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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优质增长混合(180010)

银华优质增长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银华优质增长混合型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银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基 金 管理 人 :银 华 基金 管 理 股份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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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6 年 4 月 24 日证监基金字[2006]76 号文核准募 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期为 2006 年 6 月9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9 日,有关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9 月30 日,所披 露的投资组合为 2016 年3 季度的数据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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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8 六、基金的募集 .............................................................. 3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 41 九、基金的投资 .............................................................. 48 十、基金的业绩 .............................................................. 58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8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60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4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5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 72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3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6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98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99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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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银华优质增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 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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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银华优质增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 《 银 华 优 质 增 长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该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募说 明书: 指 《 银 华 优 质 增 长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 《 银 华 优 质 增 长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托管协议 指 《 银 华 优 质 增 长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其 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6 月1 日起施行的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0 年10 月 25 日修 订通过、2011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 《运作办法》 : 指 2004 年6 月 29 日由中 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由中 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不 时 作 出 的 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 本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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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注册登记机构: 指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设 立 的 证 券 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第 九 部 分 之 规 定 召 集 、 召 开 并 由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 自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告 的 发 售 开 始 之 日 起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止的期间,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 基 金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及 募 集 金 额 超 过 核 准 的 最 低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及 最 低 募 集 金 额 , 并 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定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 基 金 法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后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书 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 投 资 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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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合同规定的条件, 要求基 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条 件 ,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投 资 时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 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 网 站; 基金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交易账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该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 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 T 日后( 不包括 T 日 )第 n 个工 作日,n 指自 然数; 基金收益: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 金 持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申 购 款 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 得 的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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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金单位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地 方 法 规 、 地 方 规 章 、 部 门 规 章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对 于 该 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 任 何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克 服 、 无 法 避 免 的 事 件 和 因 素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 地 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 、 没 收 、 法 律 变 化 、 突 发 停 电 或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 证 券 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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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三 、 基 金管理 人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 办公楼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 年5 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 华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2001 年5 月28 日 , 是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证 监 基 金 字 [2001]7 号文 ) 设立的全国 性资产管理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2 亿元人民 币, 公司的股权结构 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49% ) 、 第 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29% ) 、 东 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21% ) 及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1% ) 。 公 司 的 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公司注册地为广 东省深圳市。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 年8 月9 日起变更 为 “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运作规范, 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下设 “战略委员会” 、 “风 险控 制委员会” 、 “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 “审 计委员会” 四个专业委员会, 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 制定相应的政策, 并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 由4 位监事组 成,主要负 责检查公司 的财务以及 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 人 员 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 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 投资管理 二部、 投资管理三部、 量化投资部、 境外投资部、 养老金投资部、FOF 投资管理部、 研究部、 市场营销部、 机构业务部、 养老金业务部、 交易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 国际合 作与产品开 发 部、 运作保障部、 信息技术部、 互联网金融部、 战略发展部、 投资银行部、 监察稽核部、 人 力资源部、 公司办公室、 行政财务部、 深圳管理部等24个 职能部门, 并设有北京分公司、 青 岛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 此外, 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同时下设“ 主动型A 股投 资决策、固 定收益投资 决策、量化 和境外投资 决策”三个 专门委员 会。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 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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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王珠林先生 : 董事长, 经 济学博士。 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 , 甘肃省证券 公司发行部经理 ,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 西南证券副总裁, 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 , 西南证券董事、 总裁 ; 还曾 先后担任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券 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 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现任 公司董事长、 西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 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 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中 航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 钱龙海先生 : 董事, 经济 学硕士 。 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理; 佛山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 总裁 , 兼任第 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并 任中国证券 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 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第五届副主任委员, 深圳市 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李福春先生 :董事,中共党员,研究生,高级工程师 。曾任一汽集团公司发展部部长、 吉林省经济 贸易委员会副主任、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长春市副市长、 吉林省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秘书长。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吴坚 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曾任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 重庆市证券 监 管办公室副处长,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 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重庆上市 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 重庆直升机 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华融渝富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重庆股份转让中心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西证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重庆仲裁委仲裁员。 王立新先生 : 董事, 总经 理 , 经济学博士。 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 中央党校研究生 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 长江商学院EMBA。 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中国农 村 发展信托投资公司、 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 参与筹建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并历 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 市场拓展部总监。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银华财 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长。 此外, 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 香山论坛发起理事、 秘书长、 《中 国证券投资 基金年鉴》 副主编、北 京大学校友 会理事、北 京大学企业 家俱乐部 理事、北京大学哲学系系友会秘书长、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后, 教授, 博 士生导师, 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培训 中心主任、 院长助理、 副院长。 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党委书记、 所长, 中国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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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 ,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兼职教授, 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西南财经大 学保险学院暨社会保障研究所兼职教授,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 独立董事, 管理学博士, 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 博士 生 导师、 国务院 “政府特殊津贴” 获得者, 全国先进会计 (教育) 工作者,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 会非执业会员。 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 中国会计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中 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 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 中国优选法统筹与 经济数 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邢冬梅女士 :独立董事 ,法律硕士 ,律师。曾 任职于司法 部中国法律 事务中心(后更名 为信利律师 事务所) ,并 历任北京市 共和律师事 务所合伙人 。现任北京 天达共和律 师事务所 管理合伙人、金融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副会长。 封和平先生: 独立董事, 会计学硕士, 中国注册会计师。 曾任职于财政部所属中华财务 会计咨询公司, 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 合伙人,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人、 北京主管合伙人, 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 还曾担任中国证监会 发行审核委员会 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审核委员会委员 、第29 届奥运会北 京奥组委财务顾问。 现任普华永道高级顾问,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王芳女士: 监事会主席, 研究生学历。2000 年至2004 年任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支 持部经理 ,2004年10 月起 历任第一创业证券有限公司 首席律师、 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合规总 监、 副总裁。 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 合规总监、 首席风险官, 兼任第一创 业摩根 大通证券有限公司 董事。 李军 先生: 监事, 管理学博士。 曾任四川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教师, 西南证券股份有 限 公司成都证券营业部咨询部分析师、 高级客户经 理、 总经理助理、 业务总监, 西南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 此外, 还曾先后担任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评 价处( 企业监 管三处) 副处 长、 企业管理三处副处长、 企业管理二处处长、 企业管理三处处长, 并曾兼任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 理部总经理。 龚飒女士 : 监事, 硕士学历。 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人 , 泰达 荷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 ,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经理 , 交银施罗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现任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杜永军 先生: 监事, 大专学历。 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 , 北京赛特饭店财务部主管、 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公司行政财务部总监助理。 封树标先生 : 副总经理, 工学硕士。 曾任国信证券天津营业部经理、 平安证券综合研究 所副所长、 平安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广发 基金机构投 资部总经理 等职 ,2011 年3 月加盟银 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任 公司总经理 助理 。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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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投资管理二部总监及投资经理。 周毅先生 : 副总经理。 硕士学位, 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 巴克莱银 行 量化分析部 副总 裁及巴 克莱亚太有 限公司副董 事等职。2009 年9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曾担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及银 华 抗通胀主题 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经理和公 司总经理助 理职务。现 任公司副总 经理, 兼 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 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 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并同时兼任银华深证1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中证800 等权重 指数增强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 :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机械工业部主任科员;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基 金管理部总经理; 自2001 年 起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 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 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杨文辉先生, 督察长, 法学博士。 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董事。 2. 本基金基 金经理 王华先生, 硕士学位,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曾任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2000 年10 月加盟银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 , 先后在研究策划部、 基金经理部工作, 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投 资管理一部总监及A 股 基金投资总监。 曾于2004 年3 月2 日至2007 年 1 月 30 日 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 2005 年 6 月 9 日至 2006 年 10 月 21 日期间任 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06 年 11 月 16 日至 2013 年11 月 4 日兼 任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8 月 6 日至 2016 年 7 月 8 日兼任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12 月 12 日 至 2016 年 12 月 22 日 兼任 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5 年 11 月 16 日起兼任银华逆向投资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7 月8 日起担 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贲兴振 先生, 硕士学位。 历任北京城市系统工程研究中心研究员,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行业分析师、策略分析师、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副总监。2016 年 7 月加盟银华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自 2016 年 11 月2 日起担 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郭建兴先生, 管理本基金时间为 2011 年9 月2 日至 2016 年7 月 8 日; 况群峰先生, 管理本基金时间为 2006 年9 月14 日至 2011 年9 月13 日; 蒋伯龙先生,管理本基金时间为 2006 年6 月9 日至 2008 年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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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3. 公司投资 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封树标、周毅、王华、姜永康、王世伟、倪明、董岚枫 、肖侃宁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封树标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 硕士学位,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曾任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2000年10 月加盟银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筹) ,先后在研 究策划部、 基金经理部 工作 , 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银华回报 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现任银华逆向投资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银 华优质增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公 司总经理助 理、投资管 理一部总监 及A 股基 金 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 硕士学位。2001 年至2005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 份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员 、组合经理 等职。2005 年9 月加盟银 华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曾任养老金 管理部投 资经理职务。 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永祥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现任公司总经 理助理、 投资管理三部总监及固定收益基金投资总监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 司董事, 并同时担任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王世伟先生, 硕士学位, 曾担任吉林大学系统工程研究所讲师; 平安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南方基金公 司市场部总 监;都邦保 险投资部总 经理;金元 证券资本市 场部总经理 。2013 年1 月加盟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曾担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 倪明先生, 经济学博士; 曾在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 历任债券信用 分析师、 债券基金助理、 行业研究员、 股票基金助理等职, 并曾任 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基 金经理职务 。2011 年4 月加盟银华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现任 银华核心价 值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 博士学位; 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2010年10 月加 盟 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 行业研究员、 研究部副总监。 现任研究 部 总监。 肖侃宁先生, 硕士研究生, 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 天同 (万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任天 同180指数基金、天同保 本基金及万 家货币基金 基金经理, 太平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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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业年金, 在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 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投资总监、 公司总经理助理 (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 。2016 年8 月加入银 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总经理助理。 4.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的职责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报 、半年报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 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金管 理 人 承诺 1.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本着谨 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 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 泄漏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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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 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 理 人 的内部 控 制 制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全面性 原则。内部 控制制度覆 盖公司的各 项业务、各 个部门 和各 级人员,并 渗透 到 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 原则。公司 设立独立的 督察长与监 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 保持高度的 独立 性 与权威性。 (3 )相互制 约原则。公 司部门和岗 位的设置权 责分明、相 互牵制,并 通过切实可 行的 相 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性 原则。公司 的内部风险 控制工作必 须从实际出 发,主要通 过对工作流 程的 控 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火墙 原则。公司 的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计算机技 术系统等相 关部门,在 物理 上 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 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 施。 (6 )适时性 原则。公司 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的制 定,应具有 前瞻性,并 且必须随着 公司 经 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 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 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 风 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 度。 在特殊情况下, 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 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 对公司业务进 行 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 的经营方针 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A 股 基金 投资决 策委员会, 就基金投资 等发表专 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 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 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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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2 )风险评 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 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 性, 并将评估报 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 )操作控 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 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 相 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关系, 以减 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 设置科学、 合理、 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 操 作有清晰、 书 面化的操作手册, 同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 制定 严 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 )信息与 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 (5 )监督与 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 执行。 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报公司督察长、 董事会 及 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 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 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 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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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四 、 基 金托管 人 ( 一 )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 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 王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 电话:95566 ( 二 ) 基金托 管 部 门及主 要 人 员情况 中国银行 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 现有员工 110 余人, 大 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 基金 、 信托 从业经验, 且具有海外工作、 学习或培训经历,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 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 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一对多、 一对一) 、 社 保基金、 保险资金、QFII 、RQFII 、QDII 、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 、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品丰富 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 内, 中国银行首家 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 分析等增值 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 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 三 ) 证券投 资 基 金托管 情 况 截至 2016 年09 月 30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502 只证 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金 471 只, QDII 基金 31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 四 ) 托管业 务 的 内部控 制 制 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坚持 “规 范运作、 稳健经营” 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 内外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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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 阅 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6 年, 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 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 五 ) 托管人 对 管 理人运 作 基 金进行 监 督 的方法 和 程 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 关规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 的, 应当 及时 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 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 、 相 关服务 机 构 ( 一 ) 基金份 额 销 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1 )银华基 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网址 www.yh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3333 (2 )银华基 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 请 到 本 公 司 官 方 网 站 或 各 大 移 动 应 用 市 场 下 载 “ 银 华 生 利 宝 ” 手 机 APP 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 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具体交易 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 、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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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 bank.pingan.com 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1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中国光大 中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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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 www.cebbank.com 11)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 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www.gdb.com.cn 12)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客服电话 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13)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 金子军 客服电话 (0571)96527 , 4008096527 网址 www.czcb.com.cn 14)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四路35号 法定代表人 王西省 客服电话 96779 网址 www.xacbank.com 15)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客服电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1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17)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客服电话 95352 网址 www.bsb.com.cn 18)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客服电话 95541 网址 www.cbh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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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9)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 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20)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网址 www.drcbank.com 21)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客服电话 0571-96523 、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22)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1817号 法定代表人 唐国兴 客服电话 400-88-96666 网址 www.jlbank.com.cn


23)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24)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少泉 客服电话 96588 (青岛)、 400-669-6588 (全国 ) 网址 www.qdccb.com 25)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客服电话 021 - 962999 、 4006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26)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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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客服电话 021-962888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27)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 号 法定代表人 农惠臣 客服电话 96518 网址 www.uccb.com.cn 28)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 号天安国际大厦49楼 法定代表人 陈占维 客服电话 400-664-0099 网址 www.bankofdl.com 29)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大良新城区拥翠路2 号 法定代表人 姚真勇 网址 www.sdebank.com 30)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客服电话 95537 ;400-609-5537 网址 www.hrbb.com.cn 31)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2号 法定代表人 王天宇 客服电话 967585 网址 www.zzbank.cn 32)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 号 法定代表人 马千真 客服电话 96899 ( 重 庆 地 区 ) ; 400-709-6899 (其他 地区) 网址 www.cqcbank.com 33)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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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34)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 宁 省 大连市 沙 河 口区会 展 路129 号大 连 国 际金融 中 心A 座-大连期货 大厦38、39 层 法定代表人 赵玺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35)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 桐城中央21 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36)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服电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37)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B 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网址 www.dxzq.net 38)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大厦9 层 、10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39)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 座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客服电话 4001966188 网址 www.cnht.com.cn 40)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 疆 乌 鲁木齐 市 高 新区( 新 市 区)北 京 南 路358 号 大 成 国际大 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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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41)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财富大 厦4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gs.com 42)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 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网址 www.hrsec.com.cn 43)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 号 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客服电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44)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45)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 号 都市之门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46)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 徐刚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47)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48)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网址 www.grz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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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49)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 层、15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50)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51)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52)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新街232 号陕西 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53)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 田德军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5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55)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5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C 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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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57)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 国贸大厦2 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 www.ciccs.com.cn 58)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号甲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客服电话 400-6180-315 网址 www.izqzq.com 5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6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A 层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61)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62)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客服电话 95377 网址 www.ccnew.com 63)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网址 www.ajzq.com 6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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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65)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 国际商务中心201 、 501 、 502 、 1103、 1601-1615、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客服电话 95336 ;4008696336 网址 www.ctsec.com 66)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6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客服电话 95579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68)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 号南半幢9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69)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70)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客服电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71)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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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客服电话 95328 网址 www.dgzq.com.cn 72)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 赵俊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73)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 号 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74)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 号太平洋保 险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7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 95525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7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77)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 www.gzs.com.cn 78)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79)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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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80)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 号(江信国 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马跃进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网址 www.gszq.com 8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8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83)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客服电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8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客服电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 www.htsec.com 85)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 号附1 号红塔 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 况雨林 客服电话 400-871-8880 网址 www.hongtastock.com 86)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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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 www.hazq.com 87)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 号57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88)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 地大厦7 、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 省外请先 拨0591 ) 网址 www.hfzq.com.cn 89)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 厦 5 、6 楼 法定代表人 林立 客服电话 全 国 统 一 客 服 热 线 400-188-3888; 全 国 统 一 电 话 委 托 号 码:400-880-2888 网址 www.chinalions.com 90)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91)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 单元 法定代表人 俞洋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92)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4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93)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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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客服电话 95386 网址 www.njzq.com.cn 94)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 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95)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2 号莲富 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客服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96)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 号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客服电话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9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服电话 95523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98)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网址 www.csco.com.cn 99)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 号志远大厦1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 唐昌田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100)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 号高 科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客服电话 028-86711410 ; 027-87618882 网址 www.tfzq.com 101)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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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 高德置地广场18、19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102)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 号荣超经贸 中心办公楼47 层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103)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10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宏 客服电话 400-911-2233 网址 www.xzsec.com 104)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坚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105)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 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网址 www.xcsc.com 10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法定代表人 兰荣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107)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30 、31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客服电话 4008-188-688 网址 www.ydsc.com.cn 10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客服电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109)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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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 号 黄龙世纪广场A6/7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话 0571-967777 网址 www.stocke.com.cn 110)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A 栋第18 层-21 层 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涛 客服电话 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111)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112)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 113)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 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 许刚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114)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涛 客服电话 4006200620 网址 www.sczq.com.cn 115)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 )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116)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联系人 童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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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117)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景 国际B 座16 层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118)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 号 民建大厦6 层 联系人 朱亚菲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119)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 尔多斯国际大厦9 楼(200120 )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120)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 号元 茂大厦903 联系人 吴杰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ijijin.cn 12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座9 楼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22)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 号北美广场B 座12F 联系人 张裕 客服电话 400 -821 -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123)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 座9 层908 室 联系人 李艳 客服电话 400-059-8888 网址 www.zscffund.com 124)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SOHO 现代 城C 座1809 联系人 刘梦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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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125)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C 座9 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126)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 利大厦10层 联系人 吴卫东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licaike.hexun.com 127)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 厦 1208 室 联系人 王天 客服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128)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 大楼 C 座702 室 联系人 苏昊 客服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129)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 13 号楼6 层616 室 联系人 魏争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130)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6 层 联系人 费勤雯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131)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 中心 A 座23 层 联系人 马鹏程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132)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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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 基国际大厦 15 层 联系人 孟夏 客服电话 400-8888-160 网址 www.cifco.net 133)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 日报社 A 座 综合楼 712 号 联系人 齐廷君 客服电话 010-66154828-801 网址 www.5irich.com 134)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家嘴 金融服务广场 16 楼 联系人 刘艳妮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135)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2 号楼B 座 6 楼 联系人 凌秋艳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136)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 山财富中心金融商业楼 341 室 联系人 季长军 客服电话 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137) 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 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联系人 魏尧 客服电话 400-066-9355 网址 www.kstreasure.com


138)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层 联系人 牛亚楠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139)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1333 号14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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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联系人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140)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 号 奥体中心(西便门)文体创业中心 联系人 朱海涛 客服电话 400-928-2266 网址 www.dtfunds.com 141)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 际广场南塔12 楼B1201-1203 联系人 黄敏嫦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142)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 区延安东 路1 号凯石 大 厦4 楼 联系人 李晓明 客服电话 4000-178-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143)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 区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08 联系人 丁向坤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144) 上海基煜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陆 家 嘴银城中 路488 号太 平 金融大厦1503-1504 联系人 蓝杰 客服电话 021-65370077 网址 www.fofund.com.cn 145)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19 层 联系人 丁东华 客服电话 400-111-0889 网址 www.gomefund.com 146) 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联系人 张旭 客服电话 4008105919 网址 http://www.fengfd.com/servic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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蚂蚁(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 龙时代广场 B 座6F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0571-26888888-37494 网址 www.fund123.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 二 ) 注册登 记 机 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951 (三)出具法 律 意 见书的 律 师 事务所 名称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39 号建外SOHO A 座 31 层 负责人 王玲 联系人 宋萍萍 电话 0755-22163307 传真 0755-22163380 经办律师 靳庆军、宋萍萍 ( 四 ) 会计师 事 务 所和经 办 注 册会计 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联系人 马剑英 电话 (010 )58153000 传真 (010 )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徐艳、马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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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六 、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 申请已经中 国证监会2006 年4 月24日证监基金字[2006]76号文 核准。 募集 期 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9,834,925,970.23 份,有 效认购总户数为211,897 户。 (二)基金类型 混合 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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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七 、 基 金合同 的 生 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6年6 月9 日正 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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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八 、 基 金份额 的 申 购、赎 回 和 转换 ( 一 ) 申购、 赎 回 和转换 办 理 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 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五章第(一)条。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基金转换业务适用的销售渠道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 二 ) 申购与 赎 回 办理的 开 放 日及时 间 1 、开放日及 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在基金开放日, 投资者提出的有效申购、 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 易所当日收市时间 (目前为下午3 :00) 之前,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为当日的价格; 如果投资者提出的有效申购、 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 间之后,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 、申购的开 始时间 本基金自2006年7 月20日 起开始办理申购。 3 、赎回的开 始时间 本基金自2006年9 月8 日起 开始办理赎回。 4 、转换的开 始时间


本基金自2007年6 月12日 起开始办理转换。 ( 三 ) 申购与 赎 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 本基金的申 购、赎回价 格以受理申 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基 金 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本基金采 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赎 回基金份额 时,基金管 理人按先进 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 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申 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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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4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 请可以在基 金管理人规 定的时间以 前撤销,在 当日的交易 时 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5 、基金管理 人在不损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 情况下可更 改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 人 最 迟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 四 ) 申购与 赎 回 的程序 1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提出 基 金 投 资 者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手 续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 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确认 对投资 者在T 日规定时间 内 被受理的 申请,正常 情况下,本 基金注册登 记人在T +1日内 为投资 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 者应在T +2 日到 销售网点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确认情况。 3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 日赎 回申请成功 后,基金管 理人应通过 注册登记机 构按规定向 投资者支付 赎 回 款项, 赎回款项T +7 日 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 五 ) 申购与 赎 回 的数额 限 制 1. 每个基金 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 元,每笔追 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 元。


直销中心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 投资人将 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4. 本基金不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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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六 ) 申购费 与 赎 回费 1 、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资产, 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的形式收取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分 为五档,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500 万 固定收取1000元/ 笔 200 万元≤申 购金额<500 万元 0.6% 100 万元≤申 购金额<200 万元 1.0% 50万元≤申 购金额<100 万元 1.2% 申购金额<50万元 1.5% 自2013 年1 月25日起,本 基金在直销业务中对于养老金客户的前端收费模式实施特定申 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500 万 固定收取1000元/ 笔 200 万元≤申 购金额<500 万元 0.18% 100 万元≤申 购金额<200 万元 0.3% 50万元≤ 申 购金额<100 万元 0.36% 申购金额<50万元 0.45% 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 赎 回费用由赎 回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 ,赎回费总 额的25%归基金 财 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 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 费 。赎回费 率随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 的时间的 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赎回费率 持有期< 1 年 0.5% 1 年≤持有期< 2 年 0.2% 持有期≥2 年 0


注:1 年指365 天。 自2013 年1 月25日起,本 基金在直销业务中对于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对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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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而收取的赎回费全 额归入基金财产。具体如下表所示: 特定赎回费率 持有期< 1 年 0.125% 1 年≤持有期< 2 年 0.05% 持有期 ≥2 年 0% 注:1 年指365 天。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2 日前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 各销售机 构在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 可开通各类电子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 交易) 。 电子 交易方式适用的申购、 赎回费率可不受上述费率结构限制, 具体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与各销售机构约定。 5. 本基金采 用前端收费 申购方式时,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剩余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 金所有。


6. 本基 金的赎回金额由赎回总额扣除赎回费用后确定 ,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剩余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 有。 7.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T +1 日公告。 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 延 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 申购与 赎 回 的注册 登 记 1 、 投资者T 日 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 +1 日为 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 +2 日起有权 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 投资者T 日 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 +1 日为 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 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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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3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范围内,对 上述注册登 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并 最 迟于开始实施3 个工作日 前予以公告。 ( 八 ) 巨额赎 回 的 认定及 处 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时,为 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接 受全 额赎回 :当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有 能力 兑付投 资者 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 赎 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 期赎回 :当 基金管 理人 认为兑 付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兑 付投 资 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 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 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当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的其他 方式, 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 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予以公告。 (4 )暂 停接 受和延 缓支 付:本 基金 连续两 个开 放日以 上发 生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 九 ) 拒绝或 暂 停 申购、 暂 停 赎回的 情 形 及处理 1 、在如下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证券交 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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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4 )基 金财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 基金 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 )基金管 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 )法律法 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拒绝 或暂停基金份额申购时,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某 些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 资 者 账 户。 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2 、在如下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 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 )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法律法 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 或暂停基金份额赎回时,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当按单个赎回 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其余部分 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3 、暂停基金 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暂停期间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如 果发 生暂停 的时 间为一 天, 基金管 理人 将于重 新开 放日, 在中 国证监 会指 定报 刊 或其他相关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2 ) 如果发 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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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 果发 生暂停 的时 间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重 复刊 登暂 停 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 暂停结 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 工作日 ,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 其他相关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 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 )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开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部分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业务规则已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已公告。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更新基金转换业务规则并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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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九 、 基 金的投 资 ( 一 ) 投资目 标 通过投资于兼具优质增长性和估值吸引力的股票, 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 求取得基金资产的长期快速增值。 ( 二 )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在正常市场条件下, 投资组合的范围: 股票 (A 股及监管机构授权 投资的其他 市场股票资 产)、债券 (国债、 金 融债、企业 债 、可 转 债等) 、 短期金融工具 (含央行票据、 债券回购 等) 以及现金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浮 动 范 围 : 股 票 资 产 为 60%-95% ; 除 股 票 资 产 以 外 的 其 他 资 产 为 5%-40% ,其 中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 本基金的非现金基金资产中, 不低于 80% 的资产 将投资于 具有优质增长特征或处于优质 增长阶段的公司。 ( 三 ) 投资理 念 “优质增长是超额收益的实质性驱动力”。 秉承和深化价值投资理念, 本基金管理人认 为: 企业增长可以区分为不同的类型和阶段, 不同类型和阶段的增长对股票价格的驱动具有不同的效力。 通过有效识别增长的类型和所处 的不同阶段, 在准确评估投资价值的基础上, 遴选出适于投资的股票, 并适时投资、 严格 风 险控制,可最大化投资收益。 ( 四 ) 投资策 略 本基金为 混合型基金,在一般情况下,股票投资在基金资产中将保持相对较高的比例。 在投资中, 本基金首先选取质地良好、 估值合理的公司, 并从中精选具备优质增长特征 或处于优质增长阶段的公司进行投资; 在债券投资中, 重点关注到期收益率、 流动性较高以 及价值被低估的债券。 1 、股票投资 策略 目前, 我国经济正处于城镇化进程加 快、 居民消费结构升级、 经济全球化和工业化推动 的产业结构升级的过程中。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 在未来较长时期内, 我国经济仍将保持稳定、 良好的发展趋势。 在宏观经济长期增长的大背景下, 将有大量的企业从中受益并获得快速增长。 本基金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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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投资对象锁定为具有 “优质增长性” 的上市公司, 以分享中国经济成长带来的巨大投资机会。 根据企业生命周期理论, 企业在运营和发展过程中将历经产生、 成长、 成熟和衰退等几 个不同性质的阶段, 同时表现出各自不同的业绩增长特征。 不同类型企业的业绩具备不同的 中长期发展趋势 、短期波动特征以及同宏观经济和行业景气的联动特征。 传统上, 企业的增长被划分为 “周期类” 、 “ 成长类” 和 “稳定类” 等三种类型。 在实 践中, 因该划分法考察的维度过于单一, 即只考虑了业绩增长与宏观经济、 行业景气的联动 性,因而在指导股票投资方面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为此,本基 金管理人经 过长期研究 和实践,引 入两个维度 对企业类型 进行划分: (1 ) 企业生命周期;(2 )同 宏观经济的联动性。 从上述两个维度出发, 根据定性和定量指标, 将企业增长划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超常增 长/ 反转类、 增长-稳定类、增长-周期类、成熟-周期类、成熟-防御 类。 股票价格表现并不同步于企业业绩表现,企业业绩增长也未必相应推动股票价格上升。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 只有如下四种类型增长方式或增长阶段, 才会对股票价格形成实质性的 驱动: (1 ) “超常增长/ 反转类” 企业; (2 ) “ 稳定-增长类” 企业; 当经济或行业处于 高涨阶段时的:(3 )“ 增长-周期类”企业及(4 )“成熟 -周期类”企业。 经评估和划分,纳入上述增长类型或阶段的企业即被定义为“优质增长”企业。 本基金的目标即在于有效识别和选择具备优质增长特征或处于优质增长阶段的企业, 准 确评估其价值,进行投资,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取得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本基金在构建投资组合时, 在强调企业价值和成长因素的基础上, 尤其注重公司增长的 优质性和持续性。 本基金股票投资的具体流程下图所示: 股 票 投 资流程 ? 调 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自 身 研 究 投 资 经 验 和 优 势 所 建 立 和 维 护 的 银 华 基 础 股 票 库,确定本基金股票投资的基本范围。





? 根据上市公司增长的阶段特性, 将股票划 分为5 类, 其 中4 类纳入 继续研究的视野。


? 对应每一类股票,运用相应的评估体系, 从基本面 (F ) 、 估值 (V ) 和市场预期 (E ) 三个层面进行深入分析,形成综合评级, “三步曲” 式分析和评级, 构建基金股票库 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调用基础股票库 识别“优质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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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进而构建基金投资股票库。














? 根 据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构 建 原 则 和 相 关 风 险 管理指标,形成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1 )调用基 础股票库 本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团队进行针对性的实地调研、 集中研讨、 委托课题、 实证分析等多 种形式的系统研究, 结合卖方研究机构的覆盖调查, 根据股票的流动性和估值指标, 运用数 量化的方法对 A 股所有 股票进行筛选, 经过风险管理组审核无异议后形成股票基础库, 并经 由上述 程序和标准对股票库进行管理和维护。 本基金通过调用该基础股票库, 既可有效分享本基金管理人投资、 研究资源, 充分利用 多年投资管理的成功经验和技能,又能有效提高股票选择的针对性和投资运作的效率。 (2 ) “优质 增长”的识别 通过深入分析企业增长阶段的本质特征,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定性和定量分析体系对企业 增长类别进行动态评估和划分, 包括如下五类: 增长-稳定类、 增长-周期类、 成熟-周 期 类、超常增长/ 反转类、 成熟-防御类。 在进行企业类型划分时, 引入关系企业基本面的两个重要维度: (1 ) 企 业所处的生命周 期; (2 )企 业业绩同宏观 经济的联动性。 在生命周期维度上, 根据定性和定量指标评估, 企业可被划分为 “超常增长/ 反转” 、 “增 长” 、 “成熟”和“衰退 ”等四种类 型,其中, “ 衰退”类企 业由于不具 备投资价值 而被排除 在研究视野之外。 在联动性维度上, 根据定性和定量指标评估, 企业可被划分为 “稳定” 、 “周期” 和 “防 御”等三种类型。 通过引入上述两个维度以及相应的分析指标, 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估, 确定企业所属的增 长类型和所处的增长阶段。 (3 ) “三步 曲”式分析和评级,构建基金股票库 经过识别和选取 “优质增长的公司” 以后, 将对 其股票投资价值进行定性、 定量评 估和 评级。 在该阶段, 本基金将严 格遵循“基 本面(F)—> 估值(V)-> 市场预期(E)”层级式分 析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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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研究, 即依次经过基本面增长趋势识别和评估、 估值分析、 市场对本基金管理人评估结论的 认同程度三个层次的考察, 确认具备优质增长特征或处于优质增长阶段的企业。 当然, 所考 察层次的次序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一个动态的、紧密衔接的过程。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 基本面是公司价值的基础, 这是任何投资分析的前提, 必须做详尽 分析; 估值是否具有吸引力是投资决策的核心, 必须做出合理的评估; 之所以选择市场预期 这一指标, 是因为本基金管理人认为股票价 格表现并不同步于企业业绩表现, 企业业绩增长 也未必相应推动股票价格上升, 而其中的关键是股价是否已经对此作出了反应, 因此评价市 场预期成为衡量公司估值是否到位的先行指标。 本基金管理 人将综合这 三个指标做 投资决策, 这样有助于 避免“价值 陷阱” ,即避 免 仅 根据单一的估值过程作出买入或卖出的决策。 (4 )构建股 票投资组合





基于基 金股票库的确定, 本基金将遵循自下而上的选股原则, 根据股票增长类别的评估 和划分, 及其综合评级结果, 进行股票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增长-稳定类、 增 长-周期类、成熟周期类和超常增长/ 反转类“ 优质增长”的企业股票。 2 、债券投资 策略 在个券选择方面, 本基金将基于对信用质量、 期限和流动性等因素的深入研究, 重点关 注具备以下特征的债券: 较高到期收益率、 较高当期收入、 价值被低估、 预期信用质量将 改 善、期权和债权突出,或者属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采取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配置和类属配置等积极投资策略, 发现、确认和利用市场失衡所蕴含的组合增值机会。 (1 )久期调 整 久期调整的依据是对基准利率水平的预期: 当预期基准利率下降时, 适当增加组合久期, 以有效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收益, 并 获得较高利息收入; 在预期基准利率上升时, 缩短组合久 期, 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由于基准利率变动对债券组合投资业绩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本基金将久期调整视为获取稳定债券收益的关键。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和研究利率走势和收益率期限结构, 为积极债券投资提供依据。 市场 利 率 的 变 化 与 宏 观 经 济 和 货 币 政 策 息 息 相 关 , 研 究 利 率 走 势 具 有 很 强 的 客 观 性 和 现 实 可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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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性。这是债券投资组合的战略配置基础。


(2 )组合策 略 收益率曲线配置是指在确定组合久期后,进一步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可能的变化形态, 进而确定采用集中策略、 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 在长 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 以 从不同期限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一般而言,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 将采用集中 策略; 而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 将采用两端策略; 梯形策略则是将组合平均分配在收益 率曲线不同的点上,一般在预测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采用。 (3 )类属配 置 类属配置是指各市场债券及各债券种类之间的比例分配和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各市场、 各券种的相对投资价值、 流动性及信用风险, 增持相对低估、 价 格将上升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债券投资组合构建与调整, 包括自上而下 确定投资策略和自下而上个券选择相互结合的 动态过程。 3 、大类资产 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 混合型基金,以股票投资为主,大类资产配置并非本基金的核心策略。 但是, 鉴于我国股市现仍具备新兴市场波动性仍然较大的特征, 本基金将进行适度的主 动性大类资产配置, 在股票类资产系统性风险水平显著变动时进行相应的配置调整, 以降低 股市系统性风险的影响。 在实施大类资产的配置时, 考察的因素主要包括: 宏观面趋势、 股市估值水平、 市场 预 期以及制度因素。 除以上考虑因素外, 本基金在进行大类资产配置时, 也将利用基金管理人在长期投资管 理过程中所累积的 经验, 有效应对突发事件、 财报季节效应以及市场非有效例外效应所形成 的短期市场波动。 4 、风险- 收 益匹配 本基金管理人借鉴国外风险管理的成功经验, 采用国际通行的风险管理方法实现风险的 识别、 度量和控制, 通过调整风险结构, 突出股票选择能力, 并将投资管理的主动性风险 控 制在合理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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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本基金在投资中将利用 Barra 多因子 模型优化投资组合, 将与行业、 投资风格密切相关 的非主观的风险因素控制在最低程度, 借助主动投资于 “优质增长” 的企业股票获得超额收 益。 ( 五 ) 业绩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选定为:沪深 300 指数 收益率×80% +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 20% 。


由于本基金属于 混合型基金, 一般情况下股票投资比例大约为 80% , 本 基金采用业界较 为公认的、 市场代表性较好的沪深 300 指数和中国 债券总指数加权作为本基金的业绩评价基 准。


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依据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若本基金因以上原因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应经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本基金管理人将在调整前 3 个 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 登公告。 ( 六 ) 风险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产品。 ( 七 ) 投资禁 止 行 为与限 制 1 、禁止用本 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 卖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 的 股 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 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 或者与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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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8 ) 依照法 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 、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 (1 )股票资 产投资比例 范围为 60%-95%;除股票资产以外的 其他资产投 资比例范围 为 5%-40% ,其 中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 (2 )非现金 基金资产中 ,不低于 80% 的资产将投 资于 具有优 质增长特征 或处于优质 增 长阶段的公司。 (3 )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总 和,不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 (5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不 超过基金总 资产,本基 金 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 、如果法律 法规对基金 合同约定的 投资禁止行 为和投资组 合比例限制 进行变更的 , 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八 ) 投资组 合 比 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 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九 ) 基金管 理 人 代表基 金 行 使股东 权 利 处理原 则 和 方法 1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十 ) 基金的 融 资 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 十 一 )投资 组 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的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和 基 金 业 绩 中的数据进行了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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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9 月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 告 期 末 基金 资 产 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820,925,093.11 65.24 其中:股票


1,820,925,093.11 65.2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 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691,400,000.00 24.77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76,405,089.37 9.90 8 其他资产


2,543,926.99 0.09 9 合计





2,791,274,109.47





100.00


2. 报 告 期 末 按行 业 分 类 的股 票 投 资 组合 2.1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类 的 境 内 股票 投 资 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79,075,002.75 2.84 C 制造业 814,439,900.81 29.27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133,679,983.20 4.80 F 批发和零售业 60,080,000.00 2.16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92,700,000.00 3.33 J 金融业 556,317,618.62 19.99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932,000.00 0.18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6,149,120.25 0.94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53,551,467.48 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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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820,925,093.11 65.44


2.2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类 的 沪 港 通投 资 股 票 投资 组 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 股票投资。


3.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十名 股 票 投 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1169 北京银行 12,639,939 115,023,444.90 4.13 2 002475 立讯精密 5,035,263 101,813,017.86 3.66 3 002250 联化科技 6,000,000 97,680,000.00 3.51 4 600498 烽火通信 3,275,321 93,412,154.92 3.36 5 002065 东华软件 4,500,000 92,700,000.00 3.33 6 002595 豪迈科技 4,219,180 88,434,012.80 3.18 7 002081 金 螳 螂 7,282,925 87,686,417.00 3.15 8 600584 长电科技 4,341,825 84,274,823.25 3.03 9 600036 招商银行 4,615,783 83,084,094.00 2.99 10 601166 兴业银行 5,088,496 81,263,281.12 2.92





4. 报 告 期 末 按债 券 品 种 分类 的 债 券 投资 组 合


注: 本基金本 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债 券 投 资明 细 注: 本基金本 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十名 资 产 支 持证 券 投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贵 金 属 投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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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8.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权 证 投 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 投 资 的股 指 期 货 交易 情 况 说 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 投 资 的国 债 期 货 交易 情 况 说 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 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11.1 本 基 金投 资 的 前 十名 证 券 的 发行 主 体 本 期不 存 在 被 监管 部 门 立 案调 查 , 或 在 报 告 编 制日 前 一 年 内受 到 公 开 谴责 、 处 罚 的情 形 。 11.2 本 基金 投 资 的 前十 名 股 票 没有 超 出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备 选 股 票 库之 外 的 情 形。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724,238.8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51,426.33 5 应收申购款 368,261.8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543,926.99


11.4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处 于 转 股 期的 可 转 换 债券 明 细 注: 本基金本 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股 票 中 存 在流 通 受 限 情况 的 说 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6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注 的 其 他 文字 描 述 部 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 计可能有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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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十 、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06.6.9 —2006.12.31 57.40% 1.03% 46.17% 1.10% 11.23% -0.07% 2007 年 125.18% 2.03% 107.13% 1.82% 18.05% 0.21% 2008 年 -52.43%


2.08% -56.29%


2.40%


3.86% -0.32% 2009 年 84.40% 1.79% 68.71% 1.63% 15.69% 0.16% 2010 年 6.83% 1.50% -9.86% 1.24% 16.69% 0.26% 2011 年 -26.23% 1.12% -19.41% 1.04 -6.82% 0.08% 2012 年 2.17% 1.06% 6.87% 1.02% -4.70% 0.04% 2013 年 32.32% 1.28% -6.22% 1.12% 38.54% 0.16% 2014 年 11.17% 1.10% 42.96% 0.97% -31.79% 0.13% 2015 年 35.61% 2.60% 10.04% 1.99% 25.57% 0.61% 2016.1.1-2016.6.30 -11.76% 2.18% -12.05% 1.47% 0.29% 0.71% 2016.7.1-2016.9.30 4.28% 0.78% 2.94% 0.64% 1.34% 0.14%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06.6.9 )至 2016.9.30 359.44% 1.68% 125.94% 1.52% 233.50% 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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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十 一 、 基金的 财 产 ( 一 ) 基金资 产 总 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的应收款项 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 产 净 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 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 四 )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及 处 分 1 、本基金财 产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 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 和 收 益,归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因依法 解散、被依 法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 破产等原因 进 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基金财产 的债权不得 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固有财 产的债务相 抵销;不同 基 金 财产 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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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十 二 、 基金资 产 估 值 ( 一 ) 估值目 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 二 ) 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 三 )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 四 ) 估值方 法 1 、股票估值 方法 (1 )上市流 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2 )未上市 股票的估值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 )有明确 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收盘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2 、固定收益 证券的估值办法 (1 ) 证券交 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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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证券交 易所市场未 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 含 的 债券应收利息( 自债券计 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 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未上市 债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 量的情况下 , 按 成本估值。 (4 )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 (5 )交易所 以大宗交易 方式转让的 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 )同一债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 、权证估值 : (1 )配股权 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 )认沽/ 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 日起到卖出 日或行权日 止,上市交 易的认沽/ 认 购权证按估 值日的收盘 价 估 值, 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未上市交 易的认沽/ 认 购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 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其他资产 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5 、在任何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4 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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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估值。 6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 五 ) 估值程 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六 ) 暂停估 值 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价 值出现重大 转变,而基 金管理人为 保障投资者 的 利 益,决定延迟估值; 3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4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七 ) 基金份 额 净 值的确 认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 八 ) 估值错 误 的 处理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 (含第四位) 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 错误达到或 超过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并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因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错误,给基 金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 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 理 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3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 自技术系统 设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算 尾差,以基 金 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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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九 ) 特殊情 形 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5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 错误,基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注: 根据 中国证监会 证监 公告[2008]38 号《关于 进一步 规范 证券投 资基金 估值 业 务 的指导意见》 ,自 2008 年 9 月 16 日起 本基金对长期停牌股票等估值日无市价的投资品种的 公允价值, 参照 《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 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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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十 三 、 基金的 收 益 与分配 ( 一 ) 收益的 构 成 基金收益包括: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 利 息、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 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等 项 目后的余额。 ( 二 ) 收益分 配 原 则 1 、基金收益 分配采用现 金方式或红 利再投资方 式,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 选择现金方 式 或 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基金当期 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 、基金收益 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 、如果基金 当 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6 次; 7 、 全年基金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 60% 。 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 收益分 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 四 ) 收益分 配 方 案的确 定 与 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 ( 五 ) 收益分 配 中 发生的 费 用 1 、收益分配 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分配 时发生的银 行转账等手 续费用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 份 额 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 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为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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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十 四 、 基金的 费 用 与税收 ( 一 ) 基金费 用 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 二 ) 基金费 用 计 提方法 、 计 提标准 和 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年费率计提 。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 对于已确认 的管理费, 由基金托管 人按月划付 。基金管理 人应于次月 前5 个工作日 内 将 上 月 已 确 认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结 果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做 出 划 付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次 月 前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从该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已确认管理费给该基金管理人。 在首期支付管理费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管理费的收款账户。 此 账户原则上一旦指定不可变更。 如确有需要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0 个 工作日向托管人出 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2 、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 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 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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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个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次 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托管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 应在次月前 10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 并从该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托管费给该基金托管人。 3 、 本条第 (一) 款第 3 至第 7 项费 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 三 ) 不列入 基 金 费用的 项 目 本条第 (一) 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 四 ) 基金管 理 费 和基金 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 五 ) 与基金 销 售 有关的 费 用 1. 申购费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的形式收取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分为五档, 具体 如下表所示: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500 万 固定收取1000元/ 笔 200 万元≤申 购金额<500 万元 0.6% 100 万元≤申 购金额<200 万元 1.0% 50万元≤ 申 购金额<100 万元 1.2% 申购金额<50万元 1.5% 2 、赎回费 本基金的 赎 回费用由赎 回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 ,赎回费总 额的25%归基金 财 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 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 费 。赎回费 率随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 的时间的 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赎回费率 持有期< 1 年 0.5% 1 年≤持有期< 2 年 0.2% 持有期 ≥2 年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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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 日在 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 自2013 年1 月25 日起, 本基金在直销业务中对于养老金客户的前端收费模式实施特 定申购、赎回费率,详见“ 八、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转换”章节。 5. 各销售机 构在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 可开通各类电子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 交易) 。电子 交易方式适 用的申购、 赎回费率可 不受上述费 率结构限制 ,具体费率 由基金管 理人与各销售机构约定。 6. 转换费用 基 金 转 换 时 所 需 要 的 费 用 由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费 用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公 平 合 理 原 则 所 确 定 的转换 费 用构成。


转出基金时, 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 收取 该基 金的赎回费用。 转 入 基 金 时, 原 则 上 从 申 购 费 用 低 的 基 金 向 申 购 费 用 高 的 基 金 转 换 时, 每 次 收 取 确 定 的 转换 费用; 从申购费用 高的基金向 申购费用低 的基金转换 时, 不收取转 换费用。基 金管理人 在不同基金间设置固定的转换费率。


不同转换方向的转换费率设置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7. 申购费用 与赎回费用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申购方式时,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赎回费用= 赎 回份额 ×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8.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 +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六 )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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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十 五 、 基金的 会 计 与审计 ( 一 ) 基金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核算 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5 、本基金会 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基金管理 人应保留完 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 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法 律 法 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金年 度 审 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独立的、 具有从事证 券业务资格 的 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须经基金托 管 人 (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两日内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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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十六、基 金的 信 息 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一 ) 基金招 募 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 金 托管协 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招 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二 ) 基金份 额 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三 ) 基金合 同 生 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 产 净 值、基 金 份 额净值 公 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五 ) 定期报 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 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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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1 、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后方可披露。 2 、 基金半年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 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 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 六 ) 临时报 告 与 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 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 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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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 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 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 、基金开 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基金申 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基金连 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基金暂 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 27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七 ) 公开澄 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八 ) 信息披 露 文 件的存 放 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 所, 投资者 可 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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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十 七 、 基金的 风 险 揭示 ( 一 ) 市场风 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 政治因素、 投资者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政策风 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 二 )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 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 本 基金可能 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三 ) 流动性 风 险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证券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使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 买入成本或变现成 本增加。 出现部分品种的交投不活跃 、 成交量不足的情形, 此时如果基金赎回金额较大, 可 能因流动性风险的存在导致基金净值出现波动。 本基金产品设计时充分考虑了基金流动性问 题。 针对巨额申购和赎回设定限制条款, 在资产配置中适当加大期限短、 流动性好的资产配 置比例。通过上述管理措施,最大限度地减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 四 ) 其他风 险 除以上主要风险以外,基金还可能遇到以下风险: 1. 技术因素 而产生的风险, 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发性事件或不可 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 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 ,以及因内幕交易、 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3. 人才流失 风险, 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 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4. 因为业务 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其他不可 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 如战争、 自然灾害等会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五 ) 本基金 的 特 定风险 本基金作为积极型的股票基金, 在投资理念上以企业优质增长方式或阶段为出发点, 通 过严格的评估流程构造投资组合。 在具体投资管理中, 可能会由于股票投资比例较高而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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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较高的系统性风险。 鉴于我国 股市目前仍处于发展阶段, 仍具有波动性较大的特征, 因而本 基金管理人在必要时将通过辅助性的类别资产配置,力求降低系统性风险。 十 八 、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终 止 与基金 财 产 的清算 ( 一 )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1 、基金合同 变更涉及基 金合同第九 节第(二) 项规定的对 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 务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2 、变更基金 合同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应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备 案,并自中 国 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但如因相 应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动 并属于基金 合同必须遵 照进行修改 的情形,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或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性不利影响 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 后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变 更 , 该 等 变 更 应 当 在 两 日 内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二 ) 基金合 同 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 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销 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1 、基金合同 终止,应当 按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对 基金财产进 行 清 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自基金 合同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 理人组织成 立基金财产 清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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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 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 算报告; (6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7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2 ) 、 (3 )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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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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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十 九 、 基金合 同 的 内容摘 要 ( 一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的 权利、 义 务





1 、基金 管理人 (1 )基金管 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制订、修 改并公布有 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 回 、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 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决定本基金 的相关费率 结构和收费 方式,获得 基 金 管理费 , 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费用; 5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监督基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法 律 法 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 应及时呈报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银 监 会 , 以 及 采 取 其 他 必 要 措 施 以 保 护 本 基 金 及 相 关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7 )根据基金 合 同的规定 选择适当的 基金代销机 构并有权依 照代销协议 对基金代销 机 构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行担任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或选 择、更换基 金注册登记 代理机构, 办理基金注 册 登 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 )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 按照法 律法规 , 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 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 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 以基金管 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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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16 ) 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 关费率; 17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3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投 资分析、决 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 式 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 的专业人员 办理基金份 额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 业务或委托 其他机构代 理 该 项业务; 5 )配备足够 的专业人员 和相应的技 术设施进行 基金的注册 登记或委托 其他机构代 理 该 项业务; 6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 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7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 外,不得以 基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接受基金 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 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 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10 )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1 )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 露; 12 )按基金 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 ) 按照法 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和分 红款项; 14 )不谋求 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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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8 ) 确保需要 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得到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19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偿; 23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 ) 公平对待 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资源分配; 25 ) 以基金管 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6 )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 人 (1 )基金托 管人的权利 1 )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 ,如托管 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反 基金合同或 有 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在基金管 理人职责终止时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 1 )以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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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2 )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管 部门,具有 符合要求的 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 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 ,保证所托 管的基金财 产与基金托 管人自有资 产以及不同 的 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 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 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本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规 定外,不以 基金财产为 自 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及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 价格; 10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 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 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 按法律法 规妥善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3 )按规定 制作相关账册 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 )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 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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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人追偿; 20 )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 )法律法 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 (1 )基金投 资者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即 视为对 基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基 金 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 利 1 )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 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 行 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发售 机构损害其 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 要求赔 偿; 8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基金 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 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 )执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 )返还在基 金交易过程 中因任何原 因,自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 基金管理人 的 代 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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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1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2 、有以下事 由情形之一时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修改或 终止基金合同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


(2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 但根据法 律法规 的要 求提高该等 报酬 标准 的除外 ; (6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 )变更基 金类别;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3 、以下情况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 )在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变更 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赎 回费率或收 费 方 式; (3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 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除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4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托 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 书 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该比例以提出提议之时提请人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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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的基金份额与基金总份额之比例计算, 下同) 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 (4 )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集 的,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 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 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公告通知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 )权益登 记日; (6 )如采用 通讯表决方 式 ,还应载 明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 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 式 和 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6 、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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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召开方式由召 集人确定, 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 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 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 ,全部有 效 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 含 50% )。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 在两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 性 公 告; (2 )召集人 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 表 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4 )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 见的其他代 表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 知 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 即视为有效 的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案权 1 ) 议事内容 限为本条前述第 (2 ) 款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单独 或合并持有 权益登记日 本基金总份 额 10% 或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 对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 案涉及事项 与基金有直 接关系 ,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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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符合上述要求的 ,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提案涉及 的程序性问 题作出决定 。 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 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 并持有权益 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 10% 或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 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 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 期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 机构监督下 由召集人统 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 成决议 , 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后生效。 8 、表决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 二)通过。 2 )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 )通 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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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决。 9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为 召 集人授权 出席大会的 代表 ,如大 会由基金管 理 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进 行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 票 结 果。 3 )如果大会 主持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 重新清 点; 如 果 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 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 大会主持人 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 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督员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10 、生效与 公告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按照《基 金法》有关 法律法规规 定表决通过 的事项,召 集 人 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基 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 管 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当 自生效后两 日内,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 人 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 三 ) 基金合 同 解 除和终 止 的 事由、 程 序 1 、基金合同 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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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因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4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销 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 利。 2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合 同终止,应 当按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 合同的有关 法律法规规 定对基金财 产 进 行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 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 的 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 算 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 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 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 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算 报告; 6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 法 律 意见书; 7 )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财 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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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4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 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2)、 3 )项规 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 )基金财 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 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 决 方 式 1 、本基金合 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 之间因本基 金合同产生 的或与本基 金合同有关 的争议可通 过 友 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 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 、除争议所 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 五 ) 基金合 同 的 效力、 存 放 地和存放方式 1 、本基金合 同是基金合 同当事人之 间的法律文 件。基金合 同于投资者 缴纳认购的 基 金 份额的款项时成立,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本基金合 同的有效期 自其生效之 日起至本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批准 并 公 告之日止。 3 、本基金合 同自生效之 日起对包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 内 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本基金合 同正本一式 六份,除上 报有关监管 机构一式二 份外,基金 管理人、基 金 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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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住 所,供投 资者查阅, 基 金 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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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二 十 、 基金托 管 协 议的内 容 摘 要 ( 一 ) 托管协 议 当 事人 1 、基金管理 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报业大 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立新(代 ) 成立时间:2001 年5 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 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 年8 月26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肖 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唐州徽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 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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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担保; 结汇、 售汇;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 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 管 人 与基金 管 理 人之间 的 业 务监督 、 核 查 1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建立相 关的技术系 统 ,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2 )对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 )对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为对基金禁 止从事的关 联交易进行 监督,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名单; 4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其 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 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手 库 由 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 )基金托管 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 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a .银行间现 券买卖,买入时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券; b. 银行间回 购交易,正回购时实行见款押券,逆回购时实行先押券后付款; c.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 照以上方式 执行交易, 基金经理需 报本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 总 监 批准。


6 )基金如投 资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事 先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 )对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 ) 基金托 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 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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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 )基金托 管人在上述 第(1)、( 2 )项的监督 和核查中发 现基金管理 人违反法律 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核 查, 包括但 不限于:在 规 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2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情 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但不限 于 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 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 自挪用基金 财产、未对 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 、 未 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基 金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查 行为,包括 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 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 管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财 产,未经基 金管理人的 合法合规指 令或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 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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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4 ) 基金托 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合同 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1 ) 基金募 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两名以上(含两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 于本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在基 金托管人处 开立的基金 银 行 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 一致。 3 、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 管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开 设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 行预留印鉴 , 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 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 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 行账户的管 理 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 和国票据法》 、 《人民币结 算银行账户 管 理办法》 、 《 现金管理条例》 、 《人民 币利率管理规定》 、 《关 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 支 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 、基金进行 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以 基 金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存 款 银 行 的 指 定 营 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基金管理 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 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并对基金托管 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 助。 5 、基金证券 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应当代 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金 联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 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 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 管人以自身 法人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 金 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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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金在内的 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 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 券账户和资 金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可 以根据当时 相关规定或 市场的通行 做 法 办理,而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 )在本托 管协议生效 日之后,本 基金被允许 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的, 涉 及 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6 、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 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 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但要 与非本基金的其他有价凭证分开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8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及时将合同正本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 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 四 )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计 算 和 复核 1 、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基 金财产总值 减去负债后 的价值。基 金份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 基 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 基金管理 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 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 真 后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进 行 复 核 , 并 在 盖 章 后 以 传 真 方 式 将 复 核 结 果 传 送 给 相 应 的 基 金 管 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相关法 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定 的估值方法 不能客观反 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 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 及 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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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当基金资 产的估值导 致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点 后四位内发 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 额 净 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报中国证监 会 备案;当 计价错误达 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 告,并 同 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 其规定处理。 6 、由于基金 管理人对外 公布的任何 基金净值数 据错误,导 致该基金财 产或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 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 分 未 正 确 履 行 复 核 义 务 的 责 任 。 如 果 上 述 错 误 造 成 了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不 当 得 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 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 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 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其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 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 ,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 误的, 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金 托管人的复 核结果与基 金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存 在差异,且 双方经协商 未 能 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 五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的 登记与 保 管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分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基金募 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权 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每月最 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 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月结束后 5 个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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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日内定期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 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 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 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给予补偿。 ( 六 ) 争议解 决 方 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争 议 可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 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除提交仲裁的争议 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基 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 七 ) 托管协 议 的 变更与 终 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 、托管协议 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 同终止; (2 )本基金 更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 更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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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二 十 一 、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资 料 寄 送


1. 基金 投资人对账单





对账单 服务采取定制方式, 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互联网站、 语音电话、 手机网 站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纸质对账单按季度提供,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 该季度内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 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和季度提供, 包括彩信、 电子邮件等电子 方式,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 其他 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 )红 利 再 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将其所获红利按 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 三 ) 定期定 额 投 资计划 本基金于 2006 年12 月 1 日开通定期定额业务。 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 构申请, 约定每月扣款时间、 扣款金额、 扣款方式, 由指定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和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费 率 与 普 通 申 购 费 率 相 同。本基金的最低定期定额投资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100 元 (含 100 元) ,具体金额遵从代销 机构相关规定。 ( 四 ) 咨询、 查 询 服务





1 、信息 查询密码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 息。 投资人请在知晓基金账号 后, 及时登录公司网站 www.yhfund.com.cn 修改基金 查询密码, 为充分保障投资人信息安全 , 新密码应为 6-18 位数字加 字母组合。 2 、信息咨询 、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 息,请拨打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客户服务 中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址:http://www.yh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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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五 ) 在线服 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网站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 资讯及基金经理 (或投 资顾问)交流服务。 ( 六 ) 电子交 易 与 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线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 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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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二 十 二 、其他 应 披 露事项 1 、2016 年 7 月 21 日, 本基金管理人发布公告,自 2016 年 7 月 26 日 起,调整本基金 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转换转出最低份额及赎回后的最低保有份额 。 2 、本基金管 理人于 2016 年 11 月 4 日 发布了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银华优质增 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增聘基金经理的公告》 , 自 2016 年 11 月 2 日起增聘贲兴振先生担任 本基金基金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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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二 十 三 、招募 说 明 书存放 及 查 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投资者在支付工 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 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http://www.yhfund.com.cn 查 阅和下载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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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二 十 四 、备查 文 件 1 、中国证监 会核准银华优质增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银华优 质增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银华优 质增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合同》 、 《托管协 议》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 批件、 营业执照 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 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投资者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