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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蓝筹(217010)

招商蓝筹: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招商 大盘蓝筹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 书 (二零一七 年第 一 号) 基金管理人:招 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中 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 公司 二○一七 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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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 重要提示 招商大 盘蓝 筹股票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经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2008 年4月18 日 《关 于 同意 招 商大 盘蓝 筹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 (证监 许 可〔2008 〕568 号文) 核准 公开募 集。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于2008 年6 月19 日正 式 生效。 本 基金为 契约 型开 放式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下 称 “本 基金 管理 人” 或“管 理人 ” ) 保证 招 募说 明书 的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 本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 也 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但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 当 投资 人 赎回时 , 所得 或会 高于 或 低于投 资人 先前所 支付 的金 额。 如对 本招募 说明 书有 任何 疑问, 应寻求 独立 及专 业的 财务 意见。 投资有 风险 , 过往 业绩 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 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其它 基金 的业绩 并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保 证 。 投 资人 在认 购 ( 或申购 )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 阅读本 招 募说明 书。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2016 年12 月19 日, 有 关财 务和 业绩 表现 数 据截 止日为2016 年9 月30 日, 财 务和业 绩表 现数 据未 经审 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12 月30 日 复 核 了 本 次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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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8 四、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4 六、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50 七、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及转 换 .............................................. 51 八、基 金的 转托 管、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和 解冻 .................................... 60 九、基 金的 投资 .............................................................. 61 十、基 金的 业绩 .............................................................. 73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74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76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81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83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86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7 十七、 风险 揭示 与管 理 ........................................................ 92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94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97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12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27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29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31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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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3 一、绪 言 本 招 募说 明 书依 据《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 基 金法》 ”) 等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 招 商大 盘蓝筹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 同 ”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的 资 料 申请募 集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载 明 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是 约 定 基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 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对 基 金 合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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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4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代表 如下 含义 : 本合同 、 《 基金 合同 》 指《招 商大 盘蓝 筹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本 合同的 任何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仅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目 的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政区 、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湾 地区)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时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 门规 章 及规范 性文 件、 地方 法规 、地方 政府 规章 及规 范性 文件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运作 办法 》 指《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依据 《基 金合 同 》 所募 集的 招 商大 盘蓝 筹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指《 招 商大 盘蓝 筹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即用 于公开 披露 基金 管理 人及 托管人 、相 关服 务机 构、 基金 的 募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基金份 额的 交易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和赎 回、 基金 的投 资、 基金的 业绩 、基 金的 财产 、基 金 资产的 估值 、基 金收 益与 分配、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基 金 的信息 披露 、风 险揭 示、 基金的 终止 与清 算、 基金 合同 的 内容摘 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服务 、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招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备查文 件等 涉及 本基 金的 信息, 供基 金 投 资者 选择 并决 定 是否提 出基 金认 购或 申购 申请的 要约 邀请 文件 ,及 其定 期 的更新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签订 的《 招商 大盘 蓝筹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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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5 发售公 告 指《 招商 大盘 蓝筹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 告 》 业务规 则 指《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 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根据 《基 金合 同》 及相 关文件 合法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的投资 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指依据 有关 基金 销售 与服 务代理 协议 办理 本基 金发 售、 申 购、赎 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代理 机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存 管、 清算 和交收 业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 确 认、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或其委 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 机 构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指受《 基金 合同 》 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 》享 受权 利并 承 担义务 的法 律主 体,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个人投 资者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在 中 国注册 登记 或经 政府 有关 部门批 准设 立的 法人 、社 会团 体 和其他 组织 、机 构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于 中国 境内 证券 市场 的中 国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的 总 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 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 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聘请 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办 理完毕 基金 合同 备案 手续 ,获 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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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6 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3 个 月的 期限 基金存 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合 法存 续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申 购、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认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发售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销 售机构 向投 资者 销售 本 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管 理 人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基金 的日 常申 购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不 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办 理 赎回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管 理 人卖出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基金 的日 常赎 回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不 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办 理 基金账 户 指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给投 资者开 立的 用于 记录 投资 者持 有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开 放式 基金份 额情 况的 凭证 交易账 户 指各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者开 立的记 录投 资者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理基 金交 易所 引起 的基 金份额 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 账 户 转托管 指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 同一 基金账 户下 的基 金份 额从 某一 交 易账户 转入 另一 交易 账户 的业务 基金转 换 指投资 者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申请 将其 所持 有的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任一 开放 式基 金( 转出基 金) 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任何 其他 开放 式基 金( 转入 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 扣款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由 销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 资者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 投资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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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7 销售服 务费 指本基 金用 于持 续销 售和 服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费 用 , 该 笔费用 从 基 金资 产中 扣除 ,属于 基金 的营 运费 用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债券 利息 、 票据 投资 收益、 买卖 证券 差价 、 银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益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本 基金应 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基 金 份 额净 值











指 计 算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除以 计 算 日发 行在 外 的基 金份 额 总 数的数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过程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 网 站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能 抗拒 并不 能克 服且 在本 合 同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签 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本 合 同当事 人无 法全 部履 行或 无法部 分履 行本 合同 的任 何客 观 情况, 包括 但不 限于 洪水 、地震 及其 他自 然灾 害、 战争 、 骚乱、 火灾 、政 府征 用、 没收、 法律 法规 变化 、突 发停 电 或其他 突发 事件 、证 券交 易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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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8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招 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设立日 期:2002 年12 月 27 日 注册资 本:人民币 2.1 亿元 法定代 表人:李浩 办公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 赖 思斯 股权结 构和公 司沿 革: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 文批准 设立, 是中 国第 一 家中外 合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 公司由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 兰投资 ) 、 中 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司 、 中 国华 能财 务有 限责任 公 司、中 远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共同 投资 组建 。经 公司 股东会 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 公 司的注 册资 本金 已经 由人 民币一 亿元 (RMB100 ,000 ,000 元) 增加 为人 民 币二亿 一千 万元(RMB210 ,000 ,000 元) 。 2007 年 5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复同意 ,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受让中 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中 国华 能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中 远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及 招 商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分别 持有的 公司 10 %、10 %、10%及 3.4% 的 股权 ;公 司 外资股 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 受 让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持有 的公 司 3.3 %的 股权。 上述 股权 转让 完成 后,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的股 东及 股权 结构 为: 招商银 行 股 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4%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持 有公司 全部 股权 的 33.3% 。 2013 年 8 月, 经公 司股 东 会审议 通过 , 并经中 国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3]1074 号文批 复同意 , 荷兰 投资 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将其持 有的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21.6% 股 权转 让给 招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11.7% 股权 转让给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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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9 述股权 转让 完成 后, 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的 股东 及股权 结构 为: 招商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持有 全部 股权 的 55 % ,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持 有全部 股权 的 45 %。 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 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 总 行设 在深 圳, 业 务 以中国 市场 为主 。招 商银 行于 2002 年 4 月 9 日 在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 股票代 码 : 600036)。 2006 年 9 月 22 日,招 商银 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所 上市 (股 份代 号:3968)。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是 百年招 商局 旗下 金融 企业 ,经过 多年 创业 发展 ,已 成为 拥 有证券 市场 业务 全牌 照的 一流券 商。 2009 年 11 月, 招商证 券在 上海 证券 交 易 所上市 ( 代 码 600999)。 公司将 秉承 “诚 信、 理性 、专业 、协 作、 成长 ”的 理念, 以“ 为投 资者 创造 更多 价 值”为 使命 ,力 争成 为中 国资产 管理 行业 具有 “差 异化竞 争优 势、 一流 品牌 ”的资 产 管 理公司 。 (二) 主 要人员情况 1、基金 管理 人董事 、监 事 及高级 管理人 员介 绍: 李浩, 男,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常务 副行长 兼财 务负 责人 。美 国南 加 州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学位 , 高级会 计师 。 1997 年5 月 加入招 商银 行任 总行 行长 助理 , 2000 年4 月至2002 年3 月 兼任 招商银 行上 海分 行行 长, 2001 年12 月起 担任 招商 银行 副行长 , 2007 年3 月起 兼任 财务 负 责人,2007 年6 月 起担任 招商银 行执 行董 事, 2013 年5 月起 担任招 商银 行常 务副 行长 ,2016 年3 月起 兼任 深圳 市招银 前海 金融 资产 交易 中心有 限 公 司副董 事长 。现 任公 司董 事长。 邓晓力 , 女 , 毕 业于 美国 纽 约州立 大学 , 获经 济学 博 士学位 。2001 年加 入招 商 证券, 并于2004 年1 月至2004 年12 月 被中 国证 监会 借调至 南方证 券行 政接 管组 任接 管组成 员。 在加入 招商 证券 前, 邓女 士曾 任 Citigroup ( 花旗 集团) 风险 管理 部高 级分 析师。 现 任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兼 首席 风险 官, 分管 风险管 理、 公司 财务 、结 算及培 训 工 作;兼 任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财务与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副 主任委 员。 现任 公司 副董 事长。 金旭, 女, 北京 大学 硕士 研究生 。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 在中 国证 监会 工作。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副 总经 理。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 宝盈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任总 经理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在 梅隆 全球投 资 有限公 司北 京代 表处 任首 席代表 。2007 年6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担任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2015 年1 月 加 入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 任公 司总 经理 、 董事 兼招商 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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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0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 董 事长。 吴冠雄 ,男 ,硕 士研 究生 ,22 年法 律从 业经 历。1994 年8 月至 1997 年9 月 在中国 北方工 业公 司任 法律 事务 部职员 。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 新加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 国法 律顾 问 。1999 年 2 月至 今在 北京 市天元 律师 事务 所工 作, 先后担 任专 职律师 、事 务所 权益 合伙 人、事 务所 管理 合伙 人、 事务所 执行 主任 和管 理委 员会成 员 。 2009 年9 月至 今兼 任北 京 市华远 集团 有限 公司 外部 董事。 2012 年5 月至 今兼 任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第四 届、 第五届 并购 重组 审核 委员 会兼职 委员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事 。 王莉, 女, 高级 经济 师。 毕业于 中国 人民 解放 军外 国语学 院, 历任 中国 人民 解放 军 昆明军 区三 局战 士、 助理 研究员 ;国 务院 科技 干部 局二处 干部 ;中 信公 司财 务部国 际 金 融处干 部 、 银 行部 资金 处 副处长 ; 中信 银行( 原中 信 实业银 行) 资本 市场 部总 经理 、 行 长 助理、 副行 长等 职。 现任 中 国证券 市场 研究 设计 中心( 联办) 常务 干事 兼基 金部 总 经理; 联 办控股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等。 现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何玉慧 , 女 , 加 拿大 皇后 大学荣 誉商 学士 ,26 年会 计从业 经历 。 曾先 后就 职 于加拿 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 ,1995 年 4 月加 入香 港毕 马威 会计师 事 务所,2015 年9 月 退休前 系香港 毕马 威会 计师 事务 所金融 业内 部审 计、 风险 管理和 合 规 服务主 管合 伙人 。2016 年8 月至 今任 泰康 保险 集团 股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同时兼 任多 个香港 政府 机构 辖下 委员 会的委 员和 香港 会计 师公 会纪律 评判 小组 委员 。现 任公司 独 立 董事。 孙谦, 男, 新加 坡籍 ,经 济学博 士。1980 年至 1991 年先 后就 读于 北京 大学 、复旦 大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 得学 士、工 商 管理硕 士和 经济 学博 士学 位。曾 任新 加坡 南洋 理工 大学商 学院 副教 授、 厦门 大学任 财 务 管理与 会计 研究 院院 长及 特聘教 授、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高级 访问 金融 专家 。现 任复旦 大 学 管理学 院特 聘教 授和 财务 金融系 主任 。兼 任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所 和 上 海期货 交易 所博 士后 工作 站导师 ,科 技部 复旦 科技 园中小 型科 技企 业创 新型 融资平 台 项 目负责 人。 现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丁安华 ,男 ,毕 业于 华南 理工大 学工 商管 理学 院, 获 硕士学 位。1984 年8 月至 1986 年 8 月任 人民 交通 出版 社 编辑;1989 年 10 月至 1992 年 10 月任 华南 理工 大学 工商管 理 学院讲 师; 1992 年 10 月至 1994 年 12 月 任招 商局 集团研 究部 主任 研究 员;1995 年 1 月至1998 年8 月, 任美 资 企业高 级管 理人 员 ;1998 年 8 月至 2001 年 2 月, 任 职于加 拿 大皇家 银行 ;2001 年 3 月至 2009 年 4 月, 历任 招商 局集团 业务 开发 部总 经理 助理、 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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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1 总经理 , 企业 规划 部副 总 经理 , 战 略研 究部 总经 理 。2004 年12 月至2010 年4 月 , 兼 任 招商轮 船董 事;2007 年 6 月至 2010 年 6 月, 兼任 招商银 行董 事;2007 年 8 月至 2011 年4 月 兼任 招商 证券 董事 。2009 年5 月 任招 商证 券 首席经 济学 家,2011 年 10 月起 任招 商证券 副总 裁。 现任 公司 监事会 主席 。 周松, 男, 武汉 大学 世界 经济专 业硕 士研 究生 。1997 年 2 月 加入 招商 银行 ,1997 年2 月至 2006 年 6 月历 任 招商银 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经理、 总经 理助 理、 副 总经 理,2006 年6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 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副 总经理 , 2007 年7 月至 2008 年7 月 任招商 银行 武汉 分行 副行 长。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计 划财务 部副 总经理 (主 持工 作) 。2010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 任 招商银 行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总经理 。 2012 年9 月至2014 年6 月任招 商银 行总 行业 务总 监兼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总经 理。2014 年 6 月至2014 年 12 月 任招 商 银行 总行 业务 总监 兼总 行资产 负债 管理 部总 经理 。2014 年 12 月起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同业 金融总 部总 裁兼 总行 资产 管理部 总经 理。 2016 年 1 月起任 招 商 银行总 行投 行与 金融 市场 总部总 裁兼 总行 资产 管理 部总经 理。 现任 公司 监事 。 罗琳, 女, 厦门 大学 经济 学硕士 。1996 年加 入招 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先后担 任项 目经 理、 高级 经理、 业务 董事 ;2002 年 起参与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筹 备, 公司成 立后 先后 担任 基金 核算部 高级 经理 、产 品研 发部高 级经 理、 副总 监、 总监、 产 品 运营官 ,现 任首 席市 场官 兼市场 推广 部总 监、 公司 监事。 鲁丹, 女, 中 山大 学国 际工 商管理 硕士 ; 2001 年 加入 美的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任Oracle ERP 系 统实 施顾 问;2005 年5 月至 2006 年12 月于 韬睿惠 悦咨 询有 限公 司任 咨询顾 问 ; 2006 年12 月至2011 年2 月于怡 安翰 威特 咨询 有限 公司任 咨询 总监 ; 2011 年2 月至2014 年3 月 任倍 智人 才管 理咨 询有限 公司 首席 运营 官; 现任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人力 资 源 部总监 、公 司监 事, 兼任 招商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李扬 , 男 , 中央 财经 大学 经济学 硕士 ,2002 年 加入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历任基 金核算 部高 级经 理、 副总 监、总 监, 现任 产品 研发 一部总 监、 公司 监事 。 钟文岳 ,男 ,厦 门大 学货 币银行 学硕 士。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 于中 国农 村发 展信托 投资 公司 任福 建( 集团) 公司 国际 业务 部经 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 于申 银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九江 营业 部总 经理 ;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 任 厦门海 发 投资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任 深圳 二十 一世 纪风 险投资 公司 副总经 理;2004 年1 月至2008 年 11 月任 新江 南投 资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2008 年 11 月 至 2015 年 6 月任 招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总经理 ;2015 年 6 月 加入 招商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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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2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副总 经理兼 招商 财富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沙骎 , 男 , 中国 国籍 , 中 欧国际 工商 学 院 EMBA , 曾 任职于 南京 熊猫 电子 集团 , 任 设 计师;1998 年3 月 加入 原 君安证 券南 京营 业部 交易 部,任 经理 助理 ;1999 年11 月 加入 中国平 安保 险( 集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资金 运营 中心 基金投 资部 ,从 事交 易及 证券研 究 工 作;2000 年11 月加 入宝 盈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投资部 ,任 交易 主管 ;2008 年 2 月加 入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量化投 资事 业部 , 任投 资 总监 、 部 门总 经理 ;2015 年加入 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公司副 总经 理兼 招商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 欧志明 , 男 , 华 中科 技大 学经济 学及 法学 双学 士 、 投资经 济硕 士 ;2002 年加 入广发 证券深 圳业 务总 部任 机构 客户经 理;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 于广 发证 券总 部任风 险 控制岗 从事 风险 管理 工作 ;2004 年7 月 加入 招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 任法 律合规 部 高 级经理 、副 总监 、总 监、 督察长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董 事会 秘书 ,兼 任招 商财富 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兼 招商 资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事 。 杨渺 , 男 , 硕士 ,2002 年 起先后 就职 于南 方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巨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历 任金 融工 程研 究 员、 行业 研究 员 、 助 理基 金经理 。2005 年 加入 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历 任高 级数 量分 析师、 投资 经理 、投 资管 理二部(原 专户 资产 投资 部)负责 人及 总经理 助理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 潘西里 , 男 , 硕 士,1998 年 加入大 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法律 部, 负责 法务 工作 ; 2001 年 10 月加 入天 同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任 职主管 ;2003 年 2 月 加入 中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深圳 监管 局, 历任 副主 任科 员 、 主 任科员 、 副处 长及 处长 ;2015 年 加入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督 察长 。 2、本基 金基 金经理 介绍 基金经 理简 介如 下: 郭锐 , 男 , 经济 学硕士 。2007 年7 月 起先 后任 职于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及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行 业研究 员, 从事 钢铁 、 有 色金属 、 建 筑建 材等 行业 的研究 工 作 。 2011 年加 入招 商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 曾 任首 席行 业 研究员 、 助理 基金 经理 , 现任招 商核 心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5 年 2 月 10 日至 今) 、 招商大 盘 蓝筹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管 理时 间 :2015 年4 月1 日至今) 、 招 商 国企改 革 主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 :2015 年 6 月 29 日 至今 ) 、 招 商境远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管理 时间 :2016 年 3 月 2 日 至今 ) 及 招 商 瑞庆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管 理时 间 :2016 年 8 月 24 日至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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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3 张林, 男, 硕士 。2010 年 7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任助 理研 究员 ;2011 年 11 月加 入万 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任研 究员 、助 理基金 经理 ;2015 年 6 月 加入招 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招商大 盘蓝 筹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管理 时间:2015 年7 月22 日至 今) 及招 商 优势企 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管理时 间: 2016 年1 月8 日至 今)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包括 : 黄顺 祥先 生, 管 理时 间 为 2008 年 6 月 19 日至 2009 年 6 月 24 日; 游海 先生 ,管 理 时间 为 2008 年 6 月 19 日至 2010 年 7 月 15 日 ;周 德昕先 生 , 管理时 间为 2010 年 7 月 15 日至 2012 年 1 月 20 日 ;刘军 先生 ,管 理时 间为 2010 年 8 月 24 日至 2012 年 5 月 29 日; 袁野 先生 ,管 理时 间为 2012 年 1 月 20 日至 2013 年 10 月 19 日; 陈玉 辉先 生, 管 理时间 为 2012 年 11 月 14 日至 2015 年 4 月 11 日 ) 。 3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成员 :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由 如下成 员组 成: 总经 理金 旭、副 总经 理沙 骎、 副总 经理 杨 渺、总 经理 助理 兼量 化投 资部负 责人 吴武 泽、 总经 理助理 兼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负责人 裴 晓 辉、交 易部 总监 路明 、国 际业务 部总 监白 海峰 。 4 、上述人员 之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三)基 金管理人职责





根 据《 基金 法》 ,基 金 管理人 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1、 依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 收 益 ;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及转 换价 格;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 法 律 行为; 12、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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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4 (四)基 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得 从事违 反《 证券 法》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 办法》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等法 律法 规及 规章 的行为 ,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部 控 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法 行为 的发 生。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其固 有 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 他 行为。 3、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财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承销证 券 , 但是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 行 的股票 或者 债券 ; (6) 买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 他 活动。 上述禁 止行 为为 引用 当时 有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的有 关禁 止性 规定 , 如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 述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 受上 述规定 的 限 制。 4、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 关法律 、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 托管协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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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的 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送的 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 挠或严 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监 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 职权;





(7) 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金 投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8) 除为 公司 进行 基 金投资 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他 股票 交易 ;





(9) 协助 、接 受委 托 或以其 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5、本 公司 承诺 履行 诚信 义 务,如 实披 露法 规要 求的 披露内 容。 6、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最大 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五) 内 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原则 健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 、内部控制 的组织 体系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分 工明 确的组 织结 构, 以实 现对 公司 从 决策层 到管 理层 和操 作层 的全面 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如下 组成 部分 : (1) 监事会 :监 事会 依照 公司 法和公 司章 程对 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 董事 和公 司 管 理层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董事会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风 险控制 委员 会作 为董 事会 下设的 专门 委员 会之 一, 负责决 定公 司各 项重 要的 内部控 制制 度并 检查 其合 法性、 合理 性和 有效 性 , 负责决 定公 司风 险管 理战 略和政 策并 检查 其执 行情 况,审 查公 司关 联交 易 和 检查公 司的 内部 审计 和业 务稽查 情况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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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6 (3) 督察长 :督 察长 负责 监督 检查基 金和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 风 险控制 情况 ,并 负责 组织 指导公 司监 察稽 核工 作。 督察长 发现 基金 和公 司 存 在重大 风险 或隐 患, 或发 生督察 长依 法认 为需 要报 告的其 他情 形以 及中 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时, 应当及 时向 公司 董事 会和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4)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是 总经 理办 公会 下设的 负责 风险 管理 的 专 业委员 会, 主要 负责 对 公 司经营 管理 中的 重大 问题 和重大 事项 进行 风险 评 估 并作出 决策 ,并 针对 公司 经营管 理活 动中 发生 的重 大突发 性事 件和 重大 危 机 情况, 实施 危机 处理 机制 。 (5) 监察稽 核部 门: 监察 稽核 部门负 责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和 风险 管理 政策 的 执 行情况 进行 合规 性监 督检 查,向 公司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和总 经理 报告 。 (6) 各业务 部门 :风 险控 制是 每一个 业务 部门 和员 工最 首要的 责任 。各 部门 的 主 管在权 限范 围内 ,对 其负 责的业 务进 行检 查监 督和 风险控 制。 员工 根据 国 家 法律法 规、 公司 规章 制度、 道德规 范和 行为 准则 、 自 己的岗 位职 责进 行自 律 。 3 、 内部控制 制度 概述 (1)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 部 门 管理办 法和 业务 管理 办法 组成 。 其中, 公司 内控 大纲 包括 《内部 控制 大纲 》和 《法 规遵循 政策 (风 险管 理制 度) 》 , 它们是 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纲要 和总 揽, 是对 公司 章程规 定的 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 展 开 。 公司基 本制 度包 括投 资管 理制度 、基 金会 计核 算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 度、公 司财 务制 度、 资料 档案管 理制 度、 业绩 评估 考核制 度、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和 危 机 处理制 度等 。部 门管 理办 法在公 司基 本制 度基 础上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 责、 岗位设 置 、 岗位责 任进 行了 规范 。业 务管理 办法 对公 司各 项业 务的操 作进 行了 规范。 (2)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一系 列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具体 包括内 部控 制大 纲、 法规 遵循 政 策、岗 位分 离制 度、 业务 隔离制 度、 标准 化作 业流 程制度 、集 中交 易制 度、 权限管 理 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等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和 监察 稽核 部门。 监察 稽核 部门 的职 责是 依 据国家 的有 关法 律法 规、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在 所赋 予的权 限内 按照 所规 定的 程序和 适 当 的方法 对监 察稽 核对 象进 行公正 客观 的检 查和 评价 ,包括 调查 评价 公司 内控 制度的 健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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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7 性、合 理性 和有 效性 、检 查公司 执行 国家 法律 法规 和公司 规章 制度 的情 况、 进行日 常 风 险控制 的监 控工 作、 执行 公司内 部定 期不 定期 的内 部审计 、 调 查公 司内 部的 违法案 件 等 。 4 、 内部控制 的五 个要 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 控 。 (1) 控制 环境 公司致 力于 树立 内控 优先 和风险 控制 的理 念, 培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营 造 一个浓 厚的 风险 控制 的文 化氛围 和环 境, 使全 体员 工及时 了解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管 理 层 的经营 思想 、公 司的 规章 制度并 自觉 遵循 ,使 风险 意识贯 穿到 公司 各个 部门 、各个 岗 位 和各个 业务 环节 。 (2) 风险 评估 公司对 组织 结构 、业 务流 程、经 营运 作活 动进 行分 析,发 现风 险, 并将 风险 进行 分 类,找 出风 险分 布点 ,并 对风险 进行 分析 和评 估, 找出引 致风 险产 生的 原因 ,采取 定 性 定量的 手段 分析 考量 风险 的高低 和危 害程 度。 落实 责任人 ,并 不断 完善 相关 的风险 防 范 措施。 (3) 控制 活动 公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控 制等 。 A.组 织结 构控 制 各部门 的设 置体 现部 门之 间职责 有分 工, 但部 门之 间又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 则。 基 金投资 管理 、基 金运 作、 市场营 销部 等业 务部 门有 明确的 授权 分工 ,各 部门 的操作 相 互 独立、 相互 牵制 并且 有独 立的报 告系 统, 形成 了权 责分明 、严 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 线 : a. 以 各岗 位目 标责 任制 为 基础的 第一 道监 控防 线: 各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合理 分工、 职责明 确, 并有 相应 的岗 位说明 书和 岗位 责任 制, 对不相 容的 职务 、岗 位分 离设置 , 使 不同的 岗位 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检 查、 相互 制约 的关 系,以 减少 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 险 。 b. 各 相关 部门、 相关 岗位 之间相 互监 督和 牵制 的第 二道监 控防 线: 公司 在相 关 部门、 相关岗 位之 间建 立标 准化 的业务 操作 流程 、重 要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 后 续部门 及岗 位对 前一 部门 及岗位 负有 监督 和检 查的 责任。 c. 以 督察 长 、 监 察稽 核部 门对各 岗位 、 各部 门 、 各 机构 、 各 项业 务全 面实 施 监督反 馈的第 三道 监控 防线 。 B.操 作控 制 公司设 定了 一系 列的 操作 控制的 制度 手段 ,如 标准 化业务 流程 、业 务、 岗位 和空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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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8 隔离制 度、 授权 分责 制度 、集中 交易 制度 、保 密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档案 资料保 全 制 度、客 户投 诉处 理制 度等 ,控制 日常 运作 和经 营中 的风险 。 C.会计 控制 公司确 保基 金资 产与 公司 自有财 产完 全分 开, 分帐 管理, 独立 核算 ;公 司会 计核 算 与基金 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人 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进行 严格 区分 。公 司对 所管理 的 不 同基金 以及 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账 户, 分帐 管理 ,以 确保每 只基 金和 基金 资产 的完整 和 独 立。 (4) 信息 沟通 即指及 时地 实现 信 息 的流 动,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 渠 道,保 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人 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责 相关 的信 息, 保证 信息及 时 送 达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 公司制 定管 理和 业务 报告 制度, 包括 定期 报告 制度 和不定 期报 告制 度。 定期 报告 制 度按照 每日 、每 月、 每年 度等不 同的 时间 频次 进行 报告。 a.执行 体系 报告 路线 :各 业务人 员向 部门 负责 人报 告;部 门负 责人 向分 管领 导、 总 经理报 告; b.监督 体系 报告 路线 :公 司员工 、各 部门 负责 人向 监察稽 核部 门报 告, 监察 稽核 部 门向总 经理 、督 察长 分别 报告; c.督察 长定 期出 具监 察报 告, 报 送董 事会 及其 下设 的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如发现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向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5) 内部 监控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门人 员负责 日常 监督 工作 ,促 使公司 员工 积极 参与 和遵 循内 部 控制制 度, 保证 制度 有效 地实施 。公 司监 事会 、董 事会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督 察长、 风 险 管理委 员会 、监 察稽 核部 门对内 部控 制制 度持 续地 进行检 验, 检验 其是 否符 合规定 要 求 并加以 充实 和改 善, 及时 反映政 策法 规、 市场 环境 、技术 等因 素的 变化 趋势 ,保证 内 控 制度的 有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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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9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基本情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易 会 满 注 册 资 本 : 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洪渊 (二)主 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6 年 9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10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基 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来, 秉承 “ 诚实 信用 、 勤勉尽 责” 的宗 旨, 依 靠 严密科 学的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制 体系 、 规范的 管理 模式 、先 进的 营运系 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严 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为 境 内外广 大投 资者 、金 融资 产管理 机构 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全 、高 效、 专业 的托 管服务 , 展 现优异 的市 场形 象和 影响 力。建 立了 国内 托管 银行 中最丰 富、 最成 熟的 产品 线。拥 有 包 括证券 投资 基金 、 信托 资 产、 保险 资产 、 社 会保 障基 金、 企业 年金 基金 、QFII 资产 、QDII 资产、 股权 投资 基金 、证 券公司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证券 公司 定向 资产 管理 计划、 商 业 银行信 贷资 产证 券化 、 基 金公司 特 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QDII 专户 资产、ESCROW 等门类 齐全 的托管 产品 体系 ,同 时在 国内率 先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险管 理等 增值 服务 ,可 以为各 类 客 户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 服务 。截至 2016 年 9 月, 中 国工商 银行 共托 管证 券投 资基金 624 只。 自 2003 年 以来 ,本 行连续 十一 年获 得香 港《 亚洲货 币》 、英 国《 全球 托管人 》 、 香港《 财资 》、 美国 《环 球金融 》、 内地 《证 券时 报》、 《上 海证 券报 》等 境内外 权 威 财经媒 体评 选 的 51 项最 佳 托管银 行大 奖; 是获 得奖 项最多 的国 内托 管银 行, 优良的 服务 品质获 得国 内外 金融 领域 的持续 认可 和广 泛好 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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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20 (四)基 金托管人的 内部控制制 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 行 业的优 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得 ,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一手 抓业 务拓 展, 一手 抓内控 建设 ” 的做法 是分 不开 的。 资产 托管部 非常 重视 改进 和加 强内部 风险 管理 工作 ,在 积极拓 展 各 项托管 业务 的同 时, 把加 强风险 防范 和控 制的 力度 ,精心 培育 内控 文化 ,完 善风险 控 制 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 全过 程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 工作 来做。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 2011 、2012 、2013 、2014 年八次 顺利 通过 评估 组织 内部控 制和 安全 措施 是否 充分的 最 权 威的 SAS70 (审 计标 准第 70 号 )审 阅后 ,2015 年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第九次 通 过 ISAE3402(原 SAS70 )审 阅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 控制 及有效 性报 告, 表明 独立 第三方 对 我 行托管 服务 在风 险管 理、 内部控 制方 面的 健全 性和 有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也证 明中国 工 商 银行托 管服 务的 风险 控制 能力已 经与 国际 大型 托管 银行接 轨, 达到 国际 先进 水平。 目前 , ISAE3402 审阅 已经 成为 年 度化、 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格 ,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化 的 内 控体系 ;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保证 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整 ;维 护持 有人 的权 益;保 障 资 产托管 业务 安全 、有 效、 稳健运 行。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内控 合规 部、 内部 审计 局)、 资产 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制 处及 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处 室 共 同组成 。总 行稽 核监 察部 门负责 制定 全行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各 业务 部门 风险 控制工 作 进 行指导 、监 督。 资产 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 稽核 监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 控制 处,配 备 专 职稽核 监察 人员 ,在 总经 理的直 接领 导下 ,依 照有 关 法律 规章 ,对 业务 的运 行独立 行 使 稽核监 察职 权。 各业 务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 合 法性 原则 。 内控 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 并贯穿 于托管 业务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始终 。 (2) 完 整性 原则 。 托 管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 制 约;监 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务 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节 ,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位 和 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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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21 (3) 及时 性原 则。 托 管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按照 “内 控 优先” 的原 则, 新设 机构 或新增 业务 品种 时, 必须 做到已 建立 相关 的规 章制 度。 (4) 审慎 性原 则。 各 项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防范 风险 , 审慎 经营 , 保 证基 金资 产和 其 他委托 资产 的安 全与 完整 。 (5) 有效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 经营管 理的 需要 适时 修改 完善,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 ) 独 立性 原则 。 设立 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管理 部门 ; 直 接操 作人 员和 控 制人员 必须相 对独 立, 适当 分离 ;内控 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必 须独 立于 内控 制度 的制定 和 执 行部门 。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 严 格的 隔离 制度 。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 建立 了明 确 的岗位 职责、 科学 的业 务流 程、 详细的 操作 手册 、严 格的 人员行 为规 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度 , 并 采取了 良好 的防 火墙 隔离 制度, 能够 确保 资产 独立 、环境 独立 、人 员独 立、 业务制 度 和 管理独 立、 网络 独立 。 (2) 高 层检 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 定 者和管 理者 ,要 求下 级部 门及时 报告 经营 管理 情况 和特别 情况 ,以 检查 资产 托管部 在 实 现内部 控制 目标 方面 的进 展,并 根据 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控 制措 施, 督促 职能 管理部 门 改 进。 (3) 人事 控制 。 资 产托 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互 控 防线” 、 “监控 防线 ” 三 道控 制防 线, 健 全 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树立 “ 以人 为本” 的内控 文化 , 增强员 工的 责任 心和 荣誉 感,培 育团 队精 神和 核心 竞争力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定向 的 业 务与职 业道 德培 训、 签订 承诺书 ,使 员工 树立 风险 防范与 控制 理念 。 (4) 经营 控制 。 资 产托 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 编 制预 算 等方法 开展 各种 业务 营销 活动、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 内部 风险 管理 。 资 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 风 险 评估等 方式 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评 估 , 制定并 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查 风险 隐患 。 (6) 数据 安全 控制。 我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 数据 和传 真加 密、 数据 传输 线 路的冗 余备 份、 监控 设施 的运用 和保 障等 措施 来保 障数据 安全 。 (7) 应急 准备 与响 应。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心 ,制 定了 基于 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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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22 应用、 操作 、环 境四 个层 面的完 备的 灾难 恢复 方案 ,并组 织员 工定 期演 练。 为使演 练 更 加接近 实战 ,资 产托 管部 不断提 高演 练标 准, 从最 初的按 照预 订时 间演 练发 展到现 在 的 “随机 演练 ”。 从演 练结 果看, 资产 托管 部完 全有 能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 况下 两个小 时 内 恢复业 务。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 配 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 在 总 经理的 直接领 导下 , 依照 有关 法 律规章 ,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 程监控 思想 , 确保 资产 托 管业务 健康 、 稳定地 发展 。 (2 ) 完 善组 织结 构 , 实 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 完 善的 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的共 同参 与, 只有 这样 ,风险 控制 制度 和措 施才 会全面 、有 效。 资产 托管 部实施 全 员 风险管 理, 将风 险控 制责 任落实 到具 体业 务部 门和 业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 己岗位 职 责 范围内 的风 险负 责, 通过 建立纵 向双 人制 、横 向多 部门制 的内 部组 织结 构, 形成不 同 部 门、不 同岗 位相 互制 衡的 组织结 构。 (3 ) 建 立健 全规 章制 度 。 资 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 一贯 坚持 把 风险防 范和控 制的 理念 和方 法融 入岗位 职责 、制 度建 设和 工作流 程中 。经 过多 年努 力,资 产 托 管部已 经建 立了 一整 套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包 括: 岗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稽核 监 察 制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等, 覆盖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形 成各 个业务 环 节 之间的 相互 制约 机制 。 (4) 内 部风 险控 制始 终是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资产托 管业务 是商 业银 行新 兴的 中间业 务,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之 日起 就特 别强 调规 范运作 , 一 直将建 立一 个系 统、 高效 的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体 系作 为工作 重点 。随 着市 场 环 境的变 化 和 托管业 务的 快速 发展 ,新 问题、 新情 况不 断出 现, 资产托 管部 始终 将风 险管 理放在 与 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 置, 视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 托管 业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 命线 。 (五)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和 有关证 券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 基 金的投 资对 象、 基金 资产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基 金资 产的核 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 基 金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基 金托 管人 报酬 的计 提和支 付、 基金 申购 资金 的到账 和 赎 回资金 的划 付、 基金 收益 分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和 有 关证券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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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23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 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 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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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24 五、相关服务机 构 (一)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 1. 直销机 构:招 商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7-9555 ( 免长 途话费 ) 招商基 金官网 交易 平台 交易网 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 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 费) 电话: (0755 )83196437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陈梓 招商基 金战略 客户 部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 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56937566 联系人 :莫 然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8


联系人 :秦 向东 招商基 金机构 理财 部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 :刘 刚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 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56937404 联系人 :贾 晓航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9


联系人 :伊 泽源


招商基 金直销 交 易 服务联 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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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25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 路科兴 科学 园 A3 单元 3 楼 招商基 金客 服中 心直 销柜 台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 真: (0755 )83199266 联系人 :冯敏 2. 代销机 构: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杨菲 3. 代销机 构: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 :邓 炯鹏 4. 代销机 构:中 国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853 联系人 :张 建伟 5. 代销机 构:中 国农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电话:95599


传真: (010 )85109219 联系人 :张伟 6. 代销机 构:中 信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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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26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庆萍 电话:95558 传真: (010 )65550827 联系人 : 江 奇勇 7. 代销机 构: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王 琳 8. 代销机 构: 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 张 宏革 9. 代销机 构:中 国邮 政储蓄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国华 电话:95580 传真: (010 )68858117 联系人 :王硕 10. 代销机 构: 平 安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95511-3 传真: (021 )50979507 联系人 :张 莉 11. 代销机 构:中 国光 大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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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27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话:95595 传真: (010 )63636248 联系人 :朱红 12. 代销机 构:上 海浦 东发展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 :高 天 13. 代销机 构:中 国民 生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电话:95568 传真: (010 )58092611 联系人 :穆婷 14. 代销机 构: 北 京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 :赵姝 15. 代销机 构:华 夏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电话: (010 )85238667 传真: (010 )85238680 联系人 :郑 鹏 16. 代销机 构:包 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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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28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联系人 : 张 建鑫 17. 代销机 构:浙 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路 28 8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仁康 电话:0571-87659056 传真:0571-87659954 联系人 :唐 燕 18. 代销机 构:宁 波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7050038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于 波涛 19. 代销机 构:大 连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区 中山 路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电话:0411-82356695 传真:0411-82356594 联系人 :朱 珠 20. 代销机 构:东 莞农 村商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电话:0769-961122 联系人 :林 培珊 21. 代销机 构:江 苏江 南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天 宁区 延宁中 路 66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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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29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联系人 :包 静 22. 代销机 构:渤 海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电话:95541 传真:022 5831 6569 联系人 :陈 玮 23. 代销机 构: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座38 -45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60141 联系人 :林 生迎 24. 代销机 构:中 信建 投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 )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25. 代销机 构:国 泰君 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26. 代销机 构:海 通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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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30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27. 代销机 构:广 发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28. 代销机 构:中 国银 河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 (010 )66568450 传真: (010 )66568990 联系人 :宋 明 29. 代销机 构: 申 万宏 源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 :曹 晔 30. 代销机 构: 平 安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 (0755 )22621866 传真: (0755 )82400862 联系人 :吴 琼 31. 代销机 构:光 大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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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31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32. 代销机 构: 长 城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88 号 特区 报业 大 厦 14 、16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电 话: (0755 )83516289 传真: (0755 )83515567 联系人 :刘 阳 33. 代销机 构:财 富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26 楼 法定代 表人 : 蔡 一兵 电话: (0731 )4403319 传真: (0731 )4403439 联系人 :郭 磊 34. 代销机 构: 湘 财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 (021 )68634518-8503 传真: (021 )68865680 联系人 :钟 康莺 35. 代销机 构: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余 江 36. 代销机 构: 中 信证 券(山 东)有 限责任 公司 (原中 信万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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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32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37. 代销机 构: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顾 凌 38. 代销机 构:国 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 齐 晓燕 39. 代销机 构:兴 业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泽柱 电话: (021 )38565785 传真: (021 )38565955 联系人 : 奚 博宇 40. 代销机 构:长 江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胡运 钊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41. 代销机 构:中 银国 际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3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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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33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电话: (021 )20328000 传真: (021 )50372474 联系人 : 王 炜哲 42. 代销机 构: 申 万宏 源西部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许 建平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010 )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43. 代销机 构:信 达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44. 代销机 构:华 福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21-20655175 传真:021-20655196 联系人 :郭 相兴 45. 代销机 构:国 海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 西桂 林市 辅 星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 何 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46. 代销机 构:天 相投 资顾问 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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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34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 010-66045608 传真: 010-66045527 联系人 :林 爽 47. 代销机 构:大 通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辽 宁省 大连 市沙 河口区 会展 路 129 号 大连 国际金 融中 心A 座- 大连 期 货大 厦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红光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4 联系人 :谢 立军 48. 代销机 构:中 航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联系人 :史 江蕊 49. 代销机 构: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 : 庞 晓芸 50. 代销机 构:华 宝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联系人 :刘 闻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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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35 51. 代销机 构:方 正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徐 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08058 52. 代销机 构:华 安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 0551-5161666 传真: 0551-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53. 代销机 构: 中泰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原 齐鲁 证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路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 :吴 阳 54. 代销机 构:东 兴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 : 汤漫 川 55. 代销机 构:山 西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联系人 :郭 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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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36 56. 代销机 构:西 藏同 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法定代 表 人 :贾 绍君 电话:021 -36533016 传真:021 -36533017 联系人 : 汪 尚斌 57. 代销机 构:中 山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40511 联系人 :罗 艺珍 58. 代销机 构: 广 州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林 洁茹 59. 代销机 构:东 海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楼 法定代 表人 :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60. 代销机 构: 华 龙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0931-8784656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 : 范 坤、 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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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37 61. 代销机 构:恒 泰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魏 巍


电话:0471-4974437 传真:0471-4961259 62. 代销机 构 : 华融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153 联系人 :李 慧灵 63. 代销机 构:国 元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安徽 省合 肥市梅 山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电话:0551-62246273 传真:0551-62207773 联系人 :陈 琳琳 64. 代销机 构:万 和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口 市南 沙 路49 号 通信 广场 二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治理 电话:0755-82830333 传真:0755-25161630 联系人 :黎 元春 65. 代销机 构:东 吴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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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38 66. 代销机 构:五 矿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经贸 中心48 楼 法定代 表人 :赵 立功 联系人 :王 鹏宇 电话:0755- 83219194 联系人 :赖 君伟 67. 代销机 构:渤 海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王 春峰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王 兆权 68. 代销机 构:民 生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A 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岳 献春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 :赵 明 69. 代销机 构:中 国中 投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70. 代销机 构:国 金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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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39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71. 代销机 构:浙 商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021-64718888 传真:021-64713795 联系人 :李 凌芳 72. 代销机 构:西 南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73. 代销机 构: 国都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联系人 :黄 静 74. 代销机 构:英 大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联系人 :吴 尔晖 联系人 电话 :0755-83007159 联系人 传真 :0755-83007034 75. 代销机 构:东 北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树财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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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40 联系人 :安 岩岩 76. 代销机 构:华 鑫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家新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64339000-807 传真:021-64333051 77. 代销机 构: 新 时代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 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田 芳芳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78. 代销机 构:中 国国 际金融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联系人 :蔡 宇洲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66 79. 代销机 构:中 国民 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北四环 中 路27 号院5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A 座 40F-43F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56437030 联系人 :李 微 80. 代销机 构: 万 联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 11 号高 德 置地广 场F 座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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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41 联系人 : 王鑫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81. 代销机 构:九州 证 券有限 公司 ( 原天源 证券 )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 53 号汇 通大 厦六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82. 代销机 构: 第 一创 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吴 军 电话:0755-23838751 传真:0755-23838751 83. 代销机 构:太 平洋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云 南省 昆明 市 青年 路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长 伟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联系人 : 谢兰 84. 代销机 构:大 同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电 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30322 联系人 :薛 津 85. 代销机 构:联 讯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电话:0752-2119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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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42 联系人 :彭 莲 86. 代销机 构:中 信期 货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 圳市 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 越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韩 钰 电话: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87. 代销机 构:杭 州科 地瑞富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武林时 代商 务中 心 1604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刚 联系人 :胡 璇 电话:0571-85267500 88. 代销机 构:东 海期 货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太康 联系人 :李 天雨 电话:021-68757102/1863529882 89. 代销机 构:上 海长 量基金 销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400-820-2899 传真: (021 )58787698 联系人 :敖 玲 90. 代销机 构:深 圳众 禄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 (0755 )33227950 传真: (0755 )82080798 联系人 :童 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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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43 91. 代销机 构: 蚂 蚁( 杭州)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 (0571 )28829790 传真: (0571 )26698533 联系人 : 韩 松志 92. 代销机 构:北 京展 恒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电话: (010 )62020088 传真: (010 )62020088-8802 联系人 : 周 文婕 93. 代销机 构:诺 亚正 行(上 海)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 (021 )38509777 联系人 :李娟 94. 代销机 构: 上 海好 买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杨 文斌 电话: (021 )58870011 传真: (021 )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95. 代销机 构: 中 期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6 号 1 幢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电话:400-8888-160 传真:010-59539866 联系人 :朱 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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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44 96. 代销机 构:上 海天 天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97. 代销机 构:和 讯信 息科技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电话:400-9200-022 传真:0755-82029055 联系人 :吴 阿婷 98. 代销机 构: 浙江同 花顺 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 :刘宁 99. 代销机 构:上 海陆 金所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宁 博宇 100. 代销机 构:上 海联 泰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电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 :凌 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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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45 101. 代销机 构:北 京乐 融多源 投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1 号1号楼1603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电话:400-068-1176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 于 婷婷 102. 代销机 构:深 圳市 新兰德 证券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4 栋10 层1006# 法定代 表人 :杨懿 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雯 103. 代销机 构:深 圳富 济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A栋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电话:0755-83999913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陈 勇军 104. 代销机 构:嘉 实财 富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 心办公 楼二 期46 层4609-10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 余 永健 网址: www.harvestwm.cn


105. 代销机 构:珠 海盈 米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路6号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电话:020-80629066 联系人: 刘 文红 网址: www.yingm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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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46 106. 代销机 构:上 海汇 付金融 服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场19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电话:400-8213-999 联系人: 陈 云卉 网址: https://tty.chinapnr.com/


107. 代销机 构: 上 海利 得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东方 路989 号 中达 广场2 楼 法定代 表人 :盛 大 电话:400-067-6266 联系人: 王 淼晶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108. 代销机 构: 北 京钱 景财富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棱soho10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400-893-6885 联系人: 盛 海娟 网址: http://www.qianjing.com/ 109. 代销机 构: 北 京新 浪仓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四环 西路58号906 法定代 表人 :张琪 电话:010-62675369 联系人: 付 文红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10. 代销机 构: 南 京苏 宁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1-5号 法定代 表人 : 钱 燕飞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 王锋 网址:http://fund.suni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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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47 111. 代销机 构:奕 丰金 融服 务 (深圳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A栋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 陈 广浩 网址:www.ifastps.com.cn 112. 代销机 构:北 京蛋 卷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街1号院6号楼2 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 :戚 晓强





网址:http://www.ncfjj.com/


113. 代销机 构:上 海万 得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33 号11楼B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延富


电话:400-821-0203 联系人 :徐 亚丹








网址:http://www.520fund.com.cn/ 114. 代销机 构:上 海华 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 心9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电话:400-820-5999 联系人 :陈 媛





网址:www.shhxzq.com 115. 代销机 构:北 京汇 成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 :丁 向坤





网址:http://www.fundzon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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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48 116. 代销机 构:天 津国 美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南港 工业 区综 合服 务区办 公楼D座 二层202-124 室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电话:400-111-0889 联系人 :郭 宝亮





网址:www.gomefund.com 117. 代销机 构:南 京途 牛金融 信息服 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699-1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时琳 电话:400-799-9999 联系人 :贺 杰





网址:http://jr.tuniu.com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 并及时 公告 。 (二)注 册登记机构





名称 :招 商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成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27 日 电话: (0755 )83196445 传真: (0755 )83196436 联系人 : 宋 宇彬 (三)律 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 称: 北京 市高 朋律 师事务 所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东 三环 北 路 2 号 南银 大厦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磊





电 话: (010 )5924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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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10 )59241199





经 办律 师: 王明 涛、 李勃 联系人:王 明涛 (四)会 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 会计师


名 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 上海市 延安东 路 222 号 外滩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 曾 顺福 电话: (021 )61418888 传真: (021 )63350177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陶坚 、 吴凌志 联系人 :陶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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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50 六、基金的募集 与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 《 业务 规则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及 基金 合同, 并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 会 2008 年 4 月 18 日证 监许 可〔2008〕568 号文 核准 公开募 集。 募集 期 从 2008 年 5 月 15 日起 到6 月16 日止, 共募 集 860,865,470.64 份基 金 份额 , 有效 认购 总户 数为 8,979 户。 (二) 基 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08 年6 月 19 日 正式 生效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 量 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 形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原 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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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51 七、基金份额的 申 购、赎回及转换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存续期间可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进行相互转 换。基 金转 换包 括基 金转 出和基 金转 入。 基金转 换只 适用 于在 同一 销售机 构购 买的 本基 金管 理人旗 下的 各基 金品 种之 间。 允 许相互 转换 的基 金以 相关 公告为 准 。 (一)申 购、赎回及转换的场所 1、 本公司 直销 网点 及网 站; 2、 受本公 司委 托、 具有 销售 本基金 资格 的商 业 银 行或 其它机 构的 营业 网点 ; 3、 有网上 交易 功能 的销 售机 构的网 站。 上述直 销和 代销 机构 的名 称、住 所等 参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化增 加或 减少 销售 机构 并另行 公告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 据 情况变 化增 加或 减少 销售 的网点 并另 行公 告。 (二)申 购、赎回及转换的开放 日期及办理时间 本基金 的日 常申 购、 赎回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不 超过 三个月 开始 办理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申购 、赎 回开 始的 公告中 规定 。在 确定 申购 开始、 赎回 开始 的时 间后 ,基金 管 理 人应在 申购 、赎 回及 转换 开放日 前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上 刊 登 公告。 申购、 赎回 及转 换的 开放 日为证 券交 易场 所的 交易 日,以 上海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为 主,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及转 换时 除外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由基 金管理 人 与 代销机 构约 定, 每交 易日 交易时 间以 后提 交的 申请 ,按下 一交 易日 的业 务申 请处理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基 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进 行 相应的 调整 ,在 实施 日2 个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投资人 在 开 放日 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及转换 申请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及 转换 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及 转换时 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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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52 (三)申 购、赎回及转换的原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和 转换 价格 以申 请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及转换 ”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及转 换以 份额 申 请; 3、当 日的 申购 、赎 回和 转 换申请 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以内 撤销 ; 4、 基金 转换 只适 用于 在同 一销售 机构 购买 的本 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通 了转 换业 务 的各基 金品 种之 间。 5、 本基 金管 理人 只在 转出 和转入 的基 金均 有交 易的 当日, 方可 受理 投资 者的 转换 申 请。 6、 赎 回和 转换 业 务 遵循 “ 先进先 出” 的业 务规 则, 即先确 认的 认购 或申 购的 基金 份 额在赎 回时 先赎 回或 先转 换。 7、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 并在 不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实 质利 益的 前 提下调 整上 述原 则。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前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中 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体 公告 。 (四)申 购、赎回和转换的有关 限制 1、 基金申 购的 限制 原则上 , 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网点和 本基 金管 理人 官网 交易平 台首 次申 购和 追加 申购 的 最低金 额均为10 元 ; 通过 本基金 管理 人直 销中 心申 购,首 次最 低申 购金 额为50 万元 人民 币,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 为10 元人 民币 。实 际 操 作中 , 各销 售机 构在 符合 上述规 定 的 前提下 , 可 根据 情况 调高 首次申 购和 追加 申购 的最 低金额 , 具 体以 销售 机构 公布的 为准 , 投资人 需遵 循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规 定。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 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 基金赎 回的 限制 原则上 ,通 过各 销售 机构 网点 赎 回的 , 每 次赎 回基 金份额 不得 低 于 1 份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机 构网 点保 留的 基金 份额余 额不 足 1 份的 ,在 赎回时 需 一 次全部 赎回 。 通过本 公司 电子 商务 平台 赎回, 每次 赎回 份额 不得 低于 1 份。 实际操 作中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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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53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赎回 办理和 款项 支付 的办 法将 参照 基 金合同 有关 巨额 赎回 或连 续巨额 赎回 的条 款处 理。 3、基 金转 换的 限制 基金转 换分 为转 换转 入和 转换转 出。 通过 各 销 售机 构网点 转换 的,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不得低 于1 份。 通过本 公司 电子 商务 平台 转换的 ,每 次转 出份 额不 得低 于1 份。 实际操 作中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4、 投资 人投 资 招 商基 金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时,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网点 办理 的, 每 期扣款 金额 最低 不少 于人 民币100 元 。 通 过 本 公司 电 子商务 平台 办理 的, 每次 扣款金 额不 得低于100 元。 实际 操作 中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准 。 5、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规 定和 市场 情况 , 调 整申购 金额 、 赎 回和 转换 份额的 数量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迟 在调 整 前2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 告 。 (五)申 购、赎回及转换的程序 1、 申请方 式: 书面 申请 或基 金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它方 式。 2、 投资者 在提 交申 购本 基金 的申请 时,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 资 金 ;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及 转换 申请时 ,帐 户中 必须 有足 够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交 的 申 请无效 而不 予成 交。 3、 申购、 赎回及 转换 的确 认 与通知 : T日 在规 定时 间 之前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及 转 换的申 请, 本基 金注 册与 过户登 记人 在T+1 日 内为 投 资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 投 资者通 常可 在T+2日后 (包 括该日 ) 到 销售 网点 或通 过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的确 认情 况。 4、 申购 、 赎回 款项 支付 : 基金份 额投 资人 申购 时 , 采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 资 金未 在规定 的时 间内 全额 到账 则申购 无效 ,申 购无 效的 申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 者。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赎 回申 请确 认后 ,赎 回款项 将在T+7 日内 划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 回人 )账户 。 在 发生延 期赎 回的 情形 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 5、发 生延 期赎 回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同 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敬请投 资人 务必 自办 理日 常业务 申请 之日 起三 个工 作日内 及时 到销 售机 构查 询申 购、赎 回、 转换 等业 务是 否被确 认成 功。 否则 ,如 因申请 未得 到注 册登 记机 构的确 认 而 造成的 损失 ,由 投资 者自 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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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54 (六)申 购、赎回及转换的费用 1、 申购费 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按申 购金 额进行 分档 ,投 资人 在一 天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 购, 适用 费 率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费率 如下: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1.5%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1.0% 500 万元 ≤M <1000 万元 0.3% M≥100 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申购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费 用由申购人承担 ,在投资 者申购本基金份 额时从申 购金额中扣除, 由基金管 理人及 代销 机构 收取 , 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注 册登 记等 发生 的各 项费用 。 2、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按持 有时 间的增 加而 递减 ,费 率如 下: 连续持 有时间 (N) 赎回费 率 N<1年* 0.5% 1年≤N <2 年* 0.25% N≥2年* 0% 注:1 年指365天,2 年为730 天, 依此 类推 。 赎回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赎 回费用 =赎 回份 额× 赎回 受理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率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人承 担, 在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赎回 费用 的75% 作 为 注册登 记费及 其他 相关 手续 费, 剩余25% 归 基金 资产 所有 。 3、转 换费 用 (1) 各基 金间 转换 的总 费 用包括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和申购 补差 费两 部分 。 (2) 每 笔转 换申 请的 转出 基金端,收 取转 出基 金的 赎 回费, 赎回 费中 不低 于25 % 的部 分归入 转出 基金 的基 金资 产。 (3) 每 笔转 换申 请的 转入 基金端,从 申购 费率( 费用) 低向高 的基 金转 换时,收 取 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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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55 基金与 转出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差额 ; 申 购补 差费 用按 照 转入基 金金 额所 对应 的申 购费率(费 用)档 次进 行补 差计 算。 从 申购费 率( 费用) 高向 低的 基金转 换时,不 收取 申购 补 差费用 。 (4) 基金 转换 采取 单笔 计 算法, 投资 者当 日多 次转 换 的,单 笔计 算转 换费 用。 (5 ) 各 只基 金的 标准 申购 费率( 费用) 按照 最新 的招 募说明 书列 示执 行 。 如 标 准申购 费率( 费用) 调整, 基 金转 换 费的计 算相 应调 整。 4、本 公司 电子 商务 平台 交 易 包括 www.cmfchina.com 网上交易 和 400-887-9555 的 电话交 易, 详细 费率 标准 或费 率标准 的调 整请 查阅 电子 商务网 上交 易平 台及 公司 公告。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 整申 购、 赎回 及转 换费 率或 收 费方式 , 并最 迟将 于新 的 费率或 收费方 式开 始实 施 前 2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6、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针 对特 定地域 范围 、特 定行 业、 特定职 业的 投资 者以 及以 特定交 易 方 式(如 网上 交易 、电 话交 易等) 等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销 活 动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促销活 动范 围内 的投 资者 调整基 金申 购费 率、 赎回 和转换 费率 。 如因此 或其 他原 因导 致上 述费率 发生 变更 ,基 金管 理人最 迟应 于新 费率 实施 日 2 个工作 日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基金管 理人可以针对特 定投资 人 (如养老金客户 等)开展 费率优惠活动, 届时将提 前公告 。 (七)申 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 算 1、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总 金额=赎 回份 额 ?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3、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公式仅 适用 于前 端收 费及 销售服 务费 模式 的情 况, 若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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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56 本基金 或/ 及 本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开通 后端 收费, 则本 基金 可以 在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许可 的情 况下 ,对 基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进行调 整, 并在 调整 前 2 个工作 日 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4、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公 式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闭 市后的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T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 收市后 计算 ,并 在T+1 日 内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 小 数点后 第3 位, 小数 点后 第4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资 产。 5、申 购份 额的 处理 方式 申购的 有 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计 算, 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舍 去,舍 去 部 分归基 金财 产 。 6、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 用,计 算结 果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去 ,舍 去部 分归基 金 财 产。 (八)申 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人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 手 续,投 资者 自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 功 后, 注册登 记人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 登记 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 不得实 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中国 证 监 会指定 的媒 体公 告。 (九)基 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届时 发 布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确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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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57 (十)暂 停或拒绝申购、赎回和 转换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暂 停或 拒绝 申购 的情 形和处 理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 或 可能 对 基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发生 上述 (1 )到 (4) 项暂 停 申购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刊 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 基金管理 人拒绝 或暂停 接 受申购的 方式包 括: (1)拒绝 接受、 暂停接 受某笔或 某数笔 申购申 请 ; (2)拒绝 接受、 暂停接 受某个或 某数个 工作日 的 全部申购 申请; (3)按比 例拒绝 接受、 暂停接受 某个或 某数个 工 作日的申 购申请 。 2、暂 停赎 回的 情形 和处 理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接受 或暂 停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依 法决 定临时 停市 ,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 (3) 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导致 本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备案 。已 接受 的 赎回申 请 , 基 金管 理人 将 足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 额支付 的 , 可 延期 支付 部 分赎回 款项 , 按每个 赎回 申请 人已 被接 受的赎 回申 请量 占已 接受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回 申 请 人,未 支付 部分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发 生的 情况 制定 相应的 处理 办法 在后 续开 放日予 以 支 付。 同时, 在出 现上 述第 (3 ) 款的情 形时 ,对 已接 受的 赎回申 请可 延期 支付 赎回 款项 , 最长不 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并在至 少一 家指 定的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投资者 在 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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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58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 暂停赎 回公 告。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 依照 有关 规 定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3、暂 停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及 处理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暂停 基金 转换 业务: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巨 额赎 回,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暂停 接受该 基金 份额 转出 申请 。 (4) 法 律、 法规、 规章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或 其他 在 《 基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书 》 中已 载明并 获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特殊 情形 。 (5)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立即 向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并于 规定 期限 内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 4、 基 金暂停 申购 、 赎回 , 基金 管理人 应立即 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 信息 披 露媒 体 上 公 告。 暂停期间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最新 的基 金份额净 值。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为 一天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重 新开 放日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刊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公告 并公 布最近 一个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超 过一 天但 少于 两周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在至 少一家 指 定媒体及 基金管 理人网 站 刊登基金 重 新开 放申购 、赎 回公告, 并在 重新开 始办 理申购或 赎回 的开放 日公 告最近一 个工 作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超 过两 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复 刊登 暂停公告 一次。 暂停结 束 基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 时,基金 管理人 应 提前 2 个工 作 日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连 续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公 告, 并在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 日公告最 近一个 开放日 的 基金份额 净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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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59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1、巨额赎 回的认 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 净 赎回申 请 ( 赎回 总份 额加 上基金 转出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 额及基 金转 入总 份额 后的 余额 ) 超过 本基 金上 一日 基金总 份额 的10 %时 , 即 认为本 基 金 发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 回 或部分 顺延 赎回 。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 认为有能 力兑付 投资者 的 赎回申请 时,按 正常 赎回程序 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认 为支 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金 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予以办 理 。 对于 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按 照其 申请 赎回 份 额 占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额 的 比例 , 确 定 该 单个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当日 办理 的 赎回 份额 ; 投 资者未 能赎 回部 分, 除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选择 将当 日未 获 办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外, 延迟 至下一 个开 放日 办理 , 赎 回价格 为下 一个 开放 日 的 价格 。 依 照上述 规定 转入 下一个 开放 日的 赎回 不享 有赎回 优先 权, 并以 此 类 推,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部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 巨额赎 回的 公告 : 当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通 过邮 寄 、 传真或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 其他方 式 在 2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若本基 金连续 两 个开 放日 以上 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 受本基 金 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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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60 八 、基金的转托 管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和解冻 (一)基 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投 资者 可将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从 一个 交易 账 户转入 另一 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易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 照业务 规则 的有 关规 定以 及基金 代 销 机构的 业务 规则 。 (二)基 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 定数 量的 基金 份额 按照 一 定规则 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转 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的行 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 法强 制执 行和经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 他 情况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 其 中, “ 继承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死 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由 其 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 “ 捐赠 ”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性 质 的 基金会 或社 会团 体的 情形 ; “司法 执行 ”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无 论在上 述 何 种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持有 本基金 份 额 的投资 者的 条件 。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 注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 况下 的 非交 易过 户 , 其他 销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 务。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三)基 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以 及注 册 登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 情况 下的冻 结与 解冻 。基 金份 额被冻 结的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的 权 益 一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与支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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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61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标 发掘价 值被 低估 的投 资品 种进行 积极 投资 ,在 控制 风险的 前提 下为 投资 者谋 求资 本 的长期 增值 。 (二)投 资理念 精选盈 利持 续稳 定增 长、 价值低 估、 且在 各行 业中 具有领 先地 位的 大型 上市 公司 股 票进行 投资 ,分 享公 司持 续增长 所带 来的 盈利 ,实 现基金 资产 的长 期增 值 。 (三)投 资方向 本基金 投资 限于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 货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 融 工具。 其中 ,股 票的 主要 投资对 象是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盈利 持续 稳定 增长 ,同 时价值 被 市 场低估 的大 型上 市公 司股 票。 投资 于上 述上 市公 司 的比例 不低 于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的 80% 。 债券的 主要 投资 对象 是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具 有相 对投 资价值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包括国 债 、 金融债 、企 业( 公司 )债 与可转 换债 等。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的 其 它品种 ,本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 以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将基 金资 产的60%-95% 投资 于股 票, 将基 金 资产的5%-40 % 投资 于债 券和 现金等 固定 收益 类品 种( 其中,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5 %) 。本 基金 可以 投 资于权 证, 权证 的投 资比 例不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 (四)业 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深300 指 数收 益率*75%+ 中债固 定利 率国 债全 价 (总 值) 指数收 益率*25% 。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目 标资产 配置 为股 票资 产 75% ,债 券及 现金 资产25% , 因此 , 本基金 的基 准指 数按 照目 标配置 采用 了复 合指 数 , 即 75% 的沪 深300 指 数加25% 的中 债固 定利率 国债 全价 (总 值) 指数。 1、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采用 沪 深 300 指数 作为 比较 基准 主要是 基于 如下 几方 面原 因: (1) 指数 的市 场代 表性 较 强,成 分股 大多 为大 盘蓝 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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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62 沪深300 指 数的 样本 选自 沪深两 个证 券市 场, 大约 覆盖了 市 场 65% 的流 通市 值, 成 份股为 市场 中市 场代 表性 好,流 动性 高, 交易 活跃 的主流 投资 股票 ,大 多为 业绩优 良 的 大盘蓝 筹股 ,这 与本 基金 备选库 的构 成有 相似 之处 。指数 试运 行结 果显 示, 沪深 300 指 数走势 强于 上证 综合 指数 和深证 综合 指数 , 并 且沪 深300 指数 与上 证180 指 数及深 证100 指数之 间 的 相关 性高 ,日 相关系 数均 超 过 99% ,表 明沪 深300 指数 能够 充分 代表沪 深市 场股价 变动 情况 。 在沪 深300 指数 的样 本股 选取上 ,剔 除 了ST 股票 、 股价波 动异 常或 者有 重大 违规 行为的 公司 股票 ,集 中了 一批质 地较 好的 公司 ,这 些公司 的平 均市 盈率 和市 净率水 平 低 于市场 整体 水平 ,是 市场 中主流 投资 的目 标。 因此 ,沪 深 300 指数 的市 场代 表性 较 强 。 (2) 行业 覆盖 较全 面 同样, 由于 沪深300 指数 的样本 来自 沪深 两个 交易 所, 相 对于 传统 的上 证 180 及深 证100 等指 数, 沪 深 300 指数具 有更 好的 行业 覆盖 程度, 各类 行业 在指 数中 的权重 更 为 均衡, 利于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指数 权重 构造 投资 组合 。 (3) 指数 权威 性与 公正 性 较强 沪深300 指 数中 的成 分股 的发布 和调 整均 由市 场权 威性及 公正 性较 高的 沪 、 深交 易 所完成 ,由 于其 指数 计算 与发布 不以 盈利 为目 标, 与其他 券商 或中 介机 构发 布的指 数 相 比,其 公正 性、 可信 度及 权威性 更高 。而 且, 与其 他指数 发布 机构 相比 ,沪 、深交 易 所 具有更 强的 持续 性, 可以 保证指 数的 长期 稳定 ,有 利于投 资组 合管 理和 风险 管理。 (4) 指数 获得 渠道 通畅 沪深300 指 数通 过沪 深两 个证券 交易 所的 卫星 行情 系统进 行实 时发 布 , 本 公 司已 经 获得沪 深交 易所 的联 合授 权,因 此可 以方 便地 获得 沪深 300 指 数, 并在 指数 构成变 化 时 迅速、 准确 地予 以更 新。 (5) 指数 计算 方法 明确 由于指 数构 成和 计算 方法 透明 , 在 出现 数据 不畅 或 者无法 接受 卫星 行情 的极 端情 况 下,本 公司 可自 行计 算该 指数, 保证 投资 基准 的持 续性, 为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创造 有 利 条件。 2、本 基金 债券 资产 采用 中 债固定 利率 国债 全价(总值)指数 作为 比较 基准 主要 是 基 于如下 几方 面原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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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63 (1) 中债 固定 利率 国债 全 价(总值)指 数由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发 布, 指数样 本几 乎涵 盖了 银行 间、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流通 的固定 利率 国债 ,具 有较 长的追 踪 时 间,具 有一 定的 权威 性, 市场认 同度 较高 。 (2) 指数 获取 渠道 通畅 中债固 定利 率国 债全 价 ( 总值 ) 指 数在 万德 等数 据 库中均 有实 时发 布 , 用 户 可以方 便地获 得该 指数 相关 数据 ,并在 指数 构成 变化 时迅 速、准 确地 予以 更新 。 若未来 市场 发生 变化 导致 此业绩 基准 不再 适用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 场发 展 状况及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策略 ,调 整本 基金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业 绩基 准的变 更 须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调整 前 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并在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五)风 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是一 只进 行主 动投 资的 混 合型 基金 ,其 风险 和预期 收益 均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 高于债 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金 。在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属于 风险 较高 、预 期收 益较高 的 基 金产品 。 (六)投 资策略 本基金 采取 主动 投资 管理 模式 。 在投 资策 略上 ,本 基金从 两个 层次 进行 ,首先 是 进 行大类 资产 配置 , 尽 可能 地 规避 证券 市场 的系 统性 风险, 把握 市场 波动 中产 生的投 资 机 会;其 次 是 采取 自下 而上 的分析 方法 ,从 定量 和定 性两个 方面 ,通 过深 入的 基本面 研 究 分析, 精选 价值 被低 估的 个股和 个券 ,构 建股 票组 合和债 券组 合。 1 、资产配置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比 例为60%-95% , 债券 及现 金投 资比例 为 5 %-40% ( 其中 ,现 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 5 %) 。 本基金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如 下表所 示。 资产类 别 资产配 置低 限 资产配 置高 限 股票 60% 95% 债券及 现金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5% 40% 其中: 权证 投资 比例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2 、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股 票投 资策 略上 ,强调 在经 济增 长的 大背 景之下 ,选 择行 业地 位突 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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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64 营业绩 良好 并稳 步增 长, 市值较 大的 上市 公司 ,即 关注蓝 筹公 司, 注重 公司 业绩稳 定 增 长以及 对股 东价 值 的 创造 。 本基金 投资 的 蓝 筹公 司具 有如下 特点 : ? 主营业 务鲜 明, 成长 性较 好, 市 场竞 争能 力在 行业 中具有 明显 优势 ; ? 具有较 好的 盈利 水平 ,投 资回报 相对 稳定 ; ? 能够定 期分 派优 厚的 股息 红利; ? 股本较 大, 市值 以及 权重 较大 , 市场 地位 突出 ,有 良好的 品牌 效应 ; ? 公司发 展前 景好 ,在 管理 制度、 组织 架构 、产 品研 发、市 场营 销等 方面 已建立 并形成 较好 的发 展基 础 ; 本基金 采取 自下 而上 的方 法,以 深入 的基 本面 研究 为基础 ,精 选价 值被 低估 、具 备 长期稳 定增 长能 力的 大盘 蓝筹企 业, 构建 投资 组合 ,以寻 求超 越业 绩基 准的 超额 收 益 。 (1 ) 数量化 筛选 首先, 每季 度根 据股 票的 流通市 值及 基本 面指 标进 行数量 化筛 选, 构造 股票 备选库 , 这些筛 选由 如下 层次 构成 : ①剔除 A 股 股票 中 ST 、接受交易 所调 查或 处罚 (公 开谴责 、公 开处 罚) 未满 半年 、 或其他 研究 员有 确定 理由 认为暂 不 宜 投资 的股 票, 形成基 础库 ; ②对基 础库 中的 股票 按市 值从大 到小 排序 ,将 市值 不低于 基准 大盘 股指 数( 目前 为 沪深300 指 数) 成份 股的 最低市 值规 模的 股票 定义 为大盘 股, 对大 盘股 的投 资将占 基 金 股票资 产 的80% 以上 。 ③按市 盈率 (P/E ) 、 净资 产收益 率(ROE)、 股 息率 、PEG 等指 标 对 大盘 股 进 行综 合 排序、 筛选 ,形 成备 选库 。 (2 ) 公司基 本面分 析 对上面 筛选 出来 的公 司 自 下而上 进行 进一 步分 析。 此时, 基金 经理 会更 多地 依赖 行 业研究 员和 股票 投资 团队 的意见 ,对 公司 未来 发展 状况进 行分 析和 预测 。 首先, 本基 金利 用本 基金 管理人 的股 票定 性分 析平 台 SRS 股票 评级 系统 对备 选股 票 进行基 本面 的定 性分 析。SRS 股 票评 级系 统通 过对 公 司的短 期增 长和 长期 增长 、竞争 环 境、管 理能 力、 资本 结构 等等方 面的 因素 对上 市公 司进行 全面 系统 的评 价分 析。SRS 建 立了一 套有 纪律 的公 司分 析检讨 步骤 ,对 不同 行业 、不同 公司 的研 究采 用统 一的评 价 标 准,使 得股 票评 级具 有可 比较性 和一 致性 。 在对公 司进 行深 入的 定性 分析中 ,本 基金 主要 关注 以下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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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65 ①公司 在行 业内 的地 位: 如公司 是否 属于 行业 龙头 ;是否 具有 较高 的市 场占 有 率 ; 是否具 有产 品的 定价 权或 者能够 影响 主要 产品 的市 场价格 等; ②公司 的盈 利质 量: 如公 司未来 盈利 的可 持续 性和 可预测 性如 何; 公司 的盈 利模 式 和扩张 方式 等; ③公司 的财 务状 况: 财务 状况是 否运 行良 好; 公司 财务上 是否 具有 良好 的历 史记录 ; 公司成 本控 制是 否良 好等 ; ④公司 的经 营管 理能 力 : 管 理层对 企业 未来 发展 是否 有着明 确的 方向 和清 晰的 思路 ; 是否建 立了 制度 化的 管理 机制; 管理 层对 公司 的控 制力如 何; 管理 层与 投资 者之间 是 否 建立了 畅通 的信 息沟 通渠 道。 基金经 理 将 与行 业研 究员 一起讨 论股 票各 项重 要指 标,主 要包 括: ①市盈率 (P/E ) 。本基 金 将重点分 析 市盈 率 高低 背 后的原因 ,是来 源于公 司 拥有较 高的盈 利, 还是 因为 股票 价格较 低。 如果 一个 公司 拥有大 量的 盈利 ,它 可能 会把这 其 中 的一部 分回 馈给 投资 者。 而如果 股票 的价 格受 到挤 压, 市 盈率 也会 较低 ,这 种情况 下 需 要特别 分析 为什 么股 票价 格受到 挤压 。 另外 , 市 盈率 未来 可持 续 性也是 需要 着重 讨论 的话 题。 动态 市盈 率, 市净 率, P/Cash flow 等都是 全面 衡量 公司 未来价 值增 长潜 力的 重要 指标。 ②净资 产收 益率(ROE) 。市 盈率预 期很 大程 度上 取决 于该公 司的 预期 收益 。所 以, 本基金 会研 究判 断未 来几 年内的 预期 收益 增长 情况 并重点 讨论 该公 司的 长期 增长潜 力 。 蓝筹公 司 在 盈利 持续 性方 面,凭 借自 身雄 厚的 资本 实力、 先进 的研 发力 量、 稳定的 市 场 占有率 ,能 够在较 长 的时 间里保 持利 润的 稳定 性和 持续性 。 本 基金 借助 净资 产收益 率 来 估测企 业的 盈利 能力 。 ③股息 率。 蓝筹 公司 往往 表现出 持续 的分 红能 力, 因此本 基金 关注 公司 的股 息率 , 股息支 付倍 数, 预期 的股 息增长 率和 公司 的股 息原 则等等 ,这 些都 是全 面衡 量公司 未 来 股息潜 力的 重要 因素 。由 于股息 策略 是公 司未 来发 展的重 要风 向标 ,本 基金 也会紧 密 跟 踪公司 的股 息策 略。 股息 的增长 显示 了公 司未 来乐 观的现 金流 和盈 利能 力, 而股息 突 然 下降也 是公 司面 临现 金流 问题的 信号 。 ④PEG (市 盈率 相对 盈利 增 长比率 )。PEG 指标 是用 公司的 市盈 率除 以公 司的 盈利 增长速 度 。PE 着眼 于股 票 的低风 险 , 而 PEG 在考 虑 低风险 的同 时 , 又 考虑 了 未来成 长性 的因素 ,因 此这 个指 标 比PE 能 更全 面地 对新 兴市 场 的股票 进行 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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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66 ⑤流动 性。 在数 量分 析筛 选过程 中, 本基 金通 过市 值来衡 量该 公司 的流 动性 。在 这 一阶段 ,本 基金 更深 入地 研究股 票的 流动 性。 股票 的流动 性必 须足 以支 持 4 个交易 日 之 内的买 卖而 不至 于影 响到 股价。 所以 ,自 由流 通量 和平均 日交 易量 也是 衡量 流动性 的 指 标.。 此外, 本基 金也 会分 析和 讨论其 他一 些关 于股 票和 行业的 因素 , 如 行业 发展 趋势等 , 这不但 有利 于行 业资 产配 置, 而 且对 行业 预期 状况 有较深 入的 把握 。 在 行业 趋势分 析后 , 再深入 研究 目标 公司 。 (3 ) 模拟组 合构建 A 、 依据 行业 配置 策略 报 告对组 合进 行行 业配 置调 整。 应用上 述方 法及 模型 选择 出来的 股票 ,完 全是 通过 自下而 上的 方法 得到 的结 果, 可 能导致 模拟 组合 在单 个行 业的股 票集 中度 过高 ,行 业配置 不够 分散 。因 此本 基金需 要 根 据经济 周期 、市 场形 势的 变化以 及本 基金 管理 人对 未来行 业发 展的 判断 ,对 组合的 行 业 配置进 行适 当的 调整。 B 、 运用 跟踪 误差 指标 进行 风险评 估和 控制 。 本基金 主要 运用 跟踪 误差 指标进 行风 险评 估和 控制 。 (4 ) 投资组 合的执 行。 3 、债券投资 策略 根据国 内外 宏观 经济 形势 、财政 、货 币政 策、 市场 资金与 债券 供求 状况 、央 行公 开 市场操 作等 方面 情况 ,采 用定性 与定 量相 结合 的方 式,确 定债 券投 资的 组合 久期, 并 根 据通胀 预期 确定 浮息 债与 固定收 益债 比例 ;在 满足 组合久 期设 置的 基础 上, 投资团 队 分 析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 各期限 段品 种收 益率 及收 益率基 差波 动等 因素 分析 ,预测 收 益 率曲线 的变 动趋 势, 并结 合流动 性偏 好、 信用 分析 等多种 市场 因素 进行 分析 ,综合 评 判 个券的 投资 价值 。在 个券 选择的 基础 上, 投资 团队 构建模 拟组 合, 并比 较不 同模拟 组 合 之间的 收益 和风 险匹 配情 况,确 定风 险、 收益 最佳 匹配的 组合 。 4 、权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对权 证资 产的 投资 主要是 通过 分析 影响 权证 内在价 值最 重要 的两 种因 素—— 标的资 产价 格以 及市 场隐 含波动 率的 变化 ,灵 活构 建避险 策略 ,波 动率 差策 略以及 套 利 策略。 本基金 对权 证的 投资 将严 格遵守 监管 部门 关于 权证 投资的 相关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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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67 (七)投 资程序 1. 投资决 策依据 (1) 须符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严格 遵守 基金 合同 及公 司章程 ; (2)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作为基 金投 资的 最高 准则 。 2. 投资程 序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投资策 略、 资产 配置 和其 它重大 事项 ; (2) 基金 管理 部通 过股 票 投资周 会和 债券 投资 周会 ,确定 拟投 资的 个股 和个 券; (3) 基金 经理 根据 所管 基 金的特 点, 确定 基金 投资 组合; (4) 基金 经理 发送 投资 指 令; (5) 交易 部审 核与 执行 投 资指令 ; (6) 数量 分析 人员 对投 资 组合的 分析 与评 估; (7) 基金 经理 对组 合的 检 讨与调 整。 在投资 决策 过程 中, 风险 管理部 门负 责对 各决 策环 节的合 规性 、事 前及 事后 风险 、 操作风 险等 投资 风险 进行 监控, 并在 整个 投资 流程 完成后 , 对 投资 风险 及绩 效做出 评估 , 提供给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资总 监、 基金 经理 等相 关人员 ,以 供决 策参 考。 (八)投 资限制 1、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 列行为 :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 行 的 股票或 者债 券; (6) 买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 易活 动; (8) 依照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及 本基 金合同 约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上述禁 止行 为为 引用 当时 有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的有 关禁 止性 规定 ,如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 述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 受上 述规定 的 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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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68 2、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下列限 制: (1)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本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共同 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 得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3) 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进行 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40% ; (4)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和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为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以 上; (5)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 ,遵 从其 规定 ; (6)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规 模的 10% ; 本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 的全部 证券 投资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本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7)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得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8) 本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合 同》关 于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和 投资 比例 的 约 定 ; (9) 本基金 的建 仓期 为 6 个月 ; (10)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上述限 制行 为为 引用 当时 有效的 相关 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的有 关限 制性 规定 ,如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 述限制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规定的 限 制 。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 的 投资组 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10个 交易 日 内进 行 调 整,以 达到 标准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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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69 (九)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股东权利或债务权利的 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 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 益。 4、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 利益。 (十)基 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 商 大 盘 蓝 筹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遗 漏, 并对 其内 容的真 实性 、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带 责任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 来源于 《 招商 大盘 蓝筹 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6 年第 3 季 度报告》。 1、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 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699,113,947.58 69.26 其中: 股票


699,113,947.58 69.26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20,100,000.00 1.99 其中: 债券


20,100,000.00 1.99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80,000,710.00 17.83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08,872,921.72 10.79 8 其他资 产


1,385,726.16 0.14 9 合计





1,009,473,305.46





100.00 2、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38,462,810.24 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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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70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72,107,826.85 47.32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87,976,742.51 8.82 F 批发和 零售 业 32,547.63 0.0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32,199,650.97 3.23 J 金融业 25,642,769.18 2.57 K 房地产 业 15,638,028.00 1.57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0,469,310.00 1.05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6,584,262.20 1.66 S 综合 - - 合计 699,113,947.58 70.08 3、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十名股 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310 东方园 林 3,387,530 52,913,218.60 5.30 2 002250 联化科 技 3,092,833 50,351,321.24 5.05 3 300203 聚光科 技 1,142,366 37,572,417.74 3.77 4 603899 晨光文 具 1,999,822 36,216,776.42 3.63 5 300340 科恒股 份 631,109 32,760,868.19 3.28 6 300228 富瑞特 装 1,979,000 31,941,060.00 3.20 7 000911 南宁糖 业 1,195,133 26,687,319.89 2.68 8 600585 海螺水 泥 1,559,510 26,277,743.50 2.63 9 600820 隧道股 份 2,642,900 25,662,559.00 2.57 10 600837 海通证 券 1,600,600 25,465,546.00 2.55 4、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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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71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0,100,000.00 2.01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0,100,000.00 2.01 5、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五名债 券投 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 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例( %) 1 011699137 16 中 铝业SCP002 200,000 20,100,000.00 2.01 6 、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 净 值比 例 大 小排序 的 前 十 名 资产 支 持 证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五名贵 金属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五名权 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合 约。 2)本基 金投 资股指 期货 的 投资政 策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10、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国债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1)本期 国债 期货投 资政 策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2)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合 约。 3)本期 国债 期货投 资评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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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72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11、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 1)报 告期 内基 金投 资的前 十名证 券除 海通 证券 (股 票代 码 600837 )外 其他 证 券的 发行主 体未 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 不存 在报 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 的 情形。 2015 年9 月 12 日公 司公 告其接 到中 国证 监会 通知 ,涉嫌 违法 违规 。公 司对 于部分 外部接 入的 第三 方交 易终 端软件 未进 行软 件认 证许 可、 未对 外部 系统 接入 实施 有效管 理 、 对相关 客户 身份 情况 缺乏 了解, 被证 监会 予以 警告 、没收 违法 所得 并处 以罚 款。 对海通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程 序的说 明: 本基 金管 理人 认为该 公司 综合 能力 突出 ,行 业 竞争力 强 , 业 绩有 望回 升 , 经过内 部严 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 将 该股 票纳 入实 际 投资组 合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本基 金管 理人 从 制度和 流程 上要 求股 票必 须先入 库再 买入 。 3)其他 资产 的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637,374.3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545,000.58 5 应收 申 购款 203,351.2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85,726.16 4)报告 期末 持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报告 期末 前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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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73 十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投 资 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的投 资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8.06.19-2008.12.31 -3.60% 0.60% -29.20% 2.27% 25.60% -1.67% 2009.01.01-2009.12.31 66.91% 1.78% 68.18% 1.54% -1.27% 0.24% 2010.01.01-2010.12.31 10.14% 1.32% -8.38% 1.18% 18.52% 0.14% 2011.01.01-2011.12.31 -36.09% 1.34% -18.23% 0.97% -17.86% 0.37% 2012.01.01-2012.12.31 5.25% 1.06% 6.86% 0.96% -1.61% 0.10% 2013.01.01-2013.12.31 14.84% 1.10% -5.15% 1.05% 19.99% 0.05% 2014.01.01-2014.12.31 59.43% 1.13% 39.13% 0.91% 20.30% 0.22% 2015.01.01-2015.12.31 28.34% 2.36% 6.56% 1.86% 21.78% 0.50% 2016.01.01-2016.06.30 -18.56% 2.26% -11.54% 1.38% -7.02% 0.88% 2016.01.01-2016.09.30 -16.12% 1.91% -9.09% 1.17% -7.03% 0.74% 自基金 成立 起至2016.09.30 134.96% 1.51% 21.87% 1.34% 113.09% 0.17% 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2008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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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74 十 一 、基金的财 产 (一)基 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 基 金款以 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值 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整; 10、其 他资 产等 。 (二)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 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以 及 投资所 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 售 机构和 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基 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 管 人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其 固有 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运用 或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收 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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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75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注册 登记 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身 的 法 律责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产 生 的 债权, 不得 与其 固有 资产 产生的 债务 相互 抵消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基 金 财 产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 不得 相互抵 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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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76 十二、基金资产 的 估值 (一)估 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增 值 ,依 据经 基金 资 产估值 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而 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价 格 的 基础。 (二)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三)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估 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估 值后 ,将 估 值结果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按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 估值方 法、 时间 、程 序进 行复核 ,复 核无 误后 ,以 双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五)估 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 )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 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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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77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 )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 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 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 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4 )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 票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同一 股票 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构 或 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3、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 从 配股 除权 日起 到 配股确 认日 止 , 如 果收 盘 价高于 配股价 ,按 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的 差额 估值 。收 盘价 等于或 低于 配股 价, 则估 值为零 。 4、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 《关 于 进一步 规范 证券 投资 基金 估值业 务的 指导 意见 》 (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公 告[2008]38 号 )的 规定 ,本 基金 自 2008 年 9 月 16 日起 , 采用《 中 国证券 业协 会基 金估 值小 组关于 停牌 股票 估值 的参 考方法 》中 的“ 指数 收益 法”对 持 有 的长期 停牌 股票 进行 估值 ,并 于 2008 年 9 月 16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和证 券 时 报 刊 登了 《招 商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关于 所管 理基 金执 行< 关 于进 一步 规范 证券 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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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78 估值业 务的 指导 意见> 的提 示公告 》。 8、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审 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 平 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 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六)基 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 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3 位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 份 额净值 计价 错误 实际 发生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纠正,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损 失 进 一步扩 大。 当错 误达 到或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 案; 当估 值错 误偏 差达 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因 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资 者造 成损 失的 ,应 先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 金管理 人 对 不应由 其承 担的 责任 ,有 权向过 错人 追偿 。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代 理 销售机 构、 或投 资者 自身 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 致其 他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 错的责 任 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据传 输差 错 、 数 据计 算 差错、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 水 平无法 预见 、无 法避 免、 无法抗 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 不 可抗力 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责 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当 得 利 的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 时 进行更 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费 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正 已 产 生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 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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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79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 )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 且仅对 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错 责任 方 仍应对 差错 负责 ,如 果由 于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造 成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 受损方 ”) ,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 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 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金 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 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除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的 第 三 方造成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并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 并且 依据 法律 、 行 政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 其他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承 担 了 赔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 人 有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或 补 偿 由此发 生的 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 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 责任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 失 ; (4 )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的 交易 数据 的 , 由 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值 计 算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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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80 (七)暂 停估值的情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特 殊情形的处理 1、基 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 错误处 理; 2、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 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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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81 十三、基金的收 益 分配 (一)基 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票 据投 资收 益、 买卖 证券 差 价、银 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入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 益 。 基金净 收益 为 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 额 。 (二)收 益分配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12 次 ,全 年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年度 可供分 配收 益的 50% , 若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 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配 ;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 投 资人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现金 红利 按除 权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若 投资 者不选 择 ,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3、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基 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5、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6、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7、 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 和分 红再投 资形 成的 基金 份额 均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第 2 位 , 小 数 点后 第3 位 开始 舍去 ,舍 去部分 归基 金资 产。 8、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收 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净收 益、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 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四)收 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 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2 日 内在 至少 一 家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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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82 (五)收 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 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可将 投 资 者的现 金红 利按 除权 后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法 , 依 照业务 规则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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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83 十四、基金的费 用 与税收 (一)与 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列示: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与基 金相 关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相 关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6)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银行汇 划费 用; (8)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2、 基金管 理费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费 年费 率为1.5 % ,即 基金 管理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5 %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E×1.5 %÷ 当年 天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假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3、 基金托 管费 本基金 的基 金托 管费 年费 率为0.25% , 即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25 %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25% ÷当 年天 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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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84 人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 次月前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 一 次性支 取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 延。 4、 上述(3 ) 到(8 )项 费用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 它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 规 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5、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的 相 关费用 , 包 括但 不限 于验 资费、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 信息披 露费用 等费 用;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6、 基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费 的调低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可 协商 酌情 调 低 基 金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在新 费率实 施前 三个 工作 日按 照信息 披 露 有关规 定予 以公 告, 无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二)与 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水 平 、 计算公 式 、 收 取方 式和 使 用方式 请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 七、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及 转换” 相应 部分 。 2、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水 平 、 计算公 式 、 收 取方 式和 使 用方式 请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 七、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及 转换” 相应 部分 。 3、基 金的 转 换 费用 本基金 的转 换费 率水 平 、 计算公 式 、 收 取方 式和 使 用方式 请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 七、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及 转换” 相应 部分 。 4、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费 率或 收 费方式 , 并最 迟将 于新 的 费率或 收费方 式开 始实 施前2个 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针 对特 定地域 范围 、特 定行 业、 特定职 业的 投资 者以 及以 特定交 易 方 式(如 网上 交易 、电 话交 易 等)等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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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85 间,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促 销活动 范围 内的 投资 者调 整基金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如 因 此 或其他 原因 导致 上述 费率 发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于 新费 率实 施日2 个 工作日 前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三)基 金的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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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86 十五、基金的会 计 和审计 (一) 基金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 按如下 原则 :如 果基 金合 同生效 少 于 2 个 月, 可以 并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日 常的 会计 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 面 方式确 认。 (二) 基金审计 1、 本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独立 的具 有证 券从 业资 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行 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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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87 十六、基金的信 息 披露 (一)本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 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 所 披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联 网网 站 ( 以下 简称 “网站 ” ) 等 媒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 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三)本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开 披 露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 外文 文 本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人 应 保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容 一 致。 两 种 文 本 发 生歧 义 的, 以 中 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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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88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3 日 前, 将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网站 上。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 基 金认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金 投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风 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服务 等内 容 。 本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在 每6 个 月结 束之 日 起45 日 内 ,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基 金 管 理人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 说明。 (2 ) 基 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 义务关 系 , 明 确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 的 法律文 件。 (3 )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 督 等活动 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法 律文 件。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 募 说明书 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3、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 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 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 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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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89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 投资人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 阅 或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 告 应当经 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本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报备 应当 采用电 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 式 。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 告,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本基 金管 理人 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 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 影响的 下列 事件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 (3)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 更; (6)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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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90 (8)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动 ; (9)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百分之 三十 ; (11) 涉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 产、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处罚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变 更; (17)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基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 五; (18) 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0) 基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本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 回; (22) 本基 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 其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支付 ; (24) 本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 回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26)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 立 即对该 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并予 以公 告 。 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召 集 人应当 至少 提 前40 日公 告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时 间、 会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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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9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本基 金管 理人 、本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不 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义 务的 ,召 集人 应当 履行相 关 信 息披露 义务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 息 披露事 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 容与格 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管 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定 期 报 告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金 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披露 信息, 并 且 在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业 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终 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的住所 ,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 众 查阅、 复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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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92 十七、风险揭示 与 管理 本基 金是一只 进行主动 投资的 混合型基 金,其风 险和预 期收益均 低于股票 型基金, 高于债 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 基金 。在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属于 风险 较高 、预 期收 益较高 的 基 金产品 。 本 基金 力争 在严 格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为投 资人谋 求资 本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一)证 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受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所引 起的 波动 ,将 对本 基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引起 市 场风险 的主 要因 素有 :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国 有股 减持 与流 通政策 等国 家经 济政 策的 变化 会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影响 ,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的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股市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因此 ,宏 观经 济运 行的 周期性 波动 将会 通过 证券 市场 反 映出来 ,对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平 产生 影 响 ,从 而产 生风险 。 3、 利 率风 险 利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 同 时也 影响到 证券 市场 资金 供求 关系 , 并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 上市 公司的 盈利 水平 , 上述 变化 将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 本基 金的 收 益 。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 竞 争、人 员素 质等 都会 导致 公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如果 本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盈利下 降 , 其股票 价格 可能 会下 跌 , 或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导致 本基 金投 资收 益 减少 。 虽 然, 本基金 可以 通过 多样 化投 资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 风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 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的利 润将 主要 采取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而 通货 膨胀将 使现 金购 买力 下降 ,从 而 影响基 金所 产生 的实 际收 益率。 (二)流 动性风险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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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93 由于我 国证 券市 场波 动性 大,在 市场 下跌 时经 常出 现交易 量急 剧减 少的 情况 ,如果 在 这 时出现 较大 数额 赎回 申请 ,则基 金资 产变 现困 难, 基金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 (三)管 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管理人 的知 识、 技能 、经 验、判 断等 主观 因素 会影 响其 对 相关信 息和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 影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本基金 将通 过 对 市场 走势 的正确 判断 实现 较高 的绝 对回报 ,但 并不 保证 基金 投资 收 益为正 。管 理人 可能 因信 息不全 等原 因导 致判 断失 误,使 得基 金投 资目 标无 法完成 , 甚 至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 (四)其 他风险 1.操作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 作 失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错 误 、 I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 2.技术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 错 而影响 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致 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基 金 管 理公司 、注 册登 记机 构、 销售机 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等。 3.法律 风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4.其他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金 融市 场危机 、行 业竞 争、 代理 商违约 、托 管行 违约 等超 出基金 管 理 人自身 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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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94 十八、基金合同 的 变更、终止与基 金 财产的清算 (一)基 金合同的变更 1、以 下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事 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 程 序;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同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 对 《 基金 合同 》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 ) 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应 当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形 。 2、 关于 《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 可 执行,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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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95 (二)基 金合同的终止 1、本 基金 出现 下列 情形 之 一的, 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后 将终 止: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3、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的清算 本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应当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6、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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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96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 算费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基 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例 进 行 分配。 8、基 金财 产清 算 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 由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金 合同》 终止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9、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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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97 十九、基金合同 的 内容摘要 (一)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 务 1、基金 管理 人的权 利和 义 务 A、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财产 ; (3 ) 依 照 《基 金合 同 》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 费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 基金 合同 》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必 要 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 择、 委托 、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 任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办理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 务并获 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费 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前 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 《 业务 规 则》 , 决 定和调 整除 调高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之外 的基 金相 关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13)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 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 他法律 行为 ;


(16)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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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98 的外部 机构 ;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B、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依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或 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事 宜; 如认 为基 金代 销 机构违 反《 基金 合同 》 、 基 金销售 与 服务代 理协 议及 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必 要 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 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管 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财 产 和基 金 管理 人 的 财 产相 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 的 不 同基 金 分别 管 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产 ;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确定基 金 份 额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9)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11)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 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另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人 泄露 ; (13) 按 《 基金合 同 》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 配 基金收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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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99 (14)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会 计 账册 、 报 表、 记录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 以上 ; (17)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随 时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料 ,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配; (19) 面临解 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 (20)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 管 人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 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 托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 的行为 承担 责任 ;但 因第 三方责 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而 基 金管理 人首 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第 三方 追偿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 行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 不 能生 效,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同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 束 后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定期 或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2、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与 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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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00 A、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2 ) 依 《 基金 合同 》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 收入;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呈 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和 深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开 设 银行 间 债 券托 管账 户 , 负责 基 金投资 债券 的后 台匹 配 及 资金的 清算 ; (7)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8)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B、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 悉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 管理 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保 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相 互 独 立;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别 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之 间 在 名册登 记、 账户 设置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除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定 开 设基 金 财产 的 资金 账 户 和 证券 账 户,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根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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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01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 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 基金 管 理 人的指 令 或 有 关 规定 向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支 付基 金 收 益和赎 回 款 项; (15)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与 义务 A、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合法 权益 )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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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02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 行使表 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B、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1)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内 ,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 金合 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 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 )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 自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代 销 机构处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A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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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03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事 项。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 对 《 基金 合同 》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 ) 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应 当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形 。 B


会议 召集 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 另 有约 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召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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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04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金 托管 人 自 行召 集。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 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 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而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 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点 、 方式和 权益 登 记日 。 C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间 、通 知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40 天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 身份 ,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 效期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2、采 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 方式,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托 的 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 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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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05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 托 管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 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结果。 D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出 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以 现场 开 会方式 召开 。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 管 理人或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 以 进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会 议通知 的 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相 符; (2 ) 经 核对 ,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利 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50%(含50%) 。 2、 通讯 开会 。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 按 《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提示 性公 告; (2) 会议 召集 人 在 基金 托 管人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公 证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基金托 管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 通知 不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含 50% ) ; (4) 上述 第(3 )项 中 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 ,同 时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 代 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 和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并与 基金登 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 符,并 且委 托人 出具 的代 理投票 授 权 委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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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06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 会 议通知 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份 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席 的投 资者 ;表 面符 合法律 法 规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 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E


议事 内容 与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终止 《基金 合 同》 、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以及 会议 召 集人 认为 需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论 的 其 他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含10% )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会 召集 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也 可以 在 会 议通 知发 出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案 , 临 时提案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至少 35 天 前提 交召 集人 并 由召集 人公 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 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 符合条 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30 天 前公 告 。 大 会召 集人应 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进 行 审 核: (1 ) 关 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 对于提 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 并且 不超 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 符 合上述 要求 的, 不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提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2 ) 程 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 可以对 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 出决 定 。 如 将提 案 进行分 拆或合 并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人 同意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变 更的 ,大 会主 持人 可以就 程 序 性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做出 决定 ,并 按照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序 进 行 审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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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07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其 时间 间隔不 少 于 6 个 月。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除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 修 改, 应当 最迟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公 告。 否则 ,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 应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30 日 的间 隔期 。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 票 人,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持 人 为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表 ,在 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 基 金托管 人授 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表 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 和 基金 托管 人 授权 代 表 均未能 主持 大会 , 则由 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表 决权 的50% 以 上 ( 含 50% ) 选举 产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人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 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 位名称 ) 、 身 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址 、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 位名称 )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2 个 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并 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 在 公证机关 监 督下 形成 决议 。 F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须经 参 加 大 会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或 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决权 的 50%以 上 ( 含50% ) 通过 方 为有效 ; 除下 列 第2 项 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三分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之 二 )通 过方 可 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 者 基金托 管人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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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08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提交 符合 会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符 合会 议通 知规定 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 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表决 。 G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大 会 召 集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举 三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人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响 计 票 的效力 。 (2 )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 票结果 。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在 宣布 表 决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 人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重 新清点 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和 表决 结果 。 H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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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09 者备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及 基金 管 理人网 站上 公告 。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 公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公 证机 构、公 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 约 束力。 (三)基 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及 基金财产的清算 A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 程 序;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同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 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 对 《 基金 合同 》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 ) 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应 当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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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10 他情形 。 2、 关于 《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 可 执行,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公 告。 B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C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为 6 个 月。 6、清 算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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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11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 算费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基 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例 进 行 分配。 8、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 由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金 合同》 终止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9、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 议的处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 经友好 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的 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由 败诉 方承 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 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 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 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投 资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基 金合 同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内 容应以 本 基 金合同 正本 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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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12 二 十、基金托管 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成立时 间:2002 年 12 月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证 监基 金字[2002]100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1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业 务 ;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它 业务 。 存续期 间: 五十 年或 股东 一致同 意延 长的 其他 期限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 赖 思斯 2、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5,640,625.71 万元 批 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于 中国 人民银 行专 门行 使中 央银 行职能 的 决定》 (国 发[1983]146 号) (二)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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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13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限于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 行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 券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 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股票 的主 要投 资对 象是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盈利 持续 稳定增 长 , 同时价 值被 市场 低估 的大 型上市 公司 股票 。投 资于 上述上 市公 司的 比例 不低 于本基 金 股 票资产 的 80% 。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季度 按照 双方 约定 的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该类上 市 公 司的股 票名 单, 并有 责任 确保该 名单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基 金托 管人 据此名 单 监 督本基 金投 资于 该类 型股 票的比 例。 债券 的主 要投 资对象 是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具有相 对 投 资价值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包括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 (公司 )债 与可 转换 债等 。如法 律 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它品 种, 本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以 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 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 金合同 》 禁 止投 资的 投资 工 具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 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 :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金 将基 金资 产 的 60 %-95%投资于 股票 ,基 金资 产的 5%-40%投 资于 债券 和现 金等固 定收 益类 品种 (其 中,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5%), 本基 金可 以投 资 于权证 ,权 证的 投资 比例 不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合 理的期 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 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可 以 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并 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 围 。 (2)根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 限制:


①本基 金 持 有一 家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②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同 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 得 超过该 证券 的10% ; ③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正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40% ; ④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和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为基 金资 产净 值 5 %以 上; ⑤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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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14 0.5%,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 金持有 同一 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该 权证 的 10% 。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 其规定 ; ⑥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 同 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证券投 资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 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本 基 金持有 的 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 殊品种 除 外; ⑦本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得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⑧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 行的流 通受 限证 券 , 其市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百 分之二 ; 本 基金 持有 的 所 有流通 受限 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过 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百分 之十 ;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协 商,可 对以 上比 例进 行调 整; ⑨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⑩本基 金的 建仓 期 为 6 个 月; ○ 11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上述限 制行 为为 引用 当时 有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的有 关限 制性 规定 , 《基 金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 制 的,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基金不 受 上 述限制 。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 公司合 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的 投资组 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例 ,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以 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例 限制 要求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 至 少提 前 2 个工 作 日正式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能 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施 ,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 督 。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5)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 比例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比例的监督和检 查自本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 资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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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15 行为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 股票或 债券 ; (6)买卖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 行为 。 上述禁 止行 为为 引用 当时 有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的有 关禁 止性 规定 , 如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 述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 受上述 规 定 的限制 。 4、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于基 金关 联 投资限 制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 先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单 及 其 更新, 加盖 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 确保 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名 单的 真实 性、 完整 性、 全 面性 。 基金管 理人 有责 任保 管真 实、 完 整、 全面 的关 联交 易名单 ,并 负责 及时 更新 该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回函 确 认 已知名 单的 变更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监 督流 程, 基金 管理 人仍违 规 进 行关联 交易 ,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 基 金从事 的关 联交 易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金 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止 该 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若基 金托 管人采 取必 要措 施后 仍无 法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 时, 基金托 管 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对于交 易所 场内 已成 交的 违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相 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 则的 规定进 行结 算, 同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5、 基金 托管 人 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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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16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行 间市 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 名 单,并 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则 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单 。基 金管 理人 应定 期或不 定 期 对银行 间市 场现 券及 回购 交易对 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 银行 间市场 交 易 对手时 须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申请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 收到后 , 对 名单进 行更 新。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生 效 , 新名单 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 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 仍执行 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的 , 基金托 管人 不 承 担责 任, 发生此 种情 形时 ,托 管人 有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市 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 按交 易对 手名 单中 约 定的 该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进 行交 易。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按 照 事先约 定的 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制 的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基 金 管 理人与 交易 对手 重新 确定 交易方 式, 经提 醒后 仍未 改正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基 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 (3)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 间市场 交易 的核 心交 易对 手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 中 国 银行 、 中国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和 交通 银行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可 以 根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 调整 核心交 易对 手名 单。 基金 管理人 有责 任控 制交 易对 手的资 信 风 险,在 与核 心交 易对 手以 外的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时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的 损 失 先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其 后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 行赔偿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作 中 严 格遵循 了上 述监 督流 程, 则对于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不 承担 赔偿 责 任 。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存款 银行 的 支付 能 力等涉 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的 风险 。本 基金 核心 存款银 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中 国 银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 国农业 银行 和交 通银 行, 本基金 投资 除核 心存 款 银 行以外 的 银 行存款 出现 由于 存款 银行 信用风 险而 造成 的损 失时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偿,之 后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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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17 权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 行赔 偿,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 作过程 中遵 循上 述监 督流 程,则 对 于 由于存 款银 行信 用风 险引 起的损 失, 不承 担赔 偿责 任。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一 致后,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况 对于 核心 存款 银行 名单进 行调 整。 7、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 )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遵 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行为 的紧 急通知 》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关 法 律 法规规 定。 (2) 流 通受 限证 券, 包括 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法 》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 开 发 行 股票 网 下配 售 部分 等 在 发 行时 明 确一 定 期限 锁 定 期 的可 交 易证 券, 不包 括 由于 发布重 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上 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质 押 券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基 金管 理 人董事 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金 投 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基 金管 理人还 应提 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 上述资 料应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 控制 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首次 执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两 个 工 作日内 ,以 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可 的方 式进 行确 认。 (4)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要 求 的有关 书面 信息 , 包 括但 不限于 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文件 、 发 行证券 数量 、 发行价 格、 锁定 期, 基 金 拟认购 的数 量、 价格、 总 成本、 总成 本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已持有 流通 受限 证券 市值 占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资金 划付时 间等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证 上 述 信息的 真实 、完 整, 并于 拟执行 投资 指令 前将 上述 信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 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即增 加已 持有 流通 受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的 提 供,从 而使 审核 指标 更为 完整。 (5)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基 金 管理人 是否 遵守 法律 法规 、 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 度、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情况 进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基金 托 管 人认为 上述 资料 可能 导致 基金 出 现风 险的 ,有 权要 求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 前 就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并 保留查 看基 金管 理人 风险 管理部 门 就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 具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 资料的 权利 。否 则, 基金 托管人 有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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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18 拒绝执 行有 关指 令。 因拒 绝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 责 任,并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行 监 督 职责, 导致 基金 出现 风险 ,基金 托管 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 算、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息 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及 其他 运作 违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基 金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管 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日 及时 核对 ,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 监 会。基 金托 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金 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违 反《基 金合 同》 而致 使投 资者遭 受 的 损失。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 约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报 告 中 国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 金托管 人并 改正 ,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要 求 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 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 采 取拖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警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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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19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 托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根 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 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 人 限期纠 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 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 在限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并予 协 助 配合。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基 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拒 绝、阻挠 基金管理 人根据 本协议规 定行使监 督权,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提 出 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财产的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2)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指 令, 不得自 行运 用 、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4) 基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与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 业 务 和其他 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格 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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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20 (5) 对于因 基金 认 ( 申) 购、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 责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并 通知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托管 人处的 , 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 金管理 人 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责 任。 2、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认购 资金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在 具 有托管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认购 专户 。该 账 户 由基金 管 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人数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业 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含2 名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有 效。 验资 完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 集的 属于本 基 金 财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 资产 托管专 户中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资 金 当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 基金 合同 》 生效 的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 理退款 事宜 。 3、基 金的 银 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托 管专 户, 保管 基金 的银 行 存款。 该资 产托 管专 户是 指基金 托管 人在 集中 托管 模式下 ,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与中 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进行一 级结 算的 专用 账户 。该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由 基金托 管 人 承担。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活 动, 均需 通过 基金 托管人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进 行。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银行 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 例》 、 《 利率 管理 暂行 规定 》 、 《人 民币 利率 管理 规定》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 及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的 其他 规定 。 4、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 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 基 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 在 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上 海 分公司/ 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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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21 圳分公 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金 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5、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 行 间同业 拆借 市场 的交 易资 格,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义 在 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托 管自 营账 户, 并由 基金托 管 人 负责基 金的 债券 的后 台匹 配及资 金的 清算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 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 回 购主协 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本 。 6、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开 立有关 账户 。该 账户 按有 关规则 使 用 并管理 。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托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其中 实物 证 券也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 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 中心的 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人 保 管 期间的 损坏 、灭 失, 由此 产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托管 人 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保管 。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的 重 大 合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便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各 持 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基 金管 理人在 合同 签署 后 5 个工 作日内 通过 专人 送达 、挂 号邮寄 等 安 全方式 将合 同原 件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合 同原 件应 存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各 自 文件保 管部 门 15 年 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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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22 (五)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及会计 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1)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复核 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额 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基 金资 产。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 则 应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 券投资 基金会 计核 算办 法》 及其 他法律 、 法 规的 规定。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资产 净值 并以 加密 传真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后, 签名、 盖章 并以 加密 传真 方式传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因此, 就与 本 基金有 关的会 计问 题,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2、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1) 估值 对象 基金的 估值 对象 为 基 金所 拥有的 股票 、 债 券、 权证 和银行 存款 本息 等资 产和 负 债 。 (2)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易 所上 市 的有 价证券 ( 包括 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 估值 日 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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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23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 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 净 价进行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 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 所上市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 送 股 、 转 增股 、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该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2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 监管机 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值 。 3、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从配 股除 权日 起到 配股确 认日 止, 如果 收盘 价高 于配股 价, 按收 盘价 高于 配股价 的差 额估 值。 收盘 价等于 或低 于配 股价 ,则 估值 为 零 。 4、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 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 从 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 按 国家 最新规 定估 值。 根据 《基 金法 》 , 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审 查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 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估 值差 错处 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基 金管 理人 对 不应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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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24 其承担 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追 偿。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 由 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的 损失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就 实际 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由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应 的责 任。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 采取了 必要 合理 的措 施后 仍不能 发现该 错误 , 进 而导 致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造成 投资 者或基 金的 损失 , 以 及由 此造成 以后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顺延 错误 而引起 的投 资者 或基 金的 损失, 由提 供错 误信 息的 当事人 一方 负责 赔偿 。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误 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相关 各方 应 本着勤 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核 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计 算 结果为 准对 外公 布,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以及 因该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顺延 错误而 引 起 的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赔偿责 任, 基金 托管 人不 负赔偿 责任 。 4、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按照 相关 各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 方法和 会计 处理 原则 ,分 别独立 地设 置、 登录 和保 管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对 相关各 方 各 自的账 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互相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方 法 存 在分歧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 原 因并纠 正, 保证 相关 各方 平行登 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若当 日核 对不 符, 暂时无 法 查 找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准 。 5、基 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月 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 在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每 六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 基金管 理人 对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一次并登 载 在网 站上 ,并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 金管理 人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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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25 每个季 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并 公告 ;在 会计 年度 半年终 了 后 60 日 内完 成半 年报 告编 制 并公告 ;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 90 日内 完成 年度 报告 编 制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对 报表 加盖 公章 后,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表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在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及时书 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管 理人在 半年 报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30 日内 进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 有 关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45 日内 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进 行调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的 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核对 无 误 后,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 盖业 务印鉴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 业务部 门 公 章的复 核意 见书 ,相 关各 方各自 留存 一份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应 当 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 表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公 告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 出 具相应 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权 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提 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六)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 记与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 基金 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权利登 记日 、 每年6 月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的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 目前 相关 规则 分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 管 方式可 以采 用电 子或 文档 的形式 。保 管期 限 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及 时 向基金 托 管 人 提 交下 列 日 期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基金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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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26 同》 生 效日、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利 登记 日、 每年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内 容必 须包 括持 有人的 名 称 和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其中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 日 内提交 ; 《 基金 合同 》生 效 日、 《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等 涉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限 为 15 年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务 以 外 的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 按 有关法 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责 任。 (七)争 议的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 协 商可以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 行 仲裁, 仲裁 的地 点在 北京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关 各方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用 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 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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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27 二十一、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下列 服务 。同时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投 资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对以 下服 务内 容进 行相 应调整 。 (一)网 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通过 招商 基金 网上 交易 平台,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易。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二)资 料的寄送服务 1、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按 照份 额持有 人的 定制 情况 , 提 供纸质 、 电子 邮件 或短 信 方式对 账单。 客户 可通 过招 商基 金客户 服务 热线 或者 网站 进行账 单服 务定 制或 更改 。服务 费 用 由本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客 户无需 额外 承担 费用 。 2、 由于 交易 对账 单记 录信 息属于 个人 隐私 , 如果 客 户选择 邮寄 方式 , 请务 必 预留正 确的通 讯地 址及 联系 方式 ,并及 时进 行更 新。 本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资料 邮寄 服务原 则 上 采用邮 政平 信邮 寄方 式, 并不对 邮寄 资料 的送 达做 出承诺 和保 证; 也不 对因 邮寄资 料 出 现遗漏 、泄 露而 导致 的直 接或间 接损 害承 担任 何赔 偿责任 。 3、 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经互 联 网传送 , 可能 因邮 件服 务 器解析 等问 题无 法正 常显 示原发 送内容 ,也 无法 完全 保证 其安全 性与 及时 性。 因此 招商基 金管 理公 司不 对电 子邮件 或 短 信息电 子化 账单 的送 达做 出承诺 和保 证, 也不 对因 互联网 或通 讯等 原 因 造成 的信息 不 完 整、泄 露等 而导 致的 直接 或间接 损害 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4、 根 据客 户的 需求 , 本 基金 管理人 可提 供如 资产 证明 书等其 它形 式的 账户 信息 资 料 。 (三)信 息发送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招商基 金管 理公 司网 站、 客 户服务 热线 提交 信息 定制 申请,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手机 短讯 或E-MAIL 方 式发 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定 制的 信息 。可 定制的 信 息 包括: 基金 净值 、 投 研观 点 、公 司最 新公 告提 示等 ,基金 公司 还将 根据 业务 发展的 实 际 需要, 适时 调整 定制 信息 的内容 。 除了发 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制的 各类 信息 外, 基金 公司也 会定 期或 不定 期向 预留 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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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28 机号码 及EMAIL 地址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发送 基金 分红 、 节日 问候、 产品 推广 等信 息。 如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不 希望 接收 到该类 信息 ,可 以通 过招 商基金 客户 服务 热线 取消 该项 服 务 。 (四) 网 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基金 账号/ 开 户证 件号 码及 登录 密码登 录招 商基 金网 站, 可享 有 账户查 询、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改 、理 财刊 物查 阅等 多项在 线服 务。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电 子邮 箱:cmf@cmfchina.com (五) 客 户服务 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天 候24 小时 的自 动语 音查询 服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进行基 金账 户余 额、 交易 情况、 基金 份额 净值 等信 息的查 询。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周 六天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每 天不 少于7 小时 的人 工 咨询服 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通 过该 热线 享受 业务 咨询、 信息 查询 、投 诉建 议、信 息 定 制、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招商基 金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 免长途 费) (六)客 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直销和 代销 机构 网点 柜台 的意见 簿、 基金 公司 网站 、客 户 服务热 线、 书信 及电 子邮 件等不 同的 渠道 对基 金公 司和销 售网 点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 诉 。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原 则上 是及 时回 复, 对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 投诉 ,基 金 公司将 在承 诺的 时限 内进 行处理 。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投 诉, 将在 顺延 的工 作日当 日 进 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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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29 二十二、其他应 披 露事项 1、 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途 牛金 服等 机构 为代 销机构 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并 参 与 其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12/5 2、 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华 信证 券为 代销 机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其 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 告 2016/11/30 3、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交 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手机 银行渠 道 基 金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手 续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6/11/29 4、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高 级管 理人 员变 更的 公告 2016/11/24 5、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旗 下基 金估 值变 更的 公告 2016/11/16 6 、 关 于 招 商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万 得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与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6/11/11 7、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降 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业 务最 低限 额的 公 告 2016/11/2 8、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相 关基 金增 加杭 州科地 瑞富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为 代 销 机构的 公 告 2016/10/26 9、招 商大 盘蓝 筹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6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2016/10/26 10、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蚂蚁 基金 基金 转换 费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10/24 11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产 品 参 加 渤 海 银 行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6/10/18 12、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产品 增加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机 构 的 公告 2016/9/27 13、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在新 浪仓石 开通 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2016/9/22 14、招 商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手 机银行 渠 道 基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手续费 率优 惠的 公 告 2016/9/21 15 、 招 商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上 海 基 煜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与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6/9/14 16、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蛋卷 基金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与 其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9/6 17、招 商大 盘蓝 筹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半 年 度报 告 2016/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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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30 18、招 商大 盘蓝 筹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半 年 度报告 摘 要 2016/8/24 19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产 品 增 加 江 南 农 商 银 行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2016/8/12 20 、 招 商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晟 视 天 下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与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6/8/5 21 、 招 商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中 民 财 富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与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6/8/5 22、 招商 大盘 蓝筹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二零 一六 年第 二 号) 2016/8/1 23 、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二零一六年第二号) 2016/8/1 24、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在大 同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通 定投业 务 的 公告 2016/7/29 25、招 商大 盘蓝 筹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第 2 季度报 告 2016/7/19 26、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估值 变更 的公 告 2016/7/13 27、招 商基 金关 于网 上直 销平台 开展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7/12 28、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陆金 所资 管为 代销 机构及 开通 定投 的公 告 2016/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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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31 二十三、招募说 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 式 (一)招 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和注 册登 记人 的 住所, 并刊 登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 网 站上 。 (二)招 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招募 说明 书,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 书的 复 印件,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的正 本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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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32 二十四、备查文 件 投资者 如果 需了 解更 详细 的信息 ,可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销售 代理 人申 请 查阅以 下文 件: 1、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招商 大盘 蓝筹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的 文件 2、 《招商 大盘 蓝筹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3、 《招商 大盘 蓝筹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4、 《招商 大盘 蓝筹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代销 协议 》 5、 《招商 大盘 蓝筹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 协议 》 6、 《律师 事务 所 法 律意 见书 》 7、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业 务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章 程 8、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 业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