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
基金管理 人:中融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国 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根据
2015年5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准予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5〕1036号) 的注册, 进行
募集。 本基 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6月12日生效, 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是 对 原 《 中 融 新 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书》 的定期更新,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 以本招募说
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基金合同和 其他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募 集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 。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准,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市 场 前 景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根 据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享 受 基 金 收 益 , 同 时 承 担 相 应 的 投资 风
险。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
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 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 属于混合型基金,
其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较 高 风 险 、 较 高 预 期 收 益 的 品 种 。 投 资 人 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基 金 合 同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自 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议 投 资 人 根 据 自 身 的 风 险 收 益 偏 好 , 选 择 适 合 自 己 的 基
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也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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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 投资者作出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责。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已 经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2016年12月11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16年9月30日
(未经审计) 。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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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0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8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6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9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8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0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8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0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2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43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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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 言
《 中 融 新 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 招募说明书”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以 及 《 中 融 新 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 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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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 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 《 中 融 新 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中融新动
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招
募说明书
指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2012 年12 月28 日 经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的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法 》 并经2015 年4 月
24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销售办法》 指 中 国证 监会2013 年3月15 日颁 布、 同 年6 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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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 实 施 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布、同年8 月8 日 实 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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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
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中 融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中 融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
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
务申请的工作日
T+n日 指自T 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n为自然数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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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 《 中融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开放 式基 金 业务 规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销售服务费
基金份额类别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 为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 市场推广、 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指根据认购费用、 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
同,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指在投资人认/ 申购时收取认/ 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指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而 不 收 取 认/ 申
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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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所 得
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
网站及其他媒介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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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 、 基 金 管理 人 概况
名称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瑶
总经理 杨凯
成立日期 2013 年 5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7.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51% , 上海融晟投资
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49%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85003388
传真 (010)85003386
联系人 肖佳琦
二 、 主 要 人员 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
王瑶女士, 董事长, 法学硕士。1998 年7 月至 2013 年1 月在中国证监
会工作期间, 先后在培训中心、 机构监管部、 人事教育部等部门工作。2013
年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公司督察长、 总经理, 自 2015
年3 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杨凯先生, 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1993 年7 月至1998 年6 月在湖南工
程学院担任教师。1998 年 7 月至 2001 年 8 月在振 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
任产品部营销经理。2003 年 7 月至 2016 年 8 月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作期间, 历任市场开发部执行总监、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部总监、 研究部总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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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公司副总经理。2016 年9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自 2016 年10
月起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刘洋先生, 董事, 毕业于长江商学院,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职于中国工
商 银 行 黑 龙 江 省 分 行 国 际 业 务 部 、 中 植 高 科 技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中 植 金
智 科 技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中 植 企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中 融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董事长。
李骥先生,独立董事,1989 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学 士学位,
曾 任 西 安 飞 机 工 业 公 司 法 律 顾 问 、 中 国 管 理 科 学 研 究 院 投 资 与 市 场 研 究 所
办 公 室 主 任 、 银 川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 现 任 中 农 科 创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农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国华先生,独立董事,2002 年毕业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获博士
学 位 , 并 拥 有 香 港 科 技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以 及 北 京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 任 职 于 北 京
大 学 光 华 管 理 学 院 , 同 时 担 任 北 京 大 学 研 究 生 院 副 院 长 , 以 及 北 京 大 学 燕
京学堂办公室主任。
董志勇先生,独立董事,2004 年毕业于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获经济
学 博 士 学 位 , 并 拥 有 英 国 剑 桥 大 学 经 济 学 硕 士 学 位 以 及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学 士
学位。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同时兼任北京大学教务部部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
裴芸女士, 监事, 法学学士。 曾任职于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 甘肃太
平洋律师事务所。2013 年 5 月加 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法律
合规部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杨凯先生, 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1993 年 7 月至 1998 年 6 月在湖南
工程学院担任教师。1998 年 7 月至 2001 年 8 月在振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担任产品部营销经理。2003 年 7 月至 2016 年 8 月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工作期间, 历任市场开发部执行总监、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部总监、 研究部
总监、 公司副总经理。 2016 年 9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自 2016 年
10 月起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向祖荣先生, 督察长, 法学博士。 曾就职于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 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筹备组、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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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协会。2014 年 8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4 年
10 月起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侯利鹏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1996 年 8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
沈阳诚浩证券公司西顺城营业部客服部经理;2004 年 6 月至 2015 年 12 月
在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北 京 分 公 司 高 级 经 理 、 北 部 营 销 中 心 总 经
理、市场管理部总监。2015 年 12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6
年 5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曹健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注册税务师。 曾任黑龙江省国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证 券 部 财 务 负 责 人 、 天 元 证 券 公 司 财 务 负 责 人 、 江 海 证 券 有
限公司财务负责人。2013 年 5 月 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首
席财务官,自 2014 年 12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代宝香女士, 副总经理, 毕业于哈尔滨商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 1990 年
10 月至 1999 年 5 月曾任哈铁分局五营车务段主管会计;1999 年 5 月至
2003 年 3 月曾任中植集团驻哈办会计;2003 年 3 月至 2006 年 2 月曾历任
哈尔滨盟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主管 会计; 2006 年 2 月至 2016 年
3 月任职于中融国际信托, 历任财 务部副经理、 财务总监 兼财务管理部总经
理 、 财 务 总 监 、 财 务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财 务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兼 固 有 业 务 部 总 经
理。自 2016 年 6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姜涛先生, 中国国籍, 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产业经济学专业, 博士研究
生学历, 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证券从业年限6 年。2010年4月至2011年9月
曾 任 华 西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所 高 级 研 究 员 、2011 年10 月至2012 年12 月曾任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投资经理。2013 年1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 任 权 益 投 资 部 基 金 经 理 , 于2015 年6 月 至 今 任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王玥女士, 中国国籍, 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 香港大学金融学硕士, 具
备基金从业资格, 证券 从业年限6年。2010年7月至2013年7月曾就职于中信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 任高级经 理。2013年8月加入中融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任固收 投资部基金经理, 于2015 年7月至今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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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包 括 : 权 益 投 资 部 孔 学 兵 先 生 、 固 收 投 资 部 秦
娟女士、 量化投资部赵菲先生、 战略研究部黄震先生、 风险管理部李晓伟先
生、交易部王丽梅女士。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职 责
1. 依法募 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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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 、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 基 金 管理 人 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的行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 泄 露 因 职 务 便 利 获 取 的 未 公 开 信 息 、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泄 露 因 职 务 便 利 获 取 的 未 公
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协助 、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
(9) 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 不违 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
动。
五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风 险管 理 与 内 部控 制 制 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
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合规部, 法律部保持高度的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负 责 对 公 司 各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稽 核 和 检 查 ; 公 司 各
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3) 相互 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
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 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重要 性原则: 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
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结 构 是 一 个 分 工 明 确 、 相 互 牵 制 的 组 织 结 构 , 由
最 高 管 理 层 对 风 险 管 理 负 最 终 责 任 , 各 个 业 务 部 门 负 责 本 部 门 的 风 险 评 估
和监控, 法律合规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 具体而言, 包括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 内部控制、 风险管
理,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及时向风险和
合 规 委 员 会 、 审 计 委 员 会 提 交 有 关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和 风 险 控 制 方 面 的 工 作 报
告;
(3) 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 制定本基金的资产
配置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 ) 内 控 及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分 为 内 控 和 风 险 管 理2 个 专 业 小 组 , 其
中, 内控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审议公司内控机制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度、 业
务 流 程 ) 建 设 等 内 部 管 理 方 面 的 事 项 ; 风 险 管 理 小 组 主 要 负 责 研 究 制 订 公
司 业 务 风 险 政 策 , 研 究 处 理 紧 急 情 况 和 风 险 事 件 等 业 务 风 险 管 理 方 面 的 事
项。 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 将交易、 运营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分配到
各部门; 讨论、 协调各部门之间的风险管理过程; 听取各部门风险管理工作
方 面 的 汇 报 , 确 定 未 来 一 段 时 间 各 部 门 应 重 点 关 注 的 风 险 点 , 并 调 整 与 改
进 相 关 的 风 险 处 理 和 控 制 策 略 ; 讨 论 向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层 提 交 的 基 金 运 作 风
险报告;
(5) 法律 合规部: 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
察 , 并 为 每 一 个 部 门 的 风 险 管 理 提 供 合 规 控 制 标 准 , 使 公 司 在 一 种 风 险 管
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 风险管理部: 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 保证各投资组
合的投资比例合规; 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 一级债申购、 银行间交易等
场 外 交 易 的 风 险 识 别 与 评 估 , 保 证 各 投 资 组 合 场 外 交 易 的 事 中 合 规 控 制 ;
负责各投资组合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 各部门的
部 门 负 责 人 对 本 部 门 的 风 险 负 第 一 责 任 , 负 责 履 行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程 序 ,
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 执行和维护, 用于识别、 监控和降低风
险;
(8) 岗位员工: 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
工 的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使 风 险 意 识 贯 穿 到 公 司 各 个 部 门 、 各 个
岗 位 和 各 个 环 节 。 员 工 在 其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承 担 相 应 的 内 控 责 任 , 并 负 有
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的 目 标 为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自 律 规 定 和 公 司
各项规章制度,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不断
提 高 经 营 管 理 水 平 , 在 风 险 最 小 化 的 前 提 下 , 确 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最
大 化 ; 建 立 行 之 有 效 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和 制 度 , 确 保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健
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公司信誉, 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
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 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 分
别 制 定 严 格 防 范 措 施 , 并 制 定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空 间 分 离 制 度 、 作 业 流 程 制
度、 集中交易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资料保全制度、 保密制度和独立的 监察
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是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的 重 要 环 节 。 公 司 设 督 察 长 和 法 律
合 规 部 。 督 察 长 全 面 负 责 公 司 的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可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列 席 公 司
任何会议, 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 对基金资产运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
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 稽核,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报公司董事会和
中 国 证 监 会 。 如 发 现 公 司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向 公 司 董 事 会 和 中 国 证
监会报告。
法 律 合 规 部 具 体 执 行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并 协 助 督 察 长 工 作 。 法 律 合 规 部
具有独立的检查权、 独立的报告权、 知晓权和建议权。 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制 度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 并 提 交 内 控 及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检 查 公 司 各
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监督公司资产运作、 财务收支的合法性、 合
规性、 合理性; 监督基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理性; 调查公司内
部的违规事件; 协助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 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 协
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 健全内控体系, 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了内控结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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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 , 高 管 人 员 关 于 内 控 有 明 确 的 分 工 , 确 保 各 项 业 务 活 动 有 恰 当 的 组 织 和
授权, 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
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 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公司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
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
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 健全岗位责任制。 公司建立、 健全了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
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 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 风险分类、 识别、 评估 、 报告、 提 示程序。 公司建立了内 控
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使 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 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 司 建 立 了 自 下 而 上 的 风 险 报 告 程 序 , 对 风 险 隐 患 进 行 层 层 汇 报 , 使 各 个
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 建立内部监控系统。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如电脑预
警系统、 投 资监控系统, 能对可能 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
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市场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风险进行分散、 控制和规避, 尽可能地减
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供
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 金 管 理 人 特 别 声 明 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并 承
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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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部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 、 基 本 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设立日期:1992 年8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 1992[15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04.3479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 号
投资与托管部总经理:曾闻学
托管部门联系人:李宁
电话: (010) 63636363
传真: (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 、 主 要 人员 情 况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先生, 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常务副行长、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沈 阳 市 分 行 行 长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信 贷 管 理 司 司 长 、 货 币 金 银
局局长、 银行监管一司司长,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 中国光大
(集团) 总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等职务。 现任十二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
委员会副主任, 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董 事长、 党委
书 记 , 中 国 光 大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兼 任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长、 党委书记, 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
司董事局主席。
行长张金良 先生, 曾 任中国银行 财会部会计 制度处副处 长、处长、 副
总经理兼任 IT 蓝图 实施办公室主任、总经理,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 中国银行副行长、 党委委员。 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委
员,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
曾闻学先生, 曾任中国 光大银行办公室副总经理, 中国光 大银行北京分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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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副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托管部总经理。
三 、 基 金 托管 业 务 经 营情 况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国投瑞银创
新 动 力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投 瑞 银 景 气 行 业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投 瑞 银
融 华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资 源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摩 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 博 时 转 债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策 略 回 报 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大成货币市场基金、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
德 信 量 化 核 心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联 安 双 佳 信 用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泰 信 先 行 策 略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商 安 本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欧 新 动 力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国 金 通 用 国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农银汇理深证 100 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益 民核
心 增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信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兴
业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中加货币市场基
金 、 益 民 服 务 领 先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信 健 康 民 生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鑫 元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江 信 聚 福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鑫 元 稳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金 通 用 鑫
安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鑫 元 合 享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鑫 元 半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金、 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 信 信 息 产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泓 德 优 选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东方新策 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光 大 保 德 信 鼎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融 新 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红 塔 红 土 盛
金 新 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金 鹰 产 业 整 合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金 通 用 鑫 运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景 裕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财 通 多 策 略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鹏 华 添
利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江 信 同 福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光 大 保 德 信
耀 钱 包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大 成 景 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易 方 达 瑞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加心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稳 定 丰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南 方 弘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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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 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安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信 安 心 保 本 五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添 益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欧 强 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夏
恒利 6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裕景添利 6 个 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安怡 6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江 信 汇 福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鑫 元 双 债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瑞 丰 纯 债 半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国 泰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景 荣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鹏
华 兴 华 定 期 开 放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江 信 祺 福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浙 商 汇 金 聚 利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博 时 睿 益 定 增 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共 67 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规模
1,665.36 亿 元。 同时, 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专户理财、 企业年金
基金、QDII、 银行理财、 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
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的 内 部控 制 制 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确保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关 基 金 托 管 的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和 业 务 操 作 规 程 在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中
得 到 全 面 严 格 的 贯 彻 执 行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稳 健 运
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 性原则。树 立 “预防为 主 ”的管理 理念,从风 险发生的源 头
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 性原则。建 立健全各项 规章制度, 采取有效措 施加强内部 控
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 性原则。基 金托管业务 内部控制机 构独立于基 金托管业务 执
行机构, 业 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 以保 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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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 下设风险管 理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
委 员 会 委 员 由 相 关 部 门 的 负 责 人 担 任 , 工 作 重 点 是 对 总 行 各 部 门 、 各 类 业
务的风险和内控进行监督、 管理和协调, 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 各
部 门 负 责 分 管 系 统 内 的 内 部 控 制 的 组 织 实 施 , 建 立 纵 向 的 内 控 管 理 制 约 体
制。 基金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 设立了风险管理处, 负责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 《基金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业 银 行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等法律、 法规的要求,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 完善了 《中国光大银
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控 制 规 定 》 、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基 金 托 管 部 保 密
规定》 等十 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将风险 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基 金 托 管 部 以 控 制 和 防 范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为 主 线 , 在 重 要
岗位 (基金清算、 基金核算、 监督稽核) 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装了录象
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 运 作基 金 进 行 监督 的 方 法 和程 序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 基金托 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
相结合、 事 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 技术与 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
对基金投资品种、 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 同时, 对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收 益
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
及 时 以 书 面 或 电 话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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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B 座12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邮政编码:100005
电话:010-85003535、010-85003560
传真:010-85003387、010-56580880
邮箱:zhixiao@zrfunds.com.cn
联系人:郭丽苹、赵静
网址:www.zrfunds.com.cn
(2)中融基金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本公司直销 电子交易方式 包 括 网 上 交 易 、 移 动 客 户 端 交 易 等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或 移 动 客 户 端 办 理 业 务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情 况
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网址:https://trade.zrfunds.com.cn/etrading/
2.其他销售机构
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服电话:95595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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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服电话:95526
4)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7050397
联系人:邱艇
客服电话:95574
5)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电话:024-23280810
联系人:王力华
客服电话:400-6180-315
6)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 层01 单
元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电话:0755-23902400
联系人:赖君伟
客服电话:40018-40028
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安岩岩
客服电话:95360
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联系人:顾凌
客服电话:95548
10)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1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56398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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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许梦园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1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66568292
联系人:邓颜
客服电话:95551
1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95521
14)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9号华远企业号D 座3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电话:010-88321717
联系人:唐昌田
客服电话:400-6650-999
1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服电话:95310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16)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28-86135991
联系人:周志茹
客服电话:95584 4008-888-818
17)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A 座40层-43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电话:010-59355930
联系人:李小雅
客服电话:40088-95618
18)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电话:010-85556048
联系人:孙燕波
客服电话:95390 / 400-898-9999
19)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21-38637436
联系人:周一涵
客服电话:4000-188-288
2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湖东路268号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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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福州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591-38281963
联系人:夏中苏
客服电话:95562
2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0985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95321
22)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23)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联系人:奚博宇
客服电话:95579
24)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电话:021-20333333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25)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1753
联系人:任敏
客服电话:010- 65051166
26)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电话:028-86199041
联系人:杨磊
客服电话:4008-366-366
2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电话:0755-8255830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服电话:95517
28)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联系人:蔡霆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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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651-5988
29)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 号
法定代表人:吴涛
电话:010-59366070
联系人:刘宇
客服电话:400-620-0620
30)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755-83330361
联系人:彭莲
客服电话:95564
3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95525
32)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电话:021-63898952
联系人:陈媛
客服电话:4008205999
33)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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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10号
法定代表人:杨纪峰
电话:010-56075718
联系人:吴鹏
客服电话:4006-802-123
34)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D 座28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电话:010-58170949
联系人:殷雯
客服电话:400-818-8866
35)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755-33227950
联系人:童彩平
客服电话:4006-788-887
36)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1118 号 鄂 尔 多 斯 国 际 大 厦903 ~
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37)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 层1208号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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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
联系人:杜鹃
客服电话:400-001-8811
38)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 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B 座6层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韩爱彬
3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 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潘世友
40)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13
联系人:崔丁元
客服电话:400-893-6885
4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联系人:吴强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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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105885
42) 北京坤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发开区百泉街10号2栋87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B 座501
法定代表人:李雪松
电话:010-85264506
联系人:刘洋
客服电话:400-818-5585
43)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 幢11 层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6 号中期大厦A 座8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电话:010-65807865
联系人:侯英建
客服电话:95162、400-8888-160
44)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北美广场B 座12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509735
联系人:张裕
客服电话:400-821-5399
45)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联系人:陈云卉
客服电话:400-820-2819
46)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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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 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66-6618
47)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室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服电话:400-068-1176
联系人:葛亮
48)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国睿大厦一号楼B 区4楼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号东方纯一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021-20324158
联系人:朱海涛
客服电话:400-928-2266
49)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电话:010-52609656
联系人:季长军
客服电话:400-819-6665
50)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 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 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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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83363101
联系人:文雯
客服电话:400-166-1188
5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 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923
联系人:苗明
客服电话:400-820-2899
52)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电话:021-63333389
联系人:王哲宇
客服电话:4000-178-000
53)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201室 (入住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1115 室, 1116 室及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电话:0755-89460500
联系人:陈广浩
客服电话:400-684-0500
54)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9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10号泰鹏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张琪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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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2676405
联系人:付文红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55)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联系人:李露平
客服电话:400-818-8000
56)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
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4
联系人:黄敏嫦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57)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号楼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1111 号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电话:010-58527835
联系人:李雪
客服电话:4001-500-882
58)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1幢A2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1幢A2208 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8028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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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段京璐
客服电话:400-001-1566
59)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 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联系人:曹怡晨
客服电话:400-033-7933
60)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室
办公地址: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粤 海 街 道 科 苑 南 路 高 新 南 七 道 惠 恒 集 团 二 期
418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电话:0755-83999907-815
联系人:马力佳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61)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 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B 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23-6060
62)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电话:021-20530224
联系人:江辉
客服电话:400-820-1515
63)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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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联系人:兰敏
客服电话:021-52822063
64)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36层36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 座12层B 室
法定代表人:程刚
电话:010-56176118
联系人:张旭
客服电话:400-100-3391
65)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201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19号金润大厦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电话:0755-83655588
联系人:廖苑兰
客服电话:400-804-8688
66) 深圳前海财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1088号南园枫叶大厦15层15K 室
法定代表人:孙方厚
电话:0755-86575665
联系人:李军
客服电话:400-699-0071
67)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 号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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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电话:0411-88891212
联系人:张晓辉
客服电话:400-6411-999
68)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8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电话:021-51327185
联系人:徐亚丹
客服电话:400-821-0203
69)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56282140
联系人:丁向坤
客服电话:400-619-9059
70)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16号东方科技大厦1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B3 单元7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66892301
联系人:张烨
客服电话:400-9500-888
71)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6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大 兴 区 亦 庄 经 济 开 发 区 科 创 十 一 街18 号 院 京 东 集 团
总部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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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金麟
电话:010-89189285
联系人:徐伯宇
客服电话:4000988511/4000888816
72) 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办一22层07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2202
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电话:010-51455516
联系人:周雯
客服电话:400-829-1218
73)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自贸区 (中心商务区) 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
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电话:18511290872
联系人:邵玉磊
客服电话:400-888-0800 / 95538 转6
74)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 、1103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 、1103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021-20219188
联系人:印强明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75)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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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10-85650628
联系人:刘洋
客服电话:400-920-0022
76)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 号2号楼6153室 (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区)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488 号 的 太 平 金 融 大 厦1503-1504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209
联系人:俞申莉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选 择 其 他 机 构 销 售 本 基 金 , 并
及时公告。
二 、 注 册 登记 机 构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7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电话:010-85003388
传真:010-85003386
联系人:高欣
网址:www.zrfunds.com.cn
三 、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的律 师 事 务 所
名称:北京市众一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甲22号南新仓商务大厦A 座5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甲22号南新仓商务大厦A 座502室
负责人:常建
电话:010-64096085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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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4096188
联系人:唐琨
经办律师:云大慧、唐琨
四 、 审 计 基金 资 产 的 会计 师 事 务 所
名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晓荣(首席合伙人)
电话:021-52920000
传真:021-52921369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健、陶喆
联系人:杨伟平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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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部分
基 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5月27日 《关于
准 予 中 融 新 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的 批 复 》 ( 证 监 许 可
〔2015〕1036号)的注册,进行募集。
一 、 基 金 类别 及 存 续 期限
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 、 基 金 份额 类别设置
本 基 金 根 据 认 购 费 、 申 购 费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 将 基 金 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 申购时收取认/ 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A 类基金份额;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 申购费用的,称为C 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
及费率水平在本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
同,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
式 为 : 计 算 日 某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该 计 算 日 该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值/ 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 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
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认 (申) 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开 始 调 整 之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不 损 害 已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停 止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销 售 、 或 者 调 整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费 率 水 平 、 或 者 增 加 新 的 基 金 份
额类别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三 、 募集期限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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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2015年6月4日至2015年6月10日。
四 、募集 方式 及 场所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公 开 发 售 ,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名 单 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五 、 募 集 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 、 认 购 时间
本 基 金 发 售 募 集 期 间 每 天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 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 个 销 售 机 构 在 本 基 金 发 售 募 集 期 内 对 于 个 人 投 资 者 或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可 能 不 同 , 若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发 售 公 告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
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七、 认 购 的数 额 限 制
认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投 资 人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需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交 付 认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 销售 网 点 每 个 基 金
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元人民币, 销售 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或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时, 最低认购金额为100元
人民币,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
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八 、 认 购 费用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 类和C 类 两类不同的类别, 认购采取全额缴款
认购的方 式 。投资人 认 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 额 ,即在认 购 时支付认 购 费用 ,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需缴纳的认购费用按认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三档; 本基
金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两类基金份额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A 类 基 金 份额 单 笔 认 购 金额 认购费率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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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万元以下 1.20%
100 万元(含)-500 万元 0.80%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 元
C 类 基 金 份额 0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认购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
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
项费用。 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 不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若投资人重复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时, 需按单笔认购
金额对应的认购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九 、 认 购 份额 的 计 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形 成 的 利 息 归 投 资 人 所 有 , 如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则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计 入 投 资 人 的 账 户 , 利 息 和 具 体 份 额 以 注 册 登 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1.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 认购资金份额+ 利息折算份额
例: 某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 则 其所对应的
认购费率为1.20% 。假定该笔认 购 金 额 产 生 利 息5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基 金 份
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1.20% )=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1.00=9,881.42份
利息折算份额=5/1.00=5 份
认购份额总额=9,881.42+5=9,886.42 份
即: 该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 在基金发售结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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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后,其所获得的基金份额为9,886.42份。
2.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 某投资人投资3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 假设其认购资
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30元, 由于C 类基金份额无认购费用, 其对应费
率为0,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300,000+30.00 )/1.00=300,030 份
即: 投资人投资3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 在基金发售结束
后,其所获得的基金份额为300,030.00份。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由此误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利 息 折 算 份 额 的 计 算 截
位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剩余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十 、 认 购 的方 法 与 确 认
1.认购方法
投 资 人 认 购 时 间 安 排 、 投 资 人 认 购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中 确 定 并 披
露。
2.认购确认
基 金 发 售 机 构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发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认 购 申 请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 否 则 , 由 此 产 生 的 投 资 者 任 何 损 失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十 一 、 募 集资 金 利 息 的处 理 方 式
本基金的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 二 、 募 集期 内 募 集 资金 的 管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人不得动用。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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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 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5年6月12日生效, 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 基 金 存续 期 内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数 量 和 资产 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5000 万 元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 连 续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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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 、 申 购 和赎 回 场 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具 体 办 法 由 基 金 管
理人另行公告。
二 、 申 购 和赎 回 的 开 放日 及 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是 指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和 赎 回 等业
务 的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15 年 9 月 11 日起办理申购业务 及赎回业务。
三 、 申 购 与赎 回 的 原 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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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告。
四 、 申 购 与赎 回 的 程 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金,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 购 款
项,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 回成立; 注 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 (包括该日) 内
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时 , 赎 回 款 项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划 出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 (包
括该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 以注册登记机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购 申 请 及 申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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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根 据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于 调 整 实 施 前 按
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 、 申 购 和赎 回 的 数 量限 制
1 . 销售 网 点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100 元人民币,销售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首 次 最 低 申 购 金
额为100元人民币, 已在直销柜台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100元人民币;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赎 回 时 , 每 次 赎 回 申 请 不 得 低 于100 份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金
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
进行调整, 最迟在调整生效前2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基金管 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 申 购 和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和 用途
1.申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两类不同的类别。 投
资人申购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 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 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率 按 申 购 金 额 的 大 小 划 分 为 三 档 , 随 申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递减 (适用固定金额费率的申购除外) , 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投资
者申购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A 类基金份额
单 笔 申 购 金额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0%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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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1.00%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元
C 类基金份额
0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分为五档, 即相关基金份
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Y <7日 1.50%
7日≤Y <30日 0.75%
30日≤Y <1年 0.50%
1年≤Y <2年 0.25%
Y ≥2年 0
(注:Y :持有时间;1年=365日)
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分为两档, 即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Y <30 日 0.50%
Y ≥30 日 0
(注:Y :持有时间;1年=365日)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对 于
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长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75%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于 持 有 期 长 于3个月但小于6 个 月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收 取 的 赎
回费, 赎回费用50% 归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
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25% 归入基金财产。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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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调 整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或 调 整
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 、 申 购 份额 与 赎 回 金额 的 计 算 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
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前端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某投资者投资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1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50%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15=42,835.72份
即: 投资者 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15元,则其可得到42,835.72份基金份额。
(2)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投资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
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60=94,339.62 份
即: 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94,339.62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赎 回 本 基 金 时 缴 纳 赎 回 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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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 回 费 用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点后两位; 赎回净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某投资 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3个月, 赎 回 适
用费率为0.50% , 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 则其可得净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 0.50% =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元
即 : 投资 者赎 回 本基 金10,000 份A 类 基 金份 额, 假 设赎 回当 日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4 位 四 舍 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各 个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单 独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公 式 为 计 算 日 该 类 别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4.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八 、 申 购 与赎 回 的 注 册登 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
理 注 册 登记手 续 , 投资人 自T+2 日( 含 该 日)后 有 权 赎回该 部 分 基金份 额 。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 、 巨 额 赎回 的 认 定 及处 理 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2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进 行
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 暂 停 申 购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 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定 的 其 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 2、 3、 5、 6、 7项之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并依法公告。
十 一 、 暂 停赎 回 或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3. 证券/ 期 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发 生 继 续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将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时 ,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定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 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支付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
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 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 二 、 暂 停申 购 或 赎 回的 公 告 和 重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的 公告
1. 发生上 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
登暂停公告1 次 ; 当 连 续 暂 停 时 间 超 过2 个 月 时 , 可 对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的
频率进行调整。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
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三 、 基 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四 、 基 金份 额 的 转 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业 务 规 则 办
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五、 基 金的 非 交 易 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准收费。
十 六、 基 金的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七 、 定 期定 额 投 资 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人另行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八、基金 份额的冻结 与质押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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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及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额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根 据 有 权 机 关 要 求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业务规则决定是否一并冻结。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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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股 票 、 债 券 等 金 融 资 产 的 动 态 灵 活 配 置 , 深 入 挖 掘 并 充
分理解国内经济增长和战略转型所带来的 “新 动力” , 发现价值被市场低估
且 具 潜 在 发 展 机 遇 的 企 业 。 在 合 理 控 制 风 险 并 保 持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力求为投资者获取超额回报。
二 、 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是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券、 地方政府债、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
融资券、 中期票据、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 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 、 可交换公司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 、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及法律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其
中 , 投 资 于 新 动 力 主 题 相 关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80% ; 权 证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3%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 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
从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和 证 券 市 场 走 势 进 行 研 判 , 结 合 考 虑 相 关 类 别 资 产 的
风险收益水平, 动态调整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的配置比例, 优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化投资组合。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选股策略, 从宏观经济转型、
政 策 制 度 导 向 、 产 业 的 升 级 与 变 革 等 多 个 角 度 , 前 瞻 性 地 判 断 下 一 阶 段 可
能 涌 现 出 的 新 经 济 领 域 和 板 块 ; 同 时 从 定 性 和 定 量 的 角 度 , 自 下 而 上 地 分
析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况和估值水平, 精选受益于 “新动力” 具有投资价值
的个股。
本基金对新动力主题的挖掘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 改革驱动, 形成经济增长的新红利。 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全面
深化改革的总目标, 司法体制改革、 财税金融体制改革、 国防和军队改革、
户籍制度改革、 混合所有制改革、 农村土地流转等一系列影响深远、 力度空
前的改革方案已经或将相继出台, 随着改革红利的释放, 直接相关的产业、
行业和企业, 如国有企业、 军工行业、 金融行业、 消费产业、 环保产业、 交
通运输业、装备制造业等,将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2) 创新驱动, 激发经济增长的新活力。 当前, 我国依靠要素成本优
势 所 驱 动 、 大 量 投 入 资 源 和 消 耗 环 境 的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已 经 难 以 为 继 , 经 济
增 长 从 要 素 驱 动 、 投 资 驱 动 转 向 创 新 驱 动 将 成 为 经 济 的 新 常 态 , 创 新 驱 动
的 发 展 战 略 将 增 强 科 技 创 新 对 经 济 增 长 的 贡 献 度 ,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 新 能 源
汽车、 信息产业、 生物医药、 新材料、 现代服务业、 海洋产业等直接相关的
产业,将成为新的增长动力源泉。
(3) 产业优化升级驱动, 挖掘经济增长的新潜力。 由传统粗放型高速
增长态势转向中高速增长, 需要提高经济质量和效益, 走高效率、 低成本的
集约型、 可持续发展之路, 其关键在于产业优化升级, 表现在一方面是经济
主 导 产 业 的 轮 换 , 经 济 支 柱 由 传 统 的 第 一 产 业 逐 渐 向 第 二 产 业 移 动 , 到 达
一 定 水 平 后 再 向 第 三 产 业 转 移 , 新 型 服 务 业 是 直 接 相 关 的 产 业 , 另 一 方 面
是新兴产业的战略型布局, 包括节能环保、 新一代信息技术、 生物、 高端装
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以及新能源汽车等,激发经济增长的新潜力。
在 行 业 的 配 置 选 择 上 , 本 基 金 将 持 续 跟 踪 、 研 究 分 析 受 益 于 新 动 力 发
展的典型 产 业 , 选 择 其 中 受 益 程 度 高 、 成 长 性 好 的 相 关 主 题 行 业 进 行 重 点
配置,并积极更新调整新动力主题的范畴界定。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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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个股的具体选择策略上, 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 主要从定量分析、 定
性 分 析 两 个 方 面 对 上 市 公 司 进 行 考 察 , 精 选 个 股 。 并 根 据 市 场 走 势 与 上 市
公司基本面的变化,适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定量分析
(1)成长性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
(2) 财务 指标: 毛利 率、 营业利 润率、 净利 率、 净资产 收益率、 经 营
活动净收益/ 利润总额等;
(3) 估值指标: 市盈率 (PE ) 、 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 (PEG ) 、 市
销率(PS )和总市值。绝对估值与相对估值相结合。
定性分析
(1) 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体现在行业地位、 市场占有率、 产品、 技术、
品牌、营销、资源、渠道等多个方面;
(2)具有良好的公司管理能力和治理结构。
3.债券投资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 金融货币政策、 供求因素、 估值因素、 市场行为
因 素 等 进 行 评 估 分 析 , 对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和 货 币 资 产 等 的 预 期 收 益 进 行 动
态 跟 踪 , 从 而 决 定 其 配 置 比 例 。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中 , 本 基 金 将 采 取 久 期 管
理 、 收 益 率 曲 线 策 略 、 类 属 配 置 等 积 极 投 资 策 略 , 在 不 同 券 种 之 间 进 行 配
置。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认 为 在 符 合 一 定 条 件 的 市 场 环 境 中 , 有 必 要 审 慎 灵 活 地 综 合 运
用 股 指 期 货 进 行 套 期 保 值 交 易 来 对 冲 系 统 性 风 险 、 降 低 投 资 组 合 波 动 性 并
提 高 资 金 管 理 效 率 。 本 基 金 在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中 将 以 控 制 风 险 为 原 则 , 以 套
期保值为目的,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
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套期时将综合考虑:
(1)股指期货交易品种的流动性;
(2)股指期货交易品种与现货市场的相关度;
(3)通过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必要性;
(4) 股指 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综合成本, 来判断是否进行套期保值 交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易或套期保值的合理对冲比率。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综合考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
方面特征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和比较,对个券发行主体的性质、行业、经营
情况、以及债券的增信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选择具有优势的品种进行投
资,并通过久期控制和调整、适度分散投资来管理组合的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 ) 、 住房抵押贷
款支持证券(MBS )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 场流动性等影响
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
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
性和风险水平。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
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
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
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
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国债期货相关投资遵循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基 金 财 产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保 持 基 金 组 合 良 好 的 流 动 性 。 基
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其中, 投资于
新动力主题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权
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和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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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基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
(6)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0% ;
(7) 本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 产
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的总量;
(13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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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15)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应遵循如下限制:
1)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
2) 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3) 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
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6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10% ;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不 需 要 经 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 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 业 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金融机构人民币三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
六、 风 险 收益 特 征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和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但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中 高 风 险 和 中 高 预 期
收益产品。
七 、 基 金 管理 人 代 表 基金 行 使 相 关权 利 的 处 理原 则 及 方 法
1. 基金管 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5. 基金管 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八 、 基 金 的投 资 组 合 报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本 报 告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及连带责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于
2017 年1 月4 日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6年9月30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1 、 报 告 期末 基 金 资 产组 合 情 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70,955,816.22 3.43
其中:股票
70,955,816.22 3.4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584,569,931.00 76.63
其中:债券
1,584,569,931.00 76.63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71,501,275.00 17.97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226,293.65 0.40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8 其他资产
32,515,596.45 1.57
9 合计
2,067,768,912.32 100.00
2 、 报 告 期末 按 行 业 分类 的 股 票 投资 组 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6,917,500.00 2.7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5,683,200.00 0.28
E 建筑业
F 批发和零售业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8,355,116.22 0.4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S 综合 - -
合计
70,955,816.22 3.44
3 、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十 名 股 票投 资
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0858 五 粮 液 460,000 15,345,600.00 0.74
2
600498 烽火通信 400,000 11,408,000.00 0.55
3
600201 生物股份 340,000 10,563,800.00 0.51
4
002007 华兰生物 270,000 10,146,600.00 0.49
5
000333 美的集团 350,000 9,453,500.00 0.46
6
300070 碧水源 399,922 7,402,556.22 0.36
7
600323 瀚蓝环境 384,000 5,683,200.00 0.28
8
000888 峨眉山A 73,500 952,560.00 0.05
4 、 报 告 期末 按 债 券 品种 分 类 的 债券 投 资 组 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91,721,000.00 9.2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91,721,000.00 9.29
4 企业债券
873,133,683.00 42.3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10,229,000.00 10.19
6 中期票据
293,177,000.00 14.20
7 可转债
16,309,248.00 0.79
8 同业存单
9 其他 - -
10 合计
1,584,569,931.00 76.77
5 、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五 名 债 券投 资
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60211 16国开11 1,100,000 110,176,000.00 5.34
2
07160200 16国泰君安 1,000,000 100,010,000.00 4.85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6 CP006
3
10156800
3
15绵阳投控
MTN001
900,000 92,430,000.00 4.48
4
1280459 12临沂城资 债 900,000 76,815,000.00 3.72
5
1280362 12曲公路债 650,000 73,144,500.00 3.54
6 、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十 名 资 产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五 名 贵 金属 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五 名 权 证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 报 告 期末 本 基 金 投资 的 股 指 期货 交 易 情 况说 明
9.1 报 告 期末 本 基 金 投资 的 股 指 期货 持 仓 和 损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9.2 本 基 金投 资 股 指 期货 的 投 资 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10、 报 告 期末 本 基 金 投资 的 国 债 期货 交 易 情 况说 明
10.1 本 期国 债 期 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0.2 报 告期 末 本 基 金投 资 的 国 债期 货 持 仓 和损 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1、 投 资 组合 报 告 附 注
11.1 报告期 内 , 本 基金 投 资 决 策程 序 符 合 相关 法 律 法 规的 要 求 , 未发 现
本 基 金 投 资的 前 十 名 证券 的 发 行 主体 本 期 出 现被 监 管 部 门立 案 调 查 ,或 在
报 告 编 制 日前 一 年 内 受到 公 开 谴 责、 处 罚 的 情形 。
11.2 基金投 资 的 前 十名 股 票 未 超过 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备 选股 票 库 。
11.3 其 他资 产 构 成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169,060.7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2,346,535.69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2,515,596.45
11.4 报 告期 末 持 有 的处 于 转 股 期的 可 转 换 债券 明 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0034 九州转债 10,987,548.00 0.53
2 113009 广汽转债 5,321,700.00 0.26
11.5 报 告期 末 前 十 名股 票 中 存 在流 通 受 限 情况 的 说 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300070 碧水源 7,402,556.22 0.36 因重大事项停牌
11.6 投 资组 合 报 告 附注 的 其 他 文字 描 述 部 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第十部分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止日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
1 、 本报 告期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增 长 率及 其 与 同 期业 绩 比 较 基准 收 益 率 的比 较
(1)中融新动力混合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起至今 (2015年
06 月12 日-2016 年
06月30日)
3.90% 0.11% 3.10% 0.01% 0.80% 0.10%
2016 年07 月01 日-
2016年09月30日
1.25% 0.08% 0.70% 0.01% 0.55% 0.07%
(2)中融新动力混合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至今(2015 年06 月12
日-2016年06 月30日)
2.00% 0.11% 3.10% 0.01% -1.10% 0.10%
2016年07 月01日-
2016年09 月30日
1.08% 0.07% 0.70% 0.01% 0.38% 0.06%
2 、 自 基金 合 同 生 效以 来 基 金 累计 净 值 增 长率 变 动 及 其与 同 期 业 绩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变 动 的 比 较
中融新动力混合A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 年06 月12日至2016年09 月30 日)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中融新动力混合C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 年06 月12日至2016年09 月30 日)
注: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 个 月内为建仓
期,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中融新动力混合A 业绩比较基准
2015-06-12 2015-08-17 2015-10-29 2016-01-04 2016-03-14 2016-05-19 2016-07-26 2016-09-30
5%
4%
3%
2%
1%
0%
-1%
-2%
中融新动力混合C 业绩比较基准
2015-06-12 2015-08-17 2015-10-29 2016-01-04 2016-03-14 2016-05-19 2016-07-26 2016-09-30
3.5%
3%
2.5%
2%
1.5%
1%
0.5%
0%
-0.5%
-1%
-1.5%
-2%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 、 基 金 资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 基 金 财产 的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专 门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和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 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消 ; 基 金 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消。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第十二部分
基 金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 估 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 债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 估 值 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价格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价 格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价格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券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价 格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格。
(4) 交易 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
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5. 中国金 融期货交易所上市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 《中国金融期
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6.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 价 估 值 。 如
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 如使用的估值
技 术 难 以 确 定 和 计 量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按 成 本 估 值 。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8.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格估值。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 估 值 程序
1. 基金份 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1元,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公告。
2. 基金管 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 估 值 错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 (含第3位) 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
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事人 (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 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 暂 停 估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 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 基 金 净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约 定 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 特 殊 情况 的 处 理 方法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8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 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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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 、 基 金 利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后的余额。
二 、 基 金 可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原 则
1. 在符合 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10 次 ,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该 次 可
供分配利润的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 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C 类基金份额收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对 应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将 有 所 不 同 , 本 基 金 同
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 收 益 分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 收 益 分配 方 案 的 确定 、 公 告 与实 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中 发生 的 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的 该 类 别 基 金
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则》执行。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第十四部分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 基 金 费用 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诉讼费、 仲裁等
法律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费用。
二 、 基 金 费用 计 提 方 法、 计 提 标 准和 支 付 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6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
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 数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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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
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为年费率0.30% 。
在通常情况下,C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资产
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数
H 为C 类 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 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注册登记机构, 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C 类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服 务 费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持 续 销 售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各 项 费 用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中 对 该 项 费 用 的 列 支 情
况作专项说明。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付。
三 、 不 列 入基 金 费 用 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的项目。
四 、 费 用 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等
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 基 金 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规执行。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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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 金的 会 计 和 审 计
一、 基 金 会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 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 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 基 金 的年 度 审 计
1. 基金管 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3. 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需 在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第十六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 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民币元。
五 、 公 开 披露 的 基 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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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
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告的1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登 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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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1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变动超过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0%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新增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中国证监会。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后2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 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 .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产支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内 所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3.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 信 息 披露 事 务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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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介 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后10年。
七 、 信 息 披露 文 件 的 存放 与 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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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风 险揭 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
是 分 散 投 资 ,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 投 资 人 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收 益 , 也 可 能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所 带 来 的 损
失。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 险 , 既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也 包 括
基 金 自 身 的 管 理 风 险 、 技 术 风 险 和 合 规 风 险 等 。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对 于 本 基 金 来 说 , 巨 额 赎 回 即 当 单 个 交 易 日 基 金 的
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 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
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 资 人 投 资 不 同 类 型 的 基 金 将 获 得 不 同 的 收 益 预 期 , 也 将 承 担 不 同 程 度 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 资 人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 了 解 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
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是 引 导 投 资 人 进 行 长 期 投 资 、 平 均 投 资 成 本 的 一 种 简 单 易 行
的 投 资 方 式 。 但 是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并 不 能 规 避 基 金 投 资 所 固 有 的 风 险 , 不 能
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业 绩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不 构 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做 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 资 人 应 当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其 他 机 构 购 买
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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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
资人按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 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
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系统性 风险
系 统 性 风 险 是 指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股 票 债 券 价 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 主要包括政策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 利率风险, 购
买力风险等因素。
1.政策风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和 法 律 法 规 的 变
化 对 证 券 市 场 产 生 一 定 影 响 , 从 而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而 产
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 济 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 经 济 运 行 周 期 性 的 变 化 会 对 基 金 所 投 资
的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直 接 导 致 股 票 市 场 及 债 券 市 场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产 生 变 动 , 同 时 也 影 响 到 证 券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状 况 , 以 及 拟 投 资 上 市 公 司 的
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 金 收 益 的 一 部 分 将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的 购 买 力 可 能 因 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汇率风险
汇 率 的 变 动 可 能 会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标 的 的 价 格 和 基 金 资 产 的 实 际 购 买 力 。
6.其他风险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
二、 非 系 统性 风 险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是 指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风 险 , 包 括 企 业 的 信 用 风 险 、 经 营
风 险 、 财 务 风 险 及 债 券 发 行 人 的 信 用 风 险 等 。 拟 投 资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到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层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能力、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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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更新、 研究开发、 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上市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
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将 导致其股票价格下跌或股息、 红利 减少,
从 而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多 样 化 投 资 来 分 散 这 种 非 系 统 性
风险。
1.基金管理风险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风 险 , 主 要
包括管理风险、交易风险、流动性风险、运营风险及道德风险。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 能 等 主 观 因 素 的 限 制 而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以 及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或 者 由 于 基 金 数 量 模 型 设 计 不 当 或 实 施 差 错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偏 离 业 绩 基 准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对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如 基 金 经 理 的 依
赖也可能产生管理风险。
3.交易风险
由 于 交 易 权 限 或 业 务 流 程 设 置 不 当 导 致 交 易 执 行 流 程 不 畅 通 , 交 易 指
令 的 执 行 产 生 偏 差 或 错 误 , 或 者 由 于 故 意 或 重 大 过 失 未 能 及 时 准 确 执 行 交
易指令, 事 后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 导致基金 利益的直接损失。
4.流动性风险
在 市 场 或 者 个 股 流 动 性 不 足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能 无 法 迅 速 、 低
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 于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特 殊 要 求 , 本 基 金 必 须 保 持 一 定 的 现 金 比 例 以 应 付
赎 回 要 求 , 在 管 理 现 金 头 寸 时 , 有 可 能 存 在 现 金 不 足 的 风 险 或 现 金 过 多 所
导致的收益下降风险。
5.运营风险
由 于 运 营 系 统 、 网 络 系 统 、 计 算 机 或 交 易 软 件 等 发 生 技 术 故 障 或 瘫 痪
等情况而无法正常完成基金的申购、 赎回、 注 册登记、 清算交收等指令而产
生 的 操 作 风 险 , 或 者 由 于 操 作 过 程 效 率 低 下 或 人 为 疏 忽 和 错 误 而 产 生 的 操
作风险。
6.道德风险
是指员工违背职业道德、 法规和公司制度, 通过内幕信 息、 利用工作程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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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中的漏洞或其他不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所带来的风险。
三、 本 基 金的 特 定 风 险
1 . 本 基 金的 权 益 类 资产 配 置 比 例为0-95% ,相 对 灵 活 的资 产 配 置 比例
容易造成收益波动率大幅提升的风险。
2. 本基金 使用股指期货作为风险对冲工具, 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
交 易 制 度 , 由 于 保 证 金 交 易 具 有 杠 杆 性 , 存 在 潜 在 损 失 可 能 成 倍 放 大 的 风
险。
3.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 基差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
是 因 期 货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使 所 持 有 的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发 生 变 化 的 风 险 。 基 差 风
险 是 期 货 市 场 的 特 有 风 险 之 一 , 是 指 由 于 期 货 与 现 货 间 的 价 差 的 波 动 , 影
响 套 期 保 值 或 套 利 效 果 , 使 之 发 生 意 外 损 益 的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可 分 为 两
类 : 一 类 为 流 通 量 风 险 , 是 指 期 货 合 约 无 法 及 时 以 所 希 望 的 价 格 建 立 或 了
结 头 寸 的 风 险 , 此 类 风 险 往 往 是 由 市 场 缺 乏 广 度 或 深 度 导 致 的 ; 另 一 类 为
资 金 量 风 险 , 是 指 资 金 量 无 法 满 足 保 证 金 要 求 , 使 得 所 持 有 的 头 寸 面 临 被
强制平仓的风险。
4.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中将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纳入到投资
范 围 当 中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是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由 非 上 市 的 中 小 企 业
以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的 债 券 。 该 类 债 券 不 能 公 开 交 易 , 可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综 合 电 子 平 台 或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综 合 协 议 交 易 平 台 进 行 交
易。 一般情况下,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交易不活跃, 潜在流动性风险较大;
并且,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限制,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
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损失。
5. 此外, 本基金属于主题投资混合型基金, 股票部分重点投资新动力
相 关 股 票 , 因 此 在 具 体 投 资 管 理 中 可 能 面 临 目 标 主 题 股 票 所 具 有 的 特 定 风
险,或者目标主题股票的业绩表现不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水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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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 基 金 合同 的 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自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 金 合同 的 终 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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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 、 清 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剩 余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的 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务所审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账 册及 文 件 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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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的权 利 与 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 违 反 了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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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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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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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
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 按规 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 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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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5) 在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 集 、 议事 及 表 决 的程 序 和 规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1. 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 (含10% )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
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利影响的前提下,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 注册登记机
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 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 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60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 表 基金 份 额10%以上(含10% )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就 同 一 事 项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60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代 表 基金 份 额10%以上(含10% )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就 同 一 事 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
或 合 计 代 表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有 权 自 行召 集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并至少提前3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 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 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 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 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 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 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 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3 个 月 以 后 、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 之 一
(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 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
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 召
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力;
(3) 本人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3个月以后、6 个月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注 册 登 记
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 明, 本基金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书 面 方 式 授 权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在 会 议 召 开 方 式 上 , 本 基 金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会 议 程 序 比 照
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基 金 合 同 的 重 大
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出席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分之一)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2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 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
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1) 如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
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 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公
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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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 基 金 收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 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10 次 ,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该 次 可
供分配利润的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 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C 类基金份额收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对 应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将 有 所 不 同 , 本 基 金 同
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的 该 类 别 基金
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
务规则》执行。
四 、 基 金 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6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
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
顺延。
(三)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为年费率0.50% 。
在通常情况下,C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资产
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H =E ×0.50% ÷当年天数
H 为C 类 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 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注册登记机构, 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C 类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服 务 费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持 续 销 售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各 项 费 用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中 对 该 项 费 用 的 列 支 情
况作专项说明。
五 、 基 金 财产 的 投 资 方向 和 投 资 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股 票 、 债 券 等 金 融 资 产 的 动 态 灵 活 配 置 , 深 入 挖 掘 并 充
分理解国内经济增长和战略转型所带来的 “新 动力” , 发现价值被市场低估
且 具 潜 在 发 展 机 遇 的 企 业 。 在 合 理 控 制 风 险 并 保 持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力求为投资者获取超额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是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券、 地方政府债、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
融资券、 中期票据、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 、 可交换公司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 次级债) 、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及法律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其
中 , 投 资 于 新 动 力 主 题 相 关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80% ; 权 证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3%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4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基 金 财 产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保 持 基 金 组 合 良 好 的 流 动 性 。 基
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 基金 股 票 投 资占 基 金 资 产的 比 例 范 围为0-95% ,其 中 , 投 资于
新动力主题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 权
证 投 资 比 例为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0-3% 。 本基 金每 个 交 易 日日 终 在 扣 除股 指 期
货和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 本基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5)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10% ;
(6)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0.50% ;
(7) 本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8) 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5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的总量;
(13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个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 买入、 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
(15)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应遵循如下限制:
1)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
2) 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
3) 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
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
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6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
(16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10% ;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不 需 要 经 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 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7
六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计算 方 法 及 公告 方 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 、 基 金 合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财 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 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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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9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 争 议 的处 理 和 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 、 基 金 合同 存 放 地 和投 资 人 取 得合 同 的 方 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0
第二十部分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 托 管 协议 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 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7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成立日期:2013年5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6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柒亿伍仟万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850033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 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年8月1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 〕7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404.3479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 的 业务 监 督 和 核查
(一) 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和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 对 存 在 疑 义 的 事 项 进 行 核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1
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是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券、 地方政府债、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
融资券、 中期票据、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 、 可交换公司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 、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及法律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其
中 , 投 资 于 新 动 力 主 题 相 关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80% ; 权 证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3%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 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 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 本 基金 股 票 投 资占 基 金 资 产的 比 例 范 围为0-95% ,其 中 , 投 资于
新动力主题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 权
证 投 资 比 例为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0-3% 。 本基 金每 个 交 易 日日 终 在 扣 除股 指 期
货和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 本基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2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5)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10% ;
(6)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0.50% ;
(7) 本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8) 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的总量;
(13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个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 买入、 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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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应遵循如下限制:
1)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
2) 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
3) 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
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
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
(16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10% ;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18)法律 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 他投资限制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不 需 要 经 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审议。
(三) 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托 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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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关 联
交易进行监督。
(四) 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和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更 新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 ,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法 律 责 任 及 损 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前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 行 予 以 承 担 , 然 后 再 向 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 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相 关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以 及 相 关 投 资 额 度 和 比 例
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5
1.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本 基 金 不 投 资 有 锁 定 期
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负 责 登 记 和 存 管 , 并 可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应 保 证 登 记 存 管 在 本 基 金 名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相 关 工 作 的 落 实 和 协 调 , 并 确 保 基 金 托 管 人 能 够 正 常 查 询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产 生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登 记 存 管 问 题 , 造 成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安 全
保 管 本 基 金 资 产 的 责 任 与 损 失 , 及 因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存 管 直 接 影 响 本 基 金 安
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 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
其 董 事 会 批 准 。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因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需 要 解
决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失 调 、 基 金 流 动 性 困 难 以 及 相 关 损 失 的 应 对 解 决 措
施 , 以 及 有 关 异 常 情 况 的 处 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负 责 , 确 保 对 相
关 风 险 采 取 积 极 有 效 的 措 施 ,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有 效 解 决 基 金 运 作 的 流 动 性
问 题 。 如 因 基 金 巨 额 赎 回 或 市 场 发 生 剧 烈 变 动 等 原 因 而 导 致 基 金 现 金 周 转
困 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提 供 足 额 现 金 确 保 基 金 的 支 付 结 算 , 并 承 担 所
有 损 失 。 对 本 基 金 因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导 致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导 致 本 基 金 出 现 损 失 致 使 基 金 托 管 人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 本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投 资 前3 个 工 作
日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有 关 书 面 资 料 , 并 保 证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资 料
真实、 准确、 完整。 有 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
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6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有 关 发 行 数 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等 发 行 资 料 。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本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后2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
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 基 金 有 关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比 例 如 违 反 有 关 限 制 规 定 ,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未 能 进 行 及 时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7
(八) 基金 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制度等。
( 九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 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 的 业务 核 查
(一) 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托 管 资 金 专 门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 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 对基金财产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 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 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8
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 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
的 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 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
殊 情 况 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解 决 。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
司 结 算 数 据 完 成 场 内 交 易 交 收 、 托 管 资 产 开 户 银 行 扣 收 结 算 费 和 账 户 维 护
费等费用) 。
6. 对于因 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基
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 除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
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证券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托 管 资 金 专
门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9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 验 资 的2 名或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
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 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
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 付金、
结 算 互 保 基 金 、 交 收 价 差 资 金 等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0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持 有 人 账 户 和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因业务 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 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开 户 证 实 书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 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 证 的购买和转让,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托 管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协 议 及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以 传 真 方 式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30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 本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计 算和 会 计 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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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资 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
是 按 照 每 个 交 易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 入。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本 基 金 根 据 认 购 费 、 申 购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分 别 设 置 代 码 , 分 别 计 算 和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公 式 为 计 算 日 该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告。
2. 基金管 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交 易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以 双 方 约 定 的 方 式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 债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
格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价 格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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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 第三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价 格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价 格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4)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 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5) 中国 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 当日结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 《中国金融
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6)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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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 价 估 值 。
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 如使用的估
值 技 术 难 以 确 定 和 计 量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按 成 本 估 值 。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8)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的价格估值。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具 加 盖 公 章 的 书 面 说 明 后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 (含第3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当
发 生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处 理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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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
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 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
理 人 的 建 议 执 行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
告 , 而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计 算 过 程 提 出 疑 义 或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书 面 说 明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错 且 造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
次 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为 避 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
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
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
业 另 有 通 行 做 法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本 着 平 等 和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 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5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独 立 地 设 置 、 记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后 , 进 行 独 立 的 复
核。 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
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1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日起60 日 内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90 日 内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 金
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完 成 报 表 编 制 , 将 有 关 报 表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 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基金 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6
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 、 基金托管 协 议 的 变更 、 终止与基 金 财 产 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托 管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3)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7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5.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8
第二十 一 部分
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以 下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修改以下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
一 、 主 动 通知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短 信 、 电 子 邮 件 、 邮 寄 信 件 或 主 动 致 电 等 方 式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意 愿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各 项 主 动 通 知 服 务 。 主 动 通 知 服 务
内 容 包 括 账 户 交 易 确 认 通 知 、 纸 质 账 单 寄 送 失 败 通 知 、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相 关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及 重 要 信 息 通 知 等 服 务 。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留 意 各
联系方式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 、 查 询 服务
基金管理人开通了 24 小时自助语音服务和网上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可 通 过 以 上 方 式 进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信 息 查 询 和 账 户 信 息 查 询 。 客 服 专 员
在工作时间还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查询、答疑服务。
具体查询内容: 最新公告、 各基金产品介绍、 基金管理人 介绍等基金管
理人信息; 基金交易信息、 资产市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收益分配等账户
信息。
三 、 资 料 索取 服 务
为 方 便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各 种 直 销 交 易 手 续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提
供 直 销 业 务 表 单 下 载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也 可 通 过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向 客 服 专 员
索取业务表格。另外,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对账单、资产证明等资料。
四 、 资 讯 服务 定 制
为 进 一 步 提 升 服 务 品 质 , 满 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个 性 化 需 要 , 基 金 管 理
人 推 出 全 方 位 资 讯 服 务 定 制 计 划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客服邮箱定制各类资讯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要 求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 短 信 等 方 式
提供交易确认通知、持有基金周净值、对账单等资讯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不 定 期 发 送 其 他 资 讯 , 以 便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时 了 解 基
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信息、市场研判、最新动态等。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9
五 、 基 金 理财 业 务 咨 询
为 更 好 地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沟 通 , 客 服 专 员 可 以 在 工 作 时 间 内 为 基 金
份额持有人解答基金理财方面的疑问,提供关于基金理财的咨询服务。
六 、 投 诉 建议 受 理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各 项 服 务 有 疑 问 , 可 通 过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 客 服 热 线 等 方 式 随 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采 用
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诉建议。
七 、 互 动 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举 办 各 种 互 动 活 动 ,
以加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八 、 基 金 管理 人 客 户 服务 中 心 联 系方 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160-6000;010-8500 3210
人工坐席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除节假日)9:00-17:00
网址:www.zrfunds.com.cn
客服邮箱:services@zrfunds.com.cn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
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 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
明书。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0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 应 披 露 事 项
自 2016 年 6 月 13 日至 2016 年 12 月 12 日 , 本基金的 临时报告刊登于
《证券日报》 。
序号 临 时 报 告 名称 披露日期 备注
1
关于旗下 部 分基金参 加 上海陆金 所 资产管理 有 限公司定 投
业务并参 与 其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 告
2016 年 6 月 13 日 含本基金
2
关于旗下 部 分基金参 加 北京新浪 仓 石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转
换、定投 业 务的公告
2016 年 6 月 22 日 含本基金
3
关于旗下 部 分基金增 加 上海联泰 资 产管理有 限 公司为销 售
机构及开 通 定投、转 换 业务并参 与 其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 告
2016 年 6 月 29 日 含本基金
4
基金行业 高 级管理人 员 变更公告 2016 年 7 月 1 日 含本基金
5
关于旗下 基 金增加国 泰 君安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为销售机 构
及开通定 投 、转换业 务 并参与其 费 率优惠活 动 的公告
2016 年 7 月 6 日 含本基金
6
关于旗下 部 分基金增 加 华泰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为销售机 构
及开通定 投 、转换业 务 的公告
2016 年 7 月 14 日 含本基金
7
关于旗下 部 分基金增 加 北京电盈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为销 售
机构及开 通 定投、转 换 业务并参 与 其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 告
2016 年 7 月 15 日 含本基金
8
关于旗下 部 分基金增 加 深圳前海 凯 恩斯基金 销 售有限公 司
为销售机 构 及开通定 投 、转换业 务 并参与其 费 率优惠活 动
的公告
2016 年 7 月 15 日 含本基金
9
中融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关于公司 住 所变更的 公 告 2016 年 7 月 16 日 含本基金
10
关于旗下 部 分基金增 加 深圳前海 财 厚资产管 理 有限公司 为
销售机构 及 开通转换 业 务并参与 其 费率优惠 活 动的公告
2016 年 7 月 18 日 含本基金
11
关于旗下 基 金增加诺 亚 正行(上 海 )基金销 售 投资顾问 有
限公司为 销 售机构及 参 与其费率 优 惠活动的 公 告
2016 年 7 月 21 日 含本基金
12
中融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关于《中 融 新动力灵 活 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2016 年第 2 季度报 告》的更 正 公告
2016 年 7 月 21 日 含本基金
13
关于旗下 部 分基金参 加 华泰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费率优惠 的
公告
2016 年 7 月 25 日 含本基金
14
关于旗下 部 分基金增 加 上海万得 投 资顾问有 限 公司为销 售
机构及开 通 定投、转 换 业务并参 与 其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 告
2016 年 7 月 29 日 含本基金
15
关于基金 行 业高级管 理 人员变更 的 公告 2016 年 7 月 30 日 含本基金
16
中融基金 关 于调整旗 下 部分开放 式 基金申购 金 额下限的 公
告
2016 年 8 月 4 日 含本基金
17
关于旗下 部 分基金增 加 北京汇成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为销 售
机构及开 通 定投、转 换 业务并参 与 其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 告
2016 年 8 月 8 日 含本基金
18
关于旗下 部 分基金增 加 浙江同花 顺 基金销售 有 限公司为 销
售机构及 开 通定投、 转 换业务、 参 与其费率 优 惠活动并 调
整申购金 额 下限的公 告
2016 年 8 月 10 日 含本基金
19
关于旗下 部 分基金增 加 深圳市金 斧 子投资咨 询 有限公司 为
销售机构 及 开通定投 、 转换业务 及 参与其费 率 优惠活动 的
公告
2016 年 8 月 16 日 含本基金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1
20
关于旗下 部 分基金增 加 北京肯特 瑞 财富投资 管 理有限公 司
为销售机 构 及开通转 换 业务并参 与 其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 告
2016 年 8 月 22 日 含本基金
21
关于旗下 部 分基金增 加 中信建投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为销 售
机构及开 通 定投、转 换 业务并参 与 其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 告
2016 年 9 月 5 日 含本基金
22
关于旗下 部 分基金增 加 中国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为销售机 构
及开通定 投 、转换业 务 并参与其 费 率优惠活 动 的公告
2016 年 10 月 13
日
含本基金
23
关于旗下 部 分基金增 加 华西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为销售机 构
及开通定 投 、转换业 务 的公告
2016 年 10 月 18
日
含本基金
24
关于旗下 部 分基金增 加 天津万家 财 富资产管 理 有限公司 为
销售机构 及 开通定投 、 转换业务 并 参与其费 率 优惠活动 的
公告
2016 年 10 月 20
日
含本基金
25
基金行业 高 级管理人 员 变更公告
2016 年 10 月 22
日
含本基金
26
关于旗下 部 分基金增 加 北京植信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为销 售
机构并参 与 其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 告
2016 年 11 月 9 日 含本基金
27
关于旗下 部 分基金参 加 北京新浪 仓 石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费
率优惠的 公 告
2016 年 11 月 11
日
含本基金
28
关于旗下 部 分基金增 加 上海大智 慧 财富管理 有 限公司为 销
售机构并 参 与其费率 优 惠活动的 公 告
2016 年 11 月 18
日
含本基金
29
关于旗下 部 分基金增 加 东北证券 为 销售机构 及 开通定投 、
转换业务 的 公告
2016 年 11 月 21
日
含本基金
30
关于旗下 部 分基金增 加 太平洋证 券 为销售机 构 并开通定
投、转换 业 务的公告
2016 年 11 月 22
日
含本基金
31
关于旗下 部 分基金增 加 和讯信息 科 技有限公 司 为销售机 构
及开通定 投 、转换业 务 并参与其 费 率优惠活 动 的公告
2016 年 11 月 28
日
含本基金
32
关于旗下 基 金增加光 大 证券股份 有 限公司为 销 售机构及 开
通定投、 转 换业务并 参 与其费率 优 惠活动的 公 告
2016 年 11 月 28
日
含本基金
33
关于旗下 部 分基金增 加 上海华信 证 券有限责 任 公司为销 售
机构并参 与 其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 告
2016 年 11 月 30
日
含本基金
34
关于旗下 部 分基金增 加 上海基煜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为销 售
机构及开 通 转换业务 并 参与其费 率 优惠活动 的 公告
2016 年 11 月 30
日
含本基金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2
第二十 三 部分
招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 资 者 可 免 费 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的 复
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3
第二十四 部分
备查 文 件
(一) 中 国 证 监 会 准 予 中 融 新 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注册的文件
(二)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 述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基金投资人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