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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四国(165510)

信诚四国: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次)查看PDF公告

 
信 诚 金砖 四 国积 极 配置 证 券投 资 基 金(LOF ) 
招 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 2010 年 9 月 6 日 获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0]1217 号 文核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投资者赎回时, 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 资者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 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境因素对证券 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 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境 外市场特有的汇率风险及其他特定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若无特别说明为 2016 年 12 月 17 日, 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6 年9 月30 日(未经审计) 。 基 金 管理 人 : 信 诚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2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1 三 、 风 险 揭 示 ..................................................................................................................................... 5 四 、 基 金 的 投 资 .............................................................................................................................. 11 五 、 基 金 的 业 绩 .............................................................................................................................. 23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 25 七 、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 29 八 、 基 金 的 募 集 .............................................................................................................................. 30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30 十 、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 30 十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32 十 二 、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 非 交 易 过 户 、 冻 结 与 质 押等业务 ............................................. 39 十 三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40 十 四 、 基 金 的 财 产 .......................................................................................................................... 41 十 五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42 十 六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45 十 七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 46 十 八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47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49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人 .......................................................................................................................... 51 ( 一)基 本情况 .................................................................................................................................... 51 ( 二)基 金托管 部门及 主要人 员情况 ................................................................................................ 51 ( 四)托 管业务 的内部 控制制 度 ........................................................................................................ 51 ( 五)托 管人对 管理 人 运作基 金进行 监督的 方法和 程序 ................................................................ 52 二 十 一 、 境 外 托 管 人 ..................................................................................................................... 52 二 十 二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55 二 十 三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70 二 十 四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79 二 十 五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89 二 十 六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90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3 二 十 七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92 二 十 八 、 备 查 文 件 .......................................................................................................................... 92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 金 运作管理 办 法 》 (以下简 称《运作 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 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信息披 露办法》 ) 、 《 合格境内 机 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 ) 、 《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 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 《通知》 )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 信 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 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的投资 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 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 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 享 有权利、 承 担义务。 基 金 投资者 欲 了解本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 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指《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更 新; 托管协议: 指《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LOF) 发售公告》 ; 《业务规则》: 指《信诚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及 代 销 及注册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2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元: 如无特指 ,指人民币;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金合同 享 受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 基 金 托 管 人 委 托 的 、 根 据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其 签 订 的 合 同 负责 基金 境外财产的保管、存管、清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投资顾问: 是指符合 《 试 行 办 法 》 规 定 的 条 件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其 签 订的合同为 基金管理人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提 供 证 券 买 卖 建 议 或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等 服 务 并 取 得 收 入 的 境 外 金 融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权根据基金运作情况 选择、更换或撤销 投资顾问; 注册登记业务: 指 本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投资人: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 18 周岁, 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 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于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合 同 合 法 取 得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基金募集期: 指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基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3 金份额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合 同 备 案 手 续, 获 得 中 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 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 ;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 投 资 人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卖出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第 三 方 机 构 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投 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议,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的 机 构 , 以 及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 可 以 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 交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深 圳 证 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会员单位: 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以下简称 “指 定报刊” ) 和 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 ) ; 基金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交易账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4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深圳证券账户: 指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设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票 账 户 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 投 资 人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 申 购 、 赎 回 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不包括 T 日);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场外: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员单位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发售: 指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销 售 机 构 向 投 资 者 销 售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日常交易: 指 场 外 申 购 和 赎 回 、 转 换 等 场 外 基 金 交 易 , 以 及 场 内 申 购 和 赎回及上市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上市交易: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投 资 人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记结算系 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基金收益: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 金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申 购 款 以 及 其 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后 得 出 的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5 基金财产估值: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财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现 行 有 效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公司行为信息: 指 证 券 发 行 人 所 公 告 的 会 或 将 会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的 价 值 及 权 益 的 任 何 未 完 成 或 已 完 成 的 行 动 , 及 其 他 与 本 基 金 持 仓 证 券 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 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不可抗力: 指 任 何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 况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重 大 政 策 调 整 、 台 风 、 洪 水 、 地 震 、 流 行 病 及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 、 戒 严 、 没 收 、 恐 怖 主 义 行 为 、 突 发 停 电 或 其 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 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三、风险揭示 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分为如下两类 , 一是因投资标的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的 市场类风 险, 包括经济周期风险、 利率风险、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等系统性或非系统性 风险; 二是持有开放 式基金的风险, 包括 流动性风险、 申购赎回未知价 风险、 管理人风险 等。 另外, 本基金主要投向 海外新兴市场,投资者还将承担新兴市场的投资风险、国家配置风险等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金砖四国” 相关的权益类资产, 主要投资工具包括股票型 ETF 、 股票等 。 本基金存在以下特有风险: 1 、海外市场 风险











































































































由于本基金为境外投资基金, 因此基金的投资效益将受到各国汇率、 税法、 政府政策、 对 外 贸易、 结算、 托管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 海外许多 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 下限的规定, 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此外, 海外投资的成本、 海 外市场的波动性可能会高于本国市场,也存在一定风险。 2 、新兴市场 风险 本基金的 主 要投资方 向 是 “金砖 四 国 ” 。与成 熟 市场相比 , 新兴市场 国 家的经济 发 展模式 较 为粗放, 经济结构欠平衡, 对外部经济依存度高。 政治上, 政权、 政 策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低, 存 在国家风险。 一旦外部环境恶化, 国际机构将会对新兴市场进行风险重估, 一方面资产价格会随 着走低,另一方面货币贬值,通胀攀升会使得对新兴市场的投资蒙受更大的损失。 新兴市场国家的资本市场往往具有市场规模较小、发展不完善、制度不健全、流动性较差、 波动性较高等特点, 投资于新兴市场的风险往往高于投资于成熟市场。 以美国标准普尔 500 指数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6 为代表的成熟市场的过去 5 年的年 平均收益波动率为 20.85% , 以摩根士丹利全球指数 (MSCI AC World Index )为代表的全球市场的过去 5 年的 年平均收益波动率 为 17.53% ,而以摩 根士丹利金 砖 四 国 指 数 (MSCI BRIC


Index ) 为 代 表 的 “ 金 砖 四 国 ” 的 过去 5 年 的年平 均 收 益 波 动 率 为 29.06% ,明 显高于成熟市场及全球市场的波动率 (数据截至 2009 年末 ) 。 3 、基金中的 基金 产品特有风险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工具为第三方基金, 此类投资方式蕴含的风险包括: 基金管理人对第三方 基金不具有实质影响力, 标的基金的投资风格及未来风险收益特征可能偏离其投资目标, 而致使 母基金的投资失效; 基金管理人对第三方基金的评估大多来自于公开披露信息, 这些信息往往是 滞后的, 并且存在所提供信息与事实不符或非事实全部的情况。 另外, 基金中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 在构建 FOF 投资组合的时候,对基金的选择在很大的程度上依靠了基金的过往业绩。但是基金 的过往业绩往往不能代表基金未来的表现,所以可能引起一定的风险。 4 、国家配置 风险 (1 )分散化 不足 风险 与投资于全球市场的基金相比, 本基金 主要投资于四国资产, 且均为新兴市场, 集中投资 风 险较突出。 投资于全球市场的基金可通过配置多国资产分散 各国非系统性风险, 而本基金组合由 于资产类别的有限可能导致相对较低 的风险分散化程度。 若四国经济联动性和市场相关性日益加 大,那么这种国家配置的集中性风险会日益凸现。 (2 )地区配 置风险 本基金的目标超额收益将部分来自于地区配置, 相应地, 这也 成为基金主动风险的主要来源 之一。 本基金将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资产配置策略对四个国家及地区进行分析进而确定投资 比例。 在分析过程中, 各分析指标的权重的合理性, 参数的准确性及资产配置策略的适用性、 时 效性都会影响策略的输出结果。 5 、行业集中 风险 行业集中风险是指较行业均衡市场而言, 基金因投资于行业集中程度较高 的市场所面临的额 外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市场中, 巴西和俄罗斯的资源类股票权重较大, 仅能源及原材料行业占两 国上市资源的半数左右; 而在中国 (含香港) 市场, 金融行业是集中程度较为突出的行业。 在这 些市场, 一旦出现行业景气度下降、 行业政策发生不利转变或行业周期进入低速增长阶段等情况, 会对相关行业本身股价产生不利影响,进而拖累全市场。 6 、输出型经 济风险 巴西、 俄罗斯、 印度及中国均为出口导向型经济, 对主要贸易伙伴的依赖性较大。 一旦其 出 现主要贸易伙伴国内经济不振或对外产品服务需求下降,将对四国经济造成负面影响。 7 、特定 ETF 的对手方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均为 ETF 。海 外市场中,部分 ETF 存在对手方风险。此类 ETF 并非通 过持有指数成分股, 而是通过持有衍生品合约 (互换等) 或 结构化产品等各种柜台式工具获取指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7 数 收 益 。 由 于 不 是 持 股 复 制 指 数 , 而 是 与 对 手 方 约 定 以 一 定 的 方 式 换 取 指 数 收 益 , 因 此 , 此 类 ETF 存在着较为显著的对手方风险,即对手方出现违约导致该 ETF 无 法全额获得指数收益甚至 损失部分或全部本金的风险。 另外, 柜台式工具不受中央结算机构的信用担保, 且一般不进行每 日盯市及结算,也可能加剧持有此类 ETF 的潜在违约风险。 8 、初级产品 风险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于钢材、 石油、 煤 炭、 有色金属等初级产品, 但上述初级产品价格的不利 变化可能对相关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带来负面影响, 甚至对国民经济造成冲击, 从而对本基金的收 益带来间接影响。 9 、法律及政 治管制风险 新 兴 市 场 国 家 的 资 本 项 目 不 完 全 开 放 , 对 外 资 参 与 证 券 投 资 的 方 式 、 比 例 及 购/ 售 汇 存 在诸 多管制。因此,这些管制及其可能的不可预期的变化会给基金带来负面的影响。 10 、税务风 险 本基金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 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 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 包括预扣税, 该行 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 一定影响。 各国、 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 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 所以可 能 须向该等国家缴纳本基金销售、 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都可能对本基金造成 影响。 11 、上市交 易的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且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 由于上市 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 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 产生风险; 同时, 可能因 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 另外,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 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 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二)市场类风险 1 、经济周期 风险 从各国经济情况来看, 均呈现显著的周期性特征, 并大致分为复苏、 过热、 滞胀以及衰退 四 个阶段, 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下不同资产及行业的投资表现存在较大差异。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 变化, 全球宏观经济、 微观经济、 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 从而影响 到 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 、政策风险 因各国政策的出台、 废止及变化 , 如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 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 、汇率风险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以人民币计价, 而标的资产的投资须以当地货币购买, 汇率变动将会影 响到以人民币计价的资产净值。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8 4 、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或其波动率发生 变化, 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 从而影响到基 金业绩。 5 、信用风险 (1 )当证 券 发行人不 能 够实现发 行 时所做出 的 承诺,按 时 足额还本 付 息的时候 , 就会产 生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 当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 可能会产生证 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2 )结算 风 险是一种 特 殊形式的 信 用风险。 在 一方已经 进 行了支付 后 ,如果另 一 方发生 违 约,就会产生结算风险。 (3 )国家 风 险,或称 主 权风险, 是 指由于投 资 目的地国 家 或地区违 约 或进行政 府 管制的 风 险,例如俄罗斯债券及迪拜世界债务违约事件。 6 、再投资风 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 各市场利率水平和再投 资的策略。 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 顺利实施。 7 、购买力风 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 力下降。 8 、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经营决策、 技术 变革、 新产品研发、 竞争加剧 等 风险。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 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 或者可 分配利润的降低,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 动。虽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9 、金融衍生 品风险 投资于金融衍生品,首先面临市场风险,又称作价格风险,指因标的资产(如利率、汇率、 股票指数、商品等)市场价格波动而导致金融衍生工具价格变动的不确定性。 其次, 投资于金融衍生品可能带来信用风险。 这里, 信用风险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对手 风 险,指衍生合约交易的一方可能出现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 失的可能性;另一类是发行者风险, 指标的资产的发行者出现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由于金融衍生品的投资往往只需要支付相对于名义资产来说极少的现金, 因此衍生品一般具 有高杠杆性。 因此, 由于 名义资产较大, 基础资产微小的价格变化可能会给投资人带来难以承受 的下行风险, 甚至引发平仓。 另外, 金融衍生品的虚拟性和复杂性也隐含着各种管理风险和操作 风险。 10、证券借 贷风险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9 证券借贷风险是指作为证券借出方, 如果交易对手方违约, 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 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 11 、正/ 逆回 购风险 正/ 逆 回 购 风 险 是 指 在 回 购 交 易 中 , 交 易 对 手 方 可 能 因 财 务 状 况 或 其 他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付 款或 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三)主动型开放式基金风险 开放式基金是一种收益共享、 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工具。 不同于银行存款或国债等无风险的 投资工具, 它不能保证投资人一定获得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主动型 开放式基金的一般风险 主要包括: 1 、主动风险 主动风险 , 又称“积 极 风险” ,是 指 由于基金 采 取主动管 理 的投资策 略 而导致的 基 金收益 与 基准收益偏离的风险。 基金的主动风险和市场自身风险共同构成了基金的总风 险。 主动风险可能 来自于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及个股选择等。 主动风险一般以跟踪误差衡量。 跟踪误差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e 是 样本期内各时点的基金投资组合与基准投资组合的收益率差额 R p ? R b ,e 是 差额序列的均值,T 表示样本个数。 2 、流动性风 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市场或者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 低成本地 调整基金投资组合, 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流动性风险又分为个股波动或资金调拨不畅 引起的日常流动性风险和突发性事件引起的巨额赎回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 个方面: 建仓成本控制不力, 建仓时效不高; 基金资 产变现能力差, 或变现成本高; 在投资人大额赎回时缺乏应对手段; 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 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 )市场整 体流动性问题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 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在不同状况下, 其流动性表现是 不均衡的, 具体表现为: 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 流动性非常好, 而在另一些时期, 则可能成交稀 少, 流动性差。 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 本基金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 情况。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 )市场中 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 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 一些单 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 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投资操作时, 可能难以按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10 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 或买入卖出行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增加基金投资 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 3 、申购、赎 回价格未知的风险 开放式基金的申购数量、 赎回金额以基金交易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算。 投 资人在当日进行申购、 赎回基金单位时, 所参考的 单位资产净值是上一个基金交易日的数据, 而 对于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在自上一交易日至交易当日所发生的变化, 投资人无法预知, 因此投资人 在申购、 赎回时无法知道会以什么价格成交, 这种风险就是开放式基金的申购、 赎回价格未知的 风险。 4 、基金投资 风险 开放式基金作为集合投资形式, 会事先设定 投资目标及相对应的投资策略。 不同的投资目标 将带来各异的投资风险。 例如, 股票 型 基金投资风险比债券型基金高, 混合型居中; 小盘 成长型 基金投资风险相对大盘价值型基金较 高,平衡型基金居中。投资人可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 选择符合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及意愿 的基金品种。


5 、投资管理 类风险 开放式境外投资基金的相关参与机构众多, 这些机构的参与合作存在诸多 潜在风险, 主要包 括: (1 )基金管 理人风险 基金管理人风险分为诚信风险和专业水平风险。 基金管理人诚信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的员工 可 能 在 境 外 投 资 管 理 活 动 中 违 法 违 规 操 作 , 或 者 在 与 基 金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可 能 发 生 冲 突 时 照 顾 私 利, 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形成基金管理人诚信风险。 基金管理人专业水平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 的员工可能由于缺乏境外市场知识与较高职业水准, 基于主观的或者客观的原因没有及时掌握境 外金融市场动态并获取相应的知识与技能 , 在境外投资决策和运作中失误, 而导致境外投资的收 益受到不利影响。 (2 )投资顾 问风险 投 资 顾 问 风 险 是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投 资 顾 问 由 于 采 用 的 标 准 及 掌 握 的 信 息 有 一 定 的 时 效 性和局限性而导致所聘的投资顾问不能较好地履行预期的投资顾问职责。 例如, 在境外投资管理 活动中,投资顾问所提供的投资建议有可能不适合当前的市场状况,而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3 )托管人 风险 基 金 托 管 人/ 境 外 托 管 人 风 险 是 指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境 外 托 管 人 在 托 管 基 金 资 产 的 过 程 中 , 由于 自身或外在因素, 可能在投资运作合规监管、 资金调拨和证券交割及各类报表编制等环节出 现差 错,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4 )证券经 纪商风险 证 券 经 纪 商 风 险 是 指 由 于 证 券 经 纪 商 自 身 或 外 在 的 不 利 因 素 而 出 现 的 不 能 有 效 完 成 证 券 经 纪业务及其它职责时,会影响到本基金的投资管理与交易活动,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11 6 、技术类风 险 (1 )操作风 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故障或者人为差错而影响基金日常运作导 致及投资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例如, 当计算机系统、 通信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出现异常情况, 可 能导致基金日常的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 净值、 基金的投资 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又如基金经理或交易员在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 务过程中由于人为失误,造成错误指令或错误交易,从而引发操作风险,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 )估值风 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或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 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 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公允地反映 基金资产价值,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3 )金融模 型风险 金融模 型 风 险 是 指 由 于 投 资 决 策 或 风 险 管 理 所 依 赖 的 金 融 模 型 错 误 或 参 数 不 准 确 而 引 发 的 风险。


(4 )会计核 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或工作疏忽形成的风险。 上述违规操 作或工作疏忽包括经常性的串户, 透支、 过失付款, 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划, 日终轧账假平, 会 计备份数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技术性错误。 7 、不可抗力 风险 指自然灾害、 政治动荡、 战争、 恐怖事件 等不可抗力发生时, 影响到当地证券价格及证券市 场的正常运作, 从而给基金收益带来负面影响或使 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四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对“金砖四国”各地区间的积极配置,以及对“金砖四国”相关 ETF 和股票的精选, 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基准货币 本基金的基准货币是人民币。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以下简称 “ETF ” ) ; 普通 股、 优先股、 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 房地产信托凭证; 政府债券、 公司债券、 可转换 债 券、 住房按揭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 银行 存款、 可转让存单、 银行承兑 汇票、 银行票据、 商业票据、 回购协议、 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 场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12 工具; 金融衍生产品、 结构性投资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本基金合同中, “金砖 四国” 是指巴西、 俄罗斯、 印度、 中国 (含香港) 。 本基 金主要投资 于“金砖四国”相关的金融资产,包括以“金砖四国”至少一国/ 地区 为主要投资范围的 ETF 以 及两类上市公司的股票: (1 ) 在 “ 金砖四国” 登记注册的企业, (2 ) 主营业务收入 主要来自于 “金砖四国” 的企业。 本 基金 投资上述 “金砖四国” 相关的金融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权益类资 产的 80%,其 余不高于 20% 的权益类资产可投资于非符合本基金定义的“金砖四国”相关金融资 产,如台湾股票等。 本基金投资于 ETF 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 且本基金所投资的 ETF 应在与中国证监会 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 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 本基金持 有 现金或到 期 日在一年 以 内的政府 债 券的比例 不 低于基金 资 产净值的 5%(若法律 法规变更或取消本限制的,则本基金按变更或取消后的规定执行)。 (四)投资理念 本基金认为, “金砖四国”作为新兴市场的代表具有较高的成长性; 其不可多得的资源禀赋、 较为成熟的经济体系为其成长的可持续性亦提供了后续支撑。 因此, 将 “金砖四国” 相关证券资 产作为主要投资标的并严格控制风险,本基金有望为投资人实现资本的长期增值。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着重于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 通过对 “金 砖四国 ” 各国家地区间的积极配置以及进一 步的个券精选,构建组合,追求超越比较基准的收益。 1 、资产配置 策略 资产配置策略包括大类资产配置和地区配置两个层面。 在大类资产配置层面, 原则上, 本基金将积极投资 于 ETF 和股票等权益类资产。 当权益类市 场整体系统性风险突出, 无法通过地区配置降低组合风险的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将降低权益类资 产的配置比例,但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 同时, 本基金将运用积极的地区配置策略, 在追求超额收益的同时, 分散组合风险。 地区 配 置通过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 依据对全球和投资目标市场的经济和金融参数的分析, 综 合 决 定 主 要 目 标 市 场 国 家 地 区 的 投 资 吸 引 力 和 投 资 风 险 , 进 而 决 定 各 个 国 家 地 区 市 场 的 投 资 比 例。 (1 )定量分 析 本基金的定量分析主要从估值指标和动量指标两类指标入手。 长期看, 价格必将回归价值。 估值指标包括预期盈利收益率 (E/Y) 和 市净率 (P/B ) 。 本基 金将对各个市场的估值水平进行横向比较, 选择相对低估的市场。 同时, 将各个市场当期值与其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13 历史水平相比较,判断是否存在较大程度的低估或高估。 短期看, 价格回归价值的路径各不相同, 市场动量因素会影响短期收益。 因此, 本 基金在考 察价值的同时还将引入动量指标,主要包括 1 个月价格动量和 12 个月 价格动量。 综合估值水平判断和动量分析的结果,得出初步地区配置建议。 (2 )定性分 析 本基金的定性分析将检验定量分析, 并对初步配置进行校准。 主要分析投资者情 绪及风险偏 好、 政府政策转变、 经济结构变化和特殊事件冲击等。 例如, 低估的市场可能会继续下行或者 在 长时间都处于低估状态。 同时, 结构性变化可能导致最初的估值信号变得不那么强烈或者不足以 触发市场表现。 另外, 定 性分析还将客观审慎的对分析师预测值进行合理调整, 以克服预测值的 “过分乐观偏差” 。 该过 程实质上包括了对定量分析中所采 用的因子进行 深入分析, 以及对定量 分析不能覆盖到的一切有效信息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将综合以上的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决定各国家地区的配置 权重。 2 、拟投资 ETF 和个股的选 择 (1 )拟投资ETF 的选择 本基金在甄选 ETF 时将 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 )标的指 数 的市场代 表 性。指数 的 市场代表 性 不仅体现 在 其能够较 好 反映全市 场 收益, 更 在于其与市场经济运行情况及预期的较高的相关性。 因此, 选择具有市场代表性的 ETF 有利于地 区配置策略的有效执行。 2 )流动性。 关注 ETF 的 流动性包括两个层面:第一,ETF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流动性情况。 一般而言,成分股的流动性愈好,ETF 的流动性 愈好。第二,ETF 本身 的流动性指标,例如 ETF 市值规模、日均成交量及换手率,ETF 买卖价差 (bid-ask spread )等。 本基金亦会根据不同资 金规模假设对标的 ETF 进行市场冲击检验。


3 )跟踪误差 。跟踪误差即意味着积极风险(active risk )。 积极风险愈低,ETF 的跟 踪效 果愈好。 4 )总费用率 (Total Expense Ratio )。ETF 是一 种间接投资工具,投资人在投资时须考虑 其购买和持有成本,例如管理费、托管费及前端收费等等。 5 ) 折溢价情况。 由于 ETF 存在以实物 申赎 (股票组合和 ETF 份额互换) 为基础的套利机制 , 折溢价水平一般较低。本基金将选择折溢价波动较小的 ETF 。 (2 )个股的 选择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将秉承价值主导的投资理念,甄选具有一定 安全边际的个股。 本基金将根据调研考察和案头分析寻找基本面优良的股票, 指标方面主要关注税后盈余增长 情况、毛利率情况及资产回报情况等,同时强调上市公司治理情况,是否为股东创造最大价值。 在此基础上, 本基金将通过估值指标识别低估品种, 主要关注市盈率、 市净率和市现率。 若为 成 长型股票,还将考察“市盈率相对盈利 增长比率”(PEG ) 辅以判断。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14 本基金还将结合行业研究分析进行个股的行业配置调整, 实现风险分散化。 本基金管理人行 业研究包括宏观经济周期、行业生命周期、行业结构升级、宏观和产业政策等内容。 3 、固定收益 资产的投资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资产投资仅作战术性规避风险之用。 当全球股市整体估值过高或基金由于 市场流动性不足而无法充分分散风险时, 本基金将适度投资于国家信用债券、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债券或其他投资级及投资级以上 的债券,例如美国国债、七大工业国(G7 ) 发行的主权债券等。本基金的固定收益资产投资不限于 “金砖四国”。 4 、金融衍生 品风险管理策略及流程 (1 )运用原 则 为了服务 于 “金砖四 国 ”投资配 置 、投资策 略 执行以及 风 险管理的 需 要, 本基金 可 能会进 行 一定的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的 金融衍生品投资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 有效管理, 不得用 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本基金运用金融衍生品遵循避险和有效管理两项原则: 1 )避险 目前全球股票市场之相关连动性越来越高, 提高了齐涨齐跌的风险, 股指期货、 期权等金融 衍生品是系统性风险避险操作的有效工具, 可减小基金因市场下跌而遭受的市场风险; 另一方面, 外汇远期合约、外汇期货、外汇互换等操作,亦可为控制外汇汇兑风险的重要策略。


2 )有效管理 金融衍生品具有交易成本低及流动性佳等优点, 通过对金融衍生品的有效管理, 可提高基金 投资组合的管理效率。 (2 )风险管 理流程 本基金在投资金融衍生品时的风险管理流 程如下: 1 )投资分析 在投资金融衍生品时,须进行周密的投资分析,分析本身要有严格的论证基础和根据。 2 )交易执行





依据投资分析,来进行投资决定,并由交易部门来执行交易,做成交易执行纪录。 3 )投资检讨 在金融衍生品的交易过后, 须进行投 资检讨, 以落 实投资的事后评价。 4 )交易限制 严格遵守监管机关对金融衍生品的各种法规限制,并根据风险状况设立交易限额。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准普尔金砖四国(含香港)市场指数 (总回报) 。 标 准 普 尔 是 全 球 最 重 要 指 数 供 应 商 之 一, 其 编 制 的 指 数 得 到 了 全 球 金 融 参 与 者 的 广 泛 应 用 。 与标准普尔指数直接关联的投资资产在 1.5 万亿 美元以上, 有 5 万亿美 元以上的资产以标准普尔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15 指数为基准, 超过了其他所有指数供应商规模之和。 其中, 标普全球宽基指数 (S&P Global BMI Index )是世 界上第一只采用自由流通市值进行加权的全球市场指数。 标准普尔金砖四国 (含香港) 市场指数 是标准普尔为本基金所定制, 由标准普尔公司编制及 日常维护。 该指数主要覆盖了在全球各大交易所上市的具有较好流动性的金砖四国股票, 是适合 作为以“金砖四国”为主要标的的投资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 标准普尔金砖四国 (含香港) 市场指数由五个子指数的成分股构成, 并按各成分股的自由流 通市值加权编制而成。 这五个子指数分别是 标准普尔巴西指数、 标准普尔 俄罗斯指数、 标准普尔 印度指数、 标准普尔中国指数 (剔除 B 股) 及 标准普尔香港指数。 它们均 为标准普尔现有的标 准 指数, 隶 属于标普全球宽基指数体系。 标准普尔金砖四国 (含香港) 市 场指数编制方法与标普全 球宽基指数体系一致,样本行业划分遵循全球行业分类体系(GICS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 或者 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 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与 “金砖四国 ” 相关的权益类资产。 从所投资市场看, “金砖 四国 ” 均属 于新兴市场, 其投资 风险往往高于成熟市场 ; 同时, “金砖四国” 经济联动性和市场相关性存在 日益加大的可能性, 因此本基金国家配置的集中性风险也可能较其他分散化程度较高的新兴市场 投资基金更高。 从投资工具看, 权益类投资的风险高于固定收益类投资的风险。 因此, 本基金 是 属于高预期风险和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其预期风险和 预期收益水平高于 一般的投资 于全球或成熟市场的偏股型基金。 (八)投资决策 1 、资产配置 决策流程 QDII 投资决策委员会 ( 以下简称 “ 投决会” ) 每月审议 基 金经理递 交 的资产配 置 提案,并 就提案内容进行决议。 具 体 流 程 为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定 量 模 型 及 定 性 判 断 对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及 地 区 间 配 置 比 例 形 成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16 资产配置提案,供月度投决会讨论。投决会就该提案有权驳回、修正。 基金经理须根据每月投决会形成的资产配置决议, 对日常交易进行事前检查, 以确保该资产 配置决议得到贯彻。 2 、证券选择 决策流程 本基金遵循投资标的备选库制度,即本基金所投资的 ETF 和股票必须在此备选库中。 首先, 本基金将依据基金合同的基本要求形成投资标的初选库。 在此初选库范围内, 投研人 员根据流动性观察、基本面研究等提交建议有关证券进入备选库的报告,由 QDII 投资研究联席 会议决定其是否进入投资标的备选库。 备选库形成后, 管理人对库进行日常和定期维护, 并进行 出库和入库的调整。 3 、组合构建 决策流程 投资组合构建方面, 基金经理将依据 基金合同的各项投资禁止及限制制度, 并依据基金投资 风格, 从备选库中选取券种初步构建投资组合 。 在初步组合形成后, 管理人将 利用数量化方法等 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 投资组合回顾是管理人实现投资目标的重要步骤。 本基金将定期回顾检验组合的业绩及风险 数据,以便对组合进行必要的动态调整和风险控制。 (九)投资限制 1 、组合投资 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 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 金 持有同一 家 银行的存 款 不得超 过 基 金净值 的 20%。在托管 账 户的存款 可 以不 受 上述限制。 (2 )本基 金 持有同一 机 构( 政府、 国 际金融组 织 除外) 发行 的 证券市 值 ( 不包括 ETF )不得 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 (3 )本基 金 持有与中 国 证监会签 署 双边监管 合 作谅解备 忘 录国家或 地 区以外的 其 他国家 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包括 ETF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 持有任一 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包括 ETF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 )不得 购 买证券 ( 不 包括 ETF ) 用于控制 或 影响发行 该 证券的机 构 或其管理 层 。本 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 以 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 比 例限制应 当 合并计算 同 一机构境 内 外上市的 总 股本, 同时 应 当一并计 算 全球存 托 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 并假设 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 )本基金 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 前 项 非 流 动 性 资 产 是 指 法 律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资 产。 (6 ) 本 基金管理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任 何 一 只 境 外 基金, 不 得 超 过 该 境 外 基 金 总 份 额 的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17 20% 。 (7 ) 本 基 金 为 应 付 赎 回 、 交 易 清 算 等 临 时 用 途 借 入 现 金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临时借 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2 、关于投资 境外基金的限制


(1 )每只 境 外基金投 资 比例不超 过 本 基金基 金 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投资境外 伞 型基金 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 )本基金 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 )其他基金 中基金;


2 )联接基金 (A Feeder Fund );


3 )投资于前 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3 、金融衍生 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 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 )本基金 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2 )本基 金 投资期货 支 付的初始 保 证金、投 资 期权支付 或 收取的期 权 费、投资 柜 台交易 衍 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 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所有参 与 交易的对 手 方(中资 商 业银行除 外 )应当具 有 不低于中 国 证监会认 可 的信用 评 级机构评级; 2 )交易对 手 方应当至 少 每个工作 日 对交易进 行 估值,并 且 基金可在 任 何时候以 公 允价值 终 止交易; 3 )任一交易 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4 )本基金 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5 )在任 何 交易日日 终 ,本基金 所 持有的有 价 证券和买 入 、卖出股 指 期货合约 价 值,合 计 (轧差计算)不得超过前一日基金资产的 100%。本基金不做杠杆放大交易。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ETF 、债券 (不含到期日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 (6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所持有的权益类资产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不得低于前一日基金资产的 60% 。 4 、证券借贷 交易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 参 与交易的 对 手方(中 资 商业银行 除 外)应当 具 有中国证 监 会认可的 信 用评级 机 构评级。 (2 )应当采 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 )借方 应 当在交易 期 内及时向 本 基金支付 已 借出证券 产 生的所有 股 息、利息 和 分红。 一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18 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 )除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


3 )商业票据 ;


4 )政府债券 ;


5 )中资商 业 银行或由 不 低于中国 证 监会认可 的 信用评级 机 构评级的 境 外金融机 构 (作为 交 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 )本基 金 有权在任 何 时候终止 证 券借贷交 易 并在正常 市 场惯例的 合 理期限内 要 求归还 任 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 ) 基金参 与证券借贷交易, 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5 、证券回购 交易 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 参 与正回购 交 易的对手 方 (中资商 业 银行除外 ) 应当具有 中 国证监会 认 可的信 用 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 )参与 正 回购交易 , 应当采取 市 值计价制 度 对卖出收 益 进行调整 以 确保现金 不 低于已 售 出证券市 值 的 102% 。一旦买方违 约 ,本基金 根 据协议和 有 关法律有 权 保留或处 置 卖出收益 以满 足索赔需要。 (3 ) 买方应 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4 )参与 逆 回购交易 , 应当对购 入 证券采取 市 值计价制 度 进行调整 以 确保已购 入 证券市 值 不低于支 付 现金的 102% 。一旦卖 方 违约,本 基 金根据协 议 和有关法 律 有权保留 或 处置已购 入证 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 )基金参 与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十)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购买不动 产。 2 、购买房地 产抵押按揭。 3 、购买贵重 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 、购买实物 商品。 5 、除应付赎 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6 、利用融资 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 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 、参与未持 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19 8 、从事证券 承销业务。 9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 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12、 买卖与 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3、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一)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 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 和投资限制规定。 (十二)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 人 应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 的 投资组合 比 例符合基 金 合同的约 定。若基金投资超过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 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十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 理 人按照国 家 有关规定 代 表基金独 立 行使投资 人 权利,保 护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 益; 2 、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 十四) 基金 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政府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五)代理投票 1、基金管理人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义行使代理 投票权利时将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基金管理人内部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履行职责之便获取不正当利益 。 2 、在履行 代 理投票职 责 过程中, 基 金管理人 可 根据操作 需 要,委托 境 外投资顾 问 、境外 托 管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 3 、本着基 金 投资者利 益 最大化的 原 则,对日 常 运作非重 要 事项 、持 股 比例较低 、 支付较 高 费用等各种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不参与投票 表决。


4 、基金管理 人应保留投票记录。 (十六)证券交易 基金管理人对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管理, 将从经纪商的选择、 经纪商的考 核、 佣金政策和基 金交易文档保存等各方面来加以规范。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20 1 、证券交易 经纪商的选择原则与标准 基金管理人对经纪商的选择原则与标准如下所示: (1 )经营状 况稳定,信誉良好。 (2 )研究 实 力较强, 能 及时为基 金 提供高质 量 的投资咨 询 服务,包 括 宏观经济 报 告、行 业 报告、 市场分析、 个股分析报告及其它专门报告, 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 提供专门研 究 报告。 (3 )具备 较 强的交易 执 行能力, 保 证所有交 易 能够按照 交 易规则完 成 ,并能实 现 较佳价 格 成交,及时反馈交易结果,提供较为准确的交易建议。 (4 )具备较 强的清算和交割能力。 (5 )合理的 佣金和收费标准。 (6 )经营行 为规范,具备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7 )具备 基 金运作所 需 的高效、 安 全的通讯 条 件,交易 设 施符合代 理 基金进行 证 券交易 的 需要,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2 、证券交易 经纪商的考核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经纪商进行综合 考评, 并根据综合考评的结果, 分配基金在各经纪商的交易量。 对于在券商选择和分仓中存在或潜 在的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进行妥善处理。 (十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于 2016 年 10 月 25 日复 核了本招 募说明书中的投资组合报告和业绩数据 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的财务数据截止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1. 报 告 期 末基金 资 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币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5,525,966.85 28.43 其中:普通股 5,525,966.85 28.43








优先 股 - - 存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11,849,808.78 60.96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21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498,869.62 7.71 8 其他资产 565,176.08 2.91 9 合计 19,439,821.33 100.00 2. 报 告 期 末在各 个 国 家(地 区 ) 证券市 场 的 股票及 存 托 凭证投 资 分 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中国香港 4,159,668.94 22.19 美国 1,366,297.91 7.29 合计 5,525,966.85 29.48 3. 报 告 期 末按行 业 分 类的股 票 及 存托凭 证 投 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信息技术 1,916,457.74 10.22 材料 1,726,051.13 9.21 工业 1,205,271.91 6.43 保健 516,582.00 2.76 电信服务 161,604.07 0.86 合计 5,525,966.85 29.48 注: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及存托凭证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进行行 业分类 4.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十名 股 票 及存托 凭 证 投资明 细 序号 公司名称 ( 英文) 公司名 称( 中 文) 证券代 码 所在证券 市场 所属国家 ( 地区)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人 民币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NINTENDO 任天堂 NTDOY US 纽约 美国 4,600 1,013,075.68 5.40 2 BEIJING TONG REN TAN 同仁堂 国药 8138 HK 香港证券 交易所 中国香港 92,000 904,569.52 4.83 3 NEXTEER AUTOMOTIVE 耐世特 1316 HK 香港证券 交易所 中国香港 75,000 652,184.78 3.48 4 GALAXY ENTERTAIN 银河娱 乐 27 HK 香港证券 交易所 中国香港 22,000 553,087.13 2.95 5 TENCENT HOLDINGS 腾讯控 股 700 HK 香港证券 交易所 中国香港 3,000 550,159.83 2.94 6 SANDS CHINA LTD 金沙中 国 1928 HK 香港证券 交易所 中国香港 18,000 521,489.53 2.78 7 TONG REN 同仁堂 1666 HK 香港证券 中国香港 40,000 516,582.00 2.76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22 TANG-H 交易所 8 ALIBABA GROUP ADR 阿里巴 巴 BABA US 纽约 美国 500 353,222.23 1.88 9 ZHAOJIN MINING-H 招金矿 业 1818 HK 香港证券 交易所 中国香港 44,500 299,992.08 1.60 10 CHINA MOBILE LTD 中国移 动 0941.HK 香港证券 交易所 中国香港 2,000 161,604.07 0.86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上述股票, 本基金 对以上证券代码采用当地市场代码。 5. 报 告 期 末按债 券 信 用等级 分 类 的债券 投 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名 的 前五名 债 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名 的 前十名 资 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名 的 前五名 金 融 衍生品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十名 基 金 投资明 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HANG SENG INVESTMENT INDEX FUNDS SERIES II-HSI ETF ETF 基金 契约型开 放式 HANG SENG INVESTMENT MANAGEMENT LTD 3,389,552.79 18.08 2 HANG SENG INVESTMENT INDEX FUNDS SERIES - H-SHARE INDEX ETF ETF 基金 契约型开 放式 HANG SENG INVESTMENT MANAGEMENT LTD 1,588,993.32 8.48 3 Direxion Daily Russia Bull 3X Share ETF 基金 契约型开 放式 DIREXIONSHARES 1,225,933.23 6.54 4 IPATH MSCI INDIA INDEX ETN ETF 基金 契约型开 放式 BARCLAYS CAPITAL 1,183,613.01 6.31 5 IPATH BLOOMBER SUGAR SUBIND ETF 基金 契约型开 放式 BARCLAYS CAPITAL 890,624.86 4.75 6 TRACKER FUND OF HONG KONG ETF 基金 契约型开 放式 STATE STREET GLOBAL ADVISORS ASIA LT 774,873.00 4.13 7 Direxion Daily Brazil Bull 3X Shares ETF 基金 契约型开 放式 DIREXIONSHARES 676,704.21 3.61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23 8 VELOCITYSHARES 3X LONG GOLD ETF 基金 契约型开 放式 DUMMy 649,082.16 3.46 9 DIREXION DAILY INDIA BULL 3X ETF 基金 契约型开 放式 DIREXIONSHARES 547,098.80 2.92 10 DIREXION DAILY FTSE ETF 基金 契约型开 放式 DIREXIONSHARES 516,290.77 2.75 10.


投资 组 合报告 附 注 1)


本 基 金 本 期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中 没 有 发 行 主 体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的, 或 在 报 告 编 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


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 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61,709.32 3 应收股利 3,409.44 4 应收利息 57.32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65,176.08 4)


报告期末持 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因四舍五 入原因, 投资 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五 、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 往 业绩并不 代 表其未来 表 现。投资 有 风险, 投资者 在作出投 资 决策前应 仔 细阅读本 招募 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6 年9 月30 日。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0 年 12 月 16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0.00% 0.00% 2.19% 0.53% -2.19% -0.53%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24 2011 年1 月1 日至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80% 1.09% -26.41% 1.36% 5.61% -0.27% 2012 年1 月1 日至2012 年 12 月 31 日 7.83% 0.87% 15.73% 0.94% -7.90% -0.07% 2013 年1 月1 日至2013 年 12 月 31 日 -5.27% 0.88% -1.58% 0.89% -3.69% -0.01% 2014 年1 月1 日至2014 年 12 月 31 日 -9.77% 0.77% 2.11% 0.80% -11.88% -0.03% 2015 年1 月1 日至2015 年 12 月 31 日 -9.45% 1.27% -4.15% 1.23% -5.30% 0.04% 2016 年1 月1 日至2016 年 9 月30 日 10.59% 1.10% 17.19% 1.10% -6.60% 0.00% 2010 年 12 月 16 日至 2016 年 9 月30 日 -26.90% 1.00% -1.76% 1.07% -25.14% -0.07% (二)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注: 本基金建 仓期自2010 年12 月17 日至2011 年6 月16 日, 建 仓期结束时资产配置比例符 合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25 六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 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 号上 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日期:2005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 】142 号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电话: (021 )68649788


联系人:唐世春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0 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 员 张翔燕女士,董事长,硕士学位。历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综合计划部总经理,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 中信银行总行营业总部副总经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 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 司业务协同部主任, 现任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副董事长、 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信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之子公司)监事。 王道远先生, 董事, 工商 管理硕士。 历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 理部总经理、 信托管 理部总经理、 总经理助理、 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 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 会秘书、固有业务审查委员会主任兼天津信唐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Guy Robert STRAPP 先生 ,董事,商科学士。历任瀚亚投资(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总裁、 瀚亚投资 (新加坡) 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现任 瀚 亚投资集团首席执行官兼瀚亚投资(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魏秀彬女士, 董事, 新加 坡籍,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施罗德国际商业银行东南亚区域合规经 理、施罗德投资管理( 新 加坡) 有限公 司亚太地区风险及合规总监。现任瀚亚投资首席风险官。 吕涛先生,董事,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09 年 2 月已与 华夏基金管理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26 有限公司合并)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首席执行官。 孙麟麟先生, 独立董事, 商科学士。 历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 资产管理审计团队亚太 区 联 合 领 导 人 , 安 永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旧 金 山 ) 美 国 西 部 资 产 管 理 市 场 审 计 团 队 领 导 等 职 。 现 任 Lattice Strategies Trust 独立受托人 、 Nippon Wealth Bank 独 立董事、 Ironwood Institutional Multi Strategy Fund LLC and Ironwood Multi Strategy Fund LLC. 独立 董事。 夏执东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硕士。 历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主任、 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国际部副处长、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 北京天华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现任致 同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


杨思群先生, 独 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 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 现任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


注: 原 “英国 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 自 2012 年2 月14 日起 正式更名为瀚亚投 资,其旗下各公司名称自该日起进行相应变更。瀚亚投资为英国保诚集团成员。 2.监事 於乐女士, 执行监事, 经济学硕士。 历任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管理部主管、 通用电 气 金融财务(中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 现 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人力资源官。 3.经营管理 层人员情况 吕涛先生,董事,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09 年 2 月已与 华夏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合并)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首席执行官 。 桂思毅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安达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审计员, 中乔智 威汤逊广告有限公司财务主管, 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财务经理,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 险控制总监、 财务总监、 首席财务官、 首席运营官。 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首席 财务官。 唐世春先生, 副 总经理, 法学硕士。 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 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信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 4.督察长 周浩先生, 督察长, 法学硕士, 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科员、 公职律师、 副调研 员, 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信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5 、基金经理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27 刘儒明先生, 工学硕士。 曾任职于永 昌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担任基金经理; 于富邦 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担任基金经理; 于金复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担任基金经 理; 于台湾工银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担任基金经理; 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 境 外投资部经理。2009 年6 月加入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外投资副总监,信诚金砖四国积 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信诚 全球商品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 ) 的基金经理。 6 、QDII投资 决策委员会成员


胡喆女士,总经理助理、副首席投资官、特定资产投资管理总监; 王睿先生,研究副总监、基金经理; 刘儒明先生,海外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本基 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违规行 为 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28 (5 )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


(3 )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 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基金管 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是指公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作、 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风险 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 措施和方法等文本制度的总称。 内部控制的总体 目标是: 建立一个决策科学、 营运高效、 稳健发展的机制, 使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尽可能免受各 种 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内部控制遵 循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 执行和监督层次, 贯穿了各业务流程的所有环节, 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性原则: 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不得与 之相抵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制约原则: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各业务环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作到公司决策、 执行、 监 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 岗位的设置分离 (如交 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的分离等) , 形成权 责分明、 相互 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而不断 修正,并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 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尽量降低经营运 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 公司基金投资、 基金交易、 投资研究、 市场开发、 绩效评估等相关部门, 应 当 在空间和制度上适当分离, 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对 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应制定 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2 、风险防范 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 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 严密有效的多级 风险防范体系:


(1 )一级风 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29 董事会下设风控与审计委员会, 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面和重点的分析 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长。 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 组织、 指 导公司监察稽核和风险管理工作, 监督检查 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者董 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2 )二级风 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风险管理 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 、 监察稽核部 和风险管理部层次 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总经理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 对公司在经营管理 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 分析、 评估, 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 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 全面、 及时、 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 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 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 对基金的总 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在督察长指导 下, 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 对各岗位、 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3 )三级风 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 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 施,达到: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 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 实行双人负责; 属于单人、 单 岗处理的业务, 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 相关 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 、基金管理 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七 、 境外投资顾问 本管理人于 2015 年 10 月 8 日发布公告, 根据对信诚 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实际管理 情况,经双方协商,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本基金的 境 外投资顾问瀚亚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 (Eastspring Investments (Singapore) Limited ) 就终止本基金的 《投资顾问协议》 达成一致意见, 自 2015 年 10 月 12 日起 , 瀚亚投资 (新加坡) 有限公司不再担任本基金的境外投资顾问。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30 八 、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依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0]1217 文核准。 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 限为不定期。 本 基 金 的 实 际 募 集 期 限 为2010 年11 月8 日至2010 年12 月10 日 。 本 次 募 集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399,098,319.14 元人民币 ,认购 款项 在基金 验资 确认日 之前 产生的 银行 利息共 计99,835.02 元人 民币。 上述资金已于2010 年12月16日 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 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3809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 民币计算,募集发售 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399,098,319.14 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99,835.02 份基金份 额。两项合计共 399,198,154.16 份基 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其 中,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 总额为 990.35 份, 占本基 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0025% 。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 会计 师费、信息披露费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九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0年12 月17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二十个工 作 日 出现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数量不满 二 百人或者 基 金资产 净 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十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上市交易和申购赎回两种方式。本章是有关基金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 生 效后,基 金 管理人可 以 根据有关 规 定,申请 本 基金的基 金 份额上市 交 易。基金 上 市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 份额转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再 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31 2011 年 1 月20 日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 、本基金上 市首日的 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实 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 首日起实行; 3 、本基金买 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 其整数倍; 4 、本基金申 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 币; 5 、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及 《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 深 圳证券交 易 所挂牌交 易 ,交易行 情 通过行情 发 布系统揭 示 。行情发 布 系统同时 揭 示基金最近一个净值披露日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 T 日 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 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 +1 日(含该日 )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 T 日 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 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深 圳证券交易所可 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 1 、不再具备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2 、违反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本基金上市; 3 、严重违反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 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核准后, 可恢复本基金上市。 (八)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 : 1 、自暂停上 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 、基金合同 终止;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 终止上市; 4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 终 止上市情 形 时,由证 券 交易所终 止 其上市交 易 , 基金管 理 报经中国 证 监会备案 , 并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九)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32 进行调整的,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十)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十 一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两种方式。本章是有关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的 场 内 申 购 与 赎 回 和 基 金 份 额 的 场 外 申 购 与 赎 回 两 种 方式。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场外申购赎回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销机构 (具体名单见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 。 场内申购与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见本 基金发售公告) 。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上 述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 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 或网上交易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和 美 国 纽 约 证 券 交 易 所 同 时 正 常 交 易 的 工 作 日 (各交易 所 休市日信 息 将提前公 布 于基金管 理 人 的公司 网 站上) ,但基 金管理人 根 据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 赎回时除外。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参见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 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 或非开放 日受理或者拒绝受理投资人的申购、 赎回申请, 届时以基金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如 果本基金接受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时间 本基金于 2011 年 1 月 14 日开始办理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33 1 、 “未知价” 原则, 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折算为人民 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金采用 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在 场 外销售机 构 赎回基金 份 额时,基 金 管理人按 先 进先出的 原 则,即 对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 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 、当日的 申 购与赎回 申 请可以在 当 日业务办 理 时间结束 前 撤销,在 当 日业务办 理 时间结 束 后不得撤销; 5 、 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 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 办理场内申购、 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 、投资人 办 理本基金 的 场内申购 、 赎回业务 时 ,需遵守 深 圳证券交 易 所、中国 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7 、基金管 理 人在不损 害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权益 的 情况下可 更 改上述原 则 ,但应在 新 的原则 实 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 为投资人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 T+3 日(包括 该日) 后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 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投资者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 告。 3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交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人支付赎回款项, 赎 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人银行账 户, 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如本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时,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34 赎回款项支付的时间将相应调整。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通过本基 金场外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人民币 1,000 元 (含申购费) , 以基 金代销机构的约定为准。 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 人民币 (含申购费) , 追加 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 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 金额的限制, 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 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本基金 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 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 、单笔赎回 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 留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投资人 可 多次申购 , 本基金不 对 单个投资 者 累计持有 的 基金份额 上 限进行限 制 。 法律 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基金管 理 人可根据 市 场情况, 在 法律法规 允 许的情况 下 ,调整上 述 对申购金 额 和赎回 份 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申 购费率最高不高于净申购金额的 5% ,且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 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 1.6% 100 万≤M<200 万 1.2% 200 万≤M<500 万 0.8% M ≥500 万 1000 元/ 笔 (注:M :认购金额;单位: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2 、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 最高不超过 赎回金额的 5% ,按照持有时间递减 ,即相关基 金份额 持有时间越长,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其中 1 年为 365 天 ), 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25 % N≥2 年 0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率为 0.5% 。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35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赎回费用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 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当归入 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 、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 、 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 的 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5 、基金管 理 人可以在 不 违反法律 法 规规定及 基 金合同约 定 的情况下 根 据市场情 况 与代销 机 构协商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转换费 率。 6 、本基金 申 购、赎回 的 币种为人 民 币,基金 管 理人可以 在 不违反法 律 法规规定 的 情况下 , 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对业绩基准、信息披露等相关约定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6% , 假设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 若投资者选择场外申购,则: 净申购金额=50,000/ (1 +1.6% )=49,212.60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212.60 =787.40 元 申购份额=49,212.60/1.050 =46,869.14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从 场外 申购本基金,假设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 可得到 46,869.14 份 基金份额。 若投资者选择场内申购,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46,869 份,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6,869 ×1.05=49,212.45 元 退款金额=50,000-49,212.45-787.40=0.15 元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从 场内申购本基金, 假设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 则其 可得到基 金份额 46,869 份,退款 0.15 元。 2 、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36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赎回持有期未满 1 年的 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00 份, 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5% (场 内基金份额赎回费不论持有期长短均为 0.5% ) , 假设 T 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 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100=11,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 0.5%=55 元


赎回金额=11,000 -55=10,945 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基金, 假设 T 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100 元, 可 得金额为 10,945 元。 3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2 日内公告 。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 。 4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 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 , 小数点后 2 位以下舍去 , 舍去部分所 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 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数部 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5 、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 赎回净额为赎回 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 各计算结果均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 小 数点后 2 位 以下舍去, 舍去 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投资人场 外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2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 +3 日起有 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人场 外 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2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 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本基金 场 内申购和 赎 回的注册 登 记业务, 按 照深圳证 券 交易所及 中 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5 、基金管 理 人可在法 律 法规允许 的 范围内 , 对 上述注册 登 记办理时 间 进行调整 , 并最迟 于 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37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后的余 额) 与净转出申请 (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 额) 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为 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场外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1 )接受 全 额赎回: 当 基金管理 人 认为有能 力 兑付投资 人 的全部赎 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 期赎回: 当 基金管理 人 认为兑付 投 资人的赎 回 申请有困 难 ,或认为 兑 付投资 人 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 上 一日基金 总 份额 10%的前提下, 对 其余赎回 申 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 日 的赎回申 请, 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者外, 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 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当发 生 巨额赎回 并 延期办理 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通 过 邮寄、传 真 或 招募说 明 书规定 的 其他方式, 在 3 个工作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介 予以公告。 (4 )暂停接 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 续 2 个或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期限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 额 赎 回 的 场 内 处 理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 、在本基 金 的开放日 出 现或者可 能 出现如下 情 况时,基 金 管理人可 以 拒绝或暂 停 接受投 资 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主 要 市 场 或 外 汇 市 场 正 常 或 非 正 常 停 市, 可 能 影 响 本 基 金 投 资 , 或 导 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本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 )基金资 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5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38 (6 )基金 资 产规模或 者 份额数量 达 到了基金 管 理人规定 的 上限(基 金 管理人可 根 据外管 局 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 (7 )基金 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 构 或注册登 记 机构因技 术 保障导致 基 金销售 系 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 )本基 金 的资产组 合 中的重要 部 分发生暂 停 交易或其 他 重大事件 , 继续接受 申 购可能 会 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9 )深圳证 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


(10)基金 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11 )法律 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时,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 人账户。 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 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上述 (1 ) 到 (9 ) 项和 第 (11 )项暂 停申 购时, 基 金管理人还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2 、在本基 金 的开放日 出 现或可能 出 现如下情 况 时,基金 管 理人可以 暂 停接受投 资 人的赎 回 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以及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 基 金 投 资 的 主 要 市 场 或 外 汇 市 场 正 常 或 非 正 常 停 市, 可 能 影 响 本 基 金 投 资 , 或 导 致 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连 续巨额赎回,根据 基金合同 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 )发生本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 )本基 金 的资产组 合 中的重要 部 分发生暂 停 交易或其 他 重大事件 , 继续接受 赎 回可能 会 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基金 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 构 或注册登 记 机构因技 术 保障导致 基 金销售 系 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7 )深圳证 券交易所、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 (8 )法律法 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的, 已 经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 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 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 、暂停基金 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暂停期 间 结束,基 金 重新开放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按规 定 公告并报 中 国证监会 和 基金管 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39 5 、基金管 理 人可以根 据 暂停申购 或 赎回的时 间 ,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 定,最 迟 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基金转换 的程序及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 二 、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等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 、本基金 的 份额采用 分 系统登记 的 原则。场 外 认购或申 购 的基金份 额 登记在注 册 登记系 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 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 证 券登记结 算 系统中的 基 金份额既 可 以在深圳 证 券交易所 上 市交易, 也 可以直 接 申请场内赎回。


3 、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 、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 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 额 登记在证 券 登记结算 系 统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在 变更办理 上 市交易或 场 内赎回 的 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 、募集期内 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三)跨系统转登记 1 、跨系统 转 登记是指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将持有 的 基金份额 在 注册登记 系 统和证券 登 记结算 系 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本基金跨 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1 、非交易 过 户是指不 采 用申购、 赎 回等基金 交 易方式, 将 一定数量 的 基金份额 按 照一定 规 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包括 继承、 捐赠、 司 法强制 执行及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40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 合格的投资 人。其中: (1 ) “继承 ”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 ) “捐赠”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 的基金会或其他 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 “司法强 制执行” 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 、办理非 交 易过户业 务 必须提供 基 金注册登 记 机构要求 提 供的相关 资 料,并向 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申请办理。 3 、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4 、基金注 册 登记机构 只 受理国家 有 权机关依 法 要求的基 金 账户或基 金 份额的冻 结 与解冻 。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一律转为基金份额并冻结。 5 、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 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上市 费用及年费; 4 、基金的 证 券交易费 用 、投资基 金 时所发生 的 费 用及在 境 外市场的 开 户、交易 、 清算、 登 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 、基金的资 金汇划费用;


9 、基金依 照 有关法律 法 规应当缴 纳 的,购买 或 处置证券 有 关的任何 税 收、征费 、 关税、 印 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简称 “ 税收” );


10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投资顾问, 包括投资顾问费) 按基金资产净值 的1.75% 年费 率计提。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41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7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1.7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 包括向其支付的相应服务费) 按 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年 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 、本条第( 一)款第 3 至第 7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 (一) 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 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 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 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 (四)基金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 媒介予以披露。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境外市场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 本基金将按权责发 生制原则进行估值;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 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 应的估值调整。 十 四 、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 形成的价值总和。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42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在境内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资金账户, 在境外开立外币 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 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 、本基金 财 产独立于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和境外托 管 人的 固有 财 产。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 管人、境 外 托管人因 基 金财产的 管 理、运用 或 者其他情 形 而取得 的 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4 、基金托 管 人或境外 托 管人按照 规 定或境外 市 场惯例开 设 基金财产 的 所有资金 账 户和证 券 账户。 5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 管人以其 自 有的财产 承 担自身相 应 的法律责 任 ,其债权 人 不得对 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 者 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7 、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五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 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并为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频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T+1 日 完成 T 日估 值。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衍生品、 存托凭证、 基金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和其它投 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 方法 (1 )上市流 通股票: 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市场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43 (2 ) 未上 市股票: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收盘价估值;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在 估值日无交易的,以其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估值。 2 、债券估值 方法 (1 )对于 上 市流通的 债 券,证券 交 易所市场 实 行净价交 易 的债券按 估 值日其所 在 证券交 易 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2 )对于 非 上市债券 , 参照主要 做 市商或其 他 权威价格 提 供机构的 报 价进行估 值 。若债 券 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的, 由基金管理人可从其经纪商处取得, 并及时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基 金托管人。 3 、衍生品估 值方法 (1 )上市 流 通衍生品 按 估值日其 所 在证券交 易 所的收盘 价 估值;估 值 日无交易 的 ,以最 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 未上市 衍生品 如果使用估值技术可以合理的确定公允价值, 则采用估值技术,否则 基金 管理人可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及时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基金托管人 。 4 、存托凭证 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 、基金估值 方法 (1 )上市 流 通的基金 按 估值日其 所 在证券交 易 所的收盘 价 估值;估 值 日无交易 的 ,以最 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其他基 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 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的, 由基金管理人可从其经纪商处取得, 并及时通过书面 形式告知基金托管人。 6 、非流动性 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 或流通受限、 或暂停交易的证券, 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 如果 上 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 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在任何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6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44 8 、国家法律 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的,按其新的规定进行估值。 9 、估值中的 汇率选取原则: 估 值 计 算 中 涉 及 人 民 币 对 主 要 外 汇 的 汇 率 应 以 当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或 其 授 权 机 构 公 布 的 人 民 币即期汇率中间价;涉及人民币对其他币种的即期汇率,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 10、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 本基金将按权 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 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 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管理人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发送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 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主要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 抗 力或其它 情 形致使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境外托管 人 、投资顾 问 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 、占基金 相 当比例的 投 资品种的 估 值出现重 大 转变,而 基 金管理人 为 保障投资 人 的利益 , 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基 金 管理人认 为 属于紧急 事 故的任何 情 况,会导 致 基金管理 人 不能出售 或 评估基 金 资产的; 5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将计算的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人民币,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 、当基金财 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 值错误。 2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将采 取 必要、适 当 合理的措 施 确保基金 财 产估值的 准 确性、 及 时性。其 中 基金份额 净 值计算差 错 小于基金 份 额净值 0.5% 时,基金 管 理人与基 金 托管人应 在发 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 不做追溯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 0.5% 时,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公 告、通报 基 金托管人 并 报中国证 监 会备案。3 、 前述内容 如 法律法规 或监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45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按本条(四)估值方法中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 可 抗力原因 ,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 人虽然已 经 采取必要 、 适当、合 理 的措施 进 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六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等 项 目 后 的余额。 1 、基金收 益 包括:基 金 投资所得 红 利、股息 、 买卖股票 差 价、银行 存 款利息、 外 汇兑换 损 益以及其它合法收入。 2 、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 、基金净 收 益为基金 收 益扣除按 照 法律法规 规 定可以在 基 金收益中 扣 除的费用 等 项目后 的 余额。 (二)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期末可 供 分 配 利 润 采 用 期 末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益的 孰 低 数 (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即收益分配基准日。 (三)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期末可 供分配利润按基金份额进 行比例分配。 1 、本基金的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金收 益 分配采用 现 金方式或 红 利再投资 方 式。登记 在 注册登记 系 统的基金 份 额,其 持 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 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选择红利再投资的, 现金红利则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具体日 期以本基金分红公告为准);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支持现金红利方式, 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 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 规定; 3 、在符合基 金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况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 ; 4 、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5 、 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 、每次基 金 收益分配 比 例不低于 收 益分配基 准 日可供分 配 利润 的 25% (收益分 配 基准日可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46 供分配利润指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8 、 基金红利 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9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 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收益分配 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分 配 时发生的 银 行转账等 手 续费用由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自行承 担 。当投资 人 的现金 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具体日期以本基金分红公告为准)。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 七 、基金的会计和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为记账单位。 3 、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5 、本基金会 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基金管 理 人应保留 完 整的会计 账 目、凭证 并 进行日常 的 会计核算 , 按照有关 规 定编制 基 金会计报表,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 、基金管 理 人聘请与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境外托 管 人相独立 的 、具有从 事 证券业 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 理 人认为有 充 足理由更 换 会计师事 务 所,须报 中 国证监会 备 案。基金 管 理人应 在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披露。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47 十 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 媒介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招 募说明 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 议 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 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 获 准在证券 交 易所上市 交 易的,基 金 管理人应 当 在基金份 额 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 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和管理人网站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如本基金投资衍生品, 应当在每个工作日计算并披露基金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T+2 日 (T 日为 开放日) 通过指定 媒介和管理人网站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后 2 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管理人网站上 。 (六)定期报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的 相 关 文 件 的 规 定 单 独 编 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相 关 内 容 进 行 复 核。 1 、基金年 度 报告:基 金 管理人应 当 在每年结 束 之日起九 十 日内,编 制 完成基金 年 度报告 ,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48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在上半 年 结束之日 起 六十日内 , 编制完成 基 金半年 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3 、基金季 度 报告:基 金 管理人应 当 在每个季 度 结束之日 起 十五个工 作 日内,编 制 完成基 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 列事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 理 人的董事 长 、总经理 及 其他高级 管 理人员、 基 金经理和 基 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 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 金管理人、基 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 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 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 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49 21、基金开 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 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 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 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暂 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选择、 更换或撤销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 28、 基金运作 期间如遇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变动, 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事件有可能对基金投 资产生重大影响; 29、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 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 报 告公布后 , 应当分别 置 备于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的 住 所, 投资 人 可免费 查 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有关交易管理、 佣金返还安排、 代理投票政策、 流程、 记录的文件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 九 、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 金 合同涉及 法 律法规规 定 或本合同 的 约定应经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 议 通过事 项 的,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 变 更 后 的 基 金 合 同 自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因相应 的 法律法规 发 生变动并 属 于 基金合 同 必须遵照 进 行修改的 情 形,或者 基 金合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或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50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 同 终止,基 金 管理人应 当 按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有关法 律 法规规定 对 基金财 产 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 自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 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 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 财 产清算组 成 员由基金 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 具 有从事证 券 相关业务 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 产清算组 负 责基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估价 、 变现和分 配 。基金财 产 清算组 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 算报告; (6 )聘请 会 计师事务 所 对清算报 告 进行外部 审 计,聘请 律 师事务所 对 清算报告 出 具法律 意 见书; (7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2 ) 、 (3 )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51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二十、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 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 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 二 ) 基金托 管 部 门及主 要 人 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 现有员工 110 余人, 大 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 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 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 专业化 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 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一对多、一对一) 、社 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 、RQFII 、QDII 、境外三 类机构 、券商资产管 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 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 开展绩效评估、风险 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 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 三 ) 证券投 资 基 金托管 情 况 截至2016 年09 月 30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502 只 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金 471 只, QDII 基金 31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 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 四 ) 托管业 务 的 内部控 制 制 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52 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 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 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 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 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 后获得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和“SSAE16” 等国际主 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 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6 年, 中国 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 和 “SSAE16 ” 双准则的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 的安全。 ( 五 ) 托管人 对 管 理人运 作 基 金进行 监 督 的方法 和 程 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报告。 二十 一 、 境外托管人 一、中银香港概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


住所:[ 香港 花园道 1 号 中银大厦]


办公地址:[ 香港花园道 1 号中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 岳毅总裁]


成立时间:[1964 年 10 月 16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黄 晚仪 副总经 理 托管业务 主管]


联系电话:[852-3982-6753]


中国银行(香港) 有限公司 ( “中银香港” ) 早于 1964 年成立, 并在 2001 年 10 月1 日正式 重 组为中国银行( 香港) 有 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注册的持牌银行。其控股公司- 中银 香港( 控股) 有限公司( “ 中银香港(控股)”) - 则于2001 年 2 日 在香港注册成立,并于 2002 年7 月25 日开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53 始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2002 年12 月 2 日被纳入为恒生指数成分股。中银香港目 前主 要受香港金管局、证监会以及联交所等机构的监管。


截至 2015 年12 月月底 , 中银香港(控股) 有限公司 的总资产超过 23,678 亿 港元, 资本 总额 超过 1,979 亿港元, 总 资本比率为 17.86% 。 中银香港的财务实力及双 A 级信用评级, 可以媲美 不少大型全球托管银行。中银香港( 控股) 最新信 评如下( 截至2016 年 3 月31 日): 穆迪投资服务 标准普尔 惠誉国际评级 评级展望 负面 稳定 稳定 长期 Aa3 A+ A 短期 P-1 A-1 F1 展望 负面 稳定 稳定 中银香港作为香港第二大银行集团,亦为 三家本地发钞银行之一,拥有最庞大分行网络与 广阔的客户基础。 托管服务是中银香港企业银行业务的核心产品之一,目前为超过六十万企业及工商客户提 供一站式的证券托管服务。对于服务国内企业及机构性客户( 包括各类QDII 及其理 财产品等) , 亦素有经验,于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包括于 2006 年被委任为 国内首只银行类 QDII 产 品之境外 托管行,及于 2007 年被 委任为国内首只券商类 QDII 集成计划 之境外托管行等,其业务专长及 全方位的配备,令中银香港成为目前本地唯一的中资全面性专业全球托管银行, 亦是唯一荣获 「亚洲投资人杂志」颁发奖项的中资托管行(2012 年服务提 供者奖项「最佳跨境托管亚洲银行 奖」) ,並 在 2013 年荣 获《 银行家 》( The Banker ) 选为 「香港区最佳银行奖」以及财资 杂志(The Asset) 颁发资 产服务奖项之「最佳 QFII 托管银行奖 」 。 截至 2015 年12 月 31 日止 ,中银香港( 控股) 的托管 资产规模达 7,766 亿港元 。 (二)托管部门人员配备、安全保管资产条件的说明 1 、主要人员 情况 托管业务是中银香港的核心产品之一,由管理委员会成员兼副总裁林景臻先生直接领导。 针对国内机构客户而设的专职托管业务团队现时有二 十名骨干成员,职级均为经理或以上,分 别主理结算、 公司行动、 账务(Billing) 、 对账(Reconciliation) 、 客户服 务、 产品开发、 营销 及网管理等方面。骨干人员均来自各大跨国银行,平均具备 15 年以上 的专业托管工作经验( 包 括本地托管及全球托管) ,并操流利普通话,可说是香港最资深的托管团队。 除配备专职的客户关系经理, 中银香港更特设为内地及本地客户服务的专业托管业务团队, 以提供同时区、同语言的高素质服务。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54 除上述托管服务外,若客户需要估值、会计、投资监督等增值性服务,则由中银香港的附 属公司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 ( “中银 保诚” ) 提供 。 作为 「强制 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 」 认可的信托公司,中银保诚多年来均提供国际水平的估值、会计、投资监督等服务,其专职基 金会计与投资监督人员达 50 多名, 人员平均具备 10 年以上 相关经验。 中银香港的管理层对上述服务极为重视,有关方面的人员配置及系统提升正不断加强。另 外,其它中/ 后台部门亦全力配合及支持托管服务的提供,力求以最高水平服务各机构性客户。 2 、安全保管 资产条件


在安全保管资产方面,为了清楚区分托管客户与银行拥有的资产,中银香港目前已以托管 人身份在本港及海外存管或结算机构 开设了独立的账户以持有及处理客户的股票、债券等资产 交收。 除获得客户特别指令或法例要求外,所有实物证券均透过当地市场之次托管人以该次托管 人或当地存管机构之名义登记过户,并存放于次托管人或存管机构内,以确保客户权益。至于 在异地市场进行证券交割所需之跨国汇款,除非市场/ 存托 机构/ 次托管 行等另有要求,否则中 银香港会尽可能在交收日汇入所需款项,以减少现金停留于相关异地市场的风险。 先进的系统是安全保管资产的重要条件。 中银香港所采用的托管系统名为”Custody & Securities System ”或简称CSS ,是中银香 港聘用一支科技专家、并结合银行内部的专才,针对机构性客户的托管需求在原有的零售托管 系统上重新组建而成的。CSS 整个系 统构建在开放平台上,以 IBM P5 系列 AIX 运行 。系统需使 用两台服务器,主要用作数据存取及支持应用系统软件,另各自附有备用服务器配合。此外, 一台窗口服务器已安装 NFS (Network File System, for Unix) 模块,负责 与 AIX 服务 器沟通 。 新系统除了采用尖端科技开发,并融合机构性客户的需求与及零售层面的系统优势,不单 符合 SWIFT-15022 之要求 ,兼容 file transfer 等 不同的数据传输,亦拥有庞大的容量( 原有 的零售托管系统就曾多次证实其在市场买卖高峰期均运作如常,反观部分主要银行的系统则瘫 痪超过 1.5 小时) 。 至于基金估值、会计核算以及投资监督服务,则采用自行研发的 FAMEX 系统进行处 理,系 统可相容多种货币、多种成本定价法及多种会计核算法,以满足不同机构客户及各类基金的需 要。系统优势包括: 多 种货币;多种分类;实时更新;支持庞大数据量;简易操作, 方便用户 。 系统所支持的核算方法包括: 权重 平均(Weighted Average) ;后入先出(LIFO);先入 先出 (FIFO) ; 其它 方法可经与客户商讨后实施。 系统所支持的估值方法有: 以 市场价格标明(Marking to Market);成本法;成本或市场价的较低者;入价与出价(Bid and offer) ;分 期偿还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55 (Amortization);含息或 除息(Clean/dirty) ;及 其它根据证券类别的例外估值等。 二十 二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 号上 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 号上 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联系人:陈强 联系电话:021- 68649788


客服电话:400-6660066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开 户 、 认 购 、 申 购 及 赎 回 等 业 务, 具体交 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xcfunds.com. 2 、销售机构 (1 )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 刘岫 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电话:010-66594977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7596219 传真 :010 -66275654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3 )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56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95599.cn (4 )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 0755 -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5 )交通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张宏革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东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胡昱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0769-96228 公司网站:www.dongguanbank.cn (7 )宁波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57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528 (上海地 区 962528 )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021 -63586210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8 )华夏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马旭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邮编:518048 )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 : 侯艳红





电话:010 -60838995 传真:0755-23835861 、010-60836029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10)中信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 : 魏明 联系电话:(010)85130579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1 )中信 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58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12)中信 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苗岭路 29 号 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13)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 :朱雅崴 电话:021 -38676767 客户服务热线: 95521


公司网址: www.gtja.com (14)中国 中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张鹏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15)西藏 同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 118 弄东 方环球企业园 24 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811177 (16)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59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53 或 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 -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17)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200040 )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18)中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81283900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9)长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20)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60 基金业务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 www.guosen.com.cn (21)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 (0755 )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22)平安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518048 )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3)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19、36 、38、39 、41 、42 、43 、44 楼


联系人:黄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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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20 )87555305 (24)申万 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61 联系人:黄莹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5)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邓颜 联系电话:010-66568292 客户服务电话:4008 -888 -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6)华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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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 (福建省 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27)安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28)东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62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9) 天相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简称“天相投顾” )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联系人:林爽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1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ijin.txsec.com (30) 信达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鹿馨方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31) 华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 1 号楼6 层2 区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32)申万 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邮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63 编:830002 )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户 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联系人:王怀春(33) 红塔证券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 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传真:0871-3578827 客服电话:4008718880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34 )世纪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35)长城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16 、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 :刘洋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36 )上海天 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400-1818-188 (37)上海 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6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 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9 公司网址:www.howbuy.com 客服电话:400-700-9665 (38)上海 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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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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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深圳 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客服电话:4006-788-887 (40)和讯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 场 E 座 18F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电话:010 —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官网网址:www.licaike.com 客服电话:400-920-0022 (41)上海 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张皛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65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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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021-33323993 网址:fund.bundtrade.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42 )浙江 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 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 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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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0571-86800423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4008-773-772 (43 )上海 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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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4000-466-788 (44 )北京 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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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010-88067526 网址: www.5irich.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45 )珠海 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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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66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46)北京 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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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9158281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www.qianjing.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47 )上海 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 www.lu.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48 )泰诚 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邮政编码:116000 法定代表人:林卓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站:www.taichengcaifu.com (49 )上海 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 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9 (50)北京 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电话:010-65409010 网址:www.jimu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51)上海 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电话:021-63333389 网站:www.lingxian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178000 (52)大泰 金石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 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 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021-22267995 传真:021-22268089 网站:www.dt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53)北京 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 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 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6003 传真:010-67000988-6000 网址: www.zcv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54 )名称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68 网址:www.a.lead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55 )上海 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 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王爱玲 电话:021-68783068 传真:021-20539999 官网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客服电话:400-820-1515 (56 )奕丰 金融服务( 深圳)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电话:021 —20567288 传真:0755—21674453 公司网址: www.ifastps.com.cn 客服电话: 400-684-0500 (57 )北京 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传真:010-82055860 官网网址:www.niuniufund.com 客服电话:400-6236-060 (58 )北京 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公司传真:010-62680827 官网网址:www.fundzone.cn 客服电话:400-068-1176 (59 )浙江 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69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电话:0571-88337717 公司传真:0571-88337666 官网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客服电话:400-068-0058 (60)杭州 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15 号武林时代 20F 法定代表人:陈刚 联系电话:0571-85267500 公司传真:0571-8526 9200 官网网址:www.cd121.com 客服电话:0571-86655920 (61 )北京 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 中心 D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电话:010-58170949 官网地址:www.shengshiview.com 客服电话:400-818-8866 (62 )深圳 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 卓大厦 A 座 7 层 法人代表:张彦 联系电话:010-83363101 公司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官网网址:http://8.jrj.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机构代 理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70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839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俞佳琦 电话: (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经办律师:秦悦民、俞佳琦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 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东二办公楼八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 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姚建华 电话:8621 2212 2888 传真:8621 6288 1889 联系人:王国蓓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黄小熠 二十三 、基金合同 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1 )依法申 请并募 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依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 (3 )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日起, 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4 )根据 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 规 定决定本 基 金的相关 费 率结构和 收 费方式, 获 得基金 管 理费, 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 费用; (5 )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在本 基 金合同的 有 效期内, 基 金管理人 有 权依法对 基 金托管人 履 行本基金 合 同的情 况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71 进行必要的监督。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 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 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根据 基 金合同的 规 定选择 、 委 托、更换 基 金代销机 构 并有权依 照 代销协议 对 基金代 销 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 自行担 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 更换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并 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9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1 )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 按照 法律法规 , 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 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 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依照 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7) 根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 制订、 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 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8)选择 、更换或撤销基金投资顾问; (19)委托 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20)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2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1 ) 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4 )配备 足 够的具有 专 业资格的 人 员进行基 金 投资分析 、 决 策,以 专 业化的经 营 方式管 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 全内部风 险 控制、监 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 人 事管理等 制 度,保证 所 管理的 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帐, 进行证券投资; (6 )按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72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依法 接 受基金托 管 人的监督 , 并协助向 基 金托管人 提 供所 投资 市 场与基金 投 资相关 的 法律法规等信息;


(10)编制 季报、半年报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采取 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 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12)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 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帐册、 报表、 代 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和其他相 关资料; (17 )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 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基金 管理人对其委托 的投资顾问及其他第三方机构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3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1 )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 管理人职责终止时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选择、 更换境外托管人并与 之签署有关协议; (7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4 、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1 )安全 保 管基金财 产 , 准时将 公 司行为信 息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确 保 基金及时 收 取所有 应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73 得收入; (2 )设立 专 门的基金 托 管部,具 有 符合要求 的 营业场所 , 配备足够 的 、合格的 熟 悉基金 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帐户和证券帐户;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 )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 )保管 ( 或委 托境 外 托管人) 由 基金管理 人 代表基金 签 订的与基 金 有关的重 大 合同及 有 关凭证; (7 )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按照 基 金合同的 约 定,根据 基 金管理人 、 投资顾问 的 投资指令 , 及时办理 清 算、交 割 事宜;


(9 )保守 基 金商业秘 密 。除《基 金 法》、基 金 合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 另 有规定外 , 在基金 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 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确保 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复核、 审查 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7) 按照规 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并协助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所投资市场与基金投 资相关的法律法规等信息; (18)因违 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对其 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21)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 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2) 按法律 法规规定向监管部门 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 支申报;


(23) 办理基 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 售汇、 收汇、 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74 (24)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 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8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 (2 )提供 基 金管理人 和 监管机构 要 求提供的 信 息,以及 不 时的更新 和 补充,并 保 证其真 实 性; (3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4 )在持有 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6 )执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8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管理 人及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9 )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 要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的, 应 当向基金 管 理人提出 书 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认 为有必要 召 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的,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75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 自行召集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2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介上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事项; (3) 投票委托 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电话; (5) 权益登记 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 式 ,则载明 具 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 公 证机关及 其 联系方式 和 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在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表决方式亦可采用网上表决、电话表决等其他表决方式。 3 、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 席,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出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 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 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 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 基金份额 的 凭证和受 托 出席会议 者 出具的委 托 人持有基 金 份额的凭 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 者 出示的在 权 益登记日 持 有基金份 额 的凭证显 示 ,全部有 效 凭证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 。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76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后 ,在表决截止日前公布 2 次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 见或授权 他 人代表出 具 书面意见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所代 表 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受 托 代表他人 出 具书面意 见 的其它代 表 ,同时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 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 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 权益登记日不变。 4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 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 管人、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可以在大 会 召集 人 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 、关联性 。 大会召集 人 对于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提 案涉及事 项 与基金有 直 接关系 , 并 且不超 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 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程序性 。 大会召集 人 可以对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的提案涉 及 的程序性 问 题作出决 定 。如将 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 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 合 并持有权 益 登记日基 金 总份额 10% 或以上的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提交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 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 ,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 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 , 在所通知 的 表决截止 日 期第 2 个工作日由大 会 聘请的公 证 机关的公 证 员统计全 部 有效表决 并形 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77 5 、表决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 2 )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百分之五十) 通 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3)采取通讯方式进行 表 决时,符 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 会议通知 规 定的书面 表 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的主持人 为 召集人授 权 出席大会 的 代表 ,如 大 会由基金 管 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中推举 两 名基金份 额 持有人代 表 与大会召 集 人授权的 一 名监督员( 如 果基金管 理 人为召集 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 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中指定) 共同 担任监票 人 ;如大会 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自行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 应 当在会议 开 始后宣布 在 出席会议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 担任 监票人。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 议 主持人对 于 提交的表 决 结果有怀 疑 ,可以对 所 投票数进 行 重新清点 ; 如果会 议 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 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 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在基金 管 理人或基 金 托管人担 任 召集人的 情 形下,如 果 在计票过 程 中基金管 理 人或者 基 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 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 3 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 监票人进行计票。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78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 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7 、生效与公 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按照《基 金 法》有关 规 定表决通 过 的事项, 召 集人应当 自 通过之日 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 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决议应当 自 自表决通 过 之日起生 效 后,由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召集 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 行表决, 在 公告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决议时 , 必须将公 证 书全文、 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8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 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 金 管理人应 当 按法律法 规 和本基金 合 同的有关 法 律法规规 定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 自基金合 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 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 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 产 清算组成 员 由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 管人、具 有 从事证券 相 关业务资 格 的注册 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 清算组负 责 基金财产 的 保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 基金财产 清 算组可 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79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 算报告; (6 )聘请 会 计师事务 所 对清算报 告 进行外部 审 计,聘请 律 师事务所 对 清算报告 出 具法律 意 见书; (7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四) 争议解决方式 1 、本基金合 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本基金 合 同的当事 人 之间因本 基 金合同产 生 的或与本 基 金合同有 关 的争议应 首 先通过 友 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 约束力。 3 、除争议所 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供投资人查阅, 基金合同条款 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四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 人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 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日期:2005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字【2005 】1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 人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80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 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 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托管业务部总经 理:肖伟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 事 同 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中 实 际 可 以 监 控 事 项 的 约 定 , 建 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 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以下简称 “ETF ” ) ; 普 通股 、 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 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 住房按揭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 银行存款、 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金融衍生产品、 结构性投资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 2) 对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a. 投资于ETF 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60% ; b. 投资于权 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 c. 本 基 金 合 同 中 , “ 金 砖 四 国 ” 是 指 巴 西 、 俄 罗 斯 、 印 度 、 中 国 ( 含 香 港 ) 。 本 基 金 主 要投 资于“金 砖 四国”相 关 的金融资 产 ,包括以 “ 金砖四国 ” 至少一国/ 地 区为主要 投 资范围的 ETF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81 以及两类上市公司的股票: (1 ) 在 “ 金砖四国” 登记注册的企业, (2 ) 主营业务收入 主要来自于 “金砖四国” 的企业。 本基金投资上述 “金砖四国” 相关的金融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权益类资 产的 80%,其 余不高于 20% 的权益类资产可投资于非符合本基金定义的“金砖四国”相关金融资 产,如台湾股票等。 d. 本基金持 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若法 律法规变更或取消本限制的,则本基金按变更或取消后的规定执行) 。 3) 对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 a.组合投资 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 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 )本基金 持 有同一家 银 行的存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 净值 的 20% 。在托管 账 户的存款 可 以不受上 述限制。 b )本基金 持 有 同 一 机 构( 政 府 、 国 际 金 融 组 织 除 外) 发 行 的 证 券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值 的 10% 。 c )本基金 持 有与中国 证 监会签署 双 边监管合 作 谅解备忘 录 国家或地 区 以外的其 他 国家或 地 区 证 券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的 证 券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其中, 持 有 任 一 国 家 或 地 区 市 场 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d )不得购 买 证券用于 控 制或影响 发 行该证券 的 机构或其 管 理层。本 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 部 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 以上具有 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 比 例限制应 当 合并计算 同 一机构境 内 外上市的 总 股本, 同时 应 当一并计 算 全球存 托 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 并假设 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e )本基金持 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 前 项 非 流 动 性 资 产 是 指 法 律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资 产。 f )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任 何 一 只 境 外 基 金, 不 得 超 过 该 境 外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 。 g ) 本基金为 应付赎回、 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b.关于投资 境外基金的限制


a ) 每只境外 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 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b )本基金不 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i) 其他基 金中基金;


(ii) 联接基 金(A Feeder Fund);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82 (iii) 投资于 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c.金融衍生 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 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a )本基金的 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b )本基金 投 资期货支 付 的初始保 证 金、投资 期 权支付或 收 取的期权 费 、投资柜 台 交易衍 生 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c )本基金投 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i)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 手 方(中资 商 业银行除 外 )应当具 有 不低于中 国 证监会认 可 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ii) 交易对 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 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 止交易; (iii) 任一交 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d )本基金不 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e )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本基金所持有的有价证券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不得超过前一日基金资产的 100% 。本 基金不做杠杆放大交易。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ETF 、债券 (不含到期日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 f )在任何 交 易日日终 , 本基金所 持 有的权益 类 资产市值 和 买入、卖 出 股指期货 合 约价值 , 合计(轧差计算)不得低于前一日基金资产的 60% 。 d.证券借贷 交易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所有参 与 交易的对 手 方(中资 商 业银行除 外 )应当具 有 中国证监 会 认可的信 用 评级机 构 评级。 b )应当采取 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c )借方应 当 在交易期 内 及时向本 基 金支付已 借 出证券产 生 的所有股 息 、利息和 分 红。一 旦 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d )除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i) 现金;


(ii) 存款证 明;


(iii) 商业票 据;


(iv) 政府债 券。


(v)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 不 低于中国 证 监会认可 的 信用评级 机 构评级的 境 外金融机 构 (作为交 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 e )基金有 权 在任何时 候 终止证券 借 贷交易并 在 正常市场 惯 例的合理 期 限内要求 归 还任一 或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83 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f )基金参与 证券借贷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e.证券回购 交易


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所有参 与 正回购交 易 的对手方 ( 中资商业 银 行除外) 应 当具有中 国 证监会认 可 的信用 评 级机构信用评级。 b )参与正 回 购交易, 应 当采取市 值 计价制度 对 卖出收益 进 行调整以 确 保现金不 低 于已售 出 证券市值的 102% 。一旦买方违约 , 本基金根 据 协议和有 关 法律有权 保 留或处置 卖 出收益以 满 足 索赔需要。 c )买方应当 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d )参与逆 回 购交易, 应 当对购入 证 券采取市 值 计价制度 进 行调整以 确 保已购入 证 券市值 不 低于支付 现 金的 102% 。一旦卖方 违 约,本基 金 根据协议 和 有关法律 有 权保留或 处 置已购入 证券 以满足索赔需要。 e )基金参与 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正回购交 易而持有的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f.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a )购买不动 产。 b )购买房地 产抵押按揭。 c )购买贵重 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d )购买实物 商品。 e )除应付赎 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f )利用融资 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g )参与未持 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h )从事证券 承销业务。 i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供担保; j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k )向其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 资或者买 卖 其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 管人发行 的 股票或 者 债券; l )买卖与 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控股 关 系的股东 或 者与其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m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n )依照法律 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84 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回购交易及监督所需的其他投资品种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 对手库由信用等级符合 《通知》 要求 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 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进行金融衍生品、证券借贷、 回购交易时, 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 行监督;


5) 基金如投 资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事先确定符 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6) 对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中实际可以监控事 项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对 基金财产 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业务核查。 (3 )基金 托 管人发现 基 金管理人 或其 投资顾 问 的违规行 为 ,应及时 通 知基金管 理 人, 由基 金管理人或由基金管理人责成投资顾问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 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 或基金管理人未 责成投资顾问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5 )基金 托 管人对投 资 管理人对 基 金财产的 投 资运作于 估 值日结束 且 相关数据 齐 备后, 进 行交易后的投资监控和报告。 (6 )基金 托 管人的投 资 监督报告 的 准确性和 完 整性受限 于 基金管理 人 或其投资 顾 问 及其 他 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 基金托管 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 暗 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7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 管理人 或其投资顾问 的 投资行为( 包 括但不限 于 其投资策 略 及决定) 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2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在本 协 议的有效 期 内,基金 管 理人有权 依 法对基金 托 管人履行 本 协议的情 况 进行必 要 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 管 理人发现 基 金托管人 擅 自挪用基 金 财产、未 对 基金财产 实 行分账管 理 、无正 当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85 理由未执 行 或延迟执 行 基金管理 人 资金划拨 指 令、泄露 基 金投资信 息 等违反法 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 三) 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可将基 金 财产安全 保 管和办理 与 基金财产 过 户有关的 手 续等职责 委 托给 第三 方机构履行。 (6) 现金账户 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7) 基金托管人或其境 外 托管人按 照 有关市场 的 适用法律 、 法规和市 场 惯例,支 付 现金、办 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8)除非根据基金管理 人 书面同意 , 基金托管 人 自身,并 应 确保境外 托 管人不得 在 任何基金 财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抵押、 质押等, 但 根据有关适用法律的规定因基金投资 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2 、基金募集 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的 “ 基 金 募 集 专 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 金 停止募集 时 ,募集的 基 金份额总 额 、基金募 集 金额、基 金 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验资完成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 托管人开立并指定的基金托管银行账户中, 并确保划 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 满 ,未能达 到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 定的生效 条 件,由基 金 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86 (1) 基金托管 人 、境外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 金 的名义开 设 本基金的 托 管账户。 本 基金的银 行 预留印鉴 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 限于满足 开 展本基金 业 务的需要 。 基金托管 人 、 境外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资金 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所 投资市场 的 交易所或 登 记结算机 构 或境外 托 管 人处,按 照 该交易所 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 和使用, 仅 限于满足 开 展本基金 业 务的需要 。 基金托管 人 、境外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 均不得出借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 和证券账 户 相关证明 文 件 的保管 由 基金托管 人 负责,账 户 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 其 境外托管 人 存在过失 、 疏忽、欺 诈 或故意不 当 行为,基 金 托管人将 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 合法性或真实性 (包括是否以良好 形式转让) 。 (5)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5 、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 开 立的其他 账 户 ,可以 根 据投资市 场 所在国家 或 地区法律 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 或 地区法律 法 规等有关 规 定对相关 账 户的开立 和 管理另有 规 定的,从 其规定办理。 6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库。 实 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办理。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第 三 方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灭失 , 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 券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其及由其委托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 证不承担责 任。 7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87 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 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 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20 年。 ( 四)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 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进行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 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工作日上午 15 :00 之前, 基金管理人将 前一日的 基金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 复核,并在当日 18:00 之前盖章或签字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定期对外公布。基金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相关 法 律法规或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估 值 方法不能 客 观反映基 金 财产公允 价 值时,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 管人发现 基 金估值违 反 《基 金合 同 》订明的 估 值方法、 程 序以及 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当基金 财 产的估值 导 致基金份 额 净值小 数 点 后三位内 发 生差错时 , 视为基金 份 额净值 估 值错误。 其中,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时,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 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 不做追溯处理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 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偏差并且偏差在合理的范围内, 基金份额 净 值以基金 管 理人的计 算 结果为准, 基 金管理费 和 基金托管 费 也应以基 金 管理人的 净值 计算结果计提。 7 、由于基 金 管理人对 外 公布的任 何 基金净值 数 据错误 , 导 致该基金 财 产或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 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 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 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8 、由于证 券 交易所及 其 登记结 算公司 及其他 中 介机构 发 送 的数据错 误 ,或由于 其 他不可 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88 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 、如果基 金 托管人的 复 核结果与 基 金管理人 的 计算结果 存 在差异, 且 双方经协 商 未能达 成 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 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 对于因税 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 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 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但是, 对于其中因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 管人、境 外 托管人或 基 金管理人 委 托的税务 顾 问(称为 “ 责任人” )业 务操作不 当、 疏忽或者故意违约等行为导致基金实际税收负担 (含罚金等) 与估值有所差异的, 该等差异应由 责任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代表基金利益进行追偿。 11、暂停估 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 资所涉及的 主要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 可 抗力或其 它 情形致使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管 人 、境外托 管 人、投资 顾 问 无法 准 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 ) 占基金 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 基 金管理人 认 为属于紧 急 事故的任 何 情况,会 导 致基金管 理 人不能出 售 或评估 基 金资产的; (5 )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对 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 除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及 其 中 的 信 息 限 制 在 为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之 目 的 而 需 要 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 六)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 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 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89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七)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修改程序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 同》终止; (2) 本基金更 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更 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五 、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 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投资人更改个人信息资料, 请利用以下方式进行修改: 到原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网点, 登录 信诚基金网站进行或投资者本人致电客服中心。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客户地址和邮编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寄送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网上直销客户若发生交易行为, 基金管理人将在交易确认的次月以电子文件形式寄出交易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每年 (1 月份 ) 向所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一次对账单。 对账单在每年(12 月份 )结束后的 7 个工作日内 寄出。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信诚基金网站办理基金份额的基金开户、 认购、 申购、 赎回、 撤单、 转换、 修 改分红方式等业务。


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 农业银行和招商银行 、 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和上海银联电子 支付服务 有 限公司( 以 下简称“ 银 联通” ) 合作 ,面向中 国 建设银行 龙 卡持卡人 、 农业银行 金穗 卡 (借记卡、 准贷记卡) 持卡人 、 招商银行一卡通持卡人、 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开通天天 盈账户的投资者以及银联通开通银行渠道的持卡人 , 推出基金网上交易业务。 持有以上银行卡或 账户的 投资 人,通 过本 公司网 站(www.xcfunds.com )登陆 网 上交易 ,按 照网上 交易 栏目的 相关 提示即可办理开放式基金的开户、交易及查询等业务。有关详情可参见相关公告。


在条件成 熟 的时候, 本 基 金管理人 将 根据基金 网 上交易业 务 的发展状 况, 适时扩大 可 用于基金 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90 (三)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 益 分配时,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可以选 择 将所获红 利 再投资于 本 基金,登 记 注册机构 将 其所获红 利 按除权后 的 基金份额 净 值自动转 为 基金份额 ( 具体日期 以 本基金分 红 公告为准) 。红 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 通 过销售机 构 为投资人 提 供定期定 额 投资的服 务 ,即投资 人 可通过固 定 的渠道, 采 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 则请参见本基金公告。


(五)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 人 可以根据 相 关法律法 规 以及基金 合 同的规定 , 在条件成 熟 的情况下 提 供本基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六)电话查询服务


信诚基 金免 长途费 客服 专线 400-6660066 ,可提供安全 高效 自动电 话语 音查询 ,或 转接专人 服务。


(七)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 (www.xcfunds.com ) 为基金投资人提 供网上查询、 网上资讯服务 以及网上留言服务。


(八)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为持有人不定期寄送资讯刊物。


(九) 客户投 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人可 以 通过基金 管 理人提供 的 呼叫中心 人 工座席、 书 信、网站 留 言、传真 等 渠道对基 金 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投资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 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十 六 、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 《试行 办法》 、 《通 知》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 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自 2016 年6 月 18 日以来 , 涉及本基金的相关公告如下 (信息披露报纸为: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 1 、 信 诚 金 砖 四 国 积 极 配 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LOF) 因 境 外 主 要 市 场 节 假 日 暂 停 赎 回 业 务 的 公 告,2016 年6 月29 日; 2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基金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6 年6 月29 日;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91 3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云湾投资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6 年 6 月 29 日; 4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QDII 证 券投资基金 2016 年 6 月 30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公告,2016 年 7 月2 日 ; 5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奕丰金融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6 年 7 月 6 日; 6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众禄金融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6 年 7 月 9 日; 7 、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2016 年第二季度报告 ,2016 年 7 月19 日 ; 8 、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2 次 更新) ,2016 年 7 月30 日 ; 9 、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摘要(2016 年第 2 次更新 ) , 2016 年 7 月30 日; 10、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联 泰 资 产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2016 年8 月23 日; 11、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2016 年半年度报告 ,2016 年8 月24 日; 12、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2016 年半年度 报告摘要 ,2016 年 8 月 24 日; 13、 信 诚 金 砖 四 国 积 极 配 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LOF) 因 境 外 主 要 市 场 节 假 日 暂 停 赎 回 业 务 的 公 告,2016 年9 月1 日; 14、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汇 成 基 金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申 购 费 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2016 年 9 月7 日 ; 15、 关于旗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浙 江 金 观 诚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申 购 费 率 优 惠活动的公告,2016 年9 月14 日; 16、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基 金 申 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6 年 9 月20 日 ; 17、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北 京 晟 视 天 下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6 年 9 月 24 日; 18、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6 年 9 月24 日 ; 19、 信 诚 金 砖 四 国 积 极 配 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LOF) 因 境 外 主 要 市 场 节 假 日 暂 停 赎 回 业 务 的 公 告,2016 年9 月29 日; 20、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杭 州 科 地 瑞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机构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 年 10 月 25 日;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92 21、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2016 年第三季度报告 , 2016 年10 月26 日 ; 22、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告,2016 年11 月 09 日; 23、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深 圳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为 销售机构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 年11 月 17 日; 24、 信 诚 金 砖 四 国 积 极 配 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LOF) 因 境 外 主 要 市 场 节 假 日 暂 停 赎 回 业 务 的 公 告,2016 年11 月 22 日; 25、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基 金 申 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6 年 11 月 29 日; 26、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北 京 广 源 达 信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机构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 年 12 月 02 日; 二十七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投资者可在 办公时间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 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xcfunds.com)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八 、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 、中国证监 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2 、基金合同 ; 3 、托管协议 ; 4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 、 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 、 存放地点: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其余备查文件存放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93 在基金管理人处。 2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