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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行业(000746)

招商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招 商 行 业 领先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 七 年第一 号) 基金管 理人: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 一 七 年一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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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1 重 要提 示 招商行 业领 先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经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2009 年4 月23 日 《关 于同意 招商 行业 领先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证 监 许可〔2009 〕331 号文 )核 准公开 募集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同 于2009 年6月19 日正 式生效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 根据2014 年8月8 日施 行的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证 监会 令第104 号 ) 第 三十条 第一 项的 规定 , 股 票基金 的股 票资 产投 资比 例下限 由 60%上 调至80%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决定自2015 年8 月7 日起 将招 商 行 业 领先 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变更 为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并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进行 了公 告。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下称 “本 基金 管理 人” 或“管 理人 ” ) 保证 招 募说 明书 的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 本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 也 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但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 当 投资 人 赎回时 , 所得 或会 高于 或 低于投 资人 先前所 支付 的金 额。 如对 本招募 说明 书有 任何 疑问, 应寻求 独立 及专 业的 财务 意见。 投资有 风险 , 过往 业 绩 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 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其它 基金 的业绩 并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保 证 。 投 资人 在认 购 ( 或申购 )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 阅读本 招 募说明 书。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2016 年12 月19 日, 有 关财 务和 业绩 表现 数 据截 止日为2016 年9 月30 日, 财 务和业 绩表 现数 据未 经审 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 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已于2017 年1 月4 日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中 的 基金 投资组 合报 告和 基金 业绩 中的数 据进 行了 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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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7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9 六、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45 七、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及转 换 .......................................... 46 八、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冻 结和 质押 ................................ 56 九、基 金的 投资 .......................................................... 57 十、基 金的 业绩 .......................................................... 70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71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73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79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81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84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5 十七、 风险 揭示 与管 理 .................................................... 90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93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96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10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8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20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22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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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1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等相 关法律 法规 和 《招 商行 业 领先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的 资 料 申请募 集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载 明 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是 约 定 基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 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对 基 金 合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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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2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代表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招商 行业 领先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指 《 招商 行业 领先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及对本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 《 招商 行业 领先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 其定 期更新 ; 发售公 告: 指 《 招商 行业 领先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 托管协 议 指 《 招商 行业 领先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及其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 第十 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 员会第 三十 次会 议通 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 时做出 的 修订;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 年 6 月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 时做出 的 修订;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 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 颁布 机 关对其 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 记、 存 管 、 清 算和交 收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金 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算 及基 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本 基金 的注 册 登记机 构 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 托代为 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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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3 业务规 则 : 指《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 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 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 有效存 续并 依法 可以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企 业法 人、 事 业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 资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第 九部 分之规 定召 集、 召 开并 由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表 决的 会议 ; 基金募 集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基金份 额募 集期 限, 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过 3 个 月;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 , 基金 募集 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 募 集金 额 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 《 基金 法》 向中 国证监 会办 理备 案手 续后 , 中国 证 监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 资 者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申请购 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期 间, 投 资者 申请 购 买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期 间,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按基 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条 件, 申 请 将其持 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从一个 销售 机构 托管 到另 一销售 机构 的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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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4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扣 款日 、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 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 方式; 投资指 令: 指基金 管理 人在 运用 基金 财产进 行投 资时,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得 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 购、申 购、 赎回 和其 他 基 金业务 的机 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机构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 站; 基金账 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 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 换及转 托管 等业 务而 引起 的基金 份 额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封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不 办理 申购、 赎回 的工 作日 , 最 长不超 过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三 个月;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 期 ; T+n 日 : 指T 日 后( 不包 括 T 日) 第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其 他合 法收 入; 基金份 额分 类: 本基金 根据 基金 销售 地及 申购赎 回费 率的 不同, 将 基金份 额 分为不 同的 类别 。 两类 基 金份额 分设 不同 的基 金代 码, 并分 别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 ; A 类 基金 份额 : 仅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 额; H 类 基金 份额 : 仅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 额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 收 申购款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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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5 及以其 他资 产等 形式 存在 的基金 财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 以计算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算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 得 的 单位基 金份 额的 价值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 负债的 价值 , 以确 定基 金 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行有 效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司 法解释 、 地方法 规 、 地 方规 章、 部 门规章 及其 他规 范性 文件 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 预见 、 无 法克 服、 无 法避 免的 事件 和因 素, 包 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地震 及其 他自然 灾害 、战 争、 疫情 、骚乱 、 火灾、 政府 征用、 没收、 法律变 化、 突发 停电 或其 他突发 事 件、证 券交 易场 所非 正常 暂停或 停止 交易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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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6 三、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 管理人 概况 名称: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设立日期:2002 年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人 民币2.1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浩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赖 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 文批准 设立 , 是 中国 第一 家中外 合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 公司 由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资 ) 、 中国 电力 财务 有 限公司 、 中国 华能 财务 有 限责任 公 司、中 远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共同 投资 组建 。经 公司 股东会 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 公 司的注 册资 本金 已经 由人 民币一 亿元 (RMB100 ,000 ,000 元) 增加 为人 民 币二亿 一千 万元(RMB210 ,000 ,000 元) 。 2007 年 5 月, 经公 司股东 会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复同意 ,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受让中 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中 国华 能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中 远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及 招 商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分别 持有的 公司 10%、10 %、10%及 3.4% 的股 权; 公司 外资股 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 投资 ) 受 让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持有 的公 司 3.3 %的 股权。 上述 股权 转让 完成 后,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的股 东及 股权 结构 为: 招商银 行 股 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4%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持 有公司 全部 股权 的 33.3% 。 2013 年 8 月, 经公 司股 东 会审议 通过 , 并经 中国 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3]1074 号文批 复同意 ,荷 兰投 资公 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 将其持 有的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21.6% 股 权转 让给 招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11.7% 股权 转让给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 述股权 转让 完成 后, 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的 股东 及股权 结构 为: 招商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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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7 司持有 全部 股权 的 55 % ,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持 有全部 股权 的 45 %。 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 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总 行设 在深 圳,业 务以中 国市 场为 主。 招商 银行于 2002 年 4 月 9 日 在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 股票代 码 : 600036)。 2006 年 9 月 22 日,招 商银 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所 上市 (股 份代 号:3968)。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是 百年招 商局 旗下 金融 企业 ,经过 多年 创业 发展 ,已 成为 拥 有证券 市场 业务 全牌 照的 一流券 商。 2009 年 11 月 , 招商证 券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代 码 600999)。 公司将 秉承 “诚 信、 理性 、专业 、协 作、 成长 ”的 理念, 以“ 为投 资者 创造 更多 价 值”为 使命 ,力 争成 为中 国资产 管理 行业 具有 “差 异化竞 争优 势、 一流 品牌 ”的资 产 管 理公司 。 (二 ) 主要 人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 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 李浩, 男,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常务 副行长 兼财 务负 责人 。美 国南 加 州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学位 ,高级 会计 师。1997 年 5 月加 入招 商银 行任 总行 行长助 理 , 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3 月兼任 招商 银行 上海 分行 行长,2001 年 12 月 起担 任招商 银行 副行长 ,2007 年 3 月起 兼 任财务 负责 人,2007 年6 月起担 任招 商银 行执 行董 事, 2013 年5 月 起担 任招 商银 行常 务副行 长, 2016 年 3 月起 兼任深 圳市 招银 前海 金融 资产交 易 中 心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现 任公司 董事 长。 邓晓力 , 女 , 毕 业于 美国 纽 约州立 大学 , 获经 济学 博士 学位 。 2001 年 加入 招商 证 券, 并于 2004 年 1 月至 2004 年 12 月被 中国 证监 会借 调 至南方 证券 行政 接管 组任 接管组 成 员。 在加 入招 商证 券 前 , 邓女士 曾 任Citigroup ( 花 旗集团 ) 风险 管理 部高 级 分析师 。 现 任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兼首 席风 险官 ,分 管风险 管理 、公 司财 务、 结算及 培 训 工作; 兼任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财务 与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副主任 委员 。现 任公 司副 董事长 。 金旭, 女, 北京 大学 硕士 研究生 。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在 中国 证监 会 工作。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副 总经 理。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 宝 盈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任总 经理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在 梅 隆 全球投 资 有限公 司北 京代 表处 任首 席代表 。2007 年6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担任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2015 年1 月 加 入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 任公 司总 经理 、 董事 兼招商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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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8 吴冠雄 ,男 ,硕 士研 究生 ,22 年法 律从 业经 历。1994 年8 月至 1997 年9 月 在中国 北方工 业公 司任 法律 事务 部职员 。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 新加 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 国法 律顾 问 。1999 年 2 月至 今在 北京 市天元 律师 事务 所工 作, 先后担 任专 职律师 、事 务所 权益 合伙 人、事 务所 管理 合伙 人、 事务所 执行 主任 和管 理委 员会成 员 。 2009 年 9 月至 今兼 任 北 京 市华远 集团 有限 公司 外部 董事。2012 年 5 月 至今 兼 任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第 四届 、第五 届并 购重 组审 核委 员会兼 职委 员。 现任 公司 独立 董 事 。 王莉, 女, 高级 经济 师。 毕业于 中国 人民 解放 军外 国语学 院, 历任 中国 人民 解放 军 昆明军 区三 局战 士、 助理 研究员 ;国 务院 科技 干部 局二处 干部 ;中 信公 司财 务部国 际 金 融处干 部、 银行 部资 金处 副处长 ; 中 信银 行( 原 中信 实业银 行) 资本 市场 部总 经理、 行长 助 理 、 副行 长 等职 。 现任中 国 证 券市 场 研究 设 计中心( 联办)常 务 干事 兼 基金部 总 经 理; 联办控 股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等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何玉慧 , 女 , 加 拿大 皇后 大学荣 誉商 学士 ,26 年会 计从业 经历 。 曾先 后就 职 于加拿 大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 ,1995 年4 月 加入 香港 毕马 威 会计师 事 务所,2015 年9 月 退休前 系香港 毕马 威会 计师 事务 所金融 业内 部审 计、 风险 管理和 合 规 服务主 管合 伙人 。2016 年8 月至 今任 泰康 保险 集团 股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同时兼 任多 个香港 政府 机构 辖下 委员 会的委 员和 香港 会计 师公 会纪律 评判 小组 委员 。现 任公司 独 立 董事。 孙谦, 男, 新加 坡籍 ,经 济学博 士。1980 年至 1991 年先 后就 读于 北京 大学 、复旦 大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 得学 士、工 商 管理硕 士和 经济 学博 士学 位。曾 任新 加坡 南洋 理工 大学商 学院 副教 授、 厦门 大学任 财 务 管理与 会计 研究 院院 长及 特聘教 授、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高级 访问 金融 专家 。现 任复旦 大 学 管理学 院特 聘教 授和 财务 金融系 主任 。兼 任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所 和 上 海期货 交易 所博 士后 工作 站导师 ,科 技部 复旦 科技 园中小 型科 技企 业创 新型 融资平 台 项 目负责 人。 现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丁安华 ,男 ,毕 业于 华南 理工大 学工 商管 理学 院, 获 硕士学 位 。1984 年8 月至 1986 年 8 月任 人民 交通 出版 社 编辑;1989 年 10 月至 1992 年 10 月任 华南 理工 大学 工商管 理 学院讲 师; 1992 年10 月至 1994 年12 月 任招 商局 集团研 究部 主任 研究 员; 1995 年1 月 至1998 年8 月 , 任 美资 企 业高级 管理 人员 ;1998 年8 月至2001 年2 月 , 任 职 于加拿 大 皇家银 行;2001 年 3 月至 2009 年 4 月 ,历 任招 商局 集团业 务开 发部 总经 理助 理、副 总 经理 , 企 业 规 划部 副总 经 理, 战略 研究 部总 经理 。2004 年12 月至2010 年4 月, 兼任 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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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9 商轮船 董事 ;2007 年6 月至 2010 年6 月 , 兼 任招 商 银行董 事 ;2007 年8 月至 2011 年 4 月兼任 招商 证券 董事 。2009 年5 月任 招商 证券 首席 经济学 家,2011 年 10 月 起任招 商证 券副总 裁。 现任 公司 监事 会主席 。 周松, 男, 武汉 大学 世界 经济专 业硕 士研 究生 。1997 年 2 月加 入招 商银 行,1997 年 2 月至2006 年6 月 历任 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资金 部经 理、 总 经理 助理、 副总 经理 ,2006 年 6 月至2007 年7 月 任招 商 银行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副总 经理,2007 年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 招商银 行武 汉分 行副 行长 。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部 副总 经理 (主 持工 作) 。2010 年6 月至 2012 年9 月任 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总 经理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 任招 商银行 总行 业务 总监 兼总 行计划 财务 部总 经理 。2014 年 6 月 至 2014 年 12 月任 招商 银 行总行 业务 总监 兼总 行资 产负债 管理 部总 经理 。2014 年 12 月 起任招 商银 行总 行同 业金 融总部 总裁 兼总 行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2016 年 1 月 起任招 商 银 行总行 投行 与金 融市 场总 部总裁 兼总 行资 产管 理部 总经理 。现 任公 司监 事。 罗琳, 女, 厦门 大学 经济 学硕士 。1996 年加 入招 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先后担 任项 目经 理、 高级 经理、 业务 董事 ;2002 年 起参与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筹 备, 公司成 立后 先后 担任 基金 核算部 高级 经理 、产 品研 发部高 级经 理、 副总 监、 总监、 产 品 运营官 ,现 任首 席市 场官 兼市场 推广 部总 监、 公司 监事。 鲁丹, 女, 中 山大 学国 际工 商管理 硕士 ; 2001 年 加入 美的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任Oracle ERP 系 统实 施顾 问;2005 年5 月至 2006 年12 月于 韬睿惠 悦咨 询有 限公 司任 咨询顾 问 ; 2006 年12 月至2011 年2 月于怡 安 翰 威特 咨询 有限 公司任 咨询 总监 ; 2011 年2 月至2014 年3 月任 倍 智人 才管 理咨 询有限 公司 首席 运营 官; 现任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人力 资 源 部总监 、公 司监 事, 兼任 招商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李扬 , 男 , 中央 财经 大学 经济学 硕士 ,2002 年 加入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历任基 金核算 部高 级经 理、 副总 监、总 监, 现任 产品 研发 一部总 监、 公司 监事 。 钟文岳 ,男 ,厦 门大 学货 币银行 学硕 士。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 于中 国农 村发 展信托 投资 公司 任福 建( 集团) 公司 国际 业务 部经 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 于申 银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九江 营业 部总 经理 ;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 任 厦门海 发 投资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任 深圳 二十 一世 纪风 险投资 公司 副总经 理;2004 年1 月 至2008 年 11 月任 新 江 南投 资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2008 年 11 月 至 2015 年 6 月任 招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总经理 ;2015 年 6 月 加入 招商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副总 经理兼 招商 财富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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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10 沙骎 , 男 , 中国 国籍 , 中 欧国际 工商 学 院 EMBA , 曾 任职于 南京 熊猫 电子 集团 , 任 设 计师;1998 年3 月 加入 原 君安证 券南 京营 业部 交易 部,任 经理 助理 ;1999 年11 月 加入 中国平 安保 险( 集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资金 运营 中心 基金投 资部 ,从 事交 易及 证券研 究 工 作;2000 年11 月加 入宝 盈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投资部 ,任 交易 主管 ;2008 年 2 月加 入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量化投 资事 业部 , 任投 资 总监 、 部 门总 经理 ;2015 年加入 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公司副 总经 理兼 招商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 欧志明 , 男 , 华 中科 技大 学经济 学及 法学 双学 士 、 投资经 济硕 士 ;2002 年加 入广发 证券深 圳业 务总 部 任 机构 客户经 理;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 于广 发证 券总 部 任风 险 控制岗 从事 风险 管理 工作 ;2004 年7 月 加入 招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 任法 律合规部高 级经理 、副 总监 、总 监、 督察长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董 事会 秘书 ,兼 任招 商财富 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兼 招商 资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事 。 杨渺 , 男 , 硕士 ,2002 年 起先后 就职 于南 方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巨 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历 任金 融工 程研 究 员、 行业 研究 员 、 助 理基 金经理 。2005 年 加入 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历 任高 级数 量分 析师、 投资 经理 、投 资管 理二部(原专 户 资产 投资 部)负责 人及 总经理 助理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 潘西里 , 男 , 硕 士,1998 年 加入大 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法律 部, 负责 法务 工作 ; 2001 年 10 月加 入天 同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任 职主管 ;2003 年 2 月 加入 中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深圳 监管 局, 历任 副主 任科 员 、 主 任科员 、 副处 长及 处长 ;2015 年 加入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督 察长 。 2、本基金基金经理介绍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简介 如下 : 吴昊,男 , 工学 硕士 。2006 年 6 月起 任职 于华 泰联 合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研究 所, 任 研究员 , 从事 机械 行业 研 究工作 ,2009 年6 月加 入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任研 究 所机械 行业 研究 员 。2010 年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 任高 级行 业研 究 员、 助理 基 金经理 , 现 任招 商行 业领 先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管 理时 间:2014 年 10 月 31 日至今 )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包括 :涂冰 云先 生, 管理 时间 为 2009 年 6 月 19 日至 2011 年 12 月 14 日 ; 张 慎平 先生, 管理时 间 为2011 年12 月14 日 至 2014 年6 月13 日 ; 王忠 波 先生, 管理 时间 为 2014 年6 月13 日至2015 年 7 月 25 日。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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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11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由 如下成 员组 成: 总经 理金 旭、副 总经 理沙 骎、 副总 经理 杨 渺、总 经理 助理 兼量 化投 资部负 责人 吴武 泽、 总经 理助理 兼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负责人 裴 晓 辉、交 易部 总监 路明 、国 际业务 部总 监白 海峰 。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 在 近亲属关系。 (三 )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根 据《 基金 法》 ,基 金 管理人 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1、 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者 委托经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构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 为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及转 换价 格;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 行为; 12、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得 从事违 反《 证 券 法》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 办法》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等法 律法 规及 规章 的行为 ,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部 控 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法 行为 的发 生。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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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12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 他 行为。 3、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财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承销证 券 , 但是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 行 的股票 或者 债券 ; (6) 买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承 销期 内承 销 的 证 券 ;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 他 活动。 上述禁止行为 为引 用 当 时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的 有 关 禁止 性 规 定, 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禁 止性 规定 ,本 基金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 上述规 定 的 限制。 4、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督 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 关法律 、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 托管协 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的 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送的 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 挠或严 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监 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 职权;





(7) 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金 投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8) 除为 公司 进行 基 金投资 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他 股票 交易 ;





(9) 协助 、接 受委 托 或以其 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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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13 (10)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5、本 公司 承诺 履行 诚信 义 务,如 实披 露法 规要 求的 披露内 容。 6、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最大 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五 )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内部控制的组织 体系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分 工明 确的组 织结 构, 以实 现对 公司 从 决策层 到管 理层 和操 作层 的全面 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如下 组成 部分 : (1) 监事会 :监 事会 依照 公司 法和公 司章 程对 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 董事 和公 司 管 理层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董事会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风 险控制 委员 会作 为董 事会 下设的 专门 委员 会之 一, 负责决 定公 司各 项重 要的 内部控 制制 度并 检查 其合 法性、 合理 性和 有效 性 , 负责决 定公 司风 险管 理战 略和政 策并 检查 其执 行情 况,审 查公 司关 联交 易 和 检查公 司的 内部 审计 和业 务稽查 情况 等。 (3) 督察长 :督 察长 负责 监督 检查基 金和 公司 运作 的 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 风 险控制 情况 ,并 负责 组织 指导公 司监 察稽 核工 作 。 督察长 发现 基金 和公 司 存 在重大 风险 或隐 患, 或发 生督察 长依 法认 为需 要报 告的 其 他情 形以 及中 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时, 应当及 时向 公司 董事 会和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4)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是 总经 理办 公会 下设的 负责 风险 管理 的 专 业委员 会, 主要 负责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中的 重大 问题 和重大 事项 进行 风险 评 估 并作出 决策 ,并 针对 公司 经营管 理活 动中 发生 的重 大突发 性事 件和 重大 危 机 情况, 实施 危机 处理 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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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14 (5) 监察稽 核部 门: 监察 稽核 部门负 责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和 风险 管理 政策 的 执 行情况 进行 合规 性监 督检 查,向 公司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和总 经理 报告 。 (6) 各业务 部门 :风 险控 制是 每一个 业务 部门 和员 工最 首要的 责任 。各 部门 的 主 管在权 限范 围内 ,对 其负 责的业 务进 行检 查监 督和 风险控 制。 员工 根据 国 家 法律法 规 、 公 司规 章制 度、 道德规 范和 行为 准则 、 自己 的岗位 职责 进行 自 律 。 3、 内部控制制度 概述 (1)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部门 管理办 法和 业务 管理 办法 组 成 。 其中, 公司 内控 大纲 包括 《内部 控制 大纲 》和 《法 规遵循 政策 (风 险管 理制 度) 》 , 它们是 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纲要 和总 揽, 是对 公司 章程规 定的 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 展 开 。 公司基 本制 度包 括投 资管 理制度 、基 金会 计核 算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 度、公 司财 务制 度、 资料 档案管 理制 度、 业绩 评估 考核制 度、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和 危 机 处理制 度等 。部 门管 理办 法在公 司基 本制 度基 础上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 责、 岗位设 置 、 岗位责 任进 行了 规范 。业 务管理 办法 对公 司各 项业 务的操 作进 行了 规范 。 (2)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一系 列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具体 包括内 部控 制大 纲、 法规 遵循 政 策、岗 位分 离制 度、 业务 隔离制 度、 标准 化作 业流 程制度 、集 中交 易制 度、 权限管 理 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等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和 监察 稽核 部门。 监察 稽核 部门 的职 责是 依 据国家 的有 关法 律法 规、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在 所赋 予的权 限内 按照 所规 定的 程序和 适 当 的方法 对监 察稽 核对 象进 行公正 客观 的检 查和 评价 ,包括 调查 评价 公司 内控 制度的 健 全 性、合 理性 和有 效性 、检 查公司 执行 国家 法律 法规 和公司 规章 制度 的情 况、 进行日 常 风 险控制 的监 控工 作、 执行 公 司内部 定期 不定 期的 内部 审计、 调查 公司 内部 的违 法 案件等 。 4、 内部控制的五 个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 控 。 (1) 控制 环境 公司致 力于 树立 内控 优先 和风险 控制 的理 念, 培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营 造 一个浓 厚的 风险 控制 的文 化氛围 和环 境, 使全 体员 工及时 了解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管 理 层 的经营 思想 、公 司的 规章 制度并 自觉 遵循 ,使 风险 意识贯 穿到 公司 各个 部门 、各个 岗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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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15 和各个 业务 环节 。 (2) 风险 评估 公司对 组织 结构 、业 务流 程、经 营运 作活 动进 行分 析,发 现风 险, 并将 风险 进行 分 类,找 出风 险分 布点 ,并 对风险 进行 分析 和评 估, 找出引 致风 险产 生的 原因 ,采取 定 性 定量的 手段 分析 考量 风险 的高低 和危 害程 度。 落实 责任人 ,并 不断 完善 相关 的风险 防 范 措施。 (3)控 制 活动 公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控 制等 。 A.组 织结 构控 制 各部门 的设 置体 现部 门之 间职责 有分 工, 但部 门之 间又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 则。 基 金投资 管理 、基 金运 作、 市场营 销部 等业 务部 门有 明确的 授权 分工 ,各 部门 的操作 相 互 独立、 相互 牵制 并且 有独 立的报 告系 统, 形成 了权 责分明 、严 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 线 : a. 以 各岗 位目 标责 任制 为 基础的 第一 道监 控防 线: 各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合理 分工、 职责明 确, 并有 相应 的岗 位说明 书和 岗位 责任 制, 对不相 容的 职务 、岗 位分 离设置 , 使 不同的 岗位 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检 查、 相互 制约 的关 系,以 减少 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 险 。 b. 各相 关部门、相关 岗位之 间相互监督和 牵制的第二 道监控防线: 公司在相关 部 门、 相 关岗 位之 间建 立标 准 化的业 务操 作流 程、 重要 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 后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 一部 门及岗 位负 有监 督和 检查 的责任 。 c. 以 督察 长、 监察 稽核 部 门对各 岗位 、 各 部门 、 各 机构、 各项 业务 全面 实施 监督反 馈的第 三道 监控 防线 。 B.操 作控 制 公司设 定了 一系 列的 操作 控制的 制度 手段 ,如 标准 化业务 流程 、业 务、 岗位 和空 间 隔离制 度、 授权 分责 制度 、集中 交易 制度 、保 密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档案 资料保 全 制 度、客 户投 诉处 理制 度等 ,控制 日常 运作 和经 营中 的风险 。 C.会计 控制 公司确 保基 金资 产与 公司 自有财 产完 全分 开, 分帐 管理, 独立 核算 ;公 司会 计核 算 与基金 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人 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进行 严格 区分 。公 司对 所管理 的 不 同基金 以及 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账 户, 分帐 管理 ,以 确保每 只基 金和 基金 资产 的完整 和 独 立。 (4) 信息 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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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16 即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 渠 道,保 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人 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责 相关 的信 息, 保证 信息及 时 送 达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 公司制 定管 理和 业务 报告 制度, 包括 定期 报告 制度 和不定 期报 告制 度。 定期 报告 制 度按照 每日 、每 月、 每年 度等不 同的 时间 频次 进行 报告。 a.执行 体系 报告 路线 :各 业务人 员向 部门 负责 人报 告;部 门负 责人 向分 管领 导、 总 经理报 告; b.监督 体系 报告 路线 :公 司员工 、各 部门 负责 人向 监察稽 核部 门报 告, 监察 稽核 部 门向总 经理 、督 察长 分别 报告; c. 督察 长定期出具监 察报告 ,报送董事会 及其下设的 风险控制委员 会和中国证 监 会;如 发现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立 即向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5) 内部 监控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门人 员负责 日常 监督 工作 ,促 使公司 员工 积极 参与 和遵 循内 部 控制制 度, 保证 制度 有效 地实施 。公 司监 事会 、董 事会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督 察长、 风 险 管理委 员会 、监 察稽 核部 门对内 部控 制制 度持 续地 进行检 验, 检验 其是 否符 合规定 要 求 并加以 充实 和改 善, 及时 反映政 策法 规、 市场 环境 、技术 等因 素的 变化 趋势 ,保证 内 控 制度的 有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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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17 四、基 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的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 二) 基金托 管部 门及主 要人 员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 现 有员 工 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银 行、证 券、 基金 、信 托从 业经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学习 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的 员 工 具有硕 士以 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给 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托 管服 务, 中国 银行 已在境 内 、 外分行 开展 托管 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一对 多、 一对 一) 、 社保基 金、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境 外三 类机构 、 券商资 产管 理计 划、 信托 计划、 企业 年金 、银 行理 财产品 、股 权基 金、 私募 基金、 资 金 托管等 门类 齐全 、产 品丰 富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 在国 内,中 国银 行首 家 开 展绩 效评估 、 风 险分析 等增 值服 务, 为各 类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 增值服务 , 是国 内领 先的 大型中 资 托 管银行 。 ( 三)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情况 截至 2016 年 09 月 30 日 ,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 502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 中境 内基 金 471 只,QDII 基金 31 只 ,覆 盖了股 票型 、债 券型 、混 合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类 型 的 基金, 满足 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的 投资 理财 需求 ,基 金托管 规模 位居 同业 前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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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18 ( 四) 托管业 务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 分 , 秉承中 国银 行风 险控 制理 念,坚 持“ 规范 运作 、稳 健经营 ”的 原则 。中 国银 行托管 业 务 部风险 控制 工作 贯穿 业务 各环节 , 通 过风 险识 别与 评 估、 风 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 度建设 、 内外部 检查 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托 管业 务全 员、 全面 、全程 的风 险管 控。 2007 年起, 中国 银行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 工 作。 先后 获得 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 和 “SSAE16 ” 等 国际 主流内 控 审阅准 则的 无保 留意 见的 审阅报 告 。2016 年 , 中国 银行继 续获 得了 基于 “ISAE3402”和 “SSAE16 ” 双准 则的 内部 控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 度完 善, 内控措 施 严 密,能 够有 效保 证托 管资 产的安 全。 ( 五) 托管人 对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相关 规定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反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 者违 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应当 及时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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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19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 销售 机构 A 类基 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7-9555 ( 免长 途话费 ) 招商基金官网 交易平 台 交易网 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 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 费) 电话: (0755 )83196437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陈 梓 招商基金战略客户部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 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56937566 联系人 :莫 然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8


联系人 :秦 向东 招商基金机构理财部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 :刘 刚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 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56937404 联系人 :贾 晓航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9


联系人 :伊 泽源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 务联 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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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 路科兴 科学 园 A3 单元 3 楼 招商基 金客 服中 心直 销柜 台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 真: (0755 )83199266 联系人 :冯敏 2. 代销机构:中国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853 联系人 :张 建伟 3. 代销机构:招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 :邓 炯鹏 4. 代销机构:中国工商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杨 菲 5. 代销机构:中信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庆萍 电话:95558 传真: (010 )65550827 联系人 : 江 奇勇 6. 代销机构:中国农业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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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21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电话:95599


传真: (010 )85109219 联系人 :张伟 7. 代销机构:中国建设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王 琳 8. 代销机构:交通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张 宏革 9. 代销机构:中国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国华 电话:95580 传真: (010 )68858117 联系人 :王硕 10. 代销机构:平安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95511-3 传真: (021 )50979507 联系人 :张 莉 11. 代销机构:中国光大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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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22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话:95595 传真: (010 )63636248 联系人 :朱 红 12. 代销机构:上海浦东 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 :高 天 13. 代销机构:中国民生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电话:95568 传真: (010 )58092611 联系人 :穆婷 14. 代销机构:北京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 :赵姝 15. 代销机构:华夏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电话: (010 )85238667 传真: (010 )85238680 联系人 :郑 鹏 16. 代销机构:包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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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23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联系人 : 张 建鑫 17. 代销机构:浙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路 28 8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电话:0571-87659056 传真:0571-87659954 联系人 :唐 燕 18. 代销机构:恒丰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南大 街 248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国华 电话:95395 传真:021-20501978 联系人 : 褚 志朋 19. 代销机构:宁波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7050038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于 波涛 20. 代销机构:大连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电话:0411-82356695 传真:0411-82356594 联系人 :朱 珠 21. 代销机构:东莞农村 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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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24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电话:0769-961122 联系人 :林 培珊 22. 代销机构:江苏江南 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天 宁区 延宁中 路 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联系人 :包 静 23. 代销机构:渤海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电话:95541 传真:022 5831 6569 联系人 :陈 玮 24. 代销机构:招商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60141 联系人 :林 生迎 25. 代销机构:中信建投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 )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26. 代销机构: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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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25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27. 代销机构:海通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28. 代销机构:广发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29. 代销机构:中国银河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 (010 )66568450 传真: (010 )66568990 联系人 :宋 明 30. 代销机构:申万宏源 证券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 :曹 晔 31. 代销机构:平安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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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26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 (0755 )22621866 传真: (0755 )82400862 联系人 :吴 琼 32. 代销机构:光大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33. 代销机构:长城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88 号 特区 报业 大 厦 14 、16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电 话: (0755 )83516289 传真: (0755 )83515567 联系人 :刘 阳 34. 代销机构:财富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26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电话: (0731 )4403319 传真: (0731 )4403439 联系人 :郭 磊 35. 代销机构:湘财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 (021 )68634518-8503 传真: (021 )68865680 联系人 :钟 康莺 36. 代销机构:安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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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27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余 江 37. 代销机构:中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顾 凌 38. 代销机构:国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 齐 晓燕 39. 代销机构:兴业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电话: (021 )38565785 传真: (021 )38565955 联系人 :奚 博宇 40. 代销机构:长江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胡运 钊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41. 代销机构:信达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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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28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42. 代销机构:华福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21-20655175 传真:021-20655196 联系人 :郭 相兴 43. 代销机构:国海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 西桂 林市 辅 星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 何 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44. 代销机构:天相投资 顾问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 010-66045608 传真: 010-66045527 联系人 :林 爽 45. 代销机构:大通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 129 号 大 连国际 金融 中 心 A 座-大 连期货 大厦 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红光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4 联系人 :谢 立军


46. 代销机构:中航证券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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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29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联系人 :史 江蕊 47. 代销机构:华泰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 : 庞 晓芸 48. 代销机构:华宝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联系人 :刘 闻川


49. 代销机构:方正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徐 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08058 50. 代销机构:华安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 0551-5161666 传真: 0551-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51. 代销机构: 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原齐鲁证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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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30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路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 :吴 阳 52. 代销机构:东兴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 : 汤漫 川 53. 代销机构:山西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联系人 :郭 熠 54. 代销机构:西藏同信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 -36533016 传真:021 -36533017 联系人 : 汪 尚斌 55. 代销机构:中山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40511 联系人 :罗 艺珍 56. 代销机构:广州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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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31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林 洁茹 57. 代销机构:东海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楼 法定代 表人 :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58. 代销机构:华龙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0931-878465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 : 范 坤、 杨力 59. 代销机构:恒泰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魏 巍


电话:0471-4974437 传真:0471-4961259 60. 代销机构 :华融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联系人 :李 慧灵 61. 代销机构:国元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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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32 注册地 址: 中国 安徽 省合 肥市梅 山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联系人 :陈 琳琳 电话:0551-62246273 传真:0551 —62207773 62. 代销机构:万和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口 市南 沙 路49 号 通信 广场 二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治理 电话:0755-82830333 传真:0755-25161630 联系人 :黎 元春 63. 代销机构:东吴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64. 代销机构:五矿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经贸 中心48 楼 法定代 表人 :赵 立功 联系人 :王 鹏宇 电话:0755- 83219194 传真:0755-82545500 65. 代销机构:渤海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王 春峰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王 兆权 66. 代销机构:民生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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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33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A 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岳 献春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 :赵 明 67. 代销机构:中国中投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68. 代销机构:国金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69. 代销机构:浙商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021-64718888 传真:021-64713795 联系人 :李 凌芳 70. 代销机构:西南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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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34 71. 代销机构: 国都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联系人 :黄 静 72. 代销机构:英大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联系人 :吴 尔晖 联系人 电话 :0755-83007159 联系人 传真 :0755-83007034 73. 代销机构:东北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树财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74. 代销机构:华鑫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家新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64339000-807 传真:021-64333051 75. 代销机构:新时代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田 芳芳 电话:010-8356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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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35 传真:010-83561094 76. 代销机构:中国国际 金融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联系人 :蔡 宇洲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66 77. 代销机构:中国民族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北四环 中 路27 号院5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A 座 40F-43F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56437030 联系人 :李 微 78. 代销机构:万联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 11 号高 德 置地广 场F 座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 王鑫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79. 代销机构:九州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 53 号汇 通大 厦六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80. 代销机构:第一创业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吴 军 电话:0755-23838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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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36 传真:0755-23838751 81. 代销机构:太平洋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云 南省 昆明 市 青年 路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长 伟 联系人 : 谢兰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82. 代销机构:大同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联系电 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3032 83. 代销机构:联讯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电话:


0752-2119700 联系人 :彭 莲 84. 代销机构:中信证券 (山 东)有限责任公司( 原中 信万通证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85. 代销机构:中信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 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中 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 ( 二期 ) 北座13 层1301- 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韩 钰 电话:010-6083 3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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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37 传真:010-5776 2999 86. 代销机构:杭州科地 瑞富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武林时 代商 务中 心 1604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刚 联系人 :胡 璇 电话:0571-85267500 87. 代销机构:东海期货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太康 联系人 :李 天雨 电话:021-68757102/18635298822 88. 代销机构:上海长量 基金 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400-820-2899 传真: (021 )58787698 联系人 :敖玲 89. 代销机构:深圳众禄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 (0755 )33227950 传真: (0755 )82080798 联系人 : 童 彩平 90. 代销机构:蚂蚁(杭 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 (0571 )28829790 传真: (0571 )26698533 联系人 : 韩 松志 91. 代销机构:北京展恒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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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38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电话: (010 )62020088 传真: (010 )62020088-8802 联系人 : 周 文婕 92. 代销机构:诺亚正行 (上 海)基金销售投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 (021 )38509777 联系人 :李娟 93. 代销机构:上海好买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杨 文斌 电话: (021 )58870011 传真: (021 )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94. 代销机构:中期资产 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6 号 1 幢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电话:400-8888-160 传真:010-59539866 联系人 :朱 剑林 95. 代销机构:上海天天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96. 代销机构:和讯信息 科技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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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39 注册地 址: 北 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电话:400-9200-022 传真:0755-82029055 联系人 :吴 阿婷 97. 代销机构: 浙江同花 顺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 :杨 翼 98. 代销机构:上海陆金 所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宁 博宇 99. 代销机构:北京唐鼎 耀华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2 栋236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鑫 电话:010-53570572 传真:010-59200800 联系人 :刘 美薇 100. 代销机构:上海联泰 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电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 :凌 秋艳 101. 代销机构:北京乐融 多源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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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40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 楼1603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电话:400-068-1176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 于 婷婷 102. 代销机构:深圳市新 兰德 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 雯 103. 代销机构:深圳富济 财富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电话:0755-83999913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陈 勇军 104. 代销机构:嘉实财富 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 新 区 世纪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办公 楼二 期 46 层4609-10 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 余 永健 网址: www.harvestwm.cn


105. 代销机构:珠海盈米 财富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电话:020-80629066 联系人: 刘 文红 网址: www.yingm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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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41 106. 代销机构:上海汇付 金融 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电话:400-8213-999 联系人: 陈 云卉 网址: https://tty.chinapnr.com/


107. 代销机构:上海利得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989 号中 达广场2 楼 法定代 表人 :盛 大 电话:400-067-6266 联系人: 王 淼晶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108. 代销机构:北京钱景 财富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10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400-893-6885 联系人: 盛 海娟 网址: http://www.qianjing.com/ 109. 代销机构:北京新浪 仓石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四环 西 路 58 号 906 法定代 表人 :张 琪 电话:010-62675369 联系人: 付 文红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10. 代销机构:南京苏宁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 钱 燕飞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 王锋 网址:http://fund.suni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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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42 111. 代销机构:奕丰金融 服务 (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 陈 广浩 网址:www.ifastps.com.cn 112. 代销机构:北京蛋卷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 :戚 晓强 网址:http://www.ncfjj.com/


113. 代销机构:上海万得 投资 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延富 电话:400-821-0203 联系人 :徐 亚丹 网址:http://www.520fund.com.cn/ 114. 代销机构:上海华信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电话:400-820-5999 联系人 :陈 媛


网址:www.shhxzq.com 115. 代销机构:北京汇成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 :丁 向坤


网址:http://www.fundzon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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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43 116. 代销机构:天津国美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南港 工业 区综 合服 务区办 公 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电话:400-111-0889 联系人 :郭 宝亮


网址:www.gomefund.com 117. 代销机构:南京途牛 金融 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时琳 电话:400-799-9999 联系人 :贺 杰





网址:http://jr.tuniu.com H 类基 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 代销机构:招商资产 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香港 中环 德辅 道中 68 号 万宜 大厦22 楼2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N/A 电话:852-36282302 传真:852-35823371 联系人 :高 婷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选 择其 他符 合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 并及时 公告 。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招 商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电话: (0755 )83196445 传真: (0755 )83196436 联系人 : 宋 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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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44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 律师





名称 :北 京市 高朋 律 师事务 所





注册 地址 :北 京市 朝 阳区东 三环 北 路2 号 南银 大厦 28 层





法定 代表 人: 王磊





电话: (010 )59241188





传真: (010 )59241199





经办 律师 :王 明涛 、 李勃





联系 人:王 明涛 (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名称 : 德 勤华 永会 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 地址 :上 海市 延安 东路 222 号 外滩 中 心 30 楼


法定 代表 人: 曾顺 福


电话 : (021 )61418888


传真 : (021 )63350177


经办 注册 会计 师: 陶坚 、吴凌 志


联系 人: 陶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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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45 六、基 金的募集与基金合 同的生效 ( 一) 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 《 业务 规则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及 基金 合同, 并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 会 2009年4月23 日 证监 许可 〔2009〕331 号文 核准 公开 募 集。 募 集期 从2009 年5月11日起到6 月16日 止, 共募 集4,475,304,323.21 份基 金份 额 , 有 效认购 总户 数为43,991 户 。 ( 二)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2009 年6月19 日 正式 生效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200 人 或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续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因 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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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46 七 、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及转换 ( 一) 申购、 赎回 及转换 的场 所 1、 办 理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 回及转 换的 销售 机构 为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销 售代理 人。 其中, A类 基金 份额 的 直 销 机构为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代销 渠道 为中 国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农业 银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等机 构。H类 基金 份 额的代 销机 构为 中国 银行 (香港 ) 有 限 公司和 招 商资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司 等机构。 直销及 代销机构 请参见本 招募说 明书第 五部分 “相 关服 务机 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及规 章规 定, 酌情 增加或 减少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 销售本 基金 。新 增加 的代 销机构 将另 行公 告。 销售机 构可 以酌 情增 加或 减少其 销售 网点 、变 更营 业场所 。 2、 投资 者应 当通 过销 售机 构指定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 ( 如 传真、 电话或 网上 交易 等形 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及 转换。 ( 二) 申购、 赎回 及转换 的开 放日期 及办 理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 金A 类 份额 的 的 开放 日为封 闭期 结束 后每 个工 作日( 特殊 情况 除外 ,具 体以 基 金管理 人的 公告 为准 )。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以 销售 机构公 布时 间为 准。H 类 份额的 开 放 日必须 同时 为香 港工 作日 和内地 工作 日,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以 香港 的代 销机 构公布 时 间 为准。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 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 额 的申 购、 赎回 或 者转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的, 其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时间 与赎 回开始 时间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最 迟于 申购 或赎 回开 始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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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47 3、转 换业 务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条件 成熟 的情况 下提 供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 转换服 务。 转换 业务 开通 时间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另 行公告 。 ( 三) 申购、 赎回 及转换 的原 则 1、 “ 未知 价 ” 原则, 即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价格 以受 理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 基 金管 理人 按先进 先出 的原 则, 即对 该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赎回 处理时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先的基 金 份 额先赎 回,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后的 基金 份额 后赎 回, 以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当日 开放 时间 结束 前撤销 , 在 当日 的开 放时 间结束 后不得 撤销 。 5、 基 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最 迟应在 新的原 则实 施 前 3 个 工作 日予以 公告 。 ( 四) 申购、 赎回 和转换 的有 关限制 1、 基金申 购的 限制 (1)A 类基 金份 额 原则上 ,A 类基 金份 额 投 资 者通过 代销 网点 和本 基金 管理人 官网 交易 平台 首次 申购 和追加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均 为10元 ;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直销 中心 申购 ,首 次最 低申购 金 额 为50万 元人 民币 ,追 加申 购单笔 最低 金额 为10 元人 民币。 实际 操作 中, 各销 售机构 在 符 合上述 规定 的前 提下 ,可 根据情 况调 高首 次申 购和 追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具 体以销 售 机 构公布 的为 准, 投资 人需 遵循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H 类基 金份 额 原则上 ,H 类基 金份 额的 投 资者通 过香 港代 销机 构每 笔申购 本基 金的 最低 金额 为100 元,实 际操 作中 ,以 香港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 基金赎 回的 限制 (1)A 类 基金 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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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48 原则上 ,A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 过各 销售 机构 网点 赎回的 , 每 次赎 回基 金份 额不得 低于1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 机构网 点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不 足 1 份的, 在赎 回时 需一 次全 部赎回 。 通过本 公司 电子 商务 网上 交易平 台赎 回, 每次 赎回 份额不 得低 于 1 份。 实际操 作中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赎回 办理和 款项 支付 的办 法将 参照 基 金合同 有关 巨额 赎回 或连 续巨额 赎回 的条 款处 理。 (2)H 类基 金份 额 原则上 ,H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通过 香港 代销 机构 网点 赎回的 , 每 次赎 回基 金份 额不 得低于1份, 实 际操 作中 , 以香港 代销 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准 。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赎回 办理和 款项 支付 的办 法将 参照 基 金合同 有关 巨额 赎回 或连 续巨额 赎回 的条 款处 理。 3、基 金转 换的 限制 (1)A 类基 金份 额 基金转 换分 为转 换转 入和 转换转 出。 通过 各 销 售机 构网点 转换 的, 转出 的A 类 基金 份额不 得低 于1 份。 通过本 公司 电子 商务 网上 交易平 台转 换的 ,每 次转 出 A 类 基金 份额 不得 低 于1 份。 实际操 作中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2)H 类基 金份 额 H类基 金份 额的 转换 只能 在 本公司 在香 港注 册销 售的 基金中 进行 转换 。 通 过香 港代 销机构 网点 转换 的, 转出 的H类 基金 份额 原则 上不 得 低于1 份。 实际 操作 中, 以 香港代 销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4、投 资人 投资 招商 基金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时,A 类 基金 份额 通过 各 销 售 机构 网点办 理的 , 每 期扣 款金 额最低 不少 于人 民币100 元 。通过 本公 司电 子商 务网 上交易 平 台办理 的, 每次 扣款 金额 不得低 于100元。 实 际操 作 中,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为 准。H 类基 金份 额通 过香 港 代销机 构网 点办 理的 ,原 则上每 次扣 款金 额不 得低 于100 元, 实际操 作中 ,以 香港 代销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5、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规 定和 市场 情况 , 调 整申购 金额 、 赎 回和 转换 份额的 数量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迟 在调 整 前2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 告 。 6、本 基金 开放 转换 业务 的 具体日 期及 实施 细则 以转 换业务 开通 公告 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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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49 ( 五) 申购、 赎回 及转换 的程 序 1、 申请方 式: 书面 申请 或基 金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它方 式。 2、 投 资 者 在 提交 申 购本 基 金的 申 请 时 ,须 按 销售 机 构规 定 的 方 式备 足 申购 资 金 ;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及 转换 申请时 ,帐 户中 必须 有足 够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交 的 申 请无效 而不 予成 交。 3、 申购、 赎回 及转 换的 确认 与通知 : T 日在 规定 时间 之前提 交的A类 份额 的 申 购、赎 回及 转换 的申 请, 本基金 注册 与过 户登 记人 在T+1 日内 为投 资者 对该 交 易的有 效 性进行 确认 ,投 资者 通常 可在T+2日后 ( 包括 该日 ) 到销售 网点 或通 过销 售机 构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购、 赎回 及转换 的确 认情 况。T日 在 规定时 间之 前提 交的H类 份 额的申 购、赎 回及 转换 的申 请, 本基金 注册 与过 户登 记人 在T+2 日内 为投 资者 对该 交 易的有 效 性进行 确认 ,投 资者 通常 可在T+3日后 ( 包括 该日 ) 到销售 网点 或通 过销 售机 构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购、 赎回 及转换 的确 认情 况。 敬请投 资人 务必 自办 理日 常业务 申请 之日 起3 个工 作 日内及 时到 销售 机构 查询 申 购、赎 回、 转换 等业 务是 否被确 认成 功。 如因 申请 未得到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而造 成 的 损失,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 4、 申购 、 赎回 款项 支付: 基金份 额投 资人 申购 时 , 采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 资 金未 在规定 的时 间内 全额 到账 则申购 无效 ,申 购无 效的 申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 者。A 类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申 请确 认后, 赎回 款项 将 在 T+7 日内划 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人 ) 账户。H 类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赎 回申 请确 认后 , 赎 回款项 将 在 T+10 日 内划 入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赎 回人 )账 户。 5、发 生延 期赎 回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同 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 六) 申购、 赎回 及转换 的费 用 1、 申购费 用 (1)A 类基 金份 额 本基金A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费按申 购金 额进 行分 档, 投资人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 申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算 。费 率如 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 万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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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50 50 万 ≤M<200 万 1.20% 200 万 ≤M <500 万 0.80% M≥50 0 万 单笔 1000 元 申购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费 用由申购人承担,在投资 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从申 购金额中扣除,由基金 管 理人及 代销 机构 收取 , 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注 册登 记等 发生 的各 项费用 。 (2)H 类基 金份 额 本基 金 H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5% , 实际操 作中 ,以 香港 代销 机构的 具体规 定为 准。 申购 费用 的计算 方法 以香 港代 销机 构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2、赎 回费 用 (1)A 类基 金份 额 本基金 的A 类基 金份 额 赎 回 费按持 有时 间的 增加 而递 减,费 率如 下: 连续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365 天 0.50% 365天≤N<730 天


0.25% N≥730 天 0 赎回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赎 回费用 =赎 回份 额× 赎回 受理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 率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人承 担, 在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赎回 费用 的75% 作 为 注册 登记费 及其 他相 关手 续费 ,剩余25% 归基 金资 产所 有 。 (2)H 类基 金份 额


本基 金的H 类 基金 份额 的 赎回费 率统 一按 照0.125% 收取, 赎回 费用 的计 算方 法以 香港代 销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赎回 费用100% 计入 基金资 产。 3、转 换费 用 (1) 各基 金间 转换 的总 费 用包括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和申购 补差 费两 部分 。 (2) 每笔 转换 申请 的转 出 基金端 ,收 取转 出基 金的 赎回费 ,A 类基 金份 额 赎 回 费中 不低于25% 的部 分归 入转 出基金 的基 金资 产 ,H类 基 金份额 赎回 费中100% 归入 转出基 金 的基金 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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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51 (3) 每笔 转换 申请 的转 入 基金端 ,从 申购 费率 (费 用)低 向高 的基 金转 换时 ,收 取转入 基金 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费 用差 额; 申购 补差 费用按 照转 入基 金金 额所 对应的 申 购 费率( 费用 )档 次进 行补 差计算 。从 申购 费率 (费 用)高 向低 的基 金转 换时 ,不收 取 申 购补差 费用 。 (4) 基金 转换 采取 单笔 计 算法, 投资 者当 日多 次转 换的, 单笔 计算 转换 费用 。 4、本 公司 电子 商务 网上 交 易 包括 www.cmfchina.com 网 上交易 和 400-887-9555 的 电话交 易, 详细 费率 标准 或费 率标准 的调 整请 查阅 电子 商务网 上交 易平 台及 公司 公告。 目前 本公 司的 电子 商务网 上 交 易平台 仅 对 A 类 份额开 放 。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 整申 购、 赎 回及 转换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并 最迟 将于 新的 费率或 收费方 式开 始实 施 前 2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6 、 管 理 人 可 以在 不 违 背法律 法 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 情 形 下 根据 市 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 地域范 围、 特定 行业 、特 定职业 的投 资者 以及 以特 定交易 方 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等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 期 间,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促 销活动 范围 内的 投资 者调 整基金 申购 费率 、赎 回和 转换费 率 。 如因此 或其 他原 因导 致上 述费率 发生 变更 ,基 金管 理人最 迟应 于新 费率 实施 日 2 个工作 日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针对 特定 投资人 (如 养老 金客 户等 )开展 费率 优惠 活动 ,届 时将 提 前公告 。 ( 七) 申购份 额、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1、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 和净 申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本基 金H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份额 的计 算方 法详 见香 港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 ?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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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52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本基 金H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 法详 见香 港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3、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申 购份额 的计 算公 式仅 适用 于前端 收费 及销 售服 务费 模式的 情况 , 若 未来 本基 金或/ 及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开 通后 端收 费 , 则 本 基金可 以在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许可 的情况 下, 对 A 类基 金份 额 基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进行调 整, 并在调 整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4、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公 式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闭 市后的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T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 收市后 计算 ,并 在T+1 日 内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 小 数点后 第3 位, 小数 点后 第4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资 产。 5、申 购 份 额的 处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计 算, 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小数点 后 第3 位 开始 舍去 ,舍去 部 分 归基金 财产 。 6、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 用,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第2 位, 小 数点 后第3 位 开始舍 去 , 舍 去部 分 归 基金 财产 。 ( 八) 申购、 赎回 的注册 登记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收到 基金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等 申请 之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 为投资 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登 记手 续。 基金 管理 人自接 受 A 类份额 基 金投 资者有 效 赎 回申请 之日 起7 个工 作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基金 管理人 自接 受H 类份 额基 金投资 者 有 效赎回 申请 之日 起 10 个 工 作日内 ,支 付赎 回款 项。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 不得实 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中国 证 监 会指定 的媒 体公 告。 ( 九) 基金的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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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53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届时 发 布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确 定。 ( 十) 暂停或 拒绝 申购、 赎回 的情形 和处 理方式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 金财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业绩 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的 情形 ; (5 ) 因 基 金 收益 分 配 或基金 投 资 组 合 内某 个 或 某些证 券 发 生 重 大事 项 可 能导致 净 值的较 大波 动等 原因 ,使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继续 接受 申购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的;


(6 ) 基 金 管 理人 认 为 接受某 笔 或 某 些 申购 申 请 可能会 影 响 或 损 害现 有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时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1 ) 到(5 )项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如果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将申购 款项 退回 至投 资者 账 户 。 2、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可以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 况;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及 时公 告。 已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应 当按 单个赎 回 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其 余 部 分在后 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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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54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及 时公 告。 3、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期间 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1)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一天 , 基 金管 理人 将于 重新开 放日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报刊 或其 他相 关媒体 ,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公告最 近 一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如果 连续 暂停 的时 间 超过一 天但 少于 两周 ,暂 停结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将提 前2个 工作 日, 在至 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或其 他相关 媒 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一 个 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如果 连续 暂停 的时 间 超过两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一次 ;当 连续 暂停时 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重 复 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进 行 调 整。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2 个工 作日 , 在至少 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报 刊或 其他相 关媒 体连 续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在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额赎 回的认 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 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 后 的余额 )与 净转 出申 请( 转出申 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总 份额 后的 余额 )之 和超过 上 一 日基金 总份 额 ( 包括A份额和H份 额) 的10% ,为 巨额 赎回。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接受 全额 赎 回或部 分延 期赎 回。 (1) 接 受全 额赎 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正 常赎回 程序 执行 。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或认 为兑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变 现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发 生较 大波 动时 ,基 金管理 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 的 前提下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 当按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赎 回份 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总 份 额 的比例 ,确 定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未 受理 部分 除投 资者 在提交 赎 回 申请时 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者外 ,延 迟至下 一开 放日 办理 ,赎 回价格 为 下 一个开 放日 的价 格。 转入 下一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赎 回优 先权 ,以 此类 推,直 到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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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55 部赎回 为止 。 部 分顺 延赎 回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制 。 (3) 当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招募 说明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 在 2 个 工作日 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 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予以 公告 。 (4) 暂 停接 受和 延缓 支付 : 本基 金连 续 2 个开 放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赎回 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但 延缓期 限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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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56 八 、基 金的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冻结和质 押 (一)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受理 继承 、捐 赠、 司法 强制执 行和 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 的其他 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其 中:





“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死亡,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 ”仅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金 会 或 社会团 体的 情形 ;





“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 份 额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办理 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相 关资 料。


( 二) 符合 条件 的非 交易过 户申 请自 申请 受理 日起, 二个 月内 办理 ;申 请人按 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 缴纳过 户费 用。


( 三) 本基 金目 前实 行 份额托 管的 交易 制度 。 投 资者可 将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从一 个交 易账户 转入 另一 个 交 易账 户进行 交易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照 业务 规则 的有 关规 定以及 基 金 代销机 构的 业务 规则 。 ( 四 ) 基 金 注册 登 记 机构只 受 理 国 家 有权 机 关 依法要 求 或 者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本 人 自 愿要求 的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冻 以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益 分 配 与支付 。


(五) 如相 关法 律法 规允 许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质 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基 金 管理人 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务 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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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57 九 、基 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把握行 业发 展趋 势、 行业 景气度 变化 以及 市场 运行 状 况, 精选 发展 前景 良好 或周 期 复苏行 业中 的领 先企 业, 在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为 基金持 有人 谋求 长期 、稳 定的资 本 增 值。 ( 二) 投资理 念 把握宏 观经 济周 期和 行业 生命周 期的 发展 变化 趋势 ,发掘 领先 行业 进行 积极 投资 , 可以创 造超 额收 益。 ( 三) 投资方 向 本基金 投资 限于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交易 的股 票、 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 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其 中,股 票主要投资于处于 景气回 升或受益于国家政 策导向 而 成长前 景良好的相关行业 ; 债券 主要投资于基金管 理人认 为具有相对投资价 值的固 定收益品 种,包括国债、金 融债、 企业(公司)债、 可转换 债券与资产支持证 券等。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它品种 ,本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将基 金资 产 的 60-95%投资 于股 票等 权益 类资 产 (其中, 权证 投资 比例 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 将 基金资 产 的 5-40%投 资于 现金和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其 中,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 本基金 投资 于景 气回 升或 受益于 国家 政策 导向 而 成 长前景 良好 的相 关行 业 的 资产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股 票资 产 的80%。 ( 四)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75%+ 中债 综合 全价 (总 值) 指 数收 益率*25% 。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采用 沪 深300 指 数作 为比 较基 准, 主要是 基于 该指 数的 市场 代表性 较强、 行业 覆盖 较全 面、 具有较 高的 权威 性与 公正 性、指 数获 得渠 道通 畅、 计算方 法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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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58 确等方 面的 原因 。 本基金 债券 资产 采用 中债 综合全 价( 总值 )指 数作 为比较 基准 ,主 要是 因为 中债 综 合全价 (总 值) 指数 由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公司 编制 ,该指 数涵 盖了 银行 间市 场和交 易 所 市场, 成份 券种 包括 除资 产支持 债券 和部 分在 交易 所发行 上市 的债 券以 外的 其他所 有 债 券,具 有广 泛的 市场 代表 性,能 够反 映债 券市 场总 体走势 ,适 合作 为本 基金 的业绩 比 较 基准。


若未 来市 场发 生变 化导 致上述 业绩 基准 不再 适用 本基金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 发展状 况及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和 投资 策略 ,调 整本 基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业 绩基准 的 变 更须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调 整 前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在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列 示 。 ( 五)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是一 只主 动管 理的 混合型 基金 ,在 证券 投资 基金中 属于 预期 风险 较高 、收 益 较高的 基金 产品 。 ( 六)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充分 借鉴 国际 先进 的投资 理念 与技 术, 借鉴 行业生 命周 期及 竞争 结构 的五 力 分析, 采取 主动 投资 管理 模式, 通过 定性/ 定量 严谨 分析的 有机 结合 , 深 入分 析经济 景气 周期特 征和 行业 景气 变化 前景, 重点 挖掘 行业 景气 度趋于 改善 或者 长期 增长 前景良 好 的 优势行 业, 进行 行业 配置 ; 借 鉴 SWOT 模 型, 通过 深 入的股 票基 本面 分析 , 精 选价值 被低 估的股 票, 构建 股票 组合 。 1、资产配置策略 资产配 置层 面包 括类 别资 产配置 和行 业资 产配 置。 A.类别 资产 配置 在类别资产配置层面 ,基 金管理人首先严格衡 量各 类别资产的风险收益 特征 ,随 着市场 风险 相对 变化 趋势 , 及时调 整大 类资 产的 比例 , 实现投 资组 合动 态管 理最 优化 。 本基金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如 下 表所 示。 资产类 别 资产配 置低 限 资产配 置高 限 股票等 权益 类资 产 60%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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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59 现金和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5% 40% 其中:权证投资比例 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本基金 将主 要使 用市 场量 表和联 邦模 型来 进行 资产 配置。 (1) 市场量 表 市场量表通过对影响 股票 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基 本因 素和市场因素的分析 ,对 股票 市场和债券市场趋 势做出 更全面的评估。其 中,基 本因素分析主要包 括反映 宏观经济 的指标 , 如 : 利 率、 汇率、 通货膨 胀率 、 国 民生 产总 值、 工 业生 产总 值、 失业 率水平 、 消费总量、投资总 量等宏 观统计数据,以及 存款准 备金率、再贴现率 和公开 市场操作 等货币政策指标以 及政府 购买水平、政府转 移支付 水平和税率变动情 况等财 政政策的 指标 。 市 场因 素分 析主 要通 过对股 票市 场和 债券 市场 驱动因 素 、 相 对投 资价 值的 分析, 对股票 市场 和债 券市 场的 趋势做 出评 估。 市场量表通过基金经 理对 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 未来 三个月走势的分析, 以评 分的 形式确定本投资组 合在不 同资产之间的配置 比例。 为了使基金经理对 未来三 个月的经 济形势 有较 为准 确的 把握 , 在每次 评分 前 , 宏 观 经 济分 析师还 将提 供宏 观经 济形 势表, 以帮助 基金 经理 们做 出准 确的投 资决 策。 (2) 联邦 模型 (Fed model ) 招商基 金认 为, 所有 的证 券投资 品种 (国 内市 场上 主要是 指股 票和 债券 )的 收益 率 水平的 差别 应保 持在 一定 范围内 ,如 不同 投资 品种 的收益 率水 平之 差超 出一 定的范 围 , 资金的 自由 转投 和市 场间 的套利 将会 使这 些投 资品 种(如 债券 和股 票) 的收 益率水 平 相 接近。 基于 上述 认识 ,招 商基金 使用 联邦 模型 来衡 量股票 和债 券的 投资 价值 。联邦 模 型 以指数 的形 式给 出了 债券 市场和 股票 市场 的投 资价 值参考 ,为 配置 债券 和股 票的比 例 提 供了客 观的 标准 。本 基金 在该 资 产配 置模 型中 使 用7 年国 债收 益率 与天 相 280 指数 成份 股的平 均市 盈率 倒数 之差 来判断 债券 市场 与股 票市 场的相 对投 资价 值。 B.行业 资产 配置 在把握 宏观 经济 周期 下 行 业轮动 的特 点和 趋势 的同 时 ,本 基金 依据 行业 景气 度分 析 预测, 借助 于招 商基 金行 业评级 系统 来实 现资 产在 行业中 的配 置。 招商 基金 行业评 级 系 统包括 定性 定量 两套 指标 ,基金 管理 人在 不同 的宏 观环境 和经 济周 期下 对不 同的指 标 设 置不同 的权 重, 对各 个行 业进行 评分 和综 合排 名。 (1) 定性 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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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60 由于经 济周 期和 结构 转型 多重效 应叠 加的 复杂 性, 我们在 行业 资产 配置 定性 分析 中 将采用 多策 略的 配置 方法 。既要 自上 而下 考虑 宏观 经济周 期性 轮动 与行 业轮 动的契 合 , 也要把 握产 业本 身所 处生 命周期 的不 同阶 段; 既要 考虑经 济周 期的 底部 防御 要求, 也 要 考虑先 行经 济复 苏行 业的 提前布 局; 既要 考虑 跟随 经济周 期布 局行 业配 置, 也要考 虑 政 策面提 供的 主题 性投 资机 会。 因此, 本基 金在 行业 配置 选择中 重点 关注 三方 面: 一是寻 找宏 观经 济周 期与 行业 轮 动的契 合点 ;二 是通 过行 业生命 周期 识别 捕捉 行业 特征; 三是 分析 国家 经济 发展政 策 导 向。 a) 以 宏观 经济 周期 发展 为 依据 , 对各 个产 业发 展状 况和前 景的 分析 ,寻 找宏 观经 济周期 与行 业轮 动的 契合 点 本基金 通过 对当 前宏 观经 济周期 所处 位置 和未 来发 展方向 的确 认, 分析 产业 结构 变 化趋势 、产 业比 较优 势, 把握各 行业 产业 链传 导的 内在机 制, 从中 找出 处于 景气周 期 的 行业及 发展 前景 良好 的行 业。 在经济 周期 的不 同阶 段, 行业的 表现 凸现 出巨 大的 差异性 , 即 所谓 的 “ 产业 轮 动” 。 从投资 的角 度看 ,当 经济 从景气 高点 回落 后, 投资 机会将 从投 资品 (工 业、 原材料 等 ) 向防御 性品 种( 日常 消费 品、健 康护 理、 大宗 消费 )转移 ,这 背后 的最 根本 逻辑就 是 产 业轮动 理论 ,即 根据 所处 的经济 周期 不同 阶段 ,进 行不同 的行 业配 置。 因此 ,寻找 经 济 周期与 行业 轮动 的契 合点 ,将是 我们 自上 而下 进行 行业配 置的 首要 出发 点。 根据行 业与 经济 周期 的关 系,不 同的 行业 可以 划分 为两种 类型 :一 为周 期性 行业 。 此类行 业的 主要 特征 为当 经济低 迷时 ,固 定资 产投 资下降 ,对 其产 品的 需求 减弱, 业 绩 和股价 就会 迅速 回落 。本 基金将 钢铁 、有 色金 属、 化工等 基础 大宗 原材 料行 业、水 泥 等 建筑材 料行 业、 工程 机械 、机床 、重 型卡 车、 装备 制造等 资本 集约 性领 域的 行业确 定 为 周期性 行业 。二 为弱 周期 或非周 期性 行业 。弱 周期 或非周 期性 行业 是那 些生 产必需 品 的 行业, 不论 经济 走势 如何 ,人们 对这 些产 品的 需求 都不会 有太 大变 动, 其特 点是收 益 相 对于周 期性 行业 比较 稳定 , 即使 在经 济困 难期 。 本 基 金确定 的非/弱 周期 行业 包 括食品 饮 料、医 药、 公共 事业 、商 业零售 等等 。 b) 行 业生 命周 期的 判断 与 识别 分析与 鉴别 每个 行业 所处 的生命 周期 阶段 。本 基金 对处于 成长 期与 成熟 期的 行业 给 予重点 配置 ;而 对处 于导 入期的 行业 保持 积极 跟踪 ;对处 于衰 退期 的行 业则 予以回 避 。 部分行 业从 大类 行业 看处 于衰退 期, 但其 中某 些细 分行业 仍然 处于 成长 期或 者成熟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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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61 具有较 好的 发展 前景 或较 强的盈 利能 力, 本基 金将 对 这些细 分行 业的 公司 进行 积极投 资 。 本基金 用以 识别 行业 生命 周期所 处阶 段的 主要 指标 有: 市 场增 长率 、需 求增 长率 、 产品品 种、 竞争 者数 量、 进入壁 垒 及 退出 壁垒 、技 术变革 、用 户 购 买行 为等。 c) 国 家经 济发 展政 策导 向 分析 经济发 展模 式的 转变 以及 经济结 构的 调整 ,都 会促 使国家 出台 相关 的经 济政 策, 而 新经济 政策 的出 台将 明显 改变各 个行 业的 发展 。例 如,在 当前 全球 经济 危机 危及中 国 经 济稳定 发展 的情 况下 ,我 国的宏 观调 控目 标转 向“ 保增长 ”, 确保 经济 增长 的10 项措 施涉及 铁路 、公 路和 机场 等重大 基础 设施 建设 、电 网建设 投资 、保 障性 安居 工程建 设 、 农村基 础设 施建 设、 医疗 卫生、 文化 教育 事业 发展 、生态 环境 建设 等方 面。 这些政 策 导 向对工 程机 械, 建材 、电 力设备 制造 等行 业产 生积 极的影 响。 本基金 将积 极跟 踪国 家政 策变化 ,将 国家 经济 政策 的受益 行业 作为 行业 资产 配置 考 虑的因 素之 一。 从中 长期 来看, 本基 金重 点关 注受 国家政 策鼓 励的 行业 包括 :符合 国 家 “科学 发展 观 ” 要求 的城 乡协调 发展 、区 域协 调发 展政策 的行 业, 符合 “建 立创新 型 国 家”发 展纲 要的 经济 发展 规划行 业; 拥有 稀缺 生产 要素资 源和 社会 资源 的资 源垄断 型 行 业;得 益于 科技 发展 及技 术进步 的行 业; 得益 于兼 并重组 ,整 体活 力和 效率 大幅提 升 的 行业。 在此基 础之 上, 本基 金再 借助波 特五 力分 析对 行业 吸引力 和竞 争力 进行 深入 分析 , 通过对 行业 新的 竞争 对手 入侵、 替代 品的 威胁 、客 户的议 价能 力、 供应 商的 议价能 力 、 现有竞 争对 手之 间的 竞争 这五种 竞争 作用 力综 合起 来分析 行业 的吸 引力 和行 业的整 体 盈 利能力 。 (2)定量分析: 本基金 在行 业资 产配 置的 定量分 析中 将重 点考 虑行 业的景 气度 以及 行业 估值 。 a) 行业景 气度 因为行 业估 值主 要是 跟随 行业景 气周 期的 波动 ,因 此,行 业景 气度 分析 将是 通过 定 量分析 来寻 找拟 投资 行业 的关键 。本 基金 将分 别通 过各个 行业 的毛 利率 水平 、存货 水 平、利 润增 速以 及 净 资产 收益率 变化 等指 标来 判断 行业景 气度 。 ①毛利 率。 毛利 率指 标代 表盈利 能力 ,而 毛利 变化 则更直 接反 映公 司和 行业 盈利 情 况的变 化。 一方 面, 毛利 率开始 上升/下 降是 行业 开 始步入 上升/下 滑周 期的 重 要标志 ; 另一方 面, 通过 分析 当前 毛利率 水平 在历 史数 据中 所处的 位置 ,相 对前 瞻地 判断相 关 行 业是否 已经 处于 或者 是接 近景气 周期 的底 部或 顶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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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62 ②库存 水平 。当 经济 形势 衰退时 ,投 资、 消费 和出 口的下 降使 得需 求大 幅萎 缩, 某 些行业 的企 业存 货开 始持 续增加 ,而 在需 求开 始逐 步回升 、价 格趋 于平 稳、 企业逐 渐 出 清存货 的情 况下 ,企 业利 润才可 能开 始回 升。 因此 ,行业 的库 存水 平也 是本 基金判 断 行 业所处 景气 周期 的重 要指 标之一 。 ③净利 润增 速。 净利 润增 速走向 是本 基金 判断 行业 未来成 长性 的重 要指 标。 本基 金 通过此 项指 标, 寻找 行业 利润增 速稳 定的 行业 ,以 及那些 正在 逐步 复苏 的行 业,或 者 说 是景气 度逐 步回 升的 行业 。 ④净资 产收 益率 。行 业景 气度变 化对 股票 盈利 和估 值的影 响, 主要 体现 在以 净资 产 收益率 为标 志的 企业 盈利 能力的 变化 上。 因此 ,本 基金通 过判 断当 前或 者未 来预期 的 净 资产收 益率 所处 的历 史水 平,并 结合 股票 估值 指标 来判断 行业 景气 度的 位置 。 b) 行业相 对估 值: 行业相 对估 值水 平是 指行 业估值 水平 与市 场整 体估 值水平 的比 较。 无论 是在 定性 分 析中通 过经 济周 期和 行业 轮动的 契合 点来 进行 行业 配 置, 还是 以定 量分 析行 业景气 度 进 行行业 筛选 时, 都要 考虑 行业的 估值 水平 。本 基金 选取行 业平 均市 盈率 和行 业平均 市 净 率作为 估值 参考 ,观 察行 业估值 的实 际变 化。 在定性 分析 与定 量分 析基 础上, 运用IRS 行业 评级 系 统对各 个行 业进 行评 分和 排 名,最 后决 定基 金资 产在 行业中 的配 置比 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 对个 股的 精选 着重 考察个 股的 行业 发展 获益 程度, 借鉴SWOT 分析 模型 ,对 公 司的治 理结 构、 财务 状况 、成长 潜力 、估 值水 平等 进行分 析, 重点 关注 发展 前景良 好 或 周期复 苏行 业中 的优 势个 股。 (1)个股精选策略 在个股 选择 上, 本基 金主 要关注 四个 方面 :一 是主 营业务 鲜明 ,行 业地 位突 出; 二 是盈利 能力 强, 三是 成长 性良好 ,四 是估 值偏 低。 其中: 判断 主营 业务 是否 鲜明, 本 基 金使用 营业 收入 占比 的指 标;判 断行 业地 位是 否突 出则强 调市 场占 有率 排名 ;盈利 能 力 主要参 考的 指标 包含 毛利 率、 ROE 、ROIC 、 EBITA ;成长 性是 否良 好主 要观 察的指 标 包 含营业 收入 增长 率、 营业 利润增 长率 、经 济利 润增 长率、 息税 折旧 前利 润增 长率; 估 值 方面主 要考 虑预 期动 态市 盈率。 本基金 管理 人精 选具 有如 下特征 的优 势个 股: ? 主营业务鲜 明,行业地位突出。营业 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比例 高于60% ;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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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63 占有率 排名 在 前1/2 。 ? 盈利能 力较 强 。 过 去两 年平 均净资 产收 益率ROE 、 过去 两年平 均投 资回 报率ROIC 不低于 行业 平均 ; ? 成长性 良好。 过去 两年 的 平均营 业收 入增 长率、 过 去两年 的平 均息 税折 旧前 利 润增长 率EBITA 不低 于行 业 平均; ? 估值偏 低。 个股 的预 期动 态市盈 率低 于行 业平 均。 本基金 将对 排名 靠前 的上 市公司 进行 进一 步案 头研 究和实 地调 研, 运用SWOT 模型 (企业 的优 势(Strength ) 、劣势 (Weakness ) 、机 会 (Opportunity )和 威胁 (Threats )) 分析 对个 股 的基本 面做 定性 的分 析, 判断企 业是 否具 备以 下特 征:主 营 业务鲜 明且 具备 核心 竞争 力;公 司治 理结 构规 范, 管理水 平较 高; 具备 清晰 而长远 的 战 略规划 ;产 品或 服务 具有 市场定 价能 力; 拥有 市场 自主品 牌并 具有 较强 的自 主创新 和 市 场拓展 能力 ;注 重股 东回 报和投 资者 关系 。 本基金 运用SRS 投资 分析 系 统对股 票 定 量定 性分 析结 果 进行 综合 评分 。SRS 是 本 公司 对股票 分析 的核 心模 型, 该系统 对公 司短 期增 长、 长期增 长、 竞争 环境 、管 理层、 治 理 结构、 战略 规划 、资 本密 集水平 及相 对估 值等 因素 进行全 面的 评价 分析 。 (2) 组合 调整 和实 施 除了常 用的 夏普 比例 (Sharpe Ratio ) 、 信息 比例 (Information Ratio ) 等 指标 外, 本基金 主要 运用 跟踪 误差 (Tracking Error ) 指标 进行风 险评 估和 控制 。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风险 控制 模型, 不仅 能够 对投 资组 合的风 险程 度( 跟踪 误差 )进 行 事后评 测, 对投 资组 合业 绩归属 和风 险构 成进 行分 析,更 重要 的是 它还 能够 在事前 对 模 拟股票 组合 的风 险度 进行 预测, 并根 据实 际情 况提 出将跟 踪差 控制 在一 定水 平所需 要 做 的组合 调整 ,即 通过 减少 那些对 组合 风险 贡献 度大 的个股 ,加 入那 些更 有利 于分散 组 合 风险的 个股 ,来 达到 控制 组合风 险的 目的 ,把 跟 踪 误差保 持在 合理 的范 围内 。这使 得 组 合风险 控制 不再 是事 后调 整,而 变得 更加 具有 前瞻 性,同 时也 使得 投资 风险 能够得 到 更 好的控 制。 经过风 险控 制模 型调 整后 所确定 的股 票组 合, 将成 为最终 可供 执行 的股 票组 合, 用 以进行 实际 的股 票投 资。 3、债券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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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64 根据国 内外 宏观 经济 形势 、财政 、货 币政 策、 市场 资金与 债券 供求 状况 、央 行公 开 市场操 作等 方面 情况 ,采 用定性 与定 量相 结合 的方 式,确 定债 券投 资的 组合 久期, 并 根 据通胀 预期 确定 浮息 债与 固定收 益债 比例 ;在 满足 组合久 期设 置的 基础 上, 投资团 队 分 析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 各期限 段品 种收 益率 及收 益率基 差 波 动等 因素 ,预 测收益 率 曲 线的变 动趋 势, 并结 合流 动性偏 好、 信用 分析 等多 种市场 因素 进行 分析 ,综 合评判 个 券 的投资 价值 。在 个券 选择 的基础 上, 投资 团队 构建 模拟组 合, 并比 较不 同模 拟组合 之 间 的收益 和风 险匹 配情 况, 确定风 险、 收益 最佳 匹配 的组合 。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权证资产的 投资 主要是通过分析影响 权证 内在价值最重要的两 种因 素 — —标的资产价格以 及市场 隐含波动率的变化 ,灵活 构建避险策略,波 动率差 策略以及 套利策 略。 ( 七) 投资程 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1) 须符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严格 遵守 基金 合同 及公 司章程 ; (2)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作为基 金投 资的 最高 准则 。 2. 投资程序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投资策 略、 资产 配置 和其 它重大 事项 ; (2) 股票 投资 部及 固定 收 益部通 过股 票投 资周 会和 债券投 资周 会等 方式 , 讨 论拟投 资的个 股和 个 券 ,研 究员 构建股 票模 拟组 合和 债券 模拟组 合; (3) 基金 经理 根据 所管 基 金的特 点, 确定 基金 投资 组合; (4) 基金 经理 发送 投资 指 令; (5) 交易 部审 核与 执行 投 资指令 ; (6) 数量 分析 人员 对投 资 组合的 分析 与评 估; (7) 基金 经理 对组 合的 检 讨与调 整。 在投资 决策 过程 中, 风险 管理部 门负 责对 各决 策环 节的事 前及 事后 风险 、操 作风 险 等投资 风险 进行 监控 ,并 在整个 投资 流程 完成 后, 对投资 风险 及绩 效做 出评 估,提 供 给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投 资总 监、基 金经 理等 相关 人员 ,以供 决策 参考 。 ( 八) 投资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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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65 1、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 照法 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由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公司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本基 金与 由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同 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得 超过该 证券 的10% ; (3 ) 本 基 金 进 入全 国 银 行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债 券 正 回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和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为 基金 资产 净 值 5%以上; (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 基 金持有 同一 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该 权证 的 10% 。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 其规定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规 模 的 10% ; 本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证券 投资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本 基金持 有 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品 种 除外; (7)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 额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8) 本基 金 资 产总 值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9)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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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66 上述投 资禁 止行 为的 (1 ) -(6 )点 和限 制行 为(1 )-(8) 点均 为引 自当 时 有效 的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的 有关规 定, 若将 来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的 相关 规定 发生修 改或 变更, 致使 本款 前述 约定 的投资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例 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金 管 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 基金可 相应 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资 限制 规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6个 月 内 使基金 的 投 资 组 合比 例 符 合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在10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 九)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权利 或债务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4、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十)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招 商 行 业 领 先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 大遗 漏 , 并 对其 内 容的真 实性 、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带 责任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6 年 9 月 30 日, 来源于 《招 商行 业领 先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 金2016 年第 3 季 度报告 》 。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326,530,689.46 66.14 其中: 股票


326,530,689.46 66.14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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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67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66,769,199.24 33.78 8 其他资 产


409,745.37 0.08 9 合计





493,709,634.07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 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9,550,000.00 1.98 C 制造业 316,485,328.64 65.56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 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125,731.77 0.03 F 批发和 零售 业 32,547.63 0.0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务业 197,434.41 0.04 J 金融业 139,647.01 0.03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 -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26,530,689.46 67.64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508 老板电 器 954,139 39,377,316.53 8.16 2 000333 美的集 团 957,300 25,856,673.00 5.36 3 600418 江淮汽 车 1,800,048 24,984,666.24 5.18 4 300207 欣旺达 1,500,180 23,177,781.00 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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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68 5 600066 宇通客 车 1,000,087 22,061,919.22 4.57 6 000070 特发信 息 549,927 16,750,776.42 3.47 7 300068 南都电 源 695,000 14,970,300.00 3.10 8 000651 格力电 器 648,500 14,409,670.00 2.98 9 600178 东安动 力 1,205,755 14,324,369.40 2.97 10 300409 道氏技 术 300,000 12,933,000.00 2.68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指期 货合 约。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国 债期 货合 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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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69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 告期 内基 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 有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不存 在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11.2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本 基金 管理 人从制 度和 流程 上要 求股 票必须 先入 库再 买入 。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57,653.0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7,628.13 5 应收申 购款 24,464.1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09,745.37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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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70 十 、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投 资 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的投 资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9.06.19-2009.12.31 12.60% 1.95% 13.01% 1.56% -0.41% 0.39% 2010.01.01-2010.12.31 4.44% 1.44% -8.57% 1.19% 13.01% 0.25% 2011.01.01-2011.12.31 -26.28% 1.22% -18.35% 0.98% -7.93% 0.24% 2012.01.01-2012.12.31 5.07% 1.05% 7.06% 0.96% -1.99% 0.09% 2013.01.01-2013.12.31 3.95% 1.23% -4.97% 1.05% 8.92% 0.18% 2014.01.01-2014.12.31 34.53% 1.19% 40.22% 0.92% -5.69% 0.27% 2015.01.01-2015.12.31 46.03% 2.71% 7.08% 1.87% 38.95% 0.84% 2016.01.01-2016.06.30 -18.32% 2.11% -11.54% 1.38% -6.78% 0.73% 2016.01.01-2016.09.30 -21.25% 1.80% -9.22% 1.17% -12.03% 0.63% 基金成 立起 至2016.09.30 46.50% 1.63% 16.99% 1.23% 29.51% 0.40% 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2009 年6 月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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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71 十 一 、 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的应 收 款项和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其 他资 产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以 及 投资所 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 售 机构和 基金 登记 机 构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独立 。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及 处分


1、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 3、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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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72 行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清 算范 围。 4 、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不得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 不同基 金财产 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抵 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 基金财 产 强 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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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73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目 的 本基金 估值 的目 的是 为了 准确、 真实 地反 映本 基金 所持有 金融 资产 和所 承担 金融 负 债的公 允价 值, 并准 确计 算出本 基金 的经 营收 益, 为本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等 交易提 供 公 允的价 值基 础。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个 交易日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 三) 估值对 象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金融 资产 和所承 担的 金融 负债 。 ( 四) 估值程 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估 值后 ,将 估 值结果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按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 估值方 法、 时间 、程 序进 行复核 ,复 核无 误后 ,以 双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 五) 估值方 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按 估值 日在 交易 所挂 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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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74 的同一 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 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非 公开发 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 的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4)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股票 按以 下方 法估 值: 如果估 值日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的 初始 取得成 本高 于在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 交易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 应采用 在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的 同一 股票 的收 盘价 作为估 值 日 该股票 的估 值价 。如 果估 值日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的初 始取 得成 本低于 在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同一 股票的 收盘 价, 应按 以下 公式确 定该 股票 的价 值: FV=C+(P-C )×( Dl-Dr) /Dl 其中: FV 为 估值 日该 非公 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的 价值; C 为 该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的 初始 取得 成本 ( 因权 益业 务导 致市 场价格 除权时 ,应 于除 权日 对其 初始取 得成 本作 相应 调整 ); P 为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的 同一 股票 的收 盘价; Dl 为 该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锁 定期 所含 的交易 所的 交易 天数 ; Dr 为 估值 日剩 余锁 定期, 即估值 日至 锁定 期结 束所 含的交 易所 的交 易天 数 ( 不含 估 值日当 天) 。 2、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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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75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如 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 ) 证 券 交 易所 市 场 未实行 净 价 交 易 的债 券 按 估值日 收 盘 价 减 去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 自债 券 计息起 始日 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值 当日 的利 息) 得到 的 净价进 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有 交易的 最 近 交易日 所采 用的 净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类 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未上 市债 券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按成本 估值 。 (4) 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 交 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 式转让 的 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后 续计 量。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权 证估 值: (1) 配股权 证的 估值 :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认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 持 有 确 认 日起 到 卖 出日或 行 权 日 止 ,上 市 交 易的认 沽/ 认 购 权 证按 估 值 日的收 盘 价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交 易 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 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未上 市交 易的 认沽/ 认购 权 证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因 持 有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 停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4、 本 基金 持有 的回 购以 成 本列示 , 按 合同 利率 在回 购期间 内逐 日计 提应 收或 应付利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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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76 5、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 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6、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7、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6 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均 应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法 。但 是,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有充 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述 方 法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综 合考 虑市 场成交 价、 市场报 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线 等多 种因 素的 基础 上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 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 六) 基金份 额净 值的确 认和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交易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份 额 净 值予以 公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小数 点后 第 3 位, 小数 点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当基金 的估 值导 致基 金份 额净值 小数 点后 三位 (含 第三位 ) 内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确保 基 金 估值的 准确 性、 及时 性。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纠 正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的同 时, 并及 时进行 公告 。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注 册登 记人 、或 代理 销 售机构 、或 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造 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任 人 应 当对由 于该 差错 遭受 损失 的当事 人( “受 损方” )按 下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 予赔偿 承 担 赔偿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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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77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 错 、 数 据计 算差 错、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 水 平无法 预见 、无 法避 免、 无法抗 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 不 可抗力 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责 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当 得 利 的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行更 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费 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正 已 产 生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 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仅对 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错 责任方 仍应对 差错 负责 ,如 果由 于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造 成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 ,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 果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 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差 错责 任 方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金 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 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除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的 第 三 方造成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并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6)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行政 法规 、 基金合 同或 其他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了 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 此 发生的 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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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78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应当 及时 进行处 理, 处理 的程 序如 下: (1)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 责任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 (4)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 修改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的交 易数 据的 , 由 基金 注册登 记人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 八)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 7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致 使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 能 发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除 相 应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 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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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79 十三、 基金的收益分配 ( 一) 基金收 益的 构成 本基金 合同 项下 的基 金收 益是指 基金 本期 利润 ,即 基金本 期已 实现 收益 加上 本期 公 允价值 变动 收益 。基 金本 期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 本期 利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其 他收入 ( 不 含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扣 除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 期末可 供分 配利 润, 采用 期末资 产负 债表 中未 分配 利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 现部 分 的孰低 数。 ( 二) 收益分 配原 则 1、 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现 金 方式 或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自 行选 择收益 分配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事先 未做 出选 择的 ,默 认的分 红方 式为 现金 红利 ; 2、同 一类 别 每 一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3、基 金当 期收 益先 弥补 前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4 、 基 金 收 益 分配 基 准 日的 同一类别基 金份 额 净 值减去 每 单 位 同 一类 别 基 金份额 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即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日 ; 5、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至 多 12 次; 每次 基 金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期末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 20% 。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比 例以 期 末 可供分 配 利 润为基 准计 算, 期末 可供 分配利 润以 期末 资产 负债 表中未 分配 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中 已 实 现收益 的孰 低数 为准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满 三个 月, 收益可 不分 配; 6、基 金红 利发 放 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超 过15 个工 作日 ; 7、 投 资者 的现 金红 利和 分 红再投 资形 成的 基金 份额 均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第 2 位 , 小数 点后 第3 位 开始 舍去 ,舍 去部分 归基 金资 产; 8、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三)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 原 则、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及 有关 手续 费等内 容。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与 公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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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80 ( 五) 收 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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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81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与基金 运作 有关的 费用 1、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列示: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因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或 结算而 产生 的费 用 ( 包括 但不限 于经 手费 、 印 花税 、 证管 费、过 户费 、手 续费 、券 商佣金 、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其 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会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 基金 的资 金汇 划费 用 ; (8) 按照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2、基 金管 理费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费 年费 率为1.5 % ,即 基金 管理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5 %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E×1.5 %÷ 当年 天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次 月首 日 起5 个 工 作日 内 将上 月 基 金管 理 费 的计 算 结 果通 知 基金 托 管 人并 做 出 划付 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次 月首 日起10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从 该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基金管 理 费 给该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 等,支 付 日期顺 延。 3、基 金托 管费 本基金 的基 金托 管费 年费 率为0.25 % ,即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25 %÷ 当年 天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次 月首 日 起5 个 工作 日内 将上 月基 金托管 费的 计算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并做 出划 付指令 ;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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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82 金托管 人应 在次 月首 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从该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托 管 费给该 基金 托管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4、 上述 第1 点第 (3) 到 (8) 项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它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支付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5、下 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 用: 上述 第1 点 约定 以外 的其 他费用 ,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6、 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协 商酌 情调 低基金 管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在 新费 率实施 前三 个工 作日 按照 信息披 露 有 关规定 予以 公告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二) 与基金 销售 有关的 费用 1、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水 平 、 计 算公式 、 收取 方式 和使 用方 式请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七 、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及 转换” 相应 部分 。 2、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水 平 、 计 算公式 、 收取 方式 和使 用方 式请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七 、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及 转换” 相应 部分 。 3、基 金的 转换 费用 本基金 的转 换费 率水 平 、 计 算公式 、 收取 方式 和 使 用方 式请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七 、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及 转换” 相应 部分 。 4、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申 购、赎 回和 转换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并 最迟 将于 新的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开始 实施 前2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5、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地 域范 围、 特定 行业 、特定 职业 的投 资者 以及 以特定 交 易 方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 交 易等) 等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促销活 动范 围内 的投 资者 调整基 金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如 因 此或其 他原 因导 致上 述费 率发生 变更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应 于新 费率 实施 日2 个工作 日 前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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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83 ( 三) 基金的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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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84 十五、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一) 基 金会 计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 度按如 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 人 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 核算, 按照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编 制基金 会计 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式确 认。 ( 二) 基 金审 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独 立的、 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等 对本 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表 进行 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后2 个工 作日 内 在 至少 一家 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媒体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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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85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 所 披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联 网网 站 ( 以下 简称 “网站 ” ) 等 媒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 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 三)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 本 基 金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 应 采 用中 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外 文 文 本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应 保证 两 种 文 本 的内 容 一 致。 两 种 文 本 发生 歧 义 的, 以 中 文 文本 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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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86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网站 上。 (1)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认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金 投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风 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服务 等内 容。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6 个 月结 束之 日 起45 日 内,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基 金 管 理人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提 供 书 面说明 。 (2) 基 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 的 法律文 件。 (3 ) 基 金 托 管协 议 是 界定基 金 托 管 人 和基 金 管 理人在 基 金 财 产 保管 及 基 金运作 监 督等活 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的 法律 文件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 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 募 说明书 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3、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 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 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 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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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87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 投资人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 阅 或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 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 告 应当经 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本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报 备应 当 采用电 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方 式 。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本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 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 影响的 下列 事件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 (2) 终止基 金合 同; (3)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 更; (6)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 其 出资 比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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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88 金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更 超 过 50% ; (10)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30%; (11) 涉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 产、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 处罚,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政 处罚 ; (14) 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变 更; (17)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基金份 额净 值 0.5% ; (18) 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 金代销 机构 ; (20) 基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基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22) 基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 收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 支付; (24) 基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 回; (26)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2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8)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 立 即对该 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 备 案, 并 予以 公告。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 人应当 至少 提 前 40 日公 告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时 间、 会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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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89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本基 金管 理人 、本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不 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义 务的 ,召 集人 应当 履行相 关 信 息披露 义务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 息 披露事 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 容与格 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管 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定 期 报 告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金 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披露 信息, 并 且 在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 机构,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终 止 后 10 年。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的住所 ,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 众 查阅、 复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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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90 十七、 风险揭示与管理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 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散 投 资,降 低投 资单 一证 券所 带来的 个别 风险 。基 金不 同于银 行储 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供 固 定收益 预期 的金 融工 具, 投资人 购买 基金 ,既 可能 按其持 有份 额分 享基 金投 资所产 生 的收益 ,也 可能 承担 基金 投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 管理风 险、 技术 风险 和合 规风险 等。 巨额 赎回 风险 是开放 式基 金所 特有 的一 种风险 , 即当单 个交 易日 基金 的净 赎回申 请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的百分 之十 时, 投资 人将 可能无 法 及时赎 回持 有的 全部 基金 份额。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人投 资不同 类型 的基 金将 获得 不同的 收益 预期 ,也 将承 担不同 程度 的风 险。 一般 来说, 基 金的收 益预 期越 高, 投资 人承担 的风 险也 越大 。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 金合同 》 、 《 招募 说明 书》 等基金 法律 文件 ,了 解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投 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投资 经验 、资 产状 况等 判断基 金 是否和 投资 人的 风险 承受 能力相 适应 。 基金管 理人 建议 基金 投资 者在选 择本 基金 之前 ,通 过正规 的途 径, 如: 招商 基金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79555 ) ,招 商基 金公 司网 站(www.cmfchina.com ) 或者 通 过其他 代销机 构, 对本 基金 进行 充分、 详细 的了 解。 在对 自己的 资金 状况 、投 资期 限、收 益 预期和 风险 承受 能力 做出 客观合 理的 评估 后, 再做 出是否 投资 的决 定。 投资 者应确 保 在投资 本基 金后 ,即 使出 现短期 的亏 损也 不会 给自 己的正 常生 活带 来很 大的 影响。 投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定期 定额 投资是 引导 投资 人进 行长 期投资 、平 均投 资成 本的 一种简 单易 行的 投资 方式 。但是 定 期定额 投资 并不 能规 避基 金投资 所固 有的 风险 ,不 能保证 投资 人获 得收 益, 也不是 替 代储蓄 的等 效理 财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提请 投资 人特 别注意 , 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封转 开、 分红 等行 为导 致基 金份额 净值 变化 , 不 会改 变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不 会降 低基 金投 资风 险或 提高基 金 投资收 益 。 因基 金份 额拆分 、封 转开 、分 红等 行为 导致基 金份额 净 值调 整 至1 元初 始 面值, 在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的影响 下, 基金 投资 仍有 可能出 现亏 损或 基金 份额 净值仍 有 可能低 于初 始面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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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91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但 不保 证本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不构 成对本 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 管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原 则, 在做出 投 资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 人自 行负 担。 本基金 是一 只进 行主 动投 资的 混 合型 基金 ,在 证券 投资基 金中 属于 预期 风险 较 高、收 益较 高的 基金 产品 。本基 金适 合具 有较 高风 险承受 能力 、并 能正 确认 识和对 待 本基金 可能 出现 的投 资风 险的中 长期 投资 者。 ( 一) 证券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受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所引 起的 波动 ,将 对本 基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引起 市 场风险 的主 要因 素有 :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国 有股 减持 与流 通政策 等国 家经 济政 策的 变化 会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影响 ,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的风 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股市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因此 ,宏 观经 济运 行的 周期性 波动 将会 通过 证券 市场 反 映出来 ,对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平 产生 影响 ,从 而产 生风险 。 3、利 率风 险 利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同时 也 影响到 证券 市场 资金 供求 关系, 并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 上市 公司的 盈利 水平 , 上 述变 化 将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 本基 金的收 益 。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 竞 争、人 员素 质等 都会 导致 公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如果 本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盈利下 降 , 其股票 价格 可能 会下 跌 , 或 能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 导致本 基金 投资 收益 减少 。 虽然, 本基金 可以 通过 多样 化投 资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 风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的利 润将 主要 采取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而 通货 膨胀将 使现 金购 买力 下降 ,从 而 影响基 金所 产生 的实 际收 益率。 ( 二) 流动性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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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92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要求 。 由于我 国证 券 市 场波 动性 大,在 市场 下跌 时经 常出 现交易 量急 剧减 少的 情况 ,如果 在 这 时出现 较大 数额 赎回 申请 ,则基 金资 产变 现困 难, 基金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 ( 三) 管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管理人 的知 识、 技能 、经 验、判 断等 主观 因素 会影 响其 对 相关信 息和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 影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市场 走势 的正确 判断 实现 较高 的绝 对回报 ,但 并不 保证 基金 投资 收 益为正 。管 理人 可能 因信 息不全 等原 因导 致判 断失 误,使 得基 金投 资目 标无 法完成 , 甚 至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 ( 四) 其他风 险 1.操作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 作 失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错 误 、 I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 2.技术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 错 而影响 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致 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基 金 管 理公司 、注 册登 记机 构、 销售机 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等。 3.法律 风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4.其他 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金 融市 场危机 、行 业竞 争、 代理 商违约 、托 管行 违约 等超 出基金 管 理 人自身 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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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93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以 下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事 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 开程 序;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同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4) 因相 应 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 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形 。 2、 关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 可 执行,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公 告。 (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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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94 承接的 ; 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行 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金 资 产 中获得 补偿 的权 利。 ( 三) 基金的 清算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组织 清算 组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必 要 的 工作人 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意 见书 ;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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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95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 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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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96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 一) 基金合 同当 事人的权 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 订、 修 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 回、转 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等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 本基 金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获得 基金管 理费 ,收 取认 购费 、申购 费、 赎回 费及 其他 事先核 准或 公告 的合 理费 用以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其他 费用 ;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 在 本合 同的 有效 期内 , 在不 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的 基础 上,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同 的 情 况进行 必要 的监 督。 如认 为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法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财产 、 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重 大损 失的 ,应 及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以 及 采取其 他必 要措 施以 保护 本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 同当 事人的 利益 ; (7 ) 根 据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选 择 适 当 的 基金 代 销 机构并 有 权 依 照 代销 协 议 和有关 法 律法规 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 自 行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或选 择、 更换 基金 注册登 记代 理机 构, 办理 基金注 册登记 业务 ,并 按 照 基金 合同规 定对 基金 注册 登记 代理机 构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查 ;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券;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按照 法律 法规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代表 基金 行使 因投 资 于其他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并 确定有 关费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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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97 (1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3)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 别记账 , 进行证 券投 资; (6)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7)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基 金财 产;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的 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 义务 ;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 露 ;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 同 及其他 相关 资料 ; (17)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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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98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 行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托管人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以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非 法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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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99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 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 宜;


(9 )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0)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本 合同的 约定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 项; (11)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的相 关内 容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有 未 执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2)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法律 法规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19)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基金份额持有 人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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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100 行使表 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诉讼 ;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 利益的 活动;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金 管理人 的代理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7)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 成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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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101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事 项。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 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形 。 (二)会议召集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 基 金合同 》 另 有约 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或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能作 出书 面答 复 , 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 由 基金托 管人 自行 召集 。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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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102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集 或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能作出 书面 答复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 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5、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而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或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能作 出书面 答 复 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至 少提 前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 日 。 (三)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通知方式 1、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40 天,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会议 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表决 方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 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拒不 派 代 表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效力 。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 席 会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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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10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授 权委 派代表 出席 , 现 场开 会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应 当列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人 拒 不 派代表 列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现 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议 程: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 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相 符; (2) 经 核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利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50% (含50%)。 2、 通 讯开 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表决 意见 以书 面形 式 或会议 通知 等相 关公 告中 指定的 其他 形式 在表 决截 至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地 址 。 通讯开 会应 以书 面形 式或 会议通 知等 相关 公告 中指 定的其 他形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提示 性公 告; (2)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 管人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公 证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 人 或基金 管理 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取 表决 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含 50%); (4) 上述 第(3 )项 中直 接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表 决意见 的代 理人 ,同 时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并与 基金登 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 符,并 且委 托人 出具 的代 理投票 授 权 委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如 果 出 现任 何不 符合 上 述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条件 的情 况, 则对 同一 议题可 履行再 次开 会程 序。 再次 开会日 期的 提前 通知 期限 仍 为 40 天 , 但 确定 有权 出 席会议 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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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104 金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日 不应 发生 变化 。 再 次开会 仍然 必须 达到 上述 所有相 关 条 件,才 能视 为有 效。 (五)议事内容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终止 《基金 合 同》 、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以及 会议 召 集人 认为 需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论 的 其 他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含10%)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会 召集 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案 , 临 时提案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至少 35 天 前提 交召 集人 。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 符合条 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3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人 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案 进 行 审核: (1) 关 联性。 大会 召集 人 对于提 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 并 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上述 要求 的, 不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提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2) 程 序性。 大会 召集 人 可以对 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 出决 定。 如将 提案 进行分 拆或合 并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人 同意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变 更的 ,大 会主 持人 可以就 程 序 性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做出 决定 ,并 按照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序 进 行 审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其 时间 间隔不 少 于 6 个 月。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除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 修 改, 应 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公 告。 否 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30 日 的间 隔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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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10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 票 人,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持 人 为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表 ,在 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 基 金托管 人授 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表 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 和 基金 托管 人 授权 代 表 均未能 主持 大会 , 则 由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表 决权 的50% 以 上 ( 含 50%) 选举 产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人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效 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 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 位名称 ) 、 身 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址 、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 位名称 )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按照 前述 约定 公布提 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 日期 后2 个 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关 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部 有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监督下 形成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所 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2、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三分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之 二 )通 过方 可 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 者 基金托 管人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 会 议通知 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份 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席 的投 资者 ,表 面符合 法律 法 规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 决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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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106 决,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表决 。 (七)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大 会 召 集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举 三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人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响 计 票 的效力 。 (2 ) 监 票 人 应当 在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表 决后 立 即 进行清 点 并 由 大 会主 持 人 当场公 布 计票结 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 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在 宣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 人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重 新清点 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决 效力 。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 者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 生 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及 基金 管 理人网 站上 公告 。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 公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时 , 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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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107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公 证机 构、公 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 约 束力。 ( 三)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及基金 财产 的清算 A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同 涉 及 法律法 规 规 定 或 本合 同 约 定应经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应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 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 自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3、 但 如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 发生变 动并 属于 本基 金合 同必须 遵照 进行 修改 的情 形, 或 者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或对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的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人同 意修 改后 公布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B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承接的 ; 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行 使请求 给付 报酬 、 从 基金 资产中 获得 补偿的 权利 。 C


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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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108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组织 清算 组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必 要 的 工作人 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意 见书 ;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 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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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109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 四) 争议 的处理 1、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 本 基 金 合 同的 当 事 人之间 因 本 基 金 合同 产 生 的或与 本 基 金 合 同有 关 的 争议可 通 过友好 协商 解决 ,但 若自 一方书 面提 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协 商 方 式解决 的,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位 于北 京的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 据 提交仲 裁时 该会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具 有 约 束力。 3、 除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 本 基金合 同的 其他 部分 应当 由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继续 履行 。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基 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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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110 二 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成立时 间: 2002 年12 月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 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 监基 金 字[2002]100 号 组织形 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2.1 亿 元人 民 币 经营范 围: 发 起设 立基 金 ;基金 管理 业务 ;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五 十年 或股 东 一致同 意延 长的 其他 期限 2、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经营范 围: 吸收人 民币 存款 ; 发放 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 办 理结算 ; 办理 票据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 理发行 、 代 理兑 付、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 府债券 ; 从 事同 业拆 借;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收 付款 项及 代 理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 险箱 服务; 外汇 存款; 外汇 贷 款; 外 汇汇 款; 外 汇兑换 ; 国际 结算 ; 同 业 外汇拆 借 ; 外 汇票 据的 承 兑和贴 现 ; 外 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 结 汇、 售 汇; 发行 和代 理发 行股 票 以外的 外币 有价 证 券; 买 卖和 代理 买卖 股票 以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 自 营外汇 买卖 ; 代 客 外汇买 卖 ; 外 汇信 用卡 的 发行和 代理 国外 信用 卡的 发行及 付款 ; 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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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111 调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国 际贵金 属买 卖; 海 外分支 机构 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可 的一 切银 行业 务 ; 在港澳 地区 的分 行 依据当 地法 令可 发行 或参 与代理 发行 当地 货币 ; 经 中国人 民银 行批 准 的其他 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 基金 管理 人的下列 投 资运 作进 行监 督: (1)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股票 库、 债 券库等 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及时 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 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 的 变化, 对各 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围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 人 根据上 述投 资范 围对 基金 的投资 进行 监督 ;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 复核 。 3、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第1 、2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 中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 反上述 约 定,应 及时提示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示 后 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金 托 管 人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 对提示 事 项进 行复 查。 基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提示 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 报 告。 4、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本协 议的 规定, 应当 拒绝 执行, 及时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并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基金 托 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本 协议 规定 的,应 当 及 时基金 管理 人, 并 依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5、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包 括但 不限 于: 在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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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112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提供 相关数 据 资 料和制 度等 。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在本 协议 的有 效期 内, 在不违 反公 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的 情 况 进行必 要的 核查 ,核 查事 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 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根 据 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无 正当理 由未 执行 或延 迟执 行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泄 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及 本协 议 有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 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 正 。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5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2、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理人 宣布 停止 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的 ,由 基金管 理 人 在法定 期限 内聘 请具 有从 事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对基 金进 行验 资, 并出具 验 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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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113 效。 (2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将 属于本 基 金 财 产 的全 部 资 金划入 在 基 金 托 管人 处 为 本基金 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中 ,并 确保划 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额 相一 致。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2)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 的名义 开设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赎 回 金 额、支 付基 金收 益、 收取 申购款 ,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进行 。 (3) 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的 银 行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4、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的指 令以 基金 名义 在基 金托管 人认 可的 存款 银行 的指 定 营业网 点开 立存 款账 户, 并负责 该账 户的 日常 管理 以及银 行预 留印 鉴的 保管 和使用 。 基 金管理 人应 派专 人协 助办 理开户 事宜 。在 上述 账户 开立和 账户 相关 信息 变更 过程中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开 户或 账户 变更 所需的 相关 资料 ,并 对基 金托管 人 给 予积极 配合 和协 助。 5、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代 表 本基金 ,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账 户。 (2) 本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亦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进 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 基 金 托 管人 以 自 身法人 名 义 在 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开 立 结算备 付 金账户 ,用 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所 托管 的 包 括本 基金 在内的 全部 基金 在证 券交 易所进 行 证 券投资 所涉 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结算 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 在 本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的, 涉 及相关 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若 无 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关 于 账 户开设 、使 用的 规定 。 6、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 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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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114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债券 和资 金的 清算 。在 上述手 续办 理完 毕之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向 中国 人民银 行 报 备。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的 实 物 证券、 银 行 定 期 存款 存 单 等有价 凭 证 由 基 金托 管 人 负责妥 善 保 管。基 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不 承担 责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 及有关 凭证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签 署有 关重 大合 同后应 在收 到合 同正 本 后 30 日 内将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提交 给基 金托管 人。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金 签 署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 应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的 正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重大 合同 由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规定各 自 保 管至 少15 年。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会 计核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金 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开 放 日对基 金财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开 放 日结束 后计 算得 出当 日的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在盖 章后以 传真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上 述 传真后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进 行复核 ,并 在盖 章后 以传 真方式 将 复 核结果 传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与 基 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3)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不能 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价 值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情 况 ,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 价 格估值 。 (4)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 《 基金合 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 序以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双方 应及时 进 行 协商和 纠正 。 (5)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三位内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值 估值 错误 。当 基金 份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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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115 人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的 同时 ,及时 进行 公告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 述内 容另有 规 定 的,按 其规 定处 理。 (6)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 公布的 任何 基金 净值 数据 错误, 导致 该基 金财 产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 金 管理人 应对 此承 担责 任。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 则基金 托管 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责 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的 净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则基 金 托 管人也 应承 担部 分未 正确 履行复 核义 务的 责任 。如 果上述 错误 造成 了基 金财 产或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不当 得利 ,且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已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基金 管 理 人应负 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 体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如 果返还 金额 不足 以弥 补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已承 担的 赔偿 金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 分 配 。 (7)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 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 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的 复 核结果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果 存在 差异 , 且 双方 经协商 未能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基 金 托管人 可以 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基 金会 计核 算 (1)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按照 双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的全 套账 册, 对双 方各 自的账 册 定 期进行 核对 ,互 相监 督, 以保证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若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 应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2)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 的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 在 不符, 双方应 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3) 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 报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月 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新 并 公 告一次 ,于 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内 公告 。季 度报 告 应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 起10 个 工作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予 以公 告; 半年 度报 告在会 计 年 度半年 终了 后 40 日 内编 制 完毕并 于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 60 日 内予 以公 告; 年 度报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 60 日内 编 制完毕 并于 会计 年度 终了 后90 日内 予以 公告 。基 金 合同生 效 不足两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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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116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 人在收 到 后3 个 工作 内进 行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 季 度报告 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5 个工作 日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到 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完 成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报告 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提 供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 文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 方式或 双 方 商定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进 行调 整,调 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理 方式 为准 ;若 双方 无法达 成 一 致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准 。核 对无 误后 ,基 金托管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报 告 上 加盖托 管业 务部 门公 章或 者出具 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的 复核 意见 书, 双方 各自留 存 一 份。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 报表 达成一 致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证 监 会 备案。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 份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度 结 束后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对 于基 金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 册、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相 关的 名册 生成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 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并代 为履 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由此 产生 的保 管费 给予 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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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117 ( 七) 适用法 律与 争议解 决方 式 1、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 友 好协商 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提 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方 式 解 决的,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位 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提 交 仲裁时 该会 现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人 均 具 有约束 力。 3、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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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118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下列 服务 。同 时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投 资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对以 下服 务内 容进 行相 应调整 。 下 列服 务内 容暂 只对 A 类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开 放, 若后 续对 H 类基 金份 额开 通相 关服务 内容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 司 网站上 公示 ,具 体服 务内 容,以 公式 为准 。 ( 一) 网上开 户与 交易服 务 客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通过 招商 基金 网上 交易 平台,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易。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 二) 资料的 寄送 服务 1、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按 照份 额持有 人的 定制 情况 , 提 供纸质 、 电子 邮件 或短 信 方式对 账单。 客户 可通 过招 商基 金客户 服务 热线 或者 网站 进行账 单服 务定 制或 更改 。服务 费 用 由本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客 户无需 额外 承担 费用 。 2、 由于 交易 对账 单记 录信 息属于 个人 隐私 , 如果 客 户选择 邮寄 方式 , 请务 必 预留正 确的通 讯地 址及 联系 方式 ,并及 时进 行更 新。 本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资料 邮寄 服务原 则 上 采用邮 政平 信邮 寄方 式, 并不对 邮寄 资料 的送 达做 出承诺 和保 证; 也不 对因 邮寄资 料 出 现遗漏 、泄 露而 导致 的直 接或间 接损 害承 担任 何赔 偿责任 。 3、 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经互 联 网传送 , 可能 因邮 件服 务 器解析 等问 题无 法正 常显 示原发 送内容 ,也 无法 完全 保证 其安全 性与 及时 性。 因此 招商基 金管 理公 司不 对电 子邮件 或 短 信息电 子化 账单 的送 达做 出承诺 和保 证, 也不 对因 互联网 或通 讯等 原因 造成 的信息 不 完 整、泄 露等 而导 致的 直接 或间接 损害 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4、 根 据客 户的 需求 , 本 基金 管理人 可提 供如 资产 证明 书等其 它形 式的 账户 信息 资 料 。 ( 三) 信息发 送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招商基 金管 理公 司网 站、 客 户服务 热线 提交 信息 定制 申请,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手机 短讯 或E-MAIL 方 式发 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定 制的 信息 。可 定制的 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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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119 包括: 基金 净值 、 投 研观 点 、公 司最 新公 告提 示等 ,基金 公司 还将 根据 业务 发展的 实 际 需要, 适时 调整 定制 信息 的内容 。 除了发 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制的 各类 信息 外, 基金 公司也 会定 期或 不定 期向 预留 手 机号码 及EMAIL 地址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发送 基金 分红 、 节日 问候、 产品 推广 等信 息。 如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不 希望 接收 到该类 信息 ,可 以通 过招 商基金 客户 服务 热线 取消 该项 服 务 。 ( 四) 网络 在线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基金 账号/ 开 户证 件号 码及 登录 密码登 录招 商基 金网 站 , 可享有 账户查 询、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改 、理 财刊 物查 阅等 多项在 线服 务。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电 子邮 箱:cmf@cmfchina.com ( 五) 客户 服务中 心(CALL-CENTER )电 话服 务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天 候24 小时 的自 动语 音查询 服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进行基 金账 户余 额、 交易 情况、 基金 份额 净值 等信 息的查 询。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周 六天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每 天不 少于7 小时 的人 工 咨询服 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通 过该 热线 享受 业务 咨询、 信息 查询 、投 诉建 议、信 息 定 制、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招商基 金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 免长途 费) ( 六) 客户投 诉受 理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直销和 代销 机构 网点 柜台 的意见 簿、 基金 公司 网站 、客 户 服务热 线、 书信 及电 子邮 件等不 同的 渠道 对基 金公 司和销 售网 点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 诉 。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原 则上 是及 时回 复, 对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 投诉 ,基 金 公司将 在承 诺的 时限 内进 行处理 。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投 诉, 将在 顺延 的工 作日当 日 进 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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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120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1 、 招 商 基金 旗 下部 分 基 金增 加 途 牛金 服 等 机构 为 代销 机 构 及开 通 定 投和 转 换业 务 并参 与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 告 2016/12/5 2 、 招 商 基金 旗 下部 分 基 金增 加 华 信证 券 为 代销 机 构及 开 通 定投 和 转 换业 务 并参 与 其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11/30 3 、 招 商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 于 旗 下部 分 基 金参 加 交通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手 机银 行 渠道 基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 资 手续费 率优 惠的 公 告 2016/11/29 4、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高 级管 理人 员变 更的 公告 2016/11/24 5 、 关 于 招 商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万 得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与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6/11/11 6、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降 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业 务最 低限 额的 公 告 2016/11/2 7 、 招 商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 于 旗 下相 关 基 金增 加 杭州 科 地 瑞富 基 金 销售 有 限公 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6/10/26 8、招 商行 业领 先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6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2016/10/26 9、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 参加 蚂 蚁基 金基 金转 换费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 告 2016/10/24 10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产 品 参 加 渤 海 银 行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6/10/18 11 、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关于 旗下部 分产 品增加 渤海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2016/9/27 12、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在 新浪 仓石开 通定 投业 务的 公 告 2016/9/22 13、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手 机银行 渠 道 基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手续费 率优 惠的 公 告 2016/9/21 14 、 招 商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上 海 基 煜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与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6/9/14 15、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蛋卷 基金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与 其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9/6 16、招 商行 业领 先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半 年 度报 告 2016/8/24 17、招 商行 业领 先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半 年 度报告 摘 要 2016/8/24 18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产 品 增 加 江 南 农 商 银 行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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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121 2016/8/12 19 、 招 商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晟 视 天 下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与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6/8/5 20 、 招 商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中 民 财 富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与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6/8/5 21、 招商 行业 领先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二零 一六 年第 二 号) 2016/8/1 22 、招商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二零一六年第二号) 2016/8/1 23、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在大 同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通 定投业 务 的 公告 2016/7/29 24、招 商行 业领 先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第 2 季度报 告 2016/7/19 25、招 商基 金关 于网 上直 销平台 开展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7/12 26、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陆金 所资 管为 代销 机构及 开通 定投 的公 告 2016/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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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122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一) 招募说 明书 的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和注 册登 记人 的 住所, 并刊 登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网 站上 。 ( 二) 招募说 明书 的查阅 方式 投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招募 说明 书,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 书的 复 印件,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的正 本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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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123 二十四 、备查文件 投资者 如果 需了 解更 详细 的信息 ,可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销售 代理 人申 请 查阅以 下文 件: 1、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招商 行业 领先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的 文件 2、 《招商 行业 领先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3、 《招商 行业 领先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4、 《招商 行业 领先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代销 协议 》 5、 《招商 行业 领先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 协议 》 6、 《律师 事务 所法 律意 见书 》 7、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业 务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章 程 8、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业 务资格 批件 和营 业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