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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217016)

招商深证1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招商 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 书 (二零一七 年第 一 号) 基金管 理人: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 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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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1 重要提示 招商深证100 指 数 证 券 投资基 金 ( 以 下 简称 “ 本 基 金” ) 经 中 国 证 券监 督 管 理 委员 会2010 年4 月21 日《关于核准招商深证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0 〕513 号 文 ) 核准 公开 募 集 。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同 于2010 年6月22 日 正 式生效 。 本 基金为 契约 型开 放式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称 “ 本基 金管 理人 ” 或“ 管理 人” ) 保证 招募 说 明书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 招 募 说明 书 经中 国 证监 会 核 准 ,但 中 国证 监 会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并 不表 明 其对 本 基 金 的价 值 和收 益 作出 实 质 性 判断 或 保证 , 也不 表 明 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照 恪 尽 职 守、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原 则 管 理 和 运用 基 金 财 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一 定 盈利 , 也不 保 证 最 低收 益 。 当 投 资人 赎 回 时 ,所 得 或会 高 于或 低 于 投 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 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 见。 投 资 有 风 险 ,过 往 业 绩 并不 预 示 其 未 来表 现 。 基 金管 理 人 所 管 理的 其 它 基 金 的业 绩 并 不 构 成对 本 基金 业 绩表 现 的 保 证。 投 资人 在 认购 ( 或 申 购) 本 基金 时 应认 真 阅 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 招 募 说 明书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 日 起 ,每 六 个 月 更新 一 次 , 并 于每 六 个 月 结束 之 日后的45日 内公 告, 更新 内容截 至每 六 个 月的 最后 一日。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 所载内 容截止日为2016 年12 月22日,有关财务和业 绩表现 数据 截止日 为2016年9月30 日 , 财务和 业绩 表现 数据 未经 审计。 本 基 金 托 管 人中 国 工 商 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已 于2017年1 月5 日 对本招 募说 明 书中 的 基金投 资组 合报 告和 基金 业绩中 的数 据进 行了 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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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2 目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8 四、基 金托 管人 .............................................................. 18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2 六、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44 七、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及转 换 .............................................. 45 八、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冻 结和 质押 .................................... 53 九、基 金的 投资 .............................................................. 55 十、基 金的 业绩 .............................................................. 64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65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7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71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3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76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7 十七、 风险 揭示 与管 理 ........................................................ 82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6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89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04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8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20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22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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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3 一、绪 言 本 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 中华人 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 称 “ 《 基金 法》 ”) 等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 招 商深 证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 基 金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真 实性 、 准确 性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 基 金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的 资料 申请募 集的 。 本基 金管 理 人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载 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是 约定 基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基 金投 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 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 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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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4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代表 如下 含义 : 本合同 、 基金 合同





《 招商深 证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本 合同的 任何有 效的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仅 为 《 基 金 合 同 》 目 的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政区 、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湾 地区) 法律法 规 中国现 时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律 、 行 政法 规、 部 门 规章及 规范性 文件 《基金 法》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销售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运作 办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信息 披露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元 中国法 定货 币人 民币 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依据基 金合 同所 募集 的招 商深 证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招商 深证 100 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即 用于 公开披 露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 、 相 关 服务机 构、 基金 的募 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基 金份 额的 交 易、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 基 金的投 资 、基 金的 业绩 、 基金的 财产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 基金 的 费用与 税收、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风险揭 示、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基 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其他 应披露 事项 、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备 查文 件等 涉及本 基金 的信 息, 供基 金投资 者 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或 申 购 申 请 的 要 约 邀 请 文件,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托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签订的 《 招商 深证100 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其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发售公 告 《招商 深 证1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业务规 则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中国证 监会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中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或其 他经 国务 院授 权的 机构 基金管 理人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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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5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相 关 文 件 合 法 取 得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 取得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 并与 基 金管理 人签 订基 金销 售与 服务代 理协议 , 代为 办理 本基 金 发售 、申 购 、赎 回和 其他 基金业 务的代 理机 构 销售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基金登 记 、存 管 、清 算和 交收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者 基金账 户管 理、 基 金份 额 注册登 记、 清 算及 基金 交 易确认 、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受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体 ,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并 存续的 企业 法人 、事 业法 人、社 会团 体和 其他 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基金 管理机 构、 保险 公司、 证 券公司 以及其 他资 产管 理机 构 投资者 个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 法律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者的 总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 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 的 条件 , 基 金管理 人聘请 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办 理完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 获 得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的期 限 基金存 续期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合法 存续 的不 定 期之 期间 日/天 公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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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6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开放日 销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申购、 赎回 或办 理其 他基 金业务 的申 请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 ,n 指 自然 数 认购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投 资者 购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发售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 , 销 售 机构向 投资 者销 售本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申购 基金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销售 网点规 定的 手续 , 向基 金 管理人 购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本 基金的 日常 申购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后不超 过3 个月 的时 间开 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销售 网点规 定的 手续 , 向基 金 管理人 卖出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本 基金的 日常 赎回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后不超 过3 个月 的时 间开 始办理 巨额赎 回 在单个 开放 日,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上一 日本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时 的情形 基金账 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开 放式 基金份 额情 况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转托管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账户 转入 另一 交易 账户 的业务 基金转 换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 任一 开放 式基 金 ( 转出基 金) 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任何 其他 开放 式基 金 ( 转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资者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扣款 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资方 式 基 金 可 供分 配 利润





指截 至 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 基金未 分 配 利润 与 未分 配 利润中 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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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7 实现部 分的 孰低 数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及 票据价 值 、 银 行存 款本 息 和本基 金应收 的申 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扣 除负 债后 的净资 产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计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值 ,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现金 ; 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 大额 存 单; 剩 余期限 在三 百九 十七 天以 内(含 三百 九十 七天) 的债 券;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含一年) 的 债 券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含 一年)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工具 指定媒 体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 网 站 不可抗 力




















本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 不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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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8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招 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设立日 期:2002 年12 月 27 日 注册资 本:人民币 2.1 亿元 法定代 表人:李浩 办公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 赖 思斯 股权结 构和公 司 沿 革: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于2002 年12 月27 日 经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 文批准 设立 , 是 中国 第一 家中外 合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 公司 由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 资) 、中 国电 力财 务 有限公 司、 中国 华能 财务 有限责 任 公司、 中远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共 同投 资组 建。 经公 司股东 会通 过并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 公司的 注册 资本 金已 经由 人民币 一亿 元 (RMB100 ,000 ,000 元) 增加 为人 民币 二亿一 千 万元(RMB210 ,000 ,000 元) 。 2007 年5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复同意 ,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受让中 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中 国华 能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 中 远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及招 商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分别 持有的 公司 10%、10 %、10%及 3.4% 的股 权; 公司 外资股 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受让 招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持 有的 公司 3.3 % 的股权 。 上述 股权 转让 完 成后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的 股东 及股 权结 构为 :招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持 有公 司全 部股权 的 33.4% , 招商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持有 公司 全部股 权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持 有公司 全部 股权 的 33.3% 。 2013 年8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审议 通过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3]1074 号文批 复同意 ,荷 兰投 资公 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 将其 持有 的招 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21.6% 股 权转 让给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11.7% 股权转 让给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 上述股 权转 让完 成后 , 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的股 东及股 权结 构为 : 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持 有全 部股 权 的 55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有全 部股 权 的45 %。 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于 1987 年4 月8 日 , 总 行设 在深 圳, 业 务 以中国 市场 为主 。招 商银 行于 2002 年 4 月 9 日 在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 股票代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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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9 600036)。 2006 年 9 月 22 日,招 商银 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所 上市 (股 份代 号:3968)。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是 百年招 商局 旗下 金融 企业 , 经过 多年 创业 发展, 已 成为拥 有证券 市场 业务 全牌 照的 一流券 商 。2009 年11 月, 招商证 券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 代 码600999 )。 公司将 秉承 “ 诚信 、理 性 、专 业、 协作 、成 长 ”的 理念 ,以 “为 投资 者创 造 更多价 值” 为使 命, 力争 成为 中 国资产 管理 行业 具有 “ 差 异化竞 争优 势 、一 流品 牌 ”的 资产 管 理公司 。 (二)主 要人员情况 1、基金 管理 人董事 、监 事 及高级 管理人 员介 绍: 李浩 ,男 ,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常 务 副行长 兼财 务负 责人 。 美 国南加 州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学位 , 高级会 计师 。 1997 年 5 月 加入招 商银 行任 总行 行长 助理, 2000 年4 月至2002 年3 月 兼任 招商银 行上 海分 行行 长, 2001 年12 月 起担 任招 商银 行 副行长 , 2007 年3 月起 兼任 财务 负 责人,2007 年6 月起 担任 招商银 行执 行董 事, 2013 年5 月起 担任招 商银 行常 务副 行长 , 2016 年3 月 起兼 任深 圳 市招银 前海 金融 资产 交易 中心有 限公 司副董 事长 。现 任公 司董 事长 。 邓晓力 , 女, 毕业 于美 国纽 约州立 大学 , 获 经济 学博 士学位 。2001 年 加入 招商 证券, 并于 2004 年 1 月至 2004 年 12 月 被中 国证 监会 借调 至南方 证券 行政 接管 组任 接管组 成 员。在 加入 招商 证券 前, 邓女士 曾 任 Citigroup ( 花旗集 团) 风险 管理 部高 级分析 师。 现任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兼 首席 风险 官 , 分管风 险管 理 、公 司财 务 、结 算及 培 训工作 ;兼 任中 国证 券业 协会财 务与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副主 任委 员。 现任 公司 副董 事 长 。 金旭, 女, 北京 大学 硕士 研究生 。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 在中 国证 监会 工作 。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副 总经 理。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 宝盈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任总 经理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在 梅隆 全球投 资 有限公 司北 京代 表处 任首 席代表 。 2007 年 6 月至2014 年 12 月 担任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2015 年 1 月加 入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任 公司 总经 理、 董 事 兼招商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吴冠雄 , 男 ,硕 士研 究生 ,22 年法 律从 业经 历 。1994 年8 月至 1997 年9 月 在中国 北方工 业公 司任 法律 事务 部职员 。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 在新 加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 国法 律顾 问 。1999 年 2 月 至今 在北 京 市天元 律师 事务 所工 作, 先后担 任 专职律 师、 事务 所权 益合 伙人、 事务 所管 理合 伙人 、 事务所 执行 主任 和管 理委 员会成 员。 2009 年 9 月 至今 兼任 北京 市华远 集团 有限 公司 外部 董事。2012 年 5 月至 今兼 任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第 四届 、第五 届并 购重 组审 核委 员会兼 职委 员。 现任 公司 独立 董 事 。 王莉 ,女 , 高级 经济 师。 毕业于 中国 人民 解放 军外 国语学 院 ,历 任中 国人 民 解放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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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10 昆明军 区三 局战 士 、助 理 研究员 ; 国务 院科 技干 部 局二处 干部 ; 中信 公司 财 务部国 际金 融 处 干 部、 银 行部 资 金 处副 处 长 ;中 信 银行( 原中 信实 业 银 行) 资 本市 场 部总经 理 、行 长助理、 副行 长等 职。 现 任 中国证 券市 场研 究设 计中 心(联办)常 务干 事兼 基金 部总经 理; 联办控 股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等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何玉慧 , 女 , 加 拿大皇 后 大学荣 誉商 学士 ,26 年会 计从业 经历 。 曾 先后 就职 于加拿 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 ,1995 年 4 月加 入香 港毕 马威 会计师 事 务所,2015 年9 月退 休前 系香港 毕马 威会 计师 事务 所金融 业内 部审 计、 风 险 管理和 合规 服务主 管合 伙人 。2016 年8 月至 今任 泰康 保险 集团 股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同时兼 任多 个香港 政府 机构 辖下 委员 会的委 员和 香港 会计 师公 会纪律 评判 小组 委员 。 现 任公司 独立 董事。 孙谦, 男, 新加 坡籍 ,经 济学博 士。1980 年至 1991 年先 后就 读于 北京 大学 、复旦 大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 获得 学 士、工 商 管理硕 士和 经济 学博 士学 位。 曾 任新 加坡 南洋 理工 大学商 学院 副教 授、 厦门 大学任 财务 管理与 会计 研究 院院 长及 特聘教 授、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高级 访问 金融 专家 。 现 任复旦 大学 管理学 院特 聘教 授和 财务 金融系 主任 。 兼 任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所 和上 海期货 交易 所博 士后 工作 站导师 , 科技 部复 旦科 技 园中小 型科 技企 业创 新型 融资平 台项 目负责 人。 现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丁安华 , 男 ,毕 业于 华南 理工大 学工 商管 理学 院, 获 硕士学 位 。1984 年 8 月至 1986 年 8 月任 人民 交通 出版 社 编辑 ;1989 年 10 月至 1992 年 10 月 任华 南理 工大 学 工商管 理 学院讲 师 ;1992 年10 月至 1994 年12 月 任招 商局 集团研 究部 主任 研究 员;1995 年1 月 至1998 年8 月, 任美 资企 业高级 管理 人员 ;1998 年8 月至2001 年2 月, 任职 于加拿 大 皇家银 行;2001 年 3 月至 2009 年 4 月, 历任 招商 局 集团业 务开 发部 总经 理助 理、副 总 经理, 企业 规划 部副 总经 理, 战 略研 究部 总经 理。2004 年12 月至2010 年4 月, 兼 任招 商轮船 董事 ;2007 年6 月至 2010 年6 月, 兼任 招商 银行董 事;2007 年 8 月至2011 年 4 月兼任 招商 证券 董事 。2009 年5 月任 招商 证券 首席 经济学 家,2011 年10 月 起任招 商证 券副总 裁。 现任 公司 监事 会主席 。 周松, 男, 武汉 大学 世界 经济专 业硕 士研 究生 。1997 年 2 月加入 招商 银行 ,1997 年2 月至 2006 年 6 月历 任 招商银 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经理、 总经 理助 理、 副总 经 理,2006 年6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 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副 总经理 , 2007 年7 月至2008 年7 月 任招商 银行 武汉 分行 副行 长。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 划财务 部副 总经理 (主 持工 作) 。2010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 任 招商银 行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总经理 。 2012 年9 月至2014 年6 月任招 商银 行总 行业 务总 监兼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总经 理。2014 年 6 月至2014 年 12 月 任招 商银行 总行 业务 总监 兼总 行资产 负债 管理 部总 经理 。 2014 年12 月起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同业 金融总 部总 裁兼 总行 资产 管理部 总经 理 。 2016 年1 月起任 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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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11 银行总 行投 行与 金融 市场 总部 总 裁兼 总行 资产 管理 部总经 理。 现任 公司 监事 。 罗琳, 女, 厦门 大学 经济 学硕士 。1996 年加 入招 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 先后担 任项 目经 理、 高级 经理、 业务 董事 ;2002 年 起参与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筹 备 , 公司成 立后 先后 担任 基金 核算部 高级 经理 、 产品 研 发部高 级经 理 、副 总监 、 总监 、产 品 运营官 ,现 任 首 席市 场 官 兼市场 推广 部总 监、 公司 监事。 鲁丹, 女, 中 山大 学国 际工 商管理 硕士 ; 2001 年加 入 美的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任Oracle ERP 系 统实 施顾 问;2005 年5 月至 2006 年12 月于 韬睿惠 悦咨 询有 限公 司任 咨询顾 问 ; 2006 年12 月至2011 年2 月于怡 安翰 威特 咨询 有限 公司任 咨询 总监 ; 2011 年2 月至2014 年3 月 任倍 智人 才管 理咨 询有限 公司 首席 运营 官 ; 现任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人力 资源 部总监 、公 司监 事, 兼任 招商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李扬, 男, 中央 财经大 学 经济学 硕士 ,2002 年 加入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基 金核算 部高 级经 理、 副总 监、总 监, 现任 产品 研发 一部总 监、 公司 监事 。 钟文岳 ,男 ,厦 门大 学货 币银行 学硕 士。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于 中国 农 村发 展信托 投资 公司 任福 建( 集团) 公司 国际 业务 部经 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于 申 银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九江 营业 部总 经理 ;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 任 厦门海 发 投资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任 深圳 二十 一世 纪风 险投资 公司 副总经 理;2004 年1 月至2008 年 11 月任 新江 南投 资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2008 年 11 月 至 2015 年 6 月 任招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总经理 ;2015 年 6 月加 入 招商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副总 经理兼 招商 财富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沙骎, 男, 中 国国 籍, 中 欧国际 工商 学 院 EMBA , 曾 任职于 南京 熊猫 电子 集团 , 任设 计师 ;1998 年3 月 加入 原 君安证 券南 京营 业 部 交易 部, 任经 理助 理 ;1999 年11 月 加入 中国平 安保 险 (集 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资金 运营 中心 基金投 资部 , 从事 交易 及 证券研 究工 作;2000 年 11 月 加入 宝 盈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投资部 , 任交 易主 管 ;2008 年2 月加 入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量化投 资事 业部 , 任 投资 总监、 部门 总经 理;2015 年加入 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公司副 总经 理兼 招商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 欧志明 , 男 , 华 中科技 大 学经济 学及 法学 双学 士、 投资经 济硕 士;2002 年加 入广发 证券深 圳业 务总 部任 机构 客户经 理;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于 广发 证券 总 部任风 险 控制岗 从事 风险 管理 工作 ;2004 年 7 月加 入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任 法 律合规 部高 级经理 、 副总 监、 总监 、 督察长 ,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 理、 董事 会秘 书, 兼任 招 商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兼 招商 资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事 。 杨渺, 男, 硕士,2002 年 起先后 就职 于南 方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巨 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历任 金融 工程 研究 员、 行 业研 究员 、 助理 基 金经理 。2005 年 加入 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历任 高级 数量 分 析师 、投 资经 理 、投 资管 理二部(原 专户 资产 投资 部)负责 人及 总经理 助理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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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12 潘西里 , 男, 硕士 ,1998 年 加入大 鹏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法律 部 , 负 责法 务工 作; 2001 年 10 月 加入 天同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任 职主管 ;2003 年 2 月 加入 中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深圳 监管 局, 历 任副 主任 科员、 主 任科员 、 副 处长 及处 长;2015 年 加入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督 察长 。 2、本基 金基 金经理 介绍 陈剑波 , 男 , 中 国国籍 , 学士。2000 年 9 月起 先后 任职于 无锡 盛科 信息 技术 有限公 司、 深 圳市 赢时 胜信 息技 术有限 公司 , 从 事系 统开 发及产 品研 发相 关工 作;2006 年1 月 加入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信息 技术 部, 从事软 件 开发工 作;2008 年6 月加 入广州 安正 软件科 技有 限公 司, 任 副 总经理 ;2012 年9 月 加入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全 球量化 投资 部, 现任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 品股票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管 理时 间 :2016 年 2 月 3 日至 今) 、招 商深 证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 4 月 19 日至今 )、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 4 月 19 日至今 )、 招商 中证 银行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 4 月 19 日至今 ) 、 招商 中证煤 炭 等权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8 月 12 日 至今) 、 招 商 国 证生 物医药 指数 分级 证 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 :2016 年 8 月 12 日至 今) 及招 商 央 视 财经 50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 :2016 年 12 月3 日 至今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包括 : 王立 立先 生 , 管 理时 间 为 2014 年1 月11 日至 2016 年 5 月19 日; 王平 先生 ,管 理 时间 为 2010 年6 月22 日 至2016 年12 月3 日 。 3、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员 :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由 如下成 员组 成 :总 经理 金 旭、 副总 经理 沙骎 、 副总 经理杨 渺、 总 经理 助理 兼量 化投 资部负 责人 吴武 泽、 总经 理助理 兼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负责人 裴晓 辉、交 易部 总监 路明 、国 际业务 部总 监白 海峰 。 4、上述 人员 之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三)基 金管理人职责





根 据《 基金 法》 ,基 金 管理人 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办 理 或 者委 托 经 国 务 院 证券 监 督 管理 机 构 认 定 的 其他 机 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 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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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13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及转 换价 格;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 行为; 12、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 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得 从事违 反 《证 券法》 、 《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等 法律 法规 及规 章 的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法 行为 的发 生。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财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承销证 券 , 但是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者 债券 ; (6) 买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如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 门取消 上 述 禁 止 性规 定 , 本基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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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14 不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 强人员 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 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 国家有 关法律 、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 托管协 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的 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送的 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 挠或严 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监 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 职权;





(7) 泄 漏 在任 职 期间知 悉 的 有 关证 券 、基 金 的商 业 秘 密 ,尚 未 依法 公 开的 基 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8) 除为 公司 进行 基 金投资 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他 股票 交易 ;





(9) 协助 、接 受委 托 或以其 它任 何形 式 为 其它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5、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履 行 诚信义 务, 如实 披露 法规 要求的 披露 内容 。 6、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 有关 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本 着谨 慎 的 原 则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为 自 己、 其代 理人 、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 不 泄 漏在 任 职期 间 知悉 的 有 关 证券 、 基金 的 商业 秘 密 , 尚未 依 法公 开 的基 金 投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息 ; (4)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五) 内 部控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 分 工明 确的组 织结 构, 以实 现对 公司从 决策层 到管 理层 和操 作层 的全面 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如下 组成 部分 : (1 ) 监 事 会: 监 事会 依 照公 司 法 和 公司 章 程对 公 司经 营 管 理 活动 、 董事 和 公司 管 理层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董 事会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作为 董事会 下设 的专 门委 员会 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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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15 负责决定公司各项重 要的 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 其合 法性、合理性和有效 性, 负责决 定 公 司 风 险 管理 战略 和 政 策 并 检 查 其 执行 情况 , 审 查 公 司 关 联 交易 和 检查公 司的 内部 审计 和业 务稽查 情况 等。 (3 ) 督 察 长: 督 察长 负 责监 督 检 查 基金 和 公司 运 作的 合 法 合 规情 况 及公 司 内部 风 险控制情况,并 负 责组 织指 导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工作 。督 察 长 发 现 基 金 和 公司 存 在重大风险或隐患, 或 发生 督 察 长 依 法 认 为 需要 报告 的 其 他 情 形 以 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时, 应当及 时向 公司 董事 会和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4 ) 风 险 管理 委 员会 : 风险 管 理 委 员会 是 总经 理 办公 会 下 设 的负 责 风险 管 理的 专 业委员会,主要负责 对公 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 问题 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 评估 并作出决策 , 并 针 对公 司经 营 管 理 活 动 中 发 生的 重大 突 发 性 事 件 和 重 大危 机 情况, 实施 危机 处理 机制 。 (5 ) 监 察 稽核 部 门: 监 察稽 核 部 门 负责 对 公司 内 部控 制 制 度 和风 险 管理 政 策的 执 行情况 进行 合规 性监 督检 查,向 公司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和总 经理 报告 。 (6 ) 各 业 务部 门 :风 险 控制 是 每 一 个业 务 部门 和 员工 最 首 要 的责 任 。各 部 门的 主 管在权限范围内,对 其负 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 督和 风险控制。员工根据 国家 法律法 规 、公 司规 章制 度 、道 德规 范和 行为 准则 、 自己的 岗位 职责 进行 自律 。 3、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1)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 司基 本制 度、 部 门 管理办 法和 业务 管理 办法 组成 。 其中, 公司 内控 大纲 包括 《内部 控制 大纲 》和 《法 规遵循 政策 (风 险管 理制 度) 》 , 它们是 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纲要 和总 揽, 是对 公司 章程规 定的 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 展 开 。 公司基 本制 度包 括投 资管 理制度 、 基金 会计 核算 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 监察 稽核制 度、 公司 财务 制度 、 资料 档案管 理制 度 、业 绩评 估 考核制 度 、人 力资 源管 理 制度和 危机 处理制 度等 。部 门管 理办 法在公 司基 本制 度基 础上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 责、 岗位设 置 、 岗位责 任进 行了 规范 。业 务管理 办法 对公 司各 项业 务的操 作进 行了 规范 。 (2)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一系 列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具体 包括内 部控 制大 纲、 法规 遵循政 策、 岗位 分离 制度 、业 务 隔离制 度 、标 准化 作业 流 程制度 、 集中 交易 制度 、 权限管 理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等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和 监察 稽核 部门 。 监 察稽 核部 门的 职 责是依 据国家 的有 关法 律法 规 、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在 所赋 予的权 限内 按照 所规 定的 程序和 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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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16 的方法 对监 察稽 核对 象进 行公正 客观 的检 查和 评价 , 包 括调 查评 价公 司内 控 制度的 健全 性、 合理 性和 有效 性 、检 查公司 执行 国家 法律 法规 和公司 规章 制度 的情 况 、 进行日 常风 险控制 的监 控工 作、 执 行 公司 内 部定 期不 定期 的内 部审计、 调查 公司 内部 的 违法案 件等 。 4、 内 部控 制的 五个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 控 。 (1) 控制 环境 公司致 力于 树立 内控 优先 和风险 控制 的理 念, 培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 营造 一个浓 厚的 风险 控制 的文 化氛围 和环 境, 使全 体员 工及时 了解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 管 理层 的经营 思想 、 公司 的规 章 制度并 自觉 遵循 , 使风 险 意识贯 穿到 公司 各个 部门 、各 个岗 位 和各个 业务 环节 。 (2) 风险 评估 公司对 组织 结构 、 业务 流 程、 经营 运作 活动 进行 分 析, 发现 风险 , 并将 风险 进行分 类, 找出 风险 分布 点 ,并 对风险 进行 分析 和评 估 , 找出引 致风 险产 生的 原因 ,采 取定 性 定量的 手段 分析 考量 风险 的高低 和危 害程 度。 落实 责任人 , 并 不断 完善 相关 的风险 防范 措施。 (3) 控制 活动 公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控 制等 。 A . 组织 结构 控制 各部门 的设 置体 现部 门之 间职责 有分 工, 但部 门之 间又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 则。 基 金投资 管理 、 基金 运作 、 市场营 销部 等业 务部 门有 明确的 授权 分工 , 各部 门 的操作 相互 独立、 相互 牵制 并且 有独 立的报 告系 统, 形成 了权 责分明 、严 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 线 : a. 以 各岗位 目标 责任 制为 基础的 第一 道监 控防 线 : 各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合理 分工 、 职责明 确 ,并 有相 应的 岗 位说明 书和 岗位 责任 制 , 对不相 容的 职务 、 岗位 分 离设置 , 使 不同的 岗位 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检 查、 相互 制约 的关 系,以 减少 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 险 。 b. 各 相关 部门 、 相关岗 位 之间相 互监 督和 牵制 的第 二道监 控防 线 : 公 司在 相关 部门、 相关岗 位之 间建 立标 准化 的业务 操作 流程 、 重 要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 后 续部门 及岗 位对 前一 部门 及岗位 负有 监督 和检 查的 责任。 c. 以 督察长 、 监 察稽 核部 门对各 岗位 、 各 部门、 各 机构、 各项 业务 全面实 施 监督反 馈的第 三道 监控 防线 。 B . 操作 控制 公司设 定了 一系 列的 操作 控制的 制度 手段 , 如标 准 化业务 流程 、 业务 、 岗位 和空间 隔离制 度 、授 权分 责制 度 、集 中交 易制 度、 保密 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档 案 资料保 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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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17 度、客 户投 诉处 理制 度等 ,控制 日常 运作 和经 营中 的风险 。 C. 会 计控 制 公司确 保基 金资 产与 公司 自有财 产完 全分 开 ,分 帐 管理 ,独 立核 算 ;公 司会 计核算 与基金 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人 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进行 严格 区分 。 公 司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 以及 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账 户, 分帐 管理, 以 确保每 只基 金和 基金 资产 的完整 和独 立。 (4) 信息 沟通 即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 通过 建立 有效 的信 息 交流渠 道, 保 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人 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责 相关 的信 息, 保证 信息及 时送 达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 公司制 定管 理和 业务 报告 制度, 包括 定期 报告 制度 和不定 期报 告制 度。 定期 报告制 度按照 每日 、每 月、 每年 度等不 同的 时间 频次 进行 报告。 a. 执行体系 报告路线 :各业务 人员向部 门负责人 报告; 部门负责 人向分管 领导、 总 经理报 告; b.监督 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 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 门报告,监察稽核 部 门向总 经理 、督 察长 分别 报告; c. 督 察 长 定 期 出 具 监 察 报 告 , 报 送 董 事 会 及 其 下 设 的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和 中 国 证 监 会;如 发现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立 即向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5) 内部 监控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门人 员负责 日常 监督 工作 , 促 使公司 员工 积极 参与 和遵 循内部 控制制 度 ,保 证制 度有 效 地实施 。 公司 监事 会、 董 事会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 督 察长 、风 险 管理委 员会 、 监 察稽 核部 门对内 部控 制制 度持 续地 进行检 验, 检验 其是 否符 合规定 要求 并加以 充实 和改 善 ,及 时 反映政 策法 规 、市 场环 境 、技 术等 因素 的变 化趋 势 ,保 证内 控 制度的 有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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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18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洪 渊 (二)主 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6 年 9 月末 ,中 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210 人 ,平 均年 龄 30 岁, 95%以 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 以上学 历 , 高 管人 员均 拥 有研究 生以 上学 历或 高级 技术职 称。 (三)基 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 务以来 , 秉承 “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 ” 的宗 旨 ,依 靠严密 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控 制体 系、规 范的 管理 模式 、先 进的营 运系 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队 ,严 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职 责 , 为境内 外广 大投 资者 、 金 融资产 管理 机构 和企 业客 户提供 安全 、 高 效、 专业 的 托管服 务,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 和影 响力 。建 立了 国内 托管 银 行中最 丰富 、 最成 熟的 产 品线 。拥 有 包括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托 资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 障基金 、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 产、 QDII 资产 、股 权投 资基 金 、证券 公司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证券 公司 定向 资产 管理计 划 、 商业银 行信 贷资 产证 券化 、基金 公司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QDII 专户 资产 、ESCROW 等门 类齐全 的托 管产 品体 系 , 同时在 国内 率先 开展 绩效 评估 、风 险管 理等 增值 服 务, 可以 为 各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 管服务 。截 至 2016 年 9 月,中 国工 商银 行共 托管 证券投 资基 金 624 只 。自 2003 年 以 来,本 行连 续十 一年 获得 香港《 亚洲 货币 》、 英国 《全球 托管 人》 、香 港《 财资 》、 美 国《 环球 金融 》、 内地 《 证券时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等境 内 外权威 财经 媒体 评选 的 51 项最 佳托 管银 行大 奖; 是获得 奖项 最多 的国 内托 管银行 , 优 良的服 务品 质获 得国 内外 金融领 域的 持续 认可 和广 泛好评 。 (四)基 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 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 来 , 各项 业务 飞 速发展 , 始终 保持 在资 产 托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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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19 业的优 势地 位 。 这 些成 绩 的取得 , 是与 资产 托管 部 “一 手抓 业务 拓展 , 一 手 抓内控 建设 ” 的做法 是分 不开 的。 资产 托管部 非常 重视 改进 和加 强内部 风险 管理 工作 , 在 积极拓 展各 项托管 业务 的同 时 ,把 加 强风险 防范 和控 制的 力度 ,精 心培 育内 控文 化 ,完 善风险 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 全过 程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 工作 来做。 继2005 、2007 、2009 、2010 、 2011 、2012 、2013 、2014 年八次 顺利 通过 评估 组织 内部控 制和 安全 措施 是否 充分的 最权 威的SAS70 ( 审计 标准 第70 号) 审阅 后,2015 年中 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第九 次通过 ISAE3402 (原SAS70 ) 审 阅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 控制 及有效 性报 告, 表 明 独立 第三方 对我 行托管 服务 在风 险管 理、 内部控 制方 面的 健全 性和 有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也证 明中国 工商 银行托 管服 务的 风险 控制 能力已 经与 国际 大型 托管 银行接 轨, 达 到国 际先 进 水平。 目 前, ISAE3402 审 阅已 经成 为年 度化、 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1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安 全 、 有 效 、 稳 健 运 行 。 2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实 施 具 体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3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 并 贯 穿 于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始 终 。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 人 员 。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和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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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20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 外 。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部 门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实 施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 独 立 、 业 务 制 度 和 管 理 独 立 、 网 络 独 立 。 (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督 促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改 进 。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 益 最 大 化 目 的 。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 并 实 施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排 查 风 险 隐 患 。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 据 传 输 线 路 的 冗 余 备 份 、 监 控 设 施 的 运 用 和 保 障 等 措 施 来 保 障 数 据 安 全 。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 5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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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21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健 康 、 稳 定 地 发 展 。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 织 结 构 。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 机 制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 务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生 命 线 。 (五)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 和 有关证 券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 基 金的投 资对 象 、基 金资 产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金 资 产的核 算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 基 金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 金托 管人 报酬 的计 提和支 付、 基金 申购 资金 的到账 和赎 回资金 的划 付、 基金 收益 分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和 有 关证券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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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22 五、相关服务机 构 (一)基 金份额 销售机构 1.


直 销机构 :招 商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商 基金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 话:400-887-9555 ( 免长 途话费 ) 招商基 金官网 交易 平台 交易网 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 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 费) 电话: (0755 )83196437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陈 梓 招商基 金 战略 客户 部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56937566 联系人 :莫 然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8


联系人 :秦 向东 招商基 金 机构 理财 部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 :刘 刚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 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56937404 联系人 :贾 晓航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9


联系人 :伊 泽源


招商基 金直销 交易 服务联 系方式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 路科兴 科学 园 A3 单元 3 楼 招商基 金客 服中 心直 销柜 台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 真: (0755 )83199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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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23 联系人 :冯敏 2. 代销机 构: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杨菲 3. 代销机 构: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 :邓 炯鹏 4. 代销机 构:中 国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853 联系人 :张 建伟 5. 代销机 构:中 信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庆萍 电话:95558 传真: (010 )65550827 联系人 : 江 奇勇 6. 代销机 构:中 国农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电话:95599


传真: (010 )85109219 联系人 :张伟 7. 代销机 构: 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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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24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 张 宏革 8. 代销机 构:上 海浦 东发展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 :高 天 9. 代销机 构:中 国民 生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电话: (010 )57092619 传真: (010 )58092611 联系人 :穆婷 10. 代销机 构: 北 京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 :赵姝 11. 代销机 构:华 夏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电话: (010 )85238667 传真: (010 )85238680 联系人 :郑 鹏 12. 代销机 构:包 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联系人 : 张 建鑫 13. 代销机 构:宁 波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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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25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7050038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 任 巧超 14. 代销机 构:大 连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电话:0411-82356695 传真:0411-82356594 联系人 :朱 珠 15. 代销机 构:东 莞农 村商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电话:0769-961122 联系人 :林 培珊 16. 代销机 构:江 苏江 南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天 宁区 延宁中 路 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联系人 :包 静 17. 代销机 构:渤 海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电话:95541 传真:022 5831 6569 联系人 :陈 玮 18. 代销机 构: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60141 联系人 :林 生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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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26 19. 代销机 构:中 信建 投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 )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20. 代销机 构:国 泰君 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21. 代销机 构:海 通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22. 代销机 构:广 发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23. 代销机 构:中 国银 河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 (010 )66568450 传真: (010 )66568990 联系人 :宋 明 24. 代销机 构: 申 万宏 源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电话:021-33389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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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27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 :曹 晔 25. 代销机 构:平 安证 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 (0755 )22621866 传真: (0755 )82400862 联系人 :吴 琼 26. 代销机 构:光 大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27. 代销 机 构:财 富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26 楼 法定代 表人 : 蔡 一兵 电话: (0731 )4403319 传真: (0731 )4403439 联系人 :郭 磊 28. 代销机 构: 湘 财证 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 (021 )68634518-8503 传真: (021 )68865680 联系人 :钟 康莺 29. 代销机 构: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余 江 30. 代销机 构: 中 信证 券(山 东)有 限责任 公司 (原中 信万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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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28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31. 代销机 构: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顾 凌 32. 代销机 构:国 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 齐 晓燕 33. 代销机 构:兴 业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 (021 )38565785 传真: (021 )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34. 代销机 构:长 江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杨 泽柱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联系人 : 奚 博宇


35. 代销机 构:中 银国 际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电话: (021 )20328000 传真: (021 )50372474 联系人 : 王 炜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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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29 36. 代销机 构: 申 万宏 源西部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许 建平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010 )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37. 代销机 构:信 达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38. 代销机 构:华 福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21-20655175 传真:021-20655196 联系人 :郭 相兴 39. 代销机 构: 国 海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 西桂 林市 辅 星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 何 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40. 代销 机 构:天 相投 资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联系人 :林 爽 41. 代销机 构:大 通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 129 号大 连国际 金融 中 心 A 座-大 连 期货 大厦 38 、3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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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30 法定代 表人 : 李 红光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4 联系人 :谢 立军


42. 代销机 构: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 :庞 晓芸 43. 代销机 构:华 宝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联系人 :刘 闻川


44. 代销机 构: 方 正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徐 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08058 45. 代销机 构: 华 安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 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 0551-5161666 传真: 0551-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46. 代销机 构: 中 泰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原 齐鲁 证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路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 :吴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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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31 47. 代销机 构:东 兴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 : 汤漫 川 48. 代销机 构:山 西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 太 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联系人 :郭 熠 49. 代销机 构:西 藏同 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 -36533016 传真:021 -36533017 联系人 : 汪 尚斌 50. 代销机 构:中 山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40511 联系人 :罗 艺琳 51. 代销机 构: 广 州证 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林 洁茹 52. 代销机 构: 东 海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楼 法定代 表人 :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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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32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53. 代销机 构:华 龙证 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大厦 法定代 表 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0931-8784656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 : 范 坤、 杨力 54. 代销机 构:恒 泰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魏 巍


电话:0471-4974437 传真:0471-4961259 55. 代销机 构 : 华融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153 联系人 :李 慧灵 56. 代销机 构:国 元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安徽 省合 肥市梅 山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电话:0551-62246273 传真:0551 —62207773


联系人 :陈 琳琳 57. 代销机 构: 红 塔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厦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电话:0871-3577398 传真:0871-3578827 联系人 :高 国泽 58. 代销机 构: 东 方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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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33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173 联系人 :胡 月茹 59. 代销机 构:东 吴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60. 代销机 构:五 矿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经贸 中心48 楼 法定代 表人 :赵 立功 联系人 :王 鹏宇 电话:0755- 83219194 传真:0755-82545500 61. 代销机 构:万 和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口 市南 沙 路49 号 通信 广场 二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治理 电话:0755-82830333 传真:0755-25161630 联系人 :黎 元春 62. 代销机 构:民 生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A 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岳 献春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 :赵 明 63. 代销机 构:渤 海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王 春峰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王 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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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34 64. 代销机 构:中 航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道1619 号国 际金融 大厦A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联系人 :史 江蕊 65. 代销机 构:中 国中 投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66. 代销机 构:国 金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67. 代销机 构:浙 商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021-64718888 传真:021-64713795 联系人 :李 凌芳 68. 代销机 构:西 南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69. 代销机 构: 国都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常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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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35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联系人 :黄 静 70. 代销机 构:英 大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联系人 :吴 尔晖 联系人 电话 :0755-83007159 联系人 传真 :0755-83007034 71. 代销机 构:东 北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树财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72. 代销机 构:华 鑫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家新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64339000-807 传真:021-64333051 73. 代销机 构: 新 时代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 田 芳芳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74. 代销机 构:中 国国 际金融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金 立群 联系人 : 蔡 宇洲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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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36 75. 代销机 构:中 国民 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北四环 中 路27 号院5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A 座 40F-43F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56437030 联系人 :李 微 76. 代销机 构: 万 联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 11 号高 德 置地广 场F 座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王鑫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77. 代销机 构: 九 州证 券有限 公司( 原天源 证券 )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 53 号汇 通大 厦六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联系人 :聂 晗 78. 代销机 构: 第 一创 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吴 军 电话:0755-23838751 传真:0755-23838751 79. 代销机 构: 太 平洋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云 南省 昆明 市 青年路389 号志 远大 厦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长 伟 联系人 : 谢兰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80. 代销机 构: 大 同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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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37 联系人 :薛 津 联系电 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30322 81. 代销机 构:联 讯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电话:0752-2119700 联系人 :彭 莲 82. 代销机 构:中 信 期 货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8号 卓越 时 代广场 (二 期) 北座13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韩 钰 电话: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83. 代销机 构:杭 州科 地瑞富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武林时 代商 务中 心1604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刚 联系人 :胡 璇 电话:0571-85267500 84. 代销机 构:上 海长 量基金 销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400-820-2899 传真: (021 )58787698 联系人 :敖玲 85. 代销机 构:深 圳众 禄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 (0755 )33227950 传真: (0755 )82080798 联系人 :童彩 平 86. 代销机 构:蚂蚁 ( 杭州)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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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38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 (0571 )28829790 传真: (0571 )26698533 联系人 : 韩 松志 87. 代销机 构:北 京展 恒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电话: (010 )62020088 传真: (010 )62020088-8802 联系人 : 周 文婕 88. 代销机 构:诺 亚正 行(上 海)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 (021 )38509777 联系人 :李娟 89. 代销机 构: 上 海好 买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杨 文斌 电话: (021 )58870011 传真: (021 )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90. 代销机 构: 中 期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6 号 1 幢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电话:400-8888-160 传真:010-59539866 联系人 :朱 剑林 91. 代销机 构:上 海天 天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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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39 92. 代销机 构:和 讯信 息科技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电话:400-9200-022 传真:0755-82029055 联系人 :吴 阿婷 93. 代销机 构: 浙江同 花顺 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 :刘宁 94. 代销机 构:上 海陆 金所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楼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宁 博宇 95. 代销机 构:上 海联 泰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电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 :凌 秋艳 96. 代销机 构:北 京乐 融多源 投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1 号1号楼1603 法定代 表人 :董浩 电话:400-068-1176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 于 婷婷 97. 代销机 构:深 圳市 新兰德 证券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4 栋10 层1006# 法定代 表人 :杨懿 电话:400-166-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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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40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雯 98. 代销机 构: 深 圳富 济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A栋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齐 小贺 电话:0755-83999913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陈 勇军 99. 代销机 构:嘉实 财 富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 心办公 楼二 期46 层4609-10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赵 学军 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 余 永健 网址: www.harvestwm.cn


100. 代销机 构:珠 海盈 米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珠海市 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电话:020-80629066 联系人: 刘 文红 网址: www.yingmi.cn


101. 代销机 构:上 海汇 付金融 服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电话:400-8213-999 联系人: 陈 云卉 网址: https://tty.chinapnr.com/


102. 代销机 构 :上 海利 得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989 号 中达 广 场 2 楼 法定代 表人 :盛 大 电话:400-067-6266 联系人: 王 淼晶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103. 代销机 构 :北 京钱 景财富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1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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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41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400-893-6885 联系人: 盛 海娟 网址: http://www.qianjing.com/


104. 代销机 构 :北 京新 浪仓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四环 西 路 58 号 906 法定代 表人 :张 琪 电话:010-62675369 联系人: 付 文红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05. 代销机 构 :南 京苏 宁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 燕飞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 王锋 网址:http://fund.suning.com 106. 代销机 构 :奕 丰金 融服务 (深圳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 陈 广浩 网址:www.ifastps.com.cn 107. 代销机 构:北 京蛋 卷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 :戚 晓强 网址:http://www.ncfjj.com/ 108. 代销机 构:上 海万 得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延富 电话:400-821-0203 联系人 :徐 亚丹 网址:http://www.520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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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42 109. 代销机 构:上 海华 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电话:400-820-5999 联系人 :陈 媛 网址:www.shhxzq.com 110. 代销机 构:北 京汇 成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 :丁 向坤 网址:http://www.fundzone.cn 111. 代销机 构:天 津国 美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天 津经 济技 术 开发区 南港 工业 区综 合服 务区办 公 楼D 座二层 202-124 室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电话:400-111-0889 联系人 :郭 宝亮 网址:www.gomefund.com 112. 代销机 构:南 京途 牛金融 信息服 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时琳 电话:400-799-9999 联系人 :贺 杰 网址:http://jr.tuniu.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 并及时 公告 。 (二)注 册登记机构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电话: (0755 )83196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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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43 传真: (0755 )83196436 联系人 : 宋 宇彬


(三)律 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高 朋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2 号 南银 大 厦28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磊 电话: (010 )59241188 传真: (010 )59241199 经办律 师: 王明 涛、 李勃 联系人:王 明涛 (四)会 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 会计师 名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22 号外 滩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 曾 顺福 电话: (021 )61418888 传真: (021 )63350177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陶坚 、 吴凌志 联系人: 陶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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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44 六、基金的募集 与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 业务 规则 》 等有 关 法律 、法 规 、规 章及 基金 合同 ,并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2010 年 4 月 21 日证 监许 可〔2010〕513 号文 核准 公开募 集。 募集 期 从 2010 年 5 月 17 日起 到6 月11 日止, 共募 集 661,815,306.06 份基 金 份额 , 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 9,361 户。 (二) 基 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0 年6 月 22 日 正式 生效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 情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明 原因 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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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45 七 、基金份额的 申 购、赎回及转换 (一)申 购、赎回及转换的场所 1 、 办理 本 基金 的 申 购、 赎回 及 转换 的销 售机 构为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 销售代 理人 。 其中, 直 销机 构为 招商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代销 渠 道为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等机 构 。 直销及 代销 机构 请参 见本 招募说 明书 第五 部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及规 章规 定 , 酌 情 增加或 减少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理 销售本 基金 。新 增加 的代 销机构 将另 行公 告。 销售机 构可 以酌 情增 加或 减少其 销售 网点 、变 更营 业场所 。 2 、 投 资 者 应当 通 过销 售 机构 指 定 的 营业 场 所或 按 销售 机 构 提 供的 其 他方 式 (如 传 真、电 话或 网上 交易 等形 式) 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及转 换。 (二)申 购、赎回及转换的开放 日期及办理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 外)。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以销售 机构 公布 时间 为准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 改或 实际情 况需 要 , 基 金管 理 人可对 申购、 赎回 时间 进行 调整 ,但此 项调 整应 在实 施 日2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或 者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 回或 转换 申 请的 ,其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开始 办理 申购赎 回的 具体 日期 前2 日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互 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网 站” )公 告。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 改或 实际情 况需 要 , 基 金管 理 人可对 申购、 赎回 时间 进行 调整 ,但此 项调 整应 在实 施 日2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3、转 换业 务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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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46 的转换 服务 。转 换业 务开 通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另行公 告。 (三)申 购、赎回及转换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原 则, 即 申购 、 赎 回 和转 换 价格 以 申请 当 日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 金 额 申购 、 份额 赎 回及 转 换 ” 原则 , 即申 购 以金 额 申 请 ,赎 回 及转 换 以份 额 申请; 3、当 日的 申购 、赎 回和 转 换申请 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以内 撤销 ; 4 、 基 金 转 换只 适 用于 在 同一 销 售 机 构购 买 的本 基 金管 理 人 所 管理 的 开通 了 转换 业 务的各 基金 品种 之间 。 5 、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只在 转 出和 转 入 的 基金 均 有交 易 的当 日 , 方 可受 理 投资 者 的转 换 申请。 6 、 赎 回 和 转换 业 务遵 循 “先 进 先 出 ”的 业 务规 则 ,即 先 确 认 的认 购 或申 购 的基 金 份额先 赎回 或先 转换 。 7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据 基 金运 作 的 实 际情 况 并在 不 影响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实 质 利益 的 前提下 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施 前按 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四)申 购、赎回和转换的有关 限制 1、 基金申 购的 限制 原则上 , 投资 者通 过代 销 网点和 本基 金管 理人 官网 交易平 台首 次申 购和 追加 申购的 最低金 额均 为 10 元; 通过 本基金 管理 人直 销中 心申 购, 首 次最 低申 购金 额为50 万 元人 民币,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金额为 10 元 人民 币。 实 际操作 中, 各销 售机 构在 符合上 述规 定的前 提下 , 可 根据 情况 调高首 次申 购和 追加 申购 的最低 金额 , 具 体以 销售 机构公 布的 为准, 投资 人需 遵循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规定 。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 基金赎 回的 限制 原则上 , 通过 各 销 售机 构 网点 赎 回的 , 每次 赎回 基 金份额 不得 低 于 1 份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机 构网 点保 留的 基金 份额余 额不 足 1 份的 , 在 赎回时 需一 次全部 赎回 。 实 际操 作中 ,以各 代销 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准 。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商 务网上 交 易 平台 赎回 ,每 次赎回 份额 不得 低 于 1 份。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 赎 回 办理和 款项 支付 的办 法将 参照基 金合同 有关 巨额 赎回 或连 续巨额 赎回 的条 款处 理。 3、基 金转 换的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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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47 基金转 换分 为转 换转 入和 转换转 出。 通过 各 销 售机 构网点 转换 的, 转出 的基 金份额 不得低 于1 份。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商 务网上 交易 平台 转换 的, 每次转 出份 额不 得低 于 1 份。 4 、投资人投 资 招商基金 “定期 定额投资计 划”时, 通过 各 销售机构 网点 办理的 , 每期扣 款金 额最 低不 少于 人民 币 100 元。 通过 本基 金管理 人电 子商 务网 上交 易平台 办理 的,每 次扣 款金 额不 得低 于 100 元。 实际 操作 中, 以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5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据 有 关法 律 规 定 和市 场 情况 , 调整 申 购 金 额、 赎 回和 转 换份 额 的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 须最迟 在调 整前2 个工 作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6、本 基金 开放 转换 业务 的 具体日 期及 实施 细则 以转 换业务 开通 公告 为准 。 (五)申 购、赎回及转换的程序 1、 投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 日的业 务办 理时 间向 基金 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2、 投资者 在提 交申 购本 基金 的申请 时,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 资金 ;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及 转换 申请时 , 帐 户中 必须 有 足 够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交 的申 请无效 而不 予成 交。 3、 申购、 赎回 及转 换的 确认 与通知 : T 日在 规定 时间 之前提 交的 申购 、 赎 回 及 转 换的申 请, 本基 金注 册与 过户登 记人 在T+1 日 内为 投 资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 投资者 通常 可在T+2 日后 ( 包括该 日) 到销 售网 点或 通过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 申购、 赎回 及转 换的 确认 情况。 基金发 售机 构申 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发 售机 构 确实接 收到申 购申 请。 申购 的确 认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管 理公 司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4、 申购 、 赎 回款 项支 付: 基金份 额投 资人 申购 时, 采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资 金未 在规定 的时 间内 全额 到账 则申购 无效 , 申 购无 效的 申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 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申 请确 认后 ,赎 回款项 将 在 T+7 日内 (包 括该日 ) 划 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账 户 。 5、发 生延 期赎 回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同 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六)申 购、赎回及转换的费用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按申 购金 额进行 分档 , 投 资人 在一 天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 购, 适用费 率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费率 如下: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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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48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8% 500 万元 ≤M <1000 万元 0.4% M≥10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申购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 担, 在投资 者申 购本 基金 份额 时从申 购金 额中 扣除 , 由 基金管 理人及 代销 机构 收取 , 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注 册登 记等 发生 的各 项费用 。 2、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按持 有时 间的增 加而 递减 ,费 率如 下: 连续持 有时间 (N) 赎回费 率 N<1年* 0.5% 1年≤N <2 年* 0.25% N≥2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2 年为 730 天, 依此 类推 ) 赎回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 赎 回费用 =赎 回份 额× 赎回 受理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率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人承 担, 在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赎回 费用 的 75% 作 为注册 登记费 及其 他相 关手 续费 ,剩 余 25% 归基 金资 产所 有。 3、转 换费 用 (1) 各基 金间 转换 的总 费 用包括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和申购 补差 费两 部分 。 (2) 每笔 转换 申请 的转 出 基金端 ,收 取转 出基 金的 赎回费 ,赎 回费 中不 低 于 25% 的部分 归入 转出 基金 的基 金资产 。 (3 ) 每 笔 转换 申 请的 转 入基 金 端 , 从申 购 费率 ( 费用 ) 低 向 高的 基 金转 换 时, 收 取转入 基金 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费 用差 额 ; 申 购补 差 费 用按 照转 入基 金金 额所 对应的 申购 费率 (费 用) 档次 进行 补 差计算 。 从申 购费 率( 费 用) 高向 低的 基金 转换 时 ,不 收取 申 购补差 费用 。 (4) 基金 转换 采取 单笔 计 算法, 投资 者当 日多 次转 换的, 单笔 计算 转换 费用 。 4、基 金管 理人 电子 商务 网 上交易 包括www.cmfchina.com 网 上交易 和400-887-9555 的 电话交 易 , 详 细费 率标 准 或费 率标准 的调 整请 查阅 电子 商务网 上交 易平 台及 公司 公告。 5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调 整 申购 、 赎 回 及转 换 费率 或 收费 方 式 , 基金 管 理人 最 迟应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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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49 新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 告 。 6 、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在 不 违背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及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情形 下 根据 市 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对 投 资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 基金 促 销活动 期间 ,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 回费率 , 并 不晚 于优 惠活 动实施 日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针对 特定 投资人 ( 如养 老金 客户 等 )开 展费 率优 惠活 动 ,届 时将提 前公告 。 (七)申 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 算 1、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10 万元 申购 招商 深 证 1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相应 申购 费率为 1.2%,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16 元,则 其 可得到 的申购 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1+1.2%) =98,814.23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 额=98,814.23/1.016 =97,258.10 份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 ?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 赎 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例: 某 投资 者赎回 10 万份 招商深 证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相应 赎 回费率 为 0.5%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016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净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 =100,000 ×1.016 =101,600.00 元 赎回费用 =100,000 ×1.016 ×0.5% =508.00 元 净赎回 金额 =101,600.00-508.00 =101,092.00 元 3 、 本 基 金 申购 份 额的 计 算公 式 仅 适 用于 前 端收 费 及销 售 服 务 费模 式 的情 况 ,若 未 来本基 金开 通后 端收 费, 则本基 金可 以在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许可 的情 况下 , 对基 金申 购份额 的计 算方 法进 行调 整,并 在调 整 前2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 告 。 4、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公 式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闭 市后的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会 同意 , 可以 适当 延 迟计算 或公 告基 金份 额净 值。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 算, 保留 到 小数点 后 第3 位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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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50 5、申 购份 额的 处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 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计 算 ,计 算结 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小数点 后 第3 位 开始 舍去 ,舍 去部 分 归基金 财产 。 6、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 ,计 算结 果 保 留到 小 数点后 第 2 位, 小 数点 后 第 3 位 开始 舍去 , 舍去 部 分归基 金财 产。 (八)申 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记手 续, 投资 者 自 T+2 日(含 该日 )后 有权 赎回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册 登记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 不得实 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 施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九)基 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届时发 布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确 定。 (十)暂 停或拒绝申购、赎回的 情形和处理方式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 证 券 交易 场 所交 易 时间 非 正 常 停市 , 导致 基 金管 理 人 无 法计 算 当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3 ) 基 金 财产 规 模过 大 ,使 基 金 管 理人 无 法找 到 合适 的 投 资 品种 , 或其 他 可能 对 基金业 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的情 形;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影 响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1 )到 (4 )项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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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51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如果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将申购 款项 退回 至投 资者 账 户 。 2、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2 个或2 个以上 开放 日巨 额赎 回, 导致 本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基 金管 理人 将足 额 支付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 付的 ,可 延期 支付 部分 赎 回款项 , 按 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由 基金 管 理人按 照发 生的 情况 制定 相应的 处理 办法 在后 续开 放日予 以支 付。 同时 ,在 出现 上述 第 (3 ) 款的情 形时 , 对已 接受 的 赎回申 请可 延期 支付 赎回 款项, 最长不 超过20个 工作 日, 并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投 资者在 申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暂停基 金 的 赎回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登 暂停赎 回公 告。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3、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期间 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1)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一天 ,基 金管 理人 将于 重新开 放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报 刊或 其他 相关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公 告最近 一个 开放日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如果 连续 暂停 的时 间 超过一 天但 少于 两周 ,暂 停结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将提 前2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报 刊或 其他 相关媒 体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如果 连续 暂停 的时 间 超过两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一次 ; 当 连续 暂停时 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重 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进 行调 整。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2 个工 作日 在 至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或其 他相关 媒 体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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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52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1、巨额赎 回的认 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 上 一日基 金总 份额的10% 时, 即认 为发 生 了巨额 赎回 。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接受 全额赎 回或部 分延 期赎 回。 (1 ) 全 额 赎回 : 当基 金 管理 人 认 为 有能 力 兑付 投 资者 的 全 部 赎回 申 请时 ,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 ) 部 分 延期 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 人 认为 兑 付投 资 者的 赎 回 申 请有 困 难, 或 认为 兑 付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产 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值 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 日 接受 赎 回 比例 不 低于 上 一 日基 金 总份 额 10%的 前 提 下, 对 其余 赎 回 申请 延 期 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申 请赎 回份 额占 当日 申请赎 回总 份额的 比例 , 确 定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额 ;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者外 , 延迟 至下 一开 放日 办理 , 赎回 价格 为下一 个开 放日 的价 格 。 转 入下 一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 以 此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部 分顺 延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的 限制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 内通 过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公司 网站 或代 销机 构的 网点刊 登公 告 , 并 在公 开 披露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 同时 以 邮寄 、 传 真或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本基 金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 但延缓 期限 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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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53 八 、基金的非交 易 过户、转托管、 冻 结和质押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 将一 定数 量的 基金 份额 按照一 定规则 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转 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的行 为。 (一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只受理 继承 、 捐赠 、 司法 强制执 行和 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 的其他 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其 中:





“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死亡,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 ” 仅指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金 会或 社会团 体的 情形 ;





“ 司法 强制 执行 ”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应 符 合相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持有 本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的条 件 。 办 理非 交易 过 户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相 关资 料。 (二) 符 合条 件 的非 交 易过 户 申 请 自申 请 受理 日 起, 二 个 月 内办 理 ;申 请 人按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缴纳 过户 费用 。





( 三) 本 基 金目 前实 行份额 托管 的交 易制 度。 投资者 可将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从 一个 交易账 户转 入另 一个 交易 账户进 行交 易 。 具 体办 理 方法参 照业 务规 则的 有关 规定以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的业 务规 则。 (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只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的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以 及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益 按照 我国 法律 法规 、 监管 规章 以及 国家 有权 机关的 要求 来决 定是 否冻 结。 在 国家 有权机 关作 出决 定之 前, 被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先 行一并 冻结 。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仍 然参 与收益 分配 与支 付。








( 五) 如相 关法 律法 规允许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质 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业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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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54 基金管 理人 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的 业务 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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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55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标 通过严 格的 投资 纪律 约束 和数量 化的 风险 管理 手段 ,实现 对标 的指 数的 有效 跟踪 , 获得与 标的 指数 收益 相似 的回报 。 本基 金的 风险 控 制目标 是追 求日 均跟 踪偏 离度的 绝对 值不超 过 0.35% ,年 跟踪 误 差不超 过 4%。 (二)投 资理念 指数化 投资 可以 以较 低的 成本获 取良 好的 市场 长期 回报 , 投 资于 具有 良好 市 场代表 性、流 动性 与投 资性 的指 数可以 有效 分享 经济 快速 增长过 程中 带来 的投 资机 会。 (三)投 资范围 本基金 投 资 限于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 国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货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证券 品种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 以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股票 等权 益类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 的 85%-95% , 其 中投 资于 标 的指数 成份股 、 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 现 金、 债 券等 固 定收益 类资 产的投 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5%-15% , 其中 现金 及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四)业 绩 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 深 证100 指数 收益 率×95% + 商业银 行活 期存 款利 率 ( 税后) ×5%。 如果深 证100 指 数被 停止 编制及 发布 , 或 深证100 指数由 其他 指数 替代 (单 纯更名 除外) , 或 由于 指数 编制 方 法等重 大变 更导 致深 证 100 指数 不宜 继续 作为 业绩 比较基 准,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审 慎性原 则和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 变更本 基金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


本基金 由于 上述 原因 变更 业绩比 较基 准, 基金 管理 人需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 应于 正式实 施变 更前 2 日内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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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56 (五)风 险收益特 征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指 数基 金,在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属 于较高 风险 、较 高收 益的 品种 , 本基金主要采用指数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 征。 (六)投 资策略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 股票 等权 益类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的85%-95% , 其中 投资 于标 的 指数 成份股 、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80% ;现 金、 债券 等固 定收益 类资 产的投 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5%-15% ,其 中现 金及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比 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具体资 产配 置比 例如 下表 所示。 资产类 别 资产配 置低 限 资 产配 置高 限 股票等 权益 类资 产 85% 95% 债券及 现金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5% 15% 2 、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采取 完全 复制 法构 建股票 指数 组合 , 即按 照 深证 100 指 数成 份股 及权 重构建 指数投 资组 合, 并根 据指 数成份 股及 其权 重的 变动 而进行 相应 调整 。 本基金 在建 仓期 内 , 按 照 深证 100 指 数各 成份 股的 基准权 重对 其逐 步买 入 , 在力求 跟踪误 差最 小化 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可采 取适 当的 方 法降低 买入 成本。 当遇 到 以下情 况时 ,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 场的具 体情 况, 对指 数投 资部分 进行 适当 调整 , 以 便实现 对跟 踪误差 的有 效控 制: a )预 期标 的指 数 成 份股 将 调整; b)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发生 配 股、增 发、 分红 等行 为; c )指 数成 份股 出现 停牌 限 制、流 动性 问题 等情 况;


d)其 他影 响指 数复 制的 因 素。 本基金 指数 组合 通过 控制 跟踪误 差等 指标 , 按照 定 期调整 和不 定期 调整 的方 式进行 组合调 整。 1)定 期调 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定期根据所跟踪的深 证 100 指数 对其成份股 的 调整而 进行 相应 的跟 踪调 整。 深证 100 指数 成份 股 的定期 调整 定于 每 年 1 月和 7 月 的第 一个交 易日 实施 ,通 常在 前一年 的 12 月和 当年 的 6 月 的第 二个 完整 交易 周 的第一 个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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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57 易日提 前公 布样 本调 整方 案。


2)不 定期 调整。 在以下 情况 出现 时, 本基 金将对 指数 投资 组合 进行 调整: a) 新上市 股票 , 若前 5 个 交 易日平 均流 通市 值在 指数 成份股 选样 空间 中排 名位 列 前 10% 之内 ,则 于上 市 15 个交易 日之 后快 速入 选成 份股, 同时 从指 数中 剔除 市值最 小的 原成 份股 ,本 基金将 做相 应调 整; b) 当成份 股暂 停或 终止 上市 的, 相 应成 份股 从指 数计 算中剔 除, 本基 金将 做相 应 调整; c) 当成份 股发 生增 发、 送配 等情况 而影 响成 份股 在指 数中权 重的 行为 时, 本基 金 将 根 据 指 数 公 司 在 股 权 变 动 公 告 日 次 日 发 布 的 临 时 调 整 决 定 及 其 需 调 整 的 权 重比例 ,进 行相 应调 整; d) 根据本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情况, 对股 票投 资组 合进 行调整 , 从 而有 效跟 踪标 的 指数; e) 若个别 成份 股因 停牌 、 流 动性不 足或 法规 限制 等因 素, 使 得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按 照其所 占标 的指 数权 重进 行购买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将 综合考 虑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和 投资者 利益 ,决 定部 分持 有现金 或买 入相 关的 替代 性组合 ; f) 其他需 要调 整的 事项 。 3)跟 踪误 差的 监控 与管 理 本基金 采取 “跟 踪误差 ” 和 “跟 踪偏 离度” 这两 个 指标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日常 的监控 与管理 , 其中 , 跟踪 误差 为核心 监控 指标 , 跟踪 偏 离度为 辅助 监控 指标 。 基 金管理 人将 建立对 事后 跟踪 误差 的两 级监控 体系 , 即 分别 建立 以 3% 与 4% 为 阀值 的监 控 线, 实 施严 格的事 后跟 踪 误 差管 理 , 同时通 过对 组合 事前 跟踪 误差的 估计 与分 解获 取有 效的降 低跟 踪误差 的组 合调 整方 法, 以求有 效控 制投 资组 合相 对于目 标指 数的 偏离 风险 。 本基金 对标 的指 数的 跟踪 目标是 : 力争 使基 金净 值 增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 准之 间的日 均跟踪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不 超过 0.35% , 年化 跟踪 误差 不超 过 4% 。 如因 标的 指数 编制规 则 调整等 其他 原因 , 导 致基 金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超过了 上述 范围 , 基 金管 理人应 采取 合理措 施, 避免 跟踪 偏离 度和跟 踪误 差的 进一 步扩 大。


3 、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为在 跟踪 误差与 流动 性风 险双 重约 束下的 投资 。 本基 金将 以 降低基 金的跟 踪误 差为 目的 , 在 考虑流 动性 风险 的前 提下 ,构 建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 基金债 券投 资组合 将采 用自 上而 下的 投资策 略, 根据 宏观 经济 分析、 资金 面动 向分 析等 判断未 来利 率变化 , 并利 用债 券定 价 技术 ,进 行个 券选 择 ,同 时着重 考虑 基金 的流 动性 管理需 要进 行配置 。 4 、金融衍生 产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金融 衍生 产品 ,主要 采用 市场 公认 的定 价模型 进行 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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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58 本基金 对金 融衍 生产 品的 投资将 严格 遵守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七)投 资程序 1、投资 决策 依据 (1) 须符 合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严格 遵守 基金 合同 及公司 章程 ; (2)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作 为基 金投 资的 最高 准则。 2、投资 程序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定 期 召开会 议, 提出 资产 配置 比例的 指导 意见 ; (2)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的 指导 意见 确定 具体的 资产 配置 方案 ; (3) 基 金经 理依 据指 数编 制单位 公布 的指 数成 份股 名单及 权重, 进行 投资 组 合构建 ; (4) 基金 经理 及风 险管 理 部定期 对投 资组 合的 偏离 度和跟 踪误 差进 行跟 踪和 评估 , 并对风 险隐 患提 出预 警; (5 )基 金经 理根 据指 数成 份股或 权重 变化 情况 、 基 金申购 赎回 情况 、 指数 成 份股派 息情况 等, 适时 进行 投资 组合调 整; 在 投 资 决 策过 程 中, 风 险管 理 部 负 责对 各 决策 环 节的 事 前 及 事后 风 险、 操 作风 险 等 投资风 险进 行监 控 ,并 在 整个投 资流 程完 成后 , 对 投资风 险及 绩效 做出 评估 ,提 供给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投资 总监 、基金 经理 等相 关人 员, 以供决 策参 考。 (八)投 资限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国 务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票或 债券 ; (6) 买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价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活 动; (8) 当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不 受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2、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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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59 (1 ) 本 基 金财 产 参与 股 票发 行 申 购 ,所 申 报的 金 额不 得 超 过 本基 金 的总 资 产,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2 ) 本 基 金的 投 资比 例 不得 违 反 本 基金 合 同有 关 投资 范 围 、 投资 比 例等 内 容的 约 定; (3) 现金 和到 期日 不超 过 一年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4 ) 本 基 金在 任 何交 易 日买 入 权 证 的总 金 额, 不 超过 上 一 交 易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0.5% ,基 金持有的 全部权 证的市值 不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3%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 基金持 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 遵 从其规 定; (5)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6)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的 投资组 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 整,以 达到 标准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限 制。 (九)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股东权利或债务权利的 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 基 金 管 理人 按 照国 家 有关 规 定 代 表基 金 独立 行 使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金 投 资者 的 利益。 4 、 基 金 管 理人 按 照国 家 有关 规 定 代 表基 金 独立 行 使债 权 人 权 利, 保 护基 金 投资 者 的利益 。 (十)基 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一)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商深 证 1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管理人 -招商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的董事会 及董 事 保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带 责任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 来源于 《 招商 深证100 指 数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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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60 投资基 金2016 年第3 季度报 告》 。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53,739,013.10 91.86 其中: 股票 53,739,013.10 91.86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757,479.02 8.13 8 其他资 产 7,238.37 0.01 9 合计 58,503,730.49 100.00 2、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合 1)报告 期末 指数投 资 按 行 业分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5,971,274.10 44.70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197,274.00 0.34 E 建筑业 343,645.68 0.59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043,252.44 1.8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6,533,458.55 11.25 J 金融业 7,741,424.73 13.32 K 房地产 业 6,405,697.44 11.03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653,881.36 1.13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488,763.35 2.56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228,558.30 2.11 S 综合 409,366.44 0.70 合计 52,016,596.39 8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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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61 2 )报告期末 积极投资 按 行 业分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261,133.60 0.45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849,400.99 1.46 D 电力、 热力、 燃气 及水 生产和 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20,196.43 0.03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 储和 邮政 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 件和 信息 技术服 务业 340,153.69 0.59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251,532.00 0.43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 境和 公共 设施 管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 理和 其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722,416.71 2.96 3、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十名股 票投 资明细 1) 报 告期末 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0002 万


科A 180,921 4,734,702.57 8.15 2 000651 格力电 器 97,638 2,169,516.36 3.73 3 000333 美的集 团 70,410 1,901,774.10 3.27 4 000001 平安银 行 172,954 1,568,692.78 2.70 5 000858 五 粮 液 40,123 1,338,503.28 2.30 6 000725 京东方 A 538,099 1,275,294.63 2.20 7 000776 广发证 券 66,246 1,084,447.02 1.87 8 002415 海康威 视 42,839 1,048,270.33 1.80 9 002024 苏宁云 商 96,241 1,043,252.44 1.80 10 002450 康得新 56,290 1,017,723.20 1.75 2)报告 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股票投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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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62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300498 温氏股 份 7,280 261,133.60 0.45 2 002466 天齐锂 业 6,400 243,520.00 0.42 3 002252 上海莱 士 9,180 204,255.00 0.35 4 002183 怡 亚 通 15,000 170,250.00 0.29 5 002460 赣锋锂 业 4,902 141,324.66 0.24 4、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前 五名债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五名贵 金属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前 五名权 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合 约。 2)本基 金投 资股指 期货 的 投资政 策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10、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国债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1)本期 国债 期货投 资政 策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2)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合 约。 3)本期 国债 期货投 资评 价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 债 期货 交易 。 11、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 1)报 告期 内基 金投 资的 前 十名证 券除 广发 证券 ( 股 票代 码 000776 )外 其他 证 券的 发行主 体未 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 不存 在报 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 罚的 情形。 2015 年9 月 12 日广 发证 券 公告 其接 到中 国证 监会 通知 ,涉 嫌违 法违 规 。 广 发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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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63 对于部 分外 部接 入的 第三 方交易 终端 软件 未进 行软 件认证 许可 、 未 对外 部系 统接入 实施 有效管 理、 对相 关客户 身 份情况 缺乏 了解 , 被证 监 会予以 警告 、 没 收违法 所 得并处 以罚 款。 对该股 票的 投资 决策 程序 的说明 :因 复制 指数 被动 持有。 2 )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 没有超出 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 库,本基金管理 人 从制度 和流 程上 要求 股票 必须先 入库 再买 入。 3)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879.3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847.22 5 应收申 购款 3,511.8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238.37


4)报告 期末 持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报告 期末 前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①报告 期末 指 数投 资 前十 名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情 况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前十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限 的情 况。 ②报告 期末积极 投资 前五 名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情 况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积 极投 资前五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限 的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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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64 十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 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的 过 往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 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的投 资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示 : 阶段 基金份 额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0.06.22-2010.12.31 15.20% 1.39% 21.21% 1.66% -6.01% -0.27% 2011.01.01-2011.12.31 -29.69% 1.33% -29.60% 1.34% -0.09% -0.01% 2012.01.01-2012.12.31 0.74% 1.36% 2.00% 1.38% -1.26% -0.02% 2013.01.01-2013.12.31 -2.21% 1.33% -4.53% 1.35% 2.32% -0.02% 2014.01.01-2014.12.31 30.95% 1.16% 30.59% 1.15% 0.36% 0.01% 2015.01.01-2015.12.31 19.04% 2.71% 21.11% 2.46% -2.07% 0.25% 2016.01.01-2016.06.30 -15.43% 2.35% -14.76% 2.05% -0.67% 0.30% 2016.01.01-2016.09.30 -10.37% 1.99% -13.08% 1.75% 2.71% 0.24% 基金成 立起 至2016.09.30 11.50% 1.70% 14.22% 1.63% -2.72% 0.07% 注:本 基金 合同 成立 日期 为 2010 年 6 月 22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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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65 十 一 、基金的财 产 (一)基 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及票 据价 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的 应收 款项 和其 他投 资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 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其 他资 产等。 (二)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 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所 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 售 机构和 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独立。 (四)基 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其 固有 财产 ;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运 用或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 的财产 和收 益 ,归 入基 金 财产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代 销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 担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 不 得 与其 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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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66 消;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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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67 十二、基金资产 的 估值 (一)估 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 是否保 值 、增 值 ,依 据经 基金资 产估值 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而 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是 计算 基金 申购 与 赎回价 格的 基础。 (二)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三)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估 值程序 基金日 常 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估 值后 , 将估 值结果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按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估值方 法、 时间 、程 序进 行复核 ,复 核无 误后 ,以 双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五)估 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 券( 包括 股票 、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以最近 交 易 日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 ) 交 易 所上 市 实行 净 价交 易 的 债 券按 估 值日 收 盘价 估 值 , 估值 日 没有 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3 ) 交 易 所上 市 未实 行 净价 交 易 的 债券 按 估值 日 收盘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价 中 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 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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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68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4 ) 交 易 所上 市 不存 在 活跃 市 场 的 有价 证 券, 采 用估 值 技 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 。交 易 所上市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 送 股 、转 增 股、 配 股和 公 开 增 发的 新 股, 按 估值 日 在 证 券交 易 所挂 牌 的同 一 股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该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2 ) 首 次 公开 发 行未 上 市的 股 票 、 债券 和 权证 , 采用 估 值 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 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3 ) 首 次 公开 发 行有 明 确锁 定 期 的 股票 , 同一 股 票在 交 易 所 上市 后 ,按 交 易所 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 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值 。 3、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 4 、 全 国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交易 的 债 券 、资 产 支持 证 券等 固 定 收 益品 种 ,采 用 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 如 有 确 凿证 据 表明 按 上述 方 法 进 行估 值 不能 客 观反 映 其 公 允价 值 的, 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 相 关 法 律法 规 以及 监 管部 门 有 强 制规 定 的, 从 其规 定 。 如 有新 增 事项 , 按国 家 最新规 定估 值。 根 据 《 基 金法 》 , 基金 管 理人 计 算 并 公告 基 金资 产 净值 , 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 审查 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 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基 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 值错误的处理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交易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份 额净 值予以 公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份 额净值 计价 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纠正,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损 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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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69 一步扩 大。 当错 误达 到或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 案; 当 估值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因基 金估 值错 误 给投资 者造 成损 失的 , 应 先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 金管理 人对 不应由 其承 担的 责任 ,有 权向过 错人 追偿 。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注册 登记 人 、或 代理销 售机构 、 或投 资者 自身 的 过错造 成差 错 ,导 致其 他 当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过 错 的责任 人应 当对由 于该 差错 遭受 损失 的当事 人 ( “ 受 损 方” )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给 予赔偿 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算 差错、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 达指 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 现有技 术水 平无法 预见 、无 法避 免、 无法抗 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 不 可抗力 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责 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 ) 差 错 已发 生 ,但 尚 未给 当 事 人 造成 损 失时 , 差错 责 任 方 应及 时 协调 各 方, 及 时进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的 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 事人 造 成损失 的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 极协调 , 并 且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责 任 。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 差 错 的责 任 方对 可 能导 致 有 关 当事 人 的直 接 损失 负 责 , 不对 间 接损 失 负责 , 并且仅 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人 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3 ) 因 差 错而 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负 有 及时 返 还不 当 得 利 的义 务 。但 差 错责 任 方仍应 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 由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利 造成 其 他 当 事人 的利 益 损失 ( “受 损 方 ” ) ,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 偿 受损 方的 损 失, 并在 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 任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 差 错 责任 方 拒绝 进 行赔 偿 时 , 如果 因 基金 管 理人 过 错 造 成基 金 资产 损 失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基 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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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70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除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6 ) 如 果 出现 差 错的 当 事人 未 按 规 定对 受 损方 进 行赔 偿 , 并 且依 据 法律 、 行政 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其 他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 或依 据 法院判 决 、仲 裁裁 决对 受 损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或 补偿 由此发 生的 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7)按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应当 及时 进行处 理, 处理 的程 序如 下: (1 ) 查 明 差错 发 生的 原 因, 列 明 所 有的 当 事人 , 并根 据 差 错 发生 的 原因 确 定差 错 的责任 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 (4 ) 根 据 差错 处 理的 方 法, 需 要 修 改基 金 注册 登 记人 的 交 易 数据 的 ,由 基 金注 册 登记人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基 金 管理 人 及 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 份额 净 值 计 算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七)暂 停估值的情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 不 可 抗力 或 其他 情 形致 使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无 法 准确 评 估基 金 资产 价 值时;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特 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 6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致 使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是未 能 发现该 错误 的 ,由 此造 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免除 相应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 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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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71 十三、基金的收 益 分配 (一)基 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的余 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 收益的 孰低 数。 (三)收 益分配原则 1 、 基 金 的 收益 分 配采 用 现金 方 式 或 红利 再 投资 方 式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可 自 行选 择 收益分 配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事先 未做 出选 择的 ,默认 的分 红方 式为 现金 红利; 2、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为 正 的情况 下, 方可 进行 收益 分配; 4 、 基 金 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 的基 金 份 额 净值 减 去每 单 位基 金 份 额 收益 分 配金 额 后不 能 低于面 值,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即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计算 截止 日; 5、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基 金 收益 分 配每年 至 多12 次 ;每 次收 益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基金 可供 分配利 润 的 20% ; 6、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7、投 资者 的现 金红 利和 分 红再投 资形 成的 基金 份额 均保留 到小 数点 后第 2 位 ,小 数点后 第3 位开 始舍 去, 舍去部 分归 基金 资产 ; 8、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 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及 有关 手续 费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 告 本基金 收益 分 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确 定, 在 2 日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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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72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收 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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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73 十四、基金的费 用 与税收 (一)与 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列示: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标的指 数使 用费 ; (4)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相 关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相 关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 诉讼费 ; (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7)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2、基 金管 理费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费 年费 率为0.7 % , 即 基金 管理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7 %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7 %÷ 当年 天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 基金 管 理费 划 款指令 , 基 金托 管 人复核后 于次 月 首 日起2 个工 作 日内 从基 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假、 不可 抗力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3、基 金托 管费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费年费率为0.15 % , 即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E×0.15 %÷ 当年 天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 次月首日起 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日 、不 可抗 力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4、标 的指 数使 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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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74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 需 根据与 指数 所有 人深 圳证 券信息 有限 公司 签署 的指 数使用 许可协 议的 约定 向深 圳证 券信息 有限 公司 支付 指数 使用费 。 指数 使用 费自 本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计 提, 每年 计提标 准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万 分之 二, 若本 基金当 年使 用指数 满一 个公历 年 度的 ,则 指 数使 用费 收取 下限 为每年 人民 币 20 万元 , 即若不 足人 民币 20 万 元则 按照 人民 币 20 万元 收取 。 H=E×0.02 %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指 数使 用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若本基 金当 年使 用指 数不 足一个 公历 年度 的 , 应以H 为准 计算 应支 付 的、 基 于 当年 实际使 用日 数的 指数 使用 许可费 。 指数使 用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 按季 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指数 使用费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 季初 10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指数 所有 人 。 5 、上述(3)到(9) 项 费用 由 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 其 它有 关 法 规及 相 应协 议 的 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6、下 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 用: (1 )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因 未 履行 或 未完 全 履行 义 务 导 致的 费 用支 出 或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基 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 费 用 , 包括 但 不限 于 验资 费 、 会 计师 和 律师 费 、信 息 披露费 用等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7、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可根 据基 金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托 管费 率、 基金 销售 费率等 相关 费率 。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 ;调 低基 金管 理 费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或 基 金销售 费率 等费 率 ,无 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2 日在 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公 告。 (二)与 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 金的 认购 费用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率水 平、 计算公 式、 收取 方式 和使 用方式 请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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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75 基金的 募集 ”相 应部 分。 2、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水 平、 计算公 式、 收取 方式 和使 用方式 请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九 、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相应 部分 。 3、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水 平、 计算公 式、 收取 方式 和使 用方式 请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九 、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相应 部分 。 4、基 金的 转换 费用 本基金 的转 换费 率水 平、 计算公 式、 收取 方式 和使 用方式 请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九 、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相应 部分 。 5、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申 购、赎 回和 转换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并 最迟 将于 新的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开始 实施 前2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6、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对 投 资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 基金 促 销活动 期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相关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金 赎 回费率 , 并 不晚 于优 惠活 动实施 日公 告。 (三)基 金的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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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76 十五、基金的会 计 和审计 (一) 基金会计 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 度按如 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 基 金 管 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 各 自 保 留完 整 的会 计 账目 、 凭 证 并进 行 日常 的 会计 核 算,按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人 定 期与 基 金管 理 人 就 基金 的 会计 核 算、 报 表 编 制等 进 行核 对 并以 书 面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人 聘 请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相 独立 的 、 具 有从 事 证券 业 务资 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师 等对 本基 金的 年度 财务报 表进 行审 计。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 基 金 管 理人 认 为有 充 足理 由 更 换 会计 师 事务 所 ,需 通 报 基 金托 管 人。 更 换会 计 师事务 所需 在2 日内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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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77 十六、基金的信 息 披露 (一)本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 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 披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 息通过 中 国 证 监会 指 定的 媒 体和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的 互 联 网网 站 (以 下 简称“ 网 站 ” ) 等媒介 披露 , 并保 证基 金 投资 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 本 基金 公 开 披露的 信 息 应 采用 中 文 文本。 如 同 时 采用 外 文 文本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 种 文 本的 内 容 一致。 两 种 文 本发 生 歧 义的, 以 中 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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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78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网站 上。 (1 ) 基 金 招募 说 明书 应 当最 大 限 度 地披 露 影响 基 金投 资 者 决 策的 全 部事 项 ,说 明 基金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 排、 基金 投资 、基 金产 品 特性 、风 险揭 示、 信息 披 露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 本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 前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说 明。 (2 ) 基 金 合同 是 界定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的 各 项权 利 、义 务 关 系 ,明 确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法律 文件 。 (3 ) 基 金 托管 协 议是 界 定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管 理 人在 基 金 财 产保 管 及基 金 运作 监 督等活 动 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的 法律 文件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 露招募 说明书 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3、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 投资人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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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79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本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本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的 下列 事件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 (2) 终止基 金合 同; (3)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 更; (6)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更 超 过 50% ; (10)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30%; (11) 涉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 产、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政 处罚 ; (14) 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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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80 (16) 管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变 更; (17)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基金份 额净 值 0.5% ; (18) 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 金代销 机构 ; (20) 基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基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22) 基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 收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 支付; (24) 基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 回; (26)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2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8)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 悉后应 当立 即对该 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应 当至 少提 前 40 日 公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时间 、会议 形式 、审 议事 项、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本基 金管 理人、 本基 金 托管人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 的事 项不 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义 务的 , 召集 人应 当 履行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事 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格 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 基金管 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金定 期报 告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 行复 核、 审 查, 并 向基金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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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81 人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披露 信息, 并且 在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 构,应 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金合 同终 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住所 ,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 查阅、 复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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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82 十七、风险揭示 与 管理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基金 ” ) 是 一种 长期 投资 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散 投资, 降低投 资单 一证 券所 带来 的个别 风险 。 基金 不同 于 银行储 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定 收益 预期的 金融 工具 ,投 资人 购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份额 分享 基金 投资 所产 生的收 益 , 也可能 承担 基金 投资 所带 来的损 失。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风险、 技术 风险 和合 规 风险等。 巨额 赎回 风险 是 开放式 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 当 单个交 易日 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的百 分之十 时 , 投 资人 将可 能 无法及 时赎 回持有 的全 部基 金份 额。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人投资 不同类 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收 益预 期, 也 将承 担 不同程 度的 风险。 一般 来 说, 基金 的 收益预 期越 高, 投资 人承 担的风 险也 越大 。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基金 法律文 件, 了解 基金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并根 据自 身的 投资 目的、 投资 期限 、 投 资经 验、 资 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 是否和 投资 人的风 险承 受 能 力相 适应 。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指 数基 金,在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属 于较高 风险 、较 高收 益的 品种 。 面临的 主要 风险 有市 场风 险、 标 的指 数的 风险、 基 金投资 组合 回报 与标 的指 数回报 偏离 的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 管 理风险 及其 他风 险等 。 本 基金适 合具 有较 高风 险承 受能力 、 并 能正确 认识 和对 待本 基金 可能出 现的 投资 风险 的中 长期投 资者 。 基金管 理人 建议 基金 投资 者在选 择本 基金 之前, 通 过正规 的途 径, 如 : 招商 基金客 户服务 热线 (4008879555 ) ,招商 基金 公司 网站 (www.cmfchina.com )或 者通 过 其他代 销机构, 对本 基金 进行 充 分、 详细 的了 解 。 在 对 自 己的资 金状 况 、 投 资期 限 、 收 益预 期 和风险 承受 能力 做出 客观 合理的 评估 后, 再做 出是 否投资 的决 定。 投资 者应 确保在 投资 本基金 后, 即使 出现 短期 的亏损 也不 会给 自己 的正 常生活 带来 很大 的影 响。 投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 定 期 定额投 资是引 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单 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是定 期定 额投资 并不 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固 有的 风险 , 不 能保 证投资 人获 得收 益, 也不 是替代 储蓄 的等效 理财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提请 投资 人特 别注意, 因基 金份 额拆分 、 封转开 、 分红 等行 为导 致基金 份额净 值变 化, 不会改 变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不 会降低 基金 投资 风险 或提 高基金 投资 收益。 因基 金份 额拆分 、 封转开 、分 红等 行为 导致 基金份额 净 值调 整 至 1 元 初始面 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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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83 在市场 波动 等因 素的 影响 下, 基金 投资 仍有 可能 出 现亏损 或基 金份额 净 值仍 有可能 低于 初始面 值。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的业 绩不 构成 对本基 金业 绩表现 的保 证。 基金 管理 人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做 出投资 决策 后,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人 自行 负担 。 (一)证 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受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所引 起的 波动 , 将 对本 基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引起市 场风险 的主 要因 素有 :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 政政 策 、产 业政策 、 国有 股减 持与 流 通政策 等国 家经 济政 策的 变化会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影响 ,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的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股市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因此,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 周期性 波动 将会 通过 证券 市场反 映出来 ,对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平 产生 影响 ,从 而产 生风险 。 3、 利 率风 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 系, 并 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 上市公 司的 盈利 水平 , 上 述变化 将在 一定 程度 上影 响本基 金的 收益。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管 理能 力 、财 务状 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人 员素 质等 都会 导致 公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如果 本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盈利下 降 , 其股票 价格 可能 会下 跌, 或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导 致本 基金 投资 收益 减少。 5、 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的利 润将 主要 采取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 通货 膨胀将 使现 金购 买力 下降 , 从而 影响基 金所 产生 的实 际收 益率。 (二)标 的指数的风险 1、标 的指 数回 报与 股票 市 场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标的指 数并 不 能 完全 代表 整个股 票市 场 , 标 的指 数 成份股 的平 均回 报率 与整 个股票 市场的 平均 回报 率可 能存 在偏离 。


2、标 的指 数变 更的 风险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如 出 现变更 标的 指数 的情 形 , 本基金 将变 更标 的指 数 。 基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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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84 标的指 数的 投资 政策 将会 改变, 投资 组合 将随 之调 整, 基 金的 收益 风险 特征 将与新 的标 的指数 保持 一致 ,投 资者 须承担 此项 调整 带来 的风 险与成 本。


3、标 的指 数波 动的 风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受到 政治 因素 、 经济 因 素、 上市 公司 经营 状况 、 投资者 心理和 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波动 , 导 致指 数波动 , 从 而使 基金 收益 水平发 生变 化,产 生风 险 。


(三)基 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 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 素可 能使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收益 率与 标的 指数 的收益 率发 生偏 离:


1 、 由 于 标 的指 数 调整 成 份股 或 变 更 编制 方 法, 使 本基 金 在 相 应的 组 合调 整 中产 生 跟踪偏 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2 、 由 于 标 的指 数 成份 股 发生 配 股 、 增发 、 分红 等 行为 , 使 本 基金 在 相应 的 组合 调 整中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差 。


3 、 由 于 成 份股 停 牌、 摘 牌或 流 动 性 差等 原 因使 本 基金 无 法 及 时调 整 投资 组 合或 承 担冲击 成本 而产 生跟 踪偏 离度和 跟踪 误差 。


4、 由于 基金 投资 过程 中的 证券交 易成 本, 以及 基金 管理费 和托 管费 等费 用 的 存在 , 使基金 投资 组合 与标 的指 数产生 跟踪 偏离 度与 跟踪 误差。


5 、 在 本 基 金指 数 化投 资 过程 中 , 基 金管 理 人的 管 理能 力 , 例 如跟 踪 指数 的 水平 、 技术手 段 、买 入卖 出的 时 机选择 等 ,都 会对 本基 金 的收益 产生 影响 , 从而 影 响本基 金对 标的指 数的 跟踪 程度 。


6 、 其 他 因 素产 生 的偏 离 。如 因 受 到 最低 买 入股 数 的限 制 , 基 金投 资 组合 中 个别 股 票的持 有比 例与 标的 指数 中该股 票的 权重 可能 不完 全相同 ; 因基 金申 购与 赎 回带来 的现 金变动 等, 由此 产生 跟踪 偏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四)流 动性风险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要求 。 由于我 国证 券市 场波 动性 大, 在 市场 下跌 时经 常出 现交易 量急 剧减 少的 情况 , 如果 在这 时出现 较大 数额 赎回 申请 ,则基 金资 产变 现困 难, 基金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 (五)管 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管理人 的知 识 、技 能 、经 验、 判断 等主 观因 素会 影 响其对 相关信 息和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 影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六)其 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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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85 1.操作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错 误 、 I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 2.技术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影响 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致 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 来自基 金管 理公司 、注 册登 记机 构、 销售机 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等。 3.法律 风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4.其他 风险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金融 市 场危机 、 行业 竞争 、 代理 商违约 、 托管 行违 约等 超 出基金 管理 人自身 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险 ,可 能 导 致基 金或 者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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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86 十八、基金合同 的 变更、终止与基 金 财产的清算 (一)基 金合同的变更 1、以 下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事 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 程 序; (9) 终止 基金 合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 除 按 照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 定应 当 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以 外 的其 他 情形。 2 、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经中 国 证 监 会核 准 生效 后 方可 执 行,并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二)基 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 终 止, 在 六个 月 内没 有 新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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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87 人承接 的; 3、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的清算 1 、 基 金 合 同终 止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按法 律 法规 和 本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规定 组 织清 算 组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2 ) 基 金 财产 清 算组 成 员由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具 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 业务 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 基 金 财产 清 算组 负 责基 金 财 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 变 现和 分 配。 基 金财 产 清算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基 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 请 会计 师 事务 所 对清 算 报 告 进行 外 部审 计 ,聘 请 律 师 事务 所 对清 算 报告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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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88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 基金 合同》 终止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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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89 十九、基金合 同 的 内容摘要 (一)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 务 (一) 基金管 理人 1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基 金 管 理人 的 权利 包 括但 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 自 《 基金 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 , 根据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独 立运 用 并管 理 基金财 产; (3 ) 依 照 《基 金 合同 》 收取 基 金 管 理费 以 及法 律 法规 规 定 或 中国 证 监会 批 准的 其 他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 依 据 《基 金 合同 》 及有 关 法 律 规定 监 督基 金 托管 人 , 如 认为 基 金托 管 人违 反 了《 基金 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律 规定 , 应呈 报中 国 证监会 和 其 他监 管部 门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 择 、委 托 、更 换 基金 代 销 机 构, 对 基金 代 销机 构 的 相 关行 为 进行 监 督和 处 理;


(9 ) 担 任 或委 托 其他 符 合条 件 的 机 构担 任 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 构 办理 基 金注 册 登记 业 务并获 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费 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前提 下,制 订和 调整 《业 务规 则》 , 决定和 调整 除调 高管 理费 率和托 管费 率之 外的 基金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13)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6 )选 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部 机构 ;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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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90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人 的 义务 包 括但 不 限于: (1 ) 依 法 募集 基 金, 办 理或 者 委 托 经中 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 其 他 机构 代 为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发 售、 申 购、 赎 回和登 记 事 宜;如 认为 基 金代 销机 构 违 反《 基 金合 同 》、基 金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及国 家有 关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 配 备 足够 的 具有 专 业资 格 的 人 员进 行 基金 投 资分 析 、 决 策, 以 专业 化 的经 营 方式管 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 立 健全 内 部风 险 控制 、 监 察 与稽 核 、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度 , 保证 所 管 理 的 基金 财 产和 基 金管理 人 的 财产 相 互独 立,对 所管 理 的 不同 基 金分 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 适当 合 理的 措 施使 计 算 基 金份 额 认购 、 申购 、 赎 回 和注 销 价格 的 方法 符 合《 基金 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 算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 确定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 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人 泄 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分配 基金收 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合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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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91 资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 时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料 ,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 加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参 与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 、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19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为 承担 责任 ; 但 因第 三方责 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而基 金管理 人首 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第 三方 追偿 ; (23) 以基 金 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 计银行 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集 期结 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定期 或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托 管人 1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及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托 管人 的 权利 包 括但 不 限于: (1 ) 自 《 基金 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 , 依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安 全 保管 基 金财产 ; (2 ) 依 《 基金 合 同》 约 定获 得 基 金 托管 费 以及 法 律法 规 规 定 或监 管 部门 批 准的 其 他收入 ;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 金 合同》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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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92 (4 ) 以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 金联 名 的 方 式在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公 司 上海 分 公司 和 深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 金 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 ) 以 基 金的 名 义在 中 央国 债 登 记 结算 有 限公 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 托 管账 户 ,负责 基金投资 债券 的 后台 匹配 及资金 的清 算; (7)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8)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基 金 托 管人 的 义务 包 括但 不 限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 设 立 专门 的 基金 托 管部 门 , 具 有符 合 要求 的 营业 场 所 , 配备 足 够的 、 合格 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3 ) 建 立 健全 内 部风 险 控制 、 监 察 与稽 核 、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度 , 确保 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 管的基 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的 基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 立 核算 ,分 账管 理 ,保 证不 同基金 之间 在名册 登记 、账 户设 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 除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外 , 不得 利 用基 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 保 守 基金 商 业秘 密 ,除 《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另 有规 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严 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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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93 (15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8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19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 金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的 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资 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 出 席 或者 委 派代 表 出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审议 事 项行使 表决 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 销 售机 构 损害 其 合 法 权益 的 行为 依 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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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94 (1)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 定 的费 用; (3 ) 在 其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范 围 内 , 承担 基 金亏 损 或者 《 基 金 合同 》 终止 的 有限 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 ) 返 还 在基 金 交易 过 程中 因 任 何 原因 , 自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及 代 销机 构 处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一) 召开事 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基 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 议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 , 下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 》 或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其 他 应 当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事项 。 2 、 以 下 情 况可 由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协商 后 修改 , 不 需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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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95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 法 律法 规 和 《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 范 围内 调整 本 基 金 的 申购 费 率、 调 低赎 回 费率; (4) 因相 应的 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 对 《 基金 合 同》 的 修改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无 实 质 性 不利 影 响或 修 改不 涉 及《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6 ) 除 按 照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应当 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以外 的 其他情 形。 (二) 会议召 集人 及召集 方式 1 、 除 法 律 法规 规 定或 《 基金 合 同 》 另有 约 定外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由 基 金管 理 人召集 ;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 基 金 托 管人 认 为有 必 要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 应 当 向基 金 管理 人 提出 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或在 规定 时间内 未能 作出 书面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 应当由 基金 托管 人 自 行召 集。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或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能作 出书 面答 复 , 代表 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而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或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能作 出书面 答复 的,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扰 。 6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会 议 的召 集 人 负 责选 择 确定 开 会时 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 益登 记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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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96 (三)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 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40 天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 权 委托 书 的内 容 要求 ( 包 括 但不 限 于代 理 人身 份 , 代 理权 限 和代 理 有效 期 限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 讯开 会 方式 并 进行 表 决 的 情况 下 , 由 会 议召 集 人 决 定通 讯 方式 和 表决 方 式, 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表 决 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3 、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管 理 人, 还 应 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 金托 管 人 到 指定 地 点对 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派 代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计 票效 力。 (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出 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 的召 开 方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 1 、 现 场 开 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本 人出 席 或授 权 委派 代 表 出 席, 现 场开 会 时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表 列席 的 ,不 影响 表 决效力 。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 合以下 条件 时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议 程: (1 ) 亲 自 出席 会 议者 持 有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受 托 出席 会 议 者 出具 的 委托 人 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及委 托 人的代 理 投 票授 权 委托 书 符合法 律 法 规 、 《 基金 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 的规定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 ) 经 核 对, 汇 总到 会 者出 示 的 在 权利 登 记日 持 有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显示 ,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不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 份 额的50%(含 50% ) 。 2 、 通 讯 开 会。 通 讯开 会 系指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将 其 对表 决 事 项 的表 决 意见 以 书面 形 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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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97 址。通 讯开 会应 以书 面形 式或会 议通 知等 相关 公告 中指定 的其 他形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 按 《基 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 相关提 示性 公告 ; (2 ) 会 议 召集 人 在基 金 托管 人 ( 如 果基 金 托管 人 为召 集 人 , 则为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公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 (3 )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含 50% ) ; (4 )上 述第 (3 ) 项中 直 接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表 决意见 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 具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符 , 并且 委托 人出 具 的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 如果出 现任 何 不符 合 上述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召开 条 件 的 情况 , 则对 同 一议 题 可履行 再次 开会 程序 。再 次开会 日期 的提 前通 知期 限 仍为 40 天 ,但 确定 有 权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登 记日 不应 发生 变化 。 再 次开 会仍 然必 须达 到 上述所 有相 关条件 ,才 能视 为有 效。 (五)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终止《基金合同 》 、更 换基 金 管 理人 、 更换 基 金托管 人 、 与其 他 基金 合 并 、法 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其 他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讨 论的 其他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 案,临 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日 至少 35 天前 提交 召 集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 符合条 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30 天前 公告 。大 会 召集人 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案 进行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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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98 (1 ) 关 联 性。 大 会召 集 人对 于 提 案 涉及 事 项与 基 金有 直 接 关 系, 并 且不 超 出法 律 法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 议;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2 ) 程 序 性。 大 会召 集 人可 以 对 提 案涉 及 的程 序 性问 题 做 出 决定 。 如将 提 案进 行 分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征 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 提案 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大 会主 持 人可以 就程 序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做 出决 定 , 并 按 照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程 序进 行审议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 或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未 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过 , 就 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其时 间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除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进行 修改 , 应当 最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前 30 日公 告。 否 则,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当 顺延并 保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人 宣 读提案 ,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 决, 并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表 , 在 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 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 和 基金 托管 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会 ,则 由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 含 50%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不影 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 、身 份证 号 码、 住所 地 址 、持 有 或代 表 有表决 权 的 基金 份 额、 委 托人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按照 前述 约定 公布提 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期 后2 个 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关 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部 有效 表决 , 在公 证 机关监 督下 形成决 议。 (六) 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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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99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 决 议, 一 般决 议 须经 参 加 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或 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 决权 的 50%以 上 ( 含50%) 通过 方 为有效 ;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通 过。 2 、 特 别 决 议, 特 别决 议 应当 经 参 加 大会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或 其代 理 人 所 持 表决 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 三 分 之二 ) 通 过方 可 做 出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或 者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基 金合同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知 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份 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席 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 决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表决 。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 如 大 会由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应 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代 理 人 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由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 ) 监 票 人应 当 在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表决 后 立即 进 行清 点 并 由 大会 主 持人 当 场公 布 计票结 果。 (3 ) 如果会 议 主 持人 或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或 代理 人 对于 提 交 的 表决 结 果有 怀 疑, 可 以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投 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点 , 重 新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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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100 授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 人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授权代 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 计票 ,并 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 拒 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决 效力 。 (八)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个 工作 日 内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及 基金管 理人网 站上 公告 。 如果 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公 证机 构、公 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均有约 束力 。 (三)基 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及 基金财产的清算 A.《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法律 法规 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 程序 ;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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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101 同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 法 律法 规 和 《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 范 围内 调整 本 基 金 的 申购 费 率、 调 低赎 回 费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 对 《 基金 合 同》 的 修改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无 实 质 性 不利 影 响或 修 改不 涉 及《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6 ) 除 按 照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应当 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以外 的 其他情 形。 2 、 关 于 《 基金 合 同》 变 更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经 中 国 证监 会 核准 生 效后 方 可执行 ,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B.《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 管人承 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C. 基金 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 成 员由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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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102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 请 会计 师 事务 所 对清 算 报 告 进行 外 部审 计 ,聘 请 律 师 事务 所 对清 算 报告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6、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用 、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例 进行 分配。 8、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 基金 合同》 终止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9、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 议的处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 经友好 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 点 为北京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 性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由 败诉 方承 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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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103 (五)基 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 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 同 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代 销机 构的 办 公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 资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基 金合 同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内 容应以 本基 金合同 正本 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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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104 二 十 、基金托管 协 议的内 容摘要 (一)托 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成立时 间: 2002 年12 月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 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 监基 金 字[2002]100 号 组织形 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2.1 亿 元人 民 币 经营范 围: 发 起设 立基 金 ;基金 管理 业务 ;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五 十年 或股 东 一致同 意延 长的 其他 期限 2、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易会满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6904 联系人 :洪渊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 国 务院 《关 于中 国人 民 银行专 门行 使中 央银 行职 能的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 贴现、 转贴 现、 各类 汇兑 业务; 代理 资金 清算 ; 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 理销售 业务 ; 代理发 行 、代 理承 销 、代 理兑付 政府 债券 ; 代收 代 付业务 ; 代理 证券 投资 基 金清算 业务 ( 银 证 转账 ) ;保 险 代理 业务 ; 代 理政 策 性银 行 、外国 政 府 和国 际 金融 机 构贷款 业 务; 保管箱 服务 ; 发行 金融 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 融 债券 ;证 券投 资基 金、 企 业年金 托管 业务 ;企 业年 金受 托管 理 服务 ;年 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开 放式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认 购、 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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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105 购和赎 回业 务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贷 款 承诺 ;企 业、 个人 财务 顾 问服务 ; 组 织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外 汇 存款 ;外 汇贷 款; 外币 兑 换; 出口 托收 及进 口代 收 ;外 汇票 据 承兑和 贴 现 ; 外汇 借款 ; 外汇担 保 ;发 行、 代理 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 股 票 以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自 营、 代客 外 汇买卖 ; 外汇 金融 衍生 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 银 行、 网上 银 行、 手机 银行 业务 ; 办理 结汇 、售 汇业 务 ;经 国务 院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批 准的其 他业 务。 (二)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 下述 基 金投 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投资 限于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 国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货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及法 律法 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证券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 法规 、 部 门规 章及 《 基 金合同 》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 工具 。 2 、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 下 述基 金 投融 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金 股票 等权 益类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 的 85%-95% , 其 中投 资于 标 的指数 成份股 、 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 现 金、 债 券等 固 定收益 类资 产的投 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5%-15% , 其中 现金 及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合 理的期 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 以符 合上 述比 例 限定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 时, 从其 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并 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 围 。 (2 ) 根 据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约 定 ,本 基 金 投 资组 合 遵循 以 下投 资 限制:


a) 本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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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106 b)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得 违 反 本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比 例 等 内 容 的 约 定; c) 现金和 到期 日不 超过 一年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d)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基金 持有的 全部权 证的市值不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 有同 一权 证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 遵从 其规 定; e)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f)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的 投资组 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例 , 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 行调整 ,以 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例 限制 要求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 至 少提 前 2 个工 作 日正式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能 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施 ,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 督 。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5)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 下 述基 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 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出 资或 者 买卖 其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发行 的 股票或 债券 ; (6 ) 买 卖 与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控 股关 系 的股 东 或 者 与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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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107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不 受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 4 、 基 金 托 管人 依 据有 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 于 基金 关 联投 资 限制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 其更新 , 加盖 公章 并书 面 提交 ,并 确保 所提 供的 关 联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 完 整性 、全 面 性。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保 管真实 、 完整 、 全 面的 关 联交易 名单 , 并负 责及 时 更新该 名单 。 名单变 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回 函 确 认已知 名单 的变 更。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 遵循了 监督 流程 , 基 金管 理人仍 违规 进行关 联交 易, 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责 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 基金从 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并 协助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必要 措施阻 止该 关联交 易的 发生 , 若 基金 托管人 采取 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阻 止关 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对于 交易 所场 内已 成交 的违规 关联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相 关法律 法规 和交 易所 规则 的规定 进行 结算 ,同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5 、 基 金 托 管人 依 据有 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 基 金管 理 人参 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 ) 基 金 托管 人 依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和《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对 于基 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交 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 名单, 并按 照审 慎的 风险 控制原 则在 该名 单中 约定 各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 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 认收 到该名 单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定期或 不定 期对银 行间 市场 现券 及回 购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 行更 新,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 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手 时须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书 面申 请, 基金 托管 人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 认收到 后 , 对名单 进行 更新。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 单开始 生效 , 新名单 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算 的交 易 , 仍 应按 照 协议进 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发 生此 种情 形时 ,托 管人有 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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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108 基 金 管 理 人在 银 行 间市 场进 行 现 券 买 卖和 回 购 交易时 , 需 按 交 易对 手 名 单中约 定 的该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没 有按 照事先 约定 的有 利于 信用 风险控 制的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时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人 与交 易对 手重 新确 定交易 方式 , 经 提醒 后仍 未改正 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3)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核 心交 易对 手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银行、 中国建 设银 行 、中 国农 业 银行和 交通 银行 ,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可 以 根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 调整 核心交 易对 手名 单 。 基 金 管理人 有责 任控 制交 易对 手的资 信风 险, 在 与核 心交 易对 手以 外的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时 ,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的 损失 先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其 后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 行赔偿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上 述监 督流 程, 则对于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不 承担 赔偿 责 任 。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 支付能 力等涉 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的 风险 。 本 基金 核心 存款银 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 、中 国农业 银行 和交 通银 行 , 本基 金 投资 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外 的银 行存款 出现 由于 存款 银行 信用风 险而 造成 的损 失时 ,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偿, 之 后有 权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 行赔 偿,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 作过程 中遵 循上 述监 督流 程, 则 对于 由于存 款银 行信 用风 险引 起的损 失, 不承 担赔 偿责 任。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后,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况 对于 核心 存款 银行 名单进 行调 整。 7、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 ) 基 金 投资 流 通受 限 证券 , 应 遵 守《 关 于规 范 基金 投 资 非 公开 发 行证 券 行为 的 紧急通 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 (2 ) 流 通 受限 证 券, 包 括由 《 上 市 公司 证 券发 行 管理 办 法 》 规范 的 非公 开 发行 股 票 、 公 开发 行 股票 网 下配售 部 分 等在 发 行时 明 确一定 期 限 锁定 期 的可 交 易证券, 不 包括 由于发 布重 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 (3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 基 金首 次 投 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 前, 向 基 金 托管 人 提供 经 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策 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上 述资 料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 控制 情 况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 托管人 ,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后 两个 工作日 内, 以书 面或 其他 双方认 可的 方式 确认 收到 上述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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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109 (4 ) 基 金 投资 流 通受 限 证券 前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向 基金 托 管 人 提供 符 合法 律 法规 要 求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包括 但不限 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证 券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 , 基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 、总 成本 、总 成本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已 持有 流通 受限 证 券市值 占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资 金划 付时 间等 。 基金 管理人 应保 证上述 信息 的真 实、 完整 ,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 指令前 两个 工作 日 将 上述 信息书 面发 至基金 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 ) 基 金 托管 人 应对 基 金管 理 人 是 否遵 守 法律 法 规、 投 资 决 策流 程 、风 险 控制 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情况进 行监 督 ,并 审核 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基 金 托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 可能 导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 有 权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 并 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 人 风险管 理部 门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 资 料的 权利 。 否 则, 基金托 管人 有权拒 绝执 行有 关指 令。 因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任 ,并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行 监督 职责, 导致 基金 出现 风险 ,基金 托管 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B. 基 金 托 管人 应 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基 金资产 净 值计算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益 分配 、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C.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 作违反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作 日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在限期 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要 求基金 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 受的 损失。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 约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 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 金托管 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要 求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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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110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 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 于基金 托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根 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 合 同 》 、本 托管 协 议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 及 时以 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 改正 ,并 予 协助配 合。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 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 金财产的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 管基 金财产。未经基金管 理人 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 用、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产 。 (3)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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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111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 的不 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 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 务和其 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严 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对于因 基金 认 (申 ) 购、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财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 损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 金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责任 。 2、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认购 资金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在具 有托管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认购 专户 。 该账 户 由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基 金募 集 期满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人数符 合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等有 关规 定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 含2 名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有 效 。验 资完 成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的 属于本 基金 财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 资产 托管专 户中 ,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资金 当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 基金 合同 》 生效 的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 理退款 事宜 。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托 管专 户 , 保 管基 金 的银行 存款。 该资 产托 管专 户是 指基金 托管 人在 集中 托管 模式下 , 代 表 所 托管 的基 金与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进行一 级结 算的 专用 账户 。 该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活 动, 均需 通过 基金 托管人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进 行。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银行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 利率 管理 暂行 规定 》 、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及 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的 其他 规定 。 4、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 券账户 。 基金托管人 以 基 金托 管 人的 名 义 在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上海 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金 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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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112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5、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义 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 拆借 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义 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托 管自 营账 户 , 并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基 金的 债券 的后 台匹 配及资 金的 清算 。 (2 )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应 一 起负 责 为基 金 对外 签 订 全 国银 行 间国 债 市场 回 购主协 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本 。 6、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其 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时 , 如 果涉 及相 关 账 户的开 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人 协助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开 立有 关账 户 。该 账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理 。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 中实物 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 司 或票 据营 业 中 心的 代 保管 库 。实物 证 券 的购 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 际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 在基金 托管 人保管 期间 的损 坏 、灭 失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托 管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的 重大 合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 以 便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合同 签署 后 5 个工 作日内 通过 专人 送达 、 挂 号邮寄 等安 全方式 将合 同原 件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 合同 原件 应 存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文件保 管部 门 15 年 以上 。 (五)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 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1)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复核 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额 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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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113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 券投资 基金会 计核 算办 法 》及 其 他法律 、 法规 的规 定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 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资产 净值 并 以 双方 认可 的方式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后, 以双方 认可 的方 式 传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净 值予以 公布 。 根 据 《 基 金法 》 , 基金 管 理人 计 算 并 公告 基 金资 产 净值 , 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 审查 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 此 ,本 基金 的会 计责任 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 的意见 ,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因此, 就与 本 基金有 关的会 计问 题,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2、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及 负债 。 (2)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①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a)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 证等) , 以 其估 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b ) 交 易 所 上 市实 行 净 价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值 日 收 盘价估 值 , 估 值 日没 有 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c ) 交易所 上市 未 实行 净价 交 易 的 债券 按 估值 日 收盘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价 中 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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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114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d)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 上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②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a ) 送 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公 开 增 发 的 新股 , 按 估值日 在 证 券 交 易所 挂 牌 的同一 股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该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b ) 首 次 公 开 发行 未 上 市的股 票 、 债 券 和权 证 , 采用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c ) 首 次 公 开 发行 有 明 确锁定 期 的 股 票 ,同 一 股 票在交 易 所 上 市 后, 按 交 易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 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值 。 ③因持 有股 票而 享 有 的配 股权,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④ 全 国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交易 的 债 券 、 资产 支 持 证券等 固 定 收 益 品种 ,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⑤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⑥ 如 有 确 凿 证据 表 明 按上述 方 法 进 行 估值 不 能 客观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 的 , 基金管 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⑦ 相 关 法 律 法规 以 及 监管部 门 有 强 制 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 如 有 新增 事 项 ,按国 家 最新规 定估 值。 3、估 值差 错处 理 因 基 金 估 值 错误 给 投 资者造 成 损 失 的 应先 由 基 金管理 人 承 担 , 基金 管 理 人对不 应 由其承 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过错人 追偿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计 算 的 基金资 产 净 值 、 基金 份 额 净值已 由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确认后 公 告的, 由此 造成 的投 资者 或基金 的损 失, 应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赔 偿金,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 由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管 理费 率和托 管费 率的 比例 各自 承担相 应的 责任 。 由 于 一 方 当 事人 提 供 的信息 错 误 , 另 一方 当 事 人在采 取 了 必 要 合理 的 措 施后仍 不 能发现 该错 误, 进而 导致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造 成投 资者 或基金 的损 失, 以 及由 此造 成以 后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 投资 者或基 金的 损失 ,由 提供 错误信 息的 当事 人一 方负 责赔偿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所 及 其 登记结 算 公 司 发 送的 数 据 错误, 或 由 于 其 他不 可 抗 力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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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115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当 基 金 管 理 人计 算 的 基金资 产 净 值 与 基金 托 管 人的计 算 结 果 不 一致 时 , 相关各 方 应本着 勤勉 尽责 的态 度重 新计算 核对 , 如 果最 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果 为准 对 外 公布 ,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以 及因 该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顺 延错误 而引 起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赔偿 责任 ,基 金托 管人 不负赔 偿责 任。 4、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应 按 照 相 关 各方 约 定 的同一 记 账方法 和会 计处 理原 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录 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 对相关 各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 核对 ,互 相监 督 ,以 保证 基金 资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 计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 对 账 发 现 相关 各 方 的账目 存 在 不 符 的,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必 须 及时查 明 原因并 纠正 , 保证 相关 各 方平行 登录 的 账 册记 录完 全相符 。 若当 日核 对不 符 ,暂 时无 法 查找到 错账 的原 因而 影响 到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 公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册 为 准 。 5、基 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 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由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每 月 分别独 立 编 制 。 月度 报 表 的编制 , 应于每 月终 了 后 5 个 工作 日内完 成。 在《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基 金管 理人 对招 募说 明 书更 新一次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在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季 度报 告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 度半年 终了 后60 日内 完成 半年 报告 编 制并公 告 ; 在 会计 年度 结 束后 90 日 内完 成年 度报 告 编制并 公 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月 度 报 表完成 当 日 , 对 报表 加 盖 公章后 , 以 加 密 传真 方 式 将有关 报 表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及时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在 季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 7 个 工作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 理 人 在半 年 报 完成 当 日, 将 有 关报 告 提供 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 基 金托 管 人 在收 到 后 30 日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45 日内 复核 ,并 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复 核 过 程中, 发 现 相 关 各方 的 报 表存在 不 符 时 ,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 进行调 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 方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 式为 准。 核对 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 管理人 提供 的报 告上 加盖 业务印 鉴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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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116 公章的 复核 意见 书, 相关 各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于 应当 发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 报表达 成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发 布公 告,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对 财 务 会计报 告 、 半 年 报告 或 年 度报告 复 核 完 毕 后, 需 盖 章确认 或 出具相 应的 复核 确认 书, 以备有 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 审核时 提示 。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 工作 日,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六)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须 分 别 妥 善 保管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包 括 《基金 合 同》生 效日 、 《 基金 合同 》 终止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权 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由基金 的 基 金 注 册登 记 机 构根据 基 金 管 理 人的 指 令 编制和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 目前 相关 规则 分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管 方式可 以采 用电 子或 文档 的形式 。保 管期 限 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 终 止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权利 登记 日 、 每 年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其中 每年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于 下月 前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 基金 重要事 项 日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 日内提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以电 子 版 形式妥 善 保 管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 并 定 期刻 成 光 盘备份 , 保存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密 义务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人 由 于 自 身 原因 无 法 妥善保 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 应 按有关 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七)适 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人 同 意 ,因本 协 议 而 产 生的 或 与 本协议 有 关 的 一 切争 议 , 除经友 好 协商可 以解 决的 , 应提 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裁 的地 点在 北 京,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 并对相 关各 方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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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117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 《 基金 合同 》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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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118 二十一、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向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提供 下列 服务 。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根据投 资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对以 下服 务内 容进 行相 应调整 。 (一)网 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通过 招商 基金 网上 交易 平台,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易。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二)资 料的寄送服务 1、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按照 份 额持有 人的 定制 情况 , 提 供纸质 、 电 子邮 件或 短信 方式对 账单。 客户 可通 过招 商基 金客户 服务 热线 或者 网站 进行账 单服 务定 制或 更改 。 服务 费用 由本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客 户无需 额外 承担 费用 。 2、 由 于交 易对 账单 记录 信 息属于 个人 隐私 , 如 果客 户 选择 邮寄 方式 , 请 务必 预留正 确的通 讯地 址及 联系 方式 , 并及 时进 行更 新。 本 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资料 邮寄 服务原 则上 采用邮 政平 信邮 寄方 式, 并不对 邮寄 资料 的送 达做 出承诺 和保 证; 也不 对因 邮寄资 料出 现遗漏 、泄 露而 导致 的直 接或间 接损 害承 担任 何赔 偿责任 。 3、 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经互 联 网传送 , 可 能因 邮件 服务 器解析 等问 题无 法正 常显 示原发 送内容 , 也 无法 完全 保证 其安全 性与 及时 性。 因此 招商基 金管 理公 司不 对电 子邮件 或短 信息电 子化 账单 的送 达做 出承诺 和保 证 , 也 不对 因 互联网 或通 讯等 原因 造成 的信息 不完 整、泄 露等 而导 致的 直接 或间接 损害 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4、 根据 客户 的需 求, 本基 金 管理人 可提 供如 资产 证明 书等其 它形 式的 账户 信息 资料 。 (三)信 息发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招商基金管理公司网站、客户服务热线提交信息定制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通过 手机 短讯或E-MAIL 方 式发 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定 制的 信息 。 可定 制的 信息包 括 :基 金净 值 、 投 研观点 、 公司 最新 公告 提 示等 ,基 金公 司还 将根 据 业务发 展的 实际需 要, 适时 调整 定制 信息的 内容 。 除了发 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制的 各类 信息 外 , 基 金 公司也 会定 期或 不定 期向 预留手 机号码及EMAIL 地址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发 送 基金 分 红、 节 日 问 候、 产 品推 广 等信 息 。 如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希望接收到该类信息,可以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服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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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119 (四) 网 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基金 账号/ 开 户证 件号 码及 登录 密码登 录招 商基 金网 站, 可享有 账户查 询、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改 、理 财刊 物查 阅等 多项在 线服 务。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电 子邮 箱:cmf@cmfchina.com (五) 客 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天 候24 小时 的自 动语 音查询 服务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可 进行基 金账 户余 额、 交易 情况、 基金 份额 净 值 等信 息的查 询。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周 六天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 每天 不少 于7 小时 的人工 咨询服 务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可通 过该 热线 享受 业务 咨询 、信 息查 询 、投 诉建 议、 信息 定 制、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招商基 金 全 国统 一 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 免长途 费) (六)客 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直销和 代销 机构 网点 柜台 的意见 簿、 基金 公司 网站 、 客户 服务热 线、 书信 及电 子邮 件等不 同的 渠道 对基 金公 司和销 售网 点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 诉 。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 原则 上是 及时 回复 , 对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 投诉 ,基 金 公司将 在承 诺的 时限 内进 行处理 。 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投 诉, 将在 顺延 的工 作日当 日进 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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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120 二十二、其他应 披 露事项 1 、 招 商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 旗 下 部分 基 金参 加 交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手 机银 行 渠道基 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手 续费 率优 惠的 公 告 2016/12/22 2 、 招 商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旗 下 相 关 基金 增 加东 海 期货 有 限 责 任公 司 为代 销 机构 的 公告 2016/12/21 3 、 招 商 基 金旗 下 部分 基 金增 加 途 牛 金服 等 机构 为 代销 机 构 及 开通 定 投和 转 换业 务 并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12/5 4、关 于招 商深 证 100 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变 更的公 告 2016/12/3 5 、 招 商 基 金旗 下 部分 基 金增 加 华 信 证券 为 代销 机 构及 开 通 定 投和 转 换业 务 并参 与 其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11/30 6 、 招 商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 旗 下 部分 基 金参 加 交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手 机银 行 渠道基 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手 续费 率优 惠的 公 告 2016/11/29 7、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高 级管 理人 员变 更的 公告 2016/11/24 8 、 关 于 招 商基 金 旗下 部 分基 金 增 加 万得 为 代销 机 构并 参 与 其 费率 优 惠活 动 的公 告 2016/11/11 9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降 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最 低 限 额 的 公 告 2016/11/2 10、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于 旗下 相关 基金 增加 杭州科 地瑞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6/10/26 11 、 招商 深证 10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6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2016/10/26 12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产品参加渤海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0/18 13、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产品 增加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机 构的公 告 2016/9/27 14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新 浪 仓 石 开 通 定 投 业 务 的 公 告 2016/9/22 15、招 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手 机银行 渠道基 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手 续费 率优 惠的 公 告 2016/9/21 16、 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 金增加 上海 基煜 为代 销机 构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6/9/14 17、 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 金增加 蛋卷 基金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与 其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9/6 18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指数基金开展直销柜台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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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121 2016/9/3 19、招 商深 证 10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6 年 半年 度 报告 2016/8/24 20、招 商深证 10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6 年 半年 度 报告摘 要 2016/8/24 21、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产品 增加 江南农 商银 行为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2016/8/12 22、 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 金增加 晟视 天下 为代 销机 构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6/8/5 23、 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 金增加 中民 财富 为代 销机 构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6/8/5 24、 招 商深 证 100 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六年 第二 号) 2016/8/4 25、招 商深 证 10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 二零 一六 年第 二号 ) 2016/8/4 26、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在大 同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通 定投业 务的公 告 2016/7/29 27、招 商深 证 10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6 年第 2 季 度报 告 2016/7/19 28、招 商基 金关 于网 上直 销平台 开展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7/12 29、 招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 增加陆 金所 资管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的 公 告 2016/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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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122 二十三、招募说 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 式 (一)招 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和注 册登 记人的 住所, 并 刊 登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网 站上 。 (二)招 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招募 说明 书 , 也 可 按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 书的复 印件,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的正 本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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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123 二十四、备查文 件 投资者 如果 需了 解更 详细 的信息 , 可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或 销售 代理 人申请 查阅以 下文 件: 1、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招商 深 证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文 件 2、 《招商 深 证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3、 《招商 深 证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4、 《招商 深 证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代 销协 议》 5、 《招商 深 证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注 册登 记协 议》 6、 《律师 事务 所法 律意 见书 》 7、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业 务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章 程 8、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 业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