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信 信 用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017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七 年 一月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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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1 年 4 月 6 日证 监许可[2011]493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1 年 6 月 16 日生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
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
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
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同》 ,了解本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
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15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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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35
七、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 41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3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46
十、基金的投资 ..................................................................................................... 60
十一、基金的业绩 ................................................................................................. 73
十二、基金的财产 ................................................................................................. 75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77
十四、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 ............................................................. 84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85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8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1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92
十九、风险揭示 ..................................................................................................... 97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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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100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3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件 ................................................................................... 106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7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08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9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5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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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
明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建信信用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建 信 信 用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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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 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 金 或 本 基金 : 指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建 信 信 用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 募 说 明 书: 指《建 信 信 用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建 信 信 用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发售公告: 指《建 信 信 用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告》;
中国: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仅 为 《 基 金 合 同 》 目 的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及 台 湾
地区);
中 国 证 监 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 国 银 监 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基 金 法 》: 指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立法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运 作 办 法》 :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销 售 办 法》 :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元: 指人民币元;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受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 管 理 人: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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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 指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合 同 合 法
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注 册 登 记 业务 : 指 本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和 结 算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确 认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注 册 登 记 人: 指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登记人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投资人: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 人 投 资 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它 组
织;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可 以
投 资 于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 并 取 得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额
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 金 募 集 期: 指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基 金 份 额 募 集 期 限 ,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 个月;
基 金 合 同 生效 日 :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后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书 面
确认之日;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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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封闭期: 指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采 取 封 闭 式 运 作 的 期 间 。 在 此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保持不 变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得 申 请 申 购 、 赎
回本基金;
开放期: 指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本 基 金 转 为 开 放 式 运 作
方式后的存续期间;
工作日: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日;
发售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销 售 机 构 向 投 资 者 销 售 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认购: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 在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 不 含 封 闭 期 ) , 投 资 人 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 不 含 封 闭 期 )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 在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总 份 额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份 额 之
余 额 ) 与 净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 基 金 转 出 申 请 总 份 额
扣 除 转 入 申 请 总 份 额 之 余 额 ) 之 和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本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的 业 务 规 则 进 行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由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人 办 理 注 册 登 记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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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同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一 个 交 易 账 户 转 入 另 一 交 易 账 户 的
行为;
代销机构: 指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的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格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 金 销 售 网点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互联网网站;
基金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 人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人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开放日: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务的日期;
T 日: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 +n 日: 指T 日起(不包括T 日)的第 n 个工作日;
基金收益: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所 得 股 票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和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 金 资 产 总值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本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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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债 券 的 应 计 利 息 、
基金应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 缴 存 的 保 证 金 以 及 其 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 金 资 产 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 金 份 额 净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总数后得出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 金 资 产 估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现 行 有 效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对 其 做 出 的
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
和 因 素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 地 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 和 没 收 、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 突 发 停 电 、 恐 怖 袭 击 、 传 染 病 传 播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非 正 常 暂 停 或 停 止 交 易 以 及 其 他 突
发事件。
销 售 服 务 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建信信用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C 类 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 金 份 额 类别 :
指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
同 将 建 信 信 用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分 别 设 置 代 码 , 分
别 计 算 和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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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文 批准
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完 善 , 经 营 运 作 规 范 , 能 够 切 实 维 护 基 金 投
资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
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
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
的投资运作。
董 事 会 为 公 司 的 决 策 机 构 , 对 股 东 会 负 责 , 并 向 股 东 会 汇 报 。 公 司 董 事
会由 9 名董 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 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
《公司法》 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裁
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 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
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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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许会斌先生,董事长。2015 年 3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长。自 2011 年 3 月至 2015 年 3 月出任中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监;自 2006
年 5 月至 2011 年 3 月任 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自 1994 年 5 月至 2006
年 5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副主任,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个 人 银
行部副总经理,营业部主要负责人、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部总经理,个人
银行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个人金融部总经理。许先生是高级经济师,并是国
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曾荣获中国建设银行突出贡献奖、河南省五一劳动奖
章等奖项。1983 年辽宁财经学院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大学本科毕业。
孙 志 晨 先 生 , 董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裁 , 兼 建 信 资 本
管理公司董事长。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获长江商
学院 EMBA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筹 资 部 证 券 处 副 处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筹 资
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 伟 先 生 , 董 事 , 现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个 人 存 款 与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1990
年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部
副总经理、北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
朝阳支行行长、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
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北亚地区副总裁。1990 年毕业于伦敦政治
经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 EMBA 工
商管理学硕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际有限公
司业务发展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团 (马来
西亚)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产管理公司
(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
袁时奋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区域副总裁。1981 年毕业于
美国阿而比学院。历任香港汇丰银行投资银行部副经理,加拿大丰业银行资
本市场部高级经理,香港铁路公司库务部助理司库,香港置地集团库务部司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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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香港赛马会副集团司库,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
殷 红 军 先 生 , 董 事 , 现 任 中 国 华 电 融 资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总 经 理 。
1998 年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获硕士学位。历任中国 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项目经理、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咨询部副
经理 (主持工作)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改制重组办公室副处长、体制改革处处
长、政策与法律事务部政策研究处处长、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李 全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现 任 新 华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198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1988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
生部。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国际财务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资 金 部 总 经 理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新 华
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 建 国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曾 任 大 新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行 政 员 , 中 银
保 诚 退 休 金信 托 管 理 有限 公 司 董 事, 英 国 保 诚保 险 有 限 公司 首 席 行 政员 , 美
国国际保险集团亚太区资深副总裁,美国友邦保险 (加拿大) 有限公司总裁兼
首席行政员等。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 商管理硕士学位。
伏 军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 学 博 士 , 现 任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
兼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国际金融法
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王 雪 玲 女 士 , 监 事 会 主 席 。 毕 业 于 清 华 大 学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高 级 工 商 管 理
人 员 工 商 管 理 专 业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山 东 省 分 行 计 划 处 职
员;中国建设银行新疆区分行计划处、信贷处、风险处和人力部等副处长、
处长、行长助理、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2015 年
10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 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曾
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康保险副
总裁等职务。方女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
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 亦 军 女 士 , 监 事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 有 限 责 任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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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机构与战略研究部总经理 。1992 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 ,
2009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 师
事务所,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
经理助理、副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华电财务公司)计划财务部经
理,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
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严 冰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副 总
经理。2003 年 7 月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安
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 年 8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
理公司,历任人力资源管理专员、主管、部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安 晔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
理。1995 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系,获得学士学位。历任中国 建
设银行北京分行信息技术部,中国建设银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北京开发中心项
目经理、代处长,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助理、副总监,信息技
术部执行总监、总监。
刘 颖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副 总
经理, 英 国特 许 公 认 会计 师 公 会 (ACCA ) 资 深 会 员 。1997 年 毕 业于 中 国 人 民
大学会计系,获学士学位;2010 年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
部高级经理。2006 年 12 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
部。
3、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硕士。1999 年 7 月 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
审计部科员、副主任科员、团委主任科员、重组改制办公室高级副经理、行
长办公室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董事会
秘 书 兼 综 合 管 理 部 总 监 、 投 资 管 理 部 副 总 监 、 专 户 投 资 部 总 监 和 首 席 战 略
官;2013 年 8 月至 2015 年 7 月,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并专任建信资本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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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威 威 先 生 , 副 总 裁 , 硕 士 。1997 年 7 月 加 入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辽 宁 省 分
行,从事个人零售业务,2001 年 1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从
事证券基金销售业务,任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加 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一直从事基金销售管理工作,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 (主持工作) 、总监、公
司首席市场官等职务。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 年 7 月至 1996 年 8 月在湖南省物资贸
易总公司工作;1999 年 7 月加 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融机
构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
科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 年 3 月加入我公司,担任董事会秘
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督察长,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 年 7 月至 1998 年 9 月在福建省东海经
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历任
副 主 任 科 员 、 业 务 经 理 、 高 级 经 理 助 理 ;2005 年 9 月 加 入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公
司,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综合管
理部总经理。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菁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硕士。2002 年 7 月 进入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部工作,从事基金托管业务,任主任科员。2005 年
9 月进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
经理、资深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副总监、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2007 年 11
月 1 日至 2012 年 2 月 17 日任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09 年 6 月 2 日
起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 6 月 16 日 起任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 4 日 起任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 6 月 8 日起任建信安心保本七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1 月
16 日起任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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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兼研究部首席策略分析师。
顾中汉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 、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 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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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人
谋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 级
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 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 通
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 过
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 关
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
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 且
必 须 随 着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
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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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 司 董 事 会 重 视 建 立 完 善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与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本 公 司 在 董
事会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
效性进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
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 司 管 理 层 在 总 经 理 领 导 下 , 认 真 执 行 董 事 会 确 定 的 内 部 控 制 战 略 , 为
了 有 效 贯 彻 公 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 经 营 方 针 及 发 展 战 略 , 设 立 了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
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 外 , 公 司 设 有 督 察 长 , 全 权 负 责 公 司 的 监 察 与 稽 核 工 作 , 对 公 司 和 基
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
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人 员 定 期 评 估 公 司 风 险 状 况 , 范 围 包 括 所 有 能 对 经 营 目 标
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
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 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 司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方 面 , 体 现 部 门 之 间 职 责 有 分 工 , 但 部 门 之 间
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
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
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 业 务 部 门 内 部 工 作 岗 位 分 工 合 理 、 职 责 明 确 , 形 成 相 互 检 查 、 相 互 制
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
管理制度。
在 明 确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基 础 上 , 设 置 科 学 、 合 理 、 标 准 化 的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每 项 业 务 操 作 有 清 晰 、 书 面 化 的 操 作 手 册 , 同 时 , 规 定 完 备 的 处 理 手
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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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息与沟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
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 公 司 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 履 行 监 督 、 稽 核 职 能 ,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
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
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
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
制度。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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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汤嵩彦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
的发钞行之一。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 一
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 通银行在香
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5
年英国 《银行家》 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7 位,较上年上升2 位;根据 2015 年美国 《财富》 杂 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
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90 位,较上年上升 27 位。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80,918.10 亿元。
2016 年 1-9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525.78 亿
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 (下文简称“托管中心”) 。现有员工
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
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
分 布 合 理 , 职 业 技 能 优 良 , 职 业 道 德 素 质 过 硬 , 是 一 支 诚 实 勤 勉 、 积 极 进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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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
牛先生 2013 年 10 月 至今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10 月任 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 年12 月至2013 年5 月任本行
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牛先生 1983 年 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
学士学位,1997 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获硕士 学
位,1999 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2013 年11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10 月起任本
行行长;2010 年4 月至2013 年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
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 年8 月至2010 年4 月任本行
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 年9 月至2005 年8 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 年6 月至
2004 年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 年9 月至2004 年6 月任本行行长助
理;1994 年至2001 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
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2015 年8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 年12 月至2015
年 8 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 务 中
心副总裁;1999 年12 月至2007 年12 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
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
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 获
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6 年9 月30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206 只。此外,交
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
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
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和 QD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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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 通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规 章 及 行 内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 加 强
内部管理,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
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
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 构
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 控
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
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 产
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
4 、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 构
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
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 管
理 模 式 的 基 础 上 , 形 成 科 学 合 理 的 内 部 控 制 决 策 机 制 、 执 行 机 制 和 监 督 机
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
管理的有效执行。
6 、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 运
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
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
托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
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
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 银行资产
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 、 《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 制度》 、 《交通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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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 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
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
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 管 中 心 通 过 对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各 环 节 的 事 前 指 导 、 事 中 风 控 和 事 后 检 查
措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
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
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
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行
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
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须报告中
国证监会。
交 通 银 行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须 立 即 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 近 一 年 内 交 通 银 行 及 其 负 责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无 重 大 违 法
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
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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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 )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平台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办 理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定期投资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
公司网址:www.ccbfund.cn 。
(2)场外代 销 机 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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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7)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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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琦
传真:010-83914283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1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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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3)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1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1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7)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18)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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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19)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21)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2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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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服热线:4008866338
网址:stock.pingan.com
(25)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网址: www.china-invs.cn
(2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20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825555
网址:www.axzq.com.cn
(27)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2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客服电话:0532-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3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网址:www.htsc.com.cn
(31)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 2 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40
网址:www.cfzq.com
(32)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热线: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0 号国际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4)兴业银行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邮编:350003)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86-591-87839338
网址:http://www.cib.com.cn/cn/index.html
(35)天风证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027-87107535
网址:http://www.tfzq.com
(36)广州证券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客服电话:020-961303
网址:http://www.gzs.com.cn
(37)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3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1)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www. Licaike.com
(4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43)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44)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45)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46)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47)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8)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
(49)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50)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51)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5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客户服务热线: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3)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https:// www.ifastps.com.cn
(54) 上海 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户服务热线:4000-466-788
(55)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 9908 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56)上海常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 820 289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5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010-56282140
网址:www.fundzoe.cn
(58)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B 座 19 层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5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客户服务热线:400-033-7933
网址:www.leadbank.com.cn
(60)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B 座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0203
网址:www.windmoney.com.cn
(61)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张彦
客户服务热线:400-166-1188
网址:http://www.jrj.com.cn/
(62)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热线:400-928-2266
网址:https://www.dtfunds.com/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 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
网站查询)。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 二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联系电话:0755-25938095
传真:0755-25987538
联系人:任瑞新
( 三 )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 12 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徐建军
电话:010-66575888
传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 刘焕志
( 四 ) 审 计 基 金 资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六 、 基金 的 募 集
( 一 ) 基 金 募 集 的 依 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4 月 6 日证监许可[2011]493 号文
核准。
( 二 ) 基 金 类 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三 )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契 约 型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三 年 内 封 闭 运 作 ,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四 )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不 定 期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封 闭 期 为 三 年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三 年 以 后 转 为 上 市
开放式基金(LOF)。
( 五 ) 基 金 的 面 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六 ) 首 次 募 集 份 额 目 标 的 上 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份额目标上限为 30 亿份(不 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募集规
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份额发售公告。
( 七 ) 募 集 场 所 和 方 式
本 基 金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向 投 资 人 公 开 发 售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通 过 场 内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场内系统”)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持有人证券账户下;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基金份额,但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
通 过 场 外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中 国 结 算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以 下 简 称
“TA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下,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 回 ,
但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场内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其 中 , 证 券 账 户 是 指 投 资 者 在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办理 跨
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
( 八 ) 募 集 期 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 详见基金 份 额发售
公告及代 销 机构相关 公 告 )。
本基金自 2011 年 5 月 16 日至 2011 年 6 月 10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
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 (一) 条 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
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
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1 年 6 月 16 日生
效。
( 九 ) 募 集 对 象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对 象 为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十 ) 认 购 安 排
1、认购时间:2011 年 5 月 16 日至 2011 年 6 月 10 日。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2、认购数量限制
(1 ) 本 基 金 场 内 认 购 采 用 份 额 认 购 的 方 式 , 场 外 认 购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方
式。
(2) 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前,需
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3)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
请不得撤销。
(4) 通过场内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 ,每笔最低认购份额为 1,000 份,
超过1,000 份的必须是1,000 份的整数倍, 且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000
份。
(5) 通过场外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各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
金额为单笔 1,000 元;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0,000
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
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6)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不受限制。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
为准。
( 十 一 ) 认 购 费 率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费 率 随 认 购 份 额 或 认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募 集 期 投 资 人
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1、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S ) 认购费率
S<100 万份
0.6%
100 万份≤S<500 万份
0.4%
S ≥500 万份 1000 元/ 笔
2、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M<100 万元
0.6%
100 万元≤M<500 万元
0.4%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 十 二 ) 认 购 金 额 或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1、场内认购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
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截位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选择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
0.6%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 ×10,000 ×(1+0.6% )=10,060 元
认购费用=1.00 ×10,000 ×0.6%=60 元
净认购金额=1.00 ×10,000=1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50/1.00=5.50 份
即:投资人认购 10,000 份基金份额,需缴纳认购金额 10,060 元,若募集
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 元,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到整数位为 5 份,其余 0.50
份对应金额计入基金财产,最后该投资人实得认购份额为 10,005 份。
2、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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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本基金 10,000 元,认购费率为 0.6% ,假定募集期产生
的利息为 5.50 元,如果其场外认购,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 元
认购净金额=10,000/ (1+0.6% )=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 =59.64 元
认购份额=(10,000 -59.64+5.50)/1.00 =9,945.86 份
即 : 该 投 资 人 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如 果 选 择 场 外 认 购 , 可 得 到
9,945.86 份基金份额。
( 十 三 ) 认 购 的 方 法 与 确 认
1、认购方法
投 资 者 认 购 时 间 安 排 、 投 资 者 认 购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 由 基 金
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
披露。
2、认购确认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受 理 投 资 者 的 申 请 并 不 表 示 对 该 申 请 已 经 成 功 的 确 认 , 而
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
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当日 (T 日) 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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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四 ) 募 集 资 金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所有。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
为准。
( 十 五 ) 募 集 资 金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
人不得动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 不 得 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 十 六 ) 募 集 结 果
截至 2011 年 6 月 10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760,987,511.71
元,本次募集所有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人民
币 268,660.55 元。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8,890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
面 值 人 民 币 1.00 元 计 算 , 募 集 期 募 集 资 金 及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共 计
761,256,172.26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七、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 一 ) 基 金 备 案 的 条 件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 本 基 金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办
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
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本 基 金 具 备 上 述 条 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售,并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
( 二 ) 基 金 的 备 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 募集期届满之日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 起10 日 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 中国证监会提交验
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1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
生效;
2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 本基
金合同已于 2011 年 6 月 16 日生效。
3 、 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投资人 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 四 )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的 处 理 方 式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 未 达 到 基 金 的 备案条件,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使 基 金 合 同 无
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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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 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 认购款项,并加
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
方各自承担。
( 五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 个 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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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一 ) 基 金 的 上 市
如果本基金 具备下列条 件,基金管 理人可依据 《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 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上市交易。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售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合同期限五年以上;
3、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 二 ) 上 市 交 易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内,本基金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获准 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基 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上 市
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上市 后,登记在 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场 内系统中的 基金份额 可
直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登记在中国 结算 TA 系统中的基 金份 额
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 三 )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本基金在深 圳证券交易 所的上市交 易需遵照《 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 规
则 》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 等 有 关 规 定 , 包 括 但 不
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 本 基 金 实 行 价 格 涨 跌 幅 限 制 , 涨 跌 幅 比 例 限 制 为 10% , 自 上 市 首
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适用大宗交易的有关规则。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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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上 市 交 易 的 费 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 五 ) 上 市 交 易 的 行 情 揭 示
本 基 金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交 易 , 交 易 行 情 通 过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揭
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六 ) 上 市 交 易 的 停 复 牌
本基金的停 复牌按照法 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 关
规定执行。
( 七 ) 暂 停 上 市 的 情 形 和 处 理 方 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 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 停上市情形 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 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上
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 八 ) 恢 复 上 市 的 公 告
暂停上市情 形消除后, 基金管理人 可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 出恢复上 市
申 请 ,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核 准 后 , 可 恢 复 本 基 金 上 市 , 并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体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 九 ) 终 止 上 市 的 情 形 和 处 理 方 式
出现如下一种或多种情形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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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终止上 市情形时, 由证券交易 所终止其上 市交易,基 金管理人 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终 止 本 基 金 的 上 市 , 并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终
止上市公告。
(十)法律 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 所对基金上 市交易的 规
则 等 规 定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的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十 一 ) 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结 算 增 加 了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新 功
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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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一 )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公 式 为 计 算 日 各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售
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 二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期 间 和 开 始 时 间
1.本基金合 同生效后三 年之内为封 闭期,在此 期间投资人 不能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 所转让基金份额。
本基金已于2011 年 9 月9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以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投
资人方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例:假设本基金于 2011 年 3 月 31 日基金合同生效,则 2011 年 3 月
31 日至 2014 年 3 月 30 日为封闭期。在此期间,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基
金 份 额 , 但 可 在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后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转 让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人可从 2014 年 3 月 31 日(如该日为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个工作日)开始
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办 理 的 场 所
投资人可以 使用基金账 户,通过基 金管理人、 场外代销机 构柜台系统
办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投 资 人 也 可 使 用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易系统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及其网上交易平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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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联系人:郭雅莉
联系电话:010-66228800 ,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
网站:www.ccbfund.cn
2、场外代销机构
不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 理申购、赎 回及相关业 务的场外代
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场内代销机构
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 本基金申购 、赎回及相 关业务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场外代销机 构、场内代 销机构的具 体名单由基 金管理人在 基金份额发
售 公 告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代 销 机
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 人或代销机 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 上交易业务 的,投资人
可 以 以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交 易 等 形 式 进 行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法 详
见销售机构公告。
(四)申 购 与 赎 回 办 理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以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投资
人方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外。
若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市 场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并 提 前 公 告 , 同 时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转换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 基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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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 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 五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价 格 以 受 理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的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申请;
3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撤 销 , 在 交 易 时 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4 、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赎 回 处 理 时 , 认 购 、 申 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先 的 基 金 份 额 先 赎 回 , 认 购 、 申 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后 赎 回 ,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 、 投 资 人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 在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 人实质利益 的情况下可 更改上述原
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
公告。
( 六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 须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程 序,在开放 日的业务办 理时间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 交申购申请 时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 方式备足申 购资金,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 登记人应以 交易时间结 束前收到申 购和赎回申 请的当天作
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 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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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 用全额缴款 方式,若申 购资金在规 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
申购无效。 若 申 购 无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将 投 资
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赎回时,当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 人将指示基 金托管人按
有关规定在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七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 ,通过代销 网点每个基 金账户单笔 申购最低金 额为 10 元
人 民 币 , 代 销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柜 台 每 个 基
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10 元人民币;通过本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 定 投 最 低 金 额 均 为
10 元人民币。
场内申购时 ,每笔申购 金额最低 为 1000 元 ,同时申购 金额必须是 整
数金额。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以 上 限 制 进 行 调 整 , 最 迟 在 调 整 生 效
前 2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八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1、申购和赎回价格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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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场内申购和场外申购执行
统 一 收 费 标 准 。 申 购 费 率 随 申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具 体 费 率 如 下 表 所
示: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
100 万元≤M<500 万元
0.5%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申购费用由 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 金资产,申 购费用用于 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注册登记和销售。
3、赎回费率
(1)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标准如
下:
1)场外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N) 赎回费率
持有期<1 年7 天 1.5%
7 天≤持有期<30 天 0.75%
30 天≤持有期<6 个月 0.5%
6 个月≤持有期<1 年 0.1%
1 年≤持有期<2 年 0.05%
持有期≥2 年 0%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 365 天。 )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 担,并按照 持有期限的
不 同 将 赎 回 费 按 照 不 同 比 例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赎 回 费 用 的 其 余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 日的投资人,将赎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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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长于30 天但少于3 个月的投资人,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
于 6 个月 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相 关 规 定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或 者
调低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场内赎回费率: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1% 。
(2 ) 本 基 金 C 类 收 费 模 式 赎 回 费 率 随 持 有 期 限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标 准 如
下:
C 类赎回费率
N<30 天 0.5%
N≥30 天 0
注: N 为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1 年指 365 天。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 担,并按照 持有期限的
不 同 将 赎 回 费 按 照 不 同 比 例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赎 回 费 用 的 其 余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 日的投资人,将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相 关 规 定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或 者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
4、本基金 的 A 类基 金份额在申 购时收取申 购费,赎回 时根据持有 期
限 收 取 赎 回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从 该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 不 收
取申购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范 围 内 调 低 申 购 费
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 日前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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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求履行 相 关 手 续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促 销 活 动 范 围 内 的 基 金 投 资 人 调 低
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违 背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 情形下对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采 用
低于柜台费率的申购费率。
( 九 ) 申 购 份 额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1、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
率为 0.8%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8% )=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47,241.11 份
即:投资人 投资 50,000 元场外申 购本基金基 金份额,假 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 47,241.11 份基金份额。
2、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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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 内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整 数 位 后 小 数 部 分 的 份 额 对 应
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申
购费率为 0.8%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其申购手续费、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8% )=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47,241.11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47,241 份,
整 数 位 后 小 数 部 分 的 申 购 份 额 对 应 的 资 金 返 还 给 投 资 者 。 具 体 计 算 公 式
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7,241 ×1.05=49,603.05 元
退款金额=50,000-49,603.05-396.83=0.12 元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47,241 份,退款 0.12 元。
3、赎回净额的计算
场 内 赎 回 和 场 外 赎 回 计 算 方 法 相 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赎 回 本 基 金 时
缴 纳 赎 回 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净 额 为 赎 回 金 额 扣 减 赎 回 费 用 。 其
中: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 回 费 用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赎 回 净 额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 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适用费率为 0.1%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1% =11.48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11.48=11468.52 元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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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68.52 元。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T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T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三 位 , 小 数
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十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注 册 登 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 十 一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 指在单个开 放日内,本 基金中基金 净赎回申请 份额(基金
赎 回 申 请 总 份 额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份 额 之 余 额 ) 与 净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 基 金 转
出 申 请 总 份 额 扣 除 转 入 申 请 总 份 额 之 余 额 ) 之 和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 回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 根据本基金 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决
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和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基金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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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转 出 申 请 有 困 难 , 或 认 为 为 实 现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 转 出 申 请 进 行 的 资 产 变
现 可 能 使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发 生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及 转
出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 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的 前 提 下 , 对 其 余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及 转 出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或 转 出 申 请 量 占 当
日 该 基 金 赎 回 及 转 出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单 个 账 户 当 日 办 理 的 赎 回 或 转
出 份 额 ; 未 受 理 部 分 , 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者 外 , 延 迟 至 下 一 开 放 日 办 理 。 转 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申 请 不
享 有 赎 回 和 转 出 优 先 权 并 将 以 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和转出申请为止。
当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期 办理时, 基 金管理人应 当 通过邮寄 、传真等方
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 2 日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暂停 接受和延缓 支付:本基 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 上发生巨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连续发生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十 二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1 、 在 如 下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的情形;
(5) 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
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 、(3)、 (4)项情 形时,基金 管理人应根 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
项;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
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当日立即 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
已经确认的 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当足额支 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
付 , 应 当 按 单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其 余 部 分 在 后 续 开 放 日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发
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 、 暂 停 期 间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规
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2 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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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申购或赎回日的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于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
至 少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 。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理人应最迟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 三 ) 基 金 转 换
基金转换是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本 基金存续期 间按照基金 管理人的规
定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或 部 分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 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在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基金管理人将为投资人办
理 基 金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 业 务 规 则 及 转 换 费 率 届 时 在 基
金转换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业务开始前 2 天至少在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按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十 四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是 指投资者通 过有关销售 机构提出申 请,约定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在开放期, 本基金可为 投资人提供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服务 ,具体实施
方法以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 十 五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1 、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不 采 用 申 购 、 赎 回 等 基 金 交 易 方 式 , 将 一 定 数 量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一 定 规 则 从 某 一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转 移 到 另 一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行 为 , 包 括 继 承 、 捐 赠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 以 及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认 可 的
其 它 行 为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合 格 的 个 人 投
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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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
的继承人继承。
(2)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
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执 行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 记人 可以办 理的非交易 过户情形, 以其公告的 业务规则为
准。
2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业 务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 十 六 ) 基 金 的 销 售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业 务 指 接 受 投 资 人 申 请 为 其 办 理 的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赎回、转换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 售业务由基 金管理人及 基金管理人 委托的其他 符合条件的
机 构 办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代 销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等 销 售
业 务 的 , 应 与 代 销 机 构 签 订 代 销 协 议 , 以 明 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之 间
在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等 销 售 事 宜 中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确 保 基 金 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十 七 ) 基 金 份 额 转 托 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结算 TA 系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场 内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席 位 或 交 易 单
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场外 TA 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基 金 赎 回 业 务 的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时 ,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系 统 内 转
托管。
(3) 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场内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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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的会员单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 法参照《业 务规则》的 有关规定以 及基金代销 机构的业务
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 管是指持有 人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 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场
内系统和中国结算TA 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办理。
( 十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 解 冻 及 质 押
1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2 、 在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有 明 确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将 可 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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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投资
( 一 ) 投 资 目 标
在保持基金 资产流动性 和严格控制 基金资产风 险的前提下 ,力争获得
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实现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 二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票据、地 方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转换
债券、 分 离 型 可 转 换 债 券 、 债 券 回 购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等 固定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股 票 (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但 可 以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新 股 申 购 或 增 发 新 股 , 并 可 持 有 因 可 转 债 转 股 所 形 成 的 股
票 、 因 所 持 股 票 所 派 发 的 权 证 以 及 因 投 资 分 离 型 可 转 换 债 券 而 产 生 的 权
证。
在封闭期, 本基金投资 于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 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
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80%,投资于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在开放期, 本基金投资 于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 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
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80%,投资于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20%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 基 金 所 指 信 用 债 券 是 指 金 融 债 ( 不 含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 分 离 型 可 转 换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除 国 债 和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之 外 的 、 非 国 家 信 用 担 保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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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
( 三 ) 投 资 理 念
在专业分工 的基础上, 综合发挥团 队投资研究 优势,基于 利率和信 用
的 专 业 化 分 析 , 充 分 挖 掘 信 用 市 场 的 投 资 机 会 , 优 化 组 合 管 理 , 创 造 超 额
收益。
( 四 ) 投 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 。
本基金为债 券型基金, 主要投资于 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 强调基金 资
产 的 稳 定 增 值 , 为 此 , 本 基 金 选 取 中 国 债 券 总 指 数 收 益 率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业
绩比较基准。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1 年 12 月
31 日推出的债券指数,是中国债券市场趋势的表征,也是债券组合投资管
理 业 绩 评 估 的 有 效 工 具 。 该 指 数 为 掌 握 我 国 债 券 市 场 价 格 总 水 平 、 波 动 幅
度 和 变 动 趋 势 , 测 算 债 券 投 资 回 报 率 水 平 , 判 断 债 券 供 求 动 向 提 供 了 很 好
的依据。因此,本基金选择中国债券总指数 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
如果今后证 券市场中有 其他代表性 更强或者更 科学客观的 业绩比较 基
准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调 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 五 ) 投 资 策 略
本基金采取 自上而下的 方法确定投 资组合久期 ,结合自下 而上的个 券
选 择 方 法 构 建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 同 时 , 在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所 提 供 的 稳 健 收益基
础 上 , 适 当 参 与 新 股 发 行 申 购 及 增 发 新 股 申 购 ,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增 加 收
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1 、 大 类 资 产 配置 策 略
本基金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通过“自上而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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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 的 定 性 分 析 和 定 量 分 析 , 形 成 对 不 同 大 类 资 产 市 场 的 预 测 和 判 断 ,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确 定 债 券 类 资 产 、 权 益 类 资 产 和 现 金 的 配 置 比 例 ,
并 随 着 各 类 证 券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相 对 变 化 , 动 态 调 整 大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以规避或控制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 债 券 投 资 组合 策 略
本 基 金 在 综 合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 货 币 政 策 等因素 的 基 础 上 , 采 用 久 期 管
理 、 期 限 管 理 、 类 属 管 理 和 风 险 管 理 相 结 合 的 投 资 策 略 。 具体来说, 在 债
券 组 合 的 构 造 和 调 整 上 , 本 基 金 综 合 运 用 久 期 管理 、 期 限 配 置 策 略 、 信用
债配置管理、套利策略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
图 1
债券投 资组合策略
(1) 久期管理
本 基 金 建 立 了 债 券 分 析 框 架 和 量 化 模 型 , 预 测 利 率 变 化 趋 势 , 确 定 投
资组合的目标平均久期,实现久期管理。
本 基 金 将 债 券 市 场 视 为 金 融 市 场 整 体 的 一 个 有 机 部 分 , 通 过 “ 自上而
下 ” 对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 财 政 与 货 币 政 策 以 及 债 券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等 因 素 的 分
析 , 主 动 判 断 利 率 和 收 益 率 曲 线 可 能 移 动 的 方 向 和 方 式 , 并 据 此 确 定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组 合 的 平 均 久 期 。 当 预 测 利 率 和 收 益 率 水 平 上 升 时 , 建 立 较 短 平
均 久 期 或 缩 短 现 有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组 合 的 平 均 久 期 ; 当 预 测 利 率 和 收 益 率 水
平下降时,建立较长平均久期或增加现有固定收益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
期限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策略
套利策略
债券投资组合
久期管理
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市场资金供求
??
市场环境分析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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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建 立 的 分 析 框 架 包 括 宏 观 经 济 指 标 和 货 币 金 融 指 标 , 分 析 金 融
市 场 中 各 种 关 联 因 素 的 变 化 , 从 而 判 断 债 券 市 场 趋 势 。 宏 观 经 济 指 标 包
括:GDP 、CPI/PPI 、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 进 出 口 贸 易 ; 货 币 金 融 指 标 包 括 :
货 币 供 应 量 M1/2 、 新 增 贷 款 、 新 增 存 款 、 超 额 准 备 金 率 。 宏 观 经 济 指 标
和 货 币 金 融 指 标 将 决 定 央 行 货 币 政 策 , 央 行 货 币 政 策 通 过 调 整 利 率 、存款
准 备 金 率 、 公 开 市 场 操 作 、 窗 口 指 导 等 方 式 , 引 导 市 场 利 率 变 动 ; 同 时 ,
央 行 货 币 政 策 对 金 融 机 构 的 资 金 流 也 将 带 来 明 显 影 响 , 从 而 引 起 债 券 需 求
变 动 。 本 基 金 在 对 市 场 利 率 变 动 和 债 券 需 求 变 动 进 行 充 分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选择建立和调整最优久期固定收益资产组合。
(2) 期限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组合中 的 长 、 中 、 短 期 债 券 主 要 根 据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状 的 变
化 进 行 合 理 配 置 。 本 基 金 在 确 定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组 合 平 均 久 期 的 基 础 上 , 将
结 合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化 的 预 测 , 适 时 采 用 跟 踪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骑 乘 策 略 或 者 基
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杠铃 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 信用债配置策略
本基金 资 产 在 不 同 类 属 债 券 资 产 间 的 配 置 策 略 主 要 依 靠 信 用 利 差 管 理
和 信 用 风 险 管 理 来 实 现 。 在 信 用 利 差 管 理 策 略 方 面 , 本 基 金 一 方 面 分 析 经
济 周 期 和 相 关 市 场 变 化 对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的 影 响 , 另 一 方 面 分 析 信 用 债 市 场
容 量 、 结 构 、 流 动 性 等 变 化 趋 势 对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的 影 响 , 最 后 综 合 各 种 因
素 , 分 析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整 体 及 各 类 型 信 用 债 信 用 利 差 走 势 , 确 定 各 类 债 券
的投资比例。
同 时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经 济 运 行 周 期 , 分 析 公 司 债 券 、 企 业 债 券 等 信 用
债 发 行 人 所 处 行 业 发 展 状 况 、 行 业 景 气 度 、 市 场 地 位 , 并 结 合 发 行 人 的 财
务 状 况 、 债 务 水 平 、 管 理 能 力 等 因 素 , 评 价 债 券 发 行 人 的 信 用 风 险 、 债 券
的信用级别,对各类信用债券的 信用风险进行有效管理 。
(4) 套利策略
在 市 场 低 效 或 无 效 状 况 下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市 场 实 际 情 况 , 积 极 运 用 各
类 套 利 方 法 对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管 理 与 调 整 , 捕 捉 交 易 机 会 , 以
获取超额收益。
A 、 回购套利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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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将 适 时 运 用 多 种 回 购 交 易 套 利 策 略 以 增 强 静 态 组 合 的 收 益 率 ,
比 如 运 用 回 购 与 现 券 的 套 利 、 不 同 回 购 期 限 之 间 的 套 利 进 行 相 对 低 风 险 套
利操作等,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B 、 跨市场套利
跨 市 场 套 利 是 指 利 用 同 一 只 债 券 类 投 资 工 具 在 不 同 市 场 ( 主 要 是 银 行
间 市 场 与 交 易 所 市 场 ) 的 交 易 价 格 差 进 行 套 利 , 从 而 提 高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组
合的投资收益。
3、 个 券 选 择 策略
在 个 券 选 择 上 , 本 基 金 将 综 合 运 用 利 率 预 期 、 收 益 率 曲 线 估 值 、 信 用
风 险 分 析 、 隐 含 期 权 价 值 评 估 、 流 动 性 分 析 等 方 法 来 评 估 个 券 的 投 资 价
值。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A 、利率预期策略下符合久期设定范围的债券;
B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债券;
C 、 资 信 状 况 良 好 、 未 来 信 用 评 级 趋 于 稳 定 或 有 较 大 改 善 的 企 业 发 行
的债券;
D 、在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 高债息的债券;
E 、 在 剩 余 期 限 和 信 用 等 级 等 因 素 基 本 一 致 的 前 提 下 , 运 用 收 益 率 曲
线模型或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F 、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转股溢价率和投
资溢价率合理、有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G 、 在 合 理 估 值 模 型 下 , 预 期 能 获 得 较 高 风 险 - 收 益 补 偿 且 流 动 性 较
好的资产支持证券。
4、 可 转 换 债 券投 资 策 略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的 理 论 价 值 应 当 等 于 作 为 普 通 债 券 的 基 础 价 值 加 上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内 含 期 权 价 值 , 是 一 种 既 具 有 债 性 , 又 具 有 股 性 的 混 合 债 券 产
品,具有抵御价格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本 基 金 将 全 方 位 考 察 该 类 债 券 股 性 、 债 性 、 摊 薄 率 、 流 动 性 等 因 素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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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 择 公 司 基 本 素 质 优 良 、 对 应 的 基 础 证 券 具有 较 高 上 涨 潜 力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进 行 投 资 , 并 采 用 期 权 定 价 模 型 等 数 量 化 估 值 工 具 评 定 其 投 资 价 值 , 以 合
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同 时 , 由 于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可 以 按 照 协 议 价 格 转 换 为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因 此 在 日 常 交 易 过 程 中 可 能 会 出 现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市 场 与
股 票 市 场 之 间 的 套 利 机 会 。 本 基 金 在 日 常 交 易 过 程 中 , 将 密 切 关 注 可 转 换
公司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恰当地选择时机进行套利。
5、 资 产 支 持 证券 等 品 种 投资 策 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 )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 )
等 在 内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定 价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包 括 市 场 利 率 、 发 行 条
款 、 支 持 资 产 的 构 成 及 质 量 、 提 前 偿 还 率 等 。 本 基 金 将 深 入 分 析 上 述 基 本
面 因 素 , 并 辅 助 采 用 数 量 化 定 价 模 型 , 评 估 其 内 在 价 值 , 以 合 理 价 格 买 入
并持有。
6、 新股申购策略
本 基 金 将 综 合 分 析 新 股 ( 首 次 发 行 股 票 及 增 发 新 股 ) 的 上 市 公 司 基 本
面 因 素 , 根 据 股 票 市 场 整 体 定 价 水 平 , 估 计 新 股 上 市 交 易 的 合 理 价 格 , 同
时 参 考 一 级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关 系 , 制 定 相 应 的 新 股 申 购 策 略 。 本 基 金 对 于 通
过 参 与 新 股 认 购 所 获 得 的 股 票 , 将 根 据 其 市 场 价 格 相 对 于 其 合 理 内 在 价 值
的高低,确定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7 、 权 证 投 资 策略
本 基 金 的 权 证 投 资 以 权 证 的 市 场 价 值 分 析 为 基 础 , 配 以 权 证 定 价 模 型
寻 求 其 合 理 估 值 水 平 , 以 主 动 式 的 科 学 投 资 管 理 为 手 段 , 充 分 考 虑 权 证 资
产 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性 特 征 以 选 择 权 证 的 卖 出 时 机 , 追 求 稳 定 的 当
期收益。
( 六 ) 投 资 管 理 体 制 及 流 程
1、 投 资 管理 体 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包 括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投 资 管 理 部 、 研 究 部 、 交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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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部等部门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资产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基金合
同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公 司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 确 定 公 司 所 管 理 基 金 的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 权 限 设 置 和 投 资 原 则 ; 确 定 基 金 的 总 体 投 资 方 案 ; 负 责 基 金 资 产 的 风
险 控 制 , 审 批 重 大 投 资 事 项 ; 监 督 并 考 核 基 金 经 理 。 投 资 管 理 部 及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决 策 ,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并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 追 踪 和
调 整 , 以 实 现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研 究 部 提 供 相 关 的 投 资 策 略 建 议 和 证 券 选
择 建 议 , 并 负 责 构 建 和 维 护 股 票 池 。 交 易 部 根 据 基 金 经 理 的 交 易 指 令 , 进
行基金资产的日常交易,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2、 投资 流程
(1 ) 投 资分 析
基金管理人 的研究和投 资部门广泛 地参考和利 用外部的研 究成果, 了
解 国 家 宏 观 货 币 和 财 政 政 策 , 对 资 金 利 率 走 势 及 信 用 债 券 发 行 人 的 信 用 风
险 进 行 监 测 , 并 建 立 相 关 研 究 模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研 究 部 门 撰 写 宏 观 策 略
报告、利率监测报告及债券发行人资信研究报告作为投资决策依据之一。
基金管理人 的研究和投 资部门定期 或不定期举 行投资研究 联席会议 ,
讨 论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 利 率 走 势 、 债 发 行 人 信 用 级 别 变 化 等 相 关 问 题 , 作 为
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2 ) 投 资决 策
投资决策委 员会根据基 金合同、相 关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有 关规章制 度
确 定 基 金 的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基 金 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范 围 , 审 批 总 体 投 资 方 案 以
及重大投资事项。
基金经理根 据投资决策 委员会确定 的投资对象 、投资结构 、持仓比 例
范 围 等 总 体 投 资 方 案 , 并 结 合 研 究 人 员 提 供 的 投 资 建 议 、 自 己 的 研 究 与 分
析 判 断 以 及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情 况 和 市 场 整 体 情 况 , 构 建 并 优 化 投 资 组 合 。 对
于 超 出 权 限 范 围 的 投 资 , 按 照 公 司 权 限 审 批 流 程 , 提 交 主 管 投 资 领 导 或 投
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 ) 投 资执 行
交易部接受 基金经理下 达的交易指 令。交易部 接到指令后 ,首先应 对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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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令 予 以 审 核 , 然 后 再 具 体 执 行 。 基 金 经 理 下 达 的 交 易 指 令 不 明 确 、 不 规
范 或 者 不 合 规 的 , 交 易 部 可 以 暂 不 执 行 指 令 , 并 即 时 通 知 基 金 经 理 或 相 关
人员。
交易部应根 据市场情况 随时向基金 经理通报交 易指令的执 行情况及 对
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 ) 投 资回 顾
绩效评估小 组定期对基 金绩效进行 评估。基金 经理定期 向 投资决策 委
员 会 回 顾 前 期 投 资 运 作 情 况 , 并 提 出 下 期 的 操 作 思 路 , 作 为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决策的参考。
( 七 )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为债 券型基金, 属于中等风 险基金产品 。 其 预期风 险和 收益 水
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由于主要投 资于除国债 、中央银行 票据以外的 信用类金融 工具,因 此
本 基 金 投 资 蕴 含 一 定 的 信 用 风 险 , 预 期 风 险 和 收 益 水 平 高 于 一 般 的 不 涉 及
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的债券型基金。
( 八 ) 投 资 限 制
1 、 禁 止 用本 基 金 财 产从 事 以 下 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
与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 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2、 投 资 组合 限 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
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3) 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80%,投
资 于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20% ; 在 开 放 期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其 中 投 资 于 信
用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80% , 投 资 于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20%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4)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展期;
(6) 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7)本基 金持有的全 部权证,其 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债券;
(9)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品 种 除 外 。 本 基 金 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 支持证券,持有资产支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将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0)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除上述 第(3)项 外,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 门修改或取 消上述限制性
规定的,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由于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比 例 的,不在限
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九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 金 的 融 资 、 融 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十 一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带责任。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6 年
10 月 20 日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9 月30 日止,本报告中财务资
料未经审计。
1、 报 告 期末 基 金 资 产组 合 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767,870,352.80 97.04
其中:债券
767,870,352.80 97.04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12,337,897.92 1.56
8 其他资产
11,062,604.15 1.40
9 合计
791,270,854.87
100.00
2、 报 告 期末 按 行 业 分类 的 股 票 投资 组 合
(1) 报 告 期末 按 行 业 分类 的 境 内 股票 投 资 组 合
本 基 金 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有 股 票 。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 报 告 期末 按 行 业 分类 的 沪 港 通投 资 股 票 投资 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十 名 股 票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 告 期末 按 债 券 品种 分 类 的 债券 投 资 组 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 允 价 值(元 ) 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3 金融债券 70,005,000.00 8.9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70,005,000.00 8.90
4 企业债券 299,132,436.00 38.0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20,438,000.00 15.31
6 中期票据 165,111,000.00 20.99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13,183,916.80 14.39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767,870,352.80 97.63
5、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名 的前 五 名 债 券投
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 量 ( 张) 公 允 价 值(元 )
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 )
1 1480386 14 冀渤海债 700,000 75,061,000.00 9.54
2 101474009
14 沪世茂
MTN002
600,000 62,442,000.00 7.94
3 011699583
16 国电
SCP003
600,000 60,150,000.00 7.65
4 113009 广汽转债 485,000 57,356,100.00 7.29
5 122770 11 国网 01 400,000 43,892,000.00 5.58
6、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名 的前 十 名 资 产支
持 证 券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五 名 贵 金属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名 的前 五 名 权 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 基 金 投资 的 国 债 期货 交 易 情 况说 明
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 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 货持仓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 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10、 投 资 组合 报 告 附 注
10.1 本基金该报告期内 投资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 主体均无被 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和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0.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10.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 额 ( 元)
1 存出保证金 11,467.4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1,050,836.72
5 应收申购款 300.0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062,604.15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 )
1 113008 电气转债 16,618,668.90 2.11
2 128009 歌尔转债 13,218,720.86 1.68
3 113010 江南转债 608,795.10 0.08
4 128011 汽模转债 540,787.80 0.07
5 110032 三一转债 5,296,992.00 0.67
6 110033 国贸转债 2,522,400.00 0.32
7 110034 九州转债 408,747.30 0.05
8 110035 白云转债 5,064,000.00 0.64
9 113009 广汽转债 57,356,100.00 7.29
10 132002 15 天集 EB 575,115.10 0.07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 A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 C
阶
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1 年 6 月 16 日
—2011 年 12 月 31 日
3.40% 0.09% 4.82% 0.13% -1.42% -0.04%
2012 年 1 月 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9.66% 0.11% 2.51% 0.07% 7.15% 0.04%
2013 年 1 月 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12% 0.12% -2.10% 0.11% 4.22% 0.01%
2014 年 1 月 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7.93% 0.31% 11.23% 0.15% 6.70% 0.16%
2015 年 1 月 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3.09%
0.48%
8.03%
0.11%
5.06%
0.37%
2016 年 1 月 1 日
-2016 年 9 月 30 日
1.49%
0.06%
3.29%
0.08%
-1.80%
-0.02%
2011 年 6 月 16 日—
2016 年 9 月 30 日
56.73% 0.26% 30.57% 0.11% 26.16% 0.15%
阶
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 年 6 月 16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2.92% 0.42% 5.00% 0.17% 7.92% 0.25%
2015 年 1 月 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2.71%
0.48%
8.03%
0.11%
4.68%
0.37%
2016 年 1 月 1 日
-2016 年 9 月 30 日
1.28%
0.07%
3.29%
0.08%
-2.01%
-0.01%
2014 年 6 月 16 日—
2016 年 9 月 30 日
28.90% 0.38% 17.16% 0.12% 11.74% 0.26%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十二、基金的财产
( 一 ) 基 金 财 产 的 构 成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计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 二 )基金 资 产 净 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基金托管人 以本基金的 名义 在其营 业机构开立 本基金的银 行存款托管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基 金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系 统 中 开 立 二 级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并 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备 案 。 开 立 的 上 述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机构和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调 整,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有权 依据新规定
执行。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与 处 分
(1)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
相 抵 消 ;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 抵 消 。 非 因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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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 值 目 的
基金资产的 估值目的是 客 观、准确 地反映基金 资产的价值 ,并为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 二 ) 估 值 日
本基金的估 值日为基金 合同生效后 相关的证券 交易场所的 正常营业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 ) 估 值 方 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 首次发行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 (1)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
估值。
3)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 ,按估值日
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 (1)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
进行估值。
4)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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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值日
无交易的,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所 含 的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后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 净 价 )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
见 并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 市 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及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因 素 确 定 其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3) 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
(4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证 , 以 配 股 除 权 日 起 到 配 股 确 认 日
止 , 若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 则 按 收 盘 价 和 配 股 价 的 差 额 进 行 估 值 , 若 收 盘
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 )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
标 准 或 意 见 并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 市 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及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因
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上 述 估 值 方 法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值,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上 述
估 值 方 法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各 因 素 的 基 础 上 ,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
方 法 、 程 序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发 现 方 应 及 时 通 知 对 方 , 以 约 定 的 方 法 、 程 序 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 《基金法》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对 基 金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以公布,托管人对此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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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估 值 对 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债 券、权证和 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
资等资产和负债。
( 五 ) 估 值 程 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以 电 子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的 书 面 形 式 加 密 发 送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复 核 无
误 后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传 真 的 书 面 估 值 结 果 上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或 者 以 电 子 签名确
认 的 方 式 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 六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1 、 当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或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点后 3 位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估 值 或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
报基金托管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注 册 登 记
人 、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原 因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按 下 述
“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包 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 差错、数据 传输差错、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避 免 、 无 法 抗 拒 , 则 属 不
可抗力。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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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成 投资人的交 易资料灭失 、被错误处 理或造成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投资 人造成损失 的应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予 以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不 应 由 其 承 担 的
责 任 , 有 权 向 责 任 人 追 偿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将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的 原 则
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由 此 造 成 或 扩 大 的 损 失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和 未 更 正 方 依
法 分 别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
金的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原 因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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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计 价 错 误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进行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 )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基金管 理人按估值 方法第 6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 为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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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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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
( 一 )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的 变 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限为三年。
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将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结束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二 )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后 基 金 份 额 的 交 易
在三年封闭 期满转换运 作方式后, 登记在场内 系统中的基 金份额仍将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基 金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事 宜 并 不 因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而发生调整。登记在场外TA 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跨
系统转托管转入场内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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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一 ) 收 益 的 构 成
在本基金基 金合同项下 ,基金收益 即基金利润 是指基金利 息收入、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收 益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也计入收益。
( 二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 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 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方式;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每 年 至 多 4
次,至少1 次;
(5) 在符合上述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年度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九十。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的,收益可不
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后,本基 金收益分配 应遵循下列 原
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
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
配利润的60%;
(2 )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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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 用 时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后 的 单 位 净 值 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场
外TA 系统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资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对 A
类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选 择 不 同 的 分 红 方 式 。 选 择 采 取 红 利 再 投 资 形 式
的 , 同 一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红 资 金 将 按 权 益 登 记 日 该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转 成 相 应 的 同 一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份 额 免 收 申 购 费 。 若 投 资
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场内 系统中的基 金份 额只能 采取现金红 利的分配方 式,投资人
不 能 选 择 其 他 的 分 红 方 式 , 具 体 收 益 分 配 程 序 等 有 关 事 项 遵 循 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4)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
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5)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由于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售 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对 应 的 可 分 配 收 益 将 有 所 不 同 , 本 基 金 同
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以 及 该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 则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 益 分 配 的 时 间 和 程 序
1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订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在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公 布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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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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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的上市交易费;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9、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7%。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管 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年费 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 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托 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年费 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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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 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
管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
务 费 年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0.35% , 销 售 服 务 费 具 体 费 率 参 见 本 基 金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 临 时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对 C 类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中 对 该 项 费 用 的 列 支 情 况 作 专 项 说
明。
计算方法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 务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 付。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分别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本条第(一)款第 4 至第 10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前 的 律 师 费 、 会 计 师 费 和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等 不 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四 )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的 调 整
在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 履行必备的 程序的条件 下,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 管 人 可 协 商 酌 情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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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 五 ) 其 他 费 用
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和基 金合 同约定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 金财产中列
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 六 ) 税 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及 的各纳税主 体,依照国 家法律法规 的规定履行
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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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独 立 的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事项进行审计;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 日内
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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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 披 露 原 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包 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报 刊 和 网 站 披 露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 承诺在公开 披露基金信 息的过程中 不得有下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息 应采用中文 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息 采用阿拉伯 数字; 除特 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 二 ) 基 金 募 集 信 息 披 露
(1)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各 自 公 司 网 站
上。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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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定报 刊 上 , 更 新 内 容 截 至 每 六 个 月 的 最 后 一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公 告
的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面说明。
( 三 )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基金份额获 准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 易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上市
日前至少3 个工作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四 ) 定 期 报 告
基金定期报 告由基金管 理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颁 布的有关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的 相 关 文 件 的 规 定 单 独 编 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2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人网站上。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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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公 告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 上市交易 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 每周 在中国 证
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 易后,基金 管理人应在 每个交易日 的次日,通 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 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 理人将在每 个开放日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上。
( 六 ) 临 时 报 告 与 公 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是 指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封闭期内基金的扩募;
5、本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9、基金募集期延长;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10、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 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2、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3、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5、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 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16、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7、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8、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9、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20、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1、变更基金代销机构;
22、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人;
23、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4、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5、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6、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7、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七 ) 澄 清 公 告
在基金存续 期内,任何 公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
( 八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 天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时 间 、 会 议 形 式 、 审 议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决方式等事项。
( 九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十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代销
机 构 的 住 所 , 投 资 人 可 免 费 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
所,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
件复印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十九、风险揭示
基 金 业 绩 受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的 影 响 , 投 资 人 持 有 本 基 金 可 能 盈 利 ,
也 可 能 亏 损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同 时 适 度 参
与股票及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方面:
( 一 ) 市 场 风 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 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
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也 呈 现 出
周 期 性 变 化 , 从 而 引 起 债 券 价 格 波 动 并 影 响 股 票 和 权 证 的 投 资 收 益 , 基 金
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 、 利 率 风 险 。 当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变 化 时 , 将 会 引 起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变 化 , 同 时 也 直 接 影 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水 平 , 造 成 股 票 和 权
证 市 场 走 势 变 化 , 进 而 影 响 基 金 的 净 值 表 现 。 例 如 当 市 场 利 率 上 升 时 ,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价 格 将 下 降 , 若 基 金 组 合 久 期 较 长 , 则 基 金 资 产 面 临 损
失。
4 、 信 用 风 险 。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如 果 不 能 或 拒 绝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或 者 不 能 履 行 合 约 规 定 的 其 它 义 务 , 或 者 其 信 用 等 级 降 低 , 将 会 导 致
债券价格下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5 、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将 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受 通 货 膨 胀 的 影 响 以 致 购 买 力 下 降 , 从 而 使 基 金 的 实
际收益下降。
6 、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动 风 险 。 是 指 收 益 率 曲 线 没 有 按 预 期 变 化 导 致
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
7 、 再 投 资 风 险 。 该 风 险 与 利 率 风 险 互 为 消 长 。 当 市 场 利 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价 格 会 上 涨 , 而 基 金 将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所 得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 将 获 得 较 低 的 收 益 率 , 再 投 资 的 风 险 加 大 ; 反 之 ,
当 市 场 利 率 上 升 时 ,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价 格 会 下 降 , 利 率 风 险 加 大 , 但 是
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8 、 经 营 风 险 。 它 与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的 经 营 活 动 所 引 起 的 收
入 现 金 流 的 不 确 定 性 有 关 。 债 券 发 行 人 期 间 运 营 收 入 变 化 越 大 , 经 营 风 险
就 越 大 ; 反 之 , 运 营 收 入 越 稳 定 , 经 营 风 险 就 越 小 。 此 外 ,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于 新 股 申 购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可 能 导 致 其 新 股 上 市
价格涨幅收窄甚至股价下跌,从而影响本基金参与股票投资的收益水平 。
( 二 ) 管 理 风 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造 成 管 理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 三 ) 流 动 性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表 现 在 两 个 方 面 。 一 是 在 某 种 情 况 下 因 市 场 交 易 量 不 足 ,
某 些 投 资 品 种 的 流 动 性 不 佳 , 可 能 导 致 证 券 不 能 迅 速 、 低 成 本 地 转 变 为 现
金 , 进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的 实 现 ; 二 是 在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期 内 投 资 人 的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将 会 导 致 基 金 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 , 或 迫 使 基 金 以 不 适 当 的
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 四 ) 本 基 金 特 有 的 风 险
1 、 在 封 闭 期 , 由 于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其 中 投 资 于 信 用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资产的
80%,本基金相对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而言面临着相对更高的信用风险。
2、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内为封闭期,在此期间持有人只能通
过 证 券 交 易 所 二 级 市 场 交 易 卖 出 基 金 份 额 变 现 。 在 证 券 市 场 持 续 下 跌 、 基
金 二 级 市 场 交 易 不 活 跃 等 情 形 下 , 有 可 能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二 级 市 场 交 易 价 格
低 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即 基 金 折 价 交 易 , 从 而 影 响 持 有 人 收 益 或 产 生
损失。
( 五 ) 其 他 风 险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主 要 是 由 其 他 不 可 预 见 或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导 致 的 风 险 , 如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等有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直接转换运作
方式的除外;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调整销售 服务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该决议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告。
(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 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的 职
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进 行基金清算 过程中发生 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 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做 出 的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秉 承 “ 持 有 人 利 益 重 于 泰 山 ” 的 经 营 宗 旨 , 不 断 完 善 客 户
服 务 体 系 。 公 司 承 诺 为 客 户 提 供 以 下 服 务 , 并 将 随 着 业 务 发 展 和 客 户 需 求
的 变 化 , 积 极 增 加 服 务 内 容 , 努 力 提 高 服 务 品 质 , 为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 便
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 (免长途通话费用) 、010-66228000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 每天 24 小 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
括:基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上午 9:00~17 :00 的人工电话
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客 户 留 言 服 务 将 其 疑 问 、 建 议 及 联 系 方 式 告 知 公 司 客 服
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1、场外投资者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电 子 邮 箱 、 传 真 、 信 件 等 方 式
订制对账 单 服 务 。 本 公 司 在 准 确 获 得 投 资 者 邮 寄 地 址 、 手 机 号 码 及 电 子 邮
箱 的 前 提 下 , 将 为 已 订 制 账 单 服 务 的 投 资 者 提 供 电 子 邮 件 、 短 信 和 纸 质 对
账单:
①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
种电子化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
额、期末份额市值、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
束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每 位 预 留 了 有 效 电 子 邮 箱 并 成 功 订 制 电 子 对 账 单
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②短信对账单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短 信 对 账 单 是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份 额 对 账 的 一 种 电
子 化 的 账 单 形 式 。 短 信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份额市值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
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③纸质对账单
纸 质 对 账 单 是 通 过 平 信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份 额 对 账 的 一 种 账 单 形
式 。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份 额 市 值 、 期
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向 预 留 了 准 确 邮 寄 地 址 并 成 功 订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持 有 人 寄 送 纸 质 对 账
单。
④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2 、场内投资者
每次交易结束后,可在 T+1 个 工作日后到交易网点进行确认单的查询
和 打 印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寄 送 场 内 投 资 者 的 对 账 单 , 投 资 者
可 随 时 到 交 易 网 点 打 印 或 通 过 交 易 网 点 提 供 的 自 助 、 电 话 、 网 上 服 务 手 段
查询。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
1 、 信 息 查 询 : 客 户 可 通 过 网 站 查 询 基 金 净 值 、 产 品 信 息 、 建 信 资
讯、公司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 、 账 户 查 询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网 上 “ 账 户 查 询 ” 服 务 查 询 账 户 信 息 ,
查 询 内 容 包 括 份 额 查 询 、 交 易 查 询 、 分 红 查 询 、 分 红 方 式 查 询 等 ; 同 时 投
资 者 还 可 通 过 “ 账 户 查 询 修 改 ” 、 “ 查 询 密 码 修 改 ” 自 助 修 改 基 本 信 息 及
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的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 、 常 见 问 题 : 汇 集 了 客 户 经 常 咨 询 的 一 些 热 点 问 题 , 帮 助 客 户 更 好
的了解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 、 客 户 留 言 : 通 过 网 上 客 户 留 言 服 务 , 可 将 投 资 者 的 疑 问 、 建 议 及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联系方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 投 资 者 准 确 完 整 的 预 留 了 手 机 号 码 ( 小 灵 通 用 户 除 外 ) , 可 获 得 免
费 手 机 短 信 服 务 , 包 括 产 品 信 息 、 基 金 分 红 提 示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等 。 未 预
留 手 机 号 码 的 投 资 者 可 拨 打 客 服 电 话 或 登 陆 公 司 网 站 添 加 后 定 制 此 项 服
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可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
务 , 包 括 产 品 信 息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等 。 未 预 留 电 子 邮 箱 地 址 的 投 资 者 可 拨
打客服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易信服务
我公司通过官方微信、易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
财资讯及基金信息查询等服务。投资者可在微信、易信中搜索“建信
基金”或者“ccbfund ”添加关注。
投资者通过公司官方微信、易信可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分
红信息、理财资讯等内容。已开立建信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将微信、
易信账号与基金账号绑定后可查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 重置服务
为 保 证 投 资 者 账 户 信 息 安 全 , 当 拨 打 客 服 电 话 或 登 陆 公 司 网 站 查 询 个
人账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
服电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网 站 客 户 留 言 、 客 服 中 心 自 动 语 音 留 言 、 客 服 中 心 人
工 坐 席 、 书 信 、 传 真 等 多 种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建 议 或 投 诉 , 客 服 中 心
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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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件
自 2016 年 6 月 16 日至 2016 年 12 月 15 日 ,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 于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ccbfund.cn 。
序
号
公告事项 法 定 披 露 方式 法 定 披 露 日期
1
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
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
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1-29
2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
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 公司
为旗下销售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1-28
3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
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为旗下销售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1-10
4
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
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0-25
5
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
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
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9-20
6
关于新增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基金等
多只产品销售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8-18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7
关于新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
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8-05
8
关于新增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旗下销售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7-15
投资者可通过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查阅上述公告。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代 理 人 和 注 册 登
记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投 资 人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或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二十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3.《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
件。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据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金合同 取 得 本 基 金 的的基
金 份额, 即 成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上 书 面 签 章
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
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销机构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独 立 管 理 基 金 财
产;
3)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托 管 、 基 金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冻 结 、 收 益 分 配 等
方面的业务规则;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
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8 )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
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并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代 理 机 构 进 行
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 申请;
11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
行融资融券;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 )按照法律法规, 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
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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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其他法律行为;
17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
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 )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
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资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 )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 应
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13 )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等申请,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0 )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能在规定时间
内 发 出 ;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21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2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防止在不同基金和受托资
产间进行有损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资源分配;
27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 指 令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的 , 不 予 执 行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 如认为基金管理人
违 反 了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它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以 及 采 取 其 它 必 要 措 施 以 保 护
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 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资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和 受 托 资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 受 托 资 产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 、 账 户 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按规定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交割事宜;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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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18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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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由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共同 组
成。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享 有 平 等 的 表 决 权 ,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一 票
表决权。
2、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直接转换运作方
式的除外;
(3)封闭期内基金的扩募;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更换基金管理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 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类别;
(9)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10)终止 基金上市, 但因本基金 不再具备上 市条件而被 交易所终 止
上市的除外;
(11)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 法规、基金 合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其它应当 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 、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
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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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
它情形。
4、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者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
(3)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
金份额计 算 , 下 同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5、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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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40 天在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须 至 少 载 明 以
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达 意 见 的 寄
交和收取方式及截止时间。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结 果 和 表 决 效
力。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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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 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
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和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事 宜 必 须 以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50%);
② 到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明 、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
间 和 地 点 , 但 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资 格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不
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
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50%);
④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其 他 代 表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 委 托 书 、 身 份 证 明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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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
时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
内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 以 在 会 议 通 知 发 出 后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临 时 提 案 。 临 时 提 案 应 当 在 大 会
召开日前 35 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布。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包括临时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
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人不同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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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其 时 间 间 隔 不
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 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 或 增 加 新 的 提 案 , 应 当 最 迟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日
前 30 日 公 告 。 否 则 , 会 议 的 召 开 日 期 应 当 顺 延 并 保 证 至 少 与 公 告 日 期 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在公证机关监督下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 (含 50%) 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号 码 、 住 所 地 址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8、决议形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1)特别决议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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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 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过方为 有 效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的 重 大 事 项 必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方 式 通
过;
2)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50%) 通过方为有效,除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
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推举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 ; 如 会 议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会 议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会 议 主 持 人 应 当 立 即 重 新 清 点 并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重 新 清
点仅限一次。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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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和表决结果。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的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由 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方式;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4 次,
至少1 次;
5) 在符合上述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
度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九十。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的,收益可不分
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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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换 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后,本 基金收益分 配应遵循下 列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
利润的60%;
2)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后 的 单 位 净 值 自 动 转
为基金份额;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场外
TA 系统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资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
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
同 一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红 资 金 将 按 权 益 登 记 日 该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转 成
相 应 的 同 一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份 额 免 收 申 购 费 。 若 投 资 人 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场内 系统中的基 金份额只能 采取现金红 利的分配方 式,投资人
不 能 选 择 其 他 的 分 红 方 式 , 具 体 收 益 分 配 程 序 等 有 关 事 项 遵 循 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4)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5)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由于本 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不 收取销售服 务费,C 类 基金份额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对 应 的 可 分 配 收 益 将 有 所 不 同 , 本 基 金 同 一
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以 及 该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 则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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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上市交易费;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9)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7%。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管 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 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付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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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托 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 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
务 费 年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0.35% , 销 售 服 务 费 具 体 费 率 参 见 本 基 金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 临 时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对 C 类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中 对 该 项 费 用 的 列 支 情 况 作 专 项 说
明。
计算方法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 务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 付。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支 付 给 各
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本条 第(一)款 第(4)至 第(10)项 费用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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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前 的 律 师 费 、 会 计 师 费 和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等 不 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 履行必备的 程序的条件 下,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协 商 酌 情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5、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 金财产中 列
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 资产流动性 和严格控制 基金资产风 险的前提下 ,力争获得
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实现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2、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票据、地 方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转换
债券、 分 离 型 可 转 换 债 券 、 债 券 回 购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等 固定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股票(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 如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但 可 以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新 股 申 购 或 增 发 新 股 , 并 可 持 有 因 可 转 债 转 股 所 形 成 的 股
票 、 因 所 持 股 票 所 派 发 的 权 证 以 及 因 投 资 分 离 型 可 转 换 债 券 而 产 生 的 权
证。
在封闭期, 本基金投资 于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 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
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80%,投资于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在开放期, 本基金投资 于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 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
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80%,投资于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20%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 基 金 所 指 信 用 债 券 是 指 金 融 债 ( 不 含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 分 离 型 可 转 换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除 国 债 和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之 外 的 、 非 国 家 信 用 担 保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具。
3、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 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 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2 )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总
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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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 类 资产的80%,投资
于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20% ; 在 开 放 期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其 中 投 资 于 信 用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80% , 投 资 于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20%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
4)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展期;
6) 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 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7)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 权证,其市 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3%;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债券;
9)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本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品 种 除 外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将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 除上述第3) 项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 消上述限制性
规定的,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性规定。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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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规
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 的股票 , 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 上市后,按
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以第1)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
值。
③送股、转 增股、配股 和公开增发 新股等方式 发行的股票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估值,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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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 交易所市场 挂牌交易的 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值日
无交易的,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所 含 的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后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 净 价 )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 行未上市债 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的 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
并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 市 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及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因 素 确 定 其 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 行未上市的 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停 止 交 易 、 但 未 行 权 的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若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 则 按 收 盘 价 和 配 股 价 的 差 额 进 行 估 值 , 若 收 盘 价 低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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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 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
准 或 意 见 并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 市 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及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因 素
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上 述
估 值 方 法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各 因 素 的 基 础 上 ,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
方 法 、 程 序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发 现 方 应 及 时 通 知 对 方 , 以 约 定 的 方 法 、 程 序 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 《基金法》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对 基 金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以公布,托管人对此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2、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精确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点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3 、 每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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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累 计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述 规 定 的 市
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直接转换运作方
式的除外;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 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以外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该决议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 金 财 产 安 全的职
责。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6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进 行基金清算 过程中发生 的所有合 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 ) 清 算 后 如 有 余 额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基金财产清算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做 出 的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之 间 因 本 基 金 合 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可 首 先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或 调 解 解 决 。 自 一 方 书 面 要 求 协 商 解 决 争 议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如 果 争 议 未 能 以 协 商 或 调 解 方 式 解 决 , 则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上 海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根 据 提 交 仲 裁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仲 裁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3 、 除 争 议 所 涉 内 容 之 外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其 他 部 分 应 当 由 本 基 金 合 同
当事人继续履行。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7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 印制成册 , 供投资者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 代
销机构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 投 资 者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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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一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1.基 金 管 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5]158 号
文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6228888
传真:010-66228889
联系人:路彩营
2.基 金 托 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 (1986) 字第 81 号文和中
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5 号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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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经 营 结 汇 、
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562.59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 核 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
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包括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票据、地 方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转换
债券、 分 离 型 可 转 换 债 券 、 债 券 回 购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等 固定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股 票 (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 如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但 可 以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新 股 申 购 或 增 发 新 股 , 并 可 持 有 因 可 转 债 转 股 所 形 成 的 股
票 、 因 所 持 股 票 所 派 发 的 权 证 以 及 因 投 资 分 离 型 可 转 换 债 券 而 产 生 的 权
证。
在封闭期, 本基金投资 于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 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
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80%,投资于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在开放期, 本基金投资 于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 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
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80%,投资于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20%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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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所 指 信 用 债 券 是 指 金 融 债 ( 不 含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 分 离 型 可 转 换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除 国 债 和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之 外 的 、 非 国 家 信 用 担 保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具。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 对 存 在 疑 义 的 事 项 进 行 核 查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有 超 出 以 上 范 围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本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 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10%;
(2) 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
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在封闭期, 本基金投资 于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 的 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 资于信用债 券的比例不 低于固定收 益 类
资产的 80% ,投资于股 票等权益类 资产的比例 不超过基金 资产
的 20%;在 开放期,本 基金投资于 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的 比例
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 于信用债券 的比例不低 于固
定收益类资 产的 80%, 投资于股票 等权益类资 产的比例不 超过
基金资产 的 20%,现 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4)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总 资
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超 过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次 发行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1
股票的总量;
(5)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6) 在银行间市 场进行债券 回购融入的 资金余额不 超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40%;
(7)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的同一权 证,不得超 过该
权证的10%;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债券;
(9)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级 别)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本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20%,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品 种除外 。本 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
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0) 流通受限证 券投资遵照 《关于基金 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等 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 及相关
规定执行;
(1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规
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
改 或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规 定 时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并 相 应 修 改 其 投
资组合限制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上 述 规 定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及 调 整 期 限 进 行 监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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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有 超 出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的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限 制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本 基 金 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 卖 与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8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动。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 以 上 名 单 发 生 变 化
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以 上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的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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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4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
收 到 该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
函 确 认 , 新 名 单 自 基 金 托 管 人 确 认 当 日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 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
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
任人追偿。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据 以 对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交 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
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 另 行 签 订 书 面 协 议 , 明 确 双 方 在 相 关 协 议 签 署 、 账 户 开 设 与 管 理 、 投 资
指 令 传 达 与 执 行 、 资 金 划 拨 、 账 目 核 对 、 到 期 兑 付 、 文 件 保 管 以 及 存 款 证
实 书 的 开 立 、 传 递 、 保 管 等 流 程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和 职 责 , 以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加 强 对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 严 格 审
查 、 复 核 相 关 协 议 、 账 户 资 料 、 投 资 指 令 、 存 款 证 实 书 等 有 关 文 件 , 切 实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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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托管职责。
(4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开 展 基 金 存 款 业 务 时 , 应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以 及 国 家 有 关 账 户 管 理 、 利
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
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 个工作
日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
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6、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 金投
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认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8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 《基金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并通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电 话 或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反 馈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10 个工作日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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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 核 查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的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立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及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是 否 及 时 、 准 确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是 否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如 遇 到 问 题 是
否 及 时 反 馈 , 是 否 按 照 法 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进 行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地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的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核 查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改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基 金 资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资 产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的 , 应 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10 个工作日内,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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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立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和 债
券托管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资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之日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 起10 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有关规定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
的 全 部 资 金 存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3、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
账 户 , 并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规 定 计 息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制作、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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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基金银行 存款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 业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进 行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4) 基金托管人 可以通过申 请开通本基 金银行账户 的企业网上 银行
业 务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并 使 用 交 通 银 行 企 业 网 上 银 行 ( 简 称 “ 交 通 银 行 网
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 款账户的管 理应符 合《 中华人民共 和国票据法 》、
《 人 民 币 银 行 账 户 结 算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条 例 》 、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利 率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 《 关 于 大 额 现 金 支 付 管 理 的 通 知 》 、 《 支 付 结 算
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6) 基金托管人 应严格管理 基金在基金 托管人处开 立的银行存 款账
户、及时核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4、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对 基 金 证 券 交 收 账 户 、 资 金 交 收 账 户 进 行 证 券 的 超 卖
或超买。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用 于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的 结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 户。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募集资金经 验资后,基 金托管人负 责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 的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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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 券 及 资 金 的 清 算 。 在 上 述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向 人 民 银 行 进
行 报 备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申 请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进 行 交
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
(2)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代表 基金签订全 国银行间债 券市
场 债 券 回 购 主 协 议 , 协 议 正 本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协 议 副 本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保存。
6、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 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托 管 银 行 的 保 管 库 , 应 与 非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实 物 证 券 分 开 保 管 ; 也 可 存 入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本 基 金 资
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相 关 业 务 程 序 另 有 限 制 除 外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定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尽 可 能 保 证
持 有 二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二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加
盖 授 权 业 务 章 的 合 同 传 真 件 , 未 经 双 方 协 商 或 未 在 合 同 约 定 范 围 内 , 合 同
原件不得转移。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1、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以 电 子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的 书 面 形 式 加 密 发 送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复 核 无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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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 后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传 真 的 书 面 估 值 结 果 上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或 者 以 电 子 签 名 确
认 的 方 式 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日的收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 次 发 行 的 股 票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 1)条
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新 股 等 方 式 发 行 的 股 票 ,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 1) 条确 定的
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的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
收盘价估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了 影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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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估值。
2 )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的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行估值,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所 含 的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后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 净 价 )
及重大变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 净 价 ) , 确 定 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3 ) 首 次 发 行 未 上 市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的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4 )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根 据 行 业 协 会 指 导 的 处 理 标准
或 意 见 并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 市 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及 收 益 率
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上 市 流 通 权 证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首 次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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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停 止 交 易 、 但 未 行 权 的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进
行估值。
4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证 , 以 配 股 除 权 日 起 到 配 股 确认
日 止 , 若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 则 按 收 盘 价 和 配 股 价 的 差 额 进
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 )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值。
2 ) 全 国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根 据 行 业 协 会 指 导的
处 理 标 准 或 意 见 并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 市 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上 述
估 值 方 法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各 因 素 的 基 础 上 ,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 程 序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发 现 方 应 及 时 通 知 对 方 , 以 约 定 的 方 法 、 程 序 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 《基金法》 ,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对 基 金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以公布,托管人对此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2、净值差错处理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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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
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
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中估值方
法的第(1)-(5 ) 进 行 处 理 时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净 值 计 算 出 错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没 有 发 现 , 且 造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 , 由 双 方 共 同 承
担赔偿责任,其中基金托管人承担 30%;
(2)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
次 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为 避 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6 )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变 化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 对 净 值 差 错 处 理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证 监 会 有 新 的 规 定 , 则 按 新 的 规
定 执 行 ; 如 果 行 业 有 通 行 做 法 ,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且 不 损 害 投 资 者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本 着 平 等 和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重
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六)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委 托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登 记 和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登 记 日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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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每 年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负 责 编 制 和 保 管 , 并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真 实 性 、 完
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要 求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 、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
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后5 个 工作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 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 除 上 述 约 定 时 间 外 , 如 果 确 因 业 务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商 议 一 致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由 注 册 登 记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七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
议 ,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或 者 调 解 解 决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不 愿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或 者 协 商 、 调 解 不 成 的 , 任 何 一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上 海 分 会 ,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上 海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并 对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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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与 终 止
1、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 协 议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 《基金法》 、 《销
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建 信 基 金 管理 有 限 责 任公 司
二 零 一 七年 一 月 二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