额确认 ” 的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 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 2 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 :假定 某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认购本 基金 A 类份额 , 认购金 额在 募集期产 生的利息为 3 元。则其 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3 )/1.00 =10,003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 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 可得到 10,003 份基金份额 (含利息 折份额部分) 。 4 、认购申请 的 确认 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 了认购申请。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 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 四) 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 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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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八 、 基金 备 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 、本基金自 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 基金募集份 额总额不少 于 2 亿份,基 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 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投 资人的认购 款项只能存 入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 得动用 。有 效 认 购款项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 、基金募集 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 、 如基金募 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后 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人 已 缴 纳 的 认 购 款 项 ,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3 、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 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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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九 、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 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 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可在开放日办理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确定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 基准进行计 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 请可以在基 金管理人规 定的时间以 内撤销; 基 金销售机 构 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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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 时,除基金 合同另有规 定外,基金 管理人按“ 后进先出” 的 原 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 额后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 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交 付申购 款项, 申购 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 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 指示托管人将赎回款项于 T +1 日(包括该日) 内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经销售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 若遇交易所或交 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的情况, 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 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开 放 日 规 定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 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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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限制 1 、 投资者通 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 追加申 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 本基金不对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进行限制,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以基金销售机构的 规定为准。 2 、投资人当 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 、申购份额 及余额的处 理方式:本 基金的申购 有效份额为 按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 额 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为基准计 算并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 、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 至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 、 投资者目前可申请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其他类别基金份额暂不接受申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和基金转换入申请。 6 、单个投资 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7 、基金管理 人可以规定 本基金的总 规模及投资 人单笔申购 的最高金额 ,具体规 定 请参见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 、申购与赎 回的价格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均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2 、申购和赎 回的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3 、申购份额 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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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本基金 的申购采用“ 金额 申购、份额确认 ” 的方式。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投资 10,000 元 申 购 本基 金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如 下: 申购份额=10,000/1.00 =10,000 份 4 、赎回金额 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 “ 份额 赎回、金额确认” 的方式。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1.00 元 例: 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份额 100,000 份,赎回 50,000 份,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 金额=50,000 ×1.00 =50,000 元 5 、申购份额 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的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 2 位以 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6 、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 2 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 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 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 人 的 申购申请。 (3 )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 理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请 可能会影响 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利益时。 (5 )基金资 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 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 基 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本基金 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 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 )当日超 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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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8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 或登记机构 的技术保障 等异常情 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 (2 ) 、 (3 ) 、 (5 ) 、 (6 ) 、 (7 ) 、( 8 ) 、 (9 )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 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本基金出 现当日净收 益或累 计未 分配净收益 小于零的情 形,为保护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6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或 登记机构的 技术保障等 异常情况 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 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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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 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 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 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 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 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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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3 ) 如发生 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基 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 并根据 《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公告。 (十 一)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 与相关机构。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 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其他非交易过户是指符合法律法规且根据基金合同或相 关协议的规定需要办理非交 易过户的情形。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 提供 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 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 申 购金额。 (十五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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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十六)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 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份额质押等 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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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十 、 基金 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保持低风险与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 1 、现金; 2 、通知存款 、活期存款; 3 、短期融资 券 (包括超短期融资券) ; 4 、剩余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 5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 协议存款、 大额存单; 6 、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质押 及买断式 债券回购; 7 、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 银行票据(以下简称 “ 央 行票据 ”); 8 、中国证监 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管理将充分运用收益率策略与估值策略相结合的方法, 对各类可投资资 产进行合理的配置和选择。 投资策略首先审慎考虑各类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 特征, 在风险与收 益的配比中, 力求将各类风险降到最低, 并在控制投资组合良好流动 性的基础上为投资者获取稳定的收益。 1 、整体资产 配置策略 整体资产配置策略主要体现在: 1) 根据宏观经济形势、 央行货币政策、 短期资 金市场状况等因素对短期利率走势进行综合判断;2)根据前述判断形成的利率预期 动态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1 )利率预 期分析 市场利率因应景气循环、 季节因素或货币政策变动而产生波动, 本基金将首先根 据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预测, 分析市场投资环境的变化趋势, 重点关注利率趋势变化; 其次,在判断利率变动趋势时,我们将重点考虑货币 供给的预期效应、通货膨胀与费 雪效应以及资金流量变化等,全面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债券市场政 策趋势、物价水平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从而做出各类资产配 置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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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2 )动态调 整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结合利率预期分析,合理运用量化模型,动态确定并控制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以 规避较长期限债券的利率风险。 当市场利率看涨时, 适度缩短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即减 持剩余期限较长投资品种增持剩余期限较短品种, 降低组合整体净值损失风险; 当市场看跌 时,则相对延长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增持较长剩余期限的 投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2 、类属配置 策略 类属配置指组合在各类短期金融工具如央行票据、国债、金融债、企业短期融资券以 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 作为现金管理工具, 货币市场基金类属配置策略主要实 现两个目标: 一是通过类属配置满足基金流动性需求, 二是通过类属配置获得投资收益。 从 流动性的角度来说,基金管理人需对市场资金面、基金申购赎回金额的变化进行动态分析, 以确定本基金的流动性目标。 在此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在高流动性资产和相对流动性较低资 产之间寻找平衡, 以满足组合的日常流动性需求; 从收益性角度来说, 基金管理人将 通过分 析各类属的相对收益、 利差变化、 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定类属配置比例, 寻 找 具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 增持相对低估、 价格将上升的, 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 属; 减持相对高估、 价格将下降的, 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 借以取得较高的总 回 报。 3 、个券选择 策略 在个券选择层面,本基金将首先安全性角度出发,优先选择央票、短期国债等高信用 等级的债券品种以回避信用违约风险。 对于外部信用评级的等级较高 (符合法规规定的级别) 的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类债券, 本基金也可以进行配置。 除考虑安全性因素外, 在 具 体的券 种选择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 找出收益率出现明显偏高 的券种, 并客观分析收益率出现偏离的原因。 若出现因市场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 平, 则该券种价格出现低估, 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品种进行重点关注。 此外, 鉴于 收益率曲 线可以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 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 这也可以帮助基金管理人 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4 、现金流管 理策略 由于货币市场基金要保持高流动性的特性,本基金会紧密关注申购/ 赎回现金流情况、 季节性资金流动、日历效应等,建立组合流动性预警指标,实现对基金资产 的结构化管理, 并结合持续性投资的方法,将回购/ 债券到期日进行均衡等量配置,以确保基金资产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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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变现能力。 5 、套利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 交易市场分割、 市场参与者差异, 以及资金供求失衡导致的 中短期利率异常差异,使得债券现券市场上存在着套利机会。本基金通过分析货币市 场变动趋势、各市场和品种之间的风险收益差异,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包括银行间 和交易所市场出现的跨市场套利机会、在充分论证套利可行性的基础上的跨期限套利 等。无风险套利主要包括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的跨市场套利和同一交易市场中不 同品种的跨品种套利。基金管 理人将在保证基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适当参 与市场的套利,捕捉和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进行跨市场、跨品种操作,以期获得安 全的超额收益。 随着国内货币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以及今后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可投资的金融 工具出现时, 本基金将予以深入分析并加以审慎评估, 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 适时调整本基金投资对象。 四、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 。 活期存款是具备最高流动性的存款, 本基金 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期望 通过科学严谨的管理, 达到类似活期存款的流动性 以及更高的收益, 因此 采用金融机构 人民币 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如果活期存款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布, 或 者市场中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经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 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 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六、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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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1 )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 )本基金 与由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 (3 )本基金 投资于定期 存款(不包 括本基金投 资于有存款 期限,但根 据协议可以 提 前 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4 )本基金 的存款银行 须为具有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人资格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业 务 资 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 (5 )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 金 债 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导 致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 )本基金 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 )本基金 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 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的 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 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8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 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 产 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 证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 十; (12)本基 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 )国内信用 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 用级别; 2 )根据有关 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用评级和跟 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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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B 国际信用 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 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 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须 具 有 评 级 资 质 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进 行 持 续 信 用 评 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或 相 当 于 AAA 级。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14)债券 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 5 、12 、13 项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 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 债券; (3 )剩余期 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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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4 )信用等 级在 AAA 级 以下的企业债券; (5 ) 以定期 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6 )非在全 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七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 、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本基金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通知存款、活期存款;短期融资券( 包括 超短期融资券)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协议存款;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逆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及 中 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正回购、 买断式回购产生 的待返售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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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采用 “ 摊余成 本法 ”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债券成本 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 、各类资产 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方法 (1 ) 银行存 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一年以 内(含一 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 )组合中 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 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4 )回购( 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5 )中央银 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 )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 期限。 (7 )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8 )短期融 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 )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 期为 2016 年 7 月 1 日 起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1 、 报 告期 末基 金 资 产组合 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固定收益投资 230,117,165.67 59.70 其中:债券 230,117,165.67 59.70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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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152,406,230.13 39.54 4 其他资产 2,913,126.45 0.76 5 合计 385,436,522.25 100.00 2 、 报 告期 债券 回 购 融资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4.60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26,036,840.94 7.25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3 、 债 券正 回购 的 资 金余额 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20% 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均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 4 、 投 资组 合平 均 剩 余期限 基 本 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0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0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49 5 、 报 告期 内投 资 组 合平均 剩 余 期限超 过 120 天情 况 说 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超标情况。 6 、 报 告期 末投 资 组 合平均 剩 余 期限分 布 比 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 1 30 天以内 19.61


7.25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29.2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24.2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 天( 含)-120 天 16.7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 天( 含)-397 天(含) 16.7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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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合计 106.55 7.25 7 、 报 告期 末按 债 券 品种分 类 的 债券投 资 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0,166,838.23 11.1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0,166,838.23 11.19 4 企业 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89,950,327.44 52.91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 - 8 其他 - - 9 合计 230,117,165.67 64.10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券 - - 8 、 报 告期 末按 摊 余 成本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十 名 债 券投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50302 15 进出 02 400,000 40,166,838.23 11.19 2 011699721 16 广州地 铁 SCP003 300,000 29,998,351.09 8.36 3 071633004 16 华融证 券 CP004 300,000 29,998,298.92 8.36 4 011698426 16 康美 SCP001 300,000 29,984,116.77 8.35 5 041660057 16 陕建工 CP001 300,000 29,978,300.31 8.35 6 011699650 16 苏国信 SCP002 200,000 19,999,286.44 5.57 7 041560092 15 两面针 CP001 200,000 19,998,424.57 5.57 8 011699983 16 中航租 赁 SCP003 200,000 19,993,732.44 5.57 9 071603007 16 中信 CP007 100,000 9,999,816.90 2.79 9 、 “ 影 子 定价 ” 与“ 摊 余成 本 法 ” 确 定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 含)-0.5% 间的 次 数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399%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533%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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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10、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价值 占 基 金资产 净 值 比例大 小 排 序的前 十 名 资产支 持 证 券投资 明 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1 、 其他 资产 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2,913,126.45 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2,913,126.45 12、开 放 式基 金 份 额变动 单位: 份 项目 中邮现金驿站货币 A 中邮现金驿站货 币 B 中邮现金驿站货币 C 报告期期初基金份额总额 9,113,981.87 22,527,508.73 346,823,112.06 报告期期间基金总申购份额 1,763,329,433.67 412,001,721.65 1,350,669,491.87 报告期期间基金总赎回份额 1,765,679,690.38 414,878,843.21 1,364,901,576.25 报告期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6,763,725.16 19,650,387.17 332,591,027.68 13、 基 金 管理 人 运 用固有 资 金 投资本 基 金 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未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 14、 基 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 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 (截 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的 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中邮现金驿站货币 A 阶段 净值收益 率①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个月 0.6060% 0.0022% 0.0882% 0.0000% 0.5178% 0.0022% 自基金成立 起至今 5.7974% 0.0082% 0.6262% 0.0000% 5.1712% 0.0082% 中邮现金驿站货币 B 阶段 净值收益 净值收益 业 绩 比较 基 业绩比较基 ①-③ 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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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准收益率③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过去三个月 0.6188% 0.0022% 0.0882% 0.0000% 0.5306% 0.0022% 自基金成立 起至今 6.0524% 0.0082% 0.6262% 0.0000% 5.4262% 0.0082% 中邮现金驿站货币 C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② 业 绩 比较 基 准收益率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个月 0.6316% 0.0022% 0.0882% 0.0000% 0.5434% 0.0022% 自基金成立 起至今 6.3005% 0.0083% 0.6262% 0.0000% 5.6743% 0.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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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十 一 、基 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 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 或其他权利。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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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十 二 、基 金 资产 的 估值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的非交 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 、 本 基金 估值 采 用 “ 摊 余成 本 法 ” ,即估 值 对 象 以买 入 成 本 列示 , 按 照 票面 利 率 或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 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 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 为 了避 免采 用 “ 摊 余 成本 法 ” 计 算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与 按 市 场利 率 和 交 易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 从 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 和 不 公 平 的 结 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当 “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 影子定 价 ”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偏离 程度 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 对 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 的 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 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 组合进行价值重估, 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 资产价值。 3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其他资产 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 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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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 益是按照相 关法规计算 的每万份基 金份额的日 已实现收益 , 精 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 按日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 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精确到 0.001% , 百分号 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 合 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 资产净值结果、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 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含第 4 位) ,或者基 金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 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的直接 损失 按下述 “ 估 值 错误处 理原 则 ” 给 予赔 偿 ,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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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 且 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 值 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 因 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对因估值 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 评 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 和 赔偿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 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资产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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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国 家 会 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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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十 三 、基 金 收益 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 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 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同 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 “ 每 日 分配 、 按日 支付 ” 。 本 基金根 据 每 日 基金 收 益 情 况, 以 每 万 份基 金 已 实 现 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且每日 进行支付。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 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 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 ; 4 、 本基金根 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 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 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红 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当日收益 支付时,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 则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 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 则 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 若 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 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 6 、 当日申购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 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不享有基金的 收益分配权益; 7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 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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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 期间的各类 基金份额每 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节假日最后 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 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日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 如遇节假日顺延) , 每日例行的收益结 转不再 另行公告。 (五)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 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见本招募 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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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十 四 、基 金 费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 费;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 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 年费率最高不超过 0.33% 。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年管理费率为 0.33% 。 本基金的 B 类基金份额年管理费率为 0.28% 。 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年管理费率为 0.23% 。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该类基金份额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支付 。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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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如下: H =E× 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 管 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结束之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支付。 3 、基金销售 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最高不超过 0.19% 。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19% 。 本基金的 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14% 。 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9% 。 销售服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该类基金份额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 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 登记机构, 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支付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 之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 “ 一、 基 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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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 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 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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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十 五 、基 金 的会 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对 并以 书面方式确 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 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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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十 六 、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体、 报备方 式 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等 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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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2 )基金招 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 基 金 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 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 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 督 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公告 (1 )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 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 人 将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10000 按日结转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 最近第 i 个自 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3 位,百分号 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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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按类似规则计算。 (2 )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将 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 ,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3 )基金管 理人将公告 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 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 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 5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6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 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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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 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 费、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 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 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 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 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 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 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 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 影 子定价 ”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 情形; (28)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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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7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 以公告。 9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 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 率、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 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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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十七、风 险 揭示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其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 本基金特有风险、 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 再投资风险 管理风险、 合规风险 、 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 销售机构基金 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以及其它风险 等。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申购赎回 风险 (1 )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可在每个开 放日对本基 金的 累计申 购或对单一 账户的累计 申 购 设定上限。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申购相关控制指标超过上限, 则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可能确认失败。 (2 )特定条 件下,如基 金收益为负 、交易所假 期休市等情 况,基金可 能暂停申购 , 投 资人可能面临无法申购本基金的风险。 (3 )特定条 件下,如基 金收益为负 、交易所假 期休市等情 况,基金可 能暂停赎回 , 投 资人可能面临无法赎回本基金的风险。 (4 )本基金 可能出现节 假日 集中赎 回量较大, 而本基金在 短时间内无 法及时变现 基 金 资产,导致本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5 )本基金 份额类别是 根据投资人 持有份额的 持有时间或 持有数量在 满足一定条 件 后 由系统自动升级生成。 若满足升级条件的当日若为非工作日, 则升级日期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因 此 可 能 存 在 投 资 人 持 有 份 额 的 实 际 持 有 时 间 比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约 定 的 升 级 条 件 的 持 有 时 间更长。 2 、收益分配 风险 (1 )如基金 份额持有人 未付收益为 负,在持有 人全部赎回 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 人 有 权通过销售机构或自行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追索负收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予支付, 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未支付负收益,将面临被追索负收益的风险。 (2 ) 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0.01 元, 若投资人申购份额较少, 由 于投资人当 日收益分配 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可能出现当日基 金收益无法 显示的情 况。 3 、流动性风 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人提交了赎回申请后, 基金管理人无法及时变现基金资产, 导致赎 回款交收资金不足的风险; 或者为应付赎回款, 变现冲击成本较高, 给基金资产造成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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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损失的风险。 大部分债券品种的流动性较好, 也存在部分企业债、 资产证券化、 回购 等 品种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 如果市场短时间内发生较大变化或基 金赎回量较大可能会 影响到流动性和投资收益。 4 、机会成本 风险 由于本基金申购赎回的高效率使本基金对流动性要求更高, 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 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需求, 在管理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存在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 本风险,本基金长期收益可能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5 、系统故障 风险 本基金每个自然日进行清算和收益分配, 系统实现要求更高, 可能出现系统故障导 致基金无法正常估值或办理相关业务的风险。 6 、基金管理 人认购及申购份额的升级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认购及申购份额不参与基金份额升级, 可能存在由于系统故障等 原因导致部分 管理人持有份额误升级的风险。 二、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 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导 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 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因此基金投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购买力风 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 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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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三、 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 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四、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五、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 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 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 六、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 获取的 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 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 或违 反操作 规程 等引致 的风 险,例 如, 越权违 规交 易、会 计部 门欺诈 、 交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 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 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七、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八、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证券市场普遍 规律等做出 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 包 括基金管理人和其他销售机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 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 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九、 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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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1 、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业务快 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 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 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不可抗力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险。 十、 声明 1 、本基金未 经任何一级 政府、机构 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 愿投资于本 基金,须 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2 、本基金通 过基金管理 人直销网点 和指定的基 金代销机构 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 人 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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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十八 、基 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止 与 基金 财 产的 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 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自表 决之日起生 效 ,自决议 生 效 之日起 两个工作日内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 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销售 办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行 使请求给付 报酬、从基 金财产中获 得补偿的 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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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出 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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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十九、基 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一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的 权 利、义 务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 《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2)在不违反法 律法 规和监 管规 定且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不利影 响的 前 提 下, 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 交易清算等款项, 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资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 (13 )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5 )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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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 按照《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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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 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 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 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 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 财 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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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 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 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 据 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 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 实 现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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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 构。 1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 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 诉 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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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 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召 集 、议事 及 表 决的程 序 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决定修 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 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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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不影 响现有份额 持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 在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 围 内 调整本基金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5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 他 情 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 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 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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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 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 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 期 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 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 表决意见 的 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 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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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 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 基 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 召集人确定 的 非 现场方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 召集人确定的非现场方 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 金 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 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 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不与法 律法规冲突 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可 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 方 式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 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授权 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 决的,授权 方式可以采 用书面、网 络 、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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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金合 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与其 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 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 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 证 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 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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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 托管人、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 票 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 以 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 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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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 九 )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 50% 的 , 召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 人参加, 方可召开。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形式、 议事程序、 表决、 生效和 公告等适用本合同中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规定。 (十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 规 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 基 金收益 分 配 原则、 执 行 方式 (一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同 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 “ 每 日 分配 、 按 日 支付 ” 。 本基 金根 据 每 日 基金 收 益 情 况, 以 每 万 份基 金 已 实 现收 益 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且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 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直到分完为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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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4 、本基金根 据每日收益 情况,将当 日收益全部 分配,若当 日已实现收 益大于零时 , 为 投资人记正收益; 若当日已 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 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 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 基金份额) 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投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若 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 则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 则保持投资人基金 份额不变;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 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6 、当日申购 的基金份额 自下一个工 作日起,享 有基金的收 益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 的 基 金份额自下 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 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 露节假日期 间的各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节假日最后 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 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日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 如遇节假日顺延) , 每日例行的收益结 转不再另行公告。


四 、 与 基金财 产 管 理、运 用 有 关费用 的 提 取、支 付 方 式与比 例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 年费率最高不超过 0.33% 。 本基金 可以对不同份额类别设定不同的管理 费率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计算方法如下: H =E× 该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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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支付 。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 息 日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3 、基金销售 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服务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年销售服务 费率最高不超过 0.19% , 本基金可以对不同份额类别设定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计算方法如下: H =E× 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 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 登记机构, 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支付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 之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 “ 一、 基 金费 用的种类中第 4 -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 基 金财产 的 投 资方向 和 投 资限制 (一)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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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1 、现金; 2 、通知存款 、活期存款; 3 、短期融资 券(包括超短期融资券) ; 4 、剩余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 5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 协议存款、 大额存单; 6 、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质押 及买断式债券回购; 7 、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 银行 票据(以下简称 “ 央 行票据 ”); 8 、中国证监 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二)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1 )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 ) 本基金 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 10% ; (3 ) 本基金 投资于定期存款 (不包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 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4 ) 本基金 的存款银行须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 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5 )本基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债 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导 致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 )本基金 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 ) 本基金 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 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的 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 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8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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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 证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2)本基 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 )国内信用 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 用级别; 2 ) 根据有关 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 3 年 的信用评级和跟 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 国际信用 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 基 金 持 有 短 期 融 资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 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须 具 有 评 级 资 质 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进 行 持 续 信 用 评 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 当于 AAA 级。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本基金应在评级 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14)债券 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法律 法规 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 5 、12 、13 项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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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期间, 基 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本基金不 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 债券; (3 )剩余期 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 级在 AAA 级 以下的企业债券; (5 ) 以定期 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6 )非在全 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 、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计算 方 法 和公告 方 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 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净值、 各 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体上。 七 、 基 金合同 解 除 和终止 的 事 由、程 序 以 及基金 财 产 清算方 式 (一 )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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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表 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自 决 议 生效 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5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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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 八 、 争 议解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 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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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二 十 、基 金 托管 协 议内 容 摘要 一 、 基 金托管 协 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邮政编码:100082 法定代表人:吴涛 成立日期: 2006 年 5 月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6】2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8 月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33675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 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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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 买卖、 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 资产托管业务; 从 事 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售汇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财务顾问、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 人 的业务 监 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 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 现金; 通知存款, 活期存 款;短期融资券(包括超短期融资券) ;剩余期 限在 397 天 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银行 定期存款、 协议存款、 大额存单; 期限在 1 年以内 ( 含 1 年) 的 质押及买断式债券回购;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中央 银行票据, 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 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不 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 债券; (3 )剩余期 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 级 在 AAA 级 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 但 市 场 条 件 发 行 变 化 后 另 规 定 的 , 从其规定; (6 )非在全 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 、本基金投 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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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3 )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 (不包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 期限, 但根据协议可以提 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4 )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须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存 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5 ) 本基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 本基金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 发生巨额赎回 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 基金 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 进 行调整; (6 )本基金 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 )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 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 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 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 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8 ) 本 基 金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 )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本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公司发行 的短期融资 券及短期企 业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2 )本基 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 )国内信用 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 用级别; 2 )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 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 信用评级和 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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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① 国内信用 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 国际信用 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 予以全部减持; (13)本基 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 机构评定的 AAA 级 或相当于 AAA 级。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债券 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5)、( 12)、( 13)项外,由 于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或 基金规模变 动 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期间, 基 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 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章 第九条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关联投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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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 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 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及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更 新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 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 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督 。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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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 经提醒后 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与 存 款 银 行 建 立 定 期 对 账 机 制 , 确 保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法 规 规 定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 存 款 机 构 签 订 相 关 书 面 协 议 。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开 展 基 金 存 款 业 务 时 , 应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4 、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确 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 其承担。 (八)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前 , 应 当 对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业 务 进 行 研 究 , 认 真 评 估 中 期 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 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 风 险 处 置 预案 ( 以 下 简称 “《制度》 ” ) , 以 规范对 中 期 票 据的 投 资 决 策流 程 、 风 险控 制 , 并 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 进行监督。 2 、 如 未 来 有 关 监 管 部 门 发 布 的 法 律 法 规 对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规定。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时 的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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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有关制度、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 有关额度、 比例限制的执行 情 况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以 及 本 协 议 的 规 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 并及时 改正。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如果基金管 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 金管理人收 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 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 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二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 金管理 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 的业务 核 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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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他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二) 基 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基 金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 金财产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如果基金财产 (包括实物证券) 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由于托 管 人过错导致损坏、 灭失的, 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保 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 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 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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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费等费用) 。 6 、 对于因为 基金 认 (申) 购、 基金 投资过程中 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 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 、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本基金募 集期届满之 日前募集的 资金应存于 基金管理人 在具有托管 资格的商 业 银行开立的 “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基金 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金 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 、基金 募集 金额、基 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 金 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 托管人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也称为资金账户,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同 时 也 是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法 人 集 中 清 算 模 式 下, 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3 、基金托 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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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4 、基金托管 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办 理 基 金 资 产 的 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为 基 金 开 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 未经对方同意擅自 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 产 的 管 理 和 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 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 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印鉴 经各方商议后预留。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 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 协议,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 基金托 管 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 事宜, 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 若产生息差 (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 金利息和提 前支取时收 到的资金利 息差额) ,该 息差的处理 方法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双方协商解决。 该 协 议 中 必 须 有 如 下 明 确 条 款 : “ 存 款 证 实 书 不 得 被 质 押 或 以 任 何 方 式 被 抵 押 , 并 不 得 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资产托管专户(明确户名、 开户行、 账号等) , 不得 划入其他任何账户 ” 。 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 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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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 关 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资金结算 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 管理。 2 、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 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 的 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 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 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 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 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 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 同 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 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算和 会 计 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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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如果基金财产 (包括实物证券) 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由于托 管 人过错导致损坏、 灭失的, 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 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 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 费等费用) 。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认 ( 申 ) 购 、 基 金 投资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但对此不 承担相应责任。 7 、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本基金募 集期届满之 日前募集的 资金应存于 基金管理人 在具有托管 资格的商业 银 行 开立的 “ 基金 募集专户 ”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 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基金募集期产生的 利息 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金 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 份 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 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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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也称为资金账户,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同 时 也 是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法 人 集 中 清 算 模 式 下, 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3 、基金托 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 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专户办理基金资产 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 未经对方同意擅自 转让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交收价差资金 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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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 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印鉴 经各方商议后预留。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 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 协议,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 基金托 管 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 事宜, 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 若产生息差 ( 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 金利息和提 前支取时收 到的资金利 息差额) ,该 息差的处理 方法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双方协商解决。 该 协 议 中 必 须 有 如 下 明 确 条 款 : “ 存 款 证 实 书 不 得 被 质 押 或 以 任 何 方 式 被 抵 押 , 并 不 得 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资产托管专户(明确户名、 开户行、 账号等) , 不得 划入其他任何账户 ” 。 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 基金托管 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立 债券托管账户、 资金结算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主 协 议。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在 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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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 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 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 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 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 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 同 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基金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的 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 份 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 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 争 议解决 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 解 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 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 、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 托 管协议 的 变 更、 终止与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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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托管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1 ) 自出现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各 自 履 行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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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3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 -(3 )项规 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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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及自身服务能力的变化, 有权增加、 修改这些服 务项目。 (一 ) 红利 再投资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期分配 所得现金红利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免收再 投资的费用。


(二 ) 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三 ) 网上 交易服务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为客户提供网上交易平台。 通过网络通讯技术, 为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的基金交易服务。


(四 ) 客户 分级服务





根据客 户持有基金份额, 划分出六个级别, 根据不同级别客户需求给予更全面、 更优质、 更个性化的服务。 (五 ) 信息 查询服务 客户可以通过自动与人工两种查询方式及时了解公司信息、产品信息、 投资资讯等。 自动查询:我公司开通 24 小时自动语音服务、网上查询服务。客户可以通过拨打客服 电话通过自动语音进行信息查询, 也可以通过网站账户查询系统及时了解账户信息和交易信 息。 人 工 查 询 : 客 户 可 以 在 工 作 时 间 通 过 拨 打 客 服 电 话 直 接 与 客 服 人 员 进 行 业 务 咨 询 或 交 流, 也可以通过语音电话留言、 网站留言、 客服邮箱的方式和我公司取得联系, 公司客服 人 员会在最短的时间内和您联络,竭诚为您服务。 查询内容包括:最新活动公告、基金产品介绍、公司介绍等公司信息;基金净值查询、 基金份额查询、 基金交易确认查询、 基金分红查询及基金历史交易记录 等账户及交易信息等。 (六 ) 主动 通知服务


我公司会根据业务开展情况, 通过信函、 电子邮件、 短信、 电话等方式主动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供各项通知服务, 包括公司信息、 产品信息、 交易信息、 投研资料及重要信息提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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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等。 (七 ) 对账 单寄送服务 我公司会根据相关规则,定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对账单邮寄服务。 (八 ) 信息 定制服务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 我公司推出服务定制业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 线、 公司网站等途径, 按照我公司服务定制规则和定制范围, 定制各种资讯, 公司会 通 过 EMAIL 、短信、信函等多渠道发送相关资讯与资料。


(九 ) 投诉 建议受理


如果客户对我公司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或有其它需求, 可拨打投诉电话或通过 语音留言、 客服邮箱、 网站留言等各种方式随时向我公司提出, 我公司将及时处理客户 投诉和建议。 (十) 客户 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1 、客户服务 部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1618 客户投诉电话: (010 )58511618 2 、网址:www.postfund.com.cn 3 、客服信箱 :info@post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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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二 十 二、 其 他披 露 事项 披 露 事 项 时 间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邮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2014-11-2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邮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2014-11-29 中邮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重要提示 2014-11-29 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2014-11-29 中邮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11-2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部分销售机构 销 售 中 邮 现 金 驿站货币市场基金的公告 2014-12-03 中邮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14-12-19 中邮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2015-01-05 中邮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在官方微信平台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 公告 2015-01-31 关于春节假期前中邮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暂停申购业务的公告 2015-02-1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5-02-2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销售机构销售中邮现金驿站 货币市场基金的公告 2015-03-07 中邮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 2015 年第 1 季度报 告 2015-04-2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5 年6 月 30 日资产 净值公告 2015-07-01 中邮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 2015 年第 2 季度报 告 2015-07-2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5-07-23 中邮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2015-08-01 中邮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 2015 年 半年度报告 2015-08-26 关于十一假期前中邮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暂停申购业务的公告 2015-09-29 中邮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 2015 年第 3 季度报 告 2015-10-24 中邮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2016-2-16 中邮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 2015 年 年度报告 2016-03-26 中邮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 2016 年第 1 季度报 告 2016-04-2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6-07-15 中邮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 2016 年第 2 季度报 告 2016-07-19 中邮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2016-08-06 中邮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 2016 年 半年度报告 2016-08-25 中邮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 2016 年第 3 季度报 告 2016-10-2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通网上直销平台的公告 2016-11-08 中邮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6-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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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二十三 、 招 募说 明 书存 放 及查 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 所提供的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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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二十四 、 备 查文 件 (一) 中国 证监会 准予中邮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 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中 邮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 (三 ) 《中 邮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 (四 ) 《法 律意见书》 ; (五 ) 基金 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 和营业执照; (六 ) 基金 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 和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