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信添福: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的业务公告查看PDF公告
江信添福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 放日常申购、赎回的业 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7年01月24日
1 公告基 本信息
基金名称 江信添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江信添福
基金主代码 003425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11-02
基金管理人名称 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江信添 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江
信添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7-01-26
赎回起始日 2017-01-26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江信添福A 江信添福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3425 003426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是 是
注:(1) 江 信添福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以 下简称" 本基金"。
(2) 本次仅 开放申 购、赎 回业务, 不开放 基金转 换 和 定期定 额投资 业务。
2 日常申 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 间
本基金定于2017 年1月26日起的每个开放日(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本公司公告暂停相关业务的除外) 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 由
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 开放日的具体交易时间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具
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3 日常申 购业务
3.1 申 购金额限制
(1)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非直销柜台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
账户每次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含申购 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通过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 (含
申购费) , 通过直销机构购买过本基金且保有本基金份额不低于1000 份的投资人不受上
述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
(3)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2 申 购费率
(1)投资人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本基金的申购费,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0.50%
50万元(含)以上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3.2.1 前端收费
3.3 其 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4 日常赎 回业务
4.1 赎 回份额限制
(1)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非直销柜台的其他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基金
份额持有人每次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份。
(2)通过直销柜台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
不得低 于1000份。
(3)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非直销柜台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请赎回
份额被确认,且其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 份时,则基金管理人
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请份额赎回被确认,且其单个交
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 份时,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 回费率
A类份额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持有期 <7 日 1.50%
7 日 ≤ 持有期 <30 日 0.75%
30 日≤ 持有期 <180 日 0.50%
180 日≤ 持有期 <365 日 0.10%
持有期 ≥ 365 日 0%
C类份额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持有期 < 30 日
0.50%
持有期 ≥ 30 日
0%
注 :(1 ) 本 基金A类 基 金份额的 赎回费 率随投 资 人申请份 额持有 时间 的 增 加而递减 。 赎回 费用
由赎回基 金份额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 额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 收取。
对持续持 有期少 于30 日 的 投资人收 取不低 于0.75% 的赎回费 , 并 将上述 赎回 费全额计 入基
金财产; 对持续 持有期 少 于3个月的 投资人 收取不 低于0.50% 的赎回 费,并 将不低于 赎回费 总额
的75% 计入 基金财 产; 对 持续持有 期长于3 个月但 少于6个月 的投资 人收取 不低于0.50% 的赎 回费,
并将不低 于赎回 费总额 的50%计入基 金财产 ;对持 续持有期 长于6个 月的投 资人,应 当将不 低于
赎回费总 额的25% 计入基 金财产 。 以上 每个月 按照30天计算 。 赎 回费 的 其余 部分用于 支付登 记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 续费。
(2 )对C 类基金 份额所 收 取的赎回 费全额 计入基 金 财产。
4.3 其 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5 日常转 换业务
5.1 转 换费率
不开放。
5.2 其 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不开放。
6 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
不开放。
7 基金销 售机构
7.1 场 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1)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西海国际中心1号楼2001-A
法定代表人:孙桢磉
成立日期:2013 年1月28日
电话:400-622-0583
(2)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1 )江信基金公司网站:www.jxfund.cn
2 )江信基金微信服务号(名称:江信基金,微信号:jxfund )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以及电子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申购、 赎回等
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本公司网站(www.jxfund.cn)
查询。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金元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蚂蚁 (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恒天明泽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钱景财富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7.2 场 内销售机构
无。
8 基金份 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 公告的披露安排
(1)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9 其他需 要提示的事项
(1)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投资人全额交付款项,申
购申请即为有效。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
人。
(3)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
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5)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及 希望了解其它有关信息和本基金的详细情
况的投资人,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jxfund.cn)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全国
统一客服热线400-622-0583。
(6) 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 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
投资人应以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7)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开展基金申购的费率优惠活动,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执行的申购费率为准。
(8)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