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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信用(165311)

建信信用: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建 信 信 用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摘 要 
 
 
2017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 年4 月6 日证监 许可[2011]493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1 年 6 月 16 日生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摘 要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阅《基金合同》。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 等 等 。 投 资 者 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 基 金 合 同 》 ,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15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一 、 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5]158 号文
批准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完 善 , 经 营 运 作 规 范 , 能 够 切 实 维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股 东 会 为 公 司 权 力 机 构 , 由 全 体 股 东 组 成 , 决 定 公 司 的 经
营 方 针 以 及 选 举 和 更 换 董 事 、 监 事 等 事 宜 。 公 司 章 程 中 明 确 公 司 股 东 通 过
股 东 会 依 法 行 使 权 利 ,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干 预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和
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 为 公 司 的 决 策 机 构 , 对 股 东 会 负 责 , 并 向 股 东 会 汇 报 。 公 司 董
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会 行 使 《 公 司 法 》 规 定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的 决 策 权 、 对 公 司 基 本 制 度 的 制 定
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 工代表监事。监事
会 向 股 东 会 负 责 , 主 要 负 责 检 查 公 司 财 务 并 监 督 公 司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尽职情况。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许会斌先生,董事长。2015 年 3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自 2011 年 3 月至 2015 年 3 月出任中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监;自
2006 年 5 月至 2011 年 3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自 1994 年 5
月至 2006 年 5 月历任 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副主任,零售业务部副总经
理 , 个 人 银 行 部 副 总 经 理 , 营 业 部 主 要 负 责 人 、 总 经 理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个 人 金 融 部 总 经 理 。 许 先 生 是 高 级
经 济 师 , 并 是 国 务 院 特 殊 津 贴 获 得 者 , 曾 荣 获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突 出 贡 献 奖 、
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等奖项。1983 年辽宁财经学院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大
学本科毕业。 
孙 志 晨 先 生 , 董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裁 , 兼 建 信 资
本管理公司董事长。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获长
江商学院 EMBA 。历 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
筹 资 部 、 零 售 业 务 部 证 券 处 处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曹伟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
1990 年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
证 券 部 副 总 经 理 、 北 京 分 行 安 华 支 行 副 行 长 、 北 京 分 行 西 四 支 行 副 行 长 、
北 京 分 行 朝 阳 支 行 行 长 、 北 京 分 行 个 人 银 行 部 总 经 理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个 人
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北亚地区副总裁。1990 年毕业于伦敦政
治 经 济 学 院 , 获 经 济 学 学 士 学 位 ,2012 年 获 得 华 盛 顿 大 学 和 复 旦 大 学
EMBA 工 商管理学硕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总 监 , 信 诚 基 金 公 司 首 席 运 营 官 和 代 总 经 理 , 英 国
保 诚 集 团 ( 马 来 西 亚 )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首 席 执 行 官 , 宏 利 金 融 全 球 副 总 裁 ,
宏利资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 
袁时奋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区域副总裁。1981 年毕业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于 美 国 阿 而 比 学 院 。 历 任 香 港 汇 丰 银 行 投 资 银 行 部 副 经 理 , 加 拿 大 丰 业 银
行 资 本 市 场 部 高 级 经 理 , 香 港 铁 路 公 司 库 务 部 助 理 司 库 , 香 港 置 地 集 团 库
务 部 司 库 , 香 港 赛 马 会 副 集 团 司 库 , 信 安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大 中 华 区 首 席 营 运
官。 
殷红军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
理。1998 年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获硕士学位。历任
中 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债 券 基 金 部 项 目 经 理 、 华 电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咨 询 部 副 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公 司 改 制 重 组 办 公 室 副 处 长 、
体 制 改 革 处 处 长 、 政 策 与 法 律 事 务 部 政 策 研 究 处 处 长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 全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现 任 新 华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198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 金融学院,1988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
究 生 部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总 行 和 中 国 农 村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职 员 、 正 大 国 际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资 金 部 总 经 理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 建 国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曾 任 大 新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行 政 员 , 中
银 保 诚 退 休 金 信 托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英 国 保 诚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行 政
员, 美国国际保险集团亚太区资深副总裁,美国友邦保险 (加拿大) 有限
公司总裁兼首席行政员等。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 商管理
硕士学位。 
伏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
授 , 兼 任 中 国 法 学 会 国 际 经 济 法 学 研 究 会 常 务 理 事 、 副 秘 书 长 、 中 国 国 际
金融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王 雪 玲 女 士 , 监 事 会 主 席 。 毕 业 于 清 华 大 学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高 级 工 商 管
理 人 员 工 商 管 理 专 业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山 东 省 分 行 计 划 处
职 员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新 疆 区 分 行 计 划 处 、 信 贷 处 、 风 险 处 和 人 力 部 等 副 处
长 、 处 长 、 行 长 助 理 、 副 行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机 构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2015 年 10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曾 任 英 国 保 诚 集 团 新 市 场 发 展 区 域 总 监 和 美 国 国 际 集 团 全 球 意 外 及 健 康 保
险副总裁等职务。方女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
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 亦 军 女 士 , 监 事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 有 限 责
任公司机构与战略研究部总经理。1992 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
士, 2009 年 获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会 计 专 业 硕 士 。 历 任 北 京 北 奥 有 限 公 司 , 中
进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中 瑞 华 恒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助 理 、 副 经 理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 ( 华 电 财 务 公 司 )
计划财务部 经 理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经 理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严 冰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副
总经理。2003 年 7 月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
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 年 8 月加 入建信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历 任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专 员 、 主 管 、 部 门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安 晔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理。1995 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系,获得学士学位。历任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信 息 技 术 部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部 北 京 开 发
中 心 项 目 经 理 、 代 处 长 ,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基 金 运 营 部 总 监 助 理 、 副 总
监,信息技术部执行总监、总监。 
刘 颖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副
总经理,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 (ACCA )资深会员。1997 年毕业于中国
人 民 大 学 会 计 系, 获 学 士 学 位 ;2010 年 毕 业 于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获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学 位 。 曾 任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高 级 审 计 师 、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 年 12 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监察稽核部。 
3、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硕士。1999 年 7 月加 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
任 审 计 部 科 员 、 副 主 任 科 员 、 团 委 主 任 科 员 、 重 组 改 制 办 公 室 高 级 副 经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理、行长办公室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起 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
任 董 事 会 秘 书 兼 综 合 管 理 部 总 监 、 投 资 管 理 部 副 总 监 、 专 户 投 资 部 总 监 和
首席战略官;2013 年 8 月至 2015 年 7 月,任 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并专
任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 年 7 月加 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
行,从事个人零售业务,2001 年 1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
从事证券基金销售业务,任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加 入建信基金管理公
司 , 一 直 从 事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工 作 , 历 任 市 场 营 销 部 副 总 监 ( 主 持 工 作 ) 、
总监、公司首席市场官等职务。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 年 7 月至 1996 年 8 月 在湖南省物资
贸易总公司工作;1999 年 7 月加 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
融 机 构 部 、 机 构 业 务 部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和 证 券 业 务 , 历 任 科 员 、 副 主 任 科
员、主任科员、机构业务部高 级副经理等职;2006 年 3 月加入我公司,担
任董事会秘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督
察长,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 年 7 月至 1998 年 9 月 在福建省东海
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
历任副主任科员、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
理 公 司 , 历 任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监 助 理 、 副 总 监 、 总 监 、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经 理 兼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菁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硕士。2002 年 7 月 进入中国建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部 工 作 , 从 事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任 主 任 科 员 。
2005 年 9 月进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
助 理 、 基 金 经 理 、 资 深 基 金 经 理 、 投 资 管 理 部 副 总 监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总
监,2007 年 11 月 1 日至 2012 年 2 月 17 日任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09 年 6 月 2 日起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 6 月 16 日起任建信信用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 4 日起 任建信安心保本五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 6 月 8 日起 任建信安心保本七号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1 月 16 日起任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兼研究部首席策略分析师。 
顾中汉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二 、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汤嵩彦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 近代中 国的发钞行之一。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 交通银 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根据2015 年英国 《银行家》 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 级资本位列第 17 位,较上年上升 2 位;根据 2015 年美国《财富》杂志发 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90 位 ,较上年上 升27 位。





截至2016 年9 月30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80,918.10 亿元。 2016 年 1-9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525.78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 员 工 具 有 多 年 基 金 、 证 券 和 银 行 的 从 业 经 验 , 具 备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以 及 经 济 师 、 会 计 师 、 工 程 师 和 律 师 等 中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 员 工 的 学 历 层 次 较 高 , 专 业 分 布 合 理 , 职 业 技 能 优 良 , 职 业 道 德 素 质 过 硬 , 是 一 支 诚 实 勤 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 牛先生 2013 年 10 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牛先生1983 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 金融系,获学士学位,1997 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 业,获硕士学位,1999 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2013 年11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10 月起任 本行行长;2010 年4 月至2013 年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本行副行长; 2004 年6 月至2004 年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 年9 月至2004 年 6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 年至2001 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 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 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 2015 年8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本行资产托管 业务中心副总裁;1999 年12 月至2007 年12 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 务 会 计 部 副 科 长 、 科 长 、 处 长 助 理 、 副 处 长 , 会 计 结 算 部 高 级 经 理 。 袁 女 士 1992 年 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 年于 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6 年9 月30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206 只。此外, 交 通 银 行 还 托 管 了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 信 托 计 划 、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全 国 社 保 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 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和 QDLP 资金等产品。 三、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 )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平台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办 理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回 、 定 期 投 资 等 业 务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情 况 及 业 务 规 则 请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查 询。本公司网址:www.ccbfund.cn 。 (2)场外代 销 机 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7)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 街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琦 传真:010-83914283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网址:www.gtja.com (1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1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3)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1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1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7)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18)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19)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21)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客服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2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服热线:4008866338 网址:stock.pingan.com


(25)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网址: www.china-invs.cn (2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20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825555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网址:www.axzq.com.cn (27)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2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0532-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3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网址:www.htsc.com.cn (31)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 2 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40 网址:www.cfzq.com (32)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热线:4008888588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网址:www.longone.com.cn (3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0 号国际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4)兴业银行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邮编:350003)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86-591-87839338


网址:http://www.cib.com.cn/cn/index.html (35)天风证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027-87107535 网址:http://www.tfzq.com (36)广州证券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客服电话:020-961303 网址:http://www.gzs.com.cn (37)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3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1)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www. Licaike.com (4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43)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44)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45)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46)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47)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8)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 (49)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网址: www.jimufund.com/ (50)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51)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5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客户服务热线: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3)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https:// www.ifastps.com.cn (54) 上海 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户服务热线:4000-466-788 (55)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客服电话:400 9908 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56)上海常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 820 289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5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010-56282140 网址:www.fundzoe.cn (58)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5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客户服务热线:400-033-7933 网址:www.leadbank.com.cn


(60)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B 座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0203 网址:www.windmoney.com.cn (61)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张彦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客户服务热线:400-166-1188 网址:http://www.jrj.com.cn/ (62)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热线:400-928-2266 网址:https://www.dtfunds.com/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务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 具 体 名 单 可 在 深 交所网站查询)。 ( 二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联系电话:0755-25938095 传真:0755-25987538 联系人:任瑞新 ( 三 )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 12 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徐建军 电话:010-66575888 传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 刘焕志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 四 ) 审 计 基 金 资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四 、基金的名称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的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六、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封闭运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七、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为三年,基金合同生效三年以后转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八、基金的募集结果 截至 2011 年 6 月 10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760,987,511.71 元,本次募集所有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银行利息共计人民币268,660.55 元。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8,890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1.00 元计算,募集期募集资金及利息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共 计 761,256,172.26 份 , 已 全 部 计 入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 归 投资者所有。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一 ) 基 金 的 上 市 如果本基金 具备下列条 件,基金管 理人可依据 《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 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上市交易。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售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合同期限五年以上; 3、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 二 ) 上 市 交 易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内,本基金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获准 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基 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上 市 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上市 后,登记在 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场 内系统中的 基金份额 可 直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登记在中国 结算 TA 系统中的基 金份 额 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 三 )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本基金在深 圳证券交易 所的上市交 易需遵照《 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 规 则 》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 等 有 关 规 定 , 包 括 但 不 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 本 基 金 实 行 价 格 涨 跌 幅 限 制 , 涨 跌 幅 比 例 限 制 为 10% , 自 上 市 首 日起实行;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适用大宗交易的有关规则。 ( 四 ) 上 市 交 易 的 费 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 五 ) 上 市 交 易 的 行 情 揭 示 本 基 金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交 易 , 交 易 行 情 通 过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揭 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六 ) 上 市 交 易 的 停 复 牌 本基金的停 复牌按照法 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 关 规定执行。 ( 七 ) 暂 停 上 市 的 情 形 和 处 理 方 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 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 停上市情形 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 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上 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 八 ) 恢 复 上 市 的 公 告 暂停上市情 形消除后, 基金管理人 可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 出恢复上 市 申 请 ,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核 准 后 , 可 恢 复 本 基 金 上 市 , 并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体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 九 ) 终 止 上 市 的 情 形 和 处 理 方 式 出现如下一种或多种情形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终止上 市情形时, 由证券交易 所终止其上 市交易,基 金管理人 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终 止 本 基 金 的 上 市 , 并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终 止上市公告。 (十)法律 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 所对基金上 市交易的 规 则 等 规 定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的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十 一 ) 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结 算 增 加 了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新 功 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一 )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公 式 为 计 算 日 各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售 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 二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期 间 和 开 始 时 间 1.本基金合 同生效后三 年之内为封 闭期,在此 期间投资人 不能 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本基金已于2011 年 9 月9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以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投 资人方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例:假设本基金于 2011 年 3 月 31 日基金合同生效,则 2011 年 3 月 31 日至 2014 年 3 月 30 日为封闭期。在此期间,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基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金 份 额 , 但 可 在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后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转 让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人可从 2014 年 3 月 31 日(如该日为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个工作日)开始 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办 理 的 场 所 投资人可以 使用基金账 户,通过基 金管理人、 场外代销机 构柜台系统 办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投 资 人 也 可 使 用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易系统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及其网上交易平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联系人:郭雅莉 联系电话:010-66228800 ,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 网站:www.ccbfund.cn 2、场外代销机构 不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 理申购、赎 回及相关业 务的场外代 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场内代销机构 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 本基金申购 、赎回及相 关业务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场外代销机 构、场内代 销机构的具 体名单由基 金管理人在 基金份额发 售 公 告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代 销 机 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 人或代销机 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 上交易业务 的,投资人 可 以 以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交 易 等 形 式 进 行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法 详 见销售机构公告。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 办 理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以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投资 人方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9:30-11:30, 13:00-15:00)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市 场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并 提 前 公 告 , 同 时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 基金份额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转换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 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 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 五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价 格 以 受 理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的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申请; 3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撤 销 , 在 交 易 时 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4 、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赎 回 处 理 时 , 认 购 、 申 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先 的 基 金 份 额 先 赎 回 , 认 购 、 申 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后 赎 回 ,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 、 投 资 人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 在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 人实质利益 的情况下可 更改上述原 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公告。 ( 六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 须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程 序,在开放 日的业务办 理时间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 交申购申请 时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 方式备足申 购资金,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 登记人应以 交易时间结 束前收到申 购和赎回申 请的当天作 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 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 用全额缴款 方式,若申 购资金在规 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 申 购 无 效 。 若 申 购 无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将 投 资 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赎回时,当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 人将指示基 金托管人按 有关规定在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七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 ,通过代销 网点每个基 金账户单笔 申购最低金 额为 10 元 人 民 币 , 代 销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柜 台 每 个 基 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10 元人民币;通过本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 定 投 最 低 金 额 均 为 10 元人民币。 场内申购时 ,每笔申购 金额最低 为 1000 元 ,同时申购 金额必须是 整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数金额。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 份额。本基金没有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以 上 限 制 进 行 调 整 , 最 迟 在 调 整 生 效 前 2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八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1、申购和赎回价格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2、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场内申购和场外申购执行 统 一 收 费 标 准 。 申 购 费 率 随 申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具 体 费 率 如 下 表 所 示: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 100 万元≤M<500 万元 0.5%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申购费用由 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 金资产,申 购费用用于 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注册登记和销售。 3、赎回费率 (1)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标准如 下: 1)场外赎回费率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持有期限(Y )N) 赎回费率 持有期<1 年7 天 1.5% 7 天≤持有期<30 天 0.75% 30 天≤持有期<6 个月 0.5% 6 个月≤持有期<1 年 0.1% 1 年≤持有期<2 年 0.05% 持有期≥2 年 0%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 365 天。 )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 担,并按照 持有期限的 不 同 将 赎 回 费 按 照 不 同 比 例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赎 回 费 用 的 其 余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 日的投资人,将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 天但少于3 个月的投资人,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 于 6 个月 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相 关 规 定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或 者 调低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场内赎回费率: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1% 。


(2 ) 本 基 金 C 类 收 费 模 式 赎 回 费 率 随 持 有 期 限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标 准 如 下: C 类赎回费率 N<30 天 0.5% N≥30 天 0 注: N 为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1 年指 365 天。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 担,并按照 持有期限的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不 同 将 赎 回 费 按 照 不 同 比 例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赎 回 费 用 的 其 余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 日的投资人,将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相 关 规 定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或 者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 4、本基金 的 A 类基 金份额在申 购时收取申 购费,赎回 时根据持有 期 限 收 取 赎 回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从 该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 不 收 取申购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低申购费 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 日前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6、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 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违 背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 情形下对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采 用 低于柜台费率的申购费率。 ( 九 ) 申 购 份 额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1、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率为 0.8%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8% )=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47,241.11 份 即:投资人 投资 50,000 元场外申 购本基金基 金份额,假 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 47,241.11 份基金份额。 2、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 内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整 数 位 后 小 数 部 分 的 份 额 对 应 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申 购费率为 0.8%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其申购手续费、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 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8% )=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47,241.11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47,241 份, 整 数 位 后 小 数 部 分 的 申 购 份 额 对 应 的 资 金 返 还 给 投 资 者 。 具 体 计 算 公 式 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7,241 ×1.05=49,603.05 元 退款金额=50,000-49,603.05-396.83=0.12 元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47,241 份,退款 0.12 元。 3、赎回净额的计算 场 内 赎 回 和 场 外 赎 回 计 算 方 法 相 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赎 回 本 基 金 时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缴 纳 赎 回 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净 额 为 赎 回 金 额 扣 减 赎 回 费 用 。 其 中: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 回 费 用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赎 回 净 额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适用费率为 0.1%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1% =11.48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11.48=11468.52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68.52 元。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T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T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额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三 位 , 小 数 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十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注 册 登 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 十 一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 指在单个开 放日内,本 基金中基金 净赎回申请 份额(基金 赎 回 申 请 总 份 额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份 额 之 余 额 ) 与 净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 基 金 转 出 申 请 总 份 额 扣 除 转 入 申 请 总 份 额 之 余 额 ) 之 和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 回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 根据本基金 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决 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 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和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基金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 及 转 出 申 请 有 困 难 , 或 认 为 为 实 现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 转 出 申 请 进 行 的 资 产 变 现 可 能 使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发 生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及 转 出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 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的 前 提 下 , 对 其 余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及 转 出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或 转 出 申 请 量 占 当 日 该 基 金 赎 回 及 转 出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单 个 账 户 当 日 办 理 的 赎 回 或 转 出 份 额 ; 未 受 理 部 分 , 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者 外 , 延 迟 至 下 一 开 放 日 办 理 。 转 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申 请 不 享 有 赎 回 和 转 出 优 先 权 并 将 以 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和转出申请为止。 当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期 办理时, 基 金管理人应 当 通过邮寄 、传真等方 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 2 日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暂停 接受和延缓 支付:本基 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 上发生巨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连续发生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十 二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1 、 在 如 下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的情形; (5) 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 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 、(3)、 (4)项情 形时,基金 管理人应根 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 项;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 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发生上述情 形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当日立即 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 已经确认的 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当足额支 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 付 , 应 当 按 单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其 余 部 分 在 后 续 开 放 日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发 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 、 暂 停 期 间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规 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2 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的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于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 至 少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 。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理人应最迟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 三 ) 基 金 转 换 基金转换是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本 基金存续期 间按照基金 管理人的规 定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或 部 分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 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在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基金管理人将为投资人办 理 基 金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 业 务 规 则 及 转 换 费 率 届 时 在 基 金转换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业务开始前 2 天至少在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按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 十 四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是 指投资者通 过有关销售 机构提出申 请,约定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在开放期, 本基金可为 投资人提供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服务 ,具体实施 方法以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 十 五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1 、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不 采 用 申 购 、 赎 回 等 基 金 交 易 方 式 , 将 一 定 数 量 的基金份额 按 照 一 定 规 则 从 某 一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转 移 到 另 一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行 为 , 包 括 继 承 、 捐 赠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 以 及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认 可 的 其 它 行 为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合 格 的 个 人 投 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 的继承人继承。 (2)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 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执 行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 记人可以办 理的非交易 过户情形, 以其公告的 业务规则为 准。 2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业 务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 十 六 ) 基 金 的 销 售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业 务 指 接 受 投 资 人 申 请 为 其 办 理 的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赎回、转换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 售业务由基 金管理人及 基金管理人 委托的其他 符合条件的 机 构 办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代 销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等 销 售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业 务 的 , 应 与 代 销 机 构 签 订 代 销 协 议 , 以 明 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之 间 在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等 销 售 事 宜 中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十 七 ) 基 金 份 额 转 托 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结算 TA 系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场 内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席 位 或 交 易 单 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场外 TA 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基 金 赎 回 业 务 的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时 ,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系 统 内 转 托管。


(3) 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场内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 交易的会员单位时,可办理 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 法参照《业 务规则》的 有关规定以 及基金代销 机构的业务 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 管是指持有 人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 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场 内系统和中国结算TA 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办理。 ( 十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 解 冻 及 质 押 1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2 、 在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有 明 确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将 可 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十一、基金的投资 ( 一 ) 投 资 目 标 在保持基金 资产流动性 和严格控制 基金资产风 险的前提下 ,力争获得 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实现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 二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票据、地 方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转换 债券、 分 离 型 可 转 换 债 券 、 债 券 回 购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等 固定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股 票 (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的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 如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但 可 以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新 股 申 购 或 增 发 新 股 , 并 可 持 有 因 可 转 债 转 股 所 形 成 的 股 票 、 因 所 持 股 票 所 派 发 的 权 证 以 及 因 投 资 分 离 型 可 转 换 债 券 而 产 生 的 权 证。 在封闭期, 本基金投资 于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 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 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80%,投资于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在开放期, 本基金投资 于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 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 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80%,投资于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20%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 基 金 所 指 信 用 债 券 是 指 金 融 债 ( 不 含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 分 离 型 可 转 换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除 国 债 和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之 外 的 、 非 国 家 信 用 担 保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具。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 三 ) 投 资 理 念 在专业分工 的基础上, 综合发挥团 队投资研究 优势,基于 利率和信 用 的 专 业 化 分 析 , 充 分 挖 掘 信 用 市 场 的 投 资 机 会 , 优 化 组 合 管 理 , 创 造 超 额 收益。 ( 四 ) 投 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 。 本基金为债 券型基金, 主要投资于 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 强调基金 资 产 的 稳 定 增 值 , 为 此 , 本 基 金 选 取 中 国 债 券 总 指 数 收 益 率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业 绩比较基准。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1 年 12 月 31 日推出的债券指数,是中国债券市场趋势的表征,也是债券组合投资管 理 业 绩 评 估 的 有 效 工 具 。 该 指 数 为 掌 握 我 国 债 券 市 场 价 格 总 水 平 、 波 动 幅 度 和 变 动 趋 势 , 测 算 债 券 投 资 回 报 率 水 平 , 判 断 债 券 供 求 动 向 提 供 了 很 好 的依据。因此,本基金选择中国债券总指数 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 如果今后证 券市场中有 其他代表性 更强或者更 科学客观的 业绩比较 基 准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调 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 五 ) 投 资 策 略 本基金采取 自上而下的 方法确定投 资组合久期 ,结合自下 而上的个 券 选 择 方 法 构 建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 同 时 , 在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所 提 供 的 稳 健 收益基 础 上 , 适 当 参 与 新 股 发 行 申 购 及 增 发 新 股 申 购 ,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增 加 收 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1 、 大 类 资 产 配置 策 略 本基金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通过“自上而 下 ” 的 定 性 分 析 和 定 量 分 析 , 形 成 对 不 同 大 类 资 产 市 场 的 预 测 和 判 断 , 在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确 定 债 券 类 资 产 、 权 益 类 资 产 和 现 金 的 配 置 比 例 , 并 随 着 各 类 证 券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相 对 变 化 , 动 态 调 整 大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以规避或控制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 债 券 投 资 组合 策 略 本 基 金 在 综 合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 货 币 政 策 等因素 的 基 础 上 , 采 用 久 期 管 理 、 期 限 管 理 、 类 属 管 理 和 风 险 管 理 相 结 合 的 投 资 策 略 。 具体来说, 在债 券 组 合 的 构 造 和 调 整 上 , 本 基 金 综 合 运 用 久 期 管理 、 期 限 配 置 策 略 、 信用 债配置管理、套利策略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 图 1


债券投 资组合策略 (1) 久期管理 本 基 金 建 立 了 债 券 分 析 框 架 和 量 化 模 型 , 预 测 利 率 变 化 趋 势 , 确 定 投 资组合的目标平均久期,实现久期管理。


本 基 金 将 债 券 市 场 视 为 金 融 市 场 整 体 的 一 个 有 机 部 分 , 通 过 “ 自上而 下 ” 对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 财 政 与 货 币 政 策 以 及 债 券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等 因 素 的 分 析 , 主 动 判 断 利 率 和 收 益 率 曲 线 可 能 移 动 的 方 向 和 方 式 , 并 据 此 确 定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组 合 的 平 均 久 期 。 当 预 测 利 率 和 收 益 率 水 平 上 升 时 , 建 立 较 短 平 均 久 期 或 缩 短 现 有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组 合 的 平 均 久 期 ; 当 预 测 利 率 和 收 益 率 水 平下降时,建立较长平均久期或增加现有固定收益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


本 基 金 建 立 的 分 析 框 架 包 括 宏 观 经 济 指 标 和 货 币 金 融 指 标 , 分 析 金 融 期限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策略 套利策略 债券投资组合 久期管理 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市场资金供求 ?? 市场环境分析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市 场 中 各 种 关 联 因 素 的 变 化 , 从 而 判 断 债 券 市 场 趋 势 。 宏 观 经 济 指 标 包 括:GDP 、CPI/PPI 、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 进 出 口 贸 易 ; 货 币 金 融 指 标 包 括 : 货 币 供 应 量 M1/2 、 新 增 贷 款 、 新 增 存 款 、 超 额 准 备 金 率 。 宏 观 经 济 指 标 和 货 币 金 融 指 标 将 决 定 央 行 货 币 政 策 , 央 行 货 币 政 策 通 过 调 整 利 率 、 存 款 准 备 金 率 、 公 开 市 场 操 作 、 窗 口 指 导 等 方 式 , 引 导 市 场 利 率 变 动 ; 同 时 , 央 行 货 币 政 策 对 金 融 机 构 的 资 金 流 也 将 带 来 明 显 影 响 , 从 而 引 起 债 券 需 求 变 动 。 本 基 金 在 对 市 场 利 率 变 动 和 债 券 需 求 变 动 进 行 充 分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选择建立和调整最优久期固定收益资产组合。 (2) 期限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组合中 的 长 、 中 、 短 期 债 券 主 要 根 据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状 的 变 化 进 行 合 理 配 置 。 本 基 金 在 确 定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组 合 平 均 久 期 的 基 础 上 , 将 结 合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化 的 预 测 , 适 时 采 用 跟 踪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骑 乘 策 略 或 者 基 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杠铃 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 信用债配置策略 本基金 资 产 在 不 同 类 属 债 券 资 产 间 的 配 置 策 略 主 要 依 靠 信 用 利 差 管 理 和 信 用 风 险 管 理 来 实 现 。 在 信 用 利 差 管 理 策 略 方 面 , 本 基 金 一 方 面 分 析 经 济 周 期 和 相 关 市 场 变 化 对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的 影 响 , 另 一 方 面 分 析 信 用 债 市 场 容 量 、 结 构 、 流 动 性 等 变 化 趋 势 对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的 影 响 , 最 后 综 合 各 种 因 素 , 分 析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整 体 及 各 类 型 信 用 债 信 用 利 差 走 势 , 确 定 各 类 债 券 的投资比例。 同 时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经 济 运 行 周 期 , 分 析 公 司 债 券 、 企 业 债 券 等 信 用 债 发 行 人 所 处 行 业 发 展 状 况 、 行 业 景 气 度 、 市 场 地 位 , 并 结 合 发 行 人 的 财 务状况、 债 务 水 平 、 管 理 能 力 等 因 素 , 评 价 债 券 发 行 人 的 信 用 风 险 、 债 券 的信用级别,对各类信用债券的 信用风险进行有效管理 。 (4) 套利策略 在 市 场 低 效 或 无 效 状 况 下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市 场 实 际 情 况 , 积 极 运 用 各 类 套 利 方 法 对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管 理 与 调 整 , 捕 捉 交 易 机 会 , 以 获取超额收益。 A 、 回购套利 本 基 金 将 适 时 运 用 多 种 回 购 交 易 套 利 策 略 以 增 强 静 态 组 合 的 收 益 率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比 如 运 用 回 购 与 现 券 的 套 利 、 不 同 回 购 期 限 之 间 的 套 利 进 行 相 对 低 风 险 套 利操作等,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B 、 跨市场套利 跨 市 场 套 利 是 指 利 用 同 一 只 债 券 类 投 资 工 具 在 不 同 市 场 ( 主 要 是 银 行 间 市 场 与 交 易 所 市 场 ) 的 交 易 价 格 差 进 行 套 利 , 从 而 提 高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组 合的投资收益。 3、 个 券 选 择 策略 在 个 券 选 择 上 , 本 基 金 将 综 合 运 用 利 率 预 期 、 收 益 率 曲 线 估 值 、 信 用 风 险 分 析 、 隐 含 期 权 价 值 评 估 、 流 动 性 分 析 等 方 法 来 评 估 个 券 的 投 资 价 值。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A 、利率预期策略下符合久期设定范围的债券; B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债券; C 、 资 信 状 况 良 好 、 未 来 信 用 评 级 趋 于 稳 定 或 有 较 大 改 善 的 企 业 发 行 的债券; D 、在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 高债息的债券; E 、 在 剩 余 期 限 和 信 用 等 级 等 因 素 基 本 一 致 的 前 提 下 , 运 用 收 益 率 曲 线模型或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F 、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转股溢价率和投 资溢价率合理、有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G 、 在 合 理 估 值 模 型 下 , 预 期 能 获 得 较 高 风 险 - 收 益 补 偿 且 流 动 性 较 好的资产支持证券。 4、 可 转 换 债 券投 资 策 略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的 理 论 价 值 应 当 等 于 作 为 普 通 债 券 的 基 础 价 值 加 上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内 含 期 权 价 值 , 是 一 种 既 具 有 债 性 , 又 具 有 股 性 的 混 合 债 券 产 品,具有抵御价格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本 基 金 将 全 方 位 考 察 该 类 债 券 股 性 、 债 性 、 摊 薄 率 、 流 动 性 等 因 素 , 选 择 公 司 基 本 素 质 优 良 、 对 应 的 基 础 证 券 具有 较 高 上 涨 潜 力 的 可 转 换 债 券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进 行 投 资 , 并 采 用 期 权 定 价 模 型 等 数 量 化 估 值 工 具 评 定 其 投 资 价 值 , 以 合 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同 时 , 由 于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可 以 按 照 协 议 价 格 转 换 为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因 此 在 日 常 交 易 过 程 中 可 能 会 出 现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市 场 与 股 票 市 场 之 间 的 套 利 机 会 。 本 基 金 在 日 常 交 易 过 程 中 , 将 密 切 关 注 可 转 换 公司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恰当地选择时机进行套利。 5、 资 产 支 持 证券 等 品 种 投资 策 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 )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 ) 等 在 内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定 价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包 括 市 场 利 率 、 发 行 条 款 、 支 持 资 产 的 构 成 及 质 量 、 提 前 偿 还 率 等 。 本 基 金 将 深 入 分 析 上 述 基 本 面 因 素 , 并 辅 助 采 用 数 量 化 定 价 模 型 , 评 估 其 内 在 价 值 , 以 合 理 价 格 买 入 并持有。 6、 新股申购策略 本 基 金 将 综 合 分 析 新 股 ( 首 次 发 行 股 票 及 增 发 新 股 ) 的 上 市 公 司 基 本 面 因 素 , 根 据 股 票 市 场 整 体 定 价 水 平 , 估 计 新 股 上 市 交 易 的 合 理 价 格 , 同 时 参 考 一 级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关 系 , 制 定 相 应 的 新 股 申 购 策 略 。 本 基 金 对 于 通 过 参 与 新 股 认 购 所 获 得 的 股 票 , 将 根 据 其 市 场 价 格 相 对 于 其 合 理 内 在 价 值 的高低,确定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7 、 权证投 资 策略


本 基 金 的 权 证 投 资 以 权 证 的 市 场 价 值 分 析 为 基 础 , 配 以 权 证 定 价 模 型 寻 求 其 合 理 估 值 水 平 , 以 主 动 式 的 科 学 投 资 管 理 为 手 段 , 充 分 考 虑 权 证 资 产 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性 特 征 以 选 择 权 证 的 卖 出 时 机 , 追 求 稳 定 的 当 期收益。 ( 六 ) 投 资 管 理 体 制 及 流 程 1、 投 资 管理 体 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包 括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投 资 管 理 部 、 研 究 部 、 交 易部等部门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资产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基金合 同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公 司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 确 定 公 司 所 管 理 基 金 的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 权 限 设 置 和 投 资 原 则 ; 确 定 基 金 的 总 体 投 资 方 案 ; 负 责 基 金 资 产 的 风 险 控 制 , 审 批 重 大 投 资 事 项 ; 监 督 并 考 核 基 金 经 理 。 投 资 管 理 部 及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决 策 ,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并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 追 踪 和 调 整 , 以 实 现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研 究 部 提 供 相 关 的 投 资 策 略 建 议 和 证 券 选 择 建 议 , 并 负 责 构 建 和 维 护 股 票 池 。 交 易 部 根 据 基 金 经 理 的 交 易 指 令 , 进 行基金资产的日常交易,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2、 投资 流程 (1 ) 投 资分 析 基金管理人 的研究和投 资部门广泛 地参考和利 用外部的研 究成果, 了 解 国 家 宏 观 货 币 和 财 政 政 策 , 对 资 金 利 率 走 势 及 信 用 债 券 发 行 人 的 信 用 风 险 进 行 监 测 , 并 建 立 相 关 研 究 模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研 究 部 门 撰 写 宏 观 策 略 报告、利率监测报告及债券发行人资信研究报告作为投资决策依据之一。 基金管理人 的研究和投 资部门定期 或不定期举 行投资研究 联席会议 , 讨 论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 利 率 走 势 、 债 发 行 人 信 用 级 别 变 化 等 相 关 问 题 , 作 为 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2 ) 投 资决 策 投资决策委 员会根据基 金合同、相 关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有 关规章制 度 确 定 基 金 的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基 金 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范 围 , 审 批 总 体 投 资 方 案 以 及重大投资事项。 基金经理根 据投资决策 委员会确定 的投资对象 、投资结构 、持仓比 例 范 围 等 总 体 投 资 方 案 , 并 结 合 研 究 人 员 提 供 的 投 资 建 议 、 自 己 的 研 究 与 分 析 判 断 以 及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情 况 和 市 场 整 体 情 况 , 构 建 并 优 化 投 资 组 合 。 对 于 超 出 权 限 范 围 的 投 资 , 按 照 公 司 权 限 审 批 流 程 , 提 交 主 管 投 资 领 导 或 投 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 ) 投 资执 行 交易部接受 基金经理下 达的交易指 令。交易部 接到指令后 ,首先应 对 指 令 予 以 审 核 , 然 后 再 具 体 执 行 。 基 金 经 理 下 达 的 交 易 指 令 不 明 确 、 不 规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范 或 者 不 合 规 的 , 交 易 部 可 以 暂 不 执 行 指 令 , 并 即 时 通 知 基 金 经 理 或 相 关 人员。 交易部应根 据市场情况 随时向基金 经理通报交 易指令的执 行情况及 对 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 ) 投 资回 顾 绩效评估小 组定期对基 金绩效进行 评估。基金 经理定期向 投资决策 委 员 会 回 顾 前 期 投 资 运 作 情 况 , 并 提 出 下 期 的 操 作 思 路 , 作 为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决策的参考。 ( 七 )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为债 券型基金, 属于中等风 险基金产品 。 其 预期风 险和 收益 水 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由于主要投 资于除国债 、中央银行 票据以外的 信用类金融 工具,因 此 本 基 金 投 资 蕴 含 一 定 的 信 用 风 险 , 预 期 风 险 和 收 益 水 平 高 于 一 般 的 不 涉 及 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的债券型基金。 ( 八 ) 投 资 限 制 1 、 禁 止 用本 基 金 财 产从 事 以 下 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 与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动。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 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2、 投 资 组合 限 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 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3) 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80%,投 资 于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20% ; 在 开 放 期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其 中 投 资 于 信 用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80% , 投 资 于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20%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4)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展期; (6) 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7)本基 金持有的全 部权证,其 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债券; (9)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品 种 除 外 。 本 基 金 应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资产支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将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0)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除上述 第(3)项 外,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 门修改或取 消上述限制性 规定的,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由于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比 例 的,不在限 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九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 金 的 融 资 、 融 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十 一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6 年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10 月 20 日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9 月30 日止,本报告中财务资 料未经审计。 1、 报 告 期末 基 金 资 产组 合 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767,870,352.80 97.04 其中:债券


767,870,352.80 97.04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12,337,897.92 1.56 8 其他资产


11,062,604.15 1.40 9 合计





791,270,854.87





100.00 2、 报 告 期末 按 行 业 分类 的 股 票 投资 组 合 (1) 报 告 期末 按 行 业 分类 的 境 内 股票 投 资 组 合 本 基 金 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有 股 票 。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 报 告 期末 按 行 业 分类 的 沪 港 通投 资 股 票 投资 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十 名 股 票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 告 期末 按 债 券 品种 分 类 的 债券 投 资 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 允 价 值(元 ) 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70,005,000.00 8.9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70,005,000.00 8.90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4 企业债券 299,132,436.00 38.0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20,438,000.00 15.31 6 中期票据 165,111,000.00 20.99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13,183,916.80 14.39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767,870,352.80 97.63 5、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名 的前 五 名 债 券投 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 量 ( 张) 公 允 价 值(元 ) 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 ) 1 1480386 14 冀渤海债 700,000 75,061,000.00 9.54 2 101474009 14 沪世茂 MTN002 600,000 62,442,000.00 7.94 3 011699583 16 国电 SCP003 600,000 60,150,000.00 7.65 4 113009 广汽转债 485,000 57,356,100.00 7.29 5 122770 11 国网 01 400,000 43,892,000.00 5.58 6、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名 的前 十 名 资 产支 持 证 券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五 名 贵 金属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名 的前 五 名 权 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 基 金 投资 的 国 债 期货 交 易 情 况说 明 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 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 货持仓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 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10、 投 资 组合 报 告 附 注 10.1 本基金该报告期内 投资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 主体均无被 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和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0.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10.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 元) 1 存出保证金 11,467.4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1,050,836.72 5 应收申购款 300.0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062,604.15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 ) 1 113008 电气转债 16,618,668.90 2.11 2 128009 歌尔转债 13,218,720.86 1.68 3 113010 江南转债 608,795.10 0.08 4 128011 汽模转债 540,787.80 0.07 5 110032 三一转债 5,296,992.00 0.67 6 110033 国贸转债 2,522,400.00 0.32 7 110034 九州转债 408,747.30 0.05 8 110035 白云转债 5,064,000.00 0.64 9 113009 广汽转债 57,356,100.00 7.29 10 132002 15 天集 EB 575,115.10 0.07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 A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 C 十三、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 ( 一 )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的 变 更





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1 年 6 月 16 日 —2011 年 12 月 31 日 3.40% 0.09% 4.82% 0.13% -1.42% -0.04% 2012 年 1 月 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9.66% 0.11% 2.51% 0.07% 7.15% 0.04% 2013 年 1 月 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12% 0.12% -2.10% 0.11% 4.22% 0.01% 2014 年 1 月 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7.93% 0.31% 11.23% 0.15% 6.70% 0.16% 2015 年 1 月 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3.09% 0.48% 8.03% 0.11% 5.06% 0.37% 2016 年 1 月 1 日 -2016 年 9 月 30 日 1.49% 0.06% 3.29% 0.08% -1.80% -0.02% 2011 年 6 月 16 日— 2016 年 9 月 30 日 56.73% 0.26% 30.57% 0.11% 26.16% 0.15% 阶


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 年 6 月 16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2.92% 0.42% 5.00% 0.17% 7.92% 0.25% 2015 年 1 月 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2.71% 0.48% 8.03% 0.11% 4.68% 0.37% 2016 年 1 月 1 日 -2016 年 9 月 30 日 1.28% 0.07% 3.29% 0.08% -2.01% -0.01% 2014 年 6 月 16 日— 2016 年 9 月 30 日 28.90% 0.38% 17.16% 0.12% 11.74% 0.26%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限为三年。 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将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结束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二 )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后 基 金 份 额 的 交 易


在三年封闭 期满转换运 作方式后, 登记在场内 系统中的基 金份额仍将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基 金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事 宜 并 不 因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而发生调整。登记在场外TA 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跨 系统转托管转入场内上市交易。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的上市交易费;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9、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7%。 在通常情况 下,基 金管 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年费 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 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付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托 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年费 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 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 务 费 年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0.35% , 销 售 服 务 费 具 体 费 率 参 见 本 基 金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 临 时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对 C 类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中 对 该 项 费 用 的 列 支 情 况 作 专 项 说 明。 计算方法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 务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 付。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支 付 给 各 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本条第(一)款第 4 至第 10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前 的 律 师 费 、 会 计 师 费 和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等 不 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四 )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的 调 整 在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 履行必备的 程序的条件 下,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 管 人 可 协 商 酌 情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 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 五 ) 其 他 费 用 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 金财产中列 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 六 ) 税 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及 的各纳税主 体,依照国 家法律法规 的规定履行 纳税义务。 十五、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1、更新了“三、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人概况”信息。 2 、 更 新 了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的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及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况。 3 、 在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中 , 更 新 了 相 关 代 销 机 构 及 注 册登记机 构的信息。 4 、 更 新 了 “ 十 、 基 金 的 投 资 ” , 更 新 了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 并 经 基 金托管人复核。 5、更新了“十一、基金的业绩”,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6 、 更 新 了 “ 二 十 四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 添 加 了 期 间 涉 及 本 基 金 和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临时公告。 上 述 内 容 仅 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摘 要 , 投 资 人 欲 查 询 本 更 新 招 募 说明书正文,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 建 信 基 金 管理 有 限 责 任公 司






























































二零 一 七年 一 月 二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