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交银国企改革(519756)

交银国企改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 基 金 管 理 人 :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六 年 十二 月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每 6 个 月更新一次, 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 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 最后 1 日。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 【 重要提示】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 经 2015 年 4 月 1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证监许可 【2015 】613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6 月 10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 会 注 册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不 对 基 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s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投 资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最 低 收 益 ; 因 基 金 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 断市场, 对 投资本基金的意愿、 时 机、 数量等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投 资 人 根 据 所 持 有 份 额 享 受 基 金 的 收 益 , 但 同 时 也 需 承 担 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引 起 的 市 场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者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交 易 对 手 违 约 风 险 ;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的 特 定 风 险 ; 投 资 本 基 金 特 有 的 其 他风险 等 等 。 本 基 金 是 一 只 混 合 型 基 金 , 其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和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属 于 承 担 较 高 风 险 、 预 期 收 益 较 高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品种。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原则 , 在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2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10 日,有 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 ..................................................... 4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3 九、基金的转换 ..................................................... 56 十、基金的投资 ..................................................... 64 十一、基金的业绩 ................................................... 77 十二、基金的财产 ................................................... 79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80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 85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7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0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91 十八、风险揭示 ..................................................... 97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1 二十、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 103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9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3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5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7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39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4 一、绪言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和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交银施 罗 德 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 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 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5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 交 银 施 罗 德 国 企 改 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指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或本 招募说明书 指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 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6 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其后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7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投资试点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 自 境 外 的 人 民 币 资 金 进 行 中 国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或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 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 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 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 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交 银 施 罗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8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 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 托 管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 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 务的工作日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9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 间段 《业务规则》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及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份 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及其后修订,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 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指定的销 售 机 构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0 款 并 于 每 期 约 定 的 申 购 日 受 理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 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介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 克服的客观事件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1 三、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 金管 理 人 概 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8 月4 日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何万金 电话: (021)61055050 传真: (021)610550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 ) 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28 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 “ 交通银行 ” )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 二 ) 主 要成 员 情 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于亚利女士,董事长, 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 历任交通 银 行 郑 州 分 行 财 务 会 计 处 处 长 、 郑 州 分 行 副 行 长 , 交 通 银 行 财 务 会 计 部 副 总 经 理 、 总经理,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总经理, 交通银行首席财务官。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2 陈朝灯先生, 副董事长, 博士学位。 现任施罗德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总监兼专户管理部主管。 历任复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 景 顺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部门主管、投资总监。 阮红女士,董事,总经理,博士学位,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 长。历任 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海外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 经 理, 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 总经理。 徐瀚先生,董事,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历任交 通 银行香港分行电脑中心副总经理, 交通银行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 交通银行太平洋 信用卡中心副首席执行官、首席执行官。 孙培基先生,董事,学 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历任交通 银行财会部副处长, 交通银行董事会办公室副处长、 处长, 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高 级经理,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审计部副总经理。 孟方德先生,董事,硕 士学位。现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总裁。历 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投资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新加坡)有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施 罗 德 投 资 管 理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施 罗 德 投 资 管 理 ( 卢 森 堡 ) 有限公司总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日本)有 限公司总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英国区总经理及销售总监、全 球渠道销售业务总监。 谢丹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香 港 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 历任蒙特利尔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 国际货币基金经济学家 和高级经济学家,香港科技大学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系主任、 瑞安经管中心 主任。 袁志刚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历任复旦 大 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经济系系主任、经济学院院长。 周林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学位。 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 教授。历任复旦大学管理科学系助教,美国耶鲁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副教授, 美 国杜克 大学经济系副教授, 香港城市大学经济与金融系教授, 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 学凯瑞商学 院经济系冠名教授,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 教授 。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3 王忆军先生,监事长, 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战略投资部总经理。历任交通 银行办公室副处长,交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处长、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 理,交通银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江苏分行副行长。 裴关淑仪女士, 监事,双硕士学位。 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 经理、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职荷兰银行、渣打银 行 (香港) 有限公司、 MIDAS-KAPITI INTERNATIONAL LIMITED , 施罗德投资管理 ( 香港) 有 限 公 司 资 讯 科 技 部 主 管 、 中 国 事 务 联 席 董 事 、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总监。 张玲菡女士,监事、学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 历任中国银行福州分行客户经理, 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经理, 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渠道经理,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经理、 渠道部 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营销管理部总经理。 佘川女士, 监事、 硕士学位。 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运营总监。 历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发展部经理、 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 银河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员 、 监 察 部 总 监 ,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经 理 、 监察风控副总监 。 3 、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 阮红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许珊燕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历,高级经济师,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 有 限公司董事。历任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金融学院讲师,湘财证券有限责 任 公 司 国 债 部 副 经 理 、 基 金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 湘 财 荷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夏华龙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学历。历任中国地质大学经济管理系教师、经 济 学 院 教 研 室 副 主 任 、 主 任 、 经 济 学 院 副 院 长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副 处 长 、 处 长 、 高级经理、 副总经理;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 云南省曲靖市市委常委、 副市长(挂职)。 谢卫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 教 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所助理研究员; 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经理; 中 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证券总部 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4 苏奋先生, 督 察长, 纽约城市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市场 营销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交通银行纽约分行信贷管理部经理、 公司金融部经 理、 信用风险管理办公室负责人, 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投资并购高级经理, 交银施 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印皓女士, 副总经理, 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交通银行研究开发部 副主管体改规划员, 交通银行市场营销部副主管市场规划员、 主管市场规划员, 交 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高级经理、 高级经理, 交通银行机构业务部高级经理、 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 。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沈楠先生, 基金经理。 复旦 大学硕士,7 年证券行业经验。2009 年 6 月至 2011 年 3 月在长江证券担任高级分析师, 2011 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 任行业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自 2015 年 5 月 5 日起 担任交银施罗德主题优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自 2015 年 6 月 10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 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阮红(总经理)

















王少成(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齐晧(跨境投资总监、投资经理)








张鸿羽(研究部总经理)








于海颖(固定收益(公募)投资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上述各项人员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10 日,期后变动(如有)敬请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职责


1 、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5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承诺


1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 发 生;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 五 ) 基 金经 理 承 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6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六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内部 控 制 制 度


1 、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 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风险管理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 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7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进行检 查评估; 审查公司财务, 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合规 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 略 及 政 策 , 制 定 灾 难 复 原 计 划 及 紧 急 情 况 处 理 制 度 , 确 保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符 合 标 准 , 就潜在风险与相关 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评价、报告、 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 情况。


(6)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防范及控制措施, 组织执行, 并为每 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 汇总公司业务所有的风险信息, 独立识 别、 评估各类风险, 提出风险控制建议,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 现业务目标。


(7)审计部 审计部负责按照公司要求,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及行业规范, 结合公司战略发展 及管理目标 , 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适当性及运行的效果和效率进行独立评价, 协 助促进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完善,实现合规经营目标 。 (8)法律合规部 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的法律、 合规事务及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 依法维护公 司合法权益, 评估 并处理公司运营中发生的法律、 合规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 及时 向公司管理层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 (9)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 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 责 履 行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程 序 , 负 责 本 部 门 的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的 开 发 、 执 行 和 维 护 , 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8 (1)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了内控体系, 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 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监察活动独立,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 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 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 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 能 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 指 数 趋 势 、 行 业 及 个 股 的 风 险 , 以 便 公 司 及 时 采 取 有 效 的 措 施 , 对 风 险 进 行 分 散 、 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 使员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控制风险。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9 四、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 金托 管 人 情 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国 金 融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总 行 设 在 北 京 。 经国务院批准, 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 负债、 业务 、 机构网点 和员工。 中 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 为国内网点 最 多、 业务辐 射范围最广, 服务领域 最广, 服务 对象最多, 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 有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在 海 外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同 样 通 过 自 己 的 努 力 赢 得 了 良 好 的 信 誉 , 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 备 的 大 型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一 贯 秉 承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的 经 营 理 念 , 坚 持 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 发展, 立足 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 着 力打造 “伴 你成长” 服 务品牌, 依 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大的电 子化网络和 多 元 化 的 金 融 产 品 , 致 力 为 广 大 客 户 提 供 优 质 的 金 融 服 务 , 与 广 大 客 户 共 创 价 值 、 共同成长。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是 中 国 第 一 批 开 展 托 管 业 务 的 国 内 商 业 银 行 , 经 验 丰 富 , 服 务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20 优质, 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 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 认 证 , 表 明 了 独 立 公 正 第 三 方 对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运 作 流 程 的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的 健 全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着 力 加 强 能 力 建 设 , 品 牌 声 誉 进 一步提升, 在 2010 年首届 “ ‘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 获 “ 最佳 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 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称号;2013 年至2015 年 连 续 三 年 荣 获 上 海 清 算 所 授 予 的 “ 托 管 银 行 优 秀 奖 ” 和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 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 年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成立,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 内设综合管理处、 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处、 委托 资产托管处、 境外资产 托管处、 保 险资产托管处、 风险管理 处、 技术保障处、 营运中心、 市场营销处、 内控监管处、 账户管理处, 拥有先进的 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 、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140 名, 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30 余 名, 服务团 队成员专业水平高、 业 务素质好、 服务能力强, 高级管理 层均有 20 年 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6 年 9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332 只。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的 内部 风 险 控 制制 度 说 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21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托管 业 务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和 评 价 。 托 管 业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风 险 管 理 处,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独 立 行 使 监 督 稽 核 职 权。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 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 按 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 三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运作 基 金 进 行监 督 的 方 法和 程 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同、 托 管协议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和 禁 止 投 资 品 种 输 入 监 控 系 统 , 每 日 登 录 监 控 系 统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并 通 过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等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其他行为 。 当 基 金 出 现 异 常 交 易 行 为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针 对 不 同 情 况 进 行 以 下 方 式 的 处理: 1 、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 书面警示。 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方 式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 书面报告。 对投资比例超标、 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 金份 额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柜台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站及 手机 APP , 下同)。 机构名称 :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法定代表人 :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8 月4 日 电话: (021)61055724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 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5000 (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办 理 开 户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定期定 额投资、 转 换等业务,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 网上直销交 易 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2 、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2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 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5)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24 传真:0519-89995170 联系人:蒋姣 客户服务电话:96005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6)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电话:(0769)22866254 传真:(0769)22866282 联系人:林培珊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8)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25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 安 电话:(010)66568292 联系人:邓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2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26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3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4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刘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5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联系人:赵洁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27 网址:www.cnhbstock.com (1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17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8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19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28 住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 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0931)4890208 网址:www.hlzqgs.com (20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21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黄恒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22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29 住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www.jjm.com.cn (23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 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 洪诚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24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25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30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单丙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26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600735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薛年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28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31 电话:(021)20835789 传真:(021)20835879 联系人:周轶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2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0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


马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31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陈操 电话:(010)58325395 传真:(010)58325282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32 联系人:刘宝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http://8.jrj.com.cn/ (32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 层 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联系人: 苏昊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33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秋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34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联系人:薛长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33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35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联系人:俞申莉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网址:http://www.fofund.com.cn/ (36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37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电话:(0755)83999907-802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马力佳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om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34 (38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39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联系人:陈云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399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40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法定代表人:董浩 电话:(010)56580666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张婷婷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41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35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联系人:李晓明 客服电话:4000 178 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42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陆家嘴软件园 10 号楼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陆家嘴软件园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 徐鹏 客服电话:400-005-6355 网址:a.leadfund.com.cn (43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025)68206846 传真:(021)22268089 联系人:何庭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44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幢 1 号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幢 1 号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36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魏争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4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46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丁向坤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www.51jijinhui.com (47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


电话:(010)56642600 传真:(010)56642623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37 联系人:张晔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48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电话:(010)57298634 传真:(010)82055860 联系人:王英俊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49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联系人:叶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50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联系人:孙成岩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38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51) 北京 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中水大厦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 A 综合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联系人:李婷婷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网址: www.5irich.com (52) 日发 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 33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 3301 室 法定代表人: 周泉恭 电话:(021)61600500 传真:(021)61600602 联系人:蔡小威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1010,(021)61600500 网址:www.rffund.com (53) 上海 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200127 办公地址:上海市锦康路 308 号 6 号楼 6 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联系人:江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39 (54) 中证 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电话:(010)59336533 传真:(010)59336500 联系人: 孟汉霄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它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销 售 本 基 金,并及时公告。 ( 二 ) 注 册登 记 机 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 (010)50938617 传真: (010)50938907 联系人: 周莉 (三) 出 具法 律 意 见 书的 律 师 事 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睿 经办律师: 黎明、孙睿 (四) 审 计基 金 财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所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40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41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4] 月[14] 日证监 许可[2015]613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 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 2015 年 5 月 25 日起至 2015 年 6 月 5 日进行发售。 本基金设立募集 期共募集 3,429,779,242.25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54,422 户。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4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已于 2015 年 6 月 10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4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 购 和 赎回 的 场 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 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 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机构名称: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电话: (021)61055724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 傅鲸 客户服务热线: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定期定额投资、转换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网上直销 交 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2 、除基金管理人之外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五、 相关服务机 构”章节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投资人应当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 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not_title}


(二) 申 购 和 赎 回的 开 放 日 及时 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44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7 月10 日起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 购 和 赎 回的 原 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但申请经 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 、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除指定赎回外, 基金管理人按 “先进先出” 的原 则 , 对 该 持 有 人 账 户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处 理 , 即 登 记 确 认 日 期 在 先 的 基 金 份 额 先 赎 回 , 登 记 确 认 日 期 在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后 赎 回 , 以 确 定 被 赎 回 基 金 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 购 和 赎 回的 数 额 限 定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 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 (包括本基 金) 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45 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 笔10 元。 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其他销售机 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 低单笔 申购金额高于 10 元,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 , 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赎回 份额高于 1 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 3 、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 份时, 若当日 该账户同时有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 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 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申 购 和 赎 回的 程 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立 。 投 资 人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申 购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 赎 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 理人将在 T+7 日 (包 括该日) 内 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登 记 机 构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46 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包括该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 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依 法 对 上 述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并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日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 、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投资人 T 日申 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2 日起 (包括该日) 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2)投资人 T 日赎 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 (六) 基 金 的 申 购费 和 赎 回 费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申 购 金 额 (含 申 购 费 )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1.2%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47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8%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5%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柜 台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实 施 特 定申购费率。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等 , 具 体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本 公 司 将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柜 台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特 定 申 购 费 率 如 下表: 申购费率 申 购 金 额 (含 申 购 费 ) 特定申 购 费率 50 万元以下 0.6%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0.36%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16%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12%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2 、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 的赎回费, 对持续持 有期大于等于7日但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0.7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0.5% 的赎回费, 并 将 赎 回 费总 额 的75% 计 入 基 金 财产 ; 对 持 续持 有 期 大 于等 于3 个 月但 少 于6 个 月 的 投资人 收取0.5% 的赎回 费,并 将赎 回费总 额的50% 计入基 金财产 ;对 持续持 有期 大 于等于6个月的投资人, 应当将赎回费总额的25% 计入基金财产。 上述 “月” 指的是 30个自然日。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48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 日以内 1.5% 7 日(含)—30 日 0.75% 30 日(含)—1 年 0.5% 1 年(含)—2 年 0.25% 2 年以上(含) 0 上表中的“年”指的是365个自然日。 3 、网上直销的有关费率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公司网 站的“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以下简称“网上直销交 易平台” )办理开户和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等业务。通过网 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个人投资者将享受申购费 率优惠,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进行基金转换,从各基金招募说明书所载的零申 购费率的基金转换入非零申购费率的基金,转出与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补差费率 将享受优惠,其他费率标准不变。具体优惠费率请参见公司网站列示的网上直销 交易平台申购、定期定额 投资及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 公司网站。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 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 ,单笔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 ,单笔转换份 额不得低于 10 份,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它基金,单笔转换 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和限额要求,并依据相关法 规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告。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49 5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投 资 人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对 投 资 人 适 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 转换费率。 (七) 申 购 和 赎 回的 数 额 和 价格 1 、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 份额单位 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 (如有) ,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 申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 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 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非网上交易)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申购费率为 1.5%,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5% )=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37,893.14 份 即: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非网上交易),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 37,893.14 份基金份额。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50 例二: 某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申购费率为 0.6%,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0.6% )=99403.58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 元 申购份额=(100,000-596.42)/1.040=95,580.37 份 即:该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 95,580.37 份基金份额。 3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三:某投资者赎回持有的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30 日 ,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5%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50.80 = 10,109.2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4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 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包括该日) 内 公告。 遇特 殊情况, 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 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51 (八) 拒 绝 或 暂 停申 购 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 停 赎 回 或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的 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52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确 认 并 支 付 , 并 以 后 续 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 额 赎 回 的情 形 及 处 理方 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53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 刊登公 告或者通知销售机构代为告知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 停 申 购 或赎 回 的 公 告和 重 新 开 放申 购 或 赎 回的 公 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暂停结 束, 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 息披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不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 二 ) 基金 的 非 交 易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继 承 是 指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三 ) 基金 的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四 ) 定期 定 额 投 资计 划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54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是 基 金 申 购 业 务 的 一 种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向 相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交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资 金 账 户 内 自 动 扣 款 并 于 每 期 约 定 的 申 购 日 提 交 基 金 的 申 购 申 请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并 不 构 成 对 基 金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影 响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相 关 基 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 2015 年 7 月 9 日刊登公告自 2015 年 7 月 10 日 起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业务,具体开通销售机构名单和业务规则参见相关公告。 (十 五 ) 定期 定 额 赎 回业 务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请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定 期 定 额 赎 回 业 务 。 定 期 定 额 赎 回 业 务 是 指 投 资 人 可 以 委 托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每 月 固 定 时间从指定的基金账户代投资人赎回固定份额的基金。 本基金 2015 年 7 月 9 日刊 登公告自 2015 年 7 月 10 日起 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各销售网点开通 定期定额赎回业务。 投 资 人 通 过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定 期 定 额 赎 回 业 务 , 相 关 流 程 和 业 务 规 则 遵 循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详 情 请 咨 询 当 地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销 售 网 点 或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热 线(95599 )。 (十六) 基金 份 额 的 冻结 和 解 冻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十 七 ) 基金 上 市 交 易和 场 内 申 购赎 回 业 务 在 未 来 系 统 条 件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和/ 或开通场内申购赎回业务事宜。 具体上市交易和/ 或 开 通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的 安 排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提 前 发 布 公 告 , 并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关机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按照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 十 八 ) 基金 份 额 的 转让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55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九 ) 其他 业 务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形 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制 定 相 应 的 业 务 规 则 , 并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公 告。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56 九、基金的转换 ( 一 ) 基 金转 换 基 金 转 换 是 指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某 只 基 金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份 额 转 换 为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另 一 只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转 换 只 能 在 同 一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转 换 的 两 只 基 金 必 须 都 是 该 销 售 机 构 代 理 的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在 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同一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 二 ) 转 换业 务 办 理 时间 本基金 2015 年 8 月 4 日刊登公告自 2015 年 8 月 5 日起开放日常转换业务。 办 理 基 金 间 转 换 的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 其 它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进 行 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 资 人 可 在 基 金 开 放 日 申 请 办 理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与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相 同 。 由 于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系 统 差 异 以 及 业 务 安 排 等 原 因 , 开 展 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本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开通销售机构名单、 可转换旗下基金范围参见相关公告。 ( 三 ) 基 金转 换 的 程 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 、基金转换 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为投 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 查询转换的确认情况。 3 、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 (T 日) 。 投资人转 换基金成功的,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 T 日 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 有 效 性 确 认, 办 理 转 出基 金 的 权 益扣 除 以 及 转入 基 金 的 权益 登 记 ,在 T +2 日后 ( 包 含 该 日 ) 投 资 人 可 向 销 售 机 构 查 询 转 换 业 务 的 成 交 情 况 , 并 有 权 转 换 或 赎 回 该部分基金份额。 ( 四 ) 基 金转 换 的 数 额限 制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57 基 金 转 换 以 份 额 为 单 位 进 行 申 请 , 申 请 转 换 份 额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基金遵循 “ 份额转换” 的原则, 单 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 基金 持有人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成 其 它 基 金 , 单 笔 转 换 申 请 不 受 转 入 基 金 最 低 申 购 限额限制。 基 于 投 资 人 在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最 低 保 留 余 额 的 规 定 , 每 个 工 作 日 投 资 人 在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少 于 最 低 保 留 余 额 时 , 若 当 日 该 账 户 同 时 有 份 额 减 少类业务 ( 如赎回、 转 换出等) 被 确认, 基金 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 的 基 金 份 额 一 次 性 全 部 赎 回 。 因 此 , 如 果 某 笔 转 换 申 请 确 认 后 转 出 基 金 的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少 于 最 低 保 留 余 额 时 , 则 转 出 基 金 在 该 账 户 剩 余 的 基 金 份 额 将 被 全 部 赎 回 。 如 果 某 笔 转 换 申 请 确 认 后 转 入 基 金 的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少 于 最 低 保 留 余 额 且 该 账 户 当 日 有 份 额 减 少 类 业 务 被 确 认 , 则 转 入 基 金 在 该 账 户剩余的基金份额(包括该部分转换入确认份额)将随即被强制赎回。 ( 五 ) 基 金转 换 费 用 1 、 每笔基金转换视为一笔赎回和一笔申购, 基金转换费用相应由转出基金的 赎回费用及转出、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按 照 各 基 金 最 新 的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相 关 公 告 规 定 的 赎 回 费 率 和 计 费 方 式 收 取 , 赎 回 费 用 按 一 定 比 例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收 取 标 准 遵 循 各 基 金最新的更新招募说明书相关规定) ,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的 基 金 或 前 端 申 购 费 用 低 的 基 金 向 前 端 申 购 费 用 高 的 基 金 转 换 , 收 取 前 端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 从 前 端 申 购 费 用 高 的 基 金 向 前 端 申 购 费 用 低 的 基 金 或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的 基 金 转 换 , 不 收 取 前 端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原 则 上 按 照 转 出 确 认 金 额 对 应 分 档 的 转 入 基 金 前 端 申 购 费 率 减 去 转 出 基 金 前 端 申 购 费 率 差 额 进 行 补 差 ,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按 照 转 出 确 认 金 额 分 档 , 并 随 着转出确认金额递减。 4 、网上直销的申购补差费率优惠 为 更 好 服 务 投 资 者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可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58 以 通 过 “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 办 理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 其 中 部 分 转 换 业 务 可 享 受 转 换 费 率 优 惠 , 优 惠 费 率 只 适 用 于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无 优 惠 。 可 通 过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办 理 的 转 换 业 务 范 围 及 转 换 费 率 优 惠 的 具 体 情况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具体转换业务规则、 程序和数额限制, 以及转换费率水平、 基金转换份额的计 算 公 式 和 举 例 请 参 见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 列示的 相关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5 、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上述转换费用收费方 式 和 费 率 进 行 调 整 , 并 应 于 调 整 后 的 收 费 方 式 和 费 率 实 施 前 依 照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 六 ) 基 金转 换 份 额 的计 算 公 式 1 、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补 差 费= 转 入 确 认 金 额 ×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补差费率/ (1+ 对应 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补差费用的,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固 定金额的申购补差费)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 )/ 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比 例 结 转 的 账 户 当 前 累 计 待 支 付 收 益 (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 A 为 0)。 转 入 基 金 确 认 份 额 的 计 算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一: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趋势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半 年,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趋势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 交银成长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2.27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趋势前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成长前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59 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成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010=101,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1,000 ×0.5%=505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1,000-505=100,495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495 ×0/ (1+0 )=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0,495-0)/2.2700=44,270.93 份 例二: 某投 资者持有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0 份, 持有 期一年半, 转 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0 元, 交银趋势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0 元。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0 份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 银趋势前端基金份额(非网上交易) ,则转入交银趋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0 ×1.0200=1,02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20,000 ×0.05%=51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20,000-510=1,019,49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19,490 ×0.5%/ (1+0.5% )=5,072.09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19,490-5,072.09)/1.010=1,004,374.17 份 例三: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 份,转换申请当日交银 增利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 交银精选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2700 元。 若该 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精选前端基金份额(非网 上交易) ,则转入交银精选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0=125,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5,000 ×1.5%/ (1+1.5% )=1,847.29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5,000-1,847.29)/2.2700=54,252.30 份 例四: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 该 100,000 份基金份 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A/B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 货币 A 级 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A 类基 金份额(非网上交易) ,则转入确认的 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为: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60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0=10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 ×0.8%/ (1+0.8% )=793.65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0,000-793.65+61.52 )/1.2700=78,163.68 份 2 、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补 差 费= 转 入 确 认 金 额 ×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补差费率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 )/ 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比 例 结 转 的 账 户 当 前 累 计 待 支 付 收 益 (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 A 为 0)。 转 入 基 金 确 认 份 额 的 计 算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五: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主题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一 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主题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稳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2.27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主题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稳 健后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稳健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 ×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 ×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4,750-0)/2.2700=54,955.95 份 例六: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先锋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一 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先锋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61 净值为 1.00 元。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先锋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货币 , 则转入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 ×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 ×1.2%=1497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4,750-1497)/1.00=123,253.00 份 例七: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蓝筹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三 年半,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蓝筹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0.8500 元, 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蓝筹后端基金份额转 换为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0.850=8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85,000 ×0=0 元 转入确认金额=85,000-0=85,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85,000 ×0.2%=17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85,000-170)/1.0500=80,790.48 份 例八: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 该 100,000 份基金份 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货 币 A 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 则转入确认的交银增利 B 类基金 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0=10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 ×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0,000-0+61.52)/1.2700=78,788.60 份 ( 七 ) 业 务规 则 1 、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 代 理 的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在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处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 投 资 人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62 办 理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时 , 转 出 方 的 基 金 必 须 处 于 可 赎 回 状 态 , 转 入 方 的 基 金 必 须 处 于可申购状态。 2 、 投资人只能在相同收费模式下进行基金转换。 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只 能 转 换 到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的 其 他 基 金 ,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的 基 金 只 能 转 换 到 后 端 收 费 模式的其他基金。交银货币、债券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与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不受 上述收费模式的限制。


3 、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 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 转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进 行 计 算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固 定 价 1.00 元) 。 4 、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账户内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其他基金份额 时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将 自 动 结 转 该 转 出 份 额 对 应 的 待 支 付 收 益 , 该 收 益 将 一 并 计 入 转出金额并折算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但收益部分不收取转换费用。 5 、 转换后, 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 即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 将自转入基金份额被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6 、 根据旗下保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 以 及 在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 不 包 括 该 日 ) 赎 回 或 转 换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 其 赎 回 或 转 换 价 格 以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 八 ) 暂 停基 金 转 换 基 金 转 换 视 同 为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 和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 因 此 有 关 转 出 基 金 和 转 入 基 金 关 于 暂 停 或 拒 绝 申 购 、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形 和 公 告 的 有 关 规 定 一 般 也 适 用 于 暂 停 基 金 转 换 , 具 体 暂 停 或 恢 复 基 金 转 换 的 相 关 业 务 请 详 见 届 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布 的相关公告。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 该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总 份 额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总 份 额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份 额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总 份 额 后 的 余 额 )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 金 转 出 与 基 金 赎 回 具 有 相 同 的 优 先 级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 决 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 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 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 但 在 转 出 申 请 得 到 部 分 确 认 的 情 况 下 , 未 确 认 部 分 的 转 出 申 请 将 自 动 予 以 撤 销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63 不再视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转换申请。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64 十、基金的投资 ( 一 )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受益于国企改革红利的上市公司股票,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 理,在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二 )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中期票据、 货 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 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 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现金、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本基金投资受益于国企改革相关上市公司证券的比 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 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 三 )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 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周期和金融市 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 运用修正后的投资时钟分析框架, 自上而下调整基金大类资 产配置和股票行业配置策略, 确定债券组合久期和债券类别配置; 在严谨深入的股 票和债券研究分析基础上, 自下而上精选个券。 其中, 本 基金股票投资重点关注直 接受益于国企改革红利、 或在国企改革推动下盈利水平长期显著提升的其他上市公 司。


1 、资产配置 本基金利用经交银施罗德研究团队修正后的投资时钟分析框架, 通过 “自上而 下” 的定性分析 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形成对不同资产市场表现的预测和判断, 确定基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65 金资产在股票、 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各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 并随着各类证券 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动态调整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比 例,以规避或控制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 、行业配置 不同行业受宏观经济周期、 行业自身生命周期以及相关结构性因素的影响在不 同时期表现往往具有明显差异。 基金管理人采用多因素的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 和预测方法, 确定宏观及行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 得出各行业 的相对投资价值与投资时机。 其中, 本基金将 密切跟踪各类行业受益于国企改革红 利的程度,把握因直接或间接受益于国企改革红利的相关行业带来的投资机会。 3 、股票投资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研究团队自下而上的选股能力, 基于对个股深入的基本面研 究和细致的实地调研, 精选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管理人的股票投资具体 分以下几个层次进行: (1)品质筛选 筛选出在公司治理、 财务及管理品质上符合基本品质要求的公司, 构建备选股 票池。主要筛选指标包括: 盈利能力指标(如 P/E、P/Cash Flow 、P/FCF、P/S、P/EBIT 等) 经营效率指标(如 ROE、ROA、Return on operating assets 等) 财务状况指标(如 D/A、流动比率等) (2)价值评估 在公司备选股票池基础上, 本基金将进一步通过对备选上市公司详实的案头分 析和深入的实地调研, 以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公司价值进行综合评估, 构建 股票组合。 其中, 本基金重点关注直接或间接受益于国企制度改革红利的上市公司, 包括: 以上市公司作为平台, 通过产权制度改革 (如兼并重组、 整合上市、 引入 多 元股权结构等) 或管理制度改革 (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国企管理层股权激励 制度、市值利润考核等)等多种方式,提高经营效率和竞争力的上市公司股票; 受益于混合所有制改革、垄断领域对民营资本开放等制度红利获得发展机 遇或盈利水平显著提升的非国企上市公司。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66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对 所 关 注 的 重 点 上 市 公 司 进 行 内 在 价 值 的 评 估 和 成 长 性 跟 踪 研究,在明确的价值评估基础上精选优秀质地的投资标的构建股票组合。 4 、债券投资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和可转 换 债券等债券品种。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主动的投资管理方式, 获得与风险相匹配 的投资收益, 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 动性。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 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 政策变化作出判断, 运用数量化工具, 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作 出预测, 并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 收益率水平、 信用风险的大 小、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构造债券组合。在具体操作中,本基金运用久期控制 策 略、期限 结构配置策略、类属配置策略、骑乘策略、杠杆放大策略和换券等多种 策 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5 、权证投资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 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 理估值水平, 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 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 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属选择, 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6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择和把握 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7 、股指期货投资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本 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资组 合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 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 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基金管理人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确保 研究分析、 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及风险控 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 并明确相关岗位职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67 责。 此外,基金管理人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 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 四 ) 投 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中期票据、货币 市场工具、 现金、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证券品种; 本基金投资受益于国企改革相关上市公司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68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若投资股指期货,则: 1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2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 3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4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6 ) 本基金持有其他证券投资基金 (不含货币市场基金) ,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行 投 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中期票据,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0 )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1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根据协议 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69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 若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定 , 则当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修改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所受限制相应调整或取消。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70 ( 五 ) 业 绩比 较 基 准 60% ×沪深 300 指数+4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 沪深 300 指 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 数, 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和维护, 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A 股作为 样本编制而成。 该指数样本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投资 者可以方便地从报纸、 互联网等财经媒体中获取。 沪深 300 指数引进国际指数编制 和管理的经验, 编制方法清晰透明, 具有独立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 ; 与市场整体 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关度, 且指数历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 适合作为本基金 权益类资产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国债、 金 融债、 企业债、 央行票据及短期融资券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该指数旨在更 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 具有较强的市场代表性。 根据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 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 合理地 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 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又 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 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 则本基金管理 人 可 与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调 整 或 变 更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若变更基准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 单位变更、 指数更名等事项) ,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若变更基准指数涉及本基金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基准指数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 风 险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 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承担较高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 七 ) 基 金管 理 人 代 表基 金 行 使 股东 及 债 权 人权 利 的 处 理原 则 及 方 法 1 、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71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 利益。 ( 八 ) 基 金的 融 资 、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九 ) 投 资决 策 依 据 和投 资 流 程 1 、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公司投资及风险控制政策; (3) 宏观经济发展态势、 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 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4) 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 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 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 、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 职责是对基金的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性意见, 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审视投资组合 风险状况等。投资总监是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执行代表。 基 金 经 理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确 定 的 资 产 配 置 范 围 内 构 建 和 调 整 投资组合,并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中央交易室负责交易执行和一线监控。 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 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 、投资管理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 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金经理、 分析师、 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 又责任明确, 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 具体的投资 管理程序如下:


(1) 研究部宏观分析师、 策略分析师、 行业分析师、 信用分析师、 数量分析 师 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72 (2) 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决策会议, 对资产配置比例提出指导性意见, 并讨论股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3)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 依据宏观分析师、 策略分析师的宏观 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 行业分析师的行业分析和个股研究、 信用分析师的债券市场 研究和券种选择、 数量分析师的定量投资策略研究, 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控 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4)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中央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5) 交易指令通过风控系统的自动合规核查后, 由中央交易室执行, 中央交易 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6) 基金经理对每日交易执行情况进行回顾, 并审视基金投资组合的变动情况; (7) 风险管理部定期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 量化投资部定期完成基 金业 绩评估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 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作 出调整。 (十 ) 基 金投 资 组 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6 年 10 月 24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 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为 2016 年 7 月 1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 计 师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217,406,649.69 83.77 其中:股票 1,217,406,649.69 83.77 2 固定收益投资 - -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73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9,895,359.85 5.5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144,390,344.71 9.94 7 其他资产 12,456,183.12 0.80 8 合计 1,454,148,537.37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9,795,606.00 0.68 B 采矿业 46,095,058.20 3.19 C 制造业 734,614,338.01 50.7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62,303,486.58 4.31 E 建筑业 49,081,037.05 3.39 F 批发和零售业 80,033,870.20 5.5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3,309,992.23 1.61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2,641,249.32 2.26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74 J 金融业 5,922,548.65 0.41 K 房地产业 28,312,452.41 1.96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2,412,523.00 1.5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3,543,016.52 3.01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2,419,573.68 2.93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6,921,897.84 2.55 S 综合 - - 合计 1,217,406,649.69 84.15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沪港通投资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00821 京山轻机 3,099,901 46,498,515.00 3.21 2 300161 华中数控 1,728,836 43,895,146.04 3.03 3 000636 风华高科 4,363,500 42,936,840.00 2.97 4 600500 中化国际 3,854,612 37,004,275.20 2.56 5 600963 岳阳林纸 4,566,220 36,529,760.00 2.53 6 600619 海立股份 2,394,400 31,869,464.00 2.20 7 000538 云南白药 447,931 31,010,263.13 2.14 8 000937 冀中能源 4,854,080 30,289,459.20 2.09 9 600967 北方创业 2,390,841 27,948,931.29 1.93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75 10 000727 华东科技 7,400,000 26,344,000.00 1.82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代码 名称 持仓量 合约市值 ( 元) 公允价值变 动( 元) 风险说明 IF1610 IF1610 15.00 - 14,613,300.00 -232,980.00 - IC1612 IC1612 30.00 - 36,944,400.00 -581,640.00 -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 元) -814,620.00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 元) - 6,839,700.0 0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 元) 1,117,220.0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76 0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本基 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资组合的 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本基金的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影响不大, 符合本基金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 。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在 本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未 受 到 公 开 谴 责和处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536,100.4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0,584.11 5 应收申购款 44,878.5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77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流通受限 情况说明 1 000538 云南白药 31,010,263.13 2.14 重大事项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师审计。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 计入费用后实际 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1、基金 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过去三个月 5.93% 0.73% 2.72% 0.48% 3.21% 0.25% 2016 年上半 年 度 -14.63% 2.12% -8.56% 1.11% -6.07% 1.01% 2015 年度 (2015 年 6 8.70% 1.78% -16.65% 1.69% 25.35% 0.09% 9 合计 11,641,563.12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78 月 10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注: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由 “60% × 沪深300指数+40%× 中信 标普全债指数 ” 变更为“60% × 沪深300指数+40%× 中证综 合债券指数” ,下图同。详 情见本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9月28日发布的《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的公告》 。 2 、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 年 6 月 10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5 年 6 月 10 日,截至报告期期末,本基金已完 成 建 仓 但 报 告 期 期 末 距 建 仓 结 束 未 满 一 年 。 本 基 金 建 仓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的 6 个月。截至建仓期结束,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 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79 十二、基金的财产 ( 一 ) 基 金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相独立。 ( 四 )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和 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80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 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衍生工具和其它投资等持续以公允 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及负债。 ( 三 ) 估 值方 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另有规定的除外) , 以其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2 、证券交易所发行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81 (4) 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3 、 银行间市场上市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银 行 间 市 场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 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 价 估值。 5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6 、 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如有新增 事项, 按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 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 估 值程 序 1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如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82 ( 五 ) 估 值错 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 3 位以内(含第3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 合 理 的 措 施 后 仍 不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造 成 投 资 人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以 及 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投 资 人 或 基 金 的 损 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错 误 等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估 值 错 误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更正。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83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84 (六)暂 停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基 金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 特 殊情 形 的 处 理 1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 证券经纪机构、 期货公司 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85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 一 ) 基 金利 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 基 金可 供 分 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 基 金收 益 分 配 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 次,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 收 益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 益分 配 方 案 的确 定 、 公 告与 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六 ) 基 金收 益 分 配 中发 生 的 费 用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86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七 ) 收 益分 配 方 式 的修 改 投 资 人 可 至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的 修 改 , 投 资 人 对 本 基 金 不 同 的 交 易 账户可设置不同的收益分配方 式。 投资人同一日多次申报收益分配方式变更的, 按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最终 确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以登记机构记录为准。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87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 基 金费 用 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 二 ) 基 金费 用 计 提 方法 、 计 提 标准 和 支 付 方式


1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顺 延 至 最 近 可 支 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方法如下: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88 H =E ×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顺 延 至 最 近 可 支 付日支付。 (3)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 公 式 和 收 取 方 式 详 见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一章。 (2)赎回费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 公 式 和 收 取 方 式 详 见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一章。 (3)转换费 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转换”一章。 ( 三 ) 不 列入 基 金 费 用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等 相 关 费 率 。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89 登公告。 ( 五 ) 基 金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90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 基 金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 金的 年 度 审 计


1 、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91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二 )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承 诺公 开 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 ,不 得 有 下 列行 为 :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五 ) 公 开披 露 的 基 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9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上。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93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 报 告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94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9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不 依 法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的 , 召 集 人 应 当 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 、 本基金 投资股指期货, 需按照 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标等, 并 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 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 、 本 基 金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内 所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 信 息披 露 事 务 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 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 基金合同》 终止后十年 。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96 ( 七 ) 信 息披 露 文 件 的存 放 与 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97 十八、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 资 ,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 投 资 人 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 险 , 既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也 包 括 基 金 自 身 的 管 理 风 险 、 技 术 风 险 和 合 规 风 险 等 。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 当 单 个 交 易 日 基 金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时 , 投 资 人 将 可 能 无 法 及 时 赎 回 持 有 的 全 部 基 金 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 资 人 投 资 不 同 类 型 的 基 金 将 获 得 不 同 的 收 益 预 期 , 也 将 承 担 不 同 程 度 的 风 险 。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 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 判 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 。 定 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 封转开、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 不会 改变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 募集或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 初始面值或 1 元 附 近 , 在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下 , 基 金 投 资 仍 有 可 能 出 现 亏 损 或 基 金 净 值 仍 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不 构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98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 一 ) 市 场风 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 发 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 的 特 点 ,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将 对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产 生 影 响 , 从 而 对 基 金 收 益 造成影响。 3 、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 人 员 素 质 等 , 这 些 都 会 导 致 企 业 的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或 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虽 然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投 资 多 样 化 来 分 散 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 货 膨 胀 抵 消 , 从 而 使 基 金 的 实 际 收 益 下 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 二 )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相 关 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三 ) 流 动性 风 险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99 本 基 金 属 于 开 放 式 基 金 , 在 基 金 的 所 有 开 放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都 有 义 务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 如 果 基 金 资 产 不 能 迅 速 转 变 成 现 金 , 或 者 变 现 为 现 金 时 使 资 金 净 值 产 生 不 利 的 影 响 , 都 会 影 响 基 金 运 作 和 收 益 水 平 。 尤 其 是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如 果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能 力 差 , 可 能 会 产 生 基 金 仓 位 调 整 的 困 难 , 导 致 流 动 性 风 险 , 可 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 四 ) 信 用风 险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者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 五 ) 本 基金 投 资 策 略所 特 有 的 风险 本 基 金 属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 通 过 在 股 票 、 债 券 等 各 类 资 产 之 间 进 行 配 置 来 降 低 风 险 , 提 高 收 益 。 如 果 股 票 市 场 和 债 券 市 场 同 时 出 现 下 跌 , 本 基 金 将 不 能 完 全 抵 御 两 个 市 场 同 时 下 跌 的 风 险 , 基 金 净 值 将 出 现 下 降 。 此 外 , 本 基 金 在 调 整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时 , 可 能 由 于 基 金 经 理 的 预 判 与 市 场 的 实 际 表 现 存 在 较 大 差 异 , 出 现 资 产 配置不合理的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 六 ) 投 资股 指 期 货 的特 定 风 险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于 股 指 期 货 , 股 指 期 货 作 为 一 种 金 融 衍 生 品 , 其 价 值 取 决 于 一 种 或 多 种 基 础 资 产 或 指 数 , 其 评 价 主 要 源 自 于 对 挂 钩 资 产 的 价 格 与 价 格 波 动 的 预 期。 投资股 指期货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 流动性 风险、 基差 风险、 保证金 风险、信用风险 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市场风险 是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 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 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 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 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 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 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00 此外,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 并且其 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也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 七 ) 其 他风 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 因基金 业务快速发展, 在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 制度建立等方面的 不 完善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 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 战争、 自 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01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 《 基金 合 同 》 的变 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 《 基金 合 同 》 的终 止 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02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 清 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剩余 资 产 的 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 七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账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03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一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的 权 利与 义 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 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 金托管 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纪机构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04 (16 )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 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 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05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 件, 《基金合同 》 不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06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自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依 《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协助开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 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协助开立 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07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08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直至 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持有 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 《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09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守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 规则; (10 )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监 管 机 构 依 法 要 求 提 供 的 信 息 , 以 及 不 时 的 更 新 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召 集 、议 事 及 表 决的 程 序 和 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10 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 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范围内, 且在对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 变 更 或 增 加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11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12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计票效力。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 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 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 集人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13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基 金 总 份 额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具书 面意见; 4 )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本基金可采用 网 络 、 电 话 、 短 信 等 其 他 非 书 面 方 式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向 其 授 权 代 表 进 行 授 权 ; 本 基 金 亦 可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 短 信 等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非 现 场 方 式 与 现 场 方 式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并 表 决 , 具 体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并 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 其 他 事 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14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 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 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 二) 通过方 可做出。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15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16 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 本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 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 基 金合 同 解 除 和终 止 的 事 由、 程 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 变更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17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4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18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 争 议解 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除 非 仲 裁 裁 决 另 有 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 基 金合 同 存 放 及投 资 者 取 得基 金 合 同 的方 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资 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构 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19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一 ) 托 管协 议 当 事 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成立日期:2005 年8 月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 理买卖外汇; 结汇、 售 汇; 从事银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20 务; 代理资 金清算; 各 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 性银行、 外 国 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 贷 款业务; 贷款承诺;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 借款; 发行 、 代理发行 、 买卖或代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 兑 和贴现; 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币兑换; 外汇担保;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企 业 、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存 管 业 务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产 业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 代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 电 话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业 务 ;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交 易 业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等 监 管 部 门 批 准的其 他业务。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的业 务 监 督 和核 查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和 交 易 对 手 库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货币市 场工具、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券、 股 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其余资产投资于 债券、 中期票据、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 品 种 ; 本 基 金 投 资 受 益 于 国 企 改 革 相 关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本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者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21 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本基金的基 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4) 本基 金持有其他证券投资基金 (不含货 币市场基金) , 其市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 行。; (6)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根据协议 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7)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 金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9)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 托 管 的 全 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中期票据,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22 (12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 (13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中期票据、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现 金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 品 种 ; 本 基 金 投 资 受 益 于 国 企 改 革 相 关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4 )本基金若投资股指期货,则: 1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2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3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4 ) 本基金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 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 ) 本 基 金 不 得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中 有 关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投 资 比 例 的 规 定; (16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 货市场波动、 证 券发行 人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 改革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23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条 款 中 , 若 属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 则 当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修 改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所受限制相应调整或取消。 3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十五 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单及其更新,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 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 交易名单, 并负 责 及 时 更 新 该 名 单 。 名 单 变 更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确 认 已 知 名 单 的 变 更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监 督 流 程 , 基 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4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理 由 , 在 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2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24 托 管 人 完 成 确 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但 不 承 担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造 成 的 损 失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何损失和责任。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 严格遵守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 律法规, 以 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 各项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6 、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25 传 推 介 材 料 上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并 将 在 发 现 后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 7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 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 非公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控 制 预 案 等 规 章 制 度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基 金 流 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 免 基 金 出 现 流 动 性 风 险 。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须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经 董 事 会 通 过 之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将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以 及 董 事 会 批 准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的 决 议 提 交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据 此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投资行为。 (4)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人提 供 有 关 非 公 开 定 向 增 发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相 关 信 息 , 具 体 应 当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与承销 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 缴款通知书、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划款 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 如认为因市 场 出 现 剧 烈 变 化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具 体 投 资 行 为 可 能 对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较 大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和 整 改 , 并 做 出 书 面 说 明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事 先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其 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26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能 够 正 常 查 询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产 生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登 记 存 管 问 题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的 责 任 与 损 失 ,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 了 虚 假 的 数 据 , 导 致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后 果 。 除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能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本 协 议 履 行 职 责 外 , 因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产 生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本 协 议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后 不 承担上述损失。 8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前, 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相应的风险 控 制 补 充 协 议 , 并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补 充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投资管理制度。 9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27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由, 拒绝 、 阻挠对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 诈 等手段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 的业 务 核 查 1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协 助 开 立 股 指 期 货 业 务 相 关 账 户 及 交 易 编 码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并改正。 3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由, 拒绝 、 阻挠对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 基 金财 产 保 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 基金的任何财产。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28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协助开立股 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申购、 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的认购款项应存于专用账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 募 集 到 的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的 基 金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 支 付 赎 回 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29 (3)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为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设、 使用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 则 基金托管人 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与 结 算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30 (2) 法律 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 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妥 善 保 管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 五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计算 与 复 核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后 得 到 的 数 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但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 、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行。 ( 六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的 登 记与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31 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登 记 机 构 编 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审 核 并 提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任 意 一 个 交 易 日 或 全 部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 6 月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 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发 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为15 年。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 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除 非 仲 裁 裁 决 另 有 规 定 , 仲 裁 费 用、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八 ) 托 管协 议 的 变 更与 终 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生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32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33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 持 有人 交 易 资 料的 寄 送 服 务


1 、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人可在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 打印确认单;


2 、 本基金管理人将向持有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 需要订阅或取消的客户 可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 ,021-61055000)联系。 ( 二 ) 网 上直 销 服 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 直 接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的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办 理 开 户 和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转 换 等 业 务 。 通 过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办 理 本 基 金 申 购 和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将 享 受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 通 过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进 行 基 金 转 换 , 从 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的 零 申 购 费 率 的 基 金 转 换 入 非 零 申 购 费 率 的 基 金 ,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前 端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将 享 受 优 惠 , 其 他 费 率 标 准 不 变 。 具 体 优 惠 费 率 请 参 见 公 司 网 站 列 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 公 司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已 开 通 的 银 行 卡 及 各 银 行 卡 交 易 金 额 限 额 请 参 阅 本 公司网站。 在 条 件 成 熟 的 时 候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的 发 展 状 况 , 适 时调整可用于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 三 ) 信 息咨 询 、 查 询服 务


投资人如果想查询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 分红方式状态、 基金账户余额、 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 等 信 息 , 请 拨 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700-5000 ,021- 61055000 ) 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进行咨询、查询。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投 资 人 预 设 基 金 查 询 密 码 , 预 设 的 基 金 查 询 密 码 为 投 资 人 开 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 不足 6 位数字的, 前面加 “0” 补足。 基金查询密码用 于 投 资 人 通 过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查 询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账 户 和 交 易 信 息 。 投 资 人 请 在 其 知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34 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 四 ) 基 金转 换 业 务 本基金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实施方法请参见相关公告。


( 五 ) 定 期定 额 投 资 计划 本基金已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实施方法请参见相关公告。


服务联系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电子信箱:services@jysld.com 投资者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35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 日期 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 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 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电子交易平台基金 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6-29 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 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 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电子交易平台 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7-1 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在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 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电子交易平台 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7-1 4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2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7-21 5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 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 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电子交易平台 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7-22 6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6 年第 1 号)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7-23 7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7-28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36 8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奕 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 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8-5 9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浙 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 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基金前端申购 (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8-19 10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6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8-27 1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 行基金前端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9-20 1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10-11 13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3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10-25 1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 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 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其基金前端申 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11-2 15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日 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 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11-9 16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 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 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基金前端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11-11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37 17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 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旗下 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基金前端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11-11 18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11-15 19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 行基金前端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11-29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38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场 所 ,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查 阅 ;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对 投 资 人 按 此 种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139 二十五、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准 予 交 银 施 罗 德 国 企 改 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注册的文件


(二)《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六 ) 关 于 申 请 募 集 注 册 交 银 施 罗 国 企 改 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